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6]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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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十位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黎,*,彭,林,林,梁,梁(16-26) #裁決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戴(40)🛑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余健華(29) 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一日影十個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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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6]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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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十位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黎,*,彭,林,林,梁,梁(16-26) #裁決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戴(40)🛑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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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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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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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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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余健華(29) 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一日影十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20)/D3:*(26)
D4:*(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提訊
D2:戴(41) 🛑D2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3、4、5罪名成立
D6、7、8、9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
D1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4日0930作求情及判刑,所有定罪被告還押。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20)/D3:*(26)
D4:*(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提訊
D2:戴(41) 🛑D2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3、4、5罪名成立
D6、7、8、9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
D1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4日0930作求情及判刑,所有定罪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
是次求情涉及10名被告,分別是:A1歐陽(25),A2翟(28),A3湛(19),A4陳(18),A6鄭(25),A7莊(28),A8周(19),A9周(19),A10簡(24),和A11黎(2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暴動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作了進一步求情。控方亦向法庭提交了DCCC751/2020案和DCCC409,768/2020案的判刑。
A1: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A1他人對他的讚揚。此外,A1有良好家庭和正當工作,亦是孝順顧家的人。
今日,辯方向法庭呈上由區議員、中學老師、和上司所撰寫的求情信。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1在本案沒有裝備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A2: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2是有正當職業和孝順父母。從案情來看,A2並沒有參與破壞行為,其在案發時的裝備和裝束也欠奉。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640/2020案。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在判刑時曾考慮社會風氣已由治及興的情況,並認為被告們因此而重犯機會低。此外,李慶年法官亦曾考慮到有被告並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故量刑或可有下調的空間,但辯方同意這些區域法院案例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DCCC640/2020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50
林偉權法官聽畢後指「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應是沒有加刑因素。
辯方同意,並感謝法庭指正。
A3: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3撰寫的求情信,讓法庭更了解A3的個人背景,A3亦指自己會善用在囚的時間增值自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3犯案時年青。
A4: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4家人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A4的家庭背景和經歷。雖然A4成績一般,但心地沒惡意,亦有心儀職業,亦是家庭的支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4犯案時年青。
A6: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751/2020案。法庭強調這案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若有值得參考之內容,是可以參考的。
簡單而言,大律師指本案發生之時,相信當時被告們未必想過會入獄,但現時已留下不可磨滅和不可洗脫的印記。
此外,本案與其他涉及不斷重犯的被告的案件有別,本案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因為社會已由亂及治,法例上亦有國安法的實行和未來23條的立法,故此將來未必有與2019年的社運相關的事件。還有,媒體亦反映20大的目標也涉及青年人。
故此,辯方希望法庭在量刑時特別應考慮阻嚇性的比重,將創傷性降低,避免「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A7:
辯方同意本案涉及嚴重控罪,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到被告們獨特的個人背景,和在審訊處理方法都不同,讓他們可以合適時間重投社會,發光發熱,為社會出力。事實上,本案被告們原本是未來社會之柱,在合適的位置發光發熱。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示A7是努力、有清晰的夢想、和愛家的人。幸運地,A7在近年就發展自己的夢想有大突破,其作品亦給予社會支持和能幫助他人。當然,判刑對其夢想有影響,A7亦要承擔責任,但A7有其家人朋友的支持。
A7所撰的求情信提及自己一直以來的心路歷程,他現在學會欣賞平凡,亦對本案有所反省。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7個人的反思,加上社會紛圍的轉變,其重犯機會低,在至親的支持下走回正路,希望可以寛鬆處理。
A8: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雖然A8的家庭的經濟情況一般,但「生性」,有穩定工作,在讀書亦有當義工。此外,她打算將來繼續沿廚藝方面繼續進修和發展。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8即使在法庭免除報到後仍準時出席聆訊,可見A8是會承擔責任的人,實屬難得。
A9: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9有良好家庭背景,成績良好,亦有抱負。一系列的求情信可以反映這情況。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9的裝備只是口罩,這不是加刑因素、年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和重犯機會低。
A10: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10犯案時年輕,有正當職業和良好家庭背景。
辯方指若非本案,A10原本是大好青年,但案發後,他仍然積極工作,因此得到公司賞識而升職。A10亦感謝法庭批准保釋和調整宵禁和報到的時間,能讓他平衡生活。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判刑會打擊A10,而A10亦因此而自責,故此A10重犯機會低,並相信A10能重新振作,在未來貢獻香港。
A11: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A11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而且距今已有一段長時間,仍沒有犯案,沒有像其他人般案底累累。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雖然A11家境不富俗,但努力工作以照顧家人,再加上她有未來的計劃後,重犯機會低。
此外,雖然A11有裝備,即額外的外套,但這不是攻擊性武器,故A11在暴動的參與程度低。
================
11:00判刑。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林偉權法官 #求情
================
是次求情涉及10名被告,分別是:A1歐陽(25),A2翟(28),A3湛(19),A4陳(18),A6鄭(25),A7莊(28),A8周(19),A9周(19),A10簡(24),和A11黎(2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暴動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作了進一步求情。控方亦向法庭提交了DCCC751/2020案和DCCC409,768/2020案的判刑。
A1: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A1他人對他的讚揚。此外,A1有良好家庭和正當工作,亦是孝順顧家的人。
今日,辯方向法庭呈上由區議員、中學老師、和上司所撰寫的求情信。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1在本案沒有裝備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A2: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2是有正當職業和孝順父母。從案情來看,A2並沒有參與破壞行為,其在案發時的裝備和裝束也欠奉。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640/2020案。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在判刑時曾考慮社會風氣已由治及興的情況,並認為被告們因此而重犯機會低。此外,李慶年法官亦曾考慮到有被告並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故量刑或可有下調的空間,但辯方同意這些區域法院案例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DCCC640/2020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50
林偉權法官聽畢後指「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應是沒有加刑因素。
辯方同意,並感謝法庭指正。
A3: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3撰寫的求情信,讓法庭更了解A3的個人背景,A3亦指自己會善用在囚的時間增值自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3犯案時年青。
A4: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4家人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A4的家庭背景和經歷。雖然A4成績一般,但心地沒惡意,亦有心儀職業,亦是家庭的支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4犯案時年青。
A6: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751/2020案。法庭強調這案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若有值得參考之內容,是可以參考的。
簡單而言,大律師指本案發生之時,相信當時被告們未必想過會入獄,但現時已留下不可磨滅和不可洗脫的印記。
此外,本案與其他涉及不斷重犯的被告的案件有別,本案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因為社會已由亂及治,法例上亦有國安法的實行和未來23條的立法,故此將來未必有與2019年的社運相關的事件。還有,媒體亦反映20大的目標也涉及青年人。
故此,辯方希望法庭在量刑時特別應考慮阻嚇性的比重,將創傷性降低,避免「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A7:
辯方同意本案涉及嚴重控罪,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到被告們獨特的個人背景,和在審訊處理方法都不同,讓他們可以合適時間重投社會,發光發熱,為社會出力。事實上,本案被告們原本是未來社會之柱,在合適的位置發光發熱。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示A7是努力、有清晰的夢想、和愛家的人。幸運地,A7在近年就發展自己的夢想有大突破,其作品亦給予社會支持和能幫助他人。當然,判刑對其夢想有影響,A7亦要承擔責任,但A7有其家人朋友的支持。
A7所撰的求情信提及自己一直以來的心路歷程,他現在學會欣賞平凡,亦對本案有所反省。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7個人的反思,加上社會紛圍的轉變,其重犯機會低,在至親的支持下走回正路,希望可以寛鬆處理。
A8: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雖然A8的家庭的經濟情況一般,但「生性」,有穩定工作,在讀書亦有當義工。此外,她打算將來繼續沿廚藝方面繼續進修和發展。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8即使在法庭免除報到後仍準時出席聆訊,可見A8是會承擔責任的人,實屬難得。
A9: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9有良好家庭背景,成績良好,亦有抱負。一系列的求情信可以反映這情況。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9的裝備只是口罩,這不是加刑因素、年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和重犯機會低。
A10: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10犯案時年輕,有正當職業和良好家庭背景。
辯方指若非本案,A10原本是大好青年,但案發後,他仍然積極工作,因此得到公司賞識而升職。A10亦感謝法庭批准保釋和調整宵禁和報到的時間,能讓他平衡生活。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判刑會打擊A10,而A10亦因此而自責,故此A10重犯機會低,並相信A10能重新振作,在未來貢獻香港。
A11: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A11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而且距今已有一段長時間,仍沒有犯案,沒有像其他人般案底累累。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雖然A11家境不富俗,但努力工作以照顧家人,再加上她有未來的計劃後,重犯機會低。
此外,雖然A11有裝備,即額外的外套,但這不是攻擊性武器,故A11在暴動的參與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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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判刑。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位被告(18-2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歐陽(25)/ A2翟(28)/ A3湛(19)
A4陳(18)/ A6鄭(25)/ A7莊(28)/
A8周(19)/ A9周(19)/ A10簡(24)/
A11黎(22)
*上述被告已還押21日
控罪:#暴動罪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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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上述10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17日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人們「營救理大」,借「圍魏救趙」以分散警力。其時,示威者正佔領理工大學,並遭警方圍堵。這使九龍多處地方都有騷亂。
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00時,警方驅趕位處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因此示威者退至彌敦道,並向旺角方向且戰且退。約22:45時,示威者退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且聚上1000至2000人,他們組成傘陣和用木板遮擋,與警察對抗超過40分鐘。當時,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約200枚汽油彈,警察亦不斷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
約23:26時,速龍小隊由窩打老道與碧街東交界向西推進,而駐守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機動部隊則向北推進,因此位處彌敦道的示威者大部份向北逃走,有些則越過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繼續向北跑,有些因速龍小隊在前方,即從從碧街的東面前來,封著他們的去路,而改往碧街西面跑去,而那處就是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該處有一建構物,形成兩條窄巷。在案發時,有大量人士同時湧進並塞在那兩條窄巷內。其後,警察控制那些人群及封鎖該處。最後,被困在那兩條窄巷內的人在稍後一一被警察帶出來及遭到拘捕。
總的而言,警方最後在涉案封鎖區內拘捕了213人,包括在今日判刑的10名被告。
在案發時,有4名警員受傷、和有街燈和欄桿等物被破壞。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10名被告:
1:在警察採取㚒擊行動前都已身處暴動範圍;
2:必定知悉肇事的彌敦道發生暴動;
3:不是因在案發時走避不及或慌忙逃進涉案小巷受而被捕;
4:管有示威用的裝備*(只涉A3,8,9,10和11);和
5:在暴動的角色是「鼓勵者」。
*A3管有1個防毒面具和1個頸套;A8管有1個口罩和1個未開封口罩;A9管有1個口罩;A10管有1隻手套;A11管有1件額外的長袖外套
量刑考慮: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根據CACC113/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是要考慮暴動的整體環境,亦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根據CACC130/2017案,上訴法庭指出就著暴動罪的罪行,但當犯案的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此外,暴動罪是需要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和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達到保護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目的,亦避免社會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案底和求情總結:
除A11在案發時有1項與本案控罪不相關的定罪紀錄外,其他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定罪紀錄。
簡單而言,10位被告都是年青,均有不錯的背景,有前途和遠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此外,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指本案被告在涉案暴動的參與程度低,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亦有建議法庭採納監禁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本案暴動是發生在九龍的核心地區。以當時的情況而言,此暴動是加士居道暴動的延續,時間為22:45時至23:26時,歷時約40分鐘。其時,示威者的數量遠超警員,有1000至2000名,他們共投擲了約250枚汽油彈以阻止警方推進,極之暴力,令觀看新聞片段的市民驚懼。而當在警方採取夾擊行動後令示威者潰散,且拘捕213人後,現場滿目瘡痍,路上滿佈雜物和示威者遺下的裝備,附近亦有交通燈、街燈、和欄桿被破壞。事後亦有4名警員受傷。
即使被告們在本案是「鼓勵者」,但他們的罪責不輕,若果輕判,會發出錯誤信息;即使法庭相信本案會為本案被告帶來教訓,故日後重犯機會低,法庭仍需訂出合適判刑,以反映要守法的信息。
A4大律師希望法庭為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的刑期與本案的嚴重性不相稱,故拒絕為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不認為本案涉及延誤的情況。
考慮過上文提及過的案例和本案被告們的案情後,就暴動罪,法庭予以監禁 4 年 9 個月作量刑基準。進一步考慮被告們的背景,和大律師為他們所作的求情後(包括案底紀錄、在審訊時同意的案情、被告們準時到庭、和年紀等),法庭作出以下判處‼️
A1,2,6,7,10和11:監禁 4 年 4 個月
A3,4,8和9:監禁 4 年 2 個月
後語:
判刑後,林偉權法官感謝控辯雙方的協助,亦期望辯方在日後可以更審慎與被告商討案情,即何謂「沒有證據」。若果發現控方有強烈的證據,便要及早認罪,不要抱著「搏」的心態,然後案件過去數年多後判刑,屆時一些年青被告也已過21歲(例如A4),這時刑罰選項已經有限,這情況並不理想。當然,法庭不是叫被告即使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仍然認罪。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461A_2021.docx&mobile=N
================
附錄:涉及同日同地的案件的判刑
DCCC409,768/2020案:(由香淑嫻暫委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20
DCCC751/2020案:(由謝沈智慧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2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位被告(18-2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歐陽(25)/ A2翟(28)/ A3湛(19)
A4陳(18)/ A6鄭(25)/ A7莊(28)/
A8周(19)/ A9周(19)/ A10簡(24)/
A11黎(22)
*上述被告已還押21日
控罪:#暴動罪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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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上述10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17日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人們「營救理大」,借「圍魏救趙」以分散警力。其時,示威者正佔領理工大學,並遭警方圍堵。這使九龍多處地方都有騷亂。
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00時,警方驅趕位處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因此示威者退至彌敦道,並向旺角方向且戰且退。約22:45時,示威者退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且聚上1000至2000人,他們組成傘陣和用木板遮擋,與警察對抗超過40分鐘。當時,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約200枚汽油彈,警察亦不斷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
約23:26時,速龍小隊由窩打老道與碧街東交界向西推進,而駐守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機動部隊則向北推進,因此位處彌敦道的示威者大部份向北逃走,有些則越過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繼續向北跑,有些因速龍小隊在前方,即從從碧街的東面前來,封著他們的去路,而改往碧街西面跑去,而那處就是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該處有一建構物,形成兩條窄巷。在案發時,有大量人士同時湧進並塞在那兩條窄巷內。其後,警察控制那些人群及封鎖該處。最後,被困在那兩條窄巷內的人在稍後一一被警察帶出來及遭到拘捕。
總的而言,警方最後在涉案封鎖區內拘捕了213人,包括在今日判刑的10名被告。
在案發時,有4名警員受傷、和有街燈和欄桿等物被破壞。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10名被告:
1:在警察採取㚒擊行動前都已身處暴動範圍;
2:必定知悉肇事的彌敦道發生暴動;
3:不是因在案發時走避不及或慌忙逃進涉案小巷受而被捕;
4:管有示威用的裝備*(只涉A3,8,9,10和11);和
5:在暴動的角色是「鼓勵者」。
*A3管有1個防毒面具和1個頸套;A8管有1個口罩和1個未開封口罩;A9管有1個口罩;A10管有1隻手套;A11管有1件額外的長袖外套
量刑考慮: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根據CACC113/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是要考慮暴動的整體環境,亦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根據CACC130/2017案,上訴法庭指出就著暴動罪的罪行,但當犯案的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此外,暴動罪是需要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和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達到保護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目的,亦避免社會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案底和求情總結:
除A11在案發時有1項與本案控罪不相關的定罪紀錄外,其他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定罪紀錄。
簡單而言,10位被告都是年青,均有不錯的背景,有前途和遠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此外,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指本案被告在涉案暴動的參與程度低,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亦有建議法庭採納監禁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本案暴動是發生在九龍的核心地區。以當時的情況而言,此暴動是加士居道暴動的延續,時間為22:45時至23:26時,歷時約40分鐘。其時,示威者的數量遠超警員,有1000至2000名,他們共投擲了約250枚汽油彈以阻止警方推進,極之暴力,令觀看新聞片段的市民驚懼。而當在警方採取夾擊行動後令示威者潰散,且拘捕213人後,現場滿目瘡痍,路上滿佈雜物和示威者遺下的裝備,附近亦有交通燈、街燈、和欄桿被破壞。事後亦有4名警員受傷。
即使被告們在本案是「鼓勵者」,但他們的罪責不輕,若果輕判,會發出錯誤信息;即使法庭相信本案會為本案被告帶來教訓,故日後重犯機會低,法庭仍需訂出合適判刑,以反映要守法的信息。
A4大律師希望法庭為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的刑期與本案的嚴重性不相稱,故拒絕為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不認為本案涉及延誤的情況。
考慮過上文提及過的案例和本案被告們的案情後,就暴動罪,法庭予以監禁 4 年 9 個月作量刑基準。進一步考慮被告們的背景,和大律師為他們所作的求情後(包括案底紀錄、在審訊時同意的案情、被告們準時到庭、和年紀等),法庭作出以下判處‼️
A1,2,6,7,10和11:監禁 4 年 4 個月
A3,4,8和9:監禁 4 年 2 個月
後語:
判刑後,林偉權法官感謝控辯雙方的協助,亦期望辯方在日後可以更審慎與被告商討案情,即何謂「沒有證據」。若果發現控方有強烈的證據,便要及早認罪,不要抱著「搏」的心態,然後案件過去數年多後判刑,屆時一些年青被告也已過21歲(例如A4),這時刑罰選項已經有限,這情況並不理想。當然,法庭不是叫被告即使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仍然認罪。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461A_2021.docx&mobile=N
================
附錄:涉及同日同地的案件的判刑
DCCC409,768/2020案:(由香淑嫻暫委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20
DCCC751/2020案:(由謝沈智慧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2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
是次求情涉及10名被告,分別是:A1歐陽(25),A2翟(28),A3湛(19),A4陳(18),A6鄭(25),A7莊(28),A8周(19),A9周(19),A10簡(24),和A11黎(2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暴動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
#林偉權法官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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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求情涉及10名被告,分別是:A1歐陽(25),A2翟(28),A3湛(19),A4陳(18),A6鄭(25),A7莊(28),A8周(19),A9周(19),A10簡(24),和A11黎(2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暴動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7]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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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梁,朱,劉,楊,朱(18-31)🛑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3/20]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6/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7/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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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提堂 (#2020立法會選舉 選舉舞弊 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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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朱(38)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審訊 [1/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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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馮(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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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前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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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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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提堂 (#2020立法會選舉 選舉舞弊 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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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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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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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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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6/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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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提堂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
⏺答辯:
承認控罪(1) ✅
承認控罪(2)✅
⏺裁決
被告同意案情,裁定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多封包括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件,表示自被捕後有所反省,定罪影響未能任職社工巳受到很大教訓,犯案只因一時貪心,沒足夠現金流應付選舉開支需靠朋友籌集。母親求情信指關係本來一般,案發後有所改善,家人願意提供支持,另外朋友及屯門街坊指被告熱心服務如協助爭取低價買防疫用品。被告現年28歲,沒有案底,單親家庭長大,半工讀完成學業後成為註冊社工,不同機構協助不同階層及替學生服務。2014至2022年仍不停學習如考取山藝、拯溺等證書。
王官指案情嚴重因涉及選舉欺詐開支,一般會以監禁作判刑,但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才作考慮判刑。被告代表律師申請原條件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月26日 0930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提堂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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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承認控罪(1) ✅
承認控罪(2)✅
⏺裁決
被告同意案情,裁定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多封包括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件,表示自被捕後有所反省,定罪影響未能任職社工巳受到很大教訓,犯案只因一時貪心,沒足夠現金流應付選舉開支需靠朋友籌集。母親求情信指關係本來一般,案發後有所改善,家人願意提供支持,另外朋友及屯門街坊指被告熱心服務如協助爭取低價買防疫用品。被告現年28歲,沒有案底,單親家庭長大,半工讀完成學業後成為註冊社工,不同機構協助不同階層及替學生服務。2014至2022年仍不停學習如考取山藝、拯溺等證書。
王官指案情嚴重因涉及選舉欺詐開支,一般會以監禁作判刑,但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才作考慮判刑。被告代表律師申請原條件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月26日 0930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A3:朱(31)
A4:劉(21)/ A7:楊(18)/ A9:朱(23)
🔴各被告於審訊第一天正式承認控罪,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另外四名被告不承認控罪並已完成審訊,案件排期於明天1月10日上午10時於區域法院裁決。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1018開庭
#練錦鴻法官 向控方確認9月29日金鐘的情況,警方及傳媒錄像拍攝到17:20:52-17:26:18時於金鐘道,在力寶中心近添馬道東行線上曾發射64枚催淚彈及2枚燃燒彈。同意當時有示威者在政府總部使用橡根。
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練錦鴻法官 指被告當中沒有人指稱自己打算跟隨和平集會去政總外。
A3 辯方代表指被告只是在金鐘道被拘捕,並無指稱曾參與和平集會;其他辯方代表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早前已存檔書面求情陳詞。A3代表律師就背景資料補充,A4及A9新增一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求情信。
法庭決定會一併將認罪及不認罪一併處理,案件押後至1月13號早上10時判刑。
1036 完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A3:朱(31)
A4:劉(21)/ A7:楊(18)/ A9:朱(23)
🔴各被告於審訊第一天正式承認控罪,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另外四名被告不承認控罪並已完成審訊,案件排期於明天1月10日上午10時於區域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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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1018開庭
#練錦鴻法官 向控方確認9月29日金鐘的情況,警方及傳媒錄像拍攝到17:20:52-17:26:18時於金鐘道,在力寶中心近添馬道東行線上曾發射64枚催淚彈及2枚燃燒彈。同意當時有示威者在政府總部使用橡根。
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練錦鴻法官 指被告當中沒有人指稱自己打算跟隨和平集會去政總外。
A3 辯方代表指被告只是在金鐘道被拘捕,並無指稱曾參與和平集會;其他辯方代表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早前已存檔書面求情陳詞。A3代表律師就背景資料補充,A4及A9新增一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求情信。
法庭決定會一併將認罪及不認罪一併處理,案件押後至1月13號早上10時判刑。
1036 完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
📌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及證物
控方將傳召證人3名+另加2人(包括女警12955處理錄影片段中被告身份,案發時間警方有7次舉旗及口頭警告、及各被告出現於現場、榮華大樓及麗晶賓館CCTV、香港01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楊先生,有份觀看公開片段證明實時,D1對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是否實時有爭議)
各片段分別影到各被告1-4分鐘(總計長95分鐘)
- 榮華大樓CCTV(23分鐘)
*官:影住架小巴塞咗喺度23分鐘?
- 麗晶賓館CCTV 2段
現場有非法集結(10分鐘、拍攝到其他人踢垃圾桶)、D3身份爭議(1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點
D1爭議身份及是否有參與
D2爭議是否有參與
D3爭議身份
D4爭議是否有參與
*如需要展開辯方案情,4位被告皆有可能作供。
辯方對警方拍攝照片中被告的身上衣着無爭議。裁判官希望以65B方式處理不爭議部分,減省盤問控方證人的時間,只盤問爭議事項(控方證人1、2、5)。
本案原本排期1月4日開審,為期4天,裁判官因病延至今天才開審,下堂審訊改為1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另外2天半有待確認,但裁判官希望於1月30日之前完成審訊。
-休庭中-
休庭重開後因技術問題無法播片
⏺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控方主問
2235-2306時證人看見山東街有300至400人佔據部分行車線,該批人士講粗口辱罵警察,包捨「黑警」等意思的說話,距離警察防線約20-30米。
2306-2312時證人指示其他警員出示藍旗警告,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出6次口頭警告,內容大致稱現場人士佔用行車路,為不合法的非法集結,警告現場人士立即離開,否則會採取武力。
2313時PW1作出最後警告,人群並無散去;警方從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向山東街方向推進。PW1稱知道現場有為數幾個部隊,但只顧自己部隊行動,不知道其他部隊的行動。其後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圍堵及拘捕西洋菜南街現場人士。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PW1承認對峙期間,有行人從行人過路處經過;辯方律師質疑山東街距離長,PW1無法看到後排人士的行為,但PW1反駁指有距離所以能看到一堆人聚集及叫囂。
PW1承認當日情況相對溫和,但現場人士仍有向警方防線擲雜物;他亦承認當時疫情相對不嚴重,無禁堂食等防疫措施,食肆商舖等仍有營運。
PW1承認知道當時有警方於奶路臣街及西洋菜南街封路,及豉油街及西洋菜街有佈防(但之前又稱不知道其他部隊佈防),並稱見到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推進。
D2法律代表指盤問PW1需要睇片,因應技術問題無法播片,午休後才開始。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
📌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及證物
控方將傳召證人3名+另加2人(包括女警12955處理錄影片段中被告身份,案發時間警方有7次舉旗及口頭警告、及各被告出現於現場、榮華大樓及麗晶賓館CCTV、香港01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楊先生,有份觀看公開片段證明實時,D1對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是否實時有爭議)
各片段分別影到各被告1-4分鐘(總計長95分鐘)
- 榮華大樓CCTV(23分鐘)
*官:影住架小巴塞咗喺度23分鐘?
- 麗晶賓館CCTV 2段
現場有非法集結(10分鐘、拍攝到其他人踢垃圾桶)、D3身份爭議(1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點
D1爭議身份及是否有參與
D2爭議是否有參與
D3爭議身份
D4爭議是否有參與
*如需要展開辯方案情,4位被告皆有可能作供。
辯方對警方拍攝照片中被告的身上衣着無爭議。裁判官希望以65B方式處理不爭議部分,減省盤問控方證人的時間,只盤問爭議事項(控方證人1、2、5)。
本案原本排期1月4日開審,為期4天,裁判官因病延至今天才開審,下堂審訊改為1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另外2天半有待確認,但裁判官希望於1月30日之前完成審訊。
-休庭中-
休庭重開後因技術問題無法播片
⏺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控方主問
2235-2306時證人看見山東街有300至400人佔據部分行車線,該批人士講粗口辱罵警察,包捨「黑警」等意思的說話,距離警察防線約20-30米。
2306-2312時證人指示其他警員出示藍旗警告,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出6次口頭警告,內容大致稱現場人士佔用行車路,為不合法的非法集結,警告現場人士立即離開,否則會採取武力。
2313時PW1作出最後警告,人群並無散去;警方從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向山東街方向推進。PW1稱知道現場有為數幾個部隊,但只顧自己部隊行動,不知道其他部隊的行動。其後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圍堵及拘捕西洋菜南街現場人士。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PW1承認對峙期間,有行人從行人過路處經過;辯方律師質疑山東街距離長,PW1無法看到後排人士的行為,但PW1反駁指有距離所以能看到一堆人聚集及叫囂。
PW1承認當日情況相對溫和,但現場人士仍有向警方防線擲雜物;他亦承認當時疫情相對不嚴重,無禁堂食等防疫措施,食肆商舖等仍有營運。
PW1承認知道當時有警方於奶路臣街及西洋菜南街封路,及豉油街及西洋菜街有佈防(但之前又稱不知道其他部隊佈防),並稱見到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推進。
D2法律代表指盤問PW1需要睇片,因應技術問題無法播片,午休後才開始。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4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傳召D5 周小姐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周小姐從事平面設計,相識多年的男友則在文藝機構工作,地點在灣仔富德樓。案發前一晚她在男友元朗八鄉家中過夜,案發當日中午二人食完飯打算出港島,周去參加反蒙面法遊行,男友則回富德樓工作。她在小巴車程中才得知遊行未經批准,但決定繼續前去,因之前已錯過了兩次集會,這次不想再錯過。二人在元朗市中心巧遇一友人,坐友人順風車大約下午3時到達天后電氣道,友人離開後二人步行至Sogo後分道揚鑣,周在該處加入遊行隊伍。
周仍在元朗時冇落雨,但出到港島落過微雨,有拎縮骨遮出嚟用過一陣。當時她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瑜珈褲,戴冰袖及圍巾,因她患有慢性蕁痲疹,圍巾與冰袖都是為了防UV;她當時沒有戴頭盔和豬嘴。
她大約四點九經過修頓球場,到循道衛理位置時見不到辯方圖冊中相信為催淚煙的白煙;去到太古廣場外她就見到天空白朦朦。見到現場有催淚煙後,她從背囊取出豬嘴和泳鏡,因為眼睛與皮膚已受催淚煙刺激,而且她本身亦有氣管敏感--為此她一直有睇一位劉姓醫生,但劉醫生拒絕出庭做辯方證人,只提供病歷給辯方(控方拒絕同意讓辯方呈堂為證物)。
警方勸喻遊行人士離開,周有聽從,打算去富德樓與男友會合。她一直沿灣仔道行,行到集成中心旁的籃球場位置時望了軒尼詩道一眼,見到軒尼詩好多人聚集。當時她的裝束仍然是黑衫黑褲、豬嘴、泳鏡;她在德仁街7-11買嘢飲,泳鏡拓高上額頭,豬嘴掛頸,之後繼續沿灣仔道行去天樂里。行到天樂里街口時間差唔多搭九、搭十,當時軒尼詩道馬路上多人。
她在路上遇到一男一女急救員,其中一人頭戴貼有十字的頭盔,另一人著紅色反光衣;男急救員從手上交給她一個頭盔,告訴她警方已開槍,隨後叫她和女急救員「你兩個行先」,先往銅鑼灣方向離開。當時周戴上了頭盔、豬嘴、泳鏡和圍巾。
警員18137 (PW8)供稱周曾回頭望他後跑,周表示此事沒有發生;她在Titoni店舖被截停前亦冇見過18137。相反,她當時見到的是一名防暴警員衝向女急救員(後知18137),親眼目擊警員用右手揮棍打女急救員頭部--其左手沒有持盾牌;周下意識立即上前抱住女急救員頭部至上半身位置,隨即自己亦感受到被硬物觸碰,即是被警長4232(PW9)打。她自己從來沒有在任何時間與18137或4232糾纏過;即使被警員打到落地,她仍然是攬住女急救員。她確認截圖冊中紅間黑褲女子為前述女急救員。
周從來沒有計劃參與杜老誌道發生的事情,當天亦沒有到過杜老誌道,最接近只是經過籃球場和到天樂里路口。被捕後她在東區醫院留院一日半,出院後被直接帶上法庭。
本案之前她曾多次參加遊行,沒有參與過暴力事件。她詳細講解影片截圖中顯示她背囊被搜出的物件,包括Gym會員證、做完運動供替換的額外長裙等。
🔸D6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由她三點幾到銅鑼灣至六點幾被捕,現場斷斷續續有落過雨。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周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示主問證供提及的4個位置:在7-11買水的位置、見到杜老誌道情況的位置、見到一男一女急救員的位置、被警員截停的位置。
她主問時提過被拒上庭做證人的劉醫生,由2010年開始睇--傷風感冒久咳、皮膚敏感復發都會睇劉醫生,但冇印象第一次因咩事開始睇,亦講唔到一年大約睇劉醫生幾多次。除了劉醫生,她為了皮膚敏感仲有睇兩個中醫和另外兩個西醫,但因各種原因都無法取得醫療紀錄呈堂。就支氣管炎,她之前有睇開一個家庭醫生,但之後只睇劉醫生一個。2019年10月10日是她在2019年內第一次睇劉醫生,印象中18年冇睇過;根據文件紀錄,她19年之前最後一次睇劉醫生係2017年2月14日。
張主控指出,劉醫生的手寫紀錄不符65B規格,因此控方不接受呈堂(最終列為MFI10)。控方進一步指出,周對證供有保留,因為她不想道出事實;她不同意。
劉醫生手寫紀錄上最早為2014年,周唔知點解文件冇列10-14年的紀錄;之前她聯絡醫務所想攞醫療報告,對方開價千二蚊,她已接受,收到文件後見到沒有14年之前的紀錄,以為拎再舊的紀錄要加錢所以冇問。根據紀錄,由17-19年間她大約有一年八個月冇睇過劉醫生--當時她的呼吸道都有問題,但因為有鍛練身體同搵藥劑師開藥,所以冇睇醫生。她的支氣管炎每逢秋冬就翻發,而且敏感體質冇得醫,聞到煙會夜咳;她已接受與支氣管敏感共存,唔覺係生理上負擔。
周確認如張主控所指,今天她上庭衣著裡頸部和手掌不需要額外衣物保護。早在未有疫情前,她傷風感冒出街或在家都會戴口罩,其他時候就唔會戴;案發當日她有幾聲咳,未唔舒服到出唔到街、冇流鼻水,當日她冇戴口罩,而圍巾圍住頸部保暖,又可以向上拉保護臉和喉嚨。她當日沒有刻意要與暴力示威者作不同打扮。2019年的遊行初期她沒有帶豬嘴,泳鏡則睇情況,圍巾就經常有帶,手套睇情況--她因本案被捕時有戴手套,惟早前主問證供從來沒有提到戴手套。她解釋,手套本身有放在背囊帶出去,到金鐘道見到有催淚彈時就開始戴手套;律師之前冇問所以她就冇講,自己只是答問題。
-午休-
她不同意自己在現場畏罪逃跑,亦不同意拘捕警員因為她反抗才使用武力。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覆問
當日她沒有在任何時刻想過要參與暴動。
-D5作供完畢-
⏺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證人在一間文藝機構工作,地址在灣仔富德樓。該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在深水埗舉辦了一項活動,證人有份策劃、參與。
證人與D5小學就認識,2003年起成為戀人,現已訂婚,惟婚事因本案而擱置。證人十分清楚D5呼吸道與皮膚敏感的情況。二人平日的休閒活動包括睇戲、行山(會「爆林」),二人都有行山裝備。案發前夕D5在證人元朗的家過夜,已討論翌日D5會去參加遊行,證人則回富德樓工作,視乎情況稍後二人再一起去做gym。因為擔心D5身體過敏狀況,證人有特別叮囑她要帶豬嘴、冰袖、手套等保護性裝備。
證人在富德樓辦公室完全聽不到軒尼詩道現場情況,窗戶關上亦聞不到催淚煙味。當時他只專心想盡快完成工作後與D5會合,直至傍晚六點三左右打電話給D5未能接通,稍後收到消息她被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二人在電氣道、油街位置落車,行到去Sogo大約三點半。
-D5辯方證人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4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傳召D5 周小姐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周小姐從事平面設計,相識多年的男友則在文藝機構工作,地點在灣仔富德樓。案發前一晚她在男友元朗八鄉家中過夜,案發當日中午二人食完飯打算出港島,周去參加反蒙面法遊行,男友則回富德樓工作。她在小巴車程中才得知遊行未經批准,但決定繼續前去,因之前已錯過了兩次集會,這次不想再錯過。二人在元朗市中心巧遇一友人,坐友人順風車大約下午3時到達天后電氣道,友人離開後二人步行至Sogo後分道揚鑣,周在該處加入遊行隊伍。
周仍在元朗時冇落雨,但出到港島落過微雨,有拎縮骨遮出嚟用過一陣。當時她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瑜珈褲,戴冰袖及圍巾,因她患有慢性蕁痲疹,圍巾與冰袖都是為了防UV;她當時沒有戴頭盔和豬嘴。
她大約四點九經過修頓球場,到循道衛理位置時見不到辯方圖冊中相信為催淚煙的白煙;去到太古廣場外她就見到天空白朦朦。見到現場有催淚煙後,她從背囊取出豬嘴和泳鏡,因為眼睛與皮膚已受催淚煙刺激,而且她本身亦有氣管敏感--為此她一直有睇一位劉姓醫生,但劉醫生拒絕出庭做辯方證人,只提供病歷給辯方(控方拒絕同意讓辯方呈堂為證物)。
警方勸喻遊行人士離開,周有聽從,打算去富德樓與男友會合。她一直沿灣仔道行,行到集成中心旁的籃球場位置時望了軒尼詩道一眼,見到軒尼詩好多人聚集。當時她的裝束仍然是黑衫黑褲、豬嘴、泳鏡;她在德仁街7-11買嘢飲,泳鏡拓高上額頭,豬嘴掛頸,之後繼續沿灣仔道行去天樂里。行到天樂里街口時間差唔多搭九、搭十,當時軒尼詩道馬路上多人。
她在路上遇到一男一女急救員,其中一人頭戴貼有十字的頭盔,另一人著紅色反光衣;男急救員從手上交給她一個頭盔,告訴她警方已開槍,隨後叫她和女急救員「你兩個行先」,先往銅鑼灣方向離開。當時周戴上了頭盔、豬嘴、泳鏡和圍巾。
警員18137 (PW8)供稱周曾回頭望他後跑,周表示此事沒有發生;她在Titoni店舖被截停前亦冇見過18137。相反,她當時見到的是一名防暴警員衝向女急救員(後知18137),親眼目擊警員用右手揮棍打女急救員頭部--其左手沒有持盾牌;周下意識立即上前抱住女急救員頭部至上半身位置,隨即自己亦感受到被硬物觸碰,即是被警長4232(PW9)打。她自己從來沒有在任何時間與18137或4232糾纏過;即使被警員打到落地,她仍然是攬住女急救員。她確認截圖冊中紅間黑褲女子為前述女急救員。
周從來沒有計劃參與杜老誌道發生的事情,當天亦沒有到過杜老誌道,最接近只是經過籃球場和到天樂里路口。被捕後她在東區醫院留院一日半,出院後被直接帶上法庭。
本案之前她曾多次參加遊行,沒有參與過暴力事件。她詳細講解影片截圖中顯示她背囊被搜出的物件,包括Gym會員證、做完運動供替換的額外長裙等。
🔸D6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由她三點幾到銅鑼灣至六點幾被捕,現場斷斷續續有落過雨。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周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示主問證供提及的4個位置:在7-11買水的位置、見到杜老誌道情況的位置、見到一男一女急救員的位置、被警員截停的位置。
她主問時提過被拒上庭做證人的劉醫生,由2010年開始睇--傷風感冒久咳、皮膚敏感復發都會睇劉醫生,但冇印象第一次因咩事開始睇,亦講唔到一年大約睇劉醫生幾多次。除了劉醫生,她為了皮膚敏感仲有睇兩個中醫和另外兩個西醫,但因各種原因都無法取得醫療紀錄呈堂。就支氣管炎,她之前有睇開一個家庭醫生,但之後只睇劉醫生一個。2019年10月10日是她在2019年內第一次睇劉醫生,印象中18年冇睇過;根據文件紀錄,她19年之前最後一次睇劉醫生係2017年2月14日。
張主控指出,劉醫生的手寫紀錄不符65B規格,因此控方不接受呈堂(最終列為MFI10)。控方進一步指出,周對證供有保留,因為她不想道出事實;她不同意。
劉醫生手寫紀錄上最早為2014年,周唔知點解文件冇列10-14年的紀錄;之前她聯絡醫務所想攞醫療報告,對方開價千二蚊,她已接受,收到文件後見到沒有14年之前的紀錄,以為拎再舊的紀錄要加錢所以冇問。根據紀錄,由17-19年間她大約有一年八個月冇睇過劉醫生--當時她的呼吸道都有問題,但因為有鍛練身體同搵藥劑師開藥,所以冇睇醫生。她的支氣管炎每逢秋冬就翻發,而且敏感體質冇得醫,聞到煙會夜咳;她已接受與支氣管敏感共存,唔覺係生理上負擔。
周確認如張主控所指,今天她上庭衣著裡頸部和手掌不需要額外衣物保護。早在未有疫情前,她傷風感冒出街或在家都會戴口罩,其他時候就唔會戴;案發當日她有幾聲咳,未唔舒服到出唔到街、冇流鼻水,當日她冇戴口罩,而圍巾圍住頸部保暖,又可以向上拉保護臉和喉嚨。她當日沒有刻意要與暴力示威者作不同打扮。2019年的遊行初期她沒有帶豬嘴,泳鏡則睇情況,圍巾就經常有帶,手套睇情況--她因本案被捕時有戴手套,惟早前主問證供從來沒有提到戴手套。她解釋,手套本身有放在背囊帶出去,到金鐘道見到有催淚彈時就開始戴手套;律師之前冇問所以她就冇講,自己只是答問題。
-午休-
她不同意自己在現場畏罪逃跑,亦不同意拘捕警員因為她反抗才使用武力。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覆問
當日她沒有在任何時刻想過要參與暴動。
-D5作供完畢-
⏺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證人在一間文藝機構工作,地址在灣仔富德樓。該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在深水埗舉辦了一項活動,證人有份策劃、參與。
證人與D5小學就認識,2003年起成為戀人,現已訂婚,惟婚事因本案而擱置。證人十分清楚D5呼吸道與皮膚敏感的情況。二人平日的休閒活動包括睇戲、行山(會「爆林」),二人都有行山裝備。案發前夕D5在證人元朗的家過夜,已討論翌日D5會去參加遊行,證人則回富德樓工作,視乎情況稍後二人再一起去做gym。因為擔心D5身體過敏狀況,證人有特別叮囑她要帶豬嘴、冰袖、手套等保護性裝備。
證人在富德樓辦公室完全聽不到軒尼詩道現場情況,窗戶關上亦聞不到催淚煙味。當時他只專心想盡快完成工作後與D5會合,直至傍晚六點三左右打電話給D5未能接通,稍後收到消息她被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二人在電氣道、油街位置落車,行到去Sogo大約三點半。
-D5辯方證人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0940開庭)
⏺️傳召D3作供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D3不傳召辯方證人,以上為其案情-
D4不作供,明天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D6不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1312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0940開庭)
⏺️傳召D3作供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D3不傳召辯方證人,以上為其案情-
D4不作供,明天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D6不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1312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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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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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3/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A3郭(24)
A6馬(27);A7嚴(28)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A6與A7確診,惟辯方太遲通知法庭,法庭已排期唔可以就咁取消,而且法庭沒有正式頒令取消今天審訊,所以所有人都要到齊。
之後休庭等齊人至11:30,再開庭陳官就重複以上論點,並指示A6、A7法律代表提供陽性證明文件(控方確認)。
陳官表示今日唔猜測A6、A7的健康狀況同意圖;如果發現係刻意拖延,有機會取消保釋條件。希望各位唔好再拖單case。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3日 09:30同庭續審,如要再押後,法庭睇法會有所改變或個別處理個別人士。
所有被告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報料💛
#陳廣池法官
#審訊 [3/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A3郭(24)
A6馬(27);A7嚴(28)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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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與A7確診,惟辯方太遲通知法庭,法庭已排期唔可以就咁取消,而且法庭沒有正式頒令取消今天審訊,所以所有人都要到齊。
之後休庭等齊人至11:30,再開庭陳官就重複以上論點,並指示A6、A7法律代表提供陽性證明文件(控方確認)。
陳官表示今日唔猜測A6、A7的健康狀況同意圖;如果發現係刻意拖延,有機會取消保釋條件。希望各位唔好再拖單case。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3日 09:30同庭續審,如要再押後,法庭睇法會有所改變或個別處理個別人士。
所有被告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
14:45開庭
本案續審期初步訂於本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17日及26日全日。
⏺繼續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辯方盤問(續)
🔸D2法律代表盤問
PW1於早前作供稱2235時山東街有300至400人向警方辱罵,並稱2306「情況冇乜變化」。辯方質疑PW1指2306情況「冇乜變化」講法籠統,要求解釋是什麼「冇乜變化」。PW1稱是指人數及行為沒有變化。
庭上播香港01片段,分別為2256及2301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對峙情況。律師指當時PW1應該面向示威群眾,並要求PW1確認,惟PW1回覆稱「見到背面」,律師再度解釋,指相信當時PW1位處警方一方,即正面向示威者方向,PW1確認律師所言屬實,律師續稱「咁你講咩背面?」
庭上續播香港01片段,辯方在庭上指片段中顯示2302-2303,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示威者人數已消散不少,質疑PW1稱「人數冇乜變化」的講法,亦沒有400人在場。PW1不認同講法,反稱新聞片段只是拍攝警方,而非影住示威者一方,律師反駁「片段影到咩就係咩」。律師亦質疑PW1未能確定現場是同一班人,PW1承認有關講法。
律師原本希望續播2313餘下的片段,但由於控方未有將餘下片段呈堂,故未能在庭上播放。
🔸D3、D4法律代表盤問
PW1稱彌敦道轉入山東街被堵塞,令車不能駛入,律師質疑稱當時多人站在行人道上及擠逼,PW1回覆稱「都多人」。
庭上播香港01片段,辯方指出2302有警員叫咪稱「行返上行人路」,而片中顯示2303馬路上的人已消退。PW1稱片中只顯示現場部分情況,而他當時看到的是山東街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證人不能夠確認現場人士是否聽到「行返上行人路」的指示。
裁判官質疑D3、D4的抗辯方向為身份爭議,認為問題與此方向無關,律師稱目的為帶出在現場出現的人不等於有參與集結。
辯方質疑彌敦道、奶路臣街及豉油街已封路,當時現場人士如何離開,PW1稱只知當時該些地方有佈防,而職責只為呼籲現場人士離開,不能確定其他部隊安排及如何安排現場人士離開,「戰術有好多種」。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高級督察 孔永民(音)
證人稱,在黑布街時收到指示稱山東街及西洋菜街有100人,其後準備前往作圍堵戰術。2310再收指示要求沿山東街往西洋菜南街方向推進。庭上展示證物P9地圖,證人稱黑布街及山東街有一個交接位。
當時連同證人共35人的Y3小隊在山東街見到有70至80人朝他們方向跑去,並向右轉入花園街,當時雙方距離約有一條街。他們其後在山東街及花園街交界將這一堆人截停,並拘捕72人。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山東街當時有行人;律師續稱花園街當時也有行人,證人稱「唔多」。律師質疑當時證人不知道當中哪些人有犯罪,證人稱被捕的人大部分當時有跑,相信他們有參與集結,但不肯定哪些人有跑。律師質疑這代表有部份人沒有參與集結但被捕,證人稱不排除。
🔸D2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花園街當時有小巴站,並有小巴開出,證人稱近洗衣街公園,當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小巴。
律師質疑當時有70多人在跑,加上警員當時同樣在跑,不能認出所有人。證人確認,並同意拘捕D2時其身上沒有與示威有關的物品。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稱證人當時「跑得快」,裁判官質疑「快」的定義,「睇下同邊個比,係咪同運動員比」。
-PW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月13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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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
本案續審期初步訂於本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17日及26日全日。
⏺繼續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辯方盤問(續)
🔸D2法律代表盤問
PW1於早前作供稱2235時山東街有300至400人向警方辱罵,並稱2306「情況冇乜變化」。辯方質疑PW1指2306情況「冇乜變化」講法籠統,要求解釋是什麼「冇乜變化」。PW1稱是指人數及行為沒有變化。
庭上播香港01片段,分別為2256及2301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對峙情況。律師指當時PW1應該面向示威群眾,並要求PW1確認,惟PW1回覆稱「見到背面」,律師再度解釋,指相信當時PW1位處警方一方,即正面向示威者方向,PW1確認律師所言屬實,律師續稱「咁你講咩背面?」
庭上續播香港01片段,辯方在庭上指片段中顯示2302-2303,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示威者人數已消散不少,質疑PW1稱「人數冇乜變化」的講法,亦沒有400人在場。PW1不認同講法,反稱新聞片段只是拍攝警方,而非影住示威者一方,律師反駁「片段影到咩就係咩」。律師亦質疑PW1未能確定現場是同一班人,PW1承認有關講法。
律師原本希望續播2313餘下的片段,但由於控方未有將餘下片段呈堂,故未能在庭上播放。
🔸D3、D4法律代表盤問
PW1稱彌敦道轉入山東街被堵塞,令車不能駛入,律師質疑稱當時多人站在行人道上及擠逼,PW1回覆稱「都多人」。
庭上播香港01片段,辯方指出2302有警員叫咪稱「行返上行人路」,而片中顯示2303馬路上的人已消退。PW1稱片中只顯示現場部分情況,而他當時看到的是山東街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證人不能夠確認現場人士是否聽到「行返上行人路」的指示。
裁判官質疑D3、D4的抗辯方向為身份爭議,認為問題與此方向無關,律師稱目的為帶出在現場出現的人不等於有參與集結。
辯方質疑彌敦道、奶路臣街及豉油街已封路,當時現場人士如何離開,PW1稱只知當時該些地方有佈防,而職責只為呼籲現場人士離開,不能確定其他部隊安排及如何安排現場人士離開,「戰術有好多種」。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高級督察 孔永民(音)
證人稱,在黑布街時收到指示稱山東街及西洋菜街有100人,其後準備前往作圍堵戰術。2310再收指示要求沿山東街往西洋菜南街方向推進。庭上展示證物P9地圖,證人稱黑布街及山東街有一個交接位。
當時連同證人共35人的Y3小隊在山東街見到有70至80人朝他們方向跑去,並向右轉入花園街,當時雙方距離約有一條街。他們其後在山東街及花園街交界將這一堆人截停,並拘捕72人。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山東街當時有行人;律師續稱花園街當時也有行人,證人稱「唔多」。律師質疑當時證人不知道當中哪些人有犯罪,證人稱被捕的人大部分當時有跑,相信他們有參與集結,但不肯定哪些人有跑。律師質疑這代表有部份人沒有參與集結但被捕,證人稱不排除。
🔸D2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花園街當時有小巴站,並有小巴開出,證人稱近洗衣街公園,當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小巴。
律師質疑當時有70多人在跑,加上警員當時同樣在跑,不能認出所有人。證人確認,並同意拘捕D2時其身上沒有與示威有關的物品。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稱證人當時「跑得快」,裁判官質疑「快」的定義,「睇下同邊個比,係咪同運動員比」。
-PW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月13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9]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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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翁,周,鍾,鍾,羅,吳,蘇,孫,鄧,曾,黃,黃子悅,王,甄,李(16-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8/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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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胡(44)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9]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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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翁,周,鍾,鍾,羅,吳,蘇,孫,鄧,曾,黃,黃子悅,王,甄,李(16-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8/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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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胡(44)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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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裁決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背景: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昨天求情後法庭押後判刑至1月13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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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開庭
#練錦鴻法官 再向控方確認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而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法官希望確認是兩條不同路,因有兩名被告指稱是參與合法遊行;控方沒補充。
練官向A5及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詢問為何兩位指稱參與合法遊行會出現在不是遊行路線的金鐘道。 郭大律師回覆指兩被告體力不支,在遊行中間找地方休息。練官指 先 前 他 沒 有 為 意 ,未聽過被告就此作供,而夏慤花園是在金鐘廊外而非夏慤道,質疑為何他們不是去兵頭花園,並指辯方不能在此刻新增為被告作供。辯方指兩位作供時曾就體力不支而曾計劃到夏慤花園及金鐘花園而解釋。
法庭需要40分鐘為判詞作最後補充,休庭至1050時。
-1120再開庭-
📌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2、A5、A6及A8干犯暴動罪,各被告罪名成立🔴
現頒下書面判詞予律師及被告商討,45分鐘後再開庭。
-1212再再開庭-
法庭決定會將認罪及不認罪嘅被告一併處理,案件押後至1月13號早上10時作求情判刑。🔴
若有書面求情陳詞需於明天下午5時前呈交。
-121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裁決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背景: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昨天求情後法庭押後判刑至1月13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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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開庭
#練錦鴻法官 再向控方確認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而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法官希望確認是兩條不同路,因有兩名被告指稱是參與合法遊行;控方沒補充。
練官向A5及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詢問為何兩位指稱參與合法遊行會出現在不是遊行路線的金鐘道。 郭大律師回覆指兩被告體力不支,在遊行中間找地方休息。練官指 先 前 他 沒 有 為 意 ,未聽過被告就此作供,而夏慤花園是在金鐘廊外而非夏慤道,質疑為何他們不是去兵頭花園,並指辯方不能在此刻新增為被告作供。辯方指兩位作供時曾就體力不支而曾計劃到夏慤花園及金鐘花園而解釋。
法庭需要40分鐘為判詞作最後補充,休庭至1050時。
-1120再開庭-
📌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2、A5、A6及A8干犯暴動罪,各被告罪名成立🔴
現頒下書面判詞予律師及被告商討,45分鐘後再開庭。
-1212再再開庭-
法庭決定會將認罪及不認罪嘅被告一併處理,案件押後至1月13號早上10時作求情判刑。🔴
若有書面求情陳詞需於明天下午5時前呈交。
-121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4名介乎29歲至58歲人士,涉嫌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或展示許智峯、丘文俊或張崑陽煽惑他人在該次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4人各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其中兩人易(58)及黃(42)分別於22年11月11日及12月20日認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8個月。另有一人排期至今年1月17日提堂。
===== ===== =====
📌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身從事平面設計工作多年,有父母需照顧,太太從事印刷工作失業多時,自己去年之十月也失業。過往在不少設計比賽中獲得不少奬項,對ICAC調查工作合作,願意提供手機FB資料。希望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悔意,希望今後多花時間照顧家庭,代表律師提供近期多宗同類案件判刑資料予法庭參考。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毫無疑問嚴重,行為影響選舉,一般判以監禁刑罰,考慮為單一事件、被告認罪及其良好背景,法庭判以2個月監禁,但以緩刑方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4名介乎29歲至58歲人士,涉嫌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或展示許智峯、丘文俊或張崑陽煽惑他人在該次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4人各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其中兩人易(58)及黃(42)分別於22年11月11日及12月20日認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8個月。另有一人排期至今年1月17日提堂。
===== ===== =====
📌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身從事平面設計工作多年,有父母需照顧,太太從事印刷工作失業多時,自己去年之十月也失業。過往在不少設計比賽中獲得不少奬項,對ICAC調查工作合作,願意提供手機FB資料。希望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悔意,希望今後多花時間照顧家庭,代表律師提供近期多宗同類案件判刑資料予法庭參考。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毫無疑問嚴重,行為影響選舉,一般判以監禁刑罰,考慮為單一事件、被告認罪及其良好背景,法庭判以2個月監禁,但以緩刑方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工作的文藝機構既不是政府機構亦不是政府津貼的機構。他返工有出勤紀錄,案發當日OT都有紀錄,但只是事後與上司簡單溝通而沒有可呈堂文件紀錄。當日他本身沒有預算工作多久,最終實際工作了兩個多小時。
昨天辯方呈堂文件顯示證人工作的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舉辦了一項公開活動,證人負責活動的策劃與所有行政事務,所以他在10月6日有需要返富德樓辦公室工作;除了該活動相關,他當日亦有處理其他公務。
當日所見路上遊行秩序井然,所以他沒有特別擔心現場安全問題,反而更擔心D5敏感的身體狀況,亦沒有擔心會影響自己工作。
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是為D5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他亦從來沒有和D5討論過案情。
-D5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6、D7及D10了解自己權利後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D1時曾使用逾30張截圖,將會與辯方透過承認事實處理。結案陳詞日子明天落實,暫時各方屬意3月的星期六開庭作口述。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工作的文藝機構既不是政府機構亦不是政府津貼的機構。他返工有出勤紀錄,案發當日OT都有紀錄,但只是事後與上司簡單溝通而沒有可呈堂文件紀錄。當日他本身沒有預算工作多久,最終實際工作了兩個多小時。
昨天辯方呈堂文件顯示證人工作的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舉辦了一項公開活動,證人負責活動的策劃與所有行政事務,所以他在10月6日有需要返富德樓辦公室工作;除了該活動相關,他當日亦有處理其他公務。
當日所見路上遊行秩序井然,所以他沒有特別擔心現場安全問題,反而更擔心D5敏感的身體狀況,亦沒有擔心會影響自己工作。
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是為D5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他亦從來沒有和D5討論過案情。
-D5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6、D7及D10了解自己權利後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D1時曾使用逾30張截圖,將會與辯方透過承認事實處理。結案陳詞日子明天落實,暫時各方屬意3月的星期六開庭作口述。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