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 林子勤裁判官
#1208北角 #1208荃灣 #答辯
D1:黃(21)、D2:吳(23)、D3:張(22)、D4:張(20)、D5:嚴(21)
- D1至D5被控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D2被控在北角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槍、彈匣、子彈)、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把武士刀、兩把軍刀)
- D3被控在荃灣一處倉庫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伸縮警棍、避彈衣、燙瓷片、煙花、炮竹)
D1至D3:保釋申請被拒‼️,交由懲教還柙,放棄八日保釋覆核權利,任何時間可向高院申請保釋
D4:張(20)
- 港幣8000元保釋金
- 須到警署報到
- 可交出旅遊證件不離港
- 宵禁2200-0600
⭕️ 保釋申請獲批 ⭕️
D5:嚴(21)
- 港幣10000元保釋金
- 須到警署報到
- 可交出旅遊證件不離港
- 宵禁 2200-0600
⭕️ 保釋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等候化驗證物DNA、指紋及科學鑑證,翻看CCTV等
#1208北角 #1208荃灣 #答辯
D1:黃(21)、D2:吳(23)、D3:張(22)、D4:張(20)、D5:嚴(21)
- D1至D5被控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D2被控在北角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槍、彈匣、子彈)、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把武士刀、兩把軍刀)
- D3被控在荃灣一處倉庫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伸縮警棍、避彈衣、燙瓷片、煙花、炮竹)
D1至D3:保釋申請被拒‼️,交由懲教還柙,放棄八日保釋覆核權利,任何時間可向高院申請保釋
D4:張(20)
- 港幣8000元保釋金
- 須到警署報到
- 可交出旅遊證件不離港
- 宵禁2200-0600
⭕️ 保釋申請獲批 ⭕️
D5:嚴(21)
- 港幣10000元保釋金
- 須到警署報到
- 可交出旅遊證件不離港
- 宵禁 2200-0600
⭕️ 保釋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等候化驗證物DNA、指紋及科學鑑證,翻看CCTV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208灣仔 #答辯 - 林子勤裁判官
陳(27)
藏有攻擊性武器(一把螺絲批、一個單指蓮花指扣、一把行山刀(林官話似開瓶器多啲))
被告毋需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4日下午2時30分
批准保釋
- 保釋金5000
- 不得離港
- 在提供地址居住
- 須到警署報到
- 宵禁0000-0600
#1208灣仔 #答辯 - 林子勤裁判官
陳(27)
藏有攻擊性武器(一把螺絲批、一個單指蓮花指扣、一把行山刀(林官話似開瓶器多啲))
被告毋需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4日下午2時30分
批准保釋
- 保釋金5000
- 不得離港
- 在提供地址居住
- 須到警署報到
- 宵禁0000-06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208銅鑼灣 #答辯 - 林子勤裁判官
林(27)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對護目鏡、一個防毒面罩、一個板手、一把鉗)
案件押後至 2月4日下午2時30分
批准保釋
- 保釋金港幣2000元
- 不得離港
- 須到警署報到
- 宵禁2300-0700
#1208銅鑼灣 #答辯 - 林子勤裁判官
林(27)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對護目鏡、一個防毒面罩、一個板手、一把鉗)
案件押後至 2月4日下午2時30分
批准保釋
- 保釋金港幣2000元
- 不得離港
- 須到警署報到
- 宵禁2300-07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0728上環 - 郭偉健法官
Case 1
控方指被告於拘捕時在「無警戒」情況下承認與其他被告集會
辯方認為被告並無作出上述陳述
所以唔需要用案中案(voir dire)或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處理
法官要求盡快審理,查詢是否可於3月尾審訊
控辯雙方協議私下商討時間,先處理25名被告案件
#暫代區域法院
#0728上環 - 郭偉健法官
Case 1
控方指被告於拘捕時在「無警戒」情況下承認與其他被告集會
辯方認為被告並無作出上述陳述
所以唔需要用案中案(voir dire)或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處理
法官要求盡快審理,查詢是否可於3月尾審訊
控辯雙方協議私下商討時間,先處理25名被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7沙田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劉(45)
襲警(涉用月餅罐擲向警員1663劉俊豪)
加控❗️暴動
謝(42)
❗️暴動(警員制服一名男子,附近示威者向警員掟雜物嘗試「救人」;被告涉以雨傘襲擊警員)
兩單案件均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控方將在下次提堂時申請合併
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1430 等候轉介文件轉至區域法院審理
完
#0907沙田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劉(45)
襲警(涉用月餅罐擲向警員1663劉俊豪)
加控❗️暴動
謝(42)
❗️暴動(警員制服一名男子,附近示威者向警員掟雜物嘗試「救人」;被告涉以雨傘襲擊警員)
兩單案件均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控方將在下次提堂時申請合併
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1430 等候轉介文件轉至區域法院審理
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6)🛑已還押57天 - 刑事毀壞 - #1013旺角 損壞一輛警車 ;之前涉及另一案件,要還押
控方申請14/1,反對擔保。
辯方作出保釋申請,指裁判官條例賦予法庭考慮擔保條件為會否依期歸押。辯方指被告在港聯繫強,家庭因素難以使被告家庭照顧其兒子。被告承諾將不會再犯,亦會依期歸押。
辯方亦指控方控罪書內容含糊,亦無任何損壞或維修報告。
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拒絕保釋,辯方放棄八日保釋申請覆核。被告早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擔保被拒。
羅(26)🛑已還押57天 - 刑事毀壞 - #1013旺角 損壞一輛警車 ;之前涉及另一案件,要還押
控方申請14/1,反對擔保。
辯方作出保釋申請,指裁判官條例賦予法庭考慮擔保條件為會否依期歸押。辯方指被告在港聯繫強,家庭因素難以使被告家庭照顧其兒子。被告承諾將不會再犯,亦會依期歸押。
辯方亦指控方控罪書內容含糊,亦無任何損壞或維修報告。
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拒絕保釋,辯方放棄八日保釋申請覆核。被告早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擔保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831銅鑼灣暴動
裁判官:羅德泉
第一案
余及其餘七名被告
保釋條件更改:
D5(即陳社工) 控方指於保釋期間於灣仔因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被捕,法庭容後考慮是否給予更嚴厲的保釋條件
D6 申請離港被拒絕提出,裁判官指因出發時間較下次聆訊為後,現階段無司法權處理,因而留於下一次聆訊處理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8日上午 呈交移交文件 (區域法院)
裁判官:羅德泉
第一案
余及其餘七名被告
保釋條件更改:
D5(即陳社工) 控方指於保釋期間於灣仔因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被捕,法庭容後考慮是否給予更嚴厲的保釋條件
D6 申請離港被拒絕提出,裁判官指因出發時間較下次聆訊為後,現階段無司法權處理,因而留於下一次聆訊處理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8日上午 呈交移交文件 (區域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831銅鑼灣暴動
裁判官:羅德泉
第三案
陳XX及其餘6名被告
保釋條件更改:
D5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呈上歷史系教授信件證明因學習而需要出國,法庭指該信件應及早交予控方及要求更詳盡的資料 (暫不處理)
D6 申請單次離港 (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8日上午 呈交移交文件 (區域法院)
裁判官:羅德泉
第三案
陳XX及其餘6名被告
保釋條件更改:
D5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呈上歷史系教授信件證明因學習而需要出國,法庭指該信件應及早交予控方及要求更詳盡的資料 (暫不處理)
D6 申請單次離港 (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8日上午 呈交移交文件 (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6)🛑已還押56天
林(20)
企圖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旺角
押後至4/2。控方反對d1擔保
辯方向法庭申請d1保釋條件如下:
居住於學校安排宿舍
出入學校時由社工陪同
學校假期時居住於學校安排宿舍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7日內提供宿舍住址證明
宵禁9-6
每星期報到1次
遵守所有校規、宿舍舍規
5/1前再上庭交代5/1開始周末住宿安排
法庭指社工與學校拼搏只為被告擔保,亦直言安排令法庭放心,但亦要求各參與被告擔保計劃的社工與教職員向法庭承諾。法官亦向d1指必需嚴格遵守各社工與教職員指令,否則法庭將直接發出拘捕令。
法庭接納d1保釋🥳🥳🥳🥳d2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押後至4/2 2:30
黃(16)🛑已還押56天
林(20)
企圖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旺角
押後至4/2。控方反對d1擔保
辯方向法庭申請d1保釋條件如下:
居住於學校安排宿舍
出入學校時由社工陪同
學校假期時居住於學校安排宿舍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7日內提供宿舍住址證明
宵禁9-6
每星期報到1次
遵守所有校規、宿舍舍規
5/1前再上庭交代5/1開始周末住宿安排
法庭指社工與學校拼搏只為被告擔保,亦直言安排令法庭放心,但亦要求各參與被告擔保計劃的社工與教職員向法庭承諾。法官亦向d1指必需嚴格遵守各社工與教職員指令,否則法庭將直接發出拘捕令。
法庭接納d1保釋🥳🥳🥳🥳d2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押後至4/2 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831銅鑼灣暴動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特別處理保釋條件
D5 陳虹秀社工
控辯爭議當時被告的擾亂秩序行為,裁判官指被告人在擔保期間觸犯法例是一個事實,法庭現階段亦無法處理事件是否屬實,唯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特別處理保釋條件
D5 陳虹秀社工
控辯爭議當時被告的擾亂秩序行為,裁判官指被告人在擔保期間觸犯法例是一個事實,法庭現階段亦無法處理事件是否屬實,唯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