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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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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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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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

上午審訊

案中案裁決:
D18口供將不會呈堂
D3的三張照片,法庭不認為是在不自願情況下拍攝,批准繼續呈堂‼️

傳召D3辯方證人 何小姐 (D3姐姐)

由於證人還在途中,李官表示辯方準備證人不及控方,「準備證人唔同尺度」、「宜家咩世界」、「講你又唔聽聽你又唔做」,又請辯方律師落返地球唔好去月球,並指一日審訊涉及幾十萬公帑,認為辯方阻礙審訊。辯方解釋法官 昨天表示 下午才會傳召證人。

▶️辯方主問

何小姐為D3姐姐,二人關係良好,兩姐妹與父母在元朗同住。2019年11月18日,何小姐大約1900在鰂魚涌放工,前往Elements與伴侶行街食飯,並在廣東道的皇家太平洋酒店過夜慶祝拍拖兩週年。何小姐指她第二日不用上班,以往也有到酒店過夜習慣,平均一年2-3次。辯方向法庭呈上何小姐當日在Agoda的訂房文件證明。

何小姐指在早一晚,即17號晚一家人在家吃晚飯時,已告知家人18日晚會在酒店過夜。當時家人沒有阻止何小姐,不知道酒店位處尖沙咀,證人指家人習慣了她出夜街。

何小姐指她先到Elements行街,後經九龍站天橋前往柯士甸站,落地鐵站於戲曲中心出口出再前往酒店,約十一時多到達。途中不見有一大班警察或特別事發生,何小姐順利行至酒店,而廣東道路面情況沒有太多車輛,行人路沒特別狀況。何小姐指她當日身穿行政套裝。

凌晨12點、1點左右,何小姐曾致電過D3,但D3指她正在玩,加上嘈吵背景音樂,所以談了一兩句後便收線。D3後來半夜三點致電何小姐,指她想回家但call唔到車,不知如何是好。何小姐指D3電話當時有嘈吵背景音樂聲,和人們「好high」的聲音,及後有告知妹妹她所住的酒店名稱並叫妹妹去找她,通話時間約分幾鐘。何小姐指妹妹平時也有習慣會打給自己,有依賴她的情況,例如無錢、無帶鎖匙,會請她落街代為付款。

何小姐於案發前一晚和D3談話中已得知D3會前往尖沙咀飲嘢,當時因得悉理大情況,所以曾阻止D3,D3回應指她只是飲嘢,唔驚,反指何小姐也是到尖沙咀一帶。何小姐指她自己常去Elements,通常都是平靜的,而酒店也和理大相距遠,不太驚自己受示威活動影響。何小姐指她沒有進一步阻止D3,因為她指自己也在尖沙咀,認為在自己立場上去勸服也不太有說服力。

D3及後沒有再致電何小姐,何小姐指通話後3、4個字後她曾WhatsApp D3,十分鐘後再致電,但是均沒有消息,直至翌日早上D3從葵芳警署致電何小姐。何小姐表示知道妹妹是和中學同學一起去飲嘢,但不知道她當時身穿什麼。

何小姐知D3有濕疹,即使返學也會戴口罩;在她八、九歲時已經發現有濕疹,在中學時有戴口罩的習慣來遮蓋爛面的情況。

▶️控方盤問

何小姐指她放工後前往Elements時記憶中沒有戴口罩,同行朋友也沒有。控方質疑被告即使戴口罩來遮蓋爛面,但飲嘢時也要除下口罩。控方指出何小姐前後兩次致電妹妹,但皆不知道妹妹身在何方或酒吧的名稱,只知道妹妹指稱自己在酒吧。控方質疑何小姐不知道被告是否確實和中學同學一起,不知道被告做過什麼,三點前後身處何方亦不清楚, 也不知道妹妹實際做過什麼。控方指如果被告有濕疹,是否不應該飲酒;何小姐指被告有服用藥物和搽類固醇藥膏。控方指出濕疹和被告戴口罩並無相關之處;何小姐指她相信是用來遮蓋爛面,同意控方指她不肯定妹妹是否因為醫學原因而戴口罩。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將會傳召D4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 黃(27)
(2月4日裁決罪成批准保釋候判)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原因:
今日再呈上3封求情信,王官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原在三月判刑,但因第五波疫情及王官冇期延至今日作扣減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庭批准,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三次警署報到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08黃大仙
🛑已還押14日🛑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拒捕
=============
背景: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即「抗拒行為」),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被告事後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而該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同時間被告是知道自己被警員制服,故此罪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䆁背景報告,而被告是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大律師形容報告的內容正面。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是位年青人,有穩定生活,他過往受家人的關愛、照顧和教導。一直以來,被告的品行良好,成績卓越,家人、師長和僱主均形容被告具正面品格,由此可見,被告作為一個兒子是良好和優秀;(2)被告尊重裁決,會有所反省;(3)案發距今已有3年。在此期間,被告一直努力工作和照顧家庭。

總結以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和有家人支持,再加上本案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可以對被告予以輕判。

崔美霞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是重申他在原審時的辯解(大意可見上文的「背景」部分)。辯方大律師同意。

口頭判刑理由:

黃大仙在案發當日有集會,被告在逃跑時被PW1截停後嘗試撐起身體和踢腳,使PW1不能為被告鎖上手扣。即使被告在被警告後仍然反抗,最後警員向被告噴胡椒噴霧後,後者才冷靜下來。

如前所述,案發當日有群眾聚集,被告行為鼓吹他人反抗警員,煽動他人的情緒,引起暴力行為。被告在當時有帶備口罩、手套和雷射筆,而口罩是為了讓被告掩飾身份。

拒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即使被告初犯,判刑需具阻嚇性。以被告的背景和其背景報告而言,也沒有減刑因素。法庭予以監禁14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影響被告甚久(近3年),法庭酌量下調至監禁12星期,這是被告的刑期。

保釋等候上訴:

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後,法庭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住所有改變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在報稱地址居住
6:不得離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2旺角 #提堂 #答辯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被告不認罪

告方有8名證人,辯方只需傳召其中5名,有一段10秒CCTVB片段;辯方無證人,有一份被告的醫療報告,預計兩日審訊。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9庭以中文審訊,預留20號,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案件管理
D1大律師為三位被告申請使用電子裝置,紀錄截圖等等,方便為大律師提供更清晰的指示。

法官詢問為何不使用傳統做法,因為唔知被告會唔會打機、上網及錄音。

大律師承諾三位被告只會紀錄相關資料,不會打機或上網等,因為真的非常需要截圖以向大律師作出清晰的指示。

法官表示他從嚴處理,批准在與本案審訊有關時可以使用,但需要由懲罰人員紀錄被告使用手機的時間、即使給予指示及大律師需要紀錄收到提示的時間。

D1大律師接受
D3大律師表示需向當事人索取提示,但法官不批准
D4大律師接受

法官再次表示三名被告可以使用電子裝置,但不能打機上網(按:知啦知啦🙃),希望各被告專心聽取聆訊,用紙筆紀錄更好。(直播員按:點解會覺得申請使用手機就一定係為咗打機呢🙃,後知係懲教同書記講,三個被告打機,隻書記同官講,搞到官出聲)

D4大律師申請本案押後至星期一,因為大律師明天1000在區院有案件進行裁決,牽涉8名被告不認罪,估計起碼需時2小時。而根據本案目前進度,明天星期五可能會輪到自己盤問,以及協助D4大律師的莊律師正在懷孕,醫學上不適宜出席法庭聆訊,所以申請押後。

目前只剩D4的特別事項,只有口頭陳詞及書面陳詞,D4不會作供,控方案情將會完結。因此D4大律師認為押後至星期一不會影響本案進度。其他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立場中立。

特別事項屬表面證供,假設3名被告表證成立,便只餘下辯方案情。D1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D3及D4沒有辯方證人。

另外控方大膽提議今天可以讓D4大律師先盤問,確保他能夠進行盤問。D1及D3大律師沒有反對。

法官批准D4大律師先盤問,是否押後至星期一則留待下午再作定奪

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表示記得昨天所說的11個特徵的來源。D4使用影片辨認的比重不多。大概2020年頭已經確認D4身份。拘捕人員資料來自口供紙。2020年頭口供紙只有兩份,一件係講案件點發生,書面紀錄。第二份係畫地圖,第三份先指認D4。

證人印象中是他先認到D4,及後拘捕人員才認出。證人認為拘捕人員認出的比重不大,知道拘捕人員有指認出D4,對自己的的結論沒有影響。因為辨認不斷進行中,會有新的資料。1646-1648 警方速龍小隊衝出來前的幾分鐘,影到D4被制服。

播GoPro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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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發現,請證人先離開法庭

影片影住巴士站,左邊有一位人士明顯有背包,背包有特徵顯示。法官發現此畫面,但此畫面並不是控方的證供,開案陳詞沒有提及。若果現在加入作控方證供,會對辦方造成不公。

控方表示在警員的呈堂口供P59 D小段,有提及此影片目前時段。雖然控方沒有使用此截圖,但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控方會依賴此警員的證供(65B)舉證。控方認為可以要求證人當庭再指明。

D1大律師詢問法官的用意為何?法官見到背包特徵係相似,因為呢條片有見到控方指出的白波鞋男子。法官表示自己的困難是不肯定控方的指控是否包括此畫面。D1大律師表示已經知道警員口供紙的指認片段包括此畫面。

完成討論,證人繼續作供

——————————
處理D1的情況

口供紙D小段提到PP036E的截圖來源紙上提到的兩段時間段。目前討論片段000312-000321。PW10同意000313前鏡頭曾被手遮蓋,指在000313認出,綠遮下面,滑鼠指住的人士是D1。

PW10表示在000316(剛才討論的畫面) 見到D1,綠遮入面右邊是D1,左邊是白色波鞋男子。D1沒有離開過鏡頭,認出D1的主要原因是外觀特徵、綠遮及白衣男子的組合、以及移動路線都是吻合的。同意左邊見到一位人士的背包,背包看起來與D1的背包類似,同意自己提過背囊比較容易認,之後再搵其他特徵。

如何排除呢位人士係D1嘅可能性
👉首先呢位人士嘅防毒面具濾嘴同D1嘅防毒面具濾嘴顏色不同,而且呢位人士有腰包。其次他穿長袖衫,D1則是短袖衫。雖然兩位都是穿黑褲,但D1的黑褲在腳踝位置有橡筋束腳,呢位人士沒有。鞋雖然都是黑色波鞋,但D1的黑波鞋在底部同腳踝位都有白色的橫線,還有一條打直的白線。

影片停在000321,D1離開鏡頭。證人認為圖7及8中的移動路線一致。

——————————
回到D4(按:呢條GoPro片害死好多人呀🤬🤬🤬

確認在GoPro片確認出D4,證人指000341畫面最右邊,灰衫笠頭的是D4。000357 畫面有D4,在畫面中央灰衫笠頭,左膝單膝跪地。同意D4曾離開畫面,後來回到畫面。證人做截圖標記。

000427 D4出現在畫面,左手接觸濾嘴。附近有藍衫藍褲男子。拍攝者伸手捉住黃色橡筋。證人做截圖標記。

由截圖4起,D4沒有離開過畫面。截圖1、2影到D4,然後D4曾離開過畫面。截圖3、4 & 5影到D4,認出D4是因為外觀。

因為此片段D4有爭議,所以控方申請5張截圖為臨時證物。

D4表示無收到截圖,處理咗一陣,後收到。

控方提供放大截圖予證人,此截圖沒有遮蓋眼及眼鏡,PW10指的外觀辨認包括眼睛,身型吻合。證人在截圖中標記昨日提及的11個特徵(如有),關於身型的特徵1不用標記。

法官表示趁證人在進行標記,自己想睇證物灰色T裇,剪袋睇證物。

放大版截圖睇到
特徵5:灰色T裇蒙頭 & 有米奇老鼠圖案
特微9:雙手戴灰色污跡,手上有藍色污跡
特微10:黑色背囊外有藍色套上有白色標誌(這張截圖沒有特徵10)

PP42(5),D4左下半身,兩隻腳都見到,在鏡頭左下身。呢度留意到他是的黑背囊,有藍色套白色標記及特徵11:縮骨遮。

[1111] 早休半小時

繼續GoPro片🤬

000429 認出D4 ,在場人士遭警方驅散,其後鏡頭移動,就沒有再拍攝到D4,證人認為三條指認出D4的影片入面,GoPro將事件影得非常清晰,而且外觀同D4都吻合。睇到D4跪地,在其他人士協作下用黃色橡筋帶彈嘢

[1147] 法官、各辯方大律師及被告查看證人作標記的截圖,臨時直播員發白日夢中💤

[1158] 繼續主問

睇片片 PP026,證人認出此片段為其中一段認出D4,一開始000000已見到D4,此片段與另一條片段PP036E有重疊。

需要證人處理7張截圖,確認第1張截圖見到D4,D4亦一直在畫面中。向證人出示PP422(1) & (5) 截圖,以了解時序,證人在此截圖指出D4。此截圖上D4握有白色物品。

回到片片 PP026 第2張截圍,畫面中跪低的人士為D4,D4沒有離開過鏡頭,D4將手上物件彈出去。證人認為與上一條片標記的D4跪地的截圖為不同事件。

第3張截圖,D4彈嘢失敗,情景與證人此前標記的PP422(3) 一樣

按時序排截圖:
1)PP422(1)(PW10)
2)PP422(2)(PW10) 地面沒有控方要求證人留意的石頭和白色物件
3)PP422(2)(-1)(PW10)
4)PP422(2)(-2)(PW10)
5)PP422(2)(-3)(PW10) 片段是連貫的,地下有白色物品。
6)PP422(3)(PW10) D4行近,手碰到濾嘴,見到白色物品

PP036的標記2號截圖後,D4曾離開畫面,隔20幾秒後,D4才重新入境。

回到片片處理餘下截圖,PP026 - 000019~000026,D4身上的藍色背囊套有白色標誌,D4曾離開畫面,離開時間短。
沒有影響對D4的辨認,因為外觀都係一致,其次離開鏡頭的剎那,再出現返都係同一個位置。000021 D4未離開及離開畫面,橙色背囊的人曾遮住D4身處的位置,警務人員出現的位置與其他片段一樣。

一位著軍裝的警員(A3)跑向D4,證人認為A3對D4的接觸是連貫的。A3接觸D4,D4瞓在地下,橙色背囊人士在畫面內。4張截圖申請編號為PP422(6A~D)(PW10)。以上為警員在此片段辨認D4的情況。

[1230] 傳閱標記截圖,臨時直播員再次發白日夢中💤

[1233] 處理D片,總長30分鐘的蘋果新聞直播
證人認得此片段,與辨認D4有關。002543 D4在畫面正中靠左,頭部灰色,黑衫,藍背囊袋的人。002553 D4離開鏡頭,因鏡頭放大。D4此前靠近黃色橡筋帶,跪地,進行一個發射的動作。確立D4曾兩次跪低,不管是哪一次,都是與上述一樣的事件。D4背向政總。外觀、位置及時間都是辨認D4的因素。證人標記截圖。

002606 見到D4,在右下角紅色句子從左上方角落。控方在此截圖。002620 見到D4,在畫面左下角寫住「金鐘」,上方有兩把藍色遮,再上方係D4,後面有警務人員向D4伸手。庭上有見過呢個畫面,只是角度不同,確認自前向D4伸手的警員為上述的A3警員。橙色背囊人士與之前的片段為同一人,只是角度不同。002622 見到D4,中間杆的右邊。與另一段影片P028D的截圖是連貫的。見到橙色背囊人士。

截圖證物編號為:P422 (8B)(PW10), P422 (8C)(PW10), P422 (8D)(PW10)

證人作供未完畢,先行離開

法官認為由於主問尚未完成,D4大律師今天可能無法完成盤問。法官建議今天完成主問後便休庭,押後至星期一再一口氣進行盤問。法官在午休後聽取辯方大律師的答覆

[1258]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
控方修訂控罪的日期,辯方無需答辯,控罪指被告在Instagram發報煽動作為,意圖:
(a) 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央政府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

(如有錯漏請指正)

被告有申請擔保,但羅官照例唔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6日14:45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0] 

上午進度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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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

傳召PW30 快速應變小隊(速龍) S大隊總督察

🔹控方主問
當晚接high command候命,23:00獲通知出發往油麻地, 23:25到達碧街東面窩打老道交界,立即下車,與小隊約40警員向西面沿碧街行至A2出口,再衝往彌敦道及碧街交界A1出口,進行拒捕及掃蕩行動。
PW30於A1出口外彌敦道位置先制伏疑犯AP1,再制伏AP2,直等待機動部隊到來,將疑犯送去THA。

🔸辯方盤問
PW30表示到達彌敦道已見在場人仕向北跑,機動部隊已展開推進。
當時沒留意及確定在場人仕衣著。
對AP1先上手扣,跪背作制伏,然後見AP2跑過從而將AP2拉低,上手扣作制伏。
待機動部隊到來,THA設立完成,將AP1, AP2帶往THA。
PW30行動前沒作警示,不知在場人仕的行動,不知A1出口情況亦不知有否人疊人情況。
無行動記錄當晚隊員當晚行槍械配備,隊員自行判斷當晚行動槍械裝備需要。


傳召PW31 特別行動警員

🔹控方主問
當晚到達窩打老道及碧街交界,沿碧街行至彌敦道南行線,再到北行線,見示在場人仕,向北跑。
亦有見大量人仕擁入碧街窄巷,怕太多人生意外,於是向A1出口旁大廈牆角發射約20枚胡椒球彈,嘗試制止人仕擁入窄巷。
PW31隨即制服一黑衣黑褲男子,再制伏1身穿黑衫淺藍牛仔褲男子,之後將2人帶去THA。

🔸辯方盤問
PW31行動時身處小隊頭排
當時看不清闊巷窄巷內情況。
PW31口供紙稱,20枚胡椒球彈,多射向在場人仕腳部。 辯方查問下,PW31表示當時沒作警示,沒見有人嘗試攻擊自己,射程距離約15m。 說當時是平槍發射,不同意會引起恐慌增加危險。
當時沒向被捕人搜身或查問。

上午休庭。下午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

辯方申請提供新片段,獲法庭暫准。
辯方指新片段為PW1指證當事人「掟水樽」時段,但顯示當時並沒有人「掟水樽」,並非質疑PW1講大話,只是睇錯。

刑期上訴方面,假設法庭維持判處當事人罪成,原審 #梁嘉琪裁判官 亦沒有考慮當事人背景及事件中無人受傷等情節,辯方指判刑時應考慮社會服務令。

法官將於8月24日10:00時頒下判詞,當天被告須出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3/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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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8 DPC 15146 林子峯(音)負責本案調查工作
主問
~採納2021.6.21口供P106,內有34張截圖。本案接觸5個AP,包括3位被告,有見過各人及有替證物拍攝。D1在CCTV截圖是穿着黑衫而警署拍攝是白衫,同意主控指因在大廈外更衣,控方再播放片段配合截圖,確認
🎥僑興大廈CCTV CH 14
D2入閘時182000穿黑衣,182029門口除下長衫黑衫變咗白色短袖衫,拎住黑色背囊進入。
-檢取4個背囊,D2是拿著P21 Puma背囊
🎥僑興大廈CCTV CH 16
185728 D2孭住Puma背囊,AP5孭Vans P69, AP1 孭 Quechua P81,D3孭Adidas P5。四個袋在後樓梯位置找到,即草圖P41 通往維多利亞酒店之樓梯,而維多利亞酒店可去天后廟道。口供截圖內出現2深色衫為D2及AP5, 淺色衣為D1正離開走出天后廟道。

跟住控方不停對比截圖要求證人確認從CCTV辨認所拘捕五人不同時段大廈內走動、進入及離開。

控方呈上Puma內黑色外套實物,證人確認吻合D2進入大廈之前穿着之外套。PW9指5人手機均未能解鎖取證,另外陳海耀博士化驗報告P36a及P36b內提及黑色氣罐連火咀就是相冊那支

🎥Now TV 及 ON CC片段,控方要求PW9 認出僑興大廈並指附近英皇道有堵路。王官訓斥控方又播片確認現場大廈位置浪費時間🔥

盤問
🔸D1 代表
-同意口供指有片段畫面共16格畫面看不清楚
-P106 口供指自己靠衣著估,但有理由相信,因熟悉案件,現場環境亦查看超過一百小時片段比對各人特徵。
-不同意代表指口供提淺色衫是AP1而非D1
🔸D2 代表
-同意口供說見2深色衫1淺色衫人離開,但之後有折返
覆問
-D1問淺衫人是否AP1,190051十六格片段見到是白衫裙,所以認為是D1而不是AP1
-自己辨認依賴衣著、髪型及身型

控指將播放數段片段總長度2小時多,王官質疑是否須全部播放,主控考慮後指可播放重點少於20分鐘供法庭參考當天現埸一帶情況
P1 Now TV 2時段
P2 ON CC 東網 2時段
P4a 丘品新聞 2時段
P4b 丘品新聞 3時段

片段所見見到下午6時多銅鑼灣有堵路,裝甲及水炮車出動,警察手持長槍,有防暴警察在英皇道清場後又有堵路。(🔥王官又訓斥控方咩都播浪費時間,有些片只見行人橫過馬路)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
🔸D2代表要求押後取指示,下午回覆法庭作供意向

1255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

下午審訊

有關D3證人的辯方主問和控方盤問完畢,但辯方有一條片尚未能播放,因為法官認為辯方未就該片段作做好準備, 所以D3辯方案情未完。

傳召D4辯方證人(D4僱主)

▶️辯方主問

林先生是D4的僱主,從事婚禮酒店會所等的場地佈置,打工經驗超過15年,及後自己創立公司亦有超過10年經驗。辯方向法庭呈上商業登記和公司網址截圖。林先生於2012年9月僱用D4,職位為兼職場地佈置員,工時不穩定。辯方向法庭呈上2012年9月工資收據,支付方法為現金。公司主要透過網站、婚禮展覽尋找商機,現在亦有和彩福合作,合作關係超過5年, 彩福會介紹客人給林先生。

林先生指2019年的反修例事件對生意有影響,交通不便亦令人手減少。公司有設立勤工獎、津貼、個人護理來吸引員工上班,個人護理當中包括外科口罩和生理鹽水,主要是保護員工在上班途中免受催淚氣體影響,多數夜間同事會用到。

辯方向法庭呈上2019年11月林先生公司的佈置工作收據,包括2019年11月2日於喜來登酒店的晚餐佈置工作收據和其詳細佈置列表。單號3070記錄了2019年11月18日晚上為喜來登酒店譚黎聯婚晚宴做佈置工作,並於2019年9月22日開單。

當日林先生和另外兩名員工於下午一時到達喜來登,用了3小時做佈置。林先生指當日是星期一平日,所以人手不夠。於下午4:30完成佈置工作後未能離開, 因為要影相作紀錄。(辯方向法庭呈上喜來登酒店走廊的公司產品佈置相片、迎賓枱的擺設相片、迎賓背景板和ballroom的背景佈置相片為辯方證物。)

林先生指,佈置工作一部份是運過去,一部份是現場做的,執漏工作需要帶油、面罩和噴油。一般來說鎅刀、剪鉗、魚絲、噴膠和噴漆也是佈置現場工作需要用到的。

呈上2022年6月至7月的工作相片,另有9張相也是於今年拍攝的:
第一張--公司的工具材料
第二張--林先生在佈置現場做佈置工作和在現場掛燈飾
第三張--婚宴場地用了魚絲掛起新人的名牌
第四、五張--新人名牌和噴上金油進度
第六張--林先生幫手佈置用品、噴金油,兼職同事推材料往佈置場地
第八、九張--一個大藍色盒放了平時用的工具

林先生指11月18日當日會用上以上工具,第九張相可以看到噴膠、噴漆和面罩。口罩灰色部份由公司提供, 因為能夠重用,粉紅色部份則由員工自己買,所以同事工作時會有該粉紅色濾棉。以上相片也看到手套、鉸剪、剪鉗、魚絲、大頭針和索帶,以上9張相呈堂為辯方證物。

林先生指被告當晚有負責拆牆工作,並於晚上11:30到達喜來登酒店。被告住在馬鞍山,坐巴士681號到中環,再轉乘船往尖沙咀。林先生指因為出糧要包括交通津貼,被告也有在電話告知他自己的交通,加上被告的交通配搭較少見,所以他記得。呈上被告的八達通記錄為辯方證物--包括22:18:21巴士公司記錄和22:59天星碼頭紀錄。

當晚約於深夜晨二時完成清場工作後,他們用了半小時把佈置放回卸貨區,拆場工作由一名女員工(林先生女朋友)、被告和林先生自己負責。到卸貨區後,林先生原本想call車一齊返公司,但當時叫不到車,便向被告交帶先留下看貨,等他翌日回來處理。林先生和女員工沿彌敦道離開,沿途看到地上很多磚頭,沒有車,只有疏落行人,直至到旺角消防局才有車離去,過程大約行了1小時。

林先生在離去途中有和被告溝通,內容包括他行到的位置和乘車資訊,當時被告電話背景聲音安靜。林先生找到車後便致電被告,說如果她想離去也可以離去的。他當時沒有為被告租房間是因為五星級酒店費用昂貴,亦不能立即book到房間。

呈上更表, 包括2019年11月18日的人手安排,內容寫到當日的工作至少需要4人負責,和寫下以下名字:Henry (全職員工,只做佈置工作)、Carmen(兼職員工,證人女朋友) 、Hong (證人林先生)、珍(被告,負責拆場)。

呈上林先生對被告的工作出糧紀錄:
-2019年11月2日:帝京
-2019年11月18日的薪金有雙工,林先生解釋是因為當日有交通津貼和較夜
-2019年11月23日:金鐘餐廳
-2019年11月30、31日:海洋公園

現時被告仍然是林先生的員工,這兩年也會以PayMe形式支付薪金 ,呈上PayMe支付截圖顯示2021年9月12日被告仍有為林先生工作。

早前呈堂的9張工作相中,第六和第七張能看到員工是穿着深色衣物,林先生解釋是因為佈置場地有客人,黑色衫能避免搶主人家鏡和方便搬枱等工作,有時也會帶多套衣服方便污糟後更換。

▶️控方盤問

林先生指他早兩日知道今天要出庭作供,而預備上庭工作則是上個月尾,大概六月至七月。控方質疑呈上的工作照片是為今天出庭作供特意拍攝的;林先生回答有部份不是,例如噴油不是為出庭作供而影的,是七月工作完拍攝的。控方質疑林先生第二張相是特意叫他人幫自己影下自己掛燈的相片,而第六張相顯示用噴漆噴金屬架也是特意影的,林先生表示同意。

控方質疑在呈堂相片中的過濾棉和被告擁有的一致,質疑工作也能使用過濾器,林先生解釋不知道被告同樣擁有該款式,並指自己用開這一隻色,不清楚過濾器事宜。

林先生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到達酒店後的清場工作無需負責執漏。控方問林先生知不知道被告帶了什麼,林先生指他知道被告有魚絲,因為知道魚絲漏了在場地,沒有專登打開工具箱放回,所以被告代為看管(警方檢獲證物中有魚絲)。控方質疑喜來登不只有一卷魚絲,林先生如何知道該卷魚絲是他所遺留的,林先生解釋魚絲是在他佈置地點的附近,但同意沒有親眼見到, 所以不能絕對確定是否屬於他。

林先生指員工的過濾棉需要自己買再claim錢,但不知道牌子,忘記價錢。控方質疑為什麼林先生知道屬於公司錢也會忘記價錢的情況。林先生同意,被告當日知道工作不需要帶噴膠和噴漆。

控方質疑為什麼林先生自己call車離去但叫被告留在酒店,林先生解釋他和女員工工作了一整天,因此先離開,然後請被告看貨,因為酒店不准許放置貨物在卸貨區。林先生指約二時半和被告分開,曾叫被告等至天光時林先生再回來,那時仍不知道有車能離開,所以先叫被告看貨;如果林先生和女員工最終找不到車也會返回酒店,假若有車則會通知被告。最後林先生告知被告消防局位置有車離開,叫被告睇情況再作決定。控方指林先生不清楚被告何時離去,亦不清楚被告和林先生分開後到了哪裏、帶了什麼、做了什麼和為什麼出現在厚福街。

林先生指忘記了給予員工的生理鹽水牌子,並指出是由同事負責買然後再claim錢。控方指林先生不知道被告的生理鹽水是自購還是工作所需, 並指被告在林先生公司工作多年,林先生亦知道被告面臨嚴重控罪,因此會做很多功夫來應付出庭作供。

▶️ 辯方覆問

林先生同意,呈堂的工作相片姑勿論是何時預備,仍能夠呈現到工作時所需的工具和工序。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早上10時續審。將會傳召D8證人,D12表示將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3/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負責後期證物處理,作供內容主要解釋各證物鏈,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內容從缺)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作結案陳詞,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3/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

【下午進度】
D2代表指D2選擇作供,但不會傳召證人

📌D2作供
主問
🔺五人關係
認識D3,非常熟因是同校同級同學,平時會相約一齊打波打機。同D1非同校但經朋友介紹認識約1年。AP1及AP5同校同班所以也認識,五人不時會相約行街或BBQ等。

🔺為何出現現埸
2020年7月1日知道港島有遊行,相約五點左右在炮台山地鐵站B出口集合想去現場感受氣氛及作觀察,月台上到地面時警察有人群管制並叫往左手面沿英皇道往天后行,只有跟從指示。自己先過對面馬路Aeon買一支茶。D3當時孭Adidas背囊,手持Puma 背囊,D3說Puma是代人取一陣會交還。約1730買完野繼續行,但行前一百至二百米在英皇道有人築路障於是停下看至該班人走開,到達天后見有人示威堵路,不久有人叫走,有人走避開始混亂於是5人行埋一邊,D3將Puma袋交D2叫代孭一陣冇講原因,此時AP5提議入一大廈避一陣。到大廈外D2感到熱同D3講要將身上黒色風褸除下放入Puma袋,五人中AP5先入大廈。
🔺背囊物品
在後樓梯時D3向四人說Adidas及Puma袋內有危險嘢話分別有伸縮棍、錘仔及火槍。四人於叫D3放下袋及物品,其後D3將2個背囊及物品放後梯門附近,五人之後上大廈最高層休息。D2及D3再下樓看示威者走未,D3説不可以就咁放下物品,2人到門外見外面冇咩人折回頂層打算取回背囊。D1及AP5之後打算離開但見有警察折回再放下2個背囊,後來離開大廈外遇上警察,AP5向警察話去公園找朋友。自己第一次知道Puma袋有火槍是在大廈後梯D3告知。🔺身上文宣
D2手機殼背藏2文宣卡是早兩星期行旺角時有人派,因一張有年曆所以放手機方便查看,另一張自己支持其信念一併存放。而第三張身上文宣是當日在Aeon時有人派給自己。
🔺學生證
不知道D1 學生證為何在Puma背囊內。

1524 主問完,王官指進度良好,今日休庭,明天0930控方才開始對D2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1433] 開庭

PW10 繼續作供

睇最後一段片 - 政總CCTV,影向夏愨道,臨時證物PP002B,***此片段為有爭議片段,與辨認D4有關,證人供稱D4大約1646-1648被捕。

向證人提供此片段的4張截圖:
第1張截圖,指出D4,見到人堆,證人進行標記。
第2張截圖,證人標記D4
第3張截圖,見到D4。011414至011458,D4有離開過畫面,因為鏡頭有1秒的移動,但之後D4仍然在同一個畫面。

向證人出示截圖PP422(10B),續播片。
第4張截圖 - 標記橙色背囊人士。

確認辨認D4的影片全部播完,給予警員一張地圖,標記D4第一次出現的位置、黃色橡筋至最後被拘捕的位置。傳閱探員的標記圖

主問完畢

因應D4大律師明天的裁決案件,若罪名成立,可能會有押後的情況。法官希望D4大律師申請該案件押後至9月頭,不要與本案的審訊時間有衝突。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8日星期一 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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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傳召PW32 速龍小隊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時PW32跨過彌敦道石壆,然後轉入咸美頓街。他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轉左向咸美頓街逃走,另有幾個沿彌敦道向北逃走,當中有幾個走向他的方向。在當日2326時,他截停了其中的一名男子,後來知道佢係另案郭姓被告,其後PW32講述拘捕該男子的過程,由於與本案毫無關係,在此不贅。PW32表示,他拘捕該男子時,特別戰術小隊隊員在彌敦道近咸美頓街設立防線,而彌敦道過了咸美頓街以北的一帶再無任何警員,但開始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近登打士街聚集,面向南面警察防線。

📌播放片段P43 07:00-08:20
PW32指出咸美頓街位置。PW32指片段太黑,影像模糊,無法在影片中辨認自己。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繼續傳召PW32及下一名證人A8作供,再下一名證人A5現時為密切接觸者,正處於家居隔離的第八天,需留待星期一作供,所以星期一上午會先傳召A5,另由於辯方有大律師會在星期一上午缺席,PW33何高級督察會在下午才開始作供。

控方主問尚未完結,明早0930同庭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D1: *(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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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作供

🔸辯方主問

- 呈上八達通使用記錄,網吧收據,於20190828凌晨相約葉小姐(d8女朋友)往網吧的WhatsApp對話紀錄
- D8於地圖畫上由88網站(音)到葉小姐荔枝角道住所的路線,當中包括D8在欽州街基隆街街口注足的位置
- D8指兩肩被推然後跌在地上後沒有掙扎
- D8確認播放的片段看到他本人和葉小姐偶遇朋友後彼此聊天然後離開的情況
- D8認同於2314離開 88 網站為實時,因為他指於2312登出游戲,並和朋友聊了一會然後離開,兩者的時間吻合。

🔹控方盤問

D8看完地圖才認同要到達基隆街才到荔枝角道,解釋他是港島人所以唔熟路。控方質疑剛才的街名是其人地話D8知,D8否認。

D8不認同看到欽州街有人群聚集,認為有流動性。至行到汝州街,d8表示看到很多街坊。沒有看到有人以laser pen 照向警署,但有被警署上的雷射光束吸引到。D8指他有注足約3分鐘看熱鬧,但沒有看到雷射光束照射落警署藍旗上,亦聽不到大聲公聲音,認為現場環境嘈吵。D8認同雷射筆照向警署的狀況並不尋常和屬於挑釁,指也有其他人企喺到睇熱鬧。D8指沒有看到雷射筆光束的來源和使用者。控方質疑注足三分鐘「好似無咩睇到既」。D8續指他有拍照。

官問是否有片段顯示人們睇熱鬧的情況,d8指早前播放過的欽州街基隆街街口的片段能顯示該情況。官表示記得該片段。控方續指片段只顯示D8到達基隆街之後情況,之前的影不到。

D8之後去了鴨寮街桂林街公廁,沒有叫女朋友一同前往,因為鴨寮街較雜,叫女朋友在海港冰廳附近等。d8不擔憂女朋友在該處等候,因為認為雷射筆在該處造成的情況沒什麼特別,加上他認為去廁所很快便回來。

D8認同送女朋友回家不必一定途徑欽州街,可以在橫街穿插,但他指平時習慣行開大街。D8指去完廁所後看到有人跑他也跟着跑是因為他感到害怕,控方質疑他為什麼他不站在一邊暫避。D8解釋因為驚所以冇時間思考。d8不同意控方指他當晚有參與暴動,亦不同意警方沒有用棍打他。

D8指他平均一星期去88網站1-2次,之後會送女朋友回家,控方質疑他應該熟悉路段,D8指他「記路唔記名」。d8指不清楚大南街有公廁,是女朋友叫他去鴨寮街公廁。

🔸辯方覆問
你冇預期到達基隆街街口會看到有雷射筆照向警署的情況?


不傳召辯方證人葉小姐(D8女朋友)
D8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5號(星期六)0930時作結案陣詞

辯方希望期間取消名被告到警署報到的申請,控方反對,法官決定各被告需要繼續報到。各被告於深水埗警署附近的禁足令則暫時擱置,直至另行作出命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4
2022.08.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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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彭卓棋(28) #更改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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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7/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裁決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姚勳智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張(25) #審訊前覆核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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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續審 [4/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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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判刑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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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4/15]
(已有)#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4/25] {感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7/40]{感謝}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更改保釋條件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張(19)/ D2:林(23)
D4:廖(20)/ D5:李(61)
D6:易(26)/ D7:李(24)
D8:朱(42)/ D9:潘(20)

D3:黃(16)和D10:區(21)於2022年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D3:黃(16)在5月20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梁新燕大律師
D2:#張志輝大律師
D4:#謝祿英大律師
D5:#潘定邦大律師
D6:#林國輝大律師
D7:#熊雪如大律師
D8:#陳國維大律師
D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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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D7染疫缺席,法庭確認收到辯方於8月3日發出的信件。律師表示已得到當事人指示:不反對法庭今天在D7缺席情況下作出裁決,練官反問熊大狀「係咪可以代埋佢坐監?案件係有機會判坐監㗎嘛」

裁決需要再度押後至9月21日早上10:00。眾被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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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傳召PW2 警長52944 羅永俊
現駐守紅磡警署,案發時屬於PTU Y1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0808時,PW2受上司李督察指示,前往科學館道科學館廣場掃蕩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士。0815時,PTU Y1與Y3小隊乘警車到達上述地點,0818落車,PW2亦在隊伍其中,他見到現場大約有100名人士聚集,當中有一半穿黑色衣服,另一半穿其他顏色衣服,有一些戴口罩及手持雨傘。

當該些人士見到PTU部隊後,他們用雨傘頂端指向部隊,PW2認為其目的是堵路及阻礙部隊前進。該些人士亦有大聲叫囂及講粗口,例如「死黑警」、「屌你老母」等。其後,Y1大隊的指揮官李督察用大聲公警告該些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並指示他們離開,否則使用武力驅散及檢控,但該些人士無遵照指示離開。於是Y1及Y3小隊加以追趕,但該些人士繼續用雨傘頂端阻礙警員前進。

其後,有部分人士經南洋中心旁邊小巷,嘗試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有部分人士嘗試經麼地道離開。但該兩班人士行入小巷及道路一米左右後,已經無法前進,最後需要折返,PW2表示不知道原因。之後,Y1及Y3小隊圍堵該些人士,由於該些人士沒有途徑可以離開,所以圍堵過程十分順利。該些人士被警員截停後,被指示前往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外面,蹲下然後將手放在頭上,人士大約有一百幾人。PW2指見到地上有口罩、雨傘、手套,並聲稱該些物品屬於之前在廣場聚集的人士。最後,共135人被李督察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然後被送往深水埗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從中辨認口供中所述位置。

🔸辯方盤問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2表示他到達案發現場落車後,所接到的指示是要掃蕩理大暴動的示威者,包括採取圍堵、截停、拘捕的措施,及指示無辜市民離開。PW2確認無其他人成功從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進入科學館廣場。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2指自己在0818前無機會視察現場環境狀況。於0815至0818期間,現場聚集的人周圍走,然後有些物品跌落地下,散落在科學館廣場與華懋廣場出面馬路上,包括口罩、雨傘、手套。PW2無採取任何措施處理該些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檢取及通知上司等,他解釋由於物品在電光火石間跌在馬路上,他無時間處理物品。在2020年6月11日1900時,PW2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第一頁第三段寫道「一些不屬於該地方的器具散在地上」、「我相信該些物品是屬於上述人士,和用於較早前的暴動」,但PW2又指其沒有看到物品從甚麼人士身上跌落,無法解釋為甚麼相信物品屬於早前聚集的人士。PW2重申相信聚集人士開遮目的是為了阻礙警員前進及堵路,但不同意自己推進時有持槍指向人群,不認為人群開遮是為了自衛。但PW2又指,雖然自己見唔到有持槍指向人群的情況,但同意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PW2不同意片段中「噠噠噠」的聲音為胡椒球發射器發射時的聲響,認為只是警棍敲打盾牌產生的聲音。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2指不清楚現場除了Y1及Y3小隊外,有沒有其他隊伍。他確認遮陣是位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00:00-00:12)
片段顯示遮陣有兩層、上下疊住,PW2確認他當日是看到這樣的情況。他稱直到部隊衝上前驅散聚集人士時,遮陣是都是維持上述狀態,但他見唔到遮陣後面發生的事情。

📌D9 #馮振華大律師
PW2稱他落車時見唔到李督察,不知道他究竟身在何方。而他確認落車的位置見唔到華懋廣場出面截停被告的位置,兩者相距約30-40米。他確認落車的位置是面向科學館廣場的一條車路的左手邊,即華懋廣場出面車路,而他站在人堆當中中間位置。他表示當日自己圍捕示威者時是步行速度,並無奔跑,而且無特定追捕對象。他形容自己正在觀察當中,睇下其他警員有沒有事情需要幫手。他同意截停人數多於135人,但唔清楚部分截停人士是否被放行。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片段顯示有路人被警員放行。律師問PW2會否出現「沙塵滾滾殺錯良民」的情況?PW2同意可能有相關情況,但只要普通市民出示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但PW2無參與查問截停人士的過程。

🔹控方覆問

PW2再次確認人堆中有雜物墮地,但不知雜物的來歷。主控問PW2點解證供寫相信雜物屬於示威者?PW2表示解釋唔到,可能一時寫錯。

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Y3小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令,需要到科學館廣場進行掃蕩,並於0815到達,PW3落車時見到一大群示威者聚集,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手持雨傘,於是與Y1小隊一起掃蕩聚集人士。聚集人士的前排有一個遮陣,聚集人士有叫囂「死黑警」及口號等。

PW3在推進期間有用咪向該群人士發出警告,大約意思係現場人士已經參與非法集結,會被驅散及拘捕,部分人有後退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PW3目睹Y1小隊於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圍堵了一班人士,目測大約有150人,之後部分警員去盤問人士,部分警員做外圍防線工作,避免有其他人過嚟搶犯,所以防線冇人進出。他見到地下有頭盔、雨傘、背囊、眼罩零散在地上,相信係之前啲示威者丟低。該150人後來被Y1指揮官拘捕,35名女示威者被交予Y3處理,他於是帶同被捕人前往紅磡警署。

🎥播放P158立場新聞片段
影片顯示PW3所述的情況,並顯示了有兩名市民從防線中走出,PW3解釋他們是普通無辜市民,所以被放行。

🔸辯方盤問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PW3於地圖上指出自己落車的位置,在麼地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與Y1小隊都係相若位置落車,而他的警車是由麼地道尖沙嘴一帶出發。PW3表示遮陣的遮頂是向住科學館道Hotel Icon方向,而且是落車後才向住警員。當時Y1小隊行先,Y3行後。他確認隊伍有敲打盾牌,施展威嚇戰術。PW3於2020年8月撰寫了一份書面口供,當中寫道「Once I brought all, I noticed that around 100 people were gathering at the above location.」PW3確認上述around 100 people是指剛才供稱的150人,但他無法解釋為何書面口供中的人數與庭上所述有重大出入。另外,口供中亦寫道「Around 20 of them were wearing pink colour respirator with black bloc clothing and the rest of them were wearing normal casual clothing with masks.」PW2同意書面口供中無提黃色頭盔,但堅持自己當日有見到有人戴黃色頭盔。他不同意大部分人戴黃頭盔的描述是虛構出來的。

[13:05] 辯方盤問未完結,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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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32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A20

繼續控方主問
播放 P61 RTHK片段,拍攝者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在咸美頓街以北,面向尖沙咀,叫證人確認畫面中係警方在咸美頓街設立的防線,實時約23:33,截圖MFI 33。

[09:48] 辯方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11:58] 傳召PW33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A8

控方主問
當晚23:25時,證人在碧街落車,跑向彌敦道,去到旺角大樓(未出彌敦道),見到彌敦道南邊聚集左約300名示威者,見到一名肥身材男子,著黑衫黑褲,戴黑色手袖,深色短褲,黑色波鞋,底係白色,孭黑色背囊,戴黑色防毒面具,粉紅色過濾器,在彌敦道中線,祥興大廈對出,距離約10米,跑向A2出口與祥興大廈中間嘅行人路,上前截停,大嗌警察咪郁,佢頑強掙扎,使用警棍制服佢,佢掙扎撞到PW32,一齊倒地,男子頭部著地,制服咗佢,上手銬,佢頭部流血,神志不清,要求十字車支援,有識醫療嘅同事到咗,同佢除頭盔包紮,搜查背囊,得知身份,23:46白車到場,證人與男子直接上咗白車,無入過THA,23:55到咗伊利沙伯醫院,之後無返過現場。

辯方有作簡單盤問,證人截停的男子與本案無關(按:唔知傳嚟做乜),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控方表示下一名證人A5係緊密接觸者,安全起見,押後至下星期一上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月8日)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