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
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郭(24)🛑已還押7日
A6馬(27)🛑已還押7日
A7嚴(28)🛑已還押7日

控罪1:#暴動罪
三位被告與同案其他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
法庭不會讀出事實基礎。於宣讀之前,法庭有一個看法,在永遠的現實世界,包容好過對抗,妥帖好過鬥爭。本席提出第六被告,她第一次不認罪的回覆,到改變初衷,再看到求情,覺得她是一個有個性女子。於是,本席決定在宣判判詞之前,要求她讀出自己的求情信和寫給丈夫的求情信。

在此不打出被告的兩封求情信內容。
(按:對於法官的做法不苟認同)

法庭表示,為何要被告讀出求情信?就是因為此類案件不像打劫、吸毒案件,每個被告都有背景故事,第六、第七被告由情侶成為夫婦不易,今天面對相同刑責,所以希望用第六被告的求情信內容,藉此感染其他被捕人士或者身受牢獄之苦的人,思考為何要犯案。

判刑理由:

A3的求情理由:

A3現時26歲,於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是一名場地佈置人員,中學時考取聖約翰和紅十字急救證書,本想發展急救但不果。11封求情信中,由中學同學,表姐,雇主,朋友等撰寫。

辯方求情,描述被告從來不理會政治,但2019年起連續見到有人受傷,所以萌生急救念頭。他於2019.11.11見到人受傷,所以決定入內幫助傷者,以義務急救員身分,從幾個急救站拿取用品。於11.17晚上7點多,當時留意見到尚餘50名急救員,認為急救員足夠所以和第六、七被告打算離開。去到飯堂時,見到受傷人員越來越多,於是幫忙分流處理輕傷人士。後來離開,跟隨其他人士進入科學館。被告並不是有備而來的示威者,而是打算急救的人士。身上的反光衣用來識別,手袖用來保護自己。

辯方解釋,控罪一,暴動發生的時間只有數分鐘。而被告曾以急救員身分走在街上幫忙處理傷者,例如曾在8月5日,有白衣人和黑衣人的對峙下,幫忙處理白衣人傷勢。被告形容自己是做了好心卻做了壞事,他沒有破壞公物沒有傷害人,可以用「糊裡糊塗」形容。被告沒有深思熟慮,沒有考慮幫忙的人非無辜者,所以牽涉此案。另一方面,他並不是以全黑裝備出現於現場,沒有掩飾、隱藏身分。被捕後,他以「鴕鳥」身分面對案件,希望逃離監禁,後悔自己的魯莽輕率,令家人難過。被告承諾會在獄中修讀護理課程,希望服刑完畢再幫助社會。被告善良,希望法庭考慮有25%的扣減和罰款處理控罪十一。

A6的求情理由:

被告現年25歲,與第七被告為夫婦,現為登記護士。2017年便參與同類急救課程,於11.17進入校園,目的為幫忙任何受傷人士,也有有聖約翰證書和專業急救證書。

被告接納上訴庭陳佐豪HKCA228/2022一案觀察,同意充當急救人員並不是有效的原因解釋非參與暴動。附上的8封求情信,為家人朋友所撰寫,被告非參與示威,為急救員身分,沒有參與暴力的行為,希望得到20%扣減。

A7的求情理由:

被告現年26歲,與A6在2021年結婚,於2017年從事汽車美容業務。辯方呈上被告及親友師長太太等所撰寫的6封求情信,被告雖然沒有專業的急救資格,但他角色是協助處理急救及保護女朋友安全,希望能有25%扣減。

本案判刑 - 宏觀分析:

法庭認為,三名被告在案發時互相相識,自稱自己為義務急救員,去幫助校園的受傷人士。但問題是,理工大學暴動在2019.11.11已經開始發生,新聞已經廣泛報導,3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在內的人士參與暴動。17號開始警方呼籲離開理工大學,不論有無護士守則,這些急救的行為都是助紂為虐,都是鼓勵暴力者,縱火者的人士。很多人都需要急救,包括前線警員人員和紅磡隧道外人士,有醫護心的人士不應該充當義務急救員。

三人有無專業知識?本席不知。本席認為任何自稱義務急救的人員出現在暴動現場不合規定,是自請而來。如果有歌手表演,不可能會有人士自稱是急救人員出現於此,這些義務急救員的出現會讓示威者感到安心,支持。

本案判刑 - A3:

被告解釋自己遲認罪的原因,對年邁雙親不孝,坦承原先打算為了家人「搏一搏」,所以不認罪,但害怕腦退化症的父親不記得自己,所以決定認罪。而這三年來,被告好像鴕鳥般逃避,直到聽到同案的判詞,反思自己受到示威者影響,有感觸,知道世界並不簡單,要面對重大刑責,自己也反思有沒有改變地方?

老師、校長、表姐、堂姐、朋友、同事舊上司都評價被告關愛家人,敬愛長者。表姐說,被捕一刻被告才驚覺自己的錯誤選擇,以為幫助人但為自己帶來重大代價。

透過不同渠道,「黑暴」對年輕人的影響,完全摧毀,帶來壞影響。如果沒有A3這樣的年輕人和其他人的支持,很難想像理工大學會造成如此大的破壞。很多人都不是理工大學的學生,包括3位被告,但那些人都對理工大學造成破壞,部分地方有如烏克蘭東部戰地。

被告能夠得到認罪協議是幸運的。否則他經審訊後定罪,會有更重的監禁刑期。被告身上有對講機,急救用的剪刀等,本席重申控罪一只涉及11.18早上一段時間,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力,或者策劃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同樣地,他並不是11.18空降,但為了公正起見,以及對本案各被告的一致性,同埋以兩年起點,但本席會寬大處理,有20%扣減,由19.2個月減至19個月,重申不會因第三被告自動請纓急救員而扣減以免讓其他人誤會急救員有得扣減。

控罪1,總刑期為監禁 1 年 7 個月❗️
控罪11,則罰款$2500,從保釋金扣除。

本案判刑 - A6:

被告為登記護士,沒有刑事紀錄,2021年與A7結婚。在2021年,相信踢保行為都是受其他人唆擺 。

在她的求情信提及到自己有幫到人的性格,被捕至今一直自責,需要付上自己的責任,令家人擔心;父親表示,「這是完全我的錯,女兒在正想服務人群之時,就犯上大錯。深信被社會氣氛影響,她已反省,希望重回社會,繼續服務社會。」;姐姐表示被告為善良的人,終於成為註冊護士,被捕後被告沒有離開香港,選擇面對法律責任;同事表示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犯案,她承諾並不會重蹈覆轍,希望能用她的愛心熱誠幫助社會其他人。

本席認為被告千辛萬苦,幾經轉折終於成為護士。當時她與A7沒有專業急救資格,稱呼自己為義務急救員,本席相信她不會不知11.11開始發生暴動。自稱急救人員的參與是自請而來,有否背後有人策劃?不得而知。但明顯地,她的愚昧令家人和自己帶來代價,令自己和丈夫面對牢獄之苦。

2人一起7年,卻沒有互相阻止提醒,反而你衝我衝,更何況11.17已經出現暴力行為,例如縱火。被告表示由戀愛到結婚,丈夫為沈默寡言的人,但有努力學習汽車美容,相信受社會氣氛影響,已有深大反省。作為妻子見到丈夫面對同一單案件,共同面對法律的刑責,何等唏噓遺憾?但本席想她知道理想有幾殘酷。

被告身上有反光衣和急救物品等等 ,故同樣以兩年做量刑起點,得到20%扣減,減至19個月。但本席欣賞被告她在自己身陷困難之中,仍為丈夫寫求情及深信她護士的身分會繼續服務社會,因此酌情再減3個月。

控罪1,總刑期為監禁 1 年 4 個月❗️

本案判刑 - A7:

2017年創立公司,坦言於被捕後後悔,做了事件上的炮灰。求情中,岳父稱讚希望被告為人,希望法庭輕判;岳母表示被告善良,對女兒好;同事表示被告重情意,為孝順的人,在本案中充滿悔意。2人的共同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兩人都是出於真心幫助年輕人,被告當時只是協助女朋友及保護女朋友。

本席認為不少人比自稱義務急救員身分迷惑,被告身上有電筒、黑色頭盔、護目鏡、急救物品等 ,大部分幫女朋友拿取,但他沒有護理資格,卻混水摸魚,物品不少,他的對象可能是為了幫那些受到催淚煙的人士治療,也沒有急救證明,應該受第六被告影響。本席不知道有無社會媒體灌輸錯誤訊息,而飯堂人士免費提供膳食,這些支持的行為令人費解。被告不應穿上讓人誤會的急救衣著,但辯方表示,他只是協助女朋友。本席認為作為男朋友,不應順從女朋友一起進入理工大學,應理智勸說她不要前往。同樣地,以兩年做量刑,得到20%扣減。

控罪1,總刑期為監禁 1 年 7 個月❗️

最後,法庭指出一般而言,參與暴動應該處罰3至5年的監禁,然而本案只會以11.18早上發生的時間判刑。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448&currpage=T
【02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27開庭]

D9已病癒,肺炎檢測陰性,今日有出庭。

⏺️傳召證人 總督察溫志豪
現駐守警察總部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證人被派往加士居道進行掃蕩任務,帶同D1小隊約30名警員執行任務,稍後D2小隊隊員都到場,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南行線發射橡膠子彈及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由2245時開始,單是D1隊已發射了70多枚催淚彈及多發橡膠子彈,與D2交替進擊。

期間證人拘捕了1男1女示威者,並扣上膠手扣,安置2人於對面行車線之日本城。2345時再追捕示威者,他見到窄巷內有約100名示威者被速龍制服;他們有坐著、蹲着、俯卧在地上,證人上前協助。2355時於窄巷與闊巷之間設立正式防線,以防被捕者逃走。闊巷亦有20多名示威者被制服,陸續被帶往等候區等待押解至臨時羈留區,需要治療的示威者被帶到醫療區。直至窄巷和闊巷被捕人都處理後,行動結束證人才離開。被帶到等候區的人大部分是在窄巷及闊巷被制服人士,也有一部分於彌敦道一帶被捕。

🔸辯方盤問

催淚彈發出數目是包括由加士居道開始的總數,而非單指2323推進行動時發出。

等候區、醫療區等地方並沒有以橙帶間隔,只是一個大約範圍。證人同意他沒有在拘捕每一名示威者時作個別記錄。他也同意在等候區及醫療區內有可能亦有從窄巷與闊巷以外被帶至此處之人士。直至逐個被捕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才會作個別處理紀錄,醫療區和等候區的沒有作個別記錄;因手扣數量不足及避免加重傷勢,這個區中可能會有被捕人是沒有上手扣的。

證人同意,等候區及醫療區內不是所有被捕人都是從窄巷和闊巷移送到那裏的,而對於個別人士被移送到等候區之前所發生的事情,證人是沒有認知的。證人同意,他只是估計在等候區的被捕人士都是在推進行動中被捕。

🔹控方覆問

D1小隊警員制服的人士是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被拘捕的。

[證人作供完]

⏺️傳召證人 警署警長譚志雄
現駐守東九龍反黑組

🔹控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當日被指派到加士居道佈防,期間見到有示威者約1500人。2326時證人連同小隊向彌敦道以北推進,前方最前排有用傘及木板作屏障,並以汽油彈襲擊警方防線;這些人衣著深色並戴防毒面罩。期間有示威人士突然轉身跨越石壆到彌敦道北行線上逃走。行動間證人制服一名女示威者在地上,上手扣後帶到等候區停留,亦見到有速龍在A1出口制服多名示威者。

證人指派第一縱隊在A1出口設防線,期後第二、三縱隊亦分別設其他第2和第3條封鎖線。證人指他有參與設立等候區及醫療區,也有負責分流某些有治療需要的人士送往不同醫院。等候區約有120人 ;0105時開始證人負責在醫療區裡協助記錄,區內有23男6女,共29人登記後被送到醫院。證人亦認指出醫療區名單上的幾個名字。證人同意醫療區裡的29人,都是在附近被警員帶進來的。而等候區的人士,有來自A1出口的示威者,也有來自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的示威者,等候區內人士之後都被帶到由D3小隊隊員設立的臨時羈留區。

[1107小休]
[1132繼續]

🔹控方主問(續)

三條封鎖線是以警員站崗方式設置,沒有使用膠帶等物品作為分隔,設封鎖區目的是不讓被捕人離開及其他人士進入等候區及臨時羈留區的範圍。

控方播放由cctv拍攝到的片段,讓證人確認封鎖線之位置及警員之佈防位置。

[1156午休]

案件押後至下午1400同庭續審,辯方將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午涉及3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A9:鄔(17)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
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得悉本案將會有兩名被告認罪,其中一名是A9:鄔‼️,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本案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件押後至3月9日早上10:0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

A2: 湯(34) A3: 梁(27) A4: 鄧(25) A5: 簡(26) A6: 潘(28) A7: 陳(35)
A8: 羅(44) A9: 鄧(24)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控罪:
(1) A2-9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A3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控方得知本案有6名被告已入信予控方,會處理答辯意向,下星期將會多一封,現申請多一次押後,將會處理答辯。

A3今天有保釋條件申請,申請獲批,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4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

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被告表明會認罪,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2日早上10:00
於西九龍法院聽取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游德康法官
#0706屯門 #判刑

D3:曾(28)🛑已還押20日

控罪: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 澄清被告就另一宗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在2021年8月23日申請擔保等候上訴, 但是被拒, 而非短暫獲釋。背景報告大致正面, 雖然被告有刑事記錄, 但服刑後已改過。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參與度很小, 在案發時也嘗試保護事主, 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有9項不同性質的刑事記錄, 是網媒記者。被告有學習困難, 心地善良, 家人不同意他干犯了本案, 認為他只是認真採訪, 法庭不應將他收監。被告現職裝修工人, 工作表現良好, 僱主表示願意再聘請被告。

本案的非法集結並非有預謀。證人X被數十人包圍, 示威者裝備只有雨傘。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時間由停止拍攝後開始, 只有大概十多分鐘, 比其他參加者少。非法集結發生在警署外的馬路上, 對交通有一定影響。示威者單憑認為證人X拍攝示威者樣貌就包圍X, 對社群關係一定會造成影響。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 必須判處監禁以起阻嚇作用。

13個月為判刑起點, 沒有任何求情因素, 判監13個月❗️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4/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傳召PW4警員 14804 吳海健(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屬中區警民關係組,案發前曾同集會負責人開會討論,所以認識申請人劉穎匡。1月19日0800便裝到場地,1300再同PW1視察場地,約1423與PW1向劉說要確保參加者守規則否則將中止集會。其後見有廿多人手持英國旗揮動,警方認為有危險於是通知劉,1541蔡sir (PW1)收通知附近有CCTV被破壞,吩咐自己聯絡劉處理,之後蔡sir再收通知美利道一帶有堵道,自己再通知劉派糾察處理。1600從通訊機知德輔道中渣打銀行外有人扔物及掘磚,PWI及 PW4於是走出遮打花園外視察,PW1指示下打電話給劉,劉告知遮打花園已人滿會宣布流水式集會,呼籲市民從金鐘離開。PW4告之蔡sir,他不同意劉做法。蔡sir之後收總部命令要中止集會,1610自己同蔡 sir走回遮打花園往大台找劉穎匡,途中人數不擠迫也沒混亂可順利前往大台。PW1表明身份同劉說因情況失控要中止集會,其時約百人圍在附近,劉將咪交PW1叫他宣佈中止,現場情緒高漲,焦點落蔡 sir身上,圍觀者叫PW1出示委任證及叫死黑警,開始有推撞發生,見到有一約40至50歲女子向PW1吐口水,嘗試捉住不成功,同時羣眾再起哄,一穿皮褸男子保護蔡sir,3人跌地上。 PW4留意到有兩人襲擊,一男子戴有黑帽黑面巾,長袖衫褲,孭深色背囊上有橙色邊,他用傘打PW1,另一肥身材男穿灰色外套。襲擊分鐘之後有人叫防暴警察到人羣便散去,自己在遮打花園內有被打但冇傷勢。三人及另兩警員離開往長江中心,但發現玻璃門關上,有四五名黑衣人用棒狀物件,石頭,遮等追打約十多廿秒,看不到該些人由何而來,聽到槍聲後防暴出現黑衣人散去,自己頭部有傷要縫6針,之後初次得到十一天病假。2天後傷勢被拍成照片冊P183。
🫂P230 片段遮打花園 宣佈中止集會後不同階段,主控要求圈出PW4自己,PW1及劉穎匡。
🫂P234 立場新聞 畫面見PW1, PW2 在遮打花園內跌地起身往長江中心,畫面認出蔡sir及自己
🫂P204 劉在遮打花園內宣佈叫人從金鐘離開,PW1及PW2打算往長江中心,途中有人叫便衣狗。PW1圈出在長江中心外之自己及PW3。
🔸辯方盤問
D2
-作供長江中心外被襲時間約十秒,2份書面口供寫十多秒。
D3
-自己案發便衣出動戴黑色cap帽,戴黑色口罩遮住容貌、穿深藍色風褸,同意裝束是方便自己融入示威者
D4
-同意蔡sir 在遮打花園外只觀察2分鐘堵路便回場內在1622向劉宣佈中止集會。
-同意遮打花園內身旁非全部是襲擊者,場內一分鐘襲擊是突發。
-圍觀一百人非全是襲擊,自己冇傷只因人羣攻擊焦點在蔡 sir身上,同意如100人打傷勢不僅如此。
-第一及二份口供有形容自己留意2襲擊者衣著,襲擊位置,第二份補充是3人跌地後有黑衣人胸前孭深色背囊上有橙色拉鏈,該人由右後方位置襲擊PW1,不肯定在場有冇其他人同樣孭深色背囊有橙色邊
-同意自己傷勢是在長江中心受襲所致
🔹沒有覆問

- PW4作供完畢 -

📌PW5 偵輯警員 8254 許錦燦(音)作供 (辨認D2警員)

🔹主問
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2020年1月21日0900 主管訓示負責一宗長江中心暴動案跟進,追查涉案人士。由於現場街道沒有較清楚CCTV,認人需先從公開片段如直播等先找疑人,自己看了多過10段,每段多過一小時。首先在852郵報片段找到一個目標,再利用其他CCTV找出疑犯。
🫂播放P204 《852郵報》片段 共長3分鐘。拍攝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玻璃門情況,證人指長江中心外一黑衣手持磚頭襲擊,戴黑白色骷髗頭骨面罩為目標人物。PW5根據穿黑色有帽外套笠頭,眼睛有黑色應是戴上泳鏡,雙手穿黑色手套,露出前臂,左腳縛一袋仔。手持磚頭特徵再查看大廈CCTV找出犯案者。
🫂P324 長江中心多組CCTV,播放時間由實時16:27開始。PW5在多張截圖圈出目標人物經過,見到除以上提及服飾,發現目標穿深灰色長褲及白色波鞋,手持一塊磚頭,打了警員2次。

證人確認片段辨認依賴目標衣著(笠黑色帽外衣,戴泳鏡、雙手戴黑色手套,戴咗黑白骷髗骨面罩,左腳縛袋、深灰色長褲,白色鞋)、身高、外形(露出前臂),拿磚等特徵,自已亦從片段見該人由皇后大道東向西走路線。

長江中心CCTV拍下目標約1630時在長江中心西門出入口外換裝,包括除下面罩(此時發現內戴防毒面具)、外套等放入縛在左腳小袋內之另一袋,再將袋放入附近草叢。證人指目標人物換衫後見到換上深色衫上左臂有白色圖案,但沒有換褲及鞋。目標不時同附近一長髮紥辨穿間條手袖黑衣女子傾談應該相識。1644時目標依在皇后大道欄杆,1645目標同黑衣女子走回之前更衣位置徘徊至1647兩人向雪廠街方向走,1657目標人物同女子再出現並徘徊。1727兩人走到換衫位置取回袋後於1728向雪廠街方向離開。

[1630] 今日完畢,PW5作供未完明天繼續睇片。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D2:林(24) 🛑已還押21日
D3:蔡(22) 🛑已還押21日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D3律師指勞教報告認為D3並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本案所涉及的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眾多,並有堵路等行為。因此法庭必須判處二人監禁式判刑。
法庭採用與同案D1及D4一樣的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判罰二人。另因二人被捕後拖延了1年10個月才被正式檢控,扣減一個月,即兩人各判處5個月即時監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1403開庭

繼續傳召警署警長33131譚志雄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 D1代表盤問

醫療區內有核實每名被捕人身分,但沒有就每人個別做紀錄。據證人觀察,入到醫療區的人都是要睇醫生;部分可能是已接受初步處理,邊休息邊等候被送到醫院。他沒有見過醫療區內的人被安排離開之後再返回醫療區。他不知道醫療區和等候區內的被捕人由哪名警員制服或拘捕。D1小隊有一名傳令員和一名lorry guard於現場幫證人做紀錄。

🔸 D2代表盤問

醫療區內核實被捕人身分都是看其身分證明文件;如果當時被捕人身上沒有證明文件,可能就根據被捕人自己所述而記錄,但證人沒有印象當時D2曾發生此情況。

🔸 D4D12D18代表盤問

2355時設立封鎖區,警員押解被捕人或市民都可出入此封鎖線。證人不知道部分被帶入醫療區或等候區的被捕人是在哪個位置被捕,但相信全部都是當晚行動中被截獲。

⏺️傳召證人 督察12713黎家樂
案發時為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副指揮官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主要講述當晚推進、為大隊補給彈藥、看守封鎖線等情況,在此不贅。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證人 督察21982譚健燊
案發時為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落車後沿彌敦道前往防線,途經A2出口,但當時他正快步前往咸美頓街,沒有留意碧街的OK便利店有沒有營業。

⏺️傳召證人 督察15862韓繼榮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小隊指揮官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小隊主要是在彌敦道北行線進行拘捕。事後小隊有就當晚進行了拘捕的地點及時間做紀錄,由隊員各自報告後整合而成。證人當時不知道有沒有隊員在北行線與碧街交界位置拘捕了人。沒有隊員向他報告曾在旺角大樓右方的小巷制服過任何人。

警員可以自由出入天仁茗茶的封鎖線,但封鎖線由D4小隊負責,其他警員帶被捕人或市民出入都要先讓D4小隊的隊員了解情況。證人自己對封鎖線實際情況沒有第一身認知,只靠隊員向他滙報。

🔸 D2代表盤問

張嘉豪警司後來就防線所下指令對原本狀況沒有大影響。

🔸 D6D10 代表盤問

有8-10名隊員曾向證人滙報他們有協助過制服思疑示威者,全部都是在北行線,沒有人向他滙報過在南行線制服人。

2326-36時證人主要都是在控制自己制服的疑犯,無法觀察其他位置的情況。

案件管理
明天控方將會先傳召兩位消防證人作供,午休之後才開始傳召受匿名令保護、作供時需由屏風遮掩、出入要行特別通道的速龍證人。

1647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D2 (DCCC801/2021中的D4) 於2021年5月5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
速報:
D2: 5年3個月
D5: 5年

庭上讀出DCCC985/2021及DCCC801/2021的控罪及案情。

法庭同意D2代表就國安法5年最低刑罰的立場, 法庭有酌情權判處任何的懲罰。但只要案情顯示被告已干犯實質控罪, 即使控罪是串謀, 也應判處與實質控罪同樣的懲罰。兩名被告在本案已干犯實質罪行, 他們的演講, 單張及記者會散播的訊息都是實質行為, 罪行的嚴重性應等同第23條的懲罰。法庭已裁定本案整體屬案情嚴重, 早前對其他被告提出的裁決理由現時依然有效。被告等已根據非法協議作出犯罪行為。他們鼓吹流血革命直至成功為止, 認為這是香港人的唯一出路, 不相信和理非的行為。他們向公眾宣揚如果他們想要民主, 就必須跟隨他們發起武裝革命。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成功煽動任何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但不排除會有心智不成熟的人被他們煽動, 對社會造成傷害。案發時雖然大型暴動不再出現, 現時仍有很多人不接受香港屬於中國, 不接受回歸後的憲制秩序。被告選擇人流多的位置擺街站, 就是希望接觸更多的人。本案沒有涉及採購或販賣武器, 是因為本案沒有鼓吹即時使用武力。

法庭考慮其他被告的年紀小, 容易受人唆擺, 但D2約19歲開始犯案, 較其他被告年長, 而且是組織的創辦人, 可見無底線流血革命的主張來自D2。D2是社交媒體帳號的管理人, 可向大量的人發放訊息, 他出席記者會回答問題, 是積極達成與其他人的犯罪協議, 犯案情節屬嚴重。D5已超過24歲, 而且曾於外國生活多年, 是成熟的成年人, 法庭不相信他是受人唆擺, 而是認同組織的理念。即使實質的觀眾不多, 但D5嘗試向國外的人宣揚理念, 屬情節嚴重。

如D2在案發時已滿21歲, 法庭會以6年監禁作起點。由於他案發時未滿21歲, 調低6個月至5年半。考慮D5沒有領導角色, 但有提供英語翻譯及派發單張3次之多, 量刑起點為5年半。法庭考慮國安法第23條的規定, 認罪減刑6個月, 兩人就控罪一的刑期為5年。就D2的控罪4, 判處監禁6個月, 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2總刑期為5年3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9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20個月 #續審 [5/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李(16-29)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有意圖而傷人 1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7/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6:00
👤張(18)🛑已還押逾17個月 🔥#判刑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8/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28)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6:00
👥羅,馮,梁,崔,麥(18-35) #裁決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3項拒捕)

- - - - - - - - - - - - - -
【02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7/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90]

(截至0906)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7開庭

傳召PW101(表列) 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1代表盤問

證人個人理解「封鎖區」為彌敦道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的部分。他在彌敦道近油麻地A1出口位置、相信是本案指稱的醫療區,為被截停傷者進行分流,評估被截停人士傷勢是否急需送院就醫。證人不清楚,醫療區內不急切送院人士會否暫時被帶離醫療區,稍後再返回。他補充,當晚沒有救援行動,消防角色只是協助處理傷者。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09(表列)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控方主問

(關於證人由接報到前赴現場的過程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證供差不多,在此不贅。)

依證人所見,窄巷人叠人高度與自己身高相若,約1.7米高,目測有三十多人。2332時他call台通知現場發生事故,要求增援。證人與同事聯手將人救出,被救出的人分別被警方帶到寶寧大廈對出向彌敦道方向的位置和安利大廈、碧街窄巷位置。他們救出所有人後嘗試尋回較早前救出人士,只找到昏迷中的兩人,其餘被救出人士因為警方的安排已經和其他被截停人士混在一起,無法辨識。

🔸D1代表盤問

前述窄巷的兩名被救出昏迷人士沒有表面傷勢,例如流血等。

🔸D2代表盤問

證人沒有在醫療區內處理過傷者。他只知道被救出人士初步被警安排在前述兩個位置。

🔸D14代表盤問

窄巷人叠人的三十多人臉向地,由地叠起至約1.7米高;以證人所見所有人都叠住,最頂的人也不可能爬出去,為「唔上唔落」狀態。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42(表列)偵緝警長34974
臨時羈留區(THA)主管,負責設立THA

🔹控方主問

(關於臨時羈留區設立與運作的基本資料與證人在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證供差不多,在此不贅。)

第一批進入THA的被截停人士共有92人,但THA編號排到去93號,因為本來已預留了編號的一人直接去了醫療區,沒有進入THA。

0105時D6因身體不適由THA轉去醫療區;D8、D9、D10、D11、D17和已認罪的D3、D7同樣是第一批入THA,D7於0111時亦因身體不適由THA轉去醫療區,其後THA內被截停人士餘下90人,0130時由伍姓女偵緝高級督察正式宣布拘捕。

90人當中的40人稍後被警員提取,送到警署;D3則因感到不適而轉去醫療區。0208時偵緝警員8146提取包括D8、D9、D10、D11、D17在內的29名被捕人,送去警署。

兩批被捕人在THA的時間有重疊:第一批92人至0223時處理完畢,第二批、包括D1、D4、D12、D14、D16、D18在內的99人(81男18女)由0152時開始入THA,直至0321時。

0400時THA內有4人身體不適要去醫療區,當中包括D1與D4。其後警員分批提取28人及45人去警署,至0523時警員16001提取最後22人送去警署,當中包括D12、D14、D16和D18。

🔸 D1代表盤問

第二批到THA的被捕人士由偵緝警員15999協助證人登記資料,證人本人無需親自提筆抄寫。

🔸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只是根據按余世強警署警長提供的資訊而預留THA的14個編號,證人本人沒有親自處理該批被捕人,亦不知余是否親自處理。

-證人作供完畢-

1102提早午休至1400續審,屆時開始傳召速龍小隊證人

🌟嚴官強調要準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16: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轉介文件

梁(28)

(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續以原有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D1:符(37)
D2:呂(42)

控罪:
兩人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於20年2月29日有網民發起太子站「831」事件半周年紀念活動,旺角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隔逾兩年,再有三男一女分別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男一女是今天兩名被告人),及暴動罪。於22年5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D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表示會有3名警員及1名市民證人,播放片段約10分鐘。

D1:爭議點係佢有冇指稱罪行,冇爭議係喺現場被拘捕

D2:與較早時呈上問卷一致,今天冇補充。

期間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5-7及9日於九龍城法庭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1401開庭

傳召證人A1 速龍小隊主管
(*職級已由案發時的總督察升至警司)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1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未到現場之前看不到碧街、彌敦道情況。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知道有隊員沿碧街跑到東方街時進入東方街,但無法代他們回答為何選擇進入。由東跑向西再朝彌敦道時,證人見唔到有沒有非警務人員一同在跑。

🔸D11D16D17代表盤問

證人於約2328時去到彌敦道他拘捕第一人的位置,當時PTU推進中。有隊員於彌敦道右轉往咸美頓街方向,在北行線;證人不知道同事有沒有在咸美頓街截停人,不清楚拘捕後是否全部被捕人都帶到A1出口。證人把他親自拘捕的兩人帶到A1出口面向彌敦道的牆邊安置,當時他見到有PTU在看管疑犯,亦有其他速龍隊員帶拘捕人到該位置。

🔸D14代表盤問

證人不同意他是見到人著深色衫就拘捕--他解釋,去到現場就確立所見的人為早前上級指示所指稱已犯罪人士,所以才作出拘捕。證人再補充,以他「對法律嘅理解」,因為他們在現場與警方對峙,加上衣著、行為,現場人士已干犯暴動罪。他無法代隊員回答他們拘捕準則,而他認為上級無需明確指示拘捕準則,可以自己作出判斷--當他有合理懷疑該人已干犯罪行就拘捕,因他「受過專業嘅訓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A5 速龍小隊成員
(*案發時為署任警長,現在職級是警員😊)

證人主問內容大致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相同,只有兩點直播員認為值得留意:

🔥證人今天庭上供稱,兩人先後向他掟汽油彈時,雙方距離約15米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判詞概述證人證供如下:「有兩個人在安利大廈巷的另一端離他不足10米遠的位置...先後向他拋擲了兩枚汽油彈,在他的腳旁一米範圍內爆開着火」

🔥證人今天庭上供稱,由落車到制服一人到安頓該被捕人到向掟汽油彈人士擎槍到設立封鎖線,整個過程是在3分鐘內完成
香官判詞概述:「他下車後大約3-4分鐘便已站在A1出口正門外面向砵蘭街戒備,直至增援人員來到設立封鎖線」

🔸D1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有兩架車到碧街窩打老道,證人是當中最早落車的一批。他見到有人由南向北跑。他在天仁茗茶位置時望出去見到兩批人,一批是散落在彌敦道左邊向北、迎面向他衝過來,另一批則迫在寶寧大廈對出的行人路。

🔸D4D12D18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落車後要進行包抄行動,目的是到彌敦道南北行線阻止示威者向北跑。證人沒有見到有人從A2出口沿碧街由東向西跑往彌敦道方向。他是第一名跑到彌敦道的速龍隊員,沒有見到身後有其他隊員進入沿碧街縱向的小巷或街(例如東方街)。

🔹控方覆問(由嚴官協助)

證人沿碧街由東向西跑的過程中,見到碧街有零星示威者,該些人見到警員隨即向彌敦道逃跑。

🔸 D4D12D18代表覆問

證人解釋他估計逃跑人士由彌敦道轉入碧街的原因:一開始他們是與他面對面,他見到對方轉身就判斷他們是由彌敦道進入彌敦道以東的碧街。證人主要注視彌敦道方向,其他地方「見唔到就見唔到」,意即不知其他地方有沒有其他人。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下周一將會傳召餘下的全部6名速龍小隊成員,完成後可拆除屏風,周二開始處理4名THA相關證人。

嚴官留意到,控方主問似乎都是根據證人書面供詞而問證;嚴官要求辯方回覆有沒有爭議採納書面供詞,然後再就關注點補充盤問,以省卻抄寫不爭議的作供內容。

1621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裁決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速報

D6 控罪(1)非法集結罪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不成立
D2、D3、D4及D5所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D2-5
總括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得知Telegram上的訊息而到現場集結,而控方證據難以證實D2-D5於被捕前的行為。儘管有被告身穿黑衣物或口罩,法庭不能單單以其衣着裝備及身處現場這兩點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四名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即使D4曾於被捕後大叫「死黑警」,但仍然無證據能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D2-D5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

D2被制服時現場十分混亂、電光火石,辯方曾批評證人PW2作供與PW1有所不同,如到達時D2是已被制服或曾有反抗,有機會誇大說法。法庭不接立PW2就有關情況的供詞,裁定D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成立‼️

有關D3被控的抗拒警務人員,閉路電視沒有顯示出PW4作供所指D3的反抗行為。辯方亦指出PW4當時沒有出事委任證或展示身份,即使他曾作出反抗,亦不知道當時的便衣人士是警察。法庭接納辯方的說法,不能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出D3曾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裁定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成立‼️

📌D6
惟針對D6的情況不同,控方證據足以顯示D6曾參與非法集結,使人合理地感到害怕。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之證人,然而控方主問並沒有就D6「劇烈反抗」而仔細盤問,辯方盤問後亦沒有足夠證據指出被告行為、警員行動、何謂激烈反抗或D6曾作出什麼激烈行動抗拒而警員需要使用到警棍等。因此法庭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不成立❗️

【D6求情】
D6現年20歲,為學生。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件,為被告、被告家人及老師撰寫。#李志豪裁判官 打算押後兩星期以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

【D2、D5訟費申請】
控方反對辯方的申請,原因為兩位當時身處地方及有關行為自招嫌疑。D2口供被法庭拒絕接納;D5身穿黑色長袖、綠色上衣及黑長褲。法庭指看不出D2及D5行為自招嫌疑,批出訟費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判刑,法庭為D6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D6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是日進度為全日收看CCTV,主要追蹤D2離開長江中心之後所行走路線】

📌PW5 偵輯警員 8254 許錦燦(音)作供 (辨認D2警員)

🔹主問(續)

🫂繼續播放多段長江中心CCTV
車場出入口及公廁CCTV拍到約下午5時至5時半,目標同女子(長髮,黑衫白圖案,圖案背包、Converse鞋)於長江中心雪廠街一帶多次徘徊,證人指目標曾將長袖拉下看不到前臂,之後又拉起露出雙臂,目標離開時手持草叢取回淺藍色長方形背囊而同行女子則孭另一背囊。
🫂置地廣場多組CCTV
1727後目標出現其後行去雲咸街方向,1733目標及女子橫過都爹利街馬路消失在片段。
🫂新世界中心CCTV向皇后大道中
1736目標及女子出現向西行。證人指目標背囊背面有金黃色絲帶,正面長條圖案,2人在1739消失畫面
🫂中環街市CCTV
1739目標人物橫過閣麟街沿皇后大道行
🫂文咸東街J Plus大廈CCTV
1742目標人物手持背袋及女子出現匯豐銀行外前往禧利街方向。
🫂文咸東街匯豐銀行分行CCTV
約1744目標人物及女子經過,前往摩利臣街。
📍PW5強調目標人物中等身材但胸肌細卻穿上緊身黑色上衣,正常穿貼身衣是想展示強壯胸肌.. D2辯方律師認為案情無關反對再加詳述
🫂文咸東街林奇苑茶行CCTV
1748目標人物獨自單肩孭背包經過門外行向摩利臣街,相信與同行女子在之前分開行
🫂文咸東街135商業中心CCTV
1749目標出現橫過馬路沿文咸東街直行,街尾左手邊通往皇后大道中,右手往皇后大道西。
🫂上環Sohotel CCTV
1749目標出現沿文咸東街轉右向皇后大道西方向行。

[1630] 今日完畢,PW5作供未完下星期一繼續睇片。

案件押後至2月13日下星期一 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判刑
#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張(18)🛑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 - - - - - - - - -

⏺️量刑起點
控罪(1):9個月量刑
控罪(2):12個月量刑
控罪(4):18個月量刑

⏺️刑期扣減
認罪後扣減1/3刑期,當中部份同期執行。
認罪扣減1/3刑期,控罪(1)扣減至6個月、控罪(2)扣減至8個月、控罪(4)扣減至12個月

控罪(1)(2) 同期執行;控罪(4) 的4個月與控罪(1)(2) 的4個月同期執行

🔴最終刑期為16個月🔴

🌟張涉另案被判處監禁33個月,兩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9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0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八位已還押28日 🔥#判刑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5/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