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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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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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7/5]

下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由吳専員代表)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由黃雅斌大律師 hold paper)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4:49] 開庭

繼續由鄒幸彤盤問PW1 警司洪毅

鄒呈上第三十屆支聯會年報的其中一頁(PD1),重點係「港支聯簡介」,問在調查過程中有冇見過該段文字,PW1稱有見過,但已經無乜印象。鄒請證人留意最後一句「要以和平非暴力形式進行所有行動」,問在調查後當中,是否同意這句準確描述支聯會是一個和平非暴力的組織?支聯會無參與暴力活動,PW1回覆無探討這方面,未能得出這結論,知道有支聯會幹事在社運案中被拘捕,對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作調查和是否適合發出提供資料通知。

(後補追問內容)

鄒呈上一份網頁截圖(PD2),內容是『民主中國陣線』網站,民主中國陣線對香港抗爭重新基本立場的聲明,問證人在調查過程中有無接觸過該文件,PW1又選擇不回答這問題,跟住被請避席。

羅官問這文件從可而來,鄒稱是控方文件,控方否認,攪咗一輪後,吳専員承認是控方文件。羅官又再一次問控方同樣問題:「如果PW1回答,是否有機會破壞PII所給予的特權」?(官方答案當然係啦)。

羅官問鄒這份截圖的內容完全無提及支聯會,與本案有何關係。鄒稱這正是重點,如果唔知組織4是誰,如何證明與案有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8日09:30續審。

=========
直播員按:今日進度很慢,因為控方多次要求鄒修正問題用字、焦點,裁判官亦多次考慮鄒的問題是否解及PII

庭外消息:『民主中國陣線』的聲明表示19年社運不應以和理非方式進行,與支聯會方針不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3/15]
[下午進度] 1/2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1438] 開庭

🔷️主問 (續)
主:「出門時背囊有什麼」?
答:「在宿舍拿了T恤和急救包」。個人物品有水樽和充電器。
主:「沒有丢掉放在褲袋的手套是會繼續用」? 答:「不同意」,是搬完雜物放在褲袋接女友的來電」。
主控稱沿途也找不到垃圾桶所以沒掉」?林官插話說根本冇垃圾桶,有都被收起來! (笑)
主:「同唔同意出發前有睇媒體情況」?答:「不同意」
主:「出發去中環前已經知道有非法集結」?答:「不同意」。
主控請D3在地圖上畫上標示。
主:「行經雪廠街與遮打道冇可能有車搭」?答:「不同意」。
主:「當時是否冇即刻上網看交通情況」?答:「沒有,以為示威活動已經完結」。
主:「堵路行為,破壞行為,沿途有看到磚頭和噴漆等,是否同意手套,頭盔,黑衫,帽,口罩和噴漆,這些東西是示威者裝束」?
答:「可以是,可以不是」。
播放P6P003片段 :
主:「D3出現在片段,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附近聚集了超過一百人,佔據了道路」? 答 : 「不同意,當時覺得聚集人士是在旁觀,而不是示威,他們當時有些站著傾計,有些坐下,有些在拍照。主 :「地下有雜物和竹支,當時人群是否有叫口號」?答 :「没有」。
主:「有沒有擔心警來清場」?沒有
主:「逗留是在參與非结結?聲援其他非法集結人士,推動和鼓勵他們」?答:「不同意」
主:「當時被追冇諗過停低繼續跑,最後被截停,也曾掙扎」?答:「不同意」。
主:「是因為犯了罪所以繼續跑或畏罪而跑」?答:「不同意,當時社會環境好驚見到警察,看過一些片段警察會打人,所以冇停下來」。
主:「褲袋的手套是用來搬雜物?幫忙設路障」? 答:「不同意」。
主:「噴漆是要進行破壞?俾其他人進行破壞」?答:「不同意」。

主問完畢

🔶️辯方覆問
在路口是要佔據或聲援佔據馬路?答:「不是」。
山上的路是指蘭桂坊與德忌笠街」?答:「是」。
D3確認在學校的直幡有2至3層樓的長度。

D3作供完畢

休庭10分鐘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6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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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4/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9/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0
👤潘(27)🛑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20220212大圍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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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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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3/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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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6個月 #裁決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 (29)🛑已還押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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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周達權(64) 欺詐 #壹傳媒欺詐案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3/15]

[補回10月26日下午進度 2/2 ]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8作供
現年37歲,案發時34歲,曾就讀於墨爾本大學,現為平面設計師。沒有刑事記錄。有關過去的工作 - 收了客人資料後進行排版,設計商場和餐廳的場地設計,會用唔同相片做設計工作,在辨公室和不同地方工作。辨公室位於天后。

案發時一星期在長江基建,長江中心拍照,原本是從12/11至24/11完成工作,但因為社會情況,只工作到18/11便停止。該項工作是年報設計,其中需要拍攝照片。拍攝時需要一些物品和工具,例如: 髮Gel, 梳,化妝等。工具有: 白膠布和索帶,用來綁住地面的電線以防被滑倒。呈上證物共6頁的工作時間表 、證物805 - 在網路上下載的年報相片。

案發時居於西貢,2019年11月13日當天沒有交通工具上班,最後乘坐uber。Uber收據顯示了日期和時間,從西貢轉車至牛頭角出發至長江中心。在拍攝途中器材鬆懈,要用士巴拿調較,可是現場沒有士巴拿。
當日12時多吃過午餐後,2點多離開中環,返回位於電氣道的辨公室工作,期時畢打街和德輔道中有示威行動,聽到有叫口號。呈上證物正本 - 一張12/11日和13/11日公司出入拍卡記錄。

在辦公室工作至1841時才離開。翌日早上發現燈光器材鬆懈郤未有處理,因此帶了3把士巴拿,還帶了4包索帶,索帶是全新未開封的。1841時離開公司去中環揾同事阿wing傾公事,約了在環球大厦見面,乘的士前往會面地點,由於道路阻塞,被要求在雪廠街下車。

辯方要求D8在地圖上畫路線 ,以顯示她下車位置,與同事通話的位置,行人路路程等。由於在環球大廈未遇到同事阿wing,因此沿畢打街和得忌笠街前往蘭桂坊,阿wing當時身處蘭桂坊。在得忌笠街街角有人大叫有車冲落黎呀,之後跑入戲院里,跑入地盆的巷仔,在巷子被截停,之後被捕。

[1708] 休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27日 星期四 100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4/15]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審訊 [1/1]
(已有)#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3/6]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裁決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35] 開庭

裁判官宣讀裁決

—————
📍關於D1第一控罪

指D1經營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公眾人士可以隨意在網上觀看

前言
鄭官指D1在8段影片內容提及法官及裁判官在庭內言行,被指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行為引起居民對司法不滿或不守法。

開審前D1被告及D2辯方律師有爭議是否合憲及提出申請終止案件,也提及煽動4個範疇含糊 第333章香港人權法不合憲。 其他國家廢除煽動罪等爭議。

犯罪後6個月檢控,但法官同意控方陳述持續犯案,似洗黑錢一樣有持續性。可以由律政師受權人士簽署,控罪合符法律程序。

(鄭官開始聲線越讀越細聲)

鄭官引用終審裁定煽動罪是國家安全其中一項,有憎恨蔑視,有意確定煽動。

鄭官引述陳廣池法官在區域法院其中的裁決中有提及 [煽動條例罪行隨著環境改變而變遷],法官同意陳官的說法。

也引述譚德志案中提及煽動罪屬危害國家安全,為達至社會安寧,屬國安法的範圍內。

鄭官也引述羅德泉法官提及 [維護國家安全,避免仇敵,市民需要守法,為保障國家安全,而煽動無需一定包含暴力]。

鄭官採納陳官提及 [為保護國家安全,每個地方都按該地區的需要以作合適安排,煽動罪沒有超越自論自由]。

D1選擇作供沒有證人。
D2選擇不作供沒有證人。

控方證人只有警方,法官說有提醒自己避免偏坦。

兩被告無犯罪記錄。

罪行元素 : 控方要證明行為有煽動意圖,有意作出煽動及知該行為或言語有煽動意圖。

鄭官同意控方對煽動罪的犯罪元素。

鄭官指出條例10(1) 發表煽動文字具煽動的文字,不包括是煽動的意圖,,是著重用語,犯罪就是煽動意圖。 而憎恨有厭惡的意思;蔑視是有看不起意思。

📍裁決D1控罪一

證據 : 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的影片,D1自稱牧師及網媒,是一名良心市民,指出法官的錯誤不足之處。

鄭官逐一影片說明

影片1 :
看來祈禱會,D1在影片提及 [當法律成為一個工具] 本席不能確定[當]字的意思,法官認為[當]字有2個解釋的可能性,(1) 是批評當時的法律已經作為工具;(2) 當法律作為工具時的假設性。

裁定 : 因有2個可能性,法官說不能確定影片1有煽動意圖。

影片2 :
關於47人開庭,D1提及醜出國際,說出出當時實況及去世界國地的經驗。

鄭官同意47人案跟其他案審到深夜情況罕見,有評批法庭做法,但必對司法造成憎恨。

裁定: 法官說影片2沒有煽動意圖。

影片3, 4, 5 & 6 :

D1在影片中有提及高等法院法官拒絕一些人入法庭,提及法庭不講法。

鄭官指影片4,D1提及 [高等法法官唔駛講法,唔係法官講點就點]。

影片5,[高等法官不解釋,依個人判斷喜好]。

影片6,[高等法院不講法律,無講法律依據]。

D1在影片解釋因有旁聽人士帶淺黃口罩或有雨傘的衣著,被逐離法庭,但無解釋法例根據。

鄭官指D1所陳述的事情有可能係真,但也可能不是事實,法官指D1不在現場,只是聽到是帶淺色黃口罩人士講,其後D1稍後去高院詢問職員。

鄭官指D1可能把真假難辯作成事實,法官指因D1不在現場,也不知當時職員是否有向當場人事解釋,是否有提供口罩更換或要求他們在延伸庭聽審等安排。

鄭官指高等法庭做法合理,D1有貶低法官,就算D1陳述的事情有可能是真,D1稍後去詢問的該職員只是一般保安,未必是當日的職員,另外,法庭有需要因應在場需要發出合適的做法,鄭官指不相信D1不懂有程序可以投訴法官。

鄭官不相信在影片中指摘,在網上作批評可以糾正可糾法官。

裁定:該影片具有煽動,有貶低法官,有煽動意圖。

影片6 :
D1影片批評法官在用言語及眼神侮辱辯方律師,指 [法官個對眼好似發火,用眼神用身體語言去侮辱他人,做過法官有一定質素,做人唔好做到咁]。

裁決指法官向律師作指摘有理,是D1的主觀看法,缺乏客觀性,可以根據程序投訴法官。

鄭官不相信在影片中指摘,在網上作批評可以糾正法官。

裁定:第6影集中批評法官,造成司法憎恨,有煽動意圖。

第7段影片:
1月4日在西九4樓3庭內拍掌,D1影片中肯定表示[面對人地威嚇緊你,當你面對威嚇就唔可以縮,就唔係和你顛]

鄭官指D1片中明顯指摘當日法官不容許拍掌是威嚇,法官指依D1的背景,理應知道法庭規則,之前的法官不追究旁聽人士拍掌是酌情權。

當日裁判官是在旁聽人士第二次拍掌,才要警方抄下拍掌大士的資料,已酌情處理。裁判官當日不容許拍掌影響法庭運作所合理做法。

但D1在影片中沒有提當日裁判官在旁聽人士第一次拍掌時已有警告,會令到不在場的聽眾,誤會法庭的行為是不近人情。

裁定:該影片有煽動意圖。

第8段影片:
影片中D1有提及[打壓...有強權無公理],法官裁決沒有事實基礎。

裁定:有煽動意圖

4月6日拘捕D1,依D1學歷人生經驗,理應知道有程序投訴法官,意圖貶低法官。

鄭官指D1不是一失誤,是多次提及法官,指法官帶有威嚇及不守法。

裁定:法官指D1製作上載影片也是知道有煽動意圖。

—————
關於D1 & D2 的第二控罪

大致背景是1月4日西九4樓3庭審訊鄒幸彤案時,法庭錄音有一男一女的言語。
D1不爭議他是該男聲
D2不爭議在場但沒有證明是該女聲

對於D1說[良知呀你無左]與PW1及其他控方證人說[良知呀 講左],不足以影響案情,視為其支節。

另外,相同事情用相同描述不會影響控方證人作供可靠性。

鄭官肯定D1用良知是在公眾指摘裁判官。而當日裁判官禁止作政治宣言是合理聆訊程序。

鄭官指法庭有因應當日情況已寬大處理。在第一次已有警句,D1公開批評,明顯指責法官缺乏良知,是貶低法官,對司法造成憎恨。

裁定:D1不是一時失誤,是有煽動意圖下說出煽動話。

鄭官指PW3在事後回想D2的言行,不足為其,對事情沒有不合理。

D2指摘裁判官不依法,不公正,用包青天來審是有指說法不公。D2公開批評,令人對司法的憎恨。以為裁判官不依法,判案不公正。

裁定:D2有意圖具煽動意圖的說話,公開說出批評裁判官,不是一時失誤,說話具煽動。

裁決:
D1 兩項罪名成立
D2 一項罪名成立

法庭休庭給D1考慮求情

———————————
1205 再開庭

控方提供D1各段影片的流覧人數,最多一段有9000人。

D1陳述(大概)
以暗為光, 以苦為甜,以聖經之意為前述,此場煽動案表面上打敗了,看似控方得勝。但從捍衛人權,自論自由是D1得勝。

面對正式入獄,在獄中承擔宣教使命,建立鐵窗顛覆教會,用愛去感召囚友,宣揚神的愛,在屬靈爭戰上是得勝。

監獄有神在,在獄中承擔監獄牧師的使命,放膽講論,本人一直遵從守法,良好市民,現因承認有拍掌及指出法官的言行而入獄。引用哈維爾所說[無權勢者的力量] The power of powerless。

應驗D1所指為何現在咁出現那麼多煽動人士,究竟是誰煽動誰,誰才是真正的煽動者?

歷史會替他說話,繼續五光十色 食粒朱古力,五光十色 香港人披荊斬棘。

D1說尊重鄭官的判刑,沒有其他求情。

—————
D2辯方律師
先講法律原則,數十個因素法庭要考慮:

包括 :
1。犯案環境 - 案發地點在法庭,當時社會情緒不算高漲
2。犯案手法 - 只係透過說話,無公開
3。時段 - 單一次, 不長,約1分鐘之內
4。人士 - 約100人左右在場,如沒有法庭錄音,沒有外人知
6。預謀性 - 只是回應法官的討論之後說話,對法官的判刑不滿。
7。相稱性 - 沒有不守法,法庭判只有對司法憎恨
8。組織性 - 沒有組織
9。只有在場100多人, 沒有轉播
10。被告只是普通人

D2辯方律師引用4個案例作對比本案相關嚴重性,同受影響群組輕低。 希望暫緩執行。案例包括古思堯案9個月判刑, 陳偉倫(音)案22.5星期; 陳冠旭(音)7.5個月; 陳慧霖(音)7.5個月。

陳述D2背景: 67歲家庭主婦(其他隱去),有細女為媽媽求情信, 細女的校長也寫求情信, 在湊女同時服務細女的小學中學, 良好背景, 以身作則去教導子女。

無論社會對六四有何看法, 當然法庭不是表達六四的場所, 但希望法庭考慮老一輩對六四有感情, 是次是偶發性。

危害國家安全有輕重之分, 煽動各項意圖也有輕重之分, 法庭只裁定D2對司法造成憎恨,並無其他,判監並非唯一選項,如要監禁也希望以暫緩方式。

12:27 完,裁判官要考慮,1500判刑

💛感謝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判刑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傷人(修訂控罪)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開庭前書記收到懲教署fax,話被告係緊密接觸者,未能上庭,正相議下次日期,但五分鐘後,被告步出在犯人欄,懲教職員了解後,澄清係一場誤會。

[10:18]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判刑案例,和辯方的求情文件。向辯方律師確認被告的身體情況,律師確認被告無確診,但被告因健康問題,今日掛著尿袋,希望法庭豁免站立聽判刑。

📖判辭撮要
案情:
法官簡單陳述案情,被告只係參與第二階段,22:58進入元朗站,23:07/23:08離開,與其他白衣人對黑衣人施襲,入元朗站時無攜帶武器,但施襲時用藤條攻擊,在行人電梯底叫白衣人上月台,有積極參與,用辯方講法「遲到早退的一員」。

萬幸大部份人仕傷勢並不嚴重,但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毋庸置疑。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64歲,任職裝修散工,結果兩次婚,與第一任妻子的兒女已經無聯絡,案發前幾年經常住在大陸,有工作才回港。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黑社會成員、非法集結、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2020年1月的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都係20~30年前的事。

求情陳述:
律師指當日示威者並非對抗政府,本席認為不是求情理由,對暴動案,法庭關注嘅事情並非針對政府。

量刑起點:
第一控罪,參照楊家倫案例,以四年半監禁為起點,辯方抗辯理由非常集中,針對被告是否控方所指嘅人,被告現年64歲高齡,酌情扣減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處兩年監禁,時間地點相關,判處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四年三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判刑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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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 開庭,判刑

求情
D1是一名牧師、網媒、無前科,無其他求情
D2是家庭主婦,無前科,有子女校長求情信

量刑考慮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馬俊文案判詞第75段,考慮因素包括:犯案時間、地點、社會氣氛、次數、煽動規模、預謀性、使用武力、伙同犯罪、被煽動對象群組大少、是否成功煽動其他人犯案、犯案人社會的潛在影響力。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裁判法院的4個案件,指出量刑數個月監禁對本案適用。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古思堯案第5段[煽動控罪屬防犯性, 避免延續性]。

第一控罪
D1持續不斷在網上攻擊不同司法人員,貶低司法人員,踐踏法庭,其中一個影片觀看高達9千,有人觀看影片後會誤信對司法人員不公。煽動罪判刑無指引,但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判處10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

第二控罪
在裁判官作出警告後D1 & D2還繼續行為,對裁判官審訊有短暫影響,煽動產生不同危機,D1 & D2屬公開行為, 但認同是單一次性發生。判處3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D2嘅個人健康情況不是減刑因素。

總結 :
D1總判刑期12個月,第一與第二控罪有1個同期執行。
D2判監3個月。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備註:鄭官回應之前D1指出為何由國安警察拘捕及調查為何控告煽動以不是蔑視法庭,鄭官表示由那個部門作調查,而控告那些罪名由律政司負責,法庭不干預。)

直播員按:鄭官不相信D1在網上批評可以糾正法官,但又相信可以造成司法憎恨,有煽動意圖。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20212大圍  #提訊

潘 (27)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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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下次可作答辯,辯方不反對及表示答辯意向會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9日100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9/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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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上午進度】

📌PW5 偵輯警員8428余英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D2代表繼續盤問
-同意辨認靠比較個人物品特徵如圖案、花邊等。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 P018b 3分50秒,D12被捕情況,衣著黑色背心,衫膊頭有一紅色大橫間。證人指在其他片看不到背心紅色部份(可能背囊遮住)但憑孭住黑色背囊可認出是D12
-同意昨天回答D1代表指片段有色溫差別,紅色比較突出易看到原色。但條件是露出可肉眼見。不同意自己在辨認時忽略D12衫上紅色部份認錯人,指自己用倒敍方法,由被捕地點片段倒轉頭回到較早時段找出被告。
-播放警方拍攝片段 P018b 時間16:48:40(防暴由政總水馬後衝出),D12在巴士站廣告牌開始逃跑,同意走到人羣後只憑背心及雙臂辨認D12,但之前畫面可見到其衭、鞋及手套特徵。P002b實時16:48:56至16:48:58片段D12消失於人羣中,PW5消失前仍見到黑色背心露手臂,黑褲、黑鞋及戴手套。承認本片段有不連貫但天橋上另一片片段可補充晝面連貫性。
-口供附件之ON CC片段 (P1223)將畫面放大截圖,同意影像模糊,但特徵描述可表現出來,而且有其他片段拍到同一事件可輔助辨認。不同意辨認是自己揣測。
🔹覆問
-P002b 片段之不連貫性,同意在口供12.4 上另一片段y2k.com 由天橋上拍攝補充畫面連貫性辨認D12
-D108地圖上自己畫上綠色線位置在P127截圖上被大樹1,2,3遮住,要求下再畫線指Icable畫面拍到D1走到3號樹都後,CCTV Cam245 如沒有樹遮住D1消失位置。
-D1 辨認特徵在盤問後沒改,雖然Icable 畫面消失很短時間,cam245 再出現同樣特徵得D1 一個。

所有片段根據同意案情呈堂,放在硬碟內,不需再全部播放,主控只快速庭上播放片段:P002b,P003b、P007b 、D035b,D029b、D030d、D018b、D022、D024、D025、D028d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1 作供
🔸D1代主問
-家住九龍灣,大學畢業,案發時在外資訊科技公司工作,由2016年任職至本案審訊前,公司辦公室在銅鑼灣。(法官指呈上之公司離職證明信件為傳聞證供,只可列作MFI)
-工作不定時,需要到客戶公司,分佈不同地區
-案發日星期日下午一點離家往公司,住所附近午餐後坐巴士到香港銅鑼灣,約3點在灣仔利景酒店下車,打算經鵝頸橋行回公司,途中見希慎廣場附近不少人行往灣仔,見到有煙及聲響,於是沿灣仔道向西行走避開。
-入了東方188商場逛,估計逗留咗20至30分鐘,之後在電車路搵到茶餐廰食下午茶及睇電視直播。電視直播見到灣仔地鐵站關閉咗,估應該返不到公司於是打算去金鐘地鐵站坐車回家。雖然新聞知悉金鐘有示威者但已集中政總水炮車那邊,也沒有消息金鐘地鐵站關閉,自己約4點幾由灣仔沿電車路前去金鐘。印象中沒見巴士電車行駛。
-打算行去統一中心地鐵站入口,但見到該入口有一批人出來話站已經關閉,有人商量行去中環或灣仔走,自己於是諗住去lFC香港站過海,理解金鐘沿海邊可以行到IFC。在金鐘一條街(樂禮街)望到海邊冇人於是想由海邊前往中環。於是繞過行人道前面石壆。確認谷哥圖D112反映該位置並用紅筆劃下路線(D113),行至夏慤道東西行車缐上石壆時見到政總中間及右翼很多人,添美道則少人。突然馬路上很多人往灣仔跑並有警察由政總衝出。自己避開人羣,想跑往灣仔離開,突然有警察截停自己。
-同意截停時一邊口罩爛咗,不記得邊面,確認戴眼镜、穿黑T恤,牛仔褲,運動鞋,左單肩孭住斜孭袋,左手持冇伸長縮骨遮,沒有戴帽。印象口罩可能入跨完石壆,避開人羣時撞到人整斷,差唔多同一時間起跑,沒有同其他人一齊跑。自己沒有意圖參與暴動、遊行或非法集結。見到警察衝出好驚,自己有強直性脊椎炎怕會被整親受傷,病況發現了十幾年。
🔹盤問
-曾在不同公資訊部門工作,主要幫客戶做database design,需到客戶公司,工具要帶電腦,沒有助手,遇上大工作才有同事一起做。未必一定要預約客戶。工作時間正常星期一至五,有時候星期六日會OT,緊急工作才有額外人工
-案發日工作非緊急,但有文件留在公司同星期一早上有野要交客所以星期日返公司做嘢及取文件,預計工作幾小時。
-脊椎炎病發影響行路不方便,但並非不可做劇烈運動,醫生也鼓勵游水,平時自己每星期也會游水。
-平時返工也是坐巴士,返工落樓前會看網上新聞如FB,可以算打發時間。因工作忙只會有少少留意新聞。
-記得案發日食西餐,應該是MOS Cafe,正常是飲㗎啡。新聞見到有遊行,應該是香港島估計在銅鑼灣,事後才知為反極權遊行,當時沒留意內容。沒有諗過太多會否阻礙返公司,因行幾步,約行十零分鐘便返到
-坐巴士沒有瞓覺,也沒再查閲新聞
-同意對資訊敏感,講不到實際灣仔落車時間,用八達通付款
-鵝頸橋途中見到希慎廣場軒尼詩道方向有煙相信是催淚煙,自己位置看不到希慎。
-同意鵝頸橋去時代廣場可返公司,但平時係行經希慎廣場軒尼詩道那邊返公司。案發日沒有去希慎,回頭是沿灣仔道,入咗東方188商場是等一陣看是否可以返公司,期間有上網知道銅鑼灣有放催淚彈,不記得甚麽網站,只是FB彈出。識睇yahoo, yoytube, on cc及蘋果新聞網站,但自己習慣看FB,可能會link去上述新聞。
🔺鄭官問FB是否新聞媒體?D1答是社交媒體
-控方投射2022年google地圖(辯方不反對)並問2019年銅鑼灣有三入口可以進入希慎廣場,D1同意
-之前已答不會去Yahoo,蘋果日報網站睇新聞,只會在FB看新聞,沒印象案發時自己有否在FB按下連結
-前往東方188時,沒有印象灣仔道有特別狀況,鵝頸橋時人羣是沿軒尼詩道往灣仔,聽到口號,應該有人舉旗,沒有留意寫甚麼,認為是遊行人士。自己行走方向同遊行人士相同但路線不同,補充因銅鑼灣放催淚彈所以不會向果邊走。同意遊行人士多穿黑色衣服,自己也是穿黑色衫褲但不擔心。
-下午茶記得是在莊士敦道茶餐廳食,不返公司因想食下午茶同看新聞睇最新情況,得知灣仔地鐵站關閉應該有暴力行為。
-同意工作未完成便打算回家,因為覺得地鐵已經封站回家較安全。
-在茶餐廳時沒收到消息銅鑼灣封站,有上網但收得唔好。茶餐廳出嚟行莊士敦道往統一中心,有經過警總但沒有留意當時沒有巴士,apps表示巴士暫停,自己真正行走路線不清楚,看地圖可以協助。
-控方要求在Goggle 地圖分別劃出作供提及路線,由於時間關係控方需時印出地圖,D1明天繼續盤問

1630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8日 0930繼續。

💛感謝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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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之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PC16204 (拘捕D3警員)完成作供

📌DPC10125 (接手處理D3警員)完成作供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需時索取指示。

🔸各被告傳召證供意向
D1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14:40 D2開始作供,接受辯方律師主問(未完)

16:00 今天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直播員按:這三天審訊每天連親友不夠五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4/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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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早段內容從缺,如有請補上🙏🏼🙏🏼

▶️D8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早段內容從缺)

D8指落車近十字路口時見人多翻,感覺似未清理,為預防清場行動,所以戴番口罩。D8知道當時有蒙面法,但自己理解係非法集結時才適用。D8同意當時無催淚彈亦見不到警方,但估計將會有清場行動。D8不同意控方指她因知悉非法集結而蒙面,儘管早前下午有聽到有人叫口號,但及後時間下車觀察時並不認為非法集結進行中。D8去到皇后大道中打算轉上徳己立街見有人走動,停在街角查看,忘記自己在行人路還是車路,聽到有人大叫「有車衝落嚟」,於是跑離,事情發生在短時間內。D8同意控方指有很多方法可以選擇,例如停在一邊或在行人路,但當下下意識抉擇了。

📌士巴拿
D8不同意控方指從其身上檢取的士巴拿作自用或予其他人用以進行破壞。控方呈上交通燈破壞等照片,D8同意其士巴拿本身可作破壞交通燈、拆路牌和拆欄杆作路障等用途。

📌索帶
進行拍攝佈置時需用上索帶,場地creator有提供兩包索帶。控方認為D8管有200條索帶是予示威他人使用。D8指拎4包係盡拎,雖然影相未必用哂,但指其工作性質需準備周全。(辯方指索帶並不是控罪物品,林官指也需要探討。)D8續指她化妝品也會帶好多,也不是每日有人用,甚至過往影相都無人用,但要show俾客人睇有準備;工作是一team 人,失誤不只是一人責任,公司亦重視客人。

📌濾罐
D8同意控方指當濾罐沒有豬嘴配備會難以起作用,阻位則視乎袋大小。被告指11月13日之前,位於天后的公司和鑽石山居所、龍翔道附近常有催淚彈,有次公司更因情況差叫員工走。控方指D18於13日晚回西貢並無催淚煙,D8指她每日都要翻工,放工也要在銅鑼灣登龍街搭小巴,當時小巴站也常移位。控方質疑D8特登拎無用的濾罐喺身是予他人使用,D8指有豬嘴便能用。

📌手套
D8認同功能上可作搬磚時的保護和不留指紋,但不同意控方指其目的是自用或給予他人使用作該等用途。

🔸辯方覆問

📌工作日程
11月12日:公司有另一工作召了D8翻去公司,表上可見有多一名年輕同事在day 2幫手拍攝。
11月13日:相約D8在中環debrief的同事,放工比拍攝時間遲是因為客人開會遲咗。

📌工具箱
工具箱屬於整個公司,不屬特別外勤用途。

-D8作供完畢-

▶️修訂同意事實
- 從D3身上檢取的證物添加外科口罩和鴨舌帽
- 各CCTV顯示時間和實時關係:渣打CCTV快2分鐘;太子大廈CCTV慢1分鐘;xx 大廈 CCTV慢1分鐘;嘉麗珠寶CCTV慢1分鐘
- D8 辯方引入承認事實並讀出

案件押後至1121日上午0930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定於2023114日作出裁決。
早前認罪的D1D4則會於2023121日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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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提供請報bot

下午進度
[1428] 開庭

PW(攝錄警員 )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續)

-播放片段-

🎥P019 
- 警員把示威者帶到港豐找換店前面。

🎥P020
- 示威者佔據行人過路線與警員對峙。片段看到示威者工具有遮和頭盔。於0125時警方宣布拘捕。

🎥P022
- 在另一地方拍攝被捕人士拘捕過程,位置在臨時拘留區。

🎥P023
- 在臨時拘留區向示威者宣布拘捕。

🔶️D5法律代表盤問
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的警察和示威者各有前進和後退。證人「講唔到」最後警員向示威者衝擊的位置是否在黃色方格入面,亦講唔到對峙階段雙方的距離和最接近的距離是多少。

🔶️D11法律代表盤問
片段見到警員帶示威者去找換店門口等候,找換店前面不是拘捕區域 ?證人答:不是,是同一地方。

📌P013草圖
證人應辯方要求在警方的草圖上確認拘捕位置。
證人「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多於一名警員帶被捕人士到找換店前面。示威者在找換店等了「一陣」才被帶去臨時拘留區。

🔷️控方覆問
證人沒有負責規劃臨時拘留區。

-證人作供完畢 -

休庭10分鐘
[1536] 再開庭

傳召警員12415 傅文進 (音)
- 負責拍攝搜證工作

🔷️控方主問

-播放影片-

🎥P030
- 證人從1800時開始執勤,和其他警員一起拍攝。

🎥P027-P037
- 顯示拍攝路線,從北海街出彌敦道,警員頭上有不同顏色的燈識別隊伍。
主控與證人確認拍攝路線 ,片段中有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拍攝到有火光。
片段中警方曾發出黑旗警告,將放催淚煙,也有用大聲公作出警告,畫面還看到藍色和綠色鐳射光。畫面中亦看到舉橙旗,請示威者離開,否則開槍。

🎥P031
- 看見綠色鐳射光

【時間關係,暫時中止主問,明天再續。】 明天會有幾位辯方代表缺席。

D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將警署報到時間延遲2小時;劉官要求提供時間表,如果合理她會考慮。

[1649]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28日星期五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7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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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45
👤趙(19)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上訴後刑期獲減至3個月。)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陳(24)🛑已還押逾1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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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潘,區(19-61)🛑區已還押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10/30]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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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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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關(20) #提堂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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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41) #提堂 (#20210726觀塘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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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10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3/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宣布判決理由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
所有法庭旁聽人士今日起要進行安全檢查,請預留時間提早到庭外排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萬
不准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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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於報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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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8位被告(19-61)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1:張(19)/ A2:林(23)
A4:廖(20)/ A5:李(61)
A6:易(26)/ A7:李(24)
A9:潘(20)/ A10:區(21)

*除A10已還押8個月外,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暴動罪
上述8位被告與A3黃(16)和A8朱(4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6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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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全文]

量刑考慮:

暴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Tse Ka Wah案,上訴法庭指經審訊後被定罪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於Cheung Chun Chin案,上訴法庭亦重申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應為為5年監禁。法庭指上述案例並非指引,但可以因個別嚴重案情而將量刑起點上調。

暴動罪的量刑原則早已被確立。法庭考慮暴動罪量刑時要顧及整體情況和阻嚇性,若有被告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那量刑起點則可以上調。此外,由於每宗案件的背景有別,故其他案件的指導性不大(見Tang Ho Yin案和Yeung Ka Lun案)。

法庭明白處以大部分是初犯,和有接受高深教育的被告們一個長刑期會對其個人、家庭、和社會發展都是悲劇。

雖然本案源於俗稱「理大圍城」的事件,但其實在2019年6月時,香港已發生由反修例事件所引致的示威行動,且暴力程度慢慢升級。而在政府已擱置修例後,後來的示威活動已是與香港特別的歷史、政治、和民怨相關。

開初,示威者進佔理大,在其內外大肆破壞,亦令紅隧不能運作使交通癱瘓,所以警方後來決定圍封理大。因此,示威者發起俗稱「營救理大」的行動。示威者在2019年11月17日嘗試從不同途徑入理大,與警方防線對峙,並作出不同的暴力行為。由此可見,本案暴動並非「即興」,所牽涉的路口亦可通向理大,示威者亦有共同目標,就是營救被困理大的人,和阻止及反抗警方執法。即使並非有如軍隊部署,但已有同樣安排和目的。

在規模上,涉案的兩個十字路口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至於其他橫街,則已不能估計。

在暴力程度上,在裕華酒店附近的馬路有磚頭、刀、槌、和用竹枝架設的路炮;在不同時份下,示威者最多投擲了約100枚汽油彈;在21:00至22:00時,不斷有火頭在涉案範圍爆開;有400至500名示威者組成傘陣,他們叫喊港獨口號和挑釁警方,亦不時有人從傘陣內衝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當中有些落在商舖等地,像是「地獄圖」。

在是次暴動中,警方曾使用催淚煙和橡膠子彈,亦曾發出不同警告。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是次事件背後有沒有統一安排或「大台」,但以不斷的汽油彈和示威者的陣勢而言,至少是有「小隊」施行暴力和挑戰法治。此外,示威者亦曾在不同時間加入和離開暴動現場。

在對公眾的滋擾,示威者佔據了彌敦道和青山道。至少由2019年11月17日開始,九龍半島的心臟地區被癱瘓、商舖關門、鮮見路上有私家車、行人路上更是沒有行人和遊客、公共交通停駛、和警車被攻擊及不能前行。這些令香港的安全法治形象受損、兩極分化、亦使人做事立場先行,不會理性分析和判斷,對社會造成很大心理傷口。

雖然本案並沒有人受傷,但這是因為警方有裝備保護、守紀律,和沒有用盡武器,反而示威者忽略他們的行為會傷害他人、財產、和法治。此外除A10外,沒有證據指其他被告有使用暴力。

被告們都是年青、初犯、有良好家庭、亦用行動表現對家人和社會的關懷。法庭明白本案判刑會對他們的生命和家人有影響,使他們之前的努力前功盡廢,亦是社會重大損失。法庭亦認為這些被告並非十惡不赦,他們只是因受壓抑的環境影響下而犯案。然而,即使他們初犯和年輕,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並非成就,他們所負的刑責與成年人相同,所作的損失與成年人相同。此外,沒有案底只是公民之義。雖則如此,法庭仍會在更生、懲罰、和阻嚇中取得平衡,以給予機會他們重過新生,不希望判刑為他們帶來毀滅性的影響,亦希望能在法理下從寛處理。

法庭在早前為A4和A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這並非有判刑上的傾向。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符合案情嚴重性、公眾利益、和阻嚇元素,亦會帶出錯誤訊息。

雖然被告們可能是受社會氣氛和學者鼓吹違法達義的影響下犯案,但法律是規範,應予以遵守。至於違法是否可達義是在於個人理解,但若接受,這代表人可以為了可達義而可以為所欲為。眾被告已是成年人,即使不能分辨是非,亦能有自我控制的能力。

A1的判刑:

A1在案發時管有面罩和含有機溶劑的手套,亦身處黑衣。她的母親指A1是獨立、細心、和為人設想的人;她亦有師長、僱主、和同學為她求情。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她的個人背景和有悔意後,下調刑期至4年8個月監禁

A2的判刑:

A2在案發時管有口罩、泳鏡、頭盔、急救用品、風褸、電筒、和黃色背心等物。法庭明白本案判刑會嚴重打擊A2的事業,但本案是公然挑戰法治,無視他人的權利,將案發現場視為戰埸,而A2是有備而來,即使沒有使用暴力。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她的個人背景和年紀後,下調刑期至4年8個月監禁

A4的判刑:

A4在案發時身穿黑衣,管有眼罩、手套、帽、和生理鹽水等物。A4的僱主指其滿意A4的表現,A4亦同事相處和諧;A4向感化官承認他受現埸氣氛影響而犯案,現在已有悔意;A4的父母、師長、和牧師指A4是善良、有愛、和樂觀的人。法庭接納A4可能因受社會氣氛、貪圖刺激、和同路人的情緒影響而忽略後果並參與社會運動,但A4是成年人,理應有獨立決定,因此他的刑責與其他人相同。

就控罪1暴動罪,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4的個人情況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就控罪2,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A5的判刑:

A5在案發時身穿藍色上衣和綠色褲,這與其他示威者不同;雖然他參與度較低,亦沒有令人受傷,但他有以雷射筆挑釁警方,火上加油,令示威者感到有人支持。A5希望事件可以盡快過去,亦令身邊人擔心自己感到不安;A5妻子指A5一直陪伴自己,亦是家庭的支柱;A5兒子指A5愛家人,亦讓他選擇自己的人生路向。

就控罪1暴動罪,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5的個人情況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就控罪3,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4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A6的判刑:

A6在案發時管有黑色帽、過濾口罩、和眼罩等物,亦身穿黑色裝束。感化官指他現感後悔。A6有上司、和社會賢達為他求情;A6一直有努力讀書,裝備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和陪伴家人;A6父母指A6是善良、有責任、和樂於助人的人;A6本身亦有助養兒童、協助內地學生、擔任防止自殺協會的義工、和舉辦數碼傳訊比賽。

法庭對判處A6監禁感到不安,A6是一個年青有抱負的人,應是未來香港的棟樑,但A6的行為破壞社會結構,不應縱容,即使現時的社會結構並非最好,但在破壞後不思建設,日後只會更艱難地生活。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6的求情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

A7的判刑:

A7在案發時管有手套、眼罩、口罩、帽、雨傘、和醫用膠紙等物,A7天資聰穎,勤於學業,亦向感化官表示他因好奇而到達現場。A7的求情提及A7並非暴動的策劃者和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庭指出A7的參與令他人以為自己人強馬壯,作出暴力行為以破壞安寧,故他的刑責與其他人一樣。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7可能因入世未深而未想到犯案的後果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

A9的判刑:

A9在案發時管有眼罩、口罩、有汽油味和燒過的痕跡的手套、後備衣服、和帽,亦身穿黑衣。A9的品行和學業優良,他積極參與學生會和不同組織、孝順、和參與扶貧活動,亦得父母、師長、和不同機構人的求情。

法庭相信若非本案,A9會是社會精英、成功人士、和社會棟樑,但原本平坦的一生在現在遭遇挫折。即使A9沒有傷害他人和損壞財產,但本案事件是很嚴重,法庭在考慮量刑時感到為難和不忍,但在原則上要跟上訴庭指引,判刑應以阻嚇性為主。再者,A9雖年輕但已經成年。即使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為A9帶來太大挫折,亦相信以他的成績和背景而言,不難克服案底對他的不便。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9的求情後,下調刑期至4年監禁

A10的判刑:

A10在被捕前曾被目睹曾投擲1枚汽油彈,當他後來被制服時亦曾打警員。此外,他亦管有面巾、口罩、護目鏡、手套、打火機、反修例明信片、後備衣服、和索帶等。A10的品格良好,他以前是體育健將,現時為家中支柱;他在大學畢業後有工作,得僱主和師長的美譽和肯定,亦會服務中學和擔任義工。

法庭認為若不是社會事件,A10是未來社會的接班人,亦是負責和有用的成年人。以案情而言,法庭認為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求情理由,並予以5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即使A10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但考慮過A10的求情後,法庭給予他1/3的刑期扣減,因此A10的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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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開庭

📌D2繼續作供

11:35 D2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11月2日12:00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到法庭,辯方則於同日16:00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到法庭。

11:45 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09:30同庭進行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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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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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承上日: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86

控方先向法庭提出關於PII的意見,一涉及PII,控方不會提供證據,證人不會作答;另外對審訊進度表示關注。

羅官同樣關注進度,詢問鄒是否會播片和有否與控方相議謄本問題,鄒表示未能決定,要看盤問結果。

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繼續由鄒盤問,主要兩個講議題,:組織4的聲明是不贊成非暴力;向支聯會發出的通知書的必要性。

💾後補資料
上回PW1不回答『民主中國陣線』(FDC)是否組織4,鄒問是否因PD2截圖中的聲明而得出FDC支持香港獨立的結論?
控:這是另一途徑去問FDC是否組織4,PW1不回答。

FDC的聲明是反對非暴力的原則?PW1不回答。
控:證人之前已經答咗,未接觸過謝聲明。
官:任何試圖找出組織4的問題,都受PII保障,問題不相關。
鄒:是否相關不是由PII而起,如果任何事情都被PII覆蓋,是否還有公平審訊?
官:PII不單只是屏蔽資料,而是保護組織4,任何試圖找出組織4的行動,應該受到保護。
鄒:完全是另一回事,盤問證人是基於控方所提供的資料,嘗試建立辯方案情,不是試圖找出組織4。

討論後再傳召PW1,稱調查期間無睇過PD2,在庭上睇咗,無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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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嘗展開另一議題——發出《通知書》的需要/迫切性(necessity)

鄒指報告中第44段的結論,是基於報告中第8至13段的內容(因報告中大部份資料被屏蔽),【不同意,支聯會還與其他組織有關,是整體考慮】。其後同意,如果只睇第8至13段,係會得出相關結論。

鄒指出警方的邏輯是否如下:
1. 組織四支持香港獨立
2. 支聯會是組織四的代理人
3. 支聯會支持香港獨立
因而支聯會干犯了…(被屏蔽)

控:請PW1避席。盤問不是考證人的記憶,應該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人。
官:留返給證人作答,如果需要重溫資料,可以提供。

基於調查結果,PW1同意組織四支持香港獨立,相信支聯會係組織四的代理人;鄒指出隨即跳到結論,無咗“支聯會支持香港獨立”這一步。

控:問題不相關,請PW1避席。指出發出通知書是整體考慮,不是收窄到某一段落。
官:容許發問法庭,會考慮證據的價值和比重的問題。

PW1:不回答
鄒:為何牽涉PII而不回答?
控:請PW1避席。證人難於回答。
官:問題與組織四無關!
控:難於回答是因為第11段提到支聯會干犯了某罪行,與PII有關。

鄒問報告中第十二段,“基於以上資料,有足夠基礎而發出通知書",該段內容無提供新資料【同意】。第十三段同樣無提供新資料【同意】。

第八至十三段,警方的理由是基於支聯會可能或者已經作出干犯某種罪行,而發出通知書,只係單憑懷疑支聯會可能牽涉干犯了某些罪行【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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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考慮過從其他途徑去獲得附近五所需資料?
【警方有權選擇使用何種權力去獲得資料】,你同意無用其他法方,是否必須使用附件五?【不回答】。

鄒:有無討論過索取資料的範圍?
PW1:無討論,跟法例去草擬。
控:附件五有指定範圍
官:範圍好闊
鄒:無討論,怎樣知道資料與懷疑的罪行有關?
PW1:不同意,在評估過程,有提及之聯會的活動、與外國的聯繫、與外國政治組織的財務往來,所以通知書的要求,一定與進一步調查有關。

通知書第一點要求提供支聯會人員的個人資料,早至1989年,你包括出生日期,國安法在2020年定立,出生日期與國安法有關?【係有關,警方作出調查,只會加入與通知書有關的資料,所有資料都是與調查或防止該罪行發生有關】

通知書要求提無幹事姓名和個人資料,這些資料可以從公司註冊處獲得【同意】,唔需要經附件五【唔同意,不知道支聯會的資料是否與公司註冊處的相同】,幹事人員名單是公開的資料【同意】。

通知書第四點要求資產和資產的來源,這可以從核數資料獲得【同意】
有無討論過點解要需要這些資料?【無,因為唔知索取嘅資料是否如審計資料】
對要求索取的資料無深入討論?
控:明白問題,通知書提無指引
鄒:主控代證人答問題。

草擬的通知書呈交了給警務處長,並獲得背書,但無陳述所考慮過的議題【同意,這並不是警方的一般做法】。

鄒自PW1指出,在未有考慮可以從其他法方得到資料前,就要求跟據附件五提供所有資料【不同意】
指出警方有權力去做,不代表該要求是必須【同意】
指出通知書侵害了人權法【不同意,作為警務人員,會合比例地考慮所有行動會否抵觸人權法】

如果你有考慮,但在通知書中隻字不提【同意】,無提過私隱條例【同意】,無提會合比例的考慮【同意,但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時就會】。

指出當決定發出通告書時,無作出合比例的評估【不同意】。
指出當決定要求資料的範圍時,無作出合比例的評估【不同意】。
指出無考慮到施加過多負擔在接收一方【不同意】。

14:4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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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進度慢的原因是因為大部份鄒的問題都會經過以下過程,發問、控方要求修正、證人避席給各方討論法律問題、證人選擇不回答、鄒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