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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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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 - - - - - - - - - - - - - -

辯方剛收到285GB的閉路電視,需時檢閱和處理,故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5月29日, 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或該些香港司法人員。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及於2022年1月24日,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至7月3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3/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中案)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繼續作供 (拘捕)
🔹主問
-主要播放第二段錄影會面紀錄CD,確認被告回應警方索取CCTV見到D1當日行走途徑
~詳情後補~

1635今日完畢

明天最早10:00繼續,但不遲於11:00。(因證人PW11有工作可能11:00才能到達)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13出庭作供 #自辯

👉🏻被告有哮喘所以口罩傍身
黎在16歲時,曾因哮喘發作在屯門醫院留醫一晚接受治療。之後在2019年7、8月亦試過哮喘發作,在長沙灣保安道菜檔工作時「有催淚煙吹過嚟,差啲透唔到氣,好在有哮喘藥(吸入式)先無事。」自此被告背囊長備口罩。

被捕時背囊內沒有外科口罩,只有PM2.5口罩,黎解釋「係媽媽畀我嘅,因為型啲,同埋催淚煙都係微粒嗰啲嘢,應該都OK」護膝、護甲、頭盔則是玩落山單車的裝備,與單車一同放在輕型貨車一拼載到場地玩。一般幾個月玩一次落山單車,因為一來比較忙,二來女朋友唔鍾意。


👩🏻因為送女友回家才路經案發現場
本來女友與其胞姊和母親在尖沙咀加拿分道的寓所同住,不過當時伯母已經抽到公屋,所以不在上址居住。當晚黎因為急着載女朋友回家照顧小狗,才路經案發現場。

黎知道當時社會大環境,示威活動頻繁……「但當晚女友冇得唔返去,因為小狗(名叫比比,雄性,10歲,呈上合照)要食濕糧不肯食乾糧,所以要人整野比佢」當日女友胞姊探伯母,所以寓所無人。另外,加拿分道與理大現場接近,亦擔心催淚煙飄入單位。


👉🏻載女友回家時受阻 故落車步行
當日早上由屯門寓所出發,駕駛輕型貨車到順寧道一菜檔工作至22:15時,之後女友晚飯至大約22:50時,就送女友回家。駛至通菜街時路面遍地磚頭,車輛不能通過。黎見彌敦道亦有示威者,所以將輕型貨車泊在通菜街後,便落車步行,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


📌被捕經過
二人徒步行至東方街時,見警方與示威者對侍,有警員在黎後方開(胡椒球彈)槍。黎稱「feel到痛所以我哋就走」當時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黎亦被逼跟住示威者人潮逃走。

「嗰啲示威者好多人,佢哋跑得好快將我哋撞散咗」黎與女友失散,貼近中央分隔線石壆跑,並四圍望女友下落,「我試過俾佢哋(示威者)撞低過一次,所以都唔敢停低」黎補充當時沒有向警員解釋自己路過,皆因「嗰陣警察撳住我,叫我唔好出聲,唔好周圍望,而且我聽到附近巷仔傳出示威者被打的聲音,所以我都唔敢出聲。」

被捕時黎手上戴住平時踩單車的手套,是因為預計執走障礙物時用,平時手套與其他單車裝備一起放在車上。黎被捕時沒有孭背囊,身上只有電話、車匙,香煙是女友的,證件及財物均在女友背囊。

* 朱大狀問:咁你有冇食煙㗎?答:都有 | 但你唔係話有哮喘嘅咩?答:我發覺食煙對哮喘好似冇乜影響。

黎續指案發時身穿的黑衣是開工穿著的衣服,因為在菜檔工作會沾上泥土,所以身穿沾染污跡亦不礙眼的黑衣。加上自己體型微胖而黑色顯瘦,且身穿的黑衣背後有一大個黃色logo,不是典型全黑的示威者衣着。

🟢16:15休庭,明早11:00續審,開始控方盤問。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D3 佘大狀確認D3會出庭,但由於D5證人關係會稍後處理。

D5/7 吳大狀作出兩項申請:
(一)如D3所言,由於辯方證人安排時間方面有困難,故希望先呈遞D5和D7案情。D5兩名證人只有今日可以作供;而D7有一名品格證人明午才能作供,現尚與控方商討能否以65B呈遞。

辯方D3和控方已同意先呈遞D5和D7案情。

(二)申請在展示D5和D7案情時有另一名大律師列席,以監控住我播放的片段等。

控方對上述兩項申請無異議,法庭批准。

[09:41 D5主問]

確認D5現年25歲,與父親兄長一同居住葵青區某屋邨。除了做幕後工作,亦有在爸爸的成立跌打醫館幫手,而本人持有有關商業登記,商業登記證呈堂為D5(1)。爸爸有傳授跌打知識,故D5工作時也會用到醫療用品,如生理鹽水、消毒酒精、繃帶、口罩等,這些物品一般會放在腰包,方便工作。

其實D5是希望投考警察,因為可以從事一份有使命感、有抱負的工作,希望職業能成為一門可以服務社會的專業。與家人商量都得到他們的贊成同意,此外他們都認為警察是公務員有鐵飯碗。2019年10月收到警隊電郵回覆要求儘快填寫GF340申請表及提供學歷證明,電郵呈堂為D5(2)。

後來親身到新界南交通總部索取一份GF340申請表,但由於中五畢業而不符合資格。縱使被捕後都有報讀全日制毅進文憑,繼續追求成為紀律部隊一員以回饋社會的理想。於2022年7月收到VTC新生入學註冊完成電郵通知,院校:工商資訊學院,課程全名:毅進文憑—紀律部隊,電郵呈堂為D5(3)。毅進文憑畢業證書呈堂為D5(4)。畢業後報考不同紀律部隊唯沒有報考警隊,因為毅進有一名退休幫辦的導師認為D5身份尷尬,應等候案件完結才投考。2021年5月起分別收到懲教、入境、救護的申請通知電郵,呈堂為D5(5)。

案發當晚食飯期間看電視時見到旺角一帶有人受傷,作為醫者不忍心見人受傷,想去為傷者急救包紮。醫館有預約,但不夠材料預備,故試碰運氣到旺角一帶藥方採購。約晚上10時離開醫館乘地鐵到太子,徒步途徑旺角道觀察到沒有藥房開門營業,當時旺角橋仍在維修,路上無車有一兩塊磚頭,有途人。

(詳情候補)

[10:38 休庭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上午進度 2/3 辯方案情D5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6 開庭,繼續D5主問部份]

D5解釋當晚身穿深色衣履服飾,是因為平常上班(跌打或幕後)都需要穿黑衣。幕後穿黑衣除了是公司要求,也可稱得上是行規;而在跌打醫館會用到不同藥油幫客人推油,穿黑衣可避免衣服沾染到藥油後洗不掉。

步行至亞皆老街時也一直留意橫街,但看不見有藥房。(根據地圖)當時在豉油街有5至6人迎面而來,一邊叫喊類似「油麻地方向有人受傷,需要急救員」意思的話。接著便沿著他們的來處找,但不見傷者或藥房營業,最終步行到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附近的彌敦道碧街交界,見到成條彌敦道都好多人,有人穿黑衣,其他無特別。眼見前面有一大班人,見到有煙瀰漫開來;煙飄的時候覺得眼睛好辛苦,流眼水鼻水。當時環境人多好嘈,後來才意識到自己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即一個示威現場。下意識打算離開時,好多人向北走和迎面向自己方向跑來,但向後往後巷走一兩步便走不了,因為被警察圍堵,整個過程好快。當時身處位置看不見窄巷發生人疊人事件,但之後有從新聞得知。

被制服後按警察要求將手擺後面,面向鐵閘蹲下,雙手被鎖上索帶。數小時後被帶到臨時羈留中心,被警員拍照和查身份證,有關D5截圖分別是MFI(40)至(42)。稍後時間有高級警員在現場宣布拘捕,D5翌日被帶到將軍澳警署,進行快速搜身、檢取證物、錄取會面記錄,當時指不需要律師。

當日最後買不到醫館需要用的材料,亦無救護任何人;沒有意圖要參與彌敦道窩打老道的暴動、沒有意圖支持彌敦道窩打老道暴動人士、沒有意圖以身上醫療用品幫示威者,因為假如在電視看到後有意到場救護便會拎袋,而當日只是想就普通市民。可是,作為醫者是任何人都會救:示威者、警察、記者,都會救;出發前沒有考慮過只救甚麼人。

確認從沒犯過事、有良好記錄、沒警司警戒、甚麼都沒有。

(詳情候補)

[D3/D4/D9/D10/D11/D13/D15沒提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上午進度 3/3 辯方案情D5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42 控方盤問D5]

平時無論上下班或出去社交,腰包都會放生理鹽水。今次腰包有不同牌子共5支。一般分盒裝和散裝,D5樓下藥房$20/5支散裝。因為有眼疾,所以要用以洗眼。如果幫人洗傷口,需視乎傷口大細而判斷一支生理鹽水洗傷口是否足夠。

[11:45 早休20分鐘]

[12:09 開庭]

確認D5沒有急救牌照或急救證書之類,多年來沒有考過急救證書或受過有關訓練。解釋主問提到的材料用途、入貨量和價錢;而得悉無貨時附近藥房已熄燈。

(詳情候補)

覆述澄清過不論是示威者、警察、記者,都會救;便提起當晚有位警長都「傾得埋」,警署沙展都好佩服醫者父母心。出門前可能會預計到可能有大量傷者要出,可能有擦傷、𠝹傷、撞傷、燒傷...

(詳情候補)

覆述講到D5志願是做紀律部隊,原因有二:服務市民和鐵飯碗,所以才好堅持地申請不同紀律部隊工作,事實上各申請因不同原因都不達標;控方再指出其實考甚麼都是可以準備,而除了測試外亦有品格審查,D5同意若是被提告也有機會影響申請。

[12:56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下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盤問覆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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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詳情候補]

D5澄清有關報考急救牌,修讀毅進期間有報名學校開設的急救課程,但因名額有限需要抽籤,但落選。

案發當晚約10時彌敦道馬路上沒有行車,沒有想太多。沿豉油街、登打士街、彌敦道徒步行走都沒有看到有在豉油街5至6人口中的傷者。到碧街附近看到彌敦道好多人,有穿黑衣的、應該有些有頭盔。前方有2、3千人向後跑時沒有跟隨人群一起跑,因為當下想離開現場所以企立在原地,約10秒。同意情況很危險、很混亂,因為現場充滿催淚煙,不想逗留只想立即走。

經過較闊的巷仔一時見到好多人所以沒有選擇跑進去,之後聽到右前方近兩點鐘方向有爆炸聲便好驚慌,也放棄了向彌敦道北面跑。

[控方播放片段P007G 51:xx至52:xx]

控方指出D5其實在警方推進前站在示威者群較前排位置。

D5吳大狀質疑控方有何基礎向被捕人提供這個案情。郭官指推算的時間應該脗合。控方重申只是控方立場。吳大狀認為時間全部都是估計,然後就用時間鎖D5...(打斷)控方重申是用估計的時間。

控方指控D5講了兩個大話:
(一)D5事實上站在示威者較前位置。
(二)D5根本沒有原地等候10秒才開始逃跑,而這個大話是用作掩飾第一個大話。

D5表示不同意。

控向D5指出:你身上邊嘅醫療用品係俾你同參與暴動嘅人用
D5:唔同意
控:你最起碼透過提供呢啲醫療用品及急救服務,去鼓勵和支持參與暴動嘅人
D5:唔同意
控:你亦有意圖及確實參與咗本案嘅暴動
D5:唔同意
控:最後,其實23:05至23:10期間已經身處介乎窩打老道彌敦道一帶
D5:唔同意
控:當時你已經參與緊暴動
D5:唔同意
控:你頭先話去旺角要買嘢係講大話
D5:唔同意
控:呢個只係你講出嚟想法庭接納你唔係參加暴動
D5:唔同意

[15:43 覆問D5]

(澄清時序和觀察)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下午進度 2/3 辯方案情D5-D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6:03 傳召D5-DW1]

DW1 職業是地盤工人,住葵青區。認識D5的跌打醫館,約2019年2、3月開始去上述醫館由同事介紹去為腰傷接受治療。從醫館認識D5,D5有份診治DW1。

一直以來對D5評價都因為他類似助理般所以認識,主要做拔罐和做艾,沒甚麼技術性的程序D5都會幫手。

[16:08 控方盤問DW1]

DW1是D5醫館的病人,二人不算熟絡,是D5的客人,因為都住附近所以見面會點頭傾兩句。基本上是病人助理關係,都稱得上是朋友但並不交心。

DW1不知道D5當時為何去案發地點。

[作供完畢,法庭批出證人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下午進度 3/3 辯方案情D5-D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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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傳召D5-DW2]

DW2 職業是地盤工人,住荃灣區。認識D5的跌打醫館,確認過醫館地址,約2020年初因肌肉痠痛和勞損去求診。醫館有三位「吳師傅」,D5主要做背部推拿按摩和拔罐。自2020年第一次去後每半個月都會去覆診,至今年初便停止。

DW2形容與D5關係是商戶和客人,認為D5做事態度十分負責任不會甩漏,跟他說有痠痛部位都會關照好,每次做完都會提醒不要操勞。

[16:16 控方盤問DW2]

DW2是2020年才認識D5,2019年11月時未見過。

[作供完畢,法庭批出證人費]

[D5辯方案情完畢]

D5/7 吳大狀確認D7品格證人可以65B呈堂,相信可以很快處理完畢。現在不必傳召D7的品格證人,但由於欠缺簽署,需等待明早才呈堂。

[16:17 休庭]

明早(10月7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6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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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20個月 🔥#判刑 #充公令 (#網上言論 #D100網台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唐(31) #審訊 [4/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蔣周(16)🛑已還押22日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25) #審訊 [4/5]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羅(21) #擔保人提出解釋 (#0811尖沙咀 暴動;羅早前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當時辯方指羅現正身處台灣。)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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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朱(19) #審訊 [1/1]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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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0
👤林(17) #提堂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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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姚燕武,賴子樑,吳星熠(26-27)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0月0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1]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充公令
(上午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4/11]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6/30]

(175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17) #1111深水埗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被告已準備好答辯,他選擇認罪,亦同意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在全港各處非法集結,和發起「大三罷」。在當日約13:00時,有約5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聚集,他們用磚頭和雜物堵路。其後,他們向深水埗的方向後退,期間亦有損毀設施。在當日的14:15時,包括PW1的警員到場掃蕩,示威者逃去。PW1指他看到被告身在這群示威者中。最後,被告被截停。在搜查期間,被告被搜出有護目鏡、呼吸器、長30厘米的鐵筆、噴漆、手套、後備衣物、八達通卡、和手機等物品。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背景可謂良好。從個人背景方面,他有完整家庭,沒有案底,亦得家人支持。從學業方面,他得師長的良好評價,自己亦在英文方面展現天賦,日後亦打算繼續學業。從興趣上,他有參與與音樂和話劇方面相關的活動。

至於被告犯下本案的原因,辯方大律師指可能因為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及缺乏家人指導有關。

辯方大律師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並沒有使用涉案物品,以及案件距今已隔一段時間。

判刑:

本案性質嚴重,被告除了管有噴漆亦涉長30厘米的鐵筆。此外,案件背景亦涉及規模大的非法集結。

法庭決定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14:30。在侯判期間,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10月0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擔保人提出解釋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54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4/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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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不需證明D1當時已進入司法程序,而即使D4並不知道D1是否有襲擊行為,只要D4知道D1企圖逃避司法檢控、防止提出檢控的行為,便足已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控方援引了劉夢熊的妨礙司法公正案例支持。此外,控方亦否定D4曾受網絡起底及滋擾。

——————

📌辯方陳詞
本案重點:誰人輸入6位數密碼去購入機票?沒有明確證據基礎指向D4。另外,控方指D4在網上曾作出的搜尋活動,但卻冇足夠證據顯示該些搜尋活動乃來自何種電子用具。再而,控方也沒有足夠理據確認事發時D1是否一名被通緝者。

[15:17 休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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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承接昨日審訊,D13繼續出庭作供 #自辯 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黎不按醫生指示用藥
話說黎在3、4歲時因咳嗽嚴重求診,輾轉被專科醫生發現血含氧量低等症狀,其後確認黎患上哮喘。夏轉秋時會哮喘發作,空氣污染嚴重時亦會「扯蝦」,不過對日常生活影響不大。

黎自確診後平均每週求診兩次,且經常轉醫生,亦沒有定期覆診,直至大約6、7歲時「睇到唔想睇」,就在藥房買類固醇及吸入式哮喘藥了事,在哮喘發作時應急。之後黎甚少再因哮喘求診,直至16歲才因哮喘入院。

控方引醫療記錄,指出醫生建議黎雙管齊下服用類固醇,同時使用哮喘噴劑治療哮喘,但黎甚少使用類固醇,質疑黎不按醫生指示。

黎同意,續指感覺類固醇副作用大,例如會引致體重上升、手震、「個人特別虛咁樣」,所以甚少服用。但吸入式哮喘藥作用不大,所以會「唔理份量吸到舒服為止」。


📌控方質疑從未有醫生建議被告戴口罩防哮喘
控方指,主診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沒有提議黎戴口罩,戴口罩是黎自行發明的方法,是一廂情願的想法,有可能無效果。此外,控方又質疑黎為何戴PM2.5口罩,而非戴防護性更高的外科口罩。

黎補充入院時有查詢為何今次哮喘發作如此嚴重,言談間主診醫生曾提及哮喘難以斷尾,提議黎不妨戴口罩。因為口罩是母親購入,所以黎沒有深究口罩款式。雖然未知PM2.5口罩能否過濾催淚煙,不過預料有社運就會帶口罩旁身。


👉🏻 黎:一日一包煙對我嘅哮喘完全無影響
黎了解動物毛髮、動物排泄物、花粉、劇烈運動、吸煙等等都是哮喘的致敏源,但沒有因為上述致敏源引致哮喘發作。不過會避免到空氣污染、人煙稠密、塵土飛揚的地方。

黎透露由2016年開始吸煙,至2019年時習慣大約一日一包煙,完全無影響,吸入女友的二手煙都無問題。有能力踩山地單車兩至三個鐘,而做運動更可舒緩哮喘及鼻敏感,令身體健康。


👉🏻控:如要避開衝突 應取道連翔道去尖沙咀
控方質疑明知當日有大型示威,市況較平日差,為何不儘早收工?黎指出因為蔬菜不能長時間擺放,所以儘量不會隔夜,因此市道越差反而更遲收工,「賣得幾多得幾多」

黎同意從長沙灣去尖沙咀,最直接的方法是由連翔道。不過當時Google Map顯示彌敦道和連翔道「可能封了路」,所以在彌敦道附近的街道前往尖沙咀。


👉🏻控:你可以托(女友)家姐幫手喂狗㗎喎,點解你唔咁做呢?

控質疑黎當晚沒有必要冒險穿過旺角、油麻地一帶,可以致電女友胞姊幫忙喂狗,甚至將犬隻帶回菜檔。黎解釋因為女友胞姊當時在秀茂坪的伯母家過夜,不確定她可否安全到達尖沙咀。

控方質疑黎與女友被捕兩日後才獲准保釋「你唔打畀女友家姐叫佢幫手喂狗,咁比比點算?」黎答「呢個我冇了解喎!」 官問:「隻狗健在嘅?」黎答:「健在」


👉🏻控方質疑怕污糟為何不用圍裙?
黎指出只有年長的啊姐會著圍裙,笑言「我梗係唔會啦,污糟咗?咪由佢囉!唔會話污糟到成身都係泥㗎嘛!」而且有時亦會選擇收工後換衫,案發當日有帶衣物替換,深灰色、墨綠色各一件。

控方追問「如果可以換衫,咁著咩色都無所謂啦!」黎解釋深灰色上衣到女友家過夜時著,墨綠色的則留在翌日上班著。此外,控方質疑黎根本無需要帶手套,因為可以繞過磚頭等障礙物。黎不同意。


📌控:點解你唔行遠啲 遠離彌敦道衝突現場?
控方質疑黎既然在太子康民角已經見到彌敦道有磚頭,又有示威者,為何不儘量遠離彌敦道呢?黎解釋「因為金魚街、西洋菜南街嗰頭平時行開,有安全感啲」

官插話「即係你寧願行更接近衝突現場啲嘅通菜街?就係因為你熟啲?」黎答「係,因為嗰度我熟啲,洗衣街染布房街嗰啲係完全未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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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黎被捕時的反應:
1)控:你有冇問女朋友有無中槍?
2)控:「正常嘅反應唔係應該舉手投降,同警員澄清我係路過,唔關我事嘅咩?反而一見到警察就奪命狂奔?唔會令到警員更加懷疑你咩?」
3)控:行埋一邊停低解釋舉手投降呢啲全部無諗過?


1)黎:吓?唔問啦呢個時候。我估佢應該都有中槍,因為聽到佢嗌。
2)黎:「吓!咁佢都射咗我啦!即係已經懷疑緊我啦,無辦法㗎喎,佢唔懷疑就唔會射我啦」
3)黎:「無,因為嗰陣警民關係唔係咁好,社會風氣太差。」


🟢16:49休庭,星期一14:30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4/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 繼續作供
-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續)

被告於1230至1300吃過午餐後,由警員13153協助拍攝了9張照片,在1335至1400亦處理了APS(先進攝影系統)和打了手指模。1425封存證物和檢視完畢後,把證物交给警員34608。1435被告押解前往住所搜查,在住所內搜到3件物品,包括斜孭袋、T恤和黑色Nike運動褲,是被告人當日穿在身上的衣物,在覆讀及簽署確認後於1535離開住所前往跑馬地警署。

🔶️辯方盤問

🔗拘捕過程
到達被告住所下了車後由兩名高級督察向在場警員作出訓示,拘捕警員從訓示得知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及相片,通過被告除下口罩核對身份証後確認為被告。就住傷人罪行被告原先是沒有被指控,而初時被告只是被指控為非法集結,直至被告錄取口供時承認有傷人,其後才被指控。

辯方律師向作供警員指出他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而事發當時警員13153正面捉住被告雙手,反鎖被告並捉住被告後頸;另一警員34165並說揾咗被告好耐、合作D,否則連佢女朋友都拉埋。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再指出,在被告住所内警員當時沒有以任何罪名拘捕被告;警員問被告電話在哪兒、叫他拎出來,然後按住被告在其左邊褲袋拎出電話,並說如果唔合作說出解鎖密碼,「轉頭去攪埋你條女」。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警署內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拘捕警員在警署報案室與值日官交接後,帶了被告入另一房間,該房間的對出就是報案室,人來人往,補錄口供和記事册都是在這房間進行,開關門是要拍卡的,因為是外來的隊伍,所以沒有門卡,因此門沒有完全被關上。被告曾要求完全關上房門,警員17767說「外面D人睇唔到你,你快D除晒D衫褲咪得囉」,之後被告除晒身上衣服全身赤祼被搜身,其間有警員用源源不絕的言語去侮辱被告。證人否認。

辯方再指出,拘捕警員其後在房間內展示一份文件,沒有向被告人解釋及複讀文件內容,亦沒給被告人看文件的內容 。證人否認。辯方又指出,警員亦沒有向被告人發出Pol. 153副本及補錄記事册,被告曾要求打電話給女友,請女友代為通知家人他正在警署及代為找律師,而以上請求均被拒絕。證人否認以上指控。

辯方接續指,證人當時攞記事册出來埋頭書寫,並用手遮住不讓被告人看見,然後叫被告在尾段寫出聲明並簽署;其後被告再次要求打電話,並再次遭拒絕。

[1258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4/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下午進度]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 繼續作供
-拘捕警員

🔶️辯方盤問(續)

🔗灣仔警察總部
警員在灣仔警察總部毒品調查科17433室為被告錄取口供,時間為1010。

以下為辯方律師向證人指出的辯方案情:

錄口供時,坐在證人旁邊的警員13767拍枱責罵被告,指他非常不合作,被告詢問警員檢控他什麼罪?警員答「非法集結」和「傷人」。 證人續說如果被告合作D,佢會試下同阿sir講告佢輕D罪,之後被告交出電話並告知警員17767其電話密碼。被告再次要求致電家人,警員回話說「嗱嗱聲認咗佢」,攪掂D嘢就畀被告打電話;被告再次要求要律師陪同落口供但被拒。

警員問被告知唔知IT店舖?該店舖被整到爛晒,問被告有冇份整爛?警員之後調大冷氣,被告說凍要求調細冷氣温度,證人說如果被告承認,熄晒冷氣都得,叫被告照著劇本認:參加遊行,行到IT見到爛晒又唔知去邊就企在那邊;以上是沙展34162講的。

之後證人帶被告去洗手間,並說:「攪咁多嘢,日日出街攪事好開心嗎?有冇諗過同女友結婚?」被告答有。證人說一陣會開兩次機,第一次是有關非法集結的錄影,第二次是有關傷人控罪的錄影。跟住帶著被告人進行二次會面記錄。

辯方指出在住宅搜出的物品的時候,在警誡下被告冇講過任何嘢,亦沒有作出過任何招認,是作供警員講大話。

證人否認所有以上辯方指出的案情。

🔷️控方覆問

證人覆述當天就傷人罪警誡被告的警誡詞。

1522 證人作供完畢

1535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7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D5/7 吳大狀在開始呈述D7案情前,希望澄清昨日控方播放片段指有人從小巷跑出的實時與控方檢控基礎有出入。控方引述PW1和解釋因為不同傳令員之間不會核對,所以有偏差情況。郭官建議現階段不要糾纏或留待結案陳詞才聽錄音處理,因為現在最主要是聽取證人口供。

確認控方同意D7證人陳述書以65B引入。

[09:44 D7主問]

確認D7現年28歲,未婚,與父母和妹妹一同居住西貢區,2012年赴英修讀BA,2015年畢業後回港從事滅蟲工作。D7畢業證書列為D7(1)、而D7(2)(1)-(3)為不同公司為D7寫的推薦信。離職後從網上修讀全日制神學碩士,神學院文件列為D7(3)。... D7基督教背景。2019年成立了團契,當時弟兄姊妹共約6、70位,定期每週日聚會。(略)

郭官打斷主問重申已表達過關注要好好善用法庭時間,D7吳大狀作法令郭官想起較早前YouTube有片段關於個龍舟扒下扒下去咗隔離,冇咗方向。

(主問加速)案發當日D7帶同裝著平時滅蟲時的用品的背囊,用品如頸套、手袖、手套、呼吸器、濾罐、眼罩、雨衣、生理鹽水、帽子等等。當日約傍晚8時從家中離開去旺角一酒吧,抵達旺角時約8時半。有關衣著打扮,D7解釋衣櫥內的都是黑白灰色,黑褲方便工作。與其他人碰面後在酒吧中拿出眼罩等物品,討論應該可以作為道具用於講道時講述「屬靈裝備」,當時酒吧老闆問「搞乜嘢啊」,便向其解釋是講道道具。D7和有人大約11時離開酒吧後便分道揚鑣,而D7則徒步往處於窩打老道的教會,大約23:15到。後來到彌敦道近碧街便發現是示威現場,當時不打算逗留只想快些離開。突然有大量人群跑走,去到碧街小巷附近被推撞,但離開不了,之後就被警員拉去彌敦道,按指示面向鐵閘坐下、雙手擺後面,就被上膠手扣。數小時後被帶到臨時羈留的地方做記錄和拍照。

(詳情候補)

[11:30 早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2/3 辯方案情D7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2 開庭]

(詳情候補)

覆述檢控指D7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一帶參與暴動,D7否認參與過,亦無鼓勵或者協助他人參與暴動、無促使其他人參與、亦無意圖去摧毀財物。

[D11 馬大狀]
問:D7對通菜街熟識嗎?
D7:唔算好熟識
問:知道通菜街有潮州菜館嗎?
D7:唔清楚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30] - 上午進度 3/3 辯方案情D7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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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控方盤問D7]

案發當日便知道2019年6月起香港各區都有示威活動,亦知道這些示威許多時都會演變成暴力事件,也同意有時有些暴力事件都會引致警方與示威者有衝突。這些消息資訊是D7平時從電視、新聞報道、社交媒體、或手機上網都會看到。

案發前有親身遇到這些示威活動,試過返另一教會崇拜離開時聞過催淚煙;知道暴力事件會有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大致知道示威者裝束,同意可能會帶備生理鹽水。D7對理大事件略知一二,但對「圍魏救趙」不清楚。D7認為其背囊中的物品,即滅蟲用品,與示威人士工具相似,也是有可能被人懷疑是示威人士。

(詳情候補)

D7透露今日有一位證人已在法院,主問約要30至4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