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上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傳召PW9,本審訊第19證人]
PW9黎家樂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高級督察,駐守警察總部。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軍裝當值,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2小隊副指揮官。PW9晚上約22:00連同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近拔萃女書院附近。[確認地圖P001B]
推進時制服5名示威人士。
(詳情候補)
[10:15 D17 姚大狀盤問]
PW9指沒有硬性規定催淚彈可攜數量,沒有在記事冊記錄其小隊攜帶的橡膠子彈數量。
(詳情候補)
本案暴動範圍劃至咸美頓街,D17就登打士街情況沒有提問。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0:33 PW9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上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傳召PW9,本審訊第19證人]
PW9黎家樂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高級督察,駐守警察總部。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軍裝當值,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2小隊副指揮官。PW9晚上約22:00連同隊員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近拔萃女書院附近。[確認地圖P001B]
推進時制服5名示威人士。
(詳情候補)
[10:15 D17 姚大狀盤問]
PW9指沒有硬性規定催淚彈可攜數量,沒有在記事冊記錄其小隊攜帶的橡膠子彈數量。
(詳情候補)
本案暴動範圍劃至咸美頓街,D17就登打士街情況沒有提問。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0:33 PW9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上午進度 2/3 PW53及PW19 作供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35 傳召PW53]
PW53 譚健燊(音)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高級督察,駐守警察公共關係科。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當值,是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PW9晚上約23:45時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防線。[確認地圖P001C]
到達後目測有約800個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大量雜物及大量汽油彈。推進期間以適當武力還擊,包括使用催淚氣體、橡膠彈、以及胡椒噴劑。
(詳情候補)
[10:47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0:49 傳召PW19]
PW19 陳志偉(音)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水警北分區。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軍裝當值,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elta 3小隊成員。PW19晚上約22:00時連同D3應變大隊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近拔萃女書院附近。[確認地圖P001C]
(詳情候補)
[11:02 D5/7 吳大狀盤問]
PW19指梁家駿(音)是他們其中一個指揮官,其D3隊架構上與其他小隊一樣有4個縱隊。其縱隊架構上共8人,包括PW19,而最高級有PW19和另一名同職級的警長。
PW19指沒有硬性規定催淚彈可攜數量,沒有在記事冊記錄其小隊攜帶的橡膠子彈數量。
(詳情候補)
PW19現已忘記D5和D7容貌。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12 PW19作供完畢,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上午進度 2/3 PW53及PW19 作供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35 傳召PW53]
PW53 譚健燊(音)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高級督察,駐守警察公共關係科。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當值,是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PW9晚上約23:45時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防線。[確認地圖P001C]
到達後目測有約800個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大量雜物及大量汽油彈。推進期間以適當武力還擊,包括使用催淚氣體、橡膠彈、以及胡椒噴劑。
(詳情候補)
[10:47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0:49 傳召PW19]
PW19 陳志偉(音)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水警北分區。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軍裝當值,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elta 3小隊成員。PW19晚上約22:00時連同D3應變大隊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近拔萃女書院附近。[確認地圖P001C]
(詳情候補)
[11:02 D5/7 吳大狀盤問]
PW19指梁家駿(音)是他們其中一個指揮官,其D3隊架構上與其他小隊一樣有4個縱隊。其縱隊架構上共8人,包括PW19,而最高級有PW19和另一名同職級的警長。
PW19指沒有硬性規定催淚彈可攜數量,沒有在記事冊記錄其小隊攜帶的橡膠子彈數量。
(詳情候補)
PW19現已忘記D5和D7容貌。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12 PW19作供完畢,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1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47 開庭]
[傳召PW18,本審訊第22證人]
PW18 警長327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水警總部小艇分區。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軍裝當值,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elta 3小隊。PW18晚上約22:00時連同D3應變大隊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近拔萃女書院附近,向彌敦道北行推進以驅散集結的示威人士。[確認地圖P001C]
(詳情候補)
[11:58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11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1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47 開庭]
[傳召PW18,本審訊第22證人]
PW18 警長327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水警總部小艇分區。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軍裝當值,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elta 3小隊。PW18晚上約22:00時連同D3應變大隊到達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近拔萃女書院附近,向彌敦道北行推進以驅散集結的示威人士。[確認地圖P001C]
(詳情候補)
[11:58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11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下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3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 開庭]
[傳召PW37,本審訊第23證人]
PW37 偵緝警長34974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便衣當值,駐守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PW37主要職責是在暴動現場搜證,有份負責設立THA,擔任THA主管,監察THA運作。
(詳情候補)
該THA有約190人進入了,其中有些需要進入MA。
[14:48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曾刑事偵緝隊主管於大約23:35指示PW37設立THA,設立至清晨解散期間曾主管或上級均沒有指示PW37向被控制人士解釋。
[14:50 D9 郭大狀盤問]
按PW37警員記事冊和供詞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要求將上述供詞列作MFI(76)。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下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37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 開庭]
[傳召PW37,本審訊第23證人]
PW37 偵緝警長34974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便衣當值,駐守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PW37主要職責是在暴動現場搜證,有份負責設立THA,擔任THA主管,監察THA運作。
(詳情候補)
該THA有約190人進入了,其中有些需要進入MA。
[14:48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曾刑事偵緝隊主管於大約23:35指示PW37設立THA,設立至清晨解散期間曾主管或上級均沒有指示PW37向被控制人士解釋。
[14:50 D9 郭大狀盤問]
按PW37警員記事冊和供詞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要求將上述供詞列作MFI(76)。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下午進度 2/3 主問及盤問PW40和PW4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4:59 傳召PW40]
PW40 偵緝警員 7443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員,駐守東九龍重案組2B隊。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便衣當值,駐守刑事搜證隊2B隊。PW37當晚從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推進、驅散及拘捕示威者。後來負責THA登記,接收了38人,其中19人由PW37押後至秀茂坪警署。
(詳情候補)
[D9 郭大狀盤問]
按調查報告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
[控方覆問]
THA入口除登記資料,還有攝錄機拍攝被控制人士。
[15:10 傳召PW42]
PW42 警員陳家傑(音)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機場總區。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便衣當值,駐守東九龍大隊刑事搜證隊A隊。PW42當晚從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推進,驅散及拘捕示威者。後來負責從THA提取被控制人士,帶其到旅遊巴稍後做調查工作。
(詳情候補)
[D9 郭大狀盤問]
當日便衣當值,有穿著警隊戰術背心。沒有盤點被控制人士背囊物品。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下午進度 2/3 主問及盤問PW40和PW4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4:59 傳召PW40]
PW40 偵緝警員 7443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員,駐守東九龍重案組2B隊。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便衣當值,駐守刑事搜證隊2B隊。PW37當晚從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推進、驅散及拘捕示威者。後來負責THA登記,接收了38人,其中19人由PW37押後至秀茂坪警署。
(詳情候補)
[D9 郭大狀盤問]
按調查報告盤問。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
[控方覆問]
THA入口除登記資料,還有攝錄機拍攝被控制人士。
[15:10 傳召PW42]
PW42 警員陳家傑(音)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機場總區。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便衣當值,駐守東九龍大隊刑事搜證隊A隊。PW42當晚從加士居道沿彌敦道向北推進,驅散及拘捕示威者。後來負責從THA提取被控制人士,帶其到旅遊巴稍後做調查工作。
(詳情候補)
[D9 郭大狀盤問]
當日便衣當值,有穿著警隊戰術背心。沒有盤點被控制人士背囊物品。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下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6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22 傳召PW64]
PW64 督察 26617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駐守機動部隊P大隊第三小隊小隊指揮官。2019年11月19日當值,是將軍澳警署臨時羈留室主管。PW64當日清晨近3時收到有關一單油麻地暴動案件指示,需要處理大量被捕人士。
(詳情候補)
[D4 藍大狀盤問]
PW64講解將軍澳警署臨時羈留室於訓示室設立,當日運作流程,共處理過約50名被捕人士。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值日官只負責點算,不會接手處理被捕人士。被捕人自己將自己物品放進貴重財物袋後悔自己保管。
[D9 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7 姚大狀盤問]
快速搜查沒有記錄被捕人財物具體細節。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
[控方覆問]
PW64沒有做過刑偵隊/CID,不清楚個人財物或案件證物表格不一。
[PW64作供完畢]
控方明天打算傳召PW27、28、32、33。郭官因下午有裁決,建議明天傳召3名證人也可以。
[16:24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2/30] - 下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6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22 傳召PW64]
PW64 督察 26617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駐守機動部隊P大隊第三小隊小隊指揮官。2019年11月19日當值,是將軍澳警署臨時羈留室主管。PW64當日清晨近3時收到有關一單油麻地暴動案件指示,需要處理大量被捕人士。
(詳情候補)
[D4 藍大狀盤問]
PW64講解將軍澳警署臨時羈留室於訓示室設立,當日運作流程,共處理過約50名被捕人士。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值日官只負責點算,不會接手處理被捕人士。被捕人自己將自己物品放進貴重財物袋後悔自己保管。
[D9 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7 姚大狀盤問]
快速搜查沒有記錄被捕人財物具體細節。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
[控方覆問]
PW64沒有做過刑偵隊/CID,不清楚個人財物或案件證物表格不一。
[PW64作供完畢]
控方明天打算傳召PW27、28、32、33。郭官因下午有裁決,建議明天傳召3名證人也可以。
[16:24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今天審訊處理A4是否適宜答辯。以下分別為A4代表律師與控方陳詞概要:
⏺辯方提出一些案例,並提出一些需要留意的重點:
-A4有否足夠理解就審訊本質作出抗辯
-基本能力溝通不是適合受審理由
-A4能否明白程序、證據去作出抗辯和指示律師
-政府醫生靠一般印象作出一般評估
-應考慮審訊期間有否出現不適宜審訊情況出現,個別狀況可以較突發,尤其在審訊壓力下
-政府醫生較忙,書面證供薄弱(👩⚖️王官指相反政府醫生忙也可以視為有經驗)
-法庭專家常會有不同結論,但不應過份着眼意見本身,其理由也重要
-不同時間做評估可靠性會較準
-其中一名政府醫生不在專業名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在相對可能性情況下裁定A4不適宜審訊。
⏺控方回應
-外國案例應只供參考
-從審訊過程中看是否適合受審係practical說法
-對於辯方指A4庭上表現令專家有新的評估,但不見辯方有就此發問
-政府醫生專家無案情評估,因為缺乏相關資訊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下星期三)早上10:00續審,屆時將會就A4是否適宜受審作出裁定,當天A5和A6不需出席。之後的星期四/五可予被告作供(如有),視乎有沒有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今天審訊處理A4是否適宜答辯。以下分別為A4代表律師與控方陳詞概要:
⏺辯方提出一些案例,並提出一些需要留意的重點:
-A4有否足夠理解就審訊本質作出抗辯
-基本能力溝通不是適合受審理由
-A4能否明白程序、證據去作出抗辯和指示律師
-政府醫生靠一般印象作出一般評估
-應考慮審訊期間有否出現不適宜審訊情況出現,個別狀況可以較突發,尤其在審訊壓力下
-政府醫生較忙,書面證供薄弱(👩⚖️王官指相反政府醫生忙也可以視為有經驗)
-法庭專家常會有不同結論,但不應過份着眼意見本身,其理由也重要
-不同時間做評估可靠性會較準
-其中一名政府醫生不在專業名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在相對可能性情況下裁定A4不適宜審訊。
⏺控方回應
-外國案例應只供參考
-從審訊過程中看是否適合受審係practical說法
-對於辯方指A4庭上表現令專家有新的評估,但不見辯方有就此發問
-政府醫生專家無案情評估,因為缺乏相關資訊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下星期三)早上10:00續審,屆時將會就A4是否適宜受審作出裁定,當天A5和A6不需出席。之後的星期四/五可予被告作供(如有),視乎有沒有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8]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梁,林,陳,李(17-18) #覆核申請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許智峯(38)⚪️身在外國 🔥#判刑 (#原訴傳票 4項藐視法庭;許智峯被指違反4宗刑事案件的保釋條件和/或向法庭作出的承諾,即離開香港後未有如期歸押;此外許智峯亦被指透過律師事務所向警方及法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以誤導警方及法庭相信其會在完成丹麥的訪問後於2020年12月4日返港。)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譚,周(19-20) #裁決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6/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陳(27)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羅(20)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
👤唐(19)🛑還押中 #提訊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阮民安(41)🛑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傷人)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9/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鄭(17-18) #提堂 (#假針卡 2項企圖誤導警員)
- -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8]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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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梁,林,陳,李(17-18) #覆核申請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許智峯(38)⚪️身在外國 🔥#判刑 (#原訴傳票 4項藐視法庭;許智峯被指違反4宗刑事案件的保釋條件和/或向法庭作出的承諾,即離開香港後未有如期歸押;此外許智峯亦被指透過律師事務所向警方及法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以誤導警方及法庭相信其會在完成丹麥的訪問後於2020年12月4日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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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譚,周(19-20) #裁決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6/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陳(27)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羅(20)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
👤唐(19)🛑還押中 #提訊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阮民安(41)🛑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傷人)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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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9/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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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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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鄭(17-18) #提堂 (#假針卡 2項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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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深水埗 #答辯
林(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表示今天原本準備好答辯和求情,但因辯方大律師身體不適,今天未能出席,故想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1200進行答辯,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深水埗 #答辯
林(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表示今天原本準備好答辯和求情,但因辯方大律師身體不適,今天未能出席,故想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1200進行答辯,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傳召D2作供
🔸辯方主問完
(D2當日去油麻地的原因是為了一份大學通識科功課《從新聞攝影向世界政治》,主問談及被捕過程及證物等。)
🔹控方盤問
(就D2大學通識科功課盤問)
詳情後補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3日續審,屆時D2將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傳召D2作供
🔸辯方主問完
(D2當日去油麻地的原因是為了一份大學通識科功課《從新聞攝影向世界政治》,主問談及被捕過程及證物等。)
🔹控方盤問
(就D2大學通識科功課盤問)
詳情後補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3日續審,屆時D2將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上午進度]
📌D7 判刑處理
D7 首天開審認罪後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其餘程序原訂於今天9月29日(審期最後一日)處理。但因審訊進度緩慢控方案情也未完成,控方建議押後D7判刑待裁決才作出,期間不反對讓D7保釋,
D7化表陳詞指明白案中有被告爭議2段案發片段cam8及18尚待裁定呈堂性,但D7承認案情已經不爭議非法集結,法庭有足夠基礎可在今天為D7作判刑。控方陳詞則指個別被告在審訊前認罪通常在裁決時才判刑,因為會較公平及減少爭議。D7代表回應同案D6及D10其實在去年認罪並於去年12月21日作判刑,被告已經有更生計劃,押後判刑不理想。控方提醒當日是提堂時認罪,並非由審訊之裁判官作判刑。
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決定押後D7判刑至案件裁決2023年2月6日 0930當日,但會讓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5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其他被告審訊
新增承認事實2 (P127a)
1)證物 P1-109 檢取後不受干擾
2)警員33651於北角警署拍攝D1-5及D8-9之照片
3)警員在灣仔HQ 堅偉樓拍攝被告照片
4)以下證人口供以65b呈堂:高級督察鄧俊豪(音)及地政總署職員胡xx
📌PW23 警方雷射筆專家警司 作供
⏺D1盤問
-IEC 60825 標準是測試激光普遍使,指世衛及機電工程署也採用。除此之外知道有其他如中國國家標準
-同意激光不一定有害,醫生也會用,但使用時會有保護裝備
-昨天作供指激光射到警車擋風玻璃後情況可能變差,解釋凸面聚焦是會影響玻璃後嘅人,同意落在玻璃後也可能折射去其他方向
-指激光傷害眼睛照射時間為0.25秒
-不清楚香港用雷射筆是否要申請牌照,重申IEC 60825標準有作危險級別分類
-證人突然又想起曾在雷射筆上見過刻上美國標準,但忘記詳情
⏺D4 盤問
-對上一次看專家報是幾個月前
-同意專家報告是2021年8月撰寫,有行為守則
-知道專行為守則有4點,但只記得其中一點是協助法庭提供意見,自己沒有背晒4點
-同意守則是公正、無私,獨立協助法庭
-IEC 60825自己有全部看過一次,中國及美國標準沒詳細看過,但中國標準大致同IEC60825一樣
-案中雷射筆如用其他標準去測試,不同意會得出相反結果,因class 4是真的可燒著紙張
-做了69次雷射筆專家身份未試過被質疑,沒有接受過檢驗訓練,但在大學時訓練及作為電子工程師是有足夠能力做測試
-沒有留意2017及2021年IEC 6825有更改,自己看的版本是2014,確認沒有看過上述修訂
-每次測試前有檢查儀器確認正常準確,因是基本程序故沒有紀錄低,廠商亦有為儀器作calibration,不同意其實沒有做事前儀器驗查
-測試用實驗室電池以便完成測試,因原裝電池可能電壓低,但同意沒測試檢查筆內電池之電量。不知案發日配合筆內電池之最大功率,但相信分別不大,因筆內有電力穩定裝置。
-雷射光照射警車因玻璃彎曲聚焦會受造工,表面有冇磨損等影響
1257午休,盤問下午1430繼續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上午進度]
📌D7 判刑處理
D7 首天開審認罪後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其餘程序原訂於今天9月29日(審期最後一日)處理。但因審訊進度緩慢控方案情也未完成,控方建議押後D7判刑待裁決才作出,期間不反對讓D7保釋,
D7化表陳詞指明白案中有被告爭議2段案發片段cam8及18尚待裁定呈堂性,但D7承認案情已經不爭議非法集結,法庭有足夠基礎可在今天為D7作判刑。控方陳詞則指個別被告在審訊前認罪通常在裁決時才判刑,因為會較公平及減少爭議。D7代表回應同案D6及D10其實在去年認罪並於去年12月21日作判刑,被告已經有更生計劃,押後判刑不理想。控方提醒當日是提堂時認罪,並非由審訊之裁判官作判刑。
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決定押後D7判刑至案件裁決2023年2月6日 0930當日,但會讓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5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其他被告審訊
新增承認事實2 (P127a)
1)證物 P1-109 檢取後不受干擾
2)警員33651於北角警署拍攝D1-5及D8-9之照片
3)警員在灣仔HQ 堅偉樓拍攝被告照片
4)以下證人口供以65b呈堂:高級督察鄧俊豪(音)及地政總署職員胡xx
📌PW23 警方雷射筆專家警司 作供
⏺D1盤問
-IEC 60825 標準是測試激光普遍使,指世衛及機電工程署也採用。除此之外知道有其他如中國國家標準
-同意激光不一定有害,醫生也會用,但使用時會有保護裝備
-昨天作供指激光射到警車擋風玻璃後情況可能變差,解釋凸面聚焦是會影響玻璃後嘅人,同意落在玻璃後也可能折射去其他方向
-指激光傷害眼睛照射時間為0.25秒
-不清楚香港用雷射筆是否要申請牌照,重申IEC 60825標準有作危險級別分類
-證人突然又想起曾在雷射筆上見過刻上美國標準,但忘記詳情
⏺D4 盤問
-對上一次看專家報是幾個月前
-同意專家報告是2021年8月撰寫,有行為守則
-知道專行為守則有4點,但只記得其中一點是協助法庭提供意見,自己沒有背晒4點
-同意守則是公正、無私,獨立協助法庭
-IEC 60825自己有全部看過一次,中國及美國標準沒詳細看過,但中國標準大致同IEC60825一樣
-案中雷射筆如用其他標準去測試,不同意會得出相反結果,因class 4是真的可燒著紙張
-做了69次雷射筆專家身份未試過被質疑,沒有接受過檢驗訓練,但在大學時訓練及作為電子工程師是有足夠能力做測試
-沒有留意2017及2021年IEC 6825有更改,自己看的版本是2014,確認沒有看過上述修訂
-每次測試前有檢查儀器確認正常準確,因是基本程序故沒有紀錄低,廠商亦有為儀器作calibration,不同意其實沒有做事前儀器驗查
-測試用實驗室電池以便完成測試,因原裝電池可能電壓低,但同意沒測試檢查筆內電池之電量。不知案發日配合筆內電池之最大功率,但相信分別不大,因筆內有電力穩定裝置。
-雷射光照射警車因玻璃彎曲聚焦會受造工,表面有冇磨損等影響
1257午休,盤問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裁決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頒下裁決理由書,D2 兩項罪名成立🔴即時還押,辯方申請休庭到15:30。
D5 兩項罪名不成立❌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11B_2020.docx
— 休庭至1530繼續處理D2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1430進行判刑,法庭會為D2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裁決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頒下裁決理由書,D2 兩項罪名成立🔴即時還押,辯方申請休庭到15:30。
D5 兩項罪名不成立❌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11B_2020.docx
— 休庭至1530繼續處理D2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1430進行判刑,法庭會為D2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覆核申請
#1225九龍灣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莫子聰裁判官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
‼️速報:覆核駁回‼️
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上犯錯,但考慮案件整體情況後,現階段作變動不合適,稍後會頒下詳細理由書交代。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覆核申請
#1225九龍灣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莫子聰裁判官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
‼️速報:覆核駁回‼️
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上犯錯,但考慮案件整體情況後,現階段作變動不合適,稍後會頒下詳細理由書交代。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蔡 (29)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和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讓警方作出調查。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 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蔡 (29)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和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讓警方作出調查。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 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徐 (18)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讓警方作出調查。
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法庭以國安法第42條處理本案保釋申請]
被告無需八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4日 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徐 (18)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讓警方作出調查。
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法庭以國安法第42條處理本案保釋申請]
被告無需八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4日 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1/3 重召PW64盤問及主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 開庭]
[再傳召PW64 鍾家傑(音)]
[D9 郭大狀盤問]
D9在昨日完庭後想起PW64,故重召證人補充案情。
(詳情候補)
[09:43 傳召PW73]
PW7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2019年11月19日便衣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當日早上9時許收到指示,要處理一宗油麻地一帶暴動案件。同日下午從將軍澳報案室提取被捕人,對其進行搜身和檢取證物後,交回報案室看管,上訴記錄在PW73口供紙和調查報告中。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1/3 重召PW64盤問及主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 開庭]
[再傳召PW64 鍾家傑(音)]
[D9 郭大狀盤問]
D9在昨日完庭後想起PW64,故重召證人補充案情。
(詳情候補)
[09:43 傳召PW73]
PW73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2019年11月19日便衣當值,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當日早上9時許收到指示,要處理一宗油麻地一帶暴動案件。同日下午從將軍澳報案室提取被捕人,對其進行搜身和檢取證物後,交回報案室看管,上訴記錄在PW73口供紙和調查報告中。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2/3 盤問及覆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03 D9 郭大狀盤問]
PW73 不知道D9被提取前已進行過一次羈留搜查。
(詳情候補)
[控方覆問]
(詳情候補)
控方需時找回文件。
[11:13 休庭10分鐘]
[11:46 開庭]
[D9 郭大狀再盤問]
(詳情候補)
PW73 指上級指示暫時不需檢取被捕人衣履,沒有聽過「檢取證物確認書」或要給列表清單被捕人簽收。
[控方覆問]
根據CMIS(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記錄可見RN(報案號碼)旁的時間由電腦產生,而非人手輸入。PW73透露電腦要產生文件時間需要先輸入UI number(警員編號)和密碼。
CMIS文件列為MFI(79),PW23書面供詞列為MFI(8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2/3 盤問及覆問PW7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03 D9 郭大狀盤問]
PW73 不知道D9被提取前已進行過一次羈留搜查。
(詳情候補)
[控方覆問]
(詳情候補)
控方需時找回文件。
[11:13 休庭10分鐘]
[11:46 開庭]
[D9 郭大狀再盤問]
(詳情候補)
PW73 指上級指示暫時不需檢取被捕人衣履,沒有聽過「檢取證物確認書」或要給列表清單被捕人簽收。
[控方覆問]
根據CMIS(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記錄可見RN(報案號碼)旁的時間由電腦產生,而非人手輸入。PW73透露電腦要產生文件時間需要先輸入UI number(警員編號)和密碼。
CMIS文件列為MFI(79),PW23書面供詞列為MFI(8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60、PW7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0 傳召PW60]
控方透露由於辯方拒絕以同意事實處理,故傳召證人主要希望透過作供講述汽油彈數量。
PW60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東九龍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當日協助調查2019年11月18日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事件,主要工作為檢取CCTV和憑據警方錄影片段點算示威人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數目。偵緝警員9751攝錄四段片段分別是P0015至P0018,記錄案發當晚實時約22:30起一小時。
(詳情候補)
PW60點算過程只根據警方錄影片段,且沒有看過任何其他網上片段。
[D9 郭大狀盤問]
盤問確認PW60從片段判斷物品是否汽油彈的準則。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08 傳召PW70]
PW70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第四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反三合會行動組。當日幫手處理暴動案件,主要工作為處理證物事項,如搜身及檢取證物。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PW70 處理完證物後,並非自己交還被捕人予值日官。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透露今日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尚餘10證人,現在進度屬當初預期之內。
[12:27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60、PW7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0 傳召PW60]
控方透露由於辯方拒絕以同意事實處理,故傳召證人主要希望透過作供講述汽油彈數量。
PW60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駐守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東九龍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當日協助調查2019年11月18日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事件,主要工作為檢取CCTV和憑據警方錄影片段點算示威人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數目。偵緝警員9751攝錄四段片段分別是P0015至P0018,記錄案發當晚實時約22:30起一小時。
(詳情候補)
PW60點算過程只根據警方錄影片段,且沒有看過任何其他網上片段。
[D9 郭大狀盤問]
盤問確認PW60從片段判斷物品是否汽油彈的準則。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08 傳召PW70]
PW70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偵緝警員,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第四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駐守反三合會行動組。當日幫手處理暴動案件,主要工作為處理證物事項,如搜身及檢取證物。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PW70 處理完證物後,並非自己交還被捕人予值日官。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透露今日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尚餘10證人,現在進度屬當初預期之內。
[12:27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D4 盤問
-確認證物P51 Q4雷射筆上有Class C, 同IEC 60825不同,憑招紙CFR 估是美國標準。而P5筆上沒有記認,身上Class C不知為何標準。不排除2支筆class III同60825 class 3標準不同
-同意一般人不會知雷射筆class之分別及危險性
-確認2019年9或10月起開始驗雷射筆,同意沒聽過有人因雷射筆照射受傷。
-車頭玻璃如啡或深色會否吸收激光或反射、折射,證人回答反射會,但其他不肯定
-icable 片段內警員之頭盔眼罩能否保護不受激光影嚮不肯定
-同意激光穿過物件後能量會流失
⏺D9 盤問
-沒有眼科、皮膚科醫生專家資格,激光傷害是按標準在報告寫出。作供指晚上瞳吼放大,激光照射傷害較日間大
-車頭玻璃曲度不明顯,同意照射能量增強機會少
-問到雷射筆商品會否有商人招紙貼上較高等級欺騙消費者指沒聽過,但印象其他商品有聽過
-激光普遍被應用於家居、商業、工業及醫療等方面,例如娛樂表演、音樂會、切割、焊接及外科手術等。激光產品的例子包括鐳射打印機、光碟機、條碼掃描器、激光棒及軍事產品等等,以上引述機電工程署,證人同意Class 1-4 產品也適用
⏺覆問
-機電工程署網頁激光產品安全指引下分類分別說出class2m至4之危險性
-確認本案4支雷射筆上貼紙分別有danger, banned direct eye字眼
-最後細問Laser Class Table上不同內容中文意思
-電池效能受電壓、衰退decay影響,如案中證物電池雖然電壓比全充滿電低,但因雷射筆裝置有電力穩定,功率輸出不會受明顯影響
-盤問同意雷射裝置使用普遍,但冇資料3B及4級別是否普遍
-同意D8代表指機電工程署資料非法律文件,僅作參考
-控方案情完結-
🔺本案有兩特別事項需處理
1)D3口供招認呈堂性
代表陳詞主要指口供沒有被警誡而證人也承認,即使法庭接納所有證供也不應接納D3招認呈堂。主控則指沒警誡口供並非不能呈堂。裁判官休庭考慮後裁定D3招認表證成立,代表指D3不會作供。
2)CCTV cam8及18之呈堂性
裁判官另訂日子處理
🔺案件押後如下:
11月7日 0930處理特別事項1)及2) 陳詞及裁決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8日 下午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2023年2月6日 0930作裁決及處理D7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但為求同D7今早保釋一致,各人不用到警署報到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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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4 盤問
-確認證物P51 Q4雷射筆上有Class C, 同IEC 60825不同,憑招紙CFR 估是美國標準。而P5筆上沒有記認,身上Class C不知為何標準。不排除2支筆class III同60825 class 3標準不同
-同意一般人不會知雷射筆class之分別及危險性
-確認2019年9或10月起開始驗雷射筆,同意沒聽過有人因雷射筆照射受傷。
-車頭玻璃如啡或深色會否吸收激光或反射、折射,證人回答反射會,但其他不肯定
-icable 片段內警員之頭盔眼罩能否保護不受激光影嚮不肯定
-同意激光穿過物件後能量會流失
⏺D9 盤問
-沒有眼科、皮膚科醫生專家資格,激光傷害是按標準在報告寫出。作供指晚上瞳吼放大,激光照射傷害較日間大
-車頭玻璃曲度不明顯,同意照射能量增強機會少
-問到雷射筆商品會否有商人招紙貼上較高等級欺騙消費者指沒聽過,但印象其他商品有聽過
-激光普遍被應用於家居、商業、工業及醫療等方面,例如娛樂表演、音樂會、切割、焊接及外科手術等。激光產品的例子包括鐳射打印機、光碟機、條碼掃描器、激光棒及軍事產品等等,以上引述機電工程署,證人同意Class 1-4 產品也適用
⏺覆問
-機電工程署網頁激光產品安全指引下分類分別說出class2m至4之危險性
-確認本案4支雷射筆上貼紙分別有danger, banned direct eye字眼
-最後細問Laser Class Table上不同內容中文意思
-電池效能受電壓、衰退decay影響,如案中證物電池雖然電壓比全充滿電低,但因雷射筆裝置有電力穩定,功率輸出不會受明顯影響
-盤問同意雷射裝置使用普遍,但冇資料3B及4級別是否普遍
-同意D8代表指機電工程署資料非法律文件,僅作參考
-控方案情完結-
🔺本案有兩特別事項需處理
1)D3口供招認呈堂性
代表陳詞主要指口供沒有被警誡而證人也承認,即使法庭接納所有證供也不應接納D3招認呈堂。主控則指沒警誡口供並非不能呈堂。裁判官休庭考慮後裁定D3招認表證成立,代表指D3不會作供。
2)CCTV cam8及18之呈堂性
裁判官另訂日子處理
🔺案件押後如下:
11月7日 0930處理特別事項1)及2) 陳詞及裁決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8日 下午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2023年2月6日 0930作裁決及處理D7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但為求同D7今早保釋一致,各人不用到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