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__
控方申請押後
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__
控方申請押後
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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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2年11月1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2年11月1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____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A7,A9認罪,於今天撤銷擔保❗️
保釋事宜:
。A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
。A5更改報到時間
。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2年11月29日1430再訊,A7, A9即時還押‼️其他被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____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A7,A9認罪,於今天撤銷擔保❗️
保釋事宜:
。A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
。A5更改報到時間
。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2年11月29日1430再訊,A7, A9即時還押‼️其他被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0613立法會 #提堂
👤林卓廷(43)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1: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被控於2018年6月13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王祥。
=============
林卓廷就本案申請撤銷保釋獲批,並予以退回保釋金。下次上庭為202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0613立法會 #提堂
👤林卓廷(43)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1: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被控於2018年6月13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王祥。
=============
林卓廷就本案申請撤銷保釋獲批,並予以退回保釋金。下次上庭為202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3/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4:35 傳召第三位證人,警員 劉少民 (音) 52755
1992年入職,現住守西九龍法庭軍裝庭警,本年1月4日有在庭。警員指在西九法院做庭警約2年。
控方主問
提供3庭的平面圖,要求警員標誌當日在庭兩個站崗的位置。
劉警員指場內有約100人包括記者。約10:30鄒幸彤正在進行求請,警員指當場平靜,直到彤提到六四時,當場有人拍掌,形容拍掌人數好多,官當時畀咗警告後,在場平靜,後來到彤繼續後,再有拍掌聲,除了拍掌聲還有嘈雜聲,但警員不記後內容。
警員指當時公眾席有人拍掌,在記者席數去第4行有位中國籍女子著深色衫帶黃色口罩,後來知她是D2,見佢拍3下手掌,由見她拍掌留意咗她約2-3秒,劉警員在庭指認出D2,控方要求警員在平面圖標誌出D2。
警員再指在記者席有位年約50中國籍男子,後來知佢就係D1,黑色長䄂衫、黑色眼鏡、黑色口罩,指D1用手拍枱後企起身,大聲說我有拍手,向旁聽席叫有拍手企起身,洗乜驚,佢告得幾多的類似說話。
警員指D2跟住也企起身話我有拍掌,但D2大致講乜唔記得,接著依警長4630將D1帶出去,D2跟住去,後來當場平靜,不記得D2係點出去,因出入人比較多,警員記底D1資料。由第一次拍掌到帶出去1-2分鐘左右。
向警員播出法庭錄音由10:38開始播。
播出鄒幸彤在求請時講述六四死難者...是呢單案的背景是這兩篇文字出現的原因。主控要求警員在謄本把D2所講嘅說話在謄本標誌出來。
以下是警員在謄本上指出D2當場所說的話:
我都有拍手
有尊嚴亂咁判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無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同D2距離約7米左右,聲音從D2方向傳來,在場外登記D2資料時同法庭聽到聲音一樣。
—————
D1盤問
依劉警員於本年1月7日所落嘅口供,係在西九龍樓下庭警落口供,NSD指國安署,現在就一宗鄙視法庭作口供,D1問警員有無懷疑點解一宗鄙視法庭案交由國安?警員說沒有呢個疑問。
D1詢問警員當彤在講述六四時有無人拍手掌?警員答有。 D1叫警員再聽多次錄音。 警員聽完再答, 當彤講緊六四時無人拍手掌。
警員答彤當時講述的是六四的事件,D1指出當時彤是講述六四事件,有無宣洩政治訴求或政治意見?
D1指出是在陳官打斷彤說難屬(死難者的家屬)的說話,比起佢個人求情更應該在法庭發聲,才會引起公眾拍手掌,不是警員在口供時說是在彤講述六四時拍手掌。警員唔同意。
D1指出警員點樣在望去旁聽席,由記者席數去第4行第17個位穿著深灰色衫,黑色褲,黑色鞋,點樣望到坐在公眾席的女子嘅鞋?警員回覆係望唔到當時在公眾席嘅女子嘅鞋。
警員承認落口供寫上有要求D1同D2在離場時抄他們身份證時,寫要求他們除下口罩,警員說當時無要求他們除口罩,同意同口供不同。
D1指出截圖及他的人個習慣是在拍片是帶黑口罩,在庭帶白色口罩,D1指是在英國回來習慣著短䄂衫。
警員唔同意,他緊持睇到D1著黑色長䄂衫,帶黑色口罩。(當時3庭外截圖D1帶白色口罩及著短䄂衫)
15:55~16:15休庭
首先控方講述剛才休庭時三方承認事實,承認要3庭門口拍攝的CCTV影像。
D1繼續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播出1月4日10:44開始嘅3庭門口拍攝的影像,D1要求警員留意影像D1有無可能換到衫?警員回覆在CCTV見到D1著短䄂衫。
D1要求警員睇第二份口供,開始播法庭錄音由10:43開始,警員現在再聽到"良知呀,講咗",同他落嘅口供都係一樣。
1635完
明早0930再繼由D2辯方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3/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4:35 傳召第三位證人,警員 劉少民 (音) 52755
1992年入職,現住守西九龍法庭軍裝庭警,本年1月4日有在庭。警員指在西九法院做庭警約2年。
控方主問
提供3庭的平面圖,要求警員標誌當日在庭兩個站崗的位置。
劉警員指場內有約100人包括記者。約10:30鄒幸彤正在進行求請,警員指當場平靜,直到彤提到六四時,當場有人拍掌,形容拍掌人數好多,官當時畀咗警告後,在場平靜,後來到彤繼續後,再有拍掌聲,除了拍掌聲還有嘈雜聲,但警員不記後內容。
警員指當時公眾席有人拍掌,在記者席數去第4行有位中國籍女子著深色衫帶黃色口罩,後來知她是D2,見佢拍3下手掌,由見她拍掌留意咗她約2-3秒,劉警員在庭指認出D2,控方要求警員在平面圖標誌出D2。
警員再指在記者席有位年約50中國籍男子,後來知佢就係D1,黑色長䄂衫、黑色眼鏡、黑色口罩,指D1用手拍枱後企起身,大聲說我有拍手,向旁聽席叫有拍手企起身,洗乜驚,佢告得幾多的類似說話。
警員指D2跟住也企起身話我有拍掌,但D2大致講乜唔記得,接著依警長4630將D1帶出去,D2跟住去,後來當場平靜,不記得D2係點出去,因出入人比較多,警員記底D1資料。由第一次拍掌到帶出去1-2分鐘左右。
向警員播出法庭錄音由10:38開始播。
播出鄒幸彤在求請時講述六四死難者...是呢單案的背景是這兩篇文字出現的原因。主控要求警員在謄本把D2所講嘅說話在謄本標誌出來。
以下是警員在謄本上指出D2當場所說的話:
我都有拍手
有尊嚴亂咁判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無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同D2距離約7米左右,聲音從D2方向傳來,在場外登記D2資料時同法庭聽到聲音一樣。
—————
D1盤問
依劉警員於本年1月7日所落嘅口供,係在西九龍樓下庭警落口供,NSD指國安署,現在就一宗鄙視法庭作口供,D1問警員有無懷疑點解一宗鄙視法庭案交由國安?警員說沒有呢個疑問。
D1詢問警員當彤在講述六四時有無人拍手掌?警員答有。 D1叫警員再聽多次錄音。 警員聽完再答, 當彤講緊六四時無人拍手掌。
警員答彤當時講述的是六四的事件,D1指出當時彤是講述六四事件,有無宣洩政治訴求或政治意見?
D1指出是在陳官打斷彤說難屬(死難者的家屬)的說話,比起佢個人求情更應該在法庭發聲,才會引起公眾拍手掌,不是警員在口供時說是在彤講述六四時拍手掌。警員唔同意。
D1指出警員點樣在望去旁聽席,由記者席數去第4行第17個位穿著深灰色衫,黑色褲,黑色鞋,點樣望到坐在公眾席的女子嘅鞋?警員回覆係望唔到當時在公眾席嘅女子嘅鞋。
警員承認落口供寫上有要求D1同D2在離場時抄他們身份證時,寫要求他們除下口罩,警員說當時無要求他們除口罩,同意同口供不同。
D1指出截圖及他的人個習慣是在拍片是帶黑口罩,在庭帶白色口罩,D1指是在英國回來習慣著短䄂衫。
警員唔同意,他緊持睇到D1著黑色長䄂衫,帶黑色口罩。(當時3庭外截圖D1帶白色口罩及著短䄂衫)
15:55~16:15休庭
首先控方講述剛才休庭時三方承認事實,承認要3庭門口拍攝的CCTV影像。
D1繼續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播出1月4日10:44開始嘅3庭門口拍攝的影像,D1要求警員留意影像D1有無可能換到衫?警員回覆在CCTV見到D1著短䄂衫。
D1要求警員睇第二份口供,開始播法庭錄音由10:43開始,警員現在再聽到"良知呀,講咗",同他落嘅口供都係一樣。
1635完
明早0930再繼由D2辯方盤問證人3 劉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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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14:36] 開庭
繼續傳召第一位證人:沈立智總督察(目前職位:晉升組)
辯方盤問
(1)長沙灣道及荔枝角交界2019年8月31日晚上時間2343之前道路沒有進行封閉
(2)(沈)表示欽州街有多個巴士站(視乎位置)不知道大南街巴士站可到旺角亦不知道欽州街巴士站可轉入長沙灣道。
(3)(沈)知道當時欽州街有人經過但唔清楚是否屬於集結人士。
(4)時間2312發出一個呼籲以及五個警告表示希望現場人士能夠盡快返回行人路或盡快離開現場。
(5)影片時間:11:29:46至11:29:50見到一部貨車經過
(6)(1)影片時間:11:31:29欽州街至大南街天橋底位置一兩白色車準備轉入。
(6)(2)影片時間:11:31:37不認為當時貨車不順暢通過目測距離大約30米。
(7)當時欽州街至大南街(如果冇記錯嘅話)影片時間:00:00:45~00:00:56當時路面依然有其他車輛經過
(8)0700~0712 亦有人經過行人路
(9)0804依然有人經過行人路
(10)0815根據閉路電視所見一男一女經過期間使用手機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1)0825影片下方位置一名男子舉起手(進行攝影動作)
(12)0834該名男子返回行人路(但巴士未能成功埋站)
(13)實時時間:23:12:38
(14)影片時間:00:28:39有途人經過欽州街位置
(15)影片時間:00:28:49除咗五名穿着重裝備人士以外亦有其他途人經過深水埗警署對出位置(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6)播放高登影片控方證物P125
實際時間:(2330)
影片時間:26:51一名男子返回安全半島期間至少有四至五下投擲聲音。根據(沈)表示根據飛行路線認為屬於硬物。
完成第六至第九次口頭警告並進行驅散(第九次口頭警告時間2341亦屬於最後一次口頭警告)
根據法庭資料顯示雷射筆顏色包括:綠色、藍色以及紅色。
根據(沈)表示有記憶有出現過(閃嘅光)➡️以白色為主
辯方再詢問(沈)警方利用電筒照向途人是否屬於戰術一部份,但(沈)表示不清楚是否戰術。
(沈)於09月加入警隊期間,警隊手冊內亦有記錄有關處理精神紊亂人士程序:
(1)發現該名精神紊亂人士後須押解到一個安全地方並可以使用消防處派出的救護車
(2)如果當時沒有其他人士協助下才可使用合適武力(但如果只有一個人處理就只可使用手扣或索帶將該名被捕人士扣上送往醫院交由專業人士作出觀察評估情況。
之後亦需要填寫一份有關處理懷疑精神問題人士表格P65。
P128
地理地圖顯示上方位置(海港冰廳)(東北方向)
五名人士先去到欽州街再返回基隆街(整個過程30秒之內),(沈)視線並無阻礙能夠清楚觀看前方位置,但不確定會否有雷射光束而受影響。
22:10~00:30之後並沒有在施放任何催淚煙
當時警方宣布有關在場人士只有兩個選擇遵從警方指示:
(1)返回行人路 ➡️恢復道路交通
(2)盡快離開現場➡️避免再有任何人士阻礙以及聚集的情況
(3)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向執行警務人員➡️不要再進行滋擾行為
根據(沈)表示:這些與道路阻礙交通的人士並利用雷射光束以及噪音聲響進行滋擾行為即判斷為進行非法集結的行為。
之後資料從缺,希望有人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完💛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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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繼續傳召第一位證人:沈立智總督察(目前職位:晉升組)
辯方盤問
(1)長沙灣道及荔枝角交界2019年8月31日晚上時間2343之前道路沒有進行封閉
(2)(沈)表示欽州街有多個巴士站(視乎位置)不知道大南街巴士站可到旺角亦不知道欽州街巴士站可轉入長沙灣道。
(3)(沈)知道當時欽州街有人經過但唔清楚是否屬於集結人士。
(4)時間2312發出一個呼籲以及五個警告表示希望現場人士能夠盡快返回行人路或盡快離開現場。
(5)影片時間:11:29:46至11:29:50見到一部貨車經過
(6)(1)影片時間:11:31:29欽州街至大南街天橋底位置一兩白色車準備轉入。
(6)(2)影片時間:11:31:37不認為當時貨車不順暢通過目測距離大約30米。
(7)當時欽州街至大南街(如果冇記錯嘅話)影片時間:00:00:45~00:00:56當時路面依然有其他車輛經過
(8)0700~0712 亦有人經過行人路
(9)0804依然有人經過行人路
(10)0815根據閉路電視所見一男一女經過期間使用手機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1)0825影片下方位置一名男子舉起手(進行攝影動作)
(12)0834該名男子返回行人路(但巴士未能成功埋站)
(13)實時時間:23:12:38
(14)影片時間:00:28:39有途人經過欽州街位置
(15)影片時間:00:28:49除咗五名穿着重裝備人士以外亦有其他途人經過深水埗警署對出位置(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6)播放高登影片控方證物P125
實際時間:(2330)
影片時間:26:51一名男子返回安全半島期間至少有四至五下投擲聲音。根據(沈)表示根據飛行路線認為屬於硬物。
完成第六至第九次口頭警告並進行驅散(第九次口頭警告時間2341亦屬於最後一次口頭警告)
根據法庭資料顯示雷射筆顏色包括:綠色、藍色以及紅色。
根據(沈)表示有記憶有出現過(閃嘅光)➡️以白色為主
辯方再詢問(沈)警方利用電筒照向途人是否屬於戰術一部份,但(沈)表示不清楚是否戰術。
(沈)於09月加入警隊期間,警隊手冊內亦有記錄有關處理精神紊亂人士程序:
(1)發現該名精神紊亂人士後須押解到一個安全地方並可以使用消防處派出的救護車
(2)如果當時沒有其他人士協助下才可使用合適武力(但如果只有一個人處理就只可使用手扣或索帶將該名被捕人士扣上送往醫院交由專業人士作出觀察評估情況。
之後亦需要填寫一份有關處理懷疑精神問題人士表格P65。
P128
地理地圖顯示上方位置(海港冰廳)(東北方向)
五名人士先去到欽州街再返回基隆街(整個過程30秒之內),(沈)視線並無阻礙能夠清楚觀看前方位置,但不確定會否有雷射光束而受影響。
22:10~00:30之後並沒有在施放任何催淚煙
當時警方宣布有關在場人士只有兩個選擇遵從警方指示:
(1)返回行人路 ➡️恢復道路交通
(2)盡快離開現場➡️避免再有任何人士阻礙以及聚集的情況
(3)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向執行警務人員➡️不要再進行滋擾行為
根據(沈)表示:這些與道路阻礙交通的人士並利用雷射光束以及噪音聲響進行滋擾行為即判斷為進行非法集結的行為。
之後資料從缺,希望有人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6]
[2022.09.04-09.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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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黃子悅,尹兆堅(23-51)🛑尹已還押逾1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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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裁決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詹,梁,馮,梁,梁(20-44)🛑詹,梁,梁,梁已還押逾1個月;馮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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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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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答辯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譚(21) #答辯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續審 [4/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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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42) #提堂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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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裁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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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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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4-09.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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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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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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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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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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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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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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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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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26) #答辯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譚(21) #答辯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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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續審 [4/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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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42) #提堂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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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裁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感謝}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4/7]{感謝}
✅(已完結)#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感謝}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44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已有)
✅(已有)
✅(已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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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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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44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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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提堂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被告無需答辯,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不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今早先收到修訂控罪,亦有額外文件要向控方索取。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提堂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被告無需答辯,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不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今早先收到修訂控罪,亦有額外文件要向控方索取。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答辯
蘇(26)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
控罪2: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另一人,襲擊警員10879。
——————————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答辯
蘇(26)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
控罪2: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另一人,襲擊警員10879。
——————————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答辯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有15分鐘錄影會面(VRI)紀錄。
辯方不爭議VRI自願性,會爭議意圖,就VRI亦有特別事項,對雷射筆專家有盤問,申請三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5~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答辯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有15分鐘錄影會面(VRI)紀錄。
辯方不爭議VRI自願性,會爭議意圖,就VRI亦有特別事項,對雷射筆專家有盤問,申請三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5~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修訂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2.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
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2。控方表示控罪3至5存檔於法庭。
📌修訂案情:
控方表示早在審前覆核時已呈交了修訂後的控罪,並於今天在公開法庭正式提出修訂控罪。其後,控方讀出與控罪1和2有關的案情撮要。被告聽畢後表示明白及同意。
關於修訂的控罪詳情,控方的文件冊顯示了警方就本案擷取了的內容,包括telegram頻道的畫面、數個帳戶管理員的畫面、常用示威者的用語、影片的截圖等,當中有22個訊息與修訂後的控罪相關。其後,控方播放8段影片,內容與頻道發布的內容相關。
📌被告的角色: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辯方求情部分的大方向是指本案大部分的訊息是轉發性質。控方對此沒有任何說法,不過希望邀請法庭留意呈堂文件夾中有一些截圖,為與被告桌上電腦相關的圖片和影片,當中是頻道中貼文的原圖,但與此同時,控方沒有正面證據證明被告為原創發布訊息的人。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可能這至少不是被告主動寫的材料,只是大部分轉發其他人的材料,而在桌上電腦出現可能為其他人放上去的,控方表示不反對。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辯雙方,關於案情撮要,頻道於2019年10月22日中有個連結,人們可透過這個連結提供一些資訊給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決定是否可以發布。這是否可理解為控方針對2019年10月22日前發生的基礎都是為被告轉發其他人性質,而2019年10月22日後,被告開始做多一步搜集資料的動作。控辯雙方同意。
📌案例:
控方呈上8個案例,當中有6個為煽惑罪相關的案例,其餘2個為爆炸品相關的案例。當中最近且與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為DCCC212/2021案。
關於量刑方面,辯方建議法庭針對控罪1,採取5年監禁;至於控罪2,則為5年6個月監禁。關於控方提及其中3個案例,即CAAR3/2006案、HCCC41/2016案和DCCC476/2020案,辯方認為首個案例的傷人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為嚴重;至於其後的2個案例,這些與製造爆炸品相關,但都沒有辯方主張的5年6個月監禁上限為高。辯方重申他們的量刑主張是上限,希望法庭不會以6年或6年半作為刑期起點。
辯方提及DCCC212/2021案,他們認為這案與本案相關,該案的原審法官就與本案的控罪1和2,分別採納2年6個月監禁和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辯方認為本案與該案的不同處為"Suck channel"的訂閱人數多過本案;雖然2個頻道中的貼文大同小異,但本案的為轉發訊息的性質,也沒有集中提及哪個日子要做甚麼事。有1點值得參考的是,該案的原審法官就"縱火"的控罪採納6年監禁作起點,但本案涉及"縱火"的控罪是已存檔予法庭,故此法庭不應就本案判處多過6年監禁。
至於CAAR16/2020案,這案是關於煽惑他人在新屋嶺非法集結。辯方指這案在上訴覆核後改判為15個月,故在本案不會拿來參考;至於DCCC853/2020案,這案的原審法官採納4年10個月監禁作為最終刑期。
辯方指被告已還押很久,經已洗心革面,他在還押期間亦已修讀了英文課程。此外,他的家人、女朋友和朋友都一直支持他,故他的重犯機會低。辯方亦希望法庭能接納書面陳詞,以低過他們主張的刑期判刑,亦因被告於審前覆核時認罪給予他25%刑期扣減 (劉綺雲法官同意這點)。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他們在關於判刑有否其他的主張。控方表示他們是以協助法庭為主,沒有甚麼特定的立場。
📌其他: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有簡單的被告背景口供,和確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批准根據列表上處理證物。辯方不反對。
———————————————
判刑不會在今天處理。在侯判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修訂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2.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
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2。控方表示控罪3至5存檔於法庭。
📌修訂案情:
控方表示早在審前覆核時已呈交了修訂後的控罪,並於今天在公開法庭正式提出修訂控罪。其後,控方讀出與控罪1和2有關的案情撮要。被告聽畢後表示明白及同意。
關於修訂的控罪詳情,控方的文件冊顯示了警方就本案擷取了的內容,包括telegram頻道的畫面、數個帳戶管理員的畫面、常用示威者的用語、影片的截圖等,當中有22個訊息與修訂後的控罪相關。其後,控方播放8段影片,內容與頻道發布的內容相關。
📌被告的角色: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辯方求情部分的大方向是指本案大部分的訊息是轉發性質。控方對此沒有任何說法,不過希望邀請法庭留意呈堂文件夾中有一些截圖,為與被告桌上電腦相關的圖片和影片,當中是頻道中貼文的原圖,但與此同時,控方沒有正面證據證明被告為原創發布訊息的人。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可能這至少不是被告主動寫的材料,只是大部分轉發其他人的材料,而在桌上電腦出現可能為其他人放上去的,控方表示不反對。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辯雙方,關於案情撮要,頻道於2019年10月22日中有個連結,人們可透過這個連結提供一些資訊給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決定是否可以發布。這是否可理解為控方針對2019年10月22日前發生的基礎都是為被告轉發其他人性質,而2019年10月22日後,被告開始做多一步搜集資料的動作。控辯雙方同意。
📌案例:
控方呈上8個案例,當中有6個為煽惑罪相關的案例,其餘2個為爆炸品相關的案例。當中最近且與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為DCCC212/2021案。
關於量刑方面,辯方建議法庭針對控罪1,採取5年監禁;至於控罪2,則為5年6個月監禁。關於控方提及其中3個案例,即CAAR3/2006案、HCCC41/2016案和DCCC476/2020案,辯方認為首個案例的傷人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為嚴重;至於其後的2個案例,這些與製造爆炸品相關,但都沒有辯方主張的5年6個月監禁上限為高。辯方重申他們的量刑主張是上限,希望法庭不會以6年或6年半作為刑期起點。
辯方提及DCCC212/2021案,他們認為這案與本案相關,該案的原審法官就與本案的控罪1和2,分別採納2年6個月監禁和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辯方認為本案與該案的不同處為"Suck channel"的訂閱人數多過本案;雖然2個頻道中的貼文大同小異,但本案的為轉發訊息的性質,也沒有集中提及哪個日子要做甚麼事。有1點值得參考的是,該案的原審法官就"縱火"的控罪採納6年監禁作起點,但本案涉及"縱火"的控罪是已存檔予法庭,故此法庭不應就本案判處多過6年監禁。
至於CAAR16/2020案,這案是關於煽惑他人在新屋嶺非法集結。辯方指這案在上訴覆核後改判為15個月,故在本案不會拿來參考;至於DCCC853/2020案,這案的原審法官採納4年10個月監禁作為最終刑期。
辯方指被告已還押很久,經已洗心革面,他在還押期間亦已修讀了英文課程。此外,他的家人、女朋友和朋友都一直支持他,故他的重犯機會低。辯方亦希望法庭能接納書面陳詞,以低過他們主張的刑期判刑,亦因被告於審前覆核時認罪給予他25%刑期扣減 (劉綺雲法官同意這點)。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他們在關於判刑有否其他的主張。控方表示他們是以協助法庭為主,沒有甚麼特定的立場。
📌其他: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有簡單的被告背景口供,和確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批准根據列表上處理證物。辯方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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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不會在今天處理。在侯判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裁決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罪名成立,但改為刑事條例第十九條(傷人)
——————————
📖裁決判辭撮要
🗣關於證人證供
法官用了個多小時去總結PW1~PW12各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和以65B形式呈堂的其他證人證供,確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請參閱 證人A證供 、證人C & H 證供 、證人E證供 、證人L, M & I 證供 、PW12證供 。
關於辯方爭議PW9 (L) 指稱自己拍攝三張相片(P204)的呈堂性,法官不同意辯方引述證據條例的爭議,指雖然PW9用以拍攝相片的手機和用以儲存相片的電腦均已經壞了,未有被警方檢視,但根據終審法院案例FAMC48, 49/2019,表證足以成立,裁定相片可以呈堂。
🎥關於影片證據
根據控方開案陳辭,整件事件發生約在22:14~23:40,由要在元朗西鐵站,最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22:40~22:42,十數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襲擊市民;
第二階段由22:46~23:02,約22:48時,數十名白衣人由形點進入元朗站,有人身穿寫有「夏溪」字樣的白色T恤,與付費區內黑衣人互相叫駡、叫囂、掟水樽,有白衣人跳入閘內,23:00~23:02再有十多廿名白衣人經F出口形點進入元朗站;
第三階段由23:03~23:14,白衣人手持武器上月台,追打黑衣人,指嚇車廂內人士,有片段顯示施襲情況,直至23:14列車開出。
PW1~PW8 嘅證供確認所有上述人士嘅傷勢,皆因在元朗站受襲擊所引致。
P200影片、P204相片和其他影片,確定在2019年7月21日由晚上八時開始,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憩處有人參與聚集,該批人仕在22:30左右進入元朗站。
法庭裁定白衣人在元朗站內係暴動,第一、二、三階段都係擾亂秩序,拍打設施,明顯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在結案陳辭指就上述事情,係白衣人「維權」,反對反政府嘅黑衣人返回元朗,「因為警方不作為」,白衣人只係阻止破壞社會安寧,便同黑衣人對駡,白衣人係「止暴制亂」。
辯方講法係缺乏理據,在第一階段,十多名白衣人到場追打市民,付費區內嘅黑衣人未有挑撥,亦無證據指在場嘅「示威者」有參與港島嘅社會事件。即使係到元朗站嘅黑衣人如辯方所指,現行嘅社會法制亦唔容許白衣人如此行為。
法庭接受白衣人和黑衣人對峙期間,黑衣人係戴頭盔帶面罩,黑衣人有挑釁,講例如「黑社會」「唔好走」,互相掉物件,噴水,用滅火筒噴霧,引發第三階段事情,但這與暴動無關。
🚹關於被告
辯方盤問PW12 ,同意除咗P200之外,無法看清楚片中容貌,在考慮這說法,容貌係五官,在P38(精華片段)清楚辨認到髮型、面貌、衣着,再根據P200確定片中男子就是被告,被告在片中出現,時間係七至八點,地點係鳳攸北街休憩處;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與P183(被捕時拍攝的照片)比較,係較瘦,但係一致嘅,以此為起點,觀察被告當晚的衣着,觀察面形較長,下巴較尖,前額髮線較高,無戴眼鏡,中等身形。
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的八個特徵:
(1) 被告當時穿白色中袖衫
(2) 白色衫嘅左右胸有袋
(3) 白色衫無攝入褲頭
(4) 白色衫背面有黑色圖案
(5) 白色衫下穿有白色圓領T恤,有虎形圖案
(6) 深色長褲
(7) 白色鞋
(8) 腰帶扣係金色邊,有龍頭圖案
PW12 睇咗超過400小時片段,無發現有其他相似人物。本席經過多次細心檢視P38,確認男子為被告,面形、身形、衣着完全吻合,拘捕時有腰帶,進一步確認身份。
被告嘅作為
在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有下列行為:
(1) 22:58 由G1出口進入元朗站
(2) 22:59從閘口進入付費區進行襲擊,用藤條打人
(3) 23:00 證人C在F & G 出口之間被人打,被告衝前加入
(4) 23:04 被告在F & G 出口之間打黑衣人
(5) 23:05~23:07 被告在付費區招手示意叫人上月台
(6) 23:07~23:08 被告在F 出口逗留
(7) 23:14 被告由G1 出口離開元朗站
📍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2)
要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令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片段見到白衣人群起襲擊市民,尤其是講到粉紅色衫大叔,聯同襲擊,白衣人唔准其他人離開,衝入付費區,追上月台,向車廂內人士施襲。白衣人事先有協議使用某種武力驅散黑衣人,但本席對被告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意圖有保留,被告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後來係手持木條。白衣人用意是驅逐黑衣人,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驅逐的目的,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
📍裁定被告面對控罪(2)罪名成立,但更改控罪由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變為《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
—————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與暴力有關,一項黑社會,一項非法集結。
控方呈上早前相關的白衣人案例,王官表示需時研究葉官的判辭,雖無約束力,但有高度參考價值。辯方律師在下星期有長案開審,希望遲啲判刑,估計判刑會以年計,短暫延遲亦不會構成不公。
三方相議後,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10:00判刑。
後補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574&currpage=T
=====
直播員按:遲來的公義❗️真相未白❗️原來在市民眼中嘅無差別攻擊,在法庭眼中只係「小懲大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裁決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罪名成立,但改為刑事條例第十九條(傷人)
——————————
📖裁決判辭撮要
🗣關於證人證供
法官用了個多小時去總結PW1~PW12各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和以65B形式呈堂的其他證人證供,確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請參閱 證人A證供 、證人C & H 證供 、證人E證供 、證人L, M & I 證供 、PW12證供 。
關於辯方爭議PW9 (L) 指稱自己拍攝三張相片(P204)的呈堂性,法官不同意辯方引述證據條例的爭議,指雖然PW9用以拍攝相片的手機和用以儲存相片的電腦均已經壞了,未有被警方檢視,但根據終審法院案例FAMC48, 49/2019,表證足以成立,裁定相片可以呈堂。
🎥關於影片證據
根據控方開案陳辭,整件事件發生約在22:14~23:40,由要在元朗西鐵站,最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22:40~22:42,十數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襲擊市民;
第二階段由22:46~23:02,約22:48時,數十名白衣人由形點進入元朗站,有人身穿寫有「夏溪」字樣的白色T恤,與付費區內黑衣人互相叫駡、叫囂、掟水樽,有白衣人跳入閘內,23:00~23:02再有十多廿名白衣人經F出口形點進入元朗站;
第三階段由23:03~23:14,白衣人手持武器上月台,追打黑衣人,指嚇車廂內人士,有片段顯示施襲情況,直至23:14列車開出。
PW1~PW8 嘅證供確認所有上述人士嘅傷勢,皆因在元朗站受襲擊所引致。
P200影片、P204相片和其他影片,確定在2019年7月21日由晚上八時開始,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憩處有人參與聚集,該批人仕在22:30左右進入元朗站。
法庭裁定白衣人在元朗站內係暴動,第一、二、三階段都係擾亂秩序,拍打設施,明顯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在結案陳辭指就上述事情,係白衣人「維權」,反對反政府嘅黑衣人返回元朗,「因為警方不作為」,白衣人只係阻止破壞社會安寧,便同黑衣人對駡,白衣人係「止暴制亂」。
辯方講法係缺乏理據,在第一階段,十多名白衣人到場追打市民,付費區內嘅黑衣人未有挑撥,亦無證據指在場嘅「示威者」有參與港島嘅社會事件。即使係到元朗站嘅黑衣人如辯方所指,現行嘅社會法制亦唔容許白衣人如此行為。
法庭接受白衣人和黑衣人對峙期間,黑衣人係戴頭盔帶面罩,黑衣人有挑釁,講例如「黑社會」「唔好走」,互相掉物件,噴水,用滅火筒噴霧,引發第三階段事情,但這與暴動無關。
🚹關於被告
辯方盤問PW12 ,同意除咗P200之外,無法看清楚片中容貌,在考慮這說法,容貌係五官,在P38(精華片段)清楚辨認到髮型、面貌、衣着,再根據P200確定片中男子就是被告,被告在片中出現,時間係七至八點,地點係鳳攸北街休憩處;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與P183(被捕時拍攝的照片)比較,係較瘦,但係一致嘅,以此為起點,觀察被告當晚的衣着,觀察面形較長,下巴較尖,前額髮線較高,無戴眼鏡,中等身形。
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的八個特徵:
(1) 被告當時穿白色中袖衫
(2) 白色衫嘅左右胸有袋
(3) 白色衫無攝入褲頭
(4) 白色衫背面有黑色圖案
(5) 白色衫下穿有白色圓領T恤,有虎形圖案
(6) 深色長褲
(7) 白色鞋
(8) 腰帶扣係金色邊,有龍頭圖案
PW12 睇咗超過400小時片段,無發現有其他相似人物。本席經過多次細心檢視P38,確認男子為被告,面形、身形、衣着完全吻合,拘捕時有腰帶,進一步確認身份。
被告嘅作為
在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有下列行為:
(1) 22:58 由G1出口進入元朗站
(2) 22:59從閘口進入付費區進行襲擊,用藤條打人
(3) 23:00 證人C在F & G 出口之間被人打,被告衝前加入
(4) 23:04 被告在F & G 出口之間打黑衣人
(5) 23:05~23:07 被告在付費區招手示意叫人上月台
(6) 23:07~23:08 被告在F 出口逗留
(7) 23:14 被告由G1 出口離開元朗站
📍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2)
要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令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片段見到白衣人群起襲擊市民,尤其是講到粉紅色衫大叔,聯同襲擊,白衣人唔准其他人離開,衝入付費區,追上月台,向車廂內人士施襲。白衣人事先有協議使用某種武力驅散黑衣人,但本席對被告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意圖有保留,被告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後來係手持木條。白衣人用意是驅逐黑衣人,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驅逐的目的,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
📍裁定被告面對控罪(2)罪名成立,但更改控罪由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變為《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
—————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與暴力有關,一項黑社會,一項非法集結。
控方呈上早前相關的白衣人案例,王官表示需時研究葉官的判辭,雖無約束力,但有高度參考價值。辯方律師在下星期有長案開審,希望遲啲判刑,估計判刑會以年計,短暫延遲亦不會構成不公。
三方相議後,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10:00判刑。
後補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574&currpage=T
=====
直播員按:遲來的公義❗️真相未白❗️原來在市民眼中嘅無差別攻擊,在法庭眼中只係「小懲大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新案件
D1:朱(31) 🛑
D2:劉(25) 🛑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案件排期至12月7日1030時再訊。
兩人保釋申請被拒,即時還押❗️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新案件
D1:朱(31) 🛑
D2:劉(25) 🛑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案件排期至12月7日1030時再訊。
兩人保釋申請被拒,即時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4/7]
上午進度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45開庭
⏺繼續傳召PW3 庭警劉少民(音)
🔸D2法律代表盤問
警員回答辯方說第一次拍手無留意到D2,第二拍手才留意到D2,但D2隔離左右坐乜人無留意到;當時有超過一半人拍手。警員同意第二次拍手為時約3秒,同意第二次拍手前他的視線唔係停留在D2。
以下是昨天劉警員供稱D2的4句說話;辯方為方便對答,每句話加上編號如下(第一二三四句):
第一句 - 我都有拍手
第二句 - 有尊嚴亂咁判
第三句 -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第四句 - 冇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所指D2第一句說話「我都有拍手」時,視線只留意到D1及D2,無留意到辯方指出第三行第四個位有位藍色衫企咗起身。
警員同意,記事冊第18頁第8行寫上「第4行第11個D2拍手掌, 於是我帶D2在法庭外登記資料」是補錄的資料。
辯方指出,D2是在法庭外表示「我有拍掌」,並指出警員沒有寫D2在法庭內有拍掌,警員唔同意,堅稱是指D2在法庭內有拍掌。
警員指D2說第二、三、四句說話時是企喺度講,除了D1和D2外,警員沒有留意有冇其他人都企喺度。警長46263有指示劉警員帶有拍手人士出法庭外,警員應辯方要求在圖上標誌警長的位置。
警員同意其視線不是一直停留在D2。警員重申真的記不起有其他人都有企起身。
警員補錄記事冊時沒有補錄返他所指D2所說的第二三四句話,而是他在4月11日落口供時才回想起D2所說的第二三四句說話。
警員口供上寫「我帶D2離開法庭」,辯方指警員昨天證供是說他帶D1離開法庭、D2緊接,但唔係警員自己帶D2離開法庭。警員口供上寫D2一邊離開法庭一邊說話,第二句是D2在位置講,辯方詢問警員同唔同意他說的D2一邊離開一邊講話。
昨日控方主問時,警員在播錄音之前只記得D2講「我有拍掌」,但其他不記得;辯方問警員同唔同意是聽完法庭錄音才辨認到其餘第二三四句是D2所講?警員唔同意。
辯方問警員昨日提及口罩,當時其證供指沒有要求D1及D2取下口罩。根據返警員的書面口供,寫上D2取下口罩並將其資料抄下;1月7日拎完口供後,警員才回想起沒有叫被告取下口罩,印象中是拎完第二份口供才記得, 也沒有要求更改口供或落多份口供,因他認為無必要,錯咗可以在法庭上改返。
警員指當日有十幾人離開法庭,辯方問有多少旁聽人士離開法庭,警員說不記得。
辯方播放4樓3庭門口CCTV影像,問警員認唔認到影片中左下方有人士離開法庭行出來?辯方問警員有冇見過職員叫人士不要停留在法庭門口?警員回覆沒有見過。警員回答唔到影片中左下方人士是否在法庭內行出去。又有另一男士從影片左下方出來,辯方問是否能勾起記憶是否出法庭門口出來,警員回覆沒有印象。其後影片中左下方也有兩位人士從畫面左下方出來,警員也是回覆沒有印象。從影片中有十幾人從畫面出來,不只D2一位女士,有幾位女士。辯方向警員指出,在D2隔離坐的是位女士,右手邊也是女士,是位長者,年紀也是50-60。
辯方向警員指出:
-D2在第二次拍手時無份拍掌
-D2無講過前述第二、三、四句子
-警員當日記不清D2在庭內的行為,所以只補寫D2在庭外的事宜
-警員在聽到法庭錄音才計返是指D2所講的說話
-警員是記不起庭內D2的行為或講話
以上警員全部不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所知的D2衣著及鞋是後知;他見到D2拍掌時見到D2是深色衣著。
🔸裁判官批准D1補問警員
依手上口供,警員口供上知道鄒幸彤當日的案件是六四非集案;警員他是真的不知道當日1月4日是判什麼案。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 謝悅賓 (音)
1986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西九龍法院,案發當日有值班,為4樓3庭軍裝警。
🔹主控沒有什麼提問
🔸D1盤問
依警員1月7日口供,報案簿號碼NSDRN2200004,NSD安國署,現就一宗鄙視法庭案錄口供。D1問警員入職30多年,鄙視法庭案與安國有冇關係?警員回覆上頭搵邊隊伍安排不用知會他。
警員2017年4月份開始做庭警,一直也是西九庭警,過往做庭警好少見過有公眾人士在庭上有拍手掌的情況,好少見過旁聽有拍手掌的情況。
當日1月4案件是煽惑他人參加未經批准集會,警員回覆3月24日聽法庭錄音時知道是與六四活動有關;3月24日前他不太知道鄒幸彤是誰。D1詢問點解警員在3月24日口供可以咁清楚講出鄒幸彤的身份是前支聯會人士?(剛才警員供稱不清楚鄒幸彤是誰,裁判官按D1要求播返剛才法庭錄音。)
裁判官提醒D1,他被控告的兩項控罪與證人是否知道當日判案的被告鄒幸彤是誰無關係,1月4日的案件是什麼與本案無關。
11:00-11:15休庭
D1向警員指出,其書面口供上對鄒幸彤的身份資料與剛才庭上證供有出入。 就1月7日的口供,警員回覆根據錄音鄒幸彤說話時無人拍手掌。
D1指出,劉少民52755(PW3)口供與謝警員的口供一樣是「我見到坐喺由記者向上數第一行第二個位年約50瘦材黑色䄂衫帶黑色眼鏡等衣著描述,後知係D1⋯⋯」謝警員確定是他的口供,但以上D1讀出的是另一劉警員的口供。 D1指出,兩位警員口供的用詞相同,兩份口供連寫錯咗個「帶」字也一樣。
D1盤問警員時詢問截圖影片中的D1口罩及衣著與警員所落口供不同。
警員確認有尾隨D1離開法庭,雖然他是尾隨D1但未必全程視線停留在其身上,但在他視線範圍內沒有見到D1有換口罩或換衫。
警員說他記憶所及D1有大力拍枱及講「我有拍手」、「被佢抄驚乜野」等說話。D1向警員指出,警員的口供與法庭錄音謄本有出入,警員唔同意。
D1向謝警員問及1月7日劉少民警員口供寫「我突然又聽到旁聽席有很多人拍掌⋯⋯」
12:15 ~ 12:30 休庭
休庭期間D1要求警員把他的口供與1月7日劉警員的口供比對,包括有「比佢抄驚乜野」等字眼一樣,不單止用字,連標點符號都一樣,警員回答係。
D1詢問謝警員做警察咁耐有冇見過警員口供相似度超過100字都一樣?警員回答時間太長記唔起。
D1要求警員聽返1月4日的法庭錄音,警員確認錄音中「良知呀你跌咗,閣下」係D1的聲音,另一句「我講野你咪抄囉」則不清楚。
13:06完
下午14:30再開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4/7]
上午進度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45開庭
⏺繼續傳召PW3 庭警劉少民(音)
🔸D2法律代表盤問
警員回答辯方說第一次拍手無留意到D2,第二拍手才留意到D2,但D2隔離左右坐乜人無留意到;當時有超過一半人拍手。警員同意第二次拍手為時約3秒,同意第二次拍手前他的視線唔係停留在D2。
以下是昨天劉警員供稱D2的4句說話;辯方為方便對答,每句話加上編號如下(第一二三四句):
第一句 - 我都有拍手
第二句 - 有尊嚴亂咁判
第三句 -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第四句 - 冇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所指D2第一句說話「我都有拍手」時,視線只留意到D1及D2,無留意到辯方指出第三行第四個位有位藍色衫企咗起身。
警員同意,記事冊第18頁第8行寫上「第4行第11個D2拍手掌, 於是我帶D2在法庭外登記資料」是補錄的資料。
辯方指出,D2是在法庭外表示「我有拍掌」,並指出警員沒有寫D2在法庭內有拍掌,警員唔同意,堅稱是指D2在法庭內有拍掌。
警員指D2說第二、三、四句說話時是企喺度講,除了D1和D2外,警員沒有留意有冇其他人都企喺度。警長46263有指示劉警員帶有拍手人士出法庭外,警員應辯方要求在圖上標誌警長的位置。
警員同意其視線不是一直停留在D2。警員重申真的記不起有其他人都有企起身。
警員補錄記事冊時沒有補錄返他所指D2所說的第二三四句話,而是他在4月11日落口供時才回想起D2所說的第二三四句說話。
警員口供上寫「我帶D2離開法庭」,辯方指警員昨天證供是說他帶D1離開法庭、D2緊接,但唔係警員自己帶D2離開法庭。警員口供上寫D2一邊離開法庭一邊說話,第二句是D2在位置講,辯方詢問警員同唔同意他說的D2一邊離開一邊講話。
昨日控方主問時,警員在播錄音之前只記得D2講「我有拍掌」,但其他不記得;辯方問警員同唔同意是聽完法庭錄音才辨認到其餘第二三四句是D2所講?警員唔同意。
辯方問警員昨日提及口罩,當時其證供指沒有要求D1及D2取下口罩。根據返警員的書面口供,寫上D2取下口罩並將其資料抄下;1月7日拎完口供後,警員才回想起沒有叫被告取下口罩,印象中是拎完第二份口供才記得, 也沒有要求更改口供或落多份口供,因他認為無必要,錯咗可以在法庭上改返。
警員指當日有十幾人離開法庭,辯方問有多少旁聽人士離開法庭,警員說不記得。
辯方播放4樓3庭門口CCTV影像,問警員認唔認到影片中左下方有人士離開法庭行出來?辯方問警員有冇見過職員叫人士不要停留在法庭門口?警員回覆沒有見過。警員回答唔到影片中左下方人士是否在法庭內行出去。又有另一男士從影片左下方出來,辯方問是否能勾起記憶是否出法庭門口出來,警員回覆沒有印象。其後影片中左下方也有兩位人士從畫面左下方出來,警員也是回覆沒有印象。從影片中有十幾人從畫面出來,不只D2一位女士,有幾位女士。辯方向警員指出,在D2隔離坐的是位女士,右手邊也是女士,是位長者,年紀也是50-60。
辯方向警員指出:
-D2在第二次拍手時無份拍掌
-D2無講過前述第二、三、四句子
-警員當日記不清D2在庭內的行為,所以只補寫D2在庭外的事宜
-警員在聽到法庭錄音才計返是指D2所講的說話
-警員是記不起庭內D2的行為或講話
以上警員全部不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所知的D2衣著及鞋是後知;他見到D2拍掌時見到D2是深色衣著。
🔸裁判官批准D1補問警員
依手上口供,警員口供上知道鄒幸彤當日的案件是六四非集案;警員他是真的不知道當日1月4日是判什麼案。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 謝悅賓 (音)
1986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西九龍法院,案發當日有值班,為4樓3庭軍裝警。
🔹主控沒有什麼提問
🔸D1盤問
依警員1月7日口供,報案簿號碼NSDRN2200004,NSD安國署,現就一宗鄙視法庭案錄口供。D1問警員入職30多年,鄙視法庭案與安國有冇關係?警員回覆上頭搵邊隊伍安排不用知會他。
警員2017年4月份開始做庭警,一直也是西九庭警,過往做庭警好少見過有公眾人士在庭上有拍手掌的情況,好少見過旁聽有拍手掌的情況。
當日1月4案件是煽惑他人參加未經批准集會,警員回覆3月24日聽法庭錄音時知道是與六四活動有關;3月24日前他不太知道鄒幸彤是誰。D1詢問點解警員在3月24日口供可以咁清楚講出鄒幸彤的身份是前支聯會人士?(剛才警員供稱不清楚鄒幸彤是誰,裁判官按D1要求播返剛才法庭錄音。)
裁判官提醒D1,他被控告的兩項控罪與證人是否知道當日判案的被告鄒幸彤是誰無關係,1月4日的案件是什麼與本案無關。
11:00-11:15休庭
D1向警員指出,其書面口供上對鄒幸彤的身份資料與剛才庭上證供有出入。 就1月7日的口供,警員回覆根據錄音鄒幸彤說話時無人拍手掌。
D1指出,劉少民52755(PW3)口供與謝警員的口供一樣是「我見到坐喺由記者向上數第一行第二個位年約50瘦材黑色䄂衫帶黑色眼鏡等衣著描述,後知係D1⋯⋯」謝警員確定是他的口供,但以上D1讀出的是另一劉警員的口供。 D1指出,兩位警員口供的用詞相同,兩份口供連寫錯咗個「帶」字也一樣。
D1盤問警員時詢問截圖影片中的D1口罩及衣著與警員所落口供不同。
警員確認有尾隨D1離開法庭,雖然他是尾隨D1但未必全程視線停留在其身上,但在他視線範圍內沒有見到D1有換口罩或換衫。
警員說他記憶所及D1有大力拍枱及講「我有拍手」、「被佢抄驚乜野」等說話。D1向警員指出,警員的口供與法庭錄音謄本有出入,警員唔同意。
D1向謝警員問及1月7日劉少民警員口供寫「我突然又聽到旁聽席有很多人拍掌⋯⋯」
12:15 ~ 12:30 休庭
休庭期間D1要求警員把他的口供與1月7日劉警員的口供比對,包括有「比佢抄驚乜野」等字眼一樣,不單止用字,連標點符號都一樣,警員回答係。
D1詢問謝警員做警察咁耐有冇見過警員口供相似度超過100字都一樣?警員回答時間太長記唔起。
D1要求警員聽返1月4日的法庭錄音,警員確認錄音中「良知呀你跌咗,閣下」係D1的聲音,另一句「我講野你咪抄囉」則不清楚。
13:06完
下午14:30再開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裁決 #庭外消息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本案裁決延至1600開庭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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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本案裁決延至1600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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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以上四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A3:馮(25) 已還押逾三個月🔴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各被告的辯方律師採納早前提交的書面求情陳詞;D2、D5代表律師指二人沒有案底,為最大求情因素,二人的求情信都由不同階層、不同單位的撰寫,各人都稱讚被告是上進、積極的人,請求法庭輕判,而第五被告現年24歲,望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本案的各被告響應網上社交平台在油尖旺進行「圍魏救趙」的行動。由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在金馬倫道附近製作及擲汽油彈,亦有用手推車運送,同時有cctv 拍攝到有示威者跑向厚福街,而本案的被告均在厚福街的樓宇內和後巷被捕。
D3在第一審訊日改為認罪。
D1沒任何刑事紀錄。上司、同事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在職時受同事愛戴,為人有愛心;而案情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1參與暴力,此屬個別事件。大律師引楊嘉倫案,予法庭參考,以42-51個月為量刑起點。
D2、5均沒任何刑事紀錄。D2呈上四封求情信,指其品格良好,且熱心社會、關心時事,請求法庭輕判;D5呈上七封求情信,當中有父母、校長、老師等撰寫,並呈上了17張證書,顯示D5熱心公益,犯此案並不是為個人利益 。
D3沒任何刑事紀錄,在職期間繼續進修,亦有參加義務工作。除父母、姐姐撰寫求情信外,上司、老師亦稱讚被告勤奮上進,而朋友、同學亦指D3主動關心別人,其中一封由社工撰寫的求情信中指D3因本案而跟家人關係更密切,並稱希望將來在社區中心服務。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3參與暴力行為,由於D3是理大畢業生,對母校有深厚感情,故希望精神上作出支持,其手套上染上的溶劑只是應當時有示威者的要求作傳遞,本人並沒擲汽油彈。大律師指此屬個別事件,D3熱愛社會,但用錯方法表達,對犯案有真誠悔意。
D4沒任何刑事紀錄,在中大畢業,後核重返校園修讀碩士課程。在本案中並非領導者,並沒有鼓吹 他人進行暴動行為,被拘捕的時間跟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的時間有一段距離,且沒攻擊性物品,只是基於其衣著作出定罪,故不能排除她只是在案發時間剛好到達現場。大律師請法庭考慮採納伍振豐 案39個月為量刑起點。
量刑考慮
法庭指處理時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按梁天琦案中的基本判刑原則,暴力會破壞公眾秩序,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是否即時發生、參與人數、暴動程度、暴力範圍、時間長度、案件所造成的傷害、暴力威脅的嚴重性、暴力對公眾滋擾、犯案者的角色、犯案者有否其他罪行等。本案是發生在理大周邊一帶的暴動,案情不是最嚴重,但亦非輕微。
法官指出判刑對於被告的個人和家庭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打擊暴力行為。本案中的被告都良好品格,有部分被告有高學歷,故他對判刑感無奈,但同時指出五人選擇留在現場,至少鼓勵及支持示威者。部分被告曾接觸攻擊性武器,亦有部分人有暴動者的裝備。
關於D1
不爭的事實是有被告被捕時身處的樓宇遍佈攻擊性物品,即使他身上沒任何相關物品,但亦有意圖,是蓄意留在暴動現場。
關於D2、5
法官指二人有防毒面具、伸縮棒、手套等,而手套有高度易燃的溶劑。
關於D3
法官指被告在認罪後已同意案情,協助他人製作及運送汽油彈。
關於D4
案發時穿著深色衣物,身上有噴漆、鴨嘴帽、便利雨衣,亦有cctv拍攝到被告戴頭盔。法官指即使是急救員也可以是暴動者,否在場壯大聲勢,鼓勵暴動者。
法官指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具有共同目的而不考慮案發時的個人行為,故不接納辯方的求情。並指出湯偉雄案、鄧浩賢案,法庭已指出不單要就參與者當時的個人行為而判刑,而是在場支持他人作出暴動行為。法官指會作整體性評估,考慮到本案跟天文台道、金巴利道一帶的暴動有差別及距離,同意沒直接證據本案各被告是天文台道、金巴利道的示威者為同一批人,他們可能只是在加拿芬道及厚福街。不過,法庭不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企圖攻擊執法人員及防礙執法,這些都是加刑因素。如果跟從林偉權法官在伍振豐案的判刑是盲目跟從一致性,會過於寬大。
就本案而言,量刑為五十二個月,即四年四個月。
因全部被告沒刑事紀錄,且帶良好背景,故酌情扣除四個月。
第一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二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第三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開審第一日認罪,扣百分之二十三刑期,最終判37個月。
第四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五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以上四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A3:馮(25) 已還押逾三個月🔴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各被告的辯方律師採納早前提交的書面求情陳詞;D2、D5代表律師指二人沒有案底,為最大求情因素,二人的求情信都由不同階層、不同單位的撰寫,各人都稱讚被告是上進、積極的人,請求法庭輕判,而第五被告現年24歲,望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本案的各被告響應網上社交平台在油尖旺進行「圍魏救趙」的行動。由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在金馬倫道附近製作及擲汽油彈,亦有用手推車運送,同時有cctv 拍攝到有示威者跑向厚福街,而本案的被告均在厚福街的樓宇內和後巷被捕。
D3在第一審訊日改為認罪。
D1沒任何刑事紀錄。上司、同事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在職時受同事愛戴,為人有愛心;而案情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1參與暴力,此屬個別事件。大律師引楊嘉倫案,予法庭參考,以42-51個月為量刑起點。
D2、5均沒任何刑事紀錄。D2呈上四封求情信,指其品格良好,且熱心社會、關心時事,請求法庭輕判;D5呈上七封求情信,當中有父母、校長、老師等撰寫,並呈上了17張證書,顯示D5熱心公益,犯此案並不是為個人利益 。
D3沒任何刑事紀錄,在職期間繼續進修,亦有參加義務工作。除父母、姐姐撰寫求情信外,上司、老師亦稱讚被告勤奮上進,而朋友、同學亦指D3主動關心別人,其中一封由社工撰寫的求情信中指D3因本案而跟家人關係更密切,並稱希望將來在社區中心服務。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3參與暴力行為,由於D3是理大畢業生,對母校有深厚感情,故希望精神上作出支持,其手套上染上的溶劑只是應當時有示威者的要求作傳遞,本人並沒擲汽油彈。大律師指此屬個別事件,D3熱愛社會,但用錯方法表達,對犯案有真誠悔意。
D4沒任何刑事紀錄,在中大畢業,後核重返校園修讀碩士課程。在本案中並非領導者,並沒有鼓吹 他人進行暴動行為,被拘捕的時間跟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的時間有一段距離,且沒攻擊性物品,只是基於其衣著作出定罪,故不能排除她只是在案發時間剛好到達現場。大律師請法庭考慮採納伍振豐 案39個月為量刑起點。
量刑考慮
法庭指處理時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按梁天琦案中的基本判刑原則,暴力會破壞公眾秩序,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是否即時發生、參與人數、暴動程度、暴力範圍、時間長度、案件所造成的傷害、暴力威脅的嚴重性、暴力對公眾滋擾、犯案者的角色、犯案者有否其他罪行等。本案是發生在理大周邊一帶的暴動,案情不是最嚴重,但亦非輕微。
法官指出判刑對於被告的個人和家庭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打擊暴力行為。本案中的被告都良好品格,有部分被告有高學歷,故他對判刑感無奈,但同時指出五人選擇留在現場,至少鼓勵及支持示威者。部分被告曾接觸攻擊性武器,亦有部分人有暴動者的裝備。
關於D1
不爭的事實是有被告被捕時身處的樓宇遍佈攻擊性物品,即使他身上沒任何相關物品,但亦有意圖,是蓄意留在暴動現場。
關於D2、5
法官指二人有防毒面具、伸縮棒、手套等,而手套有高度易燃的溶劑。
關於D3
法官指被告在認罪後已同意案情,協助他人製作及運送汽油彈。
關於D4
案發時穿著深色衣物,身上有噴漆、鴨嘴帽、便利雨衣,亦有cctv拍攝到被告戴頭盔。法官指即使是急救員也可以是暴動者,否在場壯大聲勢,鼓勵暴動者。
法官指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具有共同目的而不考慮案發時的個人行為,故不接納辯方的求情。並指出湯偉雄案、鄧浩賢案,法庭已指出不單要就參與者當時的個人行為而判刑,而是在場支持他人作出暴動行為。法官指會作整體性評估,考慮到本案跟天文台道、金巴利道一帶的暴動有差別及距離,同意沒直接證據本案各被告是天文台道、金巴利道的示威者為同一批人,他們可能只是在加拿芬道及厚福街。不過,法庭不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企圖攻擊執法人員及防礙執法,這些都是加刑因素。如果跟從林偉權法官在伍振豐案的判刑是盲目跟從一致性,會過於寬大。
就本案而言,量刑為五十二個月,即四年四個月。
因全部被告沒刑事紀錄,且帶良好背景,故酌情扣除四個月。
第一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二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第三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開審第一日認罪,扣百分之二十三刑期,最終判37個月。
第四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五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3/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早上主問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
🔸D7 辯方律師盤問
位置欽州街近基隆街,現場有150人圍觀,包括沒有作出威脅警署行為的旁觀者。
2330-2332時,有5名人士扔磚,約60人圍觀,包括沒有作出威脅警署行為的旁觀者。同意現場人數有大幅減少。警員沒有參與任何拘捕行動,只有觀察其他警員行為。
📹播放海港冰室CCTV
2324時,巴士站牌旁邊有1對男女,他們已逗留10多分鐘,警員無法分辯是否屬於圍觀者。他認為如果冇用雷射筆照警署或嗌口號,便可以歸納為圍觀者。在鏡頭畫面右手邊,近牆位置 1灰衫男子1黑衫女子往鏡頭方向離開。他們衣著類似巴士站的人士,顏色不相同但同類,他們亦沒有作出任何對警署有威脅的行為。
🔹控方覆問
李警員確認自己將三角形表示於基隆街位置(三角形代表使用雷射筆的示威者)
D3辯方律師表示三角形是標示於欽州街並非基隆街
👩🏻⚖️法官澄清問題
警員確認有5個人投磚,聽到bong bong 聲,不記得幾多下。在警署內變電站黃色水馬對出平台位置,有檢獲 8cm *4cm 的碎磚。警員在變電站看的時候人群有60人,2321時欽州街基隆街一帶有150人聚集,2333時人數回落至60人。
🔸D7辯方律師再覆問
警員確定2333為扔磚後的時間,供詞中提及自己於2332時舉旗,當時約60 人,從水馬縫隙看到有5人投磚。警員確認有bong bong 聲但沒有人受傷,警署亦沒有物品損壞。
🔹控方覆問
警員確認後來看到磚塊的位置。在相片中找到該位置-即變電站。
👩🏻⚖️法官再覆問
警員確定扔磚人士扔磚有4米高。
------------------------------
📌傳召控方證人PW3 高級警員 34631 李世雄(音)
🔹控方主問
警員現時駐守紅磡軍裝巡邏第1隊,案發當日在深水埗特遣隊當值。
當時看到有人群聚集及射雷射光。自己在變電站當值,有看到雷射光。望向基隆街欽州街方向,有正常正常人裝束的市民,亦有黑衫黑褲戴口罩人士聚集。有人用幾支雷射筆照射警署,有照射到自己但因為有黃色水馬保護而沒有射到眼睛,只有光影折射,感到唔舒服。
2332時,基隆街人群中有5個黑衫黑褲人士從人群行出,沿基隆街行人路去大南街
,到達大南街欽州街交界,去咗馬路中間 .佢地企咗喺停車場出入口,5個人有投擲嘅動作。警員在變電站駐守,聽到水馬有bong bong 聲。水馬約2米高,站崗位置距離地面2層樓高,約10幾米。
0015時,現場環境安全,警員離開變電站崗位,到警署停車場位置,看到2舊石頭在電單車停泊位置,變電站同圍牆中間有4舊細啲嘅石頭。大嘅好似我嘅拳頭咁,細嘅類似鵪鶉蛋。警員確定相片冊內有該6舊石頭的相片。
🔸D3 辯方律師盤問
警員確認20191024有錄過口供,亦有畫過草圖。草圖上有兩個三角形顯示雷射筆射向警員的位置,其中一個三角形在欽州街海港冰聽出面,在基隆街汝州街中間位置。確認在地圖56K 的位置。2332時有5名人士投擲磚塊,只看到他們身穿黑色衫。
📹播放片段 高登討論區直播23:32-23:33
片中有5名黑衫人士向警署投擲物件。片段顯示他們有戴手套及頭盔,警員稱當時沒有留意,因為所有事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當時亦沒有留意他們手上有持有物品,只看到他們的投擲動作。
片段亦顯示大南街欽州街有旁觀者圍觀。警員同意影片有一名黑衫作出扔物件的動作,他們扔物品的動作約9秒。
🔸D7 律師盤問
📹播放海港冰廳CCTV
2321時,巴士站旁有兩名黑衫黑褲人士,根據舉止行為,警員認為他們戴冷帽和拿著杯子是正常人的行為,但他們並非正常人的裝束。警員認為黑衫黑褲blackbloc是代表有政治理念的人士,並不是正常人的裝束。
🔸D8 律師盤問
有關草圖問題
圖中兩個三角形是代表兩班人約5-6人,有幾支雷射筆照射警員的位置。三角形旁邊有後巷,近基隆街汝州街。三角形是雷射筆的源頭位置,並不是定點位置。另外草圖的5個人形,代表5名擲磚的人的位置。警員指出雷射筆照射警員時同時段有5名人士作出擲磚的行為。
警員當時在變電站作駐守及防守工作。擲磚事件後。人群集中在欽州街基隆街位置,自己在變電站有聽到叫囂聲但聽不到內容,認為超過3-4個人同時作出叫囂聲。這行為在投擲事件後仍有發生。
🔹控方沒有覆問
1300 早休,1430 繼續 將會傳召控方證人PW4
D4 D7 律師申請下午缺席,因要處理郭法官的 #1119尖沙咀 #裁決 案件,獲王法官批准
謝謝報料❤️🔥❤️🔥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3/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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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主問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
🔸D7 辯方律師盤問
位置欽州街近基隆街,現場有150人圍觀,包括沒有作出威脅警署行為的旁觀者。
2330-2332時,有5名人士扔磚,約60人圍觀,包括沒有作出威脅警署行為的旁觀者。同意現場人數有大幅減少。警員沒有參與任何拘捕行動,只有觀察其他警員行為。
📹播放海港冰室CCTV
2324時,巴士站牌旁邊有1對男女,他們已逗留10多分鐘,警員無法分辯是否屬於圍觀者。他認為如果冇用雷射筆照警署或嗌口號,便可以歸納為圍觀者。在鏡頭畫面右手邊,近牆位置 1灰衫男子1黑衫女子往鏡頭方向離開。他們衣著類似巴士站的人士,顏色不相同但同類,他們亦沒有作出任何對警署有威脅的行為。
🔹控方覆問
李警員確認自己將三角形表示於基隆街位置(三角形代表使用雷射筆的示威者)
D3辯方律師表示三角形是標示於欽州街並非基隆街
👩🏻⚖️法官澄清問題
警員確認有5個人投磚,聽到bong bong 聲,不記得幾多下。在警署內變電站黃色水馬對出平台位置,有檢獲 8cm *4cm 的碎磚。警員在變電站看的時候人群有60人,2321時欽州街基隆街一帶有150人聚集,2333時人數回落至60人。
🔸D7辯方律師再覆問
警員確定2333為扔磚後的時間,供詞中提及自己於2332時舉旗,當時約60 人,從水馬縫隙看到有5人投磚。警員確認有bong bong 聲但沒有人受傷,警署亦沒有物品損壞。
🔹控方覆問
警員確認後來看到磚塊的位置。在相片中找到該位置-即變電站。
👩🏻⚖️法官再覆問
警員確定扔磚人士扔磚有4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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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3 高級警員 34631 李世雄(音)
🔹控方主問
警員現時駐守紅磡軍裝巡邏第1隊,案發當日在深水埗特遣隊當值。
當時看到有人群聚集及射雷射光。自己在變電站當值,有看到雷射光。望向基隆街欽州街方向,有正常正常人裝束的市民,亦有黑衫黑褲戴口罩人士聚集。有人用幾支雷射筆照射警署,有照射到自己但因為有黃色水馬保護而沒有射到眼睛,只有光影折射,感到唔舒服。
2332時,基隆街人群中有5個黑衫黑褲人士從人群行出,沿基隆街行人路去大南街
,到達大南街欽州街交界,去咗馬路中間 .佢地企咗喺停車場出入口,5個人有投擲嘅動作。警員在變電站駐守,聽到水馬有bong bong 聲。水馬約2米高,站崗位置距離地面2層樓高,約10幾米。
0015時,現場環境安全,警員離開變電站崗位,到警署停車場位置,看到2舊石頭在電單車停泊位置,變電站同圍牆中間有4舊細啲嘅石頭。大嘅好似我嘅拳頭咁,細嘅類似鵪鶉蛋。警員確定相片冊內有該6舊石頭的相片。
🔸D3 辯方律師盤問
警員確認20191024有錄過口供,亦有畫過草圖。草圖上有兩個三角形顯示雷射筆射向警員的位置,其中一個三角形在欽州街海港冰聽出面,在基隆街汝州街中間位置。確認在地圖56K 的位置。2332時有5名人士投擲磚塊,只看到他們身穿黑色衫。
📹播放片段 高登討論區直播23:32-23:33
片中有5名黑衫人士向警署投擲物件。片段顯示他們有戴手套及頭盔,警員稱當時沒有留意,因為所有事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當時亦沒有留意他們手上有持有物品,只看到他們的投擲動作。
片段亦顯示大南街欽州街有旁觀者圍觀。警員同意影片有一名黑衫作出扔物件的動作,他們扔物品的動作約9秒。
🔸D7 律師盤問
📹播放海港冰廳CCTV
2321時,巴士站旁有兩名黑衫黑褲人士,根據舉止行為,警員認為他們戴冷帽和拿著杯子是正常人的行為,但他們並非正常人的裝束。警員認為黑衫黑褲blackbloc是代表有政治理念的人士,並不是正常人的裝束。
🔸D8 律師盤問
有關草圖問題
圖中兩個三角形是代表兩班人約5-6人,有幾支雷射筆照射警員的位置。三角形旁邊有後巷,近基隆街汝州街。三角形是雷射筆的源頭位置,並不是定點位置。另外草圖的5個人形,代表5名擲磚的人的位置。警員指出雷射筆照射警員時同時段有5名人士作出擲磚的行為。
警員當時在變電站作駐守及防守工作。擲磚事件後。人群集中在欽州街基隆街位置,自己在變電站有聽到叫囂聲但聽不到內容,認為超過3-4個人同時作出叫囂聲。這行為在投擲事件後仍有發生。
🔹控方沒有覆問
1300 早休,1430 繼續 將會傳召控方證人PW4
D4 D7 律師申請下午缺席,因要處理郭法官的 #1119尖沙咀 #裁決 案件,獲王法官批准
謝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裁決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速報: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1000判刑,各法律代表需在9月9日0930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854A_2021.doc
💛感謝報料💛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裁決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速報: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1000判刑,各法律代表需在9月9日0930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854A_2021.doc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4/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14:35] 開庭
D1繼續盤問PW4 謝警員
D1繼續與警員核對他落的口供與PW1張警員9161負責記的謄本的第五段的錄音一樣。
D1表達訝異PW4警員與之前兩位警員的口供都是一樣「良心呀“講”咗」。
D1向警員指出他今早在庭證供時,一開始話唔知道彤是什麼組織什麼身份,是D1所指的失實,問警員同唔同意?
警員回覆不同意有失實、他說1月7日落口供時不太知道鄒幸彤的身份,但於3月24日在聽法庭錄音時就知道鄒幸彤的身份,今早所講不知道是只未聽法庭錄音之前,現在清澄。
D1向警員指出他的口供與其他警員口供大致內容,連標點符號都相似,是否係剛好巧合? 警員回覆不能回答。
因D1是自辯未能做到把兩份口供作評估抄襲測試,但D1依學術標準有抄襲之嫌。警員回答不承認。
D1向警員指出他PW4與劉警員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警員PW4回答不同意。
—————
D2盤問PW4警員
做庭警咁耐有無保安要求旁聽不要在法庭門口停留? 警員回覆無印象。
PW4警員盤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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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官提出播放D1在YouTube 的9段影片,陳官向D1講解控方會順序播片9段影片,其中第8段影片與D1的第二控罪有關,其餘第1-7同9影片與第一控罪有關,問D1是否有相關謄本。D1表示在法庭羈留室,申請先播第8段,控方同意。
15:15-15:35 休庭
—————
開始先播第8段片
控方提議只播出被指控與控罪有關的段落,但D1表示要整段播出,要知上文下理,鄭官表示他未盼過,同意所有影片要整段播出。
本年1月4日, D1在鄒幸彤案完庭後在西九大樓外在其youtube頻道的短片,講返鄒幸彤為六四死難者而哭,為維護良知。
題外話,官與控方及辯方討論預計本星期內未能完成審訊,計劃安排下星期繼續,或許加開下星期六,稍後再確定。
播第1影片
2020年11月17日,理大圍城一周年,影片在理大門外拍攝,上年種種記憶返回來,本片開一人祈禱會,向主禱告,禱告內容如 [親愛天父向你求主看顧...人嘅心靈創傷難修補...求神憐憫等],其後唱詩歌。鄭官叫跳過唱詩,不理D1反對。
D1在短片講聖經內容,內容如 [走遍耶路撒冷城...跑來跑去走遍整個城市是有目的要觀察去辯別,要知道從經歷...去尋找,努力地去尋找人,搵唔搵到一個人係行公義,原本意思是一個審判,公義的審判,搵唔搵到一個人去執行公義審判,尋找有無人可靠,會去尋求真相可信,在公眾地方...看現在香港敗壞,特別理大事件之後,往往用法律成為工具去打擊異己,聖經上說如搵到一個人係行公義就會赦免佢地嘅罪,如果搵唔到就不會赦免佢地嘅罪]。
D1將經文套用香港的情況,在香港的街上尋行公義,搵到就赦免...特別官員領袖...見証香港不公義,情況急轉直下,引用[愛德華茲的復興之道] ,要向神侮改,否則落在神手上會好可怕,向主祈禱。 有無公義有無誠信,特別一班官員,不見侮改,將他們落在神手上,憐憫港人,主要審判時,向主祈禱。
—————
播第2段片
9月23日 -西九大樓外一早上47人案
D1在其youtube頻道拍短片指昨晚知道47人案後,今早即刻趕到西九,有雨,一路沿住西九大樓外行一路講述,今日還有賢學思政,D1講述47案其中還柙已有半年,D1只有一個人在講述,,D1在講述時沿途跟路人打招呼互相鼓勵,介紹警員站崗時有設高台來視察。 有案排到2022年尾,有d案要排到2023。 而家有規則改變,要如何回應,有料無料捉左你先,還柙你,三大策略,提早捉咗你,唔比保釋,延後審訊。
嚟緊有個新庭荃灣先上暴動案,新訊息。
D1在影片中說主要做直播同法庭新聞,少做評論。 國安法後遊戲規則改變,要知點樣去適應。
其間有市民在直播中留言問管浩明,牧師回應話返教會見都廢事問咁多,叫人睇返佢之前講過陳同佳案。 今日主要講47人案。
D1在影片中不評論管牧師,說從他們結的果子就知他們是好是壞,心知肚明。 政府或官員也好,要注意他們的一言一行。
D1表示他會在法庭外為被告及其家人祈禱。
影片長一小時多,未播完。
[16:30] 完庭
明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4/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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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D1繼續盤問PW4 謝警員
D1繼續與警員核對他落的口供與PW1張警員9161負責記的謄本的第五段的錄音一樣。
D1表達訝異PW4警員與之前兩位警員的口供都是一樣「良心呀“講”咗」。
D1向警員指出他今早在庭證供時,一開始話唔知道彤是什麼組織什麼身份,是D1所指的失實,問警員同唔同意?
警員回覆不同意有失實、他說1月7日落口供時不太知道鄒幸彤的身份,但於3月24日在聽法庭錄音時就知道鄒幸彤的身份,今早所講不知道是只未聽法庭錄音之前,現在清澄。
D1向警員指出他的口供與其他警員口供大致內容,連標點符號都相似,是否係剛好巧合? 警員回覆不能回答。
因D1是自辯未能做到把兩份口供作評估抄襲測試,但D1依學術標準有抄襲之嫌。警員回答不承認。
D1向警員指出他PW4與劉警員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警員PW4回答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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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盤問PW4警員
做庭警咁耐有無保安要求旁聽不要在法庭門口停留? 警員回覆無印象。
PW4警員盤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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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官提出播放D1在YouTube 的9段影片,陳官向D1講解控方會順序播片9段影片,其中第8段影片與D1的第二控罪有關,其餘第1-7同9影片與第一控罪有關,問D1是否有相關謄本。D1表示在法庭羈留室,申請先播第8段,控方同意。
15:15-15:3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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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先播第8段片
控方提議只播出被指控與控罪有關的段落,但D1表示要整段播出,要知上文下理,鄭官表示他未盼過,同意所有影片要整段播出。
本年1月4日, D1在鄒幸彤案完庭後在西九大樓外在其youtube頻道的短片,講返鄒幸彤為六四死難者而哭,為維護良知。
題外話,官與控方及辯方討論預計本星期內未能完成審訊,計劃安排下星期繼續,或許加開下星期六,稍後再確定。
播第1影片
2020年11月17日,理大圍城一周年,影片在理大門外拍攝,上年種種記憶返回來,本片開一人祈禱會,向主禱告,禱告內容如 [親愛天父向你求主看顧...人嘅心靈創傷難修補...求神憐憫等],其後唱詩歌。鄭官叫跳過唱詩,不理D1反對。
D1在短片講聖經內容,內容如 [走遍耶路撒冷城...跑來跑去走遍整個城市是有目的要觀察去辯別,要知道從經歷...去尋找,努力地去尋找人,搵唔搵到一個人係行公義,原本意思是一個審判,公義的審判,搵唔搵到一個人去執行公義審判,尋找有無人可靠,會去尋求真相可信,在公眾地方...看現在香港敗壞,特別理大事件之後,往往用法律成為工具去打擊異己,聖經上說如搵到一個人係行公義就會赦免佢地嘅罪,如果搵唔到就不會赦免佢地嘅罪]。
D1將經文套用香港的情況,在香港的街上尋行公義,搵到就赦免...特別官員領袖...見証香港不公義,情況急轉直下,引用[愛德華茲的復興之道] ,要向神侮改,否則落在神手上會好可怕,向主祈禱。 有無公義有無誠信,特別一班官員,不見侮改,將他們落在神手上,憐憫港人,主要審判時,向主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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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第2段片
9月23日 -西九大樓外一早上47人案
D1在其youtube頻道拍短片指昨晚知道47人案後,今早即刻趕到西九,有雨,一路沿住西九大樓外行一路講述,今日還有賢學思政,D1講述47案其中還柙已有半年,D1只有一個人在講述,,D1在講述時沿途跟路人打招呼互相鼓勵,介紹警員站崗時有設高台來視察。 有案排到2022年尾,有d案要排到2023。 而家有規則改變,要如何回應,有料無料捉左你先,還柙你,三大策略,提早捉咗你,唔比保釋,延後審訊。
嚟緊有個新庭荃灣先上暴動案,新訊息。
D1在影片中說主要做直播同法庭新聞,少做評論。 國安法後遊戲規則改變,要知點樣去適應。
其間有市民在直播中留言問管浩明,牧師回應話返教會見都廢事問咁多,叫人睇返佢之前講過陳同佳案。 今日主要講47人案。
D1在影片中不評論管牧師,說從他們結的果子就知他們是好是壞,心知肚明。 政府或官員也好,要注意他們的一言一行。
D1表示他會在法庭外為被告及其家人祈禱。
影片長一小時多,未播完。
[16:30] 完庭
明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