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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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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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早休後再開庭)

- 傳召D1作供 -

📌辯方主問

D1現時28歲,做飲食業。案發時他做炒散飲食業,當日1653時在添美公園男洗手間外被捕。當天是星期日,不需工作,他家住筲箕灣,計劃去荷李活道74號看畫展(藝術家梁洛熙與尹子聰的藝術雙個展),當日是畫展最後一日舉行。

📓辯方呈堂一份文件列作證物,文件是列印了Timable網站介紹剛才所說的畫展,2019年9月29日是畫展的最後一天,並附有簡介。

案發當日D1約1400時出門,去了吃東西,之後去筲箕灣天悅廣場逛了一會,就坐720巴士去看畫展,打算在中保集團大廈下車,近中環中心的位置。他1515左右上車,去到東區走廊中尾段開始好塞,塞吓行吓。他見塞了很久,睡了一會,醒了之後去到舊灣仔警署附近,等了十分鐘左右架車仍未前進,於是向司機提出下車,當時落車是1615左右。他沿720巴士路線在行人路上行到去夏愨道。

👨🏻‍⚖️法官問D1知不知道有咩事發生導致塞車,D1說當時不知道,但有推測是有堵路的情況,因為6月至9月都有示威。

行到去海富中心720巴士站外,他見到馬路上比較多人聚集,自己繼續往中環方向走,仍想去畫展。去到那裡,他就確認有示威堵路,但無阻去畫展,因為當時未有衝突發生,而且他只差一條街就去到皇后像廣場。

👨🏻‍⚖️法官問去到皇后像廣場有何關係,D1說因為他以為示威只在政總外,以其認知示威通常不會去到中環。法官問為何有此認知,D1說一般在新聞上看到如此。

去到大快活附近、即遠東金融中心處,他見到橋下的人突然散開,向他的方向湧來。他覺得好混亂,眼同鼻好乸,開始咳及流眼水。他當時穿著綠色邊的黑色cap帽、有白色logo的黑色衫、黑褲、黑白色的鞋,沒有拎袋。

他轉身離開現場,但行了兩步已行不到,眼看不到東西。他蹲在地上,此時有一堆人走來扶起他,叫他抬高頭幫他洗眼,洗眼時他的帽跌在地上,有人將一些東西掛在他的右手上,他還是在咳,於是有人幫他笠上豬咀,暫時阻隔到催淚煙。幫他洗眼的人遞了樽水給他,跟他說有需要時自己沖下,及叫他快點走。他已即刻向灣仔方向走,行了兩步就轉身搵自己頂帽,那時就見到他的帽及有把長遮掛了在自己的手上。

👨🏻‍⚖️法官問,為什麼那人不將頂帽放返上你頭上,而是塞入你手?D1說因為當時在洗眼。法官問那為什麼戴著豬咀又洗到眼?D1說是洗完眼仍咳得很厲害,才有人幫他戴上豬咀。

他左手拿著水樽,繼續向灣仔方向行。他覺得好不舒服,已經無心情去看畫展,打算回家。他想坐地鐵回家但地鐵封了,夏愨道東西行線都已無車,唯一想到就是去海邊方向會展那邊,搭2x巴士離開。他橫過馬路時無停頓過,亦無與任何人交流。

去到添美道附近,他見到有個公廁,因為催淚煙影響他有很多鼻涕眼水,想入去公廁梳洗一下。入到公廁時入面無人,他梳洗後就有兩名男子衝入來,兩男都無戴口罩、黑衫黑褲、有背囊。第一名男子拿住長遮衝入廁格,另一名衝去尿兜位置。幾秒後他聽到有人大叫「廁所入面嘅人出嚟」,伸頭出去望一望廁所外面,見到有位警員站在外,他覺得唔關自己事所以直接走了出去。

當時他的衣著與早前一樣,但cap帽的鴨舌向後,豬咀、遮和水樽留了在廁所入面。行了出去後,警員問他「廁所仲有冇人喺入面」,他答「有兩個喺入面」,該名警員說「係你喇,戴住頂cap帽走入廁所」,自己回答對方「唔係我,嗰兩個人喺入面」。之後警員11954交了他給10568處理,包括搜身及拘捕。

當時D1做飲食業炒散,有時工作需要做串燒,所以帶定口罩準備隨時開工。警員在其身上搜出藍色外科口罩時,口罩是未用過的。

🎥庭上播放片段,D1指出見到自己,以及後來進入男廁的人。

後來另一男子也出來,二人蹲在公廁外被警察處理,大約一分鐘後,一名白衣男子從公廁走出,就是跑入廁格那人。

👨🏻‍⚖️法官問為何又流眼水鼻涕仍如此留意另外兩人?D1說當時已清洗完。法官問他當時「驚唔驚」,D1說好愕然但唔驚。

D1續供稱,從該男子的身型及背囊認出他。

D1指自己當日無意圖參與暴動,無作出實際行為去鼓勵或參與暴動。

-
📌控方盤問

控:炒散是做什麼工作?
D1:廚師。

控:什麼性質的餐廳?
D1:燒烤店,日式,做負責燒物的位置。店鋪是筲箕灣某舖。

控:當日知道附近有暴動事件,知道會有人穿黑衫黑褲、豬咀、遮,是參與暴動人士經常會有的衣著。你有否想過不要穿黑衫黑褲黑鞋?
D1:有想過,但因自己無錢買衫,買的多數都是返工可以著的衫,就是黑衫黑褲,全部衫都是黑色衫。

控:為何不買另一套衫再去看畫展?
D1:收入不多,無想過買多餘的衫,畫展不用收費,一個月月入得二、三千元。

控:二三千元足夠一個月生活開支?
D1:夠。

控:有否想過不去看畫展?避免警方以為自己是示威者?
D1:無想過,因為我不是出去參與。

控:出去時有無睇過新聞看看發生什麼事?
D1:無看過,因為要處理家務,洗衣、拖地,之後就去食飯、逛廣場及看畫展。我的手機上不到網,sim卡是語音儲值咭,只有在家才上網。

控:為什麼出門前不上網看看有無事件在港島發生?
D1:因為就算有事件都不會阻止到我去看畫展,因為當日是最後一日。我留意到畫展時已經是9月28日夜晚,所以29日必須要去看畫展。

📓控方呈上出兩篇新聞,一則新聞是當日1442時指出銅鑼灣有堵路情況,警方呼籲附近市民離開,不要前往並留在安全地方;另一則新聞指金鐘、灣仔一帶都有示威者破壞,與警方對峙。D1說當日類似的新聞都無看過無聽過。

控:為什麼放藍色口罩在褲袋?
D1:因為串燒店星期六日都開,有時會突然叫我開工。

控:在巴士落車時見到什麼畫面?見到有示威者或人士在路上聚集嗎?告士打道有示威者嗎?
D1:無留意有無示威者,只留意巴士塞到幾出,見到由舊灣仔警署塞到警總。我有想過可能是有示威情況發生,但無想過不去畫展,就算有堵路,我可以因應示威是否激烈而決定是否繼續前行。我知道黑衫黑褲黑鞋有機會被誤以為是示威者,但去到夏愨道都見到情況平靜,而且我見到警方對峙可以即刻掉頭走。我知道中環方向可能有示威。由告士打道行去大快活大約30分鐘,去到海富中心才見到有示威者有裝備,當時都無想過走,因為見差幾步就無乜人,過幾條路就可以。去到眼同鼻好澀時,我想應該是示威者同警方對峙。

控:到那階段就應該知道好危險,有暴動發生。
D1:是,我第一反應是轉身向後走。

控:你有驚被警方誤會嗎?
D1:驚,但當時好混亂,冷靜不了。

控:為何不拿口罩出來用?
D1:判斷了環境認為無需要用。洗完眼之後見到幫我的人戴full face、整塊面遮晒的豬咀面罩。

控:有否想過覺得對方不要企埋一齊咁近,避免被人誤會自己都是示威者?
D1:無想過,因為好混亂,我隻眼亦需要幫助,需要依賴人。

👨🏻‍⚖️官:你怎知道此人不會害你?
D1:當下扶起我已不覺得佢會害我。
👨🏻‍⚖️官:所以你依賴此陌生人?
D1:我當時需要幫助。我收回「依賴」兩字。

控:點解你肯戴豬咀?
D1:我當時咳得好犀利,認為有需要,當時無諗過怕被誤會是示威者而不戴豬咀。

主控指出D1當時戴豬咀是因為正參與暴動。D1不同意。

控:為何保留那把長遮?
D1:因為想離開現場先,附近無地方或垃圾筒可以掉。

[12:47 休庭]

D1作供未完,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傷人17

控罪2:串謀煽惑他人製造 #炸藥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
背景:

被告原被控5項控罪,其後他承認控罪1和2,而控罪3至5則存檔予法庭。

被告的求情:

被告目前已還押28個月,並在還押期間有報讀課程及自學語言。多封求情信由被告女朋友及前上司等所撰寫。綜合來說,被告背景良好,為身邊人帶出正能量。案發時正值社會氣氛高漲,被告受到影響而沒有深思熟慮。

辯方指出,涉案轉發的貼文為一般貼文,而被告調查期間合作,大部分訊息為轉達信息,從求情信可見他還押期間也有反思,也無執意申請保釋,對家人女朋友也感到內疚,不會再干犯控罪。

量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過各種因素,亦參考了CAAR16/2020案。就煽惑罪而言,即使被告沒有干犯該控罪,但基於他煽惑他人,也必然與他本人有關係。特別在本案,案件發生在社會氣氛高漲的環境下,明顯加強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此外,透過互聯網發布訊息可迅速蔓延給不同人士。

控罪1涉及22條訊息,中間歷時9個多月。貼文中內容關於可用不同方法襲擊警務人員,當中包括用腐蝕性液體,汽油彈,自製武器陷阱等,也有圖片教學,超過10多種方式。法庭認為犯案時間相當長,明顯是煽惑他人犯罪,而內容主要對象為警務人員,當中有多項使人致命風險,訊息內容鼓吹無底線方式襲擊警員,及使用多個化學物質等都會無辜傷害其他人。當時社會氣氛高漲,這對警務人員有嚴重的潛在威脅,也對公眾造成影響。

辯方指這控罪涉及的大部分為轉達訊息。法庭認為即使如此,從被告與他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是有邀請他人提議損害財產的訊息。由此可見,被告的角色不是純粹傳發,也有主動的角色。

控罪2歷時5個多月,被告煽惑他人製造不同形式的爆炸品,例如使用火柴頭,氣體,易燃物品等,並用圖片教學。

法庭認為貼文當中亦提及了其他人士的建議,例如火魔法,加上控罪1的襲擊方法也包括火魔法,故可反映兩者有關聯,同樣都是傷害他人的貼文。

辯方認為兩罪所涉的貼文為一般性貼文,事件單一。法庭認為被告犯案時間相當長,也有大殺傷力的爆炸方式,對警務人員有威脅。而製造的物品當中都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會對身邊人士的危險完成威脅。此外,從被告和其他人士的對話,也可見被告不是純粹轉發,也有意見分析。此外,涉案訊息亦可在短期內蔓延給不同人士,涉案貼文的主旨都是傷害他人,不論是製造暴炸品期間或仍在討論階段都有危險。

判刑:

就2項控罪,法庭皆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被告於審前覆核之前已去信法庭承認控罪,故法庭會給予25%扣減,即兩項控罪刑期都為3年9個月監禁。法庭基於兩罪發生的日子相近,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另一方面,法庭考慮過被告的求情陳詞及背景良好,希望他能夠早日報答家人及社會,故酌情扣減3個月,即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按:工程巴辛苦曬❤️
(按:「洛陽城東西,長作經時別。昔去雪如花,今來花似雪。」願世間所有相遇都是久別重逢,與每一位善良的你們共勉之。)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15&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14:34 開庭]

- 控方繼續盤問D1 -

主控問當時地上已經好多雜物,為何不直接掉遮在地上,D1說無留意到地上好多垃圾。他當時想盡快離開,乘2X巴士,因為早前在巴士下車時有名女士告訴

當時見到添馬好多人、橋上都好多人,海邊方向應該有車搭,所以想經馬路由西行穿去東行。同意當時已見到東西行線佈滿示威者,他們亦是穿類似衣物,可能被誤會是示威者,但當時只想離開。

主控問為何不除下豬咀,D1答因為無地方放下。主控問聽不聽到警方叫示威者盡快離開、附近好多汽油彈等,D1說聽不到、看不到。主控問有否開過把遮,D1說去到橋底前開始開過把遮,因為擔心上面的人跌東西下來,或者鬆手跌硬物下來,直到入廁所前才關遮。

👨🏻‍⚖️法官指片段見到D1是「施施然」行入公廁,不覺得似怕被東西砸中,D1不同意,指當時已正離開多示威者的地方。

主控問為何不向太古廣場金鐘道方向離開,D1說從示威者走去夏愨道方向可估到金鐘道都好多示威者,估計那裡都不會有車。主控指出D1不跟示威者的反方向離開是因為D1要跟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D1不同意。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片中見到D1拿著藍色遮。

主控指,D1當時旁邊花槽已經有把遮,問D1有無想過放埋把遮在那裡,D1說無。主控指,一名穿西裝的人逆線行走,有冇想過跟他的方向一起走,或者問他怎樣離開,D1說無想到,因為他不會問一個陌生人,而且他已經向海邊方向離開。主控說那人不是示威者裝扮,認不認為可以安全地問那人如何離開,D1同意認為是可以。主控指出,片中D1去到無橋的位置仍開著遮,D1說當時專注想離開,無留意自己無收遮。主控問有無想過上橋上同其他人一起圍觀就算,D1說無想過,因為眼和鼻不舒服,想入廁所整理。主控問既然手上有水,為何不走上天橋像其他旁觀者一樣?D1答因為水剩很少不夠沖洗。

主控問D1入到公廁後怎樣做,D1回答如下:他首先除低豬咀、水樽、遮、手上的帽,放在洗手盤旁邊,然後開始洗手洗面,大概用了一分鐘左右;當他戴返頂帽時,就有兩名黑衣男子衝入來廁所。第一名男子有把長遮,入到來去到中間處窒咗窒,之後入咗第一個廁格,第二個男子去咗尿兜處。2、3秒後就有人在外面叫,D1就走出去。

主控問,為什麼還要觀察他們,不是想立即走?為何要作詳細觀察,不立即離開?D1稱,衝入來好愕然,正常都會望吓,大約10秒左右,當時抱住一個食花生的心態望一望先。👨🏻‍⚖️陳廣池法官要求D1解釋「食花生」的理解,D1澄清不是食花生,是望一望兩名男子在做什麼。

D1指見到兩人黑衫黑褲戴口罩,兩人身形差不多,第一個人體型較壯,第二人瘦削少少。主控指,D1的講法有矛盾,曾說第一名男子入過「中間廁格」再轉入最後一個廁格,D1澄清只有兩個廁格,該男只是進入了近門口的廁格。

主控指,D1作出的觀察足以讓他認得出兩名男子,D1同意。主控指出,D1是因為當日正參與暴動,要除下裝備,否則洗完眼就應盡早離開廁所,而不是留下來作這些觀察,D1不同意。主控指出,如果有男子從廁所走出,必然有警員會去截停這名人士,D1不同意。主控問,那名男子出來時為何他不向警員指出那名男子,叫警員拘捕他?D1說因為警員都當自己的說話是耳邊風,因此沒有嘗試。

主控指D1說的是大話,他有參與金鐘一帶暴動,走入廁所是因為要卸下裝備逃避警方追截。D1不同意。

👨🏻‍⚖️法官問,為何當日去看畫展不搭地鐵?D1答因為巴士比較便宜,而且巴士站比較近食完飯的地方。法官指地鐵是最穩陣去到中環,D1同意。

📌辯方覆問

律師要求D1澄清,剛才證供指第一名男子入到廁所後「去到中間嗰度然後窒咗一窒,再轉入第一個廁格」是什麼意思,D1指「中間嗰度」是尿兜和廁格中間的位置。

- D1作供完畢 -

[15:45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判刑

D1:鄺(20) / D3:黃(20) 🛑二人已還押27日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和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3 #黎安妮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79
勞教報告顯示D1有食CBD gummies(大麻二酚軟糖),葉官堅持要攞戒毒所報告。

[15:10] 開庭

戒毒所報告指D1無毒癮,不適合判入戒毒所,大律師表示之前已經處理咗背景報告,今日無嘢再處理。

D3大律師表示今日再有五封求情信,由老師和校友所寫,讀出內容,法官表示唔使讀,咁遲出嚟就係睇求情信。

法官問D3在社會服務令報告和勞教景報告中,都係否認控罪,何來悔意而判社會服務令;律師指被告係低估事件的嚴重性,第一次去探D1,無諗過佢會咁講,當時唔知點答,只係當講笑,事實無删除過戶口,戶口亦與D1的案情無關,之後無再去探D1,被告對法律認識少,接受法律責任。

[15:27] 法官休庭考慮。

[15:58] 法官簡單重複控罪和案情,為兩被索取的報告,和求情內容,辯方案例,和對案例的意見。

量刑起點
控罪(1) 六個月,控罪(2) 四個月,控罪(3) 四個月。兩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無任何扣減。

D1面對三項控罪,控罪(1) & (2)係不同爆炸品,理應分期執行,考慮到在同日發生和整體刑期,指示控罪(2)的一個月分期執行,於是控罪(1) & (2) 刑期為七個月,控罪(3) 係不同控罪,辯方大律師亦同意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刑期,指示控罪(3)的三個月分期執行,D1被判處10個月監禁。

D3面對控罪(3),被判處4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5/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審訊進度

葉醫生作供完畢。明天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後,星期三再開庭處理並定下之後再開庭聆訊的日子。

1615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星期三)14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上午進度 1/3 主問及盤問PW3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 開庭]

[傳召PW31]

現時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2019年11月18日案發時有當值,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PW26於當晚收到指示要去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驅散和拘捕示威人士。

(詳情候補)

[10:05 D9 郭大狀盤問]

有關PW31於2019年11月20日寫下的供詞。

(詳情候補)

PW31指踏浪者行動中經常受到其他暴徒襲擊或經常出現搶犯行為。警方行動中會一直處警備狀態。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0:41休庭預備傳召下一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上午進度 2/3 主問及盤問PW10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5 開庭]

[傳召PW100]

PW100 黃高級消防隊長現時隸屬消防處,職級高級消防隊長。2002年入職,現駐守馬頭涌消防局。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亦是駐守馬頭涌消防局。當晚22:50從指揮中心收到指示要去處理油麻地港鐵站內發生一宗2級火警報告。由於油麻地消防局當時正處理另一宗事故,便需要由較近的馬頭涌消防局處理。收到指示後,當局派出升降台及消防車到窩打老道近真光女書院附近現場。由於現場有路障,消防員落車手攜工具徒步到油麻地消防局旁地鐵站,嘗試進入。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馬頭涌消防局處九龍城,地址為馬頭涌道109號。當日接到通知指油麻地地鐵站有二級警鐘報道,只知地鐵站有火警鐘,到現場才確定具體位置。消防由亞皆老街到現場沿路都順暢,而培正道到窩打老道段已開始有路障。

(詳情候補)

[11:46 早休20分鐘]

[12:10開庭]

[D10 潘大狀盤問]

PW100指基本上見到人疊人情況已向消防控制中心報告並隨即開始救援。

[12:14 D15 黃大狀盤問]

PW100表示不清楚最終被救出的個別人士被警方實際帶到何處。

[12:15 D17 姚大狀盤問]

PW100補充以無線電報告人疊人情況。當時第一反應是報告指揮室要求救援是因為人疊人可致命。

當晚5名消防參與救援,沒有留意其他人有否幫手。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40預備傳召下一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9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40 傳召PW99]

PW99 溫高級消防隊長現時隸屬香港消防處。2005年入職,現駐守旺角消防局A隊。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亦是駐守旺角消防局。當晚約23:30接獲指揮中心通知,指示要去油麻地碧街一帶處理救援傷者的行動。收到指示後,當局派出升降台及消防車到附近現場。由於現場有路障,消防員落車手攜工具徒步到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附近。

(詳情候補)

與警方溝通後,當晚共33人經救護車送往不同醫院。

(詳情候補)

[12:52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下午進度 1/2 盤問PW99及主問盤問PW1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3開庭,繼續傳召PW99]

[D3 佘大狀盤問]

根據地圖P0013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4:40 傳召PW16]

PW16 梁高級督察,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高級督察,駐守水警水艇分區。2019年11月18當日是軍裝,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3小隊副指揮官。當晚連同應變大隊到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附近驅散集結人士。

[D5/7 吳大狀盤問]

PW16 並非負責設立THA或WA,當時見到人士聚集,根據人士聚集情況,在稍後時間見到區域範圍。

(詳情候補)

[15:07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5:34 小休10分鐘,預備傳召下一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下午進度 2/2 主問盤問PW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54開庭]

[傳召PW20]

PW20 韓督察,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駐守東九龍交通部。2019年11月18當日是軍裝當值,屬當時你係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 Delta 4小隊指揮官。當晚連同隊員到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附近驅散集結人士。留守至翌日清晨約5時。

[D9 盤問]

講解橡膠子彈同雷明登發射子彈有何分別。

(詳情候補)

[16:10 D17 姚大狀盤問]

PW20並非負責MA。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6:24 休庭]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答辯

D1:陳(23)
D2:吳(24)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3:張(23)早前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8個月監禁及28,360元賠償令: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06

控方代表:#張卓勤

D1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D2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______

兩位被告皆承認控罪❗️

辯方提出案件不合理延期為特殊求情原因。法庭下令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須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D2:馮(18)
D3:梁(24)
D4:朱(38)
D5:陳(23)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馮(1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朱(3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彭(21)上次提堂時獲准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獲撤回。
_____

D2承認控罪2❗️
D3承認控罪3、4❗️

法庭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為D3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二人須還押🛑
判刑定於10月17日進行,先在1430處理D2判刑,1530再處理D3判刑。

D4及D5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D4、D5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6/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繼續作供

D2盤問
- PW20沒有看過相冊P124中拍下的D2證物實物。
- PW20確認未能於截圖P253~257(即PW20於不同CCTV片段中圈出指稱D2的截圖)中清楚見到與相冊P124中相同的四大辯認D2的特徵
①上衣胸前有白色英文字
PW20甚至連該人上衣是長袖還是短袖加手袖也看不清。辯方每次問胸口英文時,PW20都先話見到,但每次最終都同意只係胸口有啲白色,或者係字或者會係圖案。

②黑褲的白間及花紋
PW20指部分截圖睇到有間條,但同意睇唔到有相冊P124的花紋。

③側面有白色三間及鞋底部分為白色的黑色波鞋
同意部分指控截圖見到鞋側有啲白色,不肯定是否間條,部分更連鞋側白色都見唔到。PW20同意只係睇唔清楚係咪波鞋。

④黃綠色有花紋毛巾
PW20同意截停D2後的片段毛巾同P124相冊毛巾有色差問題
P253~257截圖中黃色(辯方講法係綠色)佔整條毛巾嘅比率多,同時亦未見花紋。

因此PW20同意P253~257中指稱是D的人的衫褲鞋毛巾不一定就是相冊P124拍下的D2證物。

- 同意部分指稱D2截圖中,指稱當時D2手持行山杖,PW20否認因得知D2證物中並沒有行山杖而特意在主問階段不提起。
- 同意有留意指稱D2的片段,但未見他丢下行山杖。PW20並沒有有向現場警員了解當晚有沒有無人認領的行山杖。
(按:PW20口供 『圈中人相信為「第二被告」,當時手持行山杖物體』。
本案於事發後2年先起訴,但原來告埋都仲未開始睇片辯認被告…)

- 同意作落口供前翻睇過相關片段,印象比較深。
- PW20口供從沒寫指稱D2有佩帶眼罩。
- 經翻睇片段後,PW20同意部分被指是D2截圖中,指稱D2並沒有佩帶豬咀,但就堅持唔使翻睇片段下回答指稱D2有佩帶眼罩。

- PW20同意截圖畫面有色差問題,亦同意截圖未能看清C出口現場環境的一些文字,而防暴警的綠色制服亦同個人認知有一啲偏差。

- PW20同意
①睇片目的係為咗證明D2有參與當晚太古C出口非法集結
②知道睇嘅片段就係太古C出口一帶
③因此有個諗法d2會喺片段中出現

- PW20否認先入為主,揾返同D2有相約地方嘅人作截圖指控係D2。


D4 盤問
- 同意指稱D4的截圖左右2邊同行者衣著,同意佢哋有交談,看似相識。
- 同意影到D4喺進入C出入時被警從後拉扯背囊。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 0930繼續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6]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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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何(4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25) #審訊 [2/5]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何,黃,何(22-35) #審訊 [7/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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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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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45
👤陳(30)🛑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2/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 汪浩毅 (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09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7/30]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0/30]

🕥10:45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30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 (3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辯方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被告承認控罪,判刑將於今天14:45處理❗️

[11:55] 開庭

控方修訂控罪的日期,辯方不反對。

🛑被告認罪🛑

案情簡介:
被告有連登討論區賬戶,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期間,共有38則貼文,有151次留言,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2022年6月23日在住所附近被拘捕,在住所搜到兩部電話和一部電腦,內有連登賬戶。在8月29日被告經律師找連登删除賬戶。

律師求情,陳述被告背景,無刑事定罪紀錄,要求較低量刑起點,呈交案例,希望在7個半月以下。指被告已經還押3個月,以懲教署的指引,一定要坐足31日才有扣減,分分鐘坐突。

羅官指辯方曾經在8月4日申請押後,對被告不利,辯方指當時在兩日前才收到控方文件。

判刑:
量刑起點為25.5 星期,認罪减 1/3,即17星期,額外再扣减1星期,即判監16星期,即時執行。

💛感謝報料💛
【09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2/9]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0/30]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2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熊雪如大律師

==========

1013 開庭

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意是2020年7月2日下午D4私人電郵收到3封電郵。

📌傳召PW2 何先生
🔹主問
2015年加入渠務署,加2019年9月為署任高級工程師。案發時D4為其下屬,於2020年2月入職為合約見習土木工程師,有專屬電腦並給予密碼工作使用。確認P56相片拍到D4工作枱面及見到D4名牌,D4一年享有12日假期,即2020年7月時應有5日假,7月3日D4 同PW2 whatsapp 對話呈堂P54,大意是D4指家有急事想申請大假,之後會補回申請,同時提及不見了電話所以用了另一個電話號碼發信息,證人回覆OK,因其後發生很多事所以將D4放假向總部匯報
🔸盤問
D4在2020年7月3日星期五請急假後,同意7月6日星期一D4有上班。
警方上寫字樓才知D4男友被捕。律師指7月2日有新聞刊出D4相片,證人指沒留意,亦不知D4被人網上起底。但當時見到D4放病假及急假,同意當時有提過如需時間處理會批假,自己從電郵通信紀錄確認D4在7月6日及8日有上班。

📌傳召PW3 林姓女高級督察 專家證人 (辯方不反對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同步測試
確認在警方要求下撰寫了一份英文Google Chrome 專家報告共五十多頁,並預備中文譯本,英文附件之後有修訂。主要為Google Chrome 同步功能測試,簡單而言即Google用戶在一裝置登入Account後使用Chrome溜覧之搜尋,可以從另外一個裝置見到紀錄。此同步功能除Windows電腦系統外,在Android 及 Apple IOS 手提電話系統亦適用。PW3指出用電腦Browser登入Google Account即可用同步功能,證人測試分別用了桌上電腦,筆記電腦,IPhone 及Android 電話,測試control 測試分別試了啓動及不啓動同步功能。
清除溜覧紀錄
測試在同步下,在一裝置刪除上網紀錄,其他同步裝置搜尋紀錄也同時消失,結論是刪除也可同步。
加入新裝置同步
測試得出結果用新裝置登入會收到電郵通知,保障用戶安全性

主控指7月1日至5日 D4之辦公室桌上電腦紀錄是沒有人使用,該電腦有2個Google account 登入,PW2確認如該Google account用戶用另一裝置網上溜覧,辦公室桌上電腦是可以見到。

🔸盤問
-同意作測試時沒有使用涉及本案件之任何裝置。
-同意只要有Google user ID 同password 便可以在不同裝置登入。不清楚同步功能有冇限裝置數目。
-確認用戶首次登入後可以揀remember me, 便不用之後次次用密碼登入帳戶
-不知Android phone 及 Iphone 是否預設使用Chrome 作溜覧器, 報告測試前題是使用Chrome
-在Chrome打字時如打HKU Camp同意會可能顯示之前類似搜尋紀錄如HKU Campus,至於用戶再按enter是否會計入溜覧紀錄或去超連結沒有作測試。

覆問
-IPhone 是預設Safari, 同意可以加入Chrome app, 使用那個是用戶選擇

1250 今日完

由於只剩一控方證人,法官希望用時間審視證供,下午休庭,案件押後明早1000 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上午審訊】

📌傳召督察12713 黎家樂
*庭上讀出兩份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當日2342時於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設立防線,以防碧街被制服人士逃走,而彌敦道咸美頓街以北有示威者,防線亦能阻止示威者往南。2342時根據警司指令設防線,證人指在此之前已看到有零星警員在上址,但並不是以checkline形式。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警長52020 謝潤祺
*庭上讀出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指當日2345時到達地圖A點,及後更正為2315時之後。而2326時還未到A點。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督察15862 韓繼榮
*庭上讀出兩份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分別於2019.11.23及2020.08.18錄取)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2345時於彌敦道碧街交界設立防線(地圖上標誌為D點)防止有人進出,2345時已有警察在上址,但不清楚到達時間。

-當時駐守A、B、C、D點防線的警員已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17841 (證物警員)

D2代表盤問内容: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0530時到達碧街、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並拍攝現場環境。地上有大量雜物,證人有檢取和暴動有關物品作證物,無檢取的會影相,但數量太多,無逐一檢查袋。

P67(10)(11)(14)(19)(20)為證人當日影的相片,見到遺留了背囊,但無被檢取。

另有四張證人拍攝彌敦道環境的照片,見到電燈柱受破壞和燒過的照片,碧街至窩打老道的彌敦道一帶照片見街燈無開。

控方覆問內容:
碧街至窩打老道的彌敦道一帶的照片見街燈被破壞,證人指拍攝有充足光線,因為有閃光燈和電筒, 有一部份街燈沒有開着但並不是全部。

午休至1430續審,屆時將傳召D2的證物警員和處理部分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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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0] 上午PART1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09:42] 開庭

- 傳召D3作供 -

📌辯方主問

D3現年39歲,香港出生。2008年本地大學視覺藝術系畢業,副修中文寫作,現從事廚師、自由工作如翻譯(英譯中)、寫作、藝術創作。藝術創作未必有錢,因興趣而做,包括影像、攝影、版畫、繪畫、平面設計、小說或訪問寫作等。

📓D3製作的音樂會海報、製作及出版詩集副本呈堂為證物。

2019年時D3工作主要是自由工作者,大約是上述所指的工作。她亦有嘗試做聲音方面的創作,如田野錄音Field Recording,即是將一個環境用聲音紀錄。2017年左右開始聽過田野錄音,之後她有試過在不同的地方錄音,例如行山時錄過溪流的聲音,多數用手提電話去錄。錄完後她會儲起一些創作用的素材,跟其他拍過的片之類一起儲在一個database日後創作用。

案發當日她去到金鐘的目的是做田野錄音,紀錄打算交畀一個聲音藝術機構Sound Pocket,他們有一個聲音圖書館,會archive一些聲音檔案。2019年時她已認識此機構兩年,因為有朋友從事聲音藝術工作,更成為了Sound Pocket的supporting artist一年,但她自己不認識此機構的主辦人。2019年,朋友跟她說有個聲音圖書館Sound Library,她打算將錄音後的檔案電子傳送給他們。

案發當日約1500後,她在家中完成工作,知道有遊行在港島,從家中出發搭地鐵去金鐘,約1630去到金鐘,獨自一人,本想出地面或去太古廣場看看情況先,但因太古廣場那邊的出入口封了所以去了夏愨花園,那裡有少少催淚煙,有些人有流眼水,但氣氛大致平靜,無衝突,人企得疏落。她沿樂禮街行,睇吓有咩聲音值得錄,跟住就轉了出夏愨道。

出到夏愨道她望吓周圍環境,冇乜特別事,d人行行企企,行人路上有行人,她覺得是安全環境可以周圍走動。由樂禮街轉出夏愨道行了大約3至5分鐘。她在西行線KFC附近逗留了一陣,在政總行人天橋下面。

對於警員拍攝相片裡見到她戴著口罩,D3說見過有人會影低在示威地方出現的人,放上網起底,所以離開地鐵站就戴上花粉口罩。另有一張相顯示她當日背囊中的物品,包括一件花花圖案短袖恤衫,D3說她在冷氣地方會穿多件衫,或者出汗後可以換;其他物品有水樽、頸巾(D3說東涌線冷氣好大,好怕凍)、裝煙的袋、銀包、潤手霜、小物袋(裝潤唇膏、耳機等)、食物包裝紙、按摩用的木頭。

去到夏愨道對開她周圍望,影了一張相,無見到警員,亦無聽到廣播,人流像在西洋菜街一樣。D3影的相片顯示是當日16:44時拍攝,D3說是用手機影的,因為畫面有好多對比:樓宇的高大與一個個人的細小,天橋的橫、和直幡的直。

因為在西行線睇咗陣而無發現任何值得錄音的東西,所以她跨過石壆去東行線行吓,未幾就聽到天橋底傳出爆玻璃的聲音,回音好大、好清晰、好有層次,她覺得需要錄低,所以拿了Samsung手機出來錄音。因想盡量接近音源,所以她行到去近巴士站,玻璃在她的前方,是政總出面的一排玻璃窗。

👨🏻‍⚖️法官問她知不知道是什麼令玻璃爆,D3說是有人掉野落去,開頭是零星的,後來慢慢變多。法官問D3當時覺得怎樣,D3說她錄了不是很久,約一分鐘左右,已留意到氣氛有變化,就考慮是否要走,當時就突然有個人掉頭跑,撞低了她。

D3說她透過爆玻璃的聲音去感受,由疏變密而覺得氣氛有變化。當時考慮的包括第一、錄音的長度,因為field recording需要考慮錄幾長才能呈現該處的氣氛,第二、是自己的安全。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直播截圖,見再有玻璃破爛。

有人撞低她之後,D3跌在巴士站對出行車線上,自己想掙扎起身時,有人扶起她,好多人向海富中心跑,她都開始跑因為如她不跑會被人踩到。跑的人都是深色衫褲的示威者。接著她身後有槍聲出現,她被好像布袋彈打中,之後有人掹住她的袋撳低她,她見到周圍都是速龍。被撳低時她手上的電話飛了出來,她想執返電話,但手被速龍撳住郁不到,她問了一聲可不可以放返電話落袋,但未獲回應。後來有其他警員來到拘捕,她再問,就有警員放回她的電話入背囊中。過程中她無嘗試逃走或反抗。她擔心電話跌出來壞了,但她無機會掂到或看到電話,不知道電話是否仍然運作中。

D3在呈堂相片中畫出自己在巴士站附近的位置。相片見到D3戴著黑色cap帽,D3說平日出街都戴帽,可以防曬及頭髮無咁亂,後來頂帽飛甩了,應該是在被撳低時。她在巴士站只逗留了幾十秒,用手高舉電話,令電話更接近音源。當時她也在留意附近情況。

被捕後,她是頭幾個人被警員帶到巴士站後方坐低,後來陸續有更多人被帶到,應該有廿幾個人。

庭上播放D3當日的電話錄音:

🔊有部分女聲不是D3,有一下「呀」是她被撞跌時發出,之後有兩下咳聲是她。之後聽到「我擺返我個電話先好冇?」是她說的,有男聲說「攞隻手出嚟」是男警跟她說的,另有人說「警察咪郁」她不肯定是否跟她說,因為附近好多人。她之後再說「可唔可以擺返電話落個袋度」。

🔊之後她又說「你地輕力d呀」,因為當時有警員正處理其他人,當中有人受了傷。法官問清楚後,D3說是指叫人對其他人輕力d,而不是她自己。之後聽到她說「咩話」,是回應警員叫她起身去巴士站後面的行人路。

🔊之後聽到她說:「佢話面向牆就得喇喎」,是因為有兩個警員說的不一樣,所以要向另一警察澄清。「嗰邊有玻璃呀會整親架小心玻璃」,是向其他警察說,因為他們正帶其他被捕的人到那裡坐,有人受了傷,所以叫他們輕力d。因為警察主導被捕人坐哪,所以要提醒他們。「輕力d呀阿sir」,是因為警察帶住一個頭流血的被捕人。

D3說因為現場環境所有人都好緊張,包括警察,所以盡量提醒一吓。👨🏻‍⚖️法官問:「所有人都緊張得你唔緊張?警察唔係畀人拉都緊張?你被人拉反而唔緊張?」D3回應:因為已經被拉咗,最緊張的時間已經過咗。其實都唔係完全唔緊張,但係就好似而家坐喺度咁,緊張都要盡量保持平靜。

📓辯方呈上一份顯示D3是藝術計劃獲資助者的文件。

D3另有一部Sony Ericsson電話,說那是私人電話,Samsung則是工作電話,用來上網、錄音、聽歌、工作聯絡。D3當日無參與任何暴力活動、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整個過程都是一個人,亦無意圖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法官問,為什麼後段仍繼續錄音,是否特意錄下?D3說無機會撳停。法官問是否後段並不是刻意要錄音的動作,D3同意。

[10:55]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