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
前言: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馬(18),他被控以下3項控罪 (#20200126旺角 #20200127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X羈留。
控罪3: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 。
控方向法庭申請修訂上述3項控罪(詳情見上),亦呈上修訂控方案情。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批准。
被告今日由事務律師代表。事務律師指因為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身體狀況不佳,故今日由他代表,而被告和法援署均已得悉情況。法庭明白情況。
答辯:
被告在今日,即2023年1月5日正式在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席前承認控罪1和3。控罪2則會被傳檔法庭,控方未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簡要:
控方在庭上宣讀控方案情(涉及到被告的內容會用底線標示)。在處理控方案情其間,法庭一直與控辯雙方溝通,亦著控方準備案發現場的地圖,以更了解控方案情。
背景:
2020年1月26日是星期日,是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魚蛋革命」4週年。警方早前向「香港本土起義」的申請人發出反對通知書,反對該組織於2020年1月26日13:00時至22:00時在旺角舉辦名為「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然而,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名為「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當晚21:30時至01:15時,旺角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暴動和不同毆打傷人的事件,詳情大致如下:
事件1:雅蘭中心的「私了」
在21:30時,有1名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士被示威者「私了」,即被示威者用棍狀物件毆打和拳打腳踢。
事件2:砵蘭街的身體衝突
在21:34時,有操普通話的人士被示威者拉扯,其後有人叫「有狗」、「走啦」等。其後,警方到場驅散示威者,而在警方驅散其間,有人將不同粒狀物件散放在路面。
事件3: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和附近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在21:53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上址集結,他們漠視警方的警告。這時道路被阻塞,車輛不能通行。
在22:57時,示威者仍在上址集結,他們有人在現場高舉「香港獨立」旗幟,和高叫「支持醫護手足罷工」、「醫護同行罷工救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在約23:00時,示威者在上址使用木棍、木板、發泡膠箱、保鮮紙(包著雜物和作為圍欄之用)等物協助堵路,其後有人向雜物縱火,火勢猛烈,距離民居10多米,行人亦需走避。此外,有示威者曾嘗試在地上噴上「香港獨立」的字句,但最後只噴上「香港才」。
在23:05時,有約15名示威者仍佔據上址的車路,他們情緒高漲,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此外亦有叫喊不同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和「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向警員照射雷射強光、舉五一手勢、亦有挑釁警方,即向警方舉中指、說粗言穢語、「你攞支咁撚雞嘅(電筒)做乜撚嘢呀」、「你除咗啲gear就乜撚都唔係呀」等。至於被告,身穿藍色衣服和K-Swiss運動鞋、拿著長傘、腋下夾著10寸乘12寸*雜誌、和沒有戴上口罩的他在這時坐在一名戴著V煞面具的示威者的附近,亦有叫口號。
*雜誌尺寸是由李俊文法官所量度
在23:12時。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該些警告。
註:關於在相關時段的另一暴動案件的判刑和案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16
事件4:控罪3的「私了」
在翌日00:24時,X走到渉案交界並遇上6至7名示威者。其後,X在KFC餐廳附近踢開路障,即發泡膠箱。因此,示威者見狀後與X口角,如說「走啦醉酒佬」等。其後示威者推倒X,並對X拳打腳踢。這時,X曾掙扎,亦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威脅。雖然他其後能重新站起來,但因被示威者包圍令他不能離開現場。
其後,X被1名黑衣人用手機拍攝,X見狀則撥開該黑衣人的手機。其他示威者見狀則對X叉頸、拳打腳踢、後來亦有示威者用玻璃瓶擊打X頭部,現場傳出玻璃破碎的聲音(其間X已經倒地)。這時,手持長傘和用腋下夾著雜誌的被告曾在人群之中踏和踩X四次。其後,示威者迅速離去。
事後,X全身多處受傷、擦傷、疼痛等、頭部血流如注,事後需要縫針、和留下疤痕等。
在翌日01:12時,警員發現被告和其他人在KFC餐廳內逃避警員。其後警員在KFC餐廳完成調查,即包括觀看閉路片段後,以「傷人」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他因「見個光頭佬講嘢咁串」,所以踢他。在後來的警方會面中,被告交代自己在案發時的犯案經過,包括曾踢X左膝3至4下,和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了共27條片段,包括科大編委、無線電視和立場新聞的新聞片段,和KFC餐廳的閉路電視等。概括而言,片段完整地顯示了上文的情況。
被告的背景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現時21歲。辯方確認。
法庭向辯方確認已收到相關的求情陳詞和一系列報告。辯方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此外,他們亦在今日向法庭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是由被告本人、社工、和學校的訓導主任撰寫。
控方呈上證物處理列表。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本案證物按處理列表處理。
================
顧及到辯方大律師的日誌,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9日10:00判刑,並撤銷被告的保釋。
附錄:本案的重要時序表
2020年1月28日:被告被落案起訴1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保釋申請被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拒絕。
2020年2月14日:被告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批准保釋侯訊。
2020年7月24日: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
2021年2月25日:被告於2021年2月25日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席前表達否認上述3項控罪(不是今日修訂的版本)的意向。
2021年12月3日:第1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處理。
2022年4月8日:重新訂立審期。被告維持原有的答辯意向。
2022年12月5日:第2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處理。
2023年1月5日: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3。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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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馬(18),他被控以下3項控罪 (#20200126旺角 #20200127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X羈留。
控罪3: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 。
控方向法庭申請修訂上述3項控罪(詳情見上),亦呈上修訂控方案情。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批准。
被告今日由事務律師代表。事務律師指因為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身體狀況不佳,故今日由他代表,而被告和法援署均已得悉情況。法庭明白情況。
答辯:
被告在今日,即2023年1月5日正式在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席前承認控罪1和3。控罪2則會被傳檔法庭,控方未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簡要:
控方在庭上宣讀控方案情(涉及到被告的內容會用底線標示)。在處理控方案情其間,法庭一直與控辯雙方溝通,亦著控方準備案發現場的地圖,以更了解控方案情。
背景:
2020年1月26日是星期日,是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魚蛋革命」4週年。警方早前向「香港本土起義」的申請人發出反對通知書,反對該組織於2020年1月26日13:00時至22:00時在旺角舉辦名為「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然而,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名為「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當晚21:30時至01:15時,旺角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暴動和不同毆打傷人的事件,詳情大致如下:
事件1:雅蘭中心的「私了」
在21:30時,有1名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士被示威者「私了」,即被示威者用棍狀物件毆打和拳打腳踢。
事件2:砵蘭街的身體衝突
在21:34時,有操普通話的人士被示威者拉扯,其後有人叫「有狗」、「走啦」等。其後,警方到場驅散示威者,而在警方驅散其間,有人將不同粒狀物件散放在路面。
事件3: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和附近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在21:53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上址集結,他們漠視警方的警告。這時道路被阻塞,車輛不能通行。
在22:57時,示威者仍在上址集結,他們有人在現場高舉「香港獨立」旗幟,和高叫「支持醫護手足罷工」、「醫護同行罷工救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在約23:00時,示威者在上址使用木棍、木板、發泡膠箱、保鮮紙(包著雜物和作為圍欄之用)等物協助堵路,其後有人向雜物縱火,火勢猛烈,距離民居10多米,行人亦需走避。此外,有示威者曾嘗試在地上噴上「香港獨立」的字句,但最後只噴上「香港才」。
在23:05時,有約15名示威者仍佔據上址的車路,他們情緒高漲,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此外亦有叫喊不同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和「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向警員照射雷射強光、舉五一手勢、亦有挑釁警方,即向警方舉中指、說粗言穢語、「你攞支咁撚雞嘅(電筒)做乜撚嘢呀」、「你除咗啲gear就乜撚都唔係呀」等。至於被告,身穿藍色衣服和K-Swiss運動鞋、拿著長傘、腋下夾著10寸乘12寸*雜誌、和沒有戴上口罩的他在這時坐在一名戴著V煞面具的示威者的附近,亦有叫口號。
*雜誌尺寸是由李俊文法官所量度
在23:12時。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該些警告。
註:關於在相關時段的另一暴動案件的判刑和案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16
事件4:控罪3的「私了」
在翌日00:24時,X走到渉案交界並遇上6至7名示威者。其後,X在KFC餐廳附近踢開路障,即發泡膠箱。因此,示威者見狀後與X口角,如說「走啦醉酒佬」等。其後示威者推倒X,並對X拳打腳踢。這時,X曾掙扎,亦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威脅。雖然他其後能重新站起來,但因被示威者包圍令他不能離開現場。
其後,X被1名黑衣人用手機拍攝,X見狀則撥開該黑衣人的手機。其他示威者見狀則對X叉頸、拳打腳踢、後來亦有示威者用玻璃瓶擊打X頭部,現場傳出玻璃破碎的聲音(其間X已經倒地)。這時,手持長傘和用腋下夾著雜誌的被告曾在人群之中踏和踩X四次。其後,示威者迅速離去。
事後,X全身多處受傷、擦傷、疼痛等、頭部血流如注,事後需要縫針、和留下疤痕等。
在翌日01:12時,警員發現被告和其他人在KFC餐廳內逃避警員。其後警員在KFC餐廳完成調查,即包括觀看閉路片段後,以「傷人」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他因「見個光頭佬講嘢咁串」,所以踢他。在後來的警方會面中,被告交代自己在案發時的犯案經過,包括曾踢X左膝3至4下,和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了共27條片段,包括科大編委、無線電視和立場新聞的新聞片段,和KFC餐廳的閉路電視等。概括而言,片段完整地顯示了上文的情況。
被告的背景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現時21歲。辯方確認。
法庭向辯方確認已收到相關的求情陳詞和一系列報告。辯方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此外,他們亦在今日向法庭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是由被告本人、社工、和學校的訓導主任撰寫。
控方呈上證物處理列表。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本案證物按處理列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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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及到辯方大律師的日誌,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9日10:00判刑,並撤銷被告的保釋。
附錄:本案的重要時序表
2020年1月28日:被告被落案起訴1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保釋申請被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拒絕。
2020年2月14日:被告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批准保釋侯訊。
2020年7月24日: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
2021年2月25日:被告於2021年2月25日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席前表達否認上述3項控罪(不是今日修訂的版本)的意向。
2021年12月3日:第1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處理。
2022年4月8日:重新訂立審期。被告維持原有的答辯意向。
2022年12月5日:第2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處理。
2023年1月5日: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判刑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求情
律師已經將背景報告內容解釋予被告,報告內容十分正面,雖然被告童年因父母忙於工作關係,缺乏父母監管,但依然沒有誤入歧途,現時從事速遞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亦表示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被告。被告父親早年已經去世,現時與母親相依為命,並為家庭經濟支柱,只因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現在已經深深反省,了解發出貼文的後果,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向受影響人士及政府部門道歉。被告希望盡快處理完案件,好讓自己能夠繼續照顧媽媽。另外,被告媽媽在求情信中亦表示認為被告已經上了一課,不會再犯,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理由
本案總共牽涉113段煽動言論,4個不同社交媒體帳戶,每個帳戶有200-300名朋友,犯案時間歷時超過23個月,因此極具滲透力,言論當中亦有宣揚香港獨立,拒絕遵守接種疫苗及使用安心出行等防疫規定的信息,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威脅。而且,被告並非單單轉載帖文,有自己撰寫相關內容,因此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避免其他市民受到其言論影響或煽動。
📌判刑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判刑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求情
律師已經將背景報告內容解釋予被告,報告內容十分正面,雖然被告童年因父母忙於工作關係,缺乏父母監管,但依然沒有誤入歧途,現時從事速遞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亦表示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被告。被告父親早年已經去世,現時與母親相依為命,並為家庭經濟支柱,只因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現在已經深深反省,了解發出貼文的後果,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向受影響人士及政府部門道歉。被告希望盡快處理完案件,好讓自己能夠繼續照顧媽媽。另外,被告媽媽在求情信中亦表示認為被告已經上了一課,不會再犯,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理由
本案總共牽涉113段煽動言論,4個不同社交媒體帳戶,每個帳戶有200-300名朋友,犯案時間歷時超過23個月,因此極具滲透力,言論當中亦有宣揚香港獨立,拒絕遵守接種疫苗及使用安心出行等防疫規定的信息,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威脅。而且,被告並非單單轉載帖文,有自己撰寫相關內容,因此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避免其他市民受到其言論影響或煽動。
📌判刑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
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月日。首次提堂至今已跨越5個年頭,惟最終裁決或判刑日子仍然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22年8月31日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22年8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2022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2022年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FACC3/2022) ,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
今日進度:
控方今日就終審非集案上訴提交了補充陳詞。
辯方除D4將會有簡短陳詞要補充外,其餘被告無需再陳詞。
控方希望法庭除定下陳詞日子外,也定裁決日子,劉官如常地反對此做法。
D1代表伍大律師得悉法庭今天仍未能定下裁決及判刑日子後,向劉官建議先為已經認罪的D1索取報告,以便日後可盡快判刑。
劉官認為做法不切實際,指出報告有時限,如果判刑時過了時限便會無效。
伍大律師聽後轉為希望劉官今天為D1判刑,以免再等候半年之久,伍大律師又指區域法院有不少暴動案件的認罪被告也會先行索取報告及判刑。
劉官不解伍大律師為何會假切法庭要半年後才判刑,又指區域法院有區域法院做法,對她並無約束性。
最後,伍大律師要求劉官記下D1有不斷嘗試盡早判刑不果,望法庭於量刑時反映。劉官則回應伍大律師可於求情時提出。
=====================
控方需於1月12日前提供本案所有片段的詳細列表及所需播放器;辯方(D4) 需於2月3日前提交補充陳詞存檔至觀塘法院。
經多番休庭後,本案最終押後至2月24日 1430再再口頭陳詞,認罪的被告不用出席。
案件將於4月14日1430 進行裁決及求情。
1659完庭
⚠️押後至2023年4月14日裁決,即代表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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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月日。首次提堂至今已跨越5個年頭,惟最終裁決或判刑日子仍然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22年8月31日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22年8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2022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2022年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FACC3/2022) ,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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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控方今日就終審非集案上訴提交了補充陳詞。
辯方除D4將會有簡短陳詞要補充外,其餘被告無需再陳詞。
控方希望法庭除定下陳詞日子外,也定裁決日子,劉官如常地反對此做法。
D1代表伍大律師得悉法庭今天仍未能定下裁決及判刑日子後,向劉官建議先為已經認罪的D1索取報告,以便日後可盡快判刑。
劉官認為做法不切實際,指出報告有時限,如果判刑時過了時限便會無效。
伍大律師聽後轉為希望劉官今天為D1判刑,以免再等候半年之久,伍大律師又指區域法院有不少暴動案件的認罪被告也會先行索取報告及判刑。
劉官不解伍大律師為何會假切法庭要半年後才判刑,又指區域法院有區域法院做法,對她並無約束性。
最後,伍大律師要求劉官記下D1有不斷嘗試盡早判刑不果,望法庭於量刑時反映。劉官則回應伍大律師可於求情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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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需於1月12日前提供本案所有片段的詳細列表及所需播放器;辯方(D4) 需於2月3日前提交補充陳詞存檔至觀塘法院。
經多番休庭後,本案最終押後至2月24日 1430再再口頭陳詞,認罪的被告不用出席。
案件將於4月14日1430 進行裁決及求情。
1659完庭
⚠️押後至2023年4月14日裁決,即代表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除第十五被告有片段爭議需另交陳詞再處理外,其他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各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案情
D1: 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2: 選擇作供但因身體不適,希望押後至明天。
D3: 將待D2作供完畢再決定
D4 D6: 將待D2 D3完成再決定,傾向有辯方證人
D5: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 不作供,會有一名辯方證人但需要時間再準備
D8: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9 D11傾向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13: 代表律師下午才可到庭
D13 D14: 傾向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7: 傾向不作供,會有最多兩名辯方證人
D18: 需再取得專業,下午才可答覆
D19: 傾向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有關D13 D18回覆將於明早一併處理
⏺️傳召DW1 (D1媽媽)
🔸辯方主問
🔹控方盤問
-作供完畢-
[1238完庭]
案件押後到2023 年1月6日0930再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除第十五被告有片段爭議需另交陳詞再處理外,其他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各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案情
D1: 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2: 選擇作供但因身體不適,希望押後至明天。
D3: 將待D2作供完畢再決定
D4 D6: 將待D2 D3完成再決定,傾向有辯方證人
D5: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 不作供,會有一名辯方證人但需要時間再準備
D8: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9 D11傾向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13: 代表律師下午才可到庭
D13 D14: 傾向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7: 傾向不作供,會有最多兩名辯方證人
D18: 需再取得專業,下午才可答覆
D19: 傾向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有關D13 D18回覆將於明早一併處理
⏺️傳召DW1 (D1媽媽)
🔸辯方主問
🔹控方盤問
-作供完畢-
[1238完庭]
案件押後到2023 年1月6日0930再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5]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5/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劉頴匡,李,陳,楊,黃(18-34)🛑劉已還押逾22個月;陳已還押逾18個月 #審訊前覆核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吳姓女警(30) 盜竊 #休班偷凍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5]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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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5/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劉頴匡,李,陳,楊,黃(18-34)🛑劉已還押逾22個月;陳已還押逾18個月 #審訊前覆核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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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吳姓女警(30) 盜竊 #休班偷凍肉
【01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5/2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7/30]
🕙10:0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6/30]
(截至1348)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5/2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7/30]
🕙10:0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6/30]
(截至1348)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011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D3醫療報告
以65B方式呈堂,英文原版列為辯方證物D3-1,中譯本為D3-1A,撮要如下:D3案發當日2218時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診,投訴其頭部在1800時被警員襲擊,曾失去知覺數秒,頭部暈眩,右前額有5厘米裂傷。她亦投訴有心悸和胸口不適。D3留院至10月10日出院,獲病假至14日。
📌天文台紀錄
(以控辯雙方第四份承認事實P918處理)
香港天文台銅鑼灣加路連山道監測站於2019年10月6日所錄得降雨量(沒有讀出);當日1330-1700時曾發出雷暴警告信號。
📌D7個人資料
辯方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4條呈遞D7一些資料,文件列為辯方證物D7-1,沒有讀出內容。
⏺案件管理
D3、D4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D5案情下星期一展開,屆時將會親自作供,亦有一位辯方證人。
1037退庭
案件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011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D3醫療報告
以65B方式呈堂,英文原版列為辯方證物D3-1,中譯本為D3-1A,撮要如下:D3案發當日2218時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診,投訴其頭部在1800時被警員襲擊,曾失去知覺數秒,頭部暈眩,右前額有5厘米裂傷。她亦投訴有心悸和胸口不適。D3留院至10月10日出院,獲病假至14日。
📌天文台紀錄
(以控辯雙方第四份承認事實P918處理)
香港天文台銅鑼灣加路連山道監測站於2019年10月6日所錄得降雨量(沒有讀出);當日1330-1700時曾發出雷暴警告信號。
📌D7個人資料
辯方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4條呈遞D7一些資料,文件列為辯方證物D7-1,沒有讀出內容。
⏺案件管理
D3、D4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D5案情下星期一展開,屆時將會親自作供,亦有一位辯方證人。
1037退庭
案件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王(24)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提堂,期間還押候訊。
💛感謝報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王(24)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提堂,期間還押候訊。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 #何眉語高級檢控官
————————-
⏺️傳召第二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完畢
(詳情後補)
-被告作供完-
今天正式完成D2案情,下星期會開始D3/D4案情
🥜控方盤問D2時每條問題幾乎都係覆述身旁案件主管一字一句,游官打斷控方發言指:
🧑🏻⚖️我已經忍唔住喇,何大律師你係檢控官嚟個可?點解你幾乎每一條問題都係你聽佢講呢?第一,錄音問題,咁樣謄本方面會好難做。第二,你身為專業大律師,有專業法律知識,有經驗,點解問問題唔係自己決定呢?
🙍🏻♀️Errr… 法官閣下,我唔係好同意你咁講。我地係一個團隊黎,佢係案件主管,我地之間係會有啲討論… 係準備嘅時候我已經預計曬所有問題,我係有notes係度…
🧑🏻⚖️我係清楚聽到你覆述緊佢嘅一字一句,點解每一條問題都要問佢呢?反而你同另外一位檢控官嘅討論仲少,案件主管不停咁講嘢我認為係騷擾緊審訊,我唔希望亦都唔明白點解要咁做。
🙍🏻♀️咁或者我繼續…
(靜左十秒)
🙍🏻♀️係,法官大人。
🧑🏻⚖️你可以繼續㗎啦。
(又靜左十秒)
🧑🏻⚖️請繼續啊,如果你需要時間討論嘅話你咪講話「法官閣下,我需要啲時間點點」你需要嘅無問題,如果無需要嘅話其實你用番你嘅專業知識繼續盤問就可以。
(何大律師繼續斷斷續續嘅盤問…)
🥜其中一次退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嗌「浪費公帑」游官聽到然後叫全部人坐番低
🧑🏻⚖️啱啱邊個講嘅?
🙎🏻♂️係我法官大人。
🧑🏻⚖️首先,我唔同意你所講話浪費公帑,係呢場案件審訊裡面有十幾名被告,要處理嘅文件證物多到無法想像,我自己都未試過落場係呢啲案件中做檢控。檢控官嘅工作其實並唔簡單。我嘅職責係要令到咁多位被告人有公平審訊,儘量令到情況公平。
🙎🏻♂️係嘅法官大人,不過我有一點想補充…
🧑🏻⚖️我依家並唔係想聽你補充,呢個亦唔係一個辯論,只不過意思係唔👌🏻係法庭內咁樣大嗌,至少我係度嘅時候唔好咁做,呢個亦係我依家嘅命令。
🙎🏻♂️係。
(退庭)
[16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9日0930再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 #何眉語高級檢控官
————————-
⏺️傳召第二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完畢
(詳情後補)
-被告作供完-
今天正式完成D2案情,下星期會開始D3/D4案情
🥜控方盤問D2時每條問題幾乎都係覆述身旁案件主管一字一句,游官打斷控方發言指:
🧑🏻⚖️我已經忍唔住喇,何大律師你係檢控官嚟個可?點解你幾乎每一條問題都係你聽佢講呢?第一,錄音問題,咁樣謄本方面會好難做。第二,你身為專業大律師,有專業法律知識,有經驗,點解問問題唔係自己決定呢?
🙍🏻♀️Errr… 法官閣下,我唔係好同意你咁講。我地係一個團隊黎,佢係案件主管,我地之間係會有啲討論… 係準備嘅時候我已經預計曬所有問題,我係有notes係度…
🧑🏻⚖️我係清楚聽到你覆述緊佢嘅一字一句,點解每一條問題都要問佢呢?反而你同另外一位檢控官嘅討論仲少,案件主管不停咁講嘢我認為係騷擾緊審訊,我唔希望亦都唔明白點解要咁做。
🙍🏻♀️咁或者我繼續…
(靜左十秒)
🙍🏻♀️係,法官大人。
🧑🏻⚖️你可以繼續㗎啦。
(又靜左十秒)
🧑🏻⚖️請繼續啊,如果你需要時間討論嘅話你咪講話「法官閣下,我需要啲時間點點」你需要嘅無問題,如果無需要嘅話其實你用番你嘅專業知識繼續盤問就可以。
(何大律師繼續斷斷續續嘅盤問…)
🥜其中一次退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嗌「浪費公帑」游官聽到然後叫全部人坐番低
🧑🏻⚖️啱啱邊個講嘅?
🙎🏻♂️係我法官大人。
🧑🏻⚖️首先,我唔同意你所講話浪費公帑,係呢場案件審訊裡面有十幾名被告,要處理嘅文件證物多到無法想像,我自己都未試過落場係呢啲案件中做檢控。檢控官嘅工作其實並唔簡單。我嘅職責係要令到咁多位被告人有公平審訊,儘量令到情況公平。
🙎🏻♂️係嘅法官大人,不過我有一點想補充…
🧑🏻⚖️我依家並唔係想聽你補充,呢個亦唔係一個辯論,只不過意思係唔👌🏻係法庭內咁樣大嗌,至少我係度嘅時候唔好咁做,呢個亦係我依家嘅命令。
🙎🏻♂️係。
(退庭)
[16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9日0930再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6]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十位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黎,*,彭,林,林,梁,梁(16-26) #裁決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戴(40)🛑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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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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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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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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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余健華(29) 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一日影十個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6]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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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十位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黎,*,彭,林,林,梁,梁(16-26) #裁決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戴(40)🛑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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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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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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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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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余健華(29) 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一日影十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20)/D3:*(26)
D4:*(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提訊
D2:戴(41) 🛑D2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3、4、5罪名成立
D6、7、8、9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
D1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4日0930作求情及判刑,所有定罪被告還押。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20)/D3:*(26)
D4:*(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提訊
D2:戴(41) 🛑D2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3、4、5罪名成立
D6、7、8、9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
D1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4日0930作求情及判刑,所有定罪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
是次求情涉及10名被告,分別是:A1歐陽(25),A2翟(28),A3湛(19),A4陳(18),A6鄭(25),A7莊(28),A8周(19),A9周(19),A10簡(24),和A11黎(2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暴動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作了進一步求情。控方亦向法庭提交了DCCC751/2020案和DCCC409,768/2020案的判刑。
A1: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A1他人對他的讚揚。此外,A1有良好家庭和正當工作,亦是孝順顧家的人。
今日,辯方向法庭呈上由區議員、中學老師、和上司所撰寫的求情信。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1在本案沒有裝備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A2: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2是有正當職業和孝順父母。從案情來看,A2並沒有參與破壞行為,其在案發時的裝備和裝束也欠奉。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640/2020案。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在判刑時曾考慮社會風氣已由治及興的情況,並認為被告們因此而重犯機會低。此外,李慶年法官亦曾考慮到有被告並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故量刑或可有下調的空間,但辯方同意這些區域法院案例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DCCC640/2020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50
林偉權法官聽畢後指「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應是沒有加刑因素。
辯方同意,並感謝法庭指正。
A3: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3撰寫的求情信,讓法庭更了解A3的個人背景,A3亦指自己會善用在囚的時間增值自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3犯案時年青。
A4: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4家人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A4的家庭背景和經歷。雖然A4成績一般,但心地沒惡意,亦有心儀職業,亦是家庭的支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4犯案時年青。
A6: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751/2020案。法庭強調這案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若有值得參考之內容,是可以參考的。
簡單而言,大律師指本案發生之時,相信當時被告們未必想過會入獄,但現時已留下不可磨滅和不可洗脫的印記。
此外,本案與其他涉及不斷重犯的被告的案件有別,本案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因為社會已由亂及治,法例上亦有國安法的實行和未來23條的立法,故此將來未必有與2019年的社運相關的事件。還有,媒體亦反映20大的目標也涉及青年人。
故此,辯方希望法庭在量刑時特別應考慮阻嚇性的比重,將創傷性降低,避免「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A7:
辯方同意本案涉及嚴重控罪,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到被告們獨特的個人背景,和在審訊處理方法都不同,讓他們可以合適時間重投社會,發光發熱,為社會出力。事實上,本案被告們原本是未來社會之柱,在合適的位置發光發熱。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示A7是努力、有清晰的夢想、和愛家的人。幸運地,A7在近年就發展自己的夢想有大突破,其作品亦給予社會支持和能幫助他人。當然,判刑對其夢想有影響,A7亦要承擔責任,但A7有其家人朋友的支持。
A7所撰的求情信提及自己一直以來的心路歷程,他現在學會欣賞平凡,亦對本案有所反省。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7個人的反思,加上社會紛圍的轉變,其重犯機會低,在至親的支持下走回正路,希望可以寛鬆處理。
A8: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雖然A8的家庭的經濟情況一般,但「生性」,有穩定工作,在讀書亦有當義工。此外,她打算將來繼續沿廚藝方面繼續進修和發展。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8即使在法庭免除報到後仍準時出席聆訊,可見A8是會承擔責任的人,實屬難得。
A9: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9有良好家庭背景,成績良好,亦有抱負。一系列的求情信可以反映這情況。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9的裝備只是口罩,這不是加刑因素、年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和重犯機會低。
A10: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10犯案時年輕,有正當職業和良好家庭背景。
辯方指若非本案,A10原本是大好青年,但案發後,他仍然積極工作,因此得到公司賞識而升職。A10亦感謝法庭批准保釋和調整宵禁和報到的時間,能讓他平衡生活。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判刑會打擊A10,而A10亦因此而自責,故此A10重犯機會低,並相信A10能重新振作,在未來貢獻香港。
A11: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A11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而且距今已有一段長時間,仍沒有犯案,沒有像其他人般案底累累。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雖然A11家境不富俗,但努力工作以照顧家人,再加上她有未來的計劃後,重犯機會低。
此外,雖然A11有裝備,即額外的外套,但這不是攻擊性武器,故A11在暴動的參與程度低。
================
11:00判刑。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林偉權法官 #求情
================
是次求情涉及10名被告,分別是:A1歐陽(25),A2翟(28),A3湛(19),A4陳(18),A6鄭(25),A7莊(28),A8周(19),A9周(19),A10簡(24),和A11黎(2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暴動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作了進一步求情。控方亦向法庭提交了DCCC751/2020案和DCCC409,768/2020案的判刑。
A1: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A1他人對他的讚揚。此外,A1有良好家庭和正當工作,亦是孝順顧家的人。
今日,辯方向法庭呈上由區議員、中學老師、和上司所撰寫的求情信。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1在本案沒有裝備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A2: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2是有正當職業和孝順父母。從案情來看,A2並沒有參與破壞行為,其在案發時的裝備和裝束也欠奉。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640/2020案。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在判刑時曾考慮社會風氣已由治及興的情況,並認為被告們因此而重犯機會低。此外,李慶年法官亦曾考慮到有被告並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故量刑或可有下調的空間,但辯方同意這些區域法院案例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DCCC640/2020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50
林偉權法官聽畢後指「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應是沒有加刑因素。
辯方同意,並感謝法庭指正。
A3: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3撰寫的求情信,讓法庭更了解A3的個人背景,A3亦指自己會善用在囚的時間增值自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3犯案時年青。
A4: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4家人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A4的家庭背景和經歷。雖然A4成績一般,但心地沒惡意,亦有心儀職業,亦是家庭的支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4犯案時年青。
A6: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751/2020案。法庭強調這案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若有值得參考之內容,是可以參考的。
簡單而言,大律師指本案發生之時,相信當時被告們未必想過會入獄,但現時已留下不可磨滅和不可洗脫的印記。
此外,本案與其他涉及不斷重犯的被告的案件有別,本案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因為社會已由亂及治,法例上亦有國安法的實行和未來23條的立法,故此將來未必有與2019年的社運相關的事件。還有,媒體亦反映20大的目標也涉及青年人。
故此,辯方希望法庭在量刑時特別應考慮阻嚇性的比重,將創傷性降低,避免「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A7:
辯方同意本案涉及嚴重控罪,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到被告們獨特的個人背景,和在審訊處理方法都不同,讓他們可以合適時間重投社會,發光發熱,為社會出力。事實上,本案被告們原本是未來社會之柱,在合適的位置發光發熱。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示A7是努力、有清晰的夢想、和愛家的人。幸運地,A7在近年就發展自己的夢想有大突破,其作品亦給予社會支持和能幫助他人。當然,判刑對其夢想有影響,A7亦要承擔責任,但A7有其家人朋友的支持。
A7所撰的求情信提及自己一直以來的心路歷程,他現在學會欣賞平凡,亦對本案有所反省。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7個人的反思,加上社會紛圍的轉變,其重犯機會低,在至親的支持下走回正路,希望可以寛鬆處理。
A8: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雖然A8的家庭的經濟情況一般,但「生性」,有穩定工作,在讀書亦有當義工。此外,她打算將來繼續沿廚藝方面繼續進修和發展。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8即使在法庭免除報到後仍準時出席聆訊,可見A8是會承擔責任的人,實屬難得。
A9: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9有良好家庭背景,成績良好,亦有抱負。一系列的求情信可以反映這情況。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9的裝備只是口罩,這不是加刑因素、年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和重犯機會低。
A10: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10犯案時年輕,有正當職業和良好家庭背景。
辯方指若非本案,A10原本是大好青年,但案發後,他仍然積極工作,因此得到公司賞識而升職。A10亦感謝法庭批准保釋和調整宵禁和報到的時間,能讓他平衡生活。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判刑會打擊A10,而A10亦因此而自責,故此A10重犯機會低,並相信A10能重新振作,在未來貢獻香港。
A11: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A11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而且距今已有一段長時間,仍沒有犯案,沒有像其他人般案底累累。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雖然A11家境不富俗,但努力工作以照顧家人,再加上她有未來的計劃後,重犯機會低。
此外,雖然A11有裝備,即額外的外套,但這不是攻擊性武器,故A11在暴動的參與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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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判刑。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位被告(18-2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歐陽(25)/ A2翟(28)/ A3湛(19)
A4陳(18)/ A6鄭(25)/ A7莊(28)/
A8周(19)/ A9周(19)/ A10簡(24)/
A11黎(22)
*上述被告已還押21日
控罪:#暴動罪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5
================
判刑理由: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上述10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17日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人們「營救理大」,借「圍魏救趙」以分散警力。其時,示威者正佔領理工大學,並遭警方圍堵。這使九龍多處地方都有騷亂。
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00時,警方驅趕位處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因此示威者退至彌敦道,並向旺角方向且戰且退。約22:45時,示威者退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且聚上1000至2000人,他們組成傘陣和用木板遮擋,與警察對抗超過40分鐘。當時,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約200枚汽油彈,警察亦不斷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
約23:26時,速龍小隊由窩打老道與碧街東交界向西推進,而駐守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機動部隊則向北推進,因此位處彌敦道的示威者大部份向北逃走,有些則越過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繼續向北跑,有些因速龍小隊在前方,即從從碧街的東面前來,封著他們的去路,而改往碧街西面跑去,而那處就是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該處有一建構物,形成兩條窄巷。在案發時,有大量人士同時湧進並塞在那兩條窄巷內。其後,警察控制那些人群及封鎖該處。最後,被困在那兩條窄巷內的人在稍後一一被警察帶出來及遭到拘捕。
總的而言,警方最後在涉案封鎖區內拘捕了213人,包括在今日判刑的10名被告。
在案發時,有4名警員受傷、和有街燈和欄桿等物被破壞。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10名被告:
1:在警察採取㚒擊行動前都已身處暴動範圍;
2:必定知悉肇事的彌敦道發生暴動;
3:不是因在案發時走避不及或慌忙逃進涉案小巷受而被捕;
4:管有示威用的裝備*(只涉A3,8,9,10和11);和
5:在暴動的角色是「鼓勵者」。
*A3管有1個防毒面具和1個頸套;A8管有1個口罩和1個未開封口罩;A9管有1個口罩;A10管有1隻手套;A11管有1件額外的長袖外套
量刑考慮: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根據CACC113/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是要考慮暴動的整體環境,亦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根據CACC130/2017案,上訴法庭指出就著暴動罪的罪行,但當犯案的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此外,暴動罪是需要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和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達到保護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目的,亦避免社會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案底和求情總結:
除A11在案發時有1項與本案控罪不相關的定罪紀錄外,其他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定罪紀錄。
簡單而言,10位被告都是年青,均有不錯的背景,有前途和遠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此外,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指本案被告在涉案暴動的參與程度低,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亦有建議法庭採納監禁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本案暴動是發生在九龍的核心地區。以當時的情況而言,此暴動是加士居道暴動的延續,時間為22:45時至23:26時,歷時約40分鐘。其時,示威者的數量遠超警員,有1000至2000名,他們共投擲了約250枚汽油彈以阻止警方推進,極之暴力,令觀看新聞片段的市民驚懼。而當在警方採取夾擊行動後令示威者潰散,且拘捕213人後,現場滿目瘡痍,路上滿佈雜物和示威者遺下的裝備,附近亦有交通燈、街燈、和欄桿被破壞。事後亦有4名警員受傷。
即使被告們在本案是「鼓勵者」,但他們的罪責不輕,若果輕判,會發出錯誤信息;即使法庭相信本案會為本案被告帶來教訓,故日後重犯機會低,法庭仍需訂出合適判刑,以反映要守法的信息。
A4大律師希望法庭為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的刑期與本案的嚴重性不相稱,故拒絕為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不認為本案涉及延誤的情況。
考慮過上文提及過的案例和本案被告們的案情後,就暴動罪,法庭予以監禁 4 年 9 個月作量刑基準。進一步考慮被告們的背景,和大律師為他們所作的求情後(包括案底紀錄、在審訊時同意的案情、被告們準時到庭、和年紀等),法庭作出以下判處‼️
A1,2,6,7,10和11:監禁 4 年 4 個月
A3,4,8和9:監禁 4 年 2 個月
後語:
判刑後,林偉權法官感謝控辯雙方的協助,亦期望辯方在日後可以更審慎與被告商討案情,即何謂「沒有證據」。若果發現控方有強烈的證據,便要及早認罪,不要抱著「搏」的心態,然後案件過去數年多後判刑,屆時一些年青被告也已過21歲(例如A4),這時刑罰選項已經有限,這情況並不理想。當然,法庭不是叫被告即使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仍然認罪。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461A_2021.docx&mobile=N
================
附錄:涉及同日同地的案件的判刑
DCCC409,768/2020案:(由香淑嫻暫委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20
DCCC751/2020案:(由謝沈智慧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2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位被告(18-2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歐陽(25)/ A2翟(28)/ A3湛(19)
A4陳(18)/ A6鄭(25)/ A7莊(28)/
A8周(19)/ A9周(19)/ A10簡(24)/
A11黎(22)
*上述被告已還押21日
控罪:#暴動罪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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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上述10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17日被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人們「營救理大」,借「圍魏救趙」以分散警力。其時,示威者正佔領理工大學,並遭警方圍堵。這使九龍多處地方都有騷亂。
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00時,警方驅趕位處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因此示威者退至彌敦道,並向旺角方向且戰且退。約22:45時,示威者退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且聚上1000至2000人,他們組成傘陣和用木板遮擋,與警察對抗超過40分鐘。當時,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約200枚汽油彈,警察亦不斷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
約23:26時,速龍小隊由窩打老道與碧街東交界向西推進,而駐守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機動部隊則向北推進,因此位處彌敦道的示威者大部份向北逃走,有些則越過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繼續向北跑,有些因速龍小隊在前方,即從從碧街的東面前來,封著他們的去路,而改往碧街西面跑去,而那處就是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該處有一建構物,形成兩條窄巷。在案發時,有大量人士同時湧進並塞在那兩條窄巷內。其後,警察控制那些人群及封鎖該處。最後,被困在那兩條窄巷內的人在稍後一一被警察帶出來及遭到拘捕。
總的而言,警方最後在涉案封鎖區內拘捕了213人,包括在今日判刑的10名被告。
在案發時,有4名警員受傷、和有街燈和欄桿等物被破壞。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10名被告:
1:在警察採取㚒擊行動前都已身處暴動範圍;
2:必定知悉肇事的彌敦道發生暴動;
3:不是因在案發時走避不及或慌忙逃進涉案小巷受而被捕;
4:管有示威用的裝備*(只涉A3,8,9,10和11);和
5:在暴動的角色是「鼓勵者」。
*A3管有1個防毒面具和1個頸套;A8管有1個口罩和1個未開封口罩;A9管有1個口罩;A10管有1隻手套;A11管有1件額外的長袖外套
量刑考慮: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根據CACC113/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是要考慮暴動的整體環境,亦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根據CACC130/2017案,上訴法庭指出就著暴動罪的罪行,但當犯案的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此外,暴動罪是需要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和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達到保護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目的,亦避免社會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案底和求情總結:
除A11在案發時有1項與本案控罪不相關的定罪紀錄外,其他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定罪紀錄。
簡單而言,10位被告都是年青,均有不錯的背景,有前途和遠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此外,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指本案被告在涉案暴動的參與程度低,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亦有建議法庭採納監禁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本案暴動是發生在九龍的核心地區。以當時的情況而言,此暴動是加士居道暴動的延續,時間為22:45時至23:26時,歷時約40分鐘。其時,示威者的數量遠超警員,有1000至2000名,他們共投擲了約250枚汽油彈以阻止警方推進,極之暴力,令觀看新聞片段的市民驚懼。而當在警方採取夾擊行動後令示威者潰散,且拘捕213人後,現場滿目瘡痍,路上滿佈雜物和示威者遺下的裝備,附近亦有交通燈、街燈、和欄桿被破壞。事後亦有4名警員受傷。
即使被告們在本案是「鼓勵者」,但他們的罪責不輕,若果輕判,會發出錯誤信息;即使法庭相信本案會為本案被告帶來教訓,故日後重犯機會低,法庭仍需訂出合適判刑,以反映要守法的信息。
A4大律師希望法庭為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的刑期與本案的嚴重性不相稱,故拒絕為A4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不認為本案涉及延誤的情況。
考慮過上文提及過的案例和本案被告們的案情後,就暴動罪,法庭予以監禁 4 年 9 個月作量刑基準。進一步考慮被告們的背景,和大律師為他們所作的求情後(包括案底紀錄、在審訊時同意的案情、被告們準時到庭、和年紀等),法庭作出以下判處‼️
A1,2,6,7,10和11:監禁 4 年 4 個月
A3,4,8和9:監禁 4 年 2 個月
後語:
判刑後,林偉權法官感謝控辯雙方的協助,亦期望辯方在日後可以更審慎與被告商討案情,即何謂「沒有證據」。若果發現控方有強烈的證據,便要及早認罪,不要抱著「搏」的心態,然後案件過去數年多後判刑,屆時一些年青被告也已過21歲(例如A4),這時刑罰選項已經有限,這情況並不理想。當然,法庭不是叫被告即使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仍然認罪。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461A_2021.docx&mobile=N
================
附錄:涉及同日同地的案件的判刑
DCCC409,768/2020案:(由香淑嫻暫委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20
DCCC751/2020案:(由謝沈智慧法官審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2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
是次求情涉及10名被告,分別是:A1歐陽(25),A2翟(28),A3湛(19),A4陳(18),A6鄭(25),A7莊(28),A8周(19),A9周(19),A10簡(24),和A11黎(2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暴動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
#林偉權法官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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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求情涉及10名被告,分別是:A1歐陽(25),A2翟(28),A3湛(19),A4陳(18),A6鄭(25),A7莊(28),A8周(19),A9周(19),A10簡(24),和A11黎(2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暴動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7]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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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梁,朱,劉,楊,朱(18-31)🛑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3/20]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6/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7/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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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提堂 (#2020立法會選舉 選舉舞弊 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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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朱(38)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審訊 [1/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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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馮(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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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前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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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7]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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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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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朱,劉,楊,朱(18-31)🛑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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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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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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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提堂 (#2020立法會選舉 選舉舞弊 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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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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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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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馮(21)🛑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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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前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01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6/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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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2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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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提堂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
⏺答辯:
承認控罪(1) ✅
承認控罪(2)✅
⏺裁決
被告同意案情,裁定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多封包括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件,表示自被捕後有所反省,定罪影響未能任職社工巳受到很大教訓,犯案只因一時貪心,沒足夠現金流應付選舉開支需靠朋友籌集。母親求情信指關係本來一般,案發後有所改善,家人願意提供支持,另外朋友及屯門街坊指被告熱心服務如協助爭取低價買防疫用品。被告現年28歲,沒有案底,單親家庭長大,半工讀完成學業後成為註冊社工,不同機構協助不同階層及替學生服務。2014至2022年仍不停學習如考取山藝、拯溺等證書。
王官指案情嚴重因涉及選舉欺詐開支,一般會以監禁作判刑,但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才作考慮判刑。被告代表律師申請原條件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月26日 0930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提堂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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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承認控罪(1) ✅
承認控罪(2)✅
⏺裁決
被告同意案情,裁定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多封包括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件,表示自被捕後有所反省,定罪影響未能任職社工巳受到很大教訓,犯案只因一時貪心,沒足夠現金流應付選舉開支需靠朋友籌集。母親求情信指關係本來一般,案發後有所改善,家人願意提供支持,另外朋友及屯門街坊指被告熱心服務如協助爭取低價買防疫用品。被告現年28歲,沒有案底,單親家庭長大,半工讀完成學業後成為註冊社工,不同機構協助不同階層及替學生服務。2014至2022年仍不停學習如考取山藝、拯溺等證書。
王官指案情嚴重因涉及選舉欺詐開支,一般會以監禁作判刑,但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才作考慮判刑。被告代表律師申請原條件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月26日 0930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A3:朱(31)
A4:劉(21)/ A7:楊(18)/ A9:朱(23)
🔴各被告於審訊第一天正式承認控罪,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另外四名被告不承認控罪並已完成審訊,案件排期於明天1月10日上午10時於區域法院裁決。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1018開庭
#練錦鴻法官 向控方確認9月29日金鐘的情況,警方及傳媒錄像拍攝到17:20:52-17:26:18時於金鐘道,在力寶中心近添馬道東行線上曾發射64枚催淚彈及2枚燃燒彈。同意當時有示威者在政府總部使用橡根。
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練錦鴻法官 指被告當中沒有人指稱自己打算跟隨和平集會去政總外。
A3 辯方代表指被告只是在金鐘道被拘捕,並無指稱曾參與和平集會;其他辯方代表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早前已存檔書面求情陳詞。A3代表律師就背景資料補充,A4及A9新增一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求情信。
法庭決定會一併將認罪及不認罪一併處理,案件押後至1月13號早上10時判刑。
1036 完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A3:朱(31)
A4:劉(21)/ A7:楊(18)/ A9:朱(23)
🔴各被告於審訊第一天正式承認控罪,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另外四名被告不承認控罪並已完成審訊,案件排期於明天1月10日上午10時於區域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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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1018開庭
#練錦鴻法官 向控方確認9月29日金鐘的情況,警方及傳媒錄像拍攝到17:20:52-17:26:18時於金鐘道,在力寶中心近添馬道東行線上曾發射64枚催淚彈及2枚燃燒彈。同意當時有示威者在政府總部使用橡根。
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練錦鴻法官 指被告當中沒有人指稱自己打算跟隨和平集會去政總外。
A3 辯方代表指被告只是在金鐘道被拘捕,並無指稱曾參與和平集會;其他辯方代表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早前已存檔書面求情陳詞。A3代表律師就背景資料補充,A4及A9新增一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求情信。
法庭決定會一併將認罪及不認罪一併處理,案件押後至1月13號早上10時判刑。
1036 完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
📌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及證物
控方將傳召證人3名+另加2人(包括女警12955處理錄影片段中被告身份,案發時間警方有7次舉旗及口頭警告、及各被告出現於現場、榮華大樓及麗晶賓館CCTV、香港01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楊先生,有份觀看公開片段證明實時,D1對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是否實時有爭議)
各片段分別影到各被告1-4分鐘(總計長95分鐘)
- 榮華大樓CCTV(23分鐘)
*官:影住架小巴塞咗喺度23分鐘?
- 麗晶賓館CCTV 2段
現場有非法集結(10分鐘、拍攝到其他人踢垃圾桶)、D3身份爭議(1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點
D1爭議身份及是否有參與
D2爭議是否有參與
D3爭議身份
D4爭議是否有參與
*如需要展開辯方案情,4位被告皆有可能作供。
辯方對警方拍攝照片中被告的身上衣着無爭議。裁判官希望以65B方式處理不爭議部分,減省盤問控方證人的時間,只盤問爭議事項(控方證人1、2、5)。
本案原本排期1月4日開審,為期4天,裁判官因病延至今天才開審,下堂審訊改為1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另外2天半有待確認,但裁判官希望於1月30日之前完成審訊。
-休庭中-
休庭重開後因技術問題無法播片
⏺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控方主問
2235-2306時證人看見山東街有300至400人佔據部分行車線,該批人士講粗口辱罵警察,包捨「黑警」等意思的說話,距離警察防線約20-30米。
2306-2312時證人指示其他警員出示藍旗警告,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出6次口頭警告,內容大致稱現場人士佔用行車路,為不合法的非法集結,警告現場人士立即離開,否則會採取武力。
2313時PW1作出最後警告,人群並無散去;警方從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向山東街方向推進。PW1稱知道現場有為數幾個部隊,但只顧自己部隊行動,不知道其他部隊的行動。其後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圍堵及拘捕西洋菜南街現場人士。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PW1承認對峙期間,有行人從行人過路處經過;辯方律師質疑山東街距離長,PW1無法看到後排人士的行為,但PW1反駁指有距離所以能看到一堆人聚集及叫囂。
PW1承認當日情況相對溫和,但現場人士仍有向警方防線擲雜物;他亦承認當時疫情相對不嚴重,無禁堂食等防疫措施,食肆商舖等仍有營運。
PW1承認知道當時有警方於奶路臣街及西洋菜南街封路,及豉油街及西洋菜街有佈防(但之前又稱不知道其他部隊佈防),並稱見到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推進。
D2法律代表指盤問PW1需要睇片,因應技術問題無法播片,午休後才開始。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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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及證物
控方將傳召證人3名+另加2人(包括女警12955處理錄影片段中被告身份,案發時間警方有7次舉旗及口頭警告、及各被告出現於現場、榮華大樓及麗晶賓館CCTV、香港01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楊先生,有份觀看公開片段證明實時,D1對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是否實時有爭議)
各片段分別影到各被告1-4分鐘(總計長95分鐘)
- 榮華大樓CCTV(23分鐘)
*官:影住架小巴塞咗喺度23分鐘?
- 麗晶賓館CCTV 2段
現場有非法集結(10分鐘、拍攝到其他人踢垃圾桶)、D3身份爭議(1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點
D1爭議身份及是否有參與
D2爭議是否有參與
D3爭議身份
D4爭議是否有參與
*如需要展開辯方案情,4位被告皆有可能作供。
辯方對警方拍攝照片中被告的身上衣着無爭議。裁判官希望以65B方式處理不爭議部分,減省盤問控方證人的時間,只盤問爭議事項(控方證人1、2、5)。
本案原本排期1月4日開審,為期4天,裁判官因病延至今天才開審,下堂審訊改為1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另外2天半有待確認,但裁判官希望於1月30日之前完成審訊。
-休庭中-
休庭重開後因技術問題無法播片
⏺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控方主問
2235-2306時證人看見山東街有300至400人佔據部分行車線,該批人士講粗口辱罵警察,包捨「黑警」等意思的說話,距離警察防線約20-30米。
2306-2312時證人指示其他警員出示藍旗警告,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出6次口頭警告,內容大致稱現場人士佔用行車路,為不合法的非法集結,警告現場人士立即離開,否則會採取武力。
2313時PW1作出最後警告,人群並無散去;警方從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向山東街方向推進。PW1稱知道現場有為數幾個部隊,但只顧自己部隊行動,不知道其他部隊的行動。其後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圍堵及拘捕西洋菜南街現場人士。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PW1承認對峙期間,有行人從行人過路處經過;辯方律師質疑山東街距離長,PW1無法看到後排人士的行為,但PW1反駁指有距離所以能看到一堆人聚集及叫囂。
PW1承認當日情況相對溫和,但現場人士仍有向警方防線擲雜物;他亦承認當時疫情相對不嚴重,無禁堂食等防疫措施,食肆商舖等仍有營運。
PW1承認知道當時有警方於奶路臣街及西洋菜南街封路,及豉油街及西洋菜街有佈防(但之前又稱不知道其他部隊佈防),並稱見到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推進。
D2法律代表指盤問PW1需要睇片,因應技術問題無法播片,午休後才開始。
-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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