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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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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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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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6/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2/6]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前審核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2/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承認事實P46、P47
-偵緝警員14008從6段呈堂影片截圖,對比3名被告相片作身分辨認
-D1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傳召PW2 警員16692 許仲恆(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2320時PW2在旺角警署內等待進一步指示,2329在警司帶領下從側門出發,到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進行拘捕;好短時間他就到達上址,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示威者,示威者見到警方就沿西洋菜南街往旺角方向逃走。

示威者逃走期間,PW2見到其中一人外型特徵與較早前警方描述的一名示威者吻合:黑衫、黑褲、綠背囊、瘦身材。由於根據早前描述該名示威者曾用雷射光攻擊警署及警員,所以PW2上前連同19442合力制服該人(不爭議為D1)。當時D1正往西洋菜南街逃走。制服地點為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PW2與19442把D1制服在地上,D1有移動身體掙扎。

PW2在D1的右前褲袋搜出一枝黑色雷射筆,又從其背囊搜出透明魚絲,兩件物品都有檢取。2331時PW2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以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D1,之後帶回旺角警署。

由於現場十分混亂(當時警方前方50-100米有大量示威者,亦有30-40名衣著相近的記者)PW2想給予D1合理時間解釋發生什麼事,所以未有即時警誡。

約2335他們回到警署。由於當晚拘捕了大量示威者,所以安排連同D1在內的被捕人士去一間大型briefing room,由大量警員看守,PW2則親自看守D1。等到翌日約0040見值日官,當時PW2在場,D1沒有向值日官提出要求或投訴。之後PW2帶D1去搜身房,0046-0049在19442見證下進行搜身。

搜完身PW2與同事帶D1去會見室,之後PW2與D1獨處,進行調查。0105他向D1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填完通知書後有向D1提供副本,之後才簽署。通知書上PW2與D1二人的簽名中間有一劃--該位置是預留給翻譯或法律代表或其他保障被捕人權益的陪同人士,由於D1是講本地話的成年人,亦冇講過需要律師,所以通知書上該位置沒有簽名。

D1的會面紀錄是書寫,沒有錄影;寫到去「警誡」部分PW2才向D1作出警誡。警誡下D1答:「雷射筆同魚絲係用嚟圍警署時用嘅,下次唔敢嘞,俾次機會。」會面紀錄中的兩段聲明(內容準確、沒有需要修改)由D1親手寫。

0236-0241警長6789(當時職級為警員)為D1拍攝4張照片,當時PW2在場協助拍攝。

相冊P19
相4為D1正面相,PW2在案發現場見到D1的衣著打扮與相中相近。

完成所有程序後,PW2於0307將D1交給報案室同事。由制服一刻起直至交去報案室,他沒有向D1打嚇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對D1打嚇𠱁。

🔗D1盤問

PW2當晚防暴裝當值。D1被制服時掙扎是指他郁動身體,並曾用腳向後踢;於是PW2用腳壓住D1的腳。

播放P35
PW2確認畫面見到D1正被防暴警制服。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1被制服期間從來沒有掙扎。

警署briefing room在底層,當時房內有其他警員,包括便衣警;他們在房內等見值日官時,PW2一直在D1身旁。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一名著恤衫、深色牛仔褲、約30-40歲的男便衣警接觸D1,對D1破口大罵,指責D1用雷射光照射其身體,並用雷射筆近距離照射D1雙眼,又掌摑D1臉部和用警棍打D1背部及左大脾。PW2亦不同意辯方所指,警員曾對D1說「人哋叫你去就去,又跑得唔夠人快,以後唔好參加呢啲活動嘞。」

直至錄取會面紀錄之前,PW2與D1已共處逾一小時,但見唔到D1有傷勢;帶回警署之前也見不到他有任何傷勢。

錄警誡口供前PW2有和D1交談過,能有效溝通,認為D1是正常人,唔似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他承認有問過D1是否「白卡」持有人,但當時D1答冇。PW2否認以下辯方案情:D1其實答係,PW2叫佢拎出嚟,而D1話嗰日冇帶。之後繼續錄取會面紀錄。

PW2解釋自己問D1有冇白卡的原因:他遇過好多被捕人都有精神問題,想保障權益要告知權利,所以先要澄清。他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如此向D1提問是因為他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他有問過D1是否需要聯絡家人;由於D1是正常成年人而且答唔需要,所以PW2之後冇通知D1家人。錄口供前他有問過D1需唔需要律師。他清楚警方盤問疑犯指引,知道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疑人需要成年人陪同;他否認辯方所指,當時懷疑D1精神無行為能力但沒有為他安排家人或合適成年人陪同。

🔗 D4盤問

就他較早前形容當晚見到現場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按其個人判斷大部分示威者都是如此穿著。

🔗控方覆問

由帶到briefing room到見值日官期間,房內同時有其他同在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被捕的示威者、其他警員。

📌第六份承認事實P50
偵緝警員14240沒有檢取D4被捕時穿的褲

傳召PW3 偵緝警員13425
拘捕D3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3便裝當值,2300連同包括偵緝警員14240在內的同僚到旺角道進行掃蕩。2329他身處旺角道、彌敦道,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曾發出警告,收到上級指示沿彌敦道往旺角警署方向掃蕩。

推進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他見到兩名女子:女子本身正沿彌敦道迎面向他的方向行,雙方相距約15米,他留意到兩名女子都著黑衫、戴黑口罩、著黑長褲,其中一個戴鴨舌帽,另一個戴漁夫帽。鴨舌帽女子突然跨過右方欄杆,漁夫帽女子則向左移,於是PW3立即上前截停漁夫帽女子,同時留意到同事去截停鴨舌帽女子。PW3看守住自己截停的漁夫帽女子,14240亦有幫手;隨即就有女警長把鴨舌帽女子帶過來。PW3與同事初步查問兩名女子,之後就按警長指示向二人宣布拘捕。不爭議事實:鴨舌帽女子為本案D3。漁夫帽女子由14240拘捕,之後被帶到警署。

🔗D3盤問

PW3截停及看守漁夫帽女子;14240先處理完鴨舌帽女子(D3),之後過來協助他處理漁夫帽女子,過程相隔不超過20秒。

主問時PW3形容D3當時是「跨」過欄杆,現澄清為「挨住跳過」。他同意D3身高約1.6米,而欄杆及腰,但唔同意D3不可能挨住欄杆然後跳過,亦唔同意辯方所指D3根本冇跳欄。他同意,D3被截停後被帶到始創中心外並被指示踎低,期間她一直合作。

辯方展示一張在彌敦道拍攝的相片,PW3應要求在相中圈出指稱D3跳欄的位置(相片呈堂為P51)

PW3 在2019年10月31日、事發後一個月才就本案錄口供,該份口供內沒有提及D3曾跨過或跳過欄杆;他在2022年12月22日新錄取的補充口供才有寫D3有跨欄。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當時有挨欄杆但冇跳或跨過。

🔗D4盤問

PW3認為,由旺角警署對出的太子港鐵站B2出口行到始創中心截停女子位置需時超過2分鐘,但可以快過3分鐘;他同意西洋菜南街近水渠道位置與始創中心相距約200米。

辯方指出,漁夫帽女子(不爭議為本案D4)不是著黑色褲;PW3堅稱,印象中見到係黑色褲。

相片(列為MFI-2)
辯方指D4被捕時穿的長褲是圖中近銀色("silvery");PW3不同意。他肯定自己沒有因為夜色昏暗而影響顏色判斷,因為當時位置近商場有光。

相冊P26
警署拍攝的相片顯示D4當時不是穿黑色褲。PW3現稱他記得係長褲,但顏色可能有不同。

🔗控方覆問

D4著長褲,但照片顯示顏色與PW3的證供有出入;現在他只能講係深色褲。

他的第一份口供冇寫D3跳欄,但新口供有寫;第一份口供他有寫其中一人向左移,但混淆了為另一人。

傳召PW4 偵緝警員14240
拘捕D4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4便裝當值,2300收到指示去旺角進行掃蕩,同行隊員包括警員13425。2329他透過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就警署外的非法集結發出警告,2330他們就沿旺角道、彌敦道南行線向北(往太子道西方向)掃蕩,西九龍衝鋒隊則沿彌敦道反方向掃蕩。

掃蕩至弼街近始創中心時,PW4在人群中看到兩個人(不爭議為D3及D4),D3爬過彌敦道的欄杆,因為當時有車行駛,PW4衝上去拉住D3,成功把她拉回行人路;15-20秒內衝鋒隊女警長55978及其隊員就趕到來提供協助。因有足夠人手,PW4擰轉頭睇13425情況,見到他正在處理D3,於是上前協助。

當D3跨欄時PW4冇留意D4在做什麼,應該只是企喺度。PW4現場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4,D3則由13425拘捕。

PW4 於0050檢取屬於D4的證物,包括漁夫帽、黑口罩、八達通、電話。6789在旺角警署內為D4拍照,當時PW4在場協助。

相冊P33
警署拍攝的相片反映PW4在案發現場見到D4的衣著打扮。

PW4於D4父親在場的情況下為其錄取會面紀錄。

🔗D3盤問

PW4最初見到D3與D4是在彌敦道行人路上行,但唔記得係路中間定靠牆定靠欄杆而行。就他對二人的觀察,「電光火石間好緊急」,PW4只見到D3跳出欄杆就上前制止。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由路中間右移到近欄杆位置但冇爬過;他現在唔記得D3點跳,總之拉她返來時D3身體仍在行人路外那邊。D3一落地PW4就扯住她;他不同意辯方所指,D3只是挨住欄杆就被截停。

📌第七份承認事實
D4醫療報告呈堂為D4(1)。

📌案件管理
應辯方要求,明天將傳召兩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控方證人。就D1的特別事項,目前他傾向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6/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A3:郭(24)
A6:馬(27)/ A7:嚴(28)

控罪1:暴動 [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A3]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A6]
A6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A7]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已認罪
A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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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播放新聞片段完畢,之後將開始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9日(星期四)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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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控方確認五名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下午續審會處理上訴理據等法律問題及今天各被告沒有出席聆訊的事宜。

押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2]
#0831銅鑼灣   #暴動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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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
彭浩原大律師

D2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D3代表:#馬維錕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今天聆訴

上午主要討論議題是文件「上訴送達要求」;控方及法庭之友 黃資深大律師完成部份陳詞。

押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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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開庭 (之前有兩件其他案件)

傳召PW4 警員12955 (負責睇片認人)

🔹控方主問 PW4

案發當日PW4於Telegram channel看到有「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兩個活動。證人負責調查錄影片段、新聞直播片段、及榮華大廈和麗晶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1. HK01 新聞直播片段 & 截圖 (彌敦道路面一帶情況)

▪️片段顯示警員展示藍旗並警告現場人士。現場有人士企出車路,亦有雜物被焚燒。行車路上仍有卡板,紙盒同雜物,之後有人拿著卡板,又有人企咗喺欄桿上面

▪️(聲音片段):警員說「注意自身安全,唔好企喺馬路」。辯方質疑是否一個警告。

▪️(聲音片段): 「警方正垃圾」。由於片段背景好多環境雜音,聽得唔清楚, 控方指示再播多次「垃圾」。(公眾度有細笑聲。)

▪️(聲音片段): 「香港差佬,屌你老母」,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D4 律師就住身在山東街同西洋菜南街的 D4 相關描述,修改為「企在行車路上的行人過路線上」 而不是單單「企在行車路上」

▪️PW4 供稱見到 D1 瘦才,短黑髮,戴有口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企嘅位置係山東街同西洋菜南街行車路上。 控方再和 PW4 核對截圖上之紅圈是否D1。PW4 繼續在稍後片段位置,描述D1的情況。

▪️PW4 供稱見到 D4 揮手和在山東街徘迴。辯方再次釐清「係行車路上行人過路線上」

▪️ (聲音片段) : 「光復XX,時代XX」。 法官表示聽唔到,所以控方再次要求播放「光復XX,時代XX」

▪️PW4 供稱見到 D2 在山東街徘迴和企在人群中。辯方律師補充,留意到 D2 左手揸住手提電話並使用。

▪️ (聲音片段) : 「企疏啲」,「舉左旗」

葉官表示憂慮控方堅持要核對所有截圖,同播放片段嘅速度不理想。

-12:15 小休-

-12:35 開庭-

2.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 截圖

▪️辯方和控方確認就如何以顯示時間作紀錄達成共識,但片中右下角顯示嘅時間,未必等於係拍攝嘅時間。片段中,控方主要凸顯有「掟嘢」同指出 D1 位置。

3. 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 截圖

▪️片段顯示 D2、D4 分別在山東街一帶徘徊。

4. 麗晶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 截圖

▪️控方指出 D3 站在垃圾桶附近,並且踢垃圾桶,然後垃圾四散在地上。

-13:05 完庭-

下午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答辯

郝(29)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Kaku Danilo 」為名稱的 Facebook 頁面上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郝(29)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調查顯示,該貼文原文為丘文俊較早時在其個人Facebook發布。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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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29歲,雙親需要照顧,沒有刑事紀錄,有穩當職業。對ICAC調查工作合作,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密碼解鎖。2021年選舉有多項改變,包括加入本案罪行,被告只是對新安排表達意見。多封求情信指其性格樂於助人,日常非活躍談論政治。熱心公共事務,貼文可能對新制度未適應而表達意見。女友指其樂觀,不時協助家中解決難題。被告已經得到教訓,重犯機會不大,代表律師提供近期多宗同類案件判刑資料予法庭參考,其工作牌照或受判刑影響,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相當嚴重,貼文影響選舉公平性,但同意求情指未有影響結果。被告認罪及其良好背景,適合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庭判以3個月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監禁。

證物處理:
證物電腦及電話交還被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2022年10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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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裁決速報:
就重審超逾6個月檢控時限法律爭議,法庭裁定案件重審適當。

辯方申請押後提訊以便索取進一步指示提供法律意見。

代表律師透露已經收到被告指示會就裁決重審將會提出作司法覆核,因此希望押後16個星期。控方指現階段被告仍未正式申請,認為先行押後8星期再提訊。

法庭聽罷陳詞,決定先安排押後較短日子提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 0930同一法庭再提訊,法庭並下指示辯方如有司法覆核申請,已經啓動程序外必須答辯及批准被告索取今日提訊內容騰本,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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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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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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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是日審訊進度:繼續辯方案情(如有詳細內容歡迎報料補充

📌D17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19作供完畢

📌D19其中一位辯方證人(老師作為品格證人)口供以65B形式呈堂,另一位證人則要明天才能到庭作供

153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爆炸品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喬(35)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另案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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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法援已批出,但由於需要負擔分擔費,因此申請押後。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3 月 14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關(27)
D2:徐(27),D3:何(40)
🛑已還押逾37個月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以及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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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大律師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2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D3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控方讀出經修訂的控罪。

案件將會明天開審。

各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1:00進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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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 開庭-

傳召 PW4 警員 12955 (負責睇片認人)

🔹控方主問 PW4

🔹D1 辯方律師盤問 PW4

🔹D3 辯方律師盤問 PW4

🔹D1 和 D3 辯方律師強烈反對控方在完成所有盤問和覆問程序後,向法庭申請重開覆問程序,對被告不公,處理欠缺穩妥性, 事前亦沒有披露即將提供的新證供,會讓公眾看在眼內司法程序如何不公,對被告辯護不公,失去保護性。最終葉官批准控方的申請。

🔹控方再覆問 PW4

🔹D1 辯方律師再盤問 PW4

🔹D3 辯方律師再盤問 PW4

🔹D1 辯方律師再盤問 PW4

傳召 PW5 已離職警員 楊先生 (網絡安全科)

🔹D1 辯方律師盤問 PW5

傳召 PW6 孔家俊 (音)

🔹D1 辯方律師盤問 PW6

控方表示舉證完畢

葉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各位辯方律師會向被告解釋狀況,然後讓各位被告決定會否進行自辯。

-17:05 完庭-

案件會於1月26日早上09:30續審。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7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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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胡,陳,蘇,李(17-25) #案件呈述上訴 [2/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案件呈述上訴 [2/2]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10:30
👤陳(38)🛑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9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月31日被判處8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2/21]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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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7/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梁,許,張(20-24)🛑三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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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侮辱國旗 2項侮辱區旗)
👤梁(49) #提堂 (#網上起底 2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5
👥朱,廖,劉(18-30) #續審 [3/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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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5/3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3/6]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2/2]

🕚11: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2/21]

(截至15:0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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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商議過後,D19第二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口供同樣以65B形式呈堂:
證人經友人介紹認識D19,2019年9月開始經常一起玩,晚上9時也會有節目,如宵夜、上山和去海邊等。D19習慣叫證人「姐姐」,彼此關係良好。證人指有一次於海下灣和被告傾計,得知D19和家人關係不好,因此經常夜歸,而平時玩樂時的快樂背後是源於想逃離家庭的問題。D19亦曾邀請證人參與她的跆拳義教環節,證人指看到D19 由平時妹妹的角色成長為照顧他人的姐姐角色感到欣慰。得知D19被捕後感到不能相信。

-D19案情完結-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日(星期六)上午0930進行結案陳詞,已認罪還押的D10屆時需要出庭。

09:57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

申請方指出三項議題:
(1)原審法官量刑時考慮公訴書涵蓋內容以外的因素,並將其視為加刑因素。

(2)原審法官量刑時參考2005年的Chan Chi Fun案例,是不妥當的採納量刑原則,其案情與本案不相符。

(3)原審法官認為涉案槍械子彈縱使已鎖於夾萬內,但外人亦非完全不可接觸到,有可能單位被爆格時由賊人獲得;而上訴推論過度推測,甚為牽強。

副庭長讀出雙方理據後表示判斷此刑期上訴,不應由其本人判斷,反而應交予上訴庭。同時補充本案控罪在香港的司法管轄區中屬很嚴重,相關法律條文列明可處終身監禁。

而原審引述的另一宗案例[2019] Tsiang Ong Yan中案情極度嚴重,Tsiang的案情同時涉及危險藥物;與本案案情程度亦毫不相符。

上訴許可申請獲批,法庭不日頒下判詞。
#高等法院第十庭
#余啟肇聆案官
#訟費評定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

唐 今日無律師代表,自行向法庭陳詞,並講述有關其案件就人身保護令狀的法援申請和法律代表所涉費用。

現已散庭,聆訊押後至2023年2月3日10:00時。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梁(24)
A4許(20)
A8張(20)
🛑3人已還押14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背景:

上述3位被告已於2023年1月4日承認上述控罪,聽取求情後,法庭將判刑聆訊押後至今日,即2023年1月18日。在候判其間,法庭亦為A8索取教導所報告。
=============
判刑結果:

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年
控罪9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

A1涉及控罪1和控罪9,首先,考慮過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1和控罪9的刑期同期執行。第二,他不是第一時間認罪,故法庭只給予他25%的刑期扣減,故A1的刑期是‼️監禁1年6個月‼️

A4涉及控罪1。首先,A4不是第一時間認罪,故法庭只給予他25%的刑期扣減。第二,進一步考慮A4的求情後,和A4只涉1項控罪,因此法庭酌情將刑期再下調3個月,故A4的刑期是‼️監禁1年3個月‼️

A8涉及控罪1。考慮過本案的案情,以及A8的求情因素後,法庭判處A8進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983&currpage=T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傳召PW5 女警長55978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三隊

🔗辯方D3盤問

案發當晚約2330時PW5身在彌敦道近始創中心。當辯方律師問及當時馬路上交通情況,PW5表示肯定有警車,但對公共交通工具冇印象。當晚她的職責是協助掃蕩,並按照上司指示協助便裝警員,但沒有指示要她進行拘捕。

根據其記事冊,她指示被截停的D3到始創中心東方錶行旁邊踎低;由欄杆位置到錶行距離僅約2-3步。就辯方指D3全程合作、跟從其指示,PW5稱「一半一半啦」。

由最初見到兩名女子(D3、D4)起,PW5一直在行人路上;她第一眼見到D3的時候,D3在欄杆邊但是在行人路上。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6077
案發時隸屬旺角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2019年8月30日0940-1655有份押送本案D1。

🔗辯方D1盤問

PW6唔記得自己是否唯一負責押送D1到廣華醫院的警員,但「應該唔係」。根據其個人紀錄,當日相關時段他只曾押送一人,就是D1。

他知道被捕人被送到醫院需要填寫表格Pol. 42;D1的Pol. 42應該是由報案室人員寫。

📌D1 Pol. 42(P41)
PW6指這份表格不是由他本人填寫。他唔記得報案室人員填表時他是否在場,亦唔知係邊個填。他確認表格第8項寫D1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辯方指出,D1曾告訴PW6,他持有白卡,而且P41表格是PW6填寫;以上PW6皆否認。

-PW6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法庭裁定D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D1特別事項作供概要:

他被截停及拘捕時沒有受傷,其後被帶到旺角警署內地下的大房,由拘捕警員16692(PW2)陪同。大房內好多防暴、便衣警及文員,PW2指示他坐低等見值日官。期間有一名便衣警員前來鬧D1「做咩嚟攪事」,又鬧他「用雷射筆射佢啲同事」。該便衣警年約30-40歲,男,著恤衫、深色牛仔褲。

便衣警鬧完D1之後,在一個身位左右的距離(約1米)用屬於D1的綠光雷射筆照射其眼睛,又大力掌摑其左邊臉,令D1感到痛楚。便衣警又用警棍大力打D1左大脾和背脊幾下,邊打邊話D1「成日嚟攪事」,指責他照射其同事。過程有其他便衣及防暴警在場,PW2亦在場,沒有任何人介入;由於D1 當晚最早被捕,最先入到警署大房,他被打時房內沒有其他被捕人在場。當時他感覺好驚、身體好痛,見完值日官、錄完口供後就申請去睇醫生。醫生指其左邊臉紅腫,背脊、左大脾紅腫及有瘀傷;他有告訴醫生自己被警察打。他的眼睛被照射後沒有不適,最痛都係左大脾、背脊同臉。

PW2與他錄口供之前有問過他有冇揸白卡,他答有,但當晚冇帶喺身。揸白卡證明他輕度智障;他讀小學時得到此醫學診斷。(白卡副本呈堂為辯方證物D1(1)。)他當時有同PW2講冇帶白卡;PW2冇問他要唔要搵屋企人,亦冇問要唔要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他因為「驚得滯」,驚再被警員打,所以向警員承認「雷射筆同魚絲圍警署用嘅,下次唔敢嘞。」

他確認未錄口供前已在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P48上簽署,而會面紀錄PP49第二頁最底兩段聲明為自己所抄寫,亦有簽名。他當時「驚得滯,驚咪順佢[警員]意,佢叫我做乜咪做乜囉。」他確認PW2沒有向他打嚇𠱁;PW2制服他時有用腳壓他的腳,但他並沒有掙扎,被認為踢腳其實只是他因為太驚而手震。

案發時D1年約28、29歲,教育程度至中五(不是主流學校的程度),在壽司店工作,懂得閱讀中文、聽本地話,錄口供前能清楚向PW2交代家庭情況。他明白本案控罪、審訊過程、控方證供,「一半半」能夠向法律團隊給予指示。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警員即使打罵他但都冇叫佢招認,亦不同意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簽名與會面紀錄的招認都是其自由意志所作出;他當時並不清楚自己身為被羈留人士的權利。

📌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將於今天下午提交簡短書面陳詞

午休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