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3/7]
上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0:05] 開庭
傳PW1張警員作供,D1繼續發問
謄本第6編號
在庭上開始聽鄒幸彤在1月4日10:53的法庭錄音,彤說:「呢單案到案發生不過係短短半年多d嘅時間」,張警員同意以上。
法庭錄音:「完全無損文字本身的意義,在判刑嘅階段...法庭大可以去考慮無論判處我"咩野刑罰"」,張警員堅稱聽到"咩刑罰"。
第4頁編號45第5行
謄本寫"死去嘅人唔係咩嘅騙局"。無錯呢個係求請階段,真正騙局的無恥之徒
謄本寫"一單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及賢達"
錄音:「真係騙局以法律之名去包庇兇手,一個連死者都唔尊重嘅國家,一班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賢達」,張警員堅稱係"一單"唔同意佢係聽錯咗,認為有機會鄒小姐發錯音,牧師指出佢好清楚聽到"一班"才通順, 不是鄒小姐發錯音,張警員唔同意。
牧師詢問警員用什麼方法去製作謄本,張警員回覆用電腦程式播,聽到幾多打以多,有重覆聽。
牧師說用《述事傳識學》來發問,編號第1到編號34, 35以後不會處理,牧師請求法庭重播編號1-34,第1-5 開始。
控方打斷D1繼續發問,官說PW1的工作是將錄音寫成文字,明白D1質疑PW1的製作謄本準確性,官同意涉及調查報告內容有入如衣著,也不阻止D1的發問,官根據現有証供,估計PW1當日本年1月4日不在法庭現場,不是目擊證人,是依據資料作謄本記錄。官指出PW1沒有能力判斷法庭記錄內發聲的人的代表什麼,錄音內的發聲的人點解咁講,點解講呢d說話,什麽動機,PW1不能回答。
官禁止D1向PW1發問在錄音聽到的人所講說話的動機。
以上D1由昨日同今早盤問張警員的謄本的爭議性。
繼續盤問張警員
官同意本年1月4日的法庭錄音由頭插多次
法庭錄音彤說:「其他呢單案由案法到現在只係短短半年...蘋果立場停運連眾新聞都無埋...暴政貪得無厭,紅線不斷擴張,彤認為自己有必要寫那2篇文章」。
法庭錄音:「禁固文字的鎖連...燭光有罪 文字有罪...捍衛言論自由就是繼續說話...法庭只是讀者之一...無損文字的意義,…者不用理會,判刑階段無論判處我...法庭有需要聽下六四死難者的聲音,法庭聽到政權用這單案...,彤講述六四難者的死傷的經過,被坦克展死的過程,讀出六四死者的名字及其父母的名字,醫院屍體堆積如山,多達400具,車上士兵向路邊群眾開槍...,醫生界開傷口, 子彈在體內炸開,陳官說法庭上不是政治發表, 彤說這是死難者...」。
法庭錄音:「閣下呢d才是這單案的受難者,(當場即時有人拍手),陳官說法庭有規矩,有機會被控鄙視法庭,會將事件交給警方或律政署...彤說這不是政治訴求,係證詞,係本案發生的所有原因。」
「陳官說請抄下拍手人的身份証
有人說我有拍手
有人說"良知呀"
有人說"香港人拉唔晒"
有人說"用包青天嚟審"」
繼續播埋落去
法庭錄音:「但真正要求請是那些32年的用國家大義...話國殤之柱的人, 真正嘅騙局用國家之名抹去死者....,仲可以尊重d乜野…,如果法庭允許讀天安門母親的內容,如法庭唔想聽都無辦法講出來…,天安門母親當他們在還押時去天安門,抗爭到底,是維護尊嚴…,就算無左支聯會,無左燭光集會,也可以守這個約定,為公義作出的約定」
「陳官說不要作出干擾控方,有機會鄙視法庭」
還有2個小問題與張警員澄清
1) 謄本上寫"護著學生" 張警員同意正確是"護住學生"
2) 謄本上寫"天安門母親在我們被困",張警員同意正確是"天安門母親係我們被困(廣東話音run)住警察局"
牧師昨日與今早與張警員指出約10個錯誤,同唔同意這謄本是一份不準確的謄本,張警員同意是一份有錯處的謄本。
牧師的結論是這份不是一份準確的謄本,可能還有些要修定。
D2辯方律師一個問題
張警員在2022年4月11日向警員5275所落口供,係你向警員落口供時有無畀過法庭錄音給警員聽,回答沒有。
控方問返張警員如果點寫"困"住, 都係寫困住.
本年5月5日謄本舊版本,新版本應該8月,詢問張警員何時開始調查此案。
P9(2) & (3) 睇唔睇到被告手上拎住d乜,相信佢手拎住是長䄂風褸,不排除被告有著過佢手上黑色長䄂衫。
控方問張警員有睇過D1拍的網上短片,對比下相信法庭錄音聲音是D1。
控方向官申請PW1是調查人員,在審訊中坐在控方後面。
官認為PW1在作證時的口供內有另外兩名警員的口供的錯處,不同意控方要求PW1在審訊其間坐在控方後面,因後續有該2名警員作證。
*
傳召控方PW2 蔡雄才
控方主問
2021入職,擔任西九龍裁判法院保安員,工作係維持日常法院秩序,本年1月4日有當值,便衣保安有掛職員証,當日負責4樓3庭內 WKCC2595鄒幸彤案件。
控方提供3庭的平面圖給PW2,當庭約有100人左右,首兩行記者,其後4行就係家屬及公眾人士。
證人2有講有人拍手,陳慧敏官講過防礙法庭聆訊,有機會contempt法庭,之後恢復正常,10分鐘後約10:40左右,目到有40-50人拍手掌,陳官再次警告在庭嘅人,再拍手掌要警方處理。
控方詢問證人2有沒有留意到本案的兩名被告,回覆是有留意D1,說D1拍枱說我有份拍掌,向公眾席說拍過怕乜野認,睇下佢地告得幾多個,證人2述D1當時情緒高漲說話大聲,也指出D1當時坐的位置。證人2在平面圖上指出D1的坐位, 平面圖作為證物D2A。
證人回覆說D1當時引起在場人士一些哄動,令在場人有議論,如"拍手掌都犯法"?
另一個著藍色衫,年約35年紀,都有講我都有拍掌,陳官求兩位連同D1離場。
證人2在場,聽到兩段拍手聲,第一次拍手聲佢無留意D1有冇拍手,第二段拍手聲,證人2只見到D1有拍枱。
證人2話見唔到D2的行為,當時情緒高漲,聆訊被終斷,終斷2分鐘。
D1盤問
證人2有在口供作修改年份,口供寫2021,修改返2022,同意呢份口供係正確,當時同證人2錄口供是關於contempt案,是張警員9161為證人2落口供,NSD代表國安部門。
證人2在本年1月7日落口供,是由國安落口供,證人2是知道是國安幫佢落口供,但當時無諗過點解由國安落唔係警方落口供。口供紙第7段,本案起因是六四案,有拍掌歡呼,證人2認為當場人士拍手是認同被告鄒幸彤的說話。
D1詢問證人2在庭上重新聽法庭錄音時,聽不到有歡呼,證人2說錄音聽到同他當時聽到有差別,D1指出當時你聽到可能係你嘅幻覺,證人2的口供寫上是年約60男子身穿黑色長䄂衫同黑色口罩,當時證人2指自己位置同該名男子20-30米,好近距離。
D1提供國安提供的截圖影到D1在庭外。
1150休庭,12:15繼續
D1繼續盤問
詢問證人2在截圖上睇到D1的口罩是什麼顏色,回答是類似白色,圖中證人2睇到是短䄂衫。
證人2回覆相信這兩點記錯咗(口供寫口罩黑色,著黑色長䄂衫)。
D1詢問證人2在口罩上是顛倒黑白? 證人2同意在顏色上是。當時情況有d混亂。
D1詢問證人2所畀口供中有句"現場公眾有大聲叫囂和拍手",是否需要修正? 證人2說在最尾排見到有位綠色衫先生有拍手掌。證人2在口供上經常見到這兩位來聽審。
D1指自己是法庭牧師及網媒記者。
D1詢問證人2承唔承認所畀的口供部份有失實?證人2只承認在衣著及口罩有不實,其他部份唔同意有失實。
*
D2辯方盤問
詢問證人2之前有無做警務人員,回答有。
證人2在平面圖上標誌D1的位置,辯方要證人2標誌另一名男子企起身的位置,同埋標誌埋提及綠色衫人士拍手掌的位置。
詢問證人2有無在庭內前面4行見到有人企係身, 證人2答沒有。
證人2認知有3男1女有離開場,辯方要安排睇返CCTV片段影住4樓3庭出入口及延身庭的坐位。
在CCTV片段中有不同人士出入,不單只3男1女, 同唔同意法庭可以自由出入,證人2同意有人離開法庭,證人2說他當時一直在庭內,只見到警方帶3男1女出庭外,但唔知出去去咗邊到。
控方覆問
詢問被指衫有誤時證人2有無澄清?證人2指D1有機會出庭有脫外套他不知道。
證人2作供完
12:55完庭
下午14:30再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3/7]
上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0:05] 開庭
傳PW1張警員作供,D1繼續發問
謄本第6編號
在庭上開始聽鄒幸彤在1月4日10:53的法庭錄音,彤說:「呢單案到案發生不過係短短半年多d嘅時間」,張警員同意以上。
法庭錄音:「完全無損文字本身的意義,在判刑嘅階段...法庭大可以去考慮無論判處我"咩野刑罰"」,張警員堅稱聽到"咩刑罰"。
第4頁編號45第5行
謄本寫"死去嘅人唔係咩嘅騙局"。無錯呢個係求請階段,真正騙局的無恥之徒
謄本寫"一單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及賢達"
錄音:「真係騙局以法律之名去包庇兇手,一個連死者都唔尊重嘅國家,一班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賢達」,張警員堅稱係"一單"唔同意佢係聽錯咗,認為有機會鄒小姐發錯音,牧師指出佢好清楚聽到"一班"才通順, 不是鄒小姐發錯音,張警員唔同意。
牧師詢問警員用什麼方法去製作謄本,張警員回覆用電腦程式播,聽到幾多打以多,有重覆聽。
牧師說用《述事傳識學》來發問,編號第1到編號34, 35以後不會處理,牧師請求法庭重播編號1-34,第1-5 開始。
控方打斷D1繼續發問,官說PW1的工作是將錄音寫成文字,明白D1質疑PW1的製作謄本準確性,官同意涉及調查報告內容有入如衣著,也不阻止D1的發問,官根據現有証供,估計PW1當日本年1月4日不在法庭現場,不是目擊證人,是依據資料作謄本記錄。官指出PW1沒有能力判斷法庭記錄內發聲的人的代表什麼,錄音內的發聲的人點解咁講,點解講呢d說話,什麽動機,PW1不能回答。
官禁止D1向PW1發問在錄音聽到的人所講說話的動機。
以上D1由昨日同今早盤問張警員的謄本的爭議性。
繼續盤問張警員
官同意本年1月4日的法庭錄音由頭插多次
法庭錄音彤說:「其他呢單案由案法到現在只係短短半年...蘋果立場停運連眾新聞都無埋...暴政貪得無厭,紅線不斷擴張,彤認為自己有必要寫那2篇文章」。
法庭錄音:「禁固文字的鎖連...燭光有罪 文字有罪...捍衛言論自由就是繼續說話...法庭只是讀者之一...無損文字的意義,…者不用理會,判刑階段無論判處我...法庭有需要聽下六四死難者的聲音,法庭聽到政權用這單案...,彤講述六四難者的死傷的經過,被坦克展死的過程,讀出六四死者的名字及其父母的名字,醫院屍體堆積如山,多達400具,車上士兵向路邊群眾開槍...,醫生界開傷口, 子彈在體內炸開,陳官說法庭上不是政治發表, 彤說這是死難者...」。
法庭錄音:「閣下呢d才是這單案的受難者,(當場即時有人拍手),陳官說法庭有規矩,有機會被控鄙視法庭,會將事件交給警方或律政署...彤說這不是政治訴求,係證詞,係本案發生的所有原因。」
「陳官說請抄下拍手人的身份証
有人說我有拍手
有人說"良知呀"
有人說"香港人拉唔晒"
有人說"用包青天嚟審"」
繼續播埋落去
法庭錄音:「但真正要求請是那些32年的用國家大義...話國殤之柱的人, 真正嘅騙局用國家之名抹去死者....,仲可以尊重d乜野…,如果法庭允許讀天安門母親的內容,如法庭唔想聽都無辦法講出來…,天安門母親當他們在還押時去天安門,抗爭到底,是維護尊嚴…,就算無左支聯會,無左燭光集會,也可以守這個約定,為公義作出的約定」
「陳官說不要作出干擾控方,有機會鄙視法庭」
還有2個小問題與張警員澄清
1) 謄本上寫"護著學生" 張警員同意正確是"護住學生"
2) 謄本上寫"天安門母親在我們被困",張警員同意正確是"天安門母親係我們被困(廣東話音run)住警察局"
牧師昨日與今早與張警員指出約10個錯誤,同唔同意這謄本是一份不準確的謄本,張警員同意是一份有錯處的謄本。
牧師的結論是這份不是一份準確的謄本,可能還有些要修定。
D2辯方律師一個問題
張警員在2022年4月11日向警員5275所落口供,係你向警員落口供時有無畀過法庭錄音給警員聽,回答沒有。
控方問返張警員如果點寫"困"住, 都係寫困住.
本年5月5日謄本舊版本,新版本應該8月,詢問張警員何時開始調查此案。
P9(2) & (3) 睇唔睇到被告手上拎住d乜,相信佢手拎住是長䄂風褸,不排除被告有著過佢手上黑色長䄂衫。
控方問張警員有睇過D1拍的網上短片,對比下相信法庭錄音聲音是D1。
控方向官申請PW1是調查人員,在審訊中坐在控方後面。
官認為PW1在作證時的口供內有另外兩名警員的口供的錯處,不同意控方要求PW1在審訊其間坐在控方後面,因後續有該2名警員作證。
*
傳召控方PW2 蔡雄才
控方主問
2021入職,擔任西九龍裁判法院保安員,工作係維持日常法院秩序,本年1月4日有當值,便衣保安有掛職員証,當日負責4樓3庭內 WKCC2595鄒幸彤案件。
控方提供3庭的平面圖給PW2,當庭約有100人左右,首兩行記者,其後4行就係家屬及公眾人士。
證人2有講有人拍手,陳慧敏官講過防礙法庭聆訊,有機會contempt法庭,之後恢復正常,10分鐘後約10:40左右,目到有40-50人拍手掌,陳官再次警告在庭嘅人,再拍手掌要警方處理。
控方詢問證人2有沒有留意到本案的兩名被告,回覆是有留意D1,說D1拍枱說我有份拍掌,向公眾席說拍過怕乜野認,睇下佢地告得幾多個,證人2述D1當時情緒高漲說話大聲,也指出D1當時坐的位置。證人2在平面圖上指出D1的坐位, 平面圖作為證物D2A。
證人回覆說D1當時引起在場人士一些哄動,令在場人有議論,如"拍手掌都犯法"?
另一個著藍色衫,年約35年紀,都有講我都有拍掌,陳官求兩位連同D1離場。
證人2在場,聽到兩段拍手聲,第一次拍手聲佢無留意D1有冇拍手,第二段拍手聲,證人2只見到D1有拍枱。
證人2話見唔到D2的行為,當時情緒高漲,聆訊被終斷,終斷2分鐘。
D1盤問
證人2有在口供作修改年份,口供寫2021,修改返2022,同意呢份口供係正確,當時同證人2錄口供是關於contempt案,是張警員9161為證人2落口供,NSD代表國安部門。
證人2在本年1月7日落口供,是由國安落口供,證人2是知道是國安幫佢落口供,但當時無諗過點解由國安落唔係警方落口供。口供紙第7段,本案起因是六四案,有拍掌歡呼,證人2認為當場人士拍手是認同被告鄒幸彤的說話。
D1詢問證人2在庭上重新聽法庭錄音時,聽不到有歡呼,證人2說錄音聽到同他當時聽到有差別,D1指出當時你聽到可能係你嘅幻覺,證人2的口供寫上是年約60男子身穿黑色長䄂衫同黑色口罩,當時證人2指自己位置同該名男子20-30米,好近距離。
D1提供國安提供的截圖影到D1在庭外。
1150休庭,12:15繼續
D1繼續盤問
詢問證人2在截圖上睇到D1的口罩是什麼顏色,回答是類似白色,圖中證人2睇到是短䄂衫。
證人2回覆相信這兩點記錯咗(口供寫口罩黑色,著黑色長䄂衫)。
D1詢問證人2在口罩上是顛倒黑白? 證人2同意在顏色上是。當時情況有d混亂。
D1詢問證人2所畀口供中有句"現場公眾有大聲叫囂和拍手",是否需要修正? 證人2說在最尾排見到有位綠色衫先生有拍手掌。證人2在口供上經常見到這兩位來聽審。
D1指自己是法庭牧師及網媒記者。
D1詢問證人2承唔承認所畀的口供部份有失實?證人2只承認在衣著及口罩有不實,其他部份唔同意有失實。
*
D2辯方盤問
詢問證人2之前有無做警務人員,回答有。
證人2在平面圖上標誌D1的位置,辯方要證人2標誌另一名男子企起身的位置,同埋標誌埋提及綠色衫人士拍手掌的位置。
詢問證人2有無在庭內前面4行見到有人企係身, 證人2答沒有。
證人2認知有3男1女有離開場,辯方要安排睇返CCTV片段影住4樓3庭出入口及延身庭的坐位。
在CCTV片段中有不同人士出入,不單只3男1女, 同唔同意法庭可以自由出入,證人2同意有人離開法庭,證人2說他當時一直在庭內,只見到警方帶3男1女出庭外,但唔知出去去咗邊到。
控方覆問
詢問被指衫有誤時證人2有無澄清?證人2指D1有機會出庭有脫外套他不知道。
證人2作供完
12:55完庭
下午14:30再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傳召第一位證人:沈立智總督察(目前職位:晉升組)
2019年8月31日當時職級為深水埗警署助理指揮官(行動)當日工作時間:1330開始
於晚上十時二十分由現場警員通知有關現場情況之後便前往深水埗警署2樓瞭望台(向欽州街方向)。當時距離大概30~50米警署樓下聚集人數大概30至50人當中亦有人進行叫囂(包括:粗言穢語及反送中相關口號)並利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顏色主要為綠色、藍色)(數目大概十枝左右不確定確實數目)期間因強光影響下眼睛需要短暫閉合。
大概在2300後同一位置見到人數開始增加,亦影響交通情況,光線有停亦有左右掃射情況。
於晚上時間SSPO警署啟動防預機制
程序:
1:先評估現場情況
2:現場警員穿着戰術裝備
3:於現場作出口頭警告
4:當進行多次口頭警告後無效便進行驅散行動
沈立智總督察於警署平台(觀察台)位置利用廣播器以廣東話向地面人士發出第一次警告,期間於平台上另外亦有兩名警員舉起藍色旗幟,另外亦有一名警員利用攝錄機進行拍攝現場環境情況。
每一次進行口頭警告過後一至兩分鐘先觀察現場人士舉動,及後兩分鐘後再一次繼續第二次口頭警告(內容同第一次大致相同)(內容:欽州街至大南街交界人士嚴重阻塞交通情況)
再過兩分鐘後發出第三次口頭警告,期間旁邊嘅警員亦同一時間舉起藍色旗幟。
再過兩分鐘後發出第四次口頭警告,期間旁邊嘅警員亦同一時間舉起藍色旗幟。
再過兩分鐘後發現有五名(重裝備)人士從旁邊位置步行前往深水埗警署門外投擲硬物,之後再折返深水埗基隆街往大南街經欽州街方向逃跑。
之後沈立智總督察利用通訊機詢問現場有無警員受傷。
及後再利用廣播器發出第五、六次口頭警告,當中包括:要求記者盡快離開現場。
再過兩分鐘後發出第七次口頭警告,當中亦提及將會進行驅散或拘捕行動。
及後再發出第八次口頭警告內容包括:如果現場人士未有散去警方將會開槍「催淚煙」進行驅散以及拘捕行動。
11:24開庭第二部份
播放立場新聞影片時間:00:00:00開始至00:23:39
範圍包括:深水埗欽州街、桂林街是大南街交界
影片時間:00:00:39當時沈立志督察位置深水埗警署2樓(建築物L字型」左右移動左右方位。
當時西九龍中心天橋底位置大約有50至70名市民聚集並利用雷射筆照向警署觀察台(黃色圍板為變電站),期間亦有一名警員舉起旗幟。
完成所有口頭警告過後,支援部隊由荔枝角道行駛至深水埗警署人數大約25人(兩部豬籠車一部衝鋒車),隸屬西九龍總區總部。及後再有其他支援部隊由旺角方向到達現場(深水埗警署)人數大概30人左右。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傳召第一位證人:沈立智總督察(目前職位:晉升組)
2019年8月31日當時職級為深水埗警署助理指揮官(行動)當日工作時間:1330開始
於晚上十時二十分由現場警員通知有關現場情況之後便前往深水埗警署2樓瞭望台(向欽州街方向)。當時距離大概30~50米警署樓下聚集人數大概30至50人當中亦有人進行叫囂(包括:粗言穢語及反送中相關口號)並利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顏色主要為綠色、藍色)(數目大概十枝左右不確定確實數目)期間因強光影響下眼睛需要短暫閉合。
大概在2300後同一位置見到人數開始增加,亦影響交通情況,光線有停亦有左右掃射情況。
於晚上時間SSPO警署啟動防預機制
程序:
1:先評估現場情況
2:現場警員穿着戰術裝備
3:於現場作出口頭警告
4:當進行多次口頭警告後無效便進行驅散行動
沈立智總督察於警署平台(觀察台)位置利用廣播器以廣東話向地面人士發出第一次警告,期間於平台上另外亦有兩名警員舉起藍色旗幟,另外亦有一名警員利用攝錄機進行拍攝現場環境情況。
每一次進行口頭警告過後一至兩分鐘先觀察現場人士舉動,及後兩分鐘後再一次繼續第二次口頭警告(內容同第一次大致相同)(內容:欽州街至大南街交界人士嚴重阻塞交通情況)
再過兩分鐘後發出第三次口頭警告,期間旁邊嘅警員亦同一時間舉起藍色旗幟。
再過兩分鐘後發出第四次口頭警告,期間旁邊嘅警員亦同一時間舉起藍色旗幟。
再過兩分鐘後發現有五名(重裝備)人士從旁邊位置步行前往深水埗警署門外投擲硬物,之後再折返深水埗基隆街往大南街經欽州街方向逃跑。
之後沈立智總督察利用通訊機詢問現場有無警員受傷。
及後再利用廣播器發出第五、六次口頭警告,當中包括:要求記者盡快離開現場。
再過兩分鐘後發出第七次口頭警告,當中亦提及將會進行驅散或拘捕行動。
及後再發出第八次口頭警告內容包括:如果現場人士未有散去警方將會開槍「催淚煙」進行驅散以及拘捕行動。
11:24開庭第二部份
播放立場新聞影片時間:00:00:00開始至00:23:39
範圍包括:深水埗欽州街、桂林街是大南街交界
影片時間:00:00:39當時沈立志督察位置深水埗警署2樓(建築物L字型」左右移動左右方位。
當時西九龍中心天橋底位置大約有50至70名市民聚集並利用雷射筆照向警署觀察台(黃色圍板為變電站),期間亦有一名警員舉起旗幟。
完成所有口頭警告過後,支援部隊由荔枝角道行駛至深水埗警署人數大約25人(兩部豬籠車一部衝鋒車),隸屬西九龍總區總部。及後再有其他支援部隊由旺角方向到達現場(深水埗警署)人數大概30人左右。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A1: 湯(34) / A2: 梁(27)
A3: 鄧(25) / A4: 簡(26)
A5: 潘(28) / A6: 陳(35)
A7: 羅(44) / A8: 鄧(24)
控罪:
(1) A1-8串謀暴動
(2) 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7)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9)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 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按此
_______________
A2, A3正在申請法援
A4申請押後答辯
保釋事宜:
。A2申請取消宵禁獲批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A1: 湯(34) / A2: 梁(27)
A3: 鄧(25) / A4: 簡(26)
A5: 潘(28) / A6: 陳(35)
A7: 羅(44) / A8: 鄧(24)
控罪:
(1) A1-8串謀暴動
(2) 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7)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9)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 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按此
_______________
A2, A3正在申請法援
A4申請押後答辯
保釋事宜:
。A2申請取消宵禁獲批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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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__
控方申請押後
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__
控方申請押後
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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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2年11月1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2年11月1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____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A7,A9認罪,於今天撤銷擔保❗️
保釋事宜:
。A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
。A5更改報到時間
。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2年11月29日1430再訊,A7, A9即時還押‼️其他被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____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A7,A9認罪,於今天撤銷擔保❗️
保釋事宜:
。A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
。A5更改報到時間
。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2年11月29日1430再訊,A7, A9即時還押‼️其他被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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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0613立法會 #提堂
👤林卓廷(43)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1: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被控於2018年6月13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王祥。
=============
林卓廷就本案申請撤銷保釋獲批,並予以退回保釋金。下次上庭為202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0613立法會 #提堂
👤林卓廷(43)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1: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被控於2018年6月13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王祥。
=============
林卓廷就本案申請撤銷保釋獲批,並予以退回保釋金。下次上庭為202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3/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4:35 傳召第三位證人,警員 劉少民 (音) 52755
1992年入職,現住守西九龍法庭軍裝庭警,本年1月4日有在庭。警員指在西九法院做庭警約2年。
控方主問
提供3庭的平面圖,要求警員標誌當日在庭兩個站崗的位置。
劉警員指場內有約100人包括記者。約10:30鄒幸彤正在進行求請,警員指當場平靜,直到彤提到六四時,當場有人拍掌,形容拍掌人數好多,官當時畀咗警告後,在場平靜,後來到彤繼續後,再有拍掌聲,除了拍掌聲還有嘈雜聲,但警員不記後內容。
警員指當時公眾席有人拍掌,在記者席數去第4行有位中國籍女子著深色衫帶黃色口罩,後來知她是D2,見佢拍3下手掌,由見她拍掌留意咗她約2-3秒,劉警員在庭指認出D2,控方要求警員在平面圖標誌出D2。
警員再指在記者席有位年約50中國籍男子,後來知佢就係D1,黑色長䄂衫、黑色眼鏡、黑色口罩,指D1用手拍枱後企起身,大聲說我有拍手,向旁聽席叫有拍手企起身,洗乜驚,佢告得幾多的類似說話。
警員指D2跟住也企起身話我有拍掌,但D2大致講乜唔記得,接著依警長4630將D1帶出去,D2跟住去,後來當場平靜,不記得D2係點出去,因出入人比較多,警員記底D1資料。由第一次拍掌到帶出去1-2分鐘左右。
向警員播出法庭錄音由10:38開始播。
播出鄒幸彤在求請時講述六四死難者...是呢單案的背景是這兩篇文字出現的原因。主控要求警員在謄本把D2所講嘅說話在謄本標誌出來。
以下是警員在謄本上指出D2當場所說的話:
我都有拍手
有尊嚴亂咁判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無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同D2距離約7米左右,聲音從D2方向傳來,在場外登記D2資料時同法庭聽到聲音一樣。
—————
D1盤問
依劉警員於本年1月7日所落嘅口供,係在西九龍樓下庭警落口供,NSD指國安署,現在就一宗鄙視法庭作口供,D1問警員有無懷疑點解一宗鄙視法庭案交由國安?警員說沒有呢個疑問。
D1詢問警員當彤在講述六四時有無人拍手掌?警員答有。 D1叫警員再聽多次錄音。 警員聽完再答, 當彤講緊六四時無人拍手掌。
警員答彤當時講述的是六四的事件,D1指出當時彤是講述六四事件,有無宣洩政治訴求或政治意見?
D1指出是在陳官打斷彤說難屬(死難者的家屬)的說話,比起佢個人求情更應該在法庭發聲,才會引起公眾拍手掌,不是警員在口供時說是在彤講述六四時拍手掌。警員唔同意。
D1指出警員點樣在望去旁聽席,由記者席數去第4行第17個位穿著深灰色衫,黑色褲,黑色鞋,點樣望到坐在公眾席的女子嘅鞋?警員回覆係望唔到當時在公眾席嘅女子嘅鞋。
警員承認落口供寫上有要求D1同D2在離場時抄他們身份證時,寫要求他們除下口罩,警員說當時無要求他們除口罩,同意同口供不同。
D1指出截圖及他的人個習慣是在拍片是帶黑口罩,在庭帶白色口罩,D1指是在英國回來習慣著短䄂衫。
警員唔同意,他緊持睇到D1著黑色長䄂衫,帶黑色口罩。(當時3庭外截圖D1帶白色口罩及著短䄂衫)
15:55~16:15休庭
首先控方講述剛才休庭時三方承認事實,承認要3庭門口拍攝的CCTV影像。
D1繼續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播出1月4日10:44開始嘅3庭門口拍攝的影像,D1要求警員留意影像D1有無可能換到衫?警員回覆在CCTV見到D1著短䄂衫。
D1要求警員睇第二份口供,開始播法庭錄音由10:43開始,警員現在再聽到"良知呀,講咗",同他落嘅口供都係一樣。
1635完
明早0930再繼由D2辯方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3/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4:35 傳召第三位證人,警員 劉少民 (音) 52755
1992年入職,現住守西九龍法庭軍裝庭警,本年1月4日有在庭。警員指在西九法院做庭警約2年。
控方主問
提供3庭的平面圖,要求警員標誌當日在庭兩個站崗的位置。
劉警員指場內有約100人包括記者。約10:30鄒幸彤正在進行求請,警員指當場平靜,直到彤提到六四時,當場有人拍掌,形容拍掌人數好多,官當時畀咗警告後,在場平靜,後來到彤繼續後,再有拍掌聲,除了拍掌聲還有嘈雜聲,但警員不記後內容。
警員指當時公眾席有人拍掌,在記者席數去第4行有位中國籍女子著深色衫帶黃色口罩,後來知她是D2,見佢拍3下手掌,由見她拍掌留意咗她約2-3秒,劉警員在庭指認出D2,控方要求警員在平面圖標誌出D2。
警員再指在記者席有位年約50中國籍男子,後來知佢就係D1,黑色長䄂衫、黑色眼鏡、黑色口罩,指D1用手拍枱後企起身,大聲說我有拍手,向旁聽席叫有拍手企起身,洗乜驚,佢告得幾多的類似說話。
警員指D2跟住也企起身話我有拍掌,但D2大致講乜唔記得,接著依警長4630將D1帶出去,D2跟住去,後來當場平靜,不記得D2係點出去,因出入人比較多,警員記底D1資料。由第一次拍掌到帶出去1-2分鐘左右。
向警員播出法庭錄音由10:38開始播。
播出鄒幸彤在求請時講述六四死難者...是呢單案的背景是這兩篇文字出現的原因。主控要求警員在謄本把D2所講嘅說話在謄本標誌出來。
以下是警員在謄本上指出D2當場所說的話:
我都有拍手
有尊嚴亂咁判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無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同D2距離約7米左右,聲音從D2方向傳來,在場外登記D2資料時同法庭聽到聲音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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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盤問
依劉警員於本年1月7日所落嘅口供,係在西九龍樓下庭警落口供,NSD指國安署,現在就一宗鄙視法庭作口供,D1問警員有無懷疑點解一宗鄙視法庭案交由國安?警員說沒有呢個疑問。
D1詢問警員當彤在講述六四時有無人拍手掌?警員答有。 D1叫警員再聽多次錄音。 警員聽完再答, 當彤講緊六四時無人拍手掌。
警員答彤當時講述的是六四的事件,D1指出當時彤是講述六四事件,有無宣洩政治訴求或政治意見?
D1指出是在陳官打斷彤說難屬(死難者的家屬)的說話,比起佢個人求情更應該在法庭發聲,才會引起公眾拍手掌,不是警員在口供時說是在彤講述六四時拍手掌。警員唔同意。
D1指出警員點樣在望去旁聽席,由記者席數去第4行第17個位穿著深灰色衫,黑色褲,黑色鞋,點樣望到坐在公眾席的女子嘅鞋?警員回覆係望唔到當時在公眾席嘅女子嘅鞋。
警員承認落口供寫上有要求D1同D2在離場時抄他們身份證時,寫要求他們除下口罩,警員說當時無要求他們除口罩,同意同口供不同。
D1指出截圖及他的人個習慣是在拍片是帶黑口罩,在庭帶白色口罩,D1指是在英國回來習慣著短䄂衫。
警員唔同意,他緊持睇到D1著黑色長䄂衫,帶黑色口罩。(當時3庭外截圖D1帶白色口罩及著短䄂衫)
15:55~16:15休庭
首先控方講述剛才休庭時三方承認事實,承認要3庭門口拍攝的CCTV影像。
D1繼續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播出1月4日10:44開始嘅3庭門口拍攝的影像,D1要求警員留意影像D1有無可能換到衫?警員回覆在CCTV見到D1著短䄂衫。
D1要求警員睇第二份口供,開始播法庭錄音由10:43開始,警員現在再聽到"良知呀,講咗",同他落嘅口供都係一樣。
1635完
明早0930再繼由D2辯方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14:36] 開庭
繼續傳召第一位證人:沈立智總督察(目前職位:晉升組)
辯方盤問
(1)長沙灣道及荔枝角交界2019年8月31日晚上時間2343之前道路沒有進行封閉
(2)(沈)表示欽州街有多個巴士站(視乎位置)不知道大南街巴士站可到旺角亦不知道欽州街巴士站可轉入長沙灣道。
(3)(沈)知道當時欽州街有人經過但唔清楚是否屬於集結人士。
(4)時間2312發出一個呼籲以及五個警告表示希望現場人士能夠盡快返回行人路或盡快離開現場。
(5)影片時間:11:29:46至11:29:50見到一部貨車經過
(6)(1)影片時間:11:31:29欽州街至大南街天橋底位置一兩白色車準備轉入。
(6)(2)影片時間:11:31:37不認為當時貨車不順暢通過目測距離大約30米。
(7)當時欽州街至大南街(如果冇記錯嘅話)影片時間:00:00:45~00:00:56當時路面依然有其他車輛經過
(8)0700~0712 亦有人經過行人路
(9)0804依然有人經過行人路
(10)0815根據閉路電視所見一男一女經過期間使用手機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1)0825影片下方位置一名男子舉起手(進行攝影動作)
(12)0834該名男子返回行人路(但巴士未能成功埋站)
(13)實時時間:23:12:38
(14)影片時間:00:28:39有途人經過欽州街位置
(15)影片時間:00:28:49除咗五名穿着重裝備人士以外亦有其他途人經過深水埗警署對出位置(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6)播放高登影片控方證物P125
實際時間:(2330)
影片時間:26:51一名男子返回安全半島期間至少有四至五下投擲聲音。根據(沈)表示根據飛行路線認為屬於硬物。
完成第六至第九次口頭警告並進行驅散(第九次口頭警告時間2341亦屬於最後一次口頭警告)
根據法庭資料顯示雷射筆顏色包括:綠色、藍色以及紅色。
根據(沈)表示有記憶有出現過(閃嘅光)➡️以白色為主
辯方再詢問(沈)警方利用電筒照向途人是否屬於戰術一部份,但(沈)表示不清楚是否戰術。
(沈)於09月加入警隊期間,警隊手冊內亦有記錄有關處理精神紊亂人士程序:
(1)發現該名精神紊亂人士後須押解到一個安全地方並可以使用消防處派出的救護車
(2)如果當時沒有其他人士協助下才可使用合適武力(但如果只有一個人處理就只可使用手扣或索帶將該名被捕人士扣上送往醫院交由專業人士作出觀察評估情況。
之後亦需要填寫一份有關處理懷疑精神問題人士表格P65。
P128
地理地圖顯示上方位置(海港冰廳)(東北方向)
五名人士先去到欽州街再返回基隆街(整個過程30秒之內),(沈)視線並無阻礙能夠清楚觀看前方位置,但不確定會否有雷射光束而受影響。
22:10~00:30之後並沒有在施放任何催淚煙
當時警方宣布有關在場人士只有兩個選擇遵從警方指示:
(1)返回行人路 ➡️恢復道路交通
(2)盡快離開現場➡️避免再有任何人士阻礙以及聚集的情況
(3)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向執行警務人員➡️不要再進行滋擾行為
根據(沈)表示:這些與道路阻礙交通的人士並利用雷射光束以及噪音聲響進行滋擾行為即判斷為進行非法集結的行為。
之後資料從缺,希望有人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完💛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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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繼續傳召第一位證人:沈立智總督察(目前職位:晉升組)
辯方盤問
(1)長沙灣道及荔枝角交界2019年8月31日晚上時間2343之前道路沒有進行封閉
(2)(沈)表示欽州街有多個巴士站(視乎位置)不知道大南街巴士站可到旺角亦不知道欽州街巴士站可轉入長沙灣道。
(3)(沈)知道當時欽州街有人經過但唔清楚是否屬於集結人士。
(4)時間2312發出一個呼籲以及五個警告表示希望現場人士能夠盡快返回行人路或盡快離開現場。
(5)影片時間:11:29:46至11:29:50見到一部貨車經過
(6)(1)影片時間:11:31:29欽州街至大南街天橋底位置一兩白色車準備轉入。
(6)(2)影片時間:11:31:37不認為當時貨車不順暢通過目測距離大約30米。
(7)當時欽州街至大南街(如果冇記錯嘅話)影片時間:00:00:45~00:00:56當時路面依然有其他車輛經過
(8)0700~0712 亦有人經過行人路
(9)0804依然有人經過行人路
(10)0815根據閉路電視所見一男一女經過期間使用手機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1)0825影片下方位置一名男子舉起手(進行攝影動作)
(12)0834該名男子返回行人路(但巴士未能成功埋站)
(13)實時時間:23:12:38
(14)影片時間:00:28:39有途人經過欽州街位置
(15)影片時間:00:28:49除咗五名穿着重裝備人士以外亦有其他途人經過深水埗警署對出位置(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6)播放高登影片控方證物P125
實際時間:(2330)
影片時間:26:51一名男子返回安全半島期間至少有四至五下投擲聲音。根據(沈)表示根據飛行路線認為屬於硬物。
完成第六至第九次口頭警告並進行驅散(第九次口頭警告時間2341亦屬於最後一次口頭警告)
根據法庭資料顯示雷射筆顏色包括:綠色、藍色以及紅色。
根據(沈)表示有記憶有出現過(閃嘅光)➡️以白色為主
辯方再詢問(沈)警方利用電筒照向途人是否屬於戰術一部份,但(沈)表示不清楚是否戰術。
(沈)於09月加入警隊期間,警隊手冊內亦有記錄有關處理精神紊亂人士程序:
(1)發現該名精神紊亂人士後須押解到一個安全地方並可以使用消防處派出的救護車
(2)如果當時沒有其他人士協助下才可使用合適武力(但如果只有一個人處理就只可使用手扣或索帶將該名被捕人士扣上送往醫院交由專業人士作出觀察評估情況。
之後亦需要填寫一份有關處理懷疑精神問題人士表格P65。
P128
地理地圖顯示上方位置(海港冰廳)(東北方向)
五名人士先去到欽州街再返回基隆街(整個過程30秒之內),(沈)視線並無阻礙能夠清楚觀看前方位置,但不確定會否有雷射光束而受影響。
22:10~00:30之後並沒有在施放任何催淚煙
當時警方宣布有關在場人士只有兩個選擇遵從警方指示:
(1)返回行人路 ➡️恢復道路交通
(2)盡快離開現場➡️避免再有任何人士阻礙以及聚集的情況
(3)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向執行警務人員➡️不要再進行滋擾行為
根據(沈)表示:這些與道路阻礙交通的人士並利用雷射光束以及噪音聲響進行滋擾行為即判斷為進行非法集結的行為。
之後資料從缺,希望有人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6]
[2022.09.04-09.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黃子悅,尹兆堅(23-51)🛑尹已還押逾1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裁決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詹,梁,馮,梁,梁(20-44)🛑詹,梁,梁,梁已還押逾1個月;馮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答辯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譚(21) #答辯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續審 [4/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42) #提堂 (#0721元朗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裁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6]
[2022.09.04-09.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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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黃子悅,尹兆堅(23-51)🛑尹已還押逾1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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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裁決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詹,梁,馮,梁,梁(20-44)🛑詹,梁,梁,梁已還押逾1個月;馮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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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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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答辯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譚(21) #答辯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續審 [4/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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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42) #提堂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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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裁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感謝}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4/7]{感謝}
✅(已完結)#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感謝}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44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已有)
✅(已有)
✅(已完結)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44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提堂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被告無需答辯,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不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今早先收到修訂控罪,亦有額外文件要向控方索取。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提堂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被告無需答辯,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不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今早先收到修訂控罪,亦有額外文件要向控方索取。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答辯
蘇(26)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
控罪2: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另一人,襲擊警員10879。
——————————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答辯
蘇(26)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
控罪2: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另一人,襲擊警員10879。
——————————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答辯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有15分鐘錄影會面(VRI)紀錄。
辯方不爭議VRI自願性,會爭議意圖,就VRI亦有特別事項,對雷射筆專家有盤問,申請三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5~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答辯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有15分鐘錄影會面(VRI)紀錄。
辯方不爭議VRI自願性,會爭議意圖,就VRI亦有特別事項,對雷射筆專家有盤問,申請三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5~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修訂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2.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
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2。控方表示控罪3至5存檔於法庭。
📌修訂案情:
控方表示早在審前覆核時已呈交了修訂後的控罪,並於今天在公開法庭正式提出修訂控罪。其後,控方讀出與控罪1和2有關的案情撮要。被告聽畢後表示明白及同意。
關於修訂的控罪詳情,控方的文件冊顯示了警方就本案擷取了的內容,包括telegram頻道的畫面、數個帳戶管理員的畫面、常用示威者的用語、影片的截圖等,當中有22個訊息與修訂後的控罪相關。其後,控方播放8段影片,內容與頻道發布的內容相關。
📌被告的角色: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辯方求情部分的大方向是指本案大部分的訊息是轉發性質。控方對此沒有任何說法,不過希望邀請法庭留意呈堂文件夾中有一些截圖,為與被告桌上電腦相關的圖片和影片,當中是頻道中貼文的原圖,但與此同時,控方沒有正面證據證明被告為原創發布訊息的人。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可能這至少不是被告主動寫的材料,只是大部分轉發其他人的材料,而在桌上電腦出現可能為其他人放上去的,控方表示不反對。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辯雙方,關於案情撮要,頻道於2019年10月22日中有個連結,人們可透過這個連結提供一些資訊給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決定是否可以發布。這是否可理解為控方針對2019年10月22日前發生的基礎都是為被告轉發其他人性質,而2019年10月22日後,被告開始做多一步搜集資料的動作。控辯雙方同意。
📌案例:
控方呈上8個案例,當中有6個為煽惑罪相關的案例,其餘2個為爆炸品相關的案例。當中最近且與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為DCCC212/2021案。
關於量刑方面,辯方建議法庭針對控罪1,採取5年監禁;至於控罪2,則為5年6個月監禁。關於控方提及其中3個案例,即CAAR3/2006案、HCCC41/2016案和DCCC476/2020案,辯方認為首個案例的傷人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為嚴重;至於其後的2個案例,這些與製造爆炸品相關,但都沒有辯方主張的5年6個月監禁上限為高。辯方重申他們的量刑主張是上限,希望法庭不會以6年或6年半作為刑期起點。
辯方提及DCCC212/2021案,他們認為這案與本案相關,該案的原審法官就與本案的控罪1和2,分別採納2年6個月監禁和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辯方認為本案與該案的不同處為"Suck channel"的訂閱人數多過本案;雖然2個頻道中的貼文大同小異,但本案的為轉發訊息的性質,也沒有集中提及哪個日子要做甚麼事。有1點值得參考的是,該案的原審法官就"縱火"的控罪採納6年監禁作起點,但本案涉及"縱火"的控罪是已存檔予法庭,故此法庭不應就本案判處多過6年監禁。
至於CAAR16/2020案,這案是關於煽惑他人在新屋嶺非法集結。辯方指這案在上訴覆核後改判為15個月,故在本案不會拿來參考;至於DCCC853/2020案,這案的原審法官採納4年10個月監禁作為最終刑期。
辯方指被告已還押很久,經已洗心革面,他在還押期間亦已修讀了英文課程。此外,他的家人、女朋友和朋友都一直支持他,故他的重犯機會低。辯方亦希望法庭能接納書面陳詞,以低過他們主張的刑期判刑,亦因被告於審前覆核時認罪給予他25%刑期扣減 (劉綺雲法官同意這點)。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他們在關於判刑有否其他的主張。控方表示他們是以協助法庭為主,沒有甚麼特定的立場。
📌其他: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有簡單的被告背景口供,和確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批准根據列表上處理證物。辯方不反對。
———————————————
判刑不會在今天處理。在侯判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修訂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2.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
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2。控方表示控罪3至5存檔於法庭。
📌修訂案情:
控方表示早在審前覆核時已呈交了修訂後的控罪,並於今天在公開法庭正式提出修訂控罪。其後,控方讀出與控罪1和2有關的案情撮要。被告聽畢後表示明白及同意。
關於修訂的控罪詳情,控方的文件冊顯示了警方就本案擷取了的內容,包括telegram頻道的畫面、數個帳戶管理員的畫面、常用示威者的用語、影片的截圖等,當中有22個訊息與修訂後的控罪相關。其後,控方播放8段影片,內容與頻道發布的內容相關。
📌被告的角色: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辯方求情部分的大方向是指本案大部分的訊息是轉發性質。控方對此沒有任何說法,不過希望邀請法庭留意呈堂文件夾中有一些截圖,為與被告桌上電腦相關的圖片和影片,當中是頻道中貼文的原圖,但與此同時,控方沒有正面證據證明被告為原創發布訊息的人。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可能這至少不是被告主動寫的材料,只是大部分轉發其他人的材料,而在桌上電腦出現可能為其他人放上去的,控方表示不反對。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辯雙方,關於案情撮要,頻道於2019年10月22日中有個連結,人們可透過這個連結提供一些資訊給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決定是否可以發布。這是否可理解為控方針對2019年10月22日前發生的基礎都是為被告轉發其他人性質,而2019年10月22日後,被告開始做多一步搜集資料的動作。控辯雙方同意。
📌案例:
控方呈上8個案例,當中有6個為煽惑罪相關的案例,其餘2個為爆炸品相關的案例。當中最近且與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為DCCC212/2021案。
關於量刑方面,辯方建議法庭針對控罪1,採取5年監禁;至於控罪2,則為5年6個月監禁。關於控方提及其中3個案例,即CAAR3/2006案、HCCC41/2016案和DCCC476/2020案,辯方認為首個案例的傷人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為嚴重;至於其後的2個案例,這些與製造爆炸品相關,但都沒有辯方主張的5年6個月監禁上限為高。辯方重申他們的量刑主張是上限,希望法庭不會以6年或6年半作為刑期起點。
辯方提及DCCC212/2021案,他們認為這案與本案相關,該案的原審法官就與本案的控罪1和2,分別採納2年6個月監禁和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辯方認為本案與該案的不同處為"Suck channel"的訂閱人數多過本案;雖然2個頻道中的貼文大同小異,但本案的為轉發訊息的性質,也沒有集中提及哪個日子要做甚麼事。有1點值得參考的是,該案的原審法官就"縱火"的控罪採納6年監禁作起點,但本案涉及"縱火"的控罪是已存檔予法庭,故此法庭不應就本案判處多過6年監禁。
至於CAAR16/2020案,這案是關於煽惑他人在新屋嶺非法集結。辯方指這案在上訴覆核後改判為15個月,故在本案不會拿來參考;至於DCCC853/2020案,這案的原審法官採納4年10個月監禁作為最終刑期。
辯方指被告已還押很久,經已洗心革面,他在還押期間亦已修讀了英文課程。此外,他的家人、女朋友和朋友都一直支持他,故他的重犯機會低。辯方亦希望法庭能接納書面陳詞,以低過他們主張的刑期判刑,亦因被告於審前覆核時認罪給予他25%刑期扣減 (劉綺雲法官同意這點)。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他們在關於判刑有否其他的主張。控方表示他們是以協助法庭為主,沒有甚麼特定的立場。
📌其他: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有簡單的被告背景口供,和確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批准根據列表上處理證物。辯方不反對。
———————————————
判刑不會在今天處理。在侯判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裁決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罪名成立,但改為刑事條例第十九條(傷人)
——————————
📖裁決判辭撮要
🗣關於證人證供
法官用了個多小時去總結PW1~PW12各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和以65B形式呈堂的其他證人證供,確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請參閱 證人A證供 、證人C & H 證供 、證人E證供 、證人L, M & I 證供 、PW12證供 。
關於辯方爭議PW9 (L) 指稱自己拍攝三張相片(P204)的呈堂性,法官不同意辯方引述證據條例的爭議,指雖然PW9用以拍攝相片的手機和用以儲存相片的電腦均已經壞了,未有被警方檢視,但根據終審法院案例FAMC48, 49/2019,表證足以成立,裁定相片可以呈堂。
🎥關於影片證據
根據控方開案陳辭,整件事件發生約在22:14~23:40,由要在元朗西鐵站,最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22:40~22:42,十數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襲擊市民;
第二階段由22:46~23:02,約22:48時,數十名白衣人由形點進入元朗站,有人身穿寫有「夏溪」字樣的白色T恤,與付費區內黑衣人互相叫駡、叫囂、掟水樽,有白衣人跳入閘內,23:00~23:02再有十多廿名白衣人經F出口形點進入元朗站;
第三階段由23:03~23:14,白衣人手持武器上月台,追打黑衣人,指嚇車廂內人士,有片段顯示施襲情況,直至23:14列車開出。
PW1~PW8 嘅證供確認所有上述人士嘅傷勢,皆因在元朗站受襲擊所引致。
P200影片、P204相片和其他影片,確定在2019年7月21日由晚上八時開始,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憩處有人參與聚集,該批人仕在22:30左右進入元朗站。
法庭裁定白衣人在元朗站內係暴動,第一、二、三階段都係擾亂秩序,拍打設施,明顯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在結案陳辭指就上述事情,係白衣人「維權」,反對反政府嘅黑衣人返回元朗,「因為警方不作為」,白衣人只係阻止破壞社會安寧,便同黑衣人對駡,白衣人係「止暴制亂」。
辯方講法係缺乏理據,在第一階段,十多名白衣人到場追打市民,付費區內嘅黑衣人未有挑撥,亦無證據指在場嘅「示威者」有參與港島嘅社會事件。即使係到元朗站嘅黑衣人如辯方所指,現行嘅社會法制亦唔容許白衣人如此行為。
法庭接受白衣人和黑衣人對峙期間,黑衣人係戴頭盔帶面罩,黑衣人有挑釁,講例如「黑社會」「唔好走」,互相掉物件,噴水,用滅火筒噴霧,引發第三階段事情,但這與暴動無關。
🚹關於被告
辯方盤問PW12 ,同意除咗P200之外,無法看清楚片中容貌,在考慮這說法,容貌係五官,在P38(精華片段)清楚辨認到髮型、面貌、衣着,再根據P200確定片中男子就是被告,被告在片中出現,時間係七至八點,地點係鳳攸北街休憩處;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與P183(被捕時拍攝的照片)比較,係較瘦,但係一致嘅,以此為起點,觀察被告當晚的衣着,觀察面形較長,下巴較尖,前額髮線較高,無戴眼鏡,中等身形。
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的八個特徵:
(1) 被告當時穿白色中袖衫
(2) 白色衫嘅左右胸有袋
(3) 白色衫無攝入褲頭
(4) 白色衫背面有黑色圖案
(5) 白色衫下穿有白色圓領T恤,有虎形圖案
(6) 深色長褲
(7) 白色鞋
(8) 腰帶扣係金色邊,有龍頭圖案
PW12 睇咗超過400小時片段,無發現有其他相似人物。本席經過多次細心檢視P38,確認男子為被告,面形、身形、衣着完全吻合,拘捕時有腰帶,進一步確認身份。
被告嘅作為
在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有下列行為:
(1) 22:58 由G1出口進入元朗站
(2) 22:59從閘口進入付費區進行襲擊,用藤條打人
(3) 23:00 證人C在F & G 出口之間被人打,被告衝前加入
(4) 23:04 被告在F & G 出口之間打黑衣人
(5) 23:05~23:07 被告在付費區招手示意叫人上月台
(6) 23:07~23:08 被告在F 出口逗留
(7) 23:14 被告由G1 出口離開元朗站
📍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2)
要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令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片段見到白衣人群起襲擊市民,尤其是講到粉紅色衫大叔,聯同襲擊,白衣人唔准其他人離開,衝入付費區,追上月台,向車廂內人士施襲。白衣人事先有協議使用某種武力驅散黑衣人,但本席對被告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意圖有保留,被告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後來係手持木條。白衣人用意是驅逐黑衣人,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驅逐的目的,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
📍裁定被告面對控罪(2)罪名成立,但更改控罪由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變為《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
—————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與暴力有關,一項黑社會,一項非法集結。
控方呈上早前相關的白衣人案例,王官表示需時研究葉官的判辭,雖無約束力,但有高度參考價值。辯方律師在下星期有長案開審,希望遲啲判刑,估計判刑會以年計,短暫延遲亦不會構成不公。
三方相議後,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10:00判刑。
後補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574&currpage=T
=====
直播員按:遲來的公義❗️真相未白❗️原來在市民眼中嘅無差別攻擊,在法庭眼中只係「小懲大誡」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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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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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罪名成立,但改為刑事條例第十九條(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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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判辭撮要
🗣關於證人證供
法官用了個多小時去總結PW1~PW12各證人在庭上的證供,和以65B形式呈堂的其他證人證供,確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請參閱 證人A證供 、證人C & H 證供 、證人E證供 、證人L, M & I 證供 、PW12證供 。
關於辯方爭議PW9 (L) 指稱自己拍攝三張相片(P204)的呈堂性,法官不同意辯方引述證據條例的爭議,指雖然PW9用以拍攝相片的手機和用以儲存相片的電腦均已經壞了,未有被警方檢視,但根據終審法院案例FAMC48, 49/2019,表證足以成立,裁定相片可以呈堂。
🎥關於影片證據
根據控方開案陳辭,整件事件發生約在22:14~23:40,由要在元朗西鐵站,最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22:40~22:42,十數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襲擊市民;
第二階段由22:46~23:02,約22:48時,數十名白衣人由形點進入元朗站,有人身穿寫有「夏溪」字樣的白色T恤,與付費區內黑衣人互相叫駡、叫囂、掟水樽,有白衣人跳入閘內,23:00~23:02再有十多廿名白衣人經F出口形點進入元朗站;
第三階段由23:03~23:14,白衣人手持武器上月台,追打黑衣人,指嚇車廂內人士,有片段顯示施襲情況,直至23:14列車開出。
PW1~PW8 嘅證供確認所有上述人士嘅傷勢,皆因在元朗站受襲擊所引致。
P200影片、P204相片和其他影片,確定在2019年7月21日由晚上八時開始,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憩處有人參與聚集,該批人仕在22:30左右進入元朗站。
法庭裁定白衣人在元朗站內係暴動,第一、二、三階段都係擾亂秩序,拍打設施,明顯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在結案陳辭指就上述事情,係白衣人「維權」,反對反政府嘅黑衣人返回元朗,「因為警方不作為」,白衣人只係阻止破壞社會安寧,便同黑衣人對駡,白衣人係「止暴制亂」。
辯方講法係缺乏理據,在第一階段,十多名白衣人到場追打市民,付費區內嘅黑衣人未有挑撥,亦無證據指在場嘅「示威者」有參與港島嘅社會事件。即使係到元朗站嘅黑衣人如辯方所指,現行嘅社會法制亦唔容許白衣人如此行為。
法庭接受白衣人和黑衣人對峙期間,黑衣人係戴頭盔帶面罩,黑衣人有挑釁,講例如「黑社會」「唔好走」,互相掉物件,噴水,用滅火筒噴霧,引發第三階段事情,但這與暴動無關。
🚹關於被告
辯方盤問PW12 ,同意除咗P200之外,無法看清楚片中容貌,在考慮這說法,容貌係五官,在P38(精華片段)清楚辨認到髮型、面貌、衣着,再根據P200確定片中男子就是被告,被告在片中出現,時間係七至八點,地點係鳳攸北街休憩處;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與P183(被捕時拍攝的照片)比較,係較瘦,但係一致嘅,以此為起點,觀察被告當晚的衣着,觀察面形較長,下巴較尖,前額髮線較高,無戴眼鏡,中等身形。
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的八個特徵:
(1) 被告當時穿白色中袖衫
(2) 白色衫嘅左右胸有袋
(3) 白色衫無攝入褲頭
(4) 白色衫背面有黑色圖案
(5) 白色衫下穿有白色圓領T恤,有虎形圖案
(6) 深色長褲
(7) 白色鞋
(8) 腰帶扣係金色邊,有龍頭圖案
PW12 睇咗超過400小時片段,無發現有其他相似人物。本席經過多次細心檢視P38,確認男子為被告,面形、身形、衣着完全吻合,拘捕時有腰帶,進一步確認身份。
被告嘅作為
在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有下列行為:
(1) 22:58 由G1出口進入元朗站
(2) 22:59從閘口進入付費區進行襲擊,用藤條打人
(3) 23:00 證人C在F & G 出口之間被人打,被告衝前加入
(4) 23:04 被告在F & G 出口之間打黑衣人
(5) 23:05~23:07 被告在付費區招手示意叫人上月台
(6) 23:07~23:08 被告在F 出口逗留
(7) 23:14 被告由G1 出口離開元朗站
📍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2)
要證明被告與他人達成協議,令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片段見到白衣人群起襲擊市民,尤其是講到粉紅色衫大叔,聯同襲擊,白衣人唔准其他人離開,衝入付費區,追上月台,向車廂內人士施襲。白衣人事先有協議使用某種武力驅散黑衣人,但本席對被告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意圖有保留,被告入元朗站時無手持武器,後來係手持木條。白衣人用意是驅逐黑衣人,但不代表達成協議意圖使人嚴重受傷,白衣人對黑衣人小懲大誡,已足夠達成驅逐的目的,與黑社會尋仇或請刀手襲擊,在本質上有明顯分別。
📍裁定被告面對控罪(2)罪名成立,但更改控罪由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a)條,變為《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
—————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有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與暴力有關,一項黑社會,一項非法集結。
控方呈上早前相關的白衣人案例,王官表示需時研究葉官的判辭,雖無約束力,但有高度參考價值。辯方律師在下星期有長案開審,希望遲啲判刑,估計判刑會以年計,短暫延遲亦不會構成不公。
三方相議後,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10:00判刑。
後補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574&currpage=T
=====
直播員按:遲來的公義❗️真相未白❗️原來在市民眼中嘅無差別攻擊,在法庭眼中只係「小懲大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新案件
D1:朱(31) 🛑
D2:劉(25) 🛑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案件排期至12月7日1030時再訊。
兩人保釋申請被拒,即時還押❗️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新案件
D1:朱(31) 🛑
D2:劉(25) 🛑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案件排期至12月7日1030時再訊。
兩人保釋申請被拒,即時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4/7]
上午進度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45開庭
⏺繼續傳召PW3 庭警劉少民(音)
🔸D2法律代表盤問
警員回答辯方說第一次拍手無留意到D2,第二拍手才留意到D2,但D2隔離左右坐乜人無留意到;當時有超過一半人拍手。警員同意第二次拍手為時約3秒,同意第二次拍手前他的視線唔係停留在D2。
以下是昨天劉警員供稱D2的4句說話;辯方為方便對答,每句話加上編號如下(第一二三四句):
第一句 - 我都有拍手
第二句 - 有尊嚴亂咁判
第三句 -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第四句 - 冇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所指D2第一句說話「我都有拍手」時,視線只留意到D1及D2,無留意到辯方指出第三行第四個位有位藍色衫企咗起身。
警員同意,記事冊第18頁第8行寫上「第4行第11個D2拍手掌, 於是我帶D2在法庭外登記資料」是補錄的資料。
辯方指出,D2是在法庭外表示「我有拍掌」,並指出警員沒有寫D2在法庭內有拍掌,警員唔同意,堅稱是指D2在法庭內有拍掌。
警員指D2說第二、三、四句說話時是企喺度講,除了D1和D2外,警員沒有留意有冇其他人都企喺度。警長46263有指示劉警員帶有拍手人士出法庭外,警員應辯方要求在圖上標誌警長的位置。
警員同意其視線不是一直停留在D2。警員重申真的記不起有其他人都有企起身。
警員補錄記事冊時沒有補錄返他所指D2所說的第二三四句話,而是他在4月11日落口供時才回想起D2所說的第二三四句說話。
警員口供上寫「我帶D2離開法庭」,辯方指警員昨天證供是說他帶D1離開法庭、D2緊接,但唔係警員自己帶D2離開法庭。警員口供上寫D2一邊離開法庭一邊說話,第二句是D2在位置講,辯方詢問警員同唔同意他說的D2一邊離開一邊講話。
昨日控方主問時,警員在播錄音之前只記得D2講「我有拍掌」,但其他不記得;辯方問警員同唔同意是聽完法庭錄音才辨認到其餘第二三四句是D2所講?警員唔同意。
辯方問警員昨日提及口罩,當時其證供指沒有要求D1及D2取下口罩。根據返警員的書面口供,寫上D2取下口罩並將其資料抄下;1月7日拎完口供後,警員才回想起沒有叫被告取下口罩,印象中是拎完第二份口供才記得, 也沒有要求更改口供或落多份口供,因他認為無必要,錯咗可以在法庭上改返。
警員指當日有十幾人離開法庭,辯方問有多少旁聽人士離開法庭,警員說不記得。
辯方播放4樓3庭門口CCTV影像,問警員認唔認到影片中左下方有人士離開法庭行出來?辯方問警員有冇見過職員叫人士不要停留在法庭門口?警員回覆沒有見過。警員回答唔到影片中左下方人士是否在法庭內行出去。又有另一男士從影片左下方出來,辯方問是否能勾起記憶是否出法庭門口出來,警員回覆沒有印象。其後影片中左下方也有兩位人士從畫面左下方出來,警員也是回覆沒有印象。從影片中有十幾人從畫面出來,不只D2一位女士,有幾位女士。辯方向警員指出,在D2隔離坐的是位女士,右手邊也是女士,是位長者,年紀也是50-60。
辯方向警員指出:
-D2在第二次拍手時無份拍掌
-D2無講過前述第二、三、四句子
-警員當日記不清D2在庭內的行為,所以只補寫D2在庭外的事宜
-警員在聽到法庭錄音才計返是指D2所講的說話
-警員是記不起庭內D2的行為或講話
以上警員全部不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所知的D2衣著及鞋是後知;他見到D2拍掌時見到D2是深色衣著。
🔸裁判官批准D1補問警員
依手上口供,警員口供上知道鄒幸彤當日的案件是六四非集案;警員他是真的不知道當日1月4日是判什麼案。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 謝悅賓 (音)
1986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西九龍法院,案發當日有值班,為4樓3庭軍裝警。
🔹主控沒有什麼提問
🔸D1盤問
依警員1月7日口供,報案簿號碼NSDRN2200004,NSD安國署,現就一宗鄙視法庭案錄口供。D1問警員入職30多年,鄙視法庭案與安國有冇關係?警員回覆上頭搵邊隊伍安排不用知會他。
警員2017年4月份開始做庭警,一直也是西九庭警,過往做庭警好少見過有公眾人士在庭上有拍手掌的情況,好少見過旁聽有拍手掌的情況。
當日1月4案件是煽惑他人參加未經批准集會,警員回覆3月24日聽法庭錄音時知道是與六四活動有關;3月24日前他不太知道鄒幸彤是誰。D1詢問點解警員在3月24日口供可以咁清楚講出鄒幸彤的身份是前支聯會人士?(剛才警員供稱不清楚鄒幸彤是誰,裁判官按D1要求播返剛才法庭錄音。)
裁判官提醒D1,他被控告的兩項控罪與證人是否知道當日判案的被告鄒幸彤是誰無關係,1月4日的案件是什麼與本案無關。
11:00-11:15休庭
D1向警員指出,其書面口供上對鄒幸彤的身份資料與剛才庭上證供有出入。 就1月7日的口供,警員回覆根據錄音鄒幸彤說話時無人拍手掌。
D1指出,劉少民52755(PW3)口供與謝警員的口供一樣是「我見到坐喺由記者向上數第一行第二個位年約50瘦材黑色䄂衫帶黑色眼鏡等衣著描述,後知係D1⋯⋯」謝警員確定是他的口供,但以上D1讀出的是另一劉警員的口供。 D1指出,兩位警員口供的用詞相同,兩份口供連寫錯咗個「帶」字也一樣。
D1盤問警員時詢問截圖影片中的D1口罩及衣著與警員所落口供不同。
警員確認有尾隨D1離開法庭,雖然他是尾隨D1但未必全程視線停留在其身上,但在他視線範圍內沒有見到D1有換口罩或換衫。
警員說他記憶所及D1有大力拍枱及講「我有拍手」、「被佢抄驚乜野」等說話。D1向警員指出,警員的口供與法庭錄音謄本有出入,警員唔同意。
D1向謝警員問及1月7日劉少民警員口供寫「我突然又聽到旁聽席有很多人拍掌⋯⋯」
12:15 ~ 12:30 休庭
休庭期間D1要求警員把他的口供與1月7日劉警員的口供比對,包括有「比佢抄驚乜野」等字眼一樣,不單止用字,連標點符號都一樣,警員回答係。
D1詢問謝警員做警察咁耐有冇見過警員口供相似度超過100字都一樣?警員回答時間太長記唔起。
D1要求警員聽返1月4日的法庭錄音,警員確認錄音中「良知呀你跌咗,閣下」係D1的聲音,另一句「我講野你咪抄囉」則不清楚。
13:06完
下午14:30再開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4/7]
上午進度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45開庭
⏺繼續傳召PW3 庭警劉少民(音)
🔸D2法律代表盤問
警員回答辯方說第一次拍手無留意到D2,第二拍手才留意到D2,但D2隔離左右坐乜人無留意到;當時有超過一半人拍手。警員同意第二次拍手為時約3秒,同意第二次拍手前他的視線唔係停留在D2。
以下是昨天劉警員供稱D2的4句說話;辯方為方便對答,每句話加上編號如下(第一二三四句):
第一句 - 我都有拍手
第二句 - 有尊嚴亂咁判
第三句 -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第四句 - 冇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所指D2第一句說話「我都有拍手」時,視線只留意到D1及D2,無留意到辯方指出第三行第四個位有位藍色衫企咗起身。
警員同意,記事冊第18頁第8行寫上「第4行第11個D2拍手掌, 於是我帶D2在法庭外登記資料」是補錄的資料。
辯方指出,D2是在法庭外表示「我有拍掌」,並指出警員沒有寫D2在法庭內有拍掌,警員唔同意,堅稱是指D2在法庭內有拍掌。
警員指D2說第二、三、四句說話時是企喺度講,除了D1和D2外,警員沒有留意有冇其他人都企喺度。警長46263有指示劉警員帶有拍手人士出法庭外,警員應辯方要求在圖上標誌警長的位置。
警員同意其視線不是一直停留在D2。警員重申真的記不起有其他人都有企起身。
警員補錄記事冊時沒有補錄返他所指D2所說的第二三四句話,而是他在4月11日落口供時才回想起D2所說的第二三四句說話。
警員口供上寫「我帶D2離開法庭」,辯方指警員昨天證供是說他帶D1離開法庭、D2緊接,但唔係警員自己帶D2離開法庭。警員口供上寫D2一邊離開法庭一邊說話,第二句是D2在位置講,辯方詢問警員同唔同意他說的D2一邊離開一邊講話。
昨日控方主問時,警員在播錄音之前只記得D2講「我有拍掌」,但其他不記得;辯方問警員同唔同意是聽完法庭錄音才辨認到其餘第二三四句是D2所講?警員唔同意。
辯方問警員昨日提及口罩,當時其證供指沒有要求D1及D2取下口罩。根據返警員的書面口供,寫上D2取下口罩並將其資料抄下;1月7日拎完口供後,警員才回想起沒有叫被告取下口罩,印象中是拎完第二份口供才記得, 也沒有要求更改口供或落多份口供,因他認為無必要,錯咗可以在法庭上改返。
警員指當日有十幾人離開法庭,辯方問有多少旁聽人士離開法庭,警員說不記得。
辯方播放4樓3庭門口CCTV影像,問警員認唔認到影片中左下方有人士離開法庭行出來?辯方問警員有冇見過職員叫人士不要停留在法庭門口?警員回覆沒有見過。警員回答唔到影片中左下方人士是否在法庭內行出去。又有另一男士從影片左下方出來,辯方問是否能勾起記憶是否出法庭門口出來,警員回覆沒有印象。其後影片中左下方也有兩位人士從畫面左下方出來,警員也是回覆沒有印象。從影片中有十幾人從畫面出來,不只D2一位女士,有幾位女士。辯方向警員指出,在D2隔離坐的是位女士,右手邊也是女士,是位長者,年紀也是50-60。
辯方向警員指出:
-D2在第二次拍手時無份拍掌
-D2無講過前述第二、三、四句子
-警員當日記不清D2在庭內的行為,所以只補寫D2在庭外的事宜
-警員在聽到法庭錄音才計返是指D2所講的說話
-警員是記不起庭內D2的行為或講話
以上警員全部不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所知的D2衣著及鞋是後知;他見到D2拍掌時見到D2是深色衣著。
🔸裁判官批准D1補問警員
依手上口供,警員口供上知道鄒幸彤當日的案件是六四非集案;警員他是真的不知道當日1月4日是判什麼案。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 謝悅賓 (音)
1986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西九龍法院,案發當日有值班,為4樓3庭軍裝警。
🔹主控沒有什麼提問
🔸D1盤問
依警員1月7日口供,報案簿號碼NSDRN2200004,NSD安國署,現就一宗鄙視法庭案錄口供。D1問警員入職30多年,鄙視法庭案與安國有冇關係?警員回覆上頭搵邊隊伍安排不用知會他。
警員2017年4月份開始做庭警,一直也是西九庭警,過往做庭警好少見過有公眾人士在庭上有拍手掌的情況,好少見過旁聽有拍手掌的情況。
當日1月4案件是煽惑他人參加未經批准集會,警員回覆3月24日聽法庭錄音時知道是與六四活動有關;3月24日前他不太知道鄒幸彤是誰。D1詢問點解警員在3月24日口供可以咁清楚講出鄒幸彤的身份是前支聯會人士?(剛才警員供稱不清楚鄒幸彤是誰,裁判官按D1要求播返剛才法庭錄音。)
裁判官提醒D1,他被控告的兩項控罪與證人是否知道當日判案的被告鄒幸彤是誰無關係,1月4日的案件是什麼與本案無關。
11:00-11:15休庭
D1向警員指出,其書面口供上對鄒幸彤的身份資料與剛才庭上證供有出入。 就1月7日的口供,警員回覆根據錄音鄒幸彤說話時無人拍手掌。
D1指出,劉少民52755(PW3)口供與謝警員的口供一樣是「我見到坐喺由記者向上數第一行第二個位年約50瘦材黑色䄂衫帶黑色眼鏡等衣著描述,後知係D1⋯⋯」謝警員確定是他的口供,但以上D1讀出的是另一劉警員的口供。 D1指出,兩位警員口供的用詞相同,兩份口供連寫錯咗個「帶」字也一樣。
D1盤問警員時詢問截圖影片中的D1口罩及衣著與警員所落口供不同。
警員確認有尾隨D1離開法庭,雖然他是尾隨D1但未必全程視線停留在其身上,但在他視線範圍內沒有見到D1有換口罩或換衫。
警員說他記憶所及D1有大力拍枱及講「我有拍手」、「被佢抄驚乜野」等說話。D1向警員指出,警員的口供與法庭錄音謄本有出入,警員唔同意。
D1向謝警員問及1月7日劉少民警員口供寫「我突然又聽到旁聽席有很多人拍掌⋯⋯」
12:15 ~ 12:30 休庭
休庭期間D1要求警員把他的口供與1月7日劉警員的口供比對,包括有「比佢抄驚乜野」等字眼一樣,不單止用字,連標點符號都一樣,警員回答係。
D1詢問謝警員做警察咁耐有冇見過警員口供相似度超過100字都一樣?警員回答時間太長記唔起。
D1要求警員聽返1月4日的法庭錄音,警員確認錄音中「良知呀你跌咗,閣下」係D1的聲音,另一句「我講野你咪抄囉」則不清楚。
13:06完
下午14:30再開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裁決 #庭外消息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本案裁決延至1600開庭
💛感謝報料💛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裁決 #庭外消息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本案裁決延至1600開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以上四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A3:馮(25) 已還押逾三個月🔴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各被告的辯方律師採納早前提交的書面求情陳詞;D2、D5代表律師指二人沒有案底,為最大求情因素,二人的求情信都由不同階層、不同單位的撰寫,各人都稱讚被告是上進、積極的人,請求法庭輕判,而第五被告現年24歲,望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本案的各被告響應網上社交平台在油尖旺進行「圍魏救趙」的行動。由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在金馬倫道附近製作及擲汽油彈,亦有用手推車運送,同時有cctv 拍攝到有示威者跑向厚福街,而本案的被告均在厚福街的樓宇內和後巷被捕。
D3在第一審訊日改為認罪。
D1沒任何刑事紀錄。上司、同事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在職時受同事愛戴,為人有愛心;而案情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1參與暴力,此屬個別事件。大律師引楊嘉倫案,予法庭參考,以42-51個月為量刑起點。
D2、5均沒任何刑事紀錄。D2呈上四封求情信,指其品格良好,且熱心社會、關心時事,請求法庭輕判;D5呈上七封求情信,當中有父母、校長、老師等撰寫,並呈上了17張證書,顯示D5熱心公益,犯此案並不是為個人利益 。
D3沒任何刑事紀錄,在職期間繼續進修,亦有參加義務工作。除父母、姐姐撰寫求情信外,上司、老師亦稱讚被告勤奮上進,而朋友、同學亦指D3主動關心別人,其中一封由社工撰寫的求情信中指D3因本案而跟家人關係更密切,並稱希望將來在社區中心服務。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3參與暴力行為,由於D3是理大畢業生,對母校有深厚感情,故希望精神上作出支持,其手套上染上的溶劑只是應當時有示威者的要求作傳遞,本人並沒擲汽油彈。大律師指此屬個別事件,D3熱愛社會,但用錯方法表達,對犯案有真誠悔意。
D4沒任何刑事紀錄,在中大畢業,後核重返校園修讀碩士課程。在本案中並非領導者,並沒有鼓吹 他人進行暴動行為,被拘捕的時間跟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的時間有一段距離,且沒攻擊性物品,只是基於其衣著作出定罪,故不能排除她只是在案發時間剛好到達現場。大律師請法庭考慮採納伍振豐 案39個月為量刑起點。
量刑考慮
法庭指處理時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按梁天琦案中的基本判刑原則,暴力會破壞公眾秩序,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是否即時發生、參與人數、暴動程度、暴力範圍、時間長度、案件所造成的傷害、暴力威脅的嚴重性、暴力對公眾滋擾、犯案者的角色、犯案者有否其他罪行等。本案是發生在理大周邊一帶的暴動,案情不是最嚴重,但亦非輕微。
法官指出判刑對於被告的個人和家庭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打擊暴力行為。本案中的被告都良好品格,有部分被告有高學歷,故他對判刑感無奈,但同時指出五人選擇留在現場,至少鼓勵及支持示威者。部分被告曾接觸攻擊性武器,亦有部分人有暴動者的裝備。
關於D1
不爭的事實是有被告被捕時身處的樓宇遍佈攻擊性物品,即使他身上沒任何相關物品,但亦有意圖,是蓄意留在暴動現場。
關於D2、5
法官指二人有防毒面具、伸縮棒、手套等,而手套有高度易燃的溶劑。
關於D3
法官指被告在認罪後已同意案情,協助他人製作及運送汽油彈。
關於D4
案發時穿著深色衣物,身上有噴漆、鴨嘴帽、便利雨衣,亦有cctv拍攝到被告戴頭盔。法官指即使是急救員也可以是暴動者,否在場壯大聲勢,鼓勵暴動者。
法官指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具有共同目的而不考慮案發時的個人行為,故不接納辯方的求情。並指出湯偉雄案、鄧浩賢案,法庭已指出不單要就參與者當時的個人行為而判刑,而是在場支持他人作出暴動行為。法官指會作整體性評估,考慮到本案跟天文台道、金巴利道一帶的暴動有差別及距離,同意沒直接證據本案各被告是天文台道、金巴利道的示威者為同一批人,他們可能只是在加拿芬道及厚福街。不過,法庭不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企圖攻擊執法人員及防礙執法,這些都是加刑因素。如果跟從林偉權法官在伍振豐案的判刑是盲目跟從一致性,會過於寬大。
就本案而言,量刑為五十二個月,即四年四個月。
因全部被告沒刑事紀錄,且帶良好背景,故酌情扣除四個月。
第一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二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第三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開審第一日認罪,扣百分之二十三刑期,最終判37個月。
第四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五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以上四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A3:馮(25) 已還押逾三個月🔴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各被告的辯方律師採納早前提交的書面求情陳詞;D2、D5代表律師指二人沒有案底,為最大求情因素,二人的求情信都由不同階層、不同單位的撰寫,各人都稱讚被告是上進、積極的人,請求法庭輕判,而第五被告現年24歲,望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本案的各被告響應網上社交平台在油尖旺進行「圍魏救趙」的行動。由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在金馬倫道附近製作及擲汽油彈,亦有用手推車運送,同時有cctv 拍攝到有示威者跑向厚福街,而本案的被告均在厚福街的樓宇內和後巷被捕。
D3在第一審訊日改為認罪。
D1沒任何刑事紀錄。上司、同事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在職時受同事愛戴,為人有愛心;而案情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1參與暴力,此屬個別事件。大律師引楊嘉倫案,予法庭參考,以42-51個月為量刑起點。
D2、5均沒任何刑事紀錄。D2呈上四封求情信,指其品格良好,且熱心社會、關心時事,請求法庭輕判;D5呈上七封求情信,當中有父母、校長、老師等撰寫,並呈上了17張證書,顯示D5熱心公益,犯此案並不是為個人利益 。
D3沒任何刑事紀錄,在職期間繼續進修,亦有參加義務工作。除父母、姐姐撰寫求情信外,上司、老師亦稱讚被告勤奮上進,而朋友、同學亦指D3主動關心別人,其中一封由社工撰寫的求情信中指D3因本案而跟家人關係更密切,並稱希望將來在社區中心服務。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3參與暴力行為,由於D3是理大畢業生,對母校有深厚感情,故希望精神上作出支持,其手套上染上的溶劑只是應當時有示威者的要求作傳遞,本人並沒擲汽油彈。大律師指此屬個別事件,D3熱愛社會,但用錯方法表達,對犯案有真誠悔意。
D4沒任何刑事紀錄,在中大畢業,後核重返校園修讀碩士課程。在本案中並非領導者,並沒有鼓吹 他人進行暴動行為,被拘捕的時間跟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的時間有一段距離,且沒攻擊性物品,只是基於其衣著作出定罪,故不能排除她只是在案發時間剛好到達現場。大律師請法庭考慮採納伍振豐 案39個月為量刑起點。
量刑考慮
法庭指處理時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按梁天琦案中的基本判刑原則,暴力會破壞公眾秩序,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是否即時發生、參與人數、暴動程度、暴力範圍、時間長度、案件所造成的傷害、暴力威脅的嚴重性、暴力對公眾滋擾、犯案者的角色、犯案者有否其他罪行等。本案是發生在理大周邊一帶的暴動,案情不是最嚴重,但亦非輕微。
法官指出判刑對於被告的個人和家庭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打擊暴力行為。本案中的被告都良好品格,有部分被告有高學歷,故他對判刑感無奈,但同時指出五人選擇留在現場,至少鼓勵及支持示威者。部分被告曾接觸攻擊性武器,亦有部分人有暴動者的裝備。
關於D1
不爭的事實是有被告被捕時身處的樓宇遍佈攻擊性物品,即使他身上沒任何相關物品,但亦有意圖,是蓄意留在暴動現場。
關於D2、5
法官指二人有防毒面具、伸縮棒、手套等,而手套有高度易燃的溶劑。
關於D3
法官指被告在認罪後已同意案情,協助他人製作及運送汽油彈。
關於D4
案發時穿著深色衣物,身上有噴漆、鴨嘴帽、便利雨衣,亦有cctv拍攝到被告戴頭盔。法官指即使是急救員也可以是暴動者,否在場壯大聲勢,鼓勵暴動者。
法官指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具有共同目的而不考慮案發時的個人行為,故不接納辯方的求情。並指出湯偉雄案、鄧浩賢案,法庭已指出不單要就參與者當時的個人行為而判刑,而是在場支持他人作出暴動行為。法官指會作整體性評估,考慮到本案跟天文台道、金巴利道一帶的暴動有差別及距離,同意沒直接證據本案各被告是天文台道、金巴利道的示威者為同一批人,他們可能只是在加拿芬道及厚福街。不過,法庭不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企圖攻擊執法人員及防礙執法,這些都是加刑因素。如果跟從林偉權法官在伍振豐案的判刑是盲目跟從一致性,會過於寬大。
就本案而言,量刑為五十二個月,即四年四個月。
因全部被告沒刑事紀錄,且帶良好背景,故酌情扣除四個月。
第一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二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第三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開審第一日認罪,扣百分之二十三刑期,最終判37個月。
第四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五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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