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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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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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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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前覆核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控方將有6名證人,但辯方爭議不多。庭上播放片段約90分鐘,預計只需審訊一天。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作審訊,被告更改報到時間申請獲批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答辯

楊子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棉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
📌答辯:
被告就控罪(1) (2) 認罪並同意案情

簡單而言,警方現場拍攝片段影到被告於控罪地點推動鐵馬。
被告同日喺醫院求醫,因傷勢可疑被警員認出正是當日早上被廣傳受傷後接受訪問的傷者,因此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而當時檢的衣物和警方片段一致。
另外,被告因司法覆核案所作的誓章中確認自已於案發時間身在金鐘現場。

📌求情:
被告父母兄長同學及學生均到庭支持,部分學生及學生家長有為被告寫求情信。

被告現32歲,本案發生前為名校通識科老師,現為出版人。

本案不旦令他視力永久性受損,亦令他無法繼續教師工作,自已及家人受到起底、公審等滋擾需要搬遷。

被告為人師表,需要以身作則,亦明白每個人行使自由都有其界限,因此要為自已行為承擔後果。

被告在失去教席後被告無選擇離港,仍留港服務社會,經營出版工作,親力親為出版社一切業務,望為香港文學作出貢獻,深信文字可造福下一代。三年間共出版了數十本數,包括親自編寫的通識教材,被不少學生視為天書之用。年初出版了一本烏克蘭相集,該書所得的約40萬版稅全部捐助當地難民之用。

被告由612被捕,到同年10月24日獲得無條件釋放(踢保) ,再到今年6月再次被捕並檢控,前後長達三年之久。
三年來被告清楚明日今日終會來臨,被告選擇今日(即第二次上庭) 便認罪,除了顯示被告的最真誠的悔意外,亦望盡快服刑回復生活。

就量刑起點,辯方希望法庭參考控罪罪行時間地點均相似的 CAAR5/2020 一案,該案為當日金鐘另一宗推鐵馬非集案,上訴庭認為案件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辯方希望法庭以同一起點作判刑。

嚴官認為如果只是較早發生控罪1尚可以12個量刑,但控罪2則不可能以相同起點量刑。原因是被告當日一直在場,可以看到現場情況變化,現場並非如他以往印象般和平進行。

1630 嚴官看過控方片段後表示需休庭20分鐘考慮控罪2的判刑

1700
📌判刑

控罪(1) 法庭以12個月為起點判刑。
控罪(2) 由於被告在前方有示威者挑釁警方情況下於後方推動鐵馬,變相是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法庭會以15個月為起點判刑。
嚴官考慮到被告案發後積極面對,轉行後仍盡自已的能力協助他人獲扣減一個月刑期。
被告因案受傷、失去教席及3年後才受到檢控均不獲任可扣減。
由於兩項控罪性質相同,亦發生於同日相近地點,因此同期執行。

控罪1: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1/3,另扣減一個月刑期,即7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2:以15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1/3,另扣減一個月刑期,即9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兩罪同期執行,共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1/12]

💢#不是聲援💢

下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主控官,黎主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佘大律師

—————
控方播出本案的精華片段,係由警方剪輯不同CCTV片段,新聞直接播片段,和市民拍攝片段,根據時序和地點,平排多個影片同時播放而組成。

時間由22:40前開始,少量白衣人由形點行到F出口打人,其後林卓廷與證人A到場,地面有血跡,有木條,旁邊有人話何君堯約在10分鐘前與白衣人握手;22:48:12有大量白衣人由形點行到F出口,稍後有大家見過嘅立場新聞直播,場面好混亂;第二批白衣人由形點行到F出口,市民用消防喉射水反抗,有人打鬥;23:02:43白衣人開始衝入付費區,上月台,入車廂無差別亂打人,有男聲大叫女士企後面,女聲慘叫濠哭,維持超過5分鐘,隨後,其中一個畫面見列車開出,但其他畫面見到站內仲有白衣人。

播出針對被告的片段,從各片案時序剪輯而成,段長約5分鐘,指出被告上衣前後的圖案,在23:14:46由元朗站P出口離開。

小休後,控方呈上修改後四份以65B方式呈堂的證人口供,兩份係警長34319下載OS6 & OS7 影片;一份由偵輯警員8811下載OS1,OS2,OS3 & OS8 影片;第四份由偵輯警員10533下載OS5 影片,所有影片均燒錄成DVD和有截圖,辯方全部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明日(16/8) 09:30續審,被告現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
直播員按:元朗站的CCTV拍到多名白衣人舉手機拍片,既然警方話只有一方面影像,點解唔播出白衣人影片🤬。當晚睇直播受第一次創傷,今日再睇係第二次創傷😭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5/35]

下午進度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43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

被告在金鐘太古廣場到海富天橋之間發生的事,該時間有觀察週圍環境、拎電話出嚟睇吓收唔收到,分辨吓方向,另一個目的係想搵張;在金鐘道,沒有進入過太古廣場,見到有個建築物,似係地鐵站嘅通風口,所以認為係地鐵站。

過咗循道衛理,同朋友失散後有用過地圖功能,但因為地圖開唔到,唯有行到去金鐘站,同意從來沒有使用地圖功能。

當時人流向西行,無印象有無大量人入太古廣場,想喺條街揾啲位人少啲用電話,唔係講緊去遠嘅位置,由太古廣場外金鐘道到上天橋,隔咗約5-10分鐘,在天橋逗留少於5分鐘,由天橋落咗夏愨道,體感時間1-3分鐘,5分鐘以內被捕,倒轉數大約1643離開天橋,1638逗留喺天橋,當10分鐘,1628上天橋,提供過1610呢個時間,無睇錶,呢個時間係估算嘅。

講緊喺天橋落夏愨道,當時嘅裝束,已經戴咗豬咀,護目鏡,藍色頸套在頸上,黑衫黑褲,背囊向後背,在天橋時係戴住手套,主問時有提到拎手機用時有除手套。落天橋到夏愨道係有一隻手戴手套,右手揸住另一只手套,去到被警方截停,左手無戴手套。

本案有警方證人辨認被告,被告唔同意他的辨認。

睇相,14號相
在這張相片的左手邊,有一幢玻璃建築物,D1知到係電梯,稱係行連儂牆嘅樓梯。

12號相
路面上方有行人天橋,右邊是玻璃電梯,唔係由呢度落,係由左邊樓梯落去。

18號相
呢張圖影唔到樓梯底,但右邊再過啲就係樓梯底,之後D1一直向前行,係行人路,即係之前作供話警方由暗門衝出的位置。D1由連儂牆樓梯落去後,喺行人路行咗一陣,然後過花叢。18號相兩棵樹再前啲,扶手電梯後面就係花叢。

播放P003B閉路電視片段,實時約15:55
剛才問及樹嘅位置,就係而家畫面指嘅樹,未到花叢位,畫面嗰條就係D1上去嘅天橋。

10號相
係呢條橋,條片影曬天橋下的情況,D1係呢個樓梯落去,連儂牆落去轉彎,就係呢張鏡頭左下角位置。

辯:控方無問係入鏡的左下角還是無入鏡的左下角
控:我明你意思
官:所以簡單啲嗰位置係鏡頭左下角,但未影到
辯:同意

D1喺行人路行,作供前有睇過呢條片,片段去到D1提到的16:10,呢個畫面D1認唔到自己,D1稱係一個人行,無同其他人接觸,睇唔到畫面有無一個戴圓形豬咀的人行過,不同意當日無經過,因為係貼牆行,呢個鏡頭影唔到,貼牆行可以遮緊啲太陽,跟住前面有一個玻璃構造的電梯,D1是在相的前方,扶手電梯遮擋到的位置過去,即20號相嘅位置。

雙方確認,證人答過,過花叢未到海富天橋的位置。20號相就係嗰嗰橋底,18號相花叢係連住嘅,總之就係呢個花叢。20號,24號相都見到,D1睇唔到右手邊紅色的植物,只見到水牌,準確位置唔記得。

片段影唔到D1,去返行花叢,係大約16:48前,話喺天橋見到一位疑似張的人在夏愨道,夏愨道有兩個巴士站,張在比較東面的牌的後面。

25號相
唔係呢個巴士站,佢應該係有兩塊嘢,佢係最東面嘅

向證人出示截圖
圖片左上方係連接海富的行人天橋,係呈圈形,呢個就係見到疑似張的位置,佢比塊板遮住咗,指在巴士站對出第1行車線的位置。

去返閉路電視畫面,實時16:48
疑似張姓人士所在位置的人流比較多人,無人阻擋疑似姓張男子,距離大概100-120米,唔認同控方指係千里眼望過去,D1係有色弱。

法官:你見到疑似張姓男子是在中信天橋見到【係】
法官:畫面上近啲嘅係海富天橋,遠啲係中信天橋【係】

D1肯定在中信天橋沒有用電話,無聯絡張係因為諗住都見到佢,不如直接落去搵。唔清楚天橋上用唔用到電話,因為無嘗試用過電話,由連儂牆天橋到夏愨道都無用過。疑似張的人係企喺度,由D1見到嗰刻就沒有行動。

D1聲稱與張沒有預期參加示威或暴動,預期大家一齊返黃大仙,唔知嗰個人點解會企喺巴士站,行近約10-15米左右,佢不是張,過咗花叢,有人阻擋,但無阻擋我嘅視線。

在夏愨道路面被警察制服,係見到唔係張嘅人之後,隔幾1-3分鐘左右。直到行落夏愨道先嘗試用電話睇google map,知可以搭船,但都想睇下有無其他路線,同埋睇下點去碼頭,但連接唔到地圖,亦無打算打畀張,因為電話根本無訊號。

睇相(1)-(3)
相中有兩部電話,有一部是D1弟弟的,無用過佢嘅電話,唔知可否連接到網絡,唔記得電話開定關?無諗過試下弟弟的電話,因為:第一,佢電話係上咗鎖,我開唔到;第二,我同佢係同一個電訊台,試嚟都無意思。

同意藍色頸套可以遮蓋容貌,戴頸套嘅目的唔係咁,豬咀係物資站派嘅,唔係人人都派,你過去就可以問人攞,身上的物資係D1過去問先拎到,當時張在場。攞到物資時,眼罩係諗住一個比我,一個比張,豬咀就比自己,去到時豬咀得返一個,唔記得有無問人幫張拎埋豬咀,D1話要兩個眼罩,只係攞咗一對勞工手套,無要求兩對,同意無諗住拎比朋友。

9號相
太陽眼鏡係D1嘅,有戴太陽眼鏡嘅習慣,當時唔戴太陽眼鏡戴護目鏡,係因為去到太古廣場時,隻眼刺痛,因為放咗催淚煙。睇唔到中信天橋有無催淚煙。控方指可以戴咗眼鏡再戴護目鏡,D1唔清楚。當日由銅鑼灣行去灣仔,有時好曬,無留意有無雲咁細微嘅嘢,當日無戴太陽眼鏡。

10號相
D1當日知道係醫療性質物品,今日知係生理鹽水。護目鏡同豬咀擋催淚煙,生理鹽水可以洗眼,當日拎嘅物品係可以防警方的催淚煙。同意額外衣物可以改變外觀,但唔同意呢個係當日嘅目的。

24號相
案情同意咗,D1有一件雨衣,當日帶雨衣出街嘅目的係一向都會放雨衣在背囊,當日知道雨衣在身,唔知可否抵擋警方的催淚煙,水劑可以。

警員8428發現D1,不同意8428指認係準確,不同意2019年9月29日拍攝到的行為和路線,就係約16:37時與白色波鞋男子的一樣。

證物P117 手的標記
不同意有一位人士被指認係D1。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以正常速度和慢鏡各播放一次,同意約16:48被拘捕

控:同唔同意證物指認的標記人物擲物後從兩個巴士站中間的空隙逃走?
辯:反對呢條問題,PW10從來沒有交代過呢個講法

官:張專員的意思不是指D1擲物後回到原位。他是指,擲物的人,即控方指稱的D1,擲物後行向片段較上方的方向走去,而非站在兩個巴士站中間的位置
辯:張專員係話喺兩個巴士站中間空隙穿過

官:我會批准呢條問題。因為如果係張專員觀察出嚟嘅,可以盤問。如果佢話由證人提出,而證人根本沒有提及的話,就不能發問
辯:呢個片段根本睇唔到所謂D1從空隙跑出

官:我理解張專員的說法是,所謂D1的人沒有回到原本的位置,而是在巴士站空隙的位置。再問過啦

D1唔同意標記嘅人係佢,唔同意標記呢個人擲物後的動向

D1唔知用第三啫望自己係咩樣,講唔到呢個人嘅裝束同自己有咩唔同,只係衣著相似,下一張,同一條片唔同角度,差1秒,無咩唔同。第5張源自第1 & 2張嘅不同角度。戴眼罩、豬咀及藍色頸套無唔同。呢張截圖指控係D1,右手無戴勞工手套。控方講法係勞工手套係白色波鞋男子交比D1,唔同意。

控方指出D1被捕時有掙扎,警員講嘅先係真相【不同意】
警方拘捕你時沒有使用過份武力【不同意】
你話你由連儂樓梯貼牆行【係】
無嘢阻擋你【係】
係咁畫面咁?【附近有類似3個黑色物體,但無阻擋我】
你點行過?【就咁行過】
三個黑色物體係實物,咩叫就咁行過?
官:你係跨過定?【側邊行】
邊一個邊?【佢有四個邊,長個邊】
即係嗰三個箱唔係泊牆嘅【係】

睇片
D1喺中信橋嘅位置,片中三個箱唔係直排,係沿行人路彎彎地,見到嗰箱向人嘅方向回彈,唔清楚嗰箱係貼住牆邊,中間有空隙。

D1唔肯定16:48前行過片中的位置,啲箱一定喺度,不同意唔係由空隙行出去,不同意指行走路線係作嚟反駁警員的指認,不同意有參與2019年9月29日的暴動。

辯方覆問

睇P001A閉路電視位置圖、P036 18號相片及畫面播住P003B
見到245號鏡頭近連儂牆有轉角位,P001A角落沒有鏡頭,18號相,角落有鏡頭,18號相嘅鏡頭在連儂牆相片的右手邊,鏡頭245與左邊連儂牆仲有一段距離。

用google map睇連儂牆位置實景,旋轉樓梯落去,畫面轉左,連儂牆路口,望向西面,向後望,D1就係呢個視角。

法官提出辯方事先沒有準備呢個實景圖畀法庭。辯方回答這是因為本身沒有打算,只是因應盤問才開實景圖。辯方同意截圖作證物,控方不反對。

Google map繼續向前行,D1確認現在的畫面與2019年9月29日為同一個位置,鼠標指住的閉路電視,並沒有在P001A的閉路電視地圖出現。

法官提出要截圖,證物編號遲啲再做

行到扶手電梯出口,有兩支鏡頭。左係channel 7,右邊係cam 245,早前在控方的畫面P003B 14:22,D1認為是是來自右手邊245鏡。

去返google map,如果喺呢個位置向扶手電梯行多一步,見到花叢的位置,望到天橋(畫面cap圖),呢個畫面解釋到D1嘅行走路線,D1在玻璃同柱之間行過,由右手面牆行到左邊花叢。未到海富天橋底。D1面前有巴士站,左手邊係花叢。

辯方覆問尚未完成,D1作供未完。大律師申請押後至明日1100開庭,因要觀看控方提到三個黑箱的片段。明天D1作供完成後可以馬上開始D1證人作供,確認證人的主問可以在明天完結。

明天下午1430控方張專員在地院有案件,將缺席本庭。

本案押後至8月16日(二)110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1/2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7/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1/1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2/5]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不服定罪上訴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5
2022.08.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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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吳(21) #不服定罪上訴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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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周(5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廖,杜(21-27) #提訊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陸,蕭(20) #審訊 [2/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張(20)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14:45 (不設旁聽)
👥梁,鍾,郭,許,馬,嚴(20-28)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15-20) #審訊 [16/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25)🛑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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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19)🛑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違反感化令 (#0621警總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6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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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提堂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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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13名被告(15-31) #審訊 [1/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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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D1黎(36)、D2林(35)和D3羅(25)均否認控罪。

預備審訊: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得出以下內容:

1:控方會傳召10名證人(當中有4名證人屬本案重點);
2:辯方會播放共約20分鐘的片段;
3:控方沒有閉路電視片段;
4:辯方可能會傳召2名證人(包括被告本人);
5:預計審期為5至6日;
6:被告們沒有警誡口供;
7:辯方不爭議證物鏈

法庭將案件排在2022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不包括10月31日和11月1日)進行為期6日的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2/12]

💢#不是聲援💢

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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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證人A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係林卓廷議員助理,晚上去元朗西鐵站,22:40到,同行有另一位助理,因為當時收到消息,包括網上訊息和元朗人士刻實,有市民受。

入去之前無睇過其它文宣,唔知點解有襲擊;在元朗站落車,A一到月台就開始拍片,有將片段交畀警方,由月台落大堂,有市民講有市民被襲,地上有木棍、血跡,市民話白衣人打完走咗,但跟住又有白衣人聚集,約有10~20白衣人,手持藤條、木棍武器,集中在F出口附近。

白衣人指駡林卓廷做咩走入嚟元朗,要趕佢走,向閘内人叫囂,將手上物品掟向閘內人,閘內有人對駡,有人走上月台,白衣人隔住圍欄襲擊接近圍欄的市民,當時A無被襲擊,但感覺係驚;A無印象因乜事,有部份白衣人開始衝入閘內攻擊市民,有人跳閘,大部份經員工出入口,A與林卓廷由樓梯跑上月台,在此時與另一助理失散咗,兩人入咗往屯門的列車車廂,但無閂門無開車,等待其間有人走出車廂觀看大堂情況,最後白衣人上到月台,最少30人,手持藤條,有人持木棍,向車廂內嘅市民襲擊,A與林卓廷在車廂內,面向車門,抵擋住攻擊,經過兩三輪襲擊之後,該批人停咗手,白衣人中有人制止仲想攻擊嘅人,列車在嘗試幾次閂門後開出,A受襲擊,醫療報告在承認事實第22段,頸部觸痛、擦傷,右手前臂有擦傷,係被藤條攻擊所造成,A已經唔記得襲擊人嘅樣貌。

23:15列車開出,白衣人無上車,襲擊告一段落,車廂之內,在A附近有2~3人受傷,林卓廷嘴角流血。

播放A拍攝的影片,片長34分30秒。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2/12]

💢#不是聲援💢

下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15:00前資料從缺,歡迎補充,估計證人B作供完畢。

PW3 市民證人H作供中
講述白衣人手持木棍、水樽、木刺(約20cm長木棍,一頭尖),垃圾桶蓋(地鐵站用的不銹鋼垃圾桶上蓋,中空的,約少於一米長),追打市民,感覺持續咗半個鐘,證人H逃到車廂內,持手機拍攝,被白衣人指駡不凖拍攝;醫療報告指證人H無皮外傷,上腹有觸痛/胃痛,證人有拍片,有交畀警方。

播放影片P36,見到係從車廂內拍攝,企在後排,開車後停止拍攝;證人睇完片後無嘢補充,辯方無盤問。

[15:15] 傳召PW4 市民證人C

控方主問
當晚22:15~22:35由天水圍坐輕鐵到元朗西鐵站轉車,由G1出口上去,去到大堂見到有人聚集,閘內外都有人,有人舉手機拍片,有白衣人由G1上嚟,證人C同其他人企在彩晶軒附近,近7-11便利店,陸續有白衣人由G1上嚟,手持木條,同大堂嘅白衣人一樣、拎住條狀物、木棍或者藤條,證人面向F出口,開始見到有人在左邊閘口對駡。觀察一輪後,左邊有個女子舉手機拍攝,佢前邊有個男子襲擊佢,見到呢個情況,上前幫手間開,女子着橙紅色衫,後來知道係立場新聞記者,嗰個男子用條狀物揮打,50~60歲叔叔、禿頭,着粉紅色衫,約1.5至1.6米高,間開無耐,有人開始襲擊證人,拳打腳踢,用垃圾桶蓋、條狀物,證人雙手抱頭保護自己,坐低縮埋,持續一兩分鐘,唔知佢哋點兩離開,後來有一男子帶證人入閘,去咗女厠,嗰度變咗臨時急救站,有救護員(唔知係咩人);醫療報告寫證人頭部擦傷、頸部有觸痛、眼部有複視。睇相確認傷勢。

播放市民拍攝的影片P34,證人從片段中認到自己、立場新聞記者 和 粉紅色衫嘅小牛農莊西瓜佬

[15:50] 辯方盤問
在P34片段中見到粉紅色衫男子打立場新聞記者。
證人被襲擊的位置係在付費區外,唔知係邊個人打,醫療報告中嘅傷勢係因此而成,P176(18 & 19)號相見到左腳有裂傷,律師質疑醫療報告中無寫話要縫針,證人指疤痕仲喺度使唔使睇吓,律師不了了之。

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異。

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被告現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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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據確鑿,小牛農莊西瓜佬在大堂打人,入車廂打人,點解唔拘捕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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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開庭

控辯雙方同意不用傳召女警17065,控方以65B方式呈上女警洪羡霖(音)口供的副本,因為正本在其他案件使用咗,每位被告有一份,主控先讀出D3口供,讀咗一陣,法官指出內容對證物的描述與早前以65C呈上的不乎,不理想,有辯方律師表示無需要以65B形式,有律師中立,有律師希望以文字方式描述。最後法官指控方可以以一份文件,綜合17065對各被告的口供,例如在秀茂坪警署213室,在什麼時間檢取咗誰人的物品,證物以65C呈上的描述為凖。

[11:25] 休庭凖備文件。

[12:59] 終於開庭,主控表示只有三份文件,好快搞惦;但法官表示已經一點,唔想咗住其他單位,指示押後到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6/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101]開庭

為昨日3張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睇返昨日控方提到有三個黑箱的片段:
片段可見有位戴黃頭盔的人拖三個黑箱,三個黑箱如同火車車廂連成一卡卡,黃頭盔人士有手把去拖這些黑箱,可見黑箱中間有類似手柄的物體。

D1同意三個箱大部份軀幹在鏡頭內,少部份在鏡頭外、黃頭盔人士左面肩膀離開左面畫面,數秒後離開畫面,沒有撞到頭的跡像。

D1同意有警員出現在畫面,及後身體接近、甚至離開畫面邊緣。

D1同意三個黑箱並非如控方所言貼牆,而是與牆壁之間有讓人通過的空間,自己正是貼牆行走,所以如閉路電視畫面內的其他人士一樣沒有被拍攝到。

控方昨日提到箱子有回彈,D1的回應:
👉見到警方推箱子時都有困難,相信箱子有一定重量,所以在推行時力度不夠,就會有回彈。

控方指控你色弱卻千里眼;D1解釋色弱對自己的影響:
👉D1大狀曾戴橙色口罩,當時D1誤以為他戴黃色口罩,因而詢問過D1大狀在法庭內戴黃色口罩會否被逐出法庭。但目視物體的遠近沒有影響,D1的視力是清晰的。

控方質疑既然落連儂牆一刻就遇到太陽光線,為什麼不戴太陽眼鏡:
👉因為戴上太陽眼鏡的話識別張的能力會下降,而自己落連儂牆時還沒有發現疑似張的人士。

[1115]D1大狀申請休庭5-10分鐘索取指示。D1辯方證人已經預備好,但可能有不傳召D1辯方證人的可能性,需要重新索取指示。

[1127]開庭

D1結案,沒有其他證人,以上為D1的案情。

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唯一證物是一份控辯雙方及法官都認為不需要讀出的文件(臨時直播員在此也保密),以上為D3的案情。

[1133]討論結案陳詞日期,休庭

[1155]開庭

即日起14日內(8月30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交比法庭,一份交比辯方。因法官有事宜將離開區域法院一段時間,所以准許控方提交soft copy。

再14日後辯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比控方,一份比法庭。辯方則按傳統方式處理。

控辯雙方案例有非常多重疊,申請合併處理,控辯雙方於9月13日給法庭共同典據。

與被告相關的禁足令全部取消,兩位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但需要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原定至8月30日的審期將取消。結案陳詞押後至9月21日(三)0930。

D1及D3於10月31日(一)0930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1/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D3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D4作供中,未完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5:陳(25)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
控辯雙方商討後, 已將修訂後的案情撮要存入法庭, 現就47段會再作修訂, 此版本D5可以同意, 不需要另定一個日期進行紐頓聆訊。 有關修訂會再以書面存入, 庭上沒有讀出。

D5的求情陳詞希望保留待呂世瑜案件結果 (該案將於10月13日於上訴法院聽取上訴許可申請)。 D5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0930與同案其他被告一併進行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金鐘 #提訊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大狀有聯合申請。因部份被告剛剛才獲批法援,需要時間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再訊。

📌更改擔保條件
D1申請今天豁免到警署報到。
D3申請新增一個居住地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1430再訊,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或更改的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D1:廖 (21)
D2:杜 (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D1剛獲批法援,文件未齊,與D2聯合申請押後再訊,以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再訊,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D1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2/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

✏️1220 之前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控方將PW2-7的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P61-74,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

詳情如下:
PW2 的2份口供呈為 P61 及 P62

PW3 警長53734
19年10月23日的口供呈堂為 P63
20年2月3日的口供呈堂為 P64
21年2月5日的口供呈堂為 P65

PW3 警員11539
19年12月23日的口供呈堂為 P66
20年11月26日的口供呈堂為 P67

PW5
? 年12月10日的口供呈堂為P68
(控方表示口供記錄嘅日子係錯嘅)
21年1月12日的口供呈堂為 P69
22年8月11日的口供呈堂為 P70 (用作澄清第一份口供嘅日期)

PW6 警員13830
19年10月23日的口供呈堂為 P71
21年1月14日的口供呈堂為 P72

PW7 警長黃志明(音)
21年4月7日的口供呈堂為 P73
21年5月4日的口供呈堂為 P74

(按:未知PW7是否與早前被控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1項欺詐罪的黃警長為同一人?🙄)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各被告面對的控罪(1) 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會作供及1名辯方證人(需於19日才可出庭)
由於辯方明早於區域法院有另一宗案件要處理,本案暫定明日11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張(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次聆訊時,被告的法律代表已向 #郭偉健法官 交代法律代表不會出席今天的提訊,今天提訊時被告應該不會有法律代表。當時辯方已申請押後8星期,但郭官不批准,並提醒被告需要自己答辯。

——————

已申請法援,法援署要求延後8星期處理覆核申請。
上次律師未有代表被告是次審訊,因沒有律師代表,未能處理合併申請。

法官不解被告為何未有通知法庭是次審訊沒有律師代表,認為對餘下六位被告不公。

法官認為8星期押後太長,只批准4星期,因要處理其他六位被告,已經排期下年一月開審,因此需盡快處理合併申請。

案件押後9月13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訊,屆時將一併處理合併事宜。
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21警總
#違反感化令

王(19)🛑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19年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簡單背景:
被告於2020年4月22日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於6月10日就其刑事毀壞罪判處12個月感化令及罰款$1200。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則留待其非法集結罪案審訊後一並處理。同年10月27日被告缺席非法集結案審訊,法庭次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22年7月13日被告於西貢被捕,7月14日被押解到法庭,被告於庭上承認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押後至8月31日再提堂。

7月29日由於被告還押期間確診武肺未有到庭。期間法庭為被告索取感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戒毒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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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另有一單非法集結已認罪,案件將於8月3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辯方申請將本案也押後至當天1430處理。

嚴官翻查記錄後表示未有被告的認罪記錄,因此向控辯雙方確認①是否已就非集案認罪②8月31日是否會處理判刑

嚴官擔憂如被告是否真的會於8月31日認罪及處理判刑,否則押後並無意義。

控辯雙方也未能確定7月14日聆訊的的詳情及8月31日 #劉綺雲裁判官 會如何處理(是否當天判刑) ,嚴官押後案件等雙方了解詳情。

重開後,控方確認7月14日被告於劉官席前表示會認兩罪,但由於未及準備同意案情,未進行正式答辯。控方亦需時考慮是否加控不依期回歸押罪,因此要押後到8月31日再提堂。

辯方重申要求押後至8月31日,但嚴官閱讀過感官報告後認為無必要押後。

報告指被告情況不適合再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由於被告有毒癮,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也可行,建議判處戒毒所。

辯方律師表示自已於1點左右才收到相關報導,未有時間向被告詳細解釋報告。

嚴官認為他因何事潛逃有否被教唆根本不重要,因被告的確違反多感化令中要求,違反了不可濫藥及定時聯絡感化官。
再退庭,等待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報告。

1622 再開庭

辯方確認今日處理先處理被告的違反感化令案件,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判刑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判以短期監禁而非戒毒所。

辯方解釋被告是由於有脊柱側彎、失眠、壓力大等問題,加上受到朋輩影響下吸食大麻。現時對大麻並無依賴性,而且在拘禁之下亦不可能再次濫藥,望法庭判處以星期計的監禁。

嚴官指被告非集案的最終如果處理暫時預計唔到(何時判刑及是否加控) 。認為被告現時最大問題係濫藥問題及意志力薄弱,因此法庭撤銷被告的感化令,改為判處戒毒所‼️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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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控方讀出三份新的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二係關於D12,同意由女警17065在11月19日檢取咗D12的衫褲鞋和電話;
承認事實三係關於D19,同意在11月19日由警員23356帶去醫院,同日返秀茂坪警署,衫褲鞋無被干擾,由17065檢取;
承認事實四係關於所有被告(D12除外),都係由女警員17065在秀茂坪警署203室,在不同時段檢取證物,證物內容寫在證物P016中不同段落。

各被告確認內容。控方呈上修訂咗嘅證物表,之後表示控方舉證完畢。

各大律師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要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日開始辯方案情。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1/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D3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D4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D5 D8將不會作供
D6 明天將會作供,不會傳召証人。
明天上午庭有望完結D6辯方案情和商討陳詞日子,明日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