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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5/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
(本案審訊進程回顧: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傳召了辯方證人;D2作供完畢;D3開始作供,主問完成。)

詳情參見:
Day 1 上午 下午
Day 2
Day 3 上午 下午
Day 4
____
1000開庭

繼續傳召D3

🔹控方盤問

案發時D3與家人同住沙田,沒有讀書或工作,大部分時間在家,較少外出。主問時他供稱案發當日約了一男性朋友去行山;該位朋友每星期都會問他去唔去行山,而他視乎自己狀態決定應約與否(他當時受情緒困擾)。由2020年頭開始計,D3平均每月與朋友行山一、兩次,行過馬騮山、城門水塘等地方。

他有一個行山專用背囊,為案發時所攜帶背囊;如果事前沒有刻意執拾,背囊裡的就是行山工具,包括行山杖、手套、口罩、鹽水、膠布和繃帶等。他擔憂行山時受傷,亦曾經受過傷。他沒有為行山準備照明工具,水就可以出門之後買。

約行山的朋友在髮型屋做兼職,知道D3早上無法起床所以多約下午行山。D3會為朋友多準備一對手套、口罩行山。朋友另外約了一位女性朋友當日一同行山,本來約好下午4點左右在大圍火車站會合後出發行馬騮山,但D3大約4點3到了之後打電話給朋友,知道他還未起床,於是取消行山,改為食飯,相約在旺角中心會合。

D3在5點前已到旺角,食住煙等,朋友連同女友人約6點到,3人在商場外逗留,食煙、閒聊一陣後在女人街閒逛。3人沿女人街行,冇去到登打士街咁遠,亦未到山東街位置;其後他們在通菜街一間茶記晚飯後繼續閒逛和閒聊,直至11點鐘離開,打算去金雞廣場附近搭的士。

D3應主控要求在地圖標示上述各位置及最終離開的路線。對於控方質疑,為何他們由通菜街去金雞廣場要採取迂迴路線,他解釋平時都係行此路線,不知道主控所指出較方便快捷的路線。

D3沿途沒有見到山東街、通菜街有人掟嘢,沒有見到有人堵路。他不是「行過去被截停」,而是警員衝向他並撲向他,其男性朋友同樣被拘捕,女性友人則不知道。

📌行山杖
D3在案發日之前曾使用過行山杖。庭上展示證物P15,控方指出行山杖有損毀,不能正常操作;D3不同意此說,亦沒有留意到行山杖有損毀,自己能正常使用,沒有問題。

📌生理鹽水
背囊內有一枝大、兩枝細生理鹽水;腰包另有一枝細鹽水,D3當日出門前特地放入去,認為可較方便取出使用。(🌟葉官表示:「背囊都係喺背脊,好難攞嘅?」)

📌手套
背囊內有一隻單邊手套,是為朋友準備的--本身應該是一對,但另一隻唔知去咗邊。右褲袋被搜出的一對手套就是供自己或朋友所用,因不一定每人都要戴兩隻。(🌟葉官不耐煩升級:「咁仲奇怪,無啦啦拎兩隻手套塞落褲袋⋯⋯(大概意思)」)D3解釋,帶多好過帶少,好過冇。

📌面巾
黑色面巾用來擋太陽--未開封的存放在背囊裡,誰有需要就給他用。褲袋被搜出的P25黑色面巾正是D3當日出門口前放落褲袋。

📌
主控質疑,下午4點才出發行山,不需要帽遮太陽;D3表示帽是可有可無。

📌火機
背囊內的火機是食煙用,但他被捕後腰包和身上都冇煙,因為已經食晒。

他早前供稱,在山東街見到一個身分不詳的肥佬;控方指肥佬其實身穿背心,有大字寫明「警察」。D3表示,肥佬件衫全黑,完全睇唔到字,亦睇唔到其胸前有委任證,唔記得肥佬戴防毒面具。他被制服時仍睇唔到任何顯示其警員身分的象徵,被捕後才睇到。

他在路上見到黑衫肥佬迎面向他跑來,於是調頭走,之後就被截停--當刻該位置只有他和朋友共3人,自己未見到肥佬跑過來之前不知道有其他人跑緊,見到肥佬衝向自己就好驚。

當日他身穿白Tee黑褲波鞋孭背囊,左手戴黑色冰袖,因天氣熱戴住會涼啲--當日出門口已開始戴,唔通成日除成日戴咩?他不同意控方指當日街上其他人沒有戴冰袖;他見到有人戴手袖,但不知是不是冰袖。

🎥播放麗晶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D3同意主控就畫面中目標人物的描述:白衫黑褲,左手戴黑手袖,黑白色綁帶鞋,用腳踩垃圾桶。他亦同意,一分多鐘片段裡沒有另外一人衣著與此名目標人物相同。他不同意自己是此目標人物。

D3不同意下列控方所指案情:當日他在現場出現目的是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打算行山,背囊用具只是參與非法集結用而不是行山用;行山杖經過改裝,可對人造成傷害。

🔸辯方覆問

D3出發去行山前習慣不會特別詳細檢查背囊內裝備是否足夠;案發當日出門前他亦沒有這樣做。

關於去金雞廣場搭的士,該處沒有固定上車點,有車截到就可以上車。

當日他所穿的Converse鞋為他人贈送,估計當時售價約500-600元。(🌟葉官關注:「幾多錢有咩關係同個案情?」)辯方表示結案陳詞會提及,這個價位的鞋款會否常見、多人著。

-D3作供完畢-

傳召D4

🔸辯方主問

案發當日D4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齊在旺角食飯慶祝母親節,10點、11點左右離開,見到馬路被阻,改行另一方向後就被拘捕。

D4本人和朋友都住東涌,當時打算去搭車返屋企。

案發前幾日他都沒有見過P30兩張圖片(網上號召「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活動),案發當日去旺角與上述兩個活動沒有關係,亦與任何其他集會遊行示威抗爭無關。他的斜孭袋沒有被搜出任何違規或可疑物品。

他在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通菜街準備搭車,當時街上好多人,人群企滿塞住晒行人路,企到出馬路--啲人買嘢食、行街、講電話,咩人都有。

他多張在影片截圖中指認出自己和朋友,他們不斷想搵路去搭車,但周圍都企滿人,導致他也要企到出馬路。有一截圖顯示他右手舉高指向前方--當時他正與朋友討論如何行到去彌敦道搭車。

行到花園街優才書院外,D4和朋友就被拘捕;以他所見,該處還有幾十人一同被捕,警員則約20名。當日被帶到警署後獲保釋,D4其後再被拘捕並起訴,朋友則沒有。

D4當日沒有遊行示威抗爭,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沒有鼓勵任何人作出這些行為。

-主問完成,下庭開始控方盤問-

1252退庭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下周六)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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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開庭]

💡討論

1. 控方向法庭提出與量刑有關的案例作為參考,有量刑4年半及量刑2年的案例;但量刑2年的案,昨日剛去信查詢中,未知結果;
2. 有關辯方指出控方在2019年已掌握所有證據,有延誤檢控之嫌,鄭官說詞是因為有部分被告人沒有提供手機密碼,不接納是延誤;
3. D3被加控的暴動罪,基於事隔3年才被控算不算延誤檢控?鄭官提出因在審訊期間才加控,可能構成錯誤期望(因暴動罪是比妨礙司法公正罪重),故可能考慮此因素成為減刑因素。

🟢求情

🔸D1法律代表
被告一開始已經提供手機及密碼,希望可以成為減刑因素;另外由於D1未能遇到由理大走出來的人,而行動時期很短,希望亦可成為減刑因素。

🔸D2法律代表
期望法庭考慮D2已大部分同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官並不接受)。另外延誤檢控方面,有關手機的證據,辯方質疑控方在辯方一再要求下都沒有將有關D1手機的資料交給D2的法律代表,因此是實有存在延誤檢控。(法官都不接受。)

🔸D3法律代表
求情信主要指出無論作為立法會議助或之後的工作崗位,D3都樂於助人。案例方面,賴俊樂(音)案練官判2.5年,惟鄭官反駁,按上訴庭案例有汽油彈就判5年或4年半;陳俊邦(音)案,重判是因為案情嚴重;梁子良(音)案,基於認罪判2年;郭志凡(音)案都是判2年;但該些案例都對區域法院沒有約束力,只屬參考。辯方律師也提出延誤檢控,但鄭官又指出,這樣的延誤性質,目前沒有案例參考減刑多少?

🔸D4法律代表
已呈上5封求情信,另外4封是品格證明信,內容都指出被告是位孝順,為他人設想的人。加上有將出生的第二名孩子,亦將失去公務員的職位,增加了被告不輕的壓力。另外,辯方律師提出廖子文案16個月的判刑,請法官考慮;最後指出D4角色是較被動,但鄭官不接受,因為他是伙同犯案,並且他有成功救出2名由理大出逃的人,所以應該是罪責最重,對妨礙司法公正構成實質結果,應該是加刑因素

🔸D5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D6法律代表
家人、朋友及僱主都支持被告,而同意案情方面也能節省法庭時間。案例方面,辯方律師提出洪宜相(音)案,協助入屋犯法者逃走,判12個月;法官沒有直接表示不接納。

🔸D7法律代表
期望法官參考同案法律代表所提供的案例。求情信主要表達D7是位孝順、有理想的年青人。

🔸D8法律代表
補充吳彥東(音)案,雖然案情十分嚴重,量刑起點是15個月;有關延誤檢控方面,期望法官考慮這3年裡被告人承受的精神壓力。

📍判刑
D1:7個月監禁
D2:13個月監禁
D3:3年8個月監禁
D4:12個月監禁
D5:10個月監禁
D6:12個月監禁
D7:12個月監禁
D8:9個月監禁

[12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1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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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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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6/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劉,曾(55) #求情 🔥#判刑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8/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何,李,周,陳,何,李,陳,吳,許,*,鄧,梁,陸(15-38)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陳,麥,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5/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9/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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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9/4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8/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5/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604旺角
#求情 #判刑

A1:劉(55) / A2:曾(5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同案A3曾(21)早前已承認控罪(4)暴動,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應認罪協議留在法庭存檔。於2021年8月25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另因違反守行為被罰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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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沒有法律代表。

📌求情:
D1
法律代表己交書面求情指D1今年58歲任職送員員,有太太及2子女,為家中支柱。D1第一天未正式開審認認希望可作20%刑期扣減,事件為單一及突然沒有事先計劃,被告明白監禁無可避免。庾家駒案例判處監禁12個月,但本案整體可考慮較低刑期以便重新投入社會照顧妻兒,被告有悔意沒有機会再重犯。
D2
D2親自答辯指上次向法官提及銀行已批經營公司貸款解決週轉,但需等待銀行預備文件作處理,希望押後6個星期才判刑因在囚會影響正在處理貸款事宜。

法官指今日先作D1判刑,D2之判刑將押後6星期以便處理公司事務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7個月‼️
D2 押後判刑,可保釋

📌簡短理由
考慮非法集結各因素如發生在何地區,工人有將圍欄搬路上,但時間短,範圍有限,對公眾影響不大,但亦因警方一早在場。考慮所有因素後D1刑期以9個月為起點,扣減後20 %以7個月整數為刑期。

林官指明白D2不想公司倒閉影響員工申請押後判刑,希望被告争取時間,如下次仍未辦妥要盡早去信通知法庭。

D2之判刑押後至2023年3月30日 0930處理,期間批准D2可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8:麥(25)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A8重新答辯,承認控罪(9)暴動‼️控罪(3)妨礙司法公正存檔法庭

A8同意控方所讀案情。

早前其他被告認罪後所播放片段無需再播,現只播兩段與A8相關車cam片(審訊中的證物P17與P18)。

A8求情押後至審訊完結後處理,其法律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在此後審訊中不用再出席。

[10:46] 押後半小時予各方備妥承認事實,之後才正式開案。

^按:直至律師團隊離開法庭,一直沒有人提及認罪A8保釋有否被撤銷😧 懲教人員未有指示,故此休庭期間手足暫時仍然自由,可與親友相聚💛

^按2:約11:42時法庭書記與懲教人員確認麥手足須還押🛑 手足與龐大親友團揮手道別後步入房仔💛

[12:05] 再開庭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13:0] 尚未讀完,14:30再續

💛感謝報料💛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1:何, A2:李, A3:周,A4:陳,A5:何,
A6:李,A7:陳,A8:吳,A9:許,A10:*,
A11:鄧,A12:梁,A13:陸
(15-38)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即一個口罩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即一個口罩

(6)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3] 即兩包索帶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即一個外科口罩

(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0] 即一條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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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7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1):
A1,7及10 承認控罪‼️
其餘各被告 不認罪

控罪(2):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3):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4):認罪
控罪(5)-(10):各被告不認罪
控罪(11)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10:31]播放約30片段
獨立媒體 及 香港電台

[10:50]播畢

謝官批准A1,7及10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三位被告將於3月24日下午2:30
進行求情及判刑
(該日為本案審訊的最後一天)

今早有其中一被告是第二次到錯法院,另一名因身體不適,兩人因而遲到出庭,謝官警告再有此情況發生會撒銷擔保。

雙方有進一步同意事實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至下午。

[11:11]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02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8開庭]

傳召匿名證人A26 警署警長(現為機場特警)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以速龍小隊成員身分執勤,2325時到油麻地,原打算在彌敦道下車,發現彌敦道一帶有磚塊,故只能在碧街下車,向窩打老道近彌敦道南行線附近推進,示威人士便退到彌敦道北行線,及至證人跑到地鐵油麻地站A1出口,示威人士跑向左邊巷裏。證人發射胡椒球彈槍,想阻截更多示威者繼續進入窄巷,示威者遂轉回彌敦道北行線跑去;證人見到其他速龍隊員制服了一些示威人士。證人發射第一粒胡椒球陣距離他下車約1分半鐘時間。

之後一名黑衫褲人士向證人跑來,證人將他制服;稍後證人亦制服另一名由南向北跑、頸上有濾罐形面罩的示威者。之後有機動部隊及刑事偵緝同事趕來,示威人群已經減少。

🔸D1代表盤問

證人留意不到彌敦道、碧街交界行人路上有其他人行走及聚集。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沒有留意到碧街有一間OK便利店而且當時仍然在營業,亦留意不到街上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在跑。

👩🏻‍⚖️嚴官覆問

當時速龍小隊最少有兩部車出動,證人坐第一架,為車上第6、7人落車。

-證人作供完畢-

[0951休庭安排下位匿名證人在遮蔽物後就坐]
[1001開庭]

傳召匿名證人A23 警長(現職特勤隊)

🔹控方主問

案發日2300左右證人被派往彌敦道一帶執勤,約2325下車,見有300人,證人沿碧街跑到近A1出口,截停三名示威者(🌟證人一直多次稱示威者為「暴徒」,即使主控問證時只稱示威者或被捕人士):他們正在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由南向北跑,到近窄巷附近,證人截停及制服2男1女,其中一名是本案D11,另外2名不屬本案被告。

被捕人身穿黑色上衣及長褲,證人表示他有核對被捕人身份,隨後將他們安頓在近碧街與彌敦道交界闊巷位置,上膠手扣,並扯下被捕者面罩及拉低眼上潛水鏡,確認面部容貌。0015至0030之間,證人將他們交到臨時羈留區,證人表示他本人及其他人都沒有加多、減少或移動D11身上的衣服或裝備。證人在影片截圖中圈出D11、自己及其他2位被捕者。

🔸D11D16D17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隊員下車後,證人不能確定其他隊員跑走的方向。證人確認曾將3名被捕人安置於公眾電話亭,而他替D11扣上膠手扣時D11應該是戴有一隻手套,但因為他認為不重要所以就沒有紀錄下來。證人同意當時有一些警員會在現場問被捕者一些問題及拾起一些鞋給被捕人穿上。

代表律師引述證人早前在區域法院同案另一組審訊作供時,對於找鞋給被捕人的說法前後有差異。辯方播放片段,顯示D11腳上少了一隻鞋,並指出證人之前一直指出他截停的三名被捕人,D11是有穿鞋的,所以他所拘捕的3人中根本沒有D11;證人不同意辯方此說。

另外,在檢查身份證過程中,證人只是先用一張紙寫低資料,但張紙並沒有呈堂,沒有準確身份證號碼,因此不能證實證人所拘捕的三人身份;辯方指出證人所說的不是真實。證人不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按主控要求,庭上即時寫出D11的身份證號碼並呈堂。

⏺️傳召匿名證人A8 警長

🔹控方主問

證人2325時下車,沿碧街以北行人路跑至旺角大樓,碧街與彌敦道交界右邊,見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硬物。約1分鐘後他見到有一名身形肥胖男子著黑衣黑褲、黑頭盔、黑色濾罐面罩,證人準備拘捕時對方作頑強抵抗;雙方糾纏,之後該男子頭部撞地昏迷,之後由證人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D1代表盤問

證人曾搜查被捕人背囊,檢查有沒有危險物品,後來亦在被捕者背囊找出被捕人身份證。

-證人作供完畢-

[1142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證人A20 速龍小隊成員
(*案發至今為署理警長)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11D16D17代表盤問

證人帶郭姓被捕人由咸美頓街拘捕位置到彌敦道555號九龍行外期間,自己每隔幾秒望一次隊員於近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位置所設立的防線。印象中至少一名速龍隊員在十字路口、防線附近有截停人。速龍小隊截停或拘捕人之後都會把被捕人帶到彌敦道某位置。證人拘捕郭姓男子後,同時專注於被捕人及四周環境。他不同意自己處理郭時有其他隊員截停其他人。

🔹控方覆問

證人於咸美頓街拘捕郭的位置以西並沒有其他警員,十字路口以東的咸美頓街則沒有留意。

傳召證人A33 速龍小隊成員
(職級警長,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控方主問

約2325時證人於窩打老道、碧街交界位置落車,見到一批示威者從彌敦道方向由西往東跑向碧街,與證人正好是面對面。大部分人著黑衫黑褲,部分孭背囊,有人手持磚頭、汽油彈。該批約十幾人跑向警車方向,證人隨即落車追截,表明警察身分並叫「咪郁」,但不被理會。上述人士繼續跑,因警員出現而右轉入東方街,證人繼續從後追截,由碧街追入東方街,其後右轉出窩打老道往彌敦道方向。證人見到部分人折返,又再迎面向他跑;他見到該些人後方有防暴警。

證人有理由相信該批人干犯了暴動罪,所以上前拘捕。一名黑色衫、軍綠長褲、黑色面罩、黑色背囊的人最接近他,證人擔心會被襲擊,於是以雙手制服該人並鎖上膠手扣,其他速龍隊員有幫手控制。其後證人拉低並制服了另一名黑衫黑褲黑背囊疑犯。小隊展開現場防禦,以免再被其他人衝擊,要求防暴警員封鎖窩打老道以東道路,禁止人出入。證人在隊員協助下押解兩名被捕人到近滙豐銀行位置,交給刑偵同事接手之後,自己彌敦道繼續向北推進。

(證人於地圖上標示落車點、追截路線,追截點為地圖上康佑大廈下方位置。)

證人制服兩名疑犯後有防暴封鎖線包圍,窩打老道以東沒有其他警員,證人亦沒有見過其他警員從窩打老道以東押解人。

以證人所知,路口落車後司機應該會移動架車。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見到十多名示威者轉入碧街時,自己在落車點,即是路口位,雙方相距大約15米。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15米距離只是東方街以東而非以西位置;辯方指出,他當時根本見不到該批人由彌敦道轉入碧街,證人對此表示不同意。

證人再三強調自己睇到黑衫黑褲人士一批沿彌敦道向北跑,一批由彌敦道轉入碧街。他同意自己轉入東方街後不知道碧街情況。

與辯方葉大律師就「大嗌/叫/大叫」定義爭持一番後,最終證人確認自己當時有叫,而且不是細細聲。

🔸 D6D10代表盤問

前述轉入碧街的十多人之中,最接近證人的一人距離他約15米。證人主問時供稱當中有人手持磚頭、有人手持汽油彈--「以我專業判斷」玻璃樽內有液體而樽口有白布即是汽油彈。他不同意辯方蘇大律師指他誇大其詞,事實根本沒有磚頭和汽油彈。他同意,該批人手持磚頭和玻璃樽而被追捕當中卻沒有掟向他。他確認口供紙沒有寫追捕目標手持磚頭和玻璃樽。

證人由東方街轉出窩打老道後制服兩人,他「推算」該兩人屬於十多人之中。二人被證人制服時沒有手持磚頭或汽油彈。

👩🏻‍⚖️嚴官覆問

證人坐第一部車。

🔹控方覆問

關於他落車點與彌敦道、碧街交界的距離,證人無法根據地圖作判斷,但按自己現場觀察,兩者距離60-70米。當時碧街有街燈及燃燒中的汽油彈照明。他所指與十多人相距15米是他在車上見到該批人在逃跑、自己未落車之前的時候。

他沒有在口供寫見到十多人手持磚頭、汽油彈,因為他拘捕的兩人沒有這些物品。速龍沒有記事冊。

傳召證人A31 速龍小隊成員
(職級為署理警長,現駐守機動部隊)

🔹控方沒有主問

🔸D11D16D17代表盤問

證人於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落車已立即跑。證人觀察到示威者由尖沙咀方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跑,於是自己跑到彌敦道後右轉往旺角方向追捕,身邊起碼3、4個隊員同樣往北跑。

證人在咸美頓街截停一人。他在口供描述該名被捕人當時準備左轉入咸美頓街;他不清楚自己後方有沒有其他同事截停了人。

案件管理
明天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至四時許張主控終以急口令形式讀完所有承認事實,14位被告明白並確認內容。

控方預計明天處理12名證人的證供,當中部分可以65b處理,無需傳召所有證人出庭作供。

[16:5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今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2]開庭

今早法庭繼續要求各被告人在審訊期間仍維持到警署報到;下午辯方A12代表,希望在審訊期間(除已認罪外)能豁免,最終法庭批准。

控方讀出獲雙方簽署的承認事實,各被告同意及明白。

控方證人數目減至15人。

控方提出針對A3的控罪(6)申請於法庭存檔,法庭批准。

播放從不同媒體下載的片段:
證物P68,顯示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一帶情況(包括獨立媒體及香港電台),由00:02:42時 開始播放
截圖 MFI 1-45

地圖 證物P2

00:04:07 有個一路牌-良德街
記錄上未有良德街,稍後確認

00:04:53 鏡頭轉另一方向有住宅
畫面中藍色燈係大興行動基地
MFI_1

00:05:08 畫面見到有紅燈前有路軌,是輕鐵路軌,建生邨社區會堂位置喺左手邊,前少少巴士總站有遊樂場 MFI_2

00:06:24 有寫建生邨標示及天橋,正式應該係建生邨商場 MFI_3

官:回一回,頭先見到喺牆上噴咗啲字,繼續

良德街街牌及天橋位置,畫面見到有人用雷射筆照向前方 MFI_4

00:07:35 有人用雷射光射向大興行動基地天台,接近佢哋射雷射光位置 MFI_5

00:08:00 畫面睇到大興行動基地頂天台有人士,亦有雷射光射向人士
MFI_6

畫面可見有多過一支雷射光速射向大興基地情況 MFI_7

官:不止射向仲不停咁郁動
控:係

另一片段 獨立媒體 同一片不同角度
00:30:50 MFI_8

畫面可見有雷射光速亦雷射光向大興行動基地較低層位置

片段由大興行動基地轉向對面位置樓宇名 MFI_9

逸生閣住宅 地圖上大興基地對面
MFI_10

香港電台片段 P68(6)

00:27:33 大興行動基地汽車出入口即良信街位置 MFI_11

00:28:15 有人士喺路上用遮遮擋嘅情況 MFI_12

00:28:49 有人士有示威人士喺路邊拆咗圍欄有雪榚桶擺放圍欄之外
MFI_13

官:拆咗個圍欄啲遮就散開
控:係
官:停一停,仲有人戴咗白色面具
面具 Guy Fawkes
控:叫V煞 MFI_14

00:29:03

官:V煞嗰個
控:係,有戴V煞與另一人士拆一格圍欄,亦有雪榚筒已擺放喺路中心
MFI_15

00:29:15 將第三個圍欄拆咗出嚟
MFI_16

00:29:25 再有睇到有一格圍欄被拆除 MFI_17

00:29:32 除有人搬已經拆圍欄外亦有人將地盤用黃紅色圍欄搬離原本位置 MFI_18

00:29:46 向輕鐵軌沿住良運街拖行向輕鐵軌方向即良德街 MFI_19

官:向南面?
控:係

00:30:05 見到頭先拆出圍欄拖行至良德街路口 MFI_20

00:30:16 穿著黑色衫用遮圍住欄杆
MFI_21

00:30:33 見到穿黑色衫將一般地盤可見黃紅色圍欄沿路到良德街向西方向,良德街一、三座之間天橋中間 MFI_22

00:31:38 畫面見到
官:頭先有班人用遮圍住
控方:係
官:又見到個V煞面具,不肯定是否同一個人

亦用手拉扯鐵馬 MFI_23

00:32:14 就住面具嗰個人,原本欄杆位扯脫咗佢 MFI_24

有一群人約6個穿著黑衣人拉扯欄杆有關位置 MFI_25

00:32:36 兩個黑色衫人手持欄杆跟向前方奔跑向住輕鐵路軌方向 MFI_26

00:32:43 良德街亦見穿黑色衫人拖住已拆欄杆在街出玩 MFI_27

00:32:53 虹面可見剛才兩黑院衫人將交通標誌牌欄杆拖行向大興基地方向 MFI_28

00:33:14 見到欄杆大興基地奔跑,有其他人協助,有其他人幫拖欄杆
MFI_ 29

00:34:08 有人將雪糕筒擺馬路中心方向良信街大興基地左邊行車線
MFI_ 30

官:鏡頭對住大興街基地方向,睇到有車越過另一行車線越過,佢哋阻礙道路使用者 MFI_ 31

00:34:23 畫面左邊行車線有輕鐵路軌有欄杆喺地下擺放,有車,拉開咗部份欄杆 MFI_ 32

00:35:39 路中心有兩個著黑色衫人拆欄拖行右邊行車線 MFI_ 33

官:其中一名黑色衫人士

00:35:42 頭先嗰個黑色衫男子約欄杆準備放路中心位置輕鐵軌方向行車線 MFI_ 34

00:35:49 畫面顯示 另外兩個黑院衫人士,一個拆欄杆拖行向大興行動基地方向,兩有手套,一個有螢光色 MFI_ 35

00:35:56 見拖行欄杆個兩個人士將拆下欄杆放係兩邊行車線中間同時阻礙兩行車線 MFI_ 36

面向大興基地有雪糕筒放係行車線中心,架車要繞過才行駛到 MFI_ 37

00:36:12 畫面睇到良運街向大興基地方向,車要駛過對面行車線才入到震寰路 MFI_ 38

00:36:22 有兩名人士主要穿黑色衫將雜物欄杆等擺放向輕鐵軌行車線上準備擺放 MFI_ 39

00:36:36 可見剛才兩拆欄杆人士將欄杆擺放放左邊行車線貼近有雪糕筒位置 MFI_40

00:36:41 可見左邊行車線 阻礙車前進畫面 MFI_41

00:36:56 較早前 可見至少三個欄杆左邊行車線被拖行 MFI_42

00:37:07 被拖行三個欄杆分別被擺放於左右行車線 MFI_43

00:37:39 帶兩個人將兩欄杆放左行車線近行人路,兩行車線被阻礙
MFI_44

00:37:40 可顯示兩旁欄杆雪糕筒阻礙 MFI_45

官:再播 00:36:35
00:36:42 可見
官:不用,已見到要睇嘅嘢
控:這是良運街情況

[4:46]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6/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今日仍然睇片追蹤目標D2行走路線

案件管理
D2昨天上午十一時去警署報到時被通知不用報到,法律代表相信是警方有誤會,已向控方及案件主管提出,希望法庭紀錄。另外法律代表曾要求索取PW5記事冊副本及本案調查報告Pol 155或草圖(如有)以便作盤問。PW5指只有截查有寫在記事冊及沒有填寫本案調查報告,一些調查程序只是口頭指示。

控方亦指一些已播控方公開片段可能同實際時間有出入,將於稍後更正以修訂列表呈堂。

📌PW5  偵輯警員 8254 許錦燦(音)作供 (辨認D2警員)

🔹主問(續)
🫂播放裕和興參行CCTV
目標出現皇后大道西向西方向而行,但發現在皇后米線附近消失,於是在2月15至17日作實地視察發現附近沒住宅,推測疑人進入食肆進食但該店沒有CCTV。從本段CCTV推遲30分鐘開始再看並發現目標再度出現並整理背包。
🫂皇后大道西名城酒莊CCTV
目標出現,本片段畫面較清楚可看到其白色鞋上有網狀及衫手臂位置上有淺色圖案。
🫂帝后華庭CCTV
1830 目標孭住背囊出現過馬路,仍沿皇後大道西行向西營盤。
🫂中國銀行 正街分行CCTV
1837目標由皇后大道西轉入正街往第一街方向,證人指目標人物之上衣袖位拉回遮蓋雙手手臂
🫂東亞銀行分行CCTV
目標出現門口經過, PW5確認調查時使用銀行系統收看可見到日期時間,但今日庭上未能顯示資料。

📌D2追縱分析
上述東亞銀行為初步最後追蹤見到目標人物出現之第十六個機構片段,PW5作供指本案案發後3星期去到2月中才以長江中心作半徑先看了約50個地方閉路電視片段調查,期後再取得30個地點合共約80個機構CCTV (每個可能有一至數個鏡頭)協助分析調查,如索取片段疑人沒有出現便不保留/拷背片段。觀會以正常及慢速,證人估計用約三四十小時觀看,由於過了3星期才取得CCTV,不少機構只保留片段2星期,故警方再派員便裝去實地考察及截查疑人。

2020年2月26日自己及同事在上述街道東亞銀行路線截查發現一與目標相似男子並在自己記事冊紀錄該人(即D2)姓名及身份證,同時查問1)為何出現?2)打算去邊?他回答住附近並報上住址及去拳館打拳後獲PW5放行。回警署向主管匯報後往疑人住所管理處索取案發日及截查身份證日子之CCTV,分析後發現1月19日約1402目標人物乘電梯離開截查疑人住所大廈(離家除穿黑鞋其他特徵全部吻合目標,尤其衫上近膊頭圖案)並在1407不知何原因折返再在1418換了白色波鞋再次離開大廈,同日1845穿白色波鞋返回進入大廈停車場。

相關片段以時間吻合性,出現地點次序、目標髮型,身材、年紀、高度、步姿、身上衣物及背囊辨認,PW5百份百肯定追蹤目標人物與2月26日截查之男子即D2為同一人。

[1637]  今日完畢,PW5作供未完明天繼續,控方估計主問仍需多30分鐘。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3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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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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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7/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趙(22) #提訊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9/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何,李,周,陳,何,李,陳,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6/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0/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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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02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7/2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6/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6:趙(22)

控罪:
(1)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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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今日被帶上法庭, 有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被充公, 另需增加5萬元保證金。被告需即日交出香港護照及回鄉證。

*本案共9位被告將於2023年9月4日開始進行為期15日的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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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41]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1 吳興昌(音)作供
現駐守新界北警區行動部高級督察,2013年加入時職位為督察,2019年10月為高級督察。
當時當值機動部隊X大隊第二小隊,小隊指揮官,被指派到大興行動基地守衛警署工作

播放 《香港電台》《獨立媒體》 及《NowTV》片段:
證人確認當日大興行動基地附近一帶情況:有約200人穿著黑色衣服人士及約60人聚集,其中有一名人士手持咪,叫「支持警察」「嚴正執法」等口號。
有人用雷射光照向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天台位置、拆除行人路上圍欄等情況。

[11:25]小休

控方完成主問,辯方A2-12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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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緝警署警長51622余世強

(* 據本台紀錄,#余世強警署警長 於2022年4月27日在同一法庭內於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席前就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作供。)

證人今天再度就案發當晚推進至處理14名被捕人過程作供,大概內容可參閱香官所撰判詞: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441

以下只列出直播員認為值得留意之處:
🌟證人今天供稱,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大約「半分鐘」後自己就見到黃格附近位置已有警員制服了示威者;香官判詞概述證人證供則是「大約1至2分鐘之內
🌟證人應主控要求,庭上即席寫出D6 (當晚他親身接觸過的14名被捕人之一)全名和身份證號碼
🌟 證人應主控要求,於地圖上標示14名被捕人當中7人被制服的位置,以及14人被帶到萬福珠寶外等候進入THA的位置

🔸D2法律代表嚴大律師盤問

證人知道當晚警方總共拘捕了213人;除了自己親身接觸過的14人之外,他對於其他被捕人被截停的時間和地點沒有親身認知,只屬傳聞證供。

🔸D6D10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盤問

蘇大律師在文首提及香官審理的案件同樣為辯方代表律師,當時已經在庭上與證人碰頭;證人確認,如果他是講真話,兩次作供方向應該一致。

蘇大律師向證人指出,約10個月前證人在香官案件主問中供稱2326時在大隊後方,自己去到黃格見到有警員已制服一些人是一兩分鐘之後的事。證人回應:「其實係隨即㗎喇。」嚴官介入:「佢[今天]證供唔係話一兩分鐘。」證人續稱,大隊行過黃格之後,自己見到嘅畫面就係剩返有人被制服。

蘇大律師又指出,證人在香官案件作供時話唔記得14人被制服的位置,今天上庭卻能指出其中7人的位置。證人不同意上次作供時係話唔記得全部14人位置。蘇大律師與證人爭持不下,嚴官中止辯方糾纏,「你有冇謄本吖?有就拎出嚟。」

證人最後表示:「我唔同意你話我答咗一個我唔記得嘅答案。」

證人確認,自己在2019年11月20日錄取的口供中寫有14人被制服後移到安全位置(即萬福珠寶外),有寫14人的名字,但沒有描述當中任何人被截停位置,亦沒有在圖上標記。他同意被捕人被截停位置重要,亦同意自己口供沒有記錄位置,解釋原因是該14人不是由他本人截停,「唔係我需要記錄嘅嘢嚟」,應由負責截停的同事記錄,「唔通梁仲文警司要將213人畫晒落去?」

蘇大律師不再與證人爭論10個月前庭上證供,但指出證人事隔3年多後能夠標示7人被截停位置;證人答:「記得,嗰晚嘅事歷歷在目。」證人不同意拘捕乃警方慣常工作因而不會有如此深刻記憶--證人表示,本案為他一生人第一次在彌敦道拉人、拉二百幾人、被百幾個汽油彈掟,「都係第一次嚟」。惟證人今天講唔到係邊7個同事拘捕該7人。

證人唔記得D6當時衣著,唔記得見過D6戴印有PRESS的頭盔,補充進入THA時有攝錄,應有紀錄存檔。證人冇見過D6被截停後有人將頭盔收入其背囊。

證人負責的14人不是最早入THA的14名被捕人,而是THA主管警長34974通知他可以帶人入才帶去。在萬福珠寶外等入THA的約一小時內,證人不是全程望實14人,但有確保他們維持原狀;期間主要由拘捕人員及證人的下屬負責看守。

蘇大律師指出,證人記得7人被截位置是今天上庭第一次出現的說法,而且是虛假。證人表示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控問證人,有否在香官案件作供時被任何一方問及14人被截停位置或範圍?證人重申:「我唔係背上次嘅問題,我係將我已知嘅內容講出嚟。」他沒有印象上次被要求畫出被捕人被截位置,而今天庭上見到涉事被告就可因應控方要求而畫出來。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證人就案件多次出庭作供卻出現不同版本

蘇大律師向法庭滙報,可能會申請證人在香官案件作供的錄音。嚴官嚴厲指示:今日唔係第一次有人嘗試用另案謄本來盤問,自己上次已講過,如果今後再要就證人於另案所作證供盤問,一定要準備謄本,因為只憑律師本人或其他人的筆記必定會有落差。蘇大律師正在考慮稍後是否需要重召證人。嚴官宣布休庭30分鐘,要各辯方律師諗清楚需要邊啲證人在另案證供謄本,以免證人作供完又要重召。

再開庭後蘇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若然證人證供的分歧與辯方抗辯方向沒有衝突,就不會在陳詞攻擊證人可信性,亦無需申請謄本及重召。

D4D12D18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則指出,本案部分證人之前已10次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但無法事先預計證人今次上庭作供說法會否有不同而預先申請所有謄本。

D11D16D17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昨天盤問速龍證人時有引用由 #郭啟安法官 審理的另一組案件 [審訊未完,本月28日續審] 內容,該名證人是在2022年9月26日早上作供,現向法庭申請當天謄本,但相信不需要重召該證人。嚴官下指令讓書記作安排,希望盡快於今天或明天能向辯方提供相關謄本。

傳召警長52020謝潤祺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辯方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長3273鄭文毅(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證人作供未完-

1159午休至1400續審
【02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7/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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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收到證人記事冊一部分副本,有關2月26日截停被告之紀錄,尚有兩頁有關一些片段和截圖內容,控方會後補。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控方主問(續)

PW5在26號1830時看到被告被截停搜查後,欲與1月19日的被告住所CCTV作比較,因此燒錄2月26日被告住所全日之CCTV。

📹2020.2.26 被告住所落樓下平台位置之電梯CCTV
- 18:27:08
PW5指入𨋢男子為被告,留意到其年紀、高度、白口罩、髮型、藍色T、黑短褲、白波鞋和黑書包等特徵,特徵和1月19日的男子有吻合。

📹channel4 平台CCTV
- 18:27:54
該男子向般咸道方向行,除了衫、褲、袋不一樣外,其餘特徵和19號的男子相似

PW5指從2020年1月29日各公開片段和CCTV至2月26日截停搜查被告,再睇其住所CCTV,指在26日1830時步出般咸道之男子「百分百肯定」是案發當日的男子,並指兩者胸肌、手臂、鞋、年紀、樣貌和步姿皆吻合。

PW5及後向高級督察報告。因知悉住所之CCTV會隨時間消失,欲趕快進行燒錄2月26日和1月19日之CCTV,但由於主管不在,因此需在27號才進行燒錄。

錄影會面中,PW5向被告播放的片段為剪輯版本,只有被告出現過的部分,因為如像法庭般逐段播會有問題。PW5把被告出現過的片段剪輯並合成在兩隻光碟中,並連同61張截圖和被告個人資料親手交給高級督察。PW5指中途曾經無放貴重財物袋,至警員10336 拎光碟給PW5。封袋上筆迹屬於PW5。光碟剪輯和燒錄的排序方法與法庭播放次序相同。兩隻CD呈堂為控方證物。

📹播放CD
PW5強調長江中心的該名男子出現短短幾秒,磚頭幾秒後無咗,現場係得呢個人係噉;睇埋open source有如此特徵的只此一人。

- 東亞銀行片段:昨日播放沒有顯示時間、日子,PW5以東亞軟件剪輯便會看到時間。

- 般咸道向住所方向片段:PW5指其狀態不佳,錯把被告沒有出現之片段剪輯在內。不肯定截圖是在CCTV原片還是在剪輯片段中取得,後指應該是在原片所得。截圖呈堂為控方證物。

- 其中一截圖PW5 寫上1.19 1407 ,但相片顯示1419,PW5指是自己寫錯。另一中國銀行照片地點亦錯寫為東亞銀行。

1131休庭20分鐘

辯方是日審訊盤問內容詳見:https://telegra.ph/20200119Central-Day7-PW5-crossexam-02-17

-辯方盤問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