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 - - - - - - - - - - -
📌下午進度
D9繼續就特別事項作供,講述自己於深水埗警署的遭遇。辯方主問已經完結,控方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早將延遲至1030開庭,讓控辯雙方準備特別事項陳詞。預計法庭明天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定,並會就辯方案情索取指示,準備星期一開啟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8/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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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9繼續就特別事項作供,講述自己於深水埗警署的遭遇。辯方主問已經完結,控方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案件管理
明早將延遲至1030開庭,讓控辯雙方準備特別事項陳詞。預計法庭明天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定,並會就辯方案情索取指示,準備星期一開啟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1]
[2022.08.10-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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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18) #不服定罪上訴 (#1013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0: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已還押30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余(20-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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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18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黃,岑(25-30)🛑黃已還押14日;岑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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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
👤戴(19) #提堂 (#0924沙田 刑事毀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蕭(51) #審訊 [3/3] #傷亡訴訟 (#0803旺角 蕭(51)指警方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執勤期間,對他使用非法武力,使他受傷,故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164萬元。)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F.S.L(45)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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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1]
[2022.08.10-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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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18) #不服定罪上訴 (#1013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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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0: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已還押30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余(20-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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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18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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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黃,岑(25-30)🛑黃已還押14日;岑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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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
👤戴(19) #提堂 (#0924沙田 刑事毀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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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蕭(51) #審訊 [3/3] #傷亡訴訟 (#0803旺角 蕭(51)指警方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執勤期間,對他使用非法武力,使他受傷,故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164萬元。)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F.S.L(45)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0929旺角
D2 黃(30) 🛑已還押14日
D6 岑(25)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2現需要強制隔離, 今日沒有到庭。 控方申請押後到8月19日0930, 希望法庭批准如D2下次身體狀況仍不適合上庭可以讓他不用上庭, 法庭批准。 D2的背景報告辯方已收到及看過, 提到D2相信他只是一個旁觀者, 雖然沒有參與在非法集結中, 但知道自己不應該逗留在現場。 辯方指根據D2的指示, 他同意自己身在現場, 穿著有鼓勵非法集結。 施祖堯質疑D2是否有意圖參與, 如果意圖只是站著旁觀, 似乎不是承認控罪元素。 施祖堯要求辯方代表在下次上庭前與D2會面討論, 下次聆訊需要明確回應。
D6的背景報告指他的鐳射筆本身有在工作上用到, 但不否認他當日帶去時有攻擊性意圖。 D6有另一宗案件 #0825荃灣 , 而本案是在違反該案警署擔保後犯的, 另一宗案件日前已在屈穎雯裁判官席前被判5個月監禁。 報告已解釋予D6, 他明白並同意,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 並指D6即時認罪, 家人希望法庭注意D6被捕後成熟了, 有悔意, 已有打算與女朋友結婚。 父親工傷後一直沒有工作, D6現需幫補家計, 亦因此案令結婚延期, 對家人及女朋友感到內疚。 D6會向工程方面進修, 希望將來可以對社會有貢獻。 上司指被告在公司工作兩年多, 工作表現良好。 D6的女朋友有情緒及身體毛病, D6還押期間她頓失所依。 兩件案件的時間性比較接近, 都是在社會事件的背景底下, D6這幾年來都有照顧家庭, 希望法庭輕判。 當年D6守法意識薄弱, 但經過這次的教訓, 以及現時社會風氣與當時已不同, 相信他不會再犯。 另一宗案件的鐳射筆不是同一支, 兩支鐳射筆都是在鴨寮街買, 他不清楚是什麼級別。
判刑理由
D6在非法集結現場管有級別四的鐳射筆, 現場已有人使用鐳射筆及縱火, 他管有鐳射筆有很大的風險會使用。 D6自小有過度活躍症, 畢業後從事過很多不同工作, 上司認為D6工作表現良好, 會繼續聘用被告。 看過求情信後,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 但判刑需反映案件嚴重性, 以180天監禁起步, 因違反保釋犯案加刑30天, 認罪扣減至140天監禁。 因兩案都與反修例有關, 當中15日與另案同期執行, 其餘分期執行。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0929旺角
D2 黃(30) 🛑已還押14日
D6 岑(25)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2現需要強制隔離, 今日沒有到庭。 控方申請押後到8月19日0930, 希望法庭批准如D2下次身體狀況仍不適合上庭可以讓他不用上庭, 法庭批准。 D2的背景報告辯方已收到及看過, 提到D2相信他只是一個旁觀者, 雖然沒有參與在非法集結中, 但知道自己不應該逗留在現場。 辯方指根據D2的指示, 他同意自己身在現場, 穿著有鼓勵非法集結。 施祖堯質疑D2是否有意圖參與, 如果意圖只是站著旁觀, 似乎不是承認控罪元素。 施祖堯要求辯方代表在下次上庭前與D2會面討論, 下次聆訊需要明確回應。
D6的背景報告指他的鐳射筆本身有在工作上用到, 但不否認他當日帶去時有攻擊性意圖。 D6有另一宗案件 #0825荃灣 , 而本案是在違反該案警署擔保後犯的, 另一宗案件日前已在屈穎雯裁判官席前被判5個月監禁。 報告已解釋予D6, 他明白並同意,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 並指D6即時認罪, 家人希望法庭注意D6被捕後成熟了, 有悔意, 已有打算與女朋友結婚。 父親工傷後一直沒有工作, D6現需幫補家計, 亦因此案令結婚延期, 對家人及女朋友感到內疚。 D6會向工程方面進修, 希望將來可以對社會有貢獻。 上司指被告在公司工作兩年多, 工作表現良好。 D6的女朋友有情緒及身體毛病, D6還押期間她頓失所依。 兩件案件的時間性比較接近, 都是在社會事件的背景底下, D6這幾年來都有照顧家庭, 希望法庭輕判。 當年D6守法意識薄弱, 但經過這次的教訓, 以及現時社會風氣與當時已不同, 相信他不會再犯。 另一宗案件的鐳射筆不是同一支, 兩支鐳射筆都是在鴨寮街買, 他不清楚是什麼級別。
判刑理由
D6在非法集結現場管有級別四的鐳射筆, 現場已有人使用鐳射筆及縱火, 他管有鐳射筆有很大的風險會使用。 D6自小有過度活躍症, 畢業後從事過很多不同工作, 上司認為D6工作表現良好, 會繼續聘用被告。 看過求情信後,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 但判刑需反映案件嚴重性, 以180天監禁起步, 因違反保釋犯案加刑30天, 認罪扣減至140天監禁。 因兩案都與反修例有關, 當中15日與另案同期執行, 其餘分期執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李(21)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大、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表示教導所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清楚,被告也同意。只是有一個地方不太清楚想澄清,就是被告當時涉及的另一單案件一直都有擔保。
鄭念慈法官表示被告雖然2019年有其他案件被拘捕,但保釋期間沒有犯案,所以不會有加刑因素。
辯方指報告表示被告適合進入教導所,也有詳細探討被告的成長,家庭環境。感化官有問及被告為何出現於現場,也同意被告有悔意,而且被告有表達自己未來有計畫。總的來說,報告正面,並指被告的心理及身體都合適教導所。
辯方進一步呈交補充的求情陳詞。當中綜合了數單案例關於不同年輕人因為社會運動判刑。評估了所有,包括案情的嚴重性及相關被告的行為,得出結論大多數會判入教導所,只有兩單被拒絕判入教導所,原因為案情更嚴重及被告沒有認罪等。因此,辯方表示雖然理工大學的暴動為嚴重,但基於種種考慮,希望法庭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鄭念慈法官詢問,包括確定被告現為20歲,及另一單案件被告判處勞教中心。如果本案判處教導所的話,會如何處理?控辯雙方皆解釋,勞教中心會被取代。
判刑:
📌背景:
被告案發18歲,現在20歲,修讀副學士。他在案發時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但他在2019年涉及另一單案件,並於2019年10月10日開始無需在警署報到,所以他並沒有在保釋期間犯案。關於這宗案件,被告最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求情:
辯方表示被告現時已有反省,表示會為自己所作所為付責,並會在獄中好好善用時間。家人、朋友、牧師的求情信則表示被告有悔意。而根據被告的精神科報告,他在案發後患上抑鬱。
📌量刑考慮: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根據CACC113/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判刑時要考慮整體情況,不是被告的個別作為;罪行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參與暴動時再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和判刑需具阻嚇性。
被告為年輕犯人。根據CAAR12/2020案,上訴法庭指出「若然案件確實嚴重,拘禁式的刑罰便在所難免;但監禁以外的各種拘禁設施,有一定的更生成份,對某些少年犯而言反而是更生的最佳途徑。以上的進路,當同樣適用於21歲以下的年輕犯人。」
辯方舉了不少案例,當中包括涉及理大事件的背景,旨在指出有年輕犯人曾被判入教導所。
📌本案判刑:
由傳媒拍攝的片段可見,示威者數目多;暴動的規模和暴力程度高,示威者不斷攻擊警方和投擲汽油彈使現場變成火海;交通完全癱瘓,對公眾作出嚴重滋擾;和有2名警員在驅散示威者期間受傷。法庭認為這與戰場分別不大,合適的量刑起點不會低過5年監禁,但畢竟被告是年輕人,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有家人和師長的支持,被告有充分悔意,再加上教導所可以反映被告的罪責、被告的背景和社會利益後,故此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法庭表示根據條例,勞教中心令會被撤銷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_2020.docx
💛感謝報料💛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李(21)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大、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表示教導所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清楚,被告也同意。只是有一個地方不太清楚想澄清,就是被告當時涉及的另一單案件一直都有擔保。
鄭念慈法官表示被告雖然2019年有其他案件被拘捕,但保釋期間沒有犯案,所以不會有加刑因素。
辯方指報告表示被告適合進入教導所,也有詳細探討被告的成長,家庭環境。感化官有問及被告為何出現於現場,也同意被告有悔意,而且被告有表達自己未來有計畫。總的來說,報告正面,並指被告的心理及身體都合適教導所。
辯方進一步呈交補充的求情陳詞。當中綜合了數單案例關於不同年輕人因為社會運動判刑。評估了所有,包括案情的嚴重性及相關被告的行為,得出結論大多數會判入教導所,只有兩單被拒絕判入教導所,原因為案情更嚴重及被告沒有認罪等。因此,辯方表示雖然理工大學的暴動為嚴重,但基於種種考慮,希望法庭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鄭念慈法官詢問,包括確定被告現為20歲,及另一單案件被告判處勞教中心。如果本案判處教導所的話,會如何處理?控辯雙方皆解釋,勞教中心會被取代。
判刑:
📌背景:
被告案發18歲,現在20歲,修讀副學士。他在案發時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但他在2019年涉及另一單案件,並於2019年10月10日開始無需在警署報到,所以他並沒有在保釋期間犯案。關於這宗案件,被告最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求情:
辯方表示被告現時已有反省,表示會為自己所作所為付責,並會在獄中好好善用時間。家人、朋友、牧師的求情信則表示被告有悔意。而根據被告的精神科報告,他在案發後患上抑鬱。
📌量刑考慮: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根據CACC113/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判刑時要考慮整體情況,不是被告的個別作為;罪行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參與暴動時再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和判刑需具阻嚇性。
被告為年輕犯人。根據CAAR12/2020案,上訴法庭指出「若然案件確實嚴重,拘禁式的刑罰便在所難免;但監禁以外的各種拘禁設施,有一定的更生成份,對某些少年犯而言反而是更生的最佳途徑。以上的進路,當同樣適用於21歲以下的年輕犯人。」
辯方舉了不少案例,當中包括涉及理大事件的背景,旨在指出有年輕犯人曾被判入教導所。
📌本案判刑:
由傳媒拍攝的片段可見,示威者數目多;暴動的規模和暴力程度高,示威者不斷攻擊警方和投擲汽油彈使現場變成火海;交通完全癱瘓,對公眾作出嚴重滋擾;和有2名警員在驅散示威者期間受傷。法庭認為這與戰場分別不大,合適的量刑起點不會低過5年監禁,但畢竟被告是年輕人,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有家人和師長的支持,被告有充分悔意,再加上教導所可以反映被告的罪責、被告的背景和社會利益後,故此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法庭表示根據條例,勞教中心令會被撤銷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_2020.docx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19)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1:暴動
被告(A5)與梁(24)、鍾(30)、郭(24)、許(20)、馬(27)及嚴(28)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6:暴動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一同參與暴動。
================
答辯:
A5承認控罪1和6,並同意案情。
案情:
⏺控罪6的暴動:
A5被指在控罪指的時間,連同其他示威者身在理大校園內和外。在2019年11月17日,當時示威者在理大外投擲汽油彈和射箭,亦有在理大校園內放置化學品,用手推車運送汽油彈和手持自製武器在校園內行走以支援理大校園外的示威者。而在當日的傍晚,戴上裝備的示威者在理大校園外建設路障,與警方對峙。在過程中,當警方使用鋭武裝甲車驅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鋭武裝甲車投擲汽油彈和雜物,最後鋭武裝甲車被破壞和焚燒。在事發時,示威者作出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阻礙交通,最後亦使理大和警方需支付大額費用作為維修校園和鋭武裝甲車。
片段顯示A5曾手持樽裝液體和長傘在理大範圍出現,及與一群示威者進入理大校園內活動、警方使用水炮車及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而示威者則向路面投擲汽油彈,使路面火光熊熊,情況膠著,現場亦煙霧彌漫。
(陳廣池法官確認A5不是以理大學生的身份進入理大校園)
⏺控罪1的暴動:
在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A5與其他16人嘗試逃出理大,他們與警方防線對峙,並投擲硬物和大量汽油彈;而警方則發出警告和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但無效。在此情況下,包括A5的示威者在這混亂情況下逃離理大前往科學館道,以嘗試借科學館逃離,但是最後失敗並被捕。
(陳廣池法官指當時科學館的保安看似是「放人入嚟」,協助和帶領暴徒,充當「導遊」。當然這對A5案情沒有影響)
⏺A5的裝束:
當時A5身穿/攜有黑衣、防毒面具、頸套、帽、手套、手䄂、生理鹽水、長傘等物品。
(陳廣池法官指「豬咀」在2019年十分搶手,而長傘也是暴徒裝束,著主控官將這兩件裝備加在案情)
⏺11月18日前理大發生的事:
片段顯示由2019年11月11日起,示威者在理大附近的天橋或高處往下方路面拋下雜物以堵路,而受影響位置包括紅隧的收費站。除此之外,示威者用手推車在校園運送物資和測試汽油彈和箭的威力、製作投射裝置、用槌子和火等破壞紅隧的收費站、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在理大外設置磚陣堵路和放火(使一輛車意外著火,引致司機和示威者爭執)、以人力搬運大型物資等。
(陳廣池法官指片段有位外籍人士,故想確認身份。主控官表示沒有其資料,但相信其在暴動中有角色。陳廣池法官亦指其後片段又顯示有另外看似可能是記者的外籍人士可說是「重裝備」,有配備頭盔和攝影器材。主控官表示沒有其資料。)
A5的背景和求情:
主控官確認A5沒有案底,但曾因本案還押近6個月。
陳廣池法官希望辯方大律師解釋為何不在求情上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同意本案案情嚴重,故更生中心未必是一個合適判刑,亦不希望給予A5錯誤期望。
陳廣池法官不同意此說,因為辯方在求情上是從A5的更生角度出發。若果法庭最後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辯方可以有「多一張牌」,可謂「無蝕底既」。當然,即使法庭受109A條限制,亦可以判監。此外,法庭在考慮判刑亦必需考慮「更生」,這是因為A5尚年輕。
辯方大律師指現時被告有悔意。再者,即使涉及A5的片段都大多不清晰,但A5仍然坦白認罪,可見她不閃避和面對事情。
陳廣池法官指:(1)A5在案發時在人群中身先示卒進入科學館;(2)當時可能有人教導她使用頭盔和口罩使其避免被捕;(3)「豬咀」的價錢都不是便宜,希望得知A5如何得來;(4)頸套在當時不會是保暖用;(5)當時A5還管有多對手套和多支生理鹽水;(6)為何A5 要折騰2年才認罪;(7)A5可能可以協助警方認人,因為當時不是所有人都24小時都戴面罩。
辯方大律師指:(1)A5指「豬咀」是其他人提供;(2)A5已經直接了當承認控罪;(3)A5沒有浪費時間,努力完成學業,現時認罪對她都是解脫;(4)A5沒有協助警方的指示。
================
2022年9月2日10:0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A5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陳廣池法官希望控方和律政司就是否在109A條提及的例外罪行作出修訂作切實考慮。簡單來說,這是因為109A會限制法庭的判刑選項,以及可能會出現院所判刑都不能反映被告罪責的情況。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19)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1:暴動
被告(A5)與梁(24)、鍾(30)、郭(24)、許(20)、馬(27)及嚴(28)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6:暴動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一同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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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A5承認控罪1和6,並同意案情。
案情:
⏺控罪6的暴動:
A5被指在控罪指的時間,連同其他示威者身在理大校園內和外。在2019年11月17日,當時示威者在理大外投擲汽油彈和射箭,亦有在理大校園內放置化學品,用手推車運送汽油彈和手持自製武器在校園內行走以支援理大校園外的示威者。而在當日的傍晚,戴上裝備的示威者在理大校園外建設路障,與警方對峙。在過程中,當警方使用鋭武裝甲車驅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鋭武裝甲車投擲汽油彈和雜物,最後鋭武裝甲車被破壞和焚燒。在事發時,示威者作出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阻礙交通,最後亦使理大和警方需支付大額費用作為維修校園和鋭武裝甲車。
片段顯示A5曾手持樽裝液體和長傘在理大範圍出現,及與一群示威者進入理大校園內活動、警方使用水炮車及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而示威者則向路面投擲汽油彈,使路面火光熊熊,情況膠著,現場亦煙霧彌漫。
(陳廣池法官確認A5不是以理大學生的身份進入理大校園)
⏺控罪1的暴動:
在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A5與其他16人嘗試逃出理大,他們與警方防線對峙,並投擲硬物和大量汽油彈;而警方則發出警告和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但無效。在此情況下,包括A5的示威者在這混亂情況下逃離理大前往科學館道,以嘗試借科學館逃離,但是最後失敗並被捕。
(陳廣池法官指當時科學館的保安看似是「放人入嚟」,協助和帶領暴徒,充當「導遊」。當然這對A5案情沒有影響)
⏺A5的裝束:
當時A5身穿/攜有黑衣、防毒面具、頸套、帽、手套、手䄂、生理鹽水、長傘等物品。
(陳廣池法官指「豬咀」在2019年十分搶手,而長傘也是暴徒裝束,著主控官將這兩件裝備加在案情)
⏺11月18日前理大發生的事:
片段顯示由2019年11月11日起,示威者在理大附近的天橋或高處往下方路面拋下雜物以堵路,而受影響位置包括紅隧的收費站。除此之外,示威者用手推車在校園運送物資和測試汽油彈和箭的威力、製作投射裝置、用槌子和火等破壞紅隧的收費站、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在理大外設置磚陣堵路和放火(使一輛車意外著火,引致司機和示威者爭執)、以人力搬運大型物資等。
(陳廣池法官指片段有位外籍人士,故想確認身份。主控官表示沒有其資料,但相信其在暴動中有角色。陳廣池法官亦指其後片段又顯示有另外看似可能是記者的外籍人士可說是「重裝備」,有配備頭盔和攝影器材。主控官表示沒有其資料。)
A5的背景和求情:
主控官確認A5沒有案底,但曾因本案還押近6個月。
陳廣池法官希望辯方大律師解釋為何不在求情上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同意本案案情嚴重,故更生中心未必是一個合適判刑,亦不希望給予A5錯誤期望。
陳廣池法官不同意此說,因為辯方在求情上是從A5的更生角度出發。若果法庭最後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辯方可以有「多一張牌」,可謂「無蝕底既」。當然,即使法庭受109A條限制,亦可以判監。此外,法庭在考慮判刑亦必需考慮「更生」,這是因為A5尚年輕。
辯方大律師指現時被告有悔意。再者,即使涉及A5的片段都大多不清晰,但A5仍然坦白認罪,可見她不閃避和面對事情。
陳廣池法官指:(1)A5在案發時在人群中身先示卒進入科學館;(2)當時可能有人教導她使用頭盔和口罩使其避免被捕;(3)「豬咀」的價錢都不是便宜,希望得知A5如何得來;(4)頸套在當時不會是保暖用;(5)當時A5還管有多對手套和多支生理鹽水;(6)為何A5 要折騰2年才認罪;(7)A5可能可以協助警方認人,因為當時不是所有人都24小時都戴面罩。
辯方大律師指:(1)A5指「豬咀」是其他人提供;(2)A5已經直接了當承認控罪;(3)A5沒有浪費時間,努力完成學業,現時認罪對她都是解脫;(4)A5沒有協助警方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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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10:0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A5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陳廣池法官希望控方和律政司就是否在109A條提及的例外罪行作出修訂作切實考慮。簡單來說,這是因為109A會限制法庭的判刑選項,以及可能會出現院所判刑都不能反映被告罪責的情況。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
特別事項:辯方指D9的會面紀錄,在警方的打嚇氹下作出,爭議其自願性。
👉控:其實香港係有渠道去投訴警察
控方指D9大學year 3,有相當學識,亦從網上媒體得知有緘默權。故控方合理地作出揣測,被告其實知道可以投訴警員的不當行為,亦可以求醫,但被告無這樣做。
此外,控方質疑被D9一方面聲稱被警員朝腹部打三拳,相當痛;另一方面又可以忍痛完成整份會面紀錄,事後亦無跟進、無求醫、無作出任何投訴,又稱「唔知道可以去邊到投訴」「唔知可以投訴」,其實香港係有渠道去投訴警察的。
👉被告無投訴亦不代表甚麼
馮大律師回應,如果無投訴就係被告錯被告講大話,反問「咁如果被告有投訴係咪就一定係真呢?」當日被告獲釋後警方沒有無檢控決定,警員沒有使用武器,拳擊腹部無表面傷痕,即使有,可能一天兩天已經消散。至於警員有否作出不當行為,屬於事實爭拗,交由法庭裁定。部份會面紀錄只有警員的簽名,而被告無簽名,對被告的批評沒有客觀證據支持。
👉辯:警方有必要這樣扣押嗎?
當日D9被警方在露天停車場扣押6小時,由11點至5點,馮大律師質疑警署有房間可容納被捕人士,而且「當時未有疫情㗎無限聚問題㗎」,警方對被告構成不必要的困擾,出現逼迫的情況。
即使法庭裁定D9會面紀錄自願,亦不應接納被告語焉不詳的招認(好似係被告招認手套用嚟清路障,到底清警方路障抑或是清示威者的路障?)
🔴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9的供詞自願作出,可以呈堂,沒有公平性或其他因素令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其剔除。
🔴表證成立
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今日休庭讓各被告決定是否上庭作供,星期一09:30續審。
#李俊文法官 #審訊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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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辯方指D9的會面紀錄,在警方的打嚇氹下作出,爭議其自願性。
👉控:其實香港係有渠道去投訴警察
控方指D9大學year 3,有相當學識,亦從網上媒體得知有緘默權。故控方合理地作出揣測,被告其實知道可以投訴警員的不當行為,亦可以求醫,但被告無這樣做。
此外,控方質疑被D9一方面聲稱被警員朝腹部打三拳,相當痛;另一方面又可以忍痛完成整份會面紀錄,事後亦無跟進、無求醫、無作出任何投訴,又稱「唔知道可以去邊到投訴」「唔知可以投訴」,其實香港係有渠道去投訴警察的。
👉被告無投訴亦不代表甚麼
馮大律師回應,如果無投訴就係被告錯被告講大話,反問「咁如果被告有投訴係咪就一定係真呢?」當日被告獲釋後警方沒有無檢控決定,警員沒有使用武器,拳擊腹部無表面傷痕,即使有,可能一天兩天已經消散。至於警員有否作出不當行為,屬於事實爭拗,交由法庭裁定。部份會面紀錄只有警員的簽名,而被告無簽名,對被告的批評沒有客觀證據支持。
👉辯:警方有必要這樣扣押嗎?
當日D9被警方在露天停車場扣押6小時,由11點至5點,馮大律師質疑警署有房間可容納被捕人士,而且「當時未有疫情㗎無限聚問題㗎」,警方對被告構成不必要的困擾,出現逼迫的情況。
即使法庭裁定D9會面紀錄自願,亦不應接納被告語焉不詳的招認(好似係被告招認手套用嚟清路障,到底清警方路障抑或是清示威者的路障?)
🔴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9的供詞自願作出,可以呈堂,沒有公平性或其他因素令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其剔除。
🔴表證成立
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今日休庭讓各被告決定是否上庭作供,星期一0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有辯方律師與被告有嘢傾,申請延遲開庭。
[09:51]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17065)嘅情況,病假去到9月2日,控辯雙方商議用其他方式處理佢嘅證供。
D7 程大律師:
17065係檢取D7證物人員,昨日下午較後時間先知,正向被告索取指示,唔一定要傳召證人,案中某個階段19228都索涉檢取證物,希望藉著盤問19228可以解決,但因為時間倉猝,要多少少時間考慮,向法庭申請在下星期一才傳召19228。
D8, D15 洪大律師:
D8情況大致類同,昨日PW46作供有提及17065,19228有處理過D8,有相同申請。
關於D15情況,相關嘅警誡和證物警員係WDPC 57072,昨日先後收到控方兩個訊息,先話不會傳召,後來話揾唔到佢。主控解釋因為該女警離咗職,電話地址都未能聯絡。辯方無預計無咗個證人,19228只得兩份口供,都無提及D15,要等19228作供後,先知要唔要傳召17065。
D8 & D15 對檢取咗嘅證物無爭議,盤問嘅目的係針對無被檢取嘅物品。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對17065無盤問,另一警員12109都無盤問。
主控:傳召12109只係想佢交代D10嘅報稱地址。
律師:現在才知原因,反問被告在未被警誡下報稱地址有咩作用,對案情有咩份量。
主控:案發地點在油麻地,佢擺身份證時報稱地址在葵青,在警署報稱地址在青衣,佢點解要去油麻地?
法官:同意辯方講作用不大。
主控:係咪繼續傳召要攞指示。
D11, D13, D12 & D19 大律師表示對17065無盤問。
[10:42] 📍傳召PW47 督察 關浩章(音)
⚙️控方主問
11月18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指揮官,23:46收到指示去彌敦道咸美頓街接替防線,23:55去到,當時仲有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在場,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300名示威者,有掟汽油彈,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與第一隊沿彌敦道向北掃蕩,第一隊在南行線,第四隊在北行線,直至02:00,推進其間,第四隊隊員拘捕咗約十名示威者,帶咗上警車送返旺角警署,知到在寶寧大廈設立咗THA,但無帶去THA,進行掃蕩前,咸美頓街防線由東九龍PTU接手。
[10:51] ✂️辯方盤問
D3, D17, D7, D8, D15 大律師無盤問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引述未被控方使用的文件,PW47記事冊內容,其中一項記事係,2019/11/18 23:46 proceed to Nathan Road and Waterloo Road,下一項紀錄係 11/19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問時間與主問時不同,為何庭上證供23:55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記事冊00:05在彌敦道?證人解釋在口供有寫23:55呢個時間嘅事項。
律師指出證人未能肯定23:55到達咸美頓街【唔同意】,指出記事冊係錯嘅【或者係】。
[11:02] D11, D13, D12 大律師無盤問。
D19 劉大律師
指出除咗剛才提嘅時間之外,記事冊亦無寫防線呢個字眼,證人唔記得,申請睇記事冊,法庭批准,之後回答【啱】,亦無提過咸美頓街【啱】,00:05對上一個記項就係23:46【同意】
法官提議將證人記事冊呈堂為MFI 49。控方申請影印記事冊,和案件主管商議後再作覆問。
[11:29] D19 劉大律師 收到影印本後有補充問題,引述11月18日之前一日的紀錄,寫有在其他地方成立防線,證人同意。
控方覆問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句子的括弧是什麼意思,證人解釋代表範圍。係咩範圍?係推進的範圍。有無去到荔枝角道?有,約02:00去到,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即係近旺角警署。
法官問:
時間上23:55 與 00:05 邊個啱(聽唔到證人回答)
喺邊度落車【唔記得】
幾時去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00:05 幾分鐘後】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要等指示,星期一先決定是否傳召兩名警員交代地址。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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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辯方律師與被告有嘢傾,申請延遲開庭。
[09:51]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17065)嘅情況,病假去到9月2日,控辯雙方商議用其他方式處理佢嘅證供。
D7 程大律師:
17065係檢取D7證物人員,昨日下午較後時間先知,正向被告索取指示,唔一定要傳召證人,案中某個階段19228都索涉檢取證物,希望藉著盤問19228可以解決,但因為時間倉猝,要多少少時間考慮,向法庭申請在下星期一才傳召19228。
D8, D15 洪大律師:
D8情況大致類同,昨日PW46作供有提及17065,19228有處理過D8,有相同申請。
關於D15情況,相關嘅警誡和證物警員係WDPC 57072,昨日先後收到控方兩個訊息,先話不會傳召,後來話揾唔到佢。主控解釋因為該女警離咗職,電話地址都未能聯絡。辯方無預計無咗個證人,19228只得兩份口供,都無提及D15,要等19228作供後,先知要唔要傳召17065。
D8 & D15 對檢取咗嘅證物無爭議,盤問嘅目的係針對無被檢取嘅物品。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對17065無盤問,另一警員12109都無盤問。
主控:傳召12109只係想佢交代D10嘅報稱地址。
律師:現在才知原因,反問被告在未被警誡下報稱地址有咩作用,對案情有咩份量。
主控:案發地點在油麻地,佢擺身份證時報稱地址在葵青,在警署報稱地址在青衣,佢點解要去油麻地?
法官:同意辯方講作用不大。
主控:係咪繼續傳召要攞指示。
D11, D13, D12 & D19 大律師表示對17065無盤問。
[10:42] 📍傳召PW47 督察 關浩章(音)
⚙️控方主問
11月18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指揮官,23:46收到指示去彌敦道咸美頓街接替防線,23:55去到,當時仲有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在場,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300名示威者,有掟汽油彈,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與第一隊沿彌敦道向北掃蕩,第一隊在南行線,第四隊在北行線,直至02:00,推進其間,第四隊隊員拘捕咗約十名示威者,帶咗上警車送返旺角警署,知到在寶寧大廈設立咗THA,但無帶去THA,進行掃蕩前,咸美頓街防線由東九龍PTU接手。
[10:51] ✂️辯方盤問
D3, D17, D7, D8, D15 大律師無盤問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引述未被控方使用的文件,PW47記事冊內容,其中一項記事係,2019/11/18 23:46 proceed to Nathan Road and Waterloo Road,下一項紀錄係 11/19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問時間與主問時不同,為何庭上證供23:55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記事冊00:05在彌敦道?證人解釋在口供有寫23:55呢個時間嘅事項。
律師指出證人未能肯定23:55到達咸美頓街【唔同意】,指出記事冊係錯嘅【或者係】。
[11:02] D11, D13, D12 大律師無盤問。
D19 劉大律師
指出除咗剛才提嘅時間之外,記事冊亦無寫防線呢個字眼,證人唔記得,申請睇記事冊,法庭批准,之後回答【啱】,亦無提過咸美頓街【啱】,00:05對上一個記項就係23:46【同意】
法官提議將證人記事冊呈堂為MFI 49。控方申請影印記事冊,和案件主管商議後再作覆問。
[11:29] D19 劉大律師 收到影印本後有補充問題,引述11月18日之前一日的紀錄,寫有在其他地方成立防線,證人同意。
控方覆問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句子的括弧是什麼意思,證人解釋代表範圍。係咩範圍?係推進的範圍。有無去到荔枝角道?有,約02:00去到,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即係近旺角警署。
法官問:
時間上23:55 與 00:05 邊個啱(聽唔到證人回答)
喺邊度落車【唔記得】
幾時去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00:05 幾分鐘後】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要等指示,星期一先決定是否傳召兩名警員交代地址。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9/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今天開庭只處理了承認事實。
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辯方將就D6及D7招認的爭議提交書面陳詞。
[11:45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9/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今天開庭只處理了承認事實。
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辯方將就D6及D7招認的爭議提交書面陳詞。
[11:45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違反感化令
👤戴(19)
控罪:刑事毀壞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39
—————
本案排在10:30,但等到13:15時最後做埋佢呢單,
被告今日又係沒有律師代表(按:提堂時已經兩度因未有律師而押後,幸好遇到温官)。裁判官祇說了一句違反感化官進度報告,但沒有讀出違反甚麼。被告申請押後,裁判官批准押後至9月9日再提訊。
裁判官對被告說下次提堂唔可以申請法庭律師,要自己找私人律師,問被告明唔明白?
裁判官又問今天有無擔保申請,你用幾多錢擔保?被告呆住唔識答,裁判官問佢一佰或貳佰元?都是唔知有無。最後以$100元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違反感化令
👤戴(19)
控罪:刑事毀壞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39
—————
本案排在10:30,但等到13:15時最後做埋佢呢單,
被告今日又係沒有律師代表(按:提堂時已經兩度因未有律師而押後,幸好遇到温官)。裁判官祇說了一句違反感化官進度報告,但沒有讀出違反甚麼。被告申請押後,裁判官批准押後至9月9日再提訊。
裁判官對被告說下次提堂唔可以申請法庭律師,要自己找私人律師,問被告明唔明白?
裁判官又問今天有無擔保申請,你用幾多錢擔保?被告呆住唔識答,裁判官問佢一佰或貳佰元?都是唔知有無。最後以$100元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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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5/20]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PW46 (音: 林子健)
-負責拍攝現場情況,包括臨時羈留區情況及押解臨時羈留區人士到秀茂坪警署
🔹控方主問
🎞播放警員於臨時羈留區拍攝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PW46 (音: 林子健)
-負責拍攝現場情況,包括臨時羈留區情況及押解臨時羈留區人士到秀茂坪警署
🔹控方主問
🎞播放警員於臨時羈留區拍攝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3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2]
[2022.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7/14] (#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劉(15-17) #審訊 [8/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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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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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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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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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2]
[2022.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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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7/14] (#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劉(15-17) #審訊 [8/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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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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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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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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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續審 [17/14] (Part 1)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D3的代表大律師表示,雖然D3因居家隔離致無法出席聆訊,但他已向A3解釋其書面陳詞,故今日可以如常開庭。法庭批准。
結案陳詞部分
⏺控方:
控方大律師指綜合辯方的陳詞,本案的其中一個主要爭議點為:本案涉及一個暴動定多個暴動。控方的立場為一個暴動,雖然人們在現場不一定是參與暴動,但控方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有參與暴動,例如拘捕地點等。
📌暴動的流動性:
控方大律師指警方已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呼籲人們不要前往涉案現場,更在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設立防線完全包圍整個理工大學,這部分辯方是不爭議。本案的重點是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由19:00時至23:00時曾用不同渠道呼籲人士離開,否則會被視為參與暴動。控方的立場並非指被告們與理大在2019年11月11日至17日所發生的事相關,而是他們與理大在2019年11月17日後所發生的事相關。黃士翔法官問及控方提及的都是警方的行動,但暴動的定義都要視乎其他因素。控方大律師回應指終審法院指考慮暴動時要顧及其流動性。在本案而言:(1)警方在當時已經包圍整個理大;(2)沒有其他路線可以出入理大;和(3)本案發生的所有事件都在理工大學發生。因此,假設警方封了一條路,控方不會說出現在這條路的人士是參與暴動,而在後面那條路的人士不是參與暴動,因為要視乎整個暴動的流動性,若把一條路分為一個暴動,就會拆得很散,亦反映不到整個暴動的流動性。
📌其他爭議:(針對D2和D4)
D2爭議當時是否有其他人身在科學館。控方指呈堂片段顯示包括被告們的一行人進入科學館後門的閉路電視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編輯過,辯方亦不爭議其真實性;科學館保安的證供也表示從來沒有其他人士進入過科學館。當然,不爭的是警方最後只帶走包括被告們的17人,本案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換衣服時的衣著。
D4爭議「豬咀」,控方指有1幅截圖顯示了D4當時衣著。同時間,控方指亦何藉此表達了D4在暴動的參與性。
⏺辯方的陳詞總合:
📌暴動的流動性:
D1大律師指從呈堂片段可見,在2019年11月17日約20:00時,有裝甲車燒毀;在2019年11月18日約02:00時,有水炮車出現;在同日約05:00時,理工大學大樓有事發生;在同日約08:00時,出現本案牽涉的科學館一事。辯方指剛才提及的事情間所有都有一段時間間距。再者,警方的行動都有曾停頓過。因此,辯方認為當在單一的事件結束後,暴動的流動性已中斷,並非控方所稱的一整個暴動。
黃士翔法官問及有被告的證供提及到理工大學的物資補給站及醫護,這些是否與暴動相關。D1大律師回應指這要考慮暴動發生時的情況。假設有暴動發生,最重要的是考慮兩個暴動間的中間時間和持續性,不是考慮有多少人加入。在本案而言,由於警方曾有時間是休息,所以辯方認為是次事件並非一整個暴動;D2大律師則舉了1個例子,若暴動在彌敦道發生,而汽油彈存放在一棟大樓的某一層,那是否整棟大樓的人士都參與暴動。黃士翔法官指自己的問題是指物資補給站是否一個判斷暴動的因素。D2大律師不同意,但若果物資補給站那裡會提供武器便同意。這是因為當時物資補給站有提供食物和急救物品,受惠者有記者和急救人士等不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他們可能只是需要食物或受到催淚煙後需要物資救助。因此辯方認為物資補給站不是暴動的因素;D3大律師則認為物資補給站不一定是支持暴動(不過當然有這可能,如提供衣服)。因為理大被封鎖,有人因不能離開和受催淚煙影響而需要物資或食物,這是否代表他們就是參與了不同地方的暴動,從而串連為一個暴動?辯方的立場是不能的;D4大律師指物資補給站內有很多性質不同的物資,供給的對象也不同。事實上,當時有不同人士身在理大,本案不能排除其中一些可能,例如D4被困校園故需要食物,或是一些記者也需要一些物資。故此,辯方的立場是物資補給站不能與暴動串連在一起;D6大律師則指即使物資補給站可能是供應物資予參與暴動的人士,但由於控方表示理大有多個暴動發生,辯方的立場是控方是需要證明物資補給站有提供物資予參與多個暴動的人士,再證明這是一整個暴動。
D2大律師指法庭在考慮暴動時要顧及到地理位置,例如暴動是在何時何地發生。在當時,理工大學外圍及部分建築物是多層;即使理工大學外圍正發生暴動,那是否整個理工大學也屬於暴動?例如幾層的大樓範圍。在本案,D2當時是躲藏在地下;D3大律師則指根據終審法院的案例,暴動的流動性是應該跟隨人群,不是跟隨地點。辯方同意若有3人出現在一個地方,暴動是存在的。在本案,辯方認為因為理大被封鎖,環境上不能代表理大內的人是參與暴動。即使他們後來逃跑也好,除非控方有足夠的證據指他們曾參與暴動,否則包括D3的他們不是參與暴動;D4大律師認為雖然呈堂片段中可看到一些實際的行為,例如堵路和拋擲磚頭等,但理大的範圍大,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整個理大都有暴動發生?辯方的立場是要考慮整個地理環境,情況,概括性,且要分開時間和地點。
關於警方呼籲,D2大律師指新聞公告在2019年11月17日才出現呼籲人們不要出現在暴動現場和進入理工大學的新聞。再者,當時政府司長只是表示會保障市民出外的權利,事實上亦有些市民自發出外清理路障,D2在作供時亦同意看到這情況;D3大律師則指本案並不知道理大內的人會否知道這些警方呼籲。即使他們收到呼籲,他們亦是否能安全離開?因此D3大律師希望法庭不應只考慮理大外圍的人(控方證人和警員)的證供,即使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亦希望可以客觀考慮理大在2019年11月17日的情況;D4大律師指D4證供指當他與父母商量後是知道安全後才進入理工大學。控方表示父母及D4應該會提前知道警方呼籲。辯方的立場是不一定,因為不一定每個市民和理大內的人都必然知道和收到警方呼籲。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續審 [17/14] (Part 1)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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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代表大律師表示,雖然D3因居家隔離致無法出席聆訊,但他已向A3解釋其書面陳詞,故今日可以如常開庭。法庭批准。
結案陳詞部分
⏺控方:
控方大律師指綜合辯方的陳詞,本案的其中一個主要爭議點為:本案涉及一個暴動定多個暴動。控方的立場為一個暴動,雖然人們在現場不一定是參與暴動,但控方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有參與暴動,例如拘捕地點等。
📌暴動的流動性:
控方大律師指警方已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呼籲人們不要前往涉案現場,更在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設立防線完全包圍整個理工大學,這部分辯方是不爭議。本案的重點是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由19:00時至23:00時曾用不同渠道呼籲人士離開,否則會被視為參與暴動。控方的立場並非指被告們與理大在2019年11月11日至17日所發生的事相關,而是他們與理大在2019年11月17日後所發生的事相關。黃士翔法官問及控方提及的都是警方的行動,但暴動的定義都要視乎其他因素。控方大律師回應指終審法院指考慮暴動時要顧及其流動性。在本案而言:(1)警方在當時已經包圍整個理大;(2)沒有其他路線可以出入理大;和(3)本案發生的所有事件都在理工大學發生。因此,假設警方封了一條路,控方不會說出現在這條路的人士是參與暴動,而在後面那條路的人士不是參與暴動,因為要視乎整個暴動的流動性,若把一條路分為一個暴動,就會拆得很散,亦反映不到整個暴動的流動性。
📌其他爭議:(針對D2和D4)
D2爭議當時是否有其他人身在科學館。控方指呈堂片段顯示包括被告們的一行人進入科學館後門的閉路電視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編輯過,辯方亦不爭議其真實性;科學館保安的證供也表示從來沒有其他人士進入過科學館。當然,不爭的是警方最後只帶走包括被告們的17人,本案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換衣服時的衣著。
D4爭議「豬咀」,控方指有1幅截圖顯示了D4當時衣著。同時間,控方指亦何藉此表達了D4在暴動的參與性。
⏺辯方的陳詞總合:
📌暴動的流動性:
D1大律師指從呈堂片段可見,在2019年11月17日約20:00時,有裝甲車燒毀;在2019年11月18日約02:00時,有水炮車出現;在同日約05:00時,理工大學大樓有事發生;在同日約08:00時,出現本案牽涉的科學館一事。辯方指剛才提及的事情間所有都有一段時間間距。再者,警方的行動都有曾停頓過。因此,辯方認為當在單一的事件結束後,暴動的流動性已中斷,並非控方所稱的一整個暴動。
黃士翔法官問及有被告的證供提及到理工大學的物資補給站及醫護,這些是否與暴動相關。D1大律師回應指這要考慮暴動發生時的情況。假設有暴動發生,最重要的是考慮兩個暴動間的中間時間和持續性,不是考慮有多少人加入。在本案而言,由於警方曾有時間是休息,所以辯方認為是次事件並非一整個暴動;D2大律師則舉了1個例子,若暴動在彌敦道發生,而汽油彈存放在一棟大樓的某一層,那是否整棟大樓的人士都參與暴動。黃士翔法官指自己的問題是指物資補給站是否一個判斷暴動的因素。D2大律師不同意,但若果物資補給站那裡會提供武器便同意。這是因為當時物資補給站有提供食物和急救物品,受惠者有記者和急救人士等不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他們可能只是需要食物或受到催淚煙後需要物資救助。因此辯方認為物資補給站不是暴動的因素;D3大律師則認為物資補給站不一定是支持暴動(不過當然有這可能,如提供衣服)。因為理大被封鎖,有人因不能離開和受催淚煙影響而需要物資或食物,這是否代表他們就是參與了不同地方的暴動,從而串連為一個暴動?辯方的立場是不能的;D4大律師指物資補給站內有很多性質不同的物資,供給的對象也不同。事實上,當時有不同人士身在理大,本案不能排除其中一些可能,例如D4被困校園故需要食物,或是一些記者也需要一些物資。故此,辯方的立場是物資補給站不能與暴動串連在一起;D6大律師則指即使物資補給站可能是供應物資予參與暴動的人士,但由於控方表示理大有多個暴動發生,辯方的立場是控方是需要證明物資補給站有提供物資予參與多個暴動的人士,再證明這是一整個暴動。
D2大律師指法庭在考慮暴動時要顧及到地理位置,例如暴動是在何時何地發生。在當時,理工大學外圍及部分建築物是多層;即使理工大學外圍正發生暴動,那是否整個理工大學也屬於暴動?例如幾層的大樓範圍。在本案,D2當時是躲藏在地下;D3大律師則指根據終審法院的案例,暴動的流動性是應該跟隨人群,不是跟隨地點。辯方同意若有3人出現在一個地方,暴動是存在的。在本案,辯方認為因為理大被封鎖,環境上不能代表理大內的人是參與暴動。即使他們後來逃跑也好,除非控方有足夠的證據指他們曾參與暴動,否則包括D3的他們不是參與暴動;D4大律師認為雖然呈堂片段中可看到一些實際的行為,例如堵路和拋擲磚頭等,但理大的範圍大,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整個理大都有暴動發生?辯方的立場是要考慮整個地理環境,情況,概括性,且要分開時間和地點。
關於警方呼籲,D2大律師指新聞公告在2019年11月17日才出現呼籲人們不要出現在暴動現場和進入理工大學的新聞。再者,當時政府司長只是表示會保障市民出外的權利,事實上亦有些市民自發出外清理路障,D2在作供時亦同意看到這情況;D3大律師則指本案並不知道理大內的人會否知道這些警方呼籲。即使他們收到呼籲,他們亦是否能安全離開?因此D3大律師希望法庭不應只考慮理大外圍的人(控方證人和警員)的證供,即使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亦希望可以客觀考慮理大在2019年11月17日的情況;D4大律師指D4證供指當他與父母商量後是知道安全後才進入理工大學。控方表示父母及D4應該會提前知道警方呼籲。辯方的立場是不一定,因為不一定每個市民和理大內的人都必然知道和收到警方呼籲。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續審 [17/14] (Part 2)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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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是否參與理大的暴動:
D1大律師指即使法庭認為D1是在科學館內被捕的17人之一,本案也沒有強烈的證據顯示D1有使用裝備,也沒有證據指科學館內的垃圾袋中的物品是屬於D1;即使其他被告的證供可證D1曾進入科學館,那是否代表D1曾進入理工大學?黃士翔法官指他從不同的呈堂片段中看到遠處沒有人,故認為除了從理大方向出來的人,沒有其他人會在科學館內。D1大律師回應這並不一定,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有人本來就身在科學館,或是從其他地方進入科學館。這是因為就算警方封鎖了理大範圍,也不可能像萬里長城般封鎖全部位置,其他人有可能有其他路線進入科學館;D6大律師指其實呈堂片段沒有拍攝到科學館相反的方向,而事實上科學館的另一邊沒有封路,所以其他人是有其他可能方法進入科學館內。
黃士翔法官指他在觀看立場新聞的片段時,見到從正門離開理工大學的人士的前方位置已經有人拋擲汽油彈,那這群人是否逗留在前線?D1大律師同意,但希望法庭考慮到人群後亦有約20人正逃離。黃士翔法官問到,如果不是一個大暴動,假設這群人不知道前方有人正拋擲汽油彈的情況下,他們的離開會否都是一個非法集結。D1大律師不同意。因為若假設這群人(是次審訊中提及的17人)並不接受這些行為,所以選擇離開的話,這不會是非法集結;D2大律師亦重申D2當時只是逃跑的人;D3大律師則認為當時人們離開理工大學的原因可能不同,例如見到危險,故見到其他人走時跟著走,這不是參與非法集結;D4大律師同意學友的看法,並重申這群人當時的目的和意圖只是離開;D5大律師指定性非法集結的條件還包括現場人們需作出「訂明行為」,包括威嚇、侮辱性和挑撥性的行為。辯方同意拋擲汽油彈是挑撥性行為,但由片段所見,是次審訊中提及的17人只是離開,沒有作出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所以不是非法集結;D6大律師同意學友的看法,並重申這群人並非打算離開一個可能是非法集結或者暴動,他們只是想跟著其他人離開理工大學,他們有可能不是參與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黃士翔法官詢問如果理大正發生1個暴動,那當時在理大出來的人是否參與暴動。D3大律師回應這要基於法庭是否認為離開理大的人就是暴動的一部分,但是辯方認為這前設不成立,因為控方曾指出離開理大的人是有身穿白衣,因此法庭不能夠基於「離開」的行為而認為這批人參與暴動。當然,若法庭認為離開等於參與暴動,那辯方同意這批人都是參與暴動。黃士翔法官認為「離開」是暴動的持續,由於之前已經有人拋擲汽油彈等,之後他們才需要離開。D3大律師回應這要視乎離開的人之前是否出現了這些行為。在本案,他們只是離開而已。
黃士翔法官指就著離開理大的人是否有參與暴動,辯方的立場是要考慮他們是否有參與暴動,而法庭則是要考慮整體因素後判斷他們是否為暴動的一份子。D3大律師指若果只提及參與暴動行為,辯方同意若控方舉證成功,便是離開等於暴動的行為。然而,在2019年11月18日離開理大的人的離開行為也可以不是視為暴動的行為。特別在本案,被告們由離開理工大學至到達相關的位置離開是有清晰時間,只是10秒。因此,辯方認為在這情況下,法庭應要考慮他們為何選擇離開。辯方的立場是他們為了離開一個危險的環境。
黃士翔法官指D3的證供是不想被人拘捕,但他某程度想混入那群想離開理大的人一起離開,其目的是否有嘗試參與暴動,所以這樣做?D3大律師指這要視乎D3是打算參與之前的暴動,還是之後的暴動,但辯方的立場是「離開」並不代表是參與暴動的行為。即使D3穿著為示威人士的衣著混入那群人中,辯方認為考慮了本案全部情況,有可能的推論是D3並不是想參與暴動,他只是害怕被捕,這不是代表他做錯事,他只是做了一個愚蠢的想法,即打算離開,故此法庭不應因此而將D3定罪。再者,即使法庭不相信D3的證供,控方亦只表示D3為從犯的身分,沒有證據指他做了甚麼,雖然證據上顯示了D3當時穿著的衣服和鞋有藍色水劑,但沒有證據指D3有攻擊性武器,而且當時的地下是濕的。總的而言,辯方認為只是單靠D3被捕的地點便指D3參與暴動是不足的,法庭應將D3的控罪予以撤銷。
D4大律師指所謂看到的一干人換衣服的呈堂片段模糊,看不清楚D4的臉上有甚麼。D4的證供亦表示他當時想離開,但走不到,因此他只躲在其中一個大樓的室內,沒有做出和教唆他人作出任何暴力行為。再者,控方也沒有證供顯示,D4有進入過發生暴動的地點和D4企圖作出或教唆其他人作出暴動的行為;D5大律師指關於科學館內的2個垃圾袋,控方表示當中的裝備和物品都是後來被捕的17人所丟棄。辯方認為這不是唯一的推論。因為PW33高級督察黃瀚緯在2022年6月23日的作供中表示,他帶隊進入科學館掃蕩時看到雜物散落地下,包括有頭盔、眼罩和奇形怪狀的自製盾牌。辯方希望指出的是閉路電視並沒有拍攝到後來被捕的17人進入科學館時有任何1人手持盾牌;此外,2名科學館保安在作供都有表示科學館有多個出入口,但沒有表示這些出入口已被鎖上。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指出控方指稱的物品可能不是屬於後來被捕的17人,因為之前可能已經有其他人進入科學館。
(控方大律師就著D5大律師上段關於奇形怪狀的盾牌的陳詞希望播放一個閉路電視的片段。結果,經過放大及重新播放後,辯方指片段看到的是1把黑色雨傘。)
📌其他爭議:
控方指稱當時D4管有「豬咀」。辯方指根據呈堂片段,D4在不同時間中一時有戴眼鏡和「豬咀」,一時沒有眼鏡和戴「豬咀」。因此,辯方的立場是當時是有可能是警方幫D4將「豬咀」套上去的。
(註:上文的內容只是總結,非全部內容)
-------------------------
D3和D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8日14:30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
(按:辛苦六位被告,各位好好休息💕)
💛感謝報料💛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續審 [17/14] (Part 2)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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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是否參與理大的暴動:
D1大律師指即使法庭認為D1是在科學館內被捕的17人之一,本案也沒有強烈的證據顯示D1有使用裝備,也沒有證據指科學館內的垃圾袋中的物品是屬於D1;即使其他被告的證供可證D1曾進入科學館,那是否代表D1曾進入理工大學?黃士翔法官指他從不同的呈堂片段中看到遠處沒有人,故認為除了從理大方向出來的人,沒有其他人會在科學館內。D1大律師回應這並不一定,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有人本來就身在科學館,或是從其他地方進入科學館。這是因為就算警方封鎖了理大範圍,也不可能像萬里長城般封鎖全部位置,其他人有可能有其他路線進入科學館;D6大律師指其實呈堂片段沒有拍攝到科學館相反的方向,而事實上科學館的另一邊沒有封路,所以其他人是有其他可能方法進入科學館內。
黃士翔法官指他在觀看立場新聞的片段時,見到從正門離開理工大學的人士的前方位置已經有人拋擲汽油彈,那這群人是否逗留在前線?D1大律師同意,但希望法庭考慮到人群後亦有約20人正逃離。黃士翔法官問到,如果不是一個大暴動,假設這群人不知道前方有人正拋擲汽油彈的情況下,他們的離開會否都是一個非法集結。D1大律師不同意。因為若假設這群人(是次審訊中提及的17人)並不接受這些行為,所以選擇離開的話,這不會是非法集結;D2大律師亦重申D2當時只是逃跑的人;D3大律師則認為當時人們離開理工大學的原因可能不同,例如見到危險,故見到其他人走時跟著走,這不是參與非法集結;D4大律師同意學友的看法,並重申這群人當時的目的和意圖只是離開;D5大律師指定性非法集結的條件還包括現場人們需作出「訂明行為」,包括威嚇、侮辱性和挑撥性的行為。辯方同意拋擲汽油彈是挑撥性行為,但由片段所見,是次審訊中提及的17人只是離開,沒有作出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所以不是非法集結;D6大律師同意學友的看法,並重申這群人並非打算離開一個可能是非法集結或者暴動,他們只是想跟著其他人離開理工大學,他們有可能不是參與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黃士翔法官詢問如果理大正發生1個暴動,那當時在理大出來的人是否參與暴動。D3大律師回應這要基於法庭是否認為離開理大的人就是暴動的一部分,但是辯方認為這前設不成立,因為控方曾指出離開理大的人是有身穿白衣,因此法庭不能夠基於「離開」的行為而認為這批人參與暴動。當然,若法庭認為離開等於參與暴動,那辯方同意這批人都是參與暴動。黃士翔法官認為「離開」是暴動的持續,由於之前已經有人拋擲汽油彈等,之後他們才需要離開。D3大律師回應這要視乎離開的人之前是否出現了這些行為。在本案,他們只是離開而已。
黃士翔法官指就著離開理大的人是否有參與暴動,辯方的立場是要考慮他們是否有參與暴動,而法庭則是要考慮整體因素後判斷他們是否為暴動的一份子。D3大律師指若果只提及參與暴動行為,辯方同意若控方舉證成功,便是離開等於暴動的行為。然而,在2019年11月18日離開理大的人的離開行為也可以不是視為暴動的行為。特別在本案,被告們由離開理工大學至到達相關的位置離開是有清晰時間,只是10秒。因此,辯方認為在這情況下,法庭應要考慮他們為何選擇離開。辯方的立場是他們為了離開一個危險的環境。
黃士翔法官指D3的證供是不想被人拘捕,但他某程度想混入那群想離開理大的人一起離開,其目的是否有嘗試參與暴動,所以這樣做?D3大律師指這要視乎D3是打算參與之前的暴動,還是之後的暴動,但辯方的立場是「離開」並不代表是參與暴動的行為。即使D3穿著為示威人士的衣著混入那群人中,辯方認為考慮了本案全部情況,有可能的推論是D3並不是想參與暴動,他只是害怕被捕,這不是代表他做錯事,他只是做了一個愚蠢的想法,即打算離開,故此法庭不應因此而將D3定罪。再者,即使法庭不相信D3的證供,控方亦只表示D3為從犯的身分,沒有證據指他做了甚麼,雖然證據上顯示了D3當時穿著的衣服和鞋有藍色水劑,但沒有證據指D3有攻擊性武器,而且當時的地下是濕的。總的而言,辯方認為只是單靠D3被捕的地點便指D3參與暴動是不足的,法庭應將D3的控罪予以撤銷。
D4大律師指所謂看到的一干人換衣服的呈堂片段模糊,看不清楚D4的臉上有甚麼。D4的證供亦表示他當時想離開,但走不到,因此他只躲在其中一個大樓的室內,沒有做出和教唆他人作出任何暴力行為。再者,控方也沒有證供顯示,D4有進入過發生暴動的地點和D4企圖作出或教唆其他人作出暴動的行為;D5大律師指關於科學館內的2個垃圾袋,控方表示當中的裝備和物品都是後來被捕的17人所丟棄。辯方認為這不是唯一的推論。因為PW33高級督察黃瀚緯在2022年6月23日的作供中表示,他帶隊進入科學館掃蕩時看到雜物散落地下,包括有頭盔、眼罩和奇形怪狀的自製盾牌。辯方希望指出的是閉路電視並沒有拍攝到後來被捕的17人進入科學館時有任何1人手持盾牌;此外,2名科學館保安在作供都有表示科學館有多個出入口,但沒有表示這些出入口已被鎖上。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指出控方指稱的物品可能不是屬於後來被捕的17人,因為之前可能已經有其他人進入科學館。
(控方大律師就著D5大律師上段關於奇形怪狀的盾牌的陳詞希望播放一個閉路電視的片段。結果,經過放大及重新播放後,辯方指片段看到的是1把黑色雨傘。)
📌其他爭議:
控方指稱當時D4管有「豬咀」。辯方指根據呈堂片段,D4在不同時間中一時有戴眼鏡和「豬咀」,一時沒有眼鏡和戴「豬咀」。因此,辯方的立場是當時是有可能是警方幫D4將「豬咀」套上去的。
(註:上文的內容只是總結,非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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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和D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8日14:30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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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2022.08.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0/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1/5] (#1222中環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襲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0/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15-20) #審訊 [15/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朱(19) #審前覆核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楊(31) #答辯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吳(23-24) #答辯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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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2022.08.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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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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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0/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1/5] (#1222中環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襲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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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0/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15-20) #審訊 [15/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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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朱(19) #審前覆核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楊(31) #答辯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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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吳(23-24) #答辯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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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09:35] 開庭
主控匯報不需要傳召警員就被告的地址作供。
📍傳召PW48 警員 19228 劉家盛(音)
⚙️控方主問
11月19日證人駐守秀茂坪警署刑事調查組,案件主管朱高級督察,沙展58797,偵輯警員13380,20557,女偵輯警員17065,22844,和PW48一同處理一單暴動案的被捕人仕,證人和17065被指派為證物員,在秀茂坪警署APS房檢取證物,被捕人由其他警員帶入嚟,17065負責檢取證物,檢取咗嘅物品有一份確認書,有17065和被捕人簽名,被檢取咗嘅衣服鞋物入落一大透明膠袋,該大膠袋連同其他被檢取物品再放入一個大貴重財物袋,其他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放入另外一個貴重財物袋,所有貴重財物袋都會封口,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歸還給被捕人,但無文字記錄,無留意17065有無做紀錄….
[09:53]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小休之後,辯方確認不需要傳召女警員17065,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表示明日可以完結控方案情;辯方初步估計有6名證人和被告會作供,可以在審期內完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6/8) 11:00 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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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主控匯報不需要傳召警員就被告的地址作供。
📍傳召PW48 警員 19228 劉家盛(音)
⚙️控方主問
11月19日證人駐守秀茂坪警署刑事調查組,案件主管朱高級督察,沙展58797,偵輯警員13380,20557,女偵輯警員17065,22844,和PW48一同處理一單暴動案的被捕人仕,證人和17065被指派為證物員,在秀茂坪警署APS房檢取證物,被捕人由其他警員帶入嚟,17065負責檢取證物,檢取咗嘅物品有一份確認書,有17065和被捕人簽名,被檢取咗嘅衣服鞋物入落一大透明膠袋,該大膠袋連同其他被檢取物品再放入一個大貴重財物袋,其他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放入另外一個貴重財物袋,所有貴重財物袋都會封口,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歸還給被捕人,但無文字記錄,無留意17065有無做紀錄….
[09:53]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小休之後,辯方確認不需要傳召女警員17065,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表示明日可以完結控方案情;辯方初步估計有6名證人和被告會作供,可以在審期內完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6/8) 11:00 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0/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辯方爭議事項
📌D6對證物(PP109毛巾)爭議:
辯方指出,控方證人未能指出由何人檢取、如何檢取、如何處理該毛巾,未能證明該證物未被干擾。
控方回應指,片段顯示現場與新屋嶺檢取的是同一份毛巾,警員17212及8830口供顯示連鎖性沒有爭議,不影響可接納性。
辯方回應指,兩名證人口供顯示有較大缺口,未能確認由誰檢取毛巾;片段所呈現的毛巾大部分只是白色,不足以確認是同一條毛巾。
👨🏻⚖️法庭裁定該爭議只屬比重性問題,接納PP109成為正式證物P109⭕️
📌D6對口頭招認爭議:
辯方爭議有關口頭招認程序是否有發生,警員是否有忽略被告權利。PW13的證供不能接納,因其關於何時看見斜揹袋的證供有前後矛盾--原先表示忘記,後來卻表示有計劃查問被告;警員故意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提醒他的權利。
林官質疑,沒有警誡如何推論出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招認?
辯方回應稱,不警誡會對被告造成必須回應的壓力。
林官舉例質疑,如法官沒有向律師表明法庭規則,是否代表誘使律師犯規?
辯方回應指,如警員不是在故意情況下不向被告施行警誡,未必構成不自願情況;如在故意情況下不施行警誡,使被告不知道自己可以保持緘默,即成誘使。
📌D7對口頭招認爭議:
辯方質疑警員11768供稱當時環境不適合警誡,但仍作出查問--先查問後警誡使警誡失去作用,不在即時及警署紀錄不合適。
林官質疑,沒有書面紀錄如何使疑人被剝奪知情權利?
辯方回應稱,沒有書面紀錄使疑人沒有確認和修改口供的權利。
辯方亦指出,當時D7曾表示肚痛及呼吸困難;因此招認不可靠,法庭可酌情剔除。
控方重申,有否警誡與自願性無關。另外,控方就酌情剔除問題提交案例,提醒法庭應考慮被告身體不適程度是否足以剔除。沒有警誡的不公平性是否足以剔除證供?
林官質疑,沒有警誡的初步查問是否足以信納成為證供?
👨🏻⚖️法庭裁定D6與D7的招認不被接納為證供❌
各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所有被告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各被告作供意向:
-D1、D5及D7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3、D4將會作供
-D6未有決定
-D8現階段不作供
D3、D4代表律師隨後指有新補充指示,希望明天再續。D7明天因要看醫生不會出庭應訊。
[11:5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0/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辯方爭議事項
📌D6對證物(PP109毛巾)爭議:
辯方指出,控方證人未能指出由何人檢取、如何檢取、如何處理該毛巾,未能證明該證物未被干擾。
控方回應指,片段顯示現場與新屋嶺檢取的是同一份毛巾,警員17212及8830口供顯示連鎖性沒有爭議,不影響可接納性。
辯方回應指,兩名證人口供顯示有較大缺口,未能確認由誰檢取毛巾;片段所呈現的毛巾大部分只是白色,不足以確認是同一條毛巾。
👨🏻⚖️法庭裁定該爭議只屬比重性問題,接納PP109成為正式證物P109⭕️
📌D6對口頭招認爭議:
辯方爭議有關口頭招認程序是否有發生,警員是否有忽略被告權利。PW13的證供不能接納,因其關於何時看見斜揹袋的證供有前後矛盾--原先表示忘記,後來卻表示有計劃查問被告;警員故意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提醒他的權利。
林官質疑,沒有警誡如何推論出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招認?
辯方回應稱,不警誡會對被告造成必須回應的壓力。
林官舉例質疑,如法官沒有向律師表明法庭規則,是否代表誘使律師犯規?
辯方回應指,如警員不是在故意情況下不向被告施行警誡,未必構成不自願情況;如在故意情況下不施行警誡,使被告不知道自己可以保持緘默,即成誘使。
📌D7對口頭招認爭議:
辯方質疑警員11768供稱當時環境不適合警誡,但仍作出查問--先查問後警誡使警誡失去作用,不在即時及警署紀錄不合適。
林官質疑,沒有書面紀錄如何使疑人被剝奪知情權利?
辯方回應稱,沒有書面紀錄使疑人沒有確認和修改口供的權利。
辯方亦指出,當時D7曾表示肚痛及呼吸困難;因此招認不可靠,法庭可酌情剔除。
控方重申,有否警誡與自願性無關。另外,控方就酌情剔除問題提交案例,提醒法庭應考慮被告身體不適程度是否足以剔除。沒有警誡的不公平性是否足以剔除證供?
林官質疑,沒有警誡的初步查問是否足以信納成為證供?
👨🏻⚖️法庭裁定D6與D7的招認不被接納為證供❌
各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所有被告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各被告作供意向:
-D1、D5及D7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3、D4將會作供
-D6未有決定
-D8現階段不作供
D3、D4代表律師隨後指有新補充指示,希望明天再續。D7明天因要看醫生不會出庭應訊。
[11:5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1/12]
💢#不是聲援💢
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法庭頒下匿名令,不得報道證人例表中1~14 & 19~23 號證人的任何資料,但不批准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
案件管理,辯方律師向法庭提出申請,審期中有兩日要處理其他案件,主控亦有一日,有副手在席,可以代替,法庭亦有一日上午要處理另案;辯方律師表示落觀,因為已經和控方處理咗約三份之二嘅承認事實,估計10日審期足夠。
控方宣讀開案陳辭,和承認事實…(後補大概內容,歡迎提供資料)。
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有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市民提供影片P31~P36,公開媒體影片Open Source video OS1~OS8,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市民和公開媒體片段可以對應閉路電視片段,確實真實反映現場情況。
襲擊大概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 22:40:42,約 10 名手持藤條、棍狀物體的白衣人,在閘內襲擊、指罵及驅趕黑衣人,其後跳閘及離開港鐵站。
第二階 20:46~23:02,約 65 名黑衣人一同途經形點商場,由 F 出口進入元朗站,他們手持藤條、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人戴口罩及穿着寫有「廈溪」的白色短袖衫。
該批白衣人在22:48~23:01到達元朗站大堂,在 F 及 G 出口聚集,與黑衣人隔着閘機口頭爭執、互擲水樽。白衣人揮動藤條、木棍,又用其拍打閘機及玻璃圍欄。23:02,約100 名白衣人衝入閘內,市民見狀跑上月台,白衣人緊隨及追打對方。
第三階 23:03~23:14,23:05~23:07 70 名白衣人上咗月台,追打市民,衝入車廂指罵及恐嚇乘客,又以藤條、雨傘及黃色雪糕筒襲擊對方。當列車離開元朗站、往屯門方向,23:14 白衣人才陸續散去。
有8份關於證人的醫療報告,傷者傷勢包括手腳擦傷、頸部觸痛、肩部裂傷、太陽穴疼傷、頭皮血腫、眼部出現「複視」、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事件經過:
7月21日晚上七時許,證人列表第十二名證人L在鳳攸北街拍攝相片,見到被告。
影片OS4見到被告身穿白衣,有人高呼「我哋係元朗志願軍」。
22:58 被告在元朗站G出口進入元朗港鐵站
22:59 被告衝入付費區,以拳頭及藤條襲擊一名灰衣人士,返回閘外後,聯同其他白衣人至少兩度攻擊黑衣人
23:05~23:07 白衣人上咗月台,被告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上月台
23:14 列車駛離元朗站,被告由G出口離開
被告案發時穿着一件中袖外衣、一件圓領有黑白老虎形的白色上衣及腰帶等,認為被告身材、髮型及部分衣著,與呈堂片段中的人一樣。
控方檢控基礎
被告程偉明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於 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承認事實:
(1) 案發在2019年7月21日~22日,現場為元朗西鐵站與型點商場,元朗區地圖P1A & P1B;
(2) 元朗西鐵站平面圖P2A & P2B
(3) 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距離約550米,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G出口距離約550米
(4) 警員12785拍攝由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的照片,沿途拍咗54張相P3(1~54)
(5) 元朗西鐵站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
(6) 一張元朗西鐵站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圖P30
(7) 7月21日 22:45時,男子A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34分鐘P31
(8) 7月21日 22:49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0分鐘P32
(9) 7月21日 22:51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2分鐘P33
(10) 7月21日 22:57時,女子用手機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6分鐘P34
(11) 7月21日 22:57時,男子I拍攝片段,長1分57秒P35
(12) 7月21日 22:57時,女子H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片段,長6分42秒P36
(13)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相關影片剪輯成38分3秒精華片段P37
(14)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與被告相關影片剪輯成5分23秒精華片段P38
(15)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制成被告的截圖册P39
(16) 清潔工人證人O,在7月22日 03:00 清理元朗站大堂,將物品放入黑膠P40~P66
(17) 警員13950在7月22日 06:00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8張相P67(1~18)
(18) 警長3866在8月9日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36張相P68(1~136)
(19) 008號列車在7月21日23:14,由元朗站開往屯門
(20) 警員33765在7月22日02:58~03:40,在008號列車拍攝車內情況照片P69(1~56)
(21) 警員7733在7月22日04:00,為008號列車上檢取的證物位置畫圖P70(1~4)
(22) 8份關於證人A~H的醫療報告P166~P175
(23) 在2019年7月21日15:43,被告由落馬洲入境,在2019年7月22日00:11,被告由落馬洲出境
(24) 被告在202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警方列為通緝人士
(25) 在2021年8月12日11:35,被告經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截停,同日被捕
(26) 2021年8月12日,警員9761檢取被告的皮帶P81
(27) 2021年8月12日18:04,警員9761為被告拍攝相片P183(1~17)
(28) 2021年8月13日15:52,警員9761為被告檢取的物品拍攝相片P184(1~6)
(29) 法證專家黃柔雅(音)為證物P81腰帶,在2022年4月7日撰寫報告P185
(30) 所有影片儲存在harddisk P186
(31) 片段真實性無爭議
(32) 照片無受任何干擾
(33) 呈堂前證物無受任何干擾
承認事實呈堂為P187
小休後主控向法庭簡介控方的文件內容:元朗國地圖、元朗站平面圖、元朗站CCTV位置圖、黨鐵008號列車內檢取物品的位置圖、政府化驗所對被告在影片中辨認的報告、被告出入境紀錄、截圖冊等。
控方讀出四份以65B方式呈堂的證人口供,但因為每份口供只有小部份與本案有關,法官希望控方修改後再呈堂。
控方表示今日不會傳召證人,會在下午播放事件和針對被告的精華片段。
14:30 再訊。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1/12]
💢#不是聲援💢
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法庭頒下匿名令,不得報道證人例表中1~14 & 19~23 號證人的任何資料,但不批准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
案件管理,辯方律師向法庭提出申請,審期中有兩日要處理其他案件,主控亦有一日,有副手在席,可以代替,法庭亦有一日上午要處理另案;辯方律師表示落觀,因為已經和控方處理咗約三份之二嘅承認事實,估計10日審期足夠。
控方宣讀開案陳辭,和承認事實…(後補大概內容,歡迎提供資料)。
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有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市民提供影片P31~P36,公開媒體影片Open Source video OS1~OS8,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市民和公開媒體片段可以對應閉路電視片段,確實真實反映現場情況。
襲擊大概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 22:40:42,約 10 名手持藤條、棍狀物體的白衣人,在閘內襲擊、指罵及驅趕黑衣人,其後跳閘及離開港鐵站。
第二階 20:46~23:02,約 65 名黑衣人一同途經形點商場,由 F 出口進入元朗站,他們手持藤條、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人戴口罩及穿着寫有「廈溪」的白色短袖衫。
該批白衣人在22:48~23:01到達元朗站大堂,在 F 及 G 出口聚集,與黑衣人隔着閘機口頭爭執、互擲水樽。白衣人揮動藤條、木棍,又用其拍打閘機及玻璃圍欄。23:02,約100 名白衣人衝入閘內,市民見狀跑上月台,白衣人緊隨及追打對方。
第三階 23:03~23:14,23:05~23:07 70 名白衣人上咗月台,追打市民,衝入車廂指罵及恐嚇乘客,又以藤條、雨傘及黃色雪糕筒襲擊對方。當列車離開元朗站、往屯門方向,23:14 白衣人才陸續散去。
有8份關於證人的醫療報告,傷者傷勢包括手腳擦傷、頸部觸痛、肩部裂傷、太陽穴疼傷、頭皮血腫、眼部出現「複視」、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事件經過:
7月21日晚上七時許,證人列表第十二名證人L在鳳攸北街拍攝相片,見到被告。
影片OS4見到被告身穿白衣,有人高呼「我哋係元朗志願軍」。
22:58 被告在元朗站G出口進入元朗港鐵站
22:59 被告衝入付費區,以拳頭及藤條襲擊一名灰衣人士,返回閘外後,聯同其他白衣人至少兩度攻擊黑衣人
23:05~23:07 白衣人上咗月台,被告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上月台
23:14 列車駛離元朗站,被告由G出口離開
被告案發時穿着一件中袖外衣、一件圓領有黑白老虎形的白色上衣及腰帶等,認為被告身材、髮型及部分衣著,與呈堂片段中的人一樣。
控方檢控基礎
被告程偉明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於 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承認事實:
(1) 案發在2019年7月21日~22日,現場為元朗西鐵站與型點商場,元朗區地圖P1A & P1B;
(2) 元朗西鐵站平面圖P2A & P2B
(3) 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距離約550米,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G出口距離約550米
(4) 警員12785拍攝由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的照片,沿途拍咗54張相P3(1~54)
(5) 元朗西鐵站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
(6) 一張元朗西鐵站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圖P30
(7) 7月21日 22:45時,男子A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34分鐘P31
(8) 7月21日 22:49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0分鐘P32
(9) 7月21日 22:51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2分鐘P33
(10) 7月21日 22:57時,女子用手機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6分鐘P34
(11) 7月21日 22:57時,男子I拍攝片段,長1分57秒P35
(12) 7月21日 22:57時,女子H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片段,長6分42秒P36
(13)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相關影片剪輯成38分3秒精華片段P37
(14)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與被告相關影片剪輯成5分23秒精華片段P38
(15)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制成被告的截圖册P39
(16) 清潔工人證人O,在7月22日 03:00 清理元朗站大堂,將物品放入黑膠P40~P66
(17) 警員13950在7月22日 06:00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8張相P67(1~18)
(18) 警長3866在8月9日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36張相P68(1~136)
(19) 008號列車在7月21日23:14,由元朗站開往屯門
(20) 警員33765在7月22日02:58~03:40,在008號列車拍攝車內情況照片P69(1~56)
(21) 警員7733在7月22日04:00,為008號列車上檢取的證物位置畫圖P70(1~4)
(22) 8份關於證人A~H的醫療報告P166~P175
(23) 在2019年7月21日15:43,被告由落馬洲入境,在2019年7月22日00:11,被告由落馬洲出境
(24) 被告在202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警方列為通緝人士
(25) 在2021年8月12日11:35,被告經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截停,同日被捕
(26) 2021年8月12日,警員9761檢取被告的皮帶P81
(27) 2021年8月12日18:04,警員9761為被告拍攝相片P183(1~17)
(28) 2021年8月13日15:52,警員9761為被告檢取的物品拍攝相片P184(1~6)
(29) 法證專家黃柔雅(音)為證物P81腰帶,在2022年4月7日撰寫報告P185
(30) 所有影片儲存在harddisk P186
(31) 片段真實性無爭議
(32) 照片無受任何干擾
(33) 呈堂前證物無受任何干擾
承認事實呈堂為P187
小休後主控向法庭簡介控方的文件內容:元朗國地圖、元朗站平面圖、元朗站CCTV位置圖、黨鐵008號列車內檢取物品的位置圖、政府化驗所對被告在影片中辨認的報告、被告出入境紀錄、截圖冊等。
控方讀出四份以65B方式呈堂的證人口供,但因為每份口供只有小部份與本案有關,法官希望控方修改後再呈堂。
控方表示今日不會傳召證人,會在下午播放事件和針對被告的精華片段。
14:30 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