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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5]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審訊 [8/20]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判刑

(14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0月1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6/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8/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1/7]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702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
[09:34] 開庭

答辯: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和不認罪。

辯方在昨日才收到控方通知,新增兩名證人,申請小休睇資料。

控方有14名證人,正在相議減少,希望可以用65B呈堂,有少於半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

D5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要作特別事項處理,辯方無證人。其他被告亦確認無需傳召證人。對於身份無爭議。

案件管理:石大律師申請indulgence,在星期三上午要處理區域法院案件,和在審訊最後一日(25/10)上午,要去粉嶺法院處理另案。控辯雙方都對案件審訊表示樂觀,法庭批准。

[09:45 ~ 10:38] 休庭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10:43] 傳召警署警長 50203 周偉德(音)

控方主問
當日在朗豪坊作反罪惡巡邏,19:40從通訊機知到L4 Starbucks被人破壞,19:46去到中庭,見到有約100人聚集,叫囂,粗口辱罵警員,約10多米外有警員作出拘捕,行前協助,期間被D2以膞頭撞到左邊身,向右退兩步,33818到場協助,拘捕D2。

和D2律師盤問完畢

[12:00 ~ 12:20] 休庭
D3/D4,D5,D6 律師盤問,控方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5/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

📌 PW12 警長 34162 作供參與拘捕

📌PW13 PC13153 葉偉勳(音) 參與拘捕

證人所有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1246休庭,下午143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15]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早段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報料

📌答辯
A1及A4認罪❗️
A4撤銷擔保,需要還押🛑

A1與A4的求情與判刑留待全案審訊完結後一併處理。其餘不認罪被告維持原有擔保條件,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開始播放關於A1的36條相關片段 (約30分鐘 )
1541置地廣場CCTV; 1743-1744 立場新聞; 1748香港電台; 1748 香港電台第2台; 1758 太子大廈CCTV; 1803遮打大廈CCTV;1807遮打大廈CCTV

午休至下午1430續審,屆時將會繼續播放A1相關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8/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王詩麗法官 在上次聆訊裁定A4:冼(28)不適宜答辯,稍後將以其他程序處理;其餘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則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除了A2有醫療報告呈堂及傳召辯方證人,其餘被告均不傳召任何證據或證人。

傳召A2辯方證人 田先生(A2父親)

🔸辯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與家人同住,當中包括A2。證人身體有多種長期病患,特別是肺部問題最多,患肺氣腫,2017年開始需要使用呼吸機。

另外,證人稱認得辯方律師指出的幾款口罩,曾出現於家中;證人亦表示A2三歲時被發現患有多動症,直到中學也仍然有多動的病徵;表示案發時即2019年間,A2亦有同樣的病徵。證人也在片段中認出A2有經常出現的動作。

🔹控方盤問

控方問證人2019年間有冇勸第二被告唔好參與社會運動及唔好去有社會事件發生嘅地方,證人都回答有。

👩‍⚖️法官都有問證人有關買口罩:點解會唔係買同一款(即係藍色)?證人回應「睇到啱就買。」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總結本案審訊,連同較早前傳召的兩名醫生證人以及A2之辯方證人,全案總共傳召了18個證人出庭作供。擬定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子後,口頭補充陳詞將會在明年1月14日開庭進行。

📌關於A4

A4代表律師表示,A4已不屬被告之列,申請取消其現有保釋條件。惟王官指自己從未處理過此情況,希望參考案例,稱可能會就這情況單獨再開庭,而如真需這樣做,其他被告屆時不需要出席。

3:30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
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承上,D13繼續出庭作供 #自辯 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黎被捕前反應不合情理
控方播片,顯示有幾十人在油麻地康佑大廈的凹位鐵閘前站立。控方指出無辜者的反應,應該如片中人般停下來暫避,等到比較安全時候才離開。

此外,控方亦指出彌敦道與窩打老道附近有幾十名記者,駐足拍攝在現場衝突,正常反應應該如記者般留在原地,而非跟隨示威者一起跑。控方質疑黎因為身穿全黑衣著、戴住手套,才拖住女友一起逃跑。

黎不同意上述說法。控方追問「咁有咩驅使你要跑入逃跑中嘅示威者人堆之中呀?既然你係路過,理應會擔心被誤當成示威者先係㗎?」黎:「佢有佢哋走啫,我唔係㗎嘛!」


👉🏻控:你咁關心女友咁點解女友失散咗你唔停低搵佢?
控方質疑,當示威者在逃跑期間,撞散黎拖住的女朋友時,按常理黎應該第一時間關心女朋友的下落,停下來等女朋友,甚至走回頭尋找女友下落,斥黎所謂「被人牆推住被迫走」,「隻腳係你自己,你唔跑無人逼到你㗎!……你有自由意志㗎嘛,點樣焗住你跑成程路呢?」

黎解釋「就係因為有停低過一次,但畀人撞低咗,之後起返身繼續跑唔敢再停,驚一停低就畀人踩到。想理女友但理唔到,我有keep住不停望,但見唔到女友」黎強調當時沒有機會停下來。

🥜🥜🥜🥜🥜
控方提出黎可以跨過中央分隔線石壆,避開示威者……之後法官插話。

官:你行上石壆咪可以逼開嗰啲示威者囉?
黎:點行上去啊?
官:用腳囉!
黎:咁行唔到㗎嘛!
官:咁你可以企上去㗎!
黎:點解要咁做呢?
官:咁你企上去,一來可以避開示威者人群,二來亦都可以係更加好嘅位置觀察被撞失咗嘅女朋友嘅位置。
黎:唔同意。

👉🏻控方指黎有份參與暴動
控方總結案情,指出黎當時身穿黑衫黑褲,亦戴上手套,而眾所週知示威者衣著是黑衫黑褲,示威者築路障及投擲汽油彈會用上手套,指出黎最起碼是身穿同款服飾,壯大示威者聲勢與警方對侍,所謂帶衣服替換,怕污糟等只是開脫的借口。

控方又指黎當日不取道連翔道去尖沙咀,故意駛至彌敦道,並提早在通菜街泊車步行至暴動現場。早在警方驅散前已經身處暴動一帶參與暴動。

黎不同意上述控方案情,表示對社會事件漠不關心,新聞見到才「䁽」吓。強調當日身穿的衣服背面有黃色攞個,更反問控方「如果我要參與呢啲事,點解我唔戴埋腳pad、手pad、(護)甲同埋頭盔呢?」


🟢 16:50退庭。10月12日星期三14:00續審,屆時將傳召辯方證人(D13女友母親)作供。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5/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PW14 DPC 15945 馮家明(音)作供 從片段分析辨認D1
(辯方立場證人認出目標人物不是被告,盤問不多。控方指加上招認,家中搜出衣物認為目標人物就是被告)
🔹主問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2A隊,
透過現場CCTV、市民拍攝及網上片段分析行兇者,總共看超過二百個單位(拍攝者,地點、建築物),花了300小時看五六百段片接近一千小時,在十多段片內終找到一個姓唐疑犯。
🎬P45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左胸心口有花紋,紥起髻孭斜孭袋男子用腳踢受害人三次。
🎬P46 灰白色頭髪、黑色tee, 梳起似紥髻孭斜孭袋男子跟住受害人
控方要求在4張截圖圈出目標人物TP。證人指案發時間位置連貫,依賴髪式,Tee心口圖案,廋削身型、高度約1.7米辨認。自己沒有參與其他調查
-案發前🎬P26乍甸街京華中心亦見到目標人物及一男(男子A)一女(女子A)並在截圖圈出,男比目標人物高較肥,女較矮中等身材,3人在其他案發前後街道、便利店、找換店等片段如🎬P16、P28、P38、P40、P44、P36、P37、P34、P35、P33也一齊出現。其中P35片段拍到目標人物在許氏找換店外除下口罩吃東西。而P39被告住所大廈電梯及出入口CCTV也辨認到目標人物早上及晚上出門及回家,目標人物回家電梯內曾除下口罩飲水。

🔸沒有盤問

鄧官庭上要求被告除下口罩觀察被告身型及容貌。

1650今日完,明天PW15 警員將11767參與拘捕行動作供,為控方特別事項最後一位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裁決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1

📌求情
[D3] 無計劃亦預謀去參與暴動,暴動時間都係80分鐘,無證據顯示D3係暴動嘅主謀,被捕時無反抗,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3品格良好;極大程度同意案情,就其案情都是辯方主動與控方確認有關身份辨識的議題,使有關案情可以省卻。

[D12] 引述梁天琦案分析,案發前有完全與控罪不相關的罰款記錄,辯方指出抽起其65C。基礎與D3有分別,也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超過4年。縱使D12花很多時間處理爭議,但是基於2條片段質素不佳而需花時處理,某程度上是彰顯公義,無玩弄程序。另外D12有同意控方部份案情,希望酌情扣減。

[D4] 沒有任何影片能拍攝D4,加上他一直合作,身上無攻擊性武器;故立場與D3一樣,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4因案件已延遲3年而承受沉重壓力,期間一直有工作、晚間有遵守宵禁令,無自暴自棄。同意D3陳詞指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背景方面:現年31歲,單身,大專程度,現時只有兼職沒有長工,身體狀況無特別指示。

李官:確認D4不單只同意大部份案情,以無作瑣碎爭議,節省最多法庭時間。

[D5] (呈上剛準備的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引據梁天琦案原則,案發長度約80分鐘,實際上有衝擊的時間只有20分鐘。無實際證據證明D5有參與,甚至是無證據證明D5有參與暴力行為。身上沒有任何違禁品,連手套都沒有,有別本案D17,法庭採納邱大律師陳詞引以42個月,D5會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品格非常良好,相關文件會後補,D5並非審訊最多爭議,亦非大幅度挑戰控方案情。希望法庭能就此可酌情扣減。

[D8] (呈上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無政治聯繫,當時純粹受社會氣氛影響,重犯機會接近零。D8同意大部分案情,好多片段拍攝到D8而辯方無辨認爭議。除咗蓄意留守外,法庭提到D8有手套上發現有有機溶劑,亦不爭議有關裁決。

[D11] 現年27歲,畢業於理工大學,現職工程師,與家人同住,無案底。有關蓄意留守,D11同意大部分案情、所有管有的物品,也同意是在天台被發現。無任何CCTV能見到D11,而控方亦無指稱D11有任何特別行為。整個案情無大爭議,希望法庭儘量扣減。另呈上3個案例,希望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

[D13] 現年24歲,與家人同住,父親10年前因病過世,現需背起供養家人的責任,現職註冊護士。本案挑戰範圍非常有限,希望法庭考慮品格、過往背景和審訊爭議事項,可以儘量輕判。案例也是採納學友陳詞,以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為起點。

[D18] (呈上文件交代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是家庭背景較複雜,詳細求情陳詞會與星期一存檔。就著案情,梁天琦案中的12項因素無異議。整體暴動環境無作盤問,節省法庭時間;唯一是與PW8有關拘捕和在身上撿取物品的證物鏈爭議。其他PW要不以65C處理,就是上庭以呈遞控方案情處理。證物鏈爭議屬法律爭議,希望法庭接納D8有節省法庭時間,同意學友提議嘅39個月作爲基本起點。

📌證物處理
無爭議,會按控方建議方式處理。

📌索取報告
無報告需要索取。判監無可避免,若DCCC1055/2020案無覆核則考慮39個月監禁上下調。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15]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播放A1相關片段:
林官問控方除了A1行走和被追截的片段外,有沒有另外一些行動,控方指沒有片段能顯示。

📹控方播放A4相關片段。

—————————————-

林官請控辯雙方就此案証據表述其非法集結時段內約1425 - 1930的規模和最高峰人數。

控方:
猜想高峰時期有過千人。15:xx 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期,5時多於徳輔道中畢打街的十字路口,連同遮打道雪廠街的証據呈現範圍同一時間應約有數千人。

辯方:
同意就15xx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時期。而影像觀察上5時多的十字路口有過千人的說法可以接受。但對於不同地方總括有數千人有保留,時間點上無從判斷,亦考慮流動性問題,對控方的數字基礎有爭議,「數千」範圍太大。舉例指紅磡體育館能容納過萬人,如同一時間進入或離開,交通也需45分鐘消化,所以控方所述「數千」如屬9000是不合理,應屬低端的2000-3000人,因為9000人好難短時間內消失。

—————————————-

D2及D3有案中案的爭議,其中D2的案中案是有關警誡供詞呈堂性。

辯方表示注重控方有關認人方面的議題,控方指睇片警員有多次睇片的機會,會有特別認知。官指睇片警員屬指導性,為視覺認知,事實證人,會注重相關比重,但對專家證人認人方面議題有顧慮。林官另希望控方能提供清晰檢控基礎,例如會否就逃跑,衣着等等作檢控基礎。

——————

A1另案將於2023.1.31上午10時為該案處理認罪判刑;林官指希望判刑為同一法官處理。

已認罪的A1與A4暫定2023年1月21日上午0930進行求情,現時還押候判🛑 同案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將於明早上午11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34] 傳召PW2 高級警員 33818 (細聲到聽唔到名)

控方主問
當日19:40收到指揮官鄧宇堅(音)指示,警車停泊在上海街近亞皆老街朗豪坊出面,19:42收到通知L4有人破壞Starbucks,要支持,同隊員跑上去幫手,上到L4中庭位置,見到有同事作拘捕行動,約有100人在叫囂,叫煽動性和侮辱性口號,叫黑警放人,作出觀察和評估,睇吓邊度要幫手,見到警署警長與一名身穿深色外套、藍色牛仔褲、黑色波鞋、孭住背囊嘅男子在糾纏,上前幫手,雙手按住佢在地下制服,因為佢身體不停郁動,驚佢逃走,用膠手銬所住雙手。

向警署警長了解情況,在19:48拘捕D2,警誡之下佢無嘢講,帶被告返警署,見完值日官之後,解除手銬,見到被告手部有紅印,佢話唔使睇醫生,有搜身,檢取咗一個深色口罩、三部電話、深色長袖外套、一條藍色牛仔褲、啡色皮帶、一對襪、一對黑色波鞋、紅白色短袖波衫和背囊;唔記得在咩位置檢取口罩,係一個外科口罩。

裁判官問呢啲物品有無爭議,控方話知道有一項爭議,咁點解唔用承認事實處理不爭議嘅物品?本案有五名被告,未見過承認事實只係得兩三頁紙。

主控想叫PW2辯認口罩,D2律師起身反對,請證人避席,反對原因係控方呈堂嘅唔係外科口罩;主控稱每個人對外科口罩嘅定義都唔同;裁判官稱證人可以話唔係當日檢取嗰個,最終係法庭給予比重嘅問題,反對辯方申請。

PW2 辯認口罩,確認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唔通話唔係咩),理解係外科口罩,呈堂為P7。

主控引導PW2睇D2被捕後拍攝的相,包括衣服鞋襪背囊,此時PW2更正背囊為斜孭袋。

裁判官再次叫主控用承認事實處理證物。

[15:02] D2律師盤問(詳情後補),D3/D4,D5,D6無盤問。

控方想傳召另一警員作供,該警員當日有到場,主要倚賴嘅係佢在Telegram 群組見到的訊息和截圖。

石大律師提出反對,指證據與本案無關,和是傳聞證供,裁判官叫控方先提供法律基礎,協助法庭是否接納這證據,將這證人押到最後處理。

傳召PW3 警員 26840 譚俊宇(音)

控方主問
PW3在當日18:30到朗豪坊巡邏,19:42得知L4 要支援,上到中庭,見到四圍有人,有幾十人以上,有深色衫人仕,亦有其他色衫人仕,有人叫口號,用粗口叫囂,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屌你老母死黑警,黑警死全家」,後見到便衣警長48519正在制服一名黑衣人,後知係D3,上前協助,在48519講述經過後,在19:48奉命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帶D3返警署,處理拘捕程序,22:45檢取證物(後補承認事實處理)。

主控引導PW3睇相部,D3被捕後在警署被拍攝的相片,確實相中人係D3和他的衣著鞋襪。

[15:40] 辯方D3律師開始盤問
之後資料歡迎補充🙇‍♂️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1/4 辯方案情D7-D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 開庭]

D11 馬大狀透露D11在審訊期間已接種疫苗,現呈藍碼;書記確認後不需再提供RAT結果。

[09:40 傳召D7-DW2]

確認D7-DW2 黃先生是上週五案情提及的酒吧之創辦人,該酒吧於2017年創立,並於2021年末結業,一般營業時間約下午5、6時至夜晚凌晨1、2時。DW2因D7是酒吧常客而認識。通常都是一群人光顧,每次10至15位,通常逢星期日飯後約9時後光顧,逗留兩三小時。因為他們人數眾多,一般會由D7和另一人落order。

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酒吧有營業,當晚上述二人都有光顧,便安排他們坐平時張枱。由於只有二人來比較特別,便落柯打時問「點解今日會嚟?」。DW2預備落杯時,二人的工具放滿枱面,便問他們「搞咩啊」,因為阻礙了自己落杯。記得有眼罩、口罩、手套......有一大堆東西,只記得眼罩口罩手套。他們挪出位置後,就解釋是會再教會用。

DW2知道當時2019年11月18日,社會上發生好多事;也會有聯想到枱面上出現的物品是關於牽涉暴動的東西。DW2雖然有聯想,但不怕他們會涉嫌參與暴動,因為以酒吧客源而言,以印象和經驗判斷二人屬比較斯文、書卷味重的客人。而且酒吧是餐廳酒吧,亦即清吧。據DW2所知,他們逢禮拜日光顧其酒吧,是教會聚會後的,所以會一大班人前來。落杯之後也沒有追問有關眼罩口罩的事,因為不想阻礙客人傾談。二人逗留約兩小時許便離開,但不知道他們往何處。

之後的禮拜日,他們如常一大班人光顧酒吧,唯獨D7沒有一同前來,友人有講述D7發生甚麼事而缺席。D7 吳大狀表示應該沒有爭議,當晚(11月18日)就是D7被捕當晚,DW2認同。2019年11月18日之後,DW2便再無見過D7。DW2與D7只是酒吧東主與顧客的關係。DW2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沒有警司警誡,亦都沒有簽保守行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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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2/4 辯方案情D7-D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09:59 其他辯方沒有提問,控方盤問DW2]

DW2的酒吧大約800至1000呎,分前場後場:前場約有6、7張枱,分4人枱和6人枱;後場有4、5張枱,每枱也是可以坐4至6人。在2019年11月,撇除DW2,有2名員工;酒吧三人沒有具體的分工,一般需要落單、、斟酒、一般餐飲的運作。由於是清吧,會有些小食可以供應。DW2也會為客人斟酒。

確認主問時指於2019年初認識D7,D7算是常客,也算是較多傾談的客人。會傾談普通生活事宜,沒有傾有關家人、住處的事。D7有講過他當時在一間造顏色的公司工作,也有與D7友人傾談得知是開工作室的。DW2有跟D7和友人交換手提電話和Facebook。一般D7他們光顧前會WhatsApp DW2留枱,通常即日預訂,沒有預先提早一星期預訂下星期習慣。

2019年11月已知道6月開始有反修例事件,DW2有從新聞和Facebook見到,本人沒有Instagram或Telegram。2019年11月中有聽過理大事件:知道有人佔領理工大學、知道警方包圍理大、知道示威者一般都穿深色衫褲、知道很多時候身上備有許多裝備、同意裝備包括眼罩口罩手套、知道理大事件中有發生過警民衝突、有從新聞見過示威者掟汽油彈、磚頭、雜物之類。DW2沒有親身遇過掟磚頭、汽油彈、雜物之類,但有見過示威者堵路。DW2有從社交媒體電視見過警方發射催淚彈;親身經歷過一次見到有煙,但沒有見過發射催淚彈,當時是在旺角收工時見到有煙飄來,忘記是何時。

2019年衝突期間對生意的影響不及疫情所帶來的影響。

DW2本身沒有宗教信仰,不是信徒。當D7與友人二人解釋放在枱面的物品時,其中一人回答「教會」、「講道」,但沒有多加解釋而DW2也沒有追問。

[10:44 D7吳大狀覆問]

DW2從事餐飲業許久,對D7與友人二人的物品放滿枱面見怪不怪,譬如有見過客人擺滿一枱都時貨品,可能是成枱都是電話,但一個人不可能帶十幾部電話。

DW2對D7和友人的官高都不是激進示威的人。由於禮拜日較靜場,從來都不會開後場。主要因為他們逢禮拜日都十數人前來令DW2覺得很煩,就會開後場供他們使用。後來知道他們是教會,有時一般運作經過會聽到他們之間討論,會傾談教會事情、聽了甚麼音樂,是較文青的人。

[10:47 D7-DW2作供完畢]
D7吳大狀為DW2申請半日證人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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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3/4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0 傳召D7-DW3]

DW3是D7父親,現年59歲,80年代梢結婚,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創立自己的滅蟲公司,生意一直擴張至成為全港最大滅蟲公司,僱員人數約1600人。後來公司賣給一間世界滅蟲公司。2019年再創業,兒子D7也有幫手。

記得D7被捕當日的事,有見過證物:背囊、頸套、手袖、手套、呼吸器用作過濾、眼罩、雨衣、生理鹽水、噴漆、衣服等等。

DW3是基督徒、教會執事。2019年11月18日有參加另一組教會的祈禱會,約晚上八時許便離開。出門之前有與家中子女講「今晚唔返嚟食飯啦,我哋會夜少少返,我哋會去(其他教會的)祈禱會。」

離開教會食完飯,徒步經過何文田街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有磚頭,便與太太一同停下來祈禱,因為怕會有事發生。

[11:23 早休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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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4/4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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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 開庭,控方盤問DW3]

控方指出其職責是測試證供,並非對證人不信任。若有任何不明白,請隨時提出澄清。

關於家庭背景,確認一家四口家庭關係融洽,DW3和太太都愛錫子女。D7是哥哥,與妹妹相隔2年。平時一家人有傾有講,食飯時會傾偈,也有用WhatsApp聯絡,有家庭群組,很少用作分享資訊,通常不回家食飯會在群組通知。

DW3希望D7將來接手公司,會去前線觀察同事,也會落手落腳做,即前線、後勤、管理的工作都會做。後來因為D7修讀神學,故邀請他在公司做兼職。如果是兼職員工則需要自備裝備器具,個人保護裝備包括眼罩手套呼吸器。DW3不認為工具與2019年常用器具相似,反而覺得2019年示威者用品好似他們的工具。DW3不同意每次工作完要從員工取回用品,因為每個PPE工具都是個人物品,員工自己保管是他們自己的責任。

[12:50 午休]

控方盤問未完。D3 佘大狀有一項申請,D3今日不適希望休息不作供,郭官提醒「真係唔舒服就要睇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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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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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W3]

DW3從網上得悉另一個教會在2019年11月18日的祈禱會。其實該段時間有好多祈禱會,陸續都有不同教會舉行。全家都很虔誠,兒子D7跟修讀神學。

忘記去完祈禱會去了廣華街吃甚麼,當時應該是不知道子女有否出街,嘢沒有趁機告訴子女,夫婦預備回家。飯後徒步出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好多磚頭,位置近廣華醫院附近,沒有留意聲音,也沒有聞到不尋常氣味。因為廣華醫院登打士街向窩打老道行,見路面沒有車,不知道有甚麼事發生,覺得不尋常,便向南行至廣華醫院門口,二人停下來祈禱。

控:見到不尋常唔會驚?你哋有冒險精神?
DW3:我哋係想祈禱。我哋就係想為嗰陣嘅社會事件祈禱。所以見到有唔尋常我哋就係廣華醫院門口停低,跟住祈禱。
控:就算要祈禱,都唔需要去到廣華醫院門口?
DW3:我諗係每個人選擇。我哋行過啲想睇清楚少少。

至於控方問及二人認為不尋常事有否了解子女狀況,DW3表示「我哋相信佢哋係安全」。

DW3解釋根據MFI(86)的「各位肢體自行評估風險」:
|教會的信徒會稱為弟兄姐妹,而弟兄姊妹亦都屬於教會同一個身體,肢體、手腳眼耳口鼻。
|當時因為社會事件令政府同市民對立,如果弟兄姐妹出街就有機會遇到風險或危險,那麼外出時應自行評估。

當晚十時許回到家,兒子不在家,認為仔女大夜返都正常;依DW3判斷,十點幾都算好早,超過十二點才算晏。當晚未見D7返屋企有擔心,嘗試問妹妹能否問其他人D7在哪。

DW3不知道D7何時在案發現場、逗留多久、做過甚麼、如何抵達現場、身上帶備甚麼、為何外出、為何出現案發現場、有否參與暴動等等。

郭官問及有關夫婦二人祈禱、MFI(86)和公司事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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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D7 吳大狀覆問DW3]

引述DW3公司audit report並呈堂為D7(14)。

再問及DW3與太太祈禱確實位置到底是廣華醫院門口還是何文田街時,DW3指「其實我哋隨時隨地可以祈禱」,他想了想便回應指「真係唔係好記得」,郭官表示「其實咁耐記得先奇,唔記得先正常」。

[15:29 控方有跟進問題]

控方問及DW3公司服務收費和生意,DW3指該報告只反映2017年至2019年,現在回想起來有困難,除非有文件或詳細單據參考。

[15:37 D7 吳大狀有跟進問題]

跟進2019年至2020年期間的生意。

[15:39 D7-DW3 作供完畢]

DW3無需申請證人費。D7 舉證完畢。

D3佘大狀申請明天才開始D3案情,沒有證人需要傳召,預計需時一天。之後會是D9案情,也沒有辯方證人。

審訊明日(11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0]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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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張,李(23-25)🛑A1李,A3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趙(1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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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6/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陳,林,郭,溫(17-21)🛑賴已還押16日,其餘已還押22日 #求情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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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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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張(1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控罪不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2/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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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長(53),郭(52) 2項酒後駕駛 不小心駕駛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22:49更新)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1]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15]

(1406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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