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3/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傳召PW 渠務署工程師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20年10月5日向警方提交證人口供。其口供指他於2019年11月19日23:xx時收到消息指可能有人進入渠道,遂於11月20日01:45時與4-5名人員檢查管道,其中近半島豪庭一處渠蓋已被打開。
🔸辯方盤問
🔹控方覆問
▶️傳召PW 警員12979 羅國有(音)
-D2拘捕警員
📌特別事項
辯方反對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書面警誡等證物呈堂,原因是警員有哄騙、誘導、暴力,被告不自願。
控方主問未完
(是日審訊詳細內容後稍後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3/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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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傳召PW 渠務署工程師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20年10月5日向警方提交證人口供。其口供指他於2019年11月19日23:xx時收到消息指可能有人進入渠道,遂於11月20日01:45時與4-5名人員檢查管道,其中近半島豪庭一處渠蓋已被打開。
🔸辯方盤問
🔹控方覆問
▶️傳召PW 警員12979 羅國有(音)
-D2拘捕警員
📌特別事項
辯方反對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書面警誡等證物呈堂,原因是警員有哄騙、誘導、暴力,被告不自願。
控方主問未完
(是日審訊詳細內容後稍後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102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梁(23)
背景: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30
上訴/辯方:黎大律師(屈漢驊律師事務所)
答辯/控方:刑事檢控專員代表律師
———————————
上訴基礎依據包括:
未能確定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做過啲乜嘢,是否在鎖定的人群中,證人並不是可靠證人等。
法官表示雖已收到書面陳詞,但要睇有關片段。
雙方亦爭議:
1. 口罩與防毒面具是否掛在上訴人頸上;證人拘捕警員未能確認被告頸嘅面具係咪灰色?及未能確認被告頸上掛住嘅係黑色眼罩!
2. 辯方亦表示證人警員並不是在警車上已見到上訴人,而只係在落車之後先見到。
3. 法官稱有上訴基礎論點有技術成份,上訴人有可能只在其他地方出現過,但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一定係喺塘尾道出現事故的參與者。
【控方反駁話上訴人係路過或只係喺其他地方走嚟呢度嘅可能性好低!並稱整體證據足以支持上訴人係身處事發地方,即使片段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無喺身處地去做犯法及破壞嘅事!】
4. 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係冇證據證明上訴人係冇參與身處地方所發生的事故!
【但控方則表示裁決唔使理佢有無做任何野,只要佢身處嗰度,就係非法集結!】
【就此點,法官認為上訴人係咪跑緊等等,係上訴嘅關鍵!】
上訴論據其中一條就係證人警員證供係咪可信?辯方對證人嘅質疑:
1. 圈咗兩個唔同嘅人話係上訴人?
2. 同時上訴人有無帶手套?有無揸住嘢等問題都不肯定。
法官表示由於上訴人已經坐完刑期,是否上訴得直沒有逼切性,他需要考慮,因此,聖誕前會出書面裁決!
11:50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102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梁(23)
背景: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30
上訴/辯方:黎大律師(屈漢驊律師事務所)
答辯/控方:刑事檢控專員代表律師
———————————
上訴基礎依據包括:
未能確定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做過啲乜嘢,是否在鎖定的人群中,證人並不是可靠證人等。
法官表示雖已收到書面陳詞,但要睇有關片段。
雙方亦爭議:
1. 口罩與防毒面具是否掛在上訴人頸上;證人拘捕警員未能確認被告頸嘅面具係咪灰色?及未能確認被告頸上掛住嘅係黑色眼罩!
2. 辯方亦表示證人警員並不是在警車上已見到上訴人,而只係在落車之後先見到。
3. 法官稱有上訴基礎論點有技術成份,上訴人有可能只在其他地方出現過,但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一定係喺塘尾道出現事故的參與者。
【控方反駁話上訴人係路過或只係喺其他地方走嚟呢度嘅可能性好低!並稱整體證據足以支持上訴人係身處事發地方,即使片段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無喺身處地去做犯法及破壞嘅事!】
4. 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係冇證據證明上訴人係冇參與身處地方所發生的事故!
【但控方則表示裁決唔使理佢有無做任何野,只要佢身處嗰度,就係非法集結!】
【就此點,法官認為上訴人係咪跑緊等等,係上訴嘅關鍵!】
上訴論據其中一條就係證人警員證供係咪可信?辯方對證人嘅質疑:
1. 圈咗兩個唔同嘅人話係上訴人?
2. 同時上訴人有無帶手套?有無揸住嘢等問題都不肯定。
法官表示由於上訴人已經坐完刑期,是否上訴得直沒有逼切性,他需要考慮,因此,聖誕前會出書面裁決!
11:50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與控方商議差不多完成,亦接近尾聲,控方沒有反對,因此再申請押後。
法官提醒,今次是第三次提訊,再申請押後,對被告人約18歲,是不公平,法庭不能一拖再拖再提訊,如審訊就要排期到出年,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辯方提出,控方沒有反對,批准將案件押後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12月15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與控方商議差不多完成,亦接近尾聲,控方沒有反對,因此再申請押後。
法官提醒,今次是第三次提訊,再申請押後,對被告人約18歲,是不公平,法庭不能一拖再拖再提訊,如審訊就要排期到出年,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辯方提出,控方沒有反對,批准將案件押後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12月15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欺詐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8個月
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欺詐罪則指他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倚雯,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A」將由2021年11月15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天昊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該阮民安及/或該黃天昊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 - - - - - - - - - - - - - - -
之前有不同律師團隊代表被告,以至經過三次押後,今天的法律代表正式代表被告。由於法律團隊未有收到控方之前給上手的律師團隊的文件,只有收到控方新近的修訂控罪的幾頁交件,因此申請押後。
修訂案情:詐騙罪 金額涉及港幣
$1,900,000
今天被告有保釋申請,但遭控方反對,最終法官拒絕申請
法庭提醒辯方,押後多次是不理想做法,特別對被告不公平,特別是涉及國安法案件,應儘快安排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陳廣池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欺詐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8個月
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欺詐罪則指他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倚雯,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A」將由2021年11月15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天昊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該阮民安及/或該黃天昊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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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不同律師團隊代表被告,以至經過三次押後,今天的法律代表正式代表被告。由於法律團隊未有收到控方之前給上手的律師團隊的文件,只有收到控方新近的修訂控罪的幾頁交件,因此申請押後。
修訂案情:詐騙罪 金額涉及港幣
$1,900,000
今天被告有保釋申請,但遭控方反對,最終法官拒絕申請
法庭提醒辯方,押後多次是不理想做法,特別對被告不公平,特別是涉及國安法案件,應儘快安排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無牌管有槍械
A1:黃(60)
A2:張(62)
🛑二人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A1原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今年 9 月被改控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期間,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2)A1 A2被控各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槍械」
指二人在 2022 年 3 月 20 日,分別在沙田金獅花園金寧閣或馬鞍山新港城 N 座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無牌槍械。黃被指管有 3 把開山刀、一把斧頭、3 把劍、21 支箭、40 支短箭及兩支弩;張則涉管有 3 把刀、一把斧頭、41 支箭、80 支短箭、多個箭頭及 5 支弩。
- - - - - - - - - - - - - - - -
A1:辯方已去信給控方,控罪方面有商討情況,控方會於兩星期回覆辯方,因此申請再押後,以便雙方有進一步雙討。沒有保釋申請
A2:收到信件,控方想一併處理,沒有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兩被告繼續還押🛑
#陳廣池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無牌管有槍械
A1:黃(60)
A2:張(62)
🛑二人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A1原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今年 9 月被改控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期間,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2)A1 A2被控各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槍械」
指二人在 2022 年 3 月 20 日,分別在沙田金獅花園金寧閣或馬鞍山新港城 N 座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無牌槍械。黃被指管有 3 把開山刀、一把斧頭、3 把劍、21 支箭、40 支短箭及兩支弩;張則涉管有 3 把刀、一把斧頭、41 支箭、80 支短箭、多個箭頭及 5 支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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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辯方已去信給控方,控罪方面有商討情況,控方會於兩星期回覆辯方,因此申請再押後,以便雙方有進一步雙討。沒有保釋申請
A2:收到信件,控方想一併處理,沒有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兩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黃(40)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9日至11月1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 、互聯網網站、Twitter、Instagram 和Telegram 發布、提供,或持續提供陳述和相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本案為今日新案,被告有保釋申請,法庭考慮後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被告保留8天覆核權利。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0:15再訊,另外訂在2022年11月11日14:45處理被告的8天保釋覆核。
💛感謝報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黃(40)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9日至11月1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 、互聯網網站、Twitter、Instagram 和Telegram 發布、提供,或持續提供陳述和相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本案為今日新案,被告有保釋申請,法庭考慮後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被告保留8天覆核權利。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0:15再訊,另外訂在2022年11月11日14:45處理被告的8天保釋覆核。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傳召PW15 5618
總督察 温志豪(音)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其他機動部隊同事一同參與踏浪者行動。在2326時進行圍捕和拘捕,2245時舆示威者對峙,期間制服 1男1女。
當時已有示威者在窄巷內,裡面有兩名戰術小隊警員,2345時在窄巷第一次見到D1。其間速龍小隊已成功控制在大巷和窄巷的示威者。警司張家豪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 ; 2355時封鎖線亦已設立。MF5 30圖片~ 證人看到窄卷有一大堆人士,他們趴或坐在地上,人數大約有50至70人。證人主要處理瞓在地上的示威者,其中一名示威者對證人的提問沒有反應,因此繼續顧察。
🔶️D2代表盤問
- MF5 30圖片 ~ 在窄巷看守示威者,被捕人士有需要會帶去醫療區,沒需要的帶去等候區,另一些人士被帶去拘捕區。有受傷, 呼吸困難的人士,警員會幫助解除裝備。
🔶️D?代表盤間 (好細聲聽唔到)
證人稱當時雙手按著其中一位女示威者是看到她對提問沒有反應,其後檢查她仍有呼吸和脈搏。
當時約有200名警員在場
,不確定其中20多名是速龍小隊隊員。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未設立醫療區前,在窄巷受傷的示威者會被帶到在「4.7」的位置。在濶巷和窄卷的示威者,有個別受傷者會被送去醫院治理。幫助解除的裝備有 : 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等。確認受傷人士有被除去最外層衣服。
🔶️D6代表盤問
有示威者想離開現場,但當時有煙以至他不能立即離開,之後被捕。證人否認想立即離開是合理解釋
,因為警員在現場巳經逗留45分鐘,應該有足夠時間讓人離開,當時當事人是身在示威人群當中。
🔶️D8代表盤問
張家豪警司指示設立等候區,證人確認 證物P013圖片 ~ 因為被捕人士衆多,不需要接受治療的被帶去等候區。證人下屬共有三十多人 ; 重大事情會向他滙報,其他有關警長和警署警長的事情,會根據相關情況作出滙報。
對解除裝備沒有作出記錄。
🔶️D10代表盤問
不確定當時有多少示威者進入巷子。MF5 30圖片 中,示威者有秩序地排列,原因是已經被控制坐在地上,有些雙手放在頭上。證人否認他在進入窄巷前已經發生人疊人,也沒看到消防員把裡面的人逐一拉出來。
小休20分鐘
[1158] 續審
🔶️D11代表盤問(續)
證人確認之前看不到窄巷裡面的事況,2355時落指示設立封鎖線。同意沒有看到同事越過封鎖線出去拉示威者入來,0010時至0020張警司發出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證人否認張警司說沒有指示任何人設立醫療區和封鎖區的說法。其後證人集中處理醫療區裡的工作。當時等候區大約有70至80名人士。沒有就在窄巷裡的人士做記錄。目測濶巷裡有大約20至30名人士。
🔶️D13代表盤問
逗留在小巷期間有很多被扔棄的裝備,包括: 手套 口罩,豬咀和過濾器等。
不確定被棄的裝備數量比在窄巷裡的人士多。
🔷️主控覆問
🎥播放P049片段
- 約2345時去到窄巷,看片段當時有3至4名警員在窄巷裡面。當時在警方控制下,確認沒有問任何人士是否懂得急救和協助急救。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16 33131
譚志雄(音)
🔷️主間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拘捕和圍捕行動,當時成功截獲示威人士,他和其他警員有協助設立封鎖線。
證人和第一縱隊先做線,然後是第三縱隊在A2出口做防線,第4縱隊在寶寧大厦做防線。
主控提供草圖請證人在位置標示,以確認位置。
[1247]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傳召PW15 5618
總督察 温志豪(音)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其他機動部隊同事一同參與踏浪者行動。在2326時進行圍捕和拘捕,2245時舆示威者對峙,期間制服 1男1女。
當時已有示威者在窄巷內,裡面有兩名戰術小隊警員,2345時在窄巷第一次見到D1。其間速龍小隊已成功控制在大巷和窄巷的示威者。警司張家豪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 ; 2355時封鎖線亦已設立。MF5 30圖片~ 證人看到窄卷有一大堆人士,他們趴或坐在地上,人數大約有50至70人。證人主要處理瞓在地上的示威者,其中一名示威者對證人的提問沒有反應,因此繼續顧察。
🔶️D2代表盤問
- MF5 30圖片 ~ 在窄巷看守示威者,被捕人士有需要會帶去醫療區,沒需要的帶去等候區,另一些人士被帶去拘捕區。有受傷, 呼吸困難的人士,警員會幫助解除裝備。
🔶️D?代表盤間 (好細聲聽唔到)
證人稱當時雙手按著其中一位女示威者是看到她對提問沒有反應,其後檢查她仍有呼吸和脈搏。
當時約有200名警員在場
,不確定其中20多名是速龍小隊隊員。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未設立醫療區前,在窄巷受傷的示威者會被帶到在「4.7」的位置。在濶巷和窄卷的示威者,有個別受傷者會被送去醫院治理。幫助解除的裝備有 : 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等。確認受傷人士有被除去最外層衣服。
🔶️D6代表盤問
有示威者想離開現場,但當時有煙以至他不能立即離開,之後被捕。證人否認想立即離開是合理解釋
,因為警員在現場巳經逗留45分鐘,應該有足夠時間讓人離開,當時當事人是身在示威人群當中。
🔶️D8代表盤問
張家豪警司指示設立等候區,證人確認 證物P013圖片 ~ 因為被捕人士衆多,不需要接受治療的被帶去等候區。證人下屬共有三十多人 ; 重大事情會向他滙報,其他有關警長和警署警長的事情,會根據相關情況作出滙報。
對解除裝備沒有作出記錄。
🔶️D10代表盤問
不確定當時有多少示威者進入巷子。MF5 30圖片 中,示威者有秩序地排列,原因是已經被控制坐在地上,有些雙手放在頭上。證人否認他在進入窄巷前已經發生人疊人,也沒看到消防員把裡面的人逐一拉出來。
小休20分鐘
[1158] 續審
🔶️D11代表盤問(續)
證人確認之前看不到窄巷裡面的事況,2355時落指示設立封鎖線。同意沒有看到同事越過封鎖線出去拉示威者入來,0010時至0020張警司發出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證人否認張警司說沒有指示任何人設立醫療區和封鎖區的說法。其後證人集中處理醫療區裡的工作。當時等候區大約有70至80名人士。沒有就在窄巷裡的人士做記錄。目測濶巷裡有大約20至30名人士。
🔶️D13代表盤問
逗留在小巷期間有很多被扔棄的裝備,包括: 手套 口罩,豬咀和過濾器等。
不確定被棄的裝備數量比在窄巷裡的人士多。
🔷️主控覆問
🎥播放P049片段
- 約2345時去到窄巷,看片段當時有3至4名警員在窄巷裡面。當時在警方控制下,確認沒有問任何人士是否懂得急救和協助急救。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16 33131
譚志雄(音)
🔷️主間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拘捕和圍捕行動,當時成功截獲示威人士,他和其他警員有協助設立封鎖線。
證人和第一縱隊先做線,然後是第三縱隊在A2出口做防線,第4縱隊在寶寧大厦做防線。
主控提供草圖請證人在位置標示,以確認位置。
[1247]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14:38] 開庭
控方新增一項同類型傳票,並修訂控罪書字眼:中文版加上案發時間,英文版修正翻譯的地址。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不認罪❌
第一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5分鐘片段,第二項控罪有兩名證人,兩條片段12分鐘和4分鐘,第三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15分鐘片段;需要較長時間做謄本,約4~6個星期,希望法庭安排合併聆訊,一次過聽案情。
裁判官對被告解釋控方情況,叫被告向控方擺文件,睇晒之後同法庭講,想唔想合併,和有無辯方證人。
被告表示基本上明白,三宗案件同一個被告,案情一樣,為什麼要分三次,贊成三件案件一次過審,減少浪費資源,上一次用簡易程序告唔到,再攪另一個簡易程序,應馬上進行…(裁判官打斷,呢啲留返審訊講)。
如果今日唔可以完結,我已經68歲,咁多次提堂,仲有一單九龍城案件要求一併處理,假設我輸咗,我會上訴,如果我贏咗,我要求精神上賠償(官:精神索償要去民事法庭,以前案件與本案無關,不可以混埋嚟講,九龍城案件唔一定一齊審,你可以申請)。
要求速戰速決,搞咁耐都係控方,腦殘無腦嘅,不需要文件,只需要庭上播出嚟就OK,拖太耐,我個人或者資源都承受唔起,修訂控罪,造謠污蔑我,要提出反訴(官:刑事控罪無反訴,要經民事)。
裁判官指示控方要主動通知被告去攞文件,最遲在審前覆核帶畀被告,睇唔睇佢自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做審前覆核。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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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控方新增一項同類型傳票,並修訂控罪書字眼:中文版加上案發時間,英文版修正翻譯的地址。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不認罪❌
第一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5分鐘片段,第二項控罪有兩名證人,兩條片段12分鐘和4分鐘,第三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15分鐘片段;需要較長時間做謄本,約4~6個星期,希望法庭安排合併聆訊,一次過聽案情。
裁判官對被告解釋控方情況,叫被告向控方擺文件,睇晒之後同法庭講,想唔想合併,和有無辯方證人。
被告表示基本上明白,三宗案件同一個被告,案情一樣,為什麼要分三次,贊成三件案件一次過審,減少浪費資源,上一次用簡易程序告唔到,再攪另一個簡易程序,應馬上進行…(裁判官打斷,呢啲留返審訊講)。
如果今日唔可以完結,我已經68歲,咁多次提堂,仲有一單九龍城案件要求一併處理,假設我輸咗,我會上訴,如果我贏咗,我要求精神上賠償(官:精神索償要去民事法庭,以前案件與本案無關,不可以混埋嚟講,九龍城案件唔一定一齊審,你可以申請)。
要求速戰速決,搞咁耐都係控方,腦殘無腦嘅,不需要文件,只需要庭上播出嚟就OK,拖太耐,我個人或者資源都承受唔起,修訂控罪,造謠污蔑我,要提出反訴(官:刑事控罪無反訴,要經民事)。
裁判官指示控方要主動通知被告去攞文件,最遲在審前覆核帶畀被告,睇唔睇佢自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做審前覆核。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主問 (續)
證物P013圖片是醫療區,其後D2隊接手看守。在等候區有點算人數,約有120人。證人解釋醫療區的運作 : 需要去醫院治理的被捕人士,會安排在醫療區等候,被分流,做文字記錄,然後由救護人員和警員協助送往醫院。D5是其中一個被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當日拘捕D5的女警是19521,其後陪同她送往廣華醫院治理,其間個人財物跟身。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於2355時設立防線,證人指揮隊員設立防線的位置。證人確認不會專注望著某一個位置,所以不知道有什麼人士被帶到醫療區,根據記錄前後共有三名人士 。在等候區時沒有作出記錄。
🔶️D3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大部分時間與温督察在一起。證人有參與其他佈防,冇直接看守在碧街的被捕人士,亦聽不到期間有人問 有人是否懂得急救。在0105時開始管理醫療區,期時救護員已經到場,之前有警員帶過一些被捕人士去檢查傷勢。
🔶️D5
0015時還沒設立醫療區,
不清楚當時D5已經瞓在該區,在醫療區設立前已經有幾名人士瞓在區內。如果有被捕人士需要去醫院治理,會安排同事陪同傷者和救護員一起先去醫院。沒聽到有男警問D5有冇事,確認2030時D5已被送往廣華醫院。
🔶️D6, D9代表盤問
🎥P049片段
- 片段中在廣豐人民找換店位置的被捕人冇索上索帶,有手擺頭後方的人士亦没有,從片段中看到在巷內共3人也沒有被索上,前後看到共有十人手腕冇索帶。證人否認接受在等候區時冇被上索帶,原因可能是混亂中遺漏。不知他們隨後何時被索上,因為不是他處理。
🔶️D11代表盤問
更正,目測被捕人士約為60人。2019年11月21落的書面口供,畫的草圖證物P0124,解釋草圖碧街位置已有同事覆蓋。
等候區有120人,其中60人來自窄巷。
小休10分鐘
[1601] 開庭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
- 2345時在封鎖線位置,其間有戴上頭燈的警員在,有警員行向砵蘭街方向。
- 證人作供完畢 -
🔶️D11代表爭議他的當事人不是在被捕區域被捕。
控方說如果找不到共識,解決唔到,只能花很多時間播片引證,亦稱冇人被警員從外面被拉入封鎖線。
明天繼續處理爭議,然後傳召下一位證人。
[1626]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4日 星期五 同庭續審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主問 (續)
證物P013圖片是醫療區,其後D2隊接手看守。在等候區有點算人數,約有120人。證人解釋醫療區的運作 : 需要去醫院治理的被捕人士,會安排在醫療區等候,被分流,做文字記錄,然後由救護人員和警員協助送往醫院。D5是其中一個被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當日拘捕D5的女警是19521,其後陪同她送往廣華醫院治理,其間個人財物跟身。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於2355時設立防線,證人指揮隊員設立防線的位置。證人確認不會專注望著某一個位置,所以不知道有什麼人士被帶到醫療區,根據記錄前後共有三名人士 。在等候區時沒有作出記錄。
🔶️D3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大部分時間與温督察在一起。證人有參與其他佈防,冇直接看守在碧街的被捕人士,亦聽不到期間有人問 有人是否懂得急救。在0105時開始管理醫療區,期時救護員已經到場,之前有警員帶過一些被捕人士去檢查傷勢。
🔶️D5
0015時還沒設立醫療區,
不清楚當時D5已經瞓在該區,在醫療區設立前已經有幾名人士瞓在區內。如果有被捕人士需要去醫院治理,會安排同事陪同傷者和救護員一起先去醫院。沒聽到有男警問D5有冇事,確認2030時D5已被送往廣華醫院。
🔶️D6, D9代表盤問
🎥P049片段
- 片段中在廣豐人民找換店位置的被捕人冇索上索帶,有手擺頭後方的人士亦没有,從片段中看到在巷內共3人也沒有被索上,前後看到共有十人手腕冇索帶。證人否認接受在等候區時冇被上索帶,原因可能是混亂中遺漏。不知他們隨後何時被索上,因為不是他處理。
🔶️D11代表盤問
更正,目測被捕人士約為60人。2019年11月21落的書面口供,畫的草圖證物P0124,解釋草圖碧街位置已有同事覆蓋。
等候區有120人,其中60人來自窄巷。
小休10分鐘
[1601] 開庭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
- 2345時在封鎖線位置,其間有戴上頭燈的警員在,有警員行向砵蘭街方向。
- 證人作供完畢 -
🔶️D11代表爭議他的當事人不是在被捕區域被捕。
控方說如果找不到共識,解決唔到,只能花很多時間播片引證,亦稱冇人被警員從外面被拉入封鎖線。
明天繼續處理爭議,然後傳召下一位證人。
[1626]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4日 星期五 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裁決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
速報:
三位全部罪名成立‼️
📌關於控方陳詞
⁃ 開案陳詞修訂不理想,引致冗長庭上討論及多次修訂控罪
⁃ 控方必須依賴證人的供詞,因為影片時間不清楚
⁃ 根據控方開案及結案陳詞,控方指阻撓警方執法行為分三個階段,D1-D3不只帶來不便,而是達至阻撓的程度
⁃ 控方修正阻撓人員不是D1-D3及帶領的30人,而是只有D1-D3
⁃ 希望以「不合作行為」來證明
法官認為,被告被制服時或後的證據不能呈堂❌
📌關於辯方陳詞
⁃ 不合作行為不致「阻撓」,因為氣氛雖然未至平和但不至於引起暴力
⁃ 並非算是「單一事件」,沒有充分證據「三個階段」是單一事件,制服時的事件與制服前的氣氛等非常不同,故此在事件關聯性之下不能用以證明意圖(制服時與制服後有關,但與制服前無關,而控罪現只與制服前行為有關)
⁃ 控方在首次上庭至審訊的中途事隔兩年才更改內容(D1、D2「不合作行為」),除了沒有證據價值,更對辯方不公
📌證供分析
⁃ PW1、PW2誠實可靠,過咗兩年唔記得19年11月嘅15分鐘對話屬於情有可原
⁃ PW3誠實可靠
⁃ PW1有無講「佢哋自行離開」與否並不關鍵,因之後D1用揚聲器後氣氛改變
📌控罪元素
1. 阻撓(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
2. 警員正在執行職務
3. 故意(知道/意圖)
⁃ 只引起不便或者稍為增加困難並不構成阻撓,因要平衡市民權利,有權澄清、理論,但考慮現場環境,如果發展成爭辯/過分堅持係唔得
⁃ 不是即興示威,但選舉集會也不能違法
⁃ 無話區議會選舉不可以在非當區舉行選舉集會,條文未有限制,而且現今網絡發達,無話不能接觸選民
⁃ 選舉集會是否不能趕離被告的合理辯解?
📌控方指稱被告阻撓警方執法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 警方當時要控制場面(同場發生非法集結),而且難以分辨誰人曾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趕離八號閘外所有人士並非不合理
⁃ 因為現場嘈吵,有機會使用揚聲器才聽到,所以不能排除此原因,不構成阻撓
⁃ 被告有權查詢目的等,初期係合理辯解,法庭認為是過分堅持,因為此前警方已警告九次
⁃ 三名被告均明顯增加困難,而不只是構成不便,構成阻礙執法
🔗第二階段:
⁃ 附近位置充足,警方無法說被被告阻撓
⁃ 警方(PW1)肯定了三名被告慢慢後退無問題
⁃ 不認同控方所說警方與被告當時沒有距離,不是拒絕向後退
⁃ D1張開雙手可能是希望D2一同向後退,不必然代表希望阻攔警員前進
⁃ 有證據顯示向後退
⁃ 倒後行並非不正常,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 但其後三名被告問「需要退到何處」時,警員(PW1)沒有正面回應問題;有25秒停頓,但當時好清晰指示一直向後退,令警方需要用了更多時間推進,行為已令警方工作難度增加,造成阻撓而不只是不便;有意圖(「他們不可能不知道」)
🔗第三階段:
⁃ 氣氛轉差;構成阻礙非常明顯,明顯知道所述行為會引起通道阻塞(因為第一階段已知有咁多記者)
⁃ D1當時非常激動
⁃ D2明顯意圖阻撓警方推進
⁃ D3多次講「係咪要退到北角」,但警方已多次表述叫其後退,所以不可能不知道,而且是拒絕離開,雖然程度較D1、D2輕
📌結論
⁃ 言論自由及公眾集會自由並非毫無限制,而考慮相稱性的;即使是平和的示威,也可以正當清場;警方當天清場推進合法
⁃ 三個階段情況均是嚴峻,而一個階段比一個階段迫切
⁃ 選舉集會並非合理辯解
‼️裁決: 三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
🔸求情陳詞
🙍🏻♂️D1:現年32歲,碩士畢業,曾是區議員,現時在地盤工作。本案不是「再犯」,因另一案件時間點更遲。
⁃ D1並無暴力、亦並非真正阻撓警方處理其他示威者;D1誤以為能以選舉集會為由不退。本案非同類最嚴重;審訊漫長(3年)造成精神及情緒極大困擾。呈上求情信(自己、未婚妻、父母所寫)以及醫療紀錄。
⁃ 被告關於無線電通訊的控罪即時認罪;已反省自己過分激動,如果可以再來會用其他方式。案件困擾3年以及影響其對行事、為人的態度;某程度上有悔意(態度上)。與未婚妻打算2-3個月內結婚
⁃ 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即使要監禁亦希望考慮上述各點輕判
⁃ 呈上案例:逃稅案例雖然不涉及「延誤」,但審訊期之長亦是法庭考慮因素
🙍🏻♂️D2:50歲已婚有仔女,殯儀、殯儀培訓、法律行政人員;熱心公益和服務社會,曾任中學校董、淫審處委員等,亦曾教授會計;一直有向中、小學慈善募捐,又捐助城市大學獎學金。
⁃ 因本案首次被控,非常大教訓。曾擔任區議員。
⁃ 呈上案例參考:2017- 同一條控罪牽涉「光復元朗」示威行動,當時D4面對控罪四,法庭曾考慮情況(阻撓拘捕)話係可以考慮判處非監禁刑罰,當時有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審訊、司法程序特別長,造成Exceptional嘅影響、折騰及心理與精神壓力,甚至比起延遲檢控更嚴重。
👩🏻⚖️裁判官質疑案例是2019前,社會背景不同,2019或之後非法集結等案例是否需要考慮?辯方律師回應,本案與黃之鋒案情不同,涉及之時亦不同,並不適用。
🙍🏻♂️D3:現年33歲,一直從事廣告,之後2019年當選成為區議員至今,沒有任何刑事案底,被告有一定反省。求情信)。
⁃ 求情信(自己、女朋友、划艇訓練教練等所寫):當區議員後有抑鬱,確保不會重犯;家庭經濟支柱。女朋友指其值得信賴、有愛心、誠實、謙卑,愛護動物。
⁃ 一直熱心社區工作,區議員工作受廣泛認同,亦與政府關係良好,辦事處喬遷有邀請警民關係組。
⁃ 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是其品格以外的單一事件
⁃ D3角色輕微,阻撓程度亦較輕
⁃ 呈上案例:檢控延誤下更生等可以減刑,希望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認為延誤審訊比起延誤檢控更嚴重,因為有擔保、報到等。
⁃ D3依然是區議員,希望判處低於3個月刑期,不影響服務社區居民的機會。
🔹控方回應:黃之鋒案並非主要是暴力問題,而是公共秩序問題……裁判官話主要係有關暴力與否。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表示,需要思考判刑以及考慮需要索取報告;她留意到案情有些特殊性,未試過牽涉選舉集會,未能即時決定,所以持開放態度,希望索取三位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1430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裁決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
速報:
三位全部罪名成立‼️
——————📌關於控方陳詞
⁃ 開案陳詞修訂不理想,引致冗長庭上討論及多次修訂控罪
⁃ 控方必須依賴證人的供詞,因為影片時間不清楚
⁃ 根據控方開案及結案陳詞,控方指阻撓警方執法行為分三個階段,D1-D3不只帶來不便,而是達至阻撓的程度
⁃ 控方修正阻撓人員不是D1-D3及帶領的30人,而是只有D1-D3
⁃ 希望以「不合作行為」來證明
法官認為,被告被制服時或後的證據不能呈堂❌
📌關於辯方陳詞
⁃ 不合作行為不致「阻撓」,因為氣氛雖然未至平和但不至於引起暴力
⁃ 並非算是「單一事件」,沒有充分證據「三個階段」是單一事件,制服時的事件與制服前的氣氛等非常不同,故此在事件關聯性之下不能用以證明意圖(制服時與制服後有關,但與制服前無關,而控罪現只與制服前行為有關)
⁃ 控方在首次上庭至審訊的中途事隔兩年才更改內容(D1、D2「不合作行為」),除了沒有證據價值,更對辯方不公
📌證供分析
⁃ PW1、PW2誠實可靠,過咗兩年唔記得19年11月嘅15分鐘對話屬於情有可原
⁃ PW3誠實可靠
⁃ PW1有無講「佢哋自行離開」與否並不關鍵,因之後D1用揚聲器後氣氛改變
📌控罪元素
1. 阻撓(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
2. 警員正在執行職務
3. 故意(知道/意圖)
⁃ 只引起不便或者稍為增加困難並不構成阻撓,因要平衡市民權利,有權澄清、理論,但考慮現場環境,如果發展成爭辯/過分堅持係唔得
⁃ 不是即興示威,但選舉集會也不能違法
⁃ 無話區議會選舉不可以在非當區舉行選舉集會,條文未有限制,而且現今網絡發達,無話不能接觸選民
⁃ 選舉集會是否不能趕離被告的合理辯解?
📌控方指稱被告阻撓警方執法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 警方當時要控制場面(同場發生非法集結),而且難以分辨誰人曾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趕離八號閘外所有人士並非不合理
⁃ 因為現場嘈吵,有機會使用揚聲器才聽到,所以不能排除此原因,不構成阻撓
⁃ 被告有權查詢目的等,初期係合理辯解,法庭認為是過分堅持,因為此前警方已警告九次
⁃ 三名被告均明顯增加困難,而不只是構成不便,構成阻礙執法
🔗第二階段:
⁃ 附近位置充足,警方無法說被被告阻撓
⁃ 警方(PW1)肯定了三名被告慢慢後退無問題
⁃ 不認同控方所說警方與被告當時沒有距離,不是拒絕向後退
⁃ D1張開雙手可能是希望D2一同向後退,不必然代表希望阻攔警員前進
⁃ 有證據顯示向後退
⁃ 倒後行並非不正常,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 但其後三名被告問「需要退到何處」時,警員(PW1)沒有正面回應問題;有25秒停頓,但當時好清晰指示一直向後退,令警方需要用了更多時間推進,行為已令警方工作難度增加,造成阻撓而不只是不便;有意圖(「他們不可能不知道」)
🔗第三階段:
⁃ 氣氛轉差;構成阻礙非常明顯,明顯知道所述行為會引起通道阻塞(因為第一階段已知有咁多記者)
⁃ D1當時非常激動
⁃ D2明顯意圖阻撓警方推進
⁃ D3多次講「係咪要退到北角」,但警方已多次表述叫其後退,所以不可能不知道,而且是拒絕離開,雖然程度較D1、D2輕
📌結論
⁃ 言論自由及公眾集會自由並非毫無限制,而考慮相稱性的;即使是平和的示威,也可以正當清場;警方當天清場推進合法
⁃ 三個階段情況均是嚴峻,而一個階段比一個階段迫切
⁃ 選舉集會並非合理辯解
‼️裁決: 三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
🔸求情陳詞
🙍🏻♂️D1:現年32歲,碩士畢業,曾是區議員,現時在地盤工作。本案不是「再犯」,因另一案件時間點更遲。
⁃ D1並無暴力、亦並非真正阻撓警方處理其他示威者;D1誤以為能以選舉集會為由不退。本案非同類最嚴重;審訊漫長(3年)造成精神及情緒極大困擾。呈上求情信(自己、未婚妻、父母所寫)以及醫療紀錄。
⁃ 被告關於無線電通訊的控罪即時認罪;已反省自己過分激動,如果可以再來會用其他方式。案件困擾3年以及影響其對行事、為人的態度;某程度上有悔意(態度上)。與未婚妻打算2-3個月內結婚
⁃ 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即使要監禁亦希望考慮上述各點輕判
⁃ 呈上案例:逃稅案例雖然不涉及「延誤」,但審訊期之長亦是法庭考慮因素
🙍🏻♂️D2:50歲已婚有仔女,殯儀、殯儀培訓、法律行政人員;熱心公益和服務社會,曾任中學校董、淫審處委員等,亦曾教授會計;一直有向中、小學慈善募捐,又捐助城市大學獎學金。
⁃ 因本案首次被控,非常大教訓。曾擔任區議員。
⁃ 呈上案例參考:2017- 同一條控罪牽涉「光復元朗」示威行動,當時D4面對控罪四,法庭曾考慮情況(阻撓拘捕)話係可以考慮判處非監禁刑罰,當時有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審訊、司法程序特別長,造成Exceptional嘅影響、折騰及心理與精神壓力,甚至比起延遲檢控更嚴重。
👩🏻⚖️裁判官質疑案例是2019前,社會背景不同,2019或之後非法集結等案例是否需要考慮?辯方律師回應,本案與黃之鋒案情不同,涉及之時亦不同,並不適用。
🙍🏻♂️D3:現年33歲,一直從事廣告,之後2019年當選成為區議員至今,沒有任何刑事案底,被告有一定反省。求情信)。
⁃ 求情信(自己、女朋友、划艇訓練教練等所寫):當區議員後有抑鬱,確保不會重犯;家庭經濟支柱。女朋友指其值得信賴、有愛心、誠實、謙卑,愛護動物。
⁃ 一直熱心社區工作,區議員工作受廣泛認同,亦與政府關係良好,辦事處喬遷有邀請警民關係組。
⁃ 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是其品格以外的單一事件
⁃ D3角色輕微,阻撓程度亦較輕
⁃ 呈上案例:檢控延誤下更生等可以減刑,希望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認為延誤審訊比起延誤檢控更嚴重,因為有擔保、報到等。
⁃ D3依然是區議員,希望判處低於3個月刑期,不影響服務社區居民的機會。
🔹控方回應:黃之鋒案並非主要是暴力問題,而是公共秩序問題……裁判官話主要係有關暴力與否。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表示,需要思考判刑以及考慮需要索取報告;她留意到案情有些特殊性,未試過牽涉選舉集會,未能即時決定,所以持開放態度,希望索取三位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1430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3]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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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王(40)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29-56)🛑范,岑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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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4/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唐,譽,鄭,*(15-31)🛑四位已還押18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 #裁決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4/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謝,吳,李,黃,周,高,*,陳,曾,蘇(13-33) #審訊前覆核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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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裁決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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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徐(1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00
👤郭(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0825荃灣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6日被判處1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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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區,梁,梁(23-26) #審前覆核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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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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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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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王(40)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29-56)🛑范,岑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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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4/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唐,譽,鄭,*(15-31)🛑四位已還押18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 #裁決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4/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謝,吳,李,黃,周,高,*,陳,曾,蘇(13-33) #審訊前覆核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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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裁決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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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徐(1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00
👤郭(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0825荃灣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6日被判處1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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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區,梁,梁(23-26) #審前覆核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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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裁決
D1 關(17)
D2 * (15)
D3 * (15)
^D3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期間批准保釋。D1及D2不認罪需接受審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1)罪名成立‼️
D3: 控罪(2)及(3)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證人作供直接,態度誠懇,按納所有供詞。D1選擇不作供,而D2作供不被接納,作供指不是參與示威只係去感受環境,因氣氛緊張場面混亂而走入大廈暫避,但逗留40分鐘,作供又承認支持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電話套也有光時文宣。D2也指進入大廈後樓梯時知道代D3 拿取PUMA袋有火槍表示驚訝,覺得受騙。然而放低地上後卻再拿起Puma,盤問下承認D3自己可以取袋卻一直代拿,其口供並不合理。D1代表指出曾有第六人出現現場,但沒有證據該人在物品附近出現或接觸火槍,而袋內有D1學生證其他示威者常用物品如手袖,法庭對2人管有物作唯一合理推論是意圖破壞財產。
📌求情
⏺D1
現在18歲,呈上醫療報告顯示有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狀,起訴後被告擔心審訊程序,一旦定罪未能陪伴母親。求情信件形容被告善良,本案單一事件,沒有證據曾經使用火槍也沒有財物被破壞。其志願打算修讀護士課程受本案影響,希望法庭考慮更新中心選項。
⏺D2
今年16歲,案件後被開除學籍轉到新學校。新校老師對其有很高評價,認為對同學及師長及學習態度良好,對弱小生命如貓及老人家社羣有愛心,並且關心社會大事。被告即日被捕但隔年多才被起訴,希望法庭判刑考慮延誤影響。
⏺D3
代表希望法庭先索取報告,之後會呈交詳細書面求情。
王官指控罪及案情嚴重,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由於3人年紀細會先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 1430作判刑,🔴期間各人須還押以便索取報告:
D1: 更生中心、教導所
D2: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3: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裁決
D1 關(17)
D2 * (15)
D3 * (15)
^D3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期間批准保釋。D1及D2不認罪需接受審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1)罪名成立‼️
D3: 控罪(2)及(3)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證人作供直接,態度誠懇,按納所有供詞。D1選擇不作供,而D2作供不被接納,作供指不是參與示威只係去感受環境,因氣氛緊張場面混亂而走入大廈暫避,但逗留40分鐘,作供又承認支持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電話套也有光時文宣。D2也指進入大廈後樓梯時知道代D3 拿取PUMA袋有火槍表示驚訝,覺得受騙。然而放低地上後卻再拿起Puma,盤問下承認D3自己可以取袋卻一直代拿,其口供並不合理。D1代表指出曾有第六人出現現場,但沒有證據該人在物品附近出現或接觸火槍,而袋內有D1學生證其他示威者常用物品如手袖,法庭對2人管有物作唯一合理推論是意圖破壞財產。
📌求情
⏺D1
現在18歲,呈上醫療報告顯示有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狀,起訴後被告擔心審訊程序,一旦定罪未能陪伴母親。求情信件形容被告善良,本案單一事件,沒有證據曾經使用火槍也沒有財物被破壞。其志願打算修讀護士課程受本案影響,希望法庭考慮更新中心選項。
⏺D2
今年16歲,案件後被開除學籍轉到新學校。新校老師對其有很高評價,認為對同學及師長及學習態度良好,對弱小生命如貓及老人家社羣有愛心,並且關心社會大事。被告即日被捕但隔年多才被起訴,希望法庭判刑考慮延誤影響。
⏺D3
代表希望法庭先索取報告,之後會呈交詳細書面求情。
王官指控罪及案情嚴重,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由於3人年紀細會先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 1430作判刑,🔴期間各人須還押以便索取報告:
D1: 更生中心、教導所
D2: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3: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覆核聆訊
👤郭(21) #0825荃灣 (本案D4)
🛑服刑中🛑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申請人與D1何(23),D2符(23),D3牛(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申請人被控上述控罪,她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她罪成,並處以她監禁11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02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簡單理由:
法庭在處理是次定罪覆核申請時已重新審視過原有的裁決、答辯方和申請方的陳詞。
首先,法庭並沒有指出PW7是制服D4的警員,法庭是指出PW7有處理過D4,並在稍後時間將D4交予PW8處理。而在考慮PW7的證供時,法庭已可得悉D4在現場時的裝備等。
在進一步考慮本案的環境證據和控方證據後,法庭肯定D4是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D4不會忽然從天而降。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覆核申請。
訟費申請:
控方引用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1B條*,作出$8140訟費申請。法庭認為是次定罪覆核與上訴的性質分別不大,上訴本是被告(申請人)的權利,故不會頒下訟費命令。
*條文全文:在裁判官根據該條例第104條應被告人的申請而覆核其決定後,確認將被告人定罪的決定,或確認應申訴而就被告人作出命令的決定,則該裁判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
#李志豪裁判官 #覆核聆訊
👤郭(21) #0825荃灣 (本案D4)
🛑服刑中🛑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申請人與D1何(23),D2符(23),D3牛(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申請人被控上述控罪,她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她罪成,並處以她監禁11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02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簡單理由:
法庭在處理是次定罪覆核申請時已重新審視過原有的裁決、答辯方和申請方的陳詞。
首先,法庭並沒有指出PW7是制服D4的警員,法庭是指出PW7有處理過D4,並在稍後時間將D4交予PW8處理。而在考慮PW7的證供時,法庭已可得悉D4在現場時的裝備等。
在進一步考慮本案的環境證據和控方證據後,法庭肯定D4是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D4不會忽然從天而降。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覆核申請。
訟費申請:
控方引用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1B條*,作出$8140訟費申請。法庭認為是次定罪覆核與上訴的性質分別不大,上訴本是被告(申請人)的權利,故不會頒下訟費命令。
*條文全文:在裁判官根據該條例第104條應被告人的申請而覆核其決定後,確認將被告人定罪的決定,或確認應申訴而就被告人作出命令的決定,則該裁判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8/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0942] 開庭
⏺傳召PW17 警司16306 梁家俊(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是D3小隊指揮官,負責衝刺和拘捕行動。2242時在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2326時多次舉起黑旗和橙旗,並用大聲公發出口頭警告。
衝刺後不久,證人見到彌敦道與匯豐對開行人路有拘捕行動,但不肯定是否同事。控方展示P001c地圖,顯示碧街地鐵站A1及A2出口,再上是咸美頓街,中間比較闊的是彌敦道。A2碧街有速龍進入彌敦道,證人沒有見到D3隊同事需沿彌敦道轉右進入A2出口碧街追截示威者—證人自己沒有這樣做,亦沒有聽過任何隊員向他匯報有如此做追截。他有聽過曾出現對峙情況。
在整個行動之中,證人沒有見過、亦沒有聽過隊員匯報,曾有警員需要超越警方位置去追截或者拉返咸美頓街以南地方的示威者入返警方位置。證人知道圖中橙色位置的地鐵站出口曾經設立警方防線,有警員駐守,但自己沒有親眼見過。整個行動中,證人從來沒見過有同事需要出去捉拿示威者返入防線之內,亦沒有聽過這樣的匯報。
當大部份示威者已從彌敦道北逃去,因為要控制已被同事控制到的示威者,與及控制現場,所以警方沒有再推進。在衝前行動之前,證人於2330時已收到張嘉豪警司指示,需要負責設立臨時封鎖線;他有執行指示,指派2951在寶寧大廈彌敦道外的行人路和慢線車路設封鎖線,亦有見到下屬這樣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並指派其他隊員看守封鎖線外,防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進入或者離開封鎖線範圍,不受他人干擾。其後於2351時這個範圍正式成為了臨時羈留區THA。證人確認P013草圖顯示了當晚THA的位置。
證人有發出指示,如何安排被截停人士進入THA:他安排兩位警長3273、5132從油麻地港鐵站A1與碧街位置帶去THA入口,其間禁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干擾及防止被捕人逃去;他們是一批一批人咁帶去,大約8-10個人一批。其間證人自己在監察THA封鎖線運作。證人同意,THA於0533時完成任務後關閉。
🔸D1代表盤問
證人並不知道,個別被帶入去人士之前在哪裡被發現。證人帶領的小隊沒有進行作搜身及檢取物件。
🔸D6、D9代表盤問
較早前在主問時提及行動中好快截到示威者,證人親眼見D連同事由埋去到控制住示威者大概有3-4個左右,因自己行得較前;沿途都有示威者被他的隊員或速龍制服。當刻證人自己在寶寧大廈外位置,但實際位置不記得,於日本城下方。證人見到的情況是其他同事已將示威者㩒落地上,而不是追截或截停的過程。
以D大隊計算,證人是在隊頭;去到彌敦道交界位時,沒有速龍比證人早到去追截示威者。當時證人見到速龍在A1出口附近控制到一班示威者,A2出口則沒有留意。關於在主問時表示沒有見過隊員越過咸美頓街追示威者,證人澄清自己本人沒有去過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所以主問時他的說法只是「冇見到」。證人沒有親自去過交界位的防線。
🔸D7代表盤問(內容從缺)
🔸D11代表盤問
THA封鎖線是在彌敦道範圍;證人有聽過,知道外圍有其他封鎖線,而他自己所負責設立的是在封鎖區內再設封鎖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當時封鎖區內有不是處理THA的人士,但證人冇見過唔係同事或被羈留人士在那裡。證人在THA內沒有見過記者,在彌敦道範圍就曾經見過有記者。
證人見證到同事控制示威者過程的大將有3-4個人,只見已控制的畫面就30個人左右。證人知道當晚共有二百幾人被捕;由於證人的隊伍主要行得比較前,所以證人冇見到其他百幾人被捕情況。證人的隊伍最前都冇行到咸美頓街。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8(表列證人10) 督察12713 黎家樂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2小隊副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指當天曾作推進、拘捕行動的位置是在甘肅街,比其他3隊溜後。證人知道警方與黃格以北的示威者對峙。2300時他收到消息,警方彈藥用盡。2331時他沒有與隊伍一起,而是與其他小隊的人一起。黃格對峙前在彌敦道北。根據P001c地圖,彌敦道左邊、黃格左方是窩打老道西。2326時證人收到指令要推進;只有D1、D3及D4隊向前,D2隊則沿彌敦道左轉進入窩打老道、即黃格左邊向果欄方向。P001c圖中的左方有兩個地鐵站出口(放大圖列為MFI36)。有B、D1和D2出入口,證人小隊左轉後行了大概10米。證人按劉官建議在圖上畫出路線,列為證物P0125。
2326時一齊衝,一轉入去、約1分鐘內就設立防線,故估計設防線的時間為大約2327時,目的是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警方範圍,防止襲擊以北推進警員的後方,即包抄。呈堂影片未到指令「Gogogo」前已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警方一開始衝前,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北向圖上,另一些左轉入黃格、即窩打老道西行,即果欄方向繼續向西跑。因應證人小隊左轉,有些示威者繼續向西走,小部份走入砵蘭街內街。證人印象中沒有再出現對峙場面;無論是證人在現場親眼所見抑或同僚匯報,當時都沒有需要由同事出防線以外帶示威者進入防線內。
證人指同日2342時收到D隊隊長張警司叫自己到咸美頓街面向彌敦道設防線,帶D2隊到咸美頓街,沒有向北越過咸美頓街。證人率領小隊到達之前,有其他警員已在彌敦道咸美頓街做防衛工作,但證人沒有詳細記錄係咩隊員;該些警員部份面向北方、即太子。當時其他警員一樣未過咸美頓街。證人到達之後,因應有其他示威人士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集結,警方以checkline一條橫線橫跨彌敦道;防線面向太子方向。P001c圖上方、即彌敦道近登打士街位置,有示威人士集結。所以警方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集結於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推進,同時避免被制伏於碧街的示威者被搶或逃走。
在咸美頓街至碧街對峙範圍之內,證人既沒有親眼見過、亦沒有收到匯報,曾有任何隊員超越此範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之中。1119日的凌晨大概0008時,證人D2小隊的工作由九龍西衝鋒隊第一和第四小隊接替;0020時收到D大隊指示,由D2小隊去碧街地鐵站出口接替D1小隊看守封鎖線。彌敦道登打士街仍有對峙情況;當時警方已設立防線。根據P026,0100時A1出口已有橙帶;證人0020收指示後去到碧街地鐵站A1出口時並無特別留意有冇橙帶,因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被制服於A1出口附近,所以當刻他先確認所有示威者冇機會逃走,後期才留意A1對開碧街狀況。後期他有印象有橙帶。
證人小隊約0021左右到達A1出口,分成3隊用逆時針方式包圍地鐵站出口;證人沒有記錄正式確立防線的時間,各中隊都係一收到指示就照做。A1出口的防線最近西面。證人在場親眼見到的狀態下,沒有同事曾經越過示威者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亦沒有隊員向證人作出此匯報。
🎥播放P007h東南樓片段:00:22:25,畫面上對住A1出口位置。播放13秒至00:22:38,截圖為MFI37。
🔸D1代表盤問
0020時到碧街,證人沒有被制服人士的資料。
🔸D11代表盤問
收到「Gogogo」指令後,證人的小隊轉左,之後北上沿彌敦道至碧街。原本由證人小隊負責、近果欄的防線,其後由總部安排的同事來接替,證人離開時有確認有警車來到才離開咸美頓街。證人沒有記錄由哪隊接替,講唔到由哪隊看管防線,亦不知道該隊做了什麼。
證人不知道2343時前發生什麼事。0008時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防線交由衝鋒隊接手;證人於0020時才收到指示要到碧街行動,0008-0020期間就返回防線後方,沒有專注防線。(*按:臨時直播員已盡力抄寫,惟部分內容有遺漏,請見諒。)就警員在哪種情況需要向上級作出匯報,證人指唔需要細緻到咁都要匯報。是case by case。辯方律師問「有冇指令如出面有暴動都唔可以出去拉?」證人只回應「有同佢哋講,如離開範圍會影響當時工作需盡快匯報」;就辯方假設如見到10個疑似示威者對同事作出攻擊的情況,證人表示在此情況無需指示就會防衛。一般情況下,如果警員有合理懷疑有人犯法就會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關於剛才辯方盤問時就合理懷疑的假設性問題,案發當晚實際情況是:碧街被制服示威者眾多,證人小隊看管被截人士的人手非常緊絀,當晚受到不同攻擊,證人亦有同同事講,如需離開指派工作崗位需先告知及不可自行離開崗位。不可自己走開的原因是警員當事任務是要看管被制服示威者,包括彌敦道及窩打老道,內街如砵蘭街有好多示威者遊走。證人不相信同事會在未向其匯報、而且面向一個或10個示威者會貿然離開工作崗位;事實上,當晚亦沒有人向他作出這種匯報。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9 督察15862 韓繼榮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小隊指揮官
主問、盤問及覆問內容按此
-證人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8/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0942] 開庭
⏺傳召PW17 警司16306 梁家俊(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是D3小隊指揮官,負責衝刺和拘捕行動。2242時在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2326時多次舉起黑旗和橙旗,並用大聲公發出口頭警告。
衝刺後不久,證人見到彌敦道與匯豐對開行人路有拘捕行動,但不肯定是否同事。控方展示P001c地圖,顯示碧街地鐵站A1及A2出口,再上是咸美頓街,中間比較闊的是彌敦道。A2碧街有速龍進入彌敦道,證人沒有見到D3隊同事需沿彌敦道轉右進入A2出口碧街追截示威者—證人自己沒有這樣做,亦沒有聽過任何隊員向他匯報有如此做追截。他有聽過曾出現對峙情況。
在整個行動之中,證人沒有見過、亦沒有聽過隊員匯報,曾有警員需要超越警方位置去追截或者拉返咸美頓街以南地方的示威者入返警方位置。證人知道圖中橙色位置的地鐵站出口曾經設立警方防線,有警員駐守,但自己沒有親眼見過。整個行動中,證人從來沒見過有同事需要出去捉拿示威者返入防線之內,亦沒有聽過這樣的匯報。
當大部份示威者已從彌敦道北逃去,因為要控制已被同事控制到的示威者,與及控制現場,所以警方沒有再推進。在衝前行動之前,證人於2330時已收到張嘉豪警司指示,需要負責設立臨時封鎖線;他有執行指示,指派2951在寶寧大廈彌敦道外的行人路和慢線車路設封鎖線,亦有見到下屬這樣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並指派其他隊員看守封鎖線外,防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進入或者離開封鎖線範圍,不受他人干擾。其後於2351時這個範圍正式成為了臨時羈留區THA。證人確認P013草圖顯示了當晚THA的位置。
證人有發出指示,如何安排被截停人士進入THA:他安排兩位警長3273、5132從油麻地港鐵站A1與碧街位置帶去THA入口,其間禁止任何未經批准人士干擾及防止被捕人逃去;他們是一批一批人咁帶去,大約8-10個人一批。其間證人自己在監察THA封鎖線運作。證人同意,THA於0533時完成任務後關閉。
🔸D1代表盤問
證人並不知道,個別被帶入去人士之前在哪裡被發現。證人帶領的小隊沒有進行作搜身及檢取物件。
🔸D6、D9代表盤問
較早前在主問時提及行動中好快截到示威者,證人親眼見D連同事由埋去到控制住示威者大概有3-4個左右,因自己行得較前;沿途都有示威者被他的隊員或速龍制服。當刻證人自己在寶寧大廈外位置,但實際位置不記得,於日本城下方。證人見到的情況是其他同事已將示威者㩒落地上,而不是追截或截停的過程。
以D大隊計算,證人是在隊頭;去到彌敦道交界位時,沒有速龍比證人早到去追截示威者。當時證人見到速龍在A1出口附近控制到一班示威者,A2出口則沒有留意。關於在主問時表示沒有見過隊員越過咸美頓街追示威者,證人澄清自己本人沒有去過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所以主問時他的說法只是「冇見到」。證人沒有親自去過交界位的防線。
🔸D7代表盤問(內容從缺)
🔸D11代表盤問
THA封鎖線是在彌敦道範圍;證人有聽過,知道外圍有其他封鎖線,而他自己所負責設立的是在封鎖區內再設封鎖線,用橙帶隔開不相關人士。當時封鎖區內有不是處理THA的人士,但證人冇見過唔係同事或被羈留人士在那裡。證人在THA內沒有見過記者,在彌敦道範圍就曾經見過有記者。
證人見證到同事控制示威者過程的大將有3-4個人,只見已控制的畫面就30個人左右。證人知道當晚共有二百幾人被捕;由於證人的隊伍主要行得比較前,所以證人冇見到其他百幾人被捕情況。證人的隊伍最前都冇行到咸美頓街。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8(表列證人10) 督察12713 黎家樂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2小隊副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指當天曾作推進、拘捕行動的位置是在甘肅街,比其他3隊溜後。證人知道警方與黃格以北的示威者對峙。2300時他收到消息,警方彈藥用盡。2331時他沒有與隊伍一起,而是與其他小隊的人一起。黃格對峙前在彌敦道北。根據P001c地圖,彌敦道左邊、黃格左方是窩打老道西。2326時證人收到指令要推進;只有D1、D3及D4隊向前,D2隊則沿彌敦道左轉進入窩打老道、即黃格左邊向果欄方向。P001c圖中的左方有兩個地鐵站出口(放大圖列為MFI36)。有B、D1和D2出入口,證人小隊左轉後行了大概10米。證人按劉官建議在圖上畫出路線,列為證物P0125。
2326時一齊衝,一轉入去、約1分鐘內就設立防線,故估計設防線的時間為大約2327時,目的是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警方範圍,防止襲擊以北推進警員的後方,即包抄。呈堂影片未到指令「Gogogo」前已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警方一開始衝前,部份示威者沿彌敦道北向圖上,另一些左轉入黃格、即窩打老道西行,即果欄方向繼續向西跑。因應證人小隊左轉,有些示威者繼續向西走,小部份走入砵蘭街內街。證人印象中沒有再出現對峙場面;無論是證人在現場親眼所見抑或同僚匯報,當時都沒有需要由同事出防線以外帶示威者進入防線內。
證人指同日2342時收到D隊隊長張警司叫自己到咸美頓街面向彌敦道設防線,帶D2隊到咸美頓街,沒有向北越過咸美頓街。證人率領小隊到達之前,有其他警員已在彌敦道咸美頓街做防衛工作,但證人沒有詳細記錄係咩隊員;該些警員部份面向北方、即太子。當時其他警員一樣未過咸美頓街。證人到達之後,因應有其他示威人士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集結,警方以checkline一條橫線橫跨彌敦道;防線面向太子方向。P001c圖上方、即彌敦道近登打士街位置,有示威人士集結。所以警方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集結於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的示威者向尖沙咀方向推進,同時避免被制伏於碧街的示威者被搶或逃走。
在咸美頓街至碧街對峙範圍之內,證人既沒有親眼見過、亦沒有收到匯報,曾有任何隊員超越此範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之中。1119日的凌晨大概0008時,證人D2小隊的工作由九龍西衝鋒隊第一和第四小隊接替;0020時收到D大隊指示,由D2小隊去碧街地鐵站出口接替D1小隊看守封鎖線。彌敦道登打士街仍有對峙情況;當時警方已設立防線。根據P026,0100時A1出口已有橙帶;證人0020收指示後去到碧街地鐵站A1出口時並無特別留意有冇橙帶,因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被制服於A1出口附近,所以當刻他先確認所有示威者冇機會逃走,後期才留意A1對開碧街狀況。後期他有印象有橙帶。
證人小隊約0021左右到達A1出口,分成3隊用逆時針方式包圍地鐵站出口;證人沒有記錄正式確立防線的時間,各中隊都係一收到指示就照做。A1出口的防線最近西面。證人在場親眼見到的狀態下,沒有同事曾經越過示威者再將示威者帶入防線,亦沒有隊員向證人作出此匯報。
🎥播放P007h東南樓片段:00:22:25,畫面上對住A1出口位置。播放13秒至00:22:38,截圖為MFI37。
🔸D1代表盤問
0020時到碧街,證人沒有被制服人士的資料。
🔸D11代表盤問
收到「Gogogo」指令後,證人的小隊轉左,之後北上沿彌敦道至碧街。原本由證人小隊負責、近果欄的防線,其後由總部安排的同事來接替,證人離開時有確認有警車來到才離開咸美頓街。證人沒有記錄由哪隊接替,講唔到由哪隊看管防線,亦不知道該隊做了什麼。
證人不知道2343時前發生什麼事。0008時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防線交由衝鋒隊接手;證人於0020時才收到指示要到碧街行動,0008-0020期間就返回防線後方,沒有專注防線。(*按:臨時直播員已盡力抄寫,惟部分內容有遺漏,請見諒。)就警員在哪種情況需要向上級作出匯報,證人指唔需要細緻到咁都要匯報。是case by case。辯方律師問「有冇指令如出面有暴動都唔可以出去拉?」證人只回應「有同佢哋講,如離開範圍會影響當時工作需盡快匯報」;就辯方假設如見到10個疑似示威者對同事作出攻擊的情況,證人表示在此情況無需指示就會防衛。一般情況下,如果警員有合理懷疑有人犯法就會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關於剛才辯方盤問時就合理懷疑的假設性問題,案發當晚實際情況是:碧街被制服示威者眾多,證人小隊看管被截人士的人手非常緊絀,當晚受到不同攻擊,證人亦有同同事講,如需離開指派工作崗位需先告知及不可自行離開崗位。不可自己走開的原因是警員當事任務是要看管被制服示威者,包括彌敦道及窩打老道,內街如砵蘭街有好多示威者遊走。證人不相信同事會在未向其匯報、而且面向一個或10個示威者會貿然離開工作崗位;事實上,當晚亦沒有人向他作出這種匯報。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9 督察15862 韓繼榮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小隊指揮官
主問、盤問及覆問內容按此
-證人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D1: 唐(31)
D2: 譽(24)
D3: 鄭(23)
D4: * (15)
🔴4人已還押18日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3人承認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D2,D3及D4 開審前不同階段同律政處協商後達成協議承認修改暴動罪為非法集結之控罪(1)及原來之傷人罪(3),而D1 不認罪須進行審訊,於法庭裁定兩罪表面證供成立後改變答辯方向承認兩罪。
===== ===== ===== =====
下列索取之報告已經向各被告解釋,代表律師沒有進一步陳詞。
D1、D2 :背景報告
D3 :背景及心理報告
D4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 34個月
D2: 即時監禁 25個月
D3: 即時監禁 19個月
D4: 判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D1: 現在33歲,母親早逝,16歲開始兼職工作,父親患病要長期照顧
D2 現27歲,曾因襲警被判12個月感化,父母有長期病患,任職非牟利機構照顧弱勢社群。
D3 現25歲,任職非牟利機,被捕後患上創傷後遺症
D4: 現在17歲,因衝動及受社會氣氛而犯案
各人均有悔意並願意向受害人致歉
⏺刑期考慮
控罪1,2,3最高刑期分別為5年、10年及終身監禁。本案有縱火,堵路及破壞商店,參與施襲人數約20人,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本案示威有預謀,但沒有詳細計劃執行,受害人分別被雨傘襲擊及拳打腳踢至流血披面及衣衫破爛,施襲過程只一分多鐘,範圍只約十多米,但各人行為令形勢升溫及鼓勵他人作暴力行為。本案3罪環環雙扣,雖然D2-4由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但判刑也需考慮使用暴力,會以暴動罪較低刑期作為非法集結罪起點。考慮各方求情、報告及案件程度,法庭對三項控罪作以下判刑起點:
暴動罪 36個月
非法集結罪 30個月
傷人罪 36個月
⏺判刑
📍D1
暴動罪
刑責較重,為首先施襲者,受害人責駡後首次上前襲擊,之後最常再次拳打,鼓勵其他人施行暴力有加刑因素,暴動罪以36個月為起點再加上6個月即42個月,但審訊時認罪扣減4個月(少於20%),年輕及沒定罪紀錄各扣減2個月,即刑期為34個月
傷人罪
判處36個月,認罪及初犯共扣減7個月即作29個月判刑。
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34個月
📍D2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開審日認罪扣減25%,沒有定罪紀錄作扣減2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5個月
📍D3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審訊前達成協議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即分別減為20及24個月,患創傷後遺症顯示有悔意及沒有刑事紀錄再分別扣減2及3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9個月
📍D4
索取報告指三個院舍均適合,但建議勞教中心,然而法庭不需一定依據。法官認為就整體概況,D4曾經手持長棍物體,判處教導所接受紀律培訓更為合適,因同時可以進行其他學習及訓練,一般人需在院舍18個月另加3年監管。故此法庭兩罪均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同期執行。
🔺鄧官總結本案各人非大奸大惡,事件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各人因受害人路過出現並責罵示威人士而施襲,事先沒有預謀及計劃,只是即興進行,四人事後有悔意願向受害人道歉,重犯機會不大,希望被告服刑後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為社會作出貢獻!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D1: 唐(31)
D2: 譽(24)
D3: 鄭(23)
D4: * (15)
🔴4人已還押18日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3人承認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D2,D3及D4 開審前不同階段同律政處協商後達成協議承認修改暴動罪為非法集結之控罪(1)及原來之傷人罪(3),而D1 不認罪須進行審訊,於法庭裁定兩罪表面證供成立後改變答辯方向承認兩罪。
===== ===== ===== =====
下列索取之報告已經向各被告解釋,代表律師沒有進一步陳詞。
D1、D2 :背景報告
D3 :背景及心理報告
D4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 34個月
D2: 即時監禁 25個月
D3: 即時監禁 19個月
D4: 判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D1: 現在33歲,母親早逝,16歲開始兼職工作,父親患病要長期照顧
D2 現27歲,曾因襲警被判12個月感化,父母有長期病患,任職非牟利機構照顧弱勢社群。
D3 現25歲,任職非牟利機,被捕後患上創傷後遺症
D4: 現在17歲,因衝動及受社會氣氛而犯案
各人均有悔意並願意向受害人致歉
⏺刑期考慮
控罪1,2,3最高刑期分別為5年、10年及終身監禁。本案有縱火,堵路及破壞商店,參與施襲人數約20人,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本案示威有預謀,但沒有詳細計劃執行,受害人分別被雨傘襲擊及拳打腳踢至流血披面及衣衫破爛,施襲過程只一分多鐘,範圍只約十多米,但各人行為令形勢升溫及鼓勵他人作暴力行為。本案3罪環環雙扣,雖然D2-4由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但判刑也需考慮使用暴力,會以暴動罪較低刑期作為非法集結罪起點。考慮各方求情、報告及案件程度,法庭對三項控罪作以下判刑起點:
暴動罪 36個月
非法集結罪 30個月
傷人罪 36個月
⏺判刑
📍D1
暴動罪
刑責較重,為首先施襲者,受害人責駡後首次上前襲擊,之後最常再次拳打,鼓勵其他人施行暴力有加刑因素,暴動罪以36個月為起點再加上6個月即42個月,但審訊時認罪扣減4個月(少於20%),年輕及沒定罪紀錄各扣減2個月,即刑期為34個月
傷人罪
判處36個月,認罪及初犯共扣減7個月即作29個月判刑。
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34個月
📍D2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開審日認罪扣減25%,沒有定罪紀錄作扣減2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5個月
📍D3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審訊前達成協議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即分別減為20及24個月,患創傷後遺症顯示有悔意及沒有刑事紀錄再分別扣減2及3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9個月
📍D4
索取報告指三個院舍均適合,但建議勞教中心,然而法庭不需一定依據。法官認為就整體概況,D4曾經手持長棍物體,判處教導所接受紀律培訓更為合適,因同時可以進行其他學習及訓練,一般人需在院舍18個月另加3年監管。故此法庭兩罪均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同期執行。
🔺鄧官總結本案各人非大奸大惡,事件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各人因受害人路過出現並責罵示威人士而施襲,事先沒有預謀及計劃,只是即興進行,四人事後有悔意願向受害人道歉,重犯機會不大,希望被告服刑後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為社會作出貢獻!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第二次)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辯雙方經進一步相議後,辯方在閉路電視的錄影時間不會再有大爭議,只作澄清,證人數目可以減至六人,會爭議控方從D4手提電話取出的拍攝片段。
因此雙方同意審訊日期可以由五日減到四日,但法庭在明年一月份已經無期,原定審期在三月初,如改在二月份幫助不大。
維持原來審期,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至9日於第七庭審訊。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第二次)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辯雙方經進一步相議後,辯方在閉路電視的錄影時間不會再有大爭議,只作澄清,證人數目可以減至六人,會爭議控方從D4手提電話取出的拍攝片段。
因此雙方同意審訊日期可以由五日減到四日,但法庭在明年一月份已經無期,原定審期在三月初,如改在二月份幫助不大。
維持原來審期,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至9日於第七庭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傳召警員 12979 - 拘捕警員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在截停D2當刻沒有戴上面罩,穿著防捕裝束和戰術背心。否認D2曾被另一警員用拳頭打了一下。否認在截停和拘捕時被告當時驚到震。證人其後指示被告將身上物品拎出來,否認搜身完畢後才作出警誡。否認曾對被告說遊蕩罪是輕微的罪行,否認在搜身完畢後才作出警誡。否認曾說過遊蕩好小事啫,之前有人被告此罪刑罰也很輕。
於紅磡警署證人有讀出「調查人士通知書」給被告聽。在警署的值日官位置有一塊白板,用來記錄被捕人士資料,干犯什麼罪行等。否認沒有問過被告要不要通知律師,但落口供前有問過。落警誡供詞時證人否認說過而家同你落口供,完畢後只要配合簽名便可。承認抄寫完聲明有讀出内容,但沒有解釋,然後叫被告抄寫後簽名。證人否認在錄取857的時候,沒說過罪行是「協助逃犯」。
[1144] 小休,[1207] 續審
🔶️D2代表盤問(續)
在紅磡警署被告被要求攞手機出來解鎖,完事後把手機放入證物袋作為證物。其後有另一警員負責拍照。在錄取書面口供時,警員否認曾聲稱被告面對的只是性質輕微的遊蕩罪,之後被告才同意落口供。
🔷️主控覆問
車匙沒有做資料記錄,因為證人覺得不重要,所以沒有記錄。
證物P1717A照片,其中第二張照片是被告被截停的位置。
- 證人作供完畢,小休10分鐘
⏺傳召當日值日官 李先龍(音)
證人不在證人列表內,亦沒有證人口供。
🔶️D2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20日是紅磡警署的值日官,位於值日官附近有塊白板是用來記錄被羈留人士的資料,資料是合法拘留後才寫上去的。
印象中被告被送到警署前最少有6名被告在現場,印象白板記錄有關於 遊蕩,暴動和協助罪犯等罪行,但記不起是否有寫上 非法集結。
在安置被捕人士方面,視乎人數多少决定怎樣覊
留他們。D2抵達時已有其他人士在報案室,D2是第5個抵達報案室的被告。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D2被帶去他面前匯報時未在白板上寫上資料。
- 證人作供完畢 -
⏺PW6 3339 馮曉峰(音)
🔷️主問
2019年11月2日早上7時當值,負責調查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當天在紅磡警署協助拍攝拘留人士的衣著照片,然後作初步記錄。證物文件册P161A - 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拘捕警員12979提供。曾向警員12979查詢案情,案情提及有一輛車,之後為車輛拍照存檔。其後鑑證科警員前來做記錄。案件之後轉交香港島重案組接手跟進。交接的證物包括 : 電話,電話卡,百達通2張,車匙,會面記錄,警誡詞和調查人士通知書等。
證人告口供是在2022年10月12日寫的,證人因為有把調查報留运底的習慣,
調查報告習慣留底,所以記錄很容易翻查出來。
- 主問完畢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1310]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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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 12979 - 拘捕警員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在截停D2當刻沒有戴上面罩,穿著防捕裝束和戰術背心。否認D2曾被另一警員用拳頭打了一下。否認在截停和拘捕時被告當時驚到震。證人其後指示被告將身上物品拎出來,否認搜身完畢後才作出警誡。否認曾對被告說遊蕩罪是輕微的罪行,否認在搜身完畢後才作出警誡。否認曾說過遊蕩好小事啫,之前有人被告此罪刑罰也很輕。
於紅磡警署證人有讀出「調查人士通知書」給被告聽。在警署的值日官位置有一塊白板,用來記錄被捕人士資料,干犯什麼罪行等。否認沒有問過被告要不要通知律師,但落口供前有問過。落警誡供詞時證人否認說過而家同你落口供,完畢後只要配合簽名便可。承認抄寫完聲明有讀出内容,但沒有解釋,然後叫被告抄寫後簽名。證人否認在錄取857的時候,沒說過罪行是「協助逃犯」。
[1144] 小休,[1207] 續審
🔶️D2代表盤問(續)
在紅磡警署被告被要求攞手機出來解鎖,完事後把手機放入證物袋作為證物。其後有另一警員負責拍照。在錄取書面口供時,警員否認曾聲稱被告面對的只是性質輕微的遊蕩罪,之後被告才同意落口供。
🔷️主控覆問
車匙沒有做資料記錄,因為證人覺得不重要,所以沒有記錄。
證物P1717A照片,其中第二張照片是被告被截停的位置。
- 證人作供完畢,小休10分鐘
⏺傳召當日值日官 李先龍(音)
證人不在證人列表內,亦沒有證人口供。
🔶️D2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20日是紅磡警署的值日官,位於值日官附近有塊白板是用來記錄被羈留人士的資料,資料是合法拘留後才寫上去的。
印象中被告被送到警署前最少有6名被告在現場,印象白板記錄有關於 遊蕩,暴動和協助罪犯等罪行,但記不起是否有寫上 非法集結。
在安置被捕人士方面,視乎人數多少决定怎樣覊
留他們。D2抵達時已有其他人士在報案室,D2是第5個抵達報案室的被告。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D2被帶去他面前匯報時未在白板上寫上資料。
- 證人作供完畢 -
⏺PW6 3339 馮曉峰(音)
🔷️主問
2019年11月2日早上7時當值,負責調查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當天在紅磡警署協助拍攝拘留人士的衣著照片,然後作初步記錄。證物文件册P161A - 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拘捕警員12979提供。曾向警員12979查詢案情,案情提及有一輛車,之後為車輛拍照存檔。其後鑑證科警員前來做記錄。案件之後轉交香港島重案組接手跟進。交接的證物包括 : 電話,電話卡,百達通2張,車匙,會面記錄,警誡詞和調查人士通知書等。
證人告口供是在2022年10月12日寫的,證人因為有把調查報留运底的習慣,
調查報告習慣留底,所以記錄很容易翻查出來。
- 主問完畢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1310]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4/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傳召PW6 3339(續)
馮曉峰(音)
🔶️D2代表盤問
證人負責為被告D2拍照。滙報案情後知道原先檢控的是遊蕩罪行,有關揸車,家長去接仔等語句。之後被告從值日官那邊帶去鑑證科打手指模。
- 證人作供完畢 -
⏺PW 14502
洪子揚(音)
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警署執行職務,當日偵緝警長進行訓示,內容是協助調查當時在理工大學拘捕的一名市民,是否與理大暴動案有關。
警員3339交來從被告身上檢走的證物 : 有綠色華為手機,2張電話卡,百達通和紅色車匙等。
在錄影會面室1726時至1730時向被告發出「被拘留人士通知書」,其時被告有閱讀過,之後簽署,並有副本給予被告。1723時開始進行錄影會面,其間偵緝警長54873也一起在錄影室裡面。
🎥播放PP144 (錄影會面記錄,共1.5小時)
小休15分鐘
[1553] 續審
🎥繼續播放會面錄影片段
[1648] 休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7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4/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傳召PW6 3339(續)
馮曉峰(音)
🔶️D2代表盤問
證人負責為被告D2拍照。滙報案情後知道原先檢控的是遊蕩罪行,有關揸車,家長去接仔等語句。之後被告從值日官那邊帶去鑑證科打手指模。
- 證人作供完畢 -
⏺PW 14502
洪子揚(音)
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警署執行職務,當日偵緝警長進行訓示,內容是協助調查當時在理工大學拘捕的一名市民,是否與理大暴動案有關。
警員3339交來從被告身上檢走的證物 : 有綠色華為手機,2張電話卡,百達通和紅色車匙等。
在錄影會面室1726時至1730時向被告發出「被拘留人士通知書」,其時被告有閱讀過,之後簽署,並有副本給予被告。1723時開始進行錄影會面,其間偵緝警長54873也一起在錄影室裡面。
🎥播放PP144 (錄影會面記錄,共1.5小時)
小休15分鐘
[1553] 續審
🎥繼續播放會面錄影片段
[1648] 休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7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