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9]
[2022.08.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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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高 等 法 院8樓 1 7庭
👩🏻⚖️黎婉姫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關,徐,何(27-41)🛑三位已還押逾3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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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7/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1: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6/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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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王(19)🛑已還押28日 🔥#判刑 (#0831油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20)🛑已還押28日 🔥#判刑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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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19-26) #答辯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呂(37-42) #答辯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麥(28) #續審 [3/3]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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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三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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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譚(21) #提堂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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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21: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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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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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高 等 法 院8樓 1 7庭
👩🏻⚖️黎婉姫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關,徐,何(27-41)🛑三位已還押逾3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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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7/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1: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6/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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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王(19)🛑已還押28日 🔥#判刑 (#0831油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20)🛑已還押28日 🔥#判刑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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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19-26) #答辯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呂(37-42) #答辯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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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28) #續審 [3/3]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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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三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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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譚(21) #提堂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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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21:30更新]
【08 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7/25] (上午庭已有報料人,但仍需下午的報料)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7/15]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7/25] (上午庭已有報料人,但仍需下午的報料)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7/15]
(08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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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09:43] 開庭
📍傳召PW40 偵輯警員8104 林之健(音)
⚙️控方主問
當時駐守黃大仙反三合會調查隊,當日在場參與行動,11月19日00:05時,奉命協助看守THA,04:35時警員15999從THA提取咗27男一女,由PW40,15999,58605,PTU 24588 & 24303,共5人押解28人去秀茂坪警署,28人之中有本案的D7, D8, D11, D12, D13, D15, D16, D17,05:50離開,06:13去到秀茂坪,交畀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
證人確認在THA期間和去秀茂坪途中,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各人自已保管自己的財物。
[09:55] ✂️辯方盤問
D3, D17 李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包括被告卸下物品,或其他人加插物品。
另外證人確認口供中的秀茂坪警署值日官,與剛才講嘅秀茂坪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係同一人。
D7 程大律師
播放P41,D7進入THA時被拍攝的情況,確認當時D7雙手係反手被鎖上手銬。
D8, D15 洪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包括搜身,證人表示在THA唔見有人搜身,去到秀茂坪警署交人之後,再無跟進工作。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和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無盤問
D12 曾大律師
證人無處理過D12身上物品
D19 劉大律師 無盤問
控方亦無覆問
控方表示下一位證人,列表上#51 譚督察今日有公事未能出庭,#63 警員入咗醫院,想傳召其他證人。辯方希望控方可以澄清譚督察有何公事,和唔希望控方安排好證人的次序,唔好跳嚟跳去。
[10:07] 📍傳召PW41 警長53469 何恩(音)
⚙️控方主問
當晚係D4小隊成員,翌日02:30和警員2667,19603,7443 送19個人去秀茂坪警署,包括本案D10,各人都係反手被鎖上手銬,車上無事發生,03:45去秀茂坪警署交接。
[10:10] ✂️辯方盤問
各律師無盤問
裁判官指示小休等控方安排證人,並表示上庭應係優先處理嘅公務。
[11:54]
控方表示譚督察最快可以下午到庭,另一證人要做手術,未知幾時可以上庭,餘下仲有兩名證人就完結控方案情;辯方表示餘下有足夠時間審訊;裁判官唔想各人等候譚督察。
案件押後至明日(11/8)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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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PW40 偵輯警員8104 林之健(音)
⚙️控方主問
當時駐守黃大仙反三合會調查隊,當日在場參與行動,11月19日00:05時,奉命協助看守THA,04:35時警員15999從THA提取咗27男一女,由PW40,15999,58605,PTU 24588 & 24303,共5人押解28人去秀茂坪警署,28人之中有本案的D7, D8, D11, D12, D13, D15, D16, D17,05:50離開,06:13去到秀茂坪,交畀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
證人確認在THA期間和去秀茂坪途中,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各人自已保管自己的財物。
[09:55] ✂️辯方盤問
D3, D17 李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包括被告卸下物品,或其他人加插物品。
另外證人確認口供中的秀茂坪警署值日官,與剛才講嘅秀茂坪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係同一人。
D7 程大律師
播放P41,D7進入THA時被拍攝的情況,確認當時D7雙手係反手被鎖上手銬。
D8, D15 洪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包括搜身,證人表示在THA唔見有人搜身,去到秀茂坪警署交人之後,再無跟進工作。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和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無盤問
D12 曾大律師
證人無處理過D12身上物品
D19 劉大律師 無盤問
控方亦無覆問
控方表示下一位證人,列表上#51 譚督察今日有公事未能出庭,#63 警員入咗醫院,想傳召其他證人。辯方希望控方可以澄清譚督察有何公事,和唔希望控方安排好證人的次序,唔好跳嚟跳去。
[10:07] 📍傳召PW41 警長53469 何恩(音)
⚙️控方主問
當晚係D4小隊成員,翌日02:30和警員2667,19603,7443 送19個人去秀茂坪警署,包括本案D10,各人都係反手被鎖上手銬,車上無事發生,03:45去秀茂坪警署交接。
[10:10] ✂️辯方盤問
各律師無盤問
裁判官指示小休等控方安排證人,並表示上庭應係優先處理嘅公務。
[11:54]
控方表示譚督察最快可以下午到庭,另一證人要做手術,未知幾時可以上庭,餘下仲有兩名證人就完結控方案情;辯方表示餘下有足夠時間審訊;裁判官唔想各人等候譚督察。
案件押後至明日(11/8)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3/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
[09:45] 開庭
警員高福安(音)作供(續昨天盤問) ,負責做PP27,有爭議。
當日10月1日無察覺到被告有傷勢,亦唔知道被告由警方帶去醫院。
當晚21:20 開始接收證物,證人和16027將證物攤在枱面上(共18件),無印象16027有無一張寫有證物的紙張。
21:35 和被告落一份口供,證物寫哂落記事册(3頁文字),之後叫被告簽名,其中有一項事項證人寫咗錯字,所以和被告解釋番,同埋叫被告加簽番簽名。
證人同意無提醒被告有權唔簽名,之後我將記事册收起,無印象有無影印一份給被告。.
將全袋證物鎖係證人坐位的櫃桶裡面,直至2019年10月2日 17:40,成袋證物交比女警6613,包括:一支黑色雷射筆。
[10:45]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因此無需傳召餘下證人,包括:吳警司的雷射筆專家報告、被告醫療報告
控方證物。
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大專程度,讀日文,案發時在智障人士學校教學,左耳失聰。
被制服時我抖唔到氣,被捕時心情好驚,不知所措。在長沙灣警署內約21:35記事册的簽署不是自願簽,警員亦無給予副本。當時只係記事册寫有雷射筆,眼前唔見有。
當時被告有對警員6507講:有支雷射筆喎?警員答:唔係告妳雷射筆,無關係㗎!我哋告妳非法集結。妳快啲簽拉!呢本只係我自己嘅記錄册,簽完可以去醫院。
被捕時被警棍打背部和手部,無數到打咗幾多吓,打完全身都好痛,我只係想盡快去醫院,落口供時我有要求去醫院,亦都有同其他警員要求,但無人理我,要等到翌日上午才送我去醫院。去到醫院有同醫生講昨天被警棍打。
第一次見雷射筆係警員21065在旅遊巴上搜我身時,當時佢將類似電筒嘅物體放入我袋內。
裁判官小休後裁定特別事項PP27可以呈堂成為控方證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要證供成立,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報料💛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3/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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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警員高福安(音)作供(續昨天盤問) ,負責做PP27,有爭議。
當日10月1日無察覺到被告有傷勢,亦唔知道被告由警方帶去醫院。
當晚21:20 開始接收證物,證人和16027將證物攤在枱面上(共18件),無印象16027有無一張寫有證物的紙張。
21:35 和被告落一份口供,證物寫哂落記事册(3頁文字),之後叫被告簽名,其中有一項事項證人寫咗錯字,所以和被告解釋番,同埋叫被告加簽番簽名。
證人同意無提醒被告有權唔簽名,之後我將記事册收起,無印象有無影印一份給被告。.
將全袋證物鎖係證人坐位的櫃桶裡面,直至2019年10月2日 17:40,成袋證物交比女警6613,包括:一支黑色雷射筆。
[10:45]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因此無需傳召餘下證人,包括:吳警司的雷射筆專家報告、被告醫療報告
控方證物。
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大專程度,讀日文,案發時在智障人士學校教學,左耳失聰。
被制服時我抖唔到氣,被捕時心情好驚,不知所措。在長沙灣警署內約21:35記事册的簽署不是自願簽,警員亦無給予副本。當時只係記事册寫有雷射筆,眼前唔見有。
當時被告有對警員6507講:有支雷射筆喎?警員答:唔係告妳雷射筆,無關係㗎!我哋告妳非法集結。妳快啲簽拉!呢本只係我自己嘅記錄册,簽完可以去醫院。
被捕時被警棍打背部和手部,無數到打咗幾多吓,打完全身都好痛,我只係想盡快去醫院,落口供時我有要求去醫院,亦都有同其他警員要求,但無人理我,要等到翌日上午才送我去醫院。去到醫院有同醫生講昨天被警棍打。
第一次見雷射筆係警員21065在旅遊巴上搜我身時,當時佢將類似電筒嘅物體放入我袋內。
裁判官小休後裁定特別事項PP27可以呈堂成為控方證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要證供成立,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辯方大律師指D2呂(42)未準備好答辯,並申請押後至2022年10月19日再訊,以讓辯方與控方繼續就案件作溝通。
代表D1符(37)的大律師和控方均就D2的押後申請表示不反對。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9日14:30再訊,並批准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辯方大律師指D2呂(42)未準備好答辯,並申請押後至2022年10月19日再訊,以讓辯方與控方繼續就案件作溝通。
代表D1符(37)的大律師和控方均就D2的押後申請表示不反對。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9日14:30再訊,並批准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李,關,何,蔡(19-26)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4位被告與*(15)*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裁判官莫子聰判入更生中心
=============
答辯:
D1李(24)、D2關(24)、D3何(19)和D4蔡(26)皆否認控罪。
準備審訊: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得出以下內容:
1:控方會傳召5名證人;
2:辯方不爭議呈堂片段;
3:控方會播放約2小時的片段;
4:辯方會傳召2名證人;
5:預審4日;
6:被告們沒有招認;
7:辯方會爭議被告們的在場目的/身份/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不是每位被告都爭議這3個事項)
法庭將案件排在2023年1月4,5,6和9日進行為期4日的中文審訊。至於保釋條件,法庭批准所有被告保釋侯審,亦批准D1更改到警署報到的日子。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李,關,何,蔡(19-26)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4位被告與*(15)*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裁判官莫子聰判入更生中心
=============
答辯:
D1李(24)、D2關(24)、D3何(19)和D4蔡(26)皆否認控罪。
準備審訊: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得出以下內容:
1:控方會傳召5名證人;
2:辯方不爭議呈堂片段;
3:控方會播放約2小時的片段;
4:辯方會傳召2名證人;
5:預審4日;
6:被告們沒有招認;
7:辯方會爭議被告們的在場目的/身份/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不是每位被告都爭議這3個事項)
法庭將案件排在2023年1月4,5,6和9日進行為期4日的中文審訊。至於保釋條件,法庭批准所有被告保釋侯審,亦批准D1更改到警署報到的日子。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呈上承認事實3 (針對D10身上搜出的記憶卡)
⏺特別事項(D9)
辯方就反對警誡供詞成為呈堂證供提出理由:不自願情況下作供、被捕時被身份無法確認的人士威嚇、被扣留在環境惡劣的地方、被拒絕會見律師。就此控方將傳召多一名原本不在列表上的證人,即深水埗警署扣留期間當值的值日官。
⏺傳召PW10 警長9030 馬仲方(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為D8錄口供
現駐守屯門,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0於2019年11月18日在深水埗警署BG29室為D8錄取警誡口供,當時見到同事與本案其他被告落口供,唔記得人數,但應該3個,上限唔清楚。他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在他進入BG29室之前,他沒有目睹同僚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
🔸辯方盤問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10確認,D8表現合作。D8在警誡下稱在噴水池等朋友,有把朋友的姓名與電話給他,但他事後沒有聯絡過該名朋友以查證被告所講嘅係咪真。警誡寫的「有理由相信你沿理工大學走向科學館道與其他人舉起雨傘等物品」,資料來源是西九龍重案組的案件主管。PW10搜查D8背囊,辯方不爭議搜出iPhone、八達通、黃白色勞工手套及白色、藍色口罩,PW10唔記得黃白色手套係咪用過,庭上睇證物相片後表示手套似用過,有啲灰灰累累地嘅色。PW10的口供沒有寫檢取了D8背囊,所以現時唔肯定有冇檢取。
(辯方向證人展示相冊共十張相片 )PW10唔記得係搜查D8嘅背囊。他確認背囊內有其他物品,包括一個銀包,但唔記得自己搜查背囊時有無發現銀包,睇完相冊相6仍唔記得有無搜查銀包。PW10唔記得搜查銀包時係咪如相7、相8所示有兩張學生證。當辯方問及背囊內的筆袋時,PW10表示:「不如我咁講,除咗律師你頭先提過嘅,相片內嘅嘢我都唔記得有冇見過。」(李官再問清楚咩係「你頭先提過嘅」?)PW10續稱:「總之我只係記得你剛才一開始提過嘅物品,例如八達通、勞工手套、帽 」,並唔記得有課本、文具。(李官關注十張相片的呈堂價值,問控方反唔反對,最終決定先當作辯方證物,再視乎將來案件發展如何。)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0已當差超過11年,從來沒有駐守過深水埗警署。
PW10唔肯定BG29室係長方形定正方形嘅房間,門口正對面有一個出口,左右有一排長枱—唔記得長枱係咪兩米乘一米。他亦唔記得出口三米左右是否男洗手間,唔記得當日有冇去過洗手間。當日12:15pm他向一位人士發出Pol. 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凌晨02:55時再向姓李人士發出;唔記得當中咁長時間係咪都冇去過洗手間。PW10唔記得自己著長袖衫定短袖衫;房間應該有開空調。當日PW10發出Pol. 153和Pol. 857(警誡供詞),唔止處理一名羈留人士。PW10當日揸車同B1-1隊10760吳警員一齊去深水埗警署,警署只有一個入口。PW10唔記得當日天氣。
對於馮大律師以下問題,PW10一律回答「唔記得」:當時是否有一大批被捕人士坐在露天地方;是否分成男、女兩批人士;停車場是否係由左至右6個、由前至後10個咁排(即70人);每個人之間是否相距一米;PW10那邊有幾多人;近百人坐喺邊;室外定室內。停車場是露天,PW10唔知有幾曬,亦唔記得當時是晴天定下雨天,唔記得天氣狀況,唔記得有沒有遮擋陽光風雨嘅嘢。
BG29室 5:29pm開始錄取口供;長枱有坐人但唔知有幾滿。PW10你坐喺近入口方向、面向走廊位。PW10唔記得警員10760與其負責被捕人的情況。未必一定係一個警員與負責處理的一個被捕人並排坐,有時係坐對面。PW10唔記得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出口,唔記得10760與D9是否與自己坐埋同一張枱,唔記得10760是否帶D9坐喺自己對面。PW10坐嘅方向係背向入口、面向出口,而D8就坐喺他對面。PW10「唔同意」當時D9望住自己,而10760在鬧D9,「唔記得」10760講「你望乜嘢呀?顧掂你自己先啦?」,「唔同意」10760用兇惡語氣問D9係咪黑社會。PW10表示自己「真係冇聽到」10760對D9的問話。
以下為馮大律師向PW10指出的D9案情,證人的回應只有「唔同意」、「唔記得」和「聽唔到」:
在10760向D9問話時,PW10搭嘴:「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野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10760將D9背囊嘅物品倒晒出嚟逐樣問係咩嚟,搵到勞工手套後講「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係用嚟掟汽油彈嘅」,當時D9就答「唔係」;10760粗口爛舌問「手套拎嚟做乜」,當時PW10搭嘴,用恥笑語氣講「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10760帶D9去完洗手間出返嚟先錄Pol. 857;D9曾要求搵律師,10760問他「你係咪即係認罪呀?認罪先搵律師!」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就自己當時坐的位置回答「唔正確」,PW10現在澄清:D9和10760的坐法與自己重疊,而且自己旁邊冇人,所以「唔正確」。
午休至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呈上承認事實3 (針對D10身上搜出的記憶卡)
⏺特別事項(D9)
辯方就反對警誡供詞成為呈堂證供提出理由:不自願情況下作供、被捕時被身份無法確認的人士威嚇、被扣留在環境惡劣的地方、被拒絕會見律師。就此控方將傳召多一名原本不在列表上的證人,即深水埗警署扣留期間當值的值日官。
⏺傳召PW10 警長9030 馬仲方(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為D8錄口供
現駐守屯門,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0於2019年11月18日在深水埗警署BG29室為D8錄取警誡口供,當時見到同事與本案其他被告落口供,唔記得人數,但應該3個,上限唔清楚。他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在他進入BG29室之前,他沒有目睹同僚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自己亦沒有作出任何威嚇、誘使或暴力嘅行為。
🔸辯方盤問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10確認,D8表現合作。D8在警誡下稱在噴水池等朋友,有把朋友的姓名與電話給他,但他事後沒有聯絡過該名朋友以查證被告所講嘅係咪真。警誡寫的「有理由相信你沿理工大學走向科學館道與其他人舉起雨傘等物品」,資料來源是西九龍重案組的案件主管。PW10搜查D8背囊,辯方不爭議搜出iPhone、八達通、黃白色勞工手套及白色、藍色口罩,PW10唔記得黃白色手套係咪用過,庭上睇證物相片後表示手套似用過,有啲灰灰累累地嘅色。PW10的口供沒有寫檢取了D8背囊,所以現時唔肯定有冇檢取。
(辯方向證人展示相冊共十張相片 )PW10唔記得係搜查D8嘅背囊。他確認背囊內有其他物品,包括一個銀包,但唔記得自己搜查背囊時有無發現銀包,睇完相冊相6仍唔記得有無搜查銀包。PW10唔記得搜查銀包時係咪如相7、相8所示有兩張學生證。當辯方問及背囊內的筆袋時,PW10表示:「不如我咁講,除咗律師你頭先提過嘅,相片內嘅嘢我都唔記得有冇見過。」(李官再問清楚咩係「你頭先提過嘅」?)PW10續稱:「總之我只係記得你剛才一開始提過嘅物品,例如八達通、勞工手套、帽 」,並唔記得有課本、文具。(李官關注十張相片的呈堂價值,問控方反唔反對,最終決定先當作辯方證物,再視乎將來案件發展如何。)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0已當差超過11年,從來沒有駐守過深水埗警署。
PW10唔肯定BG29室係長方形定正方形嘅房間,門口正對面有一個出口,左右有一排長枱—唔記得長枱係咪兩米乘一米。他亦唔記得出口三米左右是否男洗手間,唔記得當日有冇去過洗手間。當日12:15pm他向一位人士發出Pol. 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凌晨02:55時再向姓李人士發出;唔記得當中咁長時間係咪都冇去過洗手間。PW10唔記得自己著長袖衫定短袖衫;房間應該有開空調。當日PW10發出Pol. 153和Pol. 857(警誡供詞),唔止處理一名羈留人士。PW10當日揸車同B1-1隊10760吳警員一齊去深水埗警署,警署只有一個入口。PW10唔記得當日天氣。
對於馮大律師以下問題,PW10一律回答「唔記得」:當時是否有一大批被捕人士坐在露天地方;是否分成男、女兩批人士;停車場是否係由左至右6個、由前至後10個咁排(即70人);每個人之間是否相距一米;PW10那邊有幾多人;近百人坐喺邊;室外定室內。停車場是露天,PW10唔知有幾曬,亦唔記得當時是晴天定下雨天,唔記得天氣狀況,唔記得有沒有遮擋陽光風雨嘅嘢。
BG29室 5:29pm開始錄取口供;長枱有坐人但唔知有幾滿。PW10你坐喺近入口方向、面向走廊位。PW10唔記得警員10760與其負責被捕人的情況。未必一定係一個警員與負責處理的一個被捕人並排坐,有時係坐對面。PW10唔記得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出口,唔記得10760與D9是否與自己坐埋同一張枱,唔記得10760是否帶D9坐喺自己對面。PW10坐嘅方向係背向入口、面向出口,而D8就坐喺他對面。PW10「唔同意」當時D9望住自己,而10760在鬧D9,「唔記得」10760講「你望乜嘢呀?顧掂你自己先啦?」,「唔同意」10760用兇惡語氣問D9係咪黑社會。PW10表示自己「真係冇聽到」10760對D9的問話。
以下為馮大律師向PW10指出的D9案情,證人的回應只有「唔同意」、「唔記得」和「聽唔到」:
在10760向D9問話時,PW10搭嘴:「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野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10760將D9背囊嘅物品倒晒出嚟逐樣問係咩嚟,搵到勞工手套後講「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係用嚟掟汽油彈嘅」,當時D9就答「唔係」;10760粗口爛舌問「手套拎嚟做乜」,當時PW10搭嘴,用恥笑語氣講「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10760帶D9去完洗手間出返嚟先錄Pol. 857;D9曾要求搵律師,10760問他「你係咪即係認罪呀?認罪先搵律師!」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就自己當時坐的位置回答「唔正確」,PW10現在澄清:D9和10760的坐法與自己重疊,而且自己旁邊冇人,所以「唔正確」。
午休至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法律代表:
D2: #鄒學林大律師
----------------
📌求情:
🔸D1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1因體能原因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D1呈上3份求情信,分別來自爸爸、媽媽及其就讀浸會大學的教授。求情信顯示父親長期在內地工作,所以D1需要親自照顧患病的母親,而大學教授對被告的學習表現有高度評價,亦指被告有良好品格,故希望盡量輕判,讓D1盡快可以照顧母親及重投學業。
🔸D3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3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判以監禁,因其有穩定工作,不適合進入以更生性質為主的勞教中心,僱主亦指D3有上進心,公司願意D3停薪留職,希望被告盡快完結案件重投工作,而且D3是家庭支柱,因此希望判以監禁讓D3盡快重投社會。另外,代表D1及D3的大律師指出,本案發生非法集結的時間短,而控方只是指控D1及D3有作出指罵的行為,不涉及其他更嚴重的行為,因此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D2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D2成長過程良好,雖然患有過度活躍症,但成長過程中沒有任何偏差行為,並在中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D2。另外,D2有穩定女朋友,計劃在案件後結婚,D2媽媽亦指D2經歷本案後變得更加成熟,有與家人討論人生規劃。而且D2爸爸因工傷失業,所以D2是家庭經濟支柱,雖因本案延遲結婚計劃,但家人繼續支持被告,被告亦會繼續貢獻社會。被告僱主亦指D2盡力貢獻公司,工作表現良好,工作期間未曾出現情緒問題,證明D2品格良好。D2女朋友亦指D2對自己不離不棄,十分包容,雖然女朋友有因學業出現情緒問題,但D2是女朋友的精神支柱,極力支持女朋友學業。總括而言,本案件已經發生三年,社會事件已經緩和,D2重犯機會極低,而且D2有穩定家庭及工作,並積極計劃進修,希望法庭輕判,讓D2重啟自己人生。
📌判刑理由
三名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的非法集結參與人數約100人,規模不少,而且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叫囂、投擲雜物等行為,亦有證人目擊D1及D3在示威者前方指罵警員,顯示二人積極參與非法集結,D2參與程度較D1及D3低,但身上有攜帶武器。三人均非領導者,非法集結的時間不長,只是歷時約1小時,而且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無財物被損壞,因此本案並非同類型中最嚴重。D2所攜帶的雷射筆,屬於第4級別,即高功率,能夠使人受傷,但無證據顯示D2有使用。而各被告過往有良好品格,但案件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
📌判刑
D1: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4個月‼️
D2: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5個月‼️
D3:
控罪1: 勞教中心‼️
D1及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每日警署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獲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法律代表:
D2: #鄒學林大律師
----------------
📌求情:
🔸D1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1因體能原因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D1呈上3份求情信,分別來自爸爸、媽媽及其就讀浸會大學的教授。求情信顯示父親長期在內地工作,所以D1需要親自照顧患病的母親,而大學教授對被告的學習表現有高度評價,亦指被告有良好品格,故希望盡量輕判,讓D1盡快可以照顧母親及重投學業。
🔸D3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3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判以監禁,因其有穩定工作,不適合進入以更生性質為主的勞教中心,僱主亦指D3有上進心,公司願意D3停薪留職,希望被告盡快完結案件重投工作,而且D3是家庭支柱,因此希望判以監禁讓D3盡快重投社會。另外,代表D1及D3的大律師指出,本案發生非法集結的時間短,而控方只是指控D1及D3有作出指罵的行為,不涉及其他更嚴重的行為,因此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D2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D2成長過程良好,雖然患有過度活躍症,但成長過程中沒有任何偏差行為,並在中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D2。另外,D2有穩定女朋友,計劃在案件後結婚,D2媽媽亦指D2經歷本案後變得更加成熟,有與家人討論人生規劃。而且D2爸爸因工傷失業,所以D2是家庭經濟支柱,雖因本案延遲結婚計劃,但家人繼續支持被告,被告亦會繼續貢獻社會。被告僱主亦指D2盡力貢獻公司,工作表現良好,工作期間未曾出現情緒問題,證明D2品格良好。D2女朋友亦指D2對自己不離不棄,十分包容,雖然女朋友有因學業出現情緒問題,但D2是女朋友的精神支柱,極力支持女朋友學業。總括而言,本案件已經發生三年,社會事件已經緩和,D2重犯機會極低,而且D2有穩定家庭及工作,並積極計劃進修,希望法庭輕判,讓D2重啟自己人生。
📌判刑理由
三名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的非法集結參與人數約100人,規模不少,而且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叫囂、投擲雜物等行為,亦有證人目擊D1及D3在示威者前方指罵警員,顯示二人積極參與非法集結,D2參與程度較D1及D3低,但身上有攜帶武器。三人均非領導者,非法集結的時間不長,只是歷時約1小時,而且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無財物被損壞,因此本案並非同類型中最嚴重。D2所攜帶的雷射筆,屬於第4級別,即高功率,能夠使人受傷,但無證據顯示D2有使用。而各被告過往有良好品格,但案件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
📌判刑
D1: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4個月‼️
D2: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5個月‼️
D3:
控罪1: 勞教中心‼️
D1及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每日警署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獲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網上言論 #申請保釋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9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黎婉姫法官
#網上言論 #申請保釋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案件將於9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3/3]
下午進度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
[14:34] 開庭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將特別事項嘅證供,接納為一般事項證供。2019年10月1日嘅非法集結無被起訴。
2019年10月1日約18:30在旺角亞皆老街/塘尾道天橋底被制服。當日約18:00去到旺角近朗豪坊,係坐朋友車由將軍澳去,在朗豪坊地鐵站落車,一個人週圍行,見到零星嘅黑衣人,地下有雜物、磚塊、垃圾,當時衣著係黑衫黑褲,孭黑色背囊。
行行吓突然有一批車到咗,好多人跑就跟住人跑,跑咗一陣就被制服,當時有掙扎有大叫,被反手鎖上手銬,仲孭住背囊,被安排坐在路邊,由一個女警看守,就係昨日作供嘅17094,佢帶咗被告上一架白色小巴,車上無其他人,見到掛住一套警察制服,坐咗一陣有一名男警員叫轉車,唔記得佢係邊個,落咗車,由另一個女警員21058看守,途中有5~6個防暴警員和一名便衣警員16027一齊行,去咗一架大巴,過程好快,被告先上車,WPC21068隨後。
車上有其他被捕人,約10個,再加約10個警員,坐滿後排,WPC21068指示被告坐在司機位後第5或6排(3座位),因為座椅上有雜物,近窗口的右邊位有水樽,中間位有膠袋,中間位和左邊近走廊位之間攝住有另一個膠袋,女警掃走咗啲雜物,叫被告坐在中間,因為反手,又孭住背囊,被告坐得好前,頭部與前排距離只有約20 cm,女警企在被告左邊面對面。
女警問被告部電話喺邊,被告話無電話,女警話咪玩喇,點會無?隨後搜身,在右邊後褲袋揾到電話,取出熄機。女警用左手壓被告左邊膊頭,令佢上身傾前,打開被告的背囊,被告表示睇唔到但感覺到,眼尾稍到佢攞咗啲衫出嚟放在櫈上,攞個藍色旅行袋出嚟,打開咗,倒晒啲嘢出嚟在櫈上,聽到一吓跌嘢聲音,見到女警彎腰執嘢,跟住佢推被告坐直少少,在被告面前將電話、銀包和黑色電筒擺落藍色袋,再放入背囊,女警無講嘢,被告有講:「唔係我個喎」,女警無回應,被告無再出聲,因為女警唔理佢。差唔多開車時,男警16027上車,叫被告坐右邊,女警坐中間,男警坐左邊。
返去長沙灣警署做警誡口供(辯方證物D1),內容係關於非法集結嘅事情,被告表示去到當刻,仲未知道黑色電筒係雷射筆,第三條問題警員問被告對身上嘅東西有咩解釋,被告表示當刻無咩特別諗法;因為知道有緘默權,回口供時有行使。其後警員做記事冊,唔知道都可以行使緘默權唔簽名。
在警署有要求去醫院,有同 16027 & 5607 講,不被接受,最終在第二日上午才去伊利沙伯醫院,醫生診斷左邊身受傷、心口痛,辯方呈上被告拍攝傷勢的三張相,頭兩張在保釋當日拍攝,第三張在過兩日後拍攝。
去到長沙灣警署羈留室等咗一陣,才剪膠手扣,除背囊,放咗在身邊地下,16027拎咗,影相嗰陣孭住,之後無再貝過,警員6507畀記事冊被告睇時,知到係雷射筆,只係在旅遊巴見到幾秒,就擺入背囊,在長沙灣警署無見過實物。
傷勢對被告造成嘅影響,就係跛下跛下,提唔起隻手好痛;睇過口供、記事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閱讀無困難,但要慢慢睇才能理解,雷射筆不屬於被告嘅,不是自願簽名。
[15:18] 控方盤問
2019年9月30日晚返通宵更,在黃竹坑工作,10月1日08:00放工,去咗將軍澳朋友家中瞓覺,瞓到五點左右醒咗,睇到即新聞,知道九龍油尖旺多處有示威,知道尖沙咀警署被掟汽油彈,決定去示威。
當日返工係要着制服,P24中的1~4號相係被捕時的衣著,5號相中的物品,除咗雷射筆,其他都係被告嘅,手套、在有需要時戴,手䄂、係6月遊行時有人派嘅。
[15:30] 裁判官好好好細聲咁話要小休,跟住行咗去。[16:00] 書記出嚟話裁判官不適,叫雙方約期,交換一輪,最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5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直播員按:無理押後,手足撐住呀!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3/3]
下午進度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
[14:34] 開庭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將特別事項嘅證供,接納為一般事項證供。2019年10月1日嘅非法集結無被起訴。
2019年10月1日約18:30在旺角亞皆老街/塘尾道天橋底被制服。當日約18:00去到旺角近朗豪坊,係坐朋友車由將軍澳去,在朗豪坊地鐵站落車,一個人週圍行,見到零星嘅黑衣人,地下有雜物、磚塊、垃圾,當時衣著係黑衫黑褲,孭黑色背囊。
行行吓突然有一批車到咗,好多人跑就跟住人跑,跑咗一陣就被制服,當時有掙扎有大叫,被反手鎖上手銬,仲孭住背囊,被安排坐在路邊,由一個女警看守,就係昨日作供嘅17094,佢帶咗被告上一架白色小巴,車上無其他人,見到掛住一套警察制服,坐咗一陣有一名男警員叫轉車,唔記得佢係邊個,落咗車,由另一個女警員21058看守,途中有5~6個防暴警員和一名便衣警員16027一齊行,去咗一架大巴,過程好快,被告先上車,WPC21068隨後。
車上有其他被捕人,約10個,再加約10個警員,坐滿後排,WPC21068指示被告坐在司機位後第5或6排(3座位),因為座椅上有雜物,近窗口的右邊位有水樽,中間位有膠袋,中間位和左邊近走廊位之間攝住有另一個膠袋,女警掃走咗啲雜物,叫被告坐在中間,因為反手,又孭住背囊,被告坐得好前,頭部與前排距離只有約20 cm,女警企在被告左邊面對面。
女警問被告部電話喺邊,被告話無電話,女警話咪玩喇,點會無?隨後搜身,在右邊後褲袋揾到電話,取出熄機。女警用左手壓被告左邊膊頭,令佢上身傾前,打開被告的背囊,被告表示睇唔到但感覺到,眼尾稍到佢攞咗啲衫出嚟放在櫈上,攞個藍色旅行袋出嚟,打開咗,倒晒啲嘢出嚟在櫈上,聽到一吓跌嘢聲音,見到女警彎腰執嘢,跟住佢推被告坐直少少,在被告面前將電話、銀包和黑色電筒擺落藍色袋,再放入背囊,女警無講嘢,被告有講:「唔係我個喎」,女警無回應,被告無再出聲,因為女警唔理佢。差唔多開車時,男警16027上車,叫被告坐右邊,女警坐中間,男警坐左邊。
返去長沙灣警署做警誡口供(辯方證物D1),內容係關於非法集結嘅事情,被告表示去到當刻,仲未知道黑色電筒係雷射筆,第三條問題警員問被告對身上嘅東西有咩解釋,被告表示當刻無咩特別諗法;因為知道有緘默權,回口供時有行使。其後警員做記事冊,唔知道都可以行使緘默權唔簽名。
在警署有要求去醫院,有同 16027 & 5607 講,不被接受,最終在第二日上午才去伊利沙伯醫院,醫生診斷左邊身受傷、心口痛,辯方呈上被告拍攝傷勢的三張相,頭兩張在保釋當日拍攝,第三張在過兩日後拍攝。
去到長沙灣警署羈留室等咗一陣,才剪膠手扣,除背囊,放咗在身邊地下,16027拎咗,影相嗰陣孭住,之後無再貝過,警員6507畀記事冊被告睇時,知到係雷射筆,只係在旅遊巴見到幾秒,就擺入背囊,在長沙灣警署無見過實物。
傷勢對被告造成嘅影響,就係跛下跛下,提唔起隻手好痛;睇過口供、記事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閱讀無困難,但要慢慢睇才能理解,雷射筆不屬於被告嘅,不是自願簽名。
[15:18] 控方盤問
2019年9月30日晚返通宵更,在黃竹坑工作,10月1日08:00放工,去咗將軍澳朋友家中瞓覺,瞓到五點左右醒咗,睇到即新聞,知道九龍油尖旺多處有示威,知道尖沙咀警署被掟汽油彈,決定去示威。
當日返工係要着制服,P24中的1~4號相係被捕時的衣著,5號相中的物品,除咗雷射筆,其他都係被告嘅,手套、在有需要時戴,手䄂、係6月遊行時有人派嘅。
[15:30] 裁判官好好好細聲咁話要小休,跟住行咗去。[16:00] 書記出嚟話裁判官不適,叫雙方約期,交換一輪,最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5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直播員按:無理押後,手足撐住呀!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傳召PW11 警員10760 吳文樂(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9
現駐守警總,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1當日負責錄取Pol. 857警誡口供,知道有100位示威者入咗深水埗警署,唔知幾點入。PW11庭上確認未正式呈堂的臨時證物為自己當日17:21-17:25向D9發出的Pol. 153,上面有被告人簽名。PW11有向D9讀出其權利:解釋呢張係咩,呢張嘢入面嘅大topic,例如可以搵律師之類,之後逐個point講。PW11問D9明唔明白、有無要求,D9話冇,然後就簽名。
當時搜查並檢取個人物品之後,PW11帶D9去BG29室,向佢發出Pol. 857。D9坐PW11對面,PW11說「寫囉」 ,警誡D9,就住案情問佢問題;D9答完自己問題PW11就寫返落去。(PW11確認警誡供詞上嘅字跡同簽名。)PW11沒有作過任何威嚇或誘使,亦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嘅行為;他本人沒有作暴力行為,亦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BG29有好多枱,PW11唔知當時有幾多人落緊口供,大概四、五個人。對於羈留人士通知書D9表示明白、冇要求。
🎥播放片段
證人描述畫面並認出D9
🔸辯方盤問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1曾駐守深水埗警署3年左右;以他所知每個差館都有一個訓示室,與BG29室一樣。他駐守深水埗警署時寫字樓喺另一幢,好少去嗰個briefing room。
當日他在深水埗警署見到被捕人士坐喺穿咗去報案室後的大空地,不是在停車場。空地是露天,證人唔記得係咪分男女坐,剩係知有一班人喺度。當時他從呢班人當中搵到D9—根據其口供,D9編號係49。PW11供詞寫住「由理工大學沿科學館道舉起雨傘與警方對峙」,訊息來源是案件主隊—證人唔知係邊位。其口供中寫的是暴動控罪。他收到的指示係寫「呢度[即口供紙]寫嘅地方」進行暴動,亦有寫話清除路障,但唔知係誰的路障,「佢當時同我講清除路障我咪寫囉」。PW11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年尾有警方設嘅路障,又有私自設嘅路障;據他理解,「路障」指的是「當時好多報道有黑暴設嘅路障,係之前暴徒set低嘅路障。」PW11反問「呢啲係咪假設性問題?」對於D9指白色勞工手套係拎嚟清路障同埋平時攞嚟打街機用,仲有講出「mai mai」,PW11冇問係咩。
PW11「唔知」BG29室入口正對面有個出口,「唔肯定」入面長枱尺寸和分布。他當時係坐近門口,但邊張枱唔記得。他和D9面對面坐。他唔記得自己正對面是否馬警長,亦唔記得D9是否坐喺D8對面。PW11「唔同意」有鬧D9「你跟邊個㗎?你都唔係第一次㗎啦?出嚟好好玩呀?」他「冇聽過」D9答「我冇跟邊個,我唔係黑社會。」他「唔同意」自己話「個個古惑仔都話自己冇跟邊個」他承認有問D9喺邊讀書,唔同意有話「讀屎片出嚟搞搞震」,唔同意有問「訊息工程讀咩㗎」。他「冇聽過亦冇印象」當時馬警長搭嘴講「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嘢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
PW11有問過D9地址、電話,有將D9背囊啲嘢show俾佢睇—唔同意係「倒出嚟問佢一輪」。他「唔同意」自己問及白色手套時D9冇出聲;自己當時冇講過「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喺用嚟掟汽油彈嘅」。他沒有問手套拎嚟做乜,冇聽過亦冇印象馬警長當時搭嘴話「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D9沒有講「對手套我用嚟玩mai mai,即係機鋪好似洗衣機嘅遊戲」。PW11否認辯方所指,當時BG29室內有人發出聲音引起D9關注,佢望過去,PW11就話「你望咩望?你幫到佢咩?」
辯方指當時染紅頭髮的D9撥頭髮時被PW11鬧「你好鍾意自己啲頭髮咩?我幫你剪晒佢,反正入去坐都要剪」,PW11否認,亦否認有話「你以為自己屋企呀?我叫你做咩就做咩」;他唔同意Pol. 153係畀D9自己睇。他唔記得有冇簽檢取物品嘅收據。他「唔係好肯定」有個廁所喺BG29房隔離。對於辯方問「你帶咗佢去廁所?」PW11回答「佢無要求去廁。」(🌟李官表示律師問嘅係「你有無帶佢去廁所?」)PW11「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度看守。PW11否認曾同D9講「冇嘢講即係玩嘢啦,唔緊要嘅,我而家懷疑你套衫有催淚氣體,而家去廁所換衫」然後同個高級嘅警員講「我而家帶個暴徒去個廁所度教育一下佢」,否認該名較高級警員話「好,冇問題,啲暴徒係需要教訓一下」。PW11曾給予D9過頭笠嘅衫同紙拖鞋換,但不是在BG29。他否認曾用右拳頭打D9個肚一下,問佢係咪冇嘢講,否認再用右拳頭打第二下,否認第三拳都係打肚,然後講「你陣間出度去有無嘢講?」否認D9於是答「有喇有喇」。他亦否認曾向D9說「認清我個樣」,否認話「一早咁合作咪好囉,嘥我啲力氣」。他確認有將D9啲衫放落大袋,但不是在廁所發生。他否認講過「如果喺啲衫度搵到催淚氣同藍色水就坐返四年」,否認被告收到Pol. 153後話要搵律師。去廁所期間PW11沒有同被告講「覺唔覺呢排多咗好多浮屍?」
PW11否認,D9當時用口語講冇同警方對峙但手寫寫咗書面語而被其取笑。PW11否認自己係叫D9聽住佢講然後好似默書咁寫八個字,但承認有俾個template D9抄。PW11否認,被告答因朋友住尖沙咀所以去尖沙咀。他亦否認問過D8、D9係咪互相約咗,又否認D9話他們不相識。他否認話過「你約個男仔去酒店?你基㗎?你有無個朋友電話,到時上庭要搵佢」。他唔同意自己寫完啲一問一答嘅內容但冇向D9覆讀,指示D9喺寫住答案嘅位簽名。他「而家解釋唔到」點解問答11有其簽名但冇D9簽名;他聲稱當時有向D9覆讀內容,但「而家解釋唔到」點解覆讀都睇唔到D9冇簽問答11。他唔同意自己先入為主覺得D9講嘅荔枝角道以為荔枝角,唔同意如果有覆讀D9就可以更正自己,但自己冇覆讀。
🔹主控覆問
關於清除邊個嘅路障,證人補充D9「就係去清除理大附近嗰啲路障」。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7/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
⏺傳召PW11 警員10760 吳文樂(音)
當日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9
現駐守警總,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1-1隊
🔹控方主問
PW11當日負責錄取Pol. 857警誡口供,知道有100位示威者入咗深水埗警署,唔知幾點入。PW11庭上確認未正式呈堂的臨時證物為自己當日17:21-17:25向D9發出的Pol. 153,上面有被告人簽名。PW11有向D9讀出其權利:解釋呢張係咩,呢張嘢入面嘅大topic,例如可以搵律師之類,之後逐個point講。PW11問D9明唔明白、有無要求,D9話冇,然後就簽名。
當時搜查並檢取個人物品之後,PW11帶D9去BG29室,向佢發出Pol. 857。D9坐PW11對面,PW11說「寫囉」 ,警誡D9,就住案情問佢問題;D9答完自己問題PW11就寫返落去。(PW11確認警誡供詞上嘅字跡同簽名。)PW11沒有作過任何威嚇或誘使,亦沒有聽到任何同僚作威嚇或誘使嘅行為;他本人沒有作暴力行為,亦沒有見到任何同僚作暴力行為。BG29有好多枱,PW11唔知當時有幾多人落緊口供,大概四、五個人。對於羈留人士通知書D9表示明白、冇要求。
🎥播放片段
證人描述畫面並認出D9
🔸辯方盤問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11曾駐守深水埗警署3年左右;以他所知每個差館都有一個訓示室,與BG29室一樣。他駐守深水埗警署時寫字樓喺另一幢,好少去嗰個briefing room。
當日他在深水埗警署見到被捕人士坐喺穿咗去報案室後的大空地,不是在停車場。空地是露天,證人唔記得係咪分男女坐,剩係知有一班人喺度。當時他從呢班人當中搵到D9—根據其口供,D9編號係49。PW11供詞寫住「由理工大學沿科學館道舉起雨傘與警方對峙」,訊息來源是案件主隊—證人唔知係邊位。其口供中寫的是暴動控罪。他收到的指示係寫「呢度[即口供紙]寫嘅地方」進行暴動,亦有寫話清除路障,但唔知係誰的路障,「佢當時同我講清除路障我咪寫囉」。PW11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年尾有警方設嘅路障,又有私自設嘅路障;據他理解,「路障」指的是「當時好多報道有黑暴設嘅路障,係之前暴徒set低嘅路障。」PW11反問「呢啲係咪假設性問題?」對於D9指白色勞工手套係拎嚟清路障同埋平時攞嚟打街機用,仲有講出「mai mai」,PW11冇問係咩。
PW11「唔知」BG29室入口正對面有個出口,「唔肯定」入面長枱尺寸和分布。他當時係坐近門口,但邊張枱唔記得。他和D9面對面坐。他唔記得自己正對面是否馬警長,亦唔記得D9是否坐喺D8對面。PW11「唔同意」有鬧D9「你跟邊個㗎?你都唔係第一次㗎啦?出嚟好好玩呀?」他「冇聽過」D9答「我冇跟邊個,我唔係黑社會。」他「唔同意」自己話「個個古惑仔都話自己冇跟邊個」他承認有問D9喺邊讀書,唔同意有話「讀屎片出嚟搞搞震」,唔同意有問「訊息工程讀咩㗎」。他「冇聽過亦冇印象」當時馬警長搭嘴講「中文大學?前幾日嗰幾單嘢肯定有份掟汽油彈啦!你唔使扮嘢喇,呢度人少少咪認咗佢囉,你地當遊戲咁嘛,中大玩完咯,咪嚟理大玩囉,冇乜嘢嘅咪坐返三五七年出嚟又一條好漢囉」。
PW11有問過D9地址、電話,有將D9背囊啲嘢show俾佢睇—唔同意係「倒出嚟問佢一輪」。他「唔同意」自己問及白色手套時D9冇出聲;自己當時冇講過「你唔出聲,我就自己作落去,對白色勞工手套喺用嚟掟汽油彈嘅」。他沒有問手套拎嚟做乜,冇聽過亦冇印象馬警長當時搭嘴話「條友真係唔識㗎喎,而家都未開始落口供,開始落口供先唔出聲啦。」D9沒有講「對手套我用嚟玩mai mai,即係機鋪好似洗衣機嘅遊戲」。PW11否認辯方所指,當時BG29室內有人發出聲音引起D9關注,佢望過去,PW11就話「你望咩望?你幫到佢咩?」
辯方指當時染紅頭髮的D9撥頭髮時被PW11鬧「你好鍾意自己啲頭髮咩?我幫你剪晒佢,反正入去坐都要剪」,PW11否認,亦否認有話「你以為自己屋企呀?我叫你做咩就做咩」;他唔同意Pol. 153係畀D9自己睇。他唔記得有冇簽檢取物品嘅收據。他「唔係好肯定」有個廁所喺BG29房隔離。對於辯方問「你帶咗佢去廁所?」PW11回答「佢無要求去廁。」(🌟李官表示律師問嘅係「你有無帶佢去廁所?」)PW11「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個較高級警員坐喺度看守。PW11否認曾同D9講「冇嘢講即係玩嘢啦,唔緊要嘅,我而家懷疑你套衫有催淚氣體,而家去廁所換衫」然後同個高級嘅警員講「我而家帶個暴徒去個廁所度教育一下佢」,否認該名較高級警員話「好,冇問題,啲暴徒係需要教訓一下」。PW11曾給予D9過頭笠嘅衫同紙拖鞋換,但不是在BG29。他否認曾用右拳頭打D9個肚一下,問佢係咪冇嘢講,否認再用右拳頭打第二下,否認第三拳都係打肚,然後講「你陣間出度去有無嘢講?」否認D9於是答「有喇有喇」。他亦否認曾向D9說「認清我個樣」,否認話「一早咁合作咪好囉,嘥我啲力氣」。他確認有將D9啲衫放落大袋,但不是在廁所發生。他否認講過「如果喺啲衫度搵到催淚氣同藍色水就坐返四年」,否認被告收到Pol. 153後話要搵律師。去廁所期間PW11沒有同被告講「覺唔覺呢排多咗好多浮屍?」
PW11否認,D9當時用口語講冇同警方對峙但手寫寫咗書面語而被其取笑。PW11否認自己係叫D9聽住佢講然後好似默書咁寫八個字,但承認有俾個template D9抄。PW11否認,被告答因朋友住尖沙咀所以去尖沙咀。他亦否認問過D8、D9係咪互相約咗,又否認D9話他們不相識。他否認話過「你約個男仔去酒店?你基㗎?你有無個朋友電話,到時上庭要搵佢」。他唔同意自己寫完啲一問一答嘅內容但冇向D9覆讀,指示D9喺寫住答案嘅位簽名。他「而家解釋唔到」點解問答11有其簽名但冇D9簽名;他聲稱當時有向D9覆讀內容,但「而家解釋唔到」點解覆讀都睇唔到D9冇簽問答11。他唔同意自己先入為主覺得D9講嘅荔枝角道以為荔枝角,唔同意如果有覆讀D9就可以更正自己,但自己冇覆讀。
🔹主控覆問
關於清除邊個嘅路障,證人補充D9「就係去清除理大附近嗰啲路障」。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0]
[2022.08.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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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16)🛑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廖(18) #更改保釋條件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裁決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8/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徐,馬,羅(16-23) #提訊 (#20201201太子 縱火)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曾(15-24) #審訊 [14/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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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唐(26) #提堂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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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劉,鄭(17-18) #提堂 (#假針卡 2項企圖誤導警員)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陳明亮,許智銘/前全國政協(55-56) 普通襲擊 有意圖而傷人 刑事損壞 #前政協打人
1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0]
[2022.08.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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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16)🛑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廖(18) #更改保釋條件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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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裁決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8/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徐,馬,羅(16-23) #提訊 (#20201201太子 縱火)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曾(15-24) #審訊 [14/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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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唐(26) #提堂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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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劉,鄭(17-18) #提堂 (#假針卡 2項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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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陳明亮,許智銘/前全國政協(55-56) 普通襲擊 有意圖而傷人 刑事損壞 #前政協打人
1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3: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控罪2: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事後不久在案發地點不遠被拘捕,A2至A5則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辯方案情:
A3選擇出庭作供。簡言之,她指當時只是跟隨A2,她沒有留意酒店房間內的情況、沒有就行程詳情和目的詢問A2、也沒有作出縱火行為,她只是在現場逗留。
裁斷:
📌議題1:法官避席
辯方在開審前申請法庭(練錦鴻法官)避席是次審訊。這是因為法庭在早前處理本案A1和A2的判刑時已就A3在本案的角色和刑責作裁決,構成「表面偏頗」。
有關這議題,法庭在開審第一天已處理,理由簡單如下:(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議題2:A3的作供可信性
A3的作供可信性在本案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她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
以A3的作供而言,A3在整個身在涉案酒店房間內時,她與A2等人外出時,以及A2與一干人作出縱火行為時的時段都完全「不聞不問」,亦可說是「活在一個平行空間」,例如A3從不過問/不留意以下事情:(1)A2和其他被告在涉案酒店房間做何事;(2)為何其他被告會和她與A2多次出入涉案酒店;(3)A2與她的行程;(4)涉案酒店房間的狀態;(5)A3完全看不到其他被告縱火的作為;(6)為何A2和其他被告要在控罪2的時間跑向馬路縱火(即法庭指的「緃火事件」)等。
(按:本台已在此前的審訊已詳細列出A3的證供,在此不贅。)
法庭認為一個感觀及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會長期的對身邊的事物不聞不問,亦不可能對身邊的事無知無覺。A3的供詞是難以在現實上發生,難以接納。
(按:其實當A3的證供不被接納時,基本上A3已罪成。)
📌議題3:共同目的
⏺控罪3:
按同意事實,法庭認為本案被告租用涉案酒店房間的目的是用作為制造爆炸品的基地。她們入住後,有人用手機在互聯網上搜查制造燃燒彈所需材料及購買的地點,然後當他們購得材料之後,各人在該房間之內製作燃燒彈及爆炸品。
不爭的是:(1)A3自2020年2月3日開始,多次出入涉案酒店,並長期與其他同案留在涉案酒店房間之內;(2)閉路電視錄得A3陪同本案被告一起在涉案酒店附近一帶徘徊、曾進入一間五金舖內、和在某OK便利店內協助購買6支玻璃瓶裝ICE。而在事後,警方在控罪3的案發地點檢獲ICE酒瓶的碎片以及在涉案酒店房間搜得數瓶用ICE酒瓶制造的燃燒彈;(4)酒店職員以及警方分別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和5日凌晨在涉案酒店房間都聞到易燃物品的汽味;(5)涉案物品在該房間內公開胡亂擺放;和(6)以及有人在A3身在涉案酒店房間時用石油氣罐制作爆炸品。
法庭認為身處涉案酒店房間的人是知道房內的人是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有關A3,法庭認為她知道本案被告在涉案酒房間之內制作汽油彈及爆炸品,更是有實際參與和協助其他人到附近的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材料。
⏺控罪2:
法庭指出PW1及PW2確認有5人在控罪3的時段都:(1)穿上黑色衣裝;(2)以頭巾蒙面;和(3)在「緃火事件」中各司其職。按事實,在「緃火事件」後,A3和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後離去,並在事後和其他被告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按:A3在作供時亦承認她曾與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並與他們在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法庭認為A3知道「緃火事件」的目的是進行破壞,並實際參與該行動。在事件後,她與本案被告一同逃離現場,並藉更衣以避過警方調查。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A3面對的兩項控罪成立。
================
2022年10月12日10:00判刑。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97&currpage=T
#練錦鴻法官 #裁決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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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3: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控罪2: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事後不久在案發地點不遠被拘捕,A2至A5則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辯方案情:
A3選擇出庭作供。簡言之,她指當時只是跟隨A2,她沒有留意酒店房間內的情況、沒有就行程詳情和目的詢問A2、也沒有作出縱火行為,她只是在現場逗留。
裁斷:
📌議題1:法官避席
辯方在開審前申請法庭(練錦鴻法官)避席是次審訊。這是因為法庭在早前處理本案A1和A2的判刑時已就A3在本案的角色和刑責作裁決,構成「表面偏頗」。
有關這議題,法庭在開審第一天已處理,理由簡單如下:(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議題2:A3的作供可信性
A3的作供可信性在本案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她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
以A3的作供而言,A3在整個身在涉案酒店房間內時,她與A2等人外出時,以及A2與一干人作出縱火行為時的時段都完全「不聞不問」,亦可說是「活在一個平行空間」,例如A3從不過問/不留意以下事情:(1)A2和其他被告在涉案酒店房間做何事;(2)為何其他被告會和她與A2多次出入涉案酒店;(3)A2與她的行程;(4)涉案酒店房間的狀態;(5)A3完全看不到其他被告縱火的作為;(6)為何A2和其他被告要在控罪2的時間跑向馬路縱火(即法庭指的「緃火事件」)等。
(按:本台已在此前的審訊已詳細列出A3的證供,在此不贅。)
法庭認為一個感觀及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會長期的對身邊的事物不聞不問,亦不可能對身邊的事無知無覺。A3的供詞是難以在現實上發生,難以接納。
(按:其實當A3的證供不被接納時,基本上A3已罪成。)
📌議題3:共同目的
⏺控罪3:
按同意事實,法庭認為本案被告租用涉案酒店房間的目的是用作為制造爆炸品的基地。她們入住後,有人用手機在互聯網上搜查制造燃燒彈所需材料及購買的地點,然後當他們購得材料之後,各人在該房間之內製作燃燒彈及爆炸品。
不爭的是:(1)A3自2020年2月3日開始,多次出入涉案酒店,並長期與其他同案留在涉案酒店房間之內;(2)閉路電視錄得A3陪同本案被告一起在涉案酒店附近一帶徘徊、曾進入一間五金舖內、和在某OK便利店內協助購買6支玻璃瓶裝ICE。而在事後,警方在控罪3的案發地點檢獲ICE酒瓶的碎片以及在涉案酒店房間搜得數瓶用ICE酒瓶制造的燃燒彈;(4)酒店職員以及警方分別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和5日凌晨在涉案酒店房間都聞到易燃物品的汽味;(5)涉案物品在該房間內公開胡亂擺放;和(6)以及有人在A3身在涉案酒店房間時用石油氣罐制作爆炸品。
法庭認為身處涉案酒店房間的人是知道房內的人是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有關A3,法庭認為她知道本案被告在涉案酒房間之內制作汽油彈及爆炸品,更是有實際參與和協助其他人到附近的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材料。
⏺控罪2:
法庭指出PW1及PW2確認有5人在控罪3的時段都:(1)穿上黑色衣裝;(2)以頭巾蒙面;和(3)在「緃火事件」中各司其職。按事實,在「緃火事件」後,A3和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後離去,並在事後和其他被告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按:A3在作供時亦承認她曾與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並與他們在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法庭認為A3知道「緃火事件」的目的是進行破壞,並實際參與該行動。在事件後,她與本案被告一同逃離現場,並藉更衣以避過警方調查。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A3面對的兩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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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10:00判刑。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97&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莫,陳(16-17)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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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5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5努力改過自新,及A5已被前後還押共約3個月。有關報告,A5大律師希望法庭予以A5進入勞教中心。
A6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6的DSE表現比以往的成績有大進步,現時亦已獲職訓局取錄。A6大律師亦指A6的師長指A6在案發後努力讀書和參與補課;A6本人則希望可以「讀多啲書」以改善生活。最後,A6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6只面對控罪3,予以A6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從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控罪2:
案情指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6位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和在網絡搜尋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和其他可作出破壞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孤狼式的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案情指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本案判刑:
兩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他們有能力反辨是非對錯,但他們當時的心智可能未成熟,亦受青年導師及社會氣氛影響。
法庭指出年輕並非成就,亦不是任意莽為和損害他人的理由,亦不是求情理由(以及有悔意)。一些意見領袖、導師和搖旗納喊的「道旁兒」,有生活經驗的他們會在一個時間退下以避免刑責,但代價則由作出暴徒的行為和未認識世途險惡的青年承擔。
法庭指出年輕只是一個階段,年輕人需為決定負上責任。即使如此,法庭會特別考慮年輕人的個案,因為如無意外,年輕人將會接管世界,但這些未必包括決定選擇犯案的人,因為這世界有很多年輕人,若他們不努力便未必能在這社會立足。
法庭不希望判刑會抹煞兩位被告將來改善的可能。即使他們因本案而留有案底而帶來選擇上的困難,但這是刑罰的一部分,亦是他們決定犯案後的代價。縱然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傷害兩位被告,並寄望他們將來把握生命,好好學習,成為負責任和明理的人,不損害社會和再令家人帶來負擔。
法庭認為兩罪案情都涉及相同的目的和犯罪行動。即使A6懸崖勒馬,在一干人犯下控罪2前選擇離開酒店,但他的罪責都不輕。縱然如此,法庭在量刑時亦顧及到案件已距今超過2年、兩位被告前後已還押共約2個月、及一系列報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刑期,這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474&currpage=T
#練錦鴻法官 #判刑
👥莫,陳(16-17)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進一步求情:
A5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5努力改過自新,及A5已被前後還押共約3個月。有關報告,A5大律師希望法庭予以A5進入勞教中心。
A6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6的DSE表現比以往的成績有大進步,現時亦已獲職訓局取錄。A6大律師亦指A6的師長指A6在案發後努力讀書和參與補課;A6本人則希望可以「讀多啲書」以改善生活。最後,A6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6只面對控罪3,予以A6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從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控罪2:
案情指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6位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和在網絡搜尋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和其他可作出破壞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孤狼式的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案情指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本案判刑:
兩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他們有能力反辨是非對錯,但他們當時的心智可能未成熟,亦受青年導師及社會氣氛影響。
法庭指出年輕並非成就,亦不是任意莽為和損害他人的理由,亦不是求情理由(以及有悔意)。一些意見領袖、導師和搖旗納喊的「道旁兒」,有生活經驗的他們會在一個時間退下以避免刑責,但代價則由作出暴徒的行為和未認識世途險惡的青年承擔。
法庭指出年輕只是一個階段,年輕人需為決定負上責任。即使如此,法庭會特別考慮年輕人的個案,因為如無意外,年輕人將會接管世界,但這些未必包括決定選擇犯案的人,因為這世界有很多年輕人,若他們不努力便未必能在這社會立足。
法庭不希望判刑會抹煞兩位被告將來改善的可能。即使他們因本案而留有案底而帶來選擇上的困難,但這是刑罰的一部分,亦是他們決定犯案後的代價。縱然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傷害兩位被告,並寄望他們將來把握生命,好好學習,成為負責任和明理的人,不損害社會和再令家人帶來負擔。
法庭認為兩罪案情都涉及相同的目的和犯罪行動。即使A6懸崖勒馬,在一干人犯下控罪2前選擇離開酒店,但他的罪責都不輕。縱然如此,法庭在量刑時亦顧及到案件已距今超過2年、兩位被告前後已還押共約2個月、及一系列報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刑期,這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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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474&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6) 🛑服刑中
控罪詳情:
(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
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由於不獲批法援,申請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詳細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法官指出,錄影會面中從來無律師幫被告提出被警員掌摑一事(醫生報告後指耳膜受損),只靠醫生報告不足以證明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只屬傳聞證供。
法庭❌拒絕❌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警告重新提出上訴申請的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6) 🛑服刑中
控罪詳情:
(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
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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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獲批法援,申請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詳細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法官指出,錄影會面中從來無律師幫被告提出被警員掌摑一事(醫生報告後指耳膜受損),只靠醫生報告不足以證明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只屬傳聞證供。
法庭❌拒絕❌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警告重新提出上訴申請的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1103]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審視過相關陳詞及所有證供後,裁定特別事項三個爭議片段可以呈堂,三段影片將成為正式證物。
D4大律師就法庭特別事項的裁決結果,申請休庭確認指示。
[1123]再開庭
📌D4大律師就暴動罪申請重新答辯
D4承認控罪‼️
📌D4同意案情:
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暴動及非法暴力事件,9月29日出現大批人士從崇光百貨外遊行至政府總部。警務處處長就當日的遊行沒有收到通知。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此為非法集會,警方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港島。
在政總外約20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並逼近警方,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車路,與警方防線對峙,向警方發動攻勢。1615時大量人士在夏愨道天橋向政總方向,同時大量示威者出現在樂禮街西行線。
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向政總投擲硬物及汽油彈,有示威者以橡筋彈硬物入政總內,及以雷射筆及強光射向警方。警方多次呼籲及警告無效。1623時示威者第一次向政總方向投擲汽油彈,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其後示威者向警方發出多次攻擊,警方驅散不果。1632時兩群示威者匯合,他們高舉雨傘、投擲硬物並向警方發動攻勢。警方進行驅散,示威者在撤退期間於夏愨道天橋下縱火。
1640時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進行驅散行動,包括拘捕D4。警方從公開片段、CCTV及被捕人士身上檢取的gopro認出D4。控方讀出多張拍攝到D4的截圖。D4出現在行人路上,並伙同其他示威者集結,D4曾單膝跪下,多次與另外兩名示威者拉起黃色橡筋發射大型投射器。D4見到警員後嘗試逃跑,但被警員制服,被制服時D4不斷掙扎。
D4被捕時身穿防毒面具、灰色衫、藍色鞋,管有一部手機、一張記憶卡,一雙防火手套,2支生理鹽水,一包膠索帶。(未能盡錄)
法庭裁定D4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D4背景資料,D4沒有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官表示,自己一般不會在這個階段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但D4目前已認罪,若果自己現在不公佈理由,似乎不公。D1及D3大律師對於法官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時,自己是否應該在場沒有意見。控方亦沒有意見。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譚博士提及的法證軟件符合全球的司法體制要求的專業軟件。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D1及D3暴動罪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
法官明日要處理另案判刑,亦得悉控辯雙方大律師皆另外有工作。法官希望盡快處理D4的ruling,即讀出裁決特別事項的理由。D3大律師星期一在高等法院有緊急的CMC,但短,於0930開始。法官指示D3大律師需在星期一負責通知所有人士自己的到場時間。
📌辯方案情大概:
D1會作供及有一名辯方證人。D1大律師估計自己主問只需要大約1小時。
D3目前傾向不作供。
法官決定D1及D3的案情將於星期一起一口氣處理。
法庭取消D4的擔保🛑即時還押
今天1500將會再開庭,讀出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D1和D3以及其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選擇出席與否。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其他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下星期一)1100同庭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15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1103]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審視過相關陳詞及所有證供後,裁定特別事項三個爭議片段可以呈堂,三段影片將成為正式證物。
D4大律師就法庭特別事項的裁決結果,申請休庭確認指示。
[1123]再開庭
📌D4大律師就暴動罪申請重新答辯
D4承認控罪‼️
📌D4同意案情:
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暴動及非法暴力事件,9月29日出現大批人士從崇光百貨外遊行至政府總部。警務處處長就當日的遊行沒有收到通知。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此為非法集會,警方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港島。
在政總外約20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並逼近警方,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車路,與警方防線對峙,向警方發動攻勢。1615時大量人士在夏愨道天橋向政總方向,同時大量示威者出現在樂禮街西行線。
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向政總投擲硬物及汽油彈,有示威者以橡筋彈硬物入政總內,及以雷射筆及強光射向警方。警方多次呼籲及警告無效。1623時示威者第一次向政總方向投擲汽油彈,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其後示威者向警方發出多次攻擊,警方驅散不果。1632時兩群示威者匯合,他們高舉雨傘、投擲硬物並向警方發動攻勢。警方進行驅散,示威者在撤退期間於夏愨道天橋下縱火。
1640時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進行驅散行動,包括拘捕D4。警方從公開片段、CCTV及被捕人士身上檢取的gopro認出D4。控方讀出多張拍攝到D4的截圖。D4出現在行人路上,並伙同其他示威者集結,D4曾單膝跪下,多次與另外兩名示威者拉起黃色橡筋發射大型投射器。D4見到警員後嘗試逃跑,但被警員制服,被制服時D4不斷掙扎。
D4被捕時身穿防毒面具、灰色衫、藍色鞋,管有一部手機、一張記憶卡,一雙防火手套,2支生理鹽水,一包膠索帶。(未能盡錄)
法庭裁定D4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D4背景資料,D4沒有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官表示,自己一般不會在這個階段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但D4目前已認罪,若果自己現在不公佈理由,似乎不公。D1及D3大律師對於法官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時,自己是否應該在場沒有意見。控方亦沒有意見。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譚博士提及的法證軟件符合全球的司法體制要求的專業軟件。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D1及D3暴動罪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
法官明日要處理另案判刑,亦得悉控辯雙方大律師皆另外有工作。法官希望盡快處理D4的ruling,即讀出裁決特別事項的理由。D3大律師星期一在高等法院有緊急的CMC,但短,於0930開始。法官指示D3大律師需在星期一負責通知所有人士自己的到場時間。
📌辯方案情大概:
D1會作供及有一名辯方證人。D1大律師估計自己主問只需要大約1小時。
D3目前傾向不作供。
法官決定D1及D3的案情將於星期一起一口氣處理。
法庭取消D4的擔保🛑即時還押
今天1500將會再開庭,讀出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D1和D3以及其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選擇出席與否。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其他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下星期一)1100同庭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15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4/20]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播放控方片段
片段內容包括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示威情況、宣捕拘捕等。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12475 符文俊
🔹控方主問
現駐守網罪科行動組,案發時屬黃大仙警署重案組,曾就本案做了一份證人口供。當日符警員被告知收到油麻地有大批人士聚集,命他們在加士居道下車。
以下內容以65B方式呈堂:
案發當日由1800時當值至案件完結,負責拍攝現場情況及搜集證據。符警員與防暴D3小隊沿加士居道行走,期後奉命拍攝其掃蕩過程。他走在D3防線後方後置,見到大批暴徒站立前方,用雨傘作防禦。之後警方推方並作出拘捕行動,在彌敦道上制服多名示威者。0015時攝錄機記憶卡已滿,他到臨時羈留區作協助。
🎞播放符警員拍攝片段
符警員在地圖上畫上片段時間00:15:34時彌敦道警員及示威者對峙的位置、汽油彈位置。
他指片段拍攝時間大概是當2245後。D3隊伍即東九龍機動部隊D3隊,背後有藍燈。他認為當時有約一千五百名示威者,他們曾使用雷射筆發出光束、投擲汽油彈。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續審。
💛多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播放控方片段
片段內容包括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示威情況、宣捕拘捕等。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12475 符文俊
🔹控方主問
現駐守網罪科行動組,案發時屬黃大仙警署重案組,曾就本案做了一份證人口供。當日符警員被告知收到油麻地有大批人士聚集,命他們在加士居道下車。
以下內容以65B方式呈堂:
案發當日由1800時當值至案件完結,負責拍攝現場情況及搜集證據。符警員與防暴D3小隊沿加士居道行走,期後奉命拍攝其掃蕩過程。他走在D3防線後方後置,見到大批暴徒站立前方,用雨傘作防禦。之後警方推方並作出拘捕行動,在彌敦道上制服多名示威者。0015時攝錄機記憶卡已滿,他到臨時羈留區作協助。
🎞播放符警員拍攝片段
符警員在地圖上畫上片段時間00:15:34時彌敦道警員及示威者對峙的位置、汽油彈位置。
他指片段拍攝時間大概是當2245後。D3隊伍即東九龍機動部隊D3隊,背後有藍燈。他認為當時有約一千五百名示威者,他們曾使用雷射筆發出光束、投擲汽油彈。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續審。
💛多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