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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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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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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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今日各方代表律師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
今日有3事項交代
1)陳詞已經呈交不作補充
2)不反對被告D11更改保釋條件
3)下次兩位主控律師均未能出席

🔸辯方
D1 沒有補充
D2 立場是PW7,8 證供不可信,希望考慮流動性案例應用在D2身上及當時D2如作供所提及正工作完畢沿行人路行走
D3 回應 控方陳詞指就算沒有證明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反對引用盧健民案例流動性不在現場也可憑環境證供如衣著裝備推論參與。本案控方根本未能證明暴動時各人在場。控方回應指基礎是各人有在場參與暴動,只是警方在長樂街軀散時四散,所以在現場以外拘捕各人
D4 及D5沒有補充
D6 只解釋陳詞列表 對PW12作供提及時間同看片段後時間作對比
D7 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沒有補充
D8 重申有身份爭議沒有補充
D9 回應控方基礎為各人有參與暴動,在軀散離開後被捕。質疑被截停時間及距離暴動現埸是否足夠令法庭可作唯一推論。
D10 回應控方55段 指自己只是作數學推論警方推進時間有差距,只是有此可能性法庭也應考慮
D11 補充陳詞52至65段用意是希望法庭將立場片段P205及呈堂電子地圖一起看,各被告在暴動500米以外如永星里單憑衣裝推論參與是否穩妥做法
D12 同意控方陳詞被告身上找到索帶重要性很低,雙方分歧收窄。另外建議控方修訂部份陳詞段落令檢控基礎更清晰。

案件原先定下12月16日裁決日期因法庭檔期問題取消,商討後裁決安排改到2023年2月4日 0930進行,是否仍在區域法院稍後出信通知各方。

D11更改保釋條件之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8/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9)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4)D1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D1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09:40開庭]

控方已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今天只有少許補充:

第一,就第2、4 、6 、7、10和12項控罪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因應終審法院判詞,而將控罪基礎收窄至「傷人」意圖。

第二,回應D1陳詞:暴動時間是22:30至23:26,而D1被告在22:30已經開始暴動。控方說法是任何時間參與都可以,不一定要指定22:30這個時間。

第三,回應有關暴動地點:起碼D3被告有提及暴動於彌敦道窩打老道街口發生。當時PW14警司目睹的暴動情況是示威者一層一層排到碧街,暴動是一個範圍而非一點。

D11作口頭補充時提及需要依賴共長約1小時16分鐘的片段,被香官質疑為何結案陳詞才補證據。

[10:45至11:00休庭以預備播片]

法庭就此記錄所有有在庭上播放的片段才會依賴,否則代表雙方都不會依賴而法庭則無需考慮。

[12:21休庭]

案件將於12月3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2]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
簡單回顧:

本案原訂在8月27日續審,不過其後法庭將續審押後至9月17日。此外,在第1天審訊時,法庭已裁定本案表證成立,當時辯方指會打算傳召2位證人。

*就2019年10月13日而言,網民當時號召市民參與「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的活動

第3天續審:

本案在案件管理上出現挑戰,被告現正作供,但控方未完成盤問,甚至出現法律爭議*,更嚴峻的是辯方還有2名事實證人待傳召,但由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會在13:00起關冷氣和滅蟲,下午不能續審,代表案件需押後,被告在1個月後再次接受控方盤問,情況可謂不理想。

排期則是另一大挑戰,不是法庭日誌繁忙,就是控辯雙方日誌互相不能遷就,經過一連串商討後,訂出下庭日期為2022年10月21日,時間為14:30。

考量到被告的利益和司法公正因素,被告的作供內容暫不列出,直至辯方案情完結為止。

*法律爭議是涉及被告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在本案而言,因為控方在盤問被告時問到市民應協助警方的議題,然而,本案是被告在案發時乖乖向警員道出自己的住址和姓名,卻不就雷射筆的用途回答警員的問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6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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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審訊 [1/5]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 #審訊 [5/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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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蔡(32)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損壞)
👤陳(23)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3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22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32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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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4項不斷打電話)

#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偉芬(55) 盜竊 #臨退休又再偷
【09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1/19]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7/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5/30]

(12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5/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10:02] 開庭

📌控方讀出警長李文斌(音)於2020年12月12日錄取的證人供詞
內容大要:證人負責應付9月29日集會引致的交通問題。案發當日1300左右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對出的軒尼斯道多行人聚集,情況開始不受控制,證人作出相應的改道安排,及後該處示威者眾,不適宜巡邏,於是先返回警署。供詞亦講述當天稍後於北角及金鐘路面、交通改道情況。


🎥播放P31E(Yahoo live)
顯示添華道、夏慤道情況,有示威者、藍色水炮,警方衝出驅散

🎥播放P08B(政總外近添華道CCTV)
主要拍攝政總外水馬被破壞

🎥播放P02B(政總外近夏慤道巴士站CCTV)
顯示約1630開始的現場情況

🎥播放P04A(政總外添美道近車閘向海方向CCTV)
顯示約16:44開始的現場情況

法官問主控此片段想表達甚麼(按:因為片中無甚麼發生,只見十來個示威者經過),主控回應因暴動範圍包括添美道,想顯示該處亦有「暴動者」。

🎥播放P07B(政總外添美道近車閘向夏慤道交界方向CCTV)

法官:如果片中冇咩動作不如fast forward?
主控:其實仲有一分鐘左右,警察衝出黎就可以停。

影片播放完畢,控方下周一傳召最後一位證人,然後將完成舉證。

[10:56] 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月26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詳情
#審訊 [1/5]

👤

控罪: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

被告懷疑確診、有喉嚨痛,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穩陣起見會到政府檢測中心再驗一次,如結果呈陰性將於明天0930開庭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638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443】開庭,D3代表指被告因快速測試陽性仍待PCR結果今日未能到庭申請缺席,法庭批准。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代表
-共傳召9名證人,就非法集結之元素已經作充足舉證,沒有補充。法官要求澄清陳詞內分別提及(1) D2之同意事實P67 A至D,但P67只有「不反對通知書」一項。主控律師指是手民之誤,應該是P91,(2) 陳詞說承認事實指PW9認出D2,但承認事實沒有提及,控方同意刪除。
-今日D2代表交來陳詞補充片段時差沒有補充

🔸辯方代表
D1 沒有補充。法官澄清其陳詞指PW6較可信,然而PW4是D1主要證人,代表回應其立場是除PW4外,不挑戰其他證人之可信性

D2
強調片段時間性,PW6指警車因被物扔中所以停在東行左2線後再沒有警車經過,D2其後片段出現時行出西行線推算只有26秒,其時應沒有警車經過,警方也沒有警告,故D2不知道有非法集結發生,不能排除其正沿康山道行人路離開。

D3
立場是控方沒直接證據D3參與非法集結,PW7作供懷疑D3在一堆示威者中出現,相信參與非法集結而拘捕是不可信,其視線曾失去,對D3衣服也記不請楚,拘捕被告PW7警員指地上頭盔相信是D3之前所用,同早前自己追截之人相似但其實沒有充足證明頭盔是D3擁有。D3有出庭作供及傳召一證人,被捕時只有豬咀掛頸,一隻手套、冰䄂並已作解釋,希望法庭考慮其説法。

法官再問各被告代表是否不爭議關鍵時間在太古站C出口行人路對出有非法集結發生,3名代表同意。

【1540】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7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7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7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2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8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2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6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00 開庭

有關押後事宜,眾被告有微言,裁判官押後以待律師代表與被告商討。

1513 暫時休庭

1543 再開庭

1555休庭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部份被告已還押接近3年,大部分被告亦已還押約2年

一般而言,泊正後的刑期有行為良好假期扣減,約為3分1的刑期,故此還押3年(36個月)大概等同於判刑4年半(54個月)所需服的刑期。然而,本案件的押後仍然是未知數,是無了期的等待。
========
: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上午進度 1/2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41開庭]

D17姚大狀向法庭播放三條片段:
(1)承認事實第6頁第7段(d)P008C,實際時間23:19,根據承認事實第22頁第67段4(2)節:時間慢了15分鐘,故播放8C實時應該加15分鐘。

另外MFI(51)、MFI(52)及MFI(53)的三人被警察帶到酒店不久後獲釋,本片段顯示上述三人被警方從人群中抽出。片段暫停在播放器時間19:13,畫面顯示有名身穿白色Nike衫男子踎咗喺度。繼續播放至19:54MFI(51)、MFI(52)及MFI(53)的三人企起身,截圖記錄P008C實時23:19:54為MFI(59)。

(2)承認事實第6頁P007J,播放至實時21:11:52,從畫面可見一男一女在砵蘭街至碧街街口對話,即畫面右下角方二人看似在傾偈。截圖記錄P007J實時21:11:30為MFI(60)。

(3)承認事實第6頁P007K,播放片段實時22:20:38至22:21:38。實時22:21:38中畫面顯示有位女士會在相近位置再出現。截圖記錄P007K實時22:21:09為MFI(61)。

另外控方指出上星期MFI(53)未能成功截圖,需要補回:片段P007G,錄影時間為01:08:25,截圖記錄為MFI(53)。

[10:00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PW1 高級警司梁仲文,現時隸屬公共關係部,案發時是鐵路警區指揮官及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PW1解釋應變部隊成立目的是要處理較大型的示威遊行或公眾活動。

(詳情候補)

[11:13早休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上午進度 2/2 辯方盤問P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42早休後開庭]

[D3佘大狀盤問PW1]

(詳情候補)

[12:23 D4藍大狀無盤問]

[12:24 D5/D7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2:53午休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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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盤問P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1午休後開庭]

[D9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5:09 D10潘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D15代表陳詞]
希望保留盤問,並解釋黃大狀現況,樂觀估計週三便可列席,預計有2至3名PW受影響。控方同意D15代表建議,又指稍後有需要都會再傳召有關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盤問PW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D17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有關PW1盤問暫告一段落]

控方澄清PW83證人供詞是以65B形式呈遞,當中附件包含案發地點一帶地鐵站資料。控方有意再呈遞相關附件,D17解釋早前將附件抽走的事宜。

控方透露對PW1沒有覆問,明天將會傳召PW2警司張嘉豪。

D10潘大狀及D11馬大狀明午需出席同屬另一宗案件的求情,屆時將由D4藍大狀hold papers。郭官建議調換盤問次序,先由D10和D11作盤問。

最後,D15申請今日審訊的錄音獲法庭批准,郭官利申未知需時多久,如有數碼錄音檔案會儘早通知。

[16:3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0627灣仔
#答辯

蔡(32)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案情:蔡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灣仔警署外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陳(23)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案情:蔡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灣仔警署外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兩名被告選擇認罪

同意案情:
2019年6月26日晚上,有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示威,行動延續至27日淩晨,被告以噴漆於警總外牆壁上作出塗污。
0525時被告與90人於修頓球場被截停搜查並指下過程。警方比對開源片段(東網)後發現拍下了被告的犯案行為。

求情:
同時代表兩名被告的 #邱治瑋大律師 指兩人早於19年8月時被捕,控方卻在毫無理由下延至本年4月才作出檢控,對兩名被告不公。對案發時才20歲的陳的判刑選擇也改變(減少)了。兩人的破壞時間短(蔡約噴了十數秒左右), 內容不具挑釁性,亦非不可逆轉損傷,事後已被清潔兩名被告亦願意作出賠償。案後兩人已經有反省,明日用了錯誤方式表達訴求。過去3年積極面對人生,現有穩定工作,幫助弱勢及推廣本地滑板運動有一定貢獻,希望法庭以社會服務令或援刑作兩人的最終判刑。

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
①案發地點為警總,具象徵意義,因此比其他地點犯案嚴重 。
②案件於大型集結中發生,易激發起他人犯案。
因此量刑起點必然是監禁。
損毀方面,法庭同意破壞涉及範圍細小損毀輕微,內容不具侮辱性及挑釁性。(控方同意蔡只是寫了個A字及把牆上原有的粗口字眼油去)
因此法庭對蔡以4個半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判刑,認錯扣減至3個月;而案發是更年輕陳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

最後,即時監禁還是援刑處理?
考慮到控方「非常嚴重」的三年延誤起訴,兩人在延誤問題上沒有任何責任。
兩名被告亦於過去三年確積極重整人生,因此法庭酌情以援刑方式處理。

蔡(32)  判刑
法庭以4個半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3個月,緩刑2年;另須向香港警務處$1670.4。

陳(23)  判刑
法庭以3個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2個月,緩刑2年;另須向香港警務處賠償$1670.4。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8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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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符(28) #宣布判決理由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定罪上訴於2022年7月15日被駁回;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2022年9月16日不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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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陳,朱,郭(24-31)🛑三人已還押逾3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賴,陳,莫,羅健熙,林,郭,溫,鄧(17-70) #審訊 [1/20] (#1118尖沙咀 6項非法集結 5項管以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審訊 [2/5]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製造爆炸品)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盧(19-24)🛑王已還押逾14個月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1/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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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2/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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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鍾(29) 訴 懲教署署長 #傳票 #根據聲明的同意令 (PDSL3) (鍾認為懲教署堅持要女囚在夏天穿長褲,涉性別歧視和違反人人平等的憲法權利,故提出司法覆核。)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審訊 [1/10]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被指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陸(57) #原訴傳票 (#電話滋擾 藐視法庭;陸被指於2021年5月至7月期間,多次令2名區域法院的書記收到與法庭工作無關的電話,干擾司法運作的妥善執行。 )

#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09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上午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8/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2/19]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20]

(14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高登煽惑炸軍營
#審訊 [2/5]

👤陳(31)

控罪: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製造爆炸品,即硝酸甘油。

———————
[09:55] 開庭,早前法庭書記和控辯雙方傾咗好耐。

被告有出庭,律師稱被告還未收到衛生署的檢測結果。昨日10:00休庭後,律師和被告開咗會,被告感到非常不適,返回上水區睇家庭醫生,被診斷患上支氣管炎,有兩日病假,延至下午三點去做檢測。

鄭官怒指為何不先去灣仔做檢測,要拖延至三點?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律師表示,審期安排咗有五日,相信有足夠時間,因為辯方案情簡短,對PW1(心理專家,對被告在高登的貼文作供)的盤問不長。

鄭官奇怪辯方為何要傳召PW1作盤問,承認事實已經講咗,幾年前嘅事,唔知證人畀唔畀到證供,就算畀到,法庭只係考慮比重,更有可能削弱辯方證供,叫辯方考慮傳召PW1的利弊。

鄭官睇咗辯方心理專家報告,稱被告心理有問題,問辯方有無申請被告不適合答辯,控辯雙方同意被可以答辯。休庭讓律師索取指示。

[10:35] 開庭
律師表示相議後不用傳召PW1,控方可以用65B形式呈堂,現控方只需傳召一名專家證人。

鄭官詢問下午可否由控方先作開案陳詞。

辯方律師表示因為被告食咗藥,有眼瞓作用,有輕微飄飄然的感覺,不適合審訊。鄭官接受。

案件押後至明日(21/9) 09:30 再訊,有待檢測結果,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09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2/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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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20]

D1:陳(70)/ D2:譚(22)/ D3:賴(21)
D4:陳(21)/ D5:莫(38)/ D6:羅健熙(36)
D7:林(17)/ D8:郭(19)/ D9:温(21)
D10:鄧(26)

控罪:
(1) D1-10非法集結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
11:00前資料,歡迎補充

D2律師表示被告確診,須隔離至9月27日,辯方為免影響審訊進度,申請拆案處理,安排被告至餘下兩宗同類案審訊。但練官指「無可能就咁推畀人」,決定一同處理。

D4, D7, D8 & D9 承認控罪一,餘下控罪獲存檔法庭,還押至10月11日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律師提出申請後,練官會再為D4 & D9增加索取勞教報告,為D7增加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D3隔離中,同樣未能上庭,擬對控罪認罪,押後至9月26日答辯。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詳情後補)。

D1 & D5 爭議錄影會面證供一事,下午作「案中案」(Voir dire)處理,其餘被告押後至 9月28日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1/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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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15時:

被告4代表關大律師繼續盤問負責睇片證人中:

睇截圖見時間為233143,實時為234201。
辯:當時是見d人跑返轉頭時見不到D4?
證:冇印象。
辯:如果有,你應該都指左出嚟。
辯:有另一支鏡頭指向基隆街,方向同相59一樣。
證:無印象有冇見到。
辯:你睇左600個鐘,如果有你一定見到?!
證:唔一定有。
辯方指P61第60號相,實時234228。同59號相差51秒。
再播P127地圖,基隆街有天橋橫過欽洲街,下一條平排是汝洲街(向上來說),欽洲街同桂林街距離約80.5米(之前王大律師用下面比例計過。),是由欽洲街邊量度至桂林街邊。辯方指,若果59號相圈住的人,如快跑經過海港冰廳,經過隔離條後巷,跑到桂林街,再向基隆街跑,再跑到橋底,估算時間約57秒做唔做到?!證人指總共距離大概300米,我自己一定跑到,我相信其他人都應該跑到。冇留意後巷有冇雜物。唔同意考慮埋街上警察行人等跑唔到。
王官對於辯方以證人同普通人來分別,指證人都係普通人。辯方指因警察體能一般較好,王官指未必。

證人指見不到被告有背囊。證人同意喺差館從無見過一個被指稱是被告4的背囊,有2條螢光繩的頭盔,防毒面具,及揸住的長遮。
用相片59同60相比:證人同意相同地方似是衫同褲顏色,及黑口罩。
辯方指入面是男定女都唔知。
證人是於警方作出拘散及拘捕後,一日至2日後才到現場,是找尋cctv,觀察現場環境,冇收指示需搵證物。
證方指考慮時間因素,冇背囊的事實,相59,60並非同一人。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片段/截圖被告衣物顯示並非黑色。證人指片段/截圖並非反映真實顏色。
辯方指實物是深色。但片段顯示為1深色1淺色。
證人指實物是黑色,但片/圖顯示的顏色會及衣物質料吸光性影響。

控方問:
控方指辯方用硬照問辯認問題,但確認證人當時是睇活動影片,同意類似用快鏡睇截圖。
控方澄清距離問題:證人指暫時世界紀錄跑100米約9秒,自己是13-13秒半,指如果20秒已經好慢,而57秒好慢嘅人都跑完。

王官問有冇第2個人着同一件衫。
證人以觀察片段計,冇2個穿同一件衫嘅人出現過。

證人指以cctv計,用P128睇,顯示了有關cctv位置及方向。另仲有深水埗地鐵站及2間7-11未有於P128顯示。

睇P127,D5-6被告代表跟證人確認,D5-6只出現過喺一間7-11.

控方冇覆問。證人完成作供。

餘下安排:辯方想等d4在場時才作供。又因想待事實證人作供後先安排另一位證人出庭。
並指唯一專家可認同嘅傳聞證供是建基於大部份人都同意的專家意見。
辯方亦提出申請該證人出庭陳詞,經考慮後王官批准。

辯方指最快星期4才可傳召醫生。

經一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明天9月21號1430開始。如開始會處理辯方證人。或第7被告餘下證供事宜。另第5-6被告被建議不宜出庭,因此明天將會缺席。(sorry聽唔到咩原因)
約11:25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