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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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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4/10] {感謝}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23/30] {感謝}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0/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佈判決理由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命令上訴

(10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該被告的正確歲數為30,聲援表有誤,抱歉,敬請見諒⚠️

D2 黃(30)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被告現仍需檢疫,故無法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星期一)於西九龍裁判法庭第二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判刑
👥9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1:李(27)/ A2:X(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A7:黃(21)
A8:羅(19)/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 #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無牌管有彈藥,即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
=============
背景:

本案有11位被告,A1和A6在預審前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並在預審當天(2021年12月2日)自願撤銷保釋;A5則不在港,不如期歸押;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在2022年7月29日裁定除A9外的被告面對的控罪成立,並在判刑前撤銷被告們的擔保。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68

進一步求情:

A2大律師指A2明白及同意教導所報告的內容。簡單而言,A2大律師指希望法庭考慮到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A2的求情信及書面求情陳詞後,予以A2進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背景:

總的來說,所有被告沒有案底;即使不是所有人都有良好背景,但他人對他們皆有正面評價(如孝順顧家自律真誠善良努力學習和對工作有熱誠等),亦願意加以支持;此外,大多人都明白日後應謹慎行事,有所悔意。

量刑考慮:

辯方在其求情陳詞中力陳被告們的參與程度低(除A1和A6),亦指本案沒有證據指他有親身使用暴力(除A1和A6)、擔當帶領或號召者的角色、帶有攻擊性武器、以及何時出現在現場。但不爭的是上訴法庭已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是要考慮暴動的整體環境。

辯方在其求情陳詞中力陳被告們沒有積極參與暴動(除A1和A6)。但不爭的是他們有配備裝備,身穿黑色裝束和蒙面以壯膽犯案,亦有帶備衣服以便更換。

辯方在其求情陳詞中希望法庭考慮DCCC23/2021案的判刑。但不爭的是同級法院的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且即使不同法官在相同事件中的判刑有分別,上訴法庭重視的是刑期是否合適(見CACC408/1985案和CACC428/2004)。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本案判刑:

本案暴動的規模大;歷時約2小時;配有裝備的數百至1000人在熙來攘往的鬧市集結;交通和商舖因此暴動而癱瘓和停業,巴士亦因此不能前行;公眾安全亦因在沒有警員在街上巡邏而受影響(都調到警署);示威者的數量遠超警員;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包括堵路、向警察和警署反投催淚彈、掘起和打碎磚頭、用硬物擊打展示牌和鐵閘以製造聲響、向警署投石頭和2枚汽油彈、淋熄催淚煙、使用噴漆破壞物品、向警署照射雷射光、和在場叫囂和辱罵警員等。法庭認為他們的行為是目無法紀,且是挑戰法治和警方,因此必須判以具阻嚇力的刑罰,以保護法治和社會秩序(見CACC312/2010);示威者亦漠視重複的警方警告;是次事件令1名警員的雙腳遭受2級燒傷,幸而他最後可重返崗位。但其實示威者的行為對途人記者和警員都有危險,本案沒有更多人受傷只是僥倖;本案有財物損失,例如警署鐵欄被熏黑,以及有巴士站廣告牌被破壞。

A1的角色主動,亦有配備裝備,包括淋熄僱淚煙。此外,她亦參與了近1小時多的暴動,那時她身在傘陣,亦無視警方警告,沒有離開現場,也必然看見汽油彈有人將汽油彈拋向警署的情況,亦加以認同;A6的角色主動,亦有配備裝備,亦參與暴動多於30分鐘。那時他位處傘陣前線,和與他人一同推跌高台。同時間,有人將磚頭和催淚彈殻投向警署,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A6也必然看見這些情況,亦加以認同。針對A1和A6,法庭予以4年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扣除25%的刑罰扣減,並進一步考慮到因A1熱心公益作扣減。因此,3年6個月監禁是A6的刑期,3年4個月監禁是A1的刑期。

至於A2,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2的年齡、報告和教導所的性質後,教導所是A2的刑期。

至於A11,針對控罪1,法庭予以4年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法庭考慮過CACC222/1992案後(彈藥的嚴重性較火器低),再進一步考慮到涉案彈藥不會對公眾構成威脅、彈藥的性質和數量後,予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予以4年4個月監禁作總量刑起點,A11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至於其他被告,法庭予以4年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他們的背景和身體情況不是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082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0]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 警長 作供完畢 所有辯方律師都沒有盤問
PW 警長5132(音:陳志偉)作供完畢
PW 警長3273(音:謝文毅)作供完畢

(内容從缺,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繼續,屆時將會傳召任職特別戰術小隊的警員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4/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
-傳召PW5警員28059曾慶佳(音),當時軍裝巡邏隊。

-主控梁大律師主問
警方到達現場(葵涌邨平台)為18:10,當時PW5見到十多名人士在天橋位置的欄杆和牆壁張貼紙張,他表示當時跑過去並大叫「停手」和「不要走」,他跟警長到天橋及石牆交界位置看到四名女子,並向本案D1作警誡(PW5當時有警誡D1,控辯雙方並不爭議);PW5表示看不到四名女子正在做什麼,但表示看到四人中只有一人手中拿著油掃和紅色膠桶。

PW5和女警27758看守四名被捕女子,警長50037當時編排了1、2、3、4四個編號予四名女子。後來PW5聽從警長50037指示把被捕人集中在一起看守,當中包括四名女子,PW5、女警27758和男警28帶同四名女子上警車往葵涌警署。

-D1黃大律師盤問
PW5表示跑往現場途中看到四人中只有一人手中拿著油掃和紅色膠桶,而D1正在張貼單張,推翻早前主問時表示的「看不到四名女子正在做什麼」,律師盤問下聲稱自己在主問時這樣說只是表達不好,故不同意主問時的答案才是正確的。D1當時無法出示身份證,她曾表示只是落街食飯,所以沒帶身分證;PW5表示不同意D1沒貼單張、不同意D1只是路人、不同意D1當時只是正在看著牆上的單張。

-D2、7代表律師盤問
PW5表示警長「過左去」女警旁,即四名女子身處位置,而警長當時編排了1、2、3、4四個編號。PW5當時負責帶被捕的女子到玻璃門位置等候警車,當時除了PW5和女警外,不記得仍有其他警員負責看守被捕人,其後開始多途人圍觀,所以就開始負責維持秩序,沒有再看守四名女子,時間多長則不記得。

-另一位辯方律師鄭大律師盤問
PW5表示警長50037在PW5少於十米位置,而他本人喝停四名女子時,距離四人少於十米距離;四名女子被喝停後立刻停手,故相信四人聽到他的話;PW5在2021年6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亦不知道後來警長、女警、男警和一名高級警員另外再錄取口供。

-除了隔離中的PW4外沒任何控方證人需傳召。

-辯方申請休庭五分鐘商討傳召證人事宜。

-主控表示辯方會視乎星期一出庭作供的證人,即PW4的供詞才決定是否需要第十四證人出庭作供。

-證物的字眼修訂會於星期一才作出交予法庭。

————————————
傳召PW6警員27557邱警員,當時駐守葵涌軍裝巡邏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19:10得知需要支援,19:25到場,當時已有封鎖線封鎖現場,而當時沙展50037已在場;PW6負責處理案發當日的證物,並拍攝了當日張貼在牆上的單張,但沒有檢取。當時有97份印有字句和圖片的A4紙,而當時他只檢取了瓶子、桶、白膠漿等物品。

-D2、7律師盤問
PW6表示如果有手套、海報、膠水等物品跌落地下亦會檢取,但液體不會檢取;而當時只檢取於桌子上的物品,並表示沒有人動過桌面上的物品。

-跟進提問
沒有任何警員叫他檢取證物而他沒有檢取的。

-裁判官跟進關於PW1口供(第一份口供沒有錄取但第二份補錄的口供增多的),控辯雙方確認PW1口供錄取的原文是寫了「AP1-15當時有戴手套」。

-裁判官表示沒有特別需要書面陳詞,各大律師可選擇書面或口頭陳詞。

案件押後至(22/8)下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09:45] 開庭

D15 辯方證人羅曉盈Charlie(音)作供

🔸辯方主問
Charlie是一名跆拳道教練,是D15跆拳道上的要好朋友。
2019年11月18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7pm上班,本來是零晨5時下班,經理突然在9pm因應當時社會情況karaoke需要提早關門而叫同事準備收工。  Charlie用snapchat通訊軟件通知D15要提早收工了,還未吃飯,且感到驚。
D15訊息回覆: 小心,保持聯絡。
22:20左右,Charlie收工,落到街發現電話已經沒電,見環境平靜,遂步行回美孚家,沿彌敦道行,轉入至長沙灣道,約23:30行至美孚回到家中。
到回家後,把電話叉電,再打開,於snapchat見到D15 send給她的於red Mr 門口鐵閘的相片,D15問她是否去旺仔婆狗仔粉食野,但當時已經聯絡不到D15。

🔹控方盤問
Charlie表示snapchat那張鐵閘相已經不在,因snapchat會在觀看後自動delete內容。
當日沒留意手機電量,當天有用手機看劇和看直播,故收工落到街已發覺冇電,也沒打算回公司叉電。
知道D15一向有鼻敏感,經常要噴鼻。

—————
[10:40]
D15 辯方證人William作供。
🔸辯方主問
William自小認識D15,是魔術、跆拳道和健身上的好朋友。D15每星期有3,4次到William有份開設的私人健身室做gym,因為D15是和William住同一棟大廈,所以很多時D15會和William一起離開健身室,並由William駕車回去。
2019年11月18日當日,William一直在gym教班,D15大約是19:30到達gym,至大約9時多,D15跟William說要去找Charlie,見D15匆匆離開。  事後得知D15被捕,有到秀茂坪警署給D15帶來衣物。

🔹控方盤問
William表示,認識Charlie,但Charlie並不常去William的健身室,知道Charlie是有男友的。
知道D15有鼻敏感。

—————
控辯雙方作供完成。

控辯雙方預備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取消禁足令,繼續宵禁令,但恢復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5/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
D3繼續作供
(作供內容後補)

傳召DW1 Tony作供
DW1與D1及D3為中學同學,案發當日相約了Whatsapp群組內成員(包括D1,D3)到他家BBQ並過夜。
DW1當日經群組內的語音訊息得知D1被捕。
DW1不知已收回的「此訊息已删除」
原本內容。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答辯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14:38 開庭

速報:法庭讀出控罪,被告答辯
D1 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D4 不認罪

法庭先處理D2~D4的案件,控方表示牽涉頗多閉路電視片段,申請做審前覆核,希望可以減少證人數目。

辯方D2律師代表D2, D3 & D4申請撤銷三名被告的宵禁令,指出法庭考慮消禁令應考慮其必要性。D3 & D4 律師亦就個人因素陳辭。

商議後,法庭指示在2022年9月22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雙方要在9月19日之前交同意案情。法庭批准三名被告撤銷宵禁令的申請,其他條件不變。

D1 案情(部份紀錄)
法庭宣讀案情,2019年11月後,中文大學在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設立管制站,PW1 & PW2當值,檢查進入人士的證件,2021年1月11日12:15,約10名黑衣人包括D1, 男子A 和男子B 衝擊該站,叫人入去,有人搗亂,有人撒粉末和掟雞蛋,PW1被粉末摘中,眼痛,事件持續1分鐘,旁邊有男子C睇水,拍攝影片。

PW1叫人增援,PW3 & PW4駕車追截,追至職員會所之外制服D1,D1認推屏障,無掉粉末。PW3報警,並交D1與警員PW11處理。

D1被補時戴帽、戴黑色口罩、白色長袖衫、黑色褲、隨身袋內有3M手套。警方在檢查站揾到一個袋,內有4隻雞蛋,有8個細袋內有生粉,在范克廉樓和小橋流水有生粉痕跡。D1在1月12日錄影會面中,承認在案發時等他人指示推跌屏障。

D1同意案情,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22歲,就讀中大第五年,與父母和家姐同住。
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協助警員,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行為等人指示,係次要角色,承認推屏障,無撒粉末,事件只係持續1分鐘,影響人數少,只有約10人,被告參與程度低,只係在場約20秒(控方同意),呈上由被告自己、父親和師長撰寫求的多封情信。
希望法庭判處較短嘅監禁,以免影響學業。

裁判官指因被告年紀,要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案件嚴重,有暴力,阻礙他人,因辯方希望判處較短嘅監禁,指示律師在下次提交案例協助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為被告索取勞教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
案件原訂在2022年9月2日進行為期1天的審訊,不過PW2當天不在港,再加上辯方表示需要PW2在庭上作供,因此只好另擇日子審訊。

案件現訂在2022年11月1日09:30在同庭進行為期1天的審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9
2022.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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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阮,蔡(16-20)🛑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阮,蔡,*,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六人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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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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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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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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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7)
D2:蔡(21)
D3:* (16)
D4:梁(17)
D5:陳(26)
D6:蔣周(17)
D7:郭(19)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控方得悉七位被告均會認罪,本日會處理修訂案情撮要。
代表D2的陳大律師表示,律師樓上週五才收取文件,自己星期二上午才獲取全部文件,未有足夠時間與被告解釋。公平起見,希望獲得充足時間到荔枝角懲教所與被告表述文件內容。法庭早前已訂下9月9日的審期,將在當日再處理答辯。
其餘六名被告皆準備好會在本日答辯。

書記讀出上述控罪,D2以外的眾被告紛回應:「明白,認罪」。

控方讀出供答辯用的控方案情(詳列在後文)。因辯方已經閱讀案情的100多頁附件,法官著控方無需在庭上全部讀出。

法官詢問各被告是否明白並同意案情,D2以外的眾被告輪流回應:「明白,同意」。郭官宣布各人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成立。

控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D1現時17歲,香港出生,教育程度為中五;D3現時16歲;D4現時17歲;D5現時26歲,香港出生;D6現時17歲;D7現時19歲,香港出生,中六教育程度。全部被告皆無刑事定罪紀錄。

———————————————————————————

代表D2的陳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曾提出「最低刑期」的論點,指此條款不適用於本案。郭官表示議題具影響性,法庭必須考慮各被告屬於情節嚴重或較輕。若屬於情節嚴重,必須有監禁的最低判刑,索取懲教署報告並不適合。

因此,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陳大律師陳詞,本案檢控基礎為《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最高刑期將根據《港區國安法》23條所列,即5年或10年。但《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若適用於本案,將沒有最低要求,即使案情嚴重,也可索取報告。

郭官表示,若法律上最低刑期適用,法庭必須跟隨。以串謀控罪處理本案較為合適,無需分拆太散,一個控罪便可以處理。否則,被告人於各個街站的發言均可分拆控告煽惑罪。現時即使法庭行使酌情權、被最低刑期所限,案情所述被告已非只是串謀,而是已經執行顛覆政權的活動,會影響判刑。法庭是否應該跟隨立法原意?法庭詢問是否有英國案例能援引。

陳大律師指《港區國安法》23條援引、利用了《刑事罪行條例》159A及159C條創造本案「串謀煽動」的罪行。在此情況下,判刑法律基礎必須考慮兩者。159C(4)條所述,法庭權責、能力只需跟隨實際控罪或犯案行為引致的最高刑罰,並無最低刑期限制。條例並無提及最低刑期,因此會跟著「移植」到串謀控罪。香港只有謀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有最低刑期,英國對後者亦有最低刑期。在港,管有攻擊性武器必須採取監禁式刑罰,因此即使只監禁一天,也不能以其他方式代替。再舉例,串謀謀殺並非必須會被判終身監禁,但串謀管有攻擊性武器可以採取非監禁刑罰。

陳大律師續提出,假設量刑起點為6年,根據Ngo Van Nam一案,認罪可以扣減最多三分一刑期。若最低刑期不適用,扣減後應為4年而非5年監禁。認為其實無需等待呂世瑜案上訴結果(大狀一度口誤講成「黎世偉案」),因當時胡雅文有給予刑期扣減,只不過只扣減至最低刑期。

控方周天行指,控方引述了英國 R v. Jordan案例,當時呂案中胡雅文法官亦有考慮。簡單而言,立法時已經考慮此情況,條例列明的最低刑期就是最低的刑期。引用此原則於國安法中,條文預設了最低刑罰,並不能低於此。郭官指出,Jordan一案中,被告承認的罪行本身有最低刑期,但《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卻沒有。

//159C(4)條:「凡⋯有關(串謀)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周天行指,《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指,串謀控罪不能被處以超越原本Substantive Offence(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即是說,考慮串謀煽動顛覆罪行時,法庭的考慮會是「案情情節嚴重定係較輕?」若屬較輕,條文也已指出可以處以「拘役」,即例如社會服務令、教導所等。但若屬於情節嚴重,法例已列明必須處以最低刑罰的監禁。

郭官希望控方可以協助查找更多案例。

陳大律師不反對給予控方合理時間處理,但本案並非直接一條Substantive Offence(實質罪行),而是Inchoate Offence(未遂罪行),Jordan案例處理的是前者。郭官卻指,雖然名義上是 Inchoate,實際上本案涉及的是Substantive Offence。陳大律師指,「控方必須elecr去告串謀」,郭官卻認為「必須去justify啫」。

陳大律指,如果考慮實質案情已經發生,最後量刑步驟會處理。現在控方就是否應有最低刑期的案例著不著邊。當日人大常委立法時沒有另明串謀該如何處理最低刑期,控方要用上本土法例,即《刑事罪行條例》159A及159C條,就必須跟隨其條文。

代表D1的大律師認為此討論與所有被告相關,希望留待更多法律觀點呈現,再處理求情。郭官宣布9月9日將一併處理以上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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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同時表示不介意被告索取報告,將採取寬鬆態度。但一旦情節屬於嚴重,教導所、社福令等將不會作為選擇,不是要對被告「假傳希望」。

有大律師一度提出索取感化報告,但其他辯方代表隨即提醒條文內已排除感化,社福是最低刑罰方式。同時,《港區國安法》列明「入感化院」一詞,可理解為更新中心。

全部六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均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D1、3、4、7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D1同時索取勞教所報告。

郭官坦言現階段只是由懲教署提交一份報告予法庭,就被告個人情況建議,但罪行嚴重性、何者為合適刑罰仍待法庭決定。周天行補充:「怕被告有誤會」。郭官指現時索取報告只為節省有機會產生的押後時間,「被告完全唔好有一個期望,報告合適我哋就攞呢樣嘢(刑罰)。完全唔好有呢樣嘢,希望各位大律師解釋返。譬如話社會服務令基本上都應該好困難。」

周天行在散庭前提出兩個疑問。首先,牽涉到呂世瑜上訴的議題,是否需要等待結果?郭官認為不需要。此外,正保釋的D6已經被定罪,是否需要扣留?郭官回應:「我可以扣留,可以繼續俾擔保。我有睇求情陳詞,佢一向有保釋,有遵守條件,有擔保人確保出席。」因此批准繼續擔保,其餘被告則繼續還押。

押後至9月9日上午9時30分處理D2答辯,10時30分處理其他法律爭議及所有被告人的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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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Substantive Offence與Inchoate Offence之別
前者為被告已經實質干犯的罪行。後者則指被告未實際犯下該些罪名,但曾透過以下三原則試圖犯罪:
1. 試圖這樣做(試圖犯罪,但因某種原因失敗)
2. 與至少另一人串謀這樣犯罪(已達成將犯罪的協議)
3. 協助或鼓勵其他人犯罪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20210505將軍澳 #光城者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阮(16) 🛑因另案已還押10個月
D4:蔡(20) 🛑因另案已還押10個月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D1-4)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5)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274張照片和1段影片。

背景:
4 名中學生於2021年5月5日被指潛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當場被保安發現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部分人是組織「光城者」的成員,並於搜屋時發現有人藏有「香港獨立」旗幟,與另一涉事女生交由國安處跟進。
(摘自立場)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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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2承認第三控罪,罪名成立,第一控罪存檔法庭🔥

D4答辯及求情會押後至9月9日處理

控方表示,若被告承認第三項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將申請把第一項控罪(入屋犯法)存檔法庭。

書記讀出控罪,被告明白,承認控罪三、否認控罪一。

控方讀出案情:
2021年5月4日晚上約11時09分,各被告人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附近踩線。到2021年5月5日凌晨3時,被告在學校內走動,逗留15分鐘,後攀越正門大閘離去。四名被告被警員截停,以涉嫌爆竊拘捕。
警方搜查D2住所,在睡房搜得一套無線電收發機,即對講機,但被告沒有持有任何相關牌照。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

郭官裁定D2控罪三罪名成立,控罪一存檔法庭。背景採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求情押後處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0]
[2022.08.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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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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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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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28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14:30
👤黎(22)🛑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袁(26) #轉介文件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審訊 [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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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安婷暫委裁判官
🕚11:00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提堂 (#20210724旺角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20210814旺角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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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5/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30)🛑已還押24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09:30
👤李(62) #審訊 [1/1]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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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司法覆核 #撤銷搜查令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8 月2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D2 黃(30) 🛑已還押3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判4個月監禁

[09:51] 開庭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有一處需要更改,更正為「被告同意以他的裝束和物品而言,他是有備而來,雖片段見到被告沒有實際行動,但他有身在現場,給予其他參與者鼓勵。」

被告現年30歲,與父母及兄長同住,教育程度中五,生性內向,沉默寡言,但沒有行為問題,亦沒有刑事紀錄,2015年考取電單車牌,因而任職電單車速遞員,月入2萬,$4000作家用。現時報讀電腦編碼課程,希望將來當電腦程式員。

希望法庭考慮已經事隔3年,現時社會風氣而言,被告重犯可能性低。而且被告適時認罪,有悔意。

法官:他被捕時,護目鏡係戴住嘅?
法律代表:掛在頸上
法官:口罩係戴住嘅?
法律代表:係

以下係本席的口頭判刑,D2承認非法集結。承認案情,2019年9月29日,由於有人投擲汽油彈在旺角警署,警呼籲示威者離開,但示沒有散去,反面叫喊並以雷射筆射向警方。隨後有示威者在西洋菜街縱火,警方再次呼籲示威者離開,但示威者沒有散去,警方進行掃盪。

被告嘗試逃走但被拘捕,當時管有護目鏡、口罩、雨傘、膠袋、領巾、手套、螺絲批及斜背包。

根據黃之鋒案
法庭應按以案情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刑罰

根本XXX案(聽唔到)
非法集結判刑準則
1.,此罪的公害及要旨,參與人數是否眾多,是否恃人多勢眾達到目的
2.,應該考慮作案時的計劃、手段,持續時間
3,被告的角色,是否為領導或鼓勵
4,是否蒙面掩飾身份,造成壯膽效應,鼓吹現場人士
5,是否使事態更嚴重
6,非法集結的人數遠多於警方人數
7,行動是否具煽動,若現場有持反對意見之人延,這類行為可能會令暴力升溫

時間、地點及場合會影響非法集結的嚴重性,而情緒激動和起哄亦會使出現暴力場面的可能性增加。

根據CAAR4/2019一案
需案發背景,會否激發現場示威者的情緒。判刑應該基於常理,以長久以來的判刑原則為基礎,以非套用新思維。

本案發生在晚上10時至11時,時長約約1小時,但包括被告依然逗留現場,現在有人投擲汽油彈、縱火、叫囂及以雷射筆射向警方,明顯針對旺角警署,對公眾威脅高。

D2管有護目鏡、口罩、雨傘、膠袋、領巾、手套、螺絲批及斜背包。
片段沒有刑毀行為,但警方呼籲下沒有離開,護目掛在頸上,蒙面。手套和螺絲批顯然是預備用來拆毀公共物品。
(按:原來係識預知能力嘅)

法庭量刑時應判具阻嚇性刑罰,要將暴力行為扼殺於萌芽。

CAAR6/2020一案
案發早上7時夏愨道政府,被告站在最前方,辱罵警員,並向前推進,被告有三至四次案底,量刑以10個月為起點,覆核刑期後總到期為14個月。

與本案相比,該案牽涉範圍更多,比本案嚴重。

CAAR5/2020一案
案發於下午3時添華道,被告持雨傘及磚頭,搬動鐵欄。同時數百名示威者在政總外。被告初犯,認罪,量刑起點為監禁12假月,刑期覆核後總刑期為7個月。與本案相比,庾家駒案集結範圍比本案嚴重。

CAAR4/2020一案
案發於在擺花街馬路,警方處於示威者的制高點。被告蒙面,手持口號標語,戴蛙鏡及口罩,並將麻包袋傳到示威者中史。被告認罪,量刑起點6個月,覆核刑期後總刑期為3個月。

本案D2來自普通家庭,中五程度畢業,從事過不同工種。被捕前過着普通的生活,過往沒有任何行為問題及刑事紀錄。顧及判刑要有足夠阻嚇性,同時平衡更生,本案量刑6個月,現判處4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45

—————
速報:
D7承認非法集結

馬上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七庭
#陳仲衡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保釋

何俊仁(69)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70萬元保釋金
女兒及弟婦各20萬元人事保釋,
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
不得在任何平台發表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2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早上沒有報料或下午仍需要報料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1/1]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5/10]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轉介文件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答辯。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D4早前認罪,因年紀問題需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所。
#黎嘉傑大律師 力陳被告背景良好及年輕,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低刑期。
嚴官重申就本案規模來說,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已經是考慮了D4背景良好及於過去3年來積極面對等因素,因此不會再有額外扣減。

📌判刑:
以6個月即時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⅓,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5/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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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傳召33721高級警員 劉以輝(音)

🔹控方主問

現為高級警員,駐守機場,為機場警,穿軍裝。

2020年2月24日有當值,駐守葵涌警署軍裝小隊,1800與同僚去葵涌邨商場執行職務,當日身穿軍裝。

當晚去到平台,行到曉葵樓見到10幾人喺度,見到有人搞緊膠水、白痴漿,紙箱有紙張,我有開口喝停,叫佢哋唔好再搞。我向住一個方向叫喊,喝令4-5位左右。我幫手睇住呢班人(5位人士,沙展當時分別命名為AP11-15)睇住佢哋。我在近玻璃位睇住佢哋,唔識形容具體位置。

平台佈局:有石枱。當時有紙箱、做勞作的文具如膠水在石枱上。唔肯定有無膠紙。

AP11-15佢哋喺枱搞緊嘢,一個搞緊紙,警員認為此人士應該為AP15,AP11-14搞紙箱。有啲人向9點鐘方向,有啲人向3點鐘方向,近圓枱,有啲係枱整緊嘢。見AP15將紙攞喺手。

AP11-15當中有男有女,後來我看守佢哋,之後沙展叫我睇埋AP8-10,睇到之後有突遣隊接手,但我其後都有在旁。直至沙展53923叫我哋帶佢哋上車返警署,我負責帶AP11-15。

當時有紀錄名AP11-15的名字在記事冊,返到警署就記錄,具體時間唔記得,總之係當日,唔確定係咪24小時內。

拘捕後同事攞走被告身份證,事後我問同事拎被告的資料。

AP11-15係沙展50037起嘅名,在他宣佈拘捕後,宣怖AP1-15嘅名

我只係睇AP11-15, 8-10,行到平台,奉沙展之命企喺度睇住佢哋,叫佢哋放低手上做緊嘅任何嘢,之後都有向佢哋攞身份證(其中5位,AP11-15),記錄咗喺邊唔記得,其後提到可能係記事冊

當日1810到現場,無資料做記錄,約2000左右到警署

證人認為睇返記事冊可以回復記憶,控方申請給證人睇記事冊…

🔸各被告代表盤問

-D2、7、12代表施大律師盤問
PW4第一份口供在2020年4月28日錄取,他寫了有人正在貼紙張在牆上,但沒提及有人正處理膠水或白膠漿。在盤問下,PW4不同意自己沒見到有人在石桌處理膠水或白膠漿,但他同意D12有可能距離石桌約四步左右,PW4不同意D12沒碰過桌上任何物品、不同意D12不是同伙,亦不同意D12只是路過。

-D5、8、13、15代表梁大律師盤問
PW4不同意有人只站在石桌前而沒碰任何東西,亦不同意D13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等物品。

-D9、10、11 代表鄭大律師盤問
PW4不同意D9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等物品; PW4不同意D10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桶、紙張等物品;PW4不同意D11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桶、紙張等物品。

-D14 代表黃大律師盤問
PW4不同意D14 距離圓石桌6-7米,不同意D14沒有張貼海報,他表示D14有碰到紙箱內的紙張,但同意D14沒處理白膠漿;PW4不同意D14只是途人,亦不同意有警員叫他走向石桌才走過去。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14 高級警員 53375 李子傑(音)

控方表示此為辯方要求之證人

🔹控方主問

高級警員,駐守葵涌警署特遣隊。2020年2月24日當日也是駐守葵涌警署特遣隊。

1850到葵涌廣場平台執行任務,當時見到一班嫌疑人在平台企成一排。聽到警長50037...(控方截停)

我被委派守住其中一名嫌疑人(庭上有公開姓名)即AP12,AP係警長50037定嘅

AP12前和後的自己也知情,自己負責看守5位的其中一位,他們站在葵涌商場平台。其他4位AP11、13、14、15有其他隊員看守。

申請比警員記事冊
-批准,相關身份證號碼寫在紙上

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

-D2、7、12代表施大律師盤問
PW14曾在記事冊曾寫D12衣著打扮,他表示D12的衣著相對突出,他同意自己並沒有目擊本案任何細節,不知道被截停的原因或如何被截停。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應該不會再傳召證人,但希望法庭給予時間考慮。午休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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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關於一個爭議點,裁判官希望有書面的承認事實,後控辯雙方需休庭商討有關事宜。

14:40休庭
15:33開庭

控方表示經商討後,明天將傳召證人列表上第十九號證人,即一名保安員。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