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易(58)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分別被控被控於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一個Facebook 專頁上轉載一個名為「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 的 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 2021年10月29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指之前4宗同類案件認罪後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4至18個月,辯方求情指沒有定罪紀錄,有悔意第一時間認罪,沒有附加評語只作轉載,不會重犯,希望考慮緩刑處理。
📌判刑
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一個月判2個月監禁,考慮背景等求情因素以18個月緩刑處理。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易(58)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分別被控被控於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一個Facebook 專頁上轉載一個名為「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 的 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 2021年10月29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指之前4宗同類案件認罪後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4至18個月,辯方求情指沒有定罪紀錄,有悔意第一時間認罪,沒有附加評語只作轉載,不會重犯,希望考慮緩刑處理。
📌判刑
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一個月判2個月監禁,考慮背景等求情因素以18個月緩刑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胡(44)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張崑陽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辯方代表指被告確診,要求押後答辯及以原有條件保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胡(44)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張崑陽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辯方代表指被告確診,要求押後答辯及以原有條件保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黃(4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沒有讀出內容]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辯方表示昨天才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查閲文件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黃(4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沒有讀出內容]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辯方表示昨天才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查閲文件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11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郝(29)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Kaku Danilo 」為名稱的 Facebook 頁面上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郝(29)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調查顯示,該貼文原文為丘文俊較早時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表示由於時間倉促需時聘請私人律師要求押後答辯以便索取法律意見,同時希望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感謝報料💛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新案件 🔥
#答辯
郝(29)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Kaku Danilo 」為名稱的 Facebook 頁面上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郝(29)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展示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調查顯示,該貼文原文為丘文俊較早時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表示由於時間倉促需時聘請私人律師要求押後答辯以便索取法律意見,同時希望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庭上沒有讀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9/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10:40開庭]
⏺行車紀錄儀片段
繼續播放尾段約15分鐘片段
[11:05休庭]
11:20再開庭
⏺處理特別事項:
6項臨時證物
D2就特別事項接受辯方律師盤問
D2目前30歲,案發27歲,當時任職裝修承包。從未被警方拘捕,不認識警方拘捕程序。
⏺辯方律師主問D2
⏺主控盤問D2
(內容詳情將後補)
[下午進度]
14:30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D2
⏺辯方完成覆問
(內容詳情將後補)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將向法庭(14/11,下午4:00)呈交書面有關於特別事項嘅陳詞。法官提醒律師可能下星期三或星期四都要繼續,案件將於15/11/2022星期二上午9:30續審
[15:21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9/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10:40開庭]
⏺行車紀錄儀片段
繼續播放尾段約15分鐘片段
[11:05休庭]
11:20再開庭
⏺處理特別事項:
6項臨時證物
D2就特別事項接受辯方律師盤問
D2目前30歲,案發27歲,當時任職裝修承包。從未被警方拘捕,不認識警方拘捕程序。
⏺辯方律師主問D2
⏺主控盤問D2
(內容詳情將後補)
[下午進度]
14:30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D2
⏺辯方完成覆問
(內容詳情將後補)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將向法庭(14/11,下午4:00)呈交書面有關於特別事項嘅陳詞。法官提醒律師可能下星期三或星期四都要繼續,案件將於15/11/2022星期二上午9:30續審
[15:21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朱, 陳 (23-38)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朱(3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D4: 不認罪
D5: 認罪
崔官批准D4代表律師申請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要於14/1/2023或之前遞交書面問卷,並於9/1/2023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崔官為D5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案件將於25/11/2022 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朱, 陳 (23-38)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朱(3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D4: 不認罪
D5: 認罪
崔官批准D4代表律師申請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要於14/1/2023或之前遞交書面問卷,並於9/1/2023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崔官為D5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案件將於25/11/2022 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1 開庭
下午部份內容:
https://telegra.ph/1112022-%E4%B8%8B%E5%8D%88%E5%85%A7%E5%AE%B9-11-12
4:0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09:30於區域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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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1 開庭
下午部份內容:
https://telegra.ph/1112022-%E4%B8%8B%E5%8D%88%E5%85%A7%E5%AE%B9-11-12
4:0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09:30於區域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0943] 開庭
⏺傳召証人 A33
- 不在證人列表內
保密令 : 任何人不可報導證人身份,描述和相關資料。家屬和公眾人士坐在延伸庭觀看直播。
🔷️主問
🔶️D11代表盤問
🔶️D12代表盤問
- 播放片段
- 負責拘捕和掃蕩行動,會帶備大型胡椒噴霧。
在執勤時沒有向任何人使用過。
🔶️D14代表盤問
- 頭上有顏色小燈以分辨小隊,部門有很多人,他們小隊只是其中一部分。
MF5 48圖片
- 有機會長官會配戴特別燈號。
🔶️D15代表盤問
🎥播放片段
- 證人熟悉A1和A2出口,左邊A1出口兩邊有兩條通道(濶巷和窄巷)。從片段中看到有一名警員使用胡椒噴劑,證人聲稱確定。
小休,[1158] 續審
🔶️D15代表盤問(續)
手持裝備只有大和小胡椒噴劑。片段中看不到是什麼人發出,不確定是胡椒噴劑。
🔷️主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28 高級消防隊長 温建良(音)
- 案發時和現在駐守旺角消防局
🔷️主問
- 指揮中心接報因油麻地港鐵站有大量傷者事故,需要旺角升降台 ; 附近有堵路以致消防車不能抵達現場,因此帶同急救工具前往A1出口救援。當時油麻地升降台正在處理其他緊急事故,不能執勤。於0000時見到馬頭涌高級消防隊長黃旗,了解事件後,得到在場警員允許協助救援。現場見到被捕人士踎在地下,面向建築物,雙手被手扣或索帶綁住,消防員逐一為在場人士進行檢查,移動傷者卻需要得到在場警務人員允許。傷者有26男7女,經初步治理後被分流,再用救車送去醫院。
🔶️D5代表盤問
證人沒看到在安利大廈,寶寧大廈與彌敦道交介
有人瞓在地上而沒有綁上索帶。不排除檢查時會脱去傷者上衣。證人不知道有一名傷者被消防員用步行方式送去廣華醫院治理。
🔶️D6,D9代表盤問
證人回答「大量傷者事故」是術語,4名傷者以上,被稱為「大量傷者」。
🔶️D13代表盤問
盤問證人離開現場的時間。證人沒有印象,沒有聽過傷者曾要求給與錫紙保暖。
🔷️主覆問
確認有傷者上衣被脱去,不確定個人財物怎樣處理。
- 證人作供完畢 -
[1235] 午休
[1415]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0943] 開庭
⏺傳召証人 A33
- 不在證人列表內
保密令 : 任何人不可報導證人身份,描述和相關資料。家屬和公眾人士坐在延伸庭觀看直播。
🔷️主問
🔶️D11代表盤問
🔶️D12代表盤問
- 播放片段
- 負責拘捕和掃蕩行動,會帶備大型胡椒噴霧。
在執勤時沒有向任何人使用過。
🔶️D14代表盤問
- 頭上有顏色小燈以分辨小隊,部門有很多人,他們小隊只是其中一部分。
MF5 48圖片
- 有機會長官會配戴特別燈號。
🔶️D15代表盤問
🎥播放片段
- 證人熟悉A1和A2出口,左邊A1出口兩邊有兩條通道(濶巷和窄巷)。從片段中看到有一名警員使用胡椒噴劑,證人聲稱確定。
小休,[1158] 續審
🔶️D15代表盤問(續)
手持裝備只有大和小胡椒噴劑。片段中看不到是什麼人發出,不確定是胡椒噴劑。
🔷️主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28 高級消防隊長 温建良(音)
- 案發時和現在駐守旺角消防局
🔷️主問
- 指揮中心接報因油麻地港鐵站有大量傷者事故,需要旺角升降台 ; 附近有堵路以致消防車不能抵達現場,因此帶同急救工具前往A1出口救援。當時油麻地升降台正在處理其他緊急事故,不能執勤。於0000時見到馬頭涌高級消防隊長黃旗,了解事件後,得到在場警員允許協助救援。現場見到被捕人士踎在地下,面向建築物,雙手被手扣或索帶綁住,消防員逐一為在場人士進行檢查,移動傷者卻需要得到在場警務人員允許。傷者有26男7女,經初步治理後被分流,再用救車送去醫院。
🔶️D5代表盤問
證人沒看到在安利大廈,寶寧大廈與彌敦道交介
有人瞓在地上而沒有綁上索帶。不排除檢查時會脱去傷者上衣。證人不知道有一名傷者被消防員用步行方式送去廣華醫院治理。
🔶️D6,D9代表盤問
證人回答「大量傷者事故」是術語,4名傷者以上,被稱為「大量傷者」。
🔶️D13代表盤問
盤問證人離開現場的時間。證人沒有印象,沒有聽過傷者曾要求給與錫紙保暖。
🔷️主覆問
確認有傷者上衣被脱去,不確定個人財物怎樣處理。
- 證人作供完畢 -
[1235] 午休
[1415]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1424] 開庭
⏺傳召警長 34974 胡樹興
-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調查科
🔷️主問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推進。
2335時訓示設立臨時拘留區,負責登記和看守被捕人士。在臨時拘留區同事在入口做記錄和經過 ; 另有同事做拍攝記錄,記錄被捕人士身份証,名字和押解警員資料。被押解者財物跟身。被告會在手掌寫上編號作識別。
當日共有92名人士曾經進入臨時拘留區,當中88名人士用警車押解去警署,另外4名人士送去醫療區處理,被拘捕的第2批共99人亦被押解到警署。D1屬於第一批被捕人士 ; D13屬於第二批被捕人士。
🔶️D1代表盤問
在臨時拘留區不會向被捕人士搜身。
🔶️D7代表盤問
確認有搜身和登記。
🔶️D15代表盤問
做記錄的是警員7443。
押解的是3273警長。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PW30 19521
- 現駐守秀茂坪警署
🔷️主問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推進及拘捕。
警署警長指示在醫療區處理被告D5。證人稱當時被告穿長袖黑色外套、黑色手袖、粉白色鞋和藍色背包。被告當時頭部受傷需要治理,接受初步治療後,身上被搜出身份証和搜查是否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搜出物包括 : 急救物品、紅色外套和口罩等。期後被急救員用擔架抬離現場步行去廣華醫院治理。0159時治理完畢被送去外科病房,換出來的衣服交押解警員保管,期間有和D5點算財物,後把所有財物放在醫院提供的白色膠袋内。
🔶️D5代表盤問
第一眼見到被告是穿黑色衫,黑色褲,粉白色波鞋和黑色手袖。證人稱黑色下身衣物是緊身褲,不同意當時穿黑色牛仔褲,不同意是短黑色手袖,亦不同意只戴了一隻手袖。庭上檢視證物 : 包括黑色手袖和黑色長褲,證實手袖只有一隻薄似被剪開了的布,不同意是黑色牛仔褲,當時看到的是緊身褲,是牛仔褲款式,有被剪爛過的痕跡。檢查衣物時沒發現有打火機。
證人不同意 證人供詞記錄和警方的證物有些地方不同,不同意背包裡有條黑短牛仔褲,不肯定紗布的數量,記不起書面證供說有2支生理鹽水,當時數的卻是一支,同意根本冇棉花,當時數口罩數量是一個,而事實是兩個。否認在協助另一名被捕人士時把證物溝亂。
急救員沒有除過被告D5的任何衣物,D5曾告訴急救員被人踩過。在急症室看病時其實是身穿深藍色短袖T恤,紅色衛衣,當時醫生剪開手袖和牛仔褲檢查。
🔷️主覆問
檢視證物 : 確認長褲是當初看到被告穿的一樣。但辯方質疑證物是否與另一名被告歐玉亭調亂。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31 WTC22889 鍾正雯(音)
- 現駐守將軍澳刑事調查隊
🔷️主問
當日被派去廣華醫院看守被告D5。當時被告的個人物品是用膠袋盛載著。1617時D5母親到來,母親帶了衣物供被告替換,期後證物警員到來檢取證物,將整袋證物交與警員15777。證物完成交收後D5和母親簽署確認。
🔶️D5代表盤問
1420時接替女警看守D5
,記事册卻寫錯被告名字。自己沒有打開點算證物,但上手女警15777在她面前有點算過。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32 PC15777 陳浩俊(音)
- 現駐守新界荃灣區防止罪案科
🔷️主問
當日接到訓示到廣華醫院處理被告D5證物。
被告因為年輕,需要監護人下班後到來陪同做證物檢取,被告確認物品是屬於她後,警員在警察記事册寫下所有物品, 被告和母親簽署核實。證人告誡物品與案件有關,用以做呈堂證物。在醫院檢取證物時,被告沒有表示有屬於她的物品在裡面。警員完成後在1750時把證物帶到去九龍東刑事總部。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寫證物列表是抄 24889的記錄,抄之前已經展示給D5和林母看。期後整袋證物交給14902後,再沒有看過證物。
後來更正是因為在2019年12月16日的第一份口供發現寫錯,睇返記事册後在2021年4月22日作出更正,更正事項是原本記錄的黑色T恤,更改為黑色有帽外套。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他謊話連篇。
🔷️主覆問
證人抄襲是因為當時病房好多人,有病人、 護士、醫生和警員等,為了快㨗記錄所以抄襲。期後作出更正。
- 證人作供完畢 -
[1709]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4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1424] 開庭
⏺傳召警長 34974 胡樹興
-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調查科
🔷️主問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推進。
2335時訓示設立臨時拘留區,負責登記和看守被捕人士。在臨時拘留區同事在入口做記錄和經過 ; 另有同事做拍攝記錄,記錄被捕人士身份証,名字和押解警員資料。被押解者財物跟身。被告會在手掌寫上編號作識別。
當日共有92名人士曾經進入臨時拘留區,當中88名人士用警車押解去警署,另外4名人士送去醫療區處理,被拘捕的第2批共99人亦被押解到警署。D1屬於第一批被捕人士 ; D13屬於第二批被捕人士。
🔶️D1代表盤問
在臨時拘留區不會向被捕人士搜身。
🔶️D7代表盤問
確認有搜身和登記。
🔶️D15代表盤問
做記錄的是警員7443。
押解的是3273警長。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PW30 19521
- 現駐守秀茂坪警署
🔷️主問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推進及拘捕。
警署警長指示在醫療區處理被告D5。證人稱當時被告穿長袖黑色外套、黑色手袖、粉白色鞋和藍色背包。被告當時頭部受傷需要治理,接受初步治療後,身上被搜出身份証和搜查是否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搜出物包括 : 急救物品、紅色外套和口罩等。期後被急救員用擔架抬離現場步行去廣華醫院治理。0159時治理完畢被送去外科病房,換出來的衣服交押解警員保管,期間有和D5點算財物,後把所有財物放在醫院提供的白色膠袋内。
🔶️D5代表盤問
第一眼見到被告是穿黑色衫,黑色褲,粉白色波鞋和黑色手袖。證人稱黑色下身衣物是緊身褲,不同意當時穿黑色牛仔褲,不同意是短黑色手袖,亦不同意只戴了一隻手袖。庭上檢視證物 : 包括黑色手袖和黑色長褲,證實手袖只有一隻薄似被剪開了的布,不同意是黑色牛仔褲,當時看到的是緊身褲,是牛仔褲款式,有被剪爛過的痕跡。檢查衣物時沒發現有打火機。
證人不同意 證人供詞記錄和警方的證物有些地方不同,不同意背包裡有條黑短牛仔褲,不肯定紗布的數量,記不起書面證供說有2支生理鹽水,當時數的卻是一支,同意根本冇棉花,當時數口罩數量是一個,而事實是兩個。否認在協助另一名被捕人士時把證物溝亂。
急救員沒有除過被告D5的任何衣物,D5曾告訴急救員被人踩過。在急症室看病時其實是身穿深藍色短袖T恤,紅色衛衣,當時醫生剪開手袖和牛仔褲檢查。
🔷️主覆問
檢視證物 : 確認長褲是當初看到被告穿的一樣。但辯方質疑證物是否與另一名被告歐玉亭調亂。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31 WTC22889 鍾正雯(音)
- 現駐守將軍澳刑事調查隊
🔷️主問
當日被派去廣華醫院看守被告D5。當時被告的個人物品是用膠袋盛載著。1617時D5母親到來,母親帶了衣物供被告替換,期後證物警員到來檢取證物,將整袋證物交與警員15777。證物完成交收後D5和母親簽署確認。
🔶️D5代表盤問
1420時接替女警看守D5
,記事册卻寫錯被告名字。自己沒有打開點算證物,但上手女警15777在她面前有點算過。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32 PC15777 陳浩俊(音)
- 現駐守新界荃灣區防止罪案科
🔷️主問
當日接到訓示到廣華醫院處理被告D5證物。
被告因為年輕,需要監護人下班後到來陪同做證物檢取,被告確認物品是屬於她後,警員在警察記事册寫下所有物品, 被告和母親簽署核實。證人告誡物品與案件有關,用以做呈堂證物。在醫院檢取證物時,被告沒有表示有屬於她的物品在裡面。警員完成後在1750時把證物帶到去九龍東刑事總部。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寫證物列表是抄 24889的記錄,抄之前已經展示給D5和林母看。期後整袋證物交給14902後,再沒有看過證物。
後來更正是因為在2019年12月16日的第一份口供發現寫錯,睇返記事册後在2021年4月22日作出更正,更正事項是原本記錄的黑色T恤,更改為黑色有帽外套。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他謊話連篇。
🔷️主覆問
證人抄襲是因為當時病房好多人,有病人、 護士、醫生和警員等,為了快㨗記錄所以抄襲。期後作出更正。
- 證人作供完畢 -
[1709]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4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2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1]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梁(20) #續審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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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1]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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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梁(20) #續審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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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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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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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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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審訊 [19/35]
D8:梁(20)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是日聆訊為D8作結案陳詞。其餘七位不認罪的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
🛑D2:戴 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9
—————————
🔸D8法律代表陳詞
游官確認收到辯方書面陳詞。
D8代表指出控方控情與D8有關的段落只有四段,今天只有一點補充陳詞:
針對控方提及「D8如何去到現場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仍留在現場」,D8代表指出CCTV片段清楚顯示D8當時去完廁所後,走同一路線與女朋友會合,只是不幸地遇到一群正在逃跑的人,而D8全程都只是單獨一人。
🔹控方沒有補充
D8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09:47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如有需要屆時再定求情及判刑日子。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審訊 [19/35]
D8:梁(20)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是日聆訊為D8作結案陳詞。其餘七位不認罪的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
🛑D2:戴 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9
—————————
🔸D8法律代表陳詞
游官確認收到辯方書面陳詞。
D8代表指出控方控情與D8有關的段落只有四段,今天只有一點補充陳詞:
針對控方提及「D8如何去到現場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仍留在現場」,D8代表指出CCTV片段清楚顯示D8當時去完廁所後,走同一路線與女朋友會合,只是不幸地遇到一群正在逃跑的人,而D8全程都只是單獨一人。
🔹控方沒有補充
D8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09:47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如有需要屆時再定求情及判刑日子。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0]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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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審核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18) #宣讀判詞 (#1013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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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3/8]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雷,黃,*,陳(15-33) #審訊 [1/12] (#1007屯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7/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2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洪,陳,劉(15-35)🛑除A2*外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不設旁聽)
👥賴,陳(18-19)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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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紀,張(18) #提堂 (#20200508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2/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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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陳(23) 🔥#判刑 (#1225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龐(29) #裁決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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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0]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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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審核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18) #宣讀判詞 (#1013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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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3/8]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雷,黃,*,陳(15-33) #審訊 [1/12] (#1007屯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7/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2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洪,陳,劉(15-35)🛑除A2*外已還押逾2個月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不設旁聽)
👥賴,陳(18-19)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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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紀,張(18) #提堂 (#20200508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2/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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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陳(23) 🔥#判刑 (#1225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龐(29) #裁決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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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1/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D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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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elegra.ph/141122-%E4%B8%8A%E5%8D%88-11-14
9:48 開庭
上午內容:
速報 :A1 A4 認罪
A2 A3 A5 不認罪
A1 A4 需要即時還柙
11:04 小休
12:58今日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日下午2:30續審
#李慶年法官
#審訊[1/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D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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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elegra.ph/141122-%E4%B8%8A%E5%8D%88-11-14
9:48 開庭
上午內容:
速報 :A1 A4 認罪
A2 A3 A5 不認罪
A1 A4 需要即時還柙
11:04 小休
12:58今日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日下午2:3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
案件將會轉介到區域法院, 並於12/1/2022 15:00進行答辯。 辯方申請法援, 並保留提供不在場證明及其他證據權利。
控方反對保釋, 辯方沒有提出保釋。
按:喬精神不錯, 不時向手足點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
案件將會轉介到區域法院, 並於12/1/2022 15:00進行答辯。 辯方申請法援, 並保留提供不在場證明及其他證據權利。
控方反對保釋, 辯方沒有提出保釋。
按:喬精神不錯, 不時向手足點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王證瑜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2/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1015 開庭
🔺由於劉官剛剛中咗武肺,今日由王證瑜裁判官暫代,原先法庭已安排之日子包括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商討後決定押後至11月30日 劉官席前再提訊,確認延期後審期、結案陳詞及裁訣安排。
法庭同意暫時預留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至 2月24日 及3月1日共五天(2月21日除外),待11月30日劉官再訉正式確認。
1030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 1430再訊,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0811太古 #續審 [22/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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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開庭
🔺由於劉官剛剛中咗武肺,今日由王證瑜裁判官暫代,原先法庭已安排之日子包括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商討後決定押後至11月30日 劉官席前再提訊,確認延期後審期、結案陳詞及裁訣安排。
法庭同意暫時預留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至 2月24日 及3月1日共五天(2月21日除外),待11月30日劉官再訉正式確認。
1030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 1430再訊,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