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
上次D2代表指沒有進一步補充。D1代表上次未進行求情陳述, 見過D1及家人取指示後, 得知最新的醫療情況, D1受傷情況於求情陳詞中有記述, 提到手術後腸沾連的情況令他困擾很大, 醫生建議少食多餐, 但懲教署不允許, 轉食私飯後到時間吃不完就要倒掉。派藥時間每日只有三次, 早上九點, 下午三點及傍晚六點, 只有普通panadol, 腸痛的時候藥力不足, 而且要等幾個小時才可以派藥。謝沈智慧表示昨日剛剛處理了一單案件, 被告表示懲教署的照顧周到, 更帶他去做手術治好了他的病。D1代表指每個人的情況也不同, 明白這是機制的一部分, 不是投訴。在社會事件案件中, 很多年輕有為的被告前途盡毀, 但D1不只前途盡毀, 而是受到更多的影響。D1代表提到茆廣生持械行劫的案例, 謝沈智慧即表示不會參考, D2代表已提過此案例, 判刑時已有考慮, 並問D1代表是否需要傳召最新的醫療報告, 以便考慮他最新的醫療狀況。D1代表需索取指示。
D1代表索取指示後, 希望取得報告解釋懲教署的安排, 謝沈智慧指打算取得醫生報告, 是否要少食多餐, 並指很難理解如果他要一日吃五次藥, 醫生會只派三次。謝沈智慧指司法部曾多次參觀監獄, 知道裡面不只懲教署職員負責照顧他的健康, 還有醫院設施, 上次出庭D1不舒服也有送他去正常的醫院, 只是在羈留病房而已。謝沈智慧表示可以索取醫療報告。D1代表指上次已經押後, 今次大家都想知道判刑, 決定不索取醫療報告。謝沈智慧認為根據案例, 很多老人家都有需要少食多餐等, 不認為懲教署完全無法處理, 這些情況應該以行政程序處理, 現宣讀判刑理由。
謝沈智慧重覆案情, 在此不贅述, 請自行參閱判案書🙏🏻
D1現年23歲, 沒有刑事記錄, 已完成高級文憑課程, 因本案及身體問題, 未能繼續學業或有長遠工作。
D2家庭環境較複雜, 心理學副學士畢業, 有進行義務工作, 希望將來修讀心理學學士, 成為社工或從事輔導工作。
謝沈智慧讀出D2代表提供的案例, 認為大部分案件並非案例, 而是同級法院的案件, 並無約束力。而且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 參考價值不大。香港是法治社會, 不能容許對執法人員的暴力, 本案案情比D2代表的案例嚴重得多, 從兩位被告的衣著, 裝備, 隨身物品及D1手機訊息可見他們是準備參與集會的滋事分子, 而控方證人是穿著制服的執法人員。兩位被告因現場人士對控方證人的敵視氣氛, 恃著人多勢眾而對控方證人作出惡霸般的行為。謝沈智慧認為控罪一的合適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
D2代表指企圖搶劫只涉及兩位被告, 而不包括其他人。本案並非持械行劫, 但兩位被告是糾黨犯案, 有多項加刑因素, 搶奪警槍是嚴重罪行。此類案件需要考慮社會氛圍, 當時社會的氛圍有很多人對警方不滿。適當的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
D1在被宣布拘捕後, 顯然已知道將要面對嚴重控罪, 曾站起身說要放下背包, 在救護車到場前逃走, 可見他的行為是有預謀, 合適的起點是6個月監禁。
D1因本案肝臟, 腎臟, 腰椎都受到嚴重創傷, 需要切除部分肝臟, 膽囊及腎臟。最困擾D1的是腸黏連導致的腸塞及胃痛, D1指已尋求很多醫療意見, 醫生也找不到方法解決。D2因本案患上創傷後遺症, 需接受治療及服藥。謝沈智慧讀出醫療報告, 指當中描述與D1報稱的受傷狀況完全不吻合。D1指需要以手術處理腸粘連, 因此而有生命危險。但醫療報告記錄每次求診時醫生都以保守治療, 即非入侵性的治療處理後, 情況已即時有好轉。謝沈智慧認為兩位被告因搶槍受傷是咎由自取, 而且康復理想及穩定, 情況不嚴重, 不能作為減刑理由,
謝沈智慧指家庭困難應視為犯罪的一種代價, 不構成求情因素, 家人有困難可以尋求相關協助, 而且D2代表指D2不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及同意大部分案情, 節省法庭時間, 但警誡供詞的內容是否認控罪。兩人完全沒有悔意。
D1及D2 控罪(1): 12個月監禁
D1及D2 控罪(2): 6年監禁
D1 控罪(3): 6個月監禁
因所有控罪為同一事件, 全部同期執行, 兩位被告總刑期為6年。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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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D2代表指沒有進一步補充。D1代表上次未進行求情陳述, 見過D1及家人取指示後, 得知最新的醫療情況, D1受傷情況於求情陳詞中有記述, 提到手術後腸沾連的情況令他困擾很大, 醫生建議少食多餐, 但懲教署不允許, 轉食私飯後到時間吃不完就要倒掉。派藥時間每日只有三次, 早上九點, 下午三點及傍晚六點, 只有普通panadol, 腸痛的時候藥力不足, 而且要等幾個小時才可以派藥。謝沈智慧表示昨日剛剛處理了一單案件, 被告表示懲教署的照顧周到, 更帶他去做手術治好了他的病。D1代表指每個人的情況也不同, 明白這是機制的一部分, 不是投訴。在社會事件案件中, 很多年輕有為的被告前途盡毀, 但D1不只前途盡毀, 而是受到更多的影響。D1代表提到茆廣生持械行劫的案例, 謝沈智慧即表示不會參考, D2代表已提過此案例, 判刑時已有考慮, 並問D1代表是否需要傳召最新的醫療報告, 以便考慮他最新的醫療狀況。D1代表需索取指示。
D1代表索取指示後, 希望取得報告解釋懲教署的安排, 謝沈智慧指打算取得醫生報告, 是否要少食多餐, 並指很難理解如果他要一日吃五次藥, 醫生會只派三次。謝沈智慧指司法部曾多次參觀監獄, 知道裡面不只懲教署職員負責照顧他的健康, 還有醫院設施, 上次出庭D1不舒服也有送他去正常的醫院, 只是在羈留病房而已。謝沈智慧表示可以索取醫療報告。D1代表指上次已經押後, 今次大家都想知道判刑, 決定不索取醫療報告。謝沈智慧認為根據案例, 很多老人家都有需要少食多餐等, 不認為懲教署完全無法處理, 這些情況應該以行政程序處理, 現宣讀判刑理由。
謝沈智慧重覆案情, 在此不贅述, 請自行參閱判案書🙏🏻
D1現年23歲, 沒有刑事記錄, 已完成高級文憑課程, 因本案及身體問題, 未能繼續學業或有長遠工作。
D2家庭環境較複雜, 心理學副學士畢業, 有進行義務工作, 希望將來修讀心理學學士, 成為社工或從事輔導工作。
謝沈智慧讀出D2代表提供的案例, 認為大部分案件並非案例, 而是同級法院的案件, 並無約束力。而且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 參考價值不大。香港是法治社會, 不能容許對執法人員的暴力, 本案案情比D2代表的案例嚴重得多, 從兩位被告的衣著, 裝備, 隨身物品及D1手機訊息可見他們是準備參與集會的滋事分子, 而控方證人是穿著制服的執法人員。兩位被告因現場人士對控方證人的敵視氣氛, 恃著人多勢眾而對控方證人作出惡霸般的行為。謝沈智慧認為控罪一的合適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
D2代表指企圖搶劫只涉及兩位被告, 而不包括其他人。本案並非持械行劫, 但兩位被告是糾黨犯案, 有多項加刑因素, 搶奪警槍是嚴重罪行。此類案件需要考慮社會氛圍, 當時社會的氛圍有很多人對警方不滿。適當的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
D1在被宣布拘捕後, 顯然已知道將要面對嚴重控罪, 曾站起身說要放下背包, 在救護車到場前逃走, 可見他的行為是有預謀, 合適的起點是6個月監禁。
D1因本案肝臟, 腎臟, 腰椎都受到嚴重創傷, 需要切除部分肝臟, 膽囊及腎臟。最困擾D1的是腸黏連導致的腸塞及胃痛, D1指已尋求很多醫療意見, 醫生也找不到方法解決。D2因本案患上創傷後遺症, 需接受治療及服藥。謝沈智慧讀出醫療報告, 指當中描述與D1報稱的受傷狀況完全不吻合。D1指需要以手術處理腸粘連, 因此而有生命危險。但醫療報告記錄每次求診時醫生都以保守治療, 即非入侵性的治療處理後, 情況已即時有好轉。謝沈智慧認為兩位被告因搶槍受傷是咎由自取, 而且康復理想及穩定, 情況不嚴重, 不能作為減刑理由,
謝沈智慧指家庭困難應視為犯罪的一種代價, 不構成求情因素, 家人有困難可以尋求相關協助, 而且D2代表指D2不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及同意大部分案情, 節省法庭時間, 但警誡供詞的內容是否認控罪。兩人完全沒有悔意。
D1及D2 控罪(1): 12個月監禁
D1及D2 控罪(2): 6年監禁
D1 控罪(3): 6個月監禁
因所有控罪為同一事件, 全部同期執行, 兩位被告總刑期為6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求情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20個月;宋已還押7日;其餘被告已還押8日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雷射筆
- - - - - - - - - -
📍A1拘捕令
經A1兩個電話號碼均未能接觸A1,並已取消服務,亦未能在報稱地址找到A1,拘捕令繼續生效。
📍求情
A9父母離異,有一個大7年的哥哥,但自幼已很少溝通,慶幸經歷今次事件後,與哥哥增加接觸,希望盡快獲釋以照顧女朋友及結婚。
A2有一封本人手寫求情信,指經歷今次案件後有深切反省,2020年後轉職助理護士後更見到其進步,希望可以早日重投社會。
A3呈上三封補充文件,醫管局文件證明爸爸身體狀況變差,在判刑後應該再無機會見到A3;第二封爸爸親手寫的信;第三封為教會形容A3由細到大的成長。
A4呈上三封求情信,其中一封為牧師所寫,其父母牧師及教會朋友今天都有到場,A4有悔意。
A5有九封求情信,引用區域法院其他案件,明白對法官判刑時沒有約束性,但希望法官會參考。A5行為應是眾多被告中最輕微,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事。
求情信指出A5不是出生於富裕家庭,經歷18個月還押後,知道每一個選擇都會帶來不同後果,希望將來重新歸來時候可以再度貢獻社會。中學老師撰寫求情信形容A5品學兼優,中二至中五都考獲全級第一,並獲獎學金入大學。
另呈上護士學院登記護士證書,明白雖然A5將來未必可以當上護士,但都希望可以在不同方面貢獻社會。
A6與家人關係不是很好,沒有求情信,在囚期間都沒有家人或朋友協助好好打理。A6為香港橋牌隊成員,只因為疫情關係未有機會出外比賽。A6希望將來重穫自由後可以向橋牌事業繼續發展。三年官司影響被告未能成為一個運動員。
希望法官會考慮A6角色參與度不高,只有證據證明被告於永星里被捕,希望可以有一個較短刑期。
A7已將求情陳辭交存檔,大律師沒有特別補充。
A8求情陳辭希望法庭可以全面認識A8為人,於案件中亦沒有特別爭論每一項案情,省卻了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考慮後可以作出一個有利被告的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2日0930時於西九龍法院第三庭作判刑,期間A1拘捕令依然生效,A2-9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求情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20個月;宋已還押7日;其餘被告已還押8日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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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拘捕令
經A1兩個電話號碼均未能接觸A1,並已取消服務,亦未能在報稱地址找到A1,拘捕令繼續生效。
📍求情
A9父母離異,有一個大7年的哥哥,但自幼已很少溝通,慶幸經歷今次事件後,與哥哥增加接觸,希望盡快獲釋以照顧女朋友及結婚。
A2有一封本人手寫求情信,指經歷今次案件後有深切反省,2020年後轉職助理護士後更見到其進步,希望可以早日重投社會。
A3呈上三封補充文件,醫管局文件證明爸爸身體狀況變差,在判刑後應該再無機會見到A3;第二封爸爸親手寫的信;第三封為教會形容A3由細到大的成長。
A4呈上三封求情信,其中一封為牧師所寫,其父母牧師及教會朋友今天都有到場,A4有悔意。
A5有九封求情信,引用區域法院其他案件,明白對法官判刑時沒有約束性,但希望法官會參考。A5行為應是眾多被告中最輕微,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事。
求情信指出A5不是出生於富裕家庭,經歷18個月還押後,知道每一個選擇都會帶來不同後果,希望將來重新歸來時候可以再度貢獻社會。中學老師撰寫求情信形容A5品學兼優,中二至中五都考獲全級第一,並獲獎學金入大學。
另呈上護士學院登記護士證書,明白雖然A5將來未必可以當上護士,但都希望可以在不同方面貢獻社會。
A6與家人關係不是很好,沒有求情信,在囚期間都沒有家人或朋友協助好好打理。A6為香港橋牌隊成員,只因為疫情關係未有機會出外比賽。A6希望將來重穫自由後可以向橋牌事業繼續發展。三年官司影響被告未能成為一個運動員。
希望法官會考慮A6角色參與度不高,只有證據證明被告於永星里被捕,希望可以有一個較短刑期。
A7已將求情陳辭交存檔,大律師沒有特別補充。
A8求情陳辭希望法庭可以全面認識A8為人,於案件中亦沒有特別爭論每一項案情,省卻了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考慮後可以作出一個有利被告的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2日0930時於西九龍法院第三庭作判刑,期間A1拘捕令依然生效,A2-9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劉官在上次開始辯方案情時中咗武肺,原先法庭已安排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今日提堂旨在確認重排之審期、結案陳詞及裁決安排。
⏺新加開審訊日
法庭同意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0930至 2月24日 及3月3日五天(2月21日除外)。審訊及之後程序將移到觀塘裁判法院
⏺新結案陳詞日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4月3日或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5月2日或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口頭補充陳詞定於2023年5月29日
⏺新裁決日
定於2023年7月10日 0930
⏺取消原排期
法庭取消原定下在2023年1月7日作結案陳詞 及2月6日之裁決日子。
⏺保釋✅
📍D7因應案件進度延滯批准原有條件保釋至2023年7月10日
📍D4更改每星期一次警署報道時間至晚上九至十二時獲批
📍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用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0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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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在上次開始辯方案情時中咗武肺,原先法庭已安排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今日提堂旨在確認重排之審期、結案陳詞及裁決安排。
⏺新加開審訊日
法庭同意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0930至 2月24日 及3月3日五天(2月21日除外)。審訊及之後程序將移到觀塘裁判法院
⏺新結案陳詞日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4月3日或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5月2日或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口頭補充陳詞定於2023年5月29日
⏺新裁決日
定於2023年7月10日 0930
⏺取消原排期
法庭取消原定下在2023年1月7日作結案陳詞 及2月6日之裁決日子。
⏺保釋✅
📍D7因應案件進度延滯批准原有條件保釋至2023年7月10日
📍D4更改每星期一次警署報道時間至晚上九至十二時獲批
📍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用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0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30]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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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已還押逾23個月 #審訊 [1/3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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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廖,杜(21-27) #提訊 (#20200229旺角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30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陳,曾,蘇(13-33) #審訊 [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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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6:00
👤譚(27) #裁決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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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王(42)🛑已還押9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10:30
👤蘇(22) #審訊 [1/1]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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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2/6]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余健華(29) 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一日影十個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30]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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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已還押逾23個月 #審訊 [1/3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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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廖,杜(21-27) #提訊 (#20200229旺角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30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陳,曾,蘇(13-33) #審訊 [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6:00
👤譚(27) #裁決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王(42)🛑已還押9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10:30
👤蘇(22) #審訊 [1/1]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 - - - - - - - - - - - - - - -
*****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2/6]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余健華(29) 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一日影十個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2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1]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1]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王(42) 🛑已還押9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辯方維持上次提出的條件申請保釋,惟遭蘇官拒絕❌
案件將押後到2022年12月16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王(42) 🛑已還押9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辯方維持上次提出的條件申請保釋,惟遭蘇官拒絕❌
案件將押後到2022年12月16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A2:鄧(20)/ A3:朱(31)
A4:劉(21)/ A5:林(32)/ A6:劉(36)
A7:楊(18)/ A8:林(30)/ A9:朱(23)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其餘四案開審日期:
案件一:2023年1月30日起
案件二:2023年6月5日起
案件三:2023年3月27日起
案件五:2023年9月4日起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A1,3,4,7及9 承認控罪,需即時還柙等待索取背景報告及判刑。本案最後一天審訊2023年1月9日,介時會先處理五名被告人的求情及判刑。
A2,5,6,8 不承認控罪
10:55 小休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將會傳召9名證人作供,其中有兩名警員證人PW22及29已申請匿名令。
PW15,16 當日拘捕 A2
PW22,23,24 當日拘捕 A5
PW25,26 當日拘捕 A6
PW29,30 當日拘捕 A8
精華片段截圖 共42分鐘59秒 P033
當日拘捕各被告情況片段 共5分56秒 P034
控方劃分三個時間為暴動階段,四名被只同意由第二階段開始起為暴動時間
第一階段:由當日15:35-16:20
第二階段: 由當日16:20-16:48
第三階段: 由當日16:48-17:35
官:A6 同意咗當時身穿衣著、裝備、手持一枝與人相約高度棍裝物,及當時示威者的裝備,有咩回應?
A6:介時被告人會出庭作供解釋個情況
12:10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A2:鄧(20)/ A3:朱(31)
A4:劉(21)/ A5:林(32)/ A6:劉(36)
A7:楊(18)/ A8:林(30)/ A9:朱(23)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其餘四案開審日期:
案件一:2023年1月30日起
案件二:2023年6月5日起
案件三:2023年3月27日起
案件五:2023年9月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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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A1,3,4,7及9 承認控罪,需即時還柙等待索取背景報告及判刑。本案最後一天審訊2023年1月9日,介時會先處理五名被告人的求情及判刑。
A2,5,6,8 不承認控罪
10:55 小休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將會傳召9名證人作供,其中有兩名警員證人PW22及29已申請匿名令。
PW15,16 當日拘捕 A2
PW22,23,24 當日拘捕 A5
PW25,26 當日拘捕 A6
PW29,30 當日拘捕 A8
精華片段截圖 共42分鐘59秒 P033
當日拘捕各被告情況片段 共5分56秒 P034
控方劃分三個時間為暴動階段,四名被只同意由第二階段開始起為暴動時間
第一階段:由當日15:35-16:20
第二階段: 由當日16:20-16:48
第三階段: 由當日16:48-17:35
官:A6 同意咗當時身穿衣著、裝備、手持一枝與人相約高度棍裝物,及當時示威者的裝備,有咩回應?
A6:介時被告人會出庭作供解釋個情況
12:10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官
#0701金鐘 #提訊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1代表控辯陳述,申請最後一次押後。
法庭批准。
D1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至0100-0500。✅獲批
D5申請取消宵禁令。✅獲批
D6申請更改宵禁令至0200-0600。✅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有2月2日1500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官
#0701金鐘 #提訊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1代表控辯陳述,申請最後一次押後。
法庭批准。
D1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至0100-0500。✅獲批
D5申請取消宵禁令。✅獲批
D6申請更改宵禁令至0200-0600。✅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有2月2日1500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今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今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D1:廖 (21)
D2:杜 (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兩名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3年9月1日1430
審訊:2023年10月16日0930(5日審期)
語言:中文審訊
控方表示沒有警誡供詞。
片段播放少於1小時
若不爭議證物鏈,控方只傳召4名警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D1:廖 (21)
D2:杜 (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兩名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3年9月1日1430
審訊:2023年10月16日0930(5日審期)
語言:中文審訊
控方表示沒有警誡供詞。
片段播放少於1小時
若不爭議證物鏈,控方只傳召4名警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4旺角 #提訊
喬 (3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
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區域法院,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4旺角 #提訊
喬 (3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
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區域法院,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3: 鄒家成 (24)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3)暴動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申請分拆案件。控方透露原因為鄒另有案件排期於2023年1月30日開始審訊,為期90日。
控方就鄒案共傳召34名控方證人,包括:
7名立法會職員
2名政府職員(包括1名機電工程署職員)
數名市民證人
1名指紋專家
總片長43小時40分鐘,預計播8天
審前覆核:2023年9月4日1430
審期:15天
審訊:2023年10月16日到11月6日
語言:中文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3: 鄒家成 (24)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3)暴動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申請分拆案件。控方透露原因為鄒另有案件排期於2023年1月30日開始審訊,為期90日。
控方就鄒案共傳召34名控方證人,包括:
7名立法會職員
2名政府職員(包括1名機電工程署職員)
數名市民證人
1名指紋專家
總片長43小時40分鐘,預計播8天
審前覆核:2023年9月4日1430
審期:15天
審訊:2023年10月16日到11月6日
語言:中文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審訊 [1/1]
👤蘇(2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香港一場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
控方代表:
林大律師及2位律政司代表包括一位高級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詹鋌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辯方作法律爭議條例是否合憲,如法庭裁定合憲被告之前已經表示擬認罪。辯方表示被告未正式答辯,因上述法律爭議,希望法庭先處理法律爭議,即條例違反憲法下之言論自由及人人平等權利而撒消控罪。
🔸辯方陳詞
代表已經交書面陳詞,主要指控罪條文不合法侵犯言論自由,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辯方明白言論自由非絕對,是有相稱性。現時已經有相關條例及法律阻止選民受壓力下影嚮投票令選舉受操控,其中包括如不記名投票,禁止影相及錄影以及選舉舞弊條例。控罪現時假設選民沒自我意志,缺乏獨立思考及批判能力,鈍粹指因控罪行為可能引致選舉結果受影響。本港多種選舉制度只有行政長官選舉引入流選機制提高認受性,本案條文郤指呼籲流選犯法即同特首選擧制度容許流選互相矛盾。
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是市民意見表達,亦是一種投票選擇,外國有案例選擧容許"None of the above"選項,辯方引用印度相關選舉案例指出選民有權表達立場包括不投票或白票。辯方重申條文不容倡議選民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是限制言論自由,和平作意見表達。呼籲行為其實在提供充足資訊予選民,令選舉更公平公正,並非操控選舉。27A(1)條例立法背景是人大常委2021年3月提出完善香港選舉決定後,政府於4月13日提出修改條例而沒有咨詢,旨在避免檻介,希望法庭考慮條例是否真的追求合法目的即如控方所謂阻止操控選舉。
不認同控方引吳恭劭案指有限度限制是可以的,但其實該案李國能正正判詞是禁止某種形式發放訊息(不可塗污國旗區旗),但沒限制發表內容,同本案不同。辯方不認同控方指出只限制選舉期間發放訊息屬有限度限制。27a條是針對限制某些政治主張人士表達意見,持相反政治主張人士卻可倡議如去投票或投某人,是否代表法律面前並不是人人平等?歧視某些政治主張人士有違基本法。
🔹控方陳詞
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不接受辯方觀點控罪通過修改法例目的不是完善選舉,規管選舉,政府已經指出有入透過選舉平台從而作出影響政府運作。辯方引述前官員及過往引入白票制是斷章取義。控方明白法例是阻止煽動人做合法事刑事化,但表示立法基於公眾利益,防止操控選舉。控方不反對選票可以有以上皆不選項目,但世界各地也沒有太多國家咁做因要通過討論及投票議決並不容易,今日亦不是處理此項目。辯方指通過條例旨在避免檻介純粹猜測,沒有證據。控方立場不爭議條例限制言論自由,是規管完善選舉。不認同條例歧視不同政治主張人士。條文是針對任何觸犯規管行為的人,不是針對特別某人。舉例公司要求員工開會,員工煽動職員不出席,最後公司流會未能作出重要決定,本案條例如是規管令公司運作不受影響,也不認同只是「有可能觸犯」而立例,條文有加入「煽動」字眼是防範事件,另外外國案例選舉可以選擇"none of the above"對香港沒有約朿力。如果選項容許加"None of the above"那即等同多一名隱型侯選人,那選舉是否公平?
⏺辯方回應
希望法庭考慮選舉意義在何?是表達自由意志選出代表,定在規管下一定選出一人不論能力認受性?控方列舉公司開會例子如要求員工開會,但議程只是減薪一成或兩成選項,有員工呼籲不出席是否不合理?控方指政府有文件說有人透過選舉平台影響政府運作只是反對政府人士流於口號形式,沒有實質證據支持。
法庭需時審視理據考慮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9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審訊 [1/1]
👤蘇(2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香港一場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
控方代表:
林大律師及2位律政司代表包括一位高級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詹鋌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辯方作法律爭議條例是否合憲,如法庭裁定合憲被告之前已經表示擬認罪。辯方表示被告未正式答辯,因上述法律爭議,希望法庭先處理法律爭議,即條例違反憲法下之言論自由及人人平等權利而撒消控罪。
🔸辯方陳詞
代表已經交書面陳詞,主要指控罪條文不合法侵犯言論自由,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辯方明白言論自由非絕對,是有相稱性。現時已經有相關條例及法律阻止選民受壓力下影嚮投票令選舉受操控,其中包括如不記名投票,禁止影相及錄影以及選舉舞弊條例。控罪現時假設選民沒自我意志,缺乏獨立思考及批判能力,鈍粹指因控罪行為可能引致選舉結果受影響。本港多種選舉制度只有行政長官選舉引入流選機制提高認受性,本案條文郤指呼籲流選犯法即同特首選擧制度容許流選互相矛盾。
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是市民意見表達,亦是一種投票選擇,外國有案例選擧容許"None of the above"選項,辯方引用印度相關選舉案例指出選民有權表達立場包括不投票或白票。辯方重申條文不容倡議選民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是限制言論自由,和平作意見表達。呼籲行為其實在提供充足資訊予選民,令選舉更公平公正,並非操控選舉。27A(1)條例立法背景是人大常委2021年3月提出完善香港選舉決定後,政府於4月13日提出修改條例而沒有咨詢,旨在避免檻介,希望法庭考慮條例是否真的追求合法目的即如控方所謂阻止操控選舉。
不認同控方引吳恭劭案指有限度限制是可以的,但其實該案李國能正正判詞是禁止某種形式發放訊息(不可塗污國旗區旗),但沒限制發表內容,同本案不同。辯方不認同控方指出只限制選舉期間發放訊息屬有限度限制。27a條是針對限制某些政治主張人士表達意見,持相反政治主張人士卻可倡議如去投票或投某人,是否代表法律面前並不是人人平等?歧視某些政治主張人士有違基本法。
🔹控方陳詞
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不接受辯方觀點控罪通過修改法例目的不是完善選舉,規管選舉,政府已經指出有入透過選舉平台從而作出影響政府運作。辯方引述前官員及過往引入白票制是斷章取義。控方明白法例是阻止煽動人做合法事刑事化,但表示立法基於公眾利益,防止操控選舉。控方不反對選票可以有以上皆不選項目,但世界各地也沒有太多國家咁做因要通過討論及投票議決並不容易,今日亦不是處理此項目。辯方指通過條例旨在避免檻介純粹猜測,沒有證據。控方立場不爭議條例限制言論自由,是規管完善選舉。不認同條例歧視不同政治主張人士。條文是針對任何觸犯規管行為的人,不是針對特別某人。舉例公司要求員工開會,員工煽動職員不出席,最後公司流會未能作出重要決定,本案條例如是規管令公司運作不受影響,也不認同只是「有可能觸犯」而立例,條文有加入「煽動」字眼是防範事件,另外外國案例選舉可以選擇"none of the above"對香港沒有約朿力。如果選項容許加"None of the above"那即等同多一名隱型侯選人,那選舉是否公平?
⏺辯方回應
希望法庭考慮選舉意義在何?是表達自由意志選出代表,定在規管下一定選出一人不論能力認受性?控方列舉公司開會例子如要求員工開會,但議程只是減薪一成或兩成選項,有員工呼籲不出席是否不合理?控方指政府有文件說有人透過選舉平台影響政府運作只是反對政府人士流於口號形式,沒有實質證據支持。
法庭需時審視理據考慮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9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裁決
D2:譚(27)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裁決
控罪(2)罪名成立‼️
被告指在其身上搜出的證物都有不同原因出現在被告身上,實在過於巧合,尤其是噴漆並非全新非常可疑。法庭信納負責截停被告的PW4證供,加上根據隧道文宣狀況與證物吻合,因此相信被告管有的物品是有意圖對隧道作出損壞。
📌求情
辯方指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D2被指控損壞的範圍只限於龍崗道隧道內,維修費用只是760元,只佔本案總維修費用3萬多元的一少部分,因此希望法庭會考慮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同意索取報告,但指不排除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須即時還押。
📌證物處理
部分證物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6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裁決
D2:譚(27)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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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2)罪名成立‼️
被告指在其身上搜出的證物都有不同原因出現在被告身上,實在過於巧合,尤其是噴漆並非全新非常可疑。法庭信納負責截停被告的PW4證供,加上根據隧道文宣狀況與證物吻合,因此相信被告管有的物品是有意圖對隧道作出損壞。
📌求情
辯方指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D2被指控損壞的範圍只限於龍崗道隧道內,維修費用只是760元,只佔本案總維修費用3萬多元的一少部分,因此希望法庭會考慮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同意索取報告,但指不排除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須即時還押。
📌證物處理
部分證物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6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1]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梁,林,陳,李(17-18) #宣布判決理由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惟申請於2022年9月29日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2/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黎,洪,陳,劉(15-35)🛑A2*已還押18日;其餘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胡/網媒記者(45) #裁決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黎,林,羅(25-36) #裁決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3/6]
#不是聲援
15: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F.S.L(45) 24項欺詐 盜竊 #呃姨仔呃女友呃遮仔會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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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1]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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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梁,林,陳,李(17-18) #宣布判決理由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惟申請於2022年9月29日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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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2/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黎,洪,陳,劉(15-35)🛑A2*已還押18日;其餘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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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胡/網媒記者(45) #裁決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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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黎,林,羅(25-36) #裁決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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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3/6]
#不是聲援
15: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F.S.L(45) 24項欺詐 盜竊 #呃姨仔呃女友呃遮仔會
【12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PW25 何偉基(音)
高級督察 11216當日拘捕 A6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PW26 余建忠(音)
警員11100,當日駐守元朗重案組第一隊,現駐守新界北公眾活動調查組第一隊。當日拘捕A6
警員作供完畢
[11:12]
播放當日時序的從不同社交媒體剪輯精華片段,片長約42分鐘
[12:40]片段完畢
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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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PW25 何偉基(音)
高級督察 11216當日拘捕 A6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PW26 余建忠(音)
警員11100,當日駐守元朗重案組第一隊,現駐守新界北公眾活動調查組第一隊。當日拘捕A6
警員作供完畢
[11:12]
播放當日時序的從不同社交媒體剪輯精華片段,片長約42分鐘
[12:40]片段完畢
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