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高登煽惑炸軍營
#審訊 [2/5]
👤陳(31)
控罪: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製造爆炸品,即硝酸甘油。
———————
[09:55] 開庭,早前法庭書記和控辯雙方傾咗好耐。
被告有出庭,律師稱被告還未收到衛生署的檢測結果。昨日10:00休庭後,律師和被告開咗會,被告感到非常不適,返回上水區睇家庭醫生,被診斷患上支氣管炎,有兩日病假,延至下午三點去做檢測。
鄭官怒指為何不先去灣仔做檢測,要拖延至三點?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律師表示,審期安排咗有五日,相信有足夠時間,因為辯方案情簡短,對PW1(心理專家,對被告在高登的貼文作供)的盤問不長。
鄭官奇怪辯方為何要傳召PW1作盤問,承認事實已經講咗,幾年前嘅事,唔知證人畀唔畀到證供,就算畀到,法庭只係考慮比重,更有可能削弱辯方證供,叫辯方考慮傳召PW1的利弊。
鄭官睇咗辯方心理專家報告,稱被告心理有問題,問辯方有無申請被告不適合答辯,控辯雙方同意被可以答辯。休庭讓律師索取指示。
[10:35] 開庭
律師表示相議後不用傳召PW1,控方可以用65B形式呈堂,現控方只需傳召一名專家證人。
鄭官詢問下午可否由控方先作開案陳詞。
辯方律師表示因為被告食咗藥,有眼瞓作用,有輕微飄飄然的感覺,不適合審訊。鄭官接受。
案件押後至明日(21/9) 09:30 再訊,有待檢測結果,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高登煽惑炸軍營
#審訊 [2/5]
👤陳(31)
控罪: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製造爆炸品,即硝酸甘油。
———————
[09:55] 開庭,早前法庭書記和控辯雙方傾咗好耐。
被告有出庭,律師稱被告還未收到衛生署的檢測結果。昨日10:00休庭後,律師和被告開咗會,被告感到非常不適,返回上水區睇家庭醫生,被診斷患上支氣管炎,有兩日病假,延至下午三點去做檢測。
鄭官怒指為何不先去灣仔做檢測,要拖延至三點?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律師表示,審期安排咗有五日,相信有足夠時間,因為辯方案情簡短,對PW1(心理專家,對被告在高登的貼文作供)的盤問不長。
鄭官奇怪辯方為何要傳召PW1作盤問,承認事實已經講咗,幾年前嘅事,唔知證人畀唔畀到證供,就算畀到,法庭只係考慮比重,更有可能削弱辯方證供,叫辯方考慮傳召PW1的利弊。
鄭官睇咗辯方心理專家報告,稱被告心理有問題,問辯方有無申請被告不適合答辯,控辯雙方同意被可以答辯。休庭讓律師索取指示。
[10:35] 開庭
律師表示相議後不用傳召PW1,控方可以用65B形式呈堂,現控方只需傳召一名專家證人。
鄭官詢問下午可否由控方先作開案陳詞。
辯方律師表示因為被告食咗藥,有眼瞓作用,有輕微飄飄然的感覺,不適合審訊。鄭官接受。
案件押後至明日(21/9) 09:30 再訊,有待檢測結果,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20]
D1:陳(70)/ D2:譚(22)/ D3:賴(21)
D4:陳(21)/ D5:莫(38)/ D6:羅健熙(36)
D7:林(17)/ D8:郭(19)/ D9:温(21)
D10:鄧(26)
控罪:
(1) D1-10非法集結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
11:00前資料,歡迎補充
D2律師表示被告確診,須隔離至9月27日,辯方為免影響審訊進度,申請拆案處理,安排被告至餘下兩宗同類案審訊。但練官指「無可能就咁推畀人」,決定一同處理。
D4, D7, D8 & D9 承認控罪一,餘下控罪獲存檔法庭,還押至10月11日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律師提出申請後,練官會再為D4 & D9增加索取勞教報告,為D7增加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D3隔離中,同樣未能上庭,擬對控罪認罪,押後至9月26日答辯。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詳情後補)。
D1 & D5 爭議錄影會面證供一事,下午作「案中案」(Voir dire)處理,其餘被告押後至 9月28日續審。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20]
D1:陳(70)/ D2:譚(22)/ D3:賴(21)
D4:陳(21)/ D5:莫(38)/ D6:羅健熙(36)
D7:林(17)/ D8:郭(19)/ D9:温(21)
D10:鄧(26)
控罪:
(1) D1-10非法集結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
11:00前資料,歡迎補充
D2律師表示被告確診,須隔離至9月27日,辯方為免影響審訊進度,申請拆案處理,安排被告至餘下兩宗同類案審訊。但練官指「無可能就咁推畀人」,決定一同處理。
D4, D7, D8 & D9 承認控罪一,餘下控罪獲存檔法庭,還押至10月11日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律師提出申請後,練官會再為D4 & D9增加索取勞教報告,為D7增加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D3隔離中,同樣未能上庭,擬對控罪認罪,押後至9月26日答辯。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詳情後補)。
D1 & D5 爭議錄影會面證供一事,下午作「案中案」(Voir dire)處理,其餘被告押後至 9月28日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1/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約1015時:
被告4代表關大律師繼續盤問負責睇片證人中:
睇截圖見時間為233143,實時為234201。
辯:當時是見d人跑返轉頭時見不到D4?
證:冇印象。
辯:如果有,你應該都指左出嚟。
辯:有另一支鏡頭指向基隆街,方向同相59一樣。
證:無印象有冇見到。
辯:你睇左600個鐘,如果有你一定見到?!
證:唔一定有。
辯方指P61第60號相,實時234228。同59號相差51秒。
再播P127地圖,基隆街有天橋橫過欽洲街,下一條平排是汝洲街(向上來說),欽洲街同桂林街距離約80.5米(之前王大律師用下面比例計過。),是由欽洲街邊量度至桂林街邊。辯方指,若果59號相圈住的人,如快跑經過海港冰廳,經過隔離條後巷,跑到桂林街,再向基隆街跑,再跑到橋底,估算時間約57秒做唔做到?!證人指總共距離大概300米,我自己一定跑到,我相信其他人都應該跑到。冇留意後巷有冇雜物。唔同意考慮埋街上警察行人等跑唔到。
王官對於辯方以證人同普通人來分別,指證人都係普通人。辯方指因警察體能一般較好,王官指未必。
證人指見不到被告有背囊。證人同意喺差館從無見過一個被指稱是被告4的背囊,有2條螢光繩的頭盔,防毒面具,及揸住的長遮。
用相片59同60相比:證人同意相同地方似是衫同褲顏色,及黑口罩。
辯方指入面是男定女都唔知。
證人是於警方作出拘散及拘捕後,一日至2日後才到現場,是找尋cctv,觀察現場環境,冇收指示需搵證物。
證方指考慮時間因素,冇背囊的事實,相59,60並非同一人。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片段/截圖被告衣物顯示並非黑色。證人指片段/截圖並非反映真實顏色。
辯方指實物是深色。但片段顯示為1深色1淺色。
證人指實物是黑色,但片/圖顯示的顏色會及衣物質料吸光性影響。
控方問:
控方指辯方用硬照問辯認問題,但確認證人當時是睇活動影片,同意類似用快鏡睇截圖。
控方澄清距離問題:證人指暫時世界紀錄跑100米約9秒,自己是13-13秒半,指如果20秒已經好慢,而57秒好慢嘅人都跑完。
王官問有冇第2個人着同一件衫。
證人以觀察片段計,冇2個穿同一件衫嘅人出現過。
證人指以cctv計,用P128睇,顯示了有關cctv位置及方向。另仲有深水埗地鐵站及2間7-11未有於P128顯示。
睇P127,D5-6被告代表跟證人確認,D5-6只出現過喺一間7-11.
控方冇覆問。證人完成作供。
餘下安排:辯方想等d4在場時才作供。又因想待事實證人作供後先安排另一位證人出庭。
並指唯一專家可認同嘅傳聞證供是建基於大部份人都同意的專家意見。
辯方亦提出申請該證人出庭陳詞,經考慮後王官批准。
辯方指最快星期4才可傳召醫生。
經一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明天9月21號1430開始。如開始會處理辯方證人。或第7被告餘下證供事宜。另第5-6被告被建議不宜出庭,因此明天將會缺席。(sorry聽唔到咩原因)
約11:25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1/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約1015時:
被告4代表關大律師繼續盤問負責睇片證人中:
睇截圖見時間為233143,實時為234201。
辯:當時是見d人跑返轉頭時見不到D4?
證:冇印象。
辯:如果有,你應該都指左出嚟。
辯:有另一支鏡頭指向基隆街,方向同相59一樣。
證:無印象有冇見到。
辯:你睇左600個鐘,如果有你一定見到?!
證:唔一定有。
辯方指P61第60號相,實時234228。同59號相差51秒。
再播P127地圖,基隆街有天橋橫過欽洲街,下一條平排是汝洲街(向上來說),欽洲街同桂林街距離約80.5米(之前王大律師用下面比例計過。),是由欽洲街邊量度至桂林街邊。辯方指,若果59號相圈住的人,如快跑經過海港冰廳,經過隔離條後巷,跑到桂林街,再向基隆街跑,再跑到橋底,估算時間約57秒做唔做到?!證人指總共距離大概300米,我自己一定跑到,我相信其他人都應該跑到。冇留意後巷有冇雜物。唔同意考慮埋街上警察行人等跑唔到。
王官對於辯方以證人同普通人來分別,指證人都係普通人。辯方指因警察體能一般較好,王官指未必。
證人指見不到被告有背囊。證人同意喺差館從無見過一個被指稱是被告4的背囊,有2條螢光繩的頭盔,防毒面具,及揸住的長遮。
用相片59同60相比:證人同意相同地方似是衫同褲顏色,及黑口罩。
辯方指入面是男定女都唔知。
證人是於警方作出拘散及拘捕後,一日至2日後才到現場,是找尋cctv,觀察現場環境,冇收指示需搵證物。
證方指考慮時間因素,冇背囊的事實,相59,60並非同一人。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片段/截圖被告衣物顯示並非黑色。證人指片段/截圖並非反映真實顏色。
辯方指實物是深色。但片段顯示為1深色1淺色。
證人指實物是黑色,但片/圖顯示的顏色會及衣物質料吸光性影響。
控方問:
控方指辯方用硬照問辯認問題,但確認證人當時是睇活動影片,同意類似用快鏡睇截圖。
控方澄清距離問題:證人指暫時世界紀錄跑100米約9秒,自己是13-13秒半,指如果20秒已經好慢,而57秒好慢嘅人都跑完。
王官問有冇第2個人着同一件衫。
證人以觀察片段計,冇2個穿同一件衫嘅人出現過。
證人指以cctv計,用P128睇,顯示了有關cctv位置及方向。另仲有深水埗地鐵站及2間7-11未有於P128顯示。
睇P127,D5-6被告代表跟證人確認,D5-6只出現過喺一間7-11.
控方冇覆問。證人完成作供。
餘下安排:辯方想等d4在場時才作供。又因想待事實證人作供後先安排另一位證人出庭。
並指唯一專家可認同嘅傳聞證供是建基於大部份人都同意的專家意見。
辯方亦提出申請該證人出庭陳詞,經考慮後王官批准。
辯方指最快星期4才可傳召醫生。
經一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明天9月21號1430開始。如開始會處理辯方證人。或第7被告餘下證供事宜。另第5-6被告被建議不宜出庭,因此明天將會缺席。(sorry聽唔到咩原因)
約11:25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0]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4
今日結案陳詞完畢,下次裁決日期改為2022年12月16日 09: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0]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4
今日結案陳詞完畢,下次裁決日期改為2022年12月16日 09: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7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7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
辯方希望申請押後答辯,期間會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下次聆訊可以答辯,控方不反對。
第四、第五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第二、第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第二、三被告還押懲教署,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7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7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
辯方希望申請押後答辯,期間會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下次聆訊可以答辯,控方不反對。
第四、第五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第二、第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第二、三被告還押懲教署,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上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開庭]
[傳召PW2]
PW2 警司張嘉豪,現時隸屬東九龍刑事部行政及支援,案發時是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連指揮官。
PW2講解D連基本架構:
D連有4個小隊,即platoon,分別是D1至D4。每隊platoon均有1至2名小隊任督察級的指揮官,而每隊platoon會再細分為4個縱隊,即column。每隊column有8人,一般齊人時有2名警長和6名警員。每隊platoon根據編制有41人。Delta 1至4可以頭盔顏色分辨。
[10:43 D3佘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1:13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上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開庭]
[傳召PW2]
PW2 警司張嘉豪,現時隸屬東九龍刑事部行政及支援,案發時是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連指揮官。
PW2講解D連基本架構:
D連有4個小隊,即platoon,分別是D1至D4。每隊platoon均有1至2名小隊任督察級的指揮官,而每隊platoon會再細分為4個縱隊,即column。每隊column有8人,一般齊人時有2名警長和6名警員。每隊platoon根據編制有41人。Delta 1至4可以頭盔顏色分辨。
[10:43 D3佘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1:13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上午進度 2/2 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33早休後開庭]
[D4藍大狀無盤問]
[D10潘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D11馬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00 D5/D7吳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26 D9郭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32 D17姚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52午休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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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上午進度 2/2 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33早休後開庭]
[D4藍大狀無盤問]
[D10潘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D11馬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00 D5/D7吳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26 D9郭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32 D17姚大狀盤問PW2]
(詳情候補)
[12:52午休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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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A1:王(24)🛑已還押逾14個月
A2:盧(19)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2021年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事發接近1年後,女被告以同一控罪起訴,兩案合併轉介區域法院。
—————————————
控方表示有三項重點,分別為:
1.經各考慮因素後,不會增加新的控罪;
2.經修改後的控罪,只針對第一被告;
3.第一被告會認罪,押後至23年處理答辯事宜。
法庭詢問經修訂後的控罪沒有包括第二被告,是否撤銷其控罪?控方表示是。辯方律師確認。法庭批准新的控罪書,只針對一項縱火罪,第二被告當庭釋放。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0日930進行答辯,會以中文聆訊,第一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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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A1:王(24)🛑已還押逾14個月
A2:盧(19)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2021年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事發接近1年後,女被告以同一控罪起訴,兩案合併轉介區域法院。
—————————————
控方表示有三項重點,分別為:
1.經各考慮因素後,不會增加新的控罪;
2.經修改後的控罪,只針對第一被告;
3.第一被告會認罪,押後至23年處理答辯事宜。
法庭詢問經修訂後的控罪沒有包括第二被告,是否撤銷其控罪?控方表示是。辯方律師確認。法庭批准新的控罪書,只針對一項縱火罪,第二被告當庭釋放。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0日930進行答辯,會以中文聆訊,第一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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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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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各辯方代表收到背景報告, 已解釋予當事人, 各被告同意內容。 D14有少少更正, 有關職業以及家庭背景。 D14出版了3本書而非2本。 D18職業方面資料也有更改。
謝沈智慧讀出D14的背景報告內容, 指他在場睇熱鬧,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解釋因為D14最初是睇熱鬧, 但之後逗留在現場沒有離開, 鼓勵了暴動者, 所以算是參與了暴動。 謝沈智慧指D14身上有剪刀, 士巴拿, 索帶, 生理鹽水, 質疑他睇熱鬧的說法, 提出要做紐頓聆訊, 指案情會影響判刑。 辯方指需要索取指示。
謝沈智慧先讀出D18報告內容, 指D18在電視看到事件, 很可憐在理大困住了的人。 謝沈智慧質疑但是他不是去理大, 而是去了彌敦道, 又提及他坐巴士到油麻地, 下車正在油麻地沿彌敦道行走, 突然見到有人跑就被捕。 謝沈智慧質疑他只有意圖, 什麼都還沒有做, 不算參與暴動,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指因為他出去是想去支持暴動者, 所以認罪。 謝沈智慧反駁, 指他是想支持理大內的人, 不是油麻地那裡的人。 之後謝沈智慧表示片段應有清楚的事情經過, 要搞清楚可以看片段, 之後突然起身離開。
D14代表指他當日是第一次到這些地方, 想看看社會運動是怎樣, 有人派物資, 他領取了也算是支持暴動, 而且他留在現場, 參與了暴動。
D18當日在深水埗下車, 因為油麻地已經封了, 沒有車可以到達, 他一路行到油麻地, 到達時是2200。 他在現場走動, 因為想支持那裡的人, 物資是別人派的。 謝沈智慧指太多東西不明白, 整個求情簡直胡言亂語, 質疑辯方指D18沒有衝擊防線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這樣做, 而不是沒有。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指D18未料事件發展到後來的狀況, 但條防線由加士居道推進到他們被捕的位置, 事情發展到這個狀況已經1小時, 他也沒有離開。 辯方解釋當晚他在家裡食飯看到電視, 臨時決定去支持, 當時沒有想過件事會這麼嚴重。 謝沈智慧質疑為何他到現場看到條街爛曬, 也留在現場及領取物資。 辯方指物資是一套派發的, D18領取後便放入背囊, 他承認自己是不應該索取的。 謝沈智慧質疑父母頓失經濟支柱不是這種控罪的求情理由, 辯方指這只是交代他的個人背景。 謝沈智慧又指責辯方稱D18沒有回應或發起號召, 是當晚看到新聞才突發出去; 指應該考慮整件事件是否突發, 而非對被告而然是否突發, 事件已發生整個星期, 對所有人都不是突發, 此事件是香港歷史上最多人扔汽油彈, 而加士居道到窩打老道都是磚頭, 令人無法上班上學, 家庭主婦無法落街買餸, 質疑辯方指事件晚上發生影響較小。 辯方解釋不敢指事件不嚴重, 只是發生在晚上比發生在早上影響較小。
謝沈智慧又痛罵此事令住在附近的人及收日薪的人受影響, 店舖要早關門, 責問知不知道油麻地的鋪租多少, 又指有警員手筋被割斷, 又指事後要找人收拾垃圾, 維修街燈, 路牌等, 損失不計其數。
謝沈智慧再三提醒各辯方代表個人背景不是求情理由, 判刑在於阻嚇和懲罰多於改過自新, 而且地院案例都不算是案例, 又指辯方提出的案例暴動人數不同, 沒有一宗案件像此案汽油彈如雨下。 謝沈智慧又批評林偉權量刑起點過低, 並指其他法官也有相同意見。 之後指D5代表誠實寫出有1500人示威, 正如庭上所述及片段所示。 謝沈智慧又指不是只有當晚交通受影響, 是整個星期油尖旺都不能通車。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說D5參與程度低, 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扔汽油彈或有領導角色, 而他的參與程度也不是最低, 因為最低程度是不需要有索帶或戴手套。
關於3位被告的證物根據上次遞交的清單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1630判刑。
直播員按: 精彩內容不能盡錄orz 為唔關自己事的事情發脾氣, 何必呢~ 浪費曬全世界時間:)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各辯方代表收到背景報告, 已解釋予當事人, 各被告同意內容。 D14有少少更正, 有關職業以及家庭背景。 D14出版了3本書而非2本。 D18職業方面資料也有更改。
謝沈智慧讀出D14的背景報告內容, 指他在場睇熱鬧,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解釋因為D14最初是睇熱鬧, 但之後逗留在現場沒有離開, 鼓勵了暴動者, 所以算是參與了暴動。 謝沈智慧指D14身上有剪刀, 士巴拿, 索帶, 生理鹽水, 質疑他睇熱鬧的說法, 提出要做紐頓聆訊, 指案情會影響判刑。 辯方指需要索取指示。
謝沈智慧先讀出D18報告內容, 指D18在電視看到事件, 很可憐在理大困住了的人。 謝沈智慧質疑但是他不是去理大, 而是去了彌敦道, 又提及他坐巴士到油麻地, 下車正在油麻地沿彌敦道行走, 突然見到有人跑就被捕。 謝沈智慧質疑他只有意圖, 什麼都還沒有做, 不算參與暴動,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指因為他出去是想去支持暴動者, 所以認罪。 謝沈智慧反駁, 指他是想支持理大內的人, 不是油麻地那裡的人。 之後謝沈智慧表示片段應有清楚的事情經過, 要搞清楚可以看片段, 之後突然起身離開。
D14代表指他當日是第一次到這些地方, 想看看社會運動是怎樣, 有人派物資, 他領取了也算是支持暴動, 而且他留在現場, 參與了暴動。
D18當日在深水埗下車, 因為油麻地已經封了, 沒有車可以到達, 他一路行到油麻地, 到達時是2200。 他在現場走動, 因為想支持那裡的人, 物資是別人派的。 謝沈智慧指太多東西不明白, 整個求情簡直胡言亂語, 質疑辯方指D18沒有衝擊防線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這樣做, 而不是沒有。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指D18未料事件發展到後來的狀況, 但條防線由加士居道推進到他們被捕的位置, 事情發展到這個狀況已經1小時, 他也沒有離開。 辯方解釋當晚他在家裡食飯看到電視, 臨時決定去支持, 當時沒有想過件事會這麼嚴重。 謝沈智慧質疑為何他到現場看到條街爛曬, 也留在現場及領取物資。 辯方指物資是一套派發的, D18領取後便放入背囊, 他承認自己是不應該索取的。 謝沈智慧質疑父母頓失經濟支柱不是這種控罪的求情理由, 辯方指這只是交代他的個人背景。 謝沈智慧又指責辯方稱D18沒有回應或發起號召, 是當晚看到新聞才突發出去; 指應該考慮整件事件是否突發, 而非對被告而然是否突發, 事件已發生整個星期, 對所有人都不是突發, 此事件是香港歷史上最多人扔汽油彈, 而加士居道到窩打老道都是磚頭, 令人無法上班上學, 家庭主婦無法落街買餸, 質疑辯方指事件晚上發生影響較小。 辯方解釋不敢指事件不嚴重, 只是發生在晚上比發生在早上影響較小。
謝沈智慧又痛罵此事令住在附近的人及收日薪的人受影響, 店舖要早關門, 責問知不知道油麻地的鋪租多少, 又指有警員手筋被割斷, 又指事後要找人收拾垃圾, 維修街燈, 路牌等, 損失不計其數。
謝沈智慧再三提醒各辯方代表個人背景不是求情理由, 判刑在於阻嚇和懲罰多於改過自新, 而且地院案例都不算是案例, 又指辯方提出的案例暴動人數不同, 沒有一宗案件像此案汽油彈如雨下。 謝沈智慧又批評林偉權量刑起點過低, 並指其他法官也有相同意見。 之後指D5代表誠實寫出有1500人示威, 正如庭上所述及片段所示。 謝沈智慧又指不是只有當晚交通受影響, 是整個星期油尖旺都不能通車。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說D5參與程度低, 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扔汽油彈或有領導角色, 而他的參與程度也不是最低, 因為最低程度是不需要有索帶或戴手套。
關於3位被告的證物根據上次遞交的清單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1630判刑。
直播員按: 精彩內容不能盡錄orz 為唔關自己事的事情發脾氣, 何必呢~ 浪費曬全世界時間:)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午休後開庭]
[D17姚大狀繼續盤問PW2]
姚大狀向PW2索取其小隊傳令員資料(姓名及/或警員編號),PW2回應指是現職警司的曾霆斌(當時是總督察)。
PW2表示不太熟時油麻地一帶,當時亦沒有留意附近環境大廈店鋪。
(詳情候補)
[15:19 D5/D7吳大狀再度盤問PW2]
(詳情候補)
[15:28 小休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盤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2午休後開庭]
[D17姚大狀繼續盤問PW2]
姚大狀向PW2索取其小隊傳令員資料(姓名及/或警員編號),PW2回應指是現職警司的曾霆斌(當時是總督察)。
PW2表示不太熟時油麻地一帶,當時亦沒有留意附近環境大廈店鋪。
(詳情候補)
[15:19 D5/D7吳大狀再度盤問PW2]
(詳情候補)
[15:28 小休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下午進度 2/2 控方覆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41小休後開庭]
[控方覆問PW2]
控方簡單總結D17午休前盤問時指出PW2夾口供,而PW2否認。
(詳情候補)
[15:44 PW2離開法庭]
(詳情候補)
控方證人透露明天傳召PW4溫,暫時未能確定PW3曾警司明天能否出庭。預計PW4主問不會太長。
D9及D11明天分別全日及下午有其他案件事務需要處理。
[15:52 休庭]
明早(21/9) 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30] - 下午進度 2/2 控方覆問PW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41小休後開庭]
[控方覆問PW2]
控方簡單總結D17午休前盤問時指出PW2夾口供,而PW2否認。
(詳情候補)
[15:44 PW2離開法庭]
(詳情候補)
控方證人透露明天傳召PW4溫,暫時未能確定PW3曾警司明天能否出庭。預計PW4主問不會太長。
D9及D11明天分別全日及下午有其他案件事務需要處理。
[15:52 休庭]
明早(21/9) 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0]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不設旁聽)
👥劉,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拒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裁決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 #審訊 [3/5]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15-20) #審訊 [1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41)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0]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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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不設旁聽)
👥劉,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拒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裁決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 #審訊 [3/5]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15-20) #審訊 [1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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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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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41)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1:01終於開庭]
[11:09裁決]
D8案情有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其餘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有關判詞已派予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今午12:30再訊。
[11:11休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36A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上午10時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另外為D4和D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兩人要在10月12日上午10時進行一次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1:01終於開庭]
[11:09裁決]
D8案情有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其餘被告全部罪名成立,有關判詞已派予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今午12:30再訊。
[11:11休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36A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上午10時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另外為D4和D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兩人要在10月12日上午10時進行一次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7/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0900]開庭
結案陳詞 - 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就D1的結案陳詞補充
👉表證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中提到,控方認為D1在盤問宣誓下的回答同意自己沒有離開過畫面,所以控方的論點成立。
控方認為辨認證人(8428警員)作供時,書面口供紙已呈堂,當中有紀錄D1出現的時段覆蓋了控方盤問D1時提及的時間。因此控方認為表證是成立的。
👉獲承認事實問題
原文 「P45部份衣物可能是屬於D1,及/或可能不是」
控方指出此段亦來自開案陳詞,控方認為「及/或」是極為重要,「及」即代表不能排除衣物屬於D1的可能性。控方指簽署承認事實時,D1方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D1引用CHENG CHUN MAN案的判詞,該案情況是認人有不確定,有寫入承認事實,屬於頗為確定的情況。
但上訴庭另有一個看法,控辯雙方仍然可以提出新證供去支持。該案沒有執行因為控辯雙方以65C包括所有事項。
控方認為本案可以考慮譚博士的證據中,不代表任何一方,不能傳召證人獲得額外證據。
👉鞋底的白點
因為一條片有白點,另一條沒有白點。D1提出可能是影片扭曲、壓縮問題或可能不是同一人。而控方證人則指出可能是角度問題和距離問題,不認為是指認錯誤。
———
控方就D3結案陳詞的補充
👉片段A
D3有說法是,譚博士的做法和辨認警員8428的對比手法有所不同,有不公之嫌。控方指出警員有提到警方的影片較為清晰,而譚博士雖然只使用了片段A辨認,但片段B~E都是警方片段。
盤問下,「譚博士同意片段B~E較片段A不清晰」,但控方不認為可以理解成「譚博士認為片段B~E不清晰」,譚博士沒有做過這樣的供詞。
👉照片問題
照片16D打前,D3不同意該人是D3。16E則同意。控方希望法庭留意16D及16E的移動方向是吻合的。
👉字眼問題的澄清
辯方結案陳詞中寫道:「片中男子可以是走向夏愨道南面,但警方沒有使用相關證供」
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證人在庭上提及他有觀看夏愨道南面的閉路電視,但沒有任何發現,因此沒有交到法庭作為證據。
👉案例考慮
D3引用加拿大案例,但控方認為香港有毛少成(音)案例的測試。
以上為控方陳述
———
法官觀察
我發現兩位都聚焦在重要爭議點,這類暴動案件通常需要處理的事宜在本案都不需要處理,如暴動範圍及時長,本案在前兩點似乎沒有大爭議。
本席想細分成,C點是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為水炮車位置,向東行到B點,中間有花叢,再到巴士站。
本席理解對於針對D1身份爭議,控方指控是D1擲物後一分鐘就被捕。所以控方事實上對D1有兩項指控,D1分別參與本案暴動(在場)及擲物。如果D1不是擲物的人,D1是不是就沒有參與暴動呢?
然而本席見不到控方有暴動罪有任何陳詞,控方主要指稱他擲物。
支持D1擲物的主要證供是閉路電視片段及譚博士的認人,還有在場被捕。
D3情況類似,控方都指控D3擲物,D3同樣在場被捕。有一段片段支持,但並非譚博士指認D3的影片。控方聲稱拍到D3擲物的片段,裡面的D3並非譚博士指認。
本席關注的是,譚博士並沒有關注過擲物的人士為誰。
控方回應
👉雖然譚博士沒有分析D3疑似擲物片段,但譚博士辨認的片段中,D3距離破壞水馬的人只有兩個身位。
法官提出
👉 因為控方的指稱D3 於16:35有擲物,該片段有警員PW10分析,但博士沒有。換言之,如果我接納譚博士的說法,極其量只是加強另一方面的證供,對於D3是否擲物沒有影響,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嗎?
控方
👉同意
法官結論:
👉譚博士的認人不能加強兩位被告擲物的說法。兩位被告擲物與否而是取決於PW10指認警員的可信性。
法官另一觀察:
👉控方引用的案例提到4個類別,指認警員花上大量時間是其中一例,這點法官同意。
但控方提出第一點都需要考慮,法庭不明白。因為在被捕前都看不到被告的臉容,身材亦是一般身形,法庭根本不能認出兩名被告。
👉控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認人不只是樣貌,可以考慮譚博士及指認警員的證供。
👉法官表示關於這點有所保留
法官處理字眼英譯中問題
—————
D1就控方的回應
👉控方證人8428警員的證供有提到所謂D1的時段,但8428警員都沒有說明他的觀察及分析,但控方卻巧妙地指8428有涵蓋D1出現時段。
控方沒有在證供上建立關聯,只是傳召證人時主問或覆問才提及。
👉法官對於這點有保留,這類案例片段很難完全清晰到法庭可以直接辨認,而不需要證人作供。
👉D1方指出譚博士認為指認警員使用的片段解像度太低而淘汰不予使用。
👉D1與法庭爭辯獲承認事實入面的事宜是否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範圍。
D1大狀認為如果現階段,法庭仍然未能就65C中D1的部份衣物是否屬於D1下定論的話,65C應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範圍。法官最終同意D1大狀說法。
(按: #郭憬憲大律師 聲聲鏗鏘呀)
👉控方回應他們的論點只是用字「及/或」
👉D1回應,有利辯方的演繹需優先採納及控方試圖推翻不可能的事實
—————
D3補充結案陳詞
👉譚博士辨認是依賴高解像度的片段,指認警員依賴的影片是譚博士歸類為解像度不清晰的片段。
👉D3逃匿問題法官不需要D3補充。
因法官提出,以逃匿作指控的標準是高的,需要沒有其他無辜原因才可以接受逃匿作定罪論點。
先不管D3的年齡是14歲或24歲與否,如果他參與暴動,當然他見到警員會有極高概率逃匿。然而,作為一名普通人,身處當時當刻的情況,沒有參與暴動,畫見到其他人跑,自己都跟住跑,都是成立且可接受的。
本席看不到本案有足夠基礎考慮逃匿因素。本席懷疑控方是否會依賴逃匿。
👉控方確認法庭裁決時不用回應逃匿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一)09:30 對D1及D3作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進行。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及取消所有禁足令。
[1057]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7/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0900]開庭
結案陳詞 - 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就D1的結案陳詞補充
👉表證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中提到,控方認為D1在盤問宣誓下的回答同意自己沒有離開過畫面,所以控方的論點成立。
控方認為辨認證人(8428警員)作供時,書面口供紙已呈堂,當中有紀錄D1出現的時段覆蓋了控方盤問D1時提及的時間。因此控方認為表證是成立的。
👉獲承認事實問題
原文 「P45部份衣物可能是屬於D1,及/或可能不是」
控方指出此段亦來自開案陳詞,控方認為「及/或」是極為重要,「及」即代表不能排除衣物屬於D1的可能性。控方指簽署承認事實時,D1方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D1引用CHENG CHUN MAN案的判詞,該案情況是認人有不確定,有寫入承認事實,屬於頗為確定的情況。
但上訴庭另有一個看法,控辯雙方仍然可以提出新證供去支持。該案沒有執行因為控辯雙方以65C包括所有事項。
控方認為本案可以考慮譚博士的證據中,不代表任何一方,不能傳召證人獲得額外證據。
👉鞋底的白點
因為一條片有白點,另一條沒有白點。D1提出可能是影片扭曲、壓縮問題或可能不是同一人。而控方證人則指出可能是角度問題和距離問題,不認為是指認錯誤。
———
控方就D3結案陳詞的補充
👉片段A
D3有說法是,譚博士的做法和辨認警員8428的對比手法有所不同,有不公之嫌。控方指出警員有提到警方的影片較為清晰,而譚博士雖然只使用了片段A辨認,但片段B~E都是警方片段。
盤問下,「譚博士同意片段B~E較片段A不清晰」,但控方不認為可以理解成「譚博士認為片段B~E不清晰」,譚博士沒有做過這樣的供詞。
👉照片問題
照片16D打前,D3不同意該人是D3。16E則同意。控方希望法庭留意16D及16E的移動方向是吻合的。
👉字眼問題的澄清
辯方結案陳詞中寫道:「片中男子可以是走向夏愨道南面,但警方沒有使用相關證供」
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證人在庭上提及他有觀看夏愨道南面的閉路電視,但沒有任何發現,因此沒有交到法庭作為證據。
👉案例考慮
D3引用加拿大案例,但控方認為香港有毛少成(音)案例的測試。
以上為控方陳述
———
法官觀察
我發現兩位都聚焦在重要爭議點,這類暴動案件通常需要處理的事宜在本案都不需要處理,如暴動範圍及時長,本案在前兩點似乎沒有大爭議。
本席想細分成,C點是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為水炮車位置,向東行到B點,中間有花叢,再到巴士站。
本席理解對於針對D1身份爭議,控方指控是D1擲物後一分鐘就被捕。所以控方事實上對D1有兩項指控,D1分別參與本案暴動(在場)及擲物。如果D1不是擲物的人,D1是不是就沒有參與暴動呢?
然而本席見不到控方有暴動罪有任何陳詞,控方主要指稱他擲物。
支持D1擲物的主要證供是閉路電視片段及譚博士的認人,還有在場被捕。
D3情況類似,控方都指控D3擲物,D3同樣在場被捕。有一段片段支持,但並非譚博士指認D3的影片。控方聲稱拍到D3擲物的片段,裡面的D3並非譚博士指認。
本席關注的是,譚博士並沒有關注過擲物的人士為誰。
控方回應
👉雖然譚博士沒有分析D3疑似擲物片段,但譚博士辨認的片段中,D3距離破壞水馬的人只有兩個身位。
法官提出
👉 因為控方的指稱D3 於16:35有擲物,該片段有警員PW10分析,但博士沒有。換言之,如果我接納譚博士的說法,極其量只是加強另一方面的證供,對於D3是否擲物沒有影響,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嗎?
控方
👉同意
法官結論:
👉譚博士的認人不能加強兩位被告擲物的說法。兩位被告擲物與否而是取決於PW10指認警員的可信性。
法官另一觀察:
👉控方引用的案例提到4個類別,指認警員花上大量時間是其中一例,這點法官同意。
但控方提出第一點都需要考慮,法庭不明白。因為在被捕前都看不到被告的臉容,身材亦是一般身形,法庭根本不能認出兩名被告。
👉控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認人不只是樣貌,可以考慮譚博士及指認警員的證供。
👉法官表示關於這點有所保留
法官處理字眼英譯中問題
—————
D1就控方的回應
👉控方證人8428警員的證供有提到所謂D1的時段,但8428警員都沒有說明他的觀察及分析,但控方卻巧妙地指8428有涵蓋D1出現時段。
控方沒有在證供上建立關聯,只是傳召證人時主問或覆問才提及。
👉法官對於這點有保留,這類案例片段很難完全清晰到法庭可以直接辨認,而不需要證人作供。
👉D1方指出譚博士認為指認警員使用的片段解像度太低而淘汰不予使用。
👉D1與法庭爭辯獲承認事實入面的事宜是否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範圍。
D1大狀認為如果現階段,法庭仍然未能就65C中D1的部份衣物是否屬於D1下定論的話,65C應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範圍。法官最終同意D1大狀說法。
(按: #郭憬憲大律師 聲聲鏗鏘呀)
👉控方回應他們的論點只是用字「及/或」
👉D1回應,有利辯方的演繹需優先採納及控方試圖推翻不可能的事實
—————
D3補充結案陳詞
👉譚博士辨認是依賴高解像度的片段,指認警員依賴的影片是譚博士歸類為解像度不清晰的片段。
👉D3逃匿問題法官不需要D3補充。
因法官提出,以逃匿作指控的標準是高的,需要沒有其他無辜原因才可以接受逃匿作定罪論點。
先不管D3的年齡是14歲或24歲與否,如果他參與暴動,當然他見到警員會有極高概率逃匿。然而,作為一名普通人,身處當時當刻的情況,沒有參與暴動,畫見到其他人跑,自己都跟住跑,都是成立且可接受的。
本席看不到本案有足夠基礎考慮逃匿因素。本席懷疑控方是否會依賴逃匿。
👉控方確認法庭裁決時不用回應逃匿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一)09:30 對D1及D3作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進行。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及取消所有禁足令。
[1057]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8/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詳情後補,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5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21
🔹控方主問完畢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5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21
🔸辯方盤問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10
🔹控方主問完畢
審訊押後至9月23日(星期五)10時續審,屆時將由D13辯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8/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詳情後補,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5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21
🔹控方主問完畢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5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21
🔸辯方盤問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10
🔹控方主問完畢
審訊押後至9月23日(星期五)10時續審,屆時將由D13辯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2/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今天審訊原本安排傳召A4的兩位醫生出庭作供,但A4代表關大律師向法庭滙報,A4因健康問題取得一天病假的醫生紙,不過今日有到庭準備應訊。王官擔心其身體狀況,宣布休庭讓關大律師索取指示。
[14:48] 休庭
[14:58] 再開庭
關大律師指A4表示想離開法庭。王官不希望在A4無法應訊的情況下繼續傳召兩位醫生作供,故有以下安排:明天上午先傳召黃醫生作供,而星期五上午會傳召李醫生作供。
關大律師透露屆時將會讀出兩位醫生的報告,並向兩位醫生查問,而辯方稍後亦會把報告翻譯成中文。
代表A5、A6的律師向法庭申請兩位被告星期四、五不用出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2/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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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審訊原本安排傳召A4的兩位醫生出庭作供,但A4代表關大律師向法庭滙報,A4因健康問題取得一天病假的醫生紙,不過今日有到庭準備應訊。王官擔心其身體狀況,宣布休庭讓關大律師索取指示。
[14:48] 休庭
[14:58] 再開庭
關大律師指A4表示想離開法庭。王官不希望在A4無法應訊的情況下繼續傳召兩位醫生作供,故有以下安排:明天上午先傳召黃醫生作供,而星期五上午會傳召李醫生作供。
關大律師透露屆時將會讀出兩位醫生的報告,並向兩位醫生查問,而辯方稍後亦會把報告翻譯成中文。
代表A5、A6的律師向法庭申請兩位被告星期四、五不用出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30] - 上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0開庭]
D15申請索取9月20日錄音。
[傳召PW4]
PW4高級督察 溫志豪,現時隸屬警總行政部,案發時是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1指揮官,當晚負責進行驅散和拘捕。
呈堂地圖上可見現場設置了:
WA - 等候區
MA - 醫療區
THA - 臨時羈留區
PW4與隊員當晚負責在WA和MA工作至清晨。
[10:11D3佘大狀盤問PW4]
(詳情候補)
[D5/D7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1 馬大狀無盤問]
[D15 黃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1:04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30] - 上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4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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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開庭]
D15申請索取9月20日錄音。
[傳召PW4]
PW4高級督察 溫志豪,現時隸屬警總行政部,案發時是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1指揮官,當晚負責進行驅散和拘捕。
呈堂地圖上可見現場設置了:
WA - 等候區
MA - 醫療區
THA - 臨時羈留區
PW4與隊員當晚負責在WA和MA工作至清晨。
[10:11D3佘大狀盤問PW4]
(詳情候補)
[D5/D7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1 馬大狀無盤問]
[D15 黃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1:04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