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3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2]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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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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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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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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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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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2]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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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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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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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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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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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3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2/5]
🕥10: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103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2/5]
🕥10:30
(已有)
(103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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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裁決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因技術上問題, 現正列印判詞, 押後至1130。
控罪1, 3, 5, 11, 13罪名成立。
控罪2, 4, 6, 7, 10, 12罪名不成立。
控方呈上背景口供, D9有一個不相同的案底, 屬違反感化令。其他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判詞現發給辯方, 給予20分鐘時間各代表在庭內解釋給被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0930同庭求情, 12月14日前需呈交求情陳詞及案例, 12月31日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所有被告還押。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裁決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因技術上問題, 現正列印判詞, 押後至1130。
控罪1, 3, 5, 11, 13罪名成立。
控罪2, 4, 6, 7, 10, 12罪名不成立。
控方呈上背景口供, D9有一個不相同的案底, 屬違反感化令。其他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判詞現發給辯方, 給予20分鐘時間各代表在庭內解釋給被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0930同庭求情, 12月14日前需呈交求情陳詞及案例, 12月31日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所有被告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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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0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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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3]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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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3/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譚(22) #審訊 [1/7] (#0805將軍澳 暴動 刑事毀壞)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馬(18) #審訊前覆核 (#20200127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非法囚禁他人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何(19)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譚(21) #審訊 [1/3]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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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3]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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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3/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譚(22) #審訊 [1/7] (#0805將軍澳 暴動 刑事毀壞)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馬(18) #審訊前覆核 (#20200127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非法囚禁他人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何(19)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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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譚(21) #審訊 [1/3]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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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12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3]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3]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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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提訊
A3: 何(19)🛑曾還押10日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 - - - - - - - - -
(背景:本案9名被告經審訊後於11月22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何於12月2日因家事緊急申請保釋獲批。)
被告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因有另案要處理,今天暫由指示律師代表。
被告申請延長保釋至下星期一(12月12日)判刑日,張官聽取陳詞後不批准保釋❌ 被告需即時還押🛑
[09:45] 手足與親友及旁聽支持者揮手道別後,由被告欄步入房仔。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提訊
A3: 何(19)🛑曾還押10日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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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本案9名被告經審訊後於11月22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何於12月2日因家事緊急申請保釋獲批。)
被告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因有另案要處理,今天暫由指示律師代表。
被告申請延長保釋至下星期一(12月12日)判刑日,張官聽取陳詞後不批准保釋❌ 被告需即時還押🛑
[09:45] 手足與親友及旁聽支持者揮手道別後,由被告欄步入房仔。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
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8月4日晚上,有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外聚集,事件演變成衝突,並延續至翌日,即2019年8月5日的凌晨。
在2019年8月5日的00:15時起,有約100名示威者開初先在現場用磚頭和雨傘指向警署、叫罵警察「黑社會」、「屌你老母毅進仔」和「好仔唔當差」等、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等。後來,200至300名示威者佔據警署外的行人路和馬路,他們用在傘陣掩護下用鐵支和剪刀等硬物破壞警署鐵閘、用磚頭堵路、用彈叉和投擲磚頭和硬物破壞警署、破壞警署水馬使其漏水、和叫罵警察等。在整件事的過程中,示威者無視警方的「不要衝擊」警告。
被告的作為:
被告譚(22)被媒體拍攝到配戴口罩、身穿白衣和黑短褲的他身處暴動當中。首先,他手持雨傘靠近警署外的示威者。其後,他在警署外的5至7米投擲磚頭,後來亦有拿著磚頭周圍望。當有示威者在現場大喊「有狗」、「有防暴警察」和「Be water」後,被告將其手上的磚頭和手套丟在一旁。最後,被告在其居住的大廈大堂內被警員截停。
涉案警署和其他財物的損失:
事件使涉案警署有約100扇玻璃窗被破壞,其外牆亦被破壞,即噴上漆油,如「黑社會」等。此外,警署外的交通燈、讀卡器和閉路電視均有被破壞。最後,涉案警署的維修費用為約港幣13萬。
被告被起訴:
在2020年12月23日,被告被控告以下兩項控罪 #0805將軍澳: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扇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1。
案例參考:
控方特別呈上CACC320/2011案,協助法庭處理有關身體狀況的求情時要考慮的原則。
辯方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服刑會使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有家人的支持、被告家人對被告犯案感難過、被告自身的身體缺陷和使其獄中生活更辛苦、若被告服刑多於2年,其學業進度會前功盡棄、雖然被告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只得25%扣減,但斗膽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多扣減,讓被告一家還感受到有希望、被告有悔意,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被告願意給予$3000作賠償。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就本案而言:是次集會是因群眾聚集而升級為暴動;暴動規模大,有200至300名示威者參與,而他們的目標為警署;暴動時間長,歷時約2小時;示威者的暴力程度高,他們用鐵枝、磚頭、剪刀、和硬物等破壞警署,而且他們亦無視警告;是次事件使公共關係受影響。此外,警署要用約13萬維修,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雖然被告不是主動角色,但有作出暴力行為。
以此背景而言,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辯方的求情,以及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後,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進一步扣除排定審期後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後,監禁2年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亦需賠償$3000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311&currpage=T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
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8月4日晚上,有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外聚集,事件演變成衝突,並延續至翌日,即2019年8月5日的凌晨。
在2019年8月5日的00:15時起,有約100名示威者開初先在現場用磚頭和雨傘指向警署、叫罵警察「黑社會」、「屌你老母毅進仔」和「好仔唔當差」等、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等。後來,200至300名示威者佔據警署外的行人路和馬路,他們用在傘陣掩護下用鐵支和剪刀等硬物破壞警署鐵閘、用磚頭堵路、用彈叉和投擲磚頭和硬物破壞警署、破壞警署水馬使其漏水、和叫罵警察等。在整件事的過程中,示威者無視警方的「不要衝擊」警告。
被告的作為:
被告譚(22)被媒體拍攝到配戴口罩、身穿白衣和黑短褲的他身處暴動當中。首先,他手持雨傘靠近警署外的示威者。其後,他在警署外的5至7米投擲磚頭,後來亦有拿著磚頭周圍望。當有示威者在現場大喊「有狗」、「有防暴警察」和「Be water」後,被告將其手上的磚頭和手套丟在一旁。最後,被告在其居住的大廈大堂內被警員截停。
涉案警署和其他財物的損失:
事件使涉案警署有約100扇玻璃窗被破壞,其外牆亦被破壞,即噴上漆油,如「黑社會」等。此外,警署外的交通燈、讀卡器和閉路電視均有被破壞。最後,涉案警署的維修費用為約港幣13萬。
被告被起訴:
在2020年12月23日,被告被控告以下兩項控罪 #0805將軍澳: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扇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1。
案例參考:
控方特別呈上CACC320/2011案,協助法庭處理有關身體狀況的求情時要考慮的原則。
辯方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服刑會使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有家人的支持、被告家人對被告犯案感難過、被告自身的身體缺陷和使其獄中生活更辛苦、若被告服刑多於2年,其學業進度會前功盡棄、雖然被告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只得25%扣減,但斗膽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多扣減,讓被告一家還感受到有希望、被告有悔意,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被告願意給予$3000作賠償。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就本案而言:是次集會是因群眾聚集而升級為暴動;暴動規模大,有200至300名示威者參與,而他們的目標為警署;暴動時間長,歷時約2小時;示威者的暴力程度高,他們用鐵枝、磚頭、剪刀、和硬物等破壞警署,而且他們亦無視警告;是次事件使公共關係受影響。此外,警署要用約13萬維修,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雖然被告不是主動角色,但有作出暴力行為。
以此背景而言,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辯方的求情,以及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後,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進一步扣除排定審期後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後,監禁2年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亦需賠償$3000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311&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22 匿名作供
當日 將 A5反手扣上膠索帶,後來交予女警673接管A5。
A5:播放一段約45秒鳥瞰片段,辯方說法是當日PW22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然後拘捕A5嘅路線。但PW22指不能睇清,因此不能確認
警員作供完畢
10:44 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PW29 匿名作供
當日拘捕A8
證人作供完畢
11:44小休
11:55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沒有中段陳詞,A2選擇出庭作供
控方開始盤問A2,作供未完畢
法庭要求控方準備有關A2證物實物呈堂。
12:52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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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22 匿名作供
當日 將 A5反手扣上膠索帶,後來交予女警673接管A5。
A5:播放一段約45秒鳥瞰片段,辯方說法是當日PW22由樂禮街衝出金鐘道,然後拘捕A5嘅路線。但PW22指不能睇清,因此不能確認
警員作供完畢
10:44 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PW29 匿名作供
當日拘捕A8
證人作供完畢
11:44小休
11:55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沒有中段陳詞,A2選擇出庭作供
控方開始盤問A2,作供未完畢
法庭要求控方準備有關A2證物實物呈堂。
12:52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答辯:不認罪❌
📌本案主要爭議:呈堂雷射筆證物鏈
📌P1承認事實
-檢驗雷射筆的高級督察盧永楷專家證人身分不受爭議;
-黑色雷射筆及電池分列為證物P2、P3;
-盧永楷於2019年12月24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4、P4A;
-盧永楷於2021年2月11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5、P5A;
-證物P2、P3為盧永楷在報告P4與P5中所指的Q3、Q4;
-偵緝警員5820於2019年9月3 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截停被告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
-錄影會面的光碟和謄本呈堂為P6、P6A,辯方不爭議內容準確性;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 警長58122 梁億偉
現隸屬水警東分區第二巡邏小隊,案發時隸屬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二隊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偵緝警員5820 梁樂文(音)
現隸屬國安處,案發時隸屬總部應變大隊
-PW2作供完畢-
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內容按此
[12:48]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答辯:不認罪❌
📌本案主要爭議:呈堂雷射筆證物鏈
📌P1承認事實
-檢驗雷射筆的高級督察盧永楷專家證人身分不受爭議;
-黑色雷射筆及電池分列為證物P2、P3;
-盧永楷於2019年12月24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4、P4A;
-盧永楷於2021年2月11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5、P5A;
-證物P2、P3為盧永楷在報告P4與P5中所指的Q3、Q4;
-偵緝警員5820於2019年9月3 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截停被告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
-錄影會面的光碟和謄本呈堂為P6、P6A,辯方不爭議內容準確性;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 警長58122 梁億偉
現隸屬水警東分區第二巡邏小隊,案發時隸屬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二隊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偵緝警員5820 梁樂文(音)
現隸屬國安處,案發時隸屬總部應變大隊
-PW2作供完畢-
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內容按此
[12:48]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繼續盤問A2
A2堅稱當日只是去灣仔電腦商塲購買手提電腦充電器,之後會往跑馬地與當時女朋友及其家人一同食飯,之後會到女朋友屋企過夜。當日是星期日放假,由香港大學宿舍乘坐巴士前往灣仔,後來上車後,望吓社交媒體才知道當日有遊行由銅鑼灣起點至金鐘政序總部。才知道自己前往的路線會受阻,所以在動植物公園下車,步行至金鐘道往灣仔方向。後來聞到前面有催涙煙味飄過來,就跑向中環方向,因聞到催淚煙味身體感到不適有咳嗽,後來跑到近終審法院路旁坐底休息,有一位女士自稱急救員過來幫被告用生理鹽水清洗眼晴,由於手部都有痛,於是該位自稱急救員幫他戴上手袖,然後用生理鹽水冲洗。後來有另一位中年女士問被告有沒有帶保護裝備,被告答沒有,之後該中年女士從她身旁的一個大環保袋內拎出一些物品放進被告的背囊內。因當時不適,不知道該中年女子放甚麼東西入被告背囊內。
當時被告只想儘快離開,後來被告前往灣仔方向離開,後來去到金鐘地鐵站近統一中心入口,因為已經落閘,知道不能乘搭地鐵離開,當時有聞到催淚煙味,有感到不適,於是坐在地上,看看之前該中年女士放了甚麼東西在自己背囊,於是將整個背囊的東西倒出,將保護裝備戴上目的是想保護自己及儘快離開。當跑到金鐘道時被警員拘捕。
從背囊取出物品,戴上一個過濾式口罩連兩個紅色濾罐、一副泳鏡、一對勞工手套。
當時被告身穿短袖黑色上衣、黑色褲及黑色波鞋;於背囊內搜出一件短袖上衣及一條卡其色褲。背囊內的衣服用作到女友過夜替換,準備翌日即9月30日大學活動所用。
A2堅稱當日沒有意途參與當日暴動或示威活動。
法庭查看A2證物實物,A2作供完畢,A2亦完成案情。
2:59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柙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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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繼續盤問A2
A2堅稱當日只是去灣仔電腦商塲購買手提電腦充電器,之後會往跑馬地與當時女朋友及其家人一同食飯,之後會到女朋友屋企過夜。當日是星期日放假,由香港大學宿舍乘坐巴士前往灣仔,後來上車後,望吓社交媒體才知道當日有遊行由銅鑼灣起點至金鐘政序總部。才知道自己前往的路線會受阻,所以在動植物公園下車,步行至金鐘道往灣仔方向。後來聞到前面有催涙煙味飄過來,就跑向中環方向,因聞到催淚煙味身體感到不適有咳嗽,後來跑到近終審法院路旁坐底休息,有一位女士自稱急救員過來幫被告用生理鹽水清洗眼晴,由於手部都有痛,於是該位自稱急救員幫他戴上手袖,然後用生理鹽水冲洗。後來有另一位中年女士問被告有沒有帶保護裝備,被告答沒有,之後該中年女士從她身旁的一個大環保袋內拎出一些物品放進被告的背囊內。因當時不適,不知道該中年女子放甚麼東西入被告背囊內。
當時被告只想儘快離開,後來被告前往灣仔方向離開,後來去到金鐘地鐵站近統一中心入口,因為已經落閘,知道不能乘搭地鐵離開,當時有聞到催淚煙味,有感到不適,於是坐在地上,看看之前該中年女士放了甚麼東西在自己背囊,於是將整個背囊的東西倒出,將保護裝備戴上目的是想保護自己及儘快離開。當跑到金鐘道時被警員拘捕。
從背囊取出物品,戴上一個過濾式口罩連兩個紅色濾罐、一副泳鏡、一對勞工手套。
當時被告身穿短袖黑色上衣、黑色褲及黑色波鞋;於背囊內搜出一件短袖上衣及一條卡其色褲。背囊內的衣服用作到女友過夜替換,準備翌日即9月30日大學活動所用。
A2堅稱當日沒有意途參與當日暴動或示威活動。
法庭查看A2證物實物,A2作供完畢,A2亦完成案情。
2:59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柙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14:34] 開庭
📌傳召PW3 偵緝警員8702 王漢鋒(音)
案發至今一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0900開始當值至翌日0105。證人接獲通知要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130到達旺角警署報案室,被指派協助偵緝警員5820(PW2)處理一名非法集結案被捕人,即本案被告。
證人於0150連同另一偵緝警員處理與被告有關的文件,0150-0153帶被告向值日官報告案情。證人於0214-0220在同事協助下為被告進行搜身程序,搜出5件物品並檢取為證物:一部iPhone 8 Plus、一條頸巾、一頂黑色cap帽、兩個獨立包裝未開封口罩、一枝照射出綠色光線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沒有搜出其他違禁物品。
[控方準備向證人展示呈堂證物以作出確認,由於辯方爭議證物鏈,裁判官先請證人離席。]
辯:控方庭上向證人展示證物,相信證人見到一定話係呢一枝[雷射筆],但除了黑色和發出綠光外證人對雷射筆沒有更多描述。
控:雷射筆由證人親自檢取,現在不是要建立辨認基礎。來來去去都係一枝雷射筆。
官:容許控方展示物品然後問證,但不能在展示物品時作出具引導性陳述。
[證人繼續作供。]
證人認出以下物品為自己從被告身上搜出及檢取,控方正式呈堂為證物:黑色cap帽(P9)、頸巾(P10)、兩個未開封黑色口罩(P11)、雷射筆(P2)。證人當時從被告褲袋中搜出P2。當天證人沒有搜過其他類似雷射筆的物品,案發前一天及當天亦沒有檢取過其他雷射筆。
證人於0323連同被告及搜出之證物一同去到警署內專門接收證物的警員(偵緝警員19597)辦公室,把證物交由19597處理,過程在被告面前進行。0330把被告交回報案室看管後,證人沒有再接觸過早前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
PW2把被告交由證人接手處理時,有簡短向他交代案情:被捕人涉及運動場道非法集結案,將交由證人錄警誡口供。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曾處理數宗社運案件,包括有人被捕及沒有人被捕的案件。以證人認知,當時大部分示威者皆穿黑色衣物、戴防毒面具等蒙面物品、可能牽涉士巴拿、鎚仔等攻擊性物品。雷射筆也可作攻擊性用途,而且有機會在示威、非法集結或暴動出現。
辯方問到,當證人知道被捕人涉及非法集結而被捕,又從其身上搜出雷射筆,證人會有合理懷疑被捕人當時管有雷射筆可能作攻擊性用途?證人答「唔啱」,因雷射筆本身不是實質武器,而自己當時角色只是CO,負責錄口供;自己不在案發現場,除非親眼見到被捕人使用雷射筆,才能稱之為攻擊性武器,不能單憑事後搜身發現一枝雷射筆就指被捕人藏有攻擊性武器。
證人確認,沒有人告知他,案發現場曾有人用雷射筆攻擊警員;亦沒有人告知他,被告曾經使用過雷射筆傷人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甚至沒有人告知他,曾在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
證人0235-0302為被告就0106在彌敦道近運動場道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錄取警誡供詞。被告在警誡下答「我冇嘢想講。」證人確認,從來沒有記錄被告的物品從哪個位置搜出,而除了發出綠光外沒有記錄雷射筆其他特徵。檢取完證物後證人就為被告錄口供。證人當時收到指示為被告錄取警誡供詞,但沒有指示表明要進行詳細調查,所以他沒有向被告作出跟進提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沒有就搜出的口罩、頸巾、雷射筆等向被告提問,是因為他根本不認為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證人表示唔同意。但證人同意辯方所指,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現場有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證人交被告證物予19597時,5件證物都有逐件分清楚包好,有釘好。證人沒有拆開過雷射筆。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9597 何思俊(音)
現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時隸屬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當日1200開始當值,翌日凌晨約二時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315起證人處理了不同被捕人士相關證物。
0323證人負責本案被告相關證物,因當晚證人只曾處理一枝雷射筆,所以對被告印象較深刻。證人從補錄警誡口供警員接收證物,亦有記錄不同被捕人的拘捕警員之身分。證人當晚從偵緝警員8702(PW3)手上接收屬於被告的證物,除了雷射筆外,還有Pol. 153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警誡口供、兩個黑色口罩、一條圍巾、一部電話連透明電話套和sim卡、一頂有白色logo的黑色鴨嘴帽。證人在自己撰寫的Pol. 155調查報告中有關於被告的紀錄。
證人唔記得與8702交收時證物是逐件包好抑或全部一齊交。證人有同對方一起核對證物外觀,亦有問拘捕警員資料。(證人庭上確認呈堂證物為自己當日所檢取屬於被告的證物。)
證人為每名被捕人各用一個獨立大袋擺放被捕人相關證物,暫存於自己的膠箱內。每名被捕人證物都會影相,影完放回膠箱內。偵緝警員12204緊接已來收取證物,二人有一起再點算過證物。
📷P12相冊:證人為被告拍攝的證物相,包括P2雷射筆,其中相5反映證人撳著雷射筆發出綠色光的情況
🔸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大致圍繞證人處理不同被捕人證物的程序及所需時間,直播員瞓著咗抄唔到,唔好意思。]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處理過大約5-10宗社運案件。不過,本案對證人別具意義,因為「8月31號太子站行動開始引起每一晚都有示威人士去旺角警署作出一啲集結,當中有一啲違法事情發生」,「近乎每一晚都有示威者圍堵警署」,而本案為831後首宗較廣為人知的案件,所以證人對本案印象較深刻。證人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9月份有不少人士因在旺角警署外集結而被帶返警署,當中亦必定牽涉不少證物;示威、集結案多數都會牽涉被捕人衣物、破壞工具等證物。
⭐️證物雷射筆
證人只形容證物為黑色雷射筆,沒有在任何文字紀錄提及雷射筆的其他特徵。
辯方以證物黑色口罩舉例,除了兩個都係黑色之外亦沒有其他特徵,只能說庭上所見的證物與證人3年前接觸過的口罩吻合;證人同意。
接收雷射筆時雷射筆著到,證人自己沒有干擾過,沒有嘗試拆開,不知道電池是充電式或可拆除。
辯方指出,如果庭上展示的證物沒有證物標籤,單看證物外觀證人根本不會辨認出這些呈堂證物就是自己3年前所處理過的證物;證人表示唔同意。
-PW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餘下3名控方證人作供
[16:41]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14:34] 開庭
📌傳召PW3 偵緝警員8702 王漢鋒(音)
案發至今一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0900開始當值至翌日0105。證人接獲通知要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130到達旺角警署報案室,被指派協助偵緝警員5820(PW2)處理一名非法集結案被捕人,即本案被告。
證人於0150連同另一偵緝警員處理與被告有關的文件,0150-0153帶被告向值日官報告案情。證人於0214-0220在同事協助下為被告進行搜身程序,搜出5件物品並檢取為證物:一部iPhone 8 Plus、一條頸巾、一頂黑色cap帽、兩個獨立包裝未開封口罩、一枝照射出綠色光線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沒有搜出其他違禁物品。
[控方準備向證人展示呈堂證物以作出確認,由於辯方爭議證物鏈,裁判官先請證人離席。]
辯:控方庭上向證人展示證物,相信證人見到一定話係呢一枝[雷射筆],但除了黑色和發出綠光外證人對雷射筆沒有更多描述。
控:雷射筆由證人親自檢取,現在不是要建立辨認基礎。來來去去都係一枝雷射筆。
官:容許控方展示物品然後問證,但不能在展示物品時作出具引導性陳述。
[證人繼續作供。]
證人認出以下物品為自己從被告身上搜出及檢取,控方正式呈堂為證物:黑色cap帽(P9)、頸巾(P10)、兩個未開封黑色口罩(P11)、雷射筆(P2)。證人當時從被告褲袋中搜出P2。當天證人沒有搜過其他類似雷射筆的物品,案發前一天及當天亦沒有檢取過其他雷射筆。
證人於0323連同被告及搜出之證物一同去到警署內專門接收證物的警員(偵緝警員19597)辦公室,把證物交由19597處理,過程在被告面前進行。0330把被告交回報案室看管後,證人沒有再接觸過早前檢取的證物。
🔸辯方盤問
PW2把被告交由證人接手處理時,有簡短向他交代案情:被捕人涉及運動場道非法集結案,將交由證人錄警誡口供。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曾處理數宗社運案件,包括有人被捕及沒有人被捕的案件。以證人認知,當時大部分示威者皆穿黑色衣物、戴防毒面具等蒙面物品、可能牽涉士巴拿、鎚仔等攻擊性物品。雷射筆也可作攻擊性用途,而且有機會在示威、非法集結或暴動出現。
辯方問到,當證人知道被捕人涉及非法集結而被捕,又從其身上搜出雷射筆,證人會有合理懷疑被捕人當時管有雷射筆可能作攻擊性用途?證人答「唔啱」,因雷射筆本身不是實質武器,而自己當時角色只是CO,負責錄口供;自己不在案發現場,除非親眼見到被捕人使用雷射筆,才能稱之為攻擊性武器,不能單憑事後搜身發現一枝雷射筆就指被捕人藏有攻擊性武器。
證人確認,沒有人告知他,案發現場曾有人用雷射筆攻擊警員;亦沒有人告知他,被告曾經使用過雷射筆傷人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甚至沒有人告知他,曾在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
證人0235-0302為被告就0106在彌敦道近運動場道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錄取警誡供詞。被告在警誡下答「我冇嘢想講。」證人確認,從來沒有記錄被告的物品從哪個位置搜出,而除了發出綠光外沒有記錄雷射筆其他特徵。檢取完證物後證人就為被告錄口供。證人當時收到指示為被告錄取警誡供詞,但沒有指示表明要進行詳細調查,所以他沒有向被告作出跟進提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沒有就搜出的口罩、頸巾、雷射筆等向被告提問,是因為他根本不認為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證人表示唔同意。但證人同意辯方所指,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現場有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證人交被告證物予19597時,5件證物都有逐件分清楚包好,有釘好。證人沒有拆開過雷射筆。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9597 何思俊(音)
現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時隸屬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當日1200開始當值,翌日凌晨約二時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處理一宗案件。0315起證人處理了不同被捕人士相關證物。
0323證人負責本案被告相關證物,因當晚證人只曾處理一枝雷射筆,所以對被告印象較深刻。證人從補錄警誡口供警員接收證物,亦有記錄不同被捕人的拘捕警員之身分。證人當晚從偵緝警員8702(PW3)手上接收屬於被告的證物,除了雷射筆外,還有Pol. 153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警誡口供、兩個黑色口罩、一條圍巾、一部電話連透明電話套和sim卡、一頂有白色logo的黑色鴨嘴帽。證人在自己撰寫的Pol. 155調查報告中有關於被告的紀錄。
證人唔記得與8702交收時證物是逐件包好抑或全部一齊交。證人有同對方一起核對證物外觀,亦有問拘捕警員資料。(證人庭上確認呈堂證物為自己當日所檢取屬於被告的證物。)
證人為每名被捕人各用一個獨立大袋擺放被捕人相關證物,暫存於自己的膠箱內。每名被捕人證物都會影相,影完放回膠箱內。偵緝警員12204緊接已來收取證物,二人有一起再點算過證物。
📷P12相冊:證人為被告拍攝的證物相,包括P2雷射筆,其中相5反映證人撳著雷射筆發出綠色光的情況
🔸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大致圍繞證人處理不同被捕人證物的程序及所需時間,直播員瞓著咗抄唔到,唔好意思。]
本案發生之前,證人處理過大約5-10宗社運案件。不過,本案對證人別具意義,因為「8月31號太子站行動開始引起每一晚都有示威人士去旺角警署作出一啲集結,當中有一啲違法事情發生」,「近乎每一晚都有示威者圍堵警署」,而本案為831後首宗較廣為人知的案件,所以證人對本案印象較深刻。證人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9月份有不少人士因在旺角警署外集結而被帶返警署,當中亦必定牽涉不少證物;示威、集結案多數都會牽涉被捕人衣物、破壞工具等證物。
⭐️證物雷射筆
證人只形容證物為黑色雷射筆,沒有在任何文字紀錄提及雷射筆的其他特徵。
辯方以證物黑色口罩舉例,除了兩個都係黑色之外亦沒有其他特徵,只能說庭上所見的證物與證人3年前接觸過的口罩吻合;證人同意。
接收雷射筆時雷射筆著到,證人自己沒有干擾過,沒有嘗試拆開,不知道電池是充電式或可拆除。
辯方指出,如果庭上展示的證物沒有證物標籤,單看證物外觀證人根本不會辨認出這些呈堂證物就是自己3年前所處理過的證物;證人表示唔同意。
-PW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餘下3名控方證人作供
[16:41]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5]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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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李卓人(65)🛑已還押逾20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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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30
👥謝,熊(19-20)🛑已還押2個月 🔥#判刑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4/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黃,張(59-62)🛑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賴,陳(18-19) #續審 [5/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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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審訊 [1/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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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3/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15
👤譚(21) #續審 [2/3]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4/6]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賴子樑,姚燕武(26-27)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5]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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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李卓人(65)🛑已還押逾20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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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30
👥謝,熊(19-20)🛑已還押2個月 🔥#判刑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4/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黃,張(59-62)🛑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賴,陳(18-19) #續審 [5/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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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審訊 [1/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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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3/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15
👤譚(21) #續審 [2/3]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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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4/6]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賴子樑,姚燕武(26-27)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2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3/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2/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3/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2/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4/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40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希望補充一些人數數字。PW34負責 THA臨時覊留區登記,當晚THA原有191人,其中8人之後送到醫療區,剩下183人被送到不同警署,另在場有一人直接送醫院沒進入THA,而醫療區總人數共有29人,即當日在場共21 3人同事件相關。
🔸辯方
全部代表均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鄭官只向D11代表澄清其他律師陳詞對暴動地點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一段之彌敦道沒有爭議,但見見D11代表陳詞只同意窩打老道至碧街沒爭議。D11代表確認對暴動範圍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彌敦道沒有爭議。
[0952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8日 1000作裁決。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4/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40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希望補充一些人數數字。PW34負責 THA臨時覊留區登記,當晚THA原有191人,其中8人之後送到醫療區,剩下183人被送到不同警署,另在場有一人直接送醫院沒進入THA,而醫療區總人數共有29人,即當日在場共21 3人同事件相關。
🔸辯方
全部代表均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鄭官只向D11代表澄清其他律師陳詞對暴動地點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一段之彌敦道沒有爭議,但見見D11代表陳詞只同意窩打老道至碧街沒爭議。D11代表確認對暴動範圍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彌敦道沒有爭議。
[0952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8日 1000作裁決。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0:19] 開庭
部份內容:
📌A5出庭作供
A5:承認事實第55及56段,2019年9月29日住元朗,案發當日有用八達通,顯示時間係
下午2:36乘搭968九巴由元朗去天后。
A5:為何當日2:36乘搭巴士?
DW5:當日係去參加全球反極權大遊行
A5:喺20段有講到同意事實
官:咁佢承認參加個集會喎?
官:個遊行有冇任何通知書?我想知佢答辯方向
A5:她不知道有反對通知書,一陣會再問
A5:你參加個遊行知唔知有冇獲批准?
DW:不知道冇不反對通知書,以為個遊行係合法,
見到有好多國家城市舉辦,以為個遊行係合法
A5:幾時知道個遊行?
DW5:係9月28日晚上係 Facebook 見到個遊行,所以打算參加
A5:之後發生咩事?
DW5:打算話俾細佬聽,亦即係本案第八被告
A5:有冇話俾細佬聽?
DW5:有,細佬都想參加,所以一齊喺星期日去參加遊行
A5:係69段承認事實,第八被告相同時間搭968巴士,八達通咭有顯示,
係9月29日14:36 邊個站搭巴士。
A5:之後有咩事發生?
DW5:我和細佬搭車途中間改咗路
A5:原本行咩路線?
DW5:原本行西隧但當日改行紅隧
A5:係邊個站落車?
DW5:係伊利沙伯大厦落車
A5:兩個一齊落車?
DW5:係
A5:落車之後?
DW5:落車之後係Google搵到係一個調塲,後得知係
信和廣塲,穿過商塲去波斯富街,開始見到有人群,後得知係軒尼詩道
A5:軒尼詩道好長,咁邊段?
DW5:波斯富街軒尼詩道交界
A5:你和細佬即本案第八被告?
DW5:係
A5:加入遊行幾點?
DW5:3:30大概
A5:住?
DW5:加入遊行跟人群,一齊慢慢行,一路行慢慢行,
行到去金鐘道
控方盤問尚未完畢
11:19 小休
A5作供完畢
A6出庭作供,控方盤問尚未完畢
12:57 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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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0:19] 開庭
部份內容:
📌A5出庭作供
A5:承認事實第55及56段,2019年9月29日住元朗,案發當日有用八達通,顯示時間係
下午2:36乘搭968九巴由元朗去天后。
A5:為何當日2:36乘搭巴士?
DW5:當日係去參加全球反極權大遊行
A5:喺20段有講到同意事實
官:咁佢承認參加個集會喎?
官:個遊行有冇任何通知書?我想知佢答辯方向
A5:她不知道有反對通知書,一陣會再問
A5:你參加個遊行知唔知有冇獲批准?
DW:不知道冇不反對通知書,以為個遊行係合法,
見到有好多國家城市舉辦,以為個遊行係合法
A5:幾時知道個遊行?
DW5:係9月28日晚上係 Facebook 見到個遊行,所以打算參加
A5:之後發生咩事?
DW5:打算話俾細佬聽,亦即係本案第八被告
A5:有冇話俾細佬聽?
DW5:有,細佬都想參加,所以一齊喺星期日去參加遊行
A5:係69段承認事實,第八被告相同時間搭968巴士,八達通咭有顯示,
係9月29日14:36 邊個站搭巴士。
A5:之後有咩事發生?
DW5:我和細佬搭車途中間改咗路
A5:原本行咩路線?
DW5:原本行西隧但當日改行紅隧
A5:係邊個站落車?
DW5:係伊利沙伯大厦落車
A5:兩個一齊落車?
DW5:係
A5:落車之後?
DW5:落車之後係Google搵到係一個調塲,後得知係
信和廣塲,穿過商塲去波斯富街,開始見到有人群,後得知係軒尼詩道
A5:軒尼詩道好長,咁邊段?
DW5:波斯富街軒尼詩道交界
A5:你和細佬即本案第八被告?
DW5:係
A5:加入遊行幾點?
DW5:3:30大概
A5:住?
DW5:加入遊行跟人群,一齊慢慢行,一路行慢慢行,
行到去金鐘道
控方盤問尚未完畢
11:19 小休
A5作供完畢
A6出庭作供,控方盤問尚未完畢
12:57 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下午
[2:37]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6
[3:30]A6 完成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3:32]A8出庭作供,控方盤問未完
4:09 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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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下午
[2:37]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6
[3:30]A6 完成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3:32]A8出庭作供,控方盤問未完
4:09 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判刑 🔥
D1: 謝(21)
D2: 熊(20)
🔴兩人已還押2個月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裁決時謝官表示有考慮加刑因素,拒絕代表律師提出為D2索取教導所報告,也沒有為2人索取任何報告。原定11月30日之判刑因其中一位被告染疫未能出席,法庭押後至今天。
📌判刑速報
D1: 4年6個月監禁‼️
D2: 4年6個月監禁‼️
📌簡短理由:
D1及D2現年分別21及20歲,庭上簡述背景。暴動罪量刑一般以5年作量刑起點,而根據 DCCC710/2016 因案情嚴重而可以上調至6年。判刑需具阻嚇,必須反映法庭對維持公共秩序之決心,暴動一般情況下監禁是必然。二人承認早上已經知道有警方發出通告,本案暴動歷時4小時,於沙田市中心發生,對市民及商戶有極大危險及破壞,有縱火堵路,帶備工具包括汽油彈足證是有計劃。雖然沒有證據2人是領導角色,但亦非只在場作旁觀吶喊,有認同並壯大示威聲勢。D2代表引用裁判官條例109a條及數宗案例指教導所刑罰可作判刑考慮,謝官指每宗暴動案背景案情也不同不可一概而論,而且法庭也應考慮裁決時之年紀,在阻嚇及更生中作不同比重。
本案案情嚴重,判刑以阻嚇目的為主,更生為次,年輕背景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兩人罪責相若,法庭均以4年9個監禁為起點,年輕及參與義工作作3個月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6個月。
按:辛苦謝官千方百計撇除所有合理辯解及威嚇D1&D2 2位證人後,終完成裁決及判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判刑 🔥
D1: 謝(21)
D2: 熊(20)
🔴兩人已還押2個月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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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時謝官表示有考慮加刑因素,拒絕代表律師提出為D2索取教導所報告,也沒有為2人索取任何報告。原定11月30日之判刑因其中一位被告染疫未能出席,法庭押後至今天。
📌判刑速報
D1: 4年6個月監禁‼️
D2: 4年6個月監禁‼️
📌簡短理由:
D1及D2現年分別21及20歲,庭上簡述背景。暴動罪量刑一般以5年作量刑起點,而根據 DCCC710/2016 因案情嚴重而可以上調至6年。判刑需具阻嚇,必須反映法庭對維持公共秩序之決心,暴動一般情況下監禁是必然。二人承認早上已經知道有警方發出通告,本案暴動歷時4小時,於沙田市中心發生,對市民及商戶有極大危險及破壞,有縱火堵路,帶備工具包括汽油彈足證是有計劃。雖然沒有證據2人是領導角色,但亦非只在場作旁觀吶喊,有認同並壯大示威聲勢。D2代表引用裁判官條例109a條及數宗案例指教導所刑罰可作判刑考慮,謝官指每宗暴動案背景案情也不同不可一概而論,而且法庭也應考慮裁決時之年紀,在阻嚇及更生中作不同比重。
本案案情嚴重,判刑以阻嚇目的為主,更生為次,年輕背景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兩人罪責相若,法庭均以4年9個監禁為起點,年輕及參與義工作作3個月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6個月。
按:辛苦謝官千方百計撇除所有合理辯解及威嚇D1&D2 2位證人後,終完成裁決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