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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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1/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D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https://telegra.ph/141122-%E4%B8%8A%E5%8D%88-11-14
9:48 開庭
上午內容:
速報 :A1 A4 認罪
A2 A3 A5 不認罪
A1 A4 需要即時還柙
11:04 小休
12:58今日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日下午2:30續審
#李慶年法官
#審訊[1/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D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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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elegra.ph/141122-%E4%B8%8A%E5%8D%88-11-14
9:48 開庭
上午內容:
速報 :A1 A4 認罪
A2 A3 A5 不認罪
A1 A4 需要即時還柙
11:04 小休
12:58今日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日下午2:3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
案件將會轉介到區域法院, 並於12/1/2022 15:00進行答辯。 辯方申請法援, 並保留提供不在場證明及其他證據權利。
控方反對保釋, 辯方沒有提出保釋。
按:喬精神不錯, 不時向手足點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
案件將會轉介到區域法院, 並於12/1/2022 15:00進行答辯。 辯方申請法援, 並保留提供不在場證明及其他證據權利。
控方反對保釋, 辯方沒有提出保釋。
按:喬精神不錯, 不時向手足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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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王證瑜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2/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1015 開庭
🔺由於劉官剛剛中咗武肺,今日由王證瑜裁判官暫代,原先法庭已安排之日子包括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商討後決定押後至11月30日 劉官席前再提訊,確認延期後審期、結案陳詞及裁訣安排。
法庭同意暫時預留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至 2月24日 及3月1日共五天(2月21日除外),待11月30日劉官再訉正式確認。
1030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 1430再訊,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0811太古 #續審 [22/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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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開庭
🔺由於劉官剛剛中咗武肺,今日由王證瑜裁判官暫代,原先法庭已安排之日子包括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商討後決定押後至11月30日 劉官席前再提訊,確認延期後審期、結案陳詞及裁訣安排。
法庭同意暫時預留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至 2月24日 及3月1日共五天(2月21日除外),待11月30日劉官再訉正式確認。
1030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 1430再訊,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裁決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速報:
🛑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部分家庭背景隱藏)被告有七個月身孕,預產期為2023年1月。案件由發生至今,已延誤了2年9個月。過去三年,被告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奉公守法,重犯機會微。被告有做義工(老人服務)。控罪(二)是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不是主動犯案,不是激動的參與者,被拘捕時也是合作。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十號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P.S. 被告聽聞裁決結果時,失聲痛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裁決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速報:
🛑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部分家庭背景隱藏)被告有七個月身孕,預產期為2023年1月。案件由發生至今,已延誤了2年9個月。過去三年,被告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奉公守法,重犯機會微。被告有做義工(老人服務)。控罪(二)是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不是主動犯案,不是激動的參與者,被拘捕時也是合作。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十號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P.S. 被告聽聞裁決結果時,失聲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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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1225旺角 #判刑
陳(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上海街入口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速報:
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初犯,在校操行及成績優異;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家人關係正常,無不良嗜好。今次案件中被告只管有一支噴漆,可給予一次機會。
📍判刑: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225旺角 #判刑
陳(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上海街入口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速報:
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初犯,在校操行及成績優異;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家人關係正常,無不良嗜好。今次案件中被告只管有一支噴漆,可給予一次機會。
📍判刑: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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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求情
D2:*(15) /D4:黎(20)
D6:洪(25) /D7:陳(19)/ D8:劉(2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各位被告在開審第一日認罪,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D2現年18歲,案發時15歲,沒有刑事紀錄。法庭會為D2索取報告,辯方代表會依賴求情陳詞,補充陳詞及兩封求情信。D2案發時為學生,現任職飲食行業。D2於案發被捕後因壓力患上創傷後壓力後遺症,出現失眠及幻聽,需要看醫生及藥物治療。陳廣池表示D2是犯法的,類比有人爆竊,因為逃避警方而受傷,只要不是不斷出入監房的人,也會有壓力,精神科醫生用「創傷後」的字眼是錯的。辯方代表指D2案發時只有15歲,案發後他已有深刻反省。D2早前學習廚藝,因手受傷被學校勸退,但仍投身飲食界,希望將來成為廚師。
D4現年23歲,案發時20歲,沒有刑事紀錄,現為學生,由中三開始一邊工作一邊讀書,現時在西餐廳工作,有供養家庭。D4為學校做很多服務,有6位老師及一位同學為他撰寫求情信。D4有深刻反省,在審訊前18日表達認罪意向,雖然是過了審前覆核,但D4在此案中沒有使用暴力,只是在場鼓勵其他人,因當時盧建民的上訴案件終審庭仍未有結果,在場鼓勵其他人的角色仍有空間發展,D4代表希望法庭在扣減方面可以彈性處理。陳廣池表示其他被告沒有此情況,有些一早已認罪,而且D4代表的說法聽起來是有「搏一搏」的感覺。D4代表不否認當時有心存僥倖,也不知道其他被告是否有證據指控他們使用暴力。陳廣池指有兩種認罪,一種是因為良心驅使,有一種是「證據確鑿,『當場斷正』,不如取得三分一扣減」。D4代表指不是要求三分一扣減,只是希望在五分一至四分一之間有較高扣減,補充指D4不在審前覆核認罪是因為想見外婆最後一面,所以在外婆過身後才去信法庭表示認罪。D4代表提交案例,一宗是陳廣池處理,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一宗是姚勳智法官處理,因案件延誤由4年下調至3年半。
陳廣池問D4代表,D4知不知道自己為何做錯了。D4代表指D4知道自己不應該用這種方法表達意見。陳廣池表示這問題很重要,影響他將來怎樣行,如果不知錯,將來的路可能會更激進,並問是因為受人影響還是因為過度活躍症。D4代表指D4的求情信已經表達他向香港人道歉,在保釋期間已知道香港是一個安全美好的社會,希望將來可以回饋社會。陳廣池表示這個問題也適用於其他被告,這些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中多數是年輕人,身家清白,求情信多數讚他們乖,是好父母好子女,要知道為何他們會走出這一步是很重要。D4代表指需要索取指示,陳廣池指現時已不需要,如果有真誠悔意D4已經會在求情信中告知法庭,及給予指示D4代表。陳廣池指不少所謂求情信都說有悔意,十年都不回家也說要照顧家庭,不斷坐監的積犯也說將來回饋社會,指這些悔意很空泛。
D6現年28歲,案發時25歲,沒有刑事紀錄,為酒店職員。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求情信顯示身邊的人對他有正面的評價。D6在案發後至認罪前是有抱僥倖心態,沒有正面面對事件,但經過反思後知道自己受到別人影響,造成了多大破壞。D6代表希望法庭接受這雖然是一個遲來的反省,但是真誠及透徹,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但犯案與他性格不符,將來再犯的機會微。D6代表認為法庭一定要考慮阻嚇性,不是奢求格外開恩,知道法庭有酌情空間,希望可以考慮他的真誠悔意。
D7現年22歲,案發時19歲,於2020年1月5日干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20200105上水),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D7在中國大陸出生,2017年尾17歲時才以新移民身份來港。D7案發時來港一年多,在學校難以融入,需要在社交圈子認識新朋友,到2019年時D7身邊很多年輕人都熱血地討論及參與示威。D7受到朋輩影響及社會氣氛,參與及越走越前。D7在中國大陸讀書名列前茅,來港前曾有掙扎是否應該留在中國大陸讀完大學,後來決定既然要來港,還是早點適應較好。他並沒有任何對政府的想法或不滿,走上前只是希望獲得朋輩認同。D7現就讀園景管理,希望將來貢獻香港及祖國,在進行社會服務令時已有很長時間反省。D7在審前覆核已告知認罪意向,希望最少可以有四分一扣減。D7在現場被捕後沒有支援卡片或教他被捕後如何做,在警誡供詞中有招認, 顯示他事前沒有深思熟慮之後會發生的事,沒有戒心或防備。D7身上裝備是多的,豬嘴及頭盔是現場有人派發。D7代表呈上判刑參考,在類似案件中,一位24歲被告因為個人背景及悔意,練錦鴻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最後判處勞教中心。陳廣池立即表示不會。
D8現年31歲,案發時28歲,沒有刑事紀錄,為地盤工人。父母已退休及有身體健康問題,D8月入3萬,有供養父母。過去幾年有進修,將來希望考一個地盤大工及安全督導員的牌照。D8熱心公益,每月都有捐款給慈善組織及定期捐血。D8的求情信中對受影響的市民道歉,知道對家人及市民造成的擔憂、驚恐、沮喪、不安是不必要的,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明白到在香港法治社會表達意見可以用和平的方式。雖然D8身上有索帶,但並非攻擊性物品。D8在審前覆核前已認罪,希望有四分一扣減。D8熱愛運動,參加單車隊,亦努力工作,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1430判刑,D2代表屆時可以作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2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撤銷D2保釋,所有被告還押。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求情
D2:*(15) /D4:黎(20)
D6:洪(25) /D7:陳(19)/ D8:劉(2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各位被告在開審第一日認罪,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D2現年18歲,案發時15歲,沒有刑事紀錄。法庭會為D2索取報告,辯方代表會依賴求情陳詞,補充陳詞及兩封求情信。D2案發時為學生,現任職飲食行業。D2於案發被捕後因壓力患上創傷後壓力後遺症,出現失眠及幻聽,需要看醫生及藥物治療。陳廣池表示D2是犯法的,類比有人爆竊,因為逃避警方而受傷,只要不是不斷出入監房的人,也會有壓力,精神科醫生用「創傷後」的字眼是錯的。辯方代表指D2案發時只有15歲,案發後他已有深刻反省。D2早前學習廚藝,因手受傷被學校勸退,但仍投身飲食界,希望將來成為廚師。
D4現年23歲,案發時20歲,沒有刑事紀錄,現為學生,由中三開始一邊工作一邊讀書,現時在西餐廳工作,有供養家庭。D4為學校做很多服務,有6位老師及一位同學為他撰寫求情信。D4有深刻反省,在審訊前18日表達認罪意向,雖然是過了審前覆核,但D4在此案中沒有使用暴力,只是在場鼓勵其他人,因當時盧建民的上訴案件終審庭仍未有結果,在場鼓勵其他人的角色仍有空間發展,D4代表希望法庭在扣減方面可以彈性處理。陳廣池表示其他被告沒有此情況,有些一早已認罪,而且D4代表的說法聽起來是有「搏一搏」的感覺。D4代表不否認當時有心存僥倖,也不知道其他被告是否有證據指控他們使用暴力。陳廣池指有兩種認罪,一種是因為良心驅使,有一種是「證據確鑿,『當場斷正』,不如取得三分一扣減」。D4代表指不是要求三分一扣減,只是希望在五分一至四分一之間有較高扣減,補充指D4不在審前覆核認罪是因為想見外婆最後一面,所以在外婆過身後才去信法庭表示認罪。D4代表提交案例,一宗是陳廣池處理,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一宗是姚勳智法官處理,因案件延誤由4年下調至3年半。
陳廣池問D4代表,D4知不知道自己為何做錯了。D4代表指D4知道自己不應該用這種方法表達意見。陳廣池表示這問題很重要,影響他將來怎樣行,如果不知錯,將來的路可能會更激進,並問是因為受人影響還是因為過度活躍症。D4代表指D4的求情信已經表達他向香港人道歉,在保釋期間已知道香港是一個安全美好的社會,希望將來可以回饋社會。陳廣池表示這個問題也適用於其他被告,這些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中多數是年輕人,身家清白,求情信多數讚他們乖,是好父母好子女,要知道為何他們會走出這一步是很重要。D4代表指需要索取指示,陳廣池指現時已不需要,如果有真誠悔意D4已經會在求情信中告知法庭,及給予指示D4代表。陳廣池指不少所謂求情信都說有悔意,十年都不回家也說要照顧家庭,不斷坐監的積犯也說將來回饋社會,指這些悔意很空泛。
D6現年28歲,案發時25歲,沒有刑事紀錄,為酒店職員。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求情信顯示身邊的人對他有正面的評價。D6在案發後至認罪前是有抱僥倖心態,沒有正面面對事件,但經過反思後知道自己受到別人影響,造成了多大破壞。D6代表希望法庭接受這雖然是一個遲來的反省,但是真誠及透徹,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但犯案與他性格不符,將來再犯的機會微。D6代表認為法庭一定要考慮阻嚇性,不是奢求格外開恩,知道法庭有酌情空間,希望可以考慮他的真誠悔意。
D7現年22歲,案發時19歲,於2020年1月5日干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20200105上水),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D7在中國大陸出生,2017年尾17歲時才以新移民身份來港。D7案發時來港一年多,在學校難以融入,需要在社交圈子認識新朋友,到2019年時D7身邊很多年輕人都熱血地討論及參與示威。D7受到朋輩影響及社會氣氛,參與及越走越前。D7在中國大陸讀書名列前茅,來港前曾有掙扎是否應該留在中國大陸讀完大學,後來決定既然要來港,還是早點適應較好。他並沒有任何對政府的想法或不滿,走上前只是希望獲得朋輩認同。D7現就讀園景管理,希望將來貢獻香港及祖國,在進行社會服務令時已有很長時間反省。D7在審前覆核已告知認罪意向,希望最少可以有四分一扣減。D7在現場被捕後沒有支援卡片或教他被捕後如何做,在警誡供詞中有招認, 顯示他事前沒有深思熟慮之後會發生的事,沒有戒心或防備。D7身上裝備是多的,豬嘴及頭盔是現場有人派發。D7代表呈上判刑參考,在類似案件中,一位24歲被告因為個人背景及悔意,練錦鴻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最後判處勞教中心。陳廣池立即表示不會。
D8現年31歲,案發時28歲,沒有刑事紀錄,為地盤工人。父母已退休及有身體健康問題,D8月入3萬,有供養父母。過去幾年有進修,將來希望考一個地盤大工及安全督導員的牌照。D8熱心公益,每月都有捐款給慈善組織及定期捐血。D8的求情信中對受影響的市民道歉,知道對家人及市民造成的擔憂、驚恐、沮喪、不安是不必要的,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明白到在香港法治社會表達意見可以用和平的方式。雖然D8身上有索帶,但並非攻擊性物品。D8在審前覆核前已認罪,希望有四分一扣減。D8熱愛運動,參加單車隊,亦努力工作,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1430判刑,D2代表屆時可以作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2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撤銷D2保釋,所有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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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145作供
D2拘捕證員
🔹控方主問
(內容從缺)
🔸D2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主動除下背囊。 證人不同意,表示當時沒有足夠時間制止被告除下背囊,即使被告在自已前方,也來不切搶走被告背囊或制止被告除下背囊拋落下層月台梯間。
證人同意背囊為重要證物,當時即時指派女警6654前往拾回背囊,強調自已視線一沒有離開過背囊,即使過程中截停過被告及搭住其膊頭, 視線亦一直注視下層的黑色背囊。
否認背囊是他人拋下,即時當日早上九點半繁忙時間, 但荔枝角站月台的人流仍較疏落,而發現背囊的樓梯近乎沒有人使用。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當時被情情緒激動,故此印象深刻,確認沒有混淆他案案情。
⏺傳召前女警6654作供
此證人為臨時傳召,官批准證人傳票後補。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負責荃灣線巡邏,當日收到電台通知有人在荔景站妨礙車門關閉。
於09:20到達荔景站,其後看到警長145截停一位男子。當時與警長相隔一個身位,警長指示往下層梯間執回一個黑色背囊。背囊位於兩層月台之間的梯間地下,當時地只有一個黑色背囊。執回袋後,於情況許可後,大概09:29將背囊交給警員15452。
證人確認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囊,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囊。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37號列車是前往荔景站一號月台,事發當刻正在一號月台上,惟不確定具體位置。以及確認當日到荔景站目的為找出妨礙列車車門關閉的人士。
被問及是否見到警長145從37號列車帶走D2,證人表示不肯定。辯方讀出當日證人錄取的證人口供「當日0925時,37號列車到達上址,沙展145將疑犯帶離列車」,證人方確認當日見到警長帶離被告,但現時印象模糊。
⏺傳召PW21 警員15452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2019年9月2日 0930時身處荔景站一號月台。 覆述女警6645當日告知:有一名男子於荔景站干擾列車,警隊電台描述的衣著與該男子相似,女警見該男子拋下背囊,其後被指示往下層月台梯間執回背囊。
0927時,證人便負責看守由女警轉交的黑色背囊,及留在現場進行人群控制。直至0930時,因應現場人流增加,便帶疑犯入站內3037室,並將背囊轉交偵輯警員15643。
確認於看守背囊期間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包,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包。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於一號月台見到身穿黑色衫,黑褲及黑口罩的是D2。 見到六警從37號列車第6車廂帶出被告,其後D2被帶往ST15樓梯近圍牆位,因現場有人圍觀,證人表示當時負責控制場面工作。
📌案件安排
午後會傳召與D3有關的表列證人22及23出席作供。而有關D2的證物鏈證人會稍後再傳。
12:42 上午審訊完畢,下午14: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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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145作供
D2拘捕證員
🔹控方主問
(內容從缺)
🔸D2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主動除下背囊。 證人不同意,表示當時沒有足夠時間制止被告除下背囊,即使被告在自已前方,也來不切搶走被告背囊或制止被告除下背囊拋落下層月台梯間。
證人同意背囊為重要證物,當時即時指派女警6654前往拾回背囊,強調自已視線一沒有離開過背囊,即使過程中截停過被告及搭住其膊頭, 視線亦一直注視下層的黑色背囊。
否認背囊是他人拋下,即時當日早上九點半繁忙時間, 但荔枝角站月台的人流仍較疏落,而發現背囊的樓梯近乎沒有人使用。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當時被情情緒激動,故此印象深刻,確認沒有混淆他案案情。
⏺傳召前女警6654作供
此證人為臨時傳召,官批准證人傳票後補。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負責荃灣線巡邏,當日收到電台通知有人在荔景站妨礙車門關閉。
於09:20到達荔景站,其後看到警長145截停一位男子。當時與警長相隔一個身位,警長指示往下層梯間執回一個黑色背囊。背囊位於兩層月台之間的梯間地下,當時地只有一個黑色背囊。執回袋後,於情況許可後,大概09:29將背囊交給警員15452。
證人確認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囊,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囊。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37號列車是前往荔景站一號月台,事發當刻正在一號月台上,惟不確定具體位置。以及確認當日到荔景站目的為找出妨礙列車車門關閉的人士。
被問及是否見到警長145從37號列車帶走D2,證人表示不肯定。辯方讀出當日證人錄取的證人口供「當日0925時,37號列車到達上址,沙展145將疑犯帶離列車」,證人方確認當日見到警長帶離被告,但現時印象模糊。
⏺傳召PW21 警員15452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2019年9月2日 0930時身處荔景站一號月台。 覆述女警6645當日告知:有一名男子於荔景站干擾列車,警隊電台描述的衣著與該男子相似,女警見該男子拋下背囊,其後被指示往下層月台梯間執回背囊。
0927時,證人便負責看守由女警轉交的黑色背囊,及留在現場進行人群控制。直至0930時,因應現場人流增加,便帶疑犯入站內3037室,並將背囊轉交偵輯警員15643。
確認於看守背囊期間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包,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包。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於一號月台見到身穿黑色衫,黑褲及黑口罩的是D2。 見到六警從37號列車第6車廂帶出被告,其後D2被帶往ST15樓梯近圍牆位,因現場有人圍觀,證人表示當時負責控制場面工作。
📌案件安排
午後會傳召與D3有關的表列證人22及23出席作供。而有關D2的證物鏈證人會稍後再傳。
12:42 上午審訊完畢,下午14: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紀(18) / 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去年答辯不認罪,2021年11月原排期2022年1月24日起作3天審訉,其後控方指收到律政司指示要求押後等待另一上訴案件上訴結果(HCMA187/2021,該案為社民連限聚令上訴,最終在高等法院被駁回)
兩人沒有法律代表,今日親自應訊。控方向法庭申請撒銷2人之傳票獲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紀(18) / 張 (18)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人於2020年5月8日,於不同時間在 IFC的 P1 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被告去年答辯不認罪,2021年11月原排期2022年1月24日起作3天審訉,其後控方指收到律政司指示要求押後等待另一上訴案件上訴結果(HCMA187/2021,該案為社民連限聚令上訴,最終在高等法院被駁回)
兩人沒有法律代表,今日親自應訊。控方向法庭申請撒銷2人之傳票獲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4]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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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15-21)🛑兩位已還押1日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雷,黃,陳(18-33) #續審 [2/12] (#1007屯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8/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劉,林,盧,吳,雷(21-29) #提訊 (#1013將軍澳 非法囚禁他人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非法集結 暴動 4項蒙面)
👤*(13)🛑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陳(22)🛑已還押逾10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3項煽動意圖)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0/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 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 #審訊 [1/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楊(29)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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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28) #審訊 [1/3] (#1118尖沙咀 襲警 阻差辦公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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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4]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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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何,*(15-21)🛑兩位已還押1日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雷,黃,陳(18-33) #續審 [2/12] (#1007屯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8/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劉,林,盧,吳,雷(21-29) #提訊 (#1013將軍澳 非法囚禁他人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非法集結 暴動 4項蒙面)
👤*(13)🛑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陳(22)🛑已還押逾10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3項煽動意圖)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0/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 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 #審訊 [1/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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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楊(29)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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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28) #審訊 [1/3] (#1118尖沙咀 襲警 阻差辦公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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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11月1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8/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10/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5/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3]
(1002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8/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10/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5/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3]
(1002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0/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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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09:27開庭]
📌控方已將D2特別事項書面陳詞呈上法庭,亦收到辯方要求就有關陳詞作回應。
法官准許,又指出上星期終審法院有一單案例,涉及一宗販毒案件,考慮證供及説法,有一少部份是在錄取會面時提到被捕人的WhatsApp 記錄,終審法院就高等法院的處理有些睇法。由於該案有少部份內容與本案可能或不可能有關,現休庭,讓雙方研讀了解。
[09:38休庭]
[10:02再開庭]
⏺主控表示該案例與本案不同,因此不受影響。
續指出PW4曾提到D2落口供時講得好仔細,所以印象深刻,這點與D2作供稱「冇回應警員問題」不符。
引案例表示:時間疑點表示警員冇哄騙D2認罪。
跟據主控掌握的筆記,PW7指D2在會面錄影時指有人話俾佢知D1已經認罪「係唔真實嘅!」反駁辯方有關警員沒有誘使D2認罪。
—————————
⏺辯方回應:
警員沒有清楚讓D2知道(即使在會面錄影前)控罪已經不是遊盪罪「咁簡單!」。
亦反駁控方指時間疑點,稱兩名警員證人指出的時間明顯不脗合,並不能顯示有沒有警員曾哄騙D2認罪!
當時警方已經掌握有類似網上對話、其他同案證據等,足以能夠控告D2比遊盪更重的罪行,卻沒有在會面錄影時重申宣讀除「遊盪」外的有關罪名!
辯方表示如法庭信納D2庭上作供,已清楚說明D2有被誘使認罪。
即使法庭並不信納D2庭上作供,亦有:書面、值日官、白板、錄影會面記錄等多次重複出現「遊盪罪」的客觀處境已反映有構成誘導!
辯方亦相信一般警方處理嫌疑人的時候會先以較較輕嘅罪名控告疑人,但當本案件發展至會面錄影時都沒有更清楚指出其他控罪。此做法令人懷疑誘使認罪!
雙方完成爭議,最初以遊盪罪拘捕D2,最後以更重罪名控告,是否有構成哄騙,是否信納重要證人PW4及PW7證供。下午將會裁定案中案是否成立。
📌法官宣布押後至下午14:30
—————————
11:13 上午完畢,休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0/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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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09:27開庭]
📌控方已將D2特別事項書面陳詞呈上法庭,亦收到辯方要求就有關陳詞作回應。
法官准許,又指出上星期終審法院有一單案例,涉及一宗販毒案件,考慮證供及説法,有一少部份是在錄取會面時提到被捕人的WhatsApp 記錄,終審法院就高等法院的處理有些睇法。由於該案有少部份內容與本案可能或不可能有關,現休庭,讓雙方研讀了解。
[09:38休庭]
[10:02再開庭]
⏺主控表示該案例與本案不同,因此不受影響。
續指出PW4曾提到D2落口供時講得好仔細,所以印象深刻,這點與D2作供稱「冇回應警員問題」不符。
引案例表示:時間疑點表示警員冇哄騙D2認罪。
跟據主控掌握的筆記,PW7指D2在會面錄影時指有人話俾佢知D1已經認罪「係唔真實嘅!」反駁辯方有關警員沒有誘使D2認罪。
—————————
⏺辯方回應:
警員沒有清楚讓D2知道(即使在會面錄影前)控罪已經不是遊盪罪「咁簡單!」。
亦反駁控方指時間疑點,稱兩名警員證人指出的時間明顯不脗合,並不能顯示有沒有警員曾哄騙D2認罪!
當時警方已經掌握有類似網上對話、其他同案證據等,足以能夠控告D2比遊盪更重的罪行,卻沒有在會面錄影時重申宣讀除「遊盪」外的有關罪名!
辯方表示如法庭信納D2庭上作供,已清楚說明D2有被誘使認罪。
即使法庭並不信納D2庭上作供,亦有:書面、值日官、白板、錄影會面記錄等多次重複出現「遊盪罪」的客觀處境已反映有構成誘導!
辯方亦相信一般警方處理嫌疑人的時候會先以較較輕嘅罪名控告疑人,但當本案件發展至會面錄影時都沒有更清楚指出其他控罪。此做法令人懷疑誘使認罪!
雙方完成爭議,最初以遊盪罪拘捕D2,最後以更重罪名控告,是否有構成哄騙,是否信納重要證人PW4及PW7證供。下午將會裁定案中案是否成立。
📌法官宣布押後至下午14:30
—————————
11:13 上午完畢,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
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被告10月26日於 #陳廣池法官 席前承認四項控罪,法庭替其索取背景報告作考慮判刑。
📌進一步陳詞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報名,向法庭表示有2點背景需更正,除此之外同意報告內容。被告自幼溝通及人際能力有限,唯有透過網上表達感受及意見,因而觸犯本案,控罪(1)主要是因轉載他人發文,陳官即打斷指控罪同意案情撮要沒有提及是轉載,自己發佈同轉載刑責不相同,代表律師當時察覺到應提出,此階段才指出並不理想,休庭讓雙方商討。同時陳官指被告文筆不差,控罪(1)發佈4版字完全沒有白字比不少中學生還好,溝通能力差應該只是面對面。[控罪指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發表陳述。]
休庭後控方指:
🔹控罪(1)同意是被告轉載並提供文件予法庭作紀錄,陳官又問為何當初不寫,控方指因控罪字眼是用發佈所以便跟從。
🔹控罪(2)至(4)是被告在討論區回應及發佈,不是轉載。但陳官又指內容有多組四字口號(香港獨立…)相信是抄其他人不是被告創作。
被告代表總結控罪(2)至(4)被告自2019年8月至12月雖然在3個平台共發表39次煽動訊息,但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是同一時段作出。本案煽動罪沒有判刑指引,被告不是政治人物,也非KOL,只是網上發文擦存在感。陳官反指網上發發文,志同道合人士回應易造成孤狼效果,舉例七一Sogo刺警、七一維園刺頸及跑馬地襲擊陳子謙律師案等。辯方提出煽動包圍新屋案潘榕偉案上訴後改判13個月。
代表希望法庭也考慮被告較早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及精神狀況。
陳官聽罷指由於需時整理判刑書,判刑將延至下午4:0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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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被告10月26日於 #陳廣池法官 席前承認四項控罪,法庭替其索取背景報告作考慮判刑。
📌進一步陳詞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報名,向法庭表示有2點背景需更正,除此之外同意報告內容。被告自幼溝通及人際能力有限,唯有透過網上表達感受及意見,因而觸犯本案,控罪(1)主要是因轉載他人發文,陳官即打斷指控罪同意案情撮要沒有提及是轉載,自己發佈同轉載刑責不相同,代表律師當時察覺到應提出,此階段才指出並不理想,休庭讓雙方商討。同時陳官指被告文筆不差,控罪(1)發佈4版字完全沒有白字比不少中學生還好,溝通能力差應該只是面對面。[控罪指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發表陳述。]
休庭後控方指:
🔹控罪(1)同意是被告轉載並提供文件予法庭作紀錄,陳官又問為何當初不寫,控方指因控罪字眼是用發佈所以便跟從。
🔹控罪(2)至(4)是被告在討論區回應及發佈,不是轉載。但陳官又指內容有多組四字口號(香港獨立…)相信是抄其他人不是被告創作。
被告代表總結控罪(2)至(4)被告自2019年8月至12月雖然在3個平台共發表39次煽動訊息,但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是同一時段作出。本案煽動罪沒有判刑指引,被告不是政治人物,也非KOL,只是網上發文擦存在感。陳官反指網上發發文,志同道合人士回應易造成孤狼效果,舉例七一Sogo刺警、七一維園刺頸及跑馬地襲擊陳子謙律師案等。辯方提出煽動包圍新屋案潘榕偉案上訴後改判13個月。
代表希望法庭也考慮被告較早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及精神狀況。
陳官聽罷指由於需時整理判刑書,判刑將延至下午4:0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楊(29)
修訂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今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由於嚴官仍要處理一宗審訊,案件由第一庭轉往第四庭處理。
控方指今日不需答辯,但申請修訂控罪,轉介區域法院文件亦已經交辯方,辯方確認收到文件,不反對轉介及修訂控罪,案件押後至12月1日 1430於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上午部份內容:
PW26 特別戰述小隊警員作供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25 OS38
P126
P127 OS38
PW27作供完畢
PW27 警長
現駐守 新界南機動部隊F3隊
2019年8月31日當日駐守機場特警兼任特別戰述小隊,職級為高級警員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30 OS38
P131 OS38
P132 OS38
P133 OS38
PW27作供完畢
12:33上午完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於續審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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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上午部份內容:
PW26 特別戰述小隊警員作供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25 OS38
P126
P127 OS38
PW27作供完畢
PW27 警長
現駐守 新界南機動部隊F3隊
2019年8月31日當日駐守機場特警兼任特別戰述小隊,職級為高級警員
播放 社會紀錄頻道
P130 OS38
P131 OS38
P132 OS38
P133 OS38
PW27作供完畢
12:33上午完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於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2/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昨天A1 及A4 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昨天即時還柙🛑。
2:31開庭
將播當日 片段
西鐵兆康站閉路電視P31
輕鐵站閉路電視P30
社交媒體P32
市民提供片段P33
合共54分鐘
沒有爭議其中片段有辨認到A5。
由於法官甚為關注控方在截圖刪上的文字描述有關事發不同鏡頭的人數出現,應僻免用這些「用三人以上」「大量」等字眼,因為播數段影片,雙方要數算黑衣人人數。
處理好4段片段的人數形容。
另雙方同意人影高峯期為280人
4:3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9:30續審
#李慶年法官
#審訊[2/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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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昨天A1 及A4 承認控罪(1)
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昨天即時還柙🛑。
2:31開庭
將播當日 片段
西鐵兆康站閉路電視P31
輕鐵站閉路電視P30
社交媒體P32
市民提供片段P33
合共54分鐘
沒有爭議其中片段有辨認到A5。
由於法官甚為關注控方在截圖刪上的文字描述有關事發不同鏡頭的人數出現,應僻免用這些「用三人以上」「大量」等字眼,因為播數段影片,雙方要數算黑衣人人數。
處理好4段片段的人數形容。
另雙方同意人影高峯期為280人
4:3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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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法官指判案書內控方案情內一些內容如有敏感、侮辱會刪去,減免以免不洽當內容、口號再現。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簡短原因:
現年23歲,修讀藝術文憑課程,確認患自閉譜系症。求情指精神狀態一般阻嚇刑罰比重較少。獨自行動沒有串謀其他人,也沒證據有人因而作出任何行動憎恨政府。
被告曾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阻礙檢控。自己求情信表深切後悔,自己我反省,不再固執兩極化。師長信件指為人善良、單純,充滿求知欲學生,犯案只因一時衝動。
控罪(1)在telegram 轉載貼文,患自閉並不能推說不理解後果,犯案視國安法無物,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10個月。
控罪(2)至(4)持續發佈多次訊息,犯案非一時衝動,各罪性質大同小異,背景在示威頻生,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
控罪(1)手法同其他三項不同,因而控罪(2)至(4)其中4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期14個月。然而考慮到背景及精神狀況法庭酌情再扣減2個月。總結被告最終刑期為12個月監禁。
【由於已經還押十個月,根據行為良好假期扣減被告需多服刑一個月】
被告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旁聽席,並多次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
#陳廣池法官
#判刑 🔥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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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法官指判案書內控方案情內一些內容如有敏感、侮辱會刪去,減免以免不洽當內容、口號再現。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簡短原因:
現年23歲,修讀藝術文憑課程,確認患自閉譜系症。求情指精神狀態一般阻嚇刑罰比重較少。獨自行動沒有串謀其他人,也沒證據有人因而作出任何行動憎恨政府。
被告曾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阻礙檢控。自己求情信表深切後悔,自己我反省,不再固執兩極化。師長信件指為人善良、單純,充滿求知欲學生,犯案只因一時衝動。
控罪(1)在telegram 轉載貼文,患自閉並不能推說不理解後果,犯案視國安法無物,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10個月。
控罪(2)至(4)持續發佈多次訊息,犯案非一時衝動,各罪性質大同小異,背景在示威頻生,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
控罪(1)手法同其他三項不同,因而控罪(2)至(4)其中4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期14個月。然而考慮到背景及精神狀況法庭酌情再扣減2個月。總結被告最終刑期為12個月監禁。
【由於已經還押十個月,根據行為良好假期扣減被告需多服刑一個月】
被告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旁聽席,並多次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0/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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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官就辯方提出有關D2特別事項裁決,仍舊信納所有控方提出的證供,不會因特別事項而作任何改變!
⏺控罪適當性
法官向主控指出,控告D2, D3, D4, D6 ,D7協助理大被困的人離開,這一點主控已經清楚表達;但D3只是由渠口爬出來,沒有證據顯示佢爬落去,似乎沒有表面證供?法官著主控思考再回應(俾時間佢諗吓再回覆,所以休庭)。
[14:41休庭]
[15:07開庭]
主控稱在與律政處聯絡後,被指示繼續以同樣控罪指控,因為D3被拉出渠口之後,就成為整個逃脫計劃的共犯,所以都用同一條控罪控告。
法官提出質疑及回應後,主控又申請休庭向律政處再請示,法官批准休庭半小時。
[13:17休庭]
[13:42再開庭]
主控表示得到律政處指示,此情況出現恐影響日後案件,需要長時間全盤檢視,申請星期五下午繼續。
若星期五之前主控有任何新消息,需即時轉達法庭及辯方所有代表。
[15:50休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時區域法院35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0/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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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官就辯方提出有關D2特別事項裁決,仍舊信納所有控方提出的證供,不會因特別事項而作任何改變!
⏺控罪適當性
法官向主控指出,控告D2, D3, D4, D6 ,D7協助理大被困的人離開,這一點主控已經清楚表達;但D3只是由渠口爬出來,沒有證據顯示佢爬落去,似乎沒有表面證供?法官著主控思考再回應(俾時間佢諗吓再回覆,所以休庭)。
[14:41休庭]
[15:07開庭]
主控稱在與律政處聯絡後,被指示繼續以同樣控罪指控,因為D3被拉出渠口之後,就成為整個逃脫計劃的共犯,所以都用同一條控罪控告。
法官提出質疑及回應後,主控又申請休庭向律政處再請示,法官批准休庭半小時。
[13:17休庭]
[13:42再開庭]
主控表示得到律政處指示,此情況出現恐影響日後案件,需要長時間全盤檢視,申請星期五下午繼續。
若星期五之前主控有任何新消息,需即時轉達法庭及辯方所有代表。
[15:50休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時區域法院35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