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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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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成立‼️
D3: 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共傳召9名證人,D1及D2選擇不作供,D3有作供及傳召1位證人。3被告不爭議太古C出口案發時發生非法集結。本案沒有直接片段或證據3人參與非法集結,法庭需考慮環境證供能否作足夠推論。
D1
證人指D1有逃跑,法庭考慮環境證供認為是因害怕犯案被捕而逃跑
D2
控方截圖見裝束同其他示威人士相同,由月台去C出口,不可能不知其他同行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並以頭盔、手套等裝備推論有份參與。
D3
控方沒有證據逗留多久,證人指地上頭盔為D3作供並不淸晰。兩證人PW7及PW9對D3頭盔顏色形容不同分別為黑色及黃色。另外DW1 作供不盡不實,電話紀錄因換電話不見了,約了D3晚上取藥不見人也不找並不合理,不接納其作供,整體而言,D3雖然行為可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報告索取陳詞
D2 現年21歲,代表呈上一份由非牟利青年組識撰寫報告(內容要求不在庭上讀出),大意是有狀況勞教中心不適宜,希望法庭只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指報告非政府機構發出,法律上仍需要為D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期間2人需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D1,2)及勞教中心報告(D2)。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1筲箕灣
#不服定罪上訴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已服刑完畢。

——————————————

定罪上訴得直,申請人獲撤銷定罪🎉

判案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9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6/5]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4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暫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續審 [10/5]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D4今天繼續沒有法律代表。
控方及D3早前已就FACC1/2022裁決提交補充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中關注嘅係案中申縮棍,根據上述的判詞,如果物品本身係攻擊性武器,控方只須證明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種,便能成功舉證: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害他人;或,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威脅傷害他人。相對控罪嘅門檻係低咗。

辯方當然不同意控方解讀,指控方要證明管有的意圖是傷人,若要證明有意圖威脅傷人,更必需達至恐嚇的程度,intimidation or nervous shock。

最後裁判官重複控辯雙方的理據,確認沒有錯誤理解雙方的陳辭。

下一個議題,就下一堂夾時間。
D3代表示由於辯方各代表由10至12月也難以夾到一日可以同時出席,因此希望劉官揀選一個星期六處理。
劉官一口拒絕,並叫各人寫上一份可以及一份不可以嘅時間表畀佢。

休庭約1小時後,#劉綺雲裁判官 並無揀選最多人可以出席的12月14日,反而選擇了控辯均有代表律師有案在身的11月8日。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8日15:30時繼續,屆時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D3面對的控罪作出裁決。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1/4 主問及盤問PW6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 開庭]

[傳召PW67,本審訊第30證人]

PW67 偵緝警員7466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員,駐守將軍澳軍裝巡邏第二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當日下午從值日官提取本案D4和處理有關證物,晚上將證物交予另一名警員。

(詳情候補)

[09:50 D4 藍大狀盤問]

PW67是2007年加入警隊,12年的警務生涯期間大部份時間都做刑事調查工作,2011年開始做偵緝警員,至2019年案發當日都在做偵輯警員,直至 2021轉軍裝。11月19日處理了3名被告,D4是第二個。

(詳情候補)

[10:52 D9 郭大狀盤問]

確認貴重財物帶新舊款之別。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2/4 重召PW7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9 重召PW70 偵緝警員12841]

PW70於2019年11月19日當值,當值期間要處理被捕人士和檢取證物。PW70有就住證物拍照,D5有13幅、D7有19幅。PW70確認上述照片都由他拍攝,檢取完證物就影。

[D17 姚大狀盤問]

PW70確認11月19日有處理過本案D17,同日晚上將如銀包鑰匙八達通等財物交還D17,而羈留人士財物收據因「入唔切」電腦而收條日期列11月20日。

(詳情候補)

上述收條列為MFI(81) D17 Prisoner’s Property Receipt。

控方透露今日還有3個證人,當中一人是65B;原有4個,但有一人確診,今早快測呈2條線。

[11:19 早休2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3/4 主問及盤問 PW1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53 開庭]

[傳召PW12,本審訊第31證人]

PW12 警長375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署警長,駐守秀茂坪總區反黑組。2019年11月19日軍裝當值,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是小隊警長、第四縱隊副主管。2019年11月18日參與行動,由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驅散和拘捕示威者。清晨時分與隊員押解約30人離開油麻地THA至將軍澳警署。

(詳情候補)

[D9 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1 馬大狀盤問]

2019年11月19日午夜在油麻地A1出口附近帶走女被捕人,包括D11。之前沒有見過D11,不知道D11在那被截停,亦不知道D11在甚麼情況下出現在上述地點附近。

[D15 黃大狀盤問]

就PW12負責帶走的12名女疑犯,PW12不認識個別女士、不知道她們在那個位置被制服、亦不知道何時去到A1出口附近。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10 控方宣讀證人警員24753的65B口供]

證物編號為P00119,由偵緝警員24753於2021年4月23日下午14:00時所撰寫的書面供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上午進度 4/4 主問及盤問 PW6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13 傳召PW68]

PW68 警員18392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1月20日當值,駐守將軍澳刑事調查第六隊。2019年11月20日早上從值日官提取四名同暴動案有關人士。

[D4 藍大狀盤問]

PW68確認提取的被捕人包括D4。被捕人衣履從見到被捕人一直是如相片顯示般。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PW68確認當日指示是檢取被捕人衣履。

(詳情候補)

[D17 姚大狀盤問]

PW68確認有處理過D17。

(詳情候補)

[控方覆問]

控方透露今日還有2個證人。

[12:39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6/5]

D1: 陸(20)
D3: 蕭(21)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D1 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14:42] 開庭

法庭話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已經睇咗。

主控話咁唔會重複,只係提綱要領講重點(講咗50分鐘)。

陳詞頭30頁講述案情總結、法律原則,理解辯方係唔會爭議,爭議嘅焦點有兩項:
(1) D1 & D3 知唔知現場其他人的暴動行為;
(2) 就算知道,D1 & D3 有無參與暴動。

主控隨後引述陳辭中多段內容
案發時愛丁堡廣場出現暴動是沒爭議,而辯方所稱的範圍是有警員受襲的位置,控方不同意。

控方認為被告必然知道其他人的暴動行為,故已羅列不同論點,並指被告當時曾主動走向暴動發生的位置,故必定知道警方的存在,亦知道有人辱罵警方。

控方指截圖有黑衣人士撞向警署警長,D3無可能留意不到被追捕的黑衣人士,而兩位被告移動的位置是一致的。D3亦無可能看不到有人搶犯而只看到記者。主控聲稱在「混亂」的情況下無可能看不到有人搶犯。

D1注意力在D3身上,前方視野清晰,沒東西阻擋,故必然看到暴動的發生,辯方陳辭亦唔爭議見到有人使用武力,只係距離兩被告較遠。播放的片段有人大叫救人,D1 作供時同意聽到,且理解所謂的「救人」是救被警方制服的人。

案發時有人用銀色長條狀物品攻擊警員,被告無理由盼唔到。

PW1案發時跟受襲的警署警長相距3-5米,中間有人但沒有阻隔視線。現場是具流動性,人群、警方、被告都在移動。

辯方稱28秒內不可能看到現場發生的所有事情,但控方認為28秒內非靜止不動,發生咗陳辭中A~M 13項事情,不會一項都看不到,只要有一項是看到的就是意識到有暴動行為發生,而被告亦會見到有人襲擊警員。

當時D1帶備黑色面巾、法律支援卡片、生理鹽,亦戴上黑色口罩,而D3則戴太陽眼鏡,控方表示上訴庭指出如戴上蒙面物品遮掩臉部是有助隱藏身份,並引袁志成案,稱蒙面有助隱藏身份,有助鼓勵暴力,令非法集結現場的暴力升級,而面具有 「壯膽效應」,惡化、延續及增加暴力出現的可能性。

控方指兩位被告故意換裝,是隱藏身份,是意圖融合在場其他人士,有意圖參與暴動。就算辯方稱現場的人大多穿深色,被告作供時稱不想被起底,控方引張家齊案和余家駒案,前者的打扮是戴上黑口罩,而後者的判詞已指出被告的裝束是激進示威者的常見裝束,即黑色上衣、深色長褲和長傘,眾所周知這些是激進示威者裝束,控方指這是其中一個考慮參考暴動的因素。

被告主動走向旗杆必然是企圖包圍警方,當時已有人襲擊警員,而警方已作驅散。控方引袁志成案,指出被告的行為會造成「漣漪效應 」,無論如何都應該與警員保持一段距離,但被告卻主動走向警員。

辯方說法,警方無用大聲公警告、無舉旗,控方稱當時警員施放胡椒噴霧就是一個「警告」,警方已推進和施放胡椒噴霧,主控強調此舉比舉旗和廣播是「更清晰的警告」。

控方指明知前方已發生暴力事件還主動走過去,D3是在搶犯,其證供表示是在扶起跌倒的記者並不可信,控方引盧健民案,只要身處現場,不需證明有何實際行動,身穿深色衣著、蒙面、知道暴力發生,在場壯大聲勢已是參與暴動。

控方指D3襲警已是直接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使他是因為被胡椒噴霧噴中,嬲怒才作出襲警行為,也無影響他參與暴動的行為。

控方引賴雲龍案,指即使被告無意中襲警也不能否定他有參與暴動,有意圖已足夠證據。

D1必定知道D3已經參與暴動,故他幫助D1的行為是搶犯,控方引陳佐豪案,上訴庭指出急救員也可被視為參與暴動,救護兵不代表中立,而本案的被告的行為比當急救員的行為更嚴重,且是必定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的行為造成「漣漪效應」,當時不停有人嘗試救二人,而D3有伸手作回應,表示他跟其他在場人士有連繫,即有其同目的。

[15:30] 辯方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法律原則,爭議焦點在於暴動的規模、範圍和時間,辯方不同意有在場人士責罵警員就是暴動,且當日的活動是有不反對通知書的。

警署警長當日成功拿起國旗後離開那一刻是和平的,並無人襲擊他,而包圍他的只是記者;有多名警員在場行出行入,根本沒人預計到何時警員會被襲擊,截圖只係見到D3,見唔到D1。

當時有一名黑衣人士和警員走向兩位被告,兩位被告可能只是看到有人走過而已,且未有暴動發生,只係圍觀中,而明顯地D1是在更遠的位置。

D3明顯是正在扶起跌倒的記者,有人阻止,D3隨即後退。葉官指旁邊出現人疊人,而被告的證供就是看不到,其原意只是只想扶起跌倒的記者,即使是看到的話亦不算參與暴動,同時沒證據顯示記者是參與暴動的人。

警員34135在作供時亦表示看不到銀色條狀物,被告看不到也屬合理,兩位被告前方有人,可能阻擋了視線。

被告襲警是個別行為,他被胡椒噴霧噴中,嬲怒才作出襲警行為,並非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

D1的目的只是協助朋友,其罪責只在幫助D3,而非跟在場其他人有共同目的,故不構成暴動罪。

案件定於2022年11月4日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裁決,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下午進度 1/2 主問PW58、PW10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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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傳召PW58,本審訊第33證人]

PW58 偵緝警員14902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7日均有當值,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負責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拍攝被捕人相片。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4:43 傳召PW104]

PW104 警員 27112 現駐守機動部隊。2019年11月19日有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兼任觀塘第三梯隊第三小隊成員,負責協助處理一些暴動案件的被捕人士和進行羈留搜查。清晨時從訓示室提取D9,進行搜身。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30] - 下午進度 2/2 盤問PW5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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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D9 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之後會傳召4名證人,保守估計星期三能完成控方案情。星期一10月3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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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30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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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譽,鄭,*(15-31) #審訊 [1/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20200630柴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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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3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33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23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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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18) #提堂 (#1214順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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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朱,廖,劉,陳(18-30) #提堂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5:30
👤李(62) #裁決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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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10:00 (非公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前檢討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18) 與 律政司司長 #剔除傳訊令狀 #法庭指示 (#111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彭經審訊後罪脫,並在事後指控方在審訊時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故向律政司索償$500,000懲罰性賠償和$21,000額外法律開支,而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申索。)

#不是聲援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10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1/11]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3/30]

(15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0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630柴灣 #審訊 [1/11]

A1: 唐(31)
A2: 譽(24)
A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排期至2023年中開審
A4: * (1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法庭存檔】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0948 開庭

D4代表指0915收到被告通知早上乘巴士在中環遇上嚴重塞車,至開庭仍在車上停留移動緩慢,將在最近站下車轉乘地鐵/的士前來並向法庭致歉。

鄧官明白D3及D4去年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兩人暴動控罪改為 非法集結罪,D3及D4會承認非法集結控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D2 亦在較後時間協商後及控方同意將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罪,同意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而攻擊性武器罪將存檔法庭。3人代表律師指理解正確。

餘下D1代表指被告將不認罪,鄧官問代表有沒有像其他被告般同控方商討?代表指沒有,而控方則在庭上表示對D1如打算像其他被告協商需向律政司討論,但對結果是樂觀。

0955 法庭休庭讓D1代表索取指示及等待D4前來。D4在大約1013到達法庭

1028再開庭,各人正式答辯

📌答辯
D1 否認控罪 (2)及(3)
D2 承認控罪 (1)及(3)‼️控罪(4)存檔
D3 承認控罪(1)及(3)‼️
D4 承認控罪(1)及(3)‼️

控方播放數段案情附件片段,CCTV及手機拍攝到禮頓道有人堵路、破壞交通燈、D2,D3及D4襲擊受害人(PW1)情況,D2至D4同意案情,法庭裁定3人所承認之各項控罪罪名成立。

📌D2、D3及D4求情及判刑
D2至D4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0月18日 0930,到時看D1之審訊情況再處理,期間3人以原條件擔保

1109 休庭,之後再開始D1審訊

===== ===== ===== =====

📌1125 開始D1 案件審訊

🔹控方
由於只餘下D1需審訊,相信市民證人只有PW1作供,其他證人如拘捕警員、對比CCTV辨認D1警員需作供,另因口供招認案中案應辯方要求會傳召數名警員,其他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D1之辨認依賴警員及政府化驗人員從CCTV比對上門拘捕找到衣物。原來審期至10月18日,估計將大幅縮減。因仍需時處理承認事實及整理傳召證人安排,希望押後至星期三才開始審訊。

🔸辯方
D1 代表指不爭議當日有暴動發生,被告將爭議身份,D1事後在2020年6月30日被捕,同意案發當日身處銅鑼灣一帶,但沒有參與暴動及傷人,同時爭議口供及錄影會面招認自願性(有在警察記事簿簽名作實)並將以特別事項處理。

1148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 上午0930繼續,D1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傳召D2作供(續)

控方繼續上星期未完的盤問,並就以下範疇盤問被告:

-課程大綱和老師對功課的指示
-被告出門衣着和背囊物品
-被告攝於11.17的相片作品
-被告在柯士甸站的出入閘紀錄
-被告拍攝作品的經過

(D2作供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如無意外星期四(10月6日)下午將會處理 D13的案情部分,D13將會作供和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星期三)上午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何(18) #1214順利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15號順利商場1期3樓行人天橋,保管2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1幅牆。
================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9日,以讓律政司考慮就本案是否能以其他方式處理。法庭批准押後申請,並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11月9日09:30提堂,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庭外消息

黃(36)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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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2月19日 0930再提訊,期間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8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8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8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9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3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7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30開庭

辯方明白案件將交付予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
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30] - 是日進度 1/5 PW82作供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 開庭]

[傳召PW82,本審訊第35證人]

控方應辯方D17姚大狀要求傳召PW82,其證人供詞較早前以65B形式呈堂,證物編號P00109。

PW82 周先生為油麻地港鐵站A1出入口旁藥房老闆。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8日,藥房有營業,證人當日有開工。

[09:40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藥房為西藥房,旁邊有田記粉麵茶餐廳。藥房在上址開舖大概廿年,附近有其他中西藥房,但處其他街道上。PW82於2020年2月3日落P00109證人口供,篇幅約一版紙。一般情況下,藥房於大約11時後關門,案發當日較一般早半小時關門。就證人所知,附近的中西藥行約晚上8、9時關門。

[09:45 D17 姚大狀盤問]

確認藥房並非PW82自己的物業,租賃該舖20年,即由2002年開始營業。PW82表示自己熟識碧街、砵蘭街、彌敦道等位置,而PW82並非住同區。PW82案發當日早上11、12時返舖;藥房另有聘請2個員工,其一早上8、9時上班,另一下午約3時上班。藥房一般正常營業時間早9晚11,早班會一早上班。

PW82已忘記案發當日乘坐甚麼交通工具上班,下班則步行至旺角先達廣場乘小巴。當晚見到有小巴經營,不見有巴士。步行至先達期間沒有經過砵蘭街或上海街,而是直接出彌敦道去西洋菜南街。

PW82午飯有時買外賣,有時外出用餐。好少好少會幫襯藥房旁的田記茶餐廳。案發當日藥房兩旁均有茶餐廳,PW82沒有為意另一旁的翠華當日有否營業,知道佐敦翠華會通宵營業,而藥房旁的翠華則不會。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30] - 是日進度 2/5 PW82作供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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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控方覆問]

前往先達小巴站沿途見到「好多人喺街度行」,身穿深色衣著、戴口罩,無留意有否其他裝備。A1出入口也是很多人行來行去,無留意出入口出有否放置任何雜物物品。

[郭官提問]

PW82指自己行斑馬線,斑馬線有人行、兩邊也有人行,周圍都有人行,行車道上無車。即斑馬線、行人路、行車道都有人行,猶如開放了馬路。

[10:08 D17 姚大狀有跟進問題,再盤問]

PW82步行路線是沿彌敦道,由九龍行到咸美頓街,然後過對面。總之彌敦道經咸美頓,至登打士街都有人行來行去。馬路上雖然無車,但都有人行。人群並非以單一方向行走。

[D10 潘大狀盤問]

PW82最終是步行至先達廣場乘搭小巴,以其當時觀察(小巴)屬正常運作。

[作供完畢]

PW82可到6樓取證人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