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傳召D5證人 曾先生作供
🔶️D5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30歲,職業為商人,經營樓上咖啡店,店舖特式 : 內有很多貓咪生活,平均約有50隻。餐廳全職 + 兼職員工共有8名,兼職員工負責照顧貓咪。
D5從2019年5月開始在咖啡店兼職, 在11月尾失去聯絡。
證人知悉2019年11月18前發生理大事件,11月18日當天有營業,時間從正午12時至晚上7時關門,提早關門原因是當天客人稀少。D5當天工作時間是晚上6時至11時,沒有提早下班是因為要留下來做貓咪護理。
🔷️主控盤問
2019年5月D5在網上應徵餐廳兼職工作,初時是做幫廚,期後證人知悉她有養貓咪,因此委派她負責埋貓咪護理工作。
確認相片 :
相片1 : 咖啡店入口
相片2 : 同層 X光化驗所
證人從新聞知悉理大事件,但是沒有太大感覺,看新聞報導警員和示威者有激烈對抗。同意有視察周圍環境,例如附近店舖是否營業和附近是否有堵路等。同意18日前有些日子沒有營業。主控截圖指出 : 11月10日咖啡店在FB貼文「全民三罷,爭你一個」、11月11日曾全日休息、11月12日提早關門,11月13日全日休息,並在FB貼出「香港人反抗」貼文。確認11月 14日貼文貼出「繼續三罷」, 並於晚上6時關門。雖然店舖提早關門,但貓咪護理同事和清潔人員仍要繼續上班。同意社會事件發烤了幾個月,產生自稱為藍及黃店,同意經營的咖啡店是屬黃店,可是在招聘時沒有考慮員工的政治取向,而是以有工作相關經驗優先考慮,不同意工作和招聘有政治取向。同意在咖啡店樓下不時有示威活動,放催淚煙等,但是當日冇乜示威活動,有印象是因為當晚慶祝生日。不同意與D5不是員工關係,不同意為了幫助D5解圍而偏幫她。
- 證人作供完畢 -
下午進度
▶️D8證人 王先生作供
🔶️D8代表主問
🔷️主控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明天繼續 。
(詳情後補)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星期五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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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D5證人 曾先生作供
🔶️D5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30歲,職業為商人,經營樓上咖啡店,店舖特式 : 內有很多貓咪生活,平均約有50隻。餐廳全職 + 兼職員工共有8名,兼職員工負責照顧貓咪。
D5從2019年5月開始在咖啡店兼職, 在11月尾失去聯絡。
證人知悉2019年11月18前發生理大事件,11月18日當天有營業,時間從正午12時至晚上7時關門,提早關門原因是當天客人稀少。D5當天工作時間是晚上6時至11時,沒有提早下班是因為要留下來做貓咪護理。
🔷️主控盤問
2019年5月D5在網上應徵餐廳兼職工作,初時是做幫廚,期後證人知悉她有養貓咪,因此委派她負責埋貓咪護理工作。
確認相片 :
相片1 : 咖啡店入口
相片2 : 同層 X光化驗所
證人從新聞知悉理大事件,但是沒有太大感覺,看新聞報導警員和示威者有激烈對抗。同意有視察周圍環境,例如附近店舖是否營業和附近是否有堵路等。同意18日前有些日子沒有營業。主控截圖指出 : 11月10日咖啡店在FB貼文「全民三罷,爭你一個」、11月11日曾全日休息、11月12日提早關門,11月13日全日休息,並在FB貼出「香港人反抗」貼文。確認11月 14日貼文貼出「繼續三罷」, 並於晚上6時關門。雖然店舖提早關門,但貓咪護理同事和清潔人員仍要繼續上班。同意社會事件發烤了幾個月,產生自稱為藍及黃店,同意經營的咖啡店是屬黃店,可是在招聘時沒有考慮員工的政治取向,而是以有工作相關經驗優先考慮,不同意工作和招聘有政治取向。同意在咖啡店樓下不時有示威活動,放催淚煙等,但是當日冇乜示威活動,有印象是因為當晚慶祝生日。不同意與D5不是員工關係,不同意為了幫助D5解圍而偏幫她。
- 證人作供完畢 -
下午進度
▶️D8證人 王先生作供
🔶️D8代表主問
🔷️主控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明天繼續 。
(詳情後補)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星期五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3
控:當日,你話你有感冒同埋咳嗽需要戴口罩?
A3:冇錯
控:但喺你屋企嘅閉路電視可以睇到,你冇配戴口罩?
A3:出門口時我冇戴口罩
控:係9月1日零晨1點幾,你係𘋢度都冇戴口罩
A3:冇錯
控:咁你有咳嗽感冒,咁點解唔戴口罩?
A3:我當時出咗𘋢先戴口罩,我唔清楚係部𘋢度一陣要戴口罩
控:配戴口罩可以防止飛沫去空氣中
A3:係
控:既然有咳,係密封地方唔戴,係空礦地方先戴?
A3:因為當時得我一個。出𘋢開咗樓下大堂度門先至戴口罩
控:係空礦戴口罩,係密封唔戴?
A3:係部𘋢冇戴
控:你係太子站有戴口罩係想遮掩面容,同唔同意我講法?
A3:唔同意
控方向你指出案情,當晚你與一眾穿黑色裝束人士,使用武力和威脅剝奪證人”Z”的手提電話?
A3:唔同意
控:你有意識地參與太子站暴動包括你自身有使用暴力,同埋你身處暴動集結人羣之中,你參與鼓勵當中
A3:唔同意
A3作供完畢,明天將會召辯方證人作供
3:1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11:00續審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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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3
控:當日,你話你有感冒同埋咳嗽需要戴口罩?
A3:冇錯
控:但喺你屋企嘅閉路電視可以睇到,你冇配戴口罩?
A3:出門口時我冇戴口罩
控:係9月1日零晨1點幾,你係𘋢度都冇戴口罩
A3:冇錯
控:咁你有咳嗽感冒,咁點解唔戴口罩?
A3:我當時出咗𘋢先戴口罩,我唔清楚係部𘋢度一陣要戴口罩
控:配戴口罩可以防止飛沫去空氣中
A3:係
控:既然有咳,係密封地方唔戴,係空礦地方先戴?
A3:因為當時得我一個。出𘋢開咗樓下大堂度門先至戴口罩
控:係空礦戴口罩,係密封唔戴?
A3:係部𘋢冇戴
控:你係太子站有戴口罩係想遮掩面容,同唔同意我講法?
A3:唔同意
控方向你指出案情,當晚你與一眾穿黑色裝束人士,使用武力和威脅剝奪證人”Z”的手提電話?
A3:唔同意
控:你有意識地參與太子站暴動包括你自身有使用暴力,同埋你身處暴動集結人羣之中,你參與鼓勵當中
A3:唔同意
A3作供完畢,明天將會召辯方證人作供
3:1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11:0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審前覆核
#20210604銅鑼灣
#違反限聚令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今天只有D2有事務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3人審訊亦不會有律師代表。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被駁回,今日再開庭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四人傳票合併一案審訊,控方表示將有4名警員證人傳召及有約30分鐘閉路片段呈堂,四名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D2將作法律爭議相關罪責是否599G豁免之一,因被告當時行使人權法。控方黎主控回應高等法院上訴案件已經處理599G沒有違憲限制人權法賦予遊行示威自由,控方將就法律爭議會作陳詞。D2代表同時表示會作事實爭議是否屬於聚集,D2律師代表將親自處理審訊不會另交由大律師處理。雙方預計需作兩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2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審前覆核
#20210604銅鑼灣
#違反限聚令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今天只有D2有事務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3人審訊亦不會有律師代表。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被駁回,今日再開庭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四人傳票合併一案審訊,控方表示將有4名警員證人傳召及有約30分鐘閉路片段呈堂,四名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D2將作法律爭議相關罪責是否599G豁免之一,因被告當時行使人權法。控方黎主控回應高等法院上訴案件已經處理599G沒有違憲限制人權法賦予遊行示威自由,控方將就法律爭議會作陳詞。D2代表同時表示會作事實爭議是否屬於聚集,D2律師代表將親自處理審訊不會另交由大律師處理。雙方預計需作兩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2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紅棉路東昌大廈3樓平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
2020年10月21日,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聲援該國反政府示威者。
—————————————
📍被告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並判監7個月,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被告今日沒有出庭由法律代表陳姓事務律師處理。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上訴被駁回,今日再開庭第二次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約30分鐘警方錄影片段呈堂,另外已向法庭呈交雙方同意𐄘認事實,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1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紅棉路東昌大廈3樓平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
2020年10月21日,多名區議員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聲援該國反政府示威者。
—————————————
📍被告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並判監7個月,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被告今日沒有出庭由法律代表陳姓事務律師處理。
上次押後等候同類社民連案件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該案10月18日上訴被駁回,今日再開庭第二次審前覆核作排期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約30分鐘警方錄影片段呈堂,另外已向法庭呈交雙方同意𐄘認事實,被告除自己外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1天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4]
[2022.10.3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廖(17) #宣布決定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6日被判處31個月監禁(連同另案),於2022年9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吳(29) #宣讀判詞 (#1108黃大仙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雷,黃,陳(18-33) #續審 [8/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簡,連,卓(19-24) #續審 [16/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29)🛑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馮,歐陽,古,李,張,陳,邱,林,林,謝,陳(20-41)🛑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4:30
👤羅(26)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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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何慧嫻裁判官
🕞15:30
👤朱(19)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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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29-47)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陳(23)🛑已還押14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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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45-90) #裁決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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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法庭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11月9日被上訴法庭拒絕,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11月21日被拒絕。)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4]
[2022.10.3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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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廖(17) #宣布決定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6日被判處31個月監禁(連同另案),於2022年9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吳(29) #宣讀判詞 (#1108黃大仙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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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雷,黃,陳(18-33) #續審 [8/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簡,連,卓(19-24) #續審 [16/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29)🛑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馮,歐陽,古,李,張,陳,邱,林,林,謝,陳(20-41)🛑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4:30
👤羅(26)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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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何慧嫻裁判官
🕞15:30
👤朱(19)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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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29-47)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陳(23)🛑已還押14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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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45-90) #裁決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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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法庭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11月9日被上訴法庭拒絕,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11月21日被拒絕。)
【11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3/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裁決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6/2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3/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裁決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6/2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
D6: 劉(29)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被告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承認控罪(1)暴動,控方同意控罪(3)襲警罪存檔法庭。案件其他被告已於11月21日判刑(見下面連結),劉因染疫隔離缺席改為今天作正式判刑。
案件判刑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306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年5個月‼️
⏺簡短理由
A6在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認罪,罪行需具阻嚇性,雖然對年青品格良好判處長期監禁是非常難作決定,但要打擊網顧法紀亦屬必要。根住讀出上訴庭案例考慮規模、時間、有否計劃及角色及過往相似案例。考慮本案所有因素,鄭官以54個月作暴動罪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0%,案件雖然在3年後判刑但起訴不屬控方所言延遲起訴不作減刑。但念及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重犯機會較低,故酌情扣減2個月,計算後法庭判處41個月(3年5個月)監禁。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
D6: 劉(29)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被告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承認控罪(1)暴動,控方同意控罪(3)襲警罪存檔法庭。案件其他被告已於11月21日判刑(見下面連結),劉因染疫隔離缺席改為今天作正式判刑。
案件判刑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306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3年5個月‼️
⏺簡短理由
A6在審前覆核後但開審前認罪,罪行需具阻嚇性,雖然對年青品格良好判處長期監禁是非常難作決定,但要打擊網顧法紀亦屬必要。根住讀出上訴庭案例考慮規模、時間、有否計劃及角色及過往相似案例。考慮本案所有因素,鄭官以54個月作暴動罪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0%,案件雖然在3年後判刑但起訴不屬控方所言延遲起訴不作減刑。但念及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重犯機會較低,故酌情扣減2個月,計算後法庭判處41個月(3年5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8/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12 開庭
11:03小休
11:22今天審訊完畢
本案有兩名被告在審訊第一天已認罪,已安排12月7早上10:30判刑,但法庭保留當天未能準備本案三名被告的於同一天進行裁決,因此預留多一天裁決日期2023年1月3日中午12:00。
案件柙後至12月7日早上10:30判刑及裁決,五名被告需出席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維持警署報到
#李慶年法官
#審訊[8/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12 開庭
11:03小休
11:22今天審訊完畢
本案有兩名被告在審訊第一天已認罪,已安排12月7早上10:30判刑,但法庭保留當天未能準備本案三名被告的於同一天進行裁決,因此預留多一天裁決日期2023年1月3日中午12:00。
案件柙後至12月7日早上10:30判刑及裁決,五名被告需出席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維持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求情
D2:歐陽(41)/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各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D6:譚(21)早前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D5因疫情緊密接觸者情況關係不能出席。法庭希望繼續進行他的求情, D5代表指原則上可以, 因為書面陳詞已經是最新的指示, 控方指可以給D5聽法庭錄音, 確保指示準確。
9位被告的求情陳詞法庭已經看過。
D2代表呈上一封新的求情信, 採納求情陳詞, 希望法庭可以看到D2在還押期間已有深切反省, 亦有新的計劃, 包括從事教育工作, 回饋社會。求情信都是很有誠意, 可見D2不會再犯。
D3採納書面陳詞, 沒有進一步補充。法庭收到D3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雖然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但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恰當扣減。
D4, D5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沒有進一步補充。
D7及D9代表採納求情陳詞, 已呈上鄭念慈於21/11處理的0929金鐘案例, 沒有暴力行為的被告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 有暴力行為的加刑3個月, 因為一念之差而犯錯, 扣減2個月。D7將在23年6月報讀都會大學的遙距課程, D9已獲得演藝學院證書。他們都熱心參與義務工作。
D8代表採納求情陳詞, 只有字眼上修改。今日家人有到場支持, 有助其更生。今早呈上一封由2018年認識的上司撰寫的求情信, 印證D8犯案前的抱負, 希望成為工程師。D8代表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以4年監禁以下作量刑起點, 讓D8貢獻社會, 並考慮D8曾受到不合理的暴力對待, 可以酌情扣減。鄭紀航指D8代表陳詞中寫D8沒有戴頭盔, 但承認事實中提及D8戴黑色頭盔, 指D8代表誤導法庭。D8代表強烈反對, 並解釋在追逐期間頭盔已在頸後, 但無論甚麼情況, 警員都不應該做出襲擊行為。鄭紀航指有黑衣人搶犯, 飛腳去踢差人, 所以才有之後的暴力事件。D8代表指如果法庭認為警員的暴力行為是合理, 那他沒有進一步陳詞。鄭紀航指傷勢報告只說D8有forehead tenderness, abrasion, 並不嚴重, 如果沒有戴頭盔就不會是這樣。D8代表指幸好D8當時有戴頭盔, 否則傷勢不會只是這樣輕, 不只頭部, D8亦有其他身體上的傷勢。D8當時手無搏擊之力, 雖然有其他人襲擊警員, 但警員亦沒有理由打D8。D8代表希望法庭看回片段作出最適當的判斷。
D10代表採納書面求情, 幾日前已將新的求情信存入法庭, 是由演藝學院師長撰寫。D10希望申請保釋見親人最後一面。控方指D10可以向懲教處福利官申請, 人道立場是一個重要的考慮, 但在保安及更生方面懲教處應該處理得更好。鄭紀航認為如果D10已向懲教處申請但不被接納, 法庭就更不應該給予保釋, 而上次已批准D10保釋參加畢業禮, 有其他被告都是差不多時間畢業禮, 但他們都沒有此要求。D10代表指懲教處是有人道立場以外的考慮, 例如保安方面, 而法庭是可以獨立於懲教處的考慮, 法庭保釋最重要是考慮D10是否可以遵守保釋條件, 以及是否會依期歸押, D10一直以來包括上次都沒有違反保釋條件, 可見不依期歸押的機會是十分低, 希望以上次一樣的條件保釋。法庭秒速拒絕申請。
D11代表已呈上一份詳細的書面陳詞及案例, 只有一些手民之誤。因為D11身份比較特別, 所以這份求情陳詞是D11代表做過最詳細的一份。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 上司, 下屬, 病人, 小學同學及老師都有為他寫求情信, 而且今日都有到庭。法庭一向對一些有做義務工作的人都會酌情處理, 而且監禁對醫生的牌照有影響, 希望法庭就此因素可以酌情扣減。
本案另外2位被告於2023年2月7日結案陳詞, 大概需要幾個星期才可裁決, 判刑日期可能要到3月中上旬, 法庭建議如果大家夾不到時間可以選個星期六。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5日1000判刑。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求情
D2:歐陽(41)/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各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D6:譚(21)早前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D5因疫情緊密接觸者情況關係不能出席。法庭希望繼續進行他的求情, D5代表指原則上可以, 因為書面陳詞已經是最新的指示, 控方指可以給D5聽法庭錄音, 確保指示準確。
9位被告的求情陳詞法庭已經看過。
D2代表呈上一封新的求情信, 採納求情陳詞, 希望法庭可以看到D2在還押期間已有深切反省, 亦有新的計劃, 包括從事教育工作, 回饋社會。求情信都是很有誠意, 可見D2不會再犯。
D3採納書面陳詞, 沒有進一步補充。法庭收到D3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雖然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但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恰當扣減。
D4, D5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沒有進一步補充。
D7及D9代表採納求情陳詞, 已呈上鄭念慈於21/11處理的0929金鐘案例, 沒有暴力行為的被告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 有暴力行為的加刑3個月, 因為一念之差而犯錯, 扣減2個月。D7將在23年6月報讀都會大學的遙距課程, D9已獲得演藝學院證書。他們都熱心參與義務工作。
D8代表採納求情陳詞, 只有字眼上修改。今日家人有到場支持, 有助其更生。今早呈上一封由2018年認識的上司撰寫的求情信, 印證D8犯案前的抱負, 希望成為工程師。D8代表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以4年監禁以下作量刑起點, 讓D8貢獻社會, 並考慮D8曾受到不合理的暴力對待, 可以酌情扣減。鄭紀航指D8代表陳詞中寫D8沒有戴頭盔, 但承認事實中提及D8戴黑色頭盔, 指D8代表誤導法庭。D8代表強烈反對, 並解釋在追逐期間頭盔已在頸後, 但無論甚麼情況, 警員都不應該做出襲擊行為。鄭紀航指有黑衣人搶犯, 飛腳去踢差人, 所以才有之後的暴力事件。D8代表指如果法庭認為警員的暴力行為是合理, 那他沒有進一步陳詞。鄭紀航指傷勢報告只說D8有forehead tenderness, abrasion, 並不嚴重, 如果沒有戴頭盔就不會是這樣。D8代表指幸好D8當時有戴頭盔, 否則傷勢不會只是這樣輕, 不只頭部, D8亦有其他身體上的傷勢。D8當時手無搏擊之力, 雖然有其他人襲擊警員, 但警員亦沒有理由打D8。D8代表希望法庭看回片段作出最適當的判斷。
D10代表採納書面求情, 幾日前已將新的求情信存入法庭, 是由演藝學院師長撰寫。D10希望申請保釋見親人最後一面。控方指D10可以向懲教處福利官申請, 人道立場是一個重要的考慮, 但在保安及更生方面懲教處應該處理得更好。鄭紀航認為如果D10已向懲教處申請但不被接納, 法庭就更不應該給予保釋, 而上次已批准D10保釋參加畢業禮, 有其他被告都是差不多時間畢業禮, 但他們都沒有此要求。D10代表指懲教處是有人道立場以外的考慮, 例如保安方面, 而法庭是可以獨立於懲教處的考慮, 法庭保釋最重要是考慮D10是否可以遵守保釋條件, 以及是否會依期歸押, D10一直以來包括上次都沒有違反保釋條件, 可見不依期歸押的機會是十分低, 希望以上次一樣的條件保釋。法庭秒速拒絕申請。
D11代表已呈上一份詳細的書面陳詞及案例, 只有一些手民之誤。因為D11身份比較特別, 所以這份求情陳詞是D11代表做過最詳細的一份。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 上司, 下屬, 病人, 小學同學及老師都有為他寫求情信, 而且今日都有到庭。法庭一向對一些有做義務工作的人都會酌情處理, 而且監禁對醫生的牌照有影響, 希望法庭就此因素可以酌情扣減。
本案另外2位被告於2023年2月7日結案陳詞, 大概需要幾個星期才可裁決, 判刑日期可能要到3月中上旬, 法庭建議如果大家夾不到時間可以選個星期六。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5日1000判刑。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
上訴方的定罪上訴基礎:
針對伸縮金屬棒,上訴方認為這金屬棒重量輕,亦比一般的伸縮警棍為長,故上訴人可能是用這伸縮金屬棒用作旗桿,掛上光復旗,而不是用作類似伸縮警棍般用作傷害他人。
針對打火機和白電油,上訴方指控方應先要證明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針對這點,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剔除上訴人在警員對他作初步調查時的回答,主因是警員並沒有對當事人年僅15歲的上訴人作出警誡。首先,案發時沒有暴力事件或上訴人逃跑的情節,警員沒有必要先作初步調查;第二,警員回應因為擔心上訴人利益而不作警誡之解釋是匪而所思。當然,上訴方不是指警員有惡意,亦同意警員在完成初步查問後亦沒有再問上訴人問題。
上訴方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因為這牽涉到上訴人招認的公平性和自願性,詳情如下:
警員在向上訴人展示物品後,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其後警員問及朋友的詳情,上訴人說「不知道」,其後更說他在「上環唔知邊度」取得這些物品。之後警員亦問及上訴人有沒有食煙。其後上訴人回應「唔食」。最後警員問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但上訴人沒有回答。
上訴方認為警員應在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時已要警誡,因為這些可以反映上訴人是管有這些物品,這是可入罪的基礎,現時的情況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方另引用HCMA390/1999案和HCMA15/2016案,指出本案與相述兩案中的問題相近——查問兒童的程序。其一,壓追;其二,權利。(為免使內容過於複雜,若想了解更多,建議可閱讀案例判決書)
當然上訴方同意,即使現時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這些對話,本案仍有證據可反映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但有關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同時會變得模糊。
這順帶到意圖的議題,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當一併考慮上訴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時,便會達致上訴人會用打火機和白電油損毀他人財物,是奇怪的。這是否代表上訴人會用紗布和膠紙助燃。再者,當時上訴人管有的白電油是未開封。即使上訴人打算燒光復旗,但這是損壞自己的財產,不符控罪元素。即使上訴人會將光復旗放在地下燒,但這沒有證據支持。
黃祟厚法官聽畢亦指光復旗通常是用作展示標語之用。
上訴方亦提及上訴人衣著,他在案發時身穿粉紅色衫,沒有穿上黑色外套、戴上頭套和手袖,明顯不是示威者的衣著。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回應指本案不涉過長的盤問,只涉4條問題,未必構成因壓迫而影響上訴人自願性的問題。再者,這些問題缺乏證據價值。首先,辯方在原審時是同意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其次,原審裁判官沒有依賴上訴人的招認作推論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還有,涉案打火機和白電油是放在一起。
進一步考慮,本案控罪是屬於防衛性控罪,故原審裁判官可以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作出定罪結論。
上訴方的判刑上訴基礎:
上訴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與暴動有異。此外,上訴人在案發至今一直努力讀書,現時已入讀大學。當然,上訴方同意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需顧及阻嚇,但就本案而言,因不是與暴力背景相關,反之涉案的集會是與封關有關,暴力程度較低,故阻嚇的比重應較低。
黃崇厚法官指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難稱有悔意。上訴方明白,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上訴人的生活和悔意的轉變。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的案情嚴重,涉及易燃物品,加上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勞教中心的刑罰判處是正確。
由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嚴重性較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為低,故當後者的判罰無誤,前者的刑罰的重要性不大。
=============
法庭將案件押至2023年1月19日09:30宣讀判詞,並批准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侯判。
按:由於本案早前於少年法庭審訊,少年法庭案件資訊一般難以取得(即使是記者,都要被告父母,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全部同意,才可入庭聽審),故本案並無放在聲援表內,未來如有任何少年法庭的資訊,請向本台報料,謝謝。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控兩項罪名 (#20200302灣仔),詳情如下: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
上訴方的定罪上訴基礎:
針對伸縮金屬棒,上訴方認為這金屬棒重量輕,亦比一般的伸縮警棍為長,故上訴人可能是用這伸縮金屬棒用作旗桿,掛上光復旗,而不是用作類似伸縮警棍般用作傷害他人。
針對打火機和白電油,上訴方指控方應先要證明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針對這點,上訴方認為法庭應剔除上訴人在警員對他作初步調查時的回答,主因是警員並沒有對當事人年僅15歲的上訴人作出警誡。首先,案發時沒有暴力事件或上訴人逃跑的情節,警員沒有必要先作初步調查;第二,警員回應因為擔心上訴人利益而不作警誡之解釋是匪而所思。當然,上訴方不是指警員有惡意,亦同意警員在完成初步查問後亦沒有再問上訴人問題。
上訴方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因為這牽涉到上訴人招認的公平性和自願性,詳情如下:
警員在向上訴人展示物品後,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其後警員問及朋友的詳情,上訴人說「不知道」,其後更說他在「上環唔知邊度」取得這些物品。之後警員亦問及上訴人有沒有食煙。其後上訴人回應「唔食」。最後警員問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但上訴人沒有回答。
上訴方認為警員應在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時已要警誡,因為這些可以反映上訴人是管有這些物品,這是可入罪的基礎,現時的情況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方另引用HCMA390/1999案和HCMA15/2016案,指出本案與相述兩案中的問題相近——查問兒童的程序。其一,壓追;其二,權利。(為免使內容過於複雜,若想了解更多,建議可閱讀案例判決書)
當然上訴方同意,即使現時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這些對話,本案仍有證據可反映上訴人管有這些物品,但有關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同時會變得模糊。
這順帶到意圖的議題,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當一併考慮上訴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時,便會達致上訴人會用打火機和白電油損毀他人財物,是奇怪的。這是否代表上訴人會用紗布和膠紙助燃。再者,當時上訴人管有的白電油是未開封。即使上訴人打算燒光復旗,但這是損壞自己的財產,不符控罪元素。即使上訴人會將光復旗放在地下燒,但這沒有證據支持。
黃祟厚法官聽畢亦指光復旗通常是用作展示標語之用。
上訴方亦提及上訴人衣著,他在案發時身穿粉紅色衫,沒有穿上黑色外套、戴上頭套和手袖,明顯不是示威者的衣著。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回應指本案不涉過長的盤問,只涉4條問題,未必構成因壓迫而影響上訴人自願性的問題。再者,這些問題缺乏證據價值。首先,辯方在原審時是同意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其次,原審裁判官沒有依賴上訴人的招認作推論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還有,涉案打火機和白電油是放在一起。
進一步考慮,本案控罪是屬於防衛性控罪,故原審裁判官可以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作出定罪結論。
上訴方的判刑上訴基礎:
上訴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與暴動有異。此外,上訴人在案發至今一直努力讀書,現時已入讀大學。當然,上訴方同意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需顧及阻嚇,但就本案而言,因不是與暴力背景相關,反之涉案的集會是與封關有關,暴力程度較低,故阻嚇的比重應較低。
黃崇厚法官指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難稱有悔意。上訴方明白,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上訴人的生活和悔意的轉變。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的案情嚴重,涉及易燃物品,加上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故勞教中心的刑罰判處是正確。
由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嚴重性較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罪為低,故當後者的判罰無誤,前者的刑罰的重要性不大。
=============
法庭將案件押至2023年1月19日09:30宣讀判詞,並批准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侯判。
按:由於本案早前於少年法庭審訊,少年法庭案件資訊一般難以取得(即使是記者,都要被告父母,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全部同意,才可入庭聽審),故本案並無放在聲援表內,未來如有任何少年法庭的資訊,請向本台報料,謝謝。
【11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宣讀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宣讀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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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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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宣讀判詞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____
[1456開庭]
#黎婉姫法官 駁回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現頒下書面陳詞予控辯雙方閱讀。如有其他事項需要處理,法庭將於15分鐘後再開庭。
[1510再開庭]
控辯雙方並無任何申請,上訴人即時還押服刑🔴
[151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宣讀判詞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____
[1456開庭]
#黎婉姫法官 駁回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現頒下書面陳詞予控辯雙方閱讀。如有其他事項需要處理,法庭將於15分鐘後再開庭。
[1510再開庭]
控辯雙方並無任何申請,上訴人即時還押服刑🔴
[151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慧嫺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刀。
背景:
2021年7月1日銅鑼灣街頭傍晚發生刺警事件,疑犯事後以刀自插胸口亡,當日隨後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被告自辯時口供主問及盤問前後多番不一,前後矛盾,如借父親刀不說原因,主問答因不想其擔心,盤問改稱不講因相信父親不會擔心。其他作供包括逗留清空思想,說去睇戲卻長時間留下以及動態欣賞人流,法庭認為諸多藉口,不合邏輯,其非誠實及可靠證人拒絕接受其口供。
然而Chong Ah Choi案例,證物𠝹刀本質非製作用以破壞,而且刀上確有番梘痕跡,控方證人PW1作供指觀察被告不停在佐治紀利街徘徊時見到有時單手有時雙手持一隻大玩具狗公仔。𠝹刀收藏在斜孭袋內另一袋,而袋內有筆、雜物、單據、香港加油鎖匙扣等。被告如有意圖使用要打開袋中袋取刀,但雙手又持大公仔並非容易,再者若有計劃作案為何手持大公仔長期逗留招惹警方注意?
崇光襲警後警方封鎖現場後正常人理應擔心離開,被告行為奇怪並不尋常。但控方因以上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何慧嫺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刀。
背景:
2021年7月1日銅鑼灣街頭傍晚發生刺警事件,疑犯事後以刀自插胸口亡,當日隨後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被告自辯時口供主問及盤問前後多番不一,前後矛盾,如借父親刀不說原因,主問答因不想其擔心,盤問改稱不講因相信父親不會擔心。其他作供包括逗留清空思想,說去睇戲卻長時間留下以及動態欣賞人流,法庭認為諸多藉口,不合邏輯,其非誠實及可靠證人拒絕接受其口供。
然而Chong Ah Choi案例,證物𠝹刀本質非製作用以破壞,而且刀上確有番梘痕跡,控方證人PW1作供指觀察被告不停在佐治紀利街徘徊時見到有時單手有時雙手持一隻大玩具狗公仔。𠝹刀收藏在斜孭袋內另一袋,而袋內有筆、雜物、單據、香港加油鎖匙扣等。被告如有意圖使用要打開袋中袋取刀,但雙手又持大公仔並非容易,再者若有計劃作案為何手持大公仔長期逗留招惹警方注意?
崇光襲警後警方封鎖現場後正常人理應擔心離開,被告行為奇怪並不尋常。但控方因以上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提堂
👤陳(23) #1027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被告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法庭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9日15:00,其間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法庭亦下令若醫官認為被告在當天未能出庭應訊,被告不用上庭。
#崔美霞裁判官 #提堂
👤陳(23) #1027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被告因衛生政策而未能出庭應訊。法庭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9日15:00,其間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法庭亦下令若醫官認為被告在當天未能出庭應訊,被告不用上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 - - - - - - - - - - - - - -
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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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5]
[2022103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鄭(21)🛑已還押7個月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5]
[2022103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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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鄭(21)🛑已還押7個月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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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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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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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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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裁決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罪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法庭由於會頒下裁決書,故不會宣讀裁決理由。簡言之,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裁定:
所有被告罪成‼️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91_2021.docx
控方確認各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同意。關於證物處理,辯方不反對。
法庭表示會為21歲以下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而其他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A1、4、5、6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庭休庭十分鐘後拒絕。各辯方表示保留求情至下一庭處理,法庭批准。
案情押後判刑,法庭為A2、4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為A1、3、5、6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署。
直播員按:
案件至今,想和各位被告及親友說聲辛苦了。此刻的分離或許很難過,凡是過去,皆為序章,但請相信會再見,在重逢那刻之前,也願各位照顧好自己,保重身體。未來見,共勉之🫂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裁決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罪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法庭由於會頒下裁決書,故不會宣讀裁決理由。簡言之,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裁定:
所有被告罪成‼️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91_2021.docx
控方確認各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同意。關於證物處理,辯方不反對。
法庭表示會為21歲以下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而其他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A1、4、5、6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庭休庭十分鐘後拒絕。各辯方表示保留求情至下一庭處理,法庭批准。
案情押後判刑,法庭為A2、4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為A1、3、5、6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署。
直播員按:
案件至今,想和各位被告及親友說聲辛苦了。此刻的分離或許很難過,凡是過去,皆為序章,但請相信會再見,在重逢那刻之前,也願各位照顧好自己,保重身體。未來見,共勉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裁決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速報
暴動罪(D1-8):
‼️D1-D7罪名成立,D8罪名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罪名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罪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8):
‼️罪名成立
———————————
0939開庭
~法庭只會讀出裁決部分重點,裁決全文可稍後參考裁決理由。~
📌管有示威用品
D6-8雖然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捕,但他們管有一般示威用品。
D1管有雷射筆。辯方不爭議有關證供,只爭議證物處理事宜。法庭信納PW22證物警員之證供。
PW13、14案發時的觀察方向雖然不一、證供的細節亦有出錯,但法庭仍然可以理解拘捕警員在未有警誡被告的情況下進行查問。
簡而言之,本案涉及大量證物,證物處理出錯正常不過,法庭信納警員處理證物證供之可信性。
📌辯方案情
D3-6有就本案作供,唯法庭拒接信納三人證供。
D6呈上影片表示當時有警員將相關證物放在一旁,並表示「放住先」,D6當時大聲回應「啲嘢唔係我嘅」。法庭表示當時現場有眾多警員及途人,不能證明警員的舉動等於指控該些證物屬於D6,拒絕接納D6對於管有物品的抗辯理由。
📌示威裝備定義
法庭將D1-8當時身上管有的部份物品視為「示威裝備」:
D1:黃頭盔、面罩、麥當勞餐卷、灰色圓領t-shirt等
D3:頭盔、全新口罩、生理鹽水等
D4:頭盔、防毒面罩、印有「高抬貴手,唔好打我」t-shirt、灰白色t-shirt、士巴拿等
D5:頭盔、護目鏡、面罩、對講機、手套、圍巾、黑色外套等
D6:泳鏡、面罩、印有「flight for freedom」的毛巾、圓領t-shirt、生理鹽水等
D7:黃色頭盔、灰色面罩、行山杖、黑色較剪、白色t-shirt、美心餅卡、東海堂餐卷、麥當勞餐卷等
D8:護目鏡、手套、雷射筆、灰色t-shirt、頭盔等
以上物品不是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會帶備的,辯方沒有合法理由解釋被告為何攜帶。
📌簡要裁決理由
除D8外,其餘被告在警員向南推進期間被捕。D8則於10分鐘後在堪富利士被捕,雖然其身上的部分物品被裁定為示威裝備,但由於其被捕的時間相隔10分鐘及與暴動現場有若干距離,控方無法證明D8為暴動者之一,故裁定D8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D1、3-7,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均恰巧路過/剛到達現場,當時現場警員已經作出驅散行動,而他們選擇留在現場,則必然是為了參與暴動,故裁定各人暴動罪成立。
至於三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裁定D1罪名不成立;D7管有裝著芥末水劑的噴壺為攻擊物品,罪名成立;D8亦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0日進行求情,法庭要求控辯雙方提交同案其他法院裁決,期間所有被告需要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裁決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速報
暴動罪(D1-8):
‼️D1-D7罪名成立,D8罪名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罪名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罪名成立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8):
‼️罪名成立
———————————
0939開庭
~法庭只會讀出裁決部分重點,裁決全文可稍後參考裁決理由。~
📌管有示威用品
D6-8雖然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捕,但他們管有一般示威用品。
D1管有雷射筆。辯方不爭議有關證供,只爭議證物處理事宜。法庭信納PW22證物警員之證供。
PW13、14案發時的觀察方向雖然不一、證供的細節亦有出錯,但法庭仍然可以理解拘捕警員在未有警誡被告的情況下進行查問。
簡而言之,本案涉及大量證物,證物處理出錯正常不過,法庭信納警員處理證物證供之可信性。
📌辯方案情
D3-6有就本案作供,唯法庭拒接信納三人證供。
D6呈上影片表示當時有警員將相關證物放在一旁,並表示「放住先」,D6當時大聲回應「啲嘢唔係我嘅」。法庭表示當時現場有眾多警員及途人,不能證明警員的舉動等於指控該些證物屬於D6,拒絕接納D6對於管有物品的抗辯理由。
📌示威裝備定義
法庭將D1-8當時身上管有的部份物品視為「示威裝備」:
D1:黃頭盔、面罩、麥當勞餐卷、灰色圓領t-shirt等
D3:頭盔、全新口罩、生理鹽水等
D4:頭盔、防毒面罩、印有「高抬貴手,唔好打我」t-shirt、灰白色t-shirt、士巴拿等
D5:頭盔、護目鏡、面罩、對講機、手套、圍巾、黑色外套等
D6:泳鏡、面罩、印有「flight for freedom」的毛巾、圓領t-shirt、生理鹽水等
D7:黃色頭盔、灰色面罩、行山杖、黑色較剪、白色t-shirt、美心餅卡、東海堂餐卷、麥當勞餐卷等
D8:護目鏡、手套、雷射筆、灰色t-shirt、頭盔等
以上物品不是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會帶備的,辯方沒有合法理由解釋被告為何攜帶。
📌簡要裁決理由
除D8外,其餘被告在警員向南推進期間被捕。D8則於10分鐘後在堪富利士被捕,雖然其身上的部分物品被裁定為示威裝備,但由於其被捕的時間相隔10分鐘及與暴動現場有若干距離,控方無法證明D8為暴動者之一,故裁定D8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D1、3-7,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均恰巧路過/剛到達現場,當時現場警員已經作出驅散行動,而他們選擇留在現場,則必然是為了參與暴動,故裁定各人暴動罪成立。
至於三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裁定D1罪名不成立;D7管有裝著芥末水劑的噴壺為攻擊物品,罪名成立;D8亦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0日進行求情,法庭要求控辯雙方提交同案其他法院裁決,期間所有被告需要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