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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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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裁決
#判刑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背景:胡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軒尼詩道555號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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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 罰款$3500,須7天內交

簡短裁決原因:
控方指警員多次警告被告拿回兩束花,被告沒有拿回而讓其放置行人路上而阻礙行人,也會招惹昆蟲,影響公共衛生。辯方則指兩花朿是作路祭,爭議不是法例所指丟棄物。

法庭分析案件認為是否路祭不是重點,重點是會物件是否阻礙行人及被告打算如何處理。

控方圖片顯示兩束花是垂直擺放行人路上,佔空間不大範圍,法庭對會否阻礙路人有所保留。控方證供之警員隨身攝錄機顯示被告及警察對話可見警察多番警告取回兩花束否則票控後被告分別回應「隨便」「我唔會執返」「就算攞我1500也不會取回」。從對話可見被告放棄控制花朿,沒有意圖取回。由於被告不作供,法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放棄控制該兩花束,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代表指沒有求情陳詞

判刑理由
被告有17項刑事紀錄,全部同本案不相關。法庭對本傳票案判處罸款$3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7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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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級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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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吳星熠(26)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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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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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30(不設旁聽)
👥關,徐,何(27-41)🛑已還押逾35個月 #審訊前審核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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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2/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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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陳(23)🛑已還押28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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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3/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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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關(20) #提堂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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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卓進燊(47-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2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2/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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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27日下午,有約1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附近參與由網民發起名為「追究警暴」的集會,而是次集會未得警方的批准。因此,警方在現場多次作出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在當日約16:50時,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旺角亞皆老街及染布房街交界,當中有5至6人將欄杆及雪糕筒等物品放置在馬路中間,以堵塞馬路。在當日約16:51時,警方接報並到場驅散。同時間,約有50名示威者見狀後向九龍城的方向逃跑,包括本案被告陳(23),而被告最後被PW10制服。

被告的裝備和衣著:

在案發時,被告戴有頸套、手套和手袖,和身穿黑色衫和藍色牛仔褲。其後,她被警員搜出護目鏡、膠帶、生理鹽水、濾罐、防毒面罩、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等物品。在警員的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法律程序:

在2022年6月28日,被告被律政司起訴以下控罪 (#1027旺角):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1罐黑色噴漆及1把六角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2022年11月11日在裁判官崔美霞席前承認控罪。由於法庭決定索取背景報告,故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處理,並撤銷被告的保釋。可是,由於被告在2022年11月25日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故法庭再將本案的判刑押後至今日,即2022年12月9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成績良好,過住曾獲得一些獎項、為人努力上進,現時仍繼續進修以減輕家庭負擔、此外她亦是孝順懂事的人,不會讓父母擔心。

犯案原因:

至於犯案原因,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是因為受社會紛圍,及一連串來自家庭、學業、和工作的壓力的影響下,未有深切考慮法律後果而犯案。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深刻反省,並且擔憂父母,和自己的前途會因本案而受影響。

進一步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父母和被告本人的進一步求情信。扼要而言,被告現時已感到後悔,承認日後不再犯案影響前途。此外,即使她現時正還押當中,她仍然借溫習同學給予的筆記努力準備考試。

案例參考:

辯方大律師呈上HCMA26/2021案。扼要而言,辯方大律師指該案涉及鐵棍及白電油,時任裁判官張天雁判處上訴人監禁9星期,而在本案的物品威力較輕微下,希望法庭採納較低的量刑。

時任裁判官張天雁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72

在崔美霞裁判官詢問下,辯方大律師確認這宗案件並非針對刑期提出上訴,純粹是讓法庭作出參考。

總結:

辯方大律師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初犯、認罪、背景正面、品格乖巧、在還押期間已經得到教訓、熱心公益、來自家人、上司、和教授的信件、以及本案沒有實際財物損失,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承認控罪6。

量刑考慮:


在案發之時,有人堵塞馬路和破壞公共物件,情況隨時惡化。

雖然被告並沒有使用涉案物品,亦沒有財產損失,但以她身上的裝備和案發時的環境而言,她必然有意圖使用相關物品以在當暴力事件發生時以保護自己,或用以摧壞財產,她並沒有合法理由管有相關物品。事實上,被告本人亦無視警方的警告。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案情嚴重,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至於辯方呈上的HCMA26/2021案,法庭認為由於這案不是刑期上訴案件,故不予考慮。

本案判刑: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不是聲援

林浩(32)

男警去年駕駛警車沿鯉魚門道往觀塘方向,駛至油美苑對開行人過路處時,撞倒過路的36歲女途人,事主手腳受傷一度昏迷。男警當時通過酒精測試,警方經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控告男警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書並無透露職業,他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UP5427的私家車,引致一名姓張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獲准以原有一萬元保釋及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觀塘警署。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被告駐守觀塘警區,並指他案發時正執行警務,追截一架可疑車輛。現時未有停職。

摘自 《明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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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名不成立🙄

控罪(2)不小心駕駛
較早時已認罪,由於被撞女子身體受傷嚴重,需要柙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

案件柙後至12月21日早上9:30判刑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警察光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5]
#0914牛頭角

D1:劉(27)
D2: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2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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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2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下午:

控方傳召4392警長李華明(音)PW6作供,當日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當日拘捕D1

控方主問及D1盤問完畢,D2代表下星期將會盤問PW6

[4:43]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12月12日早上上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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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讀出關於D2承認事實(P34)
⁃ 被捕時間、地點及當時衣著
⁃ 1807-1819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被搜身及檢取證物,辯方不爭議P15-24證物連鎖性
⁃ 警員15557負責錄取警誡口供
⁃ 證物相片真確
⁃ 彩頤居閉路電視片段P26內容沒有被干擾,畫面時間為實時

傳召PW4 警署警長16411 方健雄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PW4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接受上級訓示,當天其職務為署理督察,擔任小隊副指揮,協助上司高級督察鄺志文帶領防暴隊(全屬衝鋒隊隊員),連同自己共45人。1503時他收到總區指揮中心指示,到淘大花園第二期處理「一宗有一百人打交嘅事件」。1507時到達牛頭角道東行線淘大花園商場外,PW4訓示第四縱隊8名同事守衛車隊,其餘隊員進入商場處理事件。

PW4到場所見,商場外已企滿好多人,商場內同樣充滿人,成個商場好嘈,有人唱國歌,有人用粗口叫罵,但他沒有理會,與上司率領防暴隊上一樓,因收到指示一樓有人打交。一樓一樣企滿人、好嘈,當時同時有幾件事件發生--最後在3單事件中分別因冇帶身份證、非法禁錮及毆打他人致造成實際傷害作出了拘捕。

有兩名男子在PW4附近,告知他一樓L18-19位置有人打警察,但他當時沒理會,因為認為對方只想分散注意力、干擾警方。其中一名男子繼續描述一高瘦白衫男子被打,PW4此時發現上司鄺高級督察唔見咗,於是帶下屬去調查,去到見到鄺同便裝警長3870正在制服一男子,最後有成功制服,現場人士叫囂、掟嘢。當時位置是商場一樓中庭。

為免被搶犯,PW4訓示隊員採取all-round defence,包圍住鄺、警長和被制服男子。啲人冇理警方行動,仲跑來跑去,有人著黑衫、戴口罩、孭背囊、攞遮但冇揮動。PW4曾兩度使用擴音器警告人要和平散去,仍不被理會,到1517時發出第三次警告:「呢個係非法集結,請大家和平散去,否則作出拘捕。」同一句講咗兩次。他決定發出第三次警告的原因是當時情況混亂,連襲擊鄺的證物雨傘都已被搶走,他亦見到鄺有幾處擦傷,甚至T恤都被扯爛;被捕男子也在反抗。PW4要安排同事協助鄺及警長,保護他們離開。

依然沒有人理會PW4的警告。之後警方一行人帶同被捕人離開中庭,返回L18-19商舖位置。PW4從通訊機得知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都有到淘大執勤,但沒有記錄時間。他安排好同事處理完前述3事件後,1530時帶同幾名被捕人士離開淘大商場,上警車等候指揮中心指示,稍後獲告知將被捕人帶到將軍澳警署。

PW4在商場的時候,望到一樓、二樓全部都係人,估計總共有3000-5000人。

🔸D2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PW4沒有親眼目擊鄺志文高級督察被襲過程,只見到鄺與便衣警長聯手制服疑人的情況。他3次警告都是在一樓中庭發出。

-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警署警長53293 李浩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5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收到指揮官指示,要到淘大商場協助第二隊同事處理非法集結事件,約1522時到達淘大商場門口,約1524時入內。當時PW5見到好多人著紅色衫、唱國歌,好嘈;他的小隊一直行,尋找第二隊。他見到地下G106號舖外走廊盡頭有一班黑衫黑褲人聚集,人群當時向警方叫囂、講粗口;他又見到有綠色雷射光射向警員。警員上前截查該些可疑人士,人群見到警員趨前就全部轉身跑走,警員立即追截,PW5都有追。

出到去PW5見到係行車路,沿路一直追,到盡頭分開兩邊走,左邊出牛頭角道,右邊上去彩頤居和淘大商場停車場方向。PW5見到黑衫人有啲向左、有啲向右,沿住山坡行人路走;同事向右邊分頭截查,其中兩名疑人從斜坡落嚟車路後被截停,另一部分人在斜坡上的行人路被截停。警方在現場向被截停人士作出調查,PW5本人沒有親自接觸,只叫同事處理。當時除了PW5本人之外,彩頤居附近位置還有另一名警署警長4392在場。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4:58開始播放:片段顯示警方在彩頤居截查可疑人士的位置;斜坡欄杆一直連住,沒有缺口
15:25:48-15:25:59:畫面可見有人沿住斜坡跑緊,左方車路位置一班人則是警員
播放至15:28:01:顯示警員截查疑人 (PW5認唔到自己在片中位置)
15:26:41-15:26:43:畫面顯示兩個人從斜坡越過欄杆落地。兩人落地後被警員截停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盤問

📌淘大商場平面圖(D1)

PW5案發當日1524時入商場,從牛頭角道進入但唔記得邊一個入口。

🎥淘大商場內魚眼鏡頭片段(D1-2)

畫面右方可見一道綠光,PW5唔肯定由邊度發出;他在106-108號舖位置見唔到有人用雷射筆。畫面時間15:25:22見到一批警員穿過走廊,畫面中站在走廊兩旁人士就是PW5主問時供稱的數十名黑衫黑褲人。由商場走廊內開始追截到彩頤居截停位置,PW5估計距離有200-300米。

🎥彩頤居閉路電視片段
15:25:49-15:25:58:車路有黑衣人跑,稍後見到一批警員往黑衣人方向跑
15:26:05-15:26:43:超過一名警員用手指向上,隨後有其他警員從車路跨過欄杆上斜坡行人路追截

PW5唔同意辯方所指,他當時見到車路黑衫人走晒之後望到斜坡行人路有堆人先去截查。辯方亦向他指出,D1並沒有跳過出欄杆落地,只是在斜坡行人路上被截停。

🔸D2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淘大商場內魚眼鏡頭片段(D1-2)

PW5唔同意辯方所指,畫面見唔到有他早前指稱的數十黑衣人,亦唔同意畫見所見最多得3-4人。片段播放到15:25:20、警員開始趨前的時間,PW5堅稱「有黑衫有街坊裝囉」,又指畫面數到有廿六個黑衣人;惟他承認鏡頭睇唔到該位置有人用雷射筆。他不同意庭上證供有誇大現場情況。

📌淘大商場平面圖(D1)
確認追截路線

🎥淘大商場外閉路電視片段
15:25:28-15:25:38:黑衫人大部分轉右,有兩人轉左,冇人上樓梯

🎥彩頤居閉路電視10號鏡頭片段(12號鏡頭延續)
PW5唔同意辯方所指,警方原本的追截目標已一早走晒,亦唔同意最終被截停人士與原本的追截目標係兩批人。

-PW5作供完畢-

午休至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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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開庭

傳召PW6 警署警長4392 李華明(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接受訓示,小隊陳姓督察通知淘大花園商場有非法集結,需要前去支援衝鋒隊第二隊。1517時PW6知道第二隊於現場已發出非法集結警告,他和第一隊於1522時到達牛頭角道候命,1524時落車從牛頭角道進入淘大商場中庭,見到有人著黑衫黑褲,有人叫囂、掟雜物,距離G106號舖約15米外有20-30人聚集,當中部分人著黑衫黑褲、戴口罩蒙面、揮動遮或棍狀物體,並向警員叫囂,亦有雷射光射向警員。他有理由相信這批人與前述非法集結有關,遂上前截查。

這批人見到警員走近立即往商場外馬路跑走。馬路轉左向牛頭角道,轉右往彩頤居,PW6與隊員追往彩頤居方向,去到彩頤居外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和叫囂,他遂拔出警棍,隨後在包括警長53593在內的同事協助下,於彩頤居A座對出欄杆內的行人路截停5名正迎面逃跑的男子,當中包括D1。反方向跑走的D2則被PW6的隊員截停。截停6人後,PW6指示6人除口罩及出示身份證,並由警員15907進行快速搜查,以查看是否有傷害性物品。

截停期間現場仍有好多人圍住警員叫囂、掟雜物和照射雷射光;PW6留意到彩頤居外欄杆內的行人路地上有4把不知屬誰的黑色長傘。由於當時現場人手不足,他要求增援。

15907負責向被截停的6人搜查及問他們當時在該處出現目的,6人皆表示不是住淘大花園或彩頤居,而且互不相識,但拒絕透露其他資料。PW6有理由相信6人有份參與淘大商場非法集結,遂於1545時在彩頤居A座外斜路行人路上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包括D1、D2在內的6名男子宣布拘捕。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6:16:PW6指認出自己在畫面最上方中間位置
15:27:00-15:27:31:6名男子已被警員控制住

宣布拘捕後,PW6指派警員一對一看管各被捕人。

🔸辯方盤問
(未完,詳情後補)

-PW6作供未完,下周一續-

案件管理
本案原定審期只剩一天,若然控方代表12月16日未能安排空檔,法庭最快相信要排期至明年1月續審;稍後再夾期。

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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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1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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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9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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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已還押逾23個月 🔥#判刑 (#壹傳媒欺詐案 2項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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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4/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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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4/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判刑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6人已還押14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表示,關於12月2日法庭呈上的信件中有一份口供,得悉辯方有爭議。控方的立場,無意也不會要任何被告做出賠償;第二,呈上是讓法庭判刑時就著理工大學相關周邊的毀壞有個參考,但決定權在於法庭。對於辯方爭議的金錢,控方認為不足以影響判刑。

法庭表示,如果辯方爭議,可以傳達證人作供。控方表示,不用傳召也可以。法庭表示,辯方整份口供的內容都反對,可以傳召證人劉先生。控方表示,就著司法認知其實不需要。法庭認為,如果依賴劉先生的供詞,就需要傳召他,故此看控辯雙方的立場,唯一是時間問題,要聖誕後。

辯方表示,控辯雙方需要時間再溝通。法庭表示,控辯雙方應該商討清楚,究竟要求是否合適,會有甚麼後果?不可能要求法庭今天處理。休庭後,控方表示,雙方達成共識,呈交修訂後的口供,辯方不反對,故不需要傳召證人。

求情部分:

A1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被告背景良好,一家人關係密切,父母及其他親人身體狀況都有不同程度的問題,除了爸爸外,自己是唯一的男生,故會幫忙照顧家人。此外,被告表現良好,2020年找了非緊急護理員的工作,也有幫忙處理疫情狀況。其後,他有考取牌照做急救員,還有其他兼職工作,案發至今從沒有放棄自己。

辯方沒有爭議本案的暴動情況是屬於嚴重,被告屬於蓄意留守,從而達到鼓勵支持的情況。區域法院案例,第4個DCCC91/2021案,其量刑起點為45、52個月。前者為蓄意留守,但沒有實際證據顯示對方做了甚麼;後者為有證據顯示他們負責運送汽油彈。最後該案根據各被告有悔意等因素扣減4個月。另一方面,被告在求情信中表達了悔意。

法庭表示,此案例和其他辯方律師呈上的案例都與本案不同。無可置疑,理工大學的事件衍生了其他地點的暴動出現,所以本案的案情相對上比較嚴重。辯方認為本案不是比較嚴重,因為被告是在科學館被拘捕。法庭認為不只是科學館,本案考慮是整個範圍的暴動。此外,悔意,被告的參與程度都是法庭判刑的考慮因素。

A2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和教導所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正面,顯示被告合適教導所。就著教導所,書面陳詞都呈遞了案例,雖然法庭就著暴動程度有不同的觀察,但希望可以就著青少年犯的懲罰思考。教導所,計算回監禁和學習的情況而言,有足夠懲教性和阻嚇性。因此,希望法庭採納其判入教導所。

A3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唯一想補充,報告內容都支持了被告背景良好,成長期間有家人的支持。被告為家中照顧年邁的爺爺奶奶的主要人物,也有工作支持家庭的經濟。

本案相對上,考慮規模、對外界的影響,偏向嚴重,這無法爭議。但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的角色,控方沒有實際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做了甚麼,希望法庭判刑時能用從犯角度思考被告。

A4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和教導所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兩份報告正面,顯示被告在案件之前,由小到大都是一個良好品格的年輕人。懲教長官和感化官,與被告溝通下,見到他有深切悔意,認知自己的錯誤,明白要遵從法律的責任。

另一方面,家中父母身體不好,被告也因此感到擔心。被告自小成績不錯,大學有兩年的停學期限,希望服刑完畢後可以重回校園,繼續服務社會。由此可見這個年輕人充滿真誠,希望可以幫助其他人,十分善良,有回饋社會的真心,也有悔意,希望法庭能夠接納判入教導所。

A5
採納書面陳詞,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被告一向品行非常好,2020年修讀文憑,2021年因為等候審訊停學,希望能在完成刑期後繼續讀書。被告被捕後有保釋,之後再被捕,但沒有離開香港,繼續讀書,被還押了84天才獲得保釋。事件至今,已經三年,辯方不是說要控方負責延誤問題,因為案件需要時間排期審訊,但在等候審訊期間,被告應有機會更生;第二點,與D1辯方大律師的說法一樣,本案暴動為嚴重的暴動,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參與程度,當時的年紀和案發至今已3年。

被告不認罪,說不上有甚麼悔意。法庭表示,第五被告的參與程度、其身上有藍色積和玻璃樽等,辯方有何回應?辯方表示被告有蓄意留守,壯大聲勢和有機會參與暴力行為,因為他手持玻璃樽,可能隨時有機會拋擲,但被告沒有,這是事實。被告不認罪,非有悔意,但被告求情信表示他因為內疚不能照顧家人。他一人犯錯,影響的不是他自己,還有家人。故希望法庭再考慮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6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明白事件困擾被告3年多,現在社會氣氛與從前不同,其重犯機會極低。被告因為還押過,失去了一份薪金不低的工作,也難以找到長期工作,原本為家庭經濟支柱之一。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顯示被告有悔意,只是因為其守法意識薄弱,受當時社會氣氛影響,現在清楚明白本案對法治的懲罰性。

控方表示就著第五被告有一個觀察,延誤因素完全不是控方可以控制。本案於2021年已訂立了審訊日子,已經很快排期,故不認為有延誤的行為。

法庭表示原本今天可以直接判刑,但因為不同因素,今天處理不了,需要押後判刑,預計到時判刑需時30-45分鐘。

證物處理方面,控辯沒有爭議。

案件押後判刑。

直播員按:
我們一定會再相見🫂以下歌詞贈予善良的各位💛
「這刻我們在一起 笑喊悲喜
巨浪翻起 亦是在一起
聽朝散聚誰先飛 未及嘆氣
細緻收起 曾同行一起的美
懇請每天 好好地過安定還是冒險
好好掛牽 來日後見」
Rubberband《ciao》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2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0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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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40) #審訊 [1/2] (#1001屯門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何已還押17日;宋已還押19日;其餘被告已還押20日 🔥#判刑 (#1001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10: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歐陽(29)🛑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1111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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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吳(28) #答辯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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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4/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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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卓進燊(47-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周永林(4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2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4/5]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判刑

A2:李(19)/ A3:何(19)
A4:楊(19)/ A5:方(25)/ A6:宋(24)
A7:雷(29)/ A8:黃(23)/ A9:陳(19)
🛑A5已還押逾21個月
🛑A2,4,7,8,9已還押20日
🛑A6已還押19日
🛑A3已還押17日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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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開庭

判刑速報‼️

A2、A5、A6、A7、A9:監禁4年9個月
A4、A8:監禁4年7個月
A3:監禁5年

1022退庭
_________

📌判刑

控罪[1]暴動:
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所有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扣減理由。就辯方以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為減刑理由,法庭表示看不到辯方不同意相關案情的理由,只給予A4和A8兩個月扣減;眾人因本案等候3年的壓力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暴動涉及攻擊性武器,增加本案嚴重性;管有一把鎚和一枝伸縮棍的A3加刑3個月。所有被告獲法庭酌情減刑3個月。

就此項控罪A3被判處監禁5年A2,5,6,7,9監禁4年9個月A4,8監禁4年7個月🔥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監禁6個月 【A2】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監禁12個月 【A3】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監禁6個月 【A4】
控罪[6]-[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監禁9個月 【A5,A6,A7,A9】

考慮到判刑整體性,各被告各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節錄)

//示威者均穿深色衣服、戴上口罩或面罩,舉起雨傘,明顯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並意圖以口罩及雨傘掩飾身份,逃避法律責任;
[⋯]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第二至第九被告為帶領或號召的角色,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實質參與了暴力行為。然而,上訴庭已清楚指出,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單在其個人的行為,而在其參與的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
示威者多次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甚至把催淚彈回擲向警署方向。他們目無法紀,並以一連串行為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本席認為此乃本案嚴重之處。
[⋯]
正如上訴庭在上述案例指出,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法庭必須就暴動罪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完整官方判刑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295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判刑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1旺角 #判刑

歐陽(29)🛑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
1453開庭

辯方向法庭匯報,被告家人於11月底已經完成賠償令。

📌案情

案發當日響應網上「大三罷」號召,200-300名示威者在旺角聚集,地面堆滿雜物,交通完全被堵塞。

證人楊學志於2130時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用手提電話拍片記錄現場情況,約10名示威者將他包圍,叫他交出電話、刪除影片,並向其施襲。2134時楊嘗試逃走,仍被追趕及持續襲擊,逃至巴士旁邊被約15-20名示威者包圍襲擊,被告亦有加入施襲。

由21時33分53秒至21時34分10秒,被告戴上衛衣帽加入追趕楊的示威者,用右手打楊頭部兩下,又以雙拳打楊最少五下。即使楊雙手抱著浴血的頭部,仍繼續被追打,稍後返回起初的交界位置,不支倒地,繼續被襲。楊遇襲期間沒有還手,其電話、銀包、證件等個人財物被搶走。

楊當晚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及後來多次到深圳醫院接受診治,顯示他傷勢嚴重,包括頭皮裂傷、左手中指骨折等。警方事後睇片辨認出被告身分,於2020年9月28日在被告住所作出拘捕。

📌求情

案發時被告28歲,現年31歲,與相戀6年的未婚妻同住,打算結婚組織家庭。志願為救護員的他努力8年、3度投考終於2016年成功獲錄取為消防處救護員,但因本案影響,將來不可能再擔任救護員。

家人及未婚妻等求情信反映被告是孝順的兒子,尊師重道、為人盡責、規行矩步。被告自己承認有參與施襲;這是一時衝動、沒有預謀的行為,而他僅參與約一分鐘時間,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辯方建議法庭採納不多於4年的量刑起點。

📌判刑理由

法庭參考了多宗上訴庭暴動案例(梁天琦案、鄧浩賢案、楊家倫案)。本案涉及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在旺角鬧市以磚頭等雜物堵塞交通,有約200-300名示威者聚集,穿黑衣,部分人蒙面、持雨傘或棍狀物。公開媒體拍攝到現場情況,片段可見場面一片混亂。

證人楊學志被包圍及喝令刪片後受襲,而被告加入追趕及施襲。歷時9分鐘,示威者襲擊一名手無寸鐵路人,而他們的言行顯示並不打算放過楊,即使他血流披面仍繼續施襲。楊已奄奄一息。法庭認為,若非警方發放催淚彈,示威者不見有意欲散去。楊的個人財物也被搶。其傷勢嚴重,頭部、上身至下肢都受傷。

本案暴動中有襲擊行為,被告參與襲擊的時間不長而且沒使用武器,但他聯同身分不詳人士一起施襲,正是上訴庭案例所指,人多勢眾以暴力達到共同目的。

救護員職責以救人為己任,被告過往更經歷不少挫敗才成功,但本案襲擊與其理念相違背;他既沒有阻止襲擊或救助傷者,反而加入施襲,「這實在令人驚訝」。

法庭接納本案事發突然,沒有預謀襲擊,亦考慮到被告的角色及他是初犯,參考楊家倫案5年為合適刑期,鄧浩賢案則以4年半量刑,法庭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已履行賠償令,刑期下調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1/3,最終刑期為監禁2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4中環 #答辯

吳(28)

控罪:
1)非法集結
指他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背景:《摘自獨立媒體新聞》
2019年10月14日,有團體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為《禁蒙面法》實施後首個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及後有示威者堵路、設路障,並與警方起衝突。28歲乒乓球教練事隔三年後遭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三項拒捕罪於9月26日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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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11月18日才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徐官指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作答辯,批准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1/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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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呈堂不用讀出

📎庭上讀出雙方同意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三名警員作供,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會面呈堂。辯方爭議案發地點是否有暴動及開案陳詞之通訊機訊息是傳聞證供及警察查問下招認是未經警誡,會以特別事項處理,辯方已經呈交反對招認理由。

📌PW1  警長 6105 程廣業(音)負責截停被告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PTU C連第4小隊。穿防暴制服當值,約1928 在通訊機知道屯門市中心有一百至二百名黑衣人聚集破壞,當時在警車AM7211上有十警員即前往市中心。車到達見到在屯喜路屯隆街交界有一百至二百黑衣男子,下車後見60米外有黑衣人向警車方向扔磗塊及正在燃燒之汽油彈。PW1確認P2地圖,在上方紀錄停車位置及第一眼見到黑衣人位置(P2a)。證人下車後吩咐隊員取裝備築起防線一字排開,汽油彈扔不中警車或警察,警員全穿防暴衣戴頭盔,證人向人羣以口頭發警告但沒用揚聲器,大意是「警察唔好扔汽油彈及磗」,但人羣沒停止扔物。PW1形容黑衣人普遍穿黑衫,有人戴口罩及冰袖。其後警察慢慢推進,地上有雜物如磚及玻璃碎。推進至屯順街屯隆街時黑衣人𘍭身走向屯門鄉事會路方向,自己加速追截到屯隆街屯門鄉事會路交界截停一男子即被告。要求下在P2記下截停被告位置X。

自己第一眼直望被告時他在黑衣暴徒企第一排面戴藍色外科口罩,一副粗框黑色眼鏡,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打直有字為「香港」橫看「加油」,穿黑色冰袖,孭一個黒色背囊,冇戴帽,當時因閃避其他人扔物只見到被告主體看不到手部動作,由第一眼到截停相差約十秒。之後另一警員19755來協助一齊帶被告到錦華花園A座對出作搜身及查問,P2a地圖劃上圓圈,因原本所在位置空曠及仍有搜捕行動所以才帶到安全地方。

自己一直在旁聽到警員19755先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打開背囊取時有一白色衫跌出,警員問有何用,他答逃走時作變換衣著特徵,再問為何在場?他答支援手足。19755亦有問被告住址及職業。19755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反手上手扣後帶上警車,自己沒有跟上警車,確認被告全程也戴藍色口罩,只係在對身份證時曾拉下核對,自己沒有檢取被告物品。確認證物被告相片P3,但相中被告沒穿冰袖,不知道原因。認出證物P4一號相之白色衫為背囊跌出來之白色衫、認不出2號相是否身上物品,3號相為當日所戴口罩。鄭官提問控方似乎PW1未確認被告為黑衣人前排,控方向PW1再查問證人確認截停男子為作供企第一排,因他跑得慢所以能短時間截停。
🔸盤問
-同意當日在記事冊及十月四日回口供已經作所知紀錄。
-由口頭警告到推進估計相差10分鐘
-同意被告在第一排是庭上作供首次講沒有文字紀錄
-辯方讀出PW1記事册(MFI)上英文紀錄形容at 7:40 offload, one Chinese man standing on the road,with black t shirt, wearing glasses, 證人指自己英文差,沒有形容到被告在第一排,同意今日庭上作供才首次講及。
-同意除記事冊及口供2份記錄可補充但沒有作過任何補充。
-確認推進至面對面距5至6米時,開始追截被告
- 10月4日口供提及下警車時黑衣暴徒正逃走,同庭上指百多二百人企路上, PW1解釋是有人跑有人企。
-呈上辯方相冊,證人同意個別相片可對應在P2a地圖早前作供紀錄之位置。
-不同意首次截停位置不正確,不知代表所指搜查當時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在此情況下回答問題
-不清楚有警員在辯方相片冊上美心外作第二次搜身
-截停被告時約19:51,認為錦薈坊外較安全,19755約在19:52查問被告,確認被告雙手反鎻上手扣,同意記事冊寫被告有逃跑
-唔記得當天19755有冇作警誡,只確認自己冇警誡也沒有提示19755作
-不同意被告沒有說支援手足及變換外形特徵
-同意控方相冊P3第二張相被告面上沒有口罩,自己記事冊英文紀錄也沒有寫被告有口罩,自己在場也沒有檢取其黑色手袖,沒有目睹被告上警車前自己有除下手袖
-不清楚證物口罩其實是由DPC 3891在被告背囊內取出
🔹覆問
十月一日工作至很夜筋疲力盡才休息,所以書面口供文字紀錄才在十月四日填寫。
法官澄清 P2a上長方形,雲、交叉及圓圈為警車、暴徒,截停及查問地點。確認首歌次見到被告在暴徒第一行,位置在屯隆街,書面口供沒提是自己遺漏,但印象深刻。

📌PW2 警員 19755 張威業 (音)負責搜杳及拘捕 作供
🔹主問
當日駐PTU C連,負責屯門區聚集驅散,10月1日晚上7:28從通訊機知道市中心有非法集結,於是乘警車am7211前去,車上約有13至14人。1940到達屯喜路接近屯隆街位置停車自己下車,前方50至60米外大批約二三百名黑衣人,因天黑看不到人羣做緊咩,人羣見到警察便向鄉市會路跑,下車排方陣41人共分多排一字設防線,自己排第四排負責突擊追捕,路上佈滿磚頭,之後自己同隊友推進至錦薈坊截停一人,但見PW1 警長6105一個人在附近屯隆街鄉市會路截停一男子,所以自己上前幫手,該男子為被告。2人將被告帶到屯隆街錦薈坊外作搜查。PW2在控方要求下於P2地圖劃下警車,黑衣人、第一眼見PW1及被告所在,帶到錦薈坊之位置(P2a)

查問為何出現,被告答支援手足。跟住要求出示身份證,他打開背囊見到有白色衫於再問有何用,他答作變身用,形容第一眼見到被告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短袖衫有字可從不同角度見香港或加油,穿長褲(顏色唔記得)、深色鞋,孭背囊。確認查問時沒有警誡,因當時情況沒有安全環境下不方便除裝備取記事冊,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之後將其帶上警車往屯門警署。在對身份證後搜身要求被告除低口罩,他交自己𒓭再放入其背囊內。當時被告在PW1截停時手上戴有一對冰䄂也要求除下放入背囊,自己現場沒有檢取被告物品,但自己一直手持其背囊,回警署後被告物品由另外一位同事檢取並與他交收但忘記警員編號及名字,交收物品有口罩、冰袖,白色衫。確認相冊P3為被告,認得黑色上衣,相中褲不同第一眼所見,認得P4相冊內白衫,手機及口罩為被告物件。
🔸盤問
-分別在即日及10月4日作記事冊及口供紀錄。
-下車時50至60米外黑衣人見警察便跑,見到黑衣人位置非在馬路。
-自己沒有見到對峙情況,也不見有人向警方扔物件
-第一眼見被告時間不肯定,是警長截停被告時
-P2a圓圈是截停位置,辯方相4黃色店舖附近查問, 不同意是相中熱狗店附近及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但聴到被告有回答職業。不同意有警員說「謂,冇嘢噃」「唔理咁多拉咗先」
-不同意美心外有人再次向被告搜身
-查問時被告說支援手足,認知手足是示威者。確認被告有說白色衫變身用,同意沒有警誡他
-確認作供指拿裝備,仲有其他人在追捕不方便取記事冊,可以口頭警誡但沒有做
-不同意被告沒作所指招認
-有在記事冊補錄但沒給被告看
-同意被告穿黑衫、長褲(顏色不記得),深色鞋,孭背囊
-被告自己除下口罩及冰袖,自己放入其背囊,證人指記事冊有寫
,辯方要求 PW2再看記事冊副本後證人指是寫漏咗,同意書面口供也沒寫將除下物件放入背囊。
- P3相冊第二張相被告穿淺色短褲,證人同意同自己作供不同,不知原因,同意P4證物相冊沒有冰袖,不知原因。
-不同意口罩一直在背袋,見到人羣聚集沒有見暴動情況。
🔹沒有覆問

📌PW3 偵輯警長3891 容偉基(音)檢取證物作供
🔹主問
-確認本案處理背袋內檢取之P5及P6為白色衫及口罩
-是PC 19755 交自己,時間不記得,在屯門報案室提取被告時約21:06
-不記得背袋所有物件,記得有八條鎖匙,一部電話及電話卡。
🔸盤問
-晚上8時至9時在屯門警署內為被告錄取口供,內容沒提有招認,自己沒補充。
🔹沒有覆問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及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辯方要求明早才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書面陳詞但今日呈交上訴案例指就算沒有警誡下查問如對被告有懷疑法庭不一定拒絕接納其招認呈堂。

[1516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3日 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2/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D10:鄭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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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主控 #何眉語 檢控官朗誦開案陳詞完畢;游官光速讀完承認事實;控方開始播放現場錄影片段。

💛感謝報料,大部分內容從缺,歡迎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