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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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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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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8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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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8/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審訊 [3/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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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獲批,案件被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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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鄧(16) #進度報告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2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15:00
👥何,張,李(23-28)🛑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龐(29) #審訊 [1/2]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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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庭在2022年8月30日裁定「指明證據」亦包含「新聞材料」,黎智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5:15 高等法院第一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黎智英被指已透過書面形式,提出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8/1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3/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1/2]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進度報告
#1031深水埗

鄧(1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管有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2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10
———————————————-
法庭表示因疫情因素,批准被告其社會服務令延長12個月。
【10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3/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除D10外其餘8人現還押候判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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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指出案情

📌播放片段29
-鏡頭影着政總外夏慤道位置

📌播放片段30、31(無線電視直播片段、由不同角度拍攝相同位置)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2019年9月29日約1622時,現場警車撤退時身處金鐘道人群如何加入現場參與暴動,以及傳媒拍到金鐘道橋底縱火情況。

📌播放片段32
-控方指出片段對應截圖79-82,鏡頭位置在政總右翼面向印尼銀行及夏慤道天橋。
-截圖79為畫面顯示情況,畫面是1618時,最遲1653時會見到有汽油彈。另可見有警員於印尼銀行橋底位置鯨槍。

📌播放片段33(無線電視直播片段)
-鏡頭位置於橋面,影到水炮車發射藍色水及橋上人群。

📌播放片段34
-政總內鏡頭影着印尼銀行至較右位置(跟片段32接近)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遠東金融中心至夏慤道橋底可見有黑衫褲人加入。

📌播放片段35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政總內影出至印尼銀行位置,見到人群流動。

📌播放片段36
政總高處影落夏慤道天橋一帶橋面情況,影到有人投擲汽油彈,及水流車射出藍色水。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畫面會見到類似污漬,其實是雷光照到相關鏡頭所致

📌播放片段37(政總外閉路電視鏡頭)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人群流動。畫面右上角麥當勞標誌會見到剛才話分道往2邊的示威者。

📌播放片段38(P010D為警方在警總內拍攝之片段)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警員有給予現場人士警告要離開,該警員證供將會以65B處理。鏡頭右邊的彩色傘可見於其他相同時段的片段內。

控方指暴動最遲於1620時已開始。橋上有人加入暴動群體,及後令示威者聲勢更強大。當日1627-1641時,主要為右邊人群攻勢,當右邊稍緩時攻勢去返左面。

截圖87開始,可見示威者之中有人投擲物品。

📌播放片段39(警方在政總內拍攝的片段)
-鏡頭拍向夏慤道天橋位置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1640時打後見到「哈利波特」打扮的人去返中間位置,1648時A12被捕時會再見到。

📌播放片段40(P032B,為香港01片段)
-片中有記者指應該有示威者中了橡膠子彈,亦有示威者用大型黃色橡筋投擲物品向警總內,之後水炮車往人群射出藍色水柱。
控方補充指右上細畫格是示威者由右翼去中間位置。

📌播放片段41-43

-1300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8/15]
[上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0942開庭] 

繼續傳召PW2 (睇片警員)

🔷️控方主問 (續)
證人接受指示在網上尋找一些有關 [1113] 中環地區發生的事件資訊,證人會用網上搜尋器去搜尋,在連登 LIHKG貼文找到有關罷工和開花的圖片,當找到有關資訊後,會連同相關資訊一起截圖,例如召集的日期,時間和地點等。在同一標題 [1113 晨曦行動繼續三罷] 共截了6張圖片。

🔶️D2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在網上進行搜尋沒有經過訓練。警方在現場拘捕了68位人士,但其中二十多人未能被辨認,因片段模糊、解像度低,以至不能辨認到被捕人的特徵。證人辨認時依賴衣著、陪同人士、外觀,但不包括路線和面容去辨認。證人唔同意辨認有機會唔準確,但對於辯方問他是否能夠肯定片段中人就是被告,證人只稱「好大機會確定係」,「不能夠100%確定」。在法官澄清下,證人也承認自己唔能夠確定。

🔶️D5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靠D5被捕時發現的黑色衣物,然後在片段裡找差唔多嘅嘢。辯方向證人展示一些截圖,證人不能確定圖中的圖案是同一款圖案。辯方指出,證人不能夠肯定所有截圖中被指稱為D5的人就是D5本人;辯方亦展示一些行人片段截圖,質疑證人是否真的能夠肯定唔會認錯人。證人不能夠肯定,自己搜尋到的連登貼文所顯示嘅時間係咪真係首次發貼文嘅時間。

🔶️D6法律代表盤問

單獨看每一個片段截圖,證人不能夠「百份百確認」被指稱為D6的人都是D6。

🔶️D7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都話唔能夠百份百肯定所有片段中被指稱為D7的人都是D7。證人冇聯繫過連登管理員以確認貼文發出嘅正確時間。

🔶️D8法律代表盤問

(D8律師亦用同樣邏輯嘅向證人問證,而證人回應都一樣。)綜合證人口供,他是會慢鏡、放大、縮細、前播和後播去睇片。雖然不能100%在庭上播放的個別影片去辨識到被告,但他會從整體影像去辨識。 證人確認從來沒有就連登LIHKG聯絡相關管理員。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 梁文雅 (音)
-法證影片分析專家

證人就4名被告撰寫英文供詞,分別是D2,D5,D7和D8,並呈上法庭。 各辯方代表對呈上的供詞沒有爭議。

[1250]午休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何,張,李(23-28) #0825荃灣
🛑3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3位被告與D2符(23)、D3牛(21)、D4郭(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襲警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D1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他們已向被告解釋勞教中心和背景報告,被告明白當中的內容。

有關勞教中心報告,報告表示被告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有關背景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提及被告由15歲起開始工作,每個月會給予家人家用,非常孝順和關心家庭,他自己也是一個勤奮工作的人,希望能夠改善家庭經濟狀況。

媽媽、朋友和社工撰寫了共4封求情信。媽媽表示擔心被告,也知悉被告有作出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讓被告早日與家人團聚;朋友表示被告參與了一個課程,會煮西餐予低收入家庭。此外,被告是有責任感和會投入義工服務;社工表示自己已由2016年起已認識被告,認為被告積極參與義務工作,本性善良和有責任心。

辯方指被告沒有任何定罪紀錄,表現良好。此外,希望法庭考慮到兩項控罪為同一事件,可以輕判和同期執行。

就著襲警罪的量刑,辯方呈上CAAR8/2020案,這案的量刑起點為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所謂的裝備與其他被告相比為最少,至少沒有頭盔和口罩等,也沒有手持任何武器,而最重要的一點是雖然當日有激烈的行為出現,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堵路等行為。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他們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明白當中的內容。

辯方指他們所呈上的求情文件夾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求情信,另一部分為被告在不同階段所拿到的獎項。

雖然被告的成績一般,但他熱情服務社會,例如他在不同階段都有積極參與義工活動,並在某組織的義工活動中擔任一個小組領導,此外他也曾獲得獎項。

社工的求情信指,即使被告出身於單親家庭,但很熱心參與義工活動,並由2017年開始都獲得政府派發的嘉許狀。

除此之外,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被告有關案件延誤的扣減。

D7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他們已經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做了甚麼,看來他的參與度似乎極之輕微。此外,雖然他的裝束為黑衣黑褲,但沒有蒙面。至於其他物品,這些都是被告回到警署後才被搜出。

辯方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有關案件延誤的情況。此外,被告自被捕以來,他面對身體上的不同問題和失眠,亦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被告的身體情況。此外,家人也承諾日後會督促被告改過。

就著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辯方呈上CAAR4/2020案,這案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李志豪裁判官打斷並表示本案的人數規模及暴力程度比這案更嚴重,所以不會考慮。辯方表示這案可反映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比較低。

控方的補充:

控方同意本案延誤並非被告們的責任。此外,律政司第一次給予法律意見的時間為2020年10月。

口頭判刑理由:

3位被告都是經審訊後定罪,所以沒有甚麼悔意可言,他們的個人背景也沒有甚麼求情扣減因素。D1和D6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會酌情考慮;即使法庭應就D7身體狀況作扣減,但因他有刑事紀錄,所以互相抵銷。此外,法庭亦會考慮案件延誤的情況。

本案非法集結的示威人數眾多,但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有作出暴力行為。

針對控罪1,法庭同樣以1年監禁作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以8星期監禁作起點。考慮到延誤因素,法庭就兩罪刑期皆下調至11個月監禁和7星期監禁。

基於以上,D6張(24)和D7何(28)的刑期為11個月監禁

有關D1何(23),他涉及兩罪。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判處D1的刑期為11個月4星期監禁。為達致這刑期,法庭下令控罪2當中的4星期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分期執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8/15]
[下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1434] 開庭

控方修正專家證詞

裁判官指出好多證詞地方幫助不大,因為模稜兩可,證詞要有基本原則,基本引入等。而專家證人有很多未能解釋的地方;沒有引入證據,亦沒有用到科學方法,而是專家寫出普通人都寫到的報告。

[1501] 休庭
[1544] 開庭

控方修改不傳召專家證人 黃博士作供

所有辯方亦確認不依賴專家證人作供的供詞

📌其他事項
控方就D5 交替程序的編排,明天控方將會傳召第16和第20兩位證人作供。第21證人同意案情,第22和等49證人是否需要傳召稍後處理。

控方預計會在預期之内完成他們的部分。

裁判官稱假若不能在預定日期完成審訊,也不會遷就控方和辯方。

[1552]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 10月20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22) #0825荃灣

控罪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近頌安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督察梁敏儀。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近頌安街,未能在女督察梁敏儀的要求下,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
================
早前律政司就本案裁決向原訟庭徵求法律意見,經聆訊後,原訟庭法官黃祟厚認為原審裁判官黃雅茵就一些法律觀點出錯,應發還原審重新審視裁決,並邀請上訴方(律政司)邀請裁判法院盡快定下提訊日期,在答辯人(即被告)出庭聆訊時,處理保釋事宜。其後裁判法院將本案定在2022年10月19日提堂,處理相關事宜。在2022年10月19日(即今日),被告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於2022年9月29日去信律政司,指不再代表被告,案件主管亦3度不能聯絡被告。因此,控方建議為公平起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8日14:30,以發信通知被告聆訊日期。法庭批准。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1/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0:07 開庭]

D15 黃大狀交代較早前已向D15解釋其權利,而D15在知道證供及現階段狀況下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10:08 傳召辯方證人 D15-DW]

D15-DW姓吳,花名EC,今日第一次出庭作供。現年24歲,香港出生,與家人在新界西同住,原區就讀中小學,大學則在香港浸會大學修讀雙學士課程。

確認2018年於大學宿舍認識D15,二人住宿期間因樓層活動而關係變得友好,時而一齊煮飯、食糖水,有時會去對方房間吹水過夜。

2019年DW開始搬到油麻地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附近大廈居住;辯方呈堂該處Google Map實景圖,列為MFI(101)。

當年11月17日,D15因與宿友吵架而到訪DW油麻地租屋處抱怨並留宿至翌日下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2/3 辯方案情D1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24 辯方覆問]

[12:26 郭官作出提問]

D15回來時鎖匙一直放咗枱面,但他沒有取,而DW亦沒有提醒D15取。

[辯方再次覆問]

DW沒有想過提醒D15拎鎖匙。

[D15案情完畢]

就D15-DW申請半天證人費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5/30] - 是日進度 3/3 案件管理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27 D17]
D17 姚大狀交代當事人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郭官指出控辯雙方已完成呈堂證供,押後至下週二回來,期間會在研究會否有任何證據需要控辯雙方協助。希望屆時可能由雙方討論並以書面陳詞交代。

控方表示相信需要8星期,始終本案涵蓋事實較多,尤其頗多辯方案情的供詞需要花時間分析。

郭官交代下週二會就結案陳詞作出指示,預計1月份控辯雙方會作結案陳詞;並著令所有被告需要遵守保釋條件,今日起至25號繼續毋需到警署報到,唯由於控方沒有改變立場,故有關禁足令宵禁令仍然生效。

[12:42 休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10:00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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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20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9
2022.10.16-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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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9/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4/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廖,杜(21-27) #提訊 (#20200229旺角 暴動)
👤湯(20)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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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20-24)🛑已還押21日 🔥#判刑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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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林(17)🛑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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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裁決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00
👤龐(29) #續審 [2/2]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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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9/1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 [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2/2]

(100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4/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除D10外其餘8人現還押候判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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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代表繼續指出案情(開案陳詞)

昨天最尾播放片段68為示威者文家健Gopro所拍到有人用黃色大橡筋彈射物件

📌播放片段 69 時間為16:48:30 至:51:28 重點為警方衝出控制右冀。水炮車不停射顏色水及多枚催淚彈發射後大批防暴永馬後走出到橋底,驅散示威者四散

📌播放片段 71,時間164816至165138,政總高空警方拍攝地面對應片段69之情況(片段70重覆不播)。警方走出時示威者往印尼銀行及右翼方向走去

📌播放片段 72,時間1645至1648,即警方衝出前三分鐘左翼看似平靜,但有示威者把風及搬動3箱物資。1648橋底3名把風者望到閘口警方集結後急速轉身往灣仔逃走,之後警方衝出作拘捕

📌播放片段 73,時間1645至1649,拍攝添美道內街,把風者打探鐵閘後情形及有擲磚塊,3把風者逃走,大批防暴於1648突從大閘衝出

📌播放片段 74 ,時間1645至1649,為片段73鏡頭背後,拍攝到有黑衣人換衫及投擲磚塊,1648見到3名持傘把風者橋底逃跑

-左翼片段播放完-

📌播放片段 77,中間位置,防暴衝出前巴士站位置有擲石 (片段75,76同之前片段重疊不播),164848時警員衝出驅散示威者四處逃跑,西行車線上亦見左翼衝出防暴跑過來。

📌播放片段 78,時間164740起,政總中間位置水馬被繼續篤穿破壞,防暴警察突從中間位水馬後衝出

📌播放片段 81,(79及80重複其他片段不需播),片段拍攝警方從中間位衝出作拘捕情況

📌播放片段 82,同是拍攝衝出夏慤道情況

📌播放片段 83及84為互聯網絡下載片段,83段黑衣人士投擲物品後防暴衝出拘捕,多人制服地上。84段拍到有人用黃色大橡筋彈射物件,數名防暴被推倒地上追打及搶犯

📌播放片段 85(此重要片段在審訊中會多次使用),拍攝橋底下巴士站有英文"反納粹"banner,有催淚彈落地,見到D12 (哈利玻特人)出現及有金屬棍跌地上聲音,控方有其他佐證為D12手中鐵棍跌地上。

📌播放片段 86,只播放32秒,中門防暴走出到夏慤道上拘捕

📌播放片段 87為新聞直播,1648時政總右翼及中間位置,見到示威人士流動之方向,片段拍到D12及一位已經認罪人士

📌播放片段 88 為文家健Gopro片段,示威者沿行車天橋快速走動到右翼

📌播放片段 91,(89,90重覆其他片段不需播),警方拍攝片段可以見到政總連結海富中心天橋被大批防暴(標示Mar為水警)佔據,記者行人被控方指此時橋下警察亦從中間位衝出拘捕。

📌播放片段 92,警方拍攝1705分時,示威人士在驅散後仍未散去

📌播放片段 93,警方拍攝1705分時,驅散行動後示威者沒有散去,中間位印尼銀行有人投擲2枚汽油彈

議題一本案暴動發生時間
示威者1530到場,1600開始有實際破壞行為,本案焦點到1530完結,所涉及暴動發生時段為1600至1730。控方相信以上片段已經能協助法庭

議題二:兩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D1及D12不爭議現場被捕,警方拍攝片段及CCTV實時片段互相補足沒有死角,可以捕捉目標人物移動。控方依賴被捕後在警署拍攝容貌及身上裝束對比暴動時拍攝到片段作身份分析辨認出2人。

1113-1135 小休讓辯方核對收到相冊內容。

🔹控方舉證方向
控方指D1 驅散時在夏慤道隨示威者跑去左翼(辨認特徴:手持縮骨者,口罩、黑色衫、褲、鞋及斜孭袋)

附件12拍到被捕後制後地上,2隻手套及黃色文宣辯方爭議證物鏈。辨認特徴手臂外露,身穿背心、長褲及鞋(哈里玻特人)

控方會傳召5名證人庭上作供包括拘捕警員,處理證物警員及片段辨認警員8428,另有2位口供以65b處理但需傳召盤問,大部分證物兩被告在同意在同意案情中寫出。

🔸D1 法律代表指不反對各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但會作盤問,而證物處理警員可以65c處理。辨方對片段聲音沒異議,因知道內容控方不依賴,記者旁述只是傳聞證供,法庭只需以晝面作事實裁決。

🔸D12法律代表指承認事實已經同意大部份案情,2位拘捕警員證供為關鍵並不長,以65b處理未必可縮減時間,證物及片段分析警員需考慮可否以65b呈堂。

下午將讀出2份承認事實,明天才開始傳召證人。

1217 休庭,下午1500繼續審訊。
【10月2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 [4/30]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9/15]
[上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0940開庭] 

承認事實
所有被告人採用 65C條作為證據 ; 還有D4的衣物和照片,地圖,草圖,警員的會面紀錄和控方證物P044等。

傳召PW16
警員 10396 姚姓 (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負責處理中區附近的活動,當日穿著軍裝執勤,於1030 在龍和道開始行動,從東向西展開 掃蕩,其後從北向南方向行走,距離大約35米在干諾道中看到有人群聚集,隨即表露警身份,人群沒有理會,當時還有其他警員一起執勤,其他警員朝北向西方向行走 ; 人羣則朝西向東行走,看到警員後步速明顯加快,證人追上去截查了4人,其中包括D5。在截停頭兩名人士後交給了其他警員看守,之後截停D5問他叫什麽名字?D5回答後,證人問其為何出現在這裡?答:「參加在德輔道中的集會」。之後警員作出拘捕,指D5是參加非法集結,拘捕時沒對D5作出警誡,其後將D5交給警員26894看守。

控方向證人出示草圖,證人之前用營光筆在草圖上做了 '星星和三角形'的標記,顯示追捕路線和被捕人士的距離。

[1037] 主問完畢

🔶️D5法律代表盤問

[1128] 小休20分鐘
[1152] 開庭

🔶️D5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主控覆問

[1258]主控覆問完畢

午休至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稱與D1有進一步商討進展,控方申請押後,以繼續商討。

D2,3,4均表示由於得悉D1有進一步的商討,故或有可能一同參與商討,未有答辯方向向法庭提供。

D1申請宵禁時間縮短,改為0200-0600
D2申請宵禁時間縮短,改為0200-0600
D3,4 申請宵禁時間縮短,改為0200-0600;D3申請轉為由媽媽擔任擔保人。

控方就以上申請沒有反對。
高尚情操批准,並指出除非下次有更好的押後原因,否則必須要向法庭表示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其間所有被告繼續保釋候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D1:廖 (21)
D2:杜 (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D1,2均表示未收齊文件,申請押後。

D1申請報到時間改為2000-2300
控方不反對,高尚情操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其間所有被告繼續保釋候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湯 (20)

控罪1:煽惑他人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2:煽惑他人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答辯意向:不認罪

PTR:2023年5月25日1000
Trial:2023年7月31日到8月4日(5天審期)

中文審訊,沒有文件翻譯
2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證人
屆時需處理案中案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林(17) #1111深水埗
🛑已還押13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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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報告正面,和早前的求情陳詞吻合,各個方面都非常良好,品學兼優,空閒時間會去圖書館看書和參與義工活動,和家人關係十分良好。

報告不建議被告去勞教中心因為其情緒問題,建議去更生中心或者教導所,而更生中心比較適合被告,希望法庭採納該報告,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辯方呈上一封被告於還押時間寫的求情信,有悔意,還押期間合作,希望服刑完畢後能繼續讀書,回報社會。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告17歲,案發14歲,拘留期間被告沒有任何違規行為。

被告參與多項義工活動,參與5次大型示威遊行,並沒有參與暴力行為,因衝動參與上本案案情。

被告有良好的社交能力,心理及精神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告向懲教承認自己受網上影響而一時衝動,懲教人員考慮後,也認為被告較適合更生中心。

法庭考慮被告年齡、求情等因素後,在本案,被告除了有鐵筆,護目鏡外,還有噴漆,手套等,顯示被告有備而來,準備參與示威活動,而被告拘捕的位置附近有5,60名示威者,所以法庭認為他所管有的鐵筆和噴漆有機會使用。被告需要規律監管,故法庭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