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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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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4/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40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希望補充一些人數數字。PW34負責 THA臨時覊留區登記,當晚THA原有191人,其中8人之後送到醫療區,剩下183人被送到不同警署,另在場有一人直接送醫院沒進入THA,而醫療區總人數共有29人,即當日在場共21 3人同事件相關。

🔸辯方
全部代表均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鄭官只向D11代表澄清其他律師陳詞對暴動地點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一段之彌敦道沒有爭議,但見見D11代表陳詞只同意窩打老道至碧街沒爭議。D11代表確認對暴動範圍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彌敦道沒有爭議。

[0952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8日 1000作裁決。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0:19] 開庭

部份內容:

📌A5出庭作供
A5:承認事實第55及56段,2019年9月29日住元朗,案發當日有用八達通,顯示時間係
下午2:36乘搭968九巴由元朗去天后。
A5:為何當日2:36乘搭巴士?
DW5:當日係去參加全球反極權大遊行
A5:喺20段有講到同意事實
官:咁佢承認參加個集會喎?
官:個遊行有冇任何通知書?我想知佢答辯方向
A5:她不知道有反對通知書,一陣會再問

A5:你參加個遊行知唔知有冇獲批准?
DW:不知道冇不反對通知書,以為個遊行係合法,
見到有好多國家城市舉辦,以為個遊行係合法

A5:幾時知道個遊行?
DW5:係9月28日晚上係 Facebook 見到個遊行,所以打算參加
A5:之後發生咩事?
DW5:打算話俾細佬聽,亦即係本案第八被告
A5:有冇話俾細佬聽?
DW5:有,細佬都想參加,所以一齊喺星期日去參加遊行

A5:係69段承認事實,第八被告相同時間搭968巴士,八達通咭有顯示,
係9月29日14:36 邊個站搭巴士。
A5:之後有咩事發生?

DW5:我和細佬搭車途中間改咗路
A5:原本行咩路線?
DW5:原本行西隧但當日改行紅隧

A5:係邊個站落車?
DW5:係伊利沙伯大厦落車
A5:兩個一齊落車?
DW5:係
A5:落車之後?
DW5:落車之後係Google搵到係一個調塲,後得知係
信和廣塲,穿過商塲去波斯富街,開始見到有人群,後得知係軒尼詩道
A5:軒尼詩道好長,咁邊段?
DW5:波斯富街軒尼詩道交界
A5:你和細佬即本案第八被告?
DW5:係
A5:加入遊行幾點?
DW5:3:30大概
A5:住?
DW5:加入遊行跟人群,一齊慢慢行,一路行慢慢行,
行到去金鐘道


控方盤問尚未完畢

11:19 小休

A5作供完畢

A6出庭作供,控方盤問尚未完畢

12:57 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保釋

👤李卓人(65)🛑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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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陳詞完畢,法官需時考慮,會就保釋於下午1500作出決定。

💛感謝報料💛
【12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5/4]

🕝15: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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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下午
[2:37]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6

[3:30]A6 完成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3:32]A8出庭作供,控方盤問未完

4:09 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判刑 🔥

D1: 謝(21)
D2: 熊(20)
🔴兩人已還押2個月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裁決時謝官表示有考慮加刑因素,拒絕代表律師提出為D2索取教導所報告,也沒有為2人索取任何報告。原定11月30日之判刑因其中一位被告染疫未能出席,法庭押後至今天。

📌判刑速報
D1: 4年6個月監禁‼️
D2: 4年6個月監禁‼️

📌簡短理由:
D1及D2現年分別21及20歲,庭上簡述背景。暴動罪量刑一般以5年作量刑起點,而根據 DCCC710/2016 因案情嚴重而可以上調至6年。判刑需具阻嚇,必須反映法庭對維持公共秩序之決心,暴動一般情況下監禁是必然。二人承認早上已經知道有警方發出通告,本案暴動歷時4小時,於沙田市中心發生,對市民及商戶有極大危險及破壞,有縱火堵路,帶備工具包括汽油彈足證是有計劃。雖然沒有證據2人是領導角色,但亦非只在場作旁觀吶喊,有認同並壯大示威聲勢。D2代表引用裁判官條例109a條及數宗案例指教導所刑罰可作判刑考慮,謝官指每宗暴動案背景案情也不同不可一概而論,而且法庭也應考慮裁決時之年紀,在阻嚇及更生中作不同比重。

本案案情嚴重,判刑以阻嚇目的為主,更生為次,年輕背景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兩人罪責相若,法庭均以4年9個監禁為起點,年輕及參與義工作作3個月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6個月。

按:辛苦謝官千方百計撇除所有合理辯解及威嚇D1&D2 2位證人後,終完成裁決及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1/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上午內容從缺]

傳召PW2警員20078張志光(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515時收到指示轉去淘大商場支援,地下中庭有多人聚集,後因追截疑人向采怡居斜路,見有警員已追截到幾名疑人,後被委派看守及戒備,亦被委派處理證物。之後帶疑人到將軍澳警署。

控制D1的警員18267從D1身上搜出證物:一張八達通、黑色口罩、兩對冰䄂、雷射筆、行山杖等等,共13項交給PW2,雷射筆可射綠色光線,內有藍色電池,主控指示PW2逐件確認證物,並表示PW2處理完證物就交予下一個證物處理警員。

🔸D1辯方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PW2沒有將多件證物立即記錄在警員紀錄冊上,而是先寫在一張紙上,之後再抄落紀錄冊上。辯方律師更指出PW2是根據另一警員18267文字紀錄抄在自己紙上,PW2同意。因此,辯方指出該名警員的描述紀錄與PW2未必一致,PW2認同有機會如此發生。

律師又指出當晚在約一小時內PW2需處理10個被捕人士的證物,而辯方律師指出在十多份證物中有多於一支雷射筆,也多於一份電池。辯方再指出PW2因為接收許多證物,而其中有一個充電器並非來自D1,PW2表示不記得無法肯定。

D2辯護律師因中肺炎未能出庭,助理需時間確定是否有問題問PW2。

[1532休庭]

休庭後,D2辯方律師表示沒有問題問PW2。

-PW2作供完畢-

控方提出讓D1確認3件證物為承認事實,D1同意。

[1549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2/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是日審訊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了解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概要
被告於2019年9月2日在party room參與ocamp活動,稍後在警署內被警員搜出的頸巾和雷射筆都是活動用到的道具,由組爸組媽給他;兩個獨立包裝黑色口罩則是油麻地地鐵站有人派給他。

活動完畢被告在回家路上於屈臣氏外被PW2截停,之後連同其他遭截停人士被帶返警署。在警署進行筆錄警誡供詞時他只回答了「我冇嘢想講。」搜身完畢及錄完口供之後,被告到羈留室逗留了一段長時間,之後進行錄影會面。負責錄影會面的警員對他說了一句,大意如下:「快快脆脆做完,快快脆脆有得走,唔好講咁多嘢,我又做少啲嘢。」他自己對警員這番說話的理解是叫他不要對被搜出物品講太多,只要在錄影會面時乜都答「我冇嘢講」就可盡早離開。警員向他展示證物時他有答「同意」,因為自己的確有被搜出該些物品,但除了同意之外沒有就物品再詳細回答。

#施祖堯裁判官 再次關注辯方案情「錄影會面警員叫被告快快脆脆」,似乎牽涉到被告口供自願性問題,經過一番討論後, #田思蔚大律師 再次確認辯方不爭議自願性。被告作供時亦有澄清,當時警員這番說話對他在錄影會面的回答沒有關鍵影響。

其實被告現時無法確定庭上所見的呈堂證物P2就是自己當晚身上被搜出的那一枝雷射筆,因為當晚只曾接觸約3小時,而且除了是黑色沒有其他特徵,對該枝雷射筆認識不深,再者已經是3年多前的事。同理,錄影會面時警員向他展示證物雷射筆時,他沒有十分仔細地觀察,只看到有幾個特徵與自己原有的雷射筆吻合就答同意,忽略了證物雷射筆缺少一條鏈,而且他當時也不認為面前的會是另一枝雷射筆。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不傾向做陳詞,辯方會做書面陳詞,12月20日呈交陳詞,2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6:05]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6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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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30
👥雷,黃,陳(18-33)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何,*(15-21)🛑兩位已還押24日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5/2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0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鄭,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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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朱,劉(25-31)🛑兩位已還押3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50
👤胡/網媒記者(45) #裁決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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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企圖製造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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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2/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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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5/5]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21:55 更新)
【12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1/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2/5]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5/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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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41 開庭

10:46休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控方表示有關證物的化學檢驗已完成,內含氯酸鉀(可作為爆炸品)、硝酸鉀等,並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辨方不反對押後及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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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被告染武漢肺炎隔離中,今日未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12月13日 1030再訊。

D2
控方指警方對檢取證物化驗只進行了一半,而且仍需時核對 DNA指模,作軍火鑑證及檢視調查兩被告交出密碼之手提電話內雙方通訊內容,要求押後再訊。辯方代表不反對押後,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8天保釋申請覆核。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 1030再訊。

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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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0:09]開庭

📌控方盤問A8

宜家睇返由辯方提供鳥瞰片段即證物D5(1),A8同意條路係樂禮行,和事後有警員衝出嚟,拘捕被告同埋被告家姐。
控方話見到由螢幕左邊飛向右邊,因為係鳥瞰所以有一點白色?
A8:睇到
控方話由金鐘道有嘢拋入去樂禮街?
A8:同意有嘢飛過,相信有嘢拋過去
控:金鐘站C1係金鐘廊太古廣塲天橋過嚟天橋底係C1出口?
A8:係
控:C2就係喺巴士總站裡面,面向住力寶中心對出排的士個位?
A8:啱
官:(振聾發聵問)咁同唔同意呀?
A8:同意
控:D出口地鐵站你提到
A8:洗鐵站
官:(振聾發聵講)依家唔係同你傾計,係作供
控:港鐵D出口就係明都酒樓個一個?
A8:係
控:你昨天證供顯示,17:00時你係金鐘花園對住金鐘道
官:知邊
控:17:00時你同家姐唞咗十五分鐘?
A8:係
控:唞十五分鐘之後即17:15同第五被告即係你家姐去咗C1出口?
A8:係
控:C1金鐘廊太古廣塲嗰度個地鐵站即係金鐘道?
A8:啱
控:你發覺C1出口入唔到,於是你叫家姐,返金鐘花園等你,你去其他出口是否有開到?
A8:係
控:於是你分道揚鑣家姐去金鐘花園,你去睇C1同埋D出口?
A8:啱
控:直至去到17:25時你番返去C1出口之後話俾家姐聽白色車見?
A8:係
控:你係金鐘花園同家姐一齊17:00-17:25時家姐返白色車等,喺喱段期間你有沿住金鐘道?
A8:我去白色車時?
控:17:00時由你同埋家姐係金鐘花園唞直至17:25期間你是否有係金鐘花園行過?
A8:17:00時入金鐘花園
官:你有冇出過金鐘道行過?
A8:係路邊有
控:17:00-17:25時雖然搵港鐵入口,但你有望過金鐘道?
A8:有
控:17:00-17:25你行或望金鐘道情況如何?
官:喱個時段你去搵其他出口C2,D㗎期間,你有望金鐘道情況你話有?A8:係
官:咁望唔望到有人跑呀?
A8:望到啲人行行企企
官:即係冇人跑?
A8:冇
控:咁有冇聲?
A8:有
控:有咩聲?
A8:可能槍擊聲
控:仲有冇?
A8:其他聽唔到
控:有冇煙?
A8:冇
官:有冇見到有煙?
A8:冇
控:期間有冇聞到催淚煙味道?
A8:冇
控:係P010B,已同意錄影係2019年9月29日17:20-17:38
A8:認得
控:左手天橋底?
官:左邊係C1出口?
A8代表:不是C1出口
控:17:00時金鐘道 播片 睇住金鐘道發生咩事
官:17:20:52畫面係由中環方向望向往灣仔,畫面底部目測有20-30個軍裝警員就係原訟庭對開路面有好大浸煙霧,人聲鼎沸,有金屬擊落地下聲音,亦見到有警員發放催淚煙霧,條片聽到有爆炸聲

< 10:25-10:48部份內容從缺>

官:有示威者集結太古廣塲天橋底左右,部份示威者以雨傘遮檔
(之前審訴播放過片段)17:25:45
官:好殘雞把女聲係邊個?
(片段有把女聲旁述)
控:我唔知道。17:29:07時後係金鐘花園。17:26:18時你與家姐係架白色車,太古廣塲天橋往灣仔方向位?
A8:啱
官:即喺示威者後面?
A8:係
控:17:00-17:26時螢幕見到,你睇到係金鐘道發生好多事好多煙由警方發出?
A8:係
控:你證供講,從17:00-17:25打電話俾家姐期間,睇唔到有煙霧或冇留意有咩事發生?
A8:當時睇唔到喱幕
控:不是講喱幕,係講個25分鐘發生嘅事?
A8:睇唔到
官:聽唔聽到有爆炸聲?
A8:聽到
控:知道從金鐘道發出
A8:係
官:有冇聞到煙味?
A8:聞唔到
官:從今日畫面,你見到警方防線在太古天橋底有雨傘陣
A8:睇到
官:正正是示威者拎住板
A8:同意
官:橋底有集結好多示威人士?
A8:係
官:咁你有冇見到呀?
A8:見唔到
官:我睇到示威人士防線,差不多係C1出口,示威人士在C1對開金鐘道
控:你喺證供講大約17:25時你返去C1港鐵站出口打俾家姐約喺白色車等?
A8:係
控:有白色車喺金鐘道兩邊行車線中間分隔線附近?
A8:係
控:當你約家姐,喺17:25時你喺C1出口打俾家姐,當時約家姐喺中間滙合?
A8:係
控:理由係因為你見唔到警方人員向灣仔方向推進?
A8:唔係
官:咁你見唔到警方,當時警方向灣仔推進?
A8:打電話時見唔到
官:咁從畫面見過?
A8:有
官:你見唔見示威者防線?
A8:唔太記得
官:C1出口除落港鐵之外,有樓梯上返去太古廣塲天橋?
A8:同意
控:天橋嗰時可以行到?
A8:係

控:就算你冇留意,相較比金鐘道行車線安全?
A8:係
控:而金鐘道行車線中間位較為危險,因差人向灣仔方向推進,示威人士太古廣塲天橋下?
官:你同唔同意金鐘道較為危險?
A8:相對天橋入面係
控:同樣係螢幕左手邊包括金鐘花園同埋太古廣塲天橋下面巴士站亦較路中心安全?
A8:啱
控:你同意現在,去一個危險嘅位滙合?
A8:同意
控:向你指出,你係同示威者一齊?
A8:你指木板示威者?同警察對峙示威者
控:所謂同警察對峙
官:咁咩叫示威者呀?
A8:有裝備有武器
控:你是支持人士,有一個認同或同伙方式?A8:唔同意

[11:00]控方盤問A8完畢

📌辯方有覆問A8
辯:喺17:00-17:25時段,你話有望金鐘道主問時有問過,你答望唔到有催淚煙冇警察?
A8:記得
辯:你個人係邊?
A8:金鐘花園及統一中心之間係路
官:邊條街
辯:證物P001
A8:有冇圖可以mark一mark,中間位置有個「平台」字
官:統一中心和金鐘廊之間小徑
辯:小徑你企個位置室內還是露天?
A8:唔知
辯:鼠標指住個嗰位
A8:差不多喺喱個位出嚟
辯:畫面顯示17:20:52-17:26:18,你喺17:20-17:26期間主要做咩?
A8:喱段時間和家姐休息飲水食蛋糕,因為C1走唔到已封咗,跟住叫家姐返嚟,見情況金鐘道混亂,跟住發覺有missed call係家姐打俾我
辯:喺盤問時你講過,金鐘道比較白色車安全,當時揾家姐滙合,有冇諗過返去橋底
控:冇咩關係!
官:俾佢問
官:你行到樂禮街有速龍出嚟?
A8:係
官:你當時在樂禮街街口?
A8:係
官:你當時有冇見到有示威者呀?
A8:練好多著黑衫嘅人
官:你係咪示威者呀?
A8:一半一半都係
官:咁你係咪示威者呀?
A8:係
官:速龍衝出,咁示威者有冇跑?
A8:有
官:咁點解跑呀?
A8:衝過嚟驚咪跑

[11::06]辯方覆問完畢
雙方案情完結

📌控:有關本案,上訴庭已講得好清楚,我所理解關 拘捕前已經有暴動發生。爭議嘅係唯一 參與問題,我睇個facts,background 行動,我初步觀感,控方話第一時段已多過三人聚集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令人有合理擔心社會受破壞,畫面也睇到當時交通主要大動脈塞住曬,當時金鐘港鐵站已停駛,就算第一段時段暫時冇,一過直至玩在可爭議。由第一時段計起冇發生暴動,因社會秩序已受破壞,當日係星期日下午5點幾,該區主要東西交通樞紐,當時港鐵站拉閘,不用引伸有冇店舖有受影響。當時社會秩序已經實際有被破壞。主要問題是否有參與,係法例上咩叫participation,法例上已經好清楚啦。

控:認罪嗰啲要唔要返嚟?
官:也要返來

A2:想確認係咪不用口頭補充?
官:如果你要冇理由塞住你把口

官:請控方觀察片段中,數到有幾多響煙霧彈,有幾多響燃燒彈

控:回應番之前問過天馬街至樂禮街係圖比例度到大約216米

🔸12月22日早上10:00或之前控方將有關書面陳詞送達法庭存檔和交予對方。
🔸12月29日早上10:00或之前辯方將有關書面陳詞送達法庭和交予控方,控方有回應須於5個工作天之內,即2023年1月5日或之前控方回應

[11:16]今天審訊完畢

🔸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9日早上10:00進行判刑,同案9名被告須於12月29日亦須一同出庭。

四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2023年1月10日
早上10:00進行裁決
(如文件未準備好,法庭有可能
延遲裁決日期)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10:41 開庭
法庭先派發判刑書予雙方及傳媒代表,休庭時以便辯方解釋判決結果給各被告人。

[10:46]休庭

[11:23] 開庭
處理各被告的求情補充;法庭特別要求A5法律代表讀出A5自己及其嫲嫲的求情信。

裁決:
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

期間各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4日早上9:30判刑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2/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上午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1200 前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12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5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1/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鄭,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控罪:暴動罪(D1-19)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另外D11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D10於審前認罪及同意案情‼️
因其中一名被告律師代表中左,所以今日將會完庭並延至12/12再續審訊。

D10暫定於2023年1月20日進行判刑及求情,期間需要還押。

[1133完庭]

💛感謝報料,部分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裁決
#判刑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背景:胡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軒尼詩道555號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 罰款$3500,須7天內交

簡短裁決原因:
控方指警員多次警告被告拿回兩束花,被告沒有拿回而讓其放置行人路上而阻礙行人,也會招惹昆蟲,影響公共衛生。辯方則指兩花朿是作路祭,爭議不是法例所指丟棄物。

法庭分析案件認為是否路祭不是重點,重點是會物件是否阻礙行人及被告打算如何處理。

控方圖片顯示兩束花是垂直擺放行人路上,佔空間不大範圍,法庭對會否阻礙路人有所保留。控方證供之警員隨身攝錄機顯示被告及警察對話可見警察多番警告取回兩花束否則票控後被告分別回應「隨便」「我唔會執返」「就算攞我1500也不會取回」。從對話可見被告放棄控制花朿,沒有意圖取回。由於被告不作供,法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放棄控制該兩花束,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判處被告罪名成立。

代表指沒有求情陳詞

判刑理由
被告有17項刑事紀錄,全部同本案不相關。法庭對本傳票案判處罸款$3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7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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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級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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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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