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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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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

辯方申請提供新片段,獲法庭暫准。
辯方指新片段為PW1指證當事人「掟水樽」時段,但顯示當時並沒有人「掟水樽」,並非質疑PW1講大話,只是睇錯。

刑期上訴方面,假設法庭維持判處當事人罪成,原審 #梁嘉琪裁判官 亦沒有考慮當事人背景及事件中無人受傷等情節,辯方指判刑時應考慮社會服務令。

法官將於8月24日10:00時頒下判詞,當天被告須出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3/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
【上午進度】

📌PW8 DPC 15146 林子峯(音)負責本案調查工作
主問
~採納2021.6.21口供P106,內有34張截圖。本案接觸5個AP,包括3位被告,有見過各人及有替證物拍攝。D1在CCTV截圖是穿着黑衫而警署拍攝是白衫,同意主控指因在大廈外更衣,控方再播放片段配合截圖,確認
🎥僑興大廈CCTV CH 14
D2入閘時182000穿黑衣,182029門口除下長衫黑衫變咗白色短袖衫,拎住黑色背囊進入。
-檢取4個背囊,D2是拿著P21 Puma背囊
🎥僑興大廈CCTV CH 16
185728 D2孭住Puma背囊,AP5孭Vans P69, AP1 孭 Quechua P81,D3孭Adidas P5。四個袋在後樓梯位置找到,即草圖P41 通往維多利亞酒店之樓梯,而維多利亞酒店可去天后廟道。口供截圖內出現2深色衫為D2及AP5, 淺色衣為D1正離開走出天后廟道。

跟住控方不停對比截圖要求證人確認從CCTV辨認所拘捕五人不同時段大廈內走動、進入及離開。

控方呈上Puma內黑色外套實物,證人確認吻合D2進入大廈之前穿着之外套。PW9指5人手機均未能解鎖取證,另外陳海耀博士化驗報告P36a及P36b內提及黑色氣罐連火咀就是相冊那支

🎥Now TV 及 ON CC片段,控方要求PW9 認出僑興大廈並指附近英皇道有堵路。王官訓斥控方又播片確認現場大廈位置浪費時間🔥

盤問
🔸D1 代表
-同意口供指有片段畫面共16格畫面看不清楚
-P106 口供指自己靠衣著估,但有理由相信,因熟悉案件,現場環境亦查看超過一百小時片段比對各人特徵。
-不同意代表指口供提淺色衫是AP1而非D1
🔸D2 代表
-同意口供說見2深色衫1淺色衫人離開,但之後有折返
覆問
-D1問淺衫人是否AP1,190051十六格片段見到是白衫裙,所以認為是D1而不是AP1
-自己辨認依賴衣著、髪型及身型

控指將播放數段片段總長度2小時多,王官質疑是否須全部播放,主控考慮後指可播放重點少於20分鐘供法庭參考當天現埸一帶情況
P1 Now TV 2時段
P2 ON CC 東網 2時段
P4a 丘品新聞 2時段
P4b 丘品新聞 3時段

片段所見見到下午6時多銅鑼灣有堵路,裝甲及水炮車出動,警察手持長槍,有防暴警察在英皇道清場後又有堵路。(🔥王官又訓斥控方咩都播浪費時間,有些片只見行人橫過馬路)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
🔸D2代表要求押後取指示,下午回覆法庭作供意向

1255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

下午審訊

有關D3證人的辯方主問和控方盤問完畢,但辯方有一條片尚未能播放,因為法官認為辯方未就該片段作做好準備, 所以D3辯方案情未完。

傳召D4辯方證人(D4僱主)

▶️辯方主問

林先生是D4的僱主,從事婚禮酒店會所等的場地佈置,打工經驗超過15年,及後自己創立公司亦有超過10年經驗。辯方向法庭呈上商業登記和公司網址截圖。林先生於2012年9月僱用D4,職位為兼職場地佈置員,工時不穩定。辯方向法庭呈上2012年9月工資收據,支付方法為現金。公司主要透過網站、婚禮展覽尋找商機,現在亦有和彩福合作,合作關係超過5年, 彩福會介紹客人給林先生。

林先生指2019年的反修例事件對生意有影響,交通不便亦令人手減少。公司有設立勤工獎、津貼、個人護理來吸引員工上班,個人護理當中包括外科口罩和生理鹽水,主要是保護員工在上班途中免受催淚氣體影響,多數夜間同事會用到。

辯方向法庭呈上2019年11月林先生公司的佈置工作收據,包括2019年11月2日於喜來登酒店的晚餐佈置工作收據和其詳細佈置列表。單號3070記錄了2019年11月18日晚上為喜來登酒店譚黎聯婚晚宴做佈置工作,並於2019年9月22日開單。

當日林先生和另外兩名員工於下午一時到達喜來登,用了3小時做佈置。林先生指當日是星期一平日,所以人手不夠。於下午4:30完成佈置工作後未能離開, 因為要影相作紀錄。(辯方向法庭呈上喜來登酒店走廊的公司產品佈置相片、迎賓枱的擺設相片、迎賓背景板和ballroom的背景佈置相片為辯方證物。)

林先生指,佈置工作一部份是運過去,一部份是現場做的,執漏工作需要帶油、面罩和噴油。一般來說鎅刀、剪鉗、魚絲、噴膠和噴漆也是佈置現場工作需要用到的。

呈上2022年6月至7月的工作相片,另有9張相也是於今年拍攝的:
第一張--公司的工具材料
第二張--林先生在佈置現場做佈置工作和在現場掛燈飾
第三張--婚宴場地用了魚絲掛起新人的名牌
第四、五張--新人名牌和噴上金油進度
第六張--林先生幫手佈置用品、噴金油,兼職同事推材料往佈置場地
第八、九張--一個大藍色盒放了平時用的工具

林先生指11月18日當日會用上以上工具,第九張相可以看到噴膠、噴漆和面罩。口罩灰色部份由公司提供, 因為能夠重用,粉紅色部份則由員工自己買,所以同事工作時會有該粉紅色濾棉。以上相片也看到手套、鉸剪、剪鉗、魚絲、大頭針和索帶,以上9張相呈堂為辯方證物。

林先生指被告當晚有負責拆牆工作,並於晚上11:30到達喜來登酒店。被告住在馬鞍山,坐巴士681號到中環,再轉乘船往尖沙咀。林先生指因為出糧要包括交通津貼,被告也有在電話告知他自己的交通,加上被告的交通配搭較少見,所以他記得。呈上被告的八達通記錄為辯方證物--包括22:18:21巴士公司記錄和22:59天星碼頭紀錄。

當晚約於深夜晨二時完成清場工作後,他們用了半小時把佈置放回卸貨區,拆場工作由一名女員工(林先生女朋友)、被告和林先生自己負責。到卸貨區後,林先生原本想call車一齊返公司,但當時叫不到車,便向被告交帶先留下看貨,等他翌日回來處理。林先生和女員工沿彌敦道離開,沿途看到地上很多磚頭,沒有車,只有疏落行人,直至到旺角消防局才有車離去,過程大約行了1小時。

林先生在離去途中有和被告溝通,內容包括他行到的位置和乘車資訊,當時被告電話背景聲音安靜。林先生找到車後便致電被告,說如果她想離去也可以離去的。他當時沒有為被告租房間是因為五星級酒店費用昂貴,亦不能立即book到房間。

呈上更表, 包括2019年11月18日的人手安排,內容寫到當日的工作至少需要4人負責,和寫下以下名字:Henry (全職員工,只做佈置工作)、Carmen(兼職員工,證人女朋友) 、Hong (證人林先生)、珍(被告,負責拆場)。

呈上林先生對被告的工作出糧紀錄:
-2019年11月2日:帝京
-2019年11月18日的薪金有雙工,林先生解釋是因為當日有交通津貼和較夜
-2019年11月23日:金鐘餐廳
-2019年11月30、31日:海洋公園

現時被告仍然是林先生的員工,這兩年也會以PayMe形式支付薪金 ,呈上PayMe支付截圖顯示2021年9月12日被告仍有為林先生工作。

早前呈堂的9張工作相中,第六和第七張能看到員工是穿着深色衣物,林先生解釋是因為佈置場地有客人,黑色衫能避免搶主人家鏡和方便搬枱等工作,有時也會帶多套衣服方便污糟後更換。

▶️控方盤問

林先生指他早兩日知道今天要出庭作供,而預備上庭工作則是上個月尾,大概六月至七月。控方質疑呈上的工作照片是為今天出庭作供特意拍攝的;林先生回答有部份不是,例如噴油不是為出庭作供而影的,是七月工作完拍攝的。控方質疑林先生第二張相是特意叫他人幫自己影下自己掛燈的相片,而第六張相顯示用噴漆噴金屬架也是特意影的,林先生表示同意。

控方質疑在呈堂相片中的過濾棉和被告擁有的一致,質疑工作也能使用過濾器,林先生解釋不知道被告同樣擁有該款式,並指自己用開這一隻色,不清楚過濾器事宜。

林先生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到達酒店後的清場工作無需負責執漏。控方問林先生知不知道被告帶了什麼,林先生指他知道被告有魚絲,因為知道魚絲漏了在場地,沒有專登打開工具箱放回,所以被告代為看管(警方檢獲證物中有魚絲)。控方質疑喜來登不只有一卷魚絲,林先生如何知道該卷魚絲是他所遺留的,林先生解釋魚絲是在他佈置地點的附近,但同意沒有親眼見到, 所以不能絕對確定是否屬於他。

林先生指員工的過濾棉需要自己買再claim錢,但不知道牌子,忘記價錢。控方質疑為什麼林先生知道屬於公司錢也會忘記價錢的情況。林先生同意,被告當日知道工作不需要帶噴膠和噴漆。

控方質疑為什麼林先生自己call車離去但叫被告留在酒店,林先生解釋他和女員工工作了一整天,因此先離開,然後請被告看貨,因為酒店不准許放置貨物在卸貨區。林先生指約二時半和被告分開,曾叫被告等至天光時林先生再回來,那時仍不知道有車能離開,所以先叫被告看貨;如果林先生和女員工最終找不到車也會返回酒店,假若有車則會通知被告。最後林先生告知被告消防局位置有車離開,叫被告睇情況再作決定。控方指林先生不清楚被告何時離去,亦不清楚被告和林先生分開後到了哪裏、帶了什麼、做了什麼和為什麼出現在厚福街。

林先生指忘記了給予員工的生理鹽水牌子,並指出是由同事負責買然後再claim錢。控方指林先生不知道被告的生理鹽水是自購還是工作所需, 並指被告在林先生公司工作多年,林先生亦知道被告面臨嚴重控罪,因此會做很多功夫來應付出庭作供。

▶️ 辯方覆問

林先生同意,呈堂的工作相片姑勿論是何時預備,仍能夠呈現到工作時所需的工具和工序。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早上10時續審。將會傳召D8證人,D12表示將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3/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負責後期證物處理,作供內容主要解釋各證物鏈,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內容從缺)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作結案陳詞,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3/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

【下午進度】
D2代表指D2選擇作供,但不會傳召證人

📌D2作供
主問
🔺五人關係
認識D3,非常熟因是同校同級同學,平時會相約一齊打波打機。同D1非同校但經朋友介紹認識約1年。AP1及AP5同校同班所以也認識,五人不時會相約行街或BBQ等。

🔺為何出現現埸
2020年7月1日知道港島有遊行,相約五點左右在炮台山地鐵站B出口集合想去現場感受氣氛及作觀察,月台上到地面時警察有人群管制並叫往左手面沿英皇道往天后行,只有跟從指示。自己先過對面馬路Aeon買一支茶。D3當時孭Adidas背囊,手持Puma 背囊,D3說Puma是代人取一陣會交還。約1730買完野繼續行,但行前一百至二百米在英皇道有人築路障於是停下看至該班人走開,到達天后見有人示威堵路,不久有人叫走,有人走避開始混亂於是5人行埋一邊,D3將Puma袋交D2叫代孭一陣冇講原因,此時AP5提議入一大廈避一陣。到大廈外D2感到熱同D3講要將身上黒色風褸除下放入Puma袋,五人中AP5先入大廈。
🔺背囊物品
在後樓梯時D3向四人說Adidas及Puma袋內有危險嘢話分別有伸縮棍、錘仔及火槍。四人於叫D3放下袋及物品,其後D3將2個背囊及物品放後梯門附近,五人之後上大廈最高層休息。D2及D3再下樓看示威者走未,D3説不可以就咁放下物品,2人到門外見外面冇咩人折回頂層打算取回背囊。D1及AP5之後打算離開但見有警察折回再放下2個背囊,後來離開大廈外遇上警察,AP5向警察話去公園找朋友。自己第一次知道Puma袋有火槍是在大廈後梯D3告知。🔺身上文宣
D2手機殼背藏2文宣卡是早兩星期行旺角時有人派,因一張有年曆所以放手機方便查看,另一張自己支持其信念一併存放。而第三張身上文宣是當日在Aeon時有人派給自己。
🔺學生證
不知道D1 學生證為何在Puma背囊內。

1524 主問完,王官指進度良好,今日休庭,明天0930控方才開始對D2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1433] 開庭

PW10 繼續作供

睇最後一段片 - 政總CCTV,影向夏愨道,臨時證物PP002B,***此片段為有爭議片段,與辨認D4有關,證人供稱D4大約1646-1648被捕。

向證人提供此片段的4張截圖:
第1張截圖,指出D4,見到人堆,證人進行標記。
第2張截圖,證人標記D4
第3張截圖,見到D4。011414至011458,D4有離開過畫面,因為鏡頭有1秒的移動,但之後D4仍然在同一個畫面。

向證人出示截圖PP422(10B),續播片。
第4張截圖 - 標記橙色背囊人士。

確認辨認D4的影片全部播完,給予警員一張地圖,標記D4第一次出現的位置、黃色橡筋至最後被拘捕的位置。傳閱探員的標記圖

主問完畢

因應D4大律師明天的裁決案件,若罪名成立,可能會有押後的情況。法官希望D4大律師申請該案件押後至9月頭,不要與本案的審訊時間有衝突。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8日星期一 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下午進度
傳召PW32 速龍小隊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時PW32跨過彌敦道石壆,然後轉入咸美頓街。他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轉左向咸美頓街逃走,另有幾個沿彌敦道向北逃走,當中有幾個走向他的方向。在當日2326時,他截停了其中的一名男子,後來知道佢係另案郭姓被告,其後PW32講述拘捕該男子的過程,由於與本案毫無關係,在此不贅。PW32表示,他拘捕該男子時,特別戰術小隊隊員在彌敦道近咸美頓街設立防線,而彌敦道過了咸美頓街以北的一帶再無任何警員,但開始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近登打士街聚集,面向南面警察防線。

📌播放片段P43 07:00-08:20
PW32指出咸美頓街位置。PW32指片段太黑,影像模糊,無法在影片中辨認自己。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繼續傳召PW32及下一名證人A8作供,再下一名證人A5現時為密切接觸者,正處於家居隔離的第八天,需留待星期一作供,所以星期一上午會先傳召A5,另由於辯方有大律師會在星期一上午缺席,PW33何高級督察會在下午才開始作供。

控方主問尚未完結,明早0930同庭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D1: *(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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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作供

🔸辯方主問

- 呈上八達通使用記錄,網吧收據,於20190828凌晨相約葉小姐(d8女朋友)往網吧的WhatsApp對話紀錄
- D8於地圖畫上由88網站(音)到葉小姐荔枝角道住所的路線,當中包括D8在欽州街基隆街街口注足的位置
- D8指兩肩被推然後跌在地上後沒有掙扎
- D8確認播放的片段看到他本人和葉小姐偶遇朋友後彼此聊天然後離開的情況
- D8認同於2314離開 88 網站為實時,因為他指於2312登出游戲,並和朋友聊了一會然後離開,兩者的時間吻合。

🔹控方盤問

D8看完地圖才認同要到達基隆街才到荔枝角道,解釋他是港島人所以唔熟路。控方質疑剛才的街名是其人地話D8知,D8否認。

D8不認同看到欽州街有人群聚集,認為有流動性。至行到汝州街,d8表示看到很多街坊。沒有看到有人以laser pen 照向警署,但有被警署上的雷射光束吸引到。D8指他有注足約3分鐘看熱鬧,但沒有看到雷射光束照射落警署藍旗上,亦聽不到大聲公聲音,認為現場環境嘈吵。D8認同雷射筆照向警署的狀況並不尋常和屬於挑釁,指也有其他人企喺到睇熱鬧。D8指沒有看到雷射筆光束的來源和使用者。控方質疑注足三分鐘「好似無咩睇到既」。D8續指他有拍照。

官問是否有片段顯示人們睇熱鬧的情況,d8指早前播放過的欽州街基隆街街口的片段能顯示該情況。官表示記得該片段。控方續指片段只顯示D8到達基隆街之後情況,之前的影不到。

D8之後去了鴨寮街桂林街公廁,沒有叫女朋友一同前往,因為鴨寮街較雜,叫女朋友在海港冰廳附近等。d8不擔憂女朋友在該處等候,因為認為雷射筆在該處造成的情況沒什麼特別,加上他認為去廁所很快便回來。

D8認同送女朋友回家不必一定途徑欽州街,可以在橫街穿插,但他指平時習慣行開大街。D8指去完廁所後看到有人跑他也跟着跑是因為他感到害怕,控方質疑他為什麼他不站在一邊暫避。D8解釋因為驚所以冇時間思考。d8不同意控方指他當晚有參與暴動,亦不同意警方沒有用棍打他。

D8指他平均一星期去88網站1-2次,之後會送女朋友回家,控方質疑他應該熟悉路段,D8指他「記路唔記名」。d8指不清楚大南街有公廁,是女朋友叫他去鴨寮街公廁。

🔸辯方覆問
你冇預期到達基隆街街口會看到有雷射筆照向警署的情況?


不傳召辯方證人葉小姐(D8女朋友)
D8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5號(星期六)0930時作結案陣詞

辯方希望期間取消名被告到警署報到的申請,控方反對,法官決定各被告需要繼續報到。各被告於深水埗警署附近的禁足令則暫時擱置,直至另行作出命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4
2022.08.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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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彭卓棋(28) #更改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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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7/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裁決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25) #審訊前覆核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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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續審 [4/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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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判刑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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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4/15]
(已有)#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4/25] {感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7/40]{感謝}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更改保釋條件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梁新燕大律師
D2:#張志輝大律師
D4:#謝祿英大律師
D5:#潘定邦大律師
D6:#林國輝大律師
D7:#熊雪如大律師
D8:#陳國維大律師
D9:#石書銘大律師

—————————

因D7染疫缺席,法庭確認收到辯方於8月3日發出的信件。律師表示已得到當事人指示:不反對法庭今天在D7缺席情況下作出裁決,練官反問熊大狀「係咪可以代埋佢坐監?案件係有機會判坐監㗎嘛」

裁決需要再度押後至9月21日早上10:00。眾被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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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傳召PW2 警長52944 羅永俊
現駐守紅磡警署,案發時屬於PTU Y1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0808時,PW2受上司李督察指示,前往科學館道科學館廣場掃蕩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士。0815時,PTU Y1與Y3小隊乘警車到達上述地點,0818落車,PW2亦在隊伍其中,他見到現場大約有100名人士聚集,當中有一半穿黑色衣服,另一半穿其他顏色衣服,有一些戴口罩及手持雨傘。

當該些人士見到PTU部隊後,他們用雨傘頂端指向部隊,PW2認為其目的是堵路及阻礙部隊前進。該些人士亦有大聲叫囂及講粗口,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等。其後,Y1大隊的指揮官李督察用大聲公警告該些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並指示他們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及檢控,但該些人士無遵照指示離開。於是Y1及Y3小隊加以追趕,但該些人士繼續用雨傘頂端阻礙警員前進。

其後,有部分人士經南洋中心旁邊小巷,嘗試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有部分人士嘗試經麼地道離開。但該兩班人士行入小巷及道路一米左右後,已經無法前進,最後需要折返,PW2表示不知道原因。之後,Y1及Y3小隊圍堵該些人士,由於該些人士沒有途徑可以離開,所以圍堵過程十分順利。該些人士被警員截停後,被指示前往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外面,蹲下然後將手放在頭上,人士大約有一百幾人。PW2指見到地上有口罩、雨傘、手套,並聲稱該些物品屬於之前在廣場聚集的人士。最後,共135人被李督察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然後被送往深水埗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從中辨認口供中所述位置。

🔸辯方盤問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2表示他到達案發現場落車後,所接到的指示是要掃蕩理大暴動的示威者,包括採取圍堵、截停、拘捕的措施,及指示無辜市民離開。PW2確認無其他人成功從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進入科學館廣場。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2指自己在0818前無機會視察現場環境狀況。於0815至0818期間,現場聚集的人周圍走,然後有些物品跌落地下,散落在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出面馬路上,包括口罩、雨傘、手套。PW2無採取任何措施處理該些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檢取及通知上司等,他解釋由於物品在電光火石間跌在馬路上,他無時間處理物品。在2020年6月11日1900時,PW2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第一頁第三段寫道「一些不屬於該地方的器具散在地上」、「我相信該些物品是屬於上述人士,和用於較早前的暴動」,但PW2又指其沒有看到物品從甚麼人士身上跌落,無法解釋為甚麼相信物品屬於早前聚集的人士。PW2重申相信聚集人士開遮目的是為了阻礙警員前進及堵路,但不同意自己推進時有持槍指向人群,不認為人群開遮是為了自衛。但PW2又指,雖然自己見唔到有持槍指向人群的情況,但同意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不同意片段中「噠噠噠」的聲音為胡椒球發射器發射時的聲響,認為只是警棍敲打盾牌產生的聲音。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2指不清楚現場除了Y1及Y3小隊外,有沒有其他隊伍。他確認遮陣是位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00:00-00:12)
片段顯示遮陣有兩層、上下疊住,PW2確認他當日是看到這樣的情況。他稱直到部隊衝上前驅散聚集人士時,遮陣是都是維持上述狀態,但他見唔到遮陣後面發生的事情。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2稱他落車時見唔到李督察,不知道他究竟身在何方。而他確認落車的位置見唔到華懋廣場出面截停被告的位置,兩者相距約30-40米。他確認落車的位置是面向科學館廣場的一條車路的左手邊,即華懋廣場出面車路,而他站在人堆當中中間位置。他表示當日自己圍捕示威者時是步行速度,並無奔跑,而且無特定追捕對象。他形容自己正在觀察當中,睇下其他警員有沒有事情需要幫手。他同意截停人數多於135人,但唔清楚部分截停人士是否被放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片段顯示有路人被警員放行。律師問PW2會否出現「沙塵滾滾殺錯良民」的情況?PW2同意可能有相關情況,但只要普通市民出示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但PW2無參與查問截停人士的過程。

🔹控方覆問

PW2再次確認人堆中有雜物墮地,但不知雜物的來歷。主控問PW2點解證供寫相信雜物屬於示威者?PW2表示解釋唔到,可能一時寫錯。

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Y3小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令,需要到科學館廣場進行掃蕩,並於0815到達,PW3落車時見到一大群示威者聚集,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手持雨傘,於是與Y1小隊一起掃蕩聚集人士。聚集人士的前排有一個遮陣,聚集人士有叫囂「死黑警」及口號等。

PW3在推進期間有用咪向該群人士發出警告,大約意思係現場人士已經參與非法集結,會被驅散及拘捕,部分人有後退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PW3目睹Y1小隊於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圍堵了一班人士,目測大約有150人,之後部分警員去盤問人士,部分警員做外圍防線工作,避免有其他人過嚟搶犯,所以防線冇人進出。他見到地下有頭盔、雨傘、背囊、眼罩零散在地上,相信係之前啲示威者丟低。該150人後來被Y1指揮官拘捕,35名女示威者被交予Y3處理,他於是帶同被捕人前往紅磡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影片顯示PW3所述的情況,並顯示了有兩名市民從防線中走出,PW3解釋他們是普通無辜市民,所以被放行。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3於地圖上指出自己落車的位置,在麼地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與Y1小隊都係相若位置落車,而他的警車是由麼地道尖沙嘴一帶出發。PW3表示遮陣的遮頂是向住科學館道Hotel Icon方向,而且是落車後才向住警員。當時Y1小隊行先,Y3行後。他確認隊伍有敲打盾牌,施展威嚇戰術。PW3於2020年8月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寫道「Once I brought all, I noticed that around 100 people were gathering at the above location.」PW3確認上述around 100 people是指剛才供稱的150人,但他無法解釋為何書面口供中的人數與庭上所述有重大出入。另外,口供中亦寫道「Around 20 of them were wearing pink colour respirator with black bloc clothing and the rest of them were wearing normal casual clothing with masks.」PW2同意書面口供中無提黃色頭盔,但堅持自己當日有見到有人戴黃色頭盔。他不同意大部分人戴黃頭盔的描述是虛構出來的。

[13:05] 辯方盤問未完結,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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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32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A20

繼續控方主問
播放 P61 RTHK片段,拍攝者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在咸美頓街以北,面向尖沙咀,叫證人確認畫面中係警方在咸美頓街設立的防線,實時約23:33,截圖MFI 33。

[09:48] 辯方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11:58] 傳召PW33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A8

控方主問
當晚23:25時,證人在碧街落車,跑向彌敦道,去到旺角大樓(未出彌敦道),見到彌敦道南邊聚集左約300名示威者,見到一名肥身材男子,著黑衫黑褲,戴黑色手袖,深色短褲,黑色波鞋,底係白色,孭黑色背囊,戴黑色防毒面具,粉紅色過濾器,在彌敦道中線,祥興大廈對出,距離約10米,跑向A2出口與祥興大廈中間嘅行人路,上前截停,大嗌警察咪郁,佢頑強掙扎,使用警棍制服佢,佢掙扎撞到PW32,一齊倒地,男子頭部著地,制服咗佢,上手銬,佢頭部流血,神志不清,要求十字車支援,有識醫療嘅同事到咗,同佢除頭盔包紮,搜查背囊,得知身份,23:46白車到場,證人與男子直接上咗白車,無入過THA,23:55到咗伊利沙伯醫院,之後無返過現場。

辯方有作簡單盤問,證人截停的男子與本案無關(按:唔知傳嚟做乜),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控方表示下一名證人A5係緊密接觸者,安全起見,押後至下星期一上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月8日)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4/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

📌D2繼續作供
🔹盤問
-案發時14歳,不知D1當時幾多歲。承認當時同D1拍拖
-AP1, D3,AP5也大約14歲
-住深水埗由山峽尾用八達通乘地鐵往炮台山地鐵站
-自己身上沒搜出八達通,不清楚原因,自己沒有丟棄
-同意出門有帶銀包,警方沒找到銀包,不清楚但自己沒丟掉,
-D1 穿黑色衫但沒背囊
~AP1 也穿黑色衫褲有孭背囊
-知道當日是反國安法示威,但五人不是示威者,問到五人穿黑衣去原因是支持及打算去天后銅鑼灣一帶圍觀。
-約1815 時D3將Puma背囊交自己,不重但不知為何交自己,有覺得奇怪但沒有問D3。有打開袋放風䄛入去但沒查看裏面有咩物品
-不擔心袋有違禁品,指朋友交來,只暫時拎不會打開
-當日天氣熱,但大廈外多人好焗所以門口除下外套放入背囊
-不知D1為何由黑衫換白色裙,換衫時間是自己同D3出樓下觀察時換,也不知黑色衫放到那裏
-否認185420 CCTV Ch14截圖折回大廈是因見到門口有警察
-185634 CCTV Ch14截圖各人身上有背囊想離開大廈,為何知道有火槍又帶回在身因怕留在大廈會引起火災,不交警方因D3説好難解釋
-CCTV見到五人最少逗留大廈40分鐘,咁耐因唔知道點處理危險野
-知道有危險嘢即火槍等是約18:21時D3告知,但自己冇打開Puma袋。
-為何不只丟掉火槍,伸縮棍及鍾仔而保留袋?回答是按D3指示做丟下袋
-曾問過D3為何帶三件物品,D3說打算拎出來試用一下,不清楚他是不是示威者。知道有火槍時曾因驚訝掉下Puma背囊,後來D3要求下又取回。
-當時D3有1.8米,自己約1.6米,同意D3高大應該可以自己取2個背囊。D3搵自己笨但因相熟所以仍跟他指示再孭回Puma袋打算離開
-D1知道3件危險物件後曾說「係咪想我哋比人拉」,D3有回應「丟咗就冇事」
-證物相 拍攝D1銀包及學生證放在Puma袋內,D2自己感奇怪但不清楚原因
-PC7256口供 寫住Puma袋內有$2124,錢不是自己。D3身上之Adidas袋反而得$22.5。同意即D3將多錢嘅袋交自己
-解釋自己身上有2部電話是方便打機,3張sim卡是轉換遊戲悵戶用
-電話殼存放文宣紙是認同上寫字句「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同意日暦卡背面也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主控指出其實各人就如日曆卡上黑色公仔般穿上黑色衫褲戴護具打算參加示威,證人不同意
-不同意Puma內2個豬咀是自己及D1,不知道為何五人中有三人在大廈內將黑色衫換成白色
-同意五人炮台山地鐵站集合時是黑色衫,不同意控方指D3警署拍照是換了淺色衫,D2說照片內仍是深色。
-維多利亞酒店16格截圖冊P106,同意離開D3及AP5行前,3人其後
-1900警方進入大廈,剛巧五人同一時間放下4個背囊在大廈內,但不是因要逃避警方而放下。
-同意背囊內有大部份物品皆為黑色,而手套、豬咀是示威常用
-不同意自己截查時同警察說過去公園玩
-自己沒有手套,是當日D3比自己,他說是普通手套
-不擔心被認為是示威者因企行人路,但同意逗留時間長。
-同意D1身上也有文宣貼紙P47,上寫有反修例字句,不清楚為何她放手機套。五人支持反修例但行動僅為出現。
🔸沒有覆問

-第二被告案情完-

控辯所有案情完結,原定8月8及9日審期取消,法庭將去信通知D3在8月9日不用上庭,改為裁決日才出席。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要求控方書面陳詞需在8月19日前提交,而辯方陳詞及回應需在9月2日前提交。法庭同時定下11月4日 0930作裁決。
期間批准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旁聽記得手機關鈴聲‼️
接近尾聲有旁聽席家屬手機嚮起,王官認得昨天提醒手機不可發出聲音時也在場,故下令庭警暫時沒收手機,下午1430才可取回。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7/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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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證人作供
🔸辯方主問
D8證人李先生指2019年11月18日6點半,D8約證人去D8朋友位於阿士尼道嘅餐廳幫忙做清拆。當日清拆工作一直進行至凌晨兩點尾接近三點。證人指D8清拆過程帶咗海綿口罩外科口罩各一,手袖一對,頸圍一個,拆完傢俬就放返落背囊。

證人又指,清拆完成後D8 喺餐廳店主唔要嘅裝飾/物品入面帶走一把遮,證人自己則帶走兩支筆同一把遮。離開時證人送D8去海旁搭小巴返天水圍,但去到見馬路上有磚頭推斷小巴到唔倒,證人提議D8轉去麼地道搭另一架小巴。而證人則去佐敦女朋友家。證人指分開前D8表示皮膚有刺痛感,重新帶上海綿口罩,手袖同手套。

🔹控方盤問
- 提出證人本職係文職唔熟搬抬奇怪點解請證人幫手;
- 質疑當日無落雨點解證人同D8會攞遮走,並表達控方個人意見話拎住遮好累贅;
- 質疑點解證人要同D8一齊去海傍,因為同證人要去嘅位置兜遠咗

證人回應:
- 證人做嘅文職但場地set up 都需要搬譜架/枱等物品,所以幫手執捨無問題
- 證人表示拎遮係預期未來會有用所以攞,同時唔覺拎一把遮累贅
- 一齊行去海傍無特別原因

第十二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D12指2019年11月18日當天放假,中午12點去咗寶勒巷華寶大廈幫一個父母方嘅朋友執屋,當時身上帶有手機,眼鏡,打火機,煙。 執屋過程中食完身上嘅煙,到凌晨三點45分左右執捨完成,因為第二日中午要喺觀塘返工,D12 打算去金巴利道坐的士離開準備歸家。 到途經金馬倫道/加拿芬道,D12本身見只有零星市民同地面有磚頭路障等,但無見警察。無耐有一名防暴警從身邊跑過,之後就見到有一班示威者跑,其間D12被撞跌,眼鏡亦撞跌唔見咗。慌亂間聽倒有疑似槍聲,D12不及搵眼鏡就跟其他人跑入厚福街避險,隨即被警員截停仲遭頭噤落地下制服。當時有警員拎一個爛咗一邊嘅口罩同一隻膠手套問D12係咪佢,D12否認但警員指「係附近搵倒㗎喎」;等待其間搜身警員比左一支煙比D12食。到D12被帶到警署,深近視無眼鏡同時唔熟知被捕程序下,D12唔肯定有無見值日官,只知被帶去影相,同時被要求要帶上佢指唔係佢嘅口罩同手套。D12 總結自已全日無帶過口罩/手套,亦無去過控方所指嘅信義街。

🔹控方盤問
- 控方問左好多次因為咁夜/樓下見倒危險,質疑D12點解唔留底訓
- 控方問D12 深近視無眼鏡下點樣搵車,控方再質疑佢指係D12嘅閉路電視人影無眼鏡都可以係隱形眼鏡。D12指佢初中後試過帶隱形眼鏡,但唔舒服所以之後就無再帶過。
- 控方指警署入面D12係自己帶上「口罩同手套」,同埋無拒絕/反對影相。喺D12強調當時被要求同唔清楚權利先帶上,控方反指當時警員無講唔影有咩「後果」 所以唔算威逼。
- 控方最後放出兩段信義街cctv 影片,指入面手持汽洩彈嘅人影係D12, D12均唔同意。

D3,D5,D8 控辯雙方同意作供完

案件押後至8月9號1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簡短原因:
控方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及2段錄影片段,被告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控方證人作供同錄影片段有不符地方如不見到有叫被告放下自拍棍。PW1及PW2在關鍵證供明顯有主要出入分歧並在盤問下出現矛盾。片段見被告沒有如控方案例般拒絕搜查物品不合作。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4/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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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控方完成盤問,但辯方表示需要時間閱讀警員喺另一單案件作供嘅謄本(都係 11/8 尖沙咀暴動)所以押後至星期一9:30才開始辯方交叉盤問

案件押後至8月8號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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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2 #何偉健大律師
PW3同意當日見到科學館廣場入面係泊滿私家車,但係唔知道有冇人於案發期間去攞車。PW3同意案發現場附近有3個公眾停車場,但係唔清楚案發時停車場有冇關閉。PW3不清楚由科學館廣場通往紅磡火車站的天橋當天有沒有防暴警察駐守。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3同意案發當天廣場內有示威者與非示威者,但他表示當天行動只針對示威者,非示威者會被放行,他作為Y3小隊指揮官亦有對同事發出放行非示威者的指令。針對如何辨認非示威者,PW3表示他的同事有專業觀察,有能力判斷何者為非示威者,而PW3表示他見到的示威者大多身上有裝備。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3表示未能確認當天警員有沒有用槍指向示威者。

📌D6 吳大律師
PW3表示同事會觀察人士的衣著和行為舉止及反應,來判斷該人士是否示威者,包括黑衫黑褲等。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3表示當Y1小隊警員圍堵約150人時,他見到Y4小隊的警員從麼地道的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PW3表示他當時沒有望向該方向,所以不知道有沒有警員在科學館廣場通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的路口。「At that time, they were walking from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o the Science Museum Square.」是PW3在2020年撰寫的證人供詞中的說法,PW3庭上表示他的意思其實是,示威者由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的位置,面向理工大學向後退,他表示可能自己當時寫的時候表達得不清晰。但在2022年7月13日,PW3觀看完影片P159後再撰寫了另一篇證人口供,依然沒有修正自己錯誤的說法。而且,理工大學其實與科學館廣場有一段距離,PW3無法解釋為何不採用較近的地標,例如Hotel Icon。

🔹控方覆問

PW3再次確認自己錄了兩份書面口供。

案件管理
由於D3宗大律師星期一早上有其他案件需要處理,星期一押後至11:30開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8/8)上午11: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5
2022.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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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李,*,廖,莊,黃,羅,潘,羅(14-27)🛑李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9日 #求情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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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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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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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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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求情
👥9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1:李(27)/ A2:X(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A7:黃(21)
A8:羅(19)/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無牌管有彈藥,即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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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1位被告,A1和A6在預審前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A5則不在港,不如期歸押;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最後,法庭裁定除A9外的被告面對的控罪成立。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68

求情:

王詩麗法官感謝辯方的求情陳詞周全和詳細,唯同時間表示區域法院的案件對本案判刑沒有約束力。

📌案情分析:

王詩麗法官表示現時傾向會採取較游德康法官就涉及同日事件背景中判處的刑期(3年9個月)高的刑期,由於會出現”Disparity(差異)”,故現在給予機會辯方陳詞。

王詩麗法官得悉辯方希望法庭採納游德康法官在DCCC23/2021案的刑期,故引用CACC408/1985案和CACC428/2004案中的判詞:

1:“The second is when different sentences are passed on different accused for the same offences by different judges on different occasions. In this case, the only consideration must be whether the sentence passed on the appellant was appropriate.”

2:“The applicant, who appears today in person, complains that whereas he pleaded guilty, his sentence is the same as that imposed upon his brother who had pleaded not guilty. This is an obvious disparity, but it is well-established that where different sentences are passed upon different defendants for the same offence by different judges on different occasions, the relevant consideration is whether the sentence passed on the accused is proper. It seems to us that the applicant’s brother was the beneficiary of an extraordinarily light sentence and what this applicant now seeks is the benefit of the same windfall.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principle, he is not entitled to that windfall.”

總的來說,就是即使不同法官在相同事件中的判刑有分別,上訴法庭重視的是刑期是否合適。

A3大律師指辯方明白相關的法律原則,但希望法庭參考DCCC234/2020案和DCCC1055/2020案。對比之下,1:本案的衝突程度較低;2:本案受傷的警員數量較小(1位)。當然辯方明白那一位受傷警員涉及的情節嚴竣,以及刑期亦需要反映此情況。

A3大律師進一步指A3裝備都是保護性。王詩麗法官指這即是代表被告明白現場有危險性和暴力行為,「著哂成副軍裝保護自己」。再者,他們有帶備其他衣服準備替換,有一定主動性。

A4大律師指辯方明白判刑會有”disparity”的情況,但希望法庭考慮到A4的情況與DCCC23/2021案涉及的情況相同,且定罪基礎都是一樣(蓄意留守暴力現場鼓勵示威者),而游德康法官已在DCCC23/2021案中考慮所有情況後採取3年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A4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4當時未必知道有示威者在19:20時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的情況,因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當時A4在場;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A4有使用武力、在場叫喊、投擲汽油彈等行為,法庭的裁決也只是指A4留下鼓勵他人。就以上的情況,A4大律師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A8大律師指辯方同意暴動是具流動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A8是在20:18時被捕,當時正處於暴力行為降溫的時期。根據案情,在19:36至20:36時期間,示威者只是叫喊、照射強光和雷射光、和堵路等。A8大律師亦希望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8被發現的時間短。

A10大律師引用DCCC234/2020案和DCCC408,844/2020(合併)案,旨在指出本案涉及的汽油彈較少,故對警員面對的風險較少。

A10大律師引用DCCC408,844/2020(合併)案中,李慶年的判詞提及:

「控方澄清當日整個暴動維時約98分鐘,覆蓋範圍橫跨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咀一帶,長度約200至300米。而第一及第二被告要負責的暴動時段約11分鐘,覆蓋油麻地的彌敦道及碧街交界。」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比這案更特別,不知道A10要負責的時段。王詩麗法官引用CACC113/2018案,指考慮暴動罪的量刑需顧及案件的整體情況。

A10大律師希望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0當時未必知道有示威者在19:20時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的情況,因為當時A10身在美麗華廣場。

A10大律師再引用DCCC408,844/2020(合併)案中,李慶年的判詞提及: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接受大律師的減刑陳詞。若要判囚,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半監禁(即42個月監禁)。主要原因是沒有證據顯示第一及第二被告有號召或領導角色,或有參與直接襲擊,只是有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期間蓄意留守。」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與這案一樣,都是不涉及暴力行為,只是留守現場。唯同時間,A10大律師同意這案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23/2021案在本案有很大參考價值。而特別在物品上,即使DCCC23/2021案中,有被告管有索帶,游德康法官沒有因此加刑。王詩麗法官問及為何A10要帶索帶前往暴動現場。A10大律師回應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0打算將索帶作非法用途使用。

A11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在量刑時能平衡懲罰、阻嚇、和更生的元素。再者,監禁3年9個月是不短的刑期。針對控罪2,A11大律師指現時沒有與本案相近的案例,但以他的經驗而言,一般都是數個月監禁。

📌被告們的背景:

A1

A1大律師指A1在現時已有反省。這可從自撰的求情信可見。A1指當自己接觸獄內不同人士後,明白案發當時是「身在福中不知福」。此外,因當時疫情嚴竣,懲教鎖倉,令家人不能前往探訪A1,這令A1不能得知其家人的情況,令她感到憂慮。

A1大律師亦有指出有不同人士願意為被告求情(共有38封求情信),且都有正面評價。

A2

A2大律師指由於教導所報告未準備好,故他們未有機會現時就報告作陳詞。

A3

A3大律師指A3努力工作,且有孝心。在案件前持續進修以養家,可是現時不能照顧家人。一系列求情信可以引證A3具正面品格。

A4

A4大律師形容A4不是壞人,且是位具上進心的好青年。

A6

A6大律師指被告在還押期間有所反思,對犯下本案有所後悔。A6大律師希望法庭給予A6 1/4刑期扣減(A6是在預審時認罪)。

A7

A7大律師指一系列文件和信件可示A7的品格良好。A7至還押最後一天前都經常參與義務和社會工作,且成立社企,為青年人給予同理心訓練(例如體驗失明人士的情況)、培養他們信心和工作技巧、和協助他們建立”starting business”,這可見A7對社會有責任心和使命感。

A7大律師指A7現時打算在獄中和完成服刑後進修心理學。A7大律師形容這可見A7有正面計劃,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加以考慮。

A10

A10大律師指被告的身體不算理想,而求情信中的內容對A10的評價高。

A10大律師引用DCCC23/2021案的判詞,游德康法官提及到:

「在考慮到被告人在被拘捕及等候審訊期間仍然繼續努力工作,並且在還押期間仍然孜孜不倦地進修,兼且在本案被定罪後將導致她將來重執教鞭有一定困難,本席行使判刑酌情權減刑3個月。第8被告人判監3年6個月。」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10打算在獄中進修電腦學,讓他將來可以重拾故業下,給予他刑期扣減。

*A8和A11的大律師沒有在庭上提及A8和A11的個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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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會在2022年8月19日10:00處理。在侯判期間,9位被告均需還押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