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0930開庭]
⏺️傳召PW2 高級警司張嘉豪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當天擔任B連指揮官,帶領4個小隊執行任務,B1-B4以頭盔後燈顏色分辨不同小隊,每隊2名警長6名警員,當時證人接總警司命令,由加士居道直接入彌敦道向甘肅街口,任務係驅散或有需要時拘捕,行動代號係Charge,意思係以速度驅散或拘捕示威者,整個B連共拘捕5名示威人士。證人續表示上司梁仲文指示佢負責處理5名被捕人士後,就返大隊繼續執行職務。
當時示威者向彌敦道北行方向跑離,大隊亦就呢個方向推進,約有1500-2000人,時散開,時聚集,警察用催淚彈同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而示威者向警察方向投擲雜物、打邊爐嘅石油氣罐等,證人認為警方嘅彈藥好似發揮唔到作用,有橡膠子彈落在撐開嘅雨傘上,到2300時證人得悉彈藥開始不足,示威者不斷進逼,防線就向南移20米,證人當時有去不同位置觀察,都係企喺平路上,冇特別攀上高處觀察。
主控問證人在窩打老道以西情況,證人陳述人數不多,但也有投擲物品,但講唔到係有幾多人。及後從上司得知將會有速龍小隊增援,並在碧街同彌敦道封住並圍堵,佢嘅任務係當圍堵完成,B連就以Charge追截並拘捕示威者。
2326時證人見防線右邊有傘群移動,聽到上司嗌Gogogo就向北方追截示威者,有被截嘅示威者反抗,及後多名示威者被制服,並綁上膠手帶,到2336時左右有大批示威者塞在一條窄巷中動彈不得,有機會形成人踐踏人嘅情況,約有二、三十人,疏散出嚟後有人表示唔舒服,佢就安排人叫白車送去醫院。咸美頓街仍有人攻擊警方,2326之後15分鐘,警方再設立多4條封鎖線。主控著證人用唔同顏色筆在證物圖上畫上唔同小隊負責嘅唔同防線。
證人都係之後才知共拘捕213人(不包括在甘肅街嗰5位)。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0630時離開。
🔸辯方盤問
🔸D1代表
2326時上級嗌Gogogo之後,在行人路上(窩打路道)唔係好多人。窄行內有人塞住,但證人不會用「人叠人」去形容當時情況。
🔸D2、D3代表
2326時之前證人望到最遠係日本城嗰度,而唔能夠睇到碧街咁遠。
🔸D4、D5、D6代表
證人唔知當晚拘捕213人嘅分布情況。
🔸D7代表
被捕人被帶到THA,證人唔知拘捕、警誡等情況。
🔸D8代表
行動命令冇明確指示行動最遠範圍去到邊度,但遠至咸美頓街都有警員;證人唔肯定所有被捕人都係喺防線以內被捕。
🔸D9代表
窄巷當時有人身體已經不能站立,「打斜」咁stuck咗喺度。證人曾下令,如果有證據顯示該些人士有合理解釋,可以放行。
🔸D12、D18代表
證人表示唔肯定行人路上有可能有唔係示威者嘅人。
[1114小休]
[1148開庭]
🔸D13代表
律師用平面圖以黃色方框顯示行動及防線焦點(庭上稱為黃格):黃格以西人數不多,而證人沒有親身行到D2、D4兩條防線範圍。證人亦唔係第一個到達窄巷嘅警員。
🔸D14、D16代表
圍堵人手唔係由證人安排,但行動較為直接、顯淺,唔使特別安排。速龍封鎖碧街都係由證人的上司與速龍小隊聯絡。
🔸D15代表
證人同意,Charge行動對群眾而言係一個出奇不意嘅行動。證人唔同意,窄巷只有消防員在救人而警方沒有參與救人。
🔸D16代表
窄巷內搬出嚟嘅人(*證人較早前係用「搬啲人出嚟」咁描述)係送出彌敦道北行方向,而證人唔知有冇人被送去碧街。
D7代表律師重啟盤問,表示好唔好加一點照片,法官認為唔使,主控稱已有相。
🔹控方覆問
證人同意佢睇唔清楚巷嘅盡頭。澄清證人唔係第一個警員到窄巷。
-PW2作供完畢-
⏺️傳召表列PW4 總督察溫志豪
🔹控方主問
當晚證人作為總指揮官,2245時開始沿彌敦道、平安大廈、碧街一帶執勤,以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為防線並與約1500-2000示威者對峙,東邊集結少量示威者及記者。警方用法德魯槍及雷明登槍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2326時在北行線快速推進後,有人群進入巷仔1及巷仔2。期間截停一男一女,男子掙脫,證人用警棍擊打男子後制服兩名示威者,及後交由機動部隊處理。
巷仔1約有80名示威者,速龍小隊已控制該些示威者;巷仔2見到一批被速龍制服嘅示威者。因此在2355時證人就於巷仔1及巷仔2設多一條封鎖線。
-PW4作供未完-
[1245午休]
下午14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0930開庭]
⏺️傳召PW2 高級警司張嘉豪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當天擔任B連指揮官,帶領4個小隊執行任務,B1-B4以頭盔後燈顏色分辨不同小隊,每隊2名警長6名警員,當時證人接總警司命令,由加士居道直接入彌敦道向甘肅街口,任務係驅散或有需要時拘捕,行動代號係Charge,意思係以速度驅散或拘捕示威者,整個B連共拘捕5名示威人士。證人續表示上司梁仲文指示佢負責處理5名被捕人士後,就返大隊繼續執行職務。
當時示威者向彌敦道北行方向跑離,大隊亦就呢個方向推進,約有1500-2000人,時散開,時聚集,警察用催淚彈同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而示威者向警察方向投擲雜物、打邊爐嘅石油氣罐等,證人認為警方嘅彈藥好似發揮唔到作用,有橡膠子彈落在撐開嘅雨傘上,到2300時證人得悉彈藥開始不足,示威者不斷進逼,防線就向南移20米,證人當時有去不同位置觀察,都係企喺平路上,冇特別攀上高處觀察。
主控問證人在窩打老道以西情況,證人陳述人數不多,但也有投擲物品,但講唔到係有幾多人。及後從上司得知將會有速龍小隊增援,並在碧街同彌敦道封住並圍堵,佢嘅任務係當圍堵完成,B連就以Charge追截並拘捕示威者。
2326時證人見防線右邊有傘群移動,聽到上司嗌Gogogo就向北方追截示威者,有被截嘅示威者反抗,及後多名示威者被制服,並綁上膠手帶,到2336時左右有大批示威者塞在一條窄巷中動彈不得,有機會形成人踐踏人嘅情況,約有二、三十人,疏散出嚟後有人表示唔舒服,佢就安排人叫白車送去醫院。咸美頓街仍有人攻擊警方,2326之後15分鐘,警方再設立多4條封鎖線。主控著證人用唔同顏色筆在證物圖上畫上唔同小隊負責嘅唔同防線。
證人都係之後才知共拘捕213人(不包括在甘肅街嗰5位)。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0630時離開。
🔸辯方盤問
🔸D1代表
2326時上級嗌Gogogo之後,在行人路上(窩打路道)唔係好多人。窄行內有人塞住,但證人不會用「人叠人」去形容當時情況。
🔸D2、D3代表
2326時之前證人望到最遠係日本城嗰度,而唔能夠睇到碧街咁遠。
🔸D4、D5、D6代表
證人唔知當晚拘捕213人嘅分布情況。
🔸D7代表
被捕人被帶到THA,證人唔知拘捕、警誡等情況。
🔸D8代表
行動命令冇明確指示行動最遠範圍去到邊度,但遠至咸美頓街都有警員;證人唔肯定所有被捕人都係喺防線以內被捕。
🔸D9代表
窄巷當時有人身體已經不能站立,「打斜」咁stuck咗喺度。證人曾下令,如果有證據顯示該些人士有合理解釋,可以放行。
🔸D12、D18代表
證人表示唔肯定行人路上有可能有唔係示威者嘅人。
[1114小休]
[1148開庭]
🔸D13代表
律師用平面圖以黃色方框顯示行動及防線焦點(庭上稱為黃格):黃格以西人數不多,而證人沒有親身行到D2、D4兩條防線範圍。證人亦唔係第一個到達窄巷嘅警員。
🔸D14、D16代表
圍堵人手唔係由證人安排,但行動較為直接、顯淺,唔使特別安排。速龍封鎖碧街都係由證人的上司與速龍小隊聯絡。
🔸D15代表
證人同意,Charge行動對群眾而言係一個出奇不意嘅行動。證人唔同意,窄巷只有消防員在救人而警方沒有參與救人。
🔸D16代表
窄巷內搬出嚟嘅人(*證人較早前係用「搬啲人出嚟」咁描述)係送出彌敦道北行方向,而證人唔知有冇人被送去碧街。
D7代表律師重啟盤問,表示好唔好加一點照片,法官認為唔使,主控稱已有相。
🔹控方覆問
證人同意佢睇唔清楚巷嘅盡頭。澄清證人唔係第一個警員到窄巷。
-PW2作供完畢-
⏺️傳召表列PW4 總督察溫志豪
🔹控方主問
當晚證人作為總指揮官,2245時開始沿彌敦道、平安大廈、碧街一帶執勤,以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為防線並與約1500-2000示威者對峙,東邊集結少量示威者及記者。警方用法德魯槍及雷明登槍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2326時在北行線快速推進後,有人群進入巷仔1及巷仔2。期間截停一男一女,男子掙脫,證人用警棍擊打男子後制服兩名示威者,及後交由機動部隊處理。
巷仔1約有80名示威者,速龍小隊已控制該些示威者;巷仔2見到一批被速龍制服嘅示威者。因此在2355時證人就於巷仔1及巷仔2設多一條封鎖線。
-PW4作供未完-
[1245午休]
下午14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下午部份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PW? 督察
作供敍述0020時到碧街接替封鎖線工作。同意到場前不知道詳細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6 高級督察梁家駿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PTU D3小隊副指揮官,當日2200時同應變大隊隊員到加士居道近拔萃女書院,收命令要同隊員沿彌敦道向北驅散人羣,2218時自己小隊同D1小隊沿南行線向北推進,D4小隊則負責在北行線。
2242時他在黃格仔見北面彌敦道約有1500人,西邊窩打老道500人。示威者穿深色衫褲,有傘陣,使用雜物、汽油彈及磚塊攻擊防線。於是他吩咐警員13946先後三次舉黑旗及兩次橙旗,警告會驅散及開槍,示威者沒理會,繼續停留。
之後他從通訊機得知速龍將到達圍堵,2326時總警司梁仲文下令衝前作拘捕,沿途地上有雨傘、示威者遺下裝備等。2332時張嘉豪警司吩咐設封鎖線成立臨時羈留區(THA),由偵緝警長58834負責看守。他確認自己手繪有簽名地圖上包括THA、等候區(WA)及醫療區(MA)。THA在2351時設立至翌日0533時,出入有警察看守,沒有可能受到任可干擾。
🔸辯方盤問
2326時PW16在南行線向前衝,已經有一、兩人在馬路被制服,見不到行人路有人被制服。他不知道和被捕人進入THA前的情況;進入THA的人士除了由WA過去,也可能由其他地方去,他知道有人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被捕後直接被帶去THA。指示舉旗是在下令”Gogogo"前發生,位置約彌敦道東亞銀行,同意距離碧街有120米。碧街有一堆人佔滿車路及行人路,有舉傘,他望不到過咗碧街後面情況,同意當埸環境嘈吵。
🔹控方覆問
WA及MA不是PW16設立,他不肯定有冇橙帶。碧街示威者是流動,有舉雨傘,望去有一米幾高。
-PW1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5位代表律師明天早上有其他案件需處理,申請缺席。控方表示明天將傳召特別戰術小隊成員作供,各人由專車接送,因沒專用車位供使用,可能會有延誤出庭。
[16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下午部份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PW? 督察
作供敍述0020時到碧街接替封鎖線工作。同意到場前不知道詳細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6 高級督察梁家駿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PTU D3小隊副指揮官,當日2200時同應變大隊隊員到加士居道近拔萃女書院,收命令要同隊員沿彌敦道向北驅散人羣,2218時自己小隊同D1小隊沿南行線向北推進,D4小隊則負責在北行線。
2242時他在黃格仔見北面彌敦道約有1500人,西邊窩打老道500人。示威者穿深色衫褲,有傘陣,使用雜物、汽油彈及磚塊攻擊防線。於是他吩咐警員13946先後三次舉黑旗及兩次橙旗,警告會驅散及開槍,示威者沒理會,繼續停留。
之後他從通訊機得知速龍將到達圍堵,2326時總警司梁仲文下令衝前作拘捕,沿途地上有雨傘、示威者遺下裝備等。2332時張嘉豪警司吩咐設封鎖線成立臨時羈留區(THA),由偵緝警長58834負責看守。他確認自己手繪有簽名地圖上包括THA、等候區(WA)及醫療區(MA)。THA在2351時設立至翌日0533時,出入有警察看守,沒有可能受到任可干擾。
🔸辯方盤問
2326時PW16在南行線向前衝,已經有一、兩人在馬路被制服,見不到行人路有人被制服。他不知道和被捕人進入THA前的情況;進入THA的人士除了由WA過去,也可能由其他地方去,他知道有人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被捕後直接被帶去THA。指示舉旗是在下令”Gogogo"前發生,位置約彌敦道東亞銀行,同意距離碧街有120米。碧街有一堆人佔滿車路及行人路,有舉傘,他望不到過咗碧街後面情況,同意當埸環境嘈吵。
🔹控方覆問
WA及MA不是PW16設立,他不肯定有冇橙帶。碧街示威者是流動,有舉雨傘,望去有一米幾高。
-PW1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5位代表律師明天早上有其他案件需處理,申請缺席。控方表示明天將傳召特別戰術小隊成員作供,各人由專車接送,因沒專用車位供使用,可能會有延誤出庭。
[16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律師今日指,被告擬承認控罪1-3,因應認罪協議,控罪4將會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2日10:00於區域法院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律師今日指,被告擬承認控罪1-3,因應認罪協議,控罪4將會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2日10:00於區域法院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 - - - - - - - - - - - - - -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 - - - - - - - - - - - - - -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6/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3/1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6/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3/1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65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65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邱智立法官
#20200720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宣布判決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背景:被告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席前被判罪名成立,並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提出不服定罪上訴,於本年5月23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邱智立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今天判決,節錄如下:
//在考慮了案件的情況、規例中公眾地方定義所用的字詞及立法的原意之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的理據將涉案大廈的升降機大堂詮釋為公眾地方。
上訴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結論
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
判案書全文: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53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邱智立法官
#20200720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宣布判決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背景:被告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席前被判罪名成立,並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提出不服定罪上訴,於本年5月23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邱智立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今天判決,節錄如下:
//在考慮了案件的情況、規例中公眾地方定義所用的字詞及立法的原意之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的理據將涉案大廈的升降機大堂詮釋為公眾地方。
上訴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結論
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
判案書全文: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53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0942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20
⏺辯方爭議點
辯方對被告遭截停和拘捕地點沒有重大爭議,就本案主要爭議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傳召PW1 警員5745 葉廣泉(音)
截停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執行總區應變小隊職務,便裝當值,穿有標示為警察的黑色保護衣。他約1750時到達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位置,準備做驅散或拘捕行動;因應當日荃灣區內有多處示威甚至暴動、襲擊等行為,他所屬的應變小隊聯同機動部隊同事一起在上址進行驅散,粗略估計有大概80-100名警員。他們坐車到楊屋道,落車後前行作驅散。
其小隊收到的指令是要進入禾笛街驅散。據PW1觀察,在禾笛街口未到新村街位置有近150名示威者,遍佈馬路與行人路,他們叫囂、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察。警方向沙咀道方向進行驅散,期間PW1見到前述示威者跑入新村街,有部分則迎面向著警方跑向楊屋道方向,而PW1在大福珠寶外截停其中一人(不爭議為本案被告)。
📌相冊
相19顯示大福珠寶外的行人路,PW1在相片上標示此處為他截停被告的位置。已標記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21。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二人相距約15-20米,當時被告正往楊屋道方向跑。被告戴口罩、穿白色上衣,拎住一把遮。PW1截停他後作初步調查,查看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分,並搜查其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隨後以「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為被告上索帶手扣後,PW1把他帶到一旁等候上警車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PW1在現場向被告宣布拘捕時已有警誡,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相冊
PW1確認相冊中各項證物都是當日他從被告身上或背囊搜出物品。他原本一開始見到長遮是完好無缺的,但截停對方期間有推撞,可能因而導致遮有撞凹。他解釋「推撞」過程:當時被告正迎面向著他跑,他立即將被告推跌落地下,被告掙扎了幾秒想走,「揈手揈腳」,把遮就跌咗落地下。
🔸辯方盤問
PW1當日1750時身在楊屋道禾笛街交界,此前不是在荃灣執勤。除了自己的應變小隊和進行聯合行動(推進)的那班機動部隊人員,他不清楚其他隊同事在哪處執行職務。聯合做推進的警員約有80人。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是在大福珠寶位置,他自己則身處楊屋道入禾笛街約20米,即當時二人相距約30-35米。他是去到街口準備驅散時留意到被告。PW1推進時是急步向前,沒有奔跑。警方開始推進後,大部分示威者跑入新村街,僅少部分如被告般向警方方向跑。
被告著深色衫。PW1肯定現場人群當中沒有途人—他自2019年6月開始處理多宗行動,驅散時途人或街坊都會離開,而案發當日推進時他見唔到有普通路人,周圍的商舖亦已全部落閘,沒有舖頭讓街坊或途人光顧。盤問下他再次確認,自己推進約10-15秒過程中已睇到百幾人當中肯定沒有任何途人。推進隊伍當日只截停了一人,就是被告;他唔清楚點解只截停了一人。
PW1在現場見到有人手持攝錄器材,但唔知實際有冇影;他亦唔知警方沒有任何片段可以證明到自己證供所描述的現場情況。
他當時見到被告在跑,認定其為150名示威者之一,於是截停對方。他承認,唔知被告幾時出現、出現幾耐、做過咩行為、有冇叫囂。他推跌被告前有叫對方唔好郁;他同意自己推跌對方的力度大。他截停被告後進行快速搜查,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無論如何作出拘捕。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在現場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
辯方指出,他較早前供稱警方有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一事並沒有發生;對此他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因為此事冇發生,所以冇片;他的答案同樣是唔同意。
辯方準備了影片讓證人觀看,但事前未有向控方提供影片;休庭30分鐘後,控方代表表示已睇完辯方打算呈堂為辯方證物的幾段片,確認內容沒有問題,只對片段畫面時間是否等同實時有所保留。
🎥蘋果日報錄影片段D2 (畫面時間17:56:16-18:03:19)
-17:56:18:顯示多名警員包圍一名被捕人
PW1確認畫面中被按在地上、著白波鞋的人為被告。
~續播:他確認畫面可見荃新天地中庭近新村街位置有途人。他不知道當時商場內有其他警員行動。他指認自己在畫面出現位置(白衫黑手袖警員)。
-17:58:22:畫面左方有警員手持攝錄機
-17:59:17:畫面正中間位置有一警員手持長鏡相機
PW1指該名警員不是自己聯合行動的隊員。
-[冇抄時間]:一警員頭盔頂有攝錄機
PW1指頭盔頂裝攝錄機不是應變小隊的常設裝置,該名警員不是一起推進的隊員,自己當然唔清楚有冇錄影。
-17:59:37:另一警員手持相機
PW1又唔清楚該名警員是否屬於聯合行動當中的80-100名警員。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8:05:00)
-17:59:48:畫面中間位置有警員舉藍旗
PW1同意這個舉藍旗階段與剛才蘋果片段一致。
PW1同意,見到路面有不同人士行來行去,但冇特別留意有冇戴口罩。他亦同意,當日在現場的任何時間都冇見過有人使用他從被告背囊搜出的物品。
-PW1作供完畢-
下午傳召高級督察作供後,控方將完成舉證。辯方預料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1216午休至1430續審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0942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20
⏺辯方爭議點
辯方對被告遭截停和拘捕地點沒有重大爭議,就本案主要爭議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傳召PW1 警員5745 葉廣泉(音)
截停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執行總區應變小隊職務,便裝當值,穿有標示為警察的黑色保護衣。他約1750時到達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位置,準備做驅散或拘捕行動;因應當日荃灣區內有多處示威甚至暴動、襲擊等行為,他所屬的應變小隊聯同機動部隊同事一起在上址進行驅散,粗略估計有大概80-100名警員。他們坐車到楊屋道,落車後前行作驅散。
其小隊收到的指令是要進入禾笛街驅散。據PW1觀察,在禾笛街口未到新村街位置有近150名示威者,遍佈馬路與行人路,他們叫囂、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察。警方向沙咀道方向進行驅散,期間PW1見到前述示威者跑入新村街,有部分則迎面向著警方跑向楊屋道方向,而PW1在大福珠寶外截停其中一人(不爭議為本案被告)。
📌相冊
相19顯示大福珠寶外的行人路,PW1在相片上標示此處為他截停被告的位置。已標記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21。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二人相距約15-20米,當時被告正往楊屋道方向跑。被告戴口罩、穿白色上衣,拎住一把遮。PW1截停他後作初步調查,查看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分,並搜查其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隨後以「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為被告上索帶手扣後,PW1把他帶到一旁等候上警車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PW1在現場向被告宣布拘捕時已有警誡,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相冊
PW1確認相冊中各項證物都是當日他從被告身上或背囊搜出物品。他原本一開始見到長遮是完好無缺的,但截停對方期間有推撞,可能因而導致遮有撞凹。他解釋「推撞」過程:當時被告正迎面向著他跑,他立即將被告推跌落地下,被告掙扎了幾秒想走,「揈手揈腳」,把遮就跌咗落地下。
🔸辯方盤問
PW1當日1750時身在楊屋道禾笛街交界,此前不是在荃灣執勤。除了自己的應變小隊和進行聯合行動(推進)的那班機動部隊人員,他不清楚其他隊同事在哪處執行職務。聯合做推進的警員約有80人。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是在大福珠寶位置,他自己則身處楊屋道入禾笛街約20米,即當時二人相距約30-35米。他是去到街口準備驅散時留意到被告。PW1推進時是急步向前,沒有奔跑。警方開始推進後,大部分示威者跑入新村街,僅少部分如被告般向警方方向跑。
被告著深色衫。PW1肯定現場人群當中沒有途人—他自2019年6月開始處理多宗行動,驅散時途人或街坊都會離開,而案發當日推進時他見唔到有普通路人,周圍的商舖亦已全部落閘,沒有舖頭讓街坊或途人光顧。盤問下他再次確認,自己推進約10-15秒過程中已睇到百幾人當中肯定沒有任何途人。推進隊伍當日只截停了一人,就是被告;他唔清楚點解只截停了一人。
PW1在現場見到有人手持攝錄器材,但唔知實際有冇影;他亦唔知警方沒有任何片段可以證明到自己證供所描述的現場情況。
他當時見到被告在跑,認定其為150名示威者之一,於是截停對方。他承認,唔知被告幾時出現、出現幾耐、做過咩行為、有冇叫囂。他推跌被告前有叫對方唔好郁;他同意自己推跌對方的力度大。他截停被告後進行快速搜查,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無論如何作出拘捕。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在現場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
辯方指出,他較早前供稱警方有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一事並沒有發生;對此他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因為此事冇發生,所以冇片;他的答案同樣是唔同意。
辯方準備了影片讓證人觀看,但事前未有向控方提供影片;休庭30分鐘後,控方代表表示已睇完辯方打算呈堂為辯方證物的幾段片,確認內容沒有問題,只對片段畫面時間是否等同實時有所保留。
🎥蘋果日報錄影片段D2 (畫面時間17:56:16-18:03:19)
-17:56:18:顯示多名警員包圍一名被捕人
PW1確認畫面中被按在地上、著白波鞋的人為被告。
~續播:他確認畫面可見荃新天地中庭近新村街位置有途人。他不知道當時商場內有其他警員行動。他指認自己在畫面出現位置(白衫黑手袖警員)。
-17:58:22:畫面左方有警員手持攝錄機
-17:59:17:畫面正中間位置有一警員手持長鏡相機
PW1指該名警員不是自己聯合行動的隊員。
-[冇抄時間]:一警員頭盔頂有攝錄機
PW1指頭盔頂裝攝錄機不是應變小隊的常設裝置,該名警員不是一起推進的隊員,自己當然唔清楚有冇錄影。
-17:59:37:另一警員手持相機
PW1又唔清楚該名警員是否屬於聯合行動當中的80-100名警員。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8:05:00)
-17:59:48:畫面中間位置有警員舉藍旗
PW1同意這個舉藍旗階段與剛才蘋果片段一致。
PW1同意,見到路面有不同人士行來行去,但冇特別留意有冇戴口罩。他亦同意,當日在現場的任何時間都冇見過有人使用他從被告背囊搜出的物品。
-PW1作供完畢-
下午傳召高級督察作供後,控方將完成舉證。辯方預料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1216午休至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判刑
D2:譚(27)🛑已還押15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025開庭]
⏺️控方回應延遲檢控質疑
主控回應1/12審訊當天辯方律師質疑檢控延遲兩年,稱雖然警方於2019年11月26日已釋放被捕人及歸還手機等物品,但因律政司需要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才給予法律意見,加上同案共有7名被告,需待所有同被捕者之後續調查,在2021年2月16日再拘捕被告並不算遲。
⏺️辯方求情
📌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壓力
無法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用一年時間才能重新給予法律意見。拘捕被告的警員於2021年3月23日才新錄口供,顯然給被告壓力及具不合理性。
📌被告背景
被告係一位孝順有責任感嘅兒女,照顧患糖尿病的母親到醫院接受治療,為父母分憂。上司則形容被告人係一個有貢獻嘅職員,為公司獲獎,打算栽培被告成為醫療科學工程師。被告亦同時修讀碩士,將於2023年考取專業牌照。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表示社會社服務令對被告十分合適。被告人有禮及合作。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長時數)🔥
沒有其他事項。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判刑
D2:譚(27)🛑已還押15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025開庭]
⏺️控方回應延遲檢控質疑
主控回應1/12審訊當天辯方律師質疑檢控延遲兩年,稱雖然警方於2019年11月26日已釋放被捕人及歸還手機等物品,但因律政司需要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才給予法律意見,加上同案共有7名被告,需待所有同被捕者之後續調查,在2021年2月16日再拘捕被告並不算遲。
⏺️辯方求情
📌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壓力
無法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用一年時間才能重新給予法律意見。拘捕被告的警員於2021年3月23日才新錄口供,顯然給被告壓力及具不合理性。
📌被告背景
被告係一位孝順有責任感嘅兒女,照顧患糖尿病的母親到醫院接受治療,為父母分憂。上司則形容被告人係一個有貢獻嘅職員,為公司獲獎,打算栽培被告成為醫療科學工程師。被告亦同時修讀碩士,將於2023年考取專業牌照。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表示社會社服務令對被告十分合適。被告人有禮及合作。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長時數)🔥
沒有其他事項。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上午審訊
📌PW3 警員7268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1的口頭招認呈堂。
📌PW4 警員27669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3的警誡証供呈堂,並呈上書面反對理由。
📌PW5 警員12702作供中,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上午審訊
📌PW3 警員7268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1的口頭招認呈堂。
📌PW4 警員27669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3的警誡証供呈堂,並呈上書面反對理由。
📌PW5 警員12702作供中,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判刑
林(35)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於12月2日在莫子聰裁判官席前
裁定D1及 D2罪名不成立
判刑:
控罪(1) 6個月
控罪(2)12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最終判刑為12個月
有上訴保釋申請,法庭拒絕❌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判刑
林(35)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於12月2日在莫子聰裁判官席前
裁定D1及 D2罪名不成立
判刑:
控罪(1) 6個月
控罪(2)12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最終判刑為12個月
有上訴保釋申請,法庭拒絕❌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3位被告同被裁定罪名成立,D2陳振哲及D3鄭仲恒早前已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 -
[1445開庭]
上次聆訊中,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工傷報告等有關資料。然而,就感化官反映就被告人的工傷情況,需要向相關醫院遞交醫學調查表格才可索取進一步醫療報告,而該報告需在醫院收到表格後6個星期才能完成,而被告的工傷假期亦已延長至2023年1月19日。
由於未有醫療報告,感化官報告無法完成。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1月27日再訊,控方則建議只押後到1月9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續以現時條件保釋
[14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3位被告同被裁定罪名成立,D2陳振哲及D3鄭仲恒早前已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 -
[1445開庭]
上次聆訊中,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工傷報告等有關資料。然而,就感化官反映就被告人的工傷情況,需要向相關醫院遞交醫學調查表格才可索取進一步醫療報告,而該報告需在醫院收到表格後6個星期才能完成,而被告的工傷假期亦已延長至2023年1月19日。
由於未有醫療報告,感化官報告無法完成。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1月27日再訊,控方則建議只押後到1月9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續以現時條件保釋
[14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下午審訊
📌PW5 警員12702繼續作供,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9日(下星期一)上午10:30同庭續審,期間四名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下午審訊
📌PW5 警員12702繼續作供,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9日(下星期一)上午10:30同庭續審,期間四名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436開庭
📌PW2於2020年3月9日錄取之英文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22,中譯本為P22a。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20a
兩段辯方影片證物(NOW TV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1、蘋果日報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2)不受非法干擾。
⏺傳召PW2 高級督察徐志邦(音)
案發時為新界南衝鋒隊第二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
PW2當時見有人在荃新天地外的沙咀道、大河道入口聚集,遂向人群發出警告,並指示下屬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隨後他有帶領小隊進入商場掃蕩,小隊約三十多名成員,有著制服,配頭盔等裝備。小隊中有隊員有攝錄裝備,但PW2不知道當日有沒有帶到現場,不知道有沒有隊員有在現場拍攝。他亦不知道其他隊伍有沒有於現場攝錄。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7:51:00)
-17:46:47:人群於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外聚集
-17:47:20:警方發放催淚煙,位置接近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
~續播:警方放完催淚煙後進入商場中庭
PW2確認,荃新天地於禾笛街有兩個出入口,一個近沙咀道,另一個近新村街。
警方發放催淚煙後,PW2見到人群大部分散去其他不詳位置,逗留的少部分人警方亦沒有拘捕。辯方片段顯示部分警員行出禾笛街一段時間後返回商場中庭;PW2自己沒有出禾笛街,所以不知該處實際情況,但以其所知當時警方沒有在禾笛街發過警告,亦沒有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PW2無法說出警方放催淚煙之前在沙咀道入口聚集的人群從何而來。
-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李志豪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傾向不作供,將傳召一位辯方證人。辯方案情下周一展開,肯定當日可以完成。
1527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9日)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436開庭
📌PW2於2020年3月9日錄取之英文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22,中譯本為P22a。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20a
兩段辯方影片證物(NOW TV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1、蘋果日報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2)不受非法干擾。
⏺傳召PW2 高級督察徐志邦(音)
案發時為新界南衝鋒隊第二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
PW2當時見有人在荃新天地外的沙咀道、大河道入口聚集,遂向人群發出警告,並指示下屬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隨後他有帶領小隊進入商場掃蕩,小隊約三十多名成員,有著制服,配頭盔等裝備。小隊中有隊員有攝錄裝備,但PW2不知道當日有沒有帶到現場,不知道有沒有隊員有在現場拍攝。他亦不知道其他隊伍有沒有於現場攝錄。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7:51:00)
-17:46:47:人群於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外聚集
-17:47:20:警方發放催淚煙,位置接近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
~續播:警方放完催淚煙後進入商場中庭
PW2確認,荃新天地於禾笛街有兩個出入口,一個近沙咀道,另一個近新村街。
警方發放催淚煙後,PW2見到人群大部分散去其他不詳位置,逗留的少部分人警方亦沒有拘捕。辯方片段顯示部分警員行出禾笛街一段時間後返回商場中庭;PW2自己沒有出禾笛街,所以不知該處實際情況,但以其所知當時警方沒有在禾笛街發過警告,亦沒有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PW2無法說出警方放催淚煙之前在沙咀道入口聚集的人群從何而來。
-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李志豪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傾向不作供,將傳召一位辯方證人。辯方案情下周一展開,肯定當日可以完成。
1527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9日)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提堂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指控被告的煽動內容中沒有提及播放 #願榮光歸香港 一事;其他煽動行為則包括侮辱國家領導人2022年訪港行程、侮辱香港政府、仇恨香港警察(稱之為「黑警」)、指天文台收黑錢、引起市民不合作(不打疫苗、不用安心出行)、用香港獨立口號、不接受中共管治、使用「革命」「反抗」字眼、紀念721和831等、支持侮辱國歌的行為、紀念梁健輝等。
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5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提堂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指控被告的煽動內容中沒有提及播放 #願榮光歸香港 一事;其他煽動行為則包括侮辱國家領導人2022年訪港行程、侮辱香港政府、仇恨香港警察(稱之為「黑警」)、指天文台收黑錢、引起市民不合作(不打疫苗、不用安心出行)、用香港獨立口號、不接受中共管治、使用「革命」「反抗」字眼、紀念721和831等、支持侮辱國歌的行為、紀念梁健輝等。
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5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和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______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被告在20個月期間於不同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性訊息,言論內容包括「香港法官咁冇邏輯」要被制裁、國安警同家人要被制裁、香港警察為恐怖分子、法官與檢控官點過名都要被制裁、中國才是恐怖組織、新彊集中營、賣器官等、處理 #羊村繪本案 的法官也要被制裁、中國製造病毒、中聯辦直接指揮警察同黑社會、切斷美元流入、「呢班狗官法官要判死刑」、「清洗賣港人士」、「幫梁健輝先生報仇」、「打死班狗最實際」等。
📌判刑理由
被告言論有助美化暴力,對社會有潛在影響,為防止有他人模仿,判刑要具阻嚇作用。
法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8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和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______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被告在20個月期間於不同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性訊息,言論內容包括「香港法官咁冇邏輯」要被制裁、國安警同家人要被制裁、香港警察為恐怖分子、法官與檢控官點過名都要被制裁、中國才是恐怖組織、新彊集中營、賣器官等、處理 #羊村繪本案 的法官也要被制裁、中國製造病毒、中聯辦直接指揮警察同黑社會、切斷美元流入、「呢班狗官法官要判死刑」、「清洗賣港人士」、「幫梁健輝先生報仇」、「打死班狗最實際」等。
📌判刑理由
被告言論有助美化暴力,對社會有潛在影響,為防止有他人模仿,判刑要具阻嚇作用。
法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8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上午部分從缺,如有補充請報料💫】
⏺傳召PW4 警員22719潘立新
全庭OT至1738時證人終於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上午部分從缺,如有補充請報料💫】
⏺傳召PW4 警員22719潘立新
全庭OT至1738時證人終於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