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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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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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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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6/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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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 (身分不詳,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控方覆問

🎥播放片段P007(g)

~播放至22:52:06時 (截圖成為MFI22)
證人同意見到片中火勢。控方指片段中23:24:00時亦為P008(c)爆炸的一刻。控方原不打算播放整條片段,劉官建議可快鏡播放至23:24:00時—控方截圖為MFI23。

~繼續播放至23:25:13 (截圖成為MFI24)
證人同意火勢細了,因已有消防到場。

~23:26:37時,見有強光射入 (截圖為MFI25);對應P008(c)2312時口述「Gogogo」的時間
證人回應主控提問,指警方所用的強力電筒同當時用的強力電筒的光柱類似。

~繼續播放至23:27:20 (截圖成為MFI26)
畫面中警員有戴頭燈作制服。

~繼續播放至23:27:29,對應P008(c) 23:23:17 警員近鏡入去之片段 (截圖成為MFI27)

~繼續播放至23:29:12,對應P008(c) 23:14:00 好多人出嚟坐喺地下的情況 (截圖成為MFI28)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總督察7930 曾霆斌(*已升警司)
案發時階級為總督察,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案發當日帶領刑事調查A、B兩隊

🔹控方主問

控方指證人口供中指出去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即2326時有圍捕行動,證人補充指是與D大隊同事行動。證人一向北推進、在約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位置(P0001(c)圖中的黃格範圍內)幫同事制伏過兩名示威者。證人應控方要求於圖上標示出兩位人士的被捕位置,列作MFI29。證人其後把該兩名被捕人士交給其他同事處理。

在推進開始後約10分鐘時間內,證人收到警司張嘉豪指示,需要在寶寧大廈外行人路位置設立THA。證人親自向刑偵同事發出指示:用攝影器材記低被制服人士進入臨時羈留中心前,需設立一入口、一出口,好讓相關人士有秩序及系統地進入臨時羈留中心。仔細運作交由沙展34974協助證人負責執行。證人供稱,當天自己工作結束,高級督察伍曼華(音)作拘捕。

據證人當晚親眼所見,印象中有刑事調查小隊隊員。當時證人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碧街方向向北行,見路上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隊員制服。

🔸D1律師盤問

📌關於THA
證人發出的指示限於進入TH人士需登記身份及影樣貌,同時亦希望將其衣着清楚記錄;指示不包括對每名THA內被捕人士搜身。不知道每人分別在哪個位置被捕或截停。

🔸D4律師盤問

證人由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南開始推進,忘記指示是否由擴音器發出,因身邊會有其他同事幫手「駁聲」,指揮官畀指示後身邊同事會幫手重複指令。證人稱指令簡單說「向北推進」,冇指定去邊度就停,自己亦冇指明去到邊度就停。證人確認主問時所言,不能確認何人有參與過程,亦不能確認被捕人的被捕位置,因同事冇每次即時作出報告。北至咸美頓街,南至窩打老道,東至碧街天仁茗茶,西至港鐵站,證人對圍封區沒有資料。

證人指當收到指示要設立THA時,位置於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彌敦道的行人路上,確實地點唔記得,但係彌敦道近碧街。證人在較早時間、於碧街窄巷時得悉兩名被截停人士需要救護車;當時證人的刑事調查隊同事在窄巷裡帶被控制人士出來,之後同事講過二人需要救護車。證人印象中,在張警司指示設立THA之前(講唔到幾多分鐘))有在現場聽到警員問被制服人士有冇人識急救。證人唔記得有冇一名女被截停人士被帶去需要救護人士附近。

🔸D6及D9律師盤問

證人沒有指示過要雙手扣索帶進入THA。對於辯方問到,如有警員帶一個冇上索帶人士去THA,是否有可能會有其他警員替該人上索帶,證人表示「幫唔到佢答」。

🔸D11律師盤問

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北,有唔少人被制服,但證人無法估計確實數字,「一定超過10個」。(劉官想釐清辯方所指的階段時間,辯方指根據主問環節,證人指「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制服」的那個時段。)證人指相關時段約有10-30人被制服;根據之後資料共有213人被捕。

除了約10-30人之外,證人不知道其他被捕人士在哪裡被制服,因警員將唔同地方制服人士都帶到TH,而人數較多,好多喺近碧街對開近彌敦道位置等候被捕人士安排帶至THA。證人澄清,不是完全不知道被捕人士被制服的位置,因為當時他見到碧街地鐵站口有人被制服後被帶出嚟。

🔸D13律師盤問

📌關於攝錄
證人沒有指示要搜身,亦沒有指示過,除了被捕人士的衣着和樣貌,如警員已搜到有關物品,入去TH前需要展示並攝錄;證人隨後補充,本案並非第一次掃蕩行動,警員已有一定經驗如何處理有關證物,所以自己指示冇咁仔細,會交由同事自己決定。就辯方律師問到,如果已搜到物品就錄低是否較為恰當,證人表示「不能代同事回答」。就證人自己的認知,一般而言如搜出有關證物而又有攝錄器材的話,盡可能應該記錄下來;惟證人亦強調,本案發生時情況依然變化中,所以處理方法「有機會唔一樣」,始終不能代同事回答。

🔸D15律師盤問

被捕人士未入THA之前的一段時間都有警員看守。女高級督察伍曼華(音)在盡可能快嘅情況下向THA人士宣布拘捕,然後被捕人士會被安排送去唔同警署處理。第一次是0130時左右,而證人無法明確說出213人由未入THA前到完成拘捕共花了多少時間,因為證人沒有紀錄。證人並非全程望住窄巷位置,觀察到的時間見到大概20-30人從窄巷被帶出,而當時證人身處彌敦道近碧街位置。

🔹控方覆問

刑事小隊同事告知證人有兩人需要叫白車。就較早前盤問時指「好似」聽到有警員提及現場需要急救員,證人表示當時是想盡快協助有需要醫療協助的人士。關於剛才指自己在窄巷望到20-30人是擠在窄巷裡頭,證人澄清不是一直在彌敦道行人路望入窄巷,所以並唔知道實際有幾多人。

120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6/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抱歉,只有簡單紀錄今日聆訊重點!其他內容從缺🙇‍♂️

[09:30] 開庭,由辯方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陳詞
重點從申社團是否註冊,法律精神是以自願、自律為基礎,非強迫性!
舉例幾位玩音樂的人士組合一齊演出,他們之間無正式協議、無固定演出地點,但有共同目的,是否組織,一些社團註冊的目的甚至是為了招徠!帶來自我宣傳的功能!
是否註冊的考慮乃是盡一項義務,而不是必須的。

[11:15] D6 #梁晴怡大律師 開始陳詞

[11:43] 裁判官收到通知,天文台將於13:40掛8號颱風訊號,雖然大律師表示可以在一點前完結,但裁判官稱唔想大律師有時間壓力,裁判官亦需要控方就某議題確定立場,之後辯方又可能有陳辭,因而決定休庭押後,大律師需於11月5日星期六9:30am同庭繼續。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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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吳敏兒,譚凱邦(42-52)🛑兩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23) #不服定罪上訴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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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阮民安(41)🛑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7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3/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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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6個月;蔡已還押24日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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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裁決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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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黃(40) #新案件 (#網上言論 #網上眾籌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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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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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2146 更新)
【11月0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3/2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3/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4/6]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不服定罪上訴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串謀意圖而傷人
#煽動罪

D1 陳 (35)🛑已還押逾6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6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6個月
D4 張 (16) 
D5 蔡 (19) 🛑已還押24日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1-D5]
D1-5同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
D1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危險藥物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4) 無牌管有槍械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弩及3支箭

💥新增控罪:
(5)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6)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D3]
控罪指二人於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
合法命令。

—————————————

今日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至(4)詳情及新增控罪(5)(6)。案件轉介區域法院文件已經準備好並交各辯方代表。

各被告代表不反對修訂及新增控罪,辯方確認收到轉介文件,五人均選擇中文審訊及保留不在場證據,D1-D3及D5沒有保釋申請,D4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11月22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所有被告除D4外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3/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傳召PW 渠務署工程師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20年10月5日向警方提交證人口供。其口供指他於2019年11月19日23:xx時收到消息指可能有人進入渠道,遂於11月20日01:45時與4-5名人員檢查管道,其中近半島豪庭一處渠蓋已被打開。

🔸辯方盤問

🔹控方覆問

▶️傳召PW 警員12979 羅國有(音)
-D2拘捕警員

📌特別事項
辯方反對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書面警誡等證物呈堂,原因是警員有哄騙、誘導、暴力,被告不自願。

控方主問未完

(是日審訊詳細內容後稍後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102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梁(23)

背景: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30

上訴/辯方:黎大律師(屈漢驊律師事務所)
答辯/控方:刑事檢控專員代表律師

———————————
上訴基礎依據包括:
未能確定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做過啲乜嘢,是否在鎖定的人群中,證人並不是可靠證人等。

法官表示雖已收到書面陳詞,但要睇有關片段。

雙方亦爭議:
1. 口罩與防毒面具是否掛在上訴人頸上;證人拘捕警員未能確認被告頸嘅面具係咪灰色?及未能確認被告頸上掛住嘅係黑色眼罩!

2. 辯方亦表示證人警員並不是在警車上已見到上訴人,而只係在落車之後先見到。

3. 法官稱有上訴基礎論點有技術成份,上訴人有可能只在其他地方出現過,但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一定係喺塘尾道出現事故的參與者。
【控方反駁話上訴人係路過或只係喺其他地方走嚟呢度嘅可能性好低!並稱整體證據足以支持上訴人係身處事發地方,即使片段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無喺身處地去做犯法及破壞嘅事!】

4. 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係冇證據證明上訴人係冇參與身處地方所發生的事故!
【但控方則表示裁決唔使理佢有無做任何野,只要佢身處嗰度,就係非法集結!】
【就此點,法官認為上訴人係咪跑緊等等,係上訴嘅關鍵!】

上訴論據其中一條就係證人警員證供係咪可信?辯方對證人嘅質疑:
1. 圈咗兩個唔同嘅人話係上訴人?
2. 同時上訴人有無帶手套?有無揸住嘢等問題都不肯定。

法官表示由於上訴人已經坐完刑期,是否上訴得直沒有逼切性,他需要考慮,因此,聖誕前會出書面裁決!

11:50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與控方商議差不多完成,亦接近尾聲,控方沒有反對,因此再申請押後。

法官提醒,今次是第三次提訊,再申請押後,對被告人約18歲,是不公平,法庭不能一拖再拖再提訊,如審訊就要排期到出年,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辯方提出,控方沒有反對,批准將案件押後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12月15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欺詐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8個月


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欺詐罪則指他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倚雯,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A」將由2021年11月15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天昊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該阮民安及/或該黃天昊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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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不同律師團隊代表被告,以至經過三次押後,今天的法律代表正式代表被告。由於法律團隊未有收到控方之前給上手的律師團隊的文件,只有收到控方新近的修訂控罪的幾頁交件,因此申請押後。

修訂案情:詐騙罪 金額涉及港幣
$1,900,000

今天被告有保釋申請,但遭控方反對,最終法官拒絕申請

法庭提醒辯方,押後多次是不理想做法,特別對被告不公平,特別是涉及國安法案件,應儘快安排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無牌管有槍械


A1:黃(60)
A2:張(62)

🛑二人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A1原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今年 9 月被改控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期間,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2)A1 A2被控各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槍械」

指二人在 2022 年 3 月 20 日,分別在沙田金獅花園金寧閣或馬鞍山新港城 N 座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無牌槍械。黃被指管有 3 把開山刀、一把斧頭、3 把劍、21 支箭、40 支短箭及兩支弩;張則涉管有 3 把刀、一把斧頭、41 支箭、80 支短箭、多個箭頭及 5 支弩。

- - - - - - - - - - - - - - - -

A1:辯方已去信給控方,控罪方面有商討情況,控方會於兩星期回覆辯方,因此申請再押後,以便雙方有進一步雙討。沒有保釋申請

A2:收到信件,控方想一併處理,沒有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兩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黃(40)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9日至11月1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 、互聯網網站、Twitter、Instagram 和Telegram 發布、提供,或持續提供陳述和相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本案為今日新案,被告有保釋申請,法庭考慮後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被告保留8天覆核權利。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0:15再訊,另外訂在2022年11月11日14:45處理被告的8天保釋覆核。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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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傳召PW15 5618
總督察 温志豪(音)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其他機動部隊同事一同參與踏浪者行動。在2326時進行圍捕和拘捕,2245時舆示威者對峙,期間制服 1男1女。
當時已有示威者在窄巷內,裡面有兩名戰術小隊警員,2345時在窄巷第一次見到D1。其間速龍小隊已成功控制在大巷和窄巷的示威者。警司張家豪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 ; 2355時封鎖線亦已設立。MF5 30圖片~ 證人看到窄卷有一大堆人士,他們趴或坐在地上,人數大約有50至70人。證人主要處理瞓在地上的示威者,其中一名示威者對證人的提問沒有反應,因此繼續顧察。

🔶️D2代表盤問
- MF5 30圖片 ~ 在窄巷看守示威者,被捕人士有需要會帶去醫療區,沒需要的帶去等候區,另一些人士被帶去拘捕區。有受傷, 呼吸困難的人士,警員會幫助解除裝備。

🔶️D?代表盤間 (好細聲聽唔到)
證人稱當時雙手按著其中一位女示威者是看到她對提問沒有反應,其後檢查她仍有呼吸和脈搏。
當時約有200名警員在場
,不確定其中20多名是速龍小隊隊員。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未設立醫療區前,在窄巷受傷的示威者會被帶到在「4.7」的位置。在濶巷和窄卷的示威者,有個別受傷者會被送去醫院治理。幫助解除的裝備有 : 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等。確認受傷人士有被除去最外層衣服。

🔶️D6代表盤問
有示威者想離開現場,但當時有煙以至他不能立即離開,之後被捕。證人否認想立即離開是合理解釋
,因為警員在現場巳經逗留45分鐘,應該有足夠時間讓人離開,當時當事人是身在示威人群當中。

🔶️D8代表盤問
張家豪警司指示設立等候區,證人確認 證物P013圖片 ~ 因為被捕人士衆多,不需要接受治療的被帶去等候區。證人下屬共有三十多人 ; 重大事情會向他滙報,其他有關警長和警署警長的事情,會根據相關情況作出滙報。
對解除裝備沒有作出記錄。

🔶️D10代表盤問
不確定當時有多少示威者進入巷子。MF5 30圖片 中,示威者有秩序地排列,原因是已經被控制坐在地上,有些雙手放在頭上。證人否認他在進入窄巷前已經發生人疊人,也沒看到消防員把裡面的人逐一拉出來。

小休20分鐘
[1158] 續審

🔶️D11代表盤問(續)
證人確認之前看不到窄巷裡面的事況,2355時落指示設立封鎖線。同意沒有看到同事越過封鎖線出去拉示威者入來,0010時至0020張警司發出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證人否認張警司說沒有指示任何人設立醫療區和封鎖區的說法。其後證人集中處理醫療區裡的工作。當時等候區大約有70至80名人士。沒有就在窄巷裡的人士做記錄。目測濶巷裡有大約20至30名人士。

🔶️D13代表盤問
逗留在小巷期間有很多被扔棄的裝備,包括: 手套 口罩,豬咀和過濾器等。
不確定被棄的裝備數量比在窄巷裡的人士多。

🔷️主控覆問
🎥播放P049片段
- 約2345時去到窄巷,看片段當時有3至4名警員在窄巷裡面。當時在警方控制下,確認沒有問任何人士是否懂得急救和協助急救。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16 33131
譚志雄(音)

🔷️主間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拘捕和圍捕行動,當時成功截獲示威人士,他和其他警員有協助設立封鎖線。
證人和第一縱隊先做線,然後是第三縱隊在A2出口做防線,第4縱隊在寶寧大厦做防線。
主控提供草圖請證人在位置標示,以確認位置。

[1247]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14:38] 開庭

控方新增一項同類型傳票,並修訂控罪書字眼:中文版加上案發時間,英文版修正翻譯的地址。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不認罪

第一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5分鐘片段,第二項控罪有兩名證人,兩條片段12分鐘和4分鐘,第三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15分鐘片段;需要較長時間做謄本,約4~6個星期,希望法庭安排合併聆訊,一次過聽案情。

裁判官對被告解釋控方情況,叫被告向控方擺文件,睇晒之後同法庭講,想唔想合併,和有無辯方證人。

被告表示基本上明白,三宗案件同一個被告,案情一樣,為什麼要分三次,贊成三件案件一次過審,減少浪費資源,上一次用簡易程序告唔到,再攪另一個簡易程序,應馬上進行…(裁判官打斷,呢啲留返審訊講)。

如果今日唔可以完結,我已經68歲,咁多次提堂,仲有一單九龍城案件要求一併處理,假設我輸咗,我會上訴,如果我贏咗,我要求精神上賠償(官:精神索償要去民事法庭,以前案件與本案無關,不可以混埋嚟講,九龍城案件唔一定一齊審,你可以申請)。

要求速戰速決,搞咁耐都係控方,腦殘無腦嘅,不需要文件,只需要庭上播出嚟就OK,拖太耐,我個人或者資源都承受唔起,修訂控罪,造謠污蔑我,要提出反訴(官:刑事控罪無反訴,要經民事)。

裁判官指示控方要主動通知被告去攞文件,最遲在審前覆核帶畀被告,睇唔睇佢自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做審前覆核。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主問 (續)
證物P013圖片是醫療區,其後D2隊接手看守。在等候區有點算人數,約有120人。證人解釋醫療區的運作 : 需要去醫院治理的被捕人士,會安排在醫療區等候,被分流,做文字記錄,然後由救護人員和警員協助送往醫院。D5是其中一個被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當日拘捕D5的女警是19521,其後陪同她送往廣華醫院治理,其間個人財物跟身。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於2355時設立防線,證人指揮隊員設立防線的位置。證人確認不會專注望著某一個位置,所以不知道有什麼人士被帶到醫療區,根據記錄前後共有三名人士 。在等候區時沒有作出記錄。

🔶️D3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大部分時間與温督察在一起。證人有參與其他佈防,冇直接看守在碧街的被捕人士,亦聽不到期間有人問 有人是否懂得急救。在0105時開始管理醫療區,期時救護員已經到場,之前有警員帶過一些被捕人士去檢查傷勢。

🔶️D5
0015時還沒設立醫療區,
不清楚當時D5已經瞓在該區,在醫療區設立前已經有幾名人士瞓在區內。如果有被捕人士需要去醫院治理,會安排同事陪同傷者和救護員一起先去醫院。沒聽到有男警問D5有冇事,確認2030時D5已被送往廣華醫院。

🔶️D6, D9代表盤問
🎥P049片段
- 片段中在廣豐人民找換店位置的被捕人冇索上索帶,有手擺頭後方的人士亦没有,從片段中看到在巷內共3人也沒有被索上,前後看到共有十人手腕冇索帶。證人否認接受在等候區時冇被上索帶,原因可能是混亂中遺漏。不知他們隨後何時被索上,因為不是他處理。

🔶️D11代表盤問
更正,目測被捕人士約為60人。2019年11月21落的書面口供,畫的草圖證物P0124,解釋草圖碧街位置已有同事覆蓋。
等候區有120人,其中60人來自窄巷。

小休10分鐘
[1601] 開庭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
- 2345時在封鎖線位置,其間有戴上頭燈的警員在,有警員行向砵蘭街方向。

- 證人作供完畢 -

🔶️D11代表爭議他的當事人不是在被捕區域被捕。

控方說如果找不到共識,解決唔到,只能花很多時間播片引證,亦稱冇人被警員從外面被拉入封鎖線。

明天繼續處理爭議,然後傳召下一位證人。

[1626]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4日 星期五 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裁決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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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三位全部罪名成立‼️

——————

📌關於控方陳詞

⁃ 開案陳詞修訂不理想,引致冗長庭上討論及多次修訂控罪
⁃ 控方必須依賴證人的供詞,因為影片時間不清楚
⁃ 根據控方開案及結案陳詞,控方指阻撓警方執法行為分三個階段,D1-D3不只帶來不便,而是達至阻撓的程度
⁃ 控方修正阻撓人員不是D1-D3及帶領的30人,而是只有D1-D3
⁃ 希望以「不合作行為」來證明

法官認為,被告被制服時或後的證據不能呈堂

📌關於辯方陳詞

⁃ 不合作行為不致「阻撓」,因為氣氛雖然未至平和但不至於引起暴力
⁃ 並非算是「單一事件」,沒有充分證據「三個階段」是單一事件,制服時的事件與制服前的氣氛等非常不同,故此在事件關聯性之下不能用以證明意圖(制服時與制服後有關,但與制服前無關,而控罪現只與制服前行為有關)
⁃ 控方在首次上庭至審訊的中途事隔兩年才更改內容(D1、D2「不合作行為」),除了沒有證據價值,更對辯方不公

📌證供分析

⁃ PW1、PW2誠實可靠,過咗兩年唔記得19年11月嘅15分鐘對話屬於情有可原
⁃ PW3誠實可靠
⁃ PW1有無講「佢哋自行離開」與否並不關鍵,因之後D1用揚聲器後氣氛改變

📌控罪元素

1. 阻撓(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
2. 警員正在執行職務
3. 故意(知道/意圖)

⁃ 只引起不便或者稍為增加困難並不構成阻撓,因要平衡市民權利,有權澄清、理論,但考慮現場環境,如果發展成爭辯/過分堅持係唔得
⁃ 不是即興示威,但選舉集會也不能違法
⁃ 無話區議會選舉不可以在非當區舉行選舉集會,條文未有限制,而且現今網絡發達,無話不能接觸選民
⁃ 選舉集會是否不能趕離被告的合理辯解?

📌控方指稱被告阻撓警方執法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 警方當時要控制場面(同場發生非法集結),而且難以分辨誰人曾參與非法集結,所以趕離八號閘外所有人士並非不合理
⁃ 因為現場嘈吵,有機會使用揚聲器才聽到,所以不能排除此原因,不構成阻撓
⁃ 被告有權查詢目的等,初期係合理辯解,法庭認為是過分堅持,因為此前警方已警告九次
⁃ 三名被告均明顯增加困難,而不只是構成不便,構成阻礙執法

🔗第二階段:
⁃ 附近位置充足,警方無法說被被告阻撓
⁃ 警方(PW1)肯定了三名被告慢慢後退無問題
⁃ 不認同控方所說警方與被告當時沒有距離,不是拒絕向後退
⁃ D1張開雙手可能是希望D2一同向後退,不必然代表希望阻攔警員前進
⁃ 有證據顯示向後退
⁃ 倒後行並非不正常,並非毫無合理疑點
⁃ 但其後三名被告問「需要退到何處」時,警員(PW1)沒有正面回應問題;有25秒停頓,但當時好清晰指示一直向後退,令警方需要用了更多時間推進,行為已令警方工作難度增加,造成阻撓而不只是不便;有意圖(「他們不可能不知道」)

🔗第三階段:
⁃ 氣氛轉差;構成阻礙非常明顯,明顯知道所述行為會引起通道阻塞(因為第一階段已知有咁多記者)
⁃ D1當時非常激動
⁃ D2明顯意圖阻撓警方推進
⁃ D3多次講「係咪要退到北角」,但警方已多次表述叫其後退,所以不可能不知道,而且是拒絕離開,雖然程度較D1、D2輕

📌結論

⁃ 言論自由及公眾集會自由並非毫無限制,而考慮相稱性的;即使是平和的示威,也可以正當清場;警方當天清場推進合法
⁃ 三個階段情況均是嚴峻,而一個階段比一個階段迫切
⁃ 選舉集會並非合理辯解

‼️裁決: 三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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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D1:現年32歲,碩士畢業,曾是區議員,現時在地盤工作。本案不是「再犯」,因另一案件時間點更遲。
⁃ D1並無暴力、亦並非真正阻撓警方處理其他示威者;D1誤以為能以選舉集會為由不退。本案非同類最嚴重;審訊漫長(3年)造成精神及情緒極大困擾。呈上求情信(自己、未婚妻、父母所寫)以及醫療紀錄。
⁃ 被告關於無線電通訊的控罪即時認罪;已反省自己過分激動,如果可以再來會用其他方式。案件困擾3年以及影響其對行事、為人的態度;某程度上有悔意(態度上)。與未婚妻打算2-3個月內結婚
⁃ 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即使要監禁亦希望考慮上述各點輕判
⁃ 呈上案例:逃稅案例雖然不涉及「延誤」,但審訊期之長亦是法庭考慮因素

🙍🏻‍♂️D2:50歲已婚有仔女,殯儀、殯儀培訓、法律行政人員;熱心公益和服務社會,曾任中學校董、淫審處委員等,亦曾教授會計;一直有向中、小學慈善募捐,又捐助城市大學獎學金。
⁃ 因本案首次被控,非常大教訓。曾擔任區議員。
⁃ 呈上案例參考:2017- 同一條控罪牽涉「光復元朗」示威行動,當時D4面對控罪四,法庭曾考慮情況(阻撓拘捕)話係可以考慮判處非監禁刑罰,當時有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審訊、司法程序特別長,造成Exceptional嘅影響、折騰及心理與精神壓力,甚至比起延遲檢控更嚴重。
👩🏻‍⚖️裁判官質疑案例是2019前,社會背景不同,2019或之後非法集結等案例是否需要考慮?辯方律師回應,本案與黃之鋒案情不同,涉及之時亦不同,並不適用。

🙍🏻‍♂️D3:現年33歲,一直從事廣告,之後2019年當選成為區議員至今,沒有任何刑事案底,被告有一定反省。求情信)。
⁃ 求情信(自己、女朋友、划艇訓練教練等所寫):當區議員後有抑鬱,確保不會重犯;家庭經濟支柱。女朋友指其值得信賴、有愛心、誠實、謙卑,愛護動物。
⁃ 一直熱心社區工作,區議員工作受廣泛認同,亦與政府關係良好,辦事處喬遷有邀請警民關係組。
⁃ 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是其品格以外的單一事件
⁃ D3角色輕微,阻撓程度亦較輕
⁃ 呈上案例:檢控延誤下更生等可以減刑,希望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認為延誤審訊比起延誤檢控更嚴重,因為有擔保、報到等。
⁃ D3依然是區議員,希望判處低於3個月刑期,不影響服務社區居民的機會。

🔹控方回應:黃之鋒案並非主要是暴力問題,而是公共秩序問題……裁判官話主要係有關暴力與否。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表示,需要思考判刑以及考慮需要索取報告;她留意到案情有些特殊性,未試過牽涉選舉集會,未能即時決定,所以持開放態度,希望索取三位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1430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3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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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9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王(40)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29-56)🛑范,岑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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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4/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唐,譽,鄭,*(15-31)🛑四位已還押18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陸,蕭(20) #裁決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4/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謝,吳,李,黃,周,高,*,陳,曾,蘇(13-33) #審訊前覆核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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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裁決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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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徐(1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00
👤郭(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0825荃灣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6日被判處1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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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區,梁,梁(23-26) #審前覆核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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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1月0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4/2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4/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8/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10:30
📍#高等法院第九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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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裁決

D1 關(17)
D2 * (15)
D3 * (15)

^D3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期間批准保釋。D1及D2不認罪需接受審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1)罪名成立‼️
D3: 控罪(2)及(3)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證人作供直接,態度誠懇,按納所有供詞。D1選擇不作供,而D2作供不被接納,作供指不是參與示威只係去感受環境,因氣氛緊張場面混亂而走入大廈暫避,但逗留40分鐘,作供又承認支持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電話套也有光時文宣。D2也指進入大廈後樓梯時知道代D3 拿取PUMA袋有火槍表示驚訝,覺得受騙。然而放低地上後卻再拿起Puma,盤問下承認D3自己可以取袋卻一直代拿,其口供並不合理。D1代表指出曾有第六人出現現場,但沒有證據該人在物品附近出現或接觸火槍,而袋內有D1學生證其他示威者常用物品如手袖,法庭對2人管有物作唯一合理推論是意圖破壞財產。

📌求情
D1
現在18歲,呈上醫療報告顯示有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狀,起訴後被告擔心審訊程序,一旦定罪未能陪伴母親。求情信件形容被告善良,本案單一事件,沒有證據曾經使用火槍也沒有財物被破壞。其志願打算修讀護士課程受本案影響,希望法庭考慮更新中心選項。
D2
今年16歲,案件後被開除學籍轉到新學校。新校老師對其有很高評價,認為對同學及師長及學習態度良好,對弱小生命如貓及老人家社羣有愛心,並且關心社會大事。被告即日被捕但隔年多才被起訴,希望法庭判刑考慮延誤影響。
D3
代表希望法庭先索取報告,之後會呈交詳細書面求情。

王官指控罪及案情嚴重,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由於3人年紀細會先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 1430作判刑,🔴期間各人須還押以便索取報告:
D1: 更生中心、教導所
D2: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3: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高等法院第九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王(40)

🔴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上訴人今天無律師代表,在庭上申請撤回本來三頁文件,並重新存檔兩頁新文件作其理據。

答辯方指剛才收到新文件,今天未能作出回應,申請押後14日作回應。

法庭指示答辯方需於14日作出回應,上訴人如有回應,需在收到答辯方文件後7日內提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5號1030時同庭續審。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覆核聆訊
👤郭(21) #0825荃灣 (本案D4)
🛑服刑中🛑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申請人與D1何(23),D2符(23),D3牛(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申請人被控上述控罪,她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她罪成,並處以她監禁11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02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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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理由:

法庭在處理是次定罪覆核申請時已重新審視過原有的裁決、答辯方和申請方的陳詞。

首先,法庭並沒有指出PW7是制服D4的警員,法庭是指出PW7有處理過D4,並在稍後時間將D4交予PW8處理。而在考慮PW7的證供時,法庭已可得悉D4在現場時的裝備等。

在進一步考慮本案的環境證據和控方證據後,法庭肯定D4是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D4不會忽然從天而降。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覆核申請。

訟費申請:

控方引用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1B條*,作出$8140訟費申請。法庭認為是次定罪覆核與上訴的性質分別不大,上訴本是被告(申請人)的權利,故不會頒下訟費命令。

*條文全文:在裁判官根據該條例第104條應被告人的申請而覆核其決定後,確認將被告人定罪的決定,或確認應申訴而就被告人作出命令的決定,則該裁判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
【11月0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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