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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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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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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謝(24) / D2:何(20)
🔴2人已還押21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經審訊後D1及D2罪名成立,D3則罪名不成立。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2: 即時監禁9個月‼️

📌求情
D1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但更正應為兄長非姐姐同住。報告內提及不想做家訪但主因是父母年紀大恐怕再經歴不愉而非絕對不願意。現在26歲,經營網上商店。DSE成績不理想,2016年全職做網上商店,但生意也並不算好。2021年修讀基礎文憑課程,文憑完成後因本案需暫停進修高級課程。一案發出於好奇及氣氛前往,之後已經有悔意沒有參與同類活動。數封求情信包括本人,女友及文憑課程老師,信件可見D1關心雙親,因本案擔心未來但仍希望可進修至取得大學學位,還押反思自己不成熟不會重蹈覆轍,明白需為行為付出代價。身上物品主要為防護而非作破壞。希望法庭接納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初犯,而且在2年後才被控告有延誤檢控之嫌。

D2,明白及同意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內容,代表補充勞教中心內指沒參與非法集結同背景報告指有不一致,其沒參與意思是沒有參與暴力行為,後經了解明白沒作暴力也是參與所以在背景報告答有參加非法集結。勞教中心報名指不適宜,建議小欖會更適合接受治療。D2同雙親有良好關係,已經找到人生工作目標。D2考順冇案底,受社會氣氛及從社交媒體接收訊息而參與。同樣希望法庭留意案發時18歳但因延誤檢控,於起訴時已經20歲而判刑時更達21歲失去更生中心選擇,而其在案中非主要角色也沒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作扣減輕判。

📌簡短理由
非法集結已經有上訴庭案例作判刑原則,包括參與程度,影響地點、時間及規模等。本案在2019年8月11日晚上於太古站發生,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車及堵路。案發時D1身上有頭盔,行山杖,口罩及護目鏡。案發時D2身上有口罩、手套及雨傘等工具,兩人裝備為一般示威者常用。
D1
考慮所有因素監禁是唯一選擇,量刑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代表雖提出有延誤但非正式指責控方,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D2
考慮所有因素監禁是唯一選擇,量刑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需於小欖接受治療,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9/15]
[下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1433] 開庭

控方傳召PW20作供
警員 26894 許家律 (音)

🔷️控方主問

警員隸屬 西九龍九龍城T3隊軍裝,於2018年入職。
2019年11月13日和同事
21935去清場,穿著背心,帶備錄影機拍攝,於1938時在 創興銀行中心掃蕩,當時地上有磚頭和竹支,好混亂,車輛不能行駛,路上只有小量行人。之後行去 戲院里,看見有雜物,把雜物搬走。

從德輔道中去到戲院里,
看到有十幾名男女聚集,時間約為1948時。當時那十多名男女大約與證人距離10多米。其後證人連同其他警員一起上前作出拘捕 ; 聚集人群向後走向華人行方向跑,後來截停D6並上前拘捕,指她非法集結,於2030時押上警車,2034時到達北角警署。

在 北角警署見完值日官後為D6檢取物品做證物,包括 : 黑色斜孭袋,内有黑色面巾,黑手袖,2個口罩,一對手套,電話,白色帽,雨傘和更換上衣後換出來的黑色長袖衫。證人把所有證物放入大膠袋裡面後,交給鑑證科警員。而證物標纖不是證人處理。

🔸️中途D6代表對證物提出爭議,指出只有 縮骨遮,斜孭袋,自色帽和電話是沒有爭議 ; 有些物品不屬於被告D6,是有人有心或無意在前往北角警署前放在她袋裡。

[1505]主問完畢

🔶️D6法律代表盤問


[1631]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月21日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20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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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0/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22)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馮,陳(27-39) #續審 [5/30]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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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陸(24) #續審 [4/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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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6個月 #續審 [11/7] (#網上言論 #牧師和你顛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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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蘇賢浩(38)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Donki偷拍裙底
【10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0/1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提訊 #續審 [5/30]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提訊

D10:林(22)

沒有律師代表

首天開審認罪,因事申請保釋獲批,今日依期歸押🔴。求情在11月25日同其他認罪被告一齊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11/7]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42]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將引結案陳辭呈交法庭,今堂作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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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補充

控方採用10月3日書面陳詞,指出本案煽動罪,最高判處二級刑罰,罰款五千,監禁兩年。

控方引用區域法院羊村繪本黎雯齡案中,郭法官判詞指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稱區院對裁判法院無約束性,控方係不需要證明意圖。判詞作仔細分別,相差好微,細分係無必要,對每一個犯罪行為,要證明有意圖。

被告發表有關作為文字有煽動意圖,有意發出,知道自己發表緊乜嘢,知道發表嘅文字有煽動意圖,被告熟知當時社會氣氛係撕裂。

D1嘅講法係糾正施法錯誤,係真誠信念,目的是指出司法錯誤的信念,是否有合理基礎?(控方沒有加以說明),法庭有耳聞目睹D1作供,可以作事實嘅裁斷。

控方指不會有實際情況指在發表文字時無煽動意圖,指沒有違反被告的無罪假定或違反人權,只需要證明(控方引用法例)其中一樣,不用照鏡般完全一對一反映。

行為元素: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犯罪元素:當時被告清楚知道同意圖,不需分析。
(控方的意思大致是指被告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但不用證明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控方指出D2辯方的陳詞中第22段,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控方不同意,D2辯方指依賴第9(3)(估計係法例)控方要證明煽動帶來的後果consequence。

指D2辯方的陳詞中引用方文浩案例 - 煽動他人有意圖傷人。  與本案控罪元素不同,本案無需要證明被煽惑者的行為,受眾點做是無關係。 備註:方文浩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
D1陳詞

被告講咗約半分鐘後,裁判官叫停被告,指已經睇晒被告嘅陳辭,更提出錯處證明,聲稱重複讀出陳辭對法庭係冇幫助,但不會阻止。

D1明白,只講述前言及總結:

前言:本案名義上係煽動,但不單是法律之戰,更是信仰之戰,守護良知正義之戰,守護人權及自由之戰,也是煽動訴訟之戰,自從殖民地年代的煽動罪被激活以來,香港變成煽動年代,由陌生的控罪變作常態化,為何香港突然出現了這麼多的煽動者?是誰煽動了誰?是個人出問題或是社會出問題?

本人因聽審六四案拍掌而來,被控煽動罪,質疑法官驅逐旁聽人士及指出法官在散庭後對辯方律師作不必要批評,作為誠信良知的牧師,作為時代先知及為香港祈禱,因以被控煽動。

本人不能沈默,無畏無懼,傾盡全力無懼來抗辯,為守護基本法及從神而來的良知,本人選擇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經濟支持下,自己好比大偉與巨人歌莉婭之戰,為耶和華的名爭戰,為屬靈爭戰,係公義爭戰,係無煙燒之戰。

烏克蘭戰爭超過半年,總統澤連斯基Zelensky曾講過,大約為 [我們不會因恐懼而在談判桌上帶上腳鐐],引用來形容自己,大慨的意思為[我不會出於恐懼而不站在法庭面對本人的指控,最可怕不是真槍實彈,不是水砲車,不是鋭武裝甲車,而是鐵窗,經過6個多月被監禁,不單沒有意氣消沈,還在獄中向囚友講道,由法院牧師變成監獄牧師,幫助囚友更生的地方,無論在那裏,活出聖經,不會挑起蔑視,不會誘使他人不守法律,願成為光明戰士,因為黑暗不能勝過光,公義及良知可以得勝]。

總結: 一場法律與良知之戰,一場人權良知之戰,這場煽動案將快完結,經過之前2星期審訊,當時每天早餐之後,換卜西裝,拎著載著一大疊文件的沈重大膠袋去西九法院,回監獄時已是晚上9時多,被安排陌生的監倉及吃著冰凍和生硬的飯。

當時每日靠神支撐,每日專注在法庭上審訊,作供時留意控方的說話滿佈陷阱,小心回答,不是為自己,是為公眾守護表達自由,新聞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在訴訟案中涉高院杜麗冰法官、區院謝沈智慧法官及陳慧敏裁判官,引用法官指引,指出該三名法官在法庭上的行為,法官權力是由社會大眾所委以重任,法官的行為是受到公眾監察的。

本人作為牧師、良好市民及作為傳媒人士,報導事實,被控方作為罪證,律政司是公義的檢控嗎?習主席宣誓有說過受人民監督,本人在監督法庭法官行為,何罪之有?

本人不單只為本人爭戰,為廣大香港市民爭戰,避免侵犯基本法的自由權,守護司法堤壩避免崩塌。

公正是法治生命線,習主席心中的法治所講 [100減1等於0],一個錯判累掉其他99個,對當事人是100%傷害,讓每人感受到法庭公正公義。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公義如江河滔滔」

—————
D2陳詞

區域法院黎雯齡案,同意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同意對本案無約束性。

D2辯方認為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還要證明有意圖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辯方指出PW3的質素,要聽返法庭錄音才記起D2所講的5句說話後面的4句。PW2見到有另一人起身,PW3睇唔到。

假設法庭認為D2有說出5句話,係咪有煽動意圖,依整體5句或分開5句來看, 也看不出有煽動意圖。

D2沒有抗拒法庭的指示,D2是一邊離開法庭,一邊說話,也有依法庭指示被抄身份證,D2在離開法庭時有講過"搵包青天來審"等說話,只是衝口以出的魯莽之言。

D2辯方補充在辯方陳詞引用方文浩案,重點指出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及意圖要證明所帶來的後果,會否帶來引起他人對司法憎恨,意圖引起他人不守法?指D2所發表只是離開法庭所講的不滿之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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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引用陳永霖案煽動案,該案有提及光時8個字, 但本案沒有包含,該案判7個半月不計認罪。 基於量刑原則,D1現時已還柙6個月多,會對D1不公,要求今日作出裁決。

法官解釋要時間想清楚,最快在下星期四作裁決,假設罪名成立,程序要聽完D1 & D2 求請,再諗清楚,未必可以即日判刑。另假設當日裁決後,不用求情等有機當日判刑,但只是假設,法官確定會盡快作決定。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 09:30 裁決,D1繼續還押,D2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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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控辯雙方根據書面陳辭和案例判詞作補充,好多內容跟唔到,抱歉只能記下大概意思,有時都唔知講緊乜🫣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0/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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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PW警員 (資料不詳)
-負責處理D7及其證物

🔷️控方主問

警員在警署帶同D7排隊見值日官,值日官問有冇投訴?需唔需要睇醫生? 被告答 : 「沒有 」。之後排隊入搜身房搜身 (搜身帳幕),進入帳幕後被告因為索帶索得太緊,以至手腕疼痈,在證人協助下剪開索帶,D7把身上所有物品拎出,證物有 : 粉紅短袖T恤、黑色長褲、黑色波鞋和黑色背囊。證人確認沒有處理過證物的黃色標籤。

警員在搜身房搜到的證物 有:手套和口罩,搜完後 把證物舖在枱上拍照,之後放入2個證物袋 (一個盛載被告個人財物,另一個盛載證物),拍照完畢後給被告拎住,其後被告拿著物品拍照,拍完後又交給被告拎住。

林官在庭上檢視證物,包括:黑色背囊、眼罩、一對手套、黑色帽、灰色頭套、灰色口罩、膠樽消毒火酒、電話 (搜身時順道檢取埋電話)。證人檢取完證物後拍照,之後再次帶D7去排隊兼打手指模,其後換上警署提供的衣服,把換出來的衣服放落證物袋,被告繼續拎住。之後把證物交到證物交收處。警員完成職務。

[1125] 主問完畢
[小休20分鐘]
[1153] 再開庭

🔷️控方主問 (續)

有關眼鏡部分 : 主控查問證人,在證物相片册文件夾P708看到被告沒有戴上眼鏡,其後在 P704(1)有戴上?證人解釋被告的眼鏡先前跌在身邊約2米距離的地上,證人協助拾回並幫忙放在背囊,之後在警署見值日官時戴上。

[1159] 主問完畢

🔶️D7代表盤問

🔷️控方覆問

🔶️D7代表覆問

🔷️控方再覆問

傳召PW28 警員13154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1年入職,2019年11月13日參與踏浪者行動,0730時連同特別戰術小隊一起執勤。當日乘坐警車於德輔道中與皇后大道中一帶巡邏,警車駛至皇后大道中戲院里 ,在戲院里追截一些人士,該些人士正向戲院里方向跑向德輔道中,在近戲院里的後巷看到幾十名人士,後巷内燈光昏暗,有包括磚頭、竹支、鐵支和工業廢料等雜物。

控方提供草圖給證人,草圖上證人早已用不同顏色的螢光筆畫上虛線,那些虛線顯示證人的落車位置、行駛路線、追逐位置等。證人下車後從戲院里跑去德成大廈,在德成大廈追截,入到後巷看到20-30個疑人,證人向疑人說 :「 警察! 咪郁。」證人負責被捕的4個疑人,包括被告D8,帶了疑人去草圖標示的相關位置調查,並上索帶,相信他們是從畢打街走到戲院里的示威者。2025時交給女警跟進。

控方提供相册,證物照片P802,問證人是否能從照片辨認到被告D8 (相片中被告有個白色袋)?答 :「可以」。再問是否有處理布袋裡面的物品?答:「不知道」。

[1245] 主問完畢

🔶️D8代表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257] 休庭

下午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5/30]

D1:馮(39) /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
📌PW1 陳嘉豪督察(音) 負責守衞政府總部
🔹主問
主控讀出以65b呈堂的口供P042,證人在添華道夏𒡱道水馬後負責帶領西九龍機動部隊Y3小隊約三十人守衛政府總部工作。

🔸盤問
D1代表
-確認沒有到政總外參與拘捕及驅散工作
~1445至1650一直企在黃色鐵造高台觀察及發出舉旗或開槍指示
-PW1 確認TVB新聞 1625時之截圖企在高台上是自己,指現埸共設兩高台
-1625至1637時因示威者在水馬外不停攻擊,分別命令女警長57008及男警長34067發射催淚彈
-由於政府總部外及夏慤道天橋上示威者不停衝擊,多次命隊員出示橙色、藍色及黑色旗示意非法集結,警告會使用武力、發射催淚彈及開槍

D2代表沒有盤問

🔹沒覆問

—————
📌PW2 DPC 13344 黎啓東(音) 拘捕D1警員

🔹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現在隸屬國家安全公處。
-3份口供以65b呈堂並分別讀出:
P112截停及拘捕情況口供
P113 在DPC3542播放三段片段並作截圖(衝出政總、押解AP(馮姓男子)到夏慤道橋底及控制AP情況)後圈出自己及AP之口供
P114 補充截停拘捕詳情口供
-同意案情P111截圖冊內確認2相片穿白色T恤,深色長褲、左手持圓盾是自己(P115及116)

🔸D1代表盤問
-P112第一份口供在2019年9月30日1000時用電腦打出嚟。
-同意一共寫了4份口供,其中2019年11月26日之口供補充截停及拘捕,提供草圖但控方沒有呈堂,草圖是同事建議下所劃,分別紀錄衝出政府總部位置、第一眼見到AP之位置,當時自己位置,最終截停位置。
-口供形容AP在30米外穿黑色短T恤,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後來知道應是斜孭袋。印象中是單肩孭但不肯定。口供寫AP約1.75米高瘦身材,自己身高也約1.75米。截停時AP口罩一邊爛咗,只剩一邊掛耳,因為在後追上不肯定AP口罩截停之前狀況。
-P113口供提及觀看片段,是自己知道當日會影到自己位置而要求同事播放,非由警員主導播甚麼片。
-播放片段證人也確認不到AP在1649時斜孭袋是否打斜孭。
-同意證物黑色長褲是牛仔褲
-同意今年8月29日口供P114才首次提及叫前方軍裝警員截停AP,雖然不是自己直接截停,但視線一直望住清楚成個過程。
-同意AP 被捕時有戴眼鏡,但口供沒紀錄
-AP反手上手扣後,快速搜身沒特別發現,搜身時2同事協助手持其斜孭袋及縮骨遮,之後AP被戴上黑色頭套,看過片段後1651時同事將斜孭袋掛回在AP胸前。

🔸D2 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盤問時同意現埸截停時16:49:09截圖為第一眼見到AP,控方再以慢鏡播放同一片段要求證人坐到電腦前在第一眼見到AP時按制停止播放,時間為16:49:08,PW2並未在畫面出現,自己約在圖左上角跑出來,D1則在大樹附近,片段時間16:49:19時畫面開始見到自己。放大畫面16:49:44時確認自己截停AP。

—————
由於下一位傳召處理D12警長證人需要安排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要求押後下星期一才傳召作供,亦希望利用時間同D12代表探討部份證供以65b呈堂節省審訊時間。

1503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24日 0930繼續。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1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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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

個人背景:

被告指自己沒有案底。被告指在2019年10月,他正從事見習工程師,但在案發當天並不需要上班。被告指他有時會在星期六、日到叔叔家探訪叔叔和嫲嫲。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關心社事,知道由2019年6月起至10月13日期間的反修例事件;二,同意他知道有人會堵路和破壞公物,但不知道有「和你shop」的活動和每個星期都有不同遊行示威,然而他知道有機會星期日有遊行示威;三,同意在WhatsApp中,他的朋友會分享訊息,但與反修例事件相無關;四,自己在案發時沒有使用Telegram,也沒有看報紙的習慣;五,他認為警察是服務市民的部隊,他們只是做自己工作,故持中立看法,亦沒有因市民謾罵而討厭警察。在他少時,亦知道有需要時可以找警察,例如家中被「爆格」,此外有罪案發生時亦可以找警察;六,在案發前,他知道有警察被市民襲擊的事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自己認為有任何人被襲擊都是不對和不理想,以及被襲者亦不應受襲擊。此外,他亦聽聞有警察打示威者甚至強姦女示威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對這些事抱著懷疑態度;七,在案發前,他從新聞中知道「爆眼女」一事,亦聽聞是因有紀律部隊發射子彈所致。至於其後在2019年8月13日在機場的活動,他對此事已不記得,但見過「掩左眼」的行動。他亦知道有不少人說這是警察所做的,但沒有因此而仇視警察。)

案發當天:

被告指在案發當天,當警員截查他時是曾問他的姓名和住址、以及他要前往那裡。被告指當時有就每方面如實作答,並指出他正前往黃大仙中心北館。事實上,他在案發當天打算在黃大仙中心北館吃完下午茶後,前往叔叔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在2019年10月13日,他看不到黃大仙有遊行示威、遊行人士和警員,但同意黃大仙站的牆壁上被噴上的字眼是帶政治意味;二,叔叔在2019年10月8日晚上希望他可以在10月13日上後者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三,他沒有搜尋有關10月13日有沒有遊行示威,但若知道有遊行示威,他不會前往叔叔家;若知道有人堵路,他會選擇從其他道路前往叔叔家。)

被告指在搜查期間,警員曾檢視其在他的左前褲袋中搜查出的卡套。被告指這卡套內有不同的證件。至於黑色背包,被告指這背包內有雷射筆、雨傘、衣服(寫著你夠膽玩先至最失敗)、索帶和4個口罩。至於右前褲袋,被告指褲袋內有1包紙巾和卡套,內有八達通等卡片。至於右後褲袋,被告指內有手機。

(在盤問下,被告指他沒有留意他被警員搜出的物品被放在那裡。雖然他知道PW3旁有警員,但沒有留意交收程序,因為他的注意力放在PW3身上。此外,他沒有留意當時他身邊有沒有旁觀人士。)

被告指警員有問他雷射筆的用途,但他當時沒有回應(他指從電視劇得知可保持緘默),因為怕會說錯東西,他指當時沒有傷人眼晴的意圖。此外,被告指他曾向警員透露自己是位見習工程師。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不知道有關警誡和拘捕的程序;二,他被多名凶神惡煞的警員圍著和大聲喝,故感到害怕,加上就雷射筆方面有太多話要說,故不敢說太多;三,即使當時不害怕警察,他也不會回答警員的用途,因為保持緘默是他的權利,但不是因為他打算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四在案發前不知道在社會運動其間,有人向警察的眼睛照射雷射光。)

有關雷射筆,被告指在2019年10月11日下班時,他將雷射筆放在黑色背包內,因為他認為這雷射筆可以協助他在10月14日向機電工程署匯報時使用(詳見下文),不是傷害他人的眼睛;有關雨傘,被告指他會將這放在黑色背包,避免天氣有變時沒有雨傘使用,這是因為他會作有室外實地考察,例如在天台視察入氣喉;有關索帶,被告指是全新未開封,應該由家人購買並放在家中,他從家中工具箱取出的目的是用這收納叔叔家中的電線,不是損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有關衣服,他指這是宿舍迎新營的衣服,打算在搬運家俬後替換;有關替換口罩,他指這是為在叔叔家中的叔叔嫲嫲準備,避免他們在因搬運傢俬時吸入太多塵埃。另外,他當時有戴上口罩,並有多1個口罩替換。至於為何會帶涉案黑色背包出街,被告指他一直用這背包出街;至於為何不取出雷射筆,被告指他怕自己粗心,忘記將雷射筆放回背包內。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同意未有在被警方釋放後馬上準備有關叔叔家的傢俬的搬運前和搬運後的位置。他指這是因為他未有想到控方會控告他管有索帶;二,自己沒有想過叫叔叔準備索帶,亦不知道有人會用索帶索起鐵欄堵路;三,知道有人在2019年8月號召市民罷工,但他自己沒有參與,過往自己亦曾因有人罷工影響上班(例如巴士因有人堵路而不能前行);四,他同意他看到有人拆起鐵欄後的景象,亦同意社會事件影響民生;五,叔叔是知道他的家中有索帶,故著他帶索帶(被告認為若叔叔家中有索帶,不會著他帶索帶)前往叔叔家,因為叔叔曾到他家中修理櫃門;六,自己不知道叔叔家有多大塵,因為塵多數在傢俬底下;七,已不記得案發當天有沒有下雨。)

被告指當他被警方拘留期間,公司前輩曾用電話致電他。

雷射筆的用途1 — 視察:

有關涉案雷射筆,被告指自己在2019年9月在深水埗購買,這是因為公司前輩在2019年9月時對他說準備實地考察時要有「四寶」,即雷射筆、相機、拉尺和小型電筒。被告指在當中,公司前輩指手機可以充當相機,後兩者公司會提供,但雷射筆則要自備,這是因為公司前輩指他經常借雷射筆給人,但通常最後都弄不見了。

被告指他在工作時會用到雷射筆,例如他會在機房使用雷射筆,這是因為機房的樓底高,達4至6米,然而通常天花有不同設施和裝置,例如電燈、水管、風喉和消防花灑,可謂錯綜複雜。因此,他會用雷射筆令同事能了解他指出的裝置,和協助確認他指出的裝置與圖紙的內容一致。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認為雷射筆的用途是指著物品,和使人聚焦某物品;二,在讀書時期,他曾見過講師在堂上使用雷射筆,但他沒有實地考察的經驗,亦不知道實地考察時需要「四寶」;三,他到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是因為通常五金物品可在深水埗找到,但不知道有人會用雷射筆照向他人的眼睛,而他自己則不會這樣做,亦不知道用雷射筆射人眼晴會否對人帶來傷害。他在案發後才認知雷射筆可能會對人的脆弱位置如眼晴和手造成傷害,例如痛等,這是因為PW3對他說雷射筆可能是攻擊性武器和詢問他管有雷射筆的原因;四,他曾把雷射筆放在公司鎖櫃;五,公司前輩並沒有叫佢買甚麼級別的雷射筆,事實上他自己亦不知道雷射筆是有分級。此外,當他在2019年8月購買雷射筆時,沒有人過問他購買的用途。)

辯方呈上證物 — 電郵。這可以顯示有酒店業主希望被告的公司到他們的酒店機房視察。被告指他們確有在9月24日到達酒店視察酒店冷卻水管的系統,協助酒店找出冷卻水管問題所在。

辯方呈上證物 — 由被告拍攝的照片。被告指這可顯示他在上文提及的視察工作的情況,例如上文提及酒店機房的天花上的水管可說是「繞纏」*,因此若他用雷射筆指著水管,可令同事了解他在說什麼。辯方有特別指出,當時有參與這視察工作的人包括被告,和上文提及的公司前輩。

*這是被告的形容

雷射筆的用途2 — 簡報:

被告指他會在面對面向客戶和上司匯報工作時會使用雷射筆指著PowerPoint的內容,協助客戶和上司知道他說到那裡。事實上,他本身在2019年10月14日要到機電工程署報告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進度(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匯報的存在),這是為何他在2019年10月11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的黑色背包,可是,由於他在10月13日被捕,這匯報因而押後。

被告指他不用「滑鼠」代替雷射筆是因為可以予不同人作出評價。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不是主要向機電工程署匯報的人(主講者是他的上司),亦不知道他的上司會否自己準備雷射筆,但由於他認為自己可能在匯報有補充,例如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實地考察(詳見下文),加上他不想在匯報時將雷射筆遞來遞去,所以他自己會自備雷射筆;二,他同意自己不需要在叔叔家使用雷射筆;三,由於雷射筆體積太小(長約10厘米),加上自己粗心,故他即使將雷射筆放在他常用的水樽旁,他不一定會記得取走雷射筆;四,他同意在案發當時,他可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左前褲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2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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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續)

口罩:

被告指在2019年9月26日,他因上文提及「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計畫,要做實地交通流量視察,亦曾就這視察拍攝照片(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實地視察的存在)。被告指他在這日有戴上口罩,因為他有暗瘡的問題(辯方亦呈上照片證物,指被告直到2019年10月7日都仍有暗瘡問題),戴上口罩可提升自己的自信。被告指他在這日有帶備雷射筆和雨傘,這是因為他每次在地盤視察都會帶備「四寶」。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在2019年9月起因暗瘡問題而戴上口罩;二,他不知道社運人士會戴上口罩,但曾在油尖旺見過蒙面人士打破東西(被告認為蒙面人士不等於社運人士),可是他已不記得這些人的衣服。他指在這時,害怕有東西真的會被蒙面人士破壞;三,他不知道當時社會氣氛是針對警察,和有人曾破壞警察宿舍;四,他知道「721」和「831」事件,但不知道有新屋嶺事件,和有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彈劾和要求警方交代詳情;五,他見過報紙有相片指警方使用過度武力;六,他不見有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和防毒面具,只見到他們戴上口罩。在他自己而言,戴口罩不是犯法和會令自己感到邪惡(即會做暴力行為的人);七,因朋友了解他暗嗆的情況,故他敢於除罩與他朋友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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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2胡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胡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此外,他與被告只是工作上的關係,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意念、有沒有參與社會運動和犯法,被告本人也沒有向他表達自己的政治觀感。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自己沒有參與這工作,這是由DW3跟進(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出原本匯報在2019年10月14日10:00開始,而他本來約了被告在09:30時在機電處附近集合,可是由於被告沒有出現(事實上因已被捕),他亦曾致電被告詢問情況但不果,所以他向機電處建議延遲會議,這是因為被告在這匯報擔任重要角色,因為他可以講解「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他沒有參與這考察) (輔以2019年9月30日、10月3日和10月14日的電郵),並通知被告不用出席匯報。後來,他從上司電郵得知被告因家事要請了3天年假(輔以WhatsApp通話)。他指出當時有人有時因社會事件如「大三罷」引起的交通問題而不能上班,但不知道當時被告沒有出席匯報的原因。直到被告找他做證人前,他是以為被告沒有出席匯報是因家事(沒有確認詳情),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

就他個人而言,他打算在匯報時使用PowerPoint和使用錄影帶以展示「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考察實況,因此他會帶備電腦、雷射筆(協調指出一些數據和考察情況)和紙本版本PowerPoint(以派予聽者),但若有同事需要時,他願意借出。就被告而言,他認為被告會在匯報時用到雷射筆,因為可以協助指出車輛的狀況和位置等。

他指自己沒有在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指自己會在2019年10月14日自備雷射筆。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指雖然公司沒有提供雷射筆,但多數會願意出錢協助。此外,他沒有向被告解釋雷射筆的用途,亦沒有教被告如何購買和保管雷射筆。還有,即使他用了雷射筆10年,他在2019年時仍不知道雷射筆有分等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怕忽然落雨,再者雨傘(「縮骨遮」)的體積小。

公司的運作:

他指公司應該沒有著員工不得參與社會運動,至少他自己沒有留意到。他自己本人亦沒有著下屬不得參與社會運動。關於家事,公司通常會酌情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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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3溫先生作供:

與被告的關係:

溫先生是被告其中一位上司。他指出自己不會因此而篇作故事。他寫了一份文件是關於他對被告的看法,他認為被告在工作上*勤力、可信賴、盡責和做事認真。與此同時,他亦指出被告有時候不討好上級,因為他會查根究底(除非是很高級的人),例如若上司的指示與被告的知識的有出入,被告會表達質疑(但不會據理力爭),因此上級要費時向他解釋情況。此外,他在2021年8月/9月時知道被告牽涉本案,因為被告主動對他說自己的情況,並希望他可以分派多點人手協助其管理一個酒店工程。

*強調後加

他指自己平時可能會不經意分享自己就社會事件的看法,但他不知道被告的政治立場,亦不知道他在2019年10月13日被捕。在一般情況下,他不會過問下屬的家庭情況,亦不會與下屬討論社會事件(不過可能會與同級的同事提及)。事實上,公司通常就社會事件上的話題避之則吉。

他不知道被告在2019年10月13日管有雷射筆的目的。

被告的工作1 – 酒店視察:

他指被告有參與這視察。(輔以2019年9月20日電郵和酒店機房照片)。就他而言,實地考察通常會使用雷射筆,因為會有不同設施和管道在天花上,所以使用雷射筆可以方便他們與聽者溝通。在實地考察和會議前,他會叫下屬準備「四寶」,避免出洋相,而自己則不會準備。

在2019年9月17日,他有叫被告準備「四寶」。他指公司不會準備雷射筆,但有渠道讓員工申索雷射筆的金錢。他認為被告在這視察時有使用雷射筆,因為該酒店機房暗,要有雷射筆或電筒的協助。

被告的工作2 – 機電處匯報:

他指這匯報由DW2處理。他不知道被告請了3日假。事實上,公司也不會要求員工要報到。

雷射筆和雨傘:

關於雷射筆,他認為他的下屬會懂得用雷射筆。就他而言,他直到審訊時才知道雷射筆有分級;關於雨傘,他指自己會隨時帶在身上,這是他的習慣,亦怕會忽然下雨。

-辯方案情完畢-

*上述內容非全部的辯方案情,只是較重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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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至2022年11月18日14:30作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0/15]
[下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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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傳召PW3 16721 
- 處理D8證物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13年入職。 2019年11月13日是水警防暴隊隊員。
當日2305時在北角警署臨時收押所(帳篷)執勤。
在2301時至2330時指示被告在帳蓬更換衣服,之後處理物品,物品有 : 白色袋,灰色手套, 3隻士巴拿等,其後女警 20168 協助檢查。被告更換衣服後,被捕時穿著的白色布鞋亦一併封存列為證物。控方查問證人相册P807 (6)的照片是否就是證人所檢取的物品?答 「是」。
庭上裁判官檢視證物 : 包括4包共200條長度35厘米索帶,過濾式瀘罐,白色布鞋,環保袋等。
控方提供相片册P807 - 證人稱是當日接管D8時的照片 ; 而照片P807(5)是穿著檢取的證物在臨時帳蓬拍攝的,當時有其他警員在場。

[1453] 主問完畢

🔶️D8代表盤問

🔷️主控覆問

傳召PW49 偵緝警員1132 何進文(音)
- 拍攝警員,負責處理D8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2009年入職。
2019年11月13日晚上在北角警署協助拍攝照片,從11月13日 2025時拍攝到11月14日 0020時。
主控提供審訊文件夾
- 當日拍攝的照片。
主控詢問拍攝流程,問證人拍攝時有否與被告對話?答 :「除了要求被告拿出身份証和拍攝時需有的說話外,沒有其他對話」; 在拍攝相片册 P704 1 - 6和 P704(5)相片時和被告D7也是沒有溝通。

主問完畢

🔶️D8代表盤問

🔷️主控覆問

[1535] 證人作供完畢

🔷️D8代表重召證人PW3 警員16721

[1541] 證人作供完畢

跟著裁判官與主控及各位代表討論證物處理和相討安排
- 對於其中3名證人口供的爭議,貼文問題,辨認各被告人的提議。

[1534] 休庭10分鐘

特別事項 :
- 兩部份都依賴第5項
- 第4項貼文
在貼文方面,全部辨方持反對立場,但是沒有進一步陳詞。
- 各方對新增截圖沒有反對。

星期一主控方會有多两名證人作供。

[1613] 休庭

案件押後至 10月24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2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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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李(18-34)🛑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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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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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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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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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已有 謝謝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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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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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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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2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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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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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審訊 [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6/30]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裁決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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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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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11/1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審訊 [1/2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 [6/30]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61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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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A1確診,因未完成兩針,必須完成14天隔離令至11月4日。

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開始正式答辯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A4温(20)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承認控罪2及4,分別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分別減為32個月,當中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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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A1:大律師上星期五收到被告確診通知,因被告未完成兩針疫苗,必須完成14天隔離至11月4日。呈上衞生防護中心隔離令,A2及A3沒有反對等待A1完成隔離令,才正式進行答辯

官:直至今天,各被告沒有改變答辯意向,雖然A1染疫要隔離令,以至需要押後開審,但由於有大部雙方已確認的承認事實,可以省却審訊時間,已預留25天,仍然能於原定審期結束。

📌 控方證人列表:

PW1,因較早前已編排公務,需要離港,於21/11才可出庭作供。是當晩約10:00連同同僚前往彌敦道進行掃盪的指揮官

PW12 及13當時時任港鐵職員證人口供,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PW14及15 與拘捕A1有關
PW16-20 與拘捕A2有關
PW17-20 有機會傳召
PW21及22 與拘捕A3有關
PW23-26 證物檢取警員
PW27 相信比較長要作供的警員,他負責三名被告,片段確認各被告的身份
PW28及29 證人Z的兩名診症醫生,兩份醫療報告,將會用65B條形式處理。


另外將有三名市民出庭作供,分別是當日目擊案法及用手提電話拍攝的證人。
法庭已頒布匿名令,任何人仕包括傳媒,都不得報道有關描述該三名證人的資料包括:職業、身份、教育等;並以:證人X ,證人Y 及證人Z稱呼。

A2及A3不是在當塲拘捕,是往後日子被拘捕。

10:3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 月7 日09:30於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