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
主任裁判官向被告解釋其權利:區域法院沒有當值律師服務,被告需要自行聘請法律代表,亦有權申請法援。
[1205 完庭]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將於11月22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
主任裁判官向被告解釋其權利:區域法院沒有當值律師服務,被告需要自行聘請法律代表,亦有權申請法援。
[1205 完庭]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將於11月22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20220528銅鑼灣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 李 /吳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三人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兩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
三名被告首次上庭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申申請將三傳票案合併獲批。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待向 3 人披露文件及進行翻譯及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1日 1030再訊。
💛感謝報料💛
#何慧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20220528銅鑼灣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 李 /吳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三人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兩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
三名被告首次上庭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申申請將三傳票案合併獲批。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待向 3 人披露文件及進行翻譯及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1日 1030再訊。
💛感謝報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6 樓 8 庭
👩🏻⚖️劉綺雲裁判官
🕞15: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A1: 將會承認控罪(1)(5)(6),控罪(3)留法庭存檔
A2: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留法庭存檔
A3: 將會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4: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1 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批
A2 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3,4以原有條件保釋,各被告今天括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5月19日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耹取答辯及求情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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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將會承認控罪(1)(5)(6),控罪(3)留法庭存檔
A2: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留法庭存檔
A3: 將會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4: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1 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批
A2 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3,4以原有條件保釋,各被告今天括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5月19日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耹取答辯及求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辯方指出當日07:33在暢通道附近一帶已經有渠口打開,渠口附近有圍板,亦有數名有身穿反光衣的人。行車紀錄儀片段見一叔叔探頭觀看黃色圍板內的渠蓋,幾分鐘後又有人望。證人同意短短9分鐘內有不同人士望渠蓋。
證人書面供詞提及「於同日大約07:33時巡經紅磡暢通道,見一男(D6)一女(D7)在車上神情緊張,不時上落車及回頭望及工程欄方向,狀甚可疑。」
辯方指出D6並沒有神色緊張地望向渠蓋,證人不同意。D7的代表律師則指出D7在車上有戴口罩 ,並無所謂「在車上神色緊張」這一回事。
證人回應「我只能夠答你我印象中佢冇帶口罩」但承認D7極其量只是擰轉頭望渠口方向,不能說是望着渠口。在盤問下解釋所謂「不時上落車」,是指二人並非同時上落車,並不是指二人多次上落車。
------------
傳召PW10 警署女警長 黃鳳雲 作供
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 瘦身材灰衫男子 (D4)
-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D5)
- 淺色冷帽男子 (D6)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D7)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約08:10時,一名灰衫男子事後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與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擒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
14:30繼續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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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出當日07:33在暢通道附近一帶已經有渠口打開,渠口附近有圍板,亦有數名有身穿反光衣的人。行車紀錄儀片段見一叔叔探頭觀看黃色圍板內的渠蓋,幾分鐘後又有人望。證人同意短短9分鐘內有不同人士望渠蓋。
證人書面供詞提及「於同日大約07:33時巡經紅磡暢通道,見一男(D6)一女(D7)在車上神情緊張,不時上落車及回頭望及工程欄方向,狀甚可疑。」
辯方指出D6並沒有神色緊張地望向渠蓋,證人不同意。D7的代表律師則指出D7在車上有戴口罩 ,並無所謂「在車上神色緊張」這一回事。
證人回應「我只能夠答你我印象中佢冇帶口罩」但承認D7極其量只是擰轉頭望渠口方向,不能說是望着渠口。在盤問下解釋所謂「不時上落車」,是指二人並非同時上落車,並不是指二人多次上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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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 警署女警長 黃鳳雲 作供
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 瘦身材灰衫男子 (D4)
-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D5)
- 淺色冷帽男子 (D6)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D7)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約08:10時,一名灰衫男子事後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與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擒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
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案件管理聆訊 [1/3]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21開庭]
控方預期將傳召46至51位證人,呈堂約100段video clip,共43小時
官批評控方還未提交 prosecution opening,要求控方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要知道case against defendant及case against each specific defendant。控方建議審訊前14天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不獲官接受。官明確要求控方於一個月內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並於明天確定控方最遲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的期限。
何桂藍 (D8) 代表大律師希望官許可於1pm前處理何的案情,因為下午有dental appointment,官指會process in turn。
吳政亨 (D5) 表示仍在找legal representative,暫時會自辯。官詢問吳有否找legal representation,吳回覆指正在找。
就控方要求辯方填寫的case management questionnaire (CMQ),盧律師指CMQ的問題too hollow、vague、有hidden trap,以致辯方無法admit大部份items。盧敦促控方盡快提交draft of admitted facts。
控方指出大部份CMQ的items均獲辯方admitted,官反駁控方,並提醒控方somehow some defendants will not agree to all facts,並追問控方是否將會prove everything。多番追問下,控方沒答應,官直接指出控方需要prove everything,並提醒控方不要live in the fantastic world,不要期望眾多被告會共同admit大部份控方陳述的facts。
D10 A2代表張大狀指出CMQ是too vague、too broad、有hidden trap,若欠缺particulars,D10難以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張要求控方的early disclosure of admitted facts。官嘗試遊說D10 admit更多CMQ的items,並指D10 admit了item 62,沒理由不admit item 63至67。
[1125休庭]
[1208續審]
D11 A3指出D11 admit了CMQ內大部份的items,就沒有admit的items而言,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官詢問D11既然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是否也意味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dispute。D11回應指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並not seriously disputing。D11預期傳召2至3位辯方証人,需要3天審訊。
D14 A4指出自己not 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即是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並指需要控方提交more specific opening,因為現在的CMQ items too vague。D14舉例說D14只出席了一次coordination meeting,所以不能admit item 23。D14預期需2天審訊。
官再次提醒控方必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 to clarify what exactly the allegations are、the scope of conspiracy、what did the defendants do、what evidence does P have。官批評3名指定法官於5月已被委任,但到今天控方還未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反問控方這是否satisfactory。
劉偉聰 (D16) 表示整個案件會自辯。官指出知道D16本身是執業大律師。就CMQ而言,D16指自己採取cautious的做法,故not admit了部份items,並指出若控方能提供更多資料,能 "reopen the closed door"。
D17指暫時還未確定僱用哪位大律師,並會於1星期內確定。D17指自己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MQ內的items。
Peter Wong律師代表D24,指D24已盡力協助法庭處理本案,admit了能夠admit的CMQ內的items。D24預期傳召3位證人。
何桂藍 (D8) 要求控方提供specific clarification and particulars,例如what was the nature of force? what does "unlawful" mean? D8指之前已向裁判官請求控方提供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但當時裁判官回覆這要留待trial judge定奪。D8預期傳召Regina Yip作專家證人,唯官指出控方不再希望傳召Regina Yip,詢問D8是否繼續打算傳召此證人,D8指需要reconsider。
官再三提醒控方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以clarify overview、carrying out of conspiracy、specific acts of each defendant。
[1255休庭午膳]
[1439開庭]
D36指出CMQ中的items部份not right,有些是not applicable to D36,其餘的的盡量admit了。D36預期傳召不多於2位證人,需時較短。
律師Stephen Chan及Mr Leung代表D37及D41,指需要控方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articles。D37指29/5/2023至2023年7月有另一案件DCCC 1069 (有13位defendants),排期撞了此案,請官建議安排。
林卓廷 (D38) 代表律師Mr Sum指林沒曾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2天。代表律師指出D38另有2案件ESCC 2514/2019及DCCC 1106/2020,審訊期分別為20~24/3/2023及27/3至4/5/2023,皆撞了本案審訊日期。
林景楠 (D42) 指林沒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審訊3至4天。就CMQ而言,D42指自己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laim of statement。
D43代表律師Mr Tam庭上對提交的CMQ答覆作出修正。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3天。律師又指自己另有案件HCCC201/2021於17/1至17/2/2023審訊,撞了本案日期。
律師Stephen Kwan代表D46,指已admit大部份的facts,甚至比其他defendants admit的更多,是對法庭的合作。並指不會傳召證人。
官再三提醒控方明天開庭續審時要讓他知道what P's position is,並留是日剩餘時間予控方為明天需提交的資料作好預備。
[14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案件管理聆訊 [1/3]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21開庭]
控方預期將傳召46至51位證人,呈堂約100段video clip,共43小時
官批評控方還未提交 prosecution opening,要求控方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要知道case against defendant及case against each specific defendant。控方建議審訊前14天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不獲官接受。官明確要求控方於一個月內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並於明天確定控方最遲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的期限。
何桂藍 (D8) 代表大律師希望官許可於1pm前處理何的案情,因為下午有dental appointment,官指會process in turn。
吳政亨 (D5) 表示仍在找legal representative,暫時會自辯。官詢問吳有否找legal representation,吳回覆指正在找。
就控方要求辯方填寫的case management questionnaire (CMQ),盧律師指CMQ的問題too hollow、vague、有hidden trap,以致辯方無法admit大部份items。盧敦促控方盡快提交draft of admitted facts。
控方指出大部份CMQ的items均獲辯方admitted,官反駁控方,並提醒控方somehow some defendants will not agree to all facts,並追問控方是否將會prove everything。多番追問下,控方沒答應,官直接指出控方需要prove everything,並提醒控方不要live in the fantastic world,不要期望眾多被告會共同admit大部份控方陳述的facts。
D10 A2代表張大狀指出CMQ是too vague、too broad、有hidden trap,若欠缺particulars,D10難以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張要求控方的early disclosure of admitted facts。官嘗試遊說D10 admit更多CMQ的items,並指D10 admit了item 62,沒理由不admit item 63至67。
[1125休庭]
[1208續審]
D11 A3指出D11 admit了CMQ內大部份的items,就沒有admit的items而言,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官詢問D11既然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是否也意味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dispute。D11回應指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並not seriously disputing。D11預期傳召2至3位辯方証人,需要3天審訊。
D14 A4指出自己not 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即是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並指需要控方提交more specific opening,因為現在的CMQ items too vague。D14舉例說D14只出席了一次coordination meeting,所以不能admit item 23。D14預期需2天審訊。
官再次提醒控方必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 to clarify what exactly the allegations are、the scope of conspiracy、what did the defendants do、what evidence does P have。官批評3名指定法官於5月已被委任,但到今天控方還未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反問控方這是否satisfactory。
劉偉聰 (D16) 表示整個案件會自辯。官指出知道D16本身是執業大律師。就CMQ而言,D16指自己採取cautious的做法,故not admit了部份items,並指出若控方能提供更多資料,能 "reopen the closed door"。
D17指暫時還未確定僱用哪位大律師,並會於1星期內確定。D17指自己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MQ內的items。
Peter Wong律師代表D24,指D24已盡力協助法庭處理本案,admit了能夠admit的CMQ內的items。D24預期傳召3位證人。
何桂藍 (D8) 要求控方提供specific clarification and particulars,例如what was the nature of force? what does "unlawful" mean? D8指之前已向裁判官請求控方提供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但當時裁判官回覆這要留待trial judge定奪。D8預期傳召Regina Yip作專家證人,唯官指出控方不再希望傳召Regina Yip,詢問D8是否繼續打算傳召此證人,D8指需要reconsider。
官再三提醒控方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以clarify overview、carrying out of conspiracy、specific acts of each defendant。
[1255休庭午膳]
[1439開庭]
D36指出CMQ中的items部份not right,有些是not applicable to D36,其餘的的盡量admit了。D36預期傳召不多於2位證人,需時較短。
律師Stephen Chan及Mr Leung代表D37及D41,指需要控方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articles。D37指29/5/2023至2023年7月有另一案件DCCC 1069 (有13位defendants),排期撞了此案,請官建議安排。
林卓廷 (D38) 代表律師Mr Sum指林沒曾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2天。代表律師指出D38另有2案件ESCC 2514/2019及DCCC 1106/2020,審訊期分別為20~24/3/2023及27/3至4/5/2023,皆撞了本案審訊日期。
林景楠 (D42) 指林沒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審訊3至4天。就CMQ而言,D42指自己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laim of statement。
D43代表律師Mr Tam庭上對提交的CMQ答覆作出修正。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3天。律師又指自己另有案件HCCC201/2021於17/1至17/2/2023審訊,撞了本案日期。
律師Stephen Kwan代表D46,指已admit大部份的facts,甚至比其他defendants admit的更多,是對法庭的合作。並指不會傳召證人。
官再三提醒控方明天開庭續審時要讓他知道what P's position is,並留是日剩餘時間予控方為明天需提交的資料作好預備。
[14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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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段內容從缺)
傳證人警員55464黃鳳云
主問內容:
1120當日為新界南重案組,便衣當值。0535 時在愛民邨巡邏,有一階段知道隊員進行拘捕,事後先知人名。從已得知的六名被捕人士當中,獲得消息指紅磡紅荔道有人用水渠逃離理工大學,證人於是和同事乘座便裝車輛離開愛民邨往紅磡進行調查。
證人0630離開愛民邨,根據早前消息前往紅磡紅荔道尋找一小型冷凍貨車。0700在紅荔道半島豪庭尋獲該車。證人與兩位同事下車。證人0700前往前往宿舍與半島之間的天橋位觀察該冷凍貨車 ,彼此相距10米。期間貨車司機落過車兩分鐘,肥身材,黑色衫淺色三角骨褲。司機在車尾逗留2分鐘便上回車,並於0720時駛離。
證人通知上級此事並繼續停留該處。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瘦身材灰衫男子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淺色冷帽男子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證人指因她當時位置有人經過,於是前往另一個觀察點,即停車埸草叢位置。0740時觀察早前指的綠色風褸男仍在該處,其他人則看不到,當時距離30米。證人指望向右手邊,看到暢通道南有綠色屏風維修圍欄,而前面有早前所指的冷帽男和白衣女,證人指他們望向圍欄下面,然後返往行人路。綠色圍欄在一旅遊巴和24座小巴中間,圍板部份突出馬路位置。證人所在草叢和圍欄相距10米。證人指0740看到的一男一女,再望番輕型貨車個邊已看不見綠色風褸男子。
證人繼續留在停車場草叢,兩至3分鐘後看到早前的冷帽男子和白衣女子上了白色私家車,證人原本一開頭沒有留意此車輛。該車輛在一兩分鐘後離開了,證人指看不見車內有幾多人
約0810早前提及的灰衫男子事後有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並同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琴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證人指直至二人被拘捕要認衣著才再見到他們,證人在停車場草叢 0815再見灰衫男係圍欄位置,直至有同事指有人從圍欄位置爬出來,灰衫衝上馬路,往海運軒方向逃跑,證人和灰衫男子相距五至六米。
証人指她的同事作出追截,證人認得該灰衫男子是早前所觀察的四名人士其中一位,指稱附近應該無類似衣着人士。而灰衫男視線消失到再看到大概分零鐘。證人指警員追截灰衣男子並帶他到暢通道南,才再次見到他,並指他是陳啟賢 ,證人忘記由誰人作出拘捕和再看到他的時間。
證人指及後在暢通道南看到旅遊巴和小巴中間的渠口已經打開,兩架車依舊停泊。而證人再見番冷帽男和白衣女是在暢通道南,即他們被拘捕後,指稱D6D7。證人指他不知道由誰作出拘捕。證人指07:4x至8:00 輕型貨車繼續停泊,司機有落過車。
-播放D6D7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
-播放暢通道南警方拍攝片段
0834-0837
(按:見一黑衣被捕人士合上眼,雙手反綁在地,沒有動靜;另一綠色風褸男士(D5)雙手反綁在地上,雙眼睜開,沒有動靜,頗為僵硬)
下午審訊內容:(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盤問內容:
證人乘坐ve5473 在5:35到何文田,當中梁警司, 梁高級督察,招徑聰(音)警員和警員2691在離開何文田前上ve5473, 並繼續由ve5473到紅磡。證人指應該無其他7人車去何文田執勤。而早前何文田有拘捕六個人。證人離開何文田前於愛民樓地下聽取其他同事匯報。
辯方爭議
-行車紀錄儀無影到四人對話和上落車
-早前稱司機粉紅色衣着,今天主問說是紅色
-証人口供指稱司機和四名人士交談,現在卻只是說四名人士在交談。
-從行車紀錄儀當中有看到其他身穿灰色衫人士
-質疑證人明知道收到情報指該輕型貨車是接載理大的人,為什麼沒有拍攝下來
-質疑證人早前指D6D7有望一望圍板位置,但證人與他們相距10米如何得知向下望的動作,
覆問內容:
證人指他沒有去過行車紀錄儀拍到其他灰色衫人的位置。而在花槽觀察時附近沒有其他灰衫人士。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見唔到今日指稱4人對話的地方,行車紀錄儀在車行駛先見到。雖然沒有正式看到他們傾偈但是動作像在談天。觀察圍欄時有車和樹,但不影響觀察D4痞低企高和及後逃跑。
官 跟進的部份:
證人觀察到三男一女在貨車頭位置,但司機沒有落車,證人解釋估計他們在談天。而觀察時間大概10秒。
在此階段轉往停車場草叢是因為證人認為很多人經過,害怕被發現身份,與阻礙視線無關。兩個地點轉換大概1分鐘內。在停車場草叢時看到一男一女,但沒有看見他們行過去的過程。
證人指看到灰色衫和粉紅色衫前往圍欄位置,而粉紅色衫的人後尾沒有再看見,灰色衫衝走是因為警察在追捕。證人指綠色風褸人士沒有詳細看到他做什麼,只看見他與另外三人傾偈。
辯方跟進問題:
證人同意前往停車場草叢繼續觀察是因為附近有其他人。在30幾張辯方於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中截取有灰三人士的相片中有30幾張是從D8車cam截取的,有三張則是來自rm5807。
明早930續
暫定12.16 早上0930裁決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早段內容從缺)
傳證人警員55464黃鳳云
主問內容:
1120當日為新界南重案組,便衣當值。0535 時在愛民邨巡邏,有一階段知道隊員進行拘捕,事後先知人名。從已得知的六名被捕人士當中,獲得消息指紅磡紅荔道有人用水渠逃離理工大學,證人於是和同事乘座便裝車輛離開愛民邨往紅磡進行調查。
證人0630離開愛民邨,根據早前消息前往紅磡紅荔道尋找一小型冷凍貨車。0700在紅荔道半島豪庭尋獲該車。證人與兩位同事下車。證人0700前往前往宿舍與半島之間的天橋位觀察該冷凍貨車 ,彼此相距10米。期間貨車司機落過車兩分鐘,肥身材,黑色衫淺色三角骨褲。司機在車尾逗留2分鐘便上回車,並於0720時駛離。
證人通知上級此事並繼續停留該處。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瘦身材灰衫男子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淺色冷帽男子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證人指因她當時位置有人經過,於是前往另一個觀察點,即停車埸草叢位置。0740時觀察早前指的綠色風褸男仍在該處,其他人則看不到,當時距離30米。證人指望向右手邊,看到暢通道南有綠色屏風維修圍欄,而前面有早前所指的冷帽男和白衣女,證人指他們望向圍欄下面,然後返往行人路。綠色圍欄在一旅遊巴和24座小巴中間,圍板部份突出馬路位置。證人所在草叢和圍欄相距10米。證人指0740看到的一男一女,再望番輕型貨車個邊已看不見綠色風褸男子。
證人繼續留在停車場草叢,兩至3分鐘後看到早前的冷帽男子和白衣女子上了白色私家車,證人原本一開頭沒有留意此車輛。該車輛在一兩分鐘後離開了,證人指看不見車內有幾多人
約0810早前提及的灰衫男子事後有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並同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琴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證人指直至二人被拘捕要認衣著才再見到他們,證人在停車場草叢 0815再見灰衫男係圍欄位置,直至有同事指有人從圍欄位置爬出來,灰衫衝上馬路,往海運軒方向逃跑,證人和灰衫男子相距五至六米。
証人指她的同事作出追截,證人認得該灰衫男子是早前所觀察的四名人士其中一位,指稱附近應該無類似衣着人士。而灰衫男視線消失到再看到大概分零鐘。證人指警員追截灰衣男子並帶他到暢通道南,才再次見到他,並指他是陳啟賢 ,證人忘記由誰人作出拘捕和再看到他的時間。
證人指及後在暢通道南看到旅遊巴和小巴中間的渠口已經打開,兩架車依舊停泊。而證人再見番冷帽男和白衣女是在暢通道南,即他們被拘捕後,指稱D6D7。證人指他不知道由誰作出拘捕。證人指07:4x至8:00 輕型貨車繼續停泊,司機有落過車。
-播放D6D7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
-播放暢通道南警方拍攝片段
0834-0837
(按:見一黑衣被捕人士合上眼,雙手反綁在地,沒有動靜;另一綠色風褸男士(D5)雙手反綁在地上,雙眼睜開,沒有動靜,頗為僵硬)
下午審訊內容:(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盤問內容:
證人乘坐ve5473 在5:35到何文田,當中梁警司, 梁高級督察,招徑聰(音)警員和警員2691在離開何文田前上ve5473, 並繼續由ve5473到紅磡。證人指應該無其他7人車去何文田執勤。而早前何文田有拘捕六個人。證人離開何文田前於愛民樓地下聽取其他同事匯報。
辯方爭議
-行車紀錄儀無影到四人對話和上落車
-早前稱司機粉紅色衣着,今天主問說是紅色
-証人口供指稱司機和四名人士交談,現在卻只是說四名人士在交談。
-從行車紀錄儀當中有看到其他身穿灰色衫人士
-質疑證人明知道收到情報指該輕型貨車是接載理大的人,為什麼沒有拍攝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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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跟進的部份:
證人觀察到三男一女在貨車頭位置,但司機沒有落車,證人解釋估計他們在談天。而觀察時間大概10秒。
在此階段轉往停車場草叢是因為證人認為很多人經過,害怕被發現身份,與阻礙視線無關。兩個地點轉換大概1分鐘內。在停車場草叢時看到一男一女,但沒有看見他們行過去的過程。
證人指看到灰色衫和粉紅色衫前往圍欄位置,而粉紅色衫的人後尾沒有再看見,灰色衫衝走是因為警察在追捕。證人指綠色風褸人士沒有詳細看到他做什麼,只看見他與另外三人傾偈。
辯方跟進問題:
證人同意前往停車場草叢繼續觀察是因為附近有其他人。在30幾張辯方於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中截取有灰三人士的相片中有30幾張是從D8車cam截取的,有三張則是來自rm5807。
明早930續
暫定12.16 早上0930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8]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2/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4/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黎(18-25) #續審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7/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高等法院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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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8]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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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2/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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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4/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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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黎(18-25) #續審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7/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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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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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高等法院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9:42 開庭
屏風後證人”X”繼續作供
由於控方播片時要證人確認自己身份,法庭較早時已頒令,禁止任何人不得報到任何有關證人”X”的身份描述。當播放時,旁聽席的電視需停止播放。
A1沒有盤問
A2,完成盤問
A3未完成盤問
11:16 小休
A3完成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Y”作供
控方播片段 OS43
1:00 休庭
下午2:30繼續
繼續傳召證人”Y”作供
繼續播放片段
主問完畢
A1 A2沒有盤問
A3完成盤問及覆問
證人”Y”作供完畢
4:26今天完畢
押後至明早9:30續審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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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9:42 開庭
屏風後證人”X”繼續作供
由於控方播片時要證人確認自己身份,法庭較早時已頒令,禁止任何人不得報到任何有關證人”X”的身份描述。當播放時,旁聽席的電視需停止播放。
A1沒有盤問
A2,完成盤問
A3未完成盤問
11:16 小休
A3完成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Y”作供
控方播片段 OS43
1:00 休庭
下午2:30繼續
繼續傳召證人”Y”作供
繼續播放片段
主問完畢
A1 A2沒有盤問
A3完成盤問及覆問
證人”Y”作供完畢
4:26今天完畢
押後至明早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
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結案陳語
D2 影相功課離題,功課是要求對專業攝影師網上照片下載作評論,而非作現場攝影,晚上6時出閘至11時行程模糊其詞,交代不到去了那裏。其作供提及不知名急救人員將物品留下離以置信。盧健民案指暴動範圍具流動性,本案暴動核心範圍起碼去到碧街,不認同D2同核心範圍有80-100米距離,是身處暴動現場。
D13起初同意沒醫學基礎口罩阻隔空氣異物,盤問下才指記起用口罩預防哮喘是十年前留院醫生教,控方認為是狡辯,D13同意可以揸車行高速公路送女友回家卻步行去尖沙咀示威暴動方向令人難以置信。而辯方指被告黃姓女友(另案被告)被捕後財物清單物品沒有暴力示威相關,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
法官問主控關於控罪2索帶之立場,控方指是可以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作進一步破壞,目前並沒有案例,控方明白終審法院最近對索帶上訴判詞。
📌辯方結案陳詞
⏺D2
控方沒證據D2參與,主要以八通達,衣裝及有逃跑要求法庭作推論。庭上片段彌敦道沒封路,出現市民可以有合理原因,高級警司作供也指不肯定每位街上市民也是示威者。作供說23:15時示威者向南到黃格仔,是一排排,去到碧街人羣很疏落。A21警長一下車一分鐘內在碧街作拘捕,同暴動核心範圍有80至100米。D2作之字逃跑法庭可考慮案例逃跑不一定是犯罪表現,可以是驚慌,對警方沒警示,特別戰術小隊近距離開槍及下車快速跑的反應。庭上D2提供文件可見其對攝影狂熱,不計較分數到現場拍攝可以解釋為何到場及逗留多時而不按課程指引用環球攝影師相片。裝備防毒面具是D2買因知通常有催淚煙作保護,手套及眼罩是到場後有急救人員留下而覺得有用帶住。D2袋內5對未開手套及索帶是覺得第二時學校功課有用而貪心取去,管有索帶是有合理辯解,如果D2存心參與暴動絕不可能帶同貴重相機到場。至於D2柯士甸站2次出閘希望法庭可考慮當時社會氣氛不少人見到便衣或軍裝便感害怕迴避。
⏺D13
因控方陳詞回應被告黃姓女友物品,已經呈交書面陳詞有部份需更正,不爭議控方指證物D13(17)被告女友財物清單沒證據同暴力無關。被告因哮喘需戴口罩是常識,正如疫情政府叫人用口罩。P92手套也不是防火防切割款式,更沒有驗到味道或沾上任可一殷暴動現埸出現之物質。被告學歷只有中三程度從事體力勞動工作,所作解釋如到場出現原因,穿黑色衣服方便工作可以從其背景去理解。被告作供已經指案發時從導航知道連翔道不通才選擇步行送女朋友回尖沙咀家。總結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 1430同一法庭作裁決,2人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法庭同時定下同案其他認罪被告於2023年1月6日處理求情及在1月20日作判刑。D2及D13視乎裁決結果是否要出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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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結案陳語
D2 影相功課離題,功課是要求對專業攝影師網上照片下載作評論,而非作現場攝影,晚上6時出閘至11時行程模糊其詞,交代不到去了那裏。其作供提及不知名急救人員將物品留下離以置信。盧健民案指暴動範圍具流動性,本案暴動核心範圍起碼去到碧街,不認同D2同核心範圍有80-100米距離,是身處暴動現場。
D13起初同意沒醫學基礎口罩阻隔空氣異物,盤問下才指記起用口罩預防哮喘是十年前留院醫生教,控方認為是狡辯,D13同意可以揸車行高速公路送女友回家卻步行去尖沙咀示威暴動方向令人難以置信。而辯方指被告黃姓女友(另案被告)被捕後財物清單物品沒有暴力示威相關,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
法官問主控關於控罪2索帶之立場,控方指是可以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作進一步破壞,目前並沒有案例,控方明白終審法院最近對索帶上訴判詞。
📌辯方結案陳詞
⏺D2
控方沒證據D2參與,主要以八通達,衣裝及有逃跑要求法庭作推論。庭上片段彌敦道沒封路,出現市民可以有合理原因,高級警司作供也指不肯定每位街上市民也是示威者。作供說23:15時示威者向南到黃格仔,是一排排,去到碧街人羣很疏落。A21警長一下車一分鐘內在碧街作拘捕,同暴動核心範圍有80至100米。D2作之字逃跑法庭可考慮案例逃跑不一定是犯罪表現,可以是驚慌,對警方沒警示,特別戰術小隊近距離開槍及下車快速跑的反應。庭上D2提供文件可見其對攝影狂熱,不計較分數到現場拍攝可以解釋為何到場及逗留多時而不按課程指引用環球攝影師相片。裝備防毒面具是D2買因知通常有催淚煙作保護,手套及眼罩是到場後有急救人員留下而覺得有用帶住。D2袋內5對未開手套及索帶是覺得第二時學校功課有用而貪心取去,管有索帶是有合理辯解,如果D2存心參與暴動絕不可能帶同貴重相機到場。至於D2柯士甸站2次出閘希望法庭可考慮當時社會氣氛不少人見到便衣或軍裝便感害怕迴避。
⏺D13
因控方陳詞回應被告黃姓女友物品,已經呈交書面陳詞有部份需更正,不爭議控方指證物D13(17)被告女友財物清單沒證據同暴力無關。被告因哮喘需戴口罩是常識,正如疫情政府叫人用口罩。P92手套也不是防火防切割款式,更沒有驗到味道或沾上任可一殷暴動現埸出現之物質。被告學歷只有中三程度從事體力勞動工作,所作解釋如到場出現原因,穿黑色衣服方便工作可以從其背景去理解。被告作供已經指案發時從導航知道連翔道不通才選擇步行送女朋友回尖沙咀家。總結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 1430同一法庭作裁決,2人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法庭同時定下同案其他認罪被告於2023年1月6日處理求情及在1月20日作判刑。D2及D13視乎裁決結果是否要出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7/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9:30開庭]
⏺證物
主控陳列所有呈堂證物:包括綠色圍板、電筒、尼龍繩、防毒面具、雪糕筒等,並指出不能從法理鑑證科提供證物確認的事實
⏺讀出列表第24-25號證人呈堂口供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這兩位證人到庭作證,主控讀出24號證人魏彩欣(譯音)高級督察之口供,負責監察網絡上社交媒體,因此亦包括:理大踏浪者行動。
主控續讀出25號證人梁浩佳(政府)首席新聞主任(新聞編輯)口供,負責發放政府新聞,法庭及控辯均同意,不需讀出詳細口供內容
由於有一辯方大律師今早不能出席,主控安排了證人56906趙雅蕾10:30到法庭,法官指示10:02休庭至安排妥善再開庭。
[11:16再開庭]
⏺傳召PW11女警長56906 趙雅蕾
🔹控方主問
在07:45接到指令到暢通道南執行職務,08:00到達行車天橋旅遊巴停泊處,在行動小巴中觀察,同車有
馬督察及其他警員。當時位置在花槽旁邊,行車紀錄儀截圖35A,車頭向海韻廻旋處,主控稱截圖時間為08:06。
PW11坐在車右方觀察及準備拘捕,見到有個渠蓋位置,渠蓋已被打開,渠道附近有一男子出現,距離不足十米,被訓示可能渠道會有懷疑從理大逃出的人士。同時PW11看見一個1.8米高的男子手持黑色電筒,與另一名穿粉紅色衫的男子走近渠道。另外車尾亦有另一1.7米高,戴眼鏡,穿灰色外套軍綠色長褲的人士從行人路右邊行出,並四處張望,又與其他兩個男子交談。粉紅色衫男子曾拿起在車路上一條淺色繩,灰色衫男子亦有搬運一些六尺長竹枝。放低竹枝後,行到車路中間拾起繩紥住一條銀色柱,同粉紅色衫男子一齊重複用雙手做拉繩動作。
08:13時PW11見渠道有人爬出,頭帶頭燈及黃色濾嘴面罩,粉紅色衫男子將他拉起,之後有第二個人從渠道上來,同樣戴住頭燈及灰色濾嘴面罩,二人合力將他扶出地面,並行去行人路右邊方向。
此時馬督察指示將小巴駛向暢通道南並落車追截向迴旋處方向跑的可疑人士。PW11看見到警員已成功追截懷疑從渠道走出來的人。
播放警方在拘捕行動後拍攝的紀錄片段、D6及D7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讓證人確認疑人及證物。
PW11避席後,法官向主控澄清,粉紅色衫及第一個爬出來的人都 不 是 本案需處理人物。
[12:55休庭]
PW11作供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7/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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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開庭]
⏺證物
主控陳列所有呈堂證物:包括綠色圍板、電筒、尼龍繩、防毒面具、雪糕筒等,並指出不能從法理鑑證科提供證物確認的事實
⏺讀出列表第24-25號證人呈堂口供
控辯雙方同意不需這兩位證人到庭作證,主控讀出24號證人魏彩欣(譯音)高級督察之口供,負責監察網絡上社交媒體,因此亦包括:理大踏浪者行動。
主控續讀出25號證人梁浩佳(政府)首席新聞主任(新聞編輯)口供,負責發放政府新聞,法庭及控辯均同意,不需讀出詳細口供內容
由於有一辯方大律師今早不能出席,主控安排了證人56906趙雅蕾10:30到法庭,法官指示10:02休庭至安排妥善再開庭。
[11:16再開庭]
⏺傳召PW11女警長56906 趙雅蕾
🔹控方主問
在07:45接到指令到暢通道南執行職務,08:00到達行車天橋旅遊巴停泊處,在行動小巴中觀察,同車有
馬督察及其他警員。當時位置在花槽旁邊,行車紀錄儀截圖35A,車頭向海韻廻旋處,主控稱截圖時間為08:06。
PW11坐在車右方觀察及準備拘捕,見到有個渠蓋位置,渠蓋已被打開,渠道附近有一男子出現,距離不足十米,被訓示可能渠道會有懷疑從理大逃出的人士。同時PW11看見一個1.8米高的男子手持黑色電筒,與另一名穿粉紅色衫的男子走近渠道。另外車尾亦有另一1.7米高,戴眼鏡,穿灰色外套軍綠色長褲的人士從行人路右邊行出,並四處張望,又與其他兩個男子交談。粉紅色衫男子曾拿起在車路上一條淺色繩,灰色衫男子亦有搬運一些六尺長竹枝。放低竹枝後,行到車路中間拾起繩紥住一條銀色柱,同粉紅色衫男子一齊重複用雙手做拉繩動作。
08:13時PW11見渠道有人爬出,頭帶頭燈及黃色濾嘴面罩,粉紅色衫男子將他拉起,之後有第二個人從渠道上來,同樣戴住頭燈及灰色濾嘴面罩,二人合力將他扶出地面,並行去行人路右邊方向。
此時馬督察指示將小巴駛向暢通道南並落車追截向迴旋處方向跑的可疑人士。PW11看見到警員已成功追截懷疑從渠道走出來的人。
播放警方在拘捕行動後拍攝的紀錄片段、D6及D7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讓證人確認疑人及證物。
PW11避席後,法官向主控澄清,粉紅色衫及第一個爬出來的人都 不 是 本案需處理人物。
[12:55休庭]
PW11作供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7/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下午進度]
⏺傳召PW11女警長56906 趙雅蕾
🔹控方考慮後沒有問題再提出
🔸盤問
⏺DPC6314 楊立龍(音)口供P227庭上讀出,不用傳召出庭。
負責檢取水渠附近證物,汽車車cam記憶卡。
雙方同意PW12 高級督察口供以65b呈堂,之後作盤問。由於口供以英文撰寫,法庭1551需休庭安排翻譯到場。
[1611再開庭]
⏺傳召PW12 高級督察 馬耀恒(音)
2019年11月21日所寫兩頁口供P228由法庭傳譯主任以中文讀出。負責帶隊乘車到紅磡明渠口附近埋伏,分派WDPC 56906作觀察。自己有拘捕一男子。
⏺主問及盤問完,沒覆問
1648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
處理控方餘下二名證人,估計明天可完成特別事項控方案情,星期五處理特別事項辯方案情,知悉D2會作供,下星期一不開庭讓雙方預備交特別事項陳詞予時間法庭下午閱讀。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7/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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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傳召PW11女警長56906 趙雅蕾
🔹控方考慮後沒有問題再提出
🔸盤問
⏺DPC6314 楊立龍(音)口供P227庭上讀出,不用傳召出庭。
負責檢取水渠附近證物,汽車車cam記憶卡。
雙方同意PW12 高級督察口供以65b呈堂,之後作盤問。由於口供以英文撰寫,法庭1551需休庭安排翻譯到場。
[1611再開庭]
⏺傳召PW12 高級督察 馬耀恒(音)
2019年11月21日所寫兩頁口供P228由法庭傳譯主任以中文讀出。負責帶隊乘車到紅磡明渠口附近埋伏,分派WDPC 56906作觀察。自己有拘捕一男子。
⏺主問及盤問完,沒覆問
1648今日完畢
📌案件管理
處理控方餘下二名證人,估計明天可完成特別事項控方案情,星期五處理特別事項辯方案情,知悉D2會作供,下星期一不開庭讓雙方預備交特別事項陳詞予時間法庭下午閱讀。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1/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偵緝警署警長 PW24 隸屬東九龍A隊
- 當日參與 踏浪者行動,在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當時看到十多名示威者被制服,被制服的人士並不是現在的被告。十多名被制服的示威者被帶到去萬福金行集合,其後被帶去臨時拘留區處理。
主控請證人在草圖標示十多名被制服人士在萬福金行的位置。
🔶️各辯方代表沒有盤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25 高級消防隊長 黃(音)
- 現駐守馬頭涌消防局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260時處理一宗二級火警,該火警為自動報告火警事件。由於油麻地同事處理另一宗火災事件,所以當時
駐守於馬頭涌消防局的消防員負責執勤。
介乎彌敦道近真光書院有路障,因此下車步行去港鐵B出口,當時B出口已被
綁住和有磚頭不能進入,因此派了2名隊員往A1出口處理火警。而在A2出口已有警察先到達現場。示威者當時向著旺角方向跑 ; 證人被滙報A1出口發生火警,消防員利用手中的滅火筒滅火。
A1出口與寶寧大廈中間的窄巷發生人疊人事件,目測人疊人高度約1.7米,當刻隨即滙報需要增援。證人相信是人群跑向碧街絆倒導致事件。消防員從上到下一個一個拉被疊的人士出來帶去一邊,然後被警方接管。當時消防醫療隊亦已經到達現場。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當刻沒有為被救出的人做記錄。
🔶️D2代表盤問
從A2出口去到碧街用了8分鐘時間,證人記不起現場大概有多少人,也記不起他們的衣著和顏色。期間有看到有人從A2橫過去A1出口。
🔶️D5代表盤問
🔶️D6,9 代表盤問
人疊人大約維持了10分鐘。
🔶️D10代表盤問
不知道人疊人有多少層,只知道和他的身高相若是1.7米,是縱橫交錯地疊住。警員當時只是駐守,沒有提供協助。
🔶️D11代表盤問
傷者共有30多名。
🔶️D13
抬出傷者的時候,傷者是衣衫不整,證人沒留意到他們的背包是否打開,有不是事主的物件在裡面不出為奇 ; 窄巷地下有很多雜物,但沒刻意留意那些是什麼物件。
🔶️D15代表盤問
成個窄巷有三十幾名受傷人士。
🔷️主控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0分鐘
[1609] 開庭
⏺傳召PW26 21982 衝鋒隊隊長 譚建新(音)
- 當時指揮官
🔷️主問
當日2357時到達現場,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示威者對峙,目測示威者約有800至1000人。示威者當時投擲雜物,汽油彈,燃燒雜物和招牌。之後向太子方向推進,沿彌敦道到茘枝角道,警察到達茘角道後離開現場,因示威者已被驅散。在咸美頓街接管防線的位置,沒有拉示威者入防線內。其後衝鋒隊接管防線向北推進,推進至鼓油街拘捕了8名人士,被帶去旺角署。
- 證人作供完畢 -
🔷️主控聲稱進度良好,估計星期五案件會完結。
[162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0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 : 今天下午連直播員只得2名旁聽 + 3名親屬。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1/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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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偵緝警署警長 PW24 隸屬東九龍A隊
- 當日參與 踏浪者行動,在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當時看到十多名示威者被制服,被制服的人士並不是現在的被告。十多名被制服的示威者被帶到去萬福金行集合,其後被帶去臨時拘留區處理。
主控請證人在草圖標示十多名被制服人士在萬福金行的位置。
🔶️各辯方代表沒有盤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25 高級消防隊長 黃(音)
- 現駐守馬頭涌消防局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260時處理一宗二級火警,該火警為自動報告火警事件。由於油麻地同事處理另一宗火災事件,所以當時
駐守於馬頭涌消防局的消防員負責執勤。
介乎彌敦道近真光書院有路障,因此下車步行去港鐵B出口,當時B出口已被
綁住和有磚頭不能進入,因此派了2名隊員往A1出口處理火警。而在A2出口已有警察先到達現場。示威者當時向著旺角方向跑 ; 證人被滙報A1出口發生火警,消防員利用手中的滅火筒滅火。
A1出口與寶寧大廈中間的窄巷發生人疊人事件,目測人疊人高度約1.7米,當刻隨即滙報需要增援。證人相信是人群跑向碧街絆倒導致事件。消防員從上到下一個一個拉被疊的人士出來帶去一邊,然後被警方接管。當時消防醫療隊亦已經到達現場。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當刻沒有為被救出的人做記錄。
🔶️D2代表盤問
從A2出口去到碧街用了8分鐘時間,證人記不起現場大概有多少人,也記不起他們的衣著和顏色。期間有看到有人從A2橫過去A1出口。
🔶️D5代表盤問
🔶️D6,9 代表盤問
人疊人大約維持了10分鐘。
🔶️D10代表盤問
不知道人疊人有多少層,只知道和他的身高相若是1.7米,是縱橫交錯地疊住。警員當時只是駐守,沒有提供協助。
🔶️D11代表盤問
傷者共有30多名。
🔶️D13
抬出傷者的時候,傷者是衣衫不整,證人沒留意到他們的背包是否打開,有不是事主的物件在裡面不出為奇 ; 窄巷地下有很多雜物,但沒刻意留意那些是什麼物件。
🔶️D15代表盤問
成個窄巷有三十幾名受傷人士。
🔷️主控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0分鐘
[1609] 開庭
⏺傳召PW26 21982 衝鋒隊隊長 譚建新(音)
- 當時指揮官
🔷️主問
當日2357時到達現場,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示威者對峙,目測示威者約有800至1000人。示威者當時投擲雜物,汽油彈,燃燒雜物和招牌。之後向太子方向推進,沿彌敦道到茘枝角道,警察到達茘角道後離開現場,因示威者已被驅散。在咸美頓街接管防線的位置,沒有拉示威者入防線內。其後衝鋒隊接管防線向北推進,推進至鼓油街拘捕了8名人士,被帶去旺角署。
- 證人作供完畢 -
🔷️主控聲稱進度良好,估計星期五案件會完結。
[162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0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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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 今天下午連直播員只得2名旁聽 + 3名親屬。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0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蔡(19)🛑已還押30日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陳,李(21-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5/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何,黃,何(22-35)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8/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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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41) #提堂 (#20210726觀塘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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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0
👤蘇(26) #審前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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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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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蔡(19)🛑已還押30日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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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陳,李(21-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5/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何,黃,何(22-35)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8/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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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41) #提堂 (#20210726觀塘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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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0
👤蘇(26) #審前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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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0940] 開庭
補充資料 :
控方增加證人,需時2天盤問。
控方團隊有人確診,證物和法庭(五樓四庭)需要深層清潔。
小休15分鐘
[1028] 續審
案件管理 :
部分被告會作供及有事實證人。
明天不能使用八庭 ; 系統搬上搬落會花時間,所以今天審訊到此為止。明天應該返回四庭續審。
[1037]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1日 09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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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補充資料 :
控方增加證人,需時2天盤問。
控方團隊有人確診,證物和法庭(五樓四庭)需要深層清潔。
小休15分鐘
[1028] 續審
案件管理 :
部分被告會作供及有事實證人。
明天不能使用八庭 ; 系統搬上搬落會花時間,所以今天審訊到此為止。明天應該返回四庭續審。
[1037]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1日 09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