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D1何(36)🛑已還押逾31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31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31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31個月
D5楊(28)
D6張(24)
D7 何(23)🛑已還押9個月
D8 周(25)🛑已還押9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表示正式合併兩案,並且修改原有控罪詳情至上文所寫的情況。
隨著案件已處理好,故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D1何(36)🛑已還押逾31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31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31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31個月
D5楊(28)
D6張(24)
D7 何(23)🛑已還押9個月
D8 周(25)🛑已還押9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表示正式合併兩案,並且修改原有控罪詳情至上文所寫的情況。
隨著案件已處理好,故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
2)CCTV cam8及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控方繼續陳詞短話長說,一再引述楊家豪及七警黃祖成案例。
⏺辯方回應
D2代表重申黃祖成案之片段有製作片段證人作供同本案不同。另對控方說很多時綱上片段被法庭接納是沒有基礎。辯方不爭議法庭可以環境證供一併考慮但要非常小心因cam8及18片段之CD來源不明。而黃祖成案法庭自己可比對片段,但有指出不是去確認片段真確性。
D5代表補充呈堂CD並不是康怡管理公司日常使用,也未有證據是誰人提供該來歷不明CD燒錄cam8及18片段。
雙方特別事項(2)陳詞完畢
🔺其他申請
D8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指10月31日收到控方提供2份由非列表證人PC8384所寫口供,該警員負責太古現場拍攝有關D8之片段,記憶卡之後交予公共關係科1位督察但忘記是誰人,此後一直找不到該記憶卡(公共關係科共有8名督察),故此辯方申請要求傳召PC8384作供‼️ 劉官查問下控方解釋此階段才發現是因審訊末期播放片段時辯方發現有警員在太古現場拍攝,同庭上其他警員作供指冇警員現場拍攝有重大分歧。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8日 不早於10:30作特別事項(2)之裁決及傳召上述證人
案件同時修改早前安排日子如下: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7及18日 下午加開審期主要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
⏺2023年2月6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認罪D7之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
2)CCTV cam8及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控方繼續陳詞短話長說,一再引述楊家豪及七警黃祖成案例。
⏺辯方回應
D2代表重申黃祖成案之片段有製作片段證人作供同本案不同。另對控方說很多時綱上片段被法庭接納是沒有基礎。辯方不爭議法庭可以環境證供一併考慮但要非常小心因cam8及18片段之CD來源不明。而黃祖成案法庭自己可比對片段,但有指出不是去確認片段真確性。
D5代表補充呈堂CD並不是康怡管理公司日常使用,也未有證據是誰人提供該來歷不明CD燒錄cam8及18片段。
雙方特別事項(2)陳詞完畢
🔺其他申請
D8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指10月31日收到控方提供2份由非列表證人PC8384所寫口供,該警員負責太古現場拍攝有關D8之片段,記憶卡之後交予公共關係科1位督察但忘記是誰人,此後一直找不到該記憶卡(公共關係科共有8名督察),故此辯方申請要求傳召PC8384作供‼️ 劉官查問下控方解釋此階段才發現是因審訊末期播放片段時辯方發現有警員在太古現場拍攝,同庭上其他警員作供指冇警員現場拍攝有重大分歧。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8日 不早於10:30作特別事項(2)之裁決及傳召上述證人
案件同時修改早前安排日子如下: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7及18日 下午加開審期主要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
⏺2023年2月6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認罪D7之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5:08] 開庭
控方根據鄒提供的資料,檢視呈交文件/片段,向法庭講述報告中第26,27,28段與片段的關係,當中涉及附件19,受PII保密,無提供給辯方;第26段涉及附件18中其中一條片,爭議較少,可以播放。
控方立場:第27段涉及附件19,但並不是與片段完全一致,報告第27段的片段內容,並無介紹片中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非如鄒所講。關於附件19,控方不會承認或否認,片段中拍攝到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
第28段與第27段屬同一事件,段落中的YouTube link和證物片段係同一段片,但不是同一數碼檔案。關於片段的謄本:「讓我地搖動手上燭光,讓屠夫政權(見到/跌倒),維園還有點點良心喺度」,控方指講(見到/跌倒)是不清晰,立場係跌倒。
官:控方指出報告第26段中的發言人葉楚茵有雙重身份,係學聯代表和支聯會代表,能否解決妳的問題?
鄒:不是去爭議她不是支聯會代表,而是她是代表學聯發言。
準備播放報告中第26段提及的片段,檔案名稱CYB4623 證物P22,由播放器時間01:03:07播到01:04:07。
[16:33] 傳召PW1
報告稱葉是支聯會的委員,鄒先向PW1指出葉是代表學聯發言,PW1回應無這方面認識。
片段中大會司儀介紹由下一代上嚟接棒,支聯會最年青嘅常委發言,螢幕打出 “學聯代表講話 葉楚茵”【同意】,有一大班學員成員站台【唔知佢哋喺邊個,係一班年青人】,他們不是支聯會成員【唔清楚】,你嘅意見,是否同意她代表學聯【不同意,謄本指她是支聯會的接班人,最年輕的委員,亦代表學聯】。
鄒呈上64 21周年燭光集會場刊(PD6),其中一個環節「學年代表講話,香港學生聯會葉楚茵」,PW1稱調查時無睇過場刊,指她的其中一個身份是代表學聯,同意她發言的立場是學聯。
報告第26段中強調「六四事件,唔單只係統治者…,…人民由下而上表達文字訴求嘅運動」這段有問題,為何有問題?【所強調嘅字眼係我同事嘅觀點,描述與內地政府抗爭,與支聯會五大綱領有關,在調查嘅過程之中,喺找尋證據去顯示支聯會追求五大綱領】。
[17:15]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09:30續審。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5:08] 開庭
控方根據鄒提供的資料,檢視呈交文件/片段,向法庭講述報告中第26,27,28段與片段的關係,當中涉及附件19,受PII保密,無提供給辯方;第26段涉及附件18中其中一條片,爭議較少,可以播放。
控方立場:第27段涉及附件19,但並不是與片段完全一致,報告第27段的片段內容,並無介紹片中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非如鄒所講。關於附件19,控方不會承認或否認,片段中拍攝到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
第28段與第27段屬同一事件,段落中的YouTube link和證物片段係同一段片,但不是同一數碼檔案。關於片段的謄本:「讓我地搖動手上燭光,讓屠夫政權(見到/跌倒),維園還有點點良心喺度」,控方指講(見到/跌倒)是不清晰,立場係跌倒。
官:控方指出報告第26段中的發言人葉楚茵有雙重身份,係學聯代表和支聯會代表,能否解決妳的問題?
鄒:不是去爭議她不是支聯會代表,而是她是代表學聯發言。
準備播放報告中第26段提及的片段,檔案名稱CYB4623 證物P22,由播放器時間01:03:07播到01:04:07。
[16:33] 傳召PW1
報告稱葉是支聯會的委員,鄒先向PW1指出葉是代表學聯發言,PW1回應無這方面認識。
片段中大會司儀介紹由下一代上嚟接棒,支聯會最年青嘅常委發言,螢幕打出 “學聯代表講話 葉楚茵”【同意】,有一大班學員成員站台【唔知佢哋喺邊個,係一班年青人】,他們不是支聯會成員【唔清楚】,你嘅意見,是否同意她代表學聯【不同意,謄本指她是支聯會的接班人,最年輕的委員,亦代表學聯】。
鄒呈上64 21周年燭光集會場刊(PD6),其中一個環節「學年代表講話,香港學生聯會葉楚茵」,PW1稱調查時無睇過場刊,指她的其中一個身份是代表學聯,同意她發言的立場是學聯。
報告第26段中強調「六四事件,唔單只係統治者…,…人民由下而上表達文字訴求嘅運動」這段有問題,為何有問題?【所強調嘅字眼係我同事嘅觀點,描述與內地政府抗爭,與支聯會五大綱領有關,在調查嘅過程之中,喺找尋證據去顯示支聯會追求五大綱領】。
[17:15]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5/9]
下午進度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早段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PW (身分不詳)
控方主問中
證人到達愛民邨協助同僚在信民樓近山坡截查幾名男士。至0620時警員13962通知證人要去信民樓協助,於是前往上址,並接觸到警員13962,而警員12979也在信民樓。警員13962指他早前截到兩名男子,並指有人說從理大出來,其電話有顯示關於營救理大的事,證人查閱手機訊息。
0655證人離開信民樓,並根據訊息內容去了紅磡區一帶視察有無人從渠口出來,之後便尋找在早前截查人士之電話訊息提及的車輛。證人指訊息有提及一輕型貨車和其車牌號碼。
當時證人坐警方便裝七人車前往紅磡,並指在約0700時在紅荔道、半島豪庭附近看到該車停泊在路邊。當時警方車上有幾名警員,並在紅荔道附近放底女督察梁偉儀,女警署警長黃鳳云和警員2961,以負責監視此車。而證人和另一警司梁國榮則駛離。黃鳳云0720時指早前的輕型貨車駛離並失去蹤影,梁國榮警司和證人於是揸車兜截此車。
0733時兜截期間,證人指紅磡暢通道南旅遊巴停泊處入口位置附近發現該輕型貨車,當時證人車輛行駛中,觀察中發現該輕型貨車對出斜對面有一個黃色修路圍欄圍住一打開了的渠口,證人指旁邊一直有人閃閃縮縮。證人通知刑事應變大隊同事,他和梁國榮警司則嘗試尋找位置觀察渠口,並在暢通道南、渠口數向紅荔路20-30米路邊停低,後方係渠口。
證人停車之後等待支援並繼續觀察,指當時後面泊了一架白色車,證人擰轉頭望此車,指當時此車有一男(司機位)和一女,發現他們不停上車落車、神色緊張,不時擰頭望向渠口位置,似討論事情般。證人指當時兩車相隔3-4米,中間無阻隔,當時天晴。證人指8點前停在該白色車前,觀察了約5-6分鐘得出以上結論。
證人指上述男子戴冷帽、30歲左右、穿深色衫、戴眼鏡,女子則有眼鏡、肥身材,、白色外套、深色斜孭袋。大約8點左右督察馬潤騰和他的隊員到渠口附近觀察,證人大概0818收到馬督察的通知, 指渠口附近截獲了一些人士,相信係有關逃離理大 。證人隨即落車截查該白色車,並指由觀察到截查無其他人士上落此車。
及後有支援同事到現場並負責盤問工作,證人向他們簡單解釋後便離去視察其他環境。證人指示警員12771和15927作出拘捕。
📹播放白色車的行車紀錄儀
控方指聽到對話;辯方爭議控方謄本中的男女身份,但不爭議內容,因為當中唔只一把聲。控方立場同意多於一人聲音,但於7、8點得一男一女聲,之前的聲音不確認。
-06:59:44~07:00:27
證人指前鏡頭見到D6,畫面在紅磡近世界殯儀館
-07:37:39~07:39:01
證人指於07:38:23的後鏡頭見早前提及的輕型貨車,片段中前鏡頭見早前所講的渠口圍欄
-07:50:45~08:16:17
07:51:12前鏡頭見渠口附近位置
07:51:38後鏡頭見白衫斜孭袋,證人指是D7
07:52:10前鏡頭見證人指稱D7和渠口位置
07:52:50後鏡頭見證人當時的警方私家車VE5473
07:53:24前鏡頭見VE5473停在早前提及的白色車前觀察渠口位置
07:55:00後鏡頭見到指稱D6
07:56:04見指稱D6和D7
08:16:03見證人從便衣車輛落車
08:16:07見警司從司機位落車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5/9]
下午進度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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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段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PW (身分不詳)
控方主問中
證人到達愛民邨協助同僚在信民樓近山坡截查幾名男士。至0620時警員13962通知證人要去信民樓協助,於是前往上址,並接觸到警員13962,而警員12979也在信民樓。警員13962指他早前截到兩名男子,並指有人說從理大出來,其電話有顯示關於營救理大的事,證人查閱手機訊息。
0655證人離開信民樓,並根據訊息內容去了紅磡區一帶視察有無人從渠口出來,之後便尋找在早前截查人士之電話訊息提及的車輛。證人指訊息有提及一輕型貨車和其車牌號碼。
當時證人坐警方便裝七人車前往紅磡,並指在約0700時在紅荔道、半島豪庭附近看到該車停泊在路邊。當時警方車上有幾名警員,並在紅荔道附近放底女督察梁偉儀,女警署警長黃鳳云和警員2961,以負責監視此車。而證人和另一警司梁國榮則駛離。黃鳳云0720時指早前的輕型貨車駛離並失去蹤影,梁國榮警司和證人於是揸車兜截此車。
0733時兜截期間,證人指紅磡暢通道南旅遊巴停泊處入口位置附近發現該輕型貨車,當時證人車輛行駛中,觀察中發現該輕型貨車對出斜對面有一個黃色修路圍欄圍住一打開了的渠口,證人指旁邊一直有人閃閃縮縮。證人通知刑事應變大隊同事,他和梁國榮警司則嘗試尋找位置觀察渠口,並在暢通道南、渠口數向紅荔路20-30米路邊停低,後方係渠口。
證人停車之後等待支援並繼續觀察,指當時後面泊了一架白色車,證人擰轉頭望此車,指當時此車有一男(司機位)和一女,發現他們不停上車落車、神色緊張,不時擰頭望向渠口位置,似討論事情般。證人指當時兩車相隔3-4米,中間無阻隔,當時天晴。證人指8點前停在該白色車前,觀察了約5-6分鐘得出以上結論。
證人指上述男子戴冷帽、30歲左右、穿深色衫、戴眼鏡,女子則有眼鏡、肥身材,、白色外套、深色斜孭袋。大約8點左右督察馬潤騰和他的隊員到渠口附近觀察,證人大概0818收到馬督察的通知, 指渠口附近截獲了一些人士,相信係有關逃離理大 。證人隨即落車截查該白色車,並指由觀察到截查無其他人士上落此車。
及後有支援同事到現場並負責盤問工作,證人向他們簡單解釋後便離去視察其他環境。證人指示警員12771和15927作出拘捕。
📹播放白色車的行車紀錄儀
控方指聽到對話;辯方爭議控方謄本中的男女身份,但不爭議內容,因為當中唔只一把聲。控方立場同意多於一人聲音,但於7、8點得一男一女聲,之前的聲音不確認。
-06:59:44~07:00:27
證人指前鏡頭見到D6,畫面在紅磡近世界殯儀館
-07:37:39~07:39:01
證人指於07:38:23的後鏡頭見早前提及的輕型貨車,片段中前鏡頭見早前所講的渠口圍欄
-07:50:45~08:16:17
07:51:12前鏡頭見渠口附近位置
07:51:38後鏡頭見白衫斜孭袋,證人指是D7
07:52:10前鏡頭見證人指稱D7和渠口位置
07:52:50後鏡頭見證人當時的警方私家車VE5473
07:53:24前鏡頭見VE5473停在早前提及的白色車前觀察渠口位置
07:55:00後鏡頭見到指稱D6
07:56:04見指稱D6和D7
08:16:03見證人從便衣車輛落車
08:16:07見警司從司機位落車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9/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10:45前內容從缺】
控方讀出證人書面供詞,描述油麻地地鐵站在2019年11月18日損毀情況。
1055休庭預備匿名證人作供事宜
1123再開庭
控方指所有速龍小隊均受匿名令保護。
⏺傳召PW20 總督察A1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是速龍小隊主管,案發當晚2300時於太子警察遊樂會待命。有出去案發現場的隊員約30多人,但實際多過這個數目。當晚身穿制服行動,證人認為一般人能辨認為警員。2300時證人收到上級通知,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有為數過百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包括拋擲汽油彈、堵路,需要速龍協助圍捕。
小隊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推進去彌敦道碧街交界位置,希望可做到攔截效果並進行拘捕;大部份示威者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同機動部隊同事對峙,於是證人同機動部隊同事講點做拘捕行動:PTU由窩打老道碧街推進,沿彌敦道碧街東向西攔截;速龍分別坐2部白色警方旅遊巴,約2325時到達,有用通訊機講小隊已到達。證人坐頭車,唔係第一個落車,有其他隊員在前;證人大約在中間位置。落車後證人沿碧街以跑速向彌敦道方向推進,到交界時望向左邊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位。
證人由東面碧街跑出到彌敦道到交界、即天仁茗茶,睇到部份示威者直向北逃走中。證人見到堵路汽油彈;示威者喺南北2線都有,但大部份在北行線。證人在天仁茗茶時集中望向交界同正前方。由南向北衝前的示威者超過100人,大部份着長衫褲,有保護衣物如眼罩,大部份為深色,有d有背囊,有d有頭盔、豬咀防毒面具,冇特別留意手腳。
當時現場多人,證人與隊員橫跨中間分隔線,自己未到A1出口時已拘捕其中一名示威者,把該人按在行人路中間位置。由於人流由南向北上,現場多人,證人面向窩打老道方向。證人拘捕的人衣着都有眼罩、保護衣物、長衫褲。證人再睇返黃格見到有人逃跑緊,再見到一名男士衣着差唔多,向他的方向走來,驚佢搶犯及對自己有危險,所以一手㩒底佢;當時第一名被制服人士仲喺證人控制範圍。
證人指大部份示威者由南向北即向咸美頓街方向走,但因自己由碧街東向西,現場好多人由南向北。證人意識到西面人手薄弱,之後用通訊機叫同事喺碧街西做封鎖, 但冇講確實位置;因西面是示威者其中一個逃跑方向,所以是其中一個考慮。控制示威者在行人路同馬路度,唔肯定有冇人入地鐵站A1向寶寧大廈的小巷,但見有人向果度逃走。
證人落命令叫隊員去西面,實際唔知佢地有冇咁做,但最後知道有設立到封鎖線,有同事看守住。叫同事去碧街A1出口對出位置攔截,以他後期所知其中一名同事有被示威者掉汽油彈。證人控制前述2名疑犯時畀指示設封鎖線;由落車衝同㩒犯用左3-4分鐘,隨即畀指示。證人到碧街彌敦道交界時,親眼見到PTU己在向北推進。
控制2名犯人後,證人見到機動部隊同事大部份到A1出口外,現場已穩定;疑犯已鎖住,將佢靠近A1牆、面向牆,等候THA成立作疑犯交收。證人知道其他速龍有攔截到其他疑犯;他用通訊機叫佢地繼續看守,等THA成立後有秩序送去THA交收。0025時,證人將自己控制的2名疑犯交入THA,亦已知同事有將其他疑犯交THA。
證人在第2個位置時,示威者依然由南向北繼續逃走,原本跑緊果d有d係跑過左他原本的位置,去了咸美頓街方向;由南向北示威者人數都係超過100人,跑果時係密集。安利大廈闊巷有示威者走了入去;有示威者經過證人身旁跑了入去。
🔸D5代表盤問:
證人位置1時向南觀察,寶寧大廈同A1出口、彌敦道北未到窄巷,見唔到有人企喺果度。在 2號位㩒犯時,證人見唔到北行線有人訓喺地下。辯方指出:其實喺約2326時,彌敦道北未到窄巷、即寶寧大廈對出行人路或北行線,有一名女子被撞低訓左喺地;證人表示見唔到。
🔸D6、D9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有33人出動。推進時大部份隊員(超過15個)向彌敦道,小部份去東方街。就辯方「如市民見到15個以上警員衝埋同一方向驚唔驚?」、「以當時社會環境,市民對警察不信任,有警衝來就跑。」及「人跑我就跑,係羊群心理?」的提問,證人皆以「冇評論」作為回應。
🔸D11代表盤問:
因有示威者由南向北跑,證人都有機會留意經過他身旁的示威者,但咸美頓街留意唔到。證人冇資料速龍截了幾多示威者,冇資料喺邊截;有人匯報,但冇記錄。幾點截停冇資料。
🔸D12代表盤問:
證人及隊員喺碧街東衝去碧街西時段,大部份人由南向北逃走,證人留意到有人向果欄方向離開。(劉官:identify唔到係咪市民,用「有人」較適合。)以證人記憶冇乜人由東向西逃跑。證人亦指會關注地圖黃格仔位置,到左x位會關注正前方及黃格仔。
🔸D15代表盤問:
證人指唔記得實際隊員在邊拘捕。有部份同事有拘捕,但實際喺邊講唔到。
🔹控方覆問
-PW20作供完畢-
休庭至1405再開
1428下午開庭
控方申請將速龍人名表列為MFI39。
⏺傳召PW21 警員A5
證人證供詳細內容按此
1649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9/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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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前內容從缺】
控方讀出證人書面供詞,描述油麻地地鐵站在2019年11月18日損毀情況。
1055休庭預備匿名證人作供事宜
1123再開庭
控方指所有速龍小隊均受匿名令保護。
⏺傳召PW20 總督察A1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是速龍小隊主管,案發當晚2300時於太子警察遊樂會待命。有出去案發現場的隊員約30多人,但實際多過這個數目。當晚身穿制服行動,證人認為一般人能辨認為警員。2300時證人收到上級通知,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有為數過百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包括拋擲汽油彈、堵路,需要速龍協助圍捕。
小隊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推進去彌敦道碧街交界位置,希望可做到攔截效果並進行拘捕;大部份示威者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同機動部隊同事對峙,於是證人同機動部隊同事講點做拘捕行動:PTU由窩打老道碧街推進,沿彌敦道碧街東向西攔截;速龍分別坐2部白色警方旅遊巴,約2325時到達,有用通訊機講小隊已到達。證人坐頭車,唔係第一個落車,有其他隊員在前;證人大約在中間位置。落車後證人沿碧街以跑速向彌敦道方向推進,到交界時望向左邊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位。
證人由東面碧街跑出到彌敦道到交界、即天仁茗茶,睇到部份示威者直向北逃走中。證人見到堵路汽油彈;示威者喺南北2線都有,但大部份在北行線。證人在天仁茗茶時集中望向交界同正前方。由南向北衝前的示威者超過100人,大部份着長衫褲,有保護衣物如眼罩,大部份為深色,有d有背囊,有d有頭盔、豬咀防毒面具,冇特別留意手腳。
當時現場多人,證人與隊員橫跨中間分隔線,自己未到A1出口時已拘捕其中一名示威者,把該人按在行人路中間位置。由於人流由南向北上,現場多人,證人面向窩打老道方向。證人拘捕的人衣着都有眼罩、保護衣物、長衫褲。證人再睇返黃格見到有人逃跑緊,再見到一名男士衣着差唔多,向他的方向走來,驚佢搶犯及對自己有危險,所以一手㩒底佢;當時第一名被制服人士仲喺證人控制範圍。
證人指大部份示威者由南向北即向咸美頓街方向走,但因自己由碧街東向西,現場好多人由南向北。證人意識到西面人手薄弱,之後用通訊機叫同事喺碧街西做封鎖, 但冇講確實位置;因西面是示威者其中一個逃跑方向,所以是其中一個考慮。控制示威者在行人路同馬路度,唔肯定有冇人入地鐵站A1向寶寧大廈的小巷,但見有人向果度逃走。
證人落命令叫隊員去西面,實際唔知佢地有冇咁做,但最後知道有設立到封鎖線,有同事看守住。叫同事去碧街A1出口對出位置攔截,以他後期所知其中一名同事有被示威者掉汽油彈。證人控制前述2名疑犯時畀指示設封鎖線;由落車衝同㩒犯用左3-4分鐘,隨即畀指示。證人到碧街彌敦道交界時,親眼見到PTU己在向北推進。
控制2名犯人後,證人見到機動部隊同事大部份到A1出口外,現場已穩定;疑犯已鎖住,將佢靠近A1牆、面向牆,等候THA成立作疑犯交收。證人知道其他速龍有攔截到其他疑犯;他用通訊機叫佢地繼續看守,等THA成立後有秩序送去THA交收。0025時,證人將自己控制的2名疑犯交入THA,亦已知同事有將其他疑犯交THA。
證人在第2個位置時,示威者依然由南向北繼續逃走,原本跑緊果d有d係跑過左他原本的位置,去了咸美頓街方向;由南向北示威者人數都係超過100人,跑果時係密集。安利大廈闊巷有示威者走了入去;有示威者經過證人身旁跑了入去。
🔸D5代表盤問:
證人位置1時向南觀察,寶寧大廈同A1出口、彌敦道北未到窄巷,見唔到有人企喺果度。在 2號位㩒犯時,證人見唔到北行線有人訓喺地下。辯方指出:其實喺約2326時,彌敦道北未到窄巷、即寶寧大廈對出行人路或北行線,有一名女子被撞低訓左喺地;證人表示見唔到。
🔸D6、D9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有33人出動。推進時大部份隊員(超過15個)向彌敦道,小部份去東方街。就辯方「如市民見到15個以上警員衝埋同一方向驚唔驚?」、「以當時社會環境,市民對警察不信任,有警衝來就跑。」及「人跑我就跑,係羊群心理?」的提問,證人皆以「冇評論」作為回應。
🔸D11代表盤問:
因有示威者由南向北跑,證人都有機會留意經過他身旁的示威者,但咸美頓街留意唔到。證人冇資料速龍截了幾多示威者,冇資料喺邊截;有人匯報,但冇記錄。幾點截停冇資料。
🔸D12代表盤問:
證人及隊員喺碧街東衝去碧街西時段,大部份人由南向北逃走,證人留意到有人向果欄方向離開。(劉官:identify唔到係咪市民,用「有人」較適合。)以證人記憶冇乜人由東向西逃跑。證人亦指會關注地圖黃格仔位置,到左x位會關注正前方及黃格仔。
🔸D15代表盤問:
證人指唔記得實際隊員在邊拘捕。有部份同事有拘捕,但實際喺邊講唔到。
🔹控方覆問
-PW20作供完畢-
休庭至1405再開
1428下午開庭
控方申請將速龍人名表列為MFI39。
⏺傳召PW21 警員A5
證人證供詳細內容按此
1649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7]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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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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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3/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林,談,張,吳(27-34)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6/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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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潘(61)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獲批,案件被發還重審。)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5: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答辯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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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7]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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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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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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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3/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林,談,張,吳(27-34)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6/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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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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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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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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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獲批,案件被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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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5: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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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答辯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1月0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3/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6/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0/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案件管理聆訊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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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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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1/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特別事項(2)裁決
即 CCTV cam8及cam18錄影片段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法庭裁定Cam8 及 cam18 之片段可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PW24 PC8384 徐士其(音)作供
🔹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2019年8月駐守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傳訊組,主要負責去示威現場拍攝片段供警方記者會作素材,並非作調查搜證用。2021年3月調往港島交通部交通管制組。案發時有指示乘警車7228往太古示威現場拍攝但忘記拍攝了甚麽,影片存放在記憶卡,拍完沒有看只交上級,忘記交誰人。之後上級覺得片段冇用退還記憶卡便格式化再重用,當時剛借調去2星期所以不太認識上級。
-主控呈上10張公開視頻截圖P303(1-10),為證人口供附件,有圈出自己,截圖包括片段Now, 有線新聞等可見時間22:48-22:56。
🔸盤問
⏺D1代表
-同意自己在PBRB工作有一年左右
-借調過去,不淸楚共有多少組
-同意記事冊應寫下紀錄如誰人指示到場,但該次工作沒有,連男定女督察也不記得。
-當日PBRB共派出2人拍攝,另一人是誰記不起
-不清楚所拍片段會否被公眾要求使用
-格式化是自己決定,上級將沒有用片段記憶卡退回便做,避免資料外洩
-了解警冊通例記事冊使用,辯方問呈堂自己記事冊只寫案發開工收工時間,去了太古同跟應變大隊是否稱職,證人認為已經詳細,其他資料不重要所以不用記下
-2022年10月19日及27日分別寫2份口供,答因第一份寫錯了處理SD卡程序,解釋因隔了多時之後記起便更正。不同意有人看完第一份不明白所以再更改。
⏺D2代表
-上級督察退回SD卡沒留底便格式份是自己同組人告知,為一向部門的做法。但冇親眼見過其他人咁做。不記得督察有沒有指示格式化
-重申所拍片段不會用作搜證,就算拍到警員被打也不會,這是自己一年多工作經驗
-去過示威現場幾多次不記得,確認多過十次,同意現場會有暴力場面。
-自己拍到暴力場面會否使用由上級決定,職責只負責拍攝。所知自己拍攝片段從來未被使用作庭上證據
-確認案發當晚有拍攝,忘記幾點到場,記事冊有寫但已經交案件主管
-圖片3 實時22:49:58見證人鏡頭向被捕人士似拍攝,PW24不肯定是否拍攝緊。
-不同意律師所指有拍攝到有警員將被制後將附近物品放入在制服人士身上不利警方所以沒有保留片段交辯方
⏺D5代表
-不記得工作後有冇再撞到該督察
-當時沒仔細分隊,借調多人之後才分隊,自己為SD隊,有多少督察不記得,直屬上司也不記得。只記得PBRB當時之警司為劉肇邦。
-對代表所指3位當時PBRB督察有2位有印象,1位沒印象。
-曾工作部門包括軍裝巡邏,PTU、交通部、西環警區特遣隊、特別職務隊、PBRB。在交通部會使用攝錄機,同意片段會使用作證。但調任PBRB時知道片段只作記者會素材
-記事冊2019年8月11日寫下report to PBRB...briefing by SMC SD team33831, 33831是沙展叫Kelvin哥,但不是他予指示拍攝
⏺D8,9代表
-2份口供依賴少少記憶及記事冊所紀錄
-記得乘警車號碼因記事冊有紀錄
-到埸是拍攝現場大範圍環境如暴力發生,不同意有特定目標。
-會否拍攝到警方暴力不清楚,因沒看過所拍內容
-問到記事冊寫下2230返了北角警署回答相信因看錯錶時間,是2330,不同意其實沒到場,口供附件截圖圈出不是自己,因認得自己衫褲。
-同意口供附件大圖片見到自己踎低,是正在工作,是否拍攝不記得
-播放P118 icable 22:56:45開始,灰衫黑褲白鞋背對鏡頭是自己,正在踎低但不記得是否拍攝地上證物,但肯定不是搜證
-Now TV 22:49:32 見到自己,22:50:04又有動作踎低,不記得自己是否在拍攝
-沒有印象拍到D8被制服,扣手扣,被暴力對待場面
-答不到是否拍到對警方不利片段所以格式化記憶卡
-不同意口供截圖圈出之人其實不是自己
-記者會何時開不清楚,非自己決定
-督察不要片段退回記憶卡便格式化,但沒有守則指定
⏺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124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 0930續審開始處理辯方案情,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1/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特別事項(2)裁決
即 CCTV cam8及cam18錄影片段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法庭裁定Cam8 及 cam18 之片段可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PW24 PC8384 徐士其(音)作供
🔹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2019年8月駐守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傳訊組,主要負責去示威現場拍攝片段供警方記者會作素材,並非作調查搜證用。2021年3月調往港島交通部交通管制組。案發時有指示乘警車7228往太古示威現場拍攝但忘記拍攝了甚麽,影片存放在記憶卡,拍完沒有看只交上級,忘記交誰人。之後上級覺得片段冇用退還記憶卡便格式化再重用,當時剛借調去2星期所以不太認識上級。
-主控呈上10張公開視頻截圖P303(1-10),為證人口供附件,有圈出自己,截圖包括片段Now, 有線新聞等可見時間22:48-22:56。
🔸盤問
⏺D1代表
-同意自己在PBRB工作有一年左右
-借調過去,不淸楚共有多少組
-同意記事冊應寫下紀錄如誰人指示到場,但該次工作沒有,連男定女督察也不記得。
-當日PBRB共派出2人拍攝,另一人是誰記不起
-不清楚所拍片段會否被公眾要求使用
-格式化是自己決定,上級將沒有用片段記憶卡退回便做,避免資料外洩
-了解警冊通例記事冊使用,辯方問呈堂自己記事冊只寫案發開工收工時間,去了太古同跟應變大隊是否稱職,證人認為已經詳細,其他資料不重要所以不用記下
-2022年10月19日及27日分別寫2份口供,答因第一份寫錯了處理SD卡程序,解釋因隔了多時之後記起便更正。不同意有人看完第一份不明白所以再更改。
⏺D2代表
-上級督察退回SD卡沒留底便格式份是自己同組人告知,為一向部門的做法。但冇親眼見過其他人咁做。不記得督察有沒有指示格式化
-重申所拍片段不會用作搜證,就算拍到警員被打也不會,這是自己一年多工作經驗
-去過示威現場幾多次不記得,確認多過十次,同意現場會有暴力場面。
-自己拍到暴力場面會否使用由上級決定,職責只負責拍攝。所知自己拍攝片段從來未被使用作庭上證據
-確認案發當晚有拍攝,忘記幾點到場,記事冊有寫但已經交案件主管
-圖片3 實時22:49:58見證人鏡頭向被捕人士似拍攝,PW24不肯定是否拍攝緊。
-不同意律師所指有拍攝到有警員將被制後將附近物品放入在制服人士身上不利警方所以沒有保留片段交辯方
⏺D5代表
-不記得工作後有冇再撞到該督察
-當時沒仔細分隊,借調多人之後才分隊,自己為SD隊,有多少督察不記得,直屬上司也不記得。只記得PBRB當時之警司為劉肇邦。
-對代表所指3位當時PBRB督察有2位有印象,1位沒印象。
-曾工作部門包括軍裝巡邏,PTU、交通部、西環警區特遣隊、特別職務隊、PBRB。在交通部會使用攝錄機,同意片段會使用作證。但調任PBRB時知道片段只作記者會素材
-記事冊2019年8月11日寫下report to PBRB...briefing by SMC SD team33831, 33831是沙展叫Kelvin哥,但不是他予指示拍攝
⏺D8,9代表
-2份口供依賴少少記憶及記事冊所紀錄
-記得乘警車號碼因記事冊有紀錄
-到埸是拍攝現場大範圍環境如暴力發生,不同意有特定目標。
-會否拍攝到警方暴力不清楚,因沒看過所拍內容
-問到記事冊寫下2230返了北角警署回答相信因看錯錶時間,是2330,不同意其實沒到場,口供附件截圖圈出不是自己,因認得自己衫褲。
-同意口供附件大圖片見到自己踎低,是正在工作,是否拍攝不記得
-播放P118 icable 22:56:45開始,灰衫黑褲白鞋背對鏡頭是自己,正在踎低但不記得是否拍攝地上證物,但肯定不是搜證
-Now TV 22:49:32 見到自己,22:50:04又有動作踎低,不記得自己是否在拍攝
-沒有印象拍到D8被制服,扣手扣,被暴力對待場面
-答不到是否拍到對警方不利片段所以格式化記憶卡
-不同意口供截圖圈出之人其實不是自己
-記者會何時開不清楚,非自己決定
-督察不要片段退回記憶卡便格式化,但沒有守則指定
⏺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124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 0930續審開始處理辯方案情,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
主任裁判官向被告解釋其權利:區域法院沒有當值律師服務,被告需要自行聘請法律代表,亦有權申請法援。
[1205 完庭]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將於11月22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
主任裁判官向被告解釋其權利:區域法院沒有當值律師服務,被告需要自行聘請法律代表,亦有權申請法援。
[1205 完庭]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將於11月22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20220528銅鑼灣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 李 /吳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三人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兩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
三名被告首次上庭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申申請將三傳票案合併獲批。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待向 3 人披露文件及進行翻譯及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1日 1030再訊。
💛感謝報料💛
#何慧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20220528銅鑼灣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 李 /吳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三人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兩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
三名被告首次上庭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申申請將三傳票案合併獲批。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待向 3 人披露文件及進行翻譯及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1日 1030再訊。
💛感謝報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6 樓 8 庭
👩🏻⚖️劉綺雲裁判官
🕞15: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A1: 將會承認控罪(1)(5)(6),控罪(3)留法庭存檔
A2: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留法庭存檔
A3: 將會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4: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1 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批
A2 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3,4以原有條件保釋,各被告今天括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5月19日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耹取答辯及求情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A1: 將會承認控罪(1)(5)(6),控罪(3)留法庭存檔
A2: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留法庭存檔
A3: 將會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4: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1 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批
A2 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3,4以原有條件保釋,各被告今天括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5月19日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耹取答辯及求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辯方指出當日07:33在暢通道附近一帶已經有渠口打開,渠口附近有圍板,亦有數名有身穿反光衣的人。行車紀錄儀片段見一叔叔探頭觀看黃色圍板內的渠蓋,幾分鐘後又有人望。證人同意短短9分鐘內有不同人士望渠蓋。
證人書面供詞提及「於同日大約07:33時巡經紅磡暢通道,見一男(D6)一女(D7)在車上神情緊張,不時上落車及回頭望及工程欄方向,狀甚可疑。」
辯方指出D6並沒有神色緊張地望向渠蓋,證人不同意。D7的代表律師則指出D7在車上有戴口罩 ,並無所謂「在車上神色緊張」這一回事。
證人回應「我只能夠答你我印象中佢冇帶口罩」但承認D7極其量只是擰轉頭望渠口方向,不能說是望着渠口。在盤問下解釋所謂「不時上落車」,是指二人並非同時上落車,並不是指二人多次上落車。
------------
傳召PW10 警署女警長 黃鳳雲 作供
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 瘦身材灰衫男子 (D4)
-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D5)
- 淺色冷帽男子 (D6)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D7)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約08:10時,一名灰衫男子事後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與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擒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
14:30繼續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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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出當日07:33在暢通道附近一帶已經有渠口打開,渠口附近有圍板,亦有數名有身穿反光衣的人。行車紀錄儀片段見一叔叔探頭觀看黃色圍板內的渠蓋,幾分鐘後又有人望。證人同意短短9分鐘內有不同人士望渠蓋。
證人書面供詞提及「於同日大約07:33時巡經紅磡暢通道,見一男(D6)一女(D7)在車上神情緊張,不時上落車及回頭望及工程欄方向,狀甚可疑。」
辯方指出D6並沒有神色緊張地望向渠蓋,證人不同意。D7的代表律師則指出D7在車上有戴口罩 ,並無所謂「在車上神色緊張」這一回事。
證人回應「我只能夠答你我印象中佢冇帶口罩」但承認D7極其量只是擰轉頭望渠口方向,不能說是望着渠口。在盤問下解釋所謂「不時上落車」,是指二人並非同時上落車,並不是指二人多次上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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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 警署女警長 黃鳳雲 作供
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 瘦身材灰衫男子 (D4)
-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D5)
- 淺色冷帽男子 (D6)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D7)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約08:10時,一名灰衫男子事後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與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擒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
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案件管理聆訊 [1/3]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21開庭]
控方預期將傳召46至51位證人,呈堂約100段video clip,共43小時
官批評控方還未提交 prosecution opening,要求控方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要知道case against defendant及case against each specific defendant。控方建議審訊前14天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不獲官接受。官明確要求控方於一個月內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並於明天確定控方最遲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的期限。
何桂藍 (D8) 代表大律師希望官許可於1pm前處理何的案情,因為下午有dental appointment,官指會process in turn。
吳政亨 (D5) 表示仍在找legal representative,暫時會自辯。官詢問吳有否找legal representation,吳回覆指正在找。
就控方要求辯方填寫的case management questionnaire (CMQ),盧律師指CMQ的問題too hollow、vague、有hidden trap,以致辯方無法admit大部份items。盧敦促控方盡快提交draft of admitted facts。
控方指出大部份CMQ的items均獲辯方admitted,官反駁控方,並提醒控方somehow some defendants will not agree to all facts,並追問控方是否將會prove everything。多番追問下,控方沒答應,官直接指出控方需要prove everything,並提醒控方不要live in the fantastic world,不要期望眾多被告會共同admit大部份控方陳述的facts。
D10 A2代表張大狀指出CMQ是too vague、too broad、有hidden trap,若欠缺particulars,D10難以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張要求控方的early disclosure of admitted facts。官嘗試遊說D10 admit更多CMQ的items,並指D10 admit了item 62,沒理由不admit item 63至67。
[1125休庭]
[1208續審]
D11 A3指出D11 admit了CMQ內大部份的items,就沒有admit的items而言,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官詢問D11既然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是否也意味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dispute。D11回應指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並not seriously disputing。D11預期傳召2至3位辯方証人,需要3天審訊。
D14 A4指出自己not 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即是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並指需要控方提交more specific opening,因為現在的CMQ items too vague。D14舉例說D14只出席了一次coordination meeting,所以不能admit item 23。D14預期需2天審訊。
官再次提醒控方必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 to clarify what exactly the allegations are、the scope of conspiracy、what did the defendants do、what evidence does P have。官批評3名指定法官於5月已被委任,但到今天控方還未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反問控方這是否satisfactory。
劉偉聰 (D16) 表示整個案件會自辯。官指出知道D16本身是執業大律師。就CMQ而言,D16指自己採取cautious的做法,故not admit了部份items,並指出若控方能提供更多資料,能 "reopen the closed door"。
D17指暫時還未確定僱用哪位大律師,並會於1星期內確定。D17指自己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MQ內的items。
Peter Wong律師代表D24,指D24已盡力協助法庭處理本案,admit了能夠admit的CMQ內的items。D24預期傳召3位證人。
何桂藍 (D8) 要求控方提供specific clarification and particulars,例如what was the nature of force? what does "unlawful" mean? D8指之前已向裁判官請求控方提供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但當時裁判官回覆這要留待trial judge定奪。D8預期傳召Regina Yip作專家證人,唯官指出控方不再希望傳召Regina Yip,詢問D8是否繼續打算傳召此證人,D8指需要reconsider。
官再三提醒控方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以clarify overview、carrying out of conspiracy、specific acts of each defendant。
[1255休庭午膳]
[1439開庭]
D36指出CMQ中的items部份not right,有些是not applicable to D36,其餘的的盡量admit了。D36預期傳召不多於2位證人,需時較短。
律師Stephen Chan及Mr Leung代表D37及D41,指需要控方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articles。D37指29/5/2023至2023年7月有另一案件DCCC 1069 (有13位defendants),排期撞了此案,請官建議安排。
林卓廷 (D38) 代表律師Mr Sum指林沒曾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2天。代表律師指出D38另有2案件ESCC 2514/2019及DCCC 1106/2020,審訊期分別為20~24/3/2023及27/3至4/5/2023,皆撞了本案審訊日期。
林景楠 (D42) 指林沒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審訊3至4天。就CMQ而言,D42指自己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laim of statement。
D43代表律師Mr Tam庭上對提交的CMQ答覆作出修正。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3天。律師又指自己另有案件HCCC201/2021於17/1至17/2/2023審訊,撞了本案日期。
律師Stephen Kwan代表D46,指已admit大部份的facts,甚至比其他defendants admit的更多,是對法庭的合作。並指不會傳召證人。
官再三提醒控方明天開庭續審時要讓他知道what P's position is,並留是日剩餘時間予控方為明天需提交的資料作好預備。
[14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案件管理聆訊 [1/3]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1021開庭]
控方預期將傳召46至51位證人,呈堂約100段video clip,共43小時
官批評控方還未提交 prosecution opening,要求控方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要知道case against defendant及case against each specific defendant。控方建議審訊前14天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不獲官接受。官明確要求控方於一個月內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並於明天確定控方最遲提交prosecution opening的期限。
何桂藍 (D8) 代表大律師希望官許可於1pm前處理何的案情,因為下午有dental appointment,官指會process in turn。
吳政亨 (D5) 表示仍在找legal representative,暫時會自辯。官詢問吳有否找legal representation,吳回覆指正在找。
就控方要求辯方填寫的case management questionnaire (CMQ),盧律師指CMQ的問題too hollow、vague、有hidden trap,以致辯方無法admit大部份items。盧敦促控方盡快提交draft of admitted facts。
控方指出大部份CMQ的items均獲辯方admitted,官反駁控方,並提醒控方somehow some defendants will not agree to all facts,並追問控方是否將會prove everything。多番追問下,控方沒答應,官直接指出控方需要prove everything,並提醒控方不要live in the fantastic world,不要期望眾多被告會共同admit大部份控方陳述的facts。
D10 A2代表張大狀指出CMQ是too vague、too broad、有hidden trap,若欠缺particulars,D10難以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張要求控方的early disclosure of admitted facts。官嘗試遊說D10 admit更多CMQ的items,並指D10 admit了item 62,沒理由不admit item 63至67。
[1125休庭]
[1208續審]
D11 A3指出D11 admit了CMQ內大部份的items,就沒有admit的items而言,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官詢問D11既然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是否也意味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dispute。D11回應指D11是not in position to admit並not seriously disputing。D11預期傳召2至3位辯方証人,需要3天審訊。
D14 A4指出自己not admit大部份CMQ內的items,即是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並指需要控方提交more specific opening,因為現在的CMQ items too vague。D14舉例說D14只出席了一次coordination meeting,所以不能admit item 23。D14預期需2天審訊。
官再次提醒控方必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 to clarify what exactly the allegations are、the scope of conspiracy、what did the defendants do、what evidence does P have。官批評3名指定法官於5月已被委任,但到今天控方還未提交detailed prosecution opening,反問控方這是否satisfactory。
劉偉聰 (D16) 表示整個案件會自辯。官指出知道D16本身是執業大律師。就CMQ而言,D16指自己採取cautious的做法,故not admit了部份items,並指出若控方能提供更多資料,能 "reopen the closed door"。
D17指暫時還未確定僱用哪位大律師,並會於1星期內確定。D17指自己not admitting and 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MQ內的items。
Peter Wong律師代表D24,指D24已盡力協助法庭處理本案,admit了能夠admit的CMQ內的items。D24預期傳召3位證人。
何桂藍 (D8) 要求控方提供specific clarification and particulars,例如what was the nature of force? what does "unlawful" mean? D8指之前已向裁判官請求控方提供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但當時裁判官回覆這要留待trial judge定奪。D8預期傳召Regina Yip作專家證人,唯官指出控方不再希望傳召Regina Yip,詢問D8是否繼續打算傳召此證人,D8指需要reconsider。
官再三提醒控方需提交detailed opening以clarify overview、carrying out of conspiracy、specific acts of each defendant。
[1255休庭午膳]
[1439開庭]
D36指出CMQ中的items部份not right,有些是not applicable to D36,其餘的的盡量admit了。D36預期傳召不多於2位證人,需時較短。
律師Stephen Chan及Mr Leung代表D37及D41,指需要控方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articles。D37指29/5/2023至2023年7月有另一案件DCCC 1069 (有13位defendants),排期撞了此案,請官建議安排。
林卓廷 (D38) 代表律師Mr Sum指林沒曾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2天。代表律師指出D38另有2案件ESCC 2514/2019及DCCC 1106/2020,審訊期分別為20~24/3/2023及27/3至4/5/2023,皆撞了本案審訊日期。
林景楠 (D42) 指林沒出席coordination meeting。預期審訊3至4天。就CMQ而言,D42指自己not seriously disputing claim of statement。
D43代表律師Mr Tam庭上對提交的CMQ答覆作出修正。預期傳召3位證人,審訊需時3天。律師又指自己另有案件HCCC201/2021於17/1至17/2/2023審訊,撞了本案日期。
律師Stephen Kwan代表D46,指已admit大部份的facts,甚至比其他defendants admit的更多,是對法庭的合作。並指不會傳召證人。
官再三提醒控方明天開庭續審時要讓他知道what P's position is,並留是日剩餘時間予控方為明天需提交的資料作好預備。
[14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早段內容從缺)
傳證人警員55464黃鳳云
主問內容:
1120當日為新界南重案組,便衣當值。0535 時在愛民邨巡邏,有一階段知道隊員進行拘捕,事後先知人名。從已得知的六名被捕人士當中,獲得消息指紅磡紅荔道有人用水渠逃離理工大學,證人於是和同事乘座便裝車輛離開愛民邨往紅磡進行調查。
證人0630離開愛民邨,根據早前消息前往紅磡紅荔道尋找一小型冷凍貨車。0700在紅荔道半島豪庭尋獲該車。證人與兩位同事下車。證人0700前往前往宿舍與半島之間的天橋位觀察該冷凍貨車 ,彼此相距10米。期間貨車司機落過車兩分鐘,肥身材,黑色衫淺色三角骨褲。司機在車尾逗留2分鐘便上回車,並於0720時駛離。
證人通知上級此事並繼續停留該處。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瘦身材灰衫男子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淺色冷帽男子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證人指因她當時位置有人經過,於是前往另一個觀察點,即停車埸草叢位置。0740時觀察早前指的綠色風褸男仍在該處,其他人則看不到,當時距離30米。證人指望向右手邊,看到暢通道南有綠色屏風維修圍欄,而前面有早前所指的冷帽男和白衣女,證人指他們望向圍欄下面,然後返往行人路。綠色圍欄在一旅遊巴和24座小巴中間,圍板部份突出馬路位置。證人所在草叢和圍欄相距10米。證人指0740看到的一男一女,再望番輕型貨車個邊已看不見綠色風褸男子。
證人繼續留在停車場草叢,兩至3分鐘後看到早前的冷帽男子和白衣女子上了白色私家車,證人原本一開頭沒有留意此車輛。該車輛在一兩分鐘後離開了,證人指看不見車內有幾多人
約0810早前提及的灰衫男子事後有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並同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琴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證人指直至二人被拘捕要認衣著才再見到他們,證人在停車場草叢 0815再見灰衫男係圍欄位置,直至有同事指有人從圍欄位置爬出來,灰衫衝上馬路,往海運軒方向逃跑,證人和灰衫男子相距五至六米。
証人指她的同事作出追截,證人認得該灰衫男子是早前所觀察的四名人士其中一位,指稱附近應該無類似衣着人士。而灰衫男視線消失到再看到大概分零鐘。證人指警員追截灰衣男子並帶他到暢通道南,才再次見到他,並指他是陳啟賢 ,證人忘記由誰人作出拘捕和再看到他的時間。
證人指及後在暢通道南看到旅遊巴和小巴中間的渠口已經打開,兩架車依舊停泊。而證人再見番冷帽男和白衣女是在暢通道南,即他們被拘捕後,指稱D6D7。證人指他不知道由誰作出拘捕。證人指07:4x至8:00 輕型貨車繼續停泊,司機有落過車。
-播放D6D7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
-播放暢通道南警方拍攝片段
0834-0837
(按:見一黑衣被捕人士合上眼,雙手反綁在地,沒有動靜;另一綠色風褸男士(D5)雙手反綁在地上,雙眼睜開,沒有動靜,頗為僵硬)
下午審訊內容:(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盤問內容:
證人乘坐ve5473 在5:35到何文田,當中梁警司, 梁高級督察,招徑聰(音)警員和警員2691在離開何文田前上ve5473, 並繼續由ve5473到紅磡。證人指應該無其他7人車去何文田執勤。而早前何文田有拘捕六個人。證人離開何文田前於愛民樓地下聽取其他同事匯報。
辯方爭議
-行車紀錄儀無影到四人對話和上落車
-早前稱司機粉紅色衣着,今天主問說是紅色
-証人口供指稱司機和四名人士交談,現在卻只是說四名人士在交談。
-從行車紀錄儀當中有看到其他身穿灰色衫人士
-質疑證人明知道收到情報指該輕型貨車是接載理大的人,為什麼沒有拍攝下來
-質疑證人早前指D6D7有望一望圍板位置,但證人與他們相距10米如何得知向下望的動作,
覆問內容:
證人指他沒有去過行車紀錄儀拍到其他灰色衫人的位置。而在花槽觀察時附近沒有其他灰衫人士。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見唔到今日指稱4人對話的地方,行車紀錄儀在車行駛先見到。雖然沒有正式看到他們傾偈但是動作像在談天。觀察圍欄時有車和樹,但不影響觀察D4痞低企高和及後逃跑。
官 跟進的部份:
證人觀察到三男一女在貨車頭位置,但司機沒有落車,證人解釋估計他們在談天。而觀察時間大概10秒。
在此階段轉往停車場草叢是因為證人認為很多人經過,害怕被發現身份,與阻礙視線無關。兩個地點轉換大概1分鐘內。在停車場草叢時看到一男一女,但沒有看見他們行過去的過程。
證人指看到灰色衫和粉紅色衫前往圍欄位置,而粉紅色衫的人後尾沒有再看見,灰色衫衝走是因為警察在追捕。證人指綠色風褸人士沒有詳細看到他做什麼,只看見他與另外三人傾偈。
辯方跟進問題:
證人同意前往停車場草叢繼續觀察是因為附近有其他人。在30幾張辯方於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中截取有灰三人士的相片中有30幾張是從D8車cam截取的,有三張則是來自rm5807。
明早930續
暫定12.16 早上0930裁決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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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段內容從缺)
傳證人警員55464黃鳳云
主問內容:
1120當日為新界南重案組,便衣當值。0535 時在愛民邨巡邏,有一階段知道隊員進行拘捕,事後先知人名。從已得知的六名被捕人士當中,獲得消息指紅磡紅荔道有人用水渠逃離理工大學,證人於是和同事乘座便裝車輛離開愛民邨往紅磡進行調查。
證人0630離開愛民邨,根據早前消息前往紅磡紅荔道尋找一小型冷凍貨車。0700在紅荔道半島豪庭尋獲該車。證人與兩位同事下車。證人0700前往前往宿舍與半島之間的天橋位觀察該冷凍貨車 ,彼此相距10米。期間貨車司機落過車兩分鐘,肥身材,黑色衫淺色三角骨褲。司機在車尾逗留2分鐘便上回車,並於0720時駛離。
證人通知上級此事並繼續停留該處。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瘦身材灰衫男子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淺色冷帽男子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證人指因她當時位置有人經過,於是前往另一個觀察點,即停車埸草叢位置。0740時觀察早前指的綠色風褸男仍在該處,其他人則看不到,當時距離30米。證人指望向右手邊,看到暢通道南有綠色屏風維修圍欄,而前面有早前所指的冷帽男和白衣女,證人指他們望向圍欄下面,然後返往行人路。綠色圍欄在一旅遊巴和24座小巴中間,圍板部份突出馬路位置。證人所在草叢和圍欄相距10米。證人指0740看到的一男一女,再望番輕型貨車個邊已看不見綠色風褸男子。
證人繼續留在停車場草叢,兩至3分鐘後看到早前的冷帽男子和白衣女子上了白色私家車,證人原本一開頭沒有留意此車輛。該車輛在一兩分鐘後離開了,證人指看不見車內有幾多人
約0810早前提及的灰衫男子事後有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並同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琴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證人指直至二人被拘捕要認衣著才再見到他們,證人在停車場草叢 0815再見灰衫男係圍欄位置,直至有同事指有人從圍欄位置爬出來,灰衫衝上馬路,往海運軒方向逃跑,證人和灰衫男子相距五至六米。
証人指她的同事作出追截,證人認得該灰衫男子是早前所觀察的四名人士其中一位,指稱附近應該無類似衣着人士。而灰衫男視線消失到再看到大概分零鐘。證人指警員追截灰衣男子並帶他到暢通道南,才再次見到他,並指他是陳啟賢 ,證人忘記由誰人作出拘捕和再看到他的時間。
證人指及後在暢通道南看到旅遊巴和小巴中間的渠口已經打開,兩架車依舊停泊。而證人再見番冷帽男和白衣女是在暢通道南,即他們被拘捕後,指稱D6D7。證人指他不知道由誰作出拘捕。證人指07:4x至8:00 輕型貨車繼續停泊,司機有落過車。
-播放D6D7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
-播放暢通道南警方拍攝片段
0834-0837
(按:見一黑衣被捕人士合上眼,雙手反綁在地,沒有動靜;另一綠色風褸男士(D5)雙手反綁在地上,雙眼睜開,沒有動靜,頗為僵硬)
下午審訊內容:(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盤問內容:
證人乘坐ve5473 在5:35到何文田,當中梁警司, 梁高級督察,招徑聰(音)警員和警員2691在離開何文田前上ve5473, 並繼續由ve5473到紅磡。證人指應該無其他7人車去何文田執勤。而早前何文田有拘捕六個人。證人離開何文田前於愛民樓地下聽取其他同事匯報。
辯方爭議
-行車紀錄儀無影到四人對話和上落車
-早前稱司機粉紅色衣着,今天主問說是紅色
-証人口供指稱司機和四名人士交談,現在卻只是說四名人士在交談。
-從行車紀錄儀當中有看到其他身穿灰色衫人士
-質疑證人明知道收到情報指該輕型貨車是接載理大的人,為什麼沒有拍攝下來
-質疑證人早前指D6D7有望一望圍板位置,但證人與他們相距10米如何得知向下望的動作,
覆問內容:
證人指他沒有去過行車紀錄儀拍到其他灰色衫人的位置。而在花槽觀察時附近沒有其他灰衫人士。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儀見唔到今日指稱4人對話的地方,行車紀錄儀在車行駛先見到。雖然沒有正式看到他們傾偈但是動作像在談天。觀察圍欄時有車和樹,但不影響觀察D4痞低企高和及後逃跑。
官 跟進的部份:
證人觀察到三男一女在貨車頭位置,但司機沒有落車,證人解釋估計他們在談天。而觀察時間大概10秒。
在此階段轉往停車場草叢是因為證人認為很多人經過,害怕被發現身份,與阻礙視線無關。兩個地點轉換大概1分鐘內。在停車場草叢時看到一男一女,但沒有看見他們行過去的過程。
證人指看到灰色衫和粉紅色衫前往圍欄位置,而粉紅色衫的人後尾沒有再看見,灰色衫衝走是因為警察在追捕。證人指綠色風褸人士沒有詳細看到他做什麼,只看見他與另外三人傾偈。
辯方跟進問題:
證人同意前往停車場草叢繼續觀察是因為附近有其他人。在30幾張辯方於白色私家車行車紀錄中截取有灰三人士的相片中有30幾張是從D8車cam截取的,有三張則是來自rm5807。
明早930續
暫定12.16 早上0930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8]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2/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4/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黎(18-25) #續審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7/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高等法院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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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8]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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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2/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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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4/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黎(18-25) #續審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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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7/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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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高等法院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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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9:42 開庭
屏風後證人”X”繼續作供
由於控方播片時要證人確認自己身份,法庭較早時已頒令,禁止任何人不得報到任何有關證人”X”的身份描述。當播放時,旁聽席的電視需停止播放。
A1沒有盤問
A2,完成盤問
A3未完成盤問
11:16 小休
A3完成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Y”作供
控方播片段 OS43
1:00 休庭
下午2:30繼續
繼續傳召證人”Y”作供
繼續播放片段
主問完畢
A1 A2沒有盤問
A3完成盤問及覆問
證人”Y”作供完畢
4:26今天完畢
押後至明早9:30續審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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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9:42 開庭
屏風後證人”X”繼續作供
由於控方播片時要證人確認自己身份,法庭較早時已頒令,禁止任何人不得報到任何有關證人”X”的身份描述。當播放時,旁聽席的電視需停止播放。
A1沒有盤問
A2,完成盤問
A3未完成盤問
11:16 小休
A3完成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Y”作供
控方播片段 OS43
1:00 休庭
下午2:30繼續
繼續傳召證人”Y”作供
繼續播放片段
主問完畢
A1 A2沒有盤問
A3完成盤問及覆問
證人”Y”作供完畢
4:26今天完畢
押後至明早9: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