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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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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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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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15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宣佈判決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7/10]

🕤今早沒有報料的審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7/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6/5]

(13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 [1/3]

👤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用身份證襲擊警員18383。
(2)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向警員14768吐口水。
(3)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停泊於深水埗通州街501號的警車AM9883內向警員吐口水。

另有傳票控罪: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
被控於2021年4月16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正門對面紅綠燈位)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紅燈過馬路。

- - - - - - - - - - - - - - -
[09:59開庭]

辯方申請休庭1小時,因為被告有可能會認罪,如果不認罪則商討審訊程序。被告有智力方面問題,有一份私家醫生精神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 律師確認被告曾2次吐口水。

[11:05再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警員發現被告無依照交通燈過馬路,所以截停被告,被告大叫並除下口罩,警員叫被告帶返口罩,被告沒有理會。警員叫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展示完身份證後將身份證扔向警員,之後大叫「打人」。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進行求情,陳官同意。

[11:15] 播放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外片段。

[11:4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邱智立法官 #宣布判決
👤韋(41) #1129九龍灣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9日,在九龍灣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49734。(咬其右手二頭肌)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0年6月11日裁定上訴人控罪2成立,並判處上訴人2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945
==============
法庭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判決書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164_2020.docx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6/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PW5 警員24167 林順鋒(音)  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
(後補)

PW6 梁敏怡(音)  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港島機動部隊E4小隊指揮官之一,當日1030起執勤,又係坐警車往西灣河方向時路經康怡廣場時留意到示威者集結。PW6當時留意對面線示威者戴有頭盔、有雷射激光射向警車,都係聽到被硬撞擊警車嘅聲音。之後收到總督察命令要落車,因此於前方Uturn往康怡廣場的太古站C出口。PW6稱當時C出口外有大量白煙冒出,當走入C出口後見到一班示威者同警員糾纏,PW6隨即上前協助並制伏3名女子,包括已認罪的D7,最終D7交由警員13798處理。

主控又拎返now新聞、icable、說在線、康怡廣場Cam8及Cam18 CCTV片段、地政總署地圖 逐一要求PW6圈出康山道、太古站C出口,PW6自已、徐姓被捕女子(非本案被告) 、非集集結、白煙等製成截圖。

劉官繼再次斥責主控:「其實西行線有無人集結無人爭議架喎,係咪要所有喺現場嘅警員逐個認C出口、康山道?」
黃/王主控:我叫埋呢個啫。(按:上星期都係咁講)

其後控方逐條片播,PW6確認各片白煙,示威者集結等同當時記憶一致。
播片>再重新播同一條>截圖>圈出XX>再截圖 (王婆婆嘅慘叫聲、示威者被毆打/拖行嘅片段)不斷咁loop

劉官再次質問:可唔可以唔好係又畫唔係又畫?
主控解釋因為本案康怡廣場CCTV片段有爭議。
劉官:有爭議都唔等於可以無限咁製做證物? 而家第六日審訊,控方證物已經去到P160。(開審後控方截圖大約40張)
主控回覆明白。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繼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7/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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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進一步陳詞。辯方各位代表律師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亦會採納其他辯方代表陳詞中對其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代表D2、D7及D12的施大律師補充,3位被告只是途人。

裁判官提出疑問:沒有任何警員能說出D8-15的名字。

🔹控方回應
因為被告在現場被捕,必然在PW1所見的15人內的其中之一,控方會以此為基礎,誰人正在做哪一件事(即張貼紙張、處理白膠漿、整理紙箱內的紙張)都不重要。

🔸辯方回應
代表D9、D10與D11的鄭大律師指,控方所說的不符合控方本身案情摘要。PW1順住被告人名作供,而當時各被告分為一組組。舉證責任在控方,但現有證供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是D8-15就是這批人。

裁判官指如果PW1的證供證明到D8-15就是該批被捕的人士的其中之一,並證明到D8-15每個人都有做某些行為達致控罪元素,罪名就成立。

施大律師重申身分有爭議,沒證據指D8-15是否是在警長所見的15人之內。代表D5、D8、D13及D15的梁大律師指出,PW1原本稱有4人處理白膠漿,但作供時又稱印象中可能是兩、三個,因時間太快了;而PW4曾指處理白膠漿是有男有女的,但D11-15都是男士。辯方再次重申就證人的觀察,根本沒法指出D8-15中,誰人負責哪個環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答辯方:衛(29) #1110銅鑼灣

控罪1: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枝雷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及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被控上述兩罪,她否認兩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裁定控方未能就兩罪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撤銷兩罪。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原有裁決。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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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聆訊觸及的議題如下:

📌議題1: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在原審的裁決所佔的比重

申請方認為法庭在裁決時將答辯人被截查時沒有蒙面的情況佔太大比重,尤其是法庭在其裁決理由書曾提及這情況3次。申請方亦認為法庭忽略了答辯人即使當時沒有蒙面,不代表她之後不會蒙面,因為她的背包有可供其隱藏身份的物品,亦有可損壞財產的物品。因此,申請方認為若全盤考慮證據,是可以達致定罪結論,即答辯人有犯罪意圖。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考慮答辯人的意圖時有考慮全盤證據,因為法庭在原審時的考慮因素包括涉案物品有正當用途、答辯人的行為有可疑、案發時沒有任何暴力衝突和犯罪活動、答辯人沒有蒙面、以及案發地點附近沒有黑衣人集結。至於答辯人會否在將來戴上蒙面物品,答辯方認為答辯人可能不會這樣做。

📌議題2:案發現場的環境對控罪舉證的重要性

申請方認為即使案發地點附近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活動或公眾活動,或是答辯人沒有犯案,但這對控罪舉證並不是太重要,這也不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此外,即使案件不涉暴力元素,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見HCMA367/2020案)。再者,本案涉及「和你shop」的背景,亦沒有證據指答辯人在案發時想離開現場。

答辯方重申法庭已考慮全盤證據,例如法庭在原審時曾考慮即使現場沒有犯罪行為或暴力事件,不代表答辯人沒有犯罪意圖。

📌議題3:答辯人被截查時現場的環境

申請方認為即使PW2在作供時曾不確定現場是否曾有人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但這不代表沒有人曾在時代廣場叫喊口號,因為片段未必能覆蓋現場所有角落和時間。此外,法庭在原審裁決時沒有否定PW2的證供,而PW2曾在庭上指他知道時代廣場有「和你shop」的活動,並曾在後來看見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有示威背景的口號,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答辯方認為PW2指知道現場有「和你shop」的證供是傳聞證供。此外,「和你shop」的性質在本案不得而知,可能是和平有序,可能是與示威相關,可能是與暴力有關;另一方面,根據呈堂片段,答辯人被截查前的26分鐘,沒有30至40人在時代廣場中庭聚集叫喊口號,PW2後來亦同意根據客觀的片段,現場是和平有序,也沒有人叫喊口號,答辯方因此認為PW2的證供可信性存疑;還有,答辯人在被截查前,警方在時代廣場附近高調巡邏,因此答辯方認為現場有示威並不是事實。

📌議題4和5:答辯人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示威物品

申請方指出答辯人在案發時在時代廣場外管有的物品包括六角匙、士巴拿,鐵剷、鴨舌帽、面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雨傘、火機、和雷射筆等。因此,申請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答辯人管有的物品亦是環境證據的一部分、時代廣場內有示威、案發時答辯人的背包對答辯人而言是觸手可及(上述物品是放在答辯人背包內)、以及司法認知,達致有罪的結論(見HCMA281/2020案和HCMA367/2020案)。

答辯方認為申請方在開案陳詞時沒有提及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對其舉證的價值;此外,即使答辯人管有上段提及的物品,她不一定會將它們用作/協助她作非法用途,她可能有正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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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訂在2022年9月28日15:00宣判。(2022年9月29日更新,宣判時間改為2022年10月6日15:0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9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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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05屯門 串謀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馬(20)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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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談(27)🛑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湯(20)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李,袁 #未知是否手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余,黃(19-20) #裁決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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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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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盧(24) #續審 [2/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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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7日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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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宣讀判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08 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2/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8/19]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粉嶺裁判法院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7日

控罪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日再訊。期間控罪1會轉介至地方法院;另控罪2警方會進行調查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無擔保申請。

~裁判官批准將兩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監管。

註按:喬手足今日精神良好。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張(24)🛑服刑中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D1-4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D4罪名不成立)

背景:D2:張(24)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00開庭] 上訴人頭髮長度適中、西裝筆挺、精神飽滿。

*法例所限直播台未能報道保釋申請陳詞

法官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萬元
-父親人事擔保2萬元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必須與擔保人同住,更改住址須通知法庭

[11:31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感謝}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朝早沒有報料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2/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8/19]


(13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已還押逾3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3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3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D1,2,3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2年10月11日1430東區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午的聆訊涉及3宗案件,詳情如下:
==============
👤談(27) #0801火炭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與林(32)、張(34)和吳(34)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告與林(32)、張(34)和吳(34)被控於 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與林(32)、張(34)和吳(34)被控於 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被告牽涉的案件在早前已訂在2022年10月25日14:30提訊,而今日被告上庭的目的是申請保釋。法庭考慮陳詞後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現金擔保$50000
2:不得離開香港
3:交出旅遊證件
4:宵禁令(22:00至06:00)
5: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6:居住在報稱地址
7:有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
👤湯(20)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2:煽惑他人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提訊,以讓辯方與控方就控罪適合性作書面商討。法庭批准。
==============
👥李,袁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8日14:30提訊,以處理控方剛給予他們的文件。法庭批准。

*根據本台資訊,此案在裁判法院提訊時牽涉9項控罪,唯由於不知道其餘8項控罪的內容及詳情,故不在聲援表中列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馬(20)

馬為原案D5,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現時已服刑完畢,本次申請是為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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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即被告)

上訴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庭上希望播放P3 新都會廣場CCTV 及P4 元氣壽司門口CCTV。

片段中20:11:06時起的4分鐘,見到D5自己挨著欄杆,一邊使用手機,沒舉頭或望附近方向。當時見到商場有其他人士走來走去,鏡頭中沒有人集結或奇怪人士,現場為一般的狀態。直至20:15:02時D5向左轉後一直走。李運騰法官認為人群不似行街,指D5在與其他人走同一方向,上訴方同意,但指旁邊有人走過、在電梯上落等。

2014時開始多人聚集,當時戴口罩的人不多,容易識別,有穿黑衣、黑口罩的人士互相打招呼等。上訴方補充有其他白口罩或無口罩人士在附近。當被告走過鏡頭拍攝位置時,有一個佩戴藍口罩人士跟著走。

李運騰法官關注有一名白色恤衫人士,在2015時有在人群望望下,上訴方指白色恤衫人士是否守尾不得以知,原審沒有提及過。在D5經過該位置後,上訴人同意白色恤衫人士與D5走同一方向,但不同意是跟隨D5。

另一鏡頭角度,之後有數人開始「笠頭」,再見到李運騰法官關注的藍衫人士。上訴人提醒指案件有指稱D2為帶領者,身穿鮮紅色衣服,但鏡頭未見有D2在內。

20:16時鏡頭拍攝到被告,而D5前方人群開始停留在元氣壽司,D5行過元氣壽司走到柱後。另一閉路電視可見有一男一女行過然後望後面,似乎有東西吸引他們望。20:16:40 再有人群目光向後望,隨即有警方拘捕行動。

而元氣壽司門口閉路電視,20:16:20見電閘正落下中,之後門內外有人互相拉低或托閘。有截圖顯示在元氣壽司的窗口外,拍攝到D5行過元氣壽司。之後隨即有大批警方跑過進行拘捕。

📌上訴方總結

案情指是D5及眾被告於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見到身穿紅衣的D2與其他穿黑衣人士一起托閘。片段顯示D5行過然後離開,拍攝到柱後的片段見到D5有望及駐足,其行徑同其他途人無異。雖然他穿黑衫及有口罩,但無戴帽、無笠頭,衣著與參與集結者不同。

檢控基礎僅依賴從20:11:06 D5於欄杆旁的片段,D5出現的時間地點,在他停留時並無異樣情況。4分鐘後約20:15:02他向左走,再經通道去元氣壽司。雖然他身邊有穿黑衣人士,可能是一夥,但亦可能碰巧想行同一方向。在元氣門口,在其他人托閘時,D5僅經過然後在柱後望,如其他人路人一樣,之後便隨即遭拘捕。

事情發生時間很短,沒有警察見到D5曾做過什麼非法集結之行為,只是依賴閉路片段。他最接近元氣時只是望一兩下就被截停,無辦法合理推斷他有參與集結。不能排除D5突然見到有人托閘,但不想參與就離開。

🔹答辯方(控方)

控方指閉路電視並無收音效果,聽不到現場聲音。案發時中庭自1930時已有警員到達,當時有人呼叫口號,證人聽到「光時」「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

在20:15時起有人叫喊「去元氣」,身穿紅色衫的D2開始帶領人群,人群一直叫口號。控方指這不是巧合,口號一叫一和,必然知道去元氣搞事先會跟著走。考慮到有人押隊尾走,但事發時D5不是押尾食花生,而是在人群中走。

控方指從起初的位置到元氣的路途不短,需轉幾個彎,一田左轉、再轉格仔店、左轉眼鏡店、再左轉到元氣,橫跨半個商場。不相信如果只是看戲會跟隨人群走這麼遠,認為D5有參與此非法集結。

補充元氣旁邊是有餐廳丸十和西餐廳,然後玻璃門往中庭,樓梯可以離開商場。

控方指D5無需逗留現場,片段亦見到有其他人如黃帽人士已離開,留下的只有穿黑衣人士,環境較空曠,他必然是希望作助勢或共同合作。而有關片段及控方證人供詞均能支持這說法。

🔸上訴方補充

辯方重甲元氣旁亦有其他餐廳如丸十和Mr.steak,亦有通道往中庭去離開商場。餐廳外有家庭望向元氣,而D5被告身旁有人經過,如上述一男一女,不排除被告有其他目的通往該處。

— 1230 完庭

李運騰法官會在2022年11月29日或之前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6/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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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 7 今日作證盤問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裁決

D1:鄺(20) / D2:余(19) /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和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黎安妮大律師

——————
爭議點
第一及第二控罪:D1是否有合法目的管有涉案爆炸品
第三控罪: (1) 有否達成協議妨礙司法公正、(2) D2、3的行為有否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3) 有否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第一被告大律師指PW3前後矛盾,包括商店所出售的物品是否牽涉爆炸效果、是否認識被告、是否知悉被告曾詢問購買等。法官指PW3的作供合乎情理,而作供亦不是記憶力測試,畢竟案件事隔多年,不記得沒有達成的交易亦實屬正常。法官亦批評辯方結案陳詞中所指的whatsapp查詢物品,與呈堂whatsapp截圖不同,混淆視聽。法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肯定沒有迴避,沒有被動搖,辯方的批評無一成立,接納並給予適當比重。

法官不接納第一被告的作供,包括購買煙霧餅的來源、迷你倉內並沒有其他相關工具配合攝影用途及魔術用途、刪除瀏覽紀錄的目的及範圍,法官指被告於作供時的不同階段,例如在控方盤問下、午飯之後、聽到控辯雙方爭拗後,改變或提出新的說法,有關賬戶的使用情況、害怕他人知道其成人資料的說法亦前後矛盾,反覆無常,不接納。另外,被告人的警誡供詞為混合式供詞,法官接納招認部分,不接納其他前後矛盾的部分。

第一被告提出有合法目的管有,作抗辯理由,並提出案例指玩樂及實驗可以是合法目的。但法官表示案例中指出若然被告知悉該爆炸品的潛在危險,即使的確有合法目的仍然不能夠被接納。環境證供包括迷你倉中沒有其他相關工具、搜查出的物品包括防毒面具索帶等,加上被告清楚知悉爆炸品的效果,即時威力小,但被告沒有經驗處理,自行測試亦會造成風險;爆炸品失去狀態只是儲存方式、不是代表損壞不能使用,使用地點偏僻不能改變煙霧餅是炸藥的事實,第一被告的第一及第二控罪罪名成立。

第二被告沒有作供,法庭無法比較作供聲音及錄音聲音作辨認,另外控方希望法庭以CCTV片段及電話錄音作平衡比較,辯方代表大律師質疑該推斷方式並不穩妥,CCTV拍攝時間16分05秒、錄音15分01秒,根本無法混合處理。CCTV拍攝方式及錄音方式不一樣,無法肯定收錄方式因技術而改變,控方指CCTV被告站起離開及錄音中的相關時間,實際是同一段時間,法庭亦無辦法確定為同一時間,因此同意辯方說法。即使接納控方所有證據,亦無法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因此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三被告沒有爭議錄音謄本中的身份,法庭只需要考慮謄本對話的內容。第一被告的說話中沒有任何一句暗示說話指要刪除作供時的類別,加上要求刪除後立即指自己身邊有「整炸彈」的朋友亦受控方調查,明顯是指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即控方有機會就第一及第二控罪調查的資料,明顯有意圖阻礙調查。第三被告則在錄音中表示「明白識做」,是確認並同意第一被告的要求,不可能如辯方代表大律師所述有其他理解,被告亦沒有作供削弱控方說法,因此被告明白第一被告意圖,而明白之下同意刪除相關資料,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另外法官亦裁定串謀達成,因此第一及第三被告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法庭下令為D1及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9月13日11:00判刑,期間二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3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30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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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45
👤陳(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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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前覆核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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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王,梁,羅,馮,何,郭(19-28)🛑王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0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8/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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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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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強迫幼子自慰
【08 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布判決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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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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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721中環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收件人為現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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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仍然留院,沒有出庭應訊。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0:30或被告人更早的出院時間提堂,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宣布判決

🙎🏻‍♂️陳(24) 🔴服刑中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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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不等如中立,在暴動中充當急救員不是有效的辯護理由
上訴庭舉例指,兩軍對壘,雙方都可能有正式的醫護兵,而且都會派到最前方,但救人不等如中立。A國的醫護兵還是A國的軍人,他的任務還是在與B國接戰時搶救A國的傷員,這點就算他曾按形勢幫助過戰區的受傷平民也不會改變。

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他的造意和行為(可以是施行急救)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關鍵是這個行為是否可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是急救員
即使上訴人被捕時曾喊出「我係First Aider」, 雖然可用作反映被告被指控犯罪時的即時反應,也可用作反駁控方指辯方說法乃後期捏造的質疑,但絕非證明其內容屬實的證據。

上訴庭又批評辯方試圖期望法庭從三個衣著不同的人(背心女、上訴人、黑衣男)一起逃跑而推斷前二者是急救員,而且是可共用物資的同隊隊友,曲線解釋為何聲稱是急救員的申請人身上只有六條繃帶,是完全說不過去。因為法庭連「背心女」做過什麼和用背囊背著什麼都不知道。


👉「黑衣男」與上訴人屬同一陣營,有默契因剛發生的暴動而逃走
「黑衣男」當時正在與上訴人及「背心女」一起逃避警方的追捕;「黑衣男」尚未被任何警務人員逮住,沒有只顧自己逃跑而是舉長傘(示威者常用的工具)打了PW3一下。 再者,和「背心女」相比,「黑衣男」的服飾和上訴人近似得多,而且「黑衣男」確曾因襲擊PW3而直接和申請人連上某程度的關係。

以上幾點,再加上案發時的背景,法庭雖不致可以肯定上訴人認識「黑衣男」,但起碼能推斷他們同屬一個陣營和有默契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


👉上訴人不曾作供,無法反駁畏罪而逃一說
原審裁定上訴人逃跑並非因為清白時,指出觀其「身處位置」和「整全防衛裝備」,申請人「必因其畏罪而行」。對此,潘資深大律師極力辯稱,逃避警方的理由很多,法庭無法肯定上訴人曾參與暴動,但這個陳詞卻有一根本缺陷,即申請人沒有作供。例如,申請人可以說他是在附近的大廈呆坐了幾小時,卻需要向法庭陳明,並接受相關的盤問,但他沒有。


👉強而有力證據證明上訴人參與暴動
上訴人身披各種護甲,顯示他預期會與警方有短距離接觸甚至衝突;他管有對講機,證明他有同夥及計劃與同夥互相協調調度;他約在21:10時被捕,距離示威者開始後撤和警方同時展開追截只有三分鐘;他被捕的位置,距離崇光百貨門外極近。 綜合而言,申請人曾參與暴動,實在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官方判案書全文按此

🔴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維持暴動罪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