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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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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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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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
由於答辯人今天因身體抱恙不能出庭,故此案件會重新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至24日進行3天審訊,但若答辯人選擇不爭議其責任(liability),其求情和判刑會在審訊第一天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其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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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需要傳召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另會用交替程序處理D9關於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爭議。

✍🏻 控罪時間及地點
在李官提問後,控方確認本案的非法集結時間,由大約08:00至大約08:18 (拘捕時間),控罪地點範圍限於科學館的U形行車道、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華懋廣場一帶,並不包括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


✍🏻各被告的警誡供詞大綱
D2在警誡下提及看到新聞報道,指警方與示威人士於前一天晚上在尖沙咀發生衝突,他於是從荃灣寓所前往尖沙咀看看實際情況,以平伏心情。戴口罩是因為鼻敏感,當警方問護目鏡時保持緘默。

D3在警誡下,提及在案發時打算入理大尋找其弟弟。當時有一名自稱是屬於「守護孩子」群體的女子,表示想尋親的人可以與她一起集合,與群體一起步行往犯罪範圍。

D6在警誡下提及當時正覓路回家,從凌晨三時起在被捕前在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祈禱哀悼及休息;D8在警誡下提及當時約同學在食早餐,出於好奇等候穿黑色衣服的人

D9被捕時雖有口罩及手套,但警誡下表示自己無辜,沒有與警方對峙,只是去等friend,響應網上召集到理大清理障礙物。

在另一待審案件被告的黑色SONY錄影機內的SD card,發現與本案有關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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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休庭,明天10:00續審。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需前往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1/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主控表示其父母確診,想請假半天處理家事,申請押後至明天繼續,辯方同意,法官指示明天不早於11:00 繼續。

D7因要覆診而申請下星期四缺席審訊,法官表示此做法不尋常,惟辯方解釋以往有相關做法,只要有律師代表出席便可,法官表示:「各位得閒查下案例、程序法」,但沒有反對申請。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00a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0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早上仍未完結/沒有資料的審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6]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5/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3/5]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5/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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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承認事實4
該承認事實內容主要確認庭上播放的各個片段的顯示時間和實際時間的差距。
呢部分細節無詳細記錄,大多數店鋪CCTV顯示的時間比實時快或慢幾十秒至幾分鐘,有幾間差距多啲,差距達6分鐘/16分鐘,亦有一間食品公司CCTV快1小時35分鐘。
新巴技工表示每月會檢取查車上CCTV操作正常及時間準確。涉案巴士CCTV片段(P108) 之前亦有檢查過,當時運作正常,CCTV顯示時間亦和八達通紀錄相乎。

控方案情完畢

各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辯方律師需時準備,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開始辯方案情。

D8代表向法官匯報,D8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由於證人無打針唔乎合「疫苗通行證」要求,但可以證人身份豁免,到時上庭時證人會提交核酸檢測及當天快測結果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45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1/6]

D1 關(17)
D2 * (15)
D3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D1及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D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D3】

📌背景:
警員在2020年7月1日遊行期間於北角天后廟道一大廈梯間發現有人留下4個背囊,搜出內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警員相信同早前門外截停人士相關,於是在附近截停數人後在車上宣布拘捕。

—————————————

上午進度: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D3: 承認控罪(2)及(3)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D3同意,2項控項罪名成立‼️

D3現在16歲,法庭暫時不處理判刑押後至8月9日審訊完結再出席看審訊進度期間批准D3保釋但保釋金由一千加至三千,報到也由每星期二次增加至三次。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大意現場拉5個人,發現4個背囊,袋有學生證,豬咀、武器等)

📌案件管理
控方打算傳召12位證人,D1代表不反對口供以65b呈堂,D2代表指會要求PW1-4親自庭上作供。
D1及D2不爭議身份,D1爭議相關時段其背囊內物品非其管有,D2爭議是否知悉背囊內物品。

📌讀出雙方同意承認事實P68
~7月1日1954時警長58343在皇龍道近天后廟道在警車上宣布拘捕D1-D3
-所有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均準確記錄
-呈堂影像抄錄到錄影光碟或USB手指,包括
Now TVP1
ON CC東網新聞 P2
TVB 2片段 P3a P3b
優品360 CCTV P39
維多利亞酒店 CCTV P40
-專家證人x博士口供報告 P36a及P36b中文
-專家證人黃博士口供報告P37a及37b中文
-PC1323 報告 P38
-PC7114 報告 P65
-男子 耀xx證人口供 P66
-男子 黃正 (音)兩份證人口供 P67a及67b
-埸找到四個背囊,牌子Adidas,Puma, Vans及 Quechua,檢取後不受到干擾

📌PW1 警長58343 x偉謙(音)
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隊員。1846知悉有黑衣人士進入天后僑興大廈所以進行垂直巡邏。1900被派到大廈出口。1907發現2女一男(簫姓女AP1、D1及D2)在僑興大廈門口,見到警員即下山往英皇道,PW1上前截停查有人回應去公園玩及找朋友,由於身上沒有任何物品1912登記資料後放行。1913時PC13864通知在大廈後樓梯搜到四個背囊放在後樓梯,經搜查後發現當中 Adidas 背囊內有伸縮棍及錘子;而 Puma 背囊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及首被告女生的學生證。PW1及2同事於是沿天后廟道下山追截,1917時在英皇道14號發現AP1,D1,D2、D3及一黃姓女子即AP5正在傾偈,由於附近有人群聚集於是安全起見召喚警車AM5189,1922先將五人帶上警車,1925警車到皇龍道近天后廟道停下在車內再查問,知悉5人為同一間中學學生,有人稱是去購物但答不出去那裏。PW1其後於1928上大廈了解證物,1954在警車內向5人宣佈拘捕,2015時押解5人至北角警署。
證人指當日有遊行,形容不和平因從新聞知道有人縱火、堵路、亦有同事在天后遇襲。

PW1看過CCTV相冊P63內19張截圖,控方指需再看片段對比。
🎥P39 僑興大廈CCTV 頻道14 18:20:20至18:20:58 見到5人從大閘跑入大廈,次序為黑衣AP5 ,AP1其後。18:20:42 見到男子為D3,後穿白衫為D2,兩人拎住背囊在身前。最後進入深色衫女子右手拎住白色物件為D1。18:53:52兩男子,白衫為D2,其後為D3,2人身上沒有背囊。18:57:14 D2左膊孭回背囊出現。約18:59見特別戰術小隊進入大廈。
🎥P39 僑興大廈CCTV 頻道15
18:20:59 五人在大廈內,證人同意為AP1, D1、D2、D3及AP5,18:21:02 時D2將背囊(深色身底部淺色)放身前。18:54:53 時D2及D3出現但D2背囊不見咗18:56:28 時片內D1上衣由深色換成淺色同自己截查所見一樣。18:57:25 五人向鏡頭方向跑,只有D1身上沒孭背囊,19:00:24有警員經過同一位置。
🎥P39 僑興大廈CCTV 頻道16
18:20:20 時D2、D1、AP1、AP5及D3 經過走廊。18:56時對比身上背囊不見了。

1302 休庭,下午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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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傳召PW25 高級督察 梁家俊(音)

🔹控方盤問
事發當晚 PW25屬 Delta 3 小隊隊長
當晚22:42 帶領Delta 3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和delta 1、4小隊會合,與在場超過2000示威人仕對峙。
期間不時以揚聲器警示,又有以黑旗(催淚煙)及橙旗(速離否則開槍),作警示。
23:26 開始衝前,驅散及拒捕示威人士。
23:30 寶寧大廈外設封鎖區
23:45 設立等候區 WA,醫療區 MA,臨時羈留區 THA,並以橙帶封鎖。Delta 3於區外看守,THA交刑偵警負責,以防非被捕人士進出。
播放片段,顯示對峙情況,並見有藍色雷射光,汽油彈。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盤問下,PW25表示對峙時看不到示威人士的傘和木板後有什麼人什麼活動,不清楚有沒有途人。  
PW25表示23:26前,沒指示小隊在推進後用什麼準則或判斷去制服或拘捕在場人士。

傳召PW26 警長 鄭文勵(音)

🔹控方盤問
事發當晚屬delta 3小隊,隨小隊當晚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拘捕在場人士。 
全晚共分9次,分批押解共78人 (66男,12女)至THA。
觀看案中疑犯被登記經過片段。

🔸辯方盤問
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承認不知被捕人士是從那個位置帶去THA。當晚PW25沒對被拘捕人士查問其身份,沒作搜身。不清楚會否有途人經過該處被捕。
因被捕人士雙手被扣,警員會幫被捕人拿身份證。 

傳召PW27 警員陳志榮(音)

🔹控方盤問
PW27當晚同屬delta 3小隊,案情與PW25、PW26類同,不在此重覆。

🔸辯方盤問
辯方提出觀看被捕人仕被登記片段,查詢當時警員的一些處理方法。

[12:40]今天完庭
明天10:00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3/8)10:00續審,將繼續傳召控方證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表示今日會先完成另外兩名被告地圖標記,之後再主問

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證人辯認D3及D4的方法與D1的大致上一樣,口供紙第18段紀錄D3的辨認情況,證人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證人於2022年5月17日於影片辨認出本案7名被告」,有收到訓示再次辨認D3,證人確認有執行此訓示。

證人同意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2022年7月22日就D3情況再作嘅口供紙,結論一樣,但內容比之前多嘢,辨認多咗。確認早上提到的辨認工作做法。

2022年5月17日見到D3,2022年7月22日收到訓示再做辨認,主要都係睇返嗰10條片,但都有睇下其他。2022年7月22日搵多咗一條片認到D3。(指在已有片段中再找到片段)。2022年7月22日重做辨認時沒有遇到任何會讓自己質疑的因素。
2022年5月17日前有8條片,證人已發現D3,多咗嘅一條片寫在第4段。

「沙展A2指出D3」是由案件主管告知。PW10寫上「加強辨認基礎」,意思係再睇返條片,要對比衣著,睇返佢係咪真係D3。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D3,有D3的相片,有D3拘捕影片,辨認時有參考以上資料。

第4段提及的片段,唔記得呢個係拘捕影片的一部份,應該係7月時案件主管告知PW10。有埋第4段的片段,加強咗對D3的辨認,因為啲衣著。

證物P60,關於D3的口供紙同樣有目錄,第14段提及「D3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照片」,控方向證人展示照片。確認一共有24張相,缺失第18張。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時睇嘅相包括此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辨認亦包括面前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記錄,有特別提及一條拘捕片段,用意係呢段片有特徵協助我更加明確辨認。

唔記得如何從片段A~P作出辨認,因為好多都好似。D1有一條特別清晰我記得,但D3沒有。會考慮移動路線協助辨認,但其實認衣著都足以辨認。

向證人出示一大堆截圖及地圖,截圖排序是按實時排序

概要:
第一段片段實時大概1600,得一個畫面辨認D3,D3出現喺金鐘太古廣場出面。之後片段要去到1630,D3去返夏愨道。

睇片片(實時1600的第一段片),確認D3入鏡,證人憑D3身上的衣著及裝束辨認出D3。

睇片片,確認D3入鏡,位置為遠東金融中心對面,大約1635時。因他的衣著及裝備而辨認出D3。確認該處為東行線,有其他示威者。證人標記相關資料到地圖上。

播片C段及B段的CCTV鏡頭向西,中環方向,有時會有移動(右手邊)。另有E段的鏡頭,在螢幕左手邊。控方將兩段並排播放。如果有一個人在右手邊的片段直行,就會出現在左手邊的片段。

確認右面的畫面D3出現,及後離開鏡頭。證人的辨認基礎是D3的整個外觀,即衣著及裝備。D3離開畫面的時間係短,只有1、2秒,而且馬上回到原本的位置,附件3.3認到佢背面,3.4認到佢正面,證人在地圖畫標記。

右邊畫面,確認D3出現,並在1秒後往左下角離開畫面,實時1635。左邊畫面,確認D3出現,在政總行人路向西行,消失在鏡頭右下角。比右邊畫面的CCTV的實時多咗1秒。兩段片段是斷開的,中間有1秒空洞,控方的立場為這是同一支鏡,並解釋了兩支鏡頭的關係。

F段的辨認,右邊畫面,即附件3.7認出D3

在以上環節,PW10單憑衣著已經認到D1,加上佢嘅移動路線係一致嘅

睇片片 (附件3.8 & 3.9),證人確認D3出現並沒有離開畫面,認為D3持一個磚頭狀物件丟入圍欄水馬。主要單靠衣著已經認到佢,加上佢嘅路線都係一致,無離開過。

證人畫地圖標記,控方想先處理後一張截圖,所以處理下文件次序問題。

實時16:36:19的截圖是第10張截圖,即附件3.11的畫面。確認距離上一支鏡4-5秒,D3進入此鏡頭的範圍。D3曾短暫離開,之後很快再進入此鏡頭。此鏡頭有小幅度移動,最後有大幅度移動。

控方立場是第10張截圖及第9張截圖是連貫的。證人畫地圖標記。

第11張截圖,為證人口供的附件3.10,此為警方片段,鏡頭因應拍攝者移動。控方請證人留意D3何時進入及離開,還有與上一支鏡頭的關係(時間差)。警方片段的畫質較CCTV畫質好,但警方的片段會可能因為拍攝者手震而有影響,CCTV則不會。證人認為警方片段比CCTV片段更能幫助自己辨認。

證人單憑衣著認出D3,且加上路線一致。認為這支鏡頭發生的事與以上所有鏡頭為同一件事。

確認見到D3,在畫面中央,實時18:39:20,戴黃帽,綠色衫褲。證人標記地圖。

控方希望證人留意3點
1)畫面底部的水喉狀物體有沒有被拖移
2)D3外有另一人戴黃帽
3)持藍色傘的黑衣男子

再次拿出第9張截圖,播片片,確認畫面底部水喉狀物體與此前一樣。同時確認2)3)

此畫面進行截圖,實時16:36,另外再後1秒截一張圖。證人認為以上3點支持自己的說法,以上鏡頭拍攝到的為同一件事。

附件3.12,對應口供紙I段,第12張截圖,片中警察稱示威者在拉水喉及擲物。鏡頭有大幅度移動,但證人表示一閃一閃間見到D3,最左手邊的人為D3。實時16:36:40,位置為夏愨道第一條行車線。

控方請證人留意雪糕筒的情況,證人表示夏愨道東行左二線有個告示牌 & 雪糕筒,D3有用右手碰一碰雪糕筒。控方於此處截圖。

D3再次出現在花叢,同樣為口供紙附件3.12之內容

第12張截圖與PW10之前畫的標記沒有重疊,控方請證人留意D3的移動

播片片,對應截圖13,附件3.13,確認D3沒有離開畫面

第13張截圖個位置最方便辨認D3,尤其是他的上衣有圖案可以做對比。黑色短袖衫,有紅色圖案。

附件3.13出現印刷問題,法官、控方及辯方的印刷本質素比證人手上的正本差。D3大律師表示會在休庭時向證人索取正本查看。

如何從背面認出D3?
👉綠色背囊上方袋口有三角形特徵,底下有adidas商標。以上特徵有協助自己辨認及加強辨認力度。

繼續播片片(仍然是第11張截圖的警方片段),解釋附件3.14及3.15的關係,鏡頭本身影向西面,然後影向行人路,即水馬出現的位置。根據證人口供紙上,畫面的綠色物件與D3無關(口供紙沒有指出綠色物件),證人在截圖上標記。13及14號截圖分別影到D3的背面及側面。

點解你可以話係D3?
👉身型、衣著、裝備同D3吻合,以及與片段前後的移動吻合

而家呢三張截圖都係睇緊同一條片,距離近啲會容易啲判斷身上特徵,附件3.13與3.14及3.15影的方向不一,且後兩者更近。

就口供紙K段,繼續播同一條片,控方要求證人留意D3離開的方向,片中水馬的右方是政總,D3向夏愨道左轉離開,向channel 1鏡頭。控方在此處截圖,確認證人標記到第15張截圖。

轉另一條片段,控方請證人留意D3有沒有離開過畫面,附件16標記D3,D3在右下角離開畫面

證人標記截圖16及17,並寫上路線。截圖16改名為16A,並畫埋地圖的標記。控方為標記地圖及標記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早上提及D1的地圖標記副本已交到各辯方手上。
法官指示控方處理好截圖的質素,今早的截圖質素亦有改善空間。
控方申請拎返兩份口供紙再作影印。

法官表示若控方印不到清晰影印本,他就需要給予辯方時間確認影片(截圖),如果無法清晰列印,法官只能盡可能放大畫面,看到的影像可能會不清晰,裁決可能會受影響。

法官:警員口供紙有呈上關於D1及D3的內容,但D4沒有?
控方: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控方向法官致歉,因自己早上向法官表示今日可完成此證人作供,現在食言。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3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1/6]

D1 關(17)
D2 * (15)
D3 * (15) (今早認控罪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

下午進度:

📌PW1 警長58343 胡偉英
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隊員、主要播放片段確認情況

下午主控繼續就19張僑興大廈CCTV截圖播片提問PW1,內容都係啲任何人睇片都見到嘅嘢(即係邊個行先/移動方向/有無背囊、點樣揹/黑衫定白衫等…)
而呢啲片段所見到嘅嘢,辯方其實並唔爭議。

主控就僑興大廈19張截圖 提問PW1 節錄:
// 主控:畫面見到一班人出現? 係啲咩人黎?
PW1:特別戰術小隊
主控:警察?
PW1:係

主控: 你對呢個畫面有咩想講?
PW1 :畫面無人

主控:個袋有無咩特徵?
望住畫面作答嘅PW1:個底部有啲淺色嘅嘢
(裁判官及 控/辯? 均表示見唔到。
同樣嘅答案喺主控緊接再問另一疑人嘅袋特徵時,PW1作出咗完全相同回答🧐)  //


問完僑興大廈CCTV截圖,主控再問PW1有關維多利亞酒店CCTV截圖。
PW1從片段中確認警員分別係1904時及1905時於16格CCTV畫面中嘅見中3格出現,即截圖畫面。

PW1 確認1907首次截查D1,D2及AP1(未被檢控) 時,3人均無背囊或袋。
當時3人的裝束和1917再被截查時一樣,同時也和被捕後拍攝嘅相冊一樣,唯一分別相冊無戴口罩。

PW1同意從僑興大廈CCTV所見,除D1以外,其餘4名(即D2,D3,AP1,AP5)於1917被佢截查嘅疑人均曾拎住或揹住背囊。

對於D3是否有1.8米高,PW1表示無印象。

主控最後一條問題,指一張案發當日嘅相問係咪僑興大廈?
(王官:同意咗啦😒)
PW1主問完畢

1523 小休過後,主控表示就早前花咗一段時間嘅19張僑興大廈CCTV截圖,PW1做咗一份口供,仲有附件描述每一張截圖,將會呈堂。

王官:依家先同意!?  問完先同意?
法庭樂見控方咁做,但(更)希望係我抄之前同意。

PW1 庭上確認佢喺2021年7月14日嘅口供為準確記錄,當中附件內19張截圖旁嘅標示當時用上咗AP1-5。

辯方盤問

🔸D1代表盤問PW1

就僑興大廈CCTV Ch16片段 時間185722,畫面見到畫面有1人,主問時PW1指該人非佢截查過嘅5人。

- PW1確認該人於 185728 進入大廈,5人則於185738 進入大廈
- PW1及其同隊的2名警員均無喺案發當日截查該人,因此亦不知該人及另外5人進入大廈後做過啲咩。

🔸D2代表盤問PW1

-PW1於1907時首次截查D2時,身上無隨身物品、背囊、身份證,其後於1917截查及帶到警車上D2都未有出示過身份證。

-辯方問PW1當日從咩方向去僑興大廈,PW1初時無印象,及後又表示當日到場前坐警車在附近一帶高調巡邏,落車位置就喺僑興大廈出口附近,被安排作外圍封鎖工作。

-辯方指當日天后一帶嘅事件,係於新聞等得知,佢無親眼目擊。
PW1回覆指有「親眼睇住個畫面」,又指有透過警車上望到及手機睇新聞得知。

控方覆問

-就警車上觀察,PW1表示當日於車上見周圍好多黑衫褲嘅人喺「灣仔北角區」 聚集。被問到近唔近僑興大廈,PW1表示「都近」。

就D1盤問時某畫面,辯方指5名被截人士及另一人進入大廈,PW1澄清6人所屬進入嘅位置已屬於僑興大廈範圍,只係再進入僑興大廈嘅其他地方。

PW1作供完畢

主控表示希望押後至明日繼續,以便控辯雙方將大部分證人以65B呈堂。控方估計以65B處理後,控方之後得返3個證人需要傳召。
辯方同意無其他證人需要傳召。

王官最後提示控方準備好接下來會用到嘅34張截圖及描述等文件,因為喺法庭影印需要好長時間。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0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新案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0/35]

🕤09:45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6/35] {感謝}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2/15]

🕤10: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感謝}

🕤11: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2/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5/40]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2
2022.08.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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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馬/美隊2.0(30)🛑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1日被判處5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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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譚,周(19-20) #審訊 [5/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2/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5/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0/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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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續審 [2/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9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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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2:00
👤張(23)🛑已還押28日 🔥#判刑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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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陸(34) #新案件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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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訴 🐶警務處處長 #上訴推翻聆案官的決定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賭檔無間道

[22:00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陸(34)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陸被指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被控於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引起僧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
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
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10:40]開庭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羅官指被告面對嚴重案件,控罪雖然非國安法控罪,但相關指控案情終審法院判案案例提及到類似情況有可能會係國安相關,所以指控嚴重。羅官問陸需唔需要搵律師或自己處理,陸表示想找當值律師。羅官指當值律師唔涵蓋國安法有關案件,提出陸先見主任再請示總部。

[10:45] 休庭至11:45
[12:10] 再開庭

總部批准申請當值律師服務。辯方已索取檢控同意書副本。控方未準備好答辯,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八天‼️

[12:15]完庭

案件應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到2022年9月13日1445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控方將會調查有關電子器材,🛑期間被告需要還押懲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辯方律師已就結案陳詞日子作初步商討,辯方所有律師能出庭的日子為10月24日下午,惟控方是大律師十月整月有案件審理,需要11月。游法官指示各大律師再商討十月份星期六是否可行。

辯方案情

🔸傳召D1作供

辯方主問完畢,詳情後補
控方盤問、辯方覆問完,詳情後補


🔸
D3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
D5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
D6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
D7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會作供,一位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
D9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有一新增承認事實將明天處理


—————-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D8及其辯方證人將會作供。

📌暫定11月5日(星期六)作本案結案陳詞

💛多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721中環 #20220721律政中心

程(41) 🔴已經還押9日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被告涉嫌於上周四(21日)寄信到中環律政中心,信中內容疑針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經調查後,警方拘捕涉案女子及控告她一項刑事恐嚇罪【據悉收件人為林定國,本案容姓女事主只負責收信】

————————————

控方指得悉今日被告仍然留院要求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被告出院 或 8月8日 10:30同一法庭再訊,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10:06]開庭

傳召PW28 督察 韓繼永(音)
🔹控方主問
韓現駐守東九龍交通調查組,2019年11月18日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4小隊指揮官。當時參與踏浪者行動,由觀塘警署前往紅磡體育館,再到加士居道,見到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其後到達彌敦道窩打佬道交界,去到交界位見到北方大概有二千個深色衫褲帶防毒面具嘅人集結。當時小隊係北行線,示威者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雜物磚頭等。當時示威者距離警察防線四十米左右。集結人士有用木板同遮築起防線。除前方外,砵蘭街窩打佬道交界亦有示威人士集結同掉雜物。其後22:51韓命令傳令員展示警方藍旗,要求在場人士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除藍旗外韓亦有用揚聲器做口頭警告。其後命令伙記開火還擊以保護警方防線。過程中發射左60多枚催淚彈,90多枚橡膠子彈,10枚海綿彈,有使用手摘催淚煙及發射雷鳴登子彈。到23:26收到大隊指示需要向前衝刺,其後衝前20米左右,到冠良藥房(北行線),見到同事制服人士,自己上前協助,制服時發出口頭警告指示被制服人士唔好反抗,否則會使用武力,被制服人士合作服從,上手銬後帶佢到北行線藥房對出行人路進行調查。過程大概十分鐘左右到23:36左右。其後自己係現場了解同事佈防位置及工作。當制服緊人士時,部分其他D4小隊(第一第三中隊)隊員去左碧街近天仁茗茶隊對出設立防線,大概有6-7名同事,屬同一小隊。

警員於地圖表示制服及防線位置,列為證物P143

🔸辯方盤問
(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上)

傳召PW29
🔹控方主問
(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上)

🔸第十、十六被告代表盤問
曾大律師指主問講到如果途人想離開會核實,係如何核實?警員指會通知總部(Company Headquarters)臨時指揮中心(下稱HQ)問呢啲人可唔可以離開防線。警員指自身位置與HQ相距50米左右。請示時會透過對講機指出人士嘅名字衣著等。

警員於地圖指出自己位置及總部位置,列為證物P144

警員當日因數量太多無印象放行左幾多人,放行人士自己無做紀錄。大部分放行人士都係需要去醫院,由救護員帶住。記得當時會有人需要進入防線,進入防線時無作出紀錄,但會通知指揮中心。如果係警員進入防線都會通知中心。

🔸第十一、十三被告代表盤問
辯方大律師問及HQ係邊個帶領,警員答係張家豪(音)警司。HQ有4-8人駐守,當值人數唔確定。張警司有俾指示防線進出安排。警員指自己負責南行北行防線,無特定出入口進出防線。有人進出會有同事通知自己,同埋自己都會遊走。自己主要判斷進入,出就係HQ通知,雙方都會做判斷。同HQ對話中大致都係聯絡呂凱日(音)警署警長,HQ無派人黎核實進出人士,因為會用通訊機對講。

🔹控方覆問
警員HQ係無固定地方,同事會係一個點聚集,通訊就會透過對講機。

[11:16]今天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4/8)10:00續審,將繼續傳召控方證人(速龍隊員),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張(23) #1111大角咀 (原案D3)
🛑已還押2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陳(23)和吳(24)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D3(下稱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就著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有深刻悔意;(2)被告只是因為在案發當天看到網上的片面資訊便衝動行事,他並非有預謀犯案;(3)即使現時證據只能顯示被告損毀2支交通燈,但他願意賠償3支交通燈的維修費用;和(4)被告的背景良好,僱主和家人對被告的評價極高,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任和善良的人,是個好榜樣;僱主則認為被告上班勤力和準時,且願意學習。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對被告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2022年7月6日承認控罪1和2。

從片段中可見,身穿黑衣或深色衣物的蒙面示威者搬運物件、掘磚和拆欄桿,這使馬路堵塞,令交通受影響;路過的市民未能前往原本的目的地。此外,當時的氣氛緊張,示威者亦無視警方的警告。被告的角色主動,與只是在場鼓勵的示威者不同,他在當時徹底地損壞交通燈外,還有搬運雜物,這些行為會使現場情緒變得激進。即使案發時沒有警民對峙或對抗,但是本案涉及的是重要交通位置,而且交通燈並不是可以立刻完成維修,再加上有磚頭在路面,此會影響市民使用道路。

非法集結罪的量刑需要平衡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懲罰和更生的比重。

法庭考慮過本案集結的規模和暴力程度,以及上文的考慮後,針對控罪1,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予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1/3刑罰扣減和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因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刑期時已顧及控罪2的情節,故會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後,監禁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另需賠償$28360作為維修費用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主控需要處理另一案件,今天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續審 [2/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D1及D2】

—————————————

上午進度

控方外騁黃/王律師表示已準備了新一份承認事實,多位證人口供會以65B處理,但仍要傳召多9名證人(尋日講法係以65B處理後可減至3人) 。

王官驚訝為何以65B處理後證人仲多咗。王官又提示控方各樣實體證物仍未於承認事實處理過,建議控方把邊個幾時邊度檢取咩證物等於承認事實交代返,以免控方需要在庭上花時間把八十多項實體證物逐一揾返出黎畀證人認,希望控需將部分重點依賴的證物畀證物確認。

控方回應需休庭再處理新一份承認事實

📍讀出新增承認事實:
2020年7月5日 DPC 15146 畫咗僑興大廈CCTV位置嘅草圖呈為P41。

外騁主控解釋返僑興大廈地理,
Ch14畫面對住嘅出口係往留仙街
Ch15畫面(截圖7)盡頭就係Ch14嘅位置
截圖12最尾係樓梯,1樓通往Apple solo , 2樓通往維多利亞酒店。

📌D2要求重召PW1 胡偉英警長獲批

由於控方發現TVB新聞片段影到,想順便揾PW1確認埋。

PW1認出片段中企係路邊正被截查及後被帶上警車嘅就係D1-3,AP1,AP5。
(其間主控誤將播放器上的片段剩餘時間當作播放時間,需由王官提醒。)

🔸D2 盤問
-辯方指出現場畫面未見如PW1主問中有觀觀人士起哄嘅情況。
PW1指畫面視見嘅係PTU同事已到場支援後嘅情況,起哄情況發生係只有數名速龍到場時。

-辯方追問,起哄嘅係黃背心嘅記者?(畫面未見影到途人)
PW1回覆指可能起哄嘅人因害怕已退到外圍,而畫面無360度咁影,所以見唔到。

-辯方指出PW1主問曾提到截查間D2曾回答去公園揾人玩並非出自D1口中,其實係AP1講嘅。
PW1回答時有雜聲,聽唔到.…

PW1作供完畢,外騁主控再次以警員除口罩作供為由,主動要求先休庭進行清潔。

📌PW2 WPC7729 賴慧君(音) 作供
確認其於2020年7月2日 2100時所作的口供準確無誤,以65B形式呈。

外騁主控繼續花上大量由確認案中不爭的物品,巨細無遺地形容各袋,仔細到Puma袋logo隻豹係乜嘢色、logo嘅底色、Quechau袋嘅拉鍊係乜嘢色幾多個扣,手抽位係乜嘢色都一一向證人確認。
(實體證物就係眼前,辯方無爭議,又有相冊,又有N份65B口供…只要外騁律師肯寫落承認事實,諗唔到咁做除咗拉長審訊之外嘅作用。)

當確認到案中經檢驗後證實為伸縮棍嘅證物,警員口供嘅形容為劍手把。(按:即係晨運人士或會用到嘅伸縮劍,不過涉案呢把係黑色)
王官問PW2有無展開過,PW2答有,但即場試咗約一分鐘頭都未開到,要到休庭時先成功開到。

速龍裝束嘅PW2當日1905時喺2樓平台發現4個背囊。
Puma袋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及D1的學生證。Vans袋有示威用具。Quechau袋有銀包、AP1的學生證。

其間王官多次要求主控引導證人,又質疑係咪每套相都要對?

最後PW2將證物交畀7256,其間無見到有人干擾證物。

關於PW2由警署前往僑興大廈時於車上所見到嘅銅鑼灣區堵路及人群聚集情況。
主控問PW2知唔知佢哋堵路及聚集嘅目的?
PW2表示「唔記得」

🔸D1及D2 均表示無需盤問PW2

由於主控仲未寫好承認事實,要求晏晝再繼續。
但經王官再次了解主控意向後,原來主控即使將不爭議嘅證物寫落承認事實後都仲需要證人確認。王官應為做(承認事實) 黎為咗慳時間,如果做完都仲要睇,不如繼續審。

主控建議部分唔依重嘅證物睇相確認就得,唔使呈為證物。
王官表示問題係你嘅重要同我嘅重要唔同。
主控確認控方依重證物約十項內。
王官表示咁做證物編號會跌得好犀利,但無奈接受。
(按:其實控方連證物表都安排晒編號,只要copy去承認事實加返邊個檢取就已經唔使煩。成朝係咁休庭,唔知點解控方做唔到?)

📌傳召 PW3 DPC7256 周凱謙(音)
2020年7月3日所作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P100

PW3口供第二段指 1920時 進入僑興大廈
1925時 接手處理涉案4個背囊

vans背囊(p69)
內有黑色cap帽 防曬手袖、1個黑腰包 、
黑色面巾、灰護目鏡、黑色nike波鞋、紙巾、膠枱布…

Quechau背囊 (p81)
內有黑cap帽、ikea密實袋裝有泳鏡、黑色面巾、adidas黑tee、黑色防曬手袖、3m手套、iphone、充電線、2條金色鑰匙、 港幣22.5、Ap1的身份卡、學生證、2張銀行卡、2張主題樂園卡…

1-38相片 均為PW3案發日拍攝。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5/40] 案件第三組

下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詳情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

李官就陳詞內容和控辯雙方作出討論(詳請後補,歡迎補充)

明日李官會就2個案中案作出決定,現知D3, D4, D8會各自傳召一名辯方事實證人。李官希望明天下午能傳召辯方證人和於今星期內完成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到明日(4/8)同庭11: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辯方律師已就結案陳詞日子作初步商討,辯方所有律師能出庭的日子為10月24日下午,惟控方是大律師十月整月有案件審理,需要11月。游法官指示各大律師再商討十月份星期六是否可行。

辯方案情

📌傳召D1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時24歲,為台灣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生;她現在是Year 4但因保䆁條件是不能離開而休學中。D1在2019年案發時剛讀完Year 3,從台灣回港放暑假,在2019年6月尾回港是為了申請波蘭簽證及兼職賺取生計。2019年頭知道Year4能夠去波蘭作交流生,所以需要申請簽證。(2019年9月向高院申請離港交流獲批。)

她當時的兼職為馬鞍山麵包店店務員,由year 2後暑假後的長假期亦有在包店工作,工作時間為下午1時至8時。案發日從1時至8時工作,下班後她去了深水埗,與初中朋友參加黃金商場外的放映會。她在放映會前幾天知道此資訊。

當日9時前巴士到達怡閣苑,她下車再至黃金商場找朋友(下稱余小姐)。當日放映會有如常舉行,播放烏克蘭紀錄片 Winter on fire。因為很多人說烏克蘭情況和香港相似,所以想去看這電影。

放映會在2115時開始,有英文字幕,聲道有英文及烏克蘭文。放映會後十幾分鐘後開始大雨,當時大約有六七十人,她和余小姐與其他人均去找避雨點。主辦方嘗試繼續播放,但影片停下播下,狀況維持了30-35分鐘。D1見雨勢開始停,她對朋友說如果十分鐘後並無繼續播放便離開。十多分鐘後,約1015時她倆離開並在黃金商場外找餐廳,當時大部分觀眾已離開。

她們走了5分鐘到欽洲街近長沙灣的一家印度薄餅店『阿里巴巴薄餅』買外賣。她們打算買外賣在外面食,因為薄餅即叫即製而當時外賣單也較多,等了20分鐘左右。之後她們在店外食了20分鐘左右,D1送余小姐搭巴士66X離開,走到路程5分鐘的車站在長沙灣道及北河街,等了5分鐘巴士來到,余小姐乘車離開。

D1打算去嫲嫲在長沙灣的家拎單車,踩單車回家。她在巴士站旁穿戴部分踩單車的裝備,包括頭盔、圍巾(防止吸入沙塵) 、手袖(擋風)、手套(防滑)、護目鏡(防止吸入沙塵、防毒面罩、及生理鹽水包(萬一炒車洗傷口)。當時防毒面罩只有掛在頸上,因為不時發生的社會事件,面罩做作防身。

計劃單車路線為從長沙灣政府合署轉欽洲街,上嘉頓再上大埔道、沿馬嬲山入大圍,而大圍沿單車徑到馬鞍山。路程大概一個半小時,她補充指大埔道可以踩單車。因為當時嫲嫲已經睡覺,她有嫲嫲屋企鎖匙,但希望先穿戴部分裝備以免打擾嫲嫲。她計劃沿北河街入基隆街,上行人天橋到西九龍廣場,再在西九龍後門扶手電梯到嫲嫲家。

案發當日D1走入基隆街同桂林街,見到約50-60人衝向她的方向,又有人高呼,跟住人群跑到汝洲街。跑了一個街口,警員迎面見到她便撲低制服她。她被制服在桂林街行車道上,下意識雙手撐地,警員有扶起她再叫她雙手放後,為她上膠手扣。警員其後要求她到行人路坐下,雙手依然在後,有接觸行人路地下的磚頭。

辯方不爭議當時D1袋內有雷射筆,她解釋平時用來和貓玩,但當時忘記了執袋,不確定呈堂的雷射筆是否屬於她。

D1解釋黑色運動袋內的物件:護膝、護踭、護前臂為踩單車防護裝備;袋內另一個防毒面具是預先幫余小姐準備的,但她沒有接受;對講機是用作與朋友一起踩單車時對話;哨子是炒車時求救用。

控方證人PW22有一片段指稱是片中人物為D1,她不同意。

證物:D1大學課程證明書、嫲嫲居住地址證明、波蘭交流證書


🔹控方盤問

D1喜歡踩單車,自16年去台灣讀書開始踩單車。在台灣踩比較多,長假期時在香港每星期踩一次,地點不定,如深水埗到馬鞍山。如果單單已經放在嫲嫲家便會從深水埗出發。案發時她早一星期踩單車到深水埗,便放了單車在嫲嫲家。

被告所攜的黑色大運動袋放了單車裝備,她踩單車時會使用該運動袋,但入面物品不只單單用品。運動袋通常跟身,會放在馬鞍山的家以備租單車時亦可以用。如果踩單車踩到深水埗又覺得體力消耗得差不多,就會將單車放在嫲嫲屋企。她本身已計劃了當日會看放映會及踩單車,當日放工直接去深水埗放映會。

從66X車站到嫲嫲家要5-6分鐘左右,在街上預先穿戴好一些花時間又不影響活動的單車裝備,以免騷擾嫲嫲睡覺。事前已通知嫲嫲會取車,同意只取單車亦有機會驚動嫲嫲。如穿戴裝備單車裝備要開燈,但只拿單車則不用開燈,因為已經很熟悉,只需十幾廿秒。

D1的公路單車為耷頭單車 ,無腳架,停泊時需要一個單車架擺放。她同意可以挨住,但她先前沒尋找可安全或穩定扶住單車的地方,所以決定先穿戴裝備再去取單車。同意樓層及地下亦有電梯大堂,或街上亦有位置,但D1當時無考慮。

頭盔是朋友贈送,同意不是正規單車頭盔,但仍然可以用便沒有再花錢買。

防毒面具是作社會事件防身用,當日不知道有社運事件、不知道警方會發放催淚煙。同意如果知道地方有社會運動發生,便會攜帶面具;因為從電視新聞得知無辜的人經過會受影響,印象深刻。

控方問昨天及今天有無戴防毒面具,D1回指沒有,因為這一年警方無發射催淚彈。控方重申指新聞非作預知用。

生理鹽水(按:漏咗)

對講機是與朋友在踩單車時對話。踩單車時可能不能接電話,而對講機比較方便。

哨子是危急時候如炒車後向路過的行人及車輛呼救用,如叫救護車。控方質疑哨子要有行人行過先聽到,指她可以打999。D1同意如果容許打999會打電話。控方認為她不打電話,卻要在袋中找哨子更費事;D1指當日未踩單車,所以哨子在袋裏,如果踩單車時會掛繩在頸上。她同意如果打電話有機會比哨子更快。

護目鏡是D1踩單車時作保護用,因為防護用具非常堅硬,會影響行動,穿戴時不舒適。而她一早戴上頭盔是因為穿戴時需要調整、較費時。

D1的貓在馬鞍山家,平時不會帶貓行街。雷射筆平時在屋企用,但當時隨手放了在黑色運動袋。

控方指出:
被告裝備不是踩單單用(不同意)
她不是在66X車站穿戴裝備(不同意)
PW22中在影片指出的第一被告是她(不同意)
她穿裝備以作參加暴動(不同意)
雷射筆是在暴動事件用作傷人(不同意)

控方指當日放映會下大雨、街道濕滑,D1指不是在下雨中踩單車就可以,因為其公路單車有防滑單車痕。D1指公路單車有很多種,她的單車非賽車。她當時不知道之後會否下雨,沒特別原因一定要踩單車,但她覺得安全便踩。


🔸辯方覆問

D1當晚無特別原因要踩單車,但她有踩單車的習慣,平時踩單車亦無特別原因。


📌 D3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呈上NowTV新聞片段 及當日天文台有雨量及雷暴紀錄。

📌D5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2019年警員9447上門搜屋,在其家人及律師在場下搜查,並沒有搜出可疑物品或檢取。

📌D6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警方曾上門搜屋但沒有檢取可疑物品。另外呈上一系列物件,包括中學證書、成績表、數學邀請賽參賽證書、獎狀、中學校長為D6撰寫的品格證明信及耳鼻喉科醫療報告。

📌D7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會作供,一位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天文台雨量及雷暴紀錄 及閉路電視片段。由於證人的核酸檢測結果今午發出,希望明天一併作供。

📌D9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將會於明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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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D8及其辯方證人將會作供。

📌暫定2022年11月5日(星期六)作本案結案陳詞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0/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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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主問

D1 & D3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辨認基礎是在觀看影片時的狀況,而不只單靠截圖。現場有水樽,但被捕人回到警署沒有水樽,余警員不認為水樽會影響辨認,因為水樽隨手可見。

沒有以D1&D3被告的耳朵等作辨認。

D4

有關D4,余警員有在一些被捕前片段見到被告,同樣按之前的做法反覆睇、不斷睇來辨認,硬件如螢幕或電腦均一樣。

作辨認,首先對被告有一定認知,有看過被告在警署拍攝的全身照(前後左右)、被撿取證物的照片、拘捕人員對D1拘捕時的有關影片。這些都可以協調余警員了解D4的外觀。

第一段辨認到D4為gopro片段,影片比較清楚及接近示威者。警方亦關注影片內D4的影像是否能用於拘捕他。

D4相對上較早被警方在影片中辨認出。Gopro在2019年案發後幾個月內得到,並大約在2020年辨認出D4,沒有其他因素使他質疑對D4的辨認。

該Gopro片段源自於另一名被捕人士的GoPro 攝影機,證物中有該名被捕人的拘捕令。

余警員亦有在其他三條片段辨認出D4,1)政總閉路電視,鏡頭向夏慤道向東面;2)網上片段y2mate.com 3)網上片段蘋果日報直播片。

掌握了的D4特徵:D4是男子、中等身材偏向略肥、戴護目鏡、黑框眼鏡、一個圓形濾嘴防毒面具、用一件灰色tshirt蒙面,tshirt有米奇圖案、身穿黑短袖tshirt、藍色牛仔褲、藍色運動鞋(上面有N字)、雙手戴灰手套,手套上有藍色、揹黑背囊,背囊外有藍色套,套上有白色 及黑色縮骨遮。

他是在證物中掌握黑色縮骨遮的資料。

證人翻看相片冊內相片,標記符合特徵的相片,如1.中等身材偏向略肥,稍為有脂肪感覺 2.護目鏡 如此類推。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4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