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
上訴方的定罪上訴基礎:
針對伸縮金屬棒,上訴方認為這金屬棒重量輕,亦比一般的伸縮警棍為長,故上訴人可能是用這伸縮金屬棒用作旗桿,掛上光復旗,而不是用作類似伸縮警棍般用作傷害他人。
針對打火機和白電油,上訴方指控方應先要證明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針對這點,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剔除上訴人在警員對他作初步調查時的回答,主因是警員並沒有對當事人年僅15歲的上訴人作出警誡。首先,案發時沒有暴力事件或上訴人逃跑的情節,警員沒有必要先作初步調查;第二,警員回應因為擔心上訴人利益而不作警誡之解釋是匪而所思。當然,上訴方不是指警員有惡意,亦同意警員在完成初步查問後亦沒有再問上訴人問題。
上訴方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因為這牽涉到上訴人招認的公平性和自願性,詳情如下:
警員在向上訴人展示物品後,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其後警員問及朋友的詳情,上訴人說「不知道」,其後更說他在「上環唔知邊度」取得這些物品。之後警員亦問及上訴人有沒有食煙。其後上訴人回應「唔食」。最後警員問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但上訴人沒有回答。
上訴方認為警員應在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時已要警誡,因為這些可以反映上訴人是管有這些物品,這是可入罪的基礎,現時的情況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方另引用HCMA390/1999案和HCMA15/2016案,指出本案與相述兩案中的問題相近——查問兒童的程序。其一,壓追;其二,權利。(為免使內容過於複雜,若想了解更多,建議可閱讀案例判決書)
當然上訴方同意,即使現時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這些對話,本案仍有證據可反映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但有關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同時會變得模糊。
這順帶到意圖的議題,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當一併考慮上訴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時,便會達致上訴人會用打火機和白電油損毀他人財物,是奇怪的。這是否代表上訴人會用紗布和膠紙助燃。再者,當時上訴人管有的白電油是未開封。即使上訴人打算燒光復旗,但這是損壞自己的財產,不符控罪元素。即使上訴人會將光復旗放在地下燒,但這沒有證據支持。
黃祟厚法官聽畢亦指光復旗通常是用作展示標語之用。
上訴方亦提及上訴人衣著,他在案發時身穿粉紅色衫,沒有穿上黑色外套、戴上頭套和手袖,明顯不是示威者的衣著。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回應指本案不涉過長的盤問,只涉4條問題,未必構成因壓迫而影響上訴人自願性的問題。再者,這些問題缺乏證據價值。首先,辯方在原審時是同意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其次,原審裁判官沒有依賴上訴人的招認作推論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還有,涉案打火機和白電油是放在一起。
進一步考慮,本案控罪是屬於防衛性控罪,故原審裁判官可以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作出定罪結論。
上訴方的判刑上訴基礎:
上訴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與暴動有異。此外,上訴人在案發至今一直努力讀書,現時已入讀大學。當然,上訴方同意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需顧及阻嚇,但就本案而言,因不是與暴力背景相關,反之涉案的集會是與封關有關,暴力程度較低,故阻嚇的比重應較低。
黃崇厚法官指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難稱有悔意。上訴方明白,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上訴人的生活和悔意的轉變。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的案情嚴重,涉及易燃物品,加上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勞教中心的刑罰判處是正確。
由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嚴重性較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為低,故當後者的判罰無誤,前者的刑罰的重要性不大。
=============
法庭將案件押至2023年1月19日09:30宣讀判詞,並批准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侯判。
按:由於本案早前於少年法庭審訊,少年法庭案件資訊一般難以取得(即使是記者,都要被告父母,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全部同意,才可入庭聽審),故本案並無放在聲援表內,未來如有任何少年法庭的資訊,請向本台報料,謝謝。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
上訴方的定罪上訴基礎:
針對伸縮金屬棒,上訴方認為這金屬棒重量輕,亦比一般的伸縮警棍為長,故上訴人可能是用這伸縮金屬棒用作旗桿,掛上光復旗,而不是用作類似伸縮警棍般用作傷害他人。
針對打火機和白電油,上訴方指控方應先要證明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針對這點,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剔除上訴人在警員對他作初步調查時的回答,主因是警員並沒有對當事人年僅15歲的上訴人作出警誡。首先,案發時沒有暴力事件或上訴人逃跑的情節,警員沒有必要先作初步調查;第二,警員回應因為擔心上訴人利益而不作警誡之解釋是匪而所思。當然,上訴方不是指警員有惡意,亦同意警員在完成初步查問後亦沒有再問上訴人問題。
上訴方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因為這牽涉到上訴人招認的公平性和自願性,詳情如下:
警員在向上訴人展示物品後,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其後警員問及朋友的詳情,上訴人說「不知道」,其後更說他在「上環唔知邊度」取得這些物品。之後警員亦問及上訴人有沒有食煙。其後上訴人回應「唔食」。最後警員問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但上訴人沒有回答。
上訴方認為警員應在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時已要警誡,因為這些可以反映上訴人是管有這些物品,這是可入罪的基礎,現時的情況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方另引用HCMA390/1999案和HCMA15/2016案,指出本案與相述兩案中的問題相近——查問兒童的程序。其一,壓追;其二,權利。(為免使內容過於複雜,若想了解更多,建議可閱讀案例判決書)
當然上訴方同意,即使現時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這些對話,本案仍有證據可反映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但有關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同時會變得模糊。
這順帶到意圖的議題,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當一併考慮上訴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時,便會達致上訴人會用打火機和白電油損毀他人財物,是奇怪的。這是否代表上訴人會用紗布和膠紙助燃。再者,當時上訴人管有的白電油是未開封。即使上訴人打算燒光復旗,但這是損壞自己的財產,不符控罪元素。即使上訴人會將光復旗放在地下燒,但這沒有證據支持。
黃祟厚法官聽畢亦指光復旗通常是用作展示標語之用。
上訴方亦提及上訴人衣著,他在案發時身穿粉紅色衫,沒有穿上黑色外套、戴上頭套和手袖,明顯不是示威者的衣著。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回應指本案不涉過長的盤問,只涉4條問題,未必構成因壓迫而影響上訴人自願性的問題。再者,這些問題缺乏證據價值。首先,辯方在原審時是同意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其次,原審裁判官沒有依賴上訴人的招認作推論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還有,涉案打火機和白電油是放在一起。
進一步考慮,本案控罪是屬於防衛性控罪,故原審裁判官可以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作出定罪結論。
上訴方的判刑上訴基礎:
上訴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與暴動有異。此外,上訴人在案發至今一直努力讀書,現時已入讀大學。當然,上訴方同意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需顧及阻嚇,但就本案而言,因不是與暴力背景相關,反之涉案的集會是與封關有關,暴力程度較低,故阻嚇的比重應較低。
黃崇厚法官指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難稱有悔意。上訴方明白,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上訴人的生活和悔意的轉變。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的案情嚴重,涉及易燃物品,加上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勞教中心的刑罰判處是正確。
由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嚴重性較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為低,故當後者的判罰無誤,前者的刑罰的重要性不大。
=============
法庭將案件押至2023年1月19日09:30宣讀判詞,並批准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侯判。
按:由於本案早前於少年法庭審訊,少年法庭案件資訊一般難以取得(即使是記者,都要被告父母,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全部同意,才可入庭聽審),故本案並無放在聲援表內,未來如有任何少年法庭的資訊,請向本台報料,謝謝。
【11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宣讀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宣讀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宣讀判詞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____
[1456開庭]
#黎婉姫法官 駁回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現頒下書面陳詞予控辯雙方閱讀。如有其他事項需要處理,法庭將於15分鐘後再開庭。
[1510再開庭]
控辯雙方並無任何申請,上訴人即時還押服刑🔴
[151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宣讀判詞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____
[1456開庭]
#黎婉姫法官 駁回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現頒下書面陳詞予控辯雙方閱讀。如有其他事項需要處理,法庭將於15分鐘後再開庭。
[1510再開庭]
控辯雙方並無任何申請,上訴人即時還押服刑🔴
[151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慧嫺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刀。
背景:
2021年7月1日銅鑼灣街頭傍晚發生刺警事件,疑犯事後以刀自插胸口亡,當日隨後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被告自辯時口供主問及盤問前後多番不一,前後矛盾,如借父親刀不說原因,主問答因不想其擔心,盤問改稱不講因相信父親不會擔心。其他作供包括逗留清空思想,說去睇戲卻長時間留下以及動態欣賞人流,法庭認為諸多藉口,不合邏輯,其非誠實及可靠證人拒絕接受其口供。
然而Chong Ah Choi案例,證物𠝹刀本質非製作用以破壞,而且刀上確有番梘痕跡,控方證人PW1作供指觀察被告不停在佐治紀利街徘徊時見到有時單手有時雙手持一隻大玩具狗公仔。𠝹刀收藏在斜孭袋內另一袋,而袋內有筆、雜物、單據、香港加油鎖匙扣等。被告如有意圖使用要打開袋中袋取刀,但雙手又持大公仔並非容易,再者若有計劃作案為何手持大公仔長期逗留招惹警方注意?
崇光襲警後警方封鎖現場後正常人理應擔心離開,被告行為奇怪並不尋常。但控方因以上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何慧嫺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刀。
背景:
2021年7月1日銅鑼灣街頭傍晚發生刺警事件,疑犯事後以刀自插胸口亡,當日隨後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被告自辯時口供主問及盤問前後多番不一,前後矛盾,如借父親刀不說原因,主問答因不想其擔心,盤問改稱不講因相信父親不會擔心。其他作供包括逗留清空思想,說去睇戲卻長時間留下以及動態欣賞人流,法庭認為諸多藉口,不合邏輯,其非誠實及可靠證人拒絕接受其口供。
然而Chong Ah Choi案例,證物𠝹刀本質非製作用以破壞,而且刀上確有番梘痕跡,控方證人PW1作供指觀察被告不停在佐治紀利街徘徊時見到有時單手有時雙手持一隻大玩具狗公仔。𠝹刀收藏在斜孭袋內另一袋,而袋內有筆、雜物、單據、香港加油鎖匙扣等。被告如有意圖使用要打開袋中袋取刀,但雙手又持大公仔並非容易,再者若有計劃作案為何手持大公仔長期逗留招惹警方注意?
崇光襲警後警方封鎖現場後正常人理應擔心離開,被告行為奇怪並不尋常。但控方因以上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提堂
👤陳(23) #1027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被告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法庭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9日15:00,其間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法庭亦下令若醫官認為被告在當天未能出庭應訊,被告不用上庭。
#崔美霞裁判官 #提堂
👤陳(23) #1027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被告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法庭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9日15:00,其間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法庭亦下令若醫官認為被告在當天未能出庭應訊,被告不用上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 - - - - - - - - - - - - - -
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 - - - - - - - - - - - - - -
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5]
[2022103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鄭(21)🛑已還押7個月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5]
[2022103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鄭(21)🛑已還押7個月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裁決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罪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法庭由於會頒下裁決書,故不會宣讀裁決理由。簡言之,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裁定:
所有被告罪成‼️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91_2021.docx
控方確認各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同意。關於證物處理,辯方不反對。
法庭表示會為21歲以下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而其他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A1、4、5、6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庭休庭十分鐘後拒絕。各辯方表示保留求情至下一庭處理,法庭批准。
案情押後判刑,法庭為A2、4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為A1、3、5、6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署。
直播員按:
案件至今,想和各位被告及親友說聲辛苦了。此刻的分離或許很難過,凡是過去,皆為序章,但請相信會再見,在重逢那刻之前,也願各位照顧好自己,保重身體。未來見,共勉之🫂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裁決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罪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法庭由於會頒下裁決書,故不會宣讀裁決理由。簡言之,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裁定:
所有被告罪成‼️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91_2021.docx
控方確認各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同意。關於證物處理,辯方不反對。
法庭表示會為21歲以下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而其他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A1、4、5、6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庭休庭十分鐘後拒絕。各辯方表示保留求情至下一庭處理,法庭批准。
案情押後判刑,法庭為A2、4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為A1、3、5、6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署。
直播員按:
案件至今,想和各位被告及親友說聲辛苦了。此刻的分離或許很難過,凡是過去,皆為序章,但請相信會再見,在重逢那刻之前,也願各位照顧好自己,保重身體。未來見,共勉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裁決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速報
暴動罪(D1-8):
‼️D1-D7罪名成立,D8罪名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罪名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罪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8):
‼️罪名成立
———————————
0939開庭
~法庭只會讀出裁決部分重點,裁決全文可稍後參考裁決理由。~
📌管有示威用品
D6-8雖然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捕,但他們管有一般示威用品。
D1管有雷射筆。辯方不爭議有關證供,只爭議證物處理事宜。法庭信納PW22證物警員之證供。
PW13、14案發時的觀察方向雖然不一、證供的細節亦有出錯,但法庭仍然可以理解拘捕警員在未有警誡被告的情況下進行查問。
簡而言之,本案涉及大量證物,證物處理出錯正常不過,法庭信納警員處理證物證供之可信性。
📌辯方案情
D3-6有就本案作供,唯法庭拒接信納三人證供。
D6呈上影片表示當時有警員將相關證物放在一旁,並表示「放住先」,D6當時大聲回應「啲嘢唔係我嘅」。法庭表示當時現場有眾多警員及途人,不能證明警員的舉動等於指控該些證物屬於D6,拒絕接納D6對於管有物品的抗辯理由。
📌示威裝備定義
法庭將D1-8當時身上管有的部份物品視為「示威裝備」:
D1:黃頭盔、面罩、麥當勞餐卷、灰色圓領t-shirt等
D3:頭盔、全新口罩、生理鹽水等
D4:頭盔、防毒面罩、印有「高抬貴手,唔好打我」t-shirt、灰白色t-shirt、士巴拿等
D5:頭盔、護目鏡、面罩、對講機、手套、圍巾、黑色外套等
D6:泳鏡、面罩、印有「flight for freedom」的毛巾、圓領t-shirt、生理鹽水等
D7:黃色頭盔、灰色面罩、行山杖、黑色較剪、白色t-shirt、美心餅卡、東海堂餐卷、麥當勞餐卷等
D8:護目鏡、手套、雷射筆、灰色t-shirt、頭盔等
以上物品不是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會帶備的,辯方沒有合法理由解釋被告為何攜帶。
📌簡要裁決理由
除D8外,其餘被告在警員向南推進期間被捕。D8則於10分鐘後在堪富利士被捕,雖然其身上的部分物品被裁定為示威裝備,但由於其被捕的時間相隔10分鐘及與暴動現場有若干距離,控方無法證明D8為暴動者之一,故裁定D8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D1、3-7,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均恰巧路過/剛到達現場,當時現場警員已經作出驅散行動,而他們選擇留在現場,則必然是為了參與暴動,故裁定各人暴動罪成立。
至於三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裁定D1罪名不成立;D7管有裝著芥末水劑的噴壺為攻擊物品,罪名成立;D8亦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0日進行求情,法庭要求控辯雙方提交同案其他法院裁決,期間所有被告需要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裁決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速報
暴動罪(D1-8):
‼️D1-D7罪名成立,D8罪名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罪名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罪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8):
‼️罪名成立
———————————
0939開庭
~法庭只會讀出裁決部分重點,裁決全文可稍後參考裁決理由。~
📌管有示威用品
D6-8雖然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捕,但他們管有一般示威用品。
D1管有雷射筆。辯方不爭議有關證供,只爭議證物處理事宜。法庭信納PW22證物警員之證供。
PW13、14案發時的觀察方向雖然不一、證供的細節亦有出錯,但法庭仍然可以理解拘捕警員在未有警誡被告的情況下進行查問。
簡而言之,本案涉及大量證物,證物處理出錯正常不過,法庭信納警員處理證物證供之可信性。
📌辯方案情
D3-6有就本案作供,唯法庭拒接信納三人證供。
D6呈上影片表示當時有警員將相關證物放在一旁,並表示「放住先」,D6當時大聲回應「啲嘢唔係我嘅」。法庭表示當時現場有眾多警員及途人,不能證明警員的舉動等於指控該些證物屬於D6,拒絕接納D6對於管有物品的抗辯理由。
📌示威裝備定義
法庭將D1-8當時身上管有的部份物品視為「示威裝備」:
D1:黃頭盔、面罩、麥當勞餐卷、灰色圓領t-shirt等
D3:頭盔、全新口罩、生理鹽水等
D4:頭盔、防毒面罩、印有「高抬貴手,唔好打我」t-shirt、灰白色t-shirt、士巴拿等
D5:頭盔、護目鏡、面罩、對講機、手套、圍巾、黑色外套等
D6:泳鏡、面罩、印有「flight for freedom」的毛巾、圓領t-shirt、生理鹽水等
D7:黃色頭盔、灰色面罩、行山杖、黑色較剪、白色t-shirt、美心餅卡、東海堂餐卷、麥當勞餐卷等
D8:護目鏡、手套、雷射筆、灰色t-shirt、頭盔等
以上物品不是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會帶備的,辯方沒有合法理由解釋被告為何攜帶。
📌簡要裁決理由
除D8外,其餘被告在警員向南推進期間被捕。D8則於10分鐘後在堪富利士被捕,雖然其身上的部分物品被裁定為示威裝備,但由於其被捕的時間相隔10分鐘及與暴動現場有若干距離,控方無法證明D8為暴動者之一,故裁定D8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D1、3-7,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均恰巧路過/剛到達現場,當時現場警員已經作出驅散行動,而他們選擇留在現場,則必然是為了參與暴動,故裁定各人暴動罪成立。
至於三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裁定D1罪名不成立;D7管有裝著芥末水劑的噴壺為攻擊物品,罪名成立;D8亦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0日進行求情,法庭要求控辯雙方提交同案其他法院裁決,期間所有被告需要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6]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袁嘉蔚(27)🛑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馬(20) #宣布判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進一步陳詞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歐陽(29)🛑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羅(26)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林,蔡(22-24) #審訊 [1/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龐(29)🛑已還押14日 🔥#判刑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6: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法庭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11月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11月21日被駁回。)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6]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袁嘉蔚(27)🛑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馬(20) #宣布判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進一步陳詞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歐陽(29)🛑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羅(26)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林,蔡(22-24) #審訊 [1/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龐(29)🛑已還押14日 🔥#判刑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6: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法庭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11月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11月21日被駁回。)
【11月2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4/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案件管理聆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進一步陳詞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3]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4/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案件管理聆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進一步陳詞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3]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判刑
🛑已還押14日🛑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求情
辯方律師已經解釋報告內容予被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今日再呈上幾封求情信,內容指被告有愛心,重視朋友,並樂於助人,故希望輕判,能夠讓被告及早獲釋照顧女兒。被告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指自己非常後悔,經反思後了解到可以用其他方法處理當時情況。
📌判刑理由
被告人被裁定襲警罪成,雖然未有實質造成任何人受傷,但被告人公然在警署外做出襲警行為,行為目無法紀,是加刑因素。而且,被告人案發時藏有雷射筆,案發現場環境十分混亂,包括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及警員,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雷射筆,但其使用風險非常高。
🔥判刑:
控罪1: 以9星期為量刑起點,因延遲檢控扣減1星期至8星期
控罪2: 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因延遲檢控扣減2星期至4個月
因量刑整體性原則,控罪1的1個月與控罪2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判刑
🛑已還押14日🛑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求情
辯方律師已經解釋報告內容予被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今日再呈上幾封求情信,內容指被告有愛心,重視朋友,並樂於助人,故希望輕判,能夠讓被告及早獲釋照顧女兒。被告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指自己非常後悔,經反思後了解到可以用其他方法處理當時情況。
📌判刑理由
被告人被裁定襲警罪成,雖然未有實質造成任何人受傷,但被告人公然在警署外做出襲警行為,行為目無法紀,是加刑因素。而且,被告人案發時藏有雷射筆,案發現場環境十分混亂,包括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及警員,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雷射筆,但其使用風險非常高。
🔥判刑:
控罪1: 以9星期為量刑起點,因延遲檢控扣減1星期至8星期
控罪2: 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因延遲檢控扣減2星期至4個月
因量刑整體性原則,控罪1的1個月與控罪2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 有意圖而管有爆品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方於2022年9月2日突擊搜查,在九龍紅磡一單位的迷你倉櫃內,搜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又指他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於9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索取鑑證化驗報告,辯方不反對。控方反對擔保,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天申請擔保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同庭提堂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 有意圖而管有爆品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方於2022年9月2日突擊搜查,在九龍紅磡一單位的迷你倉櫃內,搜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又指他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於9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索取鑑證化驗報告,辯方不反對。控方反對擔保,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天申請擔保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同庭提堂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0955 開庭
⏺答辯:
D2及D3 均不認罪 ❌
⏺案件管理
控方共有7證人但只會傳召6名證人,全部口供雙方同意以65b呈堂,主問主要確認地圖及片段地點補充,控方沒有警員見到2人有任何行為只依賴片段及截圖指2人有作行動參與非法集結,而2人是在現場被拘捕。辯方不爭議事發地點有非法集結,主要爭議控方呈堂片段內是否拍到兩被告,會在陳詞處理,辯方只有一名被告將作供及沒有任何證人。預計今日可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及盤問。
⏺讀出承認事實P7
(非全部內容)國安法在6月30日2300生效。警方向區議員徐子見等人申請之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當日1300-1600銅鑼灣高士威道有過千人在高士威道集結,警方其後在高士威道快速穾擊拘捕68人。有公開片段及2警方拍攝片段及截圖呈堂包括D2及D3被捕時衣著及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地圖P5。
片段P1 ONCC 1540-1609
片段P2 HKURM 1531-1615
片段P3 由警員 13615拍攝1631後銅鑼灣街道情況
片段P4由警員 12411拍攝1602-1618後告士威道情況
📌傳召PW1 高級督察 陣傑華(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9月1日所作口供P 8內容準確並呈堂。當日在銅鑼灣約13:46時在怡和街高士威道執勩,在地圖P5指出位置見200人 14:44約200人在維園對出天橋及馬路上,警方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分別以警告旗幟及透過揭聲器發出。1540中央圖書館外有人佔路,於是向聖保祿醫院及富豪酒店外人羣發出黑旗武力驅散警告。
⏺沒有盤問
📌傳召PW2高級督察 林浩華(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7日及2022年5月30日兩份口供P 9及P10內容真實準確。案發日1330-1600在堅拿道東向聚集發出警告,P5地圖未能顯示位置,只可說在左下角方向。1600時自己在高士威道中央圖書館外,約P5地圖電車站位置,望向天后站方向。確認口供提及片段截圖影向高士打道及電車站警方防線,圖中自己向中央圖書館外高士威道馬路及行人路上示威者發出警告。截圖4警方在運動場外做mass arrest 截停一羣示威者作拘捕。
⏺沒有盤問
📌傳召PW3 警員17403 楊志x(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14日口供P11內容容呈堂。1600參與掃蕩,確認警方拍攝片段P4為當時情況, 警方由迴旋處向高士威道推進並.直高擧藍旗,並有發射楜椒球槍,證人指因有人擲雜物。之後參與大型拘捕。P 4片段中有數十人被補,口供指共拘捕68人,證人指因見到人羣曾向馬路擲物垃圾等,自己在較前位置片段見不到自己。
⏺盤問
🔸2020年7月14日口供寫1607時有人擲物到馬路堵路,證人同意記事冊上沒紀錄而口供是在事發13日才填寫
⏺覆問
🔹為何記事冊沒寫,回答因當日很多事發生,有同事有高士威道大型拘捕位置前100米近天后受刀傷,集中力放在該事件上所以沒即時作詳細紀錄,事後落囗供才回想情況紀錄寫下。
📌傳召PW4 女警員 林美蘭(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3日口供P12並呈堂。案發日1556收命令去高士威道進行掃蕩,1610見到有人用遮及雜物堵路及扔水樽。
🎥播放P1片段實時1545-1546為所述情況,高士威道上有遮陣,遠方為高士威道運動場。1557片段告訴士威道上人羣在馬路上來回走動,沒有車(包括電車)行走。片段約17分鐘一男子穿格仔恤衫,擧湖水錄色雨傘出現。片段23分鐘9秒兩黑衣人孭背囊𖤑黑傘出現。23分鐘52秒截圖有人將鐵欄及雪榚筒搬到馬路上,片段又見到綠色傘男子出現。片段25分鐘遠方為防暴警察。
🎥播放片段P2,由片段15分鐘開始,開始時在高空由天橋拍向高士威道天后方向,拍攝者沿樓梯落到高士威道馬路上,馬路上被放置不少雜物及示威者築起遮陣,證人同意片段同現場情況吻合。
⏺沒有盤問
📌傳召PW5警員26317 何偉浩(音)作供
⏺主問
確認2份在2020年11月7日及12月2日所寫口供P13及P14並呈堂。現場參與拘捕並作搜查,包括一名林姓男子。
🎥P3警方片段,片段時間00:30見到穿格仔短袖恤衫灰色長褲白色運動鞋為林姓男子即D2。片段02:51多名被捕者企行人路上。片段其後拍攝D2被搜查物品(D 2戴黑色口罩)確認11:43斜孭袋內有一把綠色縮骨遮為自己搜查D2時找到
⏺沒有盤問
📌傳召PW6 警員 33884 周x榮 (音)作供
⏺主問
確認2份分別在2020年11月24及12月1日填寫口供(P15及P16)內容正確真實。現場作拘捕及搜查包括一名蔡姓男子。
🎥P3 片段00:42開始,拍攝紅色短袖T恤孭背囊短褲穿黑色鞋蔡姓男子正面,13:47為證人搜查其物品時情況(戴回綠色口罩)袋內找到一把黑色縮骨遮,黑色T恤及銀包等。證人確認當日天氣晴朗。
⏺沒有盤問
📌PW7警員 22978不用傳召作供,口供P17以65b呈堂沒讀出。
在王官問案情指1604時2人各持雨傘遮擋護送其他人,控方有何基礎。主控張大律師指P1及P2片段多張呈堂截圖分別拍到D2及D3,其後北角警署內也被拍攝全身衣著,主要辨認根據2人衣著特徵:
D2 :黑白色格仔短袖恤衫,黑色口罩、綠色雨傘
D3 :紅色短袖T恤,孭黒色背囊,高擧黑色傘,其間曾指示其他人如何置雜物在路上。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由於下午法院有火警演習雙方同意明早才開始辯方案情。
1241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29日 0930繼續,2人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0955 開庭
⏺答辯:
D2及D3 均不認罪 ❌
⏺案件管理
控方共有7證人但只會傳召6名證人,全部口供雙方同意以65b呈堂,主問主要確認地圖及片段地點補充,控方沒有警員見到2人有任何行為只依賴片段及截圖指2人有作行動參與非法集結,而2人是在現場被拘捕。辯方不爭議事發地點有非法集結,主要爭議控方呈堂片段內是否拍到兩被告,會在陳詞處理,辯方只有一名被告將作供及沒有任何證人。預計今日可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及盤問。
⏺讀出承認事實P7
(非全部內容)國安法在6月30日2300生效。警方向區議員徐子見等人申請之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當日1300-1600銅鑼灣高士威道有過千人在高士威道集結,警方其後在高士威道快速穾擊拘捕68人。有公開片段及2警方拍攝片段及截圖呈堂包括D2及D3被捕時衣著及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地圖P5。
片段P1 ONCC 1540-1609
片段P2 HKURM 1531-1615
片段P3 由警員 13615拍攝1631後銅鑼灣街道情況
片段P4由警員 12411拍攝1602-1618後告士威道情況
📌傳召PW1 高級督察 陣傑華(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9月1日所作口供P 8內容準確並呈堂。當日在銅鑼灣約13:46時在怡和街高士威道執勩,在地圖P5指出位置見200人 14:44約200人在維園對出天橋及馬路上,警方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分別以警告旗幟及透過揭聲器發出。1540中央圖書館外有人佔路,於是向聖保祿醫院及富豪酒店外人羣發出黑旗武力驅散警告。
⏺沒有盤問
📌傳召PW2高級督察 林浩華(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7日及2022年5月30日兩份口供P 9及P10內容真實準確。案發日1330-1600在堅拿道東向聚集發出警告,P5地圖未能顯示位置,只可說在左下角方向。1600時自己在高士威道中央圖書館外,約P5地圖電車站位置,望向天后站方向。確認口供提及片段截圖影向高士打道及電車站警方防線,圖中自己向中央圖書館外高士威道馬路及行人路上示威者發出警告。截圖4警方在運動場外做mass arrest 截停一羣示威者作拘捕。
⏺沒有盤問
📌傳召PW3 警員17403 楊志x(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14日口供P11內容容呈堂。1600參與掃蕩,確認警方拍攝片段P4為當時情況, 警方由迴旋處向高士威道推進並.直高擧藍旗,並有發射楜椒球槍,證人指因有人擲雜物。之後參與大型拘捕。P 4片段中有數十人被補,口供指共拘捕68人,證人指因見到人羣曾向馬路擲物垃圾等,自己在較前位置片段見不到自己。
⏺盤問
🔸2020年7月14日口供寫1607時有人擲物到馬路堵路,證人同意記事冊上沒紀錄而口供是在事發13日才填寫
⏺覆問
🔹為何記事冊沒寫,回答因當日很多事發生,有同事有高士威道大型拘捕位置前100米近天后受刀傷,集中力放在該事件上所以沒即時作詳細紀錄,事後落囗供才回想情況紀錄寫下。
📌傳召PW4 女警員 林美蘭(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3日口供P12並呈堂。案發日1556收命令去高士威道進行掃蕩,1610見到有人用遮及雜物堵路及扔水樽。
🎥播放P1片段實時1545-1546為所述情況,高士威道上有遮陣,遠方為高士威道運動場。1557片段告訴士威道上人羣在馬路上來回走動,沒有車(包括電車)行走。片段約17分鐘一男子穿格仔恤衫,擧湖水錄色雨傘出現。片段23分鐘9秒兩黑衣人孭背囊𖤑黑傘出現。23分鐘52秒截圖有人將鐵欄及雪榚筒搬到馬路上,片段又見到綠色傘男子出現。片段25分鐘遠方為防暴警察。
🎥播放片段P2,由片段15分鐘開始,開始時在高空由天橋拍向高士威道天后方向,拍攝者沿樓梯落到高士威道馬路上,馬路上被放置不少雜物及示威者築起遮陣,證人同意片段同現場情況吻合。
⏺沒有盤問
📌傳召PW5警員26317 何偉浩(音)作供
⏺主問
確認2份在2020年11月7日及12月2日所寫口供P13及P14並呈堂。現場參與拘捕並作搜查,包括一名林姓男子。
🎥P3警方片段,片段時間00:30見到穿格仔短袖恤衫灰色長褲白色運動鞋為林姓男子即D2。片段02:51多名被捕者企行人路上。片段其後拍攝D2被搜查物品(D 2戴黑色口罩)確認11:43斜孭袋內有一把綠色縮骨遮為自己搜查D2時找到
⏺沒有盤問
📌傳召PW6 警員 33884 周x榮 (音)作供
⏺主問
確認2份分別在2020年11月24及12月1日填寫口供(P15及P16)內容正確真實。現場作拘捕及搜查包括一名蔡姓男子。
🎥P3 片段00:42開始,拍攝紅色短袖T恤孭背囊短褲穿黑色鞋蔡姓男子正面,13:47為證人搜查其物品時情況(戴回綠色口罩)袋內找到一把黑色縮骨遮,黑色T恤及銀包等。證人確認當日天氣晴朗。
⏺沒有盤問
📌PW7警員 22978不用傳召作供,口供P17以65b呈堂沒讀出。
在王官問案情指1604時2人各持雨傘遮擋護送其他人,控方有何基礎。主控張大律師指P1及P2片段多張呈堂截圖分別拍到D2及D3,其後北角警署內也被拍攝全身衣著,主要辨認根據2人衣著特徵:
D2 :黑白色格仔短袖恤衫,黑色口罩、綠色雨傘
D3 :紅色短袖T恤,孭黒色背囊,高擧黑色傘,其間曾指示其他人如何置雜物在路上。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由於下午法院有火警演習雙方同意明早才開始辯方案情。
1241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29日 0930繼續,2人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淑嫺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 143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嫺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 143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
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
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旺角
歐陽 (2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賠償
法庭作出賠償費命令,指令被告需要於12月5日前,處理好對PW1醫藥費的賠償。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旺角
歐陽 (2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賠償
法庭作出賠償費命令,指令被告需要於12月5日前,處理好對PW1醫藥費的賠償。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