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4名介乎29歲至58歲人士,涉嫌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或展示許智峯、丘文俊或張崑陽煽惑他人在該次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4人各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其中兩人易(58)及黃(42)分別於22年11月11日及12月20日認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8個月。另有一人排期至今年1月17日提堂。
===== ===== =====
📌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身從事平面設計工作多年,有父母需照顧,太太從事印刷工作失業多時,自己去年之十月也失業。過往在不少設計比賽中獲得不少奬項,對ICAC調查工作合作,願意提供手機FB資料。希望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悔意,希望今後多花時間照顧家庭,代表律師提供近期多宗同類案件判刑資料予法庭參考。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毫無疑問嚴重,行為影響選舉,一般判以監禁刑罰,考慮為單一事件、被告認罪及其良好背景,法庭判以2個月監禁,但以緩刑方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4名介乎29歲至58歲人士,涉嫌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或展示許智峯、丘文俊或張崑陽煽惑他人在該次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4人各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其中兩人易(58)及黃(42)分別於22年11月11日及12月20日認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8個月。另有一人排期至今年1月17日提堂。
===== ===== =====
📌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身從事平面設計工作多年,有父母需照顧,太太從事印刷工作失業多時,自己去年之十月也失業。過往在不少設計比賽中獲得不少奬項,對ICAC調查工作合作,願意提供手機FB資料。希望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悔意,希望今後多花時間照顧家庭,代表律師提供近期多宗同類案件判刑資料予法庭參考。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毫無疑問嚴重,行為影響選舉,一般判以監禁刑罰,考慮為單一事件、被告認罪及其良好背景,法庭判以2個月監禁,但以緩刑方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工作的文藝機構既不是政府機構亦不是政府津貼的機構。他返工有出勤紀錄,案發當日OT都有紀錄,但只是事後與上司簡單溝通而沒有可呈堂文件紀錄。當日他本身沒有預算工作多久,最終實際工作了兩個多小時。
昨天辯方呈堂文件顯示證人工作的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舉辦了一項公開活動,證人負責活動的策劃與所有行政事務,所以他在10月6日有需要返富德樓辦公室工作;除了該活動相關,他當日亦有處理其他公務。
當日所見路上遊行秩序井然,所以他沒有特別擔心現場安全問題,反而更擔心D5敏感的身體狀況,亦沒有擔心會影響自己工作。
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是為D5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他亦從來沒有和D5討論過案情。
-D5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6、D7及D10了解自己權利後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D1時曾使用逾30張截圖,將會與辯方透過承認事實處理。結案陳詞日子明天落實,暫時各方屬意3月的星期六開庭作口述。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工作的文藝機構既不是政府機構亦不是政府津貼的機構。他返工有出勤紀錄,案發當日OT都有紀錄,但只是事後與上司簡單溝通而沒有可呈堂文件紀錄。當日他本身沒有預算工作多久,最終實際工作了兩個多小時。
昨天辯方呈堂文件顯示證人工作的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舉辦了一項公開活動,證人負責活動的策劃與所有行政事務,所以他在10月6日有需要返富德樓辦公室工作;除了該活動相關,他當日亦有處理其他公務。
當日所見路上遊行秩序井然,所以他沒有特別擔心現場安全問題,反而更擔心D5敏感的身體狀況,亦沒有擔心會影響自己工作。
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是為D5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他亦從來沒有和D5討論過案情。
-D5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6、D7及D10了解自己權利後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D1時曾使用逾30張截圖,將會與辯方透過承認事實處理。結案陳詞日子明天落實,暫時各方屬意3月的星期六開庭作口述。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傳召D4證人作供(D4哥哥)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未完
-1305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傳召D4證人作供(D4哥哥)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未完
-1305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1438開庭
⏺️繼續傳召D4辯方證人 倪先生(D4哥哥)
🔹控方盤問(續)
根據證人庭上證供,案發當日原定晚上9時他、老闆、D4及一友人一同在尖沙咀YMCA打羽毛球,由老闆book場,但當晚D4遲到,所以3人改為去食嘢,押後至10時才打波,等D4到;控方指出,即使D4未到,證人與老闆和友人其實都可以打住波先⋯⋯證人表示唔同意,但控方沒有給他機會解釋。之後D4話由太子行過去,由於遲太多於是他們決定取消唔打波。控方向證人指出,其證供只是為替弟弟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證人表示唔同意。
關於證物生理鹽水,證人供稱是他從公司帶回家給弟弟使用,用來幫貓洗眼;控方指出,用生理鹽水幫貓洗眼唔合理。證人表示唔同意;他沒有專業知識判斷證物是否適合洗貓眼,只知道是生理鹽水。貓眼有事有去睇獸醫。他在公司見到有生理鹽水就拿來用,沒有特地去藥房買--即使是公司財物也可隨意拿來用,只需之後同主管講聲要補返。
主控向證人指出,他未經公司批准就隨意拎走公司財物⋯⋯辯方律師建議法官向證人發出警告,其庭上證供有機會招致刑事檢控(即控方指向的盜竊罪),證人有權選擇不回答。(游官耐心向證人解釋相關內容,包括盜竊罪牽涉不誠實意圖這項罪行元素。)
證人確認,證物黑色口罩及過濾器都是他們兩兄弟兼職做裝修時所用。控方向證人指出,D4約打波但冇帶球拍、波、毛巾等而只帶生理鹽水、防毒面具等,根本不是去打波而是去參加示威;證人對此表示唔同意。證人唔同意控方所指,當日出門口之後就唔知D4去邊、做乜,知佢打緊機。證人當晚只透過WhatsApp與D4聯絡,並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控方盤問時曾播放當晚新聞片段反映梳士巴利道路面情況,畫面所顯示的是大約2035時的情況,當時證人仍身在辦公室;約十點後他才去到該位置--他現場所見人群向海傍方向行,行車速度比平時慢但行到。
證人當時不知旺角區有示威,只知理工大學一帶有示威、圍封。
就控方盤問時指即使D4未到,3人可以打住羽毛球先,現在證人澄清,約打波本身目的其實是陪老闆打波,自己與友人都只是陪打,所以教練級的弟弟未到的話,他們自己打住先沒有意思。老闆較即興,辦公室已擺定幾塊球拍、幾筒波,之前幾次約打波都是用老闆的裝備,證人不需要自備球拍和波。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4第二位辯方證人 潘先生(D4哥哥的老闆)
🔸辯方主問
潘先生是工程公司董事,D4另一位辯方證人倪先生在潘的公司工作。證人認識D4,知道他是羽毛球教練,因為身體健康狀況由2019年4月中開始同D4一起打羽毛球,至本案發生前已打過6-7次。YMCA打波要book場。證人只打雙打,所以打波需要多兩隻「腳」。
證人自己有準備好波和球拍,除了第一次打之後都是用他的裝備打。
🔹控方盤問
📌MFI39 (D4被捕影片截圖)
證人平時一齊打波見到D4著短袖衫、手袖,與圖中裝束不同。
YMCA球場十點半關閉,十點才開始打的話只有半小時,對於證人而言已足夠。D4打波最叻,所以當晚D4未到就要等埋佢先開波。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才是主角,因為他要訓練手才約打波,所以D4未到都可以打住先;證人唔同意。
證人公司及住所都在尖沙咀警署500米範圍內。他行路返工,該段時期街上除了比較亂外沒有特別。
案發當日他只是和D4的哥哥溝通,沒有直接與D4對話過,亦沒有見過D4本人;有關D4的行蹤,他所知的都只是hearsay,所以他實際上並不知道D4有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證人當日手痛所以想打波練手,手痛但都拎得起球拍。雖然YMCA球場官方時間是晚上十點半關閉,但實際上會彈性處理,到十點半仲可以繼續打。
👨🏻⚖️法官覆問
證人當晚冇打到羽毛球,但第二日有打乒乓波練手。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餘下辯方案情預計尚有14-15名證人(連同被告計算在內)待作供,需要「抓緊時間」,但游官不會採納控方建議要每日OT到六點半。
162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1438開庭
⏺️繼續傳召D4辯方證人 倪先生(D4哥哥)
🔹控方盤問(續)
根據證人庭上證供,案發當日原定晚上9時他、老闆、D4及一友人一同在尖沙咀YMCA打羽毛球,由老闆book場,但當晚D4遲到,所以3人改為去食嘢,押後至10時才打波,等D4到;控方指出,即使D4未到,證人與老闆和友人其實都可以打住波先⋯⋯證人表示唔同意,但控方沒有給他機會解釋。之後D4話由太子行過去,由於遲太多於是他們決定取消唔打波。控方向證人指出,其證供只是為替弟弟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證人表示唔同意。
關於證物生理鹽水,證人供稱是他從公司帶回家給弟弟使用,用來幫貓洗眼;控方指出,用生理鹽水幫貓洗眼唔合理。證人表示唔同意;他沒有專業知識判斷證物是否適合洗貓眼,只知道是生理鹽水。貓眼有事有去睇獸醫。他在公司見到有生理鹽水就拿來用,沒有特地去藥房買--即使是公司財物也可隨意拿來用,只需之後同主管講聲要補返。
主控向證人指出,他未經公司批准就隨意拎走公司財物⋯⋯辯方律師建議法官向證人發出警告,其庭上證供有機會招致刑事檢控(即控方指向的盜竊罪),證人有權選擇不回答。(游官耐心向證人解釋相關內容,包括盜竊罪牽涉不誠實意圖這項罪行元素。)
證人確認,證物黑色口罩及過濾器都是他們兩兄弟兼職做裝修時所用。控方向證人指出,D4約打波但冇帶球拍、波、毛巾等而只帶生理鹽水、防毒面具等,根本不是去打波而是去參加示威;證人對此表示唔同意。證人唔同意控方所指,當日出門口之後就唔知D4去邊、做乜,知佢打緊機。證人當晚只透過WhatsApp與D4聯絡,並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控方盤問時曾播放當晚新聞片段反映梳士巴利道路面情況,畫面所顯示的是大約2035時的情況,當時證人仍身在辦公室;約十點後他才去到該位置--他現場所見人群向海傍方向行,行車速度比平時慢但行到。
證人當時不知旺角區有示威,只知理工大學一帶有示威、圍封。
就控方盤問時指即使D4未到,3人可以打住羽毛球先,現在證人澄清,約打波本身目的其實是陪老闆打波,自己與友人都只是陪打,所以教練級的弟弟未到的話,他們自己打住先沒有意思。老闆較即興,辦公室已擺定幾塊球拍、幾筒波,之前幾次約打波都是用老闆的裝備,證人不需要自備球拍和波。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4第二位辯方證人 潘先生(D4哥哥的老闆)
🔸辯方主問
潘先生是工程公司董事,D4另一位辯方證人倪先生在潘的公司工作。證人認識D4,知道他是羽毛球教練,因為身體健康狀況由2019年4月中開始同D4一起打羽毛球,至本案發生前已打過6-7次。YMCA打波要book場。證人只打雙打,所以打波需要多兩隻「腳」。
證人自己有準備好波和球拍,除了第一次打之後都是用他的裝備打。
🔹控方盤問
📌MFI39 (D4被捕影片截圖)
證人平時一齊打波見到D4著短袖衫、手袖,與圖中裝束不同。
YMCA球場十點半關閉,十點才開始打的話只有半小時,對於證人而言已足夠。D4打波最叻,所以當晚D4未到就要等埋佢先開波。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才是主角,因為他要訓練手才約打波,所以D4未到都可以打住先;證人唔同意。
證人公司及住所都在尖沙咀警署500米範圍內。他行路返工,該段時期街上除了比較亂外沒有特別。
案發當日他只是和D4的哥哥溝通,沒有直接與D4對話過,亦沒有見過D4本人;有關D4的行蹤,他所知的都只是hearsay,所以他實際上並不知道D4有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證人當日手痛所以想打波練手,手痛但都拎得起球拍。雖然YMCA球場官方時間是晚上十點半關閉,但實際上會彈性處理,到十點半仲可以繼續打。
👨🏻⚖️法官覆問
證人當晚冇打到羽毛球,但第二日有打乒乓波練手。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餘下辯方案情預計尚有14-15名證人(連同被告計算在內)待作供,需要「抓緊時間」,但游官不會採納控方建議要每日OT到六點半。
162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立場新聞 #續審 [17/20]
A1: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A2,3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
📌A2 作供
⏺主問
維繞開案陳詞,講解英國分社成立原因及運作.資金以股東貸款型式匯入,沒有租用實體辦公室只有通訊地址,初時聘有2名全職員工。
不認同控方開案指分社是聯系激進份子宣揚其理念,相信當地有出色新聞工作者及對國際分析熟悉專家,認為有業務發展空間。機構以編採自主為主。
太太在蘋果日報任職,可說是競爭對手,但有接蘋果日報外判工作如人物專訪,兩公司如有合作不會同太太接觸。此外有轉載博客文章,前設是得文章首發平台同意。
對於控方指稱立場新聞為政治平台,確認成立有約章,方針希望保護言論由,捍衛第四權起監察作用及為市民發聲。刊登文章首先顧及言論自由,不刊登文章理由是否充份。認為香港言論自由環境回歸後至2019/20年國安法實施前沒大改變,甚至因人權法及基本法後有更大保障,當中亦有出現個別風波如銅鑼灣書店事件。余資深大律師引用傳媒刋登關於劉曉波或08憲章,戴耀庭公民抗命文章,倪匤在報章反共言論訪問等從未被檢控,佐證案發前香港言論自由尺度。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2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1日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立場新聞 #續審 [17/20]
A1: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A2,3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
📌A2 作供
⏺主問
維繞開案陳詞,講解英國分社成立原因及運作.資金以股東貸款型式匯入,沒有租用實體辦公室只有通訊地址,初時聘有2名全職員工。
不認同控方開案指分社是聯系激進份子宣揚其理念,相信當地有出色新聞工作者及對國際分析熟悉專家,認為有業務發展空間。機構以編採自主為主。
太太在蘋果日報任職,可說是競爭對手,但有接蘋果日報外判工作如人物專訪,兩公司如有合作不會同太太接觸。此外有轉載博客文章,前設是得文章首發平台同意。
對於控方指稱立場新聞為政治平台,確認成立有約章,方針希望保護言論由,捍衛第四權起監察作用及為市民發聲。刊登文章首先顧及言論自由,不刊登文章理由是否充份。認為香港言論自由環境回歸後至2019/20年國安法實施前沒大改變,甚至因人權法及基本法後有更大保障,當中亦有出現個別風波如銅鑼灣書店事件。余資深大律師引用傳媒刋登關於劉曉波或08憲章,戴耀庭公民抗命文章,倪匤在報章反共言論訪問等從未被檢控,佐證案發前香港言論自由尺度。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2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1日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0]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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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朱凱迪,黃子悅,吳敏兒,譚凱邦,劉穎匡,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除黃子悅,呂智恆獲批保釋外,黃之鋒已還押逾25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22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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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8/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9/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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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鍾,黃 #答辯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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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0]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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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朱凱迪,黃子悅,吳敏兒,譚凱邦,劉穎匡,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除黃子悅,呂智恆獲批保釋外,黃之鋒已還押逾25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22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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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8/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9/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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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鍾,黃 #答辯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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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0/3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案件管理聆訊[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0/3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案件管理聆訊[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案件管理
1月16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補充文件予法庭
1月17日1600控辯及被告需要到庭處理所有文件
2月17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書面陳詞
3月10日1300前辯方需要遞交書面陳詞
3月14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最後書面回應
3月17日1300前辯方需要遞交最後書面回應
4月1日星期六0930做結案陳詞,已認罪的D9及其法律代表亦需要出席。
法庭完庭前提醒被告們需要遵守保釋條件。
[11:00完庭]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案件管理
1月16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補充文件予法庭
1月17日1600控辯及被告需要到庭處理所有文件
2月17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書面陳詞
3月10日1300前辯方需要遞交書面陳詞
3月14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最後書面回應
3月17日1300前辯方需要遞交最後書面回應
4月1日星期六0930做結案陳詞,已認罪的D9及其法律代表亦需要出席。
法庭完庭前提醒被告們需要遵守保釋條件。
[11:00完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由案件主管 #任雪瑩 帶領)、朱檢控官
————————
0953開庭
D17回復1條線今日已回到法庭
⏺️傳召D6辯方證人 薛女士(D6媽媽)
🔸辯方主問
證人45歲,在一間位於登打士街家樂坊的食肆工作。(辯方呈上不齊全的薪資表以確認證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6月7日有番工、稅單、Openrice餐廳資料。)證人指2019年7月至11月底餐廳無受社運影響,也無試過因此暫停營業。
2019年時證人居住青衣,D6於2019年中搬往深水埗鴨寮街與男友同住。D6於2019年11月已搬走,每星期會回家過夜一日,證人公司月頭出更表,知道時間表後,D6會就時間相約食飯。證人與D6男友見過兩次面。
2019年11月18日證人放假,相約D6上公司食飯,指D6喜歡公司的食物,而且有員工優惠,亦近D6深水埗住處。當晚彼此相約23:00時食,因宵夜有7折優惠而公司booking多,如早去會增加同事工作量。證人指D6食無定時,工作為設計freelance,工作地點係屋企。
當日中午證人瞓醒打俾D6但唔通,證人不以為意,指D6因工作關係電話經常性打唔通,而且本身有約開便沒有再理。彼此因為沒有使用共同通訊軟件,所以沒有以訊息溝通。18:00時證人離開屋企往葵芳轉地鐵至上契媽屋企,23:00時搭的士前往餐廳。的士司機指彌敦道唔通,轉行窩打老道,證人約10幾分鐘後落車,23:25時到餐廳,那時未看到D6,證人有問同事有無見到D6,因為之前已相約過幾次食火鍋,所以同事都認得D6,惟同事指沒有見到,等多15分鐘後認為D6忘記了所以決定回家。而D6早前亦試過幾次爽約。
證人離開時沿通菜街向太子道行,界限街附近上的士回青衣, 唔行彌敦道因為早前的士司機說擠塞和近幾月都不順暢。
證人嗰晚無再致電D6,認為D6之後會聯絡番自己,廢事嘈住佢,至11月19日中午才收到通知D6被捕。證人指D6於2019年中搬走,有留底好多書本和衣物。
📌生理鹽水
D6天生眼有問題,細個證人已有幫佢買眼藥水,曾見女兒滴生理鹽水並有問是何物,D6指代替用,因眼藥水貴。
📌手套
證人無見過D6戴,但洗衣籃有見過,是D6做gym時用。Gym位於青衣,D6每星期都去,搬之後也是。
-控方需時準備,休庭15分鐘-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證人案發一星期前已約D6,案發中午已打唔通電話,而被告之前也試過爽約,證人出門中途亦無再作任何形式聯絡,理應在出門前先確認。
證人指她2019年無使用WhatsApp,只有用微信和Line,她的朋友也是用這兩個。控方質疑證人身為母親,為什麼不以WhatsApp 和女兒通訊,證人指打電話同樣方便,如果電話唔應WhatsApp都唔應架啦。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她無WhatsApp習慣和約去公司食飯係講大話。
———————
控方質疑被告眼睛有問題應該看醫生,如果眼藥水貴亦可以代為購買。證人解釋有就被告眼睛問題帶她看醫生,被告細個時有買眼藥水給她,但大學後則由被告自己買。證人不清楚生理鹽水可用作洗眼和洗傷口的示威用途,不同意控方指講大話。
證人沒有親眼見過被告戴手套做gym,只是女兒告知。庭上播出THA拍攝被告裝束片段,證人指不太認得。證人指被告有試過着黑色衫一齊食飯,而且被告黑色衫比較多,但不會戴着手套一齊食。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由於她無見過被告,所以不知道她確實去邊和做什麼。
-辯方沒有覆問,D6案情完結-
D7選擇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傳召D7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主問開始前,法官向證人解釋,證人有權利拒絕作出任何會招致被起訴干犯刑事罪行的發問。證人為當晚事件被捕213人的其中一人,其分拆案件將在6月審理。辯方已向證人解釋作供的影響,法庭向證人解釋其緘默權利,控方指其證供可能會用作證人之案件審訊用。
[1301休庭至1415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由案件主管 #任雪瑩 帶領)、朱檢控官
————————
0953開庭
D17回復1條線今日已回到法庭
⏺️傳召D6辯方證人 薛女士(D6媽媽)
🔸辯方主問
證人45歲,在一間位於登打士街家樂坊的食肆工作。(辯方呈上不齊全的薪資表以確認證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6月7日有番工、稅單、Openrice餐廳資料。)證人指2019年7月至11月底餐廳無受社運影響,也無試過因此暫停營業。
2019年時證人居住青衣,D6於2019年中搬往深水埗鴨寮街與男友同住。D6於2019年11月已搬走,每星期會回家過夜一日,證人公司月頭出更表,知道時間表後,D6會就時間相約食飯。證人與D6男友見過兩次面。
2019年11月18日證人放假,相約D6上公司食飯,指D6喜歡公司的食物,而且有員工優惠,亦近D6深水埗住處。當晚彼此相約23:00時食,因宵夜有7折優惠而公司booking多,如早去會增加同事工作量。證人指D6食無定時,工作為設計freelance,工作地點係屋企。
當日中午證人瞓醒打俾D6但唔通,證人不以為意,指D6因工作關係電話經常性打唔通,而且本身有約開便沒有再理。彼此因為沒有使用共同通訊軟件,所以沒有以訊息溝通。18:00時證人離開屋企往葵芳轉地鐵至上契媽屋企,23:00時搭的士前往餐廳。的士司機指彌敦道唔通,轉行窩打老道,證人約10幾分鐘後落車,23:25時到餐廳,那時未看到D6,證人有問同事有無見到D6,因為之前已相約過幾次食火鍋,所以同事都認得D6,惟同事指沒有見到,等多15分鐘後認為D6忘記了所以決定回家。而D6早前亦試過幾次爽約。
證人離開時沿通菜街向太子道行,界限街附近上的士回青衣, 唔行彌敦道因為早前的士司機說擠塞和近幾月都不順暢。
證人嗰晚無再致電D6,認為D6之後會聯絡番自己,廢事嘈住佢,至11月19日中午才收到通知D6被捕。證人指D6於2019年中搬走,有留底好多書本和衣物。
📌生理鹽水
D6天生眼有問題,細個證人已有幫佢買眼藥水,曾見女兒滴生理鹽水並有問是何物,D6指代替用,因眼藥水貴。
📌手套
證人無見過D6戴,但洗衣籃有見過,是D6做gym時用。Gym位於青衣,D6每星期都去,搬之後也是。
-控方需時準備,休庭15分鐘-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證人案發一星期前已約D6,案發中午已打唔通電話,而被告之前也試過爽約,證人出門中途亦無再作任何形式聯絡,理應在出門前先確認。
證人指她2019年無使用WhatsApp,只有用微信和Line,她的朋友也是用這兩個。控方質疑證人身為母親,為什麼不以WhatsApp 和女兒通訊,證人指打電話同樣方便,如果電話唔應WhatsApp都唔應架啦。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她無WhatsApp習慣和約去公司食飯係講大話。
———————
控方質疑被告眼睛有問題應該看醫生,如果眼藥水貴亦可以代為購買。證人解釋有就被告眼睛問題帶她看醫生,被告細個時有買眼藥水給她,但大學後則由被告自己買。證人不清楚生理鹽水可用作洗眼和洗傷口的示威用途,不同意控方指講大話。
證人沒有親眼見過被告戴手套做gym,只是女兒告知。庭上播出THA拍攝被告裝束片段,證人指不太認得。證人指被告有試過着黑色衫一齊食飯,而且被告黑色衫比較多,但不會戴着手套一齊食。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由於她無見過被告,所以不知道她確實去邊和做什麼。
-辯方沒有覆問,D6案情完結-
D7選擇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傳召D7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主問開始前,法官向證人解釋,證人有權利拒絕作出任何會招致被起訴干犯刑事罪行的發問。證人為當晚事件被捕213人的其中一人,其分拆案件將在6月審理。辯方已向證人解釋作供的影響,法庭向證人解釋其緘默權利,控方指其證供可能會用作證人之案件審訊用。
[1301休庭至1415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非法集結 #0908旺角
D1:陳(18) / D2:鍾(29) / D3:黃(25)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D1及D3申請押後,因今天才收到由控方提供約100GB片段,辯方需時處理片段及有關文件,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案件申請押後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3日下午2:30同庭提堂
D1有報到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期間D1及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承認控罪(1)(2)‼️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是被告自己、父親、前雇主及朋友所撰寫。
被告稱當時是一時衝動而參與本案罪行,事後已感到非常後悔,事件亦已經經歷了三年,望法庭輕判,亦能夠早日完成法律責任,能夠照顧年邁體弱的嫲嫲。
父親形容被告人是一位盡責及孝,當時兒子只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望法官輕判,能夠照顧年邁的嫲嫲。
前雇主形容被告人是一個工作盡責態度認真的員工,當被告人完成法律責任後,願意再次聘請。
被告現年29歲大學畢業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從事電腦程式工作,每月有將部份收入作為家用。
[3:40] 休庭
控方形容事發當日最高峯期人數約200人;雙方確認當日是沒有示威者用雜物搗路,只有示威者行出馬路搗塞交通。亦沒有證據顯示D2有用雷射筆直接照射警署建築物或警員。控方亦確認當日沒有任何傷亡及財物損失。
控方沒有反對繼續保釋,但D2希望儘快完成法律責任,因此主動申請撤銷擔保。
先為D2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押後至2月1日下午2:30同庭聽取控方修訂控罪及有些事項的商議及進行判刑。
[4:23]完畢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非法集結 #0908旺角
D1:陳(18) / D2:鍾(29) / D3:黃(25)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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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申請押後,因今天才收到由控方提供約100GB片段,辯方需時處理片段及有關文件,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案件申請押後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3日下午2:30同庭提堂
D1有報到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期間D1及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承認控罪(1)(2)‼️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是被告自己、父親、前雇主及朋友所撰寫。
被告稱當時是一時衝動而參與本案罪行,事後已感到非常後悔,事件亦已經經歷了三年,望法庭輕判,亦能夠早日完成法律責任,能夠照顧年邁體弱的嫲嫲。
父親形容被告人是一位盡責及孝,當時兒子只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望法官輕判,能夠照顧年邁的嫲嫲。
前雇主形容被告人是一個工作盡責態度認真的員工,當被告人完成法律責任後,願意再次聘請。
被告現年29歲大學畢業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從事電腦程式工作,每月有將部份收入作為家用。
[3:40] 休庭
控方形容事發當日最高峯期人數約200人;雙方確認當日是沒有示威者用雜物搗路,只有示威者行出馬路搗塞交通。亦沒有證據顯示D2有用雷射筆直接照射警署建築物或警員。控方亦確認當日沒有任何傷亡及財物損失。
控方沒有反對繼續保釋,但D2希望儘快完成法律責任,因此主動申請撤銷擔保。
先為D2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押後至2月1日下午2:30同庭聽取控方修訂控罪及有些事項的商議及進行判刑。
[4:23]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下午進度
⏺️D7辯方證人尹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詳盡描述案發當晚,女友來接他放工後,如何由工作地點(申子居酒屋)離開,並帶著D7由旺角沿彌敦道找路線離開,期間亦曾穿過彌敦道南北行車線之間的花槽,進入向駿發花園方向的窄路,不久見身旁有一人墜地,證人同D7想了解下該名人士的狀況,但瞬間有十多名面露驚慌人士跑入窄巷在證人旁邊走過,證人當刻將D7抱起,進入寶靈大廈一已關門的入口的窄小空間內。同時也有若干名人士停留在此空間。
及後證人見到有一大群人走向窄巷而且發生人叠人情況,並見到消防員救人經過。證人亦知道D7背囊內有三支生理鹽水,口罩,用途亦是保護自己的。證人與D7都沒有參與示威活動。
🔹主控盤問
-證人回應主控問題表示知道當年全港幾個地區都持續有示威事件,但不同意主控表示D7送證人上班是有危險。而當晚他們的目的地是駿發花園韓性朋友家,而由上班地點去駿發花園是腳程可達之處,沒有交通阻塞的問題。由於證人與D7已多日不見,故都選擇約見,並無不合理。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出去朋友家借宿一事只是虛構,是證人捏造出來的謊言。主控質疑證人選擇的行人巷衛生條件差,女友應該不喜歡,所以不合理,但證人認為當時的選擇是合理的。主控指出證人當時沒有因為見到警察而轉彎,因為警察已被迫到後退,證人不同意。主控亦指出證人沒有選擇較安全的咸美頓街?證人同意有其他選擇。證人亦強調選擇留低在寶靈大廈凹位是合理,因為跑來的人面容驚慌,不宜向反方向走去。
🔸辯方覆問
澄清證人有考慮D7的人身安全。安全路線的選擇方面,因證人考慮想找一條時間最短的路線,衡量過後才作的選擇。
📌案件管理
D7 D8辯方案情已完
D9會出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11會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0930同庭續審。
[1655完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下午進度
⏺️D7辯方證人尹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詳盡描述案發當晚,女友來接他放工後,如何由工作地點(申子居酒屋)離開,並帶著D7由旺角沿彌敦道找路線離開,期間亦曾穿過彌敦道南北行車線之間的花槽,進入向駿發花園方向的窄路,不久見身旁有一人墜地,證人同D7想了解下該名人士的狀況,但瞬間有十多名面露驚慌人士跑入窄巷在證人旁邊走過,證人當刻將D7抱起,進入寶靈大廈一已關門的入口的窄小空間內。同時也有若干名人士停留在此空間。
及後證人見到有一大群人走向窄巷而且發生人叠人情況,並見到消防員救人經過。證人亦知道D7背囊內有三支生理鹽水,口罩,用途亦是保護自己的。證人與D7都沒有參與示威活動。
🔹主控盤問
-證人回應主控問題表示知道當年全港幾個地區都持續有示威事件,但不同意主控表示D7送證人上班是有危險。而當晚他們的目的地是駿發花園韓性朋友家,而由上班地點去駿發花園是腳程可達之處,沒有交通阻塞的問題。由於證人與D7已多日不見,故都選擇約見,並無不合理。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出去朋友家借宿一事只是虛構,是證人捏造出來的謊言。主控質疑證人選擇的行人巷衛生條件差,女友應該不喜歡,所以不合理,但證人認為當時的選擇是合理的。主控指出證人當時沒有因為見到警察而轉彎,因為警察已被迫到後退,證人不同意。主控亦指出證人沒有選擇較安全的咸美頓街?證人同意有其他選擇。證人亦強調選擇留低在寶靈大廈凹位是合理,因為跑來的人面容驚慌,不宜向反方向走去。
🔸辯方覆問
澄清證人有考慮D7的人身安全。安全路線的選擇方面,因證人考慮想找一條時間最短的路線,衡量過後才作的選擇。
📌案件管理
D7 D8辯方案情已完
D9會出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11會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0930同庭續審。
[1655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1]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王,劉(20-2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9/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朱,廖,劉(18-30) #審訊 [1/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黎美芬(39) 盜竊 #休班就偷竊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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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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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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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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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堯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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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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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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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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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黎(18-25)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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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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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9/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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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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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黎美芬(39) 盜竊 #休班就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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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1/6]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1/6]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
前言:
控罪與申請人:
是次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涉及兩人,即王(25)和劉(20),下稱A1和A2,他們是原審的A1和A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下稱原審法官)裁定他們以下控罪成立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名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最後,原審法官於2021年9月3日判處兩名申請人3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3
兩名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的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0日21:15時,當涉案警員的車輛到達亞皆老街至通菜街交界時,發現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交界堵路,包括A1及A2,他們兩人被指稱將垃圾膠袋放在馬路上。同時間,有些人在惠豐中心與彌敦道的行人路轉角位聚集,他們有叫囂和鼓掌。其後,涉案警員下車追截示威者。最後,涉案警員成功追截並制服A1及A2。
原審時的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
簡單而言,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如下:
1:兩名申請人就是最後被截停並制服的二人;
2:在案發時,有人在行人路上叫囂;和
3:兩名申請人在案發時,有作出堵路的行為。
因此,原審法官裁定案發時出現非法集結,而兩名申請人在這時作出堵路的行為,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
詳細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下文是今日的聆訊內容:
申請方陳詞:
A1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A2亦有到庭應訊,而他則由大律師代表。
在彭偉昌法官詢問下,A1表示撤銷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法庭駁回A1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大律師表示會撤回上訴理由3,即涉案非法集結是否多於3人參與。法庭批准,亦表示這理由在FACC6/2021案的判決出爐後,不應被提出。
A2大律師表示上訴理由1和2的內容大致為:A2是否就是作出堵路的白衣人,因為現場是有少數的白衣人;以及涉案警員的證供有分歧。當這些分歧累積起來時,定罪變得不安穩。
彭偉昌法官指即使涉案警員的證供有不同,但不代表相關證供不可信,因為現場人們的情緒高漲,故各人的專注點不同。而且,A2在原審時沒有作供,不能解釋他在當時的作為。此外,上訴方的困難處是現場已出現非法集結,其實假設A2在現場舉手叫囂,他亦已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上訴方亦很難「退一步」。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結果:
法庭駁回A2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大致已在庭上與大律師溝通時指出,而簡單書面理由會在3個月內頒布。因此,法庭向A2解釋「減時」的內容,意即A2有權利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A2可能會被「加監」。
後語:
彭偉昌法官希望上訴方大律師明白法庭在庭上不是希望打斷上訴方的陳詞,而是希望指出上訴方的困難處。倒過來,他是欣賞大律師對自己論點的堅持。上訴方大律師表示明白。
=============
附錄: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A3的判刑 (監禁10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4
A4的裁決 (控罪撤銷):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
前言:
控罪與申請人:
是次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涉及兩人,即王(25)和劉(20),下稱A1和A2,他們是原審的A1和A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下稱原審法官)裁定他們以下控罪成立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名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最後,原審法官於2021年9月3日判處兩名申請人3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3
兩名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的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0日21:15時,當涉案警員的車輛到達亞皆老街至通菜街交界時,發現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交界堵路,包括A1及A2,他們兩人被指稱將垃圾膠袋放在馬路上。同時間,有些人在惠豐中心與彌敦道的行人路轉角位聚集,他們有叫囂和鼓掌。其後,涉案警員下車追截示威者。最後,涉案警員成功追截並制服A1及A2。
原審時的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
簡單而言,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如下:
1:兩名申請人就是最後被截停並制服的二人;
2:在案發時,有人在行人路上叫囂;和
3:兩名申請人在案發時,有作出堵路的行為。
因此,原審法官裁定案發時出現非法集結,而兩名申請人在這時作出堵路的行為,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
詳細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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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今日的聆訊內容:
申請方陳詞:
A1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A2亦有到庭應訊,而他則由大律師代表。
在彭偉昌法官詢問下,A1表示撤銷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法庭駁回A1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大律師表示會撤回上訴理由3,即涉案非法集結是否多於3人參與。法庭批准,亦表示這理由在FACC6/2021案的判決出爐後,不應被提出。
A2大律師表示上訴理由1和2的內容大致為:A2是否就是作出堵路的白衣人,因為現場是有少數的白衣人;以及涉案警員的證供有分歧。當這些分歧累積起來時,定罪變得不安穩。
彭偉昌法官指即使涉案警員的證供有不同,但不代表相關證供不可信,因為現場人們的情緒高漲,故各人的專注點不同。而且,A2在原審時沒有作供,不能解釋他在當時的作為。此外,上訴方的困難處是現場已出現非法集結,其實假設A2在現場舉手叫囂,他亦已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上訴方亦很難「退一步」。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結果:
法庭駁回A2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大致已在庭上與大律師溝通時指出,而簡單書面理由會在3個月內頒布。因此,法庭向A2解釋「減時」的內容,意即A2有權利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A2可能會被「加監」。
後語:
彭偉昌法官希望上訴方大律師明白法庭在庭上不是希望打斷上訴方的陳詞,而是希望指出上訴方的困難處。倒過來,他是欣賞大律師對自己論點的堅持。上訴方大律師表示明白。
=============
附錄: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A3的判刑 (監禁10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4
A4的裁決 (控罪撤銷):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前覆核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
各方已簽署第二份承認事實並呈交法庭。本案審訊應可在原定的7天審期內完成(3月16-24日)。
上次上庭時沒有法律代表的D2已找到律師,審訊時將由 #莊靜敏大律師 代表;D3則續由 #鄧灝程大律師 代表。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開審,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前覆核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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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已簽署第二份承認事實並呈交法庭。本案審訊應可在原定的7天審期內完成(3月16-24日)。
上次上庭時沒有法律代表的D2已找到律師,審訊時將由 #莊靜敏大律師 代表;D3則續由 #鄧灝程大律師 代表。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開審,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陳,黎(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證人的證供分析: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
關於A2,例如:(1)A2就著課程是否要求自己拍攝照片多次更改說法;(2)A2理應知道組員的功課狀況,但在盤問下多次不正面回答;(3)A2就有關在柯士甸站內折返又重新入閘查看手機的解釋並不合理;(4)A2在庭上表示不記得陌生的洗眼男子的外觀,亦沒有特別拍攝,但他曾提及自己在當時會拍攝不同與示威相關的照片,因此他理應拍攝陌生男子的情況,但他沒有,可說是背道而馳;和(5)A2指他當時曾收起相機,這與他想拍攝現場情況互相矛盾。
關於A13,例如:(1)就著A13帶口罩的解釋,他的答案反覆,前後不一;(2)A13沒有因應社會狀況而調整入貨量,不合常理;(3)A13沒有因社會事件而調整下班時間,特別是在晚上,示威活動最激烈的時間,是不合常理;(4)A13就戴上手套的目的的說法亦前後不一;和(5)A13指駕車時有看Google map,因為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因此他是知悉連翔道沒有示威活動,故此盡量避免使用彌敦道,但是下車走回家時不使用Google map,解釋是不需要,這與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的說法自相矛盾。
至於DW3,即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逃跑證供:
法庭認為A2和A13在現場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罪行而逃跑,故不會在考慮控罪1的裁決時考慮逃跑證供。
現場人們是否能夠離開現場:
法庭認為案發現場四通八達,現場人們理應有途徑離開。此外,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警方亦多次發射不同彈藥。法庭認為遠至咸美頓街亦應可以看到相關人群和景況,亦聽到現場的聲音,故此,看到景況的人必然會離開現場。此外,暴動歷時約60分鐘,故人們是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
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按控方案情而言,現場已發生暴動。法庭亦留意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大廈多處有燈光,法庭認為這些人會害怕案發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無辜的第三者:
法庭認為人們前往現場亦非易事,因為現場已經多處封路、一些交通工具已關閉、現場情況亦危險。因此前住該處的人,定必有一定程度的決心。
A2大律師引用一些照片和短片,旨在指出有途人出現在現場。法庭認為是難以從短短的片段或一些照片便能就相中人的角色作出判斷。當然,法庭不是指在場便是示威者。
A2和A13是否有參與暴動:
基於上述分析,並進一步考慮到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控罪2的分析: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控方的說法不是唯一推論。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罪名撤銷。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A13的保釋被撤銷。
=============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55A_2020.docx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陳,黎(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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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證人的證供分析: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
關於A2,例如:(1)A2就著課程是否要求自己拍攝照片多次更改說法;(2)A2理應知道組員的功課狀況,但在盤問下多次不正面回答;(3)A2就有關在柯士甸站內折返又重新入閘查看手機的解釋並不合理;(4)A2在庭上表示不記得陌生的洗眼男子的外觀,亦沒有特別拍攝,但他曾提及自己在當時會拍攝不同與示威相關的照片,因此他理應拍攝陌生男子的情況,但他沒有,可說是背道而馳;和(5)A2指他當時曾收起相機,這與他想拍攝現場情況互相矛盾。
關於A13,例如:(1)就著A13帶口罩的解釋,他的答案反覆,前後不一;(2)A13沒有因應社會狀況而調整入貨量,不合常理;(3)A13沒有因社會事件而調整下班時間,特別是在晚上,示威活動最激烈的時間,是不合常理;(4)A13就戴上手套的目的的說法亦前後不一;和(5)A13指駕車時有看Google map,因為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因此他是知悉連翔道沒有示威活動,故此盡量避免使用彌敦道,但是下車走回家時不使用Google map,解釋是不需要,這與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的說法自相矛盾。
至於DW3,即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逃跑證供:
法庭認為A2和A13在現場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罪行而逃跑,故不會在考慮控罪1的裁決時考慮逃跑證供。
現場人們是否能夠離開現場:
法庭認為案發現場四通八達,現場人們理應有途徑離開。此外,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警方亦多次發射不同彈藥。法庭認為遠至咸美頓街亦應可以看到相關人群和景況,亦聽到現場的聲音,故此,看到景況的人必然會離開現場。此外,暴動歷時約60分鐘,故人們是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
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按控方案情而言,現場已發生暴動。法庭亦留意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大廈多處有燈光,法庭認為這些人會害怕案發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無辜的第三者:
法庭認為人們前往現場亦非易事,因為現場已經多處封路、一些交通工具已關閉、現場情況亦危險。因此前住該處的人,定必有一定程度的決心。
A2大律師引用一些照片和短片,旨在指出有途人出現在現場。法庭認為是難以從短短的片段或一些照片便能就相中人的角色作出判斷。當然,法庭不是指在場便是示威者。
A2和A13是否有參與暴動:
基於上述分析,並進一步考慮到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控罪2的分析: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控方的說法不是唯一推論。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罪名撤銷。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A13的保釋被撤銷。
=============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55A_2020.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穿制服當值,主要職責是發警告及在旺角警署二樓的觀察點當觀察員。2037時她觀察到約7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集結,當時她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曾在警署側門投擲玻璃樽,之後留在觀察點繼續觀察警署外的人群。
2200時她仍身處觀察點,觀察到超過160名示威者在警署附近集結,有人手持雷射槍,發出藍光和綠光。她的眼睛有被照射到,但她有戴保護裝備,包括防止雷射光的眼鏡。她亦有用揚聲器叫人群不要向她發射雷射光。示威者有講反政府、反警察的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2215時現場情況沒有變,於是警方開始警署防衛。
2220時有人向警署正門投擲汽油彈,PW1遂立即用揚聲器警告對方立即停止攻擊警署,否則會使用橡膠子彈或布袋彈作驅散,同時亦有向西洋菜南街、太子道西及彌敦道高舉橙旗警告(「速離 否則開槍」)。
🔗辯方D1盤問
本案發生之前PW1已駐守旺角警署一段時間,熟悉附近一帶地理位置。她估計旺角警署正門與地鐵站B2出門對面別樹一居相隔5條行車線,即相距約50米。
她在本案發生前已曾見過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閉路電視及警員;案發當晚她見到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和警員出入的位置,但她所站位置無法觀察到有沒有人照射警署。她確認當晚警方有用強光照向街上市民,目的是澄清他們手上有沒有危險物品,並指出他們是自己發出警告的對象。但這不是她所下的指令,而是由警員行判斷要這樣做。
🔗辯方D3盤問
PW1在警署觀察的工作由案發當晚約8時開始直至翌日凌晨1時。當晚大部分時間警方沒有封路,但有些時候示威者行為令交通有阻塞。大致上公共交通工具仍可行駛,有人上落車。她確認當晚亦有途經現場、不是示威者的路人;看到現場情況仍會停留的就不是一般路人。她很確定,在她所觀察的位置(太子道西、西洋菜南街、彌敦道)不會有人停留等車,因為車站是在另一邊。
🔗辯方D4盤問
PW1在主問時曾估算現場示威人數,當中包括「just there」的人--包括影相的人、著黃色背心的人(記者)。她沒有留意晚上約11點半地鐵B2出口已關閉。她不反對辯方所指,B2出口對面有小巴站。
📌相片(列為MFI-1)
辯方指出,相中人士著白衫而不是著黑衫,問PW1是否同樣視其為示威者?
PW1稱,路人見到現場情況通常好快會離開,所以沒有計算在集結人士之內。
-PW1作供完畢-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穿制服當值,主要職責是發警告及在旺角警署二樓的觀察點當觀察員。2037時她觀察到約7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集結,當時她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曾在警署側門投擲玻璃樽,之後留在觀察點繼續觀察警署外的人群。
2200時她仍身處觀察點,觀察到超過160名示威者在警署附近集結,有人手持雷射槍,發出藍光和綠光。她的眼睛有被照射到,但她有戴保護裝備,包括防止雷射光的眼鏡。她亦有用揚聲器叫人群不要向她發射雷射光。示威者有講反政府、反警察的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2215時現場情況沒有變,於是警方開始警署防衛。
2220時有人向警署正門投擲汽油彈,PW1遂立即用揚聲器警告對方立即停止攻擊警署,否則會使用橡膠子彈或布袋彈作驅散,同時亦有向西洋菜南街、太子道西及彌敦道高舉橙旗警告(「速離 否則開槍」)。
🔗辯方D1盤問
本案發生之前PW1已駐守旺角警署一段時間,熟悉附近一帶地理位置。她估計旺角警署正門與地鐵站B2出門對面別樹一居相隔5條行車線,即相距約50米。
她在本案發生前已曾見過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閉路電視及警員;案發當晚她見到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和警員出入的位置,但她所站位置無法觀察到有沒有人照射警署。她確認當晚警方有用強光照向街上市民,目的是澄清他們手上有沒有危險物品,並指出他們是自己發出警告的對象。但這不是她所下的指令,而是由警員行判斷要這樣做。
🔗辯方D3盤問
PW1在警署觀察的工作由案發當晚約8時開始直至翌日凌晨1時。當晚大部分時間警方沒有封路,但有些時候示威者行為令交通有阻塞。大致上公共交通工具仍可行駛,有人上落車。她確認當晚亦有途經現場、不是示威者的路人;看到現場情況仍會停留的就不是一般路人。她很確定,在她所觀察的位置(太子道西、西洋菜南街、彌敦道)不會有人停留等車,因為車站是在另一邊。
🔗辯方D4盤問
PW1在主問時曾估算現場示威人數,當中包括「just there」的人--包括影相的人、著黃色背心的人(記者)。她沒有留意晚上約11點半地鐵B2出口已關閉。她不反對辯方所指,B2出口對面有小巴站。
📌相片(列為MFI-1)
辯方指出,相中人士著白衫而不是著黑衫,問PW1是否同樣視其為示威者?
PW1稱,路人見到現場情況通常好快會離開,所以沒有計算在集結人士之內。
-PW1作供完畢-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