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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3/35]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4/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20]

(131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2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已有)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73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3/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10:20] 讀完被告4的醫療報告,辯方盤問證人中。期間被告4身體不適,休庭10分鐘。

辯方指處理盤問手法同李醫生會不同。亦會邀請王醫生作評估,故對王醫生主問需長好多。

申請押後至明天09:30再訊。

約11:40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上午內容】

0948 開庭

📌PW19警員湯家成(音)負責搜證,對比片段時差及測試案件證物

🔸盤問
D8及D9代表
主要同D9有關
-解釋彈射器膠喉約2米,測試時拉後至3米,測試場地自己少去,忘記兩枝木棍如何固定在地上,高度約1.4米。

覆問
(大致不停播片重問昨天辯方提間不同片段並非同一事件。)昨天被問及一些截圖。槍柄橙色截圖P238(說在線)及P239(CCTV cam 18 )持槍為A警員,後面為B警員,指出A企在廣場樓梯級,播放另一廣場CCTV後,證人指片段22:45:50 時確認B在行人路。證人從不同片段畫面見相同特徵人物動作如跑動方向而相信片段均是拍到同一事件。又再播片後,證人補充昨天截圖P214看中國白色頭盔及P215 Cam18 頭部白色人士 位置相似,如今相信是同一人。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作供
(有律師挑戰身份辨認,控方需先建立基礎)

證人於2022年3月7日收到指示睇片認人,有一份書面紀錄,但無做草稿,記事冊有寫睇cctv記錄,花了至少30-40小時睇cctv 片段,於3月21日交出口供,記事冊有寫7-21日做記錄的時間,但主控只給了3月7日的記事冊副本給辯方,庭上證人指出有帶該記事冊,控方指出他亦只有3月7日的副本,會將其他日子的記錄影印交辯方於午休時間睇。

D2 律師繼續盤問,證人從片段辯認了8人,8人都有截圖影到,片段全長31小時34分鐘,證人用「飛5秒」的方法播放片段,不是用倍速播放,第一次用了大約2-3小時睇完,證人根據片段覆蓋位置,清晰度,有沒有示威人士經過等情況決定重睇該片段,辯方律師指出證人第一次睇片時有約28.5小時無睇過,證人同意。

由於辯方需要時間睇新收到的記事冊記錄,提議提早午休,裁判官同意但下午會提早至2:15開庭。

預計審期不足夠裁判官問各人11月5日星期六是否有時間加開審訊:控方指D7會於9月29日到法庭,原作判刑但因審訊較預期慢,未完成審訊判刑或許不公平,建議到時候會讓D7保釋不作判刑

下午2:15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3名被告維持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已呈交法庭,控方將傳召10位證人,包括4名保安員,另外3位證人會就CCTV時差作供,其餘證人會就證物、身份辯認作供。3位被告不爭議證物檢取及證物鍊。辯方主要爭議身份辯認,D3亦可能爭議参與非法集結的定義。

控方有50多段片段,將依賴關鍵片段約30分鐘。

D2及D3沒有辯方證人。D4可能有1位辯方證人。

審訊時間預計為5天。

案件暫押後案件至2023年3月6日至10日於第七庭審訊。法庭安排2022年11月4日14:30作第二次審前覆核,若控辯雙方屆時能縮窄爭議範圍,或可縮短或提前審訊日期。更新同意事實須於11月1日呈交法庭存檔。

D2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禁足令禁止進入中大範圍維持,2022年11月24日参加畢業典禮日除外。

D3及4原有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判刑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判入獄14日,緩刑2年,另罰款$3,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案件管理
裁判官問大家對已經連續三天開庭至19:00意見,有代表指各律師有疲態及曾放棄上一些法律網上課程,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希望辯方案情時不用加開至晚上。裁判官指要看進度,D1及D8同時提出有醫療報告交控方,視乎控方是否傳召醫證人。裁判官希望9月29日或前完成控方案情並預留加開11月14日至16日作審訊。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作供 片段辨認工作

D2代表盤問
同意口供除個別被告辨認工序有快播、慢播及重復看。口供亦提及大環境,是在參考有線電視,Now TV , 康怡廣場cam 8, cam 18, 太古站6個cctv、太古站C出口至康怡南廣場cctv 而作出的,睇畢各CCTV及公開視頻得出有時差及再親身實地視察。
行過太古地鐵站及康怡南廣場找出CCTV位置。沒印象視察用多少時間,同意記事冊沒紀錄辨認工序,同意自己沒專業訓練作衣著比對辨認。
D3代表
-同意只憑2相冊及片段辯認比對,上司在工作前有做 briefing, 沒有指出個別被告,工序純靠警員本人比對,沒有其他客觀條件比對。
-因工作關係,從片段辨認疑人是間中會做,應該不少過一百次,就辨認有出庭作過供
-同意辨認片段以倒序方式,即先看Now TV 及 icable, 倒序再看太古地鐵站C出口CCTV 。同意口供只提到3月7日開始辨認工作,沒有之後到3月21日紀錄
D4代表
-同意案發時沒在場,沒參與拘捕,對各被告沒有認知
-不同意假設8位被告一定在場
-同意只獲得太古站C出口CCTV,沒有其他出口片段只憑數段上司給予6組29段片段及相片辨認,其辨認機礎同意可能不準確
D5代表
-只實地去過現場一次,忘記日子,停留多久及當時人流是多少
-同意自己用一分鐘由月台上C出口但會因人流有影響不準確
D8及D9沒有盤問

覆問
-由月台上C出口有2目的,一是找CCTV鏡頭,二是計算月台上到康怡南廣場時間作推算各人路徑。
-沒有衣著辨認訓練,但同意日常工作需不時需用衣著辨認身份而累績一定經驗
-解釋主問說辨認準確是真誠相信工序正確,盤問答辨認時基礎可能不準確是因只憑6組29條片段冇可能百份百肯定被告身份
-估計由月台上C出口如人流多會有一分鐘誤差

⭕️特別事項
法庭需考慮 證人是否有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以專家身份辨認證供之呈堂性

🔹控方口頭陳詞引用林子健 案例(HCMA179/2019) 重覆多段判詞指PW20同被告不相識,以觀看影片,影像、相片比對特徵,其身份辨認知識是陪審員沒有,其口供可接受呈堂。

🔸辯方
D2 代表質疑PW20有冇特別知識是基於長時間分析,訓練,有否基於被告特徵,案例證人花了1500小時及有同被告相處8小時。本案證人只花了至少30-40小時辨認8人,工序包括快、慢速、重播,再加文字敍述,又要寫口供,睇片段時間其實不多又沒有作詳細紀錄。加上從來沒接觸各被告,證物等,除實地考察外沒有比法庭有優勢作辨認,盤問及覆問下也承認憑片辨認可能有偏差
D3代表指證人作供也承認對D3辨認困難,只憑同行女子對比,但該女子不是案中被告,故證人沒有就D3特徵作辨認
D4代表指PW20作供提及不少過一百次影片辨認,但沒有資料花多少時間,甚至盤問及覆問也指憑片段不可能百份百肯定身份,本案同林子健案證人用了4個月觀看一位上訴人片段有很大分別
D5代表補充 證人作供提及認出D5及D8,其實PW20對兩人特徵沒有認知,再者證人沒有其他太古地鐵站出口,不能排除被告由其他出入口走到行人路而非經C出口。

⏺️D8及D9 律師無盤問。

1707 今日完畢

案件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30] - 上午進度 1/2 PW3作供(主/盤/覆)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開庭]

[傳召PW3]

PW3警司 曾霆斌,現時隸屬警察總部行動部負責反恐怖活動及政策,案發時是東九龍第一梯隊刑事搜證隊主管及東九應應變大隊刑事部總督察。兩隊CRT簡稱為CRT A和CRT B,搜證隊主要工作負責搜證、錄影和拘捕行動。PW3於2019年11月18日當晚有參與都驅散示威者行動,連同其他應變大隊隊員沿彌敦道向太子方向推進,期間有協助制服在場人士,工作至19日清晨。

[主問完畢,D3/D4/D5沒有盤問]

[09:45 D9郭大狀盤問]

問及刑事搜證隊英文CRT全名,PW3因常以簡稱CRT稱呼而不肯定全名是否Criminal Response Team。

問及當晚是否穿著軍裝,PW3指當晚穿便裝。

(詳情候補)

[D10 潘大狀盤問]

PW3字當晚有與東九龍應變大隊一同向北推進。

(詳情候補)

[D17 姚大狀盤問]

問及Crime Response Team是否等於CRT,PW3重申不肯定。D17指出是從PW3證人口供得知全名是Crime Response Team,PW3表多謝提醒,同意CRT全名。

(詳情候補)

[控方覆問]

(詳情候補)

[10:38早休30分鐘]

稍後傳召按D17要求的PW2作供提及的傳令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30] - 上午進度 2/2 PW103傳令員作供(主/盤)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12早休後開庭]

[傳召PW103]

PW103督察 朱浩柏(音),現時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案發時是東九龍總區D連大隊傳令員,職級警員,主要負責協助張警司現場工作。PW3於2019年11月18日當晚有參與都驅散和拘捕示威者行動。

[主問完畢,D3/D4沒有盤問]

[11:14 D5/D7 吳大狀盤問]

警員記事冊上有記述、講述當晚事件。

(詳情候補)

[D9郭大狀盤問]

澄清PW103為大隊傳令員,D連各小隊均有其傳令員。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處理匿名警察證人事宜。另外D17下午由D9 hold papers。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30] - 下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43午休後開庭]

控方將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嘅資料存檔為MFI(66)。

[傳召證人]

案發時是特別戰術小隊指揮官,職級總督察。PW26於2019年11月18日當晚有參與都驅散和拘捕示威者行動,連自己在內共33名特別的戰術小隊隊員收到指示要去案發現場。

(詳情候補)

[15:06 D3佘大狀盤問]

確認STC簡稱速龍小隊、口供紙無形容與多少同事一同去案發現場。

(詳情候補)

[D5/D7吳大狀盤問]

確認當日是速龍最高指揮官,負責發指令。

(詳情候補)

[D9郭大狀盤問]

問及與口供紙內容有關補充。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30] - 下午進度 2/2 盤問PW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6:11 D10潘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證人未完成作供,明天繼續。

[16:32休庭]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2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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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莫(38-70) #審訊 [3/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00
👤陳(27) #審訊 [5/5]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4/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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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新案件 (#2020立法會選舉 選舉舞弊 企圖欺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5/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14名被告 #答辯 (#20220214城大 違反限聚令)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戴(19) #提堂 (#0924沙田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於2022年8月12日被指違反感化令。)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09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4/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3/2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9/30]

🕛12: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5/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20214城大 #答辯 傳票案件

👥14名被告
劉/陳/何/鄭/喬/陳/雷/何/張/林/陳/張/戴/呂 (19-22)

控罪:
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a)及(2)條

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你曾作為該聚集的人,於2022年2月14日,下午5時01分至下午5時04分,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三樓大堂,參與進行受禁多戶聚集,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條。

控方:#黎德祺 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執行)2

辯方:李律師(D6);#陳璟茵律師#吳芷蕎實習律師 (其餘被告)
—————————————————————

D4缺席聆訊,由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繼續合併案件,辯方沒有反對,眾被告將跟隨傳票編號編為D1-14。

書記讀出控罪。

🔴14名被告均認罪🔴

控方呈上案發時「關鍵時刻、關鍵地點」的照片,並讀出控方案情:

政府於2022年2月3日公報,判令599G第8(a)條,禁止多戶聚集,即禁止在任何私人處所進行多戶聚集,預防、阻止個案傳播。多戶聚集指多於兩個住戶,此法例於2022年2月10日至23日期間生效。
2月7日,城市大學要求學生會於2月14日,將校園裡面若干地方管理權歸還。城市大學屬私人處所,只有城大學生、員工獲准進入校園。學生會2月12日在Facebook發佈貼文,呼籲人前往紀念及告別城大校園,並呼籲學生2月14日下午12時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學生會辦公室聚集。
2月14日下午3時,約一百人、由學生會成員帶領,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聚集。有人分發T-shirt並著好,邀請參與者到門外玻璃板簽名。學生會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即D1-3)用咪發表演說,然後關上學生會室大門。
控方證人PW1助理校園管理經理、PW2校園管理主任,及三名保安包括PW3,在現場展示A3大小的紙,印有字樣提在場人士違反599G,以及避免在活動期間傳播疾病應該避免聚集。下午3時20分,部分學生會成員帶領,遊行到楊建文學術樓4樓Y4501室,即Cutprice便利店,並展示標語。其後在3樓大堂逗留,大部分參與人士在4時34分已經散去。
下午5時01分至5時04分,學生會14名成員(即D1-14),在3樓大堂民主牆前面聚集,並排成一列、拍照留念作記錄。保安員有在場監察情況,就違反599G持續作出警報。
調查後,14名學生會成員在民主牆並排的照片,於2月14日下午5時41分,由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在Facebook專頁轉貼。城市廣播、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的Facebook、Instagram亦有張貼四條有關錄影。警員PW4其後將社交媒體張貼的照片、影片下載並儲存在光碟。
D1-14,是城市大學校園裡面活動的參與人,來自不同住戶,並無遵守599G禁止多戶聚集,因此以傳票控告。

🔴14名被告均認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全部被告皆無刑事紀錄,本次屬初犯。

陳律師申請求情一併處理。所有被告皆為就讀城市大學19-22歲的學生。全屬學生會成員,對學生事務有一定熱誠和關心。希望法庭接納案情相對輕微。傳票指控時間只有短短三、四分鐘,亦只牽涉一個地點,即城大範圍內,只有學生、教職員可以進入的私人處所,牽涉人數也比較少。而事發地點屬於大學大堂位置,較闊落,且路經的人群都戴口罩、保持適當距離。參與活動的只有14名被告並立合照,沒有脫下口罩、沒有互動,希望接納並無嚴重傳播風險。

官:「我唔知可唔可以接受係冇傳播疾病風險。相關法例訂立有佢嘅必要,就係有效控制疫情。佢哋企埋一齊,或者聚埋一起,就係屬於嚴重或者輕微傳播。法庭認為相關法例既然係訂下,嘗試去控制當時疫情,所有市民都有責任盡返公民責任。」

辯方表示同意,但補充被告不是故意忽視風險。正如案情所述,被告因為學校要收回學生會會址而聚集,會址對於學生有價值。他們認為有責任通知學生、喚起同學關注,因此有悼念、在學校範圍宣揚此事。他們本著良好意念,卻用上不恰當方法。案發後已經反思防疫的重要性,避免群眾聚集,關注防疫要求的被告當時只屬一時疏忽。
而且,當日3時活動開始之初,D1即學生會會長有提醒同學「保持距離、企疏啲」。14人拍照時,也有配戴口罩。各被告第一時間在今日認罪,已經得到教訓,明白遵守防疫規例是每個人的責任,承諾不會再犯,希望處以罰款。 

D6法律代表求情,表示D6承諾以後會守法,希望考慮她坦白承認、極有悔意,且屬參與性質,沒有參與統籌、控制,罪責相對輕微。案發地點是私人處所,全部參與者都有佩戴口罩,情節比較輕微。她經朋友遊說、一時魯莽,沒有考慮法律後果才導致本案。對她而言,本案是極大的教訓明白到守法的重要性。辯方同時呈上被告自己、媽媽、實習公司上司的求情信。

各被告均希望判處罰款。

裁判官休庭待律師索取指示後,逐一在庭上問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學業狀態、每月收入及有否申請學生資助,各人的財政狀況被赤裸裸地在庭上透露。

裁判官考慮案情,即各被告在條例生效下參與聚集,而且當時有職員不斷告示,D1-14均沒有理會或即時停止參與聚集,枉顧法律及影響公共衛生安全。法例的目的是有效控制疫情擴散,維護公眾安全,是每個香港市民的公共衛生責任。接納聚集時間短,各被告均屬初犯,認為罰款處理屬合適。個別考慮被告求情陳詞、經濟背景,D6求情信,以及案情、被告的認罪,判處:

🔴14名被告各罰款7000元🔴

(按:裁判官多次斥責辯方代表聲量過小「聽唔清楚你講乜」,但全場最細聲應該係裁判官⋯⋯⋯⋯)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4/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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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與D4有關事宜

📌傳召D4辯方證人DW2 王醫生

🔸辯方主問

王醫生為精神科醫生,今日以精神科專家身份作供。曾與D4進行過16次會面,今日就報告解釋D4情況。王醫生對政府精神科報告作回應,對部分內容真確性及獨立性有保留。

— 控方盤問、辯方覆問及法庭提問完畢

就D4有關事宜,辯方不會傳召王大律師作證人。而控方將傳召兩位為D4撰寫報告的政府醫生,他們將於星期一(9月26日)作供。

王詩麗法官指由於她需時考慮,預計於10月3日就此議題作出決定,控方其後再處理有關D4案情及承認事實,有需要將再傳召控方證人。預計10月5日再繼續本案審訊及中段陳詞等。

控方確認不會呈遞D7警誡供詞。

辯方代表為D5/D6申請缺席下星期一審訊獲批。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月26日不早於上午11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23日 星期五】

所以上午未完成之法庭均需要報料

按:區域法院第卅八庭於14:15開庭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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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需考慮證人是否有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以專家身份辨認證供之呈堂性

法庭接納PW20以特別知識專家作供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繼續作供

🔹主問
-主控又花一大截時間要求證人在太古站立體解構圖畫出由月台走到C出口之路線圖及標示接駁通往大堂電梯A及B並呈堂P247、並同多張太古站相片比對鏡頭拍攝位置。
再不停播片…
-要求PW20看Cam8片段及C出口,有橙色衫救護員出現,證人指是同一事件並此推算兩鐘頭有一分鐘時差。Now及Icable片段以同樣原理以觀察同一事件推算有22秒時差。
-cam18, icable 及Now TV 均見一黃頭盔男子被警員押解離開C出口,PW20指是同一事件,憑該人衣著指出是D2。
-證人在一片段指看到一大羣示威者乘列車到達,有多人戴上頭盔並有人持鐵通,經電梯A上大堂,再往C出口。
🔺花時間看片後,D5,D8代表留意到以上看片同證人辨認被告無關。主控指片段同地理位置有關,亦希望法庭對本案非法集結之發展更了解,隨後播片主問會聚焦在地理位置
-繼續要求PW20在不同截圖紀錄站內往C出口路徑
-控方又花長時間逐一確認在不同片段憑身材,身上衣著物品或同行女子衣著(D3及D7)辨認各被告由月台去C出口行縱並作截圖及圈出(D1,D2、D3)

1300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上午審訊】

📌傳召PW6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10

D13辯方盤問內容:
-有關A10裝備和截停D13狀況的盤問
(詳情後補)

📌傳召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詳情後補)

1300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上午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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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繼續作供

主問
-要求在D1被捕後截圖圈出被告
-要求在多張截圖作記認D3(離開C出口手拎黃頭盔)及作供提及同行女子(黑短䄂衫,藍色短褲,黑色面白底波鞋,孭背囊)出現
-講出辨認D4特徵(白衫,藍色短褲,黃頭盔等),要求在6張截圖作記認D4出現
-講出辨認D5特徴(廋削,黑短髪戴眼鏡,黑色短袖上衣有白兵圖案、深色長褲,啡鞋,雙手有白色手䄂,頸掛灰白色防毒面具)
-D8代表指不用證人講出D5特徵因其肥身型易認,也不反對P124即D8被捕後所拍相冊呈堂,然而主控堅持PW20需講出(肥身材、黑眼鏡,孭綠色斜孭袋等)以便法庭紀錄。
-要求證人在多張截圖標示D5及D8出現,2人距一米,一直行同一方行

164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6日 0930繼續,到時PW20作D9截圖辨認,之後將開始辯方盤問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20]

D1:陳(70)/ D2:譚(22)/ D3:賴(21)
D4:陳(21)/ D5:莫(38)/ D6:羅健熙(36)
D7:林(17)/ D8:郭(19)/ D9:温(21)
D10:鄧(26)

控罪:
(1) D1-10非法集結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
【上午進度】

今日只係就D1 & D5 爭議錄影會面證供的「案中案」事宜作審訊。

D1爭議他當時未能及時有法律意見,和警方有不當言語行動;D5指警方拘捕手法不當,令他在意志力磨損下作出回應。

唯練官終決定接納錄影會面為證供。
(原因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下星期一續審,由於D3早前隔離中,將會在星期一答辯,疑對控罪認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上午進度 1/3 繼續盤問PW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繼續傳召PW26]

[D15 黃大狀盤問]

繼續根據P001C地圖作供。

(詳情候補)

PW26表示不清楚設立各區位置。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0:17小休,預備傳召下一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