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1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
DW1被告作供:
個人背景:
被告指自己沒有案底。被告指在2019年10月,他正從事見習工程師,但在案發當天並不需要上班。被告指他有時會在星期六、日到叔叔家探訪叔叔和嫲嫲。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關心社事,知道由2019年6月起至10月13日期間的反修例事件;二,同意他知道有人會堵路和破壞公物,但不知道有「和你shop」的活動和每個星期都有不同遊行示威,然而他知道有機會星期日有遊行示威;三,同意在WhatsApp中,他的朋友會分享訊息,但與反修例事件相無關;四,自己在案發時沒有使用Telegram,也沒有看報紙的習慣;五,他認為警察是服務市民的部隊,他們只是做自己工作,故持中立看法,亦沒有因市民謾罵而討厭警察。在他少時,亦知道有需要時可以找警察,例如家中被「爆格」,此外有罪案發生時亦可以找警察;六,在案發前,他知道有警察被市民襲擊的事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自己認為有任何人被襲擊都是不對和不理想,以及被襲者亦不應受襲擊。此外,他亦聽聞有警察打示威者甚至強姦女示威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對這些事抱著懷疑態度;七,在案發前,他從新聞中知道「爆眼女」一事,亦聽聞是因有紀律部隊發射子彈所致。至於其後在2019年8月13日在機場的活動,他對此事已不記得,但見過「掩左眼」的行動。他亦知道有不少人說這是警察所做的,但沒有因此而仇視警察。)
案發當天:
被告指在案發當天,當警員截查他時是曾問他的姓名和住址、以及他要前往那裡。被告指當時有就每方面如實作答,並指出他正前往黃大仙中心北館。事實上,他在案發當天打算在黃大仙中心北館吃完下午茶後,前往叔叔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在2019年10月13日,他看不到黃大仙有遊行示威、遊行人士和警員,但同意黃大仙站的牆壁上被噴上的字眼是帶政治意味;二,叔叔在2019年10月8日晚上希望他可以在10月13日上後者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三,他沒有搜尋有關10月13日有沒有遊行示威,但若知道有遊行示威,他不會前往叔叔家;若知道有人堵路,他會選擇從其他道路前往叔叔家。)
被告指在搜查期間,警員曾檢視其在他的左前褲袋中搜查出的卡套。被告指這卡套內有不同的證件。至於黑色背包,被告指這背包內有雷射筆、雨傘、衣服(寫著你夠膽玩先至最失敗)、索帶和4個口罩。至於右前褲袋,被告指褲袋內有1包紙巾和卡套,內有八達通等卡片。至於右後褲袋,被告指內有手機。
(在盤問下,被告指他沒有留意他被警員搜出的物品被放在那裡。雖然他知道PW3旁有警員,但沒有留意交收程序,因為他的注意力放在PW3身上。此外,他沒有留意當時他身邊有沒有旁觀人士。)
被告指警員有問他雷射筆的用途,但他當時沒有回應(他指從電視劇得知可保持緘默),因為怕會說錯東西,他指當時沒有傷人眼晴的意圖。此外,被告指他曾向警員透露自己是位見習工程師。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不知道有關警誡和拘捕的程序;二,他被多名凶神惡煞的警員圍著和大聲喝,故感到害怕,加上就雷射筆方面有太多話要說,故不敢說太多;三,即使當時不害怕警察,他也不會回答警員的用途,因為保持緘默是他的權利,但不是因為他打算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四在案發前不知道在社會運動其間,有人向警察的眼睛照射雷射光。)
有關雷射筆,被告指在2019年10月11日下班時,他將雷射筆放在黑色背包內,因為他認為這雷射筆可以協助他在10月14日向機電工程署匯報時使用(詳見下文),不是傷害他人的眼睛;有關雨傘,被告指他會將這放在黑色背包,避免天氣有變時沒有雨傘使用,這是因為他會作有室外實地考察,例如在天台視察入氣喉;有關索帶,被告指是全新未開封,應該由家人購買並放在家中,他從家中工具箱取出的目的是用這收納叔叔家中的電線,不是損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有關衣服,他指這是宿舍迎新營的衣服,打算在搬運家俬後替換;有關替換口罩,他指這是為在叔叔家中的叔叔嫲嫲準備,避免他們在因搬運傢俬時吸入太多塵埃。另外,他當時有戴上口罩,並有多1個口罩替換。至於為何會帶涉案黑色背包出街,被告指他一直用這背包出街;至於為何不取出雷射筆,被告指他怕自己粗心,忘記將雷射筆放回背包內。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同意未有在被警方釋放後馬上準備有關叔叔家的傢俬的搬運前和搬運後的位置。他指這是因為他未有想到控方會控告他管有索帶;二,自己沒有想過叫叔叔準備索帶,亦不知道有人會用索帶索起鐵欄堵路;三,知道有人在2019年8月號召市民罷工,但他自己沒有參與,過往自己亦曾因有人罷工影響上班(例如巴士因有人堵路而不能前行);四,他同意他看到有人拆起鐵欄後的景象,亦同意社會事件影響民生;五,叔叔是知道他的家中有索帶,故著他帶索帶(被告認為若叔叔家中有索帶,不會著他帶索帶)前往叔叔家,因為叔叔曾到他家中修理櫃門;六,自己不知道叔叔家有多大塵,因為塵多數在傢俬底下;七,已不記得案發當天有沒有下雨。)
被告指當他被警方拘留期間,公司前輩曾用電話致電他。
雷射筆的用途1 — 視察:
有關涉案雷射筆,被告指自己在2019年9月在深水埗購買,這是因為公司前輩在2019年9月時對他說準備實地考察時要有「四寶」,即雷射筆、相機、拉尺和小型電筒。被告指在當中,公司前輩指手機可以充當相機,後兩者公司會提供,但雷射筆則要自備,這是因為公司前輩指他經常借雷射筆給人,但通常最後都弄不見了。
被告指他在工作時會用到雷射筆,例如他會在機房使用雷射筆,這是因為機房的樓底高,達4至6米,然而通常天花有不同設施和裝置,例如電燈、水管、風喉和消防花灑,可謂錯綜複雜。因此,他會用雷射筆令同事能了解他指出的裝置,和協助確認他指出的裝置與圖紙的內容一致。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認為雷射筆的用途是指著物品,和使人聚焦某物品;二,在讀書時期,他曾見過講師在堂上使用雷射筆,但他沒有實地考察的經驗,亦不知道實地考察時需要「四寶」;三,他到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是因為通常五金物品可在深水埗找到,但不知道有人會用雷射筆照向他人的眼睛,而他自己則不會這樣做,亦不知道用雷射筆射人眼晴會否對人帶來傷害。他在案發後才認知雷射筆可能會對人的脆弱位置如眼晴和手造成傷害,例如痛等,這是因為PW3對他說雷射筆可能是攻擊性武器和詢問他管有雷射筆的原因;四,他曾把雷射筆放在公司鎖櫃;五,公司前輩並沒有叫佢買甚麼級別的雷射筆,事實上他自己亦不知道雷射筆是有分級。此外,當他在2019年8月購買雷射筆時,沒有人過問他購買的用途。)
辯方呈上證物 — 電郵。這可以顯示有酒店業主希望被告的公司到他們的酒店機房視察。被告指他們確有在9月24日到達酒店視察酒店冷卻水管的系統,協助酒店找出冷卻水管問題所在。
辯方呈上證物 — 由被告拍攝的照片。被告指這可顯示他在上文提及的視察工作的情況,例如上文提及酒店機房的天花上的水管可說是「繞纏」*,因此若他用雷射筆指著水管,可令同事了解他在說什麼。辯方有特別指出,當時有參與這視察工作的人包括被告,和上文提及的公司前輩。
*這是被告的形容
雷射筆的用途2 — 簡報:
被告指他會在面對面向客戶和上司匯報工作時會使用雷射筆指著PowerPoint的內容,協助客戶和上司知道他說到那裡。事實上,他本身在2019年10月14日要到機電工程署報告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進度(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匯報的存在),這是為何他在2019年10月11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的黑色背包,可是,由於他在10月13日被捕,這匯報因而押後。
被告指他不用「滑鼠」代替雷射筆是因為可以予不同人作出評價。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不是主要向機電工程署匯報的人(主講者是他的上司),亦不知道他的上司會否自己準備雷射筆,但由於他認為自己可能在匯報有補充,例如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實地考察(詳見下文),加上他不想在匯報時將雷射筆遞來遞去,所以他自己會自備雷射筆;二,他同意自己不需要在叔叔家使用雷射筆;三,由於雷射筆體積太小(長約10厘米),加上自己粗心,故他即使將雷射筆放在他常用的水樽旁,他不一定會記得取走雷射筆;四,他同意在案發當時,他可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左前褲袋。)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1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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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
個人背景:
被告指自己沒有案底。被告指在2019年10月,他正從事見習工程師,但在案發當天並不需要上班。被告指他有時會在星期六、日到叔叔家探訪叔叔和嫲嫲。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關心社事,知道由2019年6月起至10月13日期間的反修例事件;二,同意他知道有人會堵路和破壞公物,但不知道有「和你shop」的活動和每個星期都有不同遊行示威,然而他知道有機會星期日有遊行示威;三,同意在WhatsApp中,他的朋友會分享訊息,但與反修例事件相無關;四,自己在案發時沒有使用Telegram,也沒有看報紙的習慣;五,他認為警察是服務市民的部隊,他們只是做自己工作,故持中立看法,亦沒有因市民謾罵而討厭警察。在他少時,亦知道有需要時可以找警察,例如家中被「爆格」,此外有罪案發生時亦可以找警察;六,在案發前,他知道有警察被市民襲擊的事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自己認為有任何人被襲擊都是不對和不理想,以及被襲者亦不應受襲擊。此外,他亦聽聞有警察打示威者甚至強姦女示威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對這些事抱著懷疑態度;七,在案發前,他從新聞中知道「爆眼女」一事,亦聽聞是因有紀律部隊發射子彈所致。至於其後在2019年8月13日在機場的活動,他對此事已不記得,但見過「掩左眼」的行動。他亦知道有不少人說這是警察所做的,但沒有因此而仇視警察。)
案發當天:
被告指在案發當天,當警員截查他時是曾問他的姓名和住址、以及他要前往那裡。被告指當時有就每方面如實作答,並指出他正前往黃大仙中心北館。事實上,他在案發當天打算在黃大仙中心北館吃完下午茶後,前往叔叔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在2019年10月13日,他看不到黃大仙有遊行示威、遊行人士和警員,但同意黃大仙站的牆壁上被噴上的字眼是帶政治意味;二,叔叔在2019年10月8日晚上希望他可以在10月13日上後者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三,他沒有搜尋有關10月13日有沒有遊行示威,但若知道有遊行示威,他不會前往叔叔家;若知道有人堵路,他會選擇從其他道路前往叔叔家。)
被告指在搜查期間,警員曾檢視其在他的左前褲袋中搜查出的卡套。被告指這卡套內有不同的證件。至於黑色背包,被告指這背包內有雷射筆、雨傘、衣服(寫著你夠膽玩先至最失敗)、索帶和4個口罩。至於右前褲袋,被告指褲袋內有1包紙巾和卡套,內有八達通等卡片。至於右後褲袋,被告指內有手機。
(在盤問下,被告指他沒有留意他被警員搜出的物品被放在那裡。雖然他知道PW3旁有警員,但沒有留意交收程序,因為他的注意力放在PW3身上。此外,他沒有留意當時他身邊有沒有旁觀人士。)
被告指警員有問他雷射筆的用途,但他當時沒有回應(他指從電視劇得知可保持緘默),因為怕會說錯東西,他指當時沒有傷人眼晴的意圖。此外,被告指他曾向警員透露自己是位見習工程師。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不知道有關警誡和拘捕的程序;二,他被多名凶神惡煞的警員圍著和大聲喝,故感到害怕,加上就雷射筆方面有太多話要說,故不敢說太多;三,即使當時不害怕警察,他也不會回答警員的用途,因為保持緘默是他的權利,但不是因為他打算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四在案發前不知道在社會運動其間,有人向警察的眼睛照射雷射光。)
有關雷射筆,被告指在2019年10月11日下班時,他將雷射筆放在黑色背包內,因為他認為這雷射筆可以協助他在10月14日向機電工程署匯報時使用(詳見下文),不是傷害他人的眼睛;有關雨傘,被告指他會將這放在黑色背包,避免天氣有變時沒有雨傘使用,這是因為他會作有室外實地考察,例如在天台視察入氣喉;有關索帶,被告指是全新未開封,應該由家人購買並放在家中,他從家中工具箱取出的目的是用這收納叔叔家中的電線,不是損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有關衣服,他指這是宿舍迎新營的衣服,打算在搬運家俬後替換;有關替換口罩,他指這是為在叔叔家中的叔叔嫲嫲準備,避免他們在因搬運傢俬時吸入太多塵埃。另外,他當時有戴上口罩,並有多1個口罩替換。至於為何會帶涉案黑色背包出街,被告指他一直用這背包出街;至於為何不取出雷射筆,被告指他怕自己粗心,忘記將雷射筆放回背包內。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同意未有在被警方釋放後馬上準備有關叔叔家的傢俬的搬運前和搬運後的位置。他指這是因為他未有想到控方會控告他管有索帶;二,自己沒有想過叫叔叔準備索帶,亦不知道有人會用索帶索起鐵欄堵路;三,知道有人在2019年8月號召市民罷工,但他自己沒有參與,過往自己亦曾因有人罷工影響上班(例如巴士因有人堵路而不能前行);四,他同意他看到有人拆起鐵欄後的景象,亦同意社會事件影響民生;五,叔叔是知道他的家中有索帶,故著他帶索帶(被告認為若叔叔家中有索帶,不會著他帶索帶)前往叔叔家,因為叔叔曾到他家中修理櫃門;六,自己不知道叔叔家有多大塵,因為塵多數在傢俬底下;七,已不記得案發當天有沒有下雨。)
被告指當他被警方拘留期間,公司前輩曾用電話致電他。
雷射筆的用途1 — 視察:
有關涉案雷射筆,被告指自己在2019年9月在深水埗購買,這是因為公司前輩在2019年9月時對他說準備實地考察時要有「四寶」,即雷射筆、相機、拉尺和小型電筒。被告指在當中,公司前輩指手機可以充當相機,後兩者公司會提供,但雷射筆則要自備,這是因為公司前輩指他經常借雷射筆給人,但通常最後都弄不見了。
被告指他在工作時會用到雷射筆,例如他會在機房使用雷射筆,這是因為機房的樓底高,達4至6米,然而通常天花有不同設施和裝置,例如電燈、水管、風喉和消防花灑,可謂錯綜複雜。因此,他會用雷射筆令同事能了解他指出的裝置,和協助確認他指出的裝置與圖紙的內容一致。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認為雷射筆的用途是指著物品,和使人聚焦某物品;二,在讀書時期,他曾見過講師在堂上使用雷射筆,但他沒有實地考察的經驗,亦不知道實地考察時需要「四寶」;三,他到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是因為通常五金物品可在深水埗找到,但不知道有人會用雷射筆照向他人的眼睛,而他自己則不會這樣做,亦不知道用雷射筆射人眼晴會否對人帶來傷害。他在案發後才認知雷射筆可能會對人的脆弱位置如眼晴和手造成傷害,例如痛等,這是因為PW3對他說雷射筆可能是攻擊性武器和詢問他管有雷射筆的原因;四,他曾把雷射筆放在公司鎖櫃;五,公司前輩並沒有叫佢買甚麼級別的雷射筆,事實上他自己亦不知道雷射筆是有分級。此外,當他在2019年8月購買雷射筆時,沒有人過問他購買的用途。)
辯方呈上證物 — 電郵。這可以顯示有酒店業主希望被告的公司到他們的酒店機房視察。被告指他們確有在9月24日到達酒店視察酒店冷卻水管的系統,協助酒店找出冷卻水管問題所在。
辯方呈上證物 — 由被告拍攝的照片。被告指這可顯示他在上文提及的視察工作的情況,例如上文提及酒店機房的天花上的水管可說是「繞纏」*,因此若他用雷射筆指著水管,可令同事了解他在說什麼。辯方有特別指出,當時有參與這視察工作的人包括被告,和上文提及的公司前輩。
*這是被告的形容
雷射筆的用途2 — 簡報:
被告指他會在面對面向客戶和上司匯報工作時會使用雷射筆指著PowerPoint的內容,協助客戶和上司知道他說到那裡。事實上,他本身在2019年10月14日要到機電工程署報告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進度(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匯報的存在),這是為何他在2019年10月11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的黑色背包,可是,由於他在10月13日被捕,這匯報因而押後。
被告指他不用「滑鼠」代替雷射筆是因為可以予不同人作出評價。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不是主要向機電工程署匯報的人(主講者是他的上司),亦不知道他的上司會否自己準備雷射筆,但由於他認為自己可能在匯報有補充,例如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實地考察(詳見下文),加上他不想在匯報時將雷射筆遞來遞去,所以他自己會自備雷射筆;二,他同意自己不需要在叔叔家使用雷射筆;三,由於雷射筆體積太小(長約10厘米),加上自己粗心,故他即使將雷射筆放在他常用的水樽旁,他不一定會記得取走雷射筆;四,他同意在案發當時,他可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左前褲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2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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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續)
口罩:
被告指在2019年9月26日,他因上文提及「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計畫,要做實地交通流量視察,亦曾就這視察拍攝照片(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實地視察的存在)。被告指他在這日有戴上口罩,因為他有暗瘡的問題(辯方亦呈上照片證物,指被告直到2019年10月7日都仍有暗瘡問題),戴上口罩可提升自己的自信。被告指他在這日有帶備雷射筆和雨傘,這是因為他每次在地盤視察都會帶備「四寶」。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在2019年9月起因暗瘡問題而戴上口罩;二,他不知道社運人士會戴上口罩,但曾在油尖旺見過蒙面人士打破東西(被告認為蒙面人士不等於社運人士),可是他已不記得這些人的衣服。他指在這時,害怕有東西真的會被蒙面人士破壞;三,他不知道當時社會氣氛是針對警察,和有人曾破壞警察宿舍;四,他知道「721」和「831」事件,但不知道有新屋嶺事件,和有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彈劾和要求警方交代詳情;五,他見過報紙有相片指警方使用過度武力;六,他不見有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和防毒面具,只見到他們戴上口罩。在他自己而言,戴口罩不是犯法和會令自己感到邪惡(即會做暴力行為的人);七,因朋友了解他暗嗆的情況,故他敢於除罩與他朋友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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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胡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胡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此外,他與被告只是工作上的關係,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意念、有沒有參與社會運動和犯法,被告本人也沒有向他表達自己的政治觀感。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自己沒有參與這工作,這是由DW3跟進(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出原本匯報在2019年10月14日10:00開始,而他本來約了被告在09:30時在機電處附近集合,可是由於被告沒有出現(事實上因已被捕),他亦曾致電被告詢問情況但不果,所以他向機電處建議延遲會議,這是因為被告在這匯報擔任重要角色,因為他可以講解「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他沒有參與這考察) (輔以2019年9月30日、10月3日和10月14日的電郵),並通知被告不用出席匯報。後來,他從上司電郵得知被告因家事要請了3天年假(輔以WhatsApp通話)。他指出當時有人有時因社會事件如「大三罷」引起的交通問題而不能上班,但不知道當時被告沒有出席匯報的原因。直到被告找他做證人前,他是以為被告沒有出席匯報是因家事(沒有確認詳情),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
就他個人而言,他打算在匯報時使用PowerPoint和使用錄影帶以展示「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因此他會帶備電腦、雷射筆(協調指出一些數據和考察情況)和紙本版本PowerPoint(以派予聽者),但若有同事需要時,他願意借出。就被告而言,他認為被告會在匯報時用到雷射筆,因為可以協助指出車輛的狀況和位置等。
他指自己沒有在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指自己會在2019年10月14日自備雷射筆。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指雖然公司沒有提供雷射筆,但多數會願意出錢協助。此外,他沒有向被告解釋雷射筆的用途,亦沒有教被告如何購買和保管雷射筆。還有,即使他用了雷射筆10年,他在2019年時仍不知道雷射筆有分等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怕忽然落雨,再者雨傘(「縮骨遮」)的體積小。
公司的運作:
他指公司應該沒有著員工不得參與社會運動,至少他自己沒有留意到。他自己本人亦沒有著下屬不得參與社會運動。關於家事,公司通常會酌情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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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溫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溫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他寫了一份文件是關於他對被告的看法,他認為被告在工作上*勤力、可信賴、盡責和做事認真。與此同時,他亦指出被告有時候不討好上級,因為他會查根究底(除非是很高級的人),例如若上司的指示與被告的知識的有出入,被告會表達質疑(但不會據理力爭),因此上級要費時向他解釋情況。此外,他在2021年8月/9月時知道被告牽涉本案,因為被告主動對他說自己的情況,並希望他可以分派多點人手協助其管理一個酒店工程。
*強調後加
他指自己平時可能會不經意分享自己就社會事件的看法,但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立場,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在一般情況下,他不會過問下屬的家庭情況,亦不會與下屬討論社會事件(不過可能會與同級的同事提及)。事實上,公司通常就社會事件上的話題避之則吉。
他不知道被告在2019年10月13日管有雷射筆的目的。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被告有參與這視察。(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和酒店機房照片)。就他而言,實地考察通常會使用雷射筆,因為會有不同設施和管道在天花上,所以使用雷射筆可以方便他們與聽者溝通。在實地考察和會議前,他會叫下屬準備「四寶」,避免出洋相,而自己則不會準備。
在2019年9月17日,他有叫被告準備「四寶」。他指公司不會準備雷射筆,但有渠道讓員工申索雷射筆的金錢。他認為被告在這視察時有使用雷射筆,因為該酒店機房暗,要有雷射筆或電筒的協助。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這匯報由DW2處理。他不知道被告請了3日假。事實上,公司也不會要求員工要報到。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認為他的下屬會懂得用雷射筆。就他而言,他直到審訊時才知道雷射筆有分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這是他的習慣,亦怕會忽然下雨。
-辯方案情完畢-
*上述內容非全部的辯方案情,只是較重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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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至2022年11月18日14:30作結案陳詞。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2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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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續)
口罩:
被告指在2019年9月26日,他因上文提及「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計畫,要做實地交通流量視察,亦曾就這視察拍攝照片(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實地視察的存在)。被告指他在這日有戴上口罩,因為他有暗瘡的問題(辯方亦呈上照片證物,指被告直到2019年10月7日都仍有暗瘡問題),戴上口罩可提升自己的自信。被告指他在這日有帶備雷射筆和雨傘,這是因為他每次在地盤視察都會帶備「四寶」。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在2019年9月起因暗瘡問題而戴上口罩;二,他不知道社運人士會戴上口罩,但曾在油尖旺見過蒙面人士打破東西(被告認為蒙面人士不等於社運人士),可是他已不記得這些人的衣服。他指在這時,害怕有東西真的會被蒙面人士破壞;三,他不知道當時社會氣氛是針對警察,和有人曾破壞警察宿舍;四,他知道「721」和「831」事件,但不知道有新屋嶺事件,和有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彈劾和要求警方交代詳情;五,他見過報紙有相片指警方使用過度武力;六,他不見有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和防毒面具,只見到他們戴上口罩。在他自己而言,戴口罩不是犯法和會令自己感到邪惡(即會做暴力行為的人);七,因朋友了解他暗嗆的情況,故他敢於除罩與他朋友合照。)
================
DW2胡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胡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此外,他與被告只是工作上的關係,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意念、有沒有參與社會運動和犯法,被告本人也沒有向他表達自己的政治觀感。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自己沒有參與這工作,這是由DW3跟進(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出原本匯報在2019年10月14日10:00開始,而他本來約了被告在09:30時在機電處附近集合,可是由於被告沒有出現(事實上因已被捕),他亦曾致電被告詢問情況但不果,所以他向機電處建議延遲會議,這是因為被告在這匯報擔任重要角色,因為他可以講解「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他沒有參與這考察) (輔以2019年9月30日、10月3日和10月14日的電郵),並通知被告不用出席匯報。後來,他從上司電郵得知被告因家事要請了3天年假(輔以WhatsApp通話)。他指出當時有人有時因社會事件如「大三罷」引起的交通問題而不能上班,但不知道當時被告沒有出席匯報的原因。直到被告找他做證人前,他是以為被告沒有出席匯報是因家事(沒有確認詳情),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
就他個人而言,他打算在匯報時使用PowerPoint和使用錄影帶以展示「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因此他會帶備電腦、雷射筆(協調指出一些數據和考察情況)和紙本版本PowerPoint(以派予聽者),但若有同事需要時,他願意借出。就被告而言,他認為被告會在匯報時用到雷射筆,因為可以協助指出車輛的狀況和位置等。
他指自己沒有在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指自己會在2019年10月14日自備雷射筆。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指雖然公司沒有提供雷射筆,但多數會願意出錢協助。此外,他沒有向被告解釋雷射筆的用途,亦沒有教被告如何購買和保管雷射筆。還有,即使他用了雷射筆10年,他在2019年時仍不知道雷射筆有分等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怕忽然落雨,再者雨傘(「縮骨遮」)的體積小。
公司的運作:
他指公司應該沒有著員工不得參與社會運動,至少他自己沒有留意到。他自己本人亦沒有著下屬不得參與社會運動。關於家事,公司通常會酌情允許。
================
DW3溫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溫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他寫了一份文件是關於他對被告的看法,他認為被告在工作上*勤力、可信賴、盡責和做事認真。與此同時,他亦指出被告有時候不討好上級,因為他會查根究底(除非是很高級的人),例如若上司的指示與被告的知識的有出入,被告會表達質疑(但不會據理力爭),因此上級要費時向他解釋情況。此外,他在2021年8月/9月時知道被告牽涉本案,因為被告主動對他說自己的情況,並希望他可以分派多點人手協助其管理一個酒店工程。
*強調後加
他指自己平時可能會不經意分享自己就社會事件的看法,但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立場,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在一般情況下,他不會過問下屬的家庭情況,亦不會與下屬討論社會事件(不過可能會與同級的同事提及)。事實上,公司通常就社會事件上的話題避之則吉。
他不知道被告在2019年10月13日管有雷射筆的目的。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被告有參與這視察。(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和酒店機房照片)。就他而言,實地考察通常會使用雷射筆,因為會有不同設施和管道在天花上,所以使用雷射筆可以方便他們與聽者溝通。在實地考察和會議前,他會叫下屬準備「四寶」,避免出洋相,而自己則不會準備。
在2019年9月17日,他有叫被告準備「四寶」。他指公司不會準備雷射筆,但有渠道讓員工申索雷射筆的金錢。他認為被告在這視察時有使用雷射筆,因為該酒店機房暗,要有雷射筆或電筒的協助。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這匯報由DW2處理。他不知道被告請了3日假。事實上,公司也不會要求員工要報到。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認為他的下屬會懂得用雷射筆。就他而言,他直到審訊時才知道雷射筆有分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這是他的習慣,亦怕會忽然下雨。
-辯方案情完畢-
*上述內容非全部的辯方案情,只是較重點的內容
================
法庭將案件至2022年11月18日14:30作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0/15]
[下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1435] 開庭
⏺ 傳召PW3 16721
- 處理D8證物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13年入職。 2019年11月13日是水警防暴隊隊員。
當日2305時在北角警署臨時收押所(帳篷)執勤。
在2301時至2330時指示被告在帳蓬更換衣服,之後處理物品,物品有 : 白色袋,灰色手套, 3隻士巴拿等,其後女警 20168 協助檢查。被告更換衣服後,被捕時穿著的白色布鞋亦一併封存列為證物。控方查問證人相册P807 (6)的照片是否就是證人所檢取的物品?答 「是」。
庭上裁判官檢視證物 : 包括4包共200條長度35厘米索帶,過濾式瀘罐,白色布鞋,環保袋等。
控方提供相片册P807 - 證人稱是當日接管D8時的照片 ; 而照片P807(5)是穿著檢取的證物在臨時帳蓬拍攝的,當時有其他警員在場。
[1453] 主問完畢
🔶️D8代表盤問
🔷️主控覆問
⏺ 傳召PW49 偵緝警員1132 何進文(音)
- 拍攝警員,負責處理D8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2009年入職。
2019年11月13日晚上在北角警署協助拍攝照片,從11月13日 2025時拍攝到11月14日 0020時。
主控提供審訊文件夾
- 當日拍攝的照片。
主控詢問拍攝流程,問證人拍攝時有否與被告對話?答 :「除了要求被告拿出身份証和拍攝時需有的說話外,沒有其他對話」; 在拍攝相片册 P704 1 - 6和 P704(5)相片時和被告D7也是沒有溝通。
主問完畢
🔶️D8代表盤問
🔷️主控覆問
[1535] 證人作供完畢
🔷️D8代表重召證人PW3 警員16721
[1541] 證人作供完畢
跟著裁判官與主控及各位代表討論證物處理和相討安排
- 對於其中3名證人口供的爭議,貼文問題,辨認各被告人的提議。
[1534] 休庭10分鐘
特別事項 :
- 兩部份都依賴第5項
- 第4項貼文
在貼文方面,全部辨方持反對立場,但是沒有進一步陳詞。
- 各方對新增截圖沒有反對。
星期一主控方會有多两名證人作供。
[1613] 休庭
案件押後至 10月24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0/15]
[下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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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 傳召PW3 16721
- 處理D8證物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13年入職。 2019年11月13日是水警防暴隊隊員。
當日2305時在北角警署臨時收押所(帳篷)執勤。
在2301時至2330時指示被告在帳蓬更換衣服,之後處理物品,物品有 : 白色袋,灰色手套, 3隻士巴拿等,其後女警 20168 協助檢查。被告更換衣服後,被捕時穿著的白色布鞋亦一併封存列為證物。控方查問證人相册P807 (6)的照片是否就是證人所檢取的物品?答 「是」。
庭上裁判官檢視證物 : 包括4包共200條長度35厘米索帶,過濾式瀘罐,白色布鞋,環保袋等。
控方提供相片册P807 - 證人稱是當日接管D8時的照片 ; 而照片P807(5)是穿著檢取的證物在臨時帳蓬拍攝的,當時有其他警員在場。
[1453] 主問完畢
🔶️D8代表盤問
🔷️主控覆問
⏺ 傳召PW49 偵緝警員1132 何進文(音)
- 拍攝警員,負責處理D8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2009年入職。
2019年11月13日晚上在北角警署協助拍攝照片,從11月13日 2025時拍攝到11月14日 0020時。
主控提供審訊文件夾
- 當日拍攝的照片。
主控詢問拍攝流程,問證人拍攝時有否與被告對話?答 :「除了要求被告拿出身份証和拍攝時需有的說話外,沒有其他對話」; 在拍攝相片册 P704 1 - 6和 P704(5)相片時和被告D7也是沒有溝通。
主問完畢
🔶️D8代表盤問
🔷️主控覆問
[1535] 證人作供完畢
🔷️D8代表重召證人PW3 警員16721
[1541] 證人作供完畢
跟著裁判官與主控及各位代表討論證物處理和相討安排
- 對於其中3名證人口供的爭議,貼文問題,辨認各被告人的提議。
[1534] 休庭10分鐘
特別事項 :
- 兩部份都依賴第5項
- 第4項貼文
在貼文方面,全部辨方持反對立場,但是沒有進一步陳詞。
- 各方對新增截圖沒有反對。
星期一主控方會有多两名證人作供。
[1613] 休庭
案件押後至 10月24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2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李(18-34)🛑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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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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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李(18-34)🛑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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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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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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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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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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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2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審訊 [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6/30]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裁決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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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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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2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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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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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審訊 [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6/30]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裁決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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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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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A1確診,因未完成兩針,必須完成14天隔離令至11月4日。
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開始正式答辯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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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A1確診,因未完成兩針,必須完成14天隔離令至11月4日。
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開始正式答辯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被告確診通知,因被告未完成兩針疫苗,必須完成14天隔離至11月4日。呈上衞生防護中心隔離令,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正式進行答辯
官:直至今天,各被告沒有改變答辯意向,雖然A1染疫要隔離令,以至需要押後開審,但由於有大部雙方已確認的承認事實,可以省却審訊時間,已預留25天,仍然能於原定審期結束。
📌 控方證人列表:
PW1,因較早前已編排公務,需要離港,於21/11才可出庭作供。是當晩約10:00連同同僚前往彌敦道進行掃盪的指揮官
PW12 及13當時時任港鐵職員證人口供,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PW14及15 與拘捕A1有關
PW16-20 與拘捕A2有關
PW17-20 有機會傳召
PW21及22 與拘捕A3有關
PW23-26 證物檢取警員
PW27 相信比較長要作供的警員,他負責三名被告,片段確認各被告的身份
PW28及29 證人Z的兩名診症醫生,兩份醫療報告,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另外將有三名市民出庭作供,分別是當日目擊案法及用手提電話拍攝的證人。
法庭已頒布匿名令,任何人仕包括傳媒,都不得報道有關描述該三名證人的資料包括:職業、身份、教育等;並以:證人X ,證人Y 及證人Z稱呼。
A2及A3不是在當塲拘捕,是往後日子被拘捕。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被告確診通知,因被告未完成兩針疫苗,必須完成14天隔離至11月4日。呈上衞生防護中心隔離令,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正式進行答辯
官:直至今天,各被告沒有改變答辯意向,雖然A1染疫要隔離令,以至需要押後開審,但由於有大部雙方已確認的承認事實,可以省却審訊時間,已預留25天,仍然能於原定審期結束。
📌 控方證人列表:
PW1,因較早前已編排公務,需要離港,於21/11才可出庭作供。是當晩約10:00連同同僚前往彌敦道進行掃盪的指揮官
PW12 及13當時時任港鐵職員證人口供,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PW14及15 與拘捕A1有關
PW16-20 與拘捕A2有關
PW17-20 有機會傳召
PW21及22 與拘捕A3有關
PW23-26 證物檢取警員
PW27 相信比較長要作供的警員,他負責三名被告,片段確認各被告的身份
PW28及29 證人Z的兩名診症醫生,兩份醫療報告,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另外將有三名市民出庭作供,分別是當日目擊案法及用手提電話拍攝的證人。
法庭已頒布匿名令,任何人仕包括傳媒,都不得報道有關描述該三名證人的資料包括:職業、身份、教育等;並以:證人X ,證人Y 及證人Z稱呼。
A2及A3不是在當塲拘捕,是往後日子被拘捕。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6/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
📌匿名警長C (截停D12) 作供完畢
📌D12拘捕警員 作供完畢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6/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
📌匿名警長C (截停D12) 作供完畢
📌D12拘捕警員 作供完畢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 (23) 🛑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但因為国安法,最少「判處5年監禁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爭議點落在解釋國安法中的字眼:
第二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控方指“處”是最低限度(bottom line);
第三十三條——「從輕、减輕」是有分別,「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三個條件亦已經用盡。
三位法官有在後坐相議,有對相方都有提出詢問,陳辭完畢後,首席法官表示因為議題非常重要,三個月內頒下裁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 (23) 🛑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判囚3年8個月。但因為国安法,最少「判處5年監禁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控辯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爭議點落在解釋國安法中的字眼:
第二十一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控方指“處”是最低限度(bottom line);
第三十三條——「從輕、减輕」是有分別,「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三個條件亦已經用盡。
三位法官有在後坐相議,有對相方都有提出詢問,陳辭完畢後,首席法官表示因為議題非常重要,三個月內頒下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裁決
D3: * / D4: 劉 (17)
控罪:
(1) 縱火 [D3, D4]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 刑事損壞 [D3,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1 & D2 在提堂時認罪,D1 判入更生中心,D2 判入勞教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20
D5亦判入勞教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85
控方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D3代表: #張秀群大律師
——————
速報:
⭕️兩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候補)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裁決
D3: * / D4: 劉 (17)
控罪:
(1) 縱火 [D3, D4]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 刑事損壞 [D3,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1 & D2 在提堂時認罪,D1 判入更生中心,D2 判入勞教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20
D5亦判入勞教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85
控方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D3代表: #張秀群大律師
——————
速報:
⭕️兩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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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6: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7/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林,談,張,吳(27-34)🛑林,張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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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提堂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審訊 [1/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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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5/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3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陸(34)🛑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網上言論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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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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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6: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7/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林,談,張,吳(27-34)🛑林,張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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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提堂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審訊 [1/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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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5/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3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陸(34)🛑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網上言論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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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10月2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2/15]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2/15]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08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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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2: 湯(34) / A3: 梁(27)
A4: 鄧(25) / A5: 簡(26)
A6: 潘(28) / A7: 陳(35)
A8: 羅(44) / A9: 鄧(24)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8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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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3仍等待法援處理文件,因此申請押後
A4有報到時間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 12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2: 湯(34) / A3: 梁(27)
A4: 鄧(25) / A5: 簡(26)
A6: 潘(28) / A7: 陳(35)
A8: 羅(44) / A9: 鄧(24)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8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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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3仍等待法援處理文件,因此申請押後
A4有報到時間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 12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