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
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月5日。提控至裁決(最少)會跨越5個年頭,確實裁決或判刑日子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今天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本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押後至明年1月5日提堂,即代表2人於認罪後30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決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本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
今日進度:
D1正式就控罪(1) (4) 認罪,判刑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裁決後再與認罪超過26個月的D2,D5一同處理。
由於終審法院已就早前辯方陳詞引用到的非集案例的上訴定下審期(22年11月),本案將押後2023年1月5日1430提堂。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
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月5日。提控至裁決(最少)會跨越5個年頭,確實裁決或判刑日子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今天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本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押後至明年1月5日提堂,即代表2人於認罪後30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決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本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
今日進度:
D1正式就控罪(1) (4) 認罪,判刑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裁決後再與認罪超過26個月的D2,D5一同處理。
由於終審法院已就早前辯方陳詞引用到的非集案例的上訴定下審期(22年11月),本案將押後2023年1月5日1430提堂。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3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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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區諾軒,鍾錦麟(32-33) 🛑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6樓4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45
👤陳(49)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律政司司長不服訟費命令,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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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2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網上言論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余(19)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審訊前覆核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羅(21) #擔保人提出解釋 (#0811尖沙咀 暴動;羅早前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當時辯方指羅現正身處台灣。)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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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9/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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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審訊 [1/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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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強迫幼子自慰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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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3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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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區諾軒,鍾錦麟(32-33) 🛑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6樓4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45
👤陳(49)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律政司司長不服訟費命令,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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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2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網上言論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余(19)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審訊前覆核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羅(21) #擔保人提出解釋 (#0811尖沙咀 暴動;羅早前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當時辯方指羅現正身處台灣。)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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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9/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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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審訊 [1/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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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強迫幼子自慰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11尖沙咀
#擔保人提出解釋
A5:羅(21)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羅早前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當時辯方指羅現正身處台灣,法庭遂簽發拘捕令,緝拿其歸案。
_____
擔保人今天未有到庭,控方亦未能聯絡到。王官批准休庭,以便控方再次嘗試聯絡該擔保人。
1039再開庭,擔保人仍未有到庭。王官指如現階段充公部份或全部擔保金會對擔保人不公,因不清楚其缺席原因。另外,王官採納了控方建議,待警方將通知書再次派遞給擔保人,不論成功與否皆需向法庭滙報。案件先押後,但下次上庭日子會於派遞後再決定。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0811尖沙咀
#擔保人提出解釋
A5:羅(21)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羅早前沒有出席審訊前覆核,當時辯方指羅現正身處台灣,法庭遂簽發拘捕令,緝拿其歸案。
_____
擔保人今天未有到庭,控方亦未能聯絡到。王官批准休庭,以便控方再次嘗試聯絡該擔保人。
1039再開庭,擔保人仍未有到庭。王官指如現階段充公部份或全部擔保金會對擔保人不公,因不清楚其缺席原因。另外,王官採納了控方建議,待警方將通知書再次派遞給擔保人,不論成功與否皆需向法庭滙報。案件先押後,但下次上庭日子會於派遞後再決定。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林偉權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D1代表大律師表示D1會承認控罪,希望今日撤銷擔保,留待審訊第一日進行答辯,控方不反對。
另外四名被告表示不認罪,辯方邀請法庭排審期,控辯雙方傾向排期至2023年11月6日,為期25日的中文審訊,而審前覆核則在2023年8月2日1430進行。
D2代表大律師表示D2有擔保條件修改,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控方表示,預計25日審訊,將會依賴D3的招認供詞,即警察記事冊的口供,而其他被告的身分辨認會播放片段。法庭詢問,辯方會否挑戰?控方表示,可留待審前覆核處理。
控方表示會傳召6位市民證人,17名警員證人,2名專家證人(關於D3手提電話的檢驗),有需要時都會傳召其他證人(有關暴動的破壞)。控方會播放4日的錄影片段,展示4位被告的路線和行為舉止等,也有大約兩小時的錄影片段有關理工大學當時的暴動片段。此外,也有被告的電話訊息和網上一些有關營救理工大學的資料。控方申請免除文件翻譯,辯方不反對。
辯方表示不需要提前答辯,法庭詢問真的不需要提前答辯?辯方表示,串謀暴動的案情嚴重,刑期也不短,所以留於審訊第一日答辯,對被告也公平,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6日9:30作25日的中文審訊,到時D1會進行正式答辯,而2023年8月2日為審前覆核,期間D1還押懲教🔴D2-5繼續保釋🟢
#林偉權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D1代表大律師表示D1會承認控罪,希望今日撤銷擔保,留待審訊第一日進行答辯,控方不反對。
另外四名被告表示不認罪,辯方邀請法庭排審期,控辯雙方傾向排期至2023年11月6日,為期25日的中文審訊,而審前覆核則在2023年8月2日1430進行。
D2代表大律師表示D2有擔保條件修改,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控方表示,預計25日審訊,將會依賴D3的招認供詞,即警察記事冊的口供,而其他被告的身分辨認會播放片段。法庭詢問,辯方會否挑戰?控方表示,可留待審前覆核處理。
控方表示會傳召6位市民證人,17名警員證人,2名專家證人(關於D3手提電話的檢驗),有需要時都會傳召其他證人(有關暴動的破壞)。控方會播放4日的錄影片段,展示4位被告的路線和行為舉止等,也有大約兩小時的錄影片段有關理工大學當時的暴動片段。此外,也有被告的電話訊息和網上一些有關營救理工大學的資料。控方申請免除文件翻譯,辯方不反對。
辯方表示不需要提前答辯,法庭詢問真的不需要提前答辯?辯方表示,串謀暴動的案情嚴重,刑期也不短,所以留於審訊第一日答辯,對被告也公平,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6日9:30作25日的中文審訊,到時D1會進行正式答辯,而2023年8月2日為審前覆核,期間D1還押懲教🔴D2-5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余(20)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不認罪,案件審訊預計4日,將會排至2023年9月11日9:30進行中文審訊,同年8月11日10:00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表示有需要時,會播放閉路電視片段,也會傳召4位證人 ,包括1位市民證人3位警員證人,沒有口供。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1日9:30審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提訊
余(20)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不認罪,案件審訊預計4日,將會排至2023年9月11日9:30進行中文審訊,同年8月11日10:00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表示有需要時,會播放閉路電視片段,也會傳召4位證人 ,包括1位市民證人3位警員證人,沒有口供。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1日9:30審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表示未準備好答辯,希望押後,期間會與控方準備緊商議,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11月3日14:30於區域答辯,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表示未準備好答辯,希望押後,期間會與控方準備緊商議,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11月3日14:30於區域答辯,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上午進度:
PW10 (協助制伏D8+拘捕D3警員)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坐警車往西灣河方向時路經康山道東行線時留意到對面行車線有示威者集結。PW10稱警車受到雷射光照射及聽到被物品擊中嘅聲音,其後PW10從通訊機收到收到總督察命令折返太古C出口。
PW10於太古站C出口扶手梯前協助同抱制服D8,其間PW10曾兩度對D8使用警棍。
PW10其後行落扶手梯,發現與警長一同倒地的D3,由警長59103口中得知知D8襲警,PW10再於D3旁邊發現鐵通、士巴拿及頭盔、眼罩、1隻腳徑、Cap帽。PW10稱D3於查問下否認鐵通及士巴拿屬他,但承認其他為D3所有。PW10以非法集結、「管有武器」及襲警罪名拘捕D3。PW10稱D3回覆不需送院治理,其後連同警長59103押送D3到北角警署。
🔸盤問:
(後補)
預告:
明日為審訊首階段最後一日,之後要到9月19日先再續審,如果到時都完唔到,劉官表示只能於11月安排續審 。
明日控方將傳召有關D4拘捕警員及一名證物警員,完唔到呢2位證人相信都唔會休庭。
今日審訊於近六點結束,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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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0 (協助制伏D8+拘捕D3警員)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坐警車往西灣河方向時路經康山道東行線時留意到對面行車線有示威者集結。PW10稱警車受到雷射光照射及聽到被物品擊中嘅聲音,其後PW10從通訊機收到收到總督察命令折返太古C出口。
PW10於太古站C出口扶手梯前協助同抱制服D8,其間PW10曾兩度對D8使用警棍。
PW10其後行落扶手梯,發現與警長一同倒地的D3,由警長59103口中得知知D8襲警,PW10再於D3旁邊發現鐵通、士巴拿及頭盔、眼罩、1隻腳徑、Cap帽。PW10稱D3於查問下否認鐵通及士巴拿屬他,但承認其他為D3所有。PW10以非法集結、「管有武器」及襲警罪名拘捕D3。PW10稱D3回覆不需送院治理,其後連同警長59103押送D3到北角警署。
🔸盤問:
(後補)
預告:
明日為審訊首階段最後一日,之後要到9月19日先再續審,如果到時都完唔到,劉官表示只能於11月安排續審 。
明日控方將傳召有關D4拘捕警員及一名證物警員,完唔到呢2位證人相信都唔會休庭。
今日審訊於近六點結束,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控罪詳情:
A2: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
A4: 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A8: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三把扳手及兩包索帶,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罪。
A9: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兩把扳手及一枝螺絲批。
A11: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A12: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
A13: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
A14: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A15: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
A17: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一個無線電通訊工具,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
【上午審訊】
D4,D7,D12已離港。
‼️D8 D9 D11 D14 D15 D17 承認暴動罪‼️
在認罪協議下,部分被告面對的其他控罪5、6、7、8及9 留法庭存檔。
【控方讀出已認罪被告的同意案情】
眾被告於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在此不逐位詳述。被捕時搜出的物品大概為:防毒面具連粉紅色濾嘴、口罩、生理鹽水、手袖、手套、眼罩、牛皮膠紙、箝、士巴拿、戰術手套、有污漬的手套、索帶、面巾、頭盔、啫喱及無線電等。
現場一片狼籍,有玻璃及硬物在地,彌敦道上也有行人路燈被破壞。警員17841在0635時到場檢取攻擊性物品。他見到有內含黑色液體的膠氣球,亦有多個玻璃樽,樽內分別有布碎、汽油、啫喱、有機混合物、澱粉 、黃色液體或潔精物等,以及膠漏斗和紅剪刀。
案件中有警員受傷:
🔹PW39 警員3265 - 被汽油彈玻璃碎𠝹到手指
🔹PW40 警員(錯過了)
🔹PW41 警員25239 - 因為地下有汽油彈液體而跌倒
🔹PW42 警員18822 - 被汽油彈玻璃碎𠝹到手指
🎞播放控方片段約70分鐘
片段顯示暴動時現場情況(非被告行為或拘捕情況)及被告走入臨時羈留區畫面。
《D8 D9 D11 D14 D15 D17》
押後至原定審訊最後一天2022年10月14日0930時作求情。由於相距時間多於三星期,法庭暫時不為已認罪的被告索取報告,如有需要將留待10月14日決定。
D9 D15 於審前覆核已取消擔保,其餘認罪被告D9 D11 D14 D17期間需要還押🔴
《D2 D13》被告將於下午繼續審訊。
————————-
【下午審訊】
— D2及D13 開始審訊 —
控方指有62位控方證人,承認事實仍在商討,不確定需傳召多少證人。控辯雙方希望押後予時間作商討,初步不爭議為暴動現場、市民及警員情況。
⌨️案件管理
以下日子不會開庭:9月7日、8日下午、13日下午、14日、15日、16日和22日。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000時續審,審訊期間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控罪詳情:
A2: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
A4: 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A8: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三把扳手及兩包索帶,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罪。
A9: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兩把扳手及一枝螺絲批。
A11: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A12: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
A13: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
A14: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索帶、鉗及金屬線等,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A15: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
A17:涉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控暴動罪。涉及一個無線電通訊工具,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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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D4,D7,D12已離港。
‼️D8 D9 D11 D14 D15 D17 承認暴動罪‼️
在認罪協議下,部分被告面對的其他控罪5、6、7、8及9 留法庭存檔。
【控方讀出已認罪被告的同意案情】
眾被告於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在此不逐位詳述。被捕時搜出的物品大概為:防毒面具連粉紅色濾嘴、口罩、生理鹽水、手袖、手套、眼罩、牛皮膠紙、箝、士巴拿、戰術手套、有污漬的手套、索帶、面巾、頭盔、啫喱及無線電等。
現場一片狼籍,有玻璃及硬物在地,彌敦道上也有行人路燈被破壞。警員17841在0635時到場檢取攻擊性物品。他見到有內含黑色液體的膠氣球,亦有多個玻璃樽,樽內分別有布碎、汽油、啫喱、有機混合物、澱粉 、黃色液體或潔精物等,以及膠漏斗和紅剪刀。
案件中有警員受傷:
🔹PW39 警員3265 - 被汽油彈玻璃碎𠝹到手指
🔹PW40 警員(錯過了)
🔹PW41 警員25239 - 因為地下有汽油彈液體而跌倒
🔹PW42 警員18822 - 被汽油彈玻璃碎𠝹到手指
🎞播放控方片段約70分鐘
片段顯示暴動時現場情況(非被告行為或拘捕情況)及被告走入臨時羈留區畫面。
《D8 D9 D11 D14 D15 D17》
押後至原定審訊最後一天2022年10月14日0930時作求情。由於相距時間多於三星期,法庭暫時不為已認罪的被告索取報告,如有需要將留待10月14日決定。
D9 D15 於審前覆核已取消擔保,其餘認罪被告D9 D11 D14 D17期間需要還押🔴
《D2 D13》被告將於下午繼續審訊。
————————-
【下午審訊】
— D2及D13 開始審訊 —
控方指有62位控方證人,承認事實仍在商討,不確定需傳召多少證人。控辯雙方希望押後予時間作商討,初步不爭議為暴動現場、市民及警員情況。
⌨️案件管理
以下日子不會開庭:9月7日、8日下午、13日下午、14日、15日、16日和22日。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000時續審,審訊期間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麥(16) #命令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18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網上言論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理大 2項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鄭(27) #答辯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0/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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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裁決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0:00
👤李(62) #續審 [2/1]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初級偵訊 [1/7]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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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21)🛑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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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麥(16) #命令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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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18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網上言論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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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鄭(27) #答辯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0/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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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裁決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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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0:00
👤李(62) #續審 [2/1]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初級偵訊 [1/7]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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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21)🛑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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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李(19)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
被告(A5)與梁(24)、鍾(30)、郭(24)、許(20)、馬(27)及嚴(28)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6:暴動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一同參與暴動。
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311
================
由於原審的陳廣池法官身體不適,今日不能判刑,故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9日14:30判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她需繼續還押看管。
*連同獲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前的還押日子,被告已共被還押逾6個月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李(19)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
被告(A5)與梁(24)、鍾(30)、郭(24)、許(20)、馬(27)及嚴(28)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6:暴動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一同參與暴動。
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311
================
由於原審的陳廣池法官身體不適,今日不能判刑,故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9日14:30判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她需繼續還押看管。
*連同獲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前的還押日子,被告已共被還押逾6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表示,本案今天作出一個提訊,因被告確診,收到隔離令,需隔離至9月8日,故今天無法進行審訊。另一方面,本案其中一個關鍵證人,PW4警員13705,負責拘捕被告和證物搜集,他的另一個角色為負責把閉路電視片段看完,而他將於9月25日移民去澳洲。
控方希望申請在他離開之前聽取他的證供。因為重新再排期5日審訊最快去到下年7月,而此證人未必會出現。所以希望法庭可以,讓此證人離開之前先聽他的證供。如果他去了澳洲後,可能要麻煩法庭,控方會根據刑事條例,75I申請用錄像方法去作供,實際是否做到都要看法庭如何處理。現時,澳洲和香港的條例不同,是一個關注點。
辯方表示,收到隔離令後已即時知會法庭,會作一個申請重訂審期。餘下的問題就是甚麼時間比較適合,考慮了控方所提出的事項,關鍵證人離開香港。辯方立場,希望所有證供一次過完成,雖然控方的方案可以考慮,但因為之後的審訊為幾個月後,故不太理想。而控方其他的提議,錄像作供也可以,雖然現在不清楚該證人之後是否會回來香港,但相信警務人員都樂意回來作供。辯方希望法庭用一個務實的態度,為本案另訂一個審期。
控方表示,一早和法庭預留了9月9日的日子,如果被告9月8日隔離完畢,可以讓被告聽取證人的證供。此外,也有其他的日子提供給法庭,法庭表示,如辯方所說,審訊為一年後,先聽取證人作供是否恰當?雖然之後可以聽取錄音的謄本,但到時要回想起證人的語氣和表情等,有點問題。
此外,除了控方所說,在證人離開前聽取口供,但都聽到有其他的方法,例如視像作供,其實法庭也可以安排。而關於香港和澳洲的法例不同,並沒有衝突。也如辯方所說,到時邀請證人回港處理也可行,法庭認為一氣呵成完成證供比較可行,否則會有很大的考慮。故此,平衡兩回事,將案件押後會比較合適。
控方表示,完全認同法庭說法,想申請用10分鐘與證人溝通,例如警方自費邀請他回港作供,法庭表示,這是他的職責來的,就算他離職。當然,法庭可以出傳票給他,傳召他上庭。
(抱歉,此部分聽不到如何處理該名證人)
法庭批准被告就隔離期間免除去警署報到,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9:30開審,預計5日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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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本案今天作出一個提訊,因被告確診,收到隔離令,需隔離至9月8日,故今天無法進行審訊。另一方面,本案其中一個關鍵證人,PW4警員13705,負責拘捕被告和證物搜集,他的另一個角色為負責把閉路電視片段看完,而他將於9月25日移民去澳洲。
控方希望申請在他離開之前聽取他的證供。因為重新再排期5日審訊最快去到下年7月,而此證人未必會出現。所以希望法庭可以,讓此證人離開之前先聽他的證供。如果他去了澳洲後,可能要麻煩法庭,控方會根據刑事條例,75I申請用錄像方法去作供,實際是否做到都要看法庭如何處理。現時,澳洲和香港的條例不同,是一個關注點。
辯方表示,收到隔離令後已即時知會法庭,會作一個申請重訂審期。餘下的問題就是甚麼時間比較適合,考慮了控方所提出的事項,關鍵證人離開香港。辯方立場,希望所有證供一次過完成,雖然控方的方案可以考慮,但因為之後的審訊為幾個月後,故不太理想。而控方其他的提議,錄像作供也可以,雖然現在不清楚該證人之後是否會回來香港,但相信警務人員都樂意回來作供。辯方希望法庭用一個務實的態度,為本案另訂一個審期。
控方表示,一早和法庭預留了9月9日的日子,如果被告9月8日隔離完畢,可以讓被告聽取證人的證供。此外,也有其他的日子提供給法庭,法庭表示,如辯方所說,審訊為一年後,先聽取證人作供是否恰當?雖然之後可以聽取錄音的謄本,但到時要回想起證人的語氣和表情等,有點問題。
此外,除了控方所說,在證人離開前聽取口供,但都聽到有其他的方法,例如視像作供,其實法庭也可以安排。而關於香港和澳洲的法例不同,並沒有衝突。也如辯方所說,到時邀請證人回港處理也可行,法庭認為一氣呵成完成證供比較可行,否則會有很大的考慮。故此,平衡兩回事,將案件押後會比較合適。
控方表示,完全認同法庭說法,想申請用10分鐘與證人溝通,例如警方自費邀請他回港作供,法庭表示,這是他的職責來的,就算他離職。當然,法庭可以出傳票給他,傳召他上庭。
(抱歉,此部分聽不到如何處理該名證人)
法庭批准被告就隔離期間免除去警署報到,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9:30開審,預計5日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09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早上沒有報料的審訊或偵訊案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四庭 #初級偵訊 [1/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0/19]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2/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六庭 #審訊 [2/1]
(12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早上沒有報料的審訊或偵訊案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四庭 #初級偵訊 [1/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0/19]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2/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六庭 #審訊 [2/1]
(12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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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早段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辯方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得悉有關連登和telegram號召圍魏救趙等背景資料,以及政府公告和警方發放的消息。控方指該背景資料為香港人眾所週知,警方所發放的消息亦為客觀事實,和案件有關,國際媒體也有報導連登和telegram 上的消息。官指客觀資訊上的個人認知推斷留待辦方陳詞。
控方指原先有62位控方證人,就承認事實後,部份證人以65b處理。將會傳召高級警司pw22, pw25,pw26, pw27警長a5和4位設立防線警員。D2辯方律師希望傳召警員17841(現場處理檢助遺留物品警員)和pc19576 pc53259(2位交還證物警員)。
暫時D13 有一名辯方證人,D2 沒有。
官採納書面開案陳詞,今日下午會開始播放警察片段約3小時,CCTV約2個多小時(部份將會快播)。
1235完庭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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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段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辯方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得悉有關連登和telegram號召圍魏救趙等背景資料,以及政府公告和警方發放的消息。控方指該背景資料為香港人眾所週知,警方所發放的消息亦為客觀事實,和案件有關,國際媒體也有報導連登和telegram 上的消息。官指客觀資訊上的個人認知推斷留待辦方陳詞。
控方指原先有62位控方證人,就承認事實後,部份證人以65b處理。將會傳召高級警司pw22, pw25,pw26, pw27警長a5和4位設立防線警員。D2辯方律師希望傳召警員17841(現場處理檢助遺留物品警員)和pc19576 pc53259(2位交還證物警員)。
暫時D13 有一名辯方證人,D2 沒有。
官採納書面開案陳詞,今日下午會開始播放警察片段約3小時,CCTV約2個多小時(部份將會快播)。
1235完庭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續審 [2/1]
李(68)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 - - - - - - - - - - - -
(前一單案超出預期時間 )
11:17開庭
今天是辯方案情,被告選擇作供,被告68歲無業。
被告向談官要求:雖然今天有翻譯,但希望翻譯傳遞的訊息不會有錯誤,被告要求紙張同一支筆。
談官:本年4月29日約5點鐘你在那?
被告:你都知我今年68歲,咁我點記得清楚那天我在那。如果警方有視頻,段視頻又唔係假,咁我就在東涌。
談官:不過視頻今天不再係證據,你當無看過。
被告:係什麼原因將我拉到法庭呢!又有什麼證據告我犯罪呢?傳票控告我無牌奏玩樂器,又話有人投訴我當天拉二胡做成嘈音,所以告我。警員當天到場有訴我,他們接到嘈音投訴。
作為一位街頭藝術表演者,我曾經到過泰國、馬來西亞作街頭藝術表演都未曾被票控。在香港亦有很多外國人在街頭表演藝術,他們有無拿到許可證?
我有2次去辦證,但沒有成功辦理證件,令我很失望,既然係 ( 偽法律)上次判我無罪,如果今天又判我無罪,我要求賠賞我的精神損失。
當日我無阻到任何人,就算最緊忙時間都無阻到行人、我不清楚有無人停下來聽我拉二胡。
作為一位有良知嘅市民,我拉的曲可能會令到有些市民不高興,但我是搞藝術的,藝術是為人民帶來歡喜而不是鬥爭。
我不知道巴士總站是否有很多巴士和私人屋苑巴士,乘載市民去不同的地方。
星期五有法律規定不可街頭表演嗎?我當天無見到排隊的人龍打蛇餅,哪個地方是很闊落的,視頻都可以看到,但今天視頻不能呈堂。
我是隨意、無刻意揀選那個地點作為表演。有開擴音機,但無把聲浪開到最大聲,那個擴音機只得8寸喇叭,開到最大都無巴士聲大,巴士聲會蓋過二胡聲。
在這裡我再說多次,指控我這段時間我無拉緊二胡。
13:15被告作供完畢
下午(14 :30)繼續審訊(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續審 [2/1]
李(68)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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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單案超出預期時間 )
11:17開庭
今天是辯方案情,被告選擇作供,被告68歲無業。
被告向談官要求:雖然今天有翻譯,但希望翻譯傳遞的訊息不會有錯誤,被告要求紙張同一支筆。
談官:本年4月29日約5點鐘你在那?
被告:你都知我今年68歲,咁我點記得清楚那天我在那。如果警方有視頻,段視頻又唔係假,咁我就在東涌。
談官:不過視頻今天不再係證據,你當無看過。
被告:係什麼原因將我拉到法庭呢!又有什麼證據告我犯罪呢?傳票控告我無牌奏玩樂器,又話有人投訴我當天拉二胡做成嘈音,所以告我。警員當天到場有訴我,他們接到嘈音投訴。
作為一位街頭藝術表演者,我曾經到過泰國、馬來西亞作街頭藝術表演都未曾被票控。在香港亦有很多外國人在街頭表演藝術,他們有無拿到許可證?
我有2次去辦證,但沒有成功辦理證件,令我很失望,既然係 ( 偽法律)上次判我無罪,如果今天又判我無罪,我要求賠賞我的精神損失。
當日我無阻到任何人,就算最緊忙時間都無阻到行人、我不清楚有無人停下來聽我拉二胡。
作為一位有良知嘅市民,我拉的曲可能會令到有些市民不高興,但我是搞藝術的,藝術是為人民帶來歡喜而不是鬥爭。
我不知道巴士總站是否有很多巴士和私人屋苑巴士,乘載市民去不同的地方。
星期五有法律規定不可街頭表演嗎?我當天無見到排隊的人龍打蛇餅,哪個地方是很闊落的,視頻都可以看到,但今天視頻不能呈堂。
我是隨意、無刻意揀選那個地點作為表演。有開擴音機,但無把聲浪開到最大聲,那個擴音機只得8寸喇叭,開到最大都無巴士聲大,巴士聲會蓋過二胡聲。
在這裡我再說多次,指控我這段時間我無拉緊二胡。
13:15被告作供完畢
下午(14 :30)繼續審訊(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判刑
D1:曹(21)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判刑🔥
量刑起點為9星期,認罪獲扣減1/3刑期
即時監禁6星期🔴
報告已向被告解釋並同意,內容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因應裁判官指示,辯方提交2個案例:
1. DCCC 352/2020 案
區域法院案例,考慮到規模、人數等,該案只有15分鐘非法集結,期後演變成3分鐘暴動。法官指集結無對高風險建築物、無人命傷亡,案情較CAAR 4/2020案較輕,量刑起點3個月。CAAR 4/2020一案較嚴重量刑6個月。
2. DCCC 386/2020案
該案D6與本案D1同樣21歲,集結在城市中心發生,規模與CAAR 4/2020案相約,量刑起點6個月。
本案明顯情節輕得多,只有1分鐘,控方同意被告只有10幾秒,屬次要角色。本案無警民衝突,與CAAR 4/2020案不同,本案被告無攻擊性武器在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及案情,加上報告有關教育程度部分,指被告因本案而defer一年,嚟緊係year 5。亦希望法庭考慮到上一次嘅求情,信中有非常好嘅評語,大學後希望到英國升學。
最有利判刑係短期監禁,法庭亦可考慮緩刑。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控罪無特定判刑指引,引述CAAR 3/2016案、CAAR 4/2016案及CAAR 5/2020案。本案有使用暴力,有一定部署,共有10名參與者,PW1因參與者使用的暴力受傷,考慮DCCC 352/2020、DCCC 386/2020,集結時間相對較短,使用暴力程度輕微,但不認同緩刑為合適判刑,即使監禁是唯一選擇。考慮到被告角色、暴力程度、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及後續影響,以9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6星期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判刑
D1:曹(21)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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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量刑起點為9星期,認罪獲扣減1/3刑期
即時監禁6星期🔴
報告已向被告解釋並同意,內容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因應裁判官指示,辯方提交2個案例:
1. DCCC 352/2020 案
區域法院案例,考慮到規模、人數等,該案只有15分鐘非法集結,期後演變成3分鐘暴動。法官指集結無對高風險建築物、無人命傷亡,案情較CAAR 4/2020案較輕,量刑起點3個月。CAAR 4/2020一案較嚴重量刑6個月。
2. DCCC 386/2020案
該案D6與本案D1同樣21歲,集結在城市中心發生,規模與CAAR 4/2020案相約,量刑起點6個月。
本案明顯情節輕得多,只有1分鐘,控方同意被告只有10幾秒,屬次要角色。本案無警民衝突,與CAAR 4/2020案不同,本案被告無攻擊性武器在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及案情,加上報告有關教育程度部分,指被告因本案而defer一年,嚟緊係year 5。亦希望法庭考慮到上一次嘅求情,信中有非常好嘅評語,大學後希望到英國升學。
最有利判刑係短期監禁,法庭亦可考慮緩刑。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控罪無特定判刑指引,引述CAAR 3/2016案、CAAR 4/2016案及CAAR 5/2020案。本案有使用暴力,有一定部署,共有10名參與者,PW1因參與者使用的暴力受傷,考慮DCCC 352/2020、DCCC 386/2020,集結時間相對較短,使用暴力程度輕微,但不認同緩刑為合適判刑,即使監禁是唯一選擇。考慮到被告角色、暴力程度、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及後續影響,以9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6星期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7位被告 #20200516將軍澳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李(56)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黃(50)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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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背景:
在2020年5月16日,網民發起「四區和你shop」的活動。在當天約14:00時,包括本案被告的100名人士在東港城聚集,他們被指曾/帶領他人叫喊政治口號和挑釁警員,而D6和D7亦被指在被截查時襲擊警長58855(PW7)和阻礙警長58855執行職務,即協助D6逃走。
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的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除D4外的被告不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推論。
📌控方是否不能在最後作陳詞:
就此議題,D3和D5方提出反對。法庭認為D3和D5雖沒有作供,但有律師代表。再者,本案審訊歷時10天、多達100份證物、亦有共9名證人出庭出供,故案情有其複雜性。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可以作出陳詞,就事實和法律議題協助法庭。
📌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片段顯示有約100名人士在人群多和商鋪多的案發地點叫喊一些具威嚇性和挑釁警察的口號,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黑警死全家」和「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等。
法庭認為這約100名人士有共同目的,而他們的行為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亦令其他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况可能會惡化,這些人會繼續做出惡劣或粗暴的行為,而惡劣或粗暴的程度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甚至使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飛非法集結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故這是非法集結。
📌D1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若綜合PW1和PW2的證供,他們對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如令商戶落閘、叫口號和「上嚟拉我」)有矛盾。法庭認為PW1和PW2即使因觀察專注點有不同致口供有分歧是可理解,但他們在案發時身處的位置相近,不應就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出現這大矛盾。
撇除PW1和PW2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片段顯示D1向警員握拳頭高舉雙手。法庭認為這行為意味含糊,不代表D1有參與非法集結。
📌D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不爭的是PW3在庭上將D1錯認為D2,但PW3指D2在案發時沒有戴口罩,他亦是截停D2的警員,PW3不能就這情況作出解釋,後來亦在庭上承認現時對案發時的事的記憶模糊。再者,當PW3截停D2時,PW3並不知道D2在此前身在何方和做了甚麽,他截停D2是因D2當時跑向他。
進一步考慮,現場人流多,群眾與示威者的衣著分別不大,D2身上亦沒有裝備,東港城與D2的居所相近。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2有參與非法集結。
📌D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4指他有專注觀察D3,他指D3有叫口號和作出手勢,和沒有走到百老匯。法庭指片段與他所述不符,D3並沒有做手勢,甚至曾走到PW4身後和走到百老匯,PW4的觀察有疑點。關於叫口號,PW4指D3的口罩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
撇除PW4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D3身在現場,這不代表甚麼。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3有參與非法集結。
📌D4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5指D4在CSL附近與約20人叫口號、拍攝和歡呼。關於叫口號,PW5指D4當時的口罩和身體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事實上,PW5後來在庭上承認他不肯定D4有叫口號。
D4的案情是她在案發時正做外賣工作,「等接單」,同時亦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她亦有工作紀錄,當時她左耳亦有戴耳機,身上也有foodpanda保溫袋。法庭認為D4當時理應知道現場情況,但有證據支持她的說法,她也沒有裝備,她的證供並非不合理,控方也不能反駁D4正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4有參與非法集結。
📌D5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6 指D5在CSL附近有叫口號,且有到處移動,但PW6後來承認他只是估D5 有叫口號。再者,根據片段,PW6當時大部分時間是背對CSL,他如何觀察D5的正面存有疑點,和在現場有不少人叫口號的情況下分辨出D5的聲音。
法庭另指出D4和D5的控方案情存有不尋常之處,PW1指D4和D5在現場帶頭叫口號,但PW5和PW6均沒有此說法,然而PW5和PW6是處理D4和D5的警員,PW1是現場指揮官。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5有參與非法集結。
📌D6和D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PW7警員58855指他見到D6在場叫「黑警死全家」,而D7則叫口號。其後他們走往豐澤的方向,並在見到警察後離開,因此PW7見狀即上前表露身份並阻止他們離開。在過程中,PW7指D6打他的右上臂;而D7則推他並拉著D6的手。最後,PW7向D6噴射胡椒噴霧並在最後制服D6。
PW7指D6曾舉頭帶領他人叫口號。法庭指片段沒有顯示到情況,在場的PW3亦沒有留意到。DW2的證供指她與D6和D7逛街。法庭考慮過她們一行人在商場的路線後,不能排除DW2的說法。
有關D6打PW7的右上臂,不爭的是PW7在案發後第二天寫的記事冊寫D6打他的左上臂,法庭認為事發時PW7和D6面對面,PW7亦理應清楚記事冊內容的重要性,但出現這重大矛盾是事實。有關D7阻差辦公,法庭指照片不能顯示D7有攬/拉著D6。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6和D7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總結:
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庭裁定控方不能就所有控罪舉證,所有控罪撤銷。
訟費申請:
D1,3,6,7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法庭認為D1在當時曾在警員向人群警告時向警員作出動作,這是自招嫌疑,拒絕D1的訟費申請。至於D3,6,7,由於他們並非技術性脫罪,亦非自招嫌疑,故批准他們的訟費申請。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7位被告 #20200516將軍澳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李(56)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黃(50)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855。#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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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背景:
在2020年5月16日,網民發起「四區和你shop」的活動。在當天約14:00時,包括本案被告的100名人士在東港城聚集,他們被指曾/帶領他人叫喊政治口號和挑釁警員,而D6和D7亦被指在被截查時襲擊警長58855(PW7)和阻礙警長58855執行職務,即協助D6逃走。
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的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除D4外的被告不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推論。
📌控方是否不能在最後作陳詞:
就此議題,D3和D5方提出反對。法庭認為D3和D5雖沒有作供,但有律師代表。再者,本案審訊歷時10天、多達100份證物、亦有共9名證人出庭出供,故案情有其複雜性。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可以作出陳詞,就事實和法律議題協助法庭。
📌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片段顯示有約100名人士在人群多和商鋪多的案發地點叫喊一些具威嚇性和挑釁警察的口號,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有暴徒只有暴政」、「黑警死全家」和「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等。
法庭認為這約100名人士有共同目的,而他們的行為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亦令其他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况可能會惡化,這些人會繼續做出惡劣或粗暴的行為,而惡劣或粗暴的程度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甚至使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飛非法集結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故這是非法集結。
📌D1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若綜合PW1和PW2的證供,他們對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如令商戶落閘、叫口號和「上嚟拉我」)有矛盾。法庭認為PW1和PW2即使因觀察專注點有不同致口供有分歧是可理解,但他們在案發時身處的位置相近,不應就D1在案發時說了甚麼出現這大矛盾。
撇除PW1和PW2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片段顯示D1向警員握拳頭高舉雙手。法庭認為這行為意味含糊,不代表D1有參與非法集結。
📌D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不爭的是PW3在庭上將D1錯認為D2,但PW3指D2在案發時沒有戴口罩,他亦是截停D2的警員,PW3不能就這情況作出解釋,後來亦在庭上承認現時對案發時的事的記憶模糊。再者,當PW3截停D2時,PW3並不知道D2在此前身在何方和做了甚麽,他截停D2是因D2當時跑向他。
進一步考慮,現場人流多,群眾與示威者的衣著分別不大,D2身上亦沒有裝備,東港城與D2的居所相近。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2有參與非法集結。
📌D3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4指他有專注觀察D3,他指D3有叫口號和作出手勢,和沒有走到百老匯。法庭指片段與他所述不符,D3並沒有做手勢,甚至曾走到PW4身後和走到百老匯,PW4的觀察有疑點。關於叫口號,PW4指D3的口罩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
撇除PW4的證供,餘下的證據是D3身在現場,這不代表甚麼。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3有參與非法集結。
📌D4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5指D4在CSL附近與約20人叫口號、拍攝和歡呼。關於叫口號,PW5指D4當時的口罩和身體有郁動,法庭認為這基礎不穩妥。事實上,PW5後來在庭上承認他不肯定D4有叫口號。
D4的案情是她在案發時正做外賣工作,「等接單」,同時亦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她亦有工作紀錄,當時她左耳亦有戴耳機,身上也有foodpanda保溫袋。法庭認為D4當時理應知道現場情況,但有證據支持她的說法,她也沒有裝備,她的證供並非不合理,控方也不能反駁D4正與朋友用手機視訊通話。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4有參與非法集結。
📌D5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6 指D5在CSL附近有叫口號,且有到處移動,但PW6後來承認他只是估D5 有叫口號。再者,根據片段,PW6當時大部分時間是背對CSL,他如何觀察D5的正面存有疑點,和在現場有不少人叫口號的情況下分辨出D5的聲音。
法庭另指出D4和D5的控方案情存有不尋常之處,PW1指D4和D5在現場帶頭叫口號,但PW5和PW6均沒有此說法,然而PW5和PW6是處理D4和D5的警員,PW1是現場指揮官。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5有參與非法集結。
📌D6和D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PW7警員58855指他見到D6在場叫「黑警死全家」,而D7則叫口號。其後他們走往豐澤的方向,並在見到警察後離開,因此PW7見狀即上前表露身份並阻止他們離開。在過程中,PW7指D6打他的右上臂;而D7則推他並拉著D6的手。最後,PW7向D6噴射胡椒噴霧並在最後制服D6。
PW7指D6曾舉頭帶領他人叫口號。法庭指片段沒有顯示到情況,在場的PW3亦沒有留意到。DW2的證供指她與D6和D7逛街。法庭考慮過她們一行人在商場的路線後,不能排除DW2的說法。
有關D6打PW7的右上臂,不爭的是PW7在案發後第二天寫的記事冊寫D6打他的左上臂,法庭認為事發時PW7和D6面對面,PW7亦理應清楚記事冊內容的重要性,但出現這重大矛盾是事實。有關D7阻差辦公,法庭指照片不能顯示D7有攬/拉著D6。
基於以上,法庭不肯定D6和D7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襲警和阻差辨公。
📌總結:
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庭裁定控方不能就所有控罪舉證,所有控罪撤銷。
訟費申請:
D1,3,6,7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法庭認為D1在當時曾在警員向人群警告時向警員作出動作,這是自招嫌疑,拒絕D1的訟費申請。至於D3,6,7,由於他們並非技術性脫罪,亦非自招嫌疑,故批准他們的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