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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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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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聲援更新❗️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張,蔡(16-19) #新案件(#網上言論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答辯 #新案件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6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2/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上午審訊內容:

11:40開庭

控方呈上開案陳詞修訂版本並讀出。

▶️控方向法庭滙報辯方部分證供爭議:
- D2爭議「口頭拘捕前」和Pol. 857書面口供(林官指不明何為「口頭拘捕前」)
- D6爭議管有檢取的物品
- D7爭議管有袋和袋中物品
- D8爭議有物品無被檢取

林官請控方準備好口供列表,說明是在什麼時間、情況、形式下的口供。

▶️傳聞證供爭議
辯方所有律師都有就一連登post爭議,指屬傳聞證供,爭議其相關性,除非請出post的人作供。林官希望控方表明以什麼形式和目的呈遞此項連登post證物,如目的是想從而證實某些事,就關乎辯方所指傳聞證供上的爭議。

▶️控方證人及證物安排
將會傳召16名控方證人出庭作供;D2有60條相關片段。

▶️睇片警員證供比重問題
控方指睇片警員有過千小時翻看相關影片,因會有特別認知,關注證供比重。林官問控方睇得多即屬於專家證人還是事實證人,提出的是意見或是印象、感覺是不同的。控方續指睇片警員屬事實證人,不是專家證人。林官問辯方會否有法律上不同意控方以片段和睇片警員的個人對比講出個人判斷,而不是專家證人的舉証做法。

- 下午辯方會就此回應 -

▶️衣著與裝備之區別
林官請控方下午列出「裝束」和「裝備」即指哪些證物。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報料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緊急聲援更新❗️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張,蔡(16-19) #新案件(#網上言論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劉(36)

控罪: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訊息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一間名為「360」的店舖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___

答辯:認罪‼️

案情撮要:被告是Telegram聊天群組的成員,以自己電話號碼登記,在群組內煽惑他人刑事損壞,主要內容與他人討論用什麼方法破壞360,只牽涉一則被告發出的信息。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證物1-2歸還被告 (電話剷除資料後歸還)

求情:21年10月時群組只有四千多人,只是單次煽惑,並無預謀。被告因別人提出相關話題而提及。被告此言的影響力相當低,並沒有人因此言論而作出相關行為。

被告12歲時開始擔任義工,關注香港時事才作出本次行為,與被告本身的性格不符。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法庭拒絕。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作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傷人

D1:陳 (35) 🛑已還押逾5個月
D2:李 (17) 🛑已還押逾5個月
D3:黃 (36) 🛑已還押逾5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D4:張 (16)
D5:蔡 (19)

控罪詳情: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1-5]
D1-5同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
D1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鑽石山龍蟠苑龍珠閣一單位管有一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3) 管有危險藥物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固體。

(4) 無牌管有槍械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一支弩。

2宗案件將會合併,D1-D3沒有保釋申請,D4-D5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4星期至2022年11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D4將於2022年10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八天保釋覆核,期間所有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沙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趙(19)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背景:上訴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今年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現已服畢刑期。

————————
上訴方及答辯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作口頭補充。

定罪上訴
庭上播放片段,上訴人法律代表黃大律師指出,PW1表示在行人天橋下的草叢觀察橋上3男3女約3分鐘,而天橋的圍欄(東鐵線路軌上方位置)設置了透明膠板。PW1觀察3分鐘後開始轉右跑向行人天橋,跑的時間約15秒,天橋上的男女當中,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則拋下物件,包括一輛單車,後來該批男女逃跑,上訴人則跑至生力工業大廈被捕。

📌上訴方對PW1供詞的爭議點:
1.PW1作供時指觀察3男3女時,圍欄有膠板阻隔,亦同意膠板反光。他是否真的能看到上訴人的容貌?
2.PW1的供詞中,對F1(即上訴人)及F2的描述幾乎一模一樣,無法仔細指出上訴人的容貌。
3.天橋上有兩個出口,無法排除有其他人在PW1跑向行人天橋期間走上橋,以致PW1認錯人。

📌李官對上訴方陳詞的疑問:
1.若PW1在草叢觀察3分鐘之久,應該不會認不出該3男3女。
2.上訴人在該時段背著背囊、無故在行人天橋上跑步,唯一理由是逃避警員的追截。
3.該3男3女中有人持有士巴拿,亦有兩名男子用鉗破壞圍欄,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4.根據通訊紀錄,上訴人當時曾跟另外兩名被拘捕的人士用電話通話,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刑期上訴
李官向上訴方提出另一個關於被告人拋59枝竹枝的案例,另一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表示本案的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跟該案例性質不同,而本案的原審裁判官已表明沒證據上訴人有拋下物件,但李官表示這是呼之欲出的。

李官直接問上訴方是否同意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上訴方表示同意,並指出3個月的刑期已經足夠,因要顧及更生元素,並提出《罪犯自新條例》,盼上訴庭能判監不多於3個月,令上訴人不用留案底。

李官問及上訴人在事件中的角色,上訴方指當時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士只是在聊天,但李官指出PW1的證供指出上訴人曾把圍欄扯下來,上訴方指所有行為不嚴重,亦非有詳細計劃,圍欄被破壞後的缺口讓人有機會把物件掉下去,但李官質疑有否機會連人也能掉下去,後再翻看證物的圖片,該處有鐵絲網,應該對天橋使用者的安全不構成威脅。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上訴人並非隨機犯案,而是有預謀的,當時有6人夥同犯案,6人扮演的角色同樣重要,且有人帶備工具,並選在繁忙時間犯案,有一定嚴重性。答辯方稱更生元素在本案應該要讓路,以顧及懲治和阻嚇作用。李官表示雖有人帶備工具,但沒證據顯示上訴人何時才得知有人帶工具。

最後李官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得直 原本4個月監禁改為3個月監禁。

李官表示將會在2022年10月31日前頒佈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黃大仙警署
-7395同我講冇權咁做(打電話),佢在一本簿上寫字,期間沒說話,之後按要求在幾個位簽名,自己沒有看內容因7395說是正常文件做返紀錄,庭上確認證物記事冊上簽名。尾段聲明確認明白口供屬實,是按7395給予之紙條內容照抄,當時很驚,怕不合作不知何時才能回家。記事冊寫2次口頭招認實際沒有作出。

🧷警察總部會面錄影室(1743)
-7395、11767及13153均在房內。沙展34162原本也在,但說處理文件所以行開。
-7395 問5月24日是否去銅鑼灣遊行,被告答不記得,11767拍檯話唔好扮嘢,你係去咗銅鑼灣示威同打人。11767再講唔通去行街咩。7396將電話解鎖密碼交13153用作查閲手機。
被告問告咩同認咩,7395答非法集結及傷人。被告再要求打電話,7395叫先認曬罪,話去參加反國安法同傷人,做好手續便走得。13153也講合作啲,唔係好大鑊。
-房內向7395要求搵律師,他說我冇咁嘅權利,加上已經簽署同意不用找律師。7395問「不如我比個劇本或者故事比你,你照住去講,咁樣會唔會好啲?」,此外也查問5月24日被告行蹤,有冇去禮頓道,知唔知邊間係IT,去到有冇堵路及破壞,被告全部答設有。7395拿著一疊相說一定去過搞事,11767補充有哂相影你去過,被告話唔似。7395再說跟住做錄影會面會涉及相片,你只要跟住做圈出嚟。7395從被告口中知沒有用架生打人說一陣兩次錄影會面將分開非集及傷人。34162再入房接著問7395咩環境,知道未得爭小小後再看7395之記事冊,之後對被告說「我再講一次劇本你聽,你一陣錄影跟住講,我同上級講告你輕啲」,34162望住7395之記事冊照說一遍「劇本」,7395稍後說比5分鐘被告考慮,然後再帶去廁所,期間問被告是否有女朋友,有問諗過結婚,被告答有諗住呢2年。7395話如果一陣唔搞事,合作啲,一切唔會太衰,我哋都唔使做咁多嘢,你喺聰明人一陣應該知道要合作,考慮清楚未,被告沒回答。
-約十時許開始錄影前被告説凍想著多件衫,7395說你合作就比件衫你,考慮清楚合作啲未?被告答「哦」。錄影前被告收到早上8點簽名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內容沒讀出,吩咐自己睇。記事冊副本PP59也在開機錄影前收到,但記事冊內容指08;51副本已經交被告並非事實,被告指簽名因當時7395遮住內容,只看到收件人簽署。
🧷錄影會面紀錄
同意2次錄影也有招認遊行及打人,因當日很驚,唔合作怕女朋友也會被拘捕,及唔知幾耐才見到家人及會否改控罪。合作啲理解是按警察意思去做不會被打,控罪會輕啲。
🧷住所搜屋
-指睡房搜到證物後沒有警誡,也沒有招認,睡房門是全打開,得7395同自己,搜屋過程十分鐘多少少完成
🔹盤問
-住所樓下拘捕後,只得7395在車上表露身份說出警員編號及名字,到黃大仙警署聴到7395叫其他人才知幾時位警員編號,34162也要求其他人對時間做紀錄時叫名字及編號才知其他警員身份。
-回答沙展34162要求跟劇本內容是「2020年5月24日約一時到達銅鑼灣,準備參加一個同反國安法有關遊行,上網看到資料知道有這個遊行,但不知警方沒有批準。到達銅鑼灣後見到超過200人聚集,出於好奇見到人行便跟住一齊行,去到禮頓道IT時見到其他人堵路及破壞,自己冇參與只企附近行人路目睹事件發生,之後跟住一班人在禮頓道一帶四圍兜,因環境開始混亂,不知走去邊所以跟住其他人冇離開現場。至於傷人係跟人行嘅途中有一位男士上前辱駡我,因此好嬲,那位男士再鬧埋身邊一齊行黑衣人,其他人起哄圉住打該男子,你嬲見人打便跟住打,但只係踢幾腳打咗幾拳,冇用硬物打,你錄影時照呢個劇本答7395,7395會出示相冊,你圈出似你果個,可以圈啲唔圈啲」。
-控方指反對理由書沒有提及叫圈出似你果個及可以圈啲唔圈啲,被告同意,因庭上讀出反對理由時不知可改,而週末同律師開會也沒有提出因要組織所以冇要求加埋落反對理由內容,控方指今日自己庭上講出因早前審訊看過片段主問才加插情節到「劇本」,被告不同意
-被告被問錄影前有冇看過本案片段,回答前往黃大仙警署時在車內13153有用手機播放高空片段一段,是庭上播放過,同意是市民拍攝保良局外那段。主控再指會面紀錄文字騰本被告錄影答到受害人衣服非黑色及該人逃到安全島但劇本沒説,被告説因看過警察車上提供片段及從新聞或網上看過事件知,同意自己主問時沒提過。主控再問為何知受害人逃往大球埸方向,被告指從網上新聞片段知,被告不同意上述3項為虛構。

1640 今日完,被告盤問未完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被告估計仍需半天。辯方指另一證人(女朋友)主問約半小時。

案件明天09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2/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36] 傳召PW5 警員 20294 黃天朗(音)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新界西衝鋒隊第一隊,參加踏浪者行動,19:35收到指示去朗豪坊L4支援,19:40去到中庭food court,見到好多黑衣人,場面混亂,黑衣人四散,一堆人叫死黑警放人,見到有同事在做拘捕行動,拘捕其中一個黑衣人,後知為D4,觀察期間,D4逃跑,位置在火車頭和Starbucks 隔離,無做其他事,被PW5追到,19:48拘捕D5,過程順利,叫佢出示身份證,佢拒絕,後來搜身搵到銀包和身份證,期間D4嗌死黑警和,同自己個名。

主控引導PW5睇D4被拘捕後被拍攝的照片,和火車頭越南餐廳的閉路電視片段,PW5認出自己和D5。

[14:55] 辯方盤問

D4 石大律師簡單指出:
在接觸D4之前唔知佢做過咩【同意】
第35號截圖係制服D4和拘捕的位置【同意】
D4冇出示身份證,制服佢是有講名【同意】
首新時合作嘅【同意】
2021年3月13日口供,見到D4叫囂,無投擲物品【同意】

控方無覆問

[15:00] 控方傳召下一名與D5有關的證人,辯方呈上反對理由給控方,裁判官同意以特別事項處理,主要原因有三點:
1. D5無講過控方指稱嘅招認
2. 警員事前無作出警誡
3. 招認內容無被D5確認

傳召PW6 警員26122 盧XX

控方主問
當日係第三梯隊第一排,18:30~19:30在朗豪坊外高調巡邏,19:40鄧督察指示到L4,有近百黑衣人在非法集結,19:42去到現場,100人當中大部份都係黑衫黑褲,在周圍跑,指駡和威嚇市民「攬炒,買乜撚嘢」,叫口號「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判斷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非法集結。

見到在12號舖有軍裝警員與黑衣人(D5)糾纏,上前協助,在地下制服D5,控制咗之後,在佢身邊地下見到一個黑色口罩,指住問佢係咩嚟嘅?D5答話「係我嘅」,19:48拘捕D5,罪名係非法集結,跟住帶返警署。

主控引導PW6睇D5被拘捕後被拍攝的照片,確認係D5當時的衣著,除咗口罩相,口罩在庭上給PW6辨認後呈堂。

PW6稱無對D5作威迫利誘、或者打嚇氹,無對D5不公平處理,亦無見到有警員做以上行為。

主控問PW6,在2019年12月24日有無因為新冠肺炎而戴口罩【唔記得】。

[15:24~15:47] D5律師申請小休攞指示

辯方盤問 主要由D5 陳大律師
(詳情後補)

[16:35] PW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裁判官詢問進度,控方表示餘下還有6位證人,但供詞唔長;D5大律師表示假設D5就特別事項作供,應會在一小時完成;D3大律師申請明早不出庭,法庭批准,亦給控方準備法律基礎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12/10) 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0/30] - 上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6 開庭]

[D3 佘大狀主問]

D3現年28歲,中六程度,單身未婚,與父母同住黃大仙區單位,無任何刑事紀錄。自18歲起開始從事不同工作,主要做舞台和幕後工作。2019年11月18日做舞台相關的技術員,月入大概三萬,當日應該是在港島東上班,約21:30下班。首先揸電單車返公司處觀塘的倉工作,然後到油麻地和朋友共赴晚飯。選址油麻地因為收工時間不定,所以要約去開得夜的食肆,而油麻地有好多。

揸電單車去到廣華醫院附近泊車,大概11點1左右泊車。接著行出登打士街時見到路上有磚頭、雜物。如夜晚的旺角般不適特別多人,有人行來行去。沿著巷仔一路行過去,途經碧街,穿過東方街,就去到見到最多示威者聚集的地方,大概窩打老道東邊。當時位置前面全部都是示威者,看不見警察。

後來有班身穿黑衣、戴頭盔、手持棍的人衝過來,D3感到驚怕就向後走。跑入了示威者人群後被推跌兩三次,起身就去到小巷一但被警察封鎖了。有警員持棍,指向D3著他進去,沒有制服他。現在知道是D連大隊的防暴警察。

D3隨示威者撤退期間有跌倒,形容當時事態發展好急。當時身上揹背囊和有電單車頭盔。確認小巷一堆出精品酒店位置有警察圍封。D3入去後發現水泄不通,行不到,而人群爭前恐後、互相推撞。

[播放P0306]

畫面可見D3右腳有包紮,行路一拐一拐的。

D3指這個包紮應該是第一次被推跌時受傷,坐在地上時右腳尚未包紮,是事後有救護員為其包紮。

D3前面有條好長的繩子吊著頭盔,雙手有索帶綁在身後,右手拿著背囊。不爭議身上所有物品最終都有帶去警署作記錄,部份是呈堂證物。

證物中有反光背心,是公司免費派的,與記者背心完全無關。

D3指沒有參與案發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3M口罩、3M手套、豬咀(沒有配戴完扔掉)、生理鹽水、望遠鏡、電單車手套、藥水膠布、噴漆。當日因工作需要而身穿黑衫、深色底衫、深色鞋。

[11:10 早休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0/30] - 上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43 開庭,繼續D3主問]

D3不知道被那位警員制服。記得從控方證據得悉2019年11月19日凌晨三時有幾位女警宣布拘捕在場示威者,之後示威者陸續被帶往不同警署。D3由被警方制服至押解到警署期間沒有被問及為何在現場;也記得控方PW1警司指出他曾下令叫下屬同事詢問被制服人士,如與事件無關則可放走。D3重申從沒任何警察問他為何在現場出現。

[11:45 其他辯方沒有盤問,控方開始盤問]

D3以炒散/freelance形式任職不同公司的舞台幕後技術員,不知道公司中文名。每日有底薪,$700/9小時,超時則時薪$60-70;而薪水銀碼沒有WhatsApp或類似記錄,因為通常會當面洽商。去工地需要一連串裝備,有些地方較簡單,但反光衣和綠卡是工作缺一不可的。其中綠卡是需要每年更新更換的。同意控方所指當日在港島東的工作範疇無必要帶反光衣,尤其是2件;但解釋到平時不會執拾背囊,除非是穿過的衣服會取出替換。

D3已經忘記當日究竟以八達通或現金付過東隧的費用。控方呈上經過東隧九龍往港島的記錄,當中奇怪地呈現兩次九龍過海扣錢紀錄。郭官指香港並非只有東隧,D3可以行紅隧過海,譬如自己也會有時拍卡有時用現金,所以不能形容為好怪;控方可以留待陳詞時講。(有關過海事宜控辯雙方暫無法解釋或釐清,但控方可以保留權利傳召輸出記錄的職員作供)

[確認D3基本認知]

2019年6月開始香港各區都有示威活動、示威行動好多事都演變成一些暴力事件、甚至發展成警民衝突、示威期間示威者許多時作出堵路行為、堵路行為引致馬路上出現路障磚頭等雜物、堵路行為會有人企出馬路而馬路上難以行車、示威者有向警方作出攻擊、攻擊如投擲汽油彈磚頭雜物、警方回應或會使用催淚彈、使用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當衝突爆發時情況可以好混亂好危險。

案發當日都知道2019年11月11日當週有示威者佔領香港理工大學,亦即所謂的「理大事件」,知道警方包圍理大、知道示威者一般衣著、有部分有防毒面具、知道有時有手套和護目鏡之類。以上訊息平時可能可以從電視新聞、社交媒體可見。D3有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討論區、Twitter帳戶。赴約前沒有特意上網查閱最新消息。

[12:46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0/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方要求剔除有關八達通證供,因為之前未送達予辯方,故不要有不必要證據。D3明白。

郭官再解釋底線是:若控方在結案前未送達辯方,有關證據則不能用。現在好像有ambush(埋伏突襲)的情況出現,恰當的做法是法庭剔除有關問題。

D10 潘大狀詢問已送達的文件會否有將213人有關的都一併送達,剛剛才得悉有些記錄與當事人有關,而控方若將依賴用的要先與辯方提出。最低限度應該透露會否依賴與當時人有關的八達通和電話紀錄。控方回應指D10沒有電話記錄,因為「爆唔到電話」;而八達通則有一項好早的記錄。 D10重申希望結案之前不要再發生。

D9 郭大狀指採納剛才提議,透露剛剛收到的八達通記錄對辯方案情有利,若接著是D9便需要時間索取指示。

D17 姚大狀希望控方確認當事人有沒有電話紀錄,控方回覆沒有。D17指出電話仍然由警方保管,會影響辯方案情。控方指D17與D10情況相似,因為是iPhone,所以「爆唔到」。D17續問「即係你哋試過爆,但爆唔到係唔係?」控方答因為是iPhone。

[14:40 控方向D3致歉後繼續盤問]

D3當晚約了一位友人吃飯,任職電梯維修員。(描述赴約路線)

(描述在案發現場的觀察)

[15:32 小休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0/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45 開庭,繼續盤問]

[播放港台片段P0063]

D3無法從片段中認出自己。控方指示D3留意站在康佑大廈門口的人,D3認同從片段可見上述人士沒有被警察制服或拘捕。控方指D3當時可以如上述人士般「企埋一二邊」,D3指當時已經被追捕,而且警員持棍,更加不會「企埋一二邊」。

控方問D3其大律師沒有指出曾有警員在窩打老道追著他,也沒有指出有警員向其提棍。D3 佘大狀投訴控方指控對D3、對自己也不公平,從來沒有證據也沒有證人指出,D3大狀實在無法提問,斥責控方指控不公道。控方回應指當時D3大狀曾經問過PW26「有冇追出去」,證人回答沒有,而D3大狀在主問D3時沒有再提出。

控:你所講關於當日去案發現場嘅理由、到達嘅時間同埋行走嘅路線,全部都係捏造出嚟?
D3:唔同意
控:你咁講純粹希望法庭接納唔認為你有參與當日暴動?
D3:唔同意
控:當日你係有意圖同確實參與咗本案嘅暴動?
D3:唔同意
控:案發嗰陣你有同其他示威者喺彌敦道窩打老道同警方對峙?
D3:唔同意
控:當時你身處示威者較為前排位置,因此警方推進你係走唔切?
D3:唔同意
控:你個頭盔除咗揸電單車時用,都可以暴動期間遮蓋你容貌同埋保護你頭部?
D3:唔同意
控:你當時都有把雨遮,打開雨遮你就可以攞嚟設置遮陣?
D3:唔同意
控:多出嚟嘅衫係可以必要時用來換,改變外觀,逃避追捕?
D3:唔同意

[16:26 覆問]

D3無其他證人,案情完結。

D4有65C。

D9會作供。

[16:36 休庭]

明早(10月12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1]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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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7/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3/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廖,潘(20)🛑二人已還押21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陳,黎(18-25)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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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張(27)🛑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00910荔枝角收押所 違反限聚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 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彭(27-28) #審訊 [1/2] (#1025九龍城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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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3/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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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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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3/1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2]

🕚11:00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5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廖,潘(20) #1118佐敦
🛑二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參與暴動
2人與同案8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678
================
聆訊概要:

這2位被告在今日上庭的目的是確認勞教中心報告。在聆訊中,這2位被告確認已收到勞教中心報告。

2022年10月28日10:00判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超過1.5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

控罪(一)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轉介文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日3:00pm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反對被告保釋。

~修訂控罪(一):
被控於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姐」、「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協助自己及其餘11名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控方修訂了控罪(二)及新增2項控罪。控方申請藏毒罪及2項新控罪,於11月14日粉嶺裁判法院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區院文件。

~辯方今日才收到修訂控罪(二)及新增2項控罪的文件。向被告索取指示後,不反對修訂控罪及新增控罪。

新增2項控罪:

- 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有關控罪(二)及新增的2項控罪,被告明白,今日無需答辯,律師未收到文件,押後於2022年11月14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期間等候轉介文件,被告繼續還押。

=========
按:喬手足今日穿寶藍色冷衫, 米色長褲, 白恤衫,精神狀態良好,不時望向旁聽席,以眼神打招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8/30]

🕝14: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3/7]

🕒15:0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21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3/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特別事項
D2法律代表及D3法律代表分別反對其當事人的會面紀錄呈堂,並提出反對理由。

D2反對理由如下:警員13187沒有向被告施警誡;警員錄完紀錄後斥「四眼仔你望夠未」,被告在被恐嚇下才簽署同意。
D3反對理由如下:1.警員拒絕讓被告聯絡律師;2.警員沒有在落口供前告知被告人權利;3.警員向被告誘使不用揾律師—警員說罪名很輕,最後就算入罪只會判社服令,令被告相信他而簽署。

傳召PW 前警員17380 馮健鈞(音)
-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4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3日0600開工,擔任防暴警。當日1925時他去到夏愨道戒備,1932時在雪廠街干諾道中交界,現場有約50人集結,警方追截集結人士。證人截獲一名戴眼鏡、穿黑衫黑褲白鞋的人士(後知D2)。證人有講「警察咪走」。距離兩米右方有物品丟落地,證人叫D2撿起,D2有撿起,分別為灰口罩、灰冰袖、灰頸巾和黑手套。

證人問D2上述物品如何得來,D2說是拾來;再問從哪裡,D2沒再回應。證人問點解跑,D2話聽到有人嗌走所以就跑。證人問為何在現場,D2答來中環睇人集會。1945時證人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2。警誡後至約8時正,他們返回北角警署,上述4件證物一直放在證人的右邊防暴背心。其他物品包括黑色背囊,內有黑色頭套等。控方向證人展示圖冊,證人確認D2被捕時裝束及檢取物品,並確認追截路線草圖。

播放證物P214閉路電視片段,由19:35:00開始播放。證人認出片段中的自己及D2,以及畫面中一堆黑色物品為早前所提及的4樣物品。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指出,片段中證人假定被告有嫌疑,而被告人沒有講過係來中環睇人聚集。證人不同意。證人從未就此事錄入口供及自己記事簿?證人稱自己沒有即時紀錄,屬事後補錄。

🔷️控方覆問

控方問證人補錄記事冊經過,證人說現已離職,沒法回憶內容。控方呈上其警員記事冊副本供參考。證人當時不即時警誡,因為怕現場有人會襲擊警察,後來帶回警署才做。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警員13187 黃錦文(音)
-負責與D2進行會面紀錄

證人2011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3日由0844時開始上班,便裝當值,約晚上2120時於北角警署處理D2。證人有向D2朗讀《覊留人士通知書》及叫其簽名,最後D2有完成並表示無其他要求(包括揾律師)。當時只有證人一名警員負責警誡過程,之後快速搜身約4分鐘,在D2身上沒有發現任何違法物品。

之後證人與D2進行會面紀錄Pol. 857。警誡供詞完結後,證人要求D2確認拘捕經過,用其文字紀錄並簽署。D2在會面紀錄中說:「阿sir其實我今日約咗朋友去中環聲援班示威者,不過到場後發現我哋早到咗,我又戴住個口罩咪驚咯,放低啲嘢就走。我今日都係第一次出黎㗎咋。」證人表示對話稍長,他聽後馬上記錄,讓D2看過後再簽名。證人之後用一問一答模式與D2對話。從拘捕經過到警誡,D2有回覆明白;全程除了證人之外沒任何同事有接觸D2。錄取供詞期間,該位置可有其他人經過,而D2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凌晨0047時證人帶D2進行套取指紋及影相等程序。過程中證人沒有向D2作出威嚇、誘使認罪或毆打行為。

[休庭20分鐘,1200再開庭]

🔶️辯方盤問

證人供稱,Pol. 153內的9項權利都有清楚讀出;不理被捕者是否海外公民,習慣上所有9項都有照讀。辯方問到被告當時精神狀態是否適合錄口供,證人指D2約7時多被捕,而錄口供時間約10點,其實D2可要求休息,但他當時表示可以。證人確認,無論是發出Pol. 153或Pol. 857期間,對話都是友善而合作。證人不會「盡力幫佢寫好啲」,只是照實聽到咩寫咩。警誡目的是令被捕人士清楚其權利;被捕人沒有回答「不明白」,唔代表自己冇講。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Pol. 153並非如自己早前所述每頁紀錄完再讓D2簽名,而是在被捕人簽署後後期補錄。

證人唔清楚當晚被捕的68人是否所有人都被帶返北角警署。警署有蓋停車場作為臨時拘留地方近出口,但不會有走犯危險。除了證人本人,沒有另外一位同事一同負責這工作。現場很擠迫,共有5個分流站,比較人多為警誡供詞的位置。

證人否認,整份會面紀錄是他一早寫好再叫D2簽署,亦否認過程中有另外一名警員說過「唔駛對D2咁好嘅」。證人又否認一頁的Pol. 157和15頁的Pol. 853都是D2見到其他被告有副本後自己才向被告提供。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1 警員12791 梁健宏(音)

證人於2011年加入警隊,隸屬水警,案發當日0800返工,1920去中環,1930到砵甸乍街,距離其10多米位置有5-6名人士在逃跑。置地廣場外有一名男子正向行人路逃走,證人撲向該男子並作出拘捕(後知D3)。1935時作初步搜身,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證人隨後把D3交由CID8235處理,期間沒有說話。

證人看到前述5-6名人士時,現場有使用胡椒噴霧。他撲向D3期間D3有掙扎,他將D3推在地上,雙膝跪在其黑色背囊上,並用膠索帶制服。控方準備就6張閉路電視截圖向證人作出提問,惟林官認為此額外的截圖是從未出現過的,控方應該要做好編碼。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7/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錄影會面劇本
-主問作供說沙展34162要求講出傷人劇本,昨天說知道受害人走到安全島被打是看新聞知,主控指錄影會面謄本指自己「在安全島再打他2拳」但劇本無,被告回答不記得為何咁說招認。劇本是「男子鬧你」,同意會面「個律師屌鳩我」,劇本同樣「你好嬲打他」,你錄影答「你講咩呀」也是自己作出嚟。被告指劇本是大概方向,自己理解合作啲是自己加啲細節。
-錄影看渣甸街CCTV截圖為何自己說「無印象這個位見過差佬」,回答無印象為何咁答
-不同意有關劇本庭上回答是虛構出來
-作供說在往黃大仙警署車上已經提供手機密碼,劇本沒提過要講,問為何錄影會面問取密碼不假思索講出而不說車上已經講了?被告說不記得為何咁答。
-劇本「去到IT見到堵路」,錄影會面卻能說出細節如垃圾筒、路牌等雜物放路上?回答是看過其他非當日當時新聞片套用落去。
-承認錄影會面說「其他人遊行人士在前面十米」同黑衣人行為是自己虛構
-不同意自己錄影會面時候表現平靜,是害怕,有小動作如兩手不知放邊,坐立不安。同意回答時很多細節劇本冇也即時能夠回答
-截圖如何決定圈唔圈,被告指圖片少人按有冇特徵去圈。會面前7395亦有給部份圖片並指呢個咁似你仲唔係你,引導其在會面時圈出。被告同意昨天作供不詳細所以沒有作此指控7395。
🧷住所樓下拘捕
-被捕時樓下有街坊,沒叫救命因箍實咗條頸,呼吸都困難。也沒有掙扎因手亦很快被拉去後面。被告形容7395用前臂從後箍實成條頸。
-為何被不明人仕箍實咗條頸亦慢慢跟住上車?答因仍箍頸(雖然放鬆咗但因驚叫不出),上了手扣及有被禁住膊頭。有街坊目睹但沒有反應,同意行動猶如綁架但不同意提及警察之武力拘捕是自己虛構
-車上提供密碼作供說因7395說不合作上去拉埋女朋友,主控指其實警方不知有女朋友及同住,被告不同意。
-招認口供反對書提到是街上拘捕時警方說上去拉埋你女朋友,究竟是街上定車上,回答應是車上才真,反對書在呈堂一日前才看沒有時間仔細看清去更正不符
🧷黃大仙警署及其他
-作供指除7395其他人表露警察身份,如何知沙展34162編號?證人答不記得如何知道
-作供清楚敍述每個警員說話(語氣用詞),被告指沒有即時或事後紀錄,純粹是印象深刻記得。同意事隔兩年記憶應無咁好,不同意可以説出細節因為是自己作出來。
-作供指到黃大仙警署是7395帶住直入接見室,冇人問咩事,也不留意有冇經過報案室亦不知值日官是誰
-赤裸搜身前34162叫其他人編號對時間做紀錄是不合理,被告不同意
-同意簽名(Pol 153)時7395遮蓋上半截內容在反對理由及主問沒提過,是剛剛才說出
-答記事冊上多處簽名,包括在側邊位自己沒認知,沒問點解,真確聲明是首次見,7395叫抄及簽名便跟住,7395除寫記事冊用手遮內容簽名時也遮住內容。同意簽名時也遮住內容是首次庭上講出,不認同是虛構。
-女朋友沒去銅鑼灣,同意警方沒基礎拉她
-作供提到錄影前去廁所時7395問到結婚計劃為何會答,被告指只是普通對答
-不記得去跑馬地警署後有冇見值日官,只記得沒有作出任何投訴。回答鄧官指就算獲釋後也沒對警察作任何投訴。而自己工作有簽收文件經驗,但案件中記事冊及文件沒看簽名主要是因怕不合作女友會被拘捕。
-不同意控方案情指住所樓下拘捕、黃大仙警署及錄影會面時警方沒有威嚇,利誘招認或簽文件以及警員從沒提供劇情。同意兩次錄影會面後均收到光碟,而通知書簽收為自願。
-盤問下證人又同意主控指多份文件簽收均是自願,法官提醒「自願」意思是無威脅利誘下作出。
-被告作供話沙展34162指跟劇本判輕啲,當日34162有提傷人17及19,但自己不知道兩罪之分別

🔸沒有覆問

👨🏻‍⚖️鄧官問作供指錄影前兩次要求較細冷氣被拒,但第一次錄影片段見到被告笫三次要求較細冷氣警察照做,為何拒絕2次仍第三次提出,被告指沒有特別想過。

📌DW2 被告女友 作供
🔸主問
-2018年8月起同居住在被吿黃大仙家中,任職售貨員。案發日需工作由12:30-21:30。
-早上約十時收到男友同事阿威電話指找不到男友而他沒上班。自己打電話比男友發現去了留言信箱,打whatsapp 問去咗邊一直沒回覆。
-之後用男友Ipad 用Apple Find my Iphone 找其位置發現在灣仔警察總部,時間約十一點左右。問朋友協助下搵咗一個律師。律師指打去警察總部查詢有冇被捕,但打去問了男友名字答沒有這個人便cut線。自己返工唯有一直打男友電話至下午三點幾約打了廿幾次。母親下午四點去家中發現有男朋友隨身斜孭袋放在枱面並拍照用whatsapp 比我。當日約下午六點半回家見到男友隨身斜孭袋內有口供紙及光碟,於是再聯絡律師協助搵男友,告知律師男友全名及身分證號碼。7月1日凌晨三點幾whatsapp 剛剛見完男友,男友沒有獲釋,男友7月2日上堂後保釋回家告知口供紙是回家搜屋時放低。
🔹盤問
-第一次打電話給男友是1035
-斜孭袋是全黑色AAPE牌子好細(約半張A4)只裝到銀包及鎖匙包
-警察總部電話是律師比,不知道是那個部門,一開口對方說是灣仔警察總部,我便問「有冇一個人叫唐xx被捕」,那人回沒有便掛線。於是再找律師問下一步。
-為何總部接電話那人沒查就不再打,回答因對方話警察總部並答沒有此人,唯有再找律師
-主問時說對方問男友名字,覆問又說「有冇一個人叫唐xx), 有2個版本,證人指主問版本才正確
-家中斜孭袋、口供紙副本及2隻光碟男友說是警察帶回家搜屋時叫他放下
-不同意家中上述物品是虛構出來
-男友事後告知有被警察箍頸及不合作便拉埋女朋友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

1237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雙方就特別事項作結案陳詞,辯方律師書面陳詞需在0930或前交法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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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確認A3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只是有些內容需要澄清,或在紀錄上要指出一些內容是不符A3所說的原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1)A3在本案的角色不是主導、領導和主動參與者;(2)當A3在干犯縱火時,沒有證據指A3曾投擲汽油彈;以及(3)A3的個人背景和案發時年僅19歲下,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以免與其他被告的刑期*有太大落差。

*A1和A2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和A5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A6承認控罪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A5和A6則被判入勞教中心;至於A3,她否認所有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她被裁定所有控罪成立。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指為何被告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要是縱火行為發生在人煙稠密之處,如果一旦失控,則難以收拾,會對其他市民的性命財產造成極大之危害,因此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此外,若該縱火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此控罪亦無量刑指引。

本案判刑:

控罪2:

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後有人上網找資料,有人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之工具;當時社會已較平靜,行為重燃熄滅之火,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總刑期:

即使A3的背景坎坷和受其他被告影響犯案,這些非減刑理由;即使A3因是女性故不適合勞教中心,這非減刑理由;至於其他同案的刑期較短,這是因他們認罪,而A3是經審訊後被定罪,需承擔結果。

法庭考慮上述所有因素,認為4年監禁是合適的起點,但考慮到A3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低和非領䄂角色後,就兩罪皆採納3年監禁作起點,並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在進一步考慮被告的個人因素後,酎情扣減2個月,故2年10個月監禁是A3被判處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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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197&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