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19: 李(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案件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85
—————————
因還押期間D19確診,懲教只安排見咗一次感化官,未完成背景報告。
法官知悉情況,認為仍需14日才收到報告,法官傾向遷就辯方大律師時間,D19於8月10日在裁判處09:30有一宗案件要出庭,另外大律師在10號下午亦有另外一宗判刑需要出席。
法官建議押後14日,押後至2022年8月12日14:30。然而法官再考慮過後,認為下午開庭可能來不及處理背景報告及求情,經雙方大律師同意後,案件押後至8月12日09:30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19: 李(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案件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85
—————————
因還押期間D19確診,懲教只安排見咗一次感化官,未完成背景報告。
法官知悉情況,認為仍需14日才收到報告,法官傾向遷就辯方大律師時間,D19於8月10日在裁判處09:30有一宗案件要出庭,另外大律師在10號下午亦有另外一宗判刑需要出席。
法官建議押後14日,押後至2022年8月12日14:30。然而法官再考慮過後,認為下午開庭可能來不及處理背景報告及求情,經雙方大律師同意後,案件押後至8月12日09:30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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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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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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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0/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控方表示其辦公室繼續有人確診,但早上已做快測,結果為陰性,控辯雙方同意繼續審訊。
📌傳召PW20 警員22316(林姓)
證人表示當時見到有機動部隊同事同埋便裝同事,撳住個人士(後知D8)喺覺士道同柯士甸道交接位置,就上前幫手制服。看管到8:10pm交由CID同事10989接手處理,期間沒有被干擾過。
證人表示有進行搜查,當時將D8背囊中的物品逐一攞出嚟,擺喺地下拍照。辯方指出假若有人要放嘢入背囊,D8就冇可能睇到,證人表示「如果睇唔到我相信佢應該都感覺到嘅,同埋其他同事都會知嘅」,不同意有警員插贓嫁禍。
📌傳召PW21 警員14343
證人表示在D8身上搜出24樣物件,控方想證人於庭上看證物實物,辯方要求先移除證物上的白色標籤,因為標籤上有關於證物的描述,而證物爭議點為雷射筆的顏色。控辯雙方同意做法,但法官反對稱「你地用咗,我認為下,with due respect,唔恰當嘅處理方法!」午飯後控方按法官建議做法(除了有爭議的兩支雷射筆均移除白色標籤外),把證物一字排開,讓證人逐一辨認,最終證人只認出一支銀色雷射筆,另外一支找不到。在辯方盤問下證人肯定見過兩支銀色嘅雷射筆,以及有關紀錄(兩支銀色雷射筆)沒有錯。法官嘗試把電池放進雷射筆並測試其光的顏色及射程。最終證人數出22件證物,控方表示有兩件證物(電話及320元現金)已交還予被告。
📌傳召PW18 警員12665
證人表示在新屋嶺有幫手看管證物,假如同事要去洗手間會幫手「睇住先」,證物無被任何人干擾。
4:10pm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am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0/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控方表示其辦公室繼續有人確診,但早上已做快測,結果為陰性,控辯雙方同意繼續審訊。
📌傳召PW20 警員22316(林姓)
證人表示當時見到有機動部隊同事同埋便裝同事,撳住個人士(後知D8)喺覺士道同柯士甸道交接位置,就上前幫手制服。看管到8:10pm交由CID同事10989接手處理,期間沒有被干擾過。
證人表示有進行搜查,當時將D8背囊中的物品逐一攞出嚟,擺喺地下拍照。辯方指出假若有人要放嘢入背囊,D8就冇可能睇到,證人表示「如果睇唔到我相信佢應該都感覺到嘅,同埋其他同事都會知嘅」,不同意有警員插贓嫁禍。
📌傳召PW21 警員14343
證人表示在D8身上搜出24樣物件,控方想證人於庭上看證物實物,辯方要求先移除證物上的白色標籤,因為標籤上有關於證物的描述,而證物爭議點為雷射筆的顏色。控辯雙方同意做法,但法官反對稱「你地用咗,我認為下,with due respect,唔恰當嘅處理方法!」午飯後控方按法官建議做法(除了有爭議的兩支雷射筆均移除白色標籤外),把證物一字排開,讓證人逐一辨認,最終證人只認出一支銀色雷射筆,另外一支找不到。在辯方盤問下證人肯定見過兩支銀色嘅雷射筆,以及有關紀錄(兩支銀色雷射筆)沒有錯。法官嘗試把電池放進雷射筆並測試其光的顏色及射程。最終證人數出22件證物,控方表示有兩件證物(電話及320元現金)已交還予被告。
📌傳召PW18 警員12665
證人表示在新屋嶺有幫手看管證物,假如同事要去洗手間會幫手「睇住先」,證物無被任何人干擾。
4:10pm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am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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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整個上午都在播放案發時附近環境情況的影片,包括地鐵站B出口外及人疊人的情況,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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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上午都在播放案發時附近環境情況的影片,包括地鐵站B出口外及人疊人的情況,押後至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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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4/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22(本案負責睇片警員)
警員10216
控方指對協調時間有共識,主問完。店舖時間有共識,無需真人作供,或以65b處理。
辯方開始盤問
▶️D1 辯方盤問內容
根據警員20191220落既口供,0045 -0730 處理18 名被捕人士,其間觀察他們的身型、外貌、髮型和身上檢取的物品,於8月30前並不認識他們。當晚零晨收到指示要對被捕人士作出辯認。被捕人士會有一個大的警方証物袋放從身上檢取物品。對於那個時段由誰人持有証物袋並不清楚。pw稱他沒有接觸過該些證物袋。
pw不同意他不清楚被捕人士當晚的裝束,因為其他警員有給他看有關相片,而他亦表示每次有相都會過去記認照片,有倚賴相片來協助於商店CCTV片段中作出辯認工作。同意於20190830 ,0045至0730時並沒有記錄低該18名人士的特徵。辯方問pw基於什麼於片段中辨認出d1, pw指他0830當日有見過真人,亦有睇過由其他警員拍攝檢取證物的照片。pw同意於口供紙上對於d1的描述為”女子20歲肥材啡色短髮”, 但不同意辯方指出他可能基於外貌相似,認錯了於片段中指稱的d1為被告。
▶️D3辯方盤問內容
pw同意他並沒有於0045-0730為該18名被捕人士作出仼何觀察上的紀錄,並於一星期後9月6日才開始看片。睇片時已收到8月30日同事拍的照片。
辯方認為pw於8月30日的觀察沒有紀錄下,相片紀錄會比記憶準確,所以相片為主要協助pw於片段中作出辯認工作。pw認為相片只是輔助,並強調自己8月30日當晚有見過真人。
證人指很多片段看到d3,但看不到面容,只是倚賴其裝備,但他指當晚見到的人和d3吻合
▶️D7辯方盤問內容
pw稱忘記何時於8月30日長沙灣警署內觀察d7真人,個人物品和裝束,但對每名被告觀察的時間不小於15分鐘。pw指他有仔細觀察d7的裝束和物品。pw同意由於沒有作出紀錄,及後於辯證時有需要依賴相片。pw指事後比對,相片顯示和親眼看的是一致。辯方指pw並無親眼看到d3有頭盔,泳鏡,防毒面具和持雨傘的情況,而d7於警署內拍攝的相也無該裝備。
於主問中有關d7的cctv片段, 除了最後兩條為彩色外其餘皆為黑白色。於海港冰廳CCTV(彩色)中,播放233241-233244 ,畫面停在233243,pw早前指手持雨傘者為d7,辯方問證人是否同意片段中不能夠清楚顯示褲是長或短。pw不同意並指這是短褲,但同意片段中只能夠顯示褲的顏色為深色,款式亦不能夠清楚顯示;鞋為深色,白色鞋底(聽唔到定係鞋帶);同意雨傘除深色外不能辯認其他細節。
辯方指片段中指稱d7頭上的白色物品可以是帽或頭盔,證人表示該片段畫面未必能夠顯示,並指他是觀察成段片段,不同意該畫面為最清晰。辯方問pw是否同意於233241-233244看不到泳鏡/護目鏡。(官指看到防毒面具)pw指片中人跑得快,不確定是否看到,指稱平時逐格睇。辯方指出即使逐格睇都睇唔出,pw唔同意,並指相信自己有逐格睇過呢三秒。
~播片逐格睇~
唯警員最後也是指在片段中看不到。
辯方指pw只是相信片段該人士為d7,不能確定其身分,pw不同意。pw同意基於黑白色的cctv只能辯認裝束和裝備的深淺,而非其顏色。同意d7上身漸變色可以是其他色調。
~播放響車仔麵鏡頭04
0014xx - 001439
片段見到指稱d7手持飲品,上衣下方,褲外面有褲頭帶狀物體,但於警局內個人物品沒有發現該物體,證人指對畫面中的條狀物品沒有認知是什麼(游官睇tee shirt 實物)
辯方指出證人從26條CCTV中認出指稱d7是不確定的,證人不同意
▶️D8辯方盤問內容
證人同意協助此案件事看的片段相比主問時的片段多,有機會看過除基隆街以外的街道片段。同意8月29日當晚9:30落緊大雨。
~播unused material 尚品生果店(音)
213620 -213631
證人同意有倚賴警署拍的照片在片段中辯認d8。
~睇相
其中一張相見到上衣後面的圖案
~播片
證人同意片中淺色上衣背後有圖案,斜孭袋人士和d8吻合,身旁有一名女孑,亦配合之前d8身旁的女子。
~播放海港冰廳cam1
231459開始
岩岩岩入鏡頭, 淺色上衣和背後有圖案的為d8 ,231524時見d8 到人群多既位,手上拎住電話舉高,女伴依然在旁,及後往基隆街方向轉了入去
~播放海港冰廳cam3
231955 看到指稱d8和其女伴
232104 沿着桂林街方向離開鏡頭範圍
d8辯方對證人盤問未完,1430繼續播片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4/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22(本案負責睇片警員)
警員10216
控方指對協調時間有共識,主問完。店舖時間有共識,無需真人作供,或以65b處理。
辯方開始盤問
▶️D1 辯方盤問內容
根據警員20191220落既口供,0045 -0730 處理18 名被捕人士,其間觀察他們的身型、外貌、髮型和身上檢取的物品,於8月30前並不認識他們。當晚零晨收到指示要對被捕人士作出辯認。被捕人士會有一個大的警方証物袋放從身上檢取物品。對於那個時段由誰人持有証物袋並不清楚。pw稱他沒有接觸過該些證物袋。
pw不同意他不清楚被捕人士當晚的裝束,因為其他警員有給他看有關相片,而他亦表示每次有相都會過去記認照片,有倚賴相片來協助於商店CCTV片段中作出辯認工作。同意於20190830 ,0045至0730時並沒有記錄低該18名人士的特徵。辯方問pw基於什麼於片段中辨認出d1, pw指他0830當日有見過真人,亦有睇過由其他警員拍攝檢取證物的照片。pw同意於口供紙上對於d1的描述為”女子20歲肥材啡色短髮”, 但不同意辯方指出他可能基於外貌相似,認錯了於片段中指稱的d1為被告。
▶️D3辯方盤問內容
pw同意他並沒有於0045-0730為該18名被捕人士作出仼何觀察上的紀錄,並於一星期後9月6日才開始看片。睇片時已收到8月30日同事拍的照片。
辯方認為pw於8月30日的觀察沒有紀錄下,相片紀錄會比記憶準確,所以相片為主要協助pw於片段中作出辯認工作。pw認為相片只是輔助,並強調自己8月30日當晚有見過真人。
證人指很多片段看到d3,但看不到面容,只是倚賴其裝備,但他指當晚見到的人和d3吻合
▶️D7辯方盤問內容
pw稱忘記何時於8月30日長沙灣警署內觀察d7真人,個人物品和裝束,但對每名被告觀察的時間不小於15分鐘。pw指他有仔細觀察d7的裝束和物品。pw同意由於沒有作出紀錄,及後於辯證時有需要依賴相片。pw指事後比對,相片顯示和親眼看的是一致。辯方指pw並無親眼看到d3有頭盔,泳鏡,防毒面具和持雨傘的情況,而d7於警署內拍攝的相也無該裝備。
於主問中有關d7的cctv片段, 除了最後兩條為彩色外其餘皆為黑白色。於海港冰廳CCTV(彩色)中,播放233241-233244 ,畫面停在233243,pw早前指手持雨傘者為d7,辯方問證人是否同意片段中不能夠清楚顯示褲是長或短。pw不同意並指這是短褲,但同意片段中只能夠顯示褲的顏色為深色,款式亦不能夠清楚顯示;鞋為深色,白色鞋底(聽唔到定係鞋帶);同意雨傘除深色外不能辯認其他細節。
辯方指片段中指稱d7頭上的白色物品可以是帽或頭盔,證人表示該片段畫面未必能夠顯示,並指他是觀察成段片段,不同意該畫面為最清晰。辯方問pw是否同意於233241-233244看不到泳鏡/護目鏡。(官指看到防毒面具)pw指片中人跑得快,不確定是否看到,指稱平時逐格睇。辯方指出即使逐格睇都睇唔出,pw唔同意,並指相信自己有逐格睇過呢三秒。
~播片逐格睇~
唯警員最後也是指在片段中看不到。
辯方指pw只是相信片段該人士為d7,不能確定其身分,pw不同意。pw同意基於黑白色的cctv只能辯認裝束和裝備的深淺,而非其顏色。同意d7上身漸變色可以是其他色調。
~播放響車仔麵鏡頭04
0014xx - 001439
片段見到指稱d7手持飲品,上衣下方,褲外面有褲頭帶狀物體,但於警局內個人物品沒有發現該物體,證人指對畫面中的條狀物品沒有認知是什麼(游官睇tee shirt 實物)
辯方指出證人從26條CCTV中認出指稱d7是不確定的,證人不同意
▶️D8辯方盤問內容
證人同意協助此案件事看的片段相比主問時的片段多,有機會看過除基隆街以外的街道片段。同意8月29日當晚9:30落緊大雨。
~播unused material 尚品生果店(音)
213620 -213631
證人同意有倚賴警署拍的照片在片段中辯認d8。
~睇相
其中一張相見到上衣後面的圖案
~播片
證人同意片中淺色上衣背後有圖案,斜孭袋人士和d8吻合,身旁有一名女孑,亦配合之前d8身旁的女子。
~播放海港冰廳cam1
231459開始
岩岩岩入鏡頭, 淺色上衣和背後有圖案的為d8 ,231524時見d8 到人群多既位,手上拎住電話舉高,女伴依然在旁,及後往基隆街方向轉了入去
~播放海港冰廳cam3
231955 看到指稱d8和其女伴
232104 沿着桂林街方向離開鏡頭範圍
d8辯方對證人盤問未完,1430繼續播片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
⚙️控方主問:
證人為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接受過法證影片資料分析訓練。今天以法證影片資料分析師作供。
控方提出以證物P43作例子,第2頁第2段,紀錄證人從警方的法證部取得影片。警方交咗一批影片予證人,並提供撮要,紀錄邊一條片有邊一個嫌疑人物出現。證人會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睇返片段,去確認嫌疑人物是否警方所指之人。
第3段,紀錄警方交出實物予證人進行比對。檢驗完證物後會貼上標記,如GBG30623。物品標記不爭議,控方稍後提交承認事實。
第4段,證人確認睇過footage A-E。第5段,證人指出footage A較為清楚。證人睇完5段片段後,證人發現A較為清楚,主要集中在片段A,其他片段已經沒有進行分析。此為法證資料分析的訓練之一,因要比對證物特徵,所以會選擇較為清晰的影像作分析,從而比對相關人士的衣著。
Footage A-E排序由證人決定,A是最清晰的影片,其它為隨意排序。
證人有在片段部份時間點作出截圖,就截圖方面沒有規定,自己主要為截出較為清晰的影像,因為影片是拍攝移動的人物,較清晰的截圖亦方便同事進行比對。如在footage A截出兩張圖,會列為A1、A2,如此類推。
比對會用截圖進行,使用化驗所電腦觀看影片,並在電腦截圖。沒有優化過影像或改變其質素,只有單純截圖。
以P43作例,口供紙後有附件A1,有紀錄圖片所屬的影片時間。
進行比對時會在電腦螢光幕睇,沒有特別調較影片大小,化驗所內電腦螢光幕為24-30吋不等。因此口供紙的截圖並非證人在電腦螢光幕見到的,大小有差異,用意是方便他人閱讀報告。
提供專家意見時,有放大影像並以滑鼠指出嫌疑人,或將影片放近(side by side)進行比較。
第6段~第10段,紀錄就警方交予證人的實物證物所得出的觀察和設計。挑選出影像畫面,之後將證物放上假人作比對。
回到附件
右下角為證人作比對的假人,影片如果係CCTV,會盡量使用原有的片段進行比對。但這次有使用其他攝錄機(嗰gopro🤬🤬🤬),所以我們會確認該儀器的解像度。然後我們會參考這個解像度錄影片,再將影片作比較,再進行假人比對。
本次比對不涉及CCTV,報告有提到證人在化驗所以實驗室條件作情況模擬,以假人盡量模擬真人動作。因化驗所的燈光不容易調教,所以證人會觀察影片的光源,再盡量模仿影片的日光或光源。
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在原影像提取清晰的影像,然後使用假人拍攝影片,再取出圖片,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因為實物和片段影像的外觀、形狀及顏色等等有機會有出入,方向亦未必一樣,實物可以很清晰,但影像不一定。所以為表公平,影像證物一定會以影像作比對。角度及距離亦為調教化驗所攝錄機時考慮的因素。
證人在口供紙提及「對照影像放大版」,證人表示自己係擺攝錄機,然後睇下影片出嚟的效果,他會一直調教,直至假人出現的位置與原片差不多。
本案三位被告的比對都有使用上述方法。以化驗所攝錄機拍攝影片後再作比對。
12段打後:羅馬數目字為證人紀錄的特徵。(第4行)控方著重的字眼,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類別特徵、羅馬數字1-9(獨立特徵)
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
光的條件、器材的條件,例如背囊的拉鏈會有分別的,不能做到一模一樣,這是可以解釋。比如袋的左邊有一支水,如果當時從警方收到的證物沒有水,我會覺得呢度存在可解釋的空間。例如,比對時圖片中袋的分別有圖案及無圖字,那麼這就是無法解釋的差異。
種類特徵/類別特徵:
例如背囊上面有啡色拉鏈,白色扣,呢啲會認為係類別特徵。因為每一個袋都會製造商設有嘅呢啲嘢,多過一件物品、所有人買呢款袋時,袋都會有呢個特徵,就係種類特徵。
獨有特徵:
我認為非衣物或非製造商設有嘅特徵,而是隨機特徵或個人特徵,例如有人鍾意在背囊拉鏈加裝飾物、或用marker在袋上畫畫、或袋上有明顯污跡(為隨機做到的特徵)。
證人有為本案3位被告進行上述比對。同意獨有特徵為較強的辯認指標。類別特徵在3份報告有多有少,同意類別特徵愈多,證供力度愈強。
對D1~D3的辨認報告內容按此
[12:22] ✂️辯方盤問
——————————
D1律師
證人同意自己看過相關片段,化驗所的播放器與法庭使用的播放器不一樣。原本畫面係4:3,在法庭播放兩邊會有黑邊,但以16:9播放就無黑邊,PW9確認係4:3,因為我哋嘅軟件可以顯示到點嘅解像度,幾點乘幾點先係我哋嘅做法,比例並非重點。
證人在化驗所使用的播放器軟件是M5,觀看片段時不會使用全螢幕,因為旁邊有其他分析項目,M5有魚眼鏡邊緣修正的功能,但沒有使用。律師指出拍攝的鏡頭為魚眼鏡,當鏡頭角度闊嘅時候,會出現扭曲,魚眼鏡邊緣修正指在修正扭曲。同意影片為寬鏡頭,同意鞋子在影片邊緣,同意影片本身偏正方形,同意全螢幕後畫面會變寬。
證人沒有使用全螢幕,是以影片長寬的點數觀看,但同意鏡頭係扭曲;提出見到嘅係淺色一點,佢係石仔同煙頭我無法從影像中辯認,所以報告上我用的字眼的「相約」,有可能係煙頭。報告是我加上所有類別特徵再作出結論,認為影片的鞋子「可能」是警方給予的證物鞋子。即使睇到放大版,都係維持原本答案,只係見到一個淺色點。
因應同意事實P45,關於D1及此證人寫出「認為D1的部份衣物是相同/相關,此可能性不能排除。」
法官:控辯雙方同意咗事實,事實意思是「有可能係佢」,但程度如何沒有提出。如果證人及控方指出「非常肯定係佢」,此為佢哋嘅立場。我理解D1大律師的立場是你不同意。
法官:所以問題係,你嘅立場係「可能」定「肯定是」?
證人:我沿用返自己立場
結論14.3 字眼是「可能是同一對鞋」,可能的意思是?
👉 Likely 高過 could have been。
即係你有4個級別,「不能排除」、「可能啱可能錯」、「相關可能啱」、「肯定啱」?
👉其實我哋有更多級別,例如仲有very likely 甚至「一定係」,英文版我寫"likely",即第三級可能性
會唔會考慮將可能性降低,因為影像可能出現上述問題?
👉我有考慮邊緣扭曲問題,我做影像模擬時我會模仿返類似的情況,去盡可能還原類似的影像。當我見到白點同證物鞋仔,位置差唔多時,我就認為係“likely”。獨有特徵是有限制,因為我在影片沒有清楚看到,所以我沒有寫為獨有特徵。
我認為你係下結論時武斷,因為沒有使用影片修正功能
👉唔同意,因為鏡頭的特徵會影響電腦處理修正。我唔知佢用咩鏡頭,因為呢條片係廣角鏡,我如果用修正,可能會製造一個新的bias,所以我唔會做一個修正。而係做模擬時加返各個元素去還原影片,再進行比對,會較為合適。
同唔同意整體結論好啲寫法,「我在沒有做修正的情況下,認為是likely」?
👉同意。但我認為寫法應該係:「我在模擬時盡可能還原原影片的因素,以影像對影像進行比對,因此得出結論為likely」
D1盤問結束
午休,並予眾大律師處理放大截圖的問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上午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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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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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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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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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
⚙️控方主問:
證人為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接受過法證影片資料分析訓練。今天以法證影片資料分析師作供。
控方提出以證物P43作例子,第2頁第2段,紀錄證人從警方的法證部取得影片。警方交咗一批影片予證人,並提供撮要,紀錄邊一條片有邊一個嫌疑人物出現。證人會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睇返片段,去確認嫌疑人物是否警方所指之人。
第3段,紀錄警方交出實物予證人進行比對。檢驗完證物後會貼上標記,如GBG30623。物品標記不爭議,控方稍後提交承認事實。
第4段,證人確認睇過footage A-E。第5段,證人指出footage A較為清楚。證人睇完5段片段後,證人發現A較為清楚,主要集中在片段A,其他片段已經沒有進行分析。此為法證資料分析的訓練之一,因要比對證物特徵,所以會選擇較為清晰的影像作分析,從而比對相關人士的衣著。
Footage A-E排序由證人決定,A是最清晰的影片,其它為隨意排序。
證人有在片段部份時間點作出截圖,就截圖方面沒有規定,自己主要為截出較為清晰的影像,因為影片是拍攝移動的人物,較清晰的截圖亦方便同事進行比對。如在footage A截出兩張圖,會列為A1、A2,如此類推。
比對會用截圖進行,使用化驗所電腦觀看影片,並在電腦截圖。沒有優化過影像或改變其質素,只有單純截圖。
以P43作例,口供紙後有附件A1,有紀錄圖片所屬的影片時間。
進行比對時會在電腦螢光幕睇,沒有特別調較影片大小,化驗所內電腦螢光幕為24-30吋不等。因此口供紙的截圖並非證人在電腦螢光幕見到的,大小有差異,用意是方便他人閱讀報告。
提供專家意見時,有放大影像並以滑鼠指出嫌疑人,或將影片放近(side by side)進行比較。
第6段~第10段,紀錄就警方交予證人的實物證物所得出的觀察和設計。挑選出影像畫面,之後將證物放上假人作比對。
回到附件
右下角為證人作比對的假人,影片如果係CCTV,會盡量使用原有的片段進行比對。但這次有使用其他攝錄機(嗰gopro🤬🤬🤬),所以我們會確認該儀器的解像度。然後我們會參考這個解像度錄影片,再將影片作比較,再進行假人比對。
本次比對不涉及CCTV,報告有提到證人在化驗所以實驗室條件作情況模擬,以假人盡量模擬真人動作。因化驗所的燈光不容易調教,所以證人會觀察影片的光源,再盡量模仿影片的日光或光源。
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在原影像提取清晰的影像,然後使用假人拍攝影片,再取出圖片,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因為實物和片段影像的外觀、形狀及顏色等等有機會有出入,方向亦未必一樣,實物可以很清晰,但影像不一定。所以為表公平,影像證物一定會以影像作比對。角度及距離亦為調教化驗所攝錄機時考慮的因素。
證人在口供紙提及「對照影像放大版」,證人表示自己係擺攝錄機,然後睇下影片出嚟的效果,他會一直調教,直至假人出現的位置與原片差不多。
本案三位被告的比對都有使用上述方法。以化驗所攝錄機拍攝影片後再作比對。
12段打後:羅馬數目字為證人紀錄的特徵。(第4行)控方著重的字眼,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類別特徵、羅馬數字1-9(獨立特徵)
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
光的條件、器材的條件,例如背囊的拉鏈會有分別的,不能做到一模一樣,這是可以解釋。比如袋的左邊有一支水,如果當時從警方收到的證物沒有水,我會覺得呢度存在可解釋的空間。例如,比對時圖片中袋的分別有圖案及無圖字,那麼這就是無法解釋的差異。
種類特徵/類別特徵:
例如背囊上面有啡色拉鏈,白色扣,呢啲會認為係類別特徵。因為每一個袋都會製造商設有嘅呢啲嘢,多過一件物品、所有人買呢款袋時,袋都會有呢個特徵,就係種類特徵。
獨有特徵:
我認為非衣物或非製造商設有嘅特徵,而是隨機特徵或個人特徵,例如有人鍾意在背囊拉鏈加裝飾物、或用marker在袋上畫畫、或袋上有明顯污跡(為隨機做到的特徵)。
證人有為本案3位被告進行上述比對。同意獨有特徵為較強的辯認指標。類別特徵在3份報告有多有少,同意類別特徵愈多,證供力度愈強。
對D1~D3的辨認報告內容按此
[12:22] ✂️辯方盤問
——————————
D1律師
證人同意自己看過相關片段,化驗所的播放器與法庭使用的播放器不一樣。原本畫面係4:3,在法庭播放兩邊會有黑邊,但以16:9播放就無黑邊,PW9確認係4:3,因為我哋嘅軟件可以顯示到點嘅解像度,幾點乘幾點先係我哋嘅做法,比例並非重點。
證人在化驗所使用的播放器軟件是M5,觀看片段時不會使用全螢幕,因為旁邊有其他分析項目,M5有魚眼鏡邊緣修正的功能,但沒有使用。律師指出拍攝的鏡頭為魚眼鏡,當鏡頭角度闊嘅時候,會出現扭曲,魚眼鏡邊緣修正指在修正扭曲。同意影片為寬鏡頭,同意鞋子在影片邊緣,同意影片本身偏正方形,同意全螢幕後畫面會變寬。
證人沒有使用全螢幕,是以影片長寬的點數觀看,但同意鏡頭係扭曲;提出見到嘅係淺色一點,佢係石仔同煙頭我無法從影像中辯認,所以報告上我用的字眼的「相約」,有可能係煙頭。報告是我加上所有類別特徵再作出結論,認為影片的鞋子「可能」是警方給予的證物鞋子。即使睇到放大版,都係維持原本答案,只係見到一個淺色點。
因應同意事實P45,關於D1及此證人寫出「認為D1的部份衣物是相同/相關,此可能性不能排除。」
法官:控辯雙方同意咗事實,事實意思是「有可能係佢」,但程度如何沒有提出。如果證人及控方指出「非常肯定係佢」,此為佢哋嘅立場。我理解D1大律師的立場是你不同意。
法官:所以問題係,你嘅立場係「可能」定「肯定是」?
證人:我沿用返自己立場
結論14.3 字眼是「可能是同一對鞋」,可能的意思是?
👉 Likely 高過 could have been。
即係你有4個級別,「不能排除」、「可能啱可能錯」、「相關可能啱」、「肯定啱」?
👉其實我哋有更多級別,例如仲有very likely 甚至「一定係」,英文版我寫"likely",即第三級可能性
會唔會考慮將可能性降低,因為影像可能出現上述問題?
👉我有考慮邊緣扭曲問題,我做影像模擬時我會模仿返類似的情況,去盡可能還原類似的影像。當我見到白點同證物鞋仔,位置差唔多時,我就認為係“likely”。獨有特徵是有限制,因為我在影片沒有清楚看到,所以我沒有寫為獨有特徵。
我認為你係下結論時武斷,因為沒有使用影片修正功能
👉唔同意,因為鏡頭的特徵會影響電腦處理修正。我唔知佢用咩鏡頭,因為呢條片係廣角鏡,我如果用修正,可能會製造一個新的bias,所以我唔會做一個修正。而係做模擬時加返各個元素去還原影片,再進行比對,會較為合適。
同唔同意整體結論好啲寫法,「我在沒有做修正的情況下,認為是likely」?
👉同意。但我認為寫法應該係:「我在模擬時盡可能還原原影片的因素,以影像對影像進行比對,因此得出結論為likely」
D1盤問結束
午休,並予眾大律師處理放大截圖的問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判決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七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控方: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
全程以英文進行,有翻譯官全程為陳翻譯
陳精神狀態唔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散庭時對住大家保持兩手心形手勢離開。
較早時被告已承認各項控罪‼️
裁定區域法院 有權 審理和裁定第 2 至 5 項指控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09:30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郭偉健法官
#判決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七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控方: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
全程以英文進行,有翻譯官全程為陳翻譯
陳精神狀態唔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散庭時對住大家保持兩手心形手勢離開。
較早時被告已承認各項控罪‼️
裁定區域法院 有權 審理和裁定第 2 至 5 項指控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09:30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下午進度
控方繼續播放多段零零碎碎的片段,大部分是關於案發當天油麻地彌敦道周邊的環境及情況。經歷全日漫無目的地播片,法官終於按捺不住,要求主控停止播片,指片段與案情的關係甚為薄弱,繼續播放片段也只是毫無意義、浪費法庭時間。控方證物列表中的片段已經全部播放完畢,明天將會繼續傳召證人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日上午0930續審。
按:主控播片時無旁述,又無指出片段想帶出甚麼信息,播片的作用令人困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下午進度
控方繼續播放多段零零碎碎的片段,大部分是關於案發當天油麻地彌敦道周邊的環境及情況。經歷全日漫無目的地播片,法官終於按捺不住,要求主控停止播片,指片段與案情的關係甚為薄弱,繼續播放片段也只是毫無意義、浪費法庭時間。控方證物列表中的片段已經全部播放完畢,明天將會繼續傳召證人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日上午0930續審。
按:主控播片時無旁述,又無指出片段想帶出甚麼信息,播片的作用令人困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D5: 15歲仔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部收銀機顯示屏、一部八達通閱卡器、一部電子條碼掃描器,一道木門及一個櫥窗膠櫃。
————————
📌判刑理由
辯方律師求情指本案被告小學時品學優異,惟其父在升中學時離世,以致母親管教鬆散。中學時少年學業較吃力,在朋輩影響下誤入歧途。辯方律師指案發時正值少年受損友教唆,所幸是沒有參與縱火,案情不是同類型中最嚴重,被告人亦提早承認控罪,望判處刑期較短的更生中心。辯方更以「年少無知」形容被告人。
📌判刑
法官指懲教報告是三間院所皆合適,其判刑建議是勞教所,在休庭將近半小時後乃指出本案案情嚴重,即使被告成長時沒有合適監管,亦不是求情理由,必須從嚴處理。法庭終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D5: 15歲仔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部收銀機顯示屏、一部八達通閱卡器、一部電子條碼掃描器,一道木門及一個櫥窗膠櫃。
————————
📌判刑理由
辯方律師求情指本案被告小學時品學優異,惟其父在升中學時離世,以致母親管教鬆散。中學時少年學業較吃力,在朋輩影響下誤入歧途。辯方律師指案發時正值少年受損友教唆,所幸是沒有參與縱火,案情不是同類型中最嚴重,被告人亦提早承認控罪,望判處刑期較短的更生中心。辯方更以「年少無知」形容被告人。
📌判刑
法官指懲教報告是三間院所皆合適,其判刑建議是勞教所,在休庭將近半小時後乃指出本案案情嚴重,即使被告成長時沒有合適監管,亦不是求情理由,必須從嚴處理。法庭終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後補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到8月2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後補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到8月2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1]
[2022.08.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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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葉(20) #原訴傳票 (#網上言論 藐視法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2:00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於2022年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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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9/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5/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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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訊 [1/6]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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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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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 少 年 庭 )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 #進度報告 (#1225沙田 襲警;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1日法庭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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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1]
[2022.08.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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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葉(20) #原訴傳票 (#網上言論 藐視法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2:00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於2022年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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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9/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5/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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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訊 [1/6]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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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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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 少 年 庭 )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 #進度報告 (#1225沙田 襲警;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1日法庭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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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進度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6]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0/30] {感謝}
✅(已有)#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1/15]{感謝}
✅(已有)#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9/35] {感謝}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25] (本日審訊已完結)
🕤10:0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5/3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3/5]
🕙12:00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宣佈判決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進度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6]
✅(已有)
✅(已有)
✅(已有)
📍
🕤10:0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5/3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3/5]
🕙12:00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宣佈判決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辯方申請昨日的兩份文件6.13、6.15成呈堂證供,但強調這兩份是傳聞證供,內容的某些字句(如認為有人擲物等)並非辯方承認的內容。法官表示辯方在結案陳詞交代便可。
法庭播放器壞咗,但控方將傳召睇片辨認被告的警員,需要使用播放器。休庭至10:30am予技術人員修理。
讀出更新版承認事實,以65C方式呈堂
- 譚博士在2022年3月21日處理片段A~E為控方證物
- 2022年4月1日作出的書面證詞提及的影片檔案片段A~G為控方證物
-各被告同意以上進一步獲承認事實
傳召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
警員有三份口供紙可以以65B獲承認事實處理,控方在警員到場時先呈堂
第一份供詞2022年5月17日,部份塗黑(由第8頁下部份到第21頁上方,另外各段落亦有部份塗黑),展示的為雙方承認事實,以及附件1.1-1.15。
第二份供詞2022年7月22日,有9頁,及附件。
第三份供詞2022年7月20日,2頁口供連1份附件。涉及D4的爭議。另提及文家健(GoPro影片提供者🤬)未按法庭要求羈押、法庭對文家健發出拘捕令。
法官要求控方向證人提醒匿名令,控方要求證人不要提及所有被告的人名。
⚙️控方主問
口供紙第一段寫道:「曾多參與多宗暴動案件調查」,具體如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事件;曾協助警員認人,好多案件嘅資料都由PW10負責管理,該同事會問我拎返呢方面嘅資料,主要係呢方面協助到,各同事的辨認工作有結果及紀錄,有認識辨認過程及做法,該做法得出的結果,應用於7月28日中上環案件,該案在區域法院由練錦鴻法官審理,法庭接受證人的證供。
本案以上次認識的方法作本案的辨認工作,因牽涉的影片多而且長,要睇被捕人有無喺案發現場出現,一般會由他們的被捕位置開始睇,再追溯返上去。追溯指,例如從比較近拘捕地點認到被告人,再因應佢前來的方向去睇返嗰個方向嘅片。
首先PW10會知道拘捕人員的口供,佢哋會提到拘捕位置,有啲會有草圖或者影片講佢哋拉嘅位。口供中「我亦會用上述相片與影片作對比,以辨認出相關人員」,係指被告人返到警署會影嘅相片,「曾查看被告相片以及他們的衣著實物」,辨認主要係用被告人嘅相,但如果相片睇唔清,PW10會去證物室睇返實物,實物會留意返點解相片影唔到,例如相只有正面無背面,要睇返睇背面。
2019年11月1日開始做檢視工作,唔記得幾時開始到本案被告,2022年5月17日做本口供紙的時間,記錄本案被告的事宜,在此之前已經辨認到本案被告,只是5月17日才作口供。
截圖標記是證人製作,之前已經發現。喺嗰條片認出被告人後我就會用截圖記錄低,我一睇返截圖就可以認得返係邊條片咩時間。
「本案共有46名被告,本次審訊認出有關人士(D1、D3及D4)」,其他不在此案的被告都有做辨認,做辨認無次序,口供會因應審訊再作口供。
處理D1的情況
確認D1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相片及實物證物的相片、被捕時的片段。D1被捕時的4張截圖、相關片段都有睇過。確認以上資料對辨認結果沒有影響
「不知第1被告...」呢段就係PW10依賴嘅辨認特徵,同意標記的片段鏡頭有遠有近,時間有先有後,有15個辨認出的附件,第一次追到D1嘅係附件1.7,係因為呢度比較近拘捕嘅地方同清晰,所以容易啲認到。附件1.7嘅1.1-1.6實際時間前過1.7,1.8-1.15實際時間後過1.7。1.15之後就係D1被拘捕後的畫面。
第一次見到D1約16:37,佢喺夏愨道海富中心出面,即夏愨道西行線,佢橫越夏愨道到政總,主要在政總的行人路及馬路位置出現。
播出影片,PW10在此片段做咗兩個對比,最先會睇到D1係順藤摸瓜,由後面推返上嚟,認出呢個形狀,再對比返佢嘅衣著及裝備,咁都係吻合。
控方要求證人在截圖附件1.1-1.2指出D1,以及在地圖辨認返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
證人駐守港島區,熟悉港島區,沒有到現場考策,因為已經好熟悉... 也畫錯地圖標記😗,重印一張再畫過✏️
確認D1沒有離開過此片段的鏡頭
播出由警員的拍攝片段(警員影向示威群眾),PW10確認左下角有D1,都係由較後的片段睇返上嚟,再根據衣著裝備去確認;提及D1持有綠色雨傘及另一白色波鞋男子。他們同時出現與證人辨認的有關,因為大部份時間他們都是同行,證人在地圖標記D1位置。同意鏡頭不連貫,兩段片段只差一分鐘之內。
又睇片,片中警員稱示威者為曱甴🙃 然後打咗個大大的噴嚏😮💨 然後叫其他人拎棍瞄準藍色褲的示威者。目前畫面為探員截圖的位置,片段中間有斷開,那時見不到D1,目前位置見到D1。辨認到D1是因為睇下外觀,但都係從拘捕位置推算返佢喺呢個位置。附件1.7的位置在附件1.4左下角的巴士站。控方繼續邀請被告進行標記。
片段拍攝者提到:「閘口1對出有火,有曱甴丟汽油彈」,D1及白色波鞋男子曾離開畫面,但最後有見得返。在畫面最左手邊,手持綠色雨傘就是D1。
睇片對應附件1.5。鏡頭有離開過原有位置,但鏡頭回到原有位置時,D1及白色波鞋男子沒有離開原本的位置。繼續請證人畫地圖標記。
附件1.6
D1及白色波鞋男子行出畫面上面,他們在畫面最中央,白色波鞋男子有行開過。
睇片見到D1是因為佢已經比較接近相關地點,以及衣著都係一樣嘅
控方指門前方有人舉起藍遮微微向天,另一個戴白色頭盔,以及有巴士站,控方要求證人記住以上要點。
睇Gopro片🤬,PW10認出D1及白色波鞋男子,見到藍遮、戴白色頭盔男子。證人畫地圖標記,加小括號寫返16:47,即實時。
1.8辨認位置相關畫面的實時是16:49,是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1.8-1.12整體講,1.7見到佢喺巴士站行入去,加上佢身上的衣物及裝備,同埋都會見到白色波鞋男子一齊。
綠色遮、白色波鞋男子有幫到PW10辨認,但最終都係睇返佢衣物同裝備係咪吻合,而家翻睇片段,無再見到與D1相似的男子。
附件1.8-1.12的片段中D1無離開過畫面,D1有離開綠色遮做拋擲的動作,比較清楚見到D1係附件1.12(截圖12)
PW10不是單靠呢個畫面辨認,影片後邊的都有協助辨認,例如13&14喺另一個角度拍到相同畫面。附件13看到白色波鞋男子拎咗手套比D1,附件14見到拋擲動作。呢啲係附件8-12見唔到嘅。證人一次過畫曬餘下的地圖標記。
控方想證人集中再睇多次投擲動作的畫面,留意標記的D1及身穿反光黃衣的人、D1附近心口有白色長方形的人士及巴士站行人路上落少少的位置有個黃物品喺頭著短褲人士。
處理附件1.13-1.14 ,證人表示在片段中見到控方要求他留意的三點,控方要求證人標記這三點。
截圖12及14係同一個畫面,舉高手時有前後。截圖13係靠外觀及環境辨認出D1,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D1無離開過畫面亦支持辨認。
截圖14同截圖13一樣,係靠衣著特徵,同埋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證人畫標記並寫下實時16:48。
處理附件1.15 ,睇片,D1背向政總,面向投擲物件的人,離開鏡頭前稍稍轉身面向政總靠衣著、外形特徵辨認出D1,同埋與1.8-1.12係同一位置同時發生嘅。證人畫出地圖標記。
D1在括號15出現嘅位置再行多一個巴士站,再行出啲,就係括號16佢被制服嘅位置。
證人作供未完,先行離開,1430再繼續作供。
法官建議將證人畫過的地圖標記彩色列印,但交由控方最終決定列印與否。
由於控辯雙方都需要觀看證人所作的地圖標記,法官在他觀看所有地圖標記後,提出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辯方申請昨日的兩份文件6.13、6.15成呈堂證供,但強調這兩份是傳聞證供,內容的某些字句(如認為有人擲物等)並非辯方承認的內容。法官表示辯方在結案陳詞交代便可。
法庭播放器壞咗,但控方將傳召睇片辨認被告的警員,需要使用播放器。休庭至10:30am予技術人員修理。
讀出更新版承認事實,以65C方式呈堂
- 譚博士在2022年3月21日處理片段A~E為控方證物
- 2022年4月1日作出的書面證詞提及的影片檔案片段A~G為控方證物
-各被告同意以上進一步獲承認事實
傳召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
警員有三份口供紙可以以65B獲承認事實處理,控方在警員到場時先呈堂
第一份供詞2022年5月17日,部份塗黑(由第8頁下部份到第21頁上方,另外各段落亦有部份塗黑),展示的為雙方承認事實,以及附件1.1-1.15。
第二份供詞2022年7月22日,有9頁,及附件。
第三份供詞2022年7月20日,2頁口供連1份附件。涉及D4的爭議。另提及文家健(GoPro影片提供者🤬)未按法庭要求羈押、法庭對文家健發出拘捕令。
法官要求控方向證人提醒匿名令,控方要求證人不要提及所有被告的人名。
⚙️控方主問
口供紙第一段寫道:「曾多參與多宗暴動案件調查」,具體如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事件;曾協助警員認人,好多案件嘅資料都由PW10負責管理,該同事會問我拎返呢方面嘅資料,主要係呢方面協助到,各同事的辨認工作有結果及紀錄,有認識辨認過程及做法,該做法得出的結果,應用於7月28日中上環案件,該案在區域法院由練錦鴻法官審理,法庭接受證人的證供。
本案以上次認識的方法作本案的辨認工作,因牽涉的影片多而且長,要睇被捕人有無喺案發現場出現,一般會由他們的被捕位置開始睇,再追溯返上去。追溯指,例如從比較近拘捕地點認到被告人,再因應佢前來的方向去睇返嗰個方向嘅片。
首先PW10會知道拘捕人員的口供,佢哋會提到拘捕位置,有啲會有草圖或者影片講佢哋拉嘅位。口供中「我亦會用上述相片與影片作對比,以辨認出相關人員」,係指被告人返到警署會影嘅相片,「曾查看被告相片以及他們的衣著實物」,辨認主要係用被告人嘅相,但如果相片睇唔清,PW10會去證物室睇返實物,實物會留意返點解相片影唔到,例如相只有正面無背面,要睇返睇背面。
2019年11月1日開始做檢視工作,唔記得幾時開始到本案被告,2022年5月17日做本口供紙的時間,記錄本案被告的事宜,在此之前已經辨認到本案被告,只是5月17日才作口供。
截圖標記是證人製作,之前已經發現。喺嗰條片認出被告人後我就會用截圖記錄低,我一睇返截圖就可以認得返係邊條片咩時間。
「本案共有46名被告,本次審訊認出有關人士(D1、D3及D4)」,其他不在此案的被告都有做辨認,做辨認無次序,口供會因應審訊再作口供。
處理D1的情況
確認D1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相片及實物證物的相片、被捕時的片段。D1被捕時的4張截圖、相關片段都有睇過。確認以上資料對辨認結果沒有影響
「不知第1被告...」呢段就係PW10依賴嘅辨認特徵,同意標記的片段鏡頭有遠有近,時間有先有後,有15個辨認出的附件,第一次追到D1嘅係附件1.7,係因為呢度比較近拘捕嘅地方同清晰,所以容易啲認到。附件1.7嘅1.1-1.6實際時間前過1.7,1.8-1.15實際時間後過1.7。1.15之後就係D1被拘捕後的畫面。
第一次見到D1約16:37,佢喺夏愨道海富中心出面,即夏愨道西行線,佢橫越夏愨道到政總,主要在政總的行人路及馬路位置出現。
播出影片,PW10在此片段做咗兩個對比,最先會睇到D1係順藤摸瓜,由後面推返上嚟,認出呢個形狀,再對比返佢嘅衣著及裝備,咁都係吻合。
控方要求證人在截圖附件1.1-1.2指出D1,以及在地圖辨認返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
證人駐守港島區,熟悉港島區,沒有到現場考策,因為已經好熟悉... 也畫錯地圖標記😗,重印一張再畫過✏️
確認D1沒有離開過此片段的鏡頭
播出由警員的拍攝片段(警員影向示威群眾),PW10確認左下角有D1,都係由較後的片段睇返上嚟,再根據衣著裝備去確認;提及D1持有綠色雨傘及另一白色波鞋男子。他們同時出現與證人辨認的有關,因為大部份時間他們都是同行,證人在地圖標記D1位置。同意鏡頭不連貫,兩段片段只差一分鐘之內。
又睇片,片中警員稱示威者為曱甴🙃 然後打咗個大大的噴嚏😮💨 然後叫其他人拎棍瞄準藍色褲的示威者。目前畫面為探員截圖的位置,片段中間有斷開,那時見不到D1,目前位置見到D1。辨認到D1是因為睇下外觀,但都係從拘捕位置推算返佢喺呢個位置。附件1.7的位置在附件1.4左下角的巴士站。控方繼續邀請被告進行標記。
片段拍攝者提到:「閘口1對出有火,有曱甴丟汽油彈」,D1及白色波鞋男子曾離開畫面,但最後有見得返。在畫面最左手邊,手持綠色雨傘就是D1。
睇片對應附件1.5。鏡頭有離開過原有位置,但鏡頭回到原有位置時,D1及白色波鞋男子沒有離開原本的位置。繼續請證人畫地圖標記。
附件1.6
D1及白色波鞋男子行出畫面上面,他們在畫面最中央,白色波鞋男子有行開過。
睇片見到D1是因為佢已經比較接近相關地點,以及衣著都係一樣嘅
控方指門前方有人舉起藍遮微微向天,另一個戴白色頭盔,以及有巴士站,控方要求證人記住以上要點。
睇Gopro片🤬,PW10認出D1及白色波鞋男子,見到藍遮、戴白色頭盔男子。證人畫地圖標記,加小括號寫返16:47,即實時。
1.8辨認位置相關畫面的實時是16:49,是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1.8-1.12整體講,1.7見到佢喺巴士站行入去,加上佢身上的衣物及裝備,同埋都會見到白色波鞋男子一齊。
綠色遮、白色波鞋男子有幫到PW10辨認,但最終都係睇返佢衣物同裝備係咪吻合,而家翻睇片段,無再見到與D1相似的男子。
附件1.8-1.12的片段中D1無離開過畫面,D1有離開綠色遮做拋擲的動作,比較清楚見到D1係附件1.12(截圖12)
PW10不是單靠呢個畫面辨認,影片後邊的都有協助辨認,例如13&14喺另一個角度拍到相同畫面。附件13看到白色波鞋男子拎咗手套比D1,附件14見到拋擲動作。呢啲係附件8-12見唔到嘅。證人一次過畫曬餘下的地圖標記。
控方想證人集中再睇多次投擲動作的畫面,留意標記的D1及身穿反光黃衣的人、D1附近心口有白色長方形的人士及巴士站行人路上落少少的位置有個黃物品喺頭著短褲人士。
處理附件1.13-1.14 ,證人表示在片段中見到控方要求他留意的三點,控方要求證人標記這三點。
截圖12及14係同一個畫面,舉高手時有前後。截圖13係靠外觀及環境辨認出D1,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D1無離開過畫面亦支持辨認。
截圖14同截圖13一樣,係靠衣著特徵,同埋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證人畫標記並寫下實時16:48。
處理附件1.15 ,睇片,D1背向政總,面向投擲物件的人,離開鏡頭前稍稍轉身面向政總靠衣著、外形特徵辨認出D1,同埋與1.8-1.12係同一位置同時發生嘅。證人畫出地圖標記。
D1在括號15出現嘅位置再行多一個巴士站,再行出啲,就係括號16佢被制服嘅位置。
證人作供未完,先行離開,1430再繼續作供。
法官建議將證人畫過的地圖標記彩色列印,但交由控方最終決定列印與否。
由於控辯雙方都需要觀看證人所作的地圖標記,法官在他觀看所有地圖標記後,提出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
由於答辯人今天因身體抱恙不能出庭,故此案件會重新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至24日進行3天審訊,但若答辯人選擇不爭議其責任(liability),其求情和判刑會在審訊第一天處理。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原告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葉(20) #網上言行
控罪:藐視法庭
傳票內容指葉(20)違反由法庭在2019年10月25日頒布的禁制令,即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和
(c)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
由於答辯人今天因身體抱恙不能出庭,故此案件會重新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至24日進行3天審訊,但若答辯人選擇不爭議其責任(liability),其求情和判刑會在審訊第一天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其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需要傳召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另會用交替程序處理D9關於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爭議。
✍🏻 控罪時間及地點
在李官提問後,控方確認本案的非法集結時間,由大約08:00至大約08:18 (拘捕時間),控罪地點範圍限於科學館的U形行車道、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華懋廣場一帶,並不包括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
✍🏻各被告的警誡供詞大綱
D2在警誡下提及看到新聞報道,指警方與示威人士於前一天晚上在尖沙咀發生衝突,他於是從荃灣寓所前往尖沙咀看看實際情況,以平伏心情。戴口罩是因為鼻敏感,當警方問護目鏡時保持緘默。
D3在警誡下,提及在案發時打算入理大尋找其弟弟。當時有一名自稱是屬於「守護孩子」群體的女子,表示想尋親的人可以與她一起集合,與群體一起步行往犯罪範圍。
D6在警誡下提及當時正覓路回家,從凌晨三時起在被捕前在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祈禱哀悼及休息;D8在警誡下提及當時約同學在食早餐,出於好奇等候穿黑色衣服的人
D9被捕時雖有口罩及手套,但警誡下表示自己無辜,沒有與警方對峙,只是去等friend,響應網上召集到理大清理障礙物。
在另一待審案件被告的黑色SONY錄影機內的SD card,發現與本案有關的片段。
----------
🟢10:42休庭,明天10:00續審。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需前往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其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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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需要傳召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另會用交替程序處理D9關於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爭議。
✍🏻 控罪時間及地點
在李官提問後,控方確認本案的非法集結時間,由大約08:00至大約08:18 (拘捕時間),控罪地點範圍限於科學館的U形行車道、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華懋廣場一帶,並不包括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
✍🏻各被告的警誡供詞大綱
D2在警誡下提及看到新聞報道,指警方與示威人士於前一天晚上在尖沙咀發生衝突,他於是從荃灣寓所前往尖沙咀看看實際情況,以平伏心情。戴口罩是因為鼻敏感,當警方問護目鏡時保持緘默。
D3在警誡下,提及在案發時打算入理大尋找其弟弟。當時有一名自稱是屬於「守護孩子」群體的女子,表示想尋親的人可以與她一起集合,與群體一起步行往犯罪範圍。
D6在警誡下提及當時正覓路回家,從凌晨三時起在被捕前在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祈禱哀悼及休息;D8在警誡下提及當時約同學在食早餐,出於好奇等候穿黑色衣服的人
D9被捕時雖有口罩及手套,但警誡下表示自己無辜,沒有與警方對峙,只是去等friend,響應網上召集到理大清理障礙物。
在另一待審案件被告的黑色SONY錄影機內的SD card,發現與本案有關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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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休庭,明天10:00續審。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需前往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1/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主控表示其父母確診,想請假半天處理家事,申請押後至明天繼續,辯方同意,法官指示明天不早於11:00 繼續。
D7因要覆診而申請下星期四缺席審訊,法官表示此做法不尋常,惟辯方解釋以往有相關做法,只要有律師代表出席便可,法官表示:「各位得閒查下案例、程序法」,但沒有反對申請。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00a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1/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主控表示其父母確診,想請假半天處理家事,申請押後至明天繼續,辯方同意,法官指示明天不早於11:00 繼續。
D7因要覆診而申請下星期四缺席審訊,法官表示此做法不尋常,惟辯方解釋以往有相關做法,只要有律師代表出席便可,法官表示:「各位得閒查下案例、程序法」,但沒有反對申請。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00am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0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早上仍未完結/沒有資料的審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6]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5/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3/5]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早上仍未完結/沒有資料的審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6]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5/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3/5]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5/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4
該承認事實內容主要確認庭上播放的各個片段的顯示時間和實際時間的差距。
呢部分細節無詳細記錄,大多數店鋪CCTV顯示的時間比實時快或慢幾十秒至幾分鐘,有幾間差距多啲,差距達6分鐘/16分鐘,亦有一間食品公司CCTV快1小時35分鐘。
新巴技工表示每月會檢取查車上CCTV操作正常及時間準確。涉案巴士CCTV片段(P108) 之前亦有檢查過,當時運作正常,CCTV顯示時間亦和八達通紀錄相乎。
控方案情完畢
各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辯方律師需時準備,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開始辯方案情。
D8代表向法官匯報,D8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由於證人無打針唔乎合「疫苗通行證」要求,但可以證人身份豁免,到時上庭時證人會提交核酸檢測及當天快測結果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45續審。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5/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4
該承認事實內容主要確認庭上播放的各個片段的顯示時間和實際時間的差距。
呢部分細節無詳細記錄,大多數店鋪CCTV顯示的時間比實時快或慢幾十秒至幾分鐘,有幾間差距多啲,差距達6分鐘/16分鐘,亦有一間食品公司CCTV快1小時35分鐘。
新巴技工表示每月會檢取查車上CCTV操作正常及時間準確。涉案巴士CCTV片段(P108) 之前亦有檢查過,當時運作正常,CCTV顯示時間亦和八達通紀錄相乎。
控方案情完畢
各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辯方律師需時準備,申請押後至明天才開始辯方案情。
D8代表向法官匯報,D8將傳召一名事實證人。由於證人無打針唔乎合「疫苗通行證」要求,但可以證人身份豁免,到時上庭時證人會提交核酸檢測及當天快測結果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45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1/6]
D1 關(17)
D2 * (15)
D3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D1及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D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D3】
📌背景:
警員在2020年7月1日遊行期間於北角天后廟道一大廈梯間發現有人留下4個背囊,搜出內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警員相信同早前門外截停人士相關,於是在附近截停數人後在車上宣布拘捕。
—————————————
上午進度: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D3: 承認控罪(2)及(3)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D3同意,2項控項罪名成立‼️
D3現在16歲,法庭暫時不處理判刑押後至8月9日審訊完結再出席看審訊進度✅期間批准D3保釋但保釋金由一千加至三千,報到也由每星期二次增加至三次。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大意現場拉5個人,發現4個背囊,袋有學生證,豬咀、武器等)
📌案件管理
控方打算傳召12位證人,D1代表不反對口供以65b呈堂,D2代表指會要求PW1-4親自庭上作供。
D1及D2不爭議身份,D1爭議相關時段其背囊內物品非其管有,D2爭議是否知悉背囊內物品。
📌讀出雙方同意承認事實P68
~7月1日1954時警長58343在皇龍道近天后廟道在警車上宣布拘捕D1-D3
-所有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均準確記錄
-呈堂影像抄錄到錄影光碟或USB手指,包括
Now TVP1
ON CC東網新聞 P2
TVB 2片段 P3a P3b
優品360 CCTV P39
維多利亞酒店 CCTV P40
-專家證人x博士口供報告 P36a及P36b中文
-專家證人黃博士口供報告P37a及37b中文
-PC1323 報告 P38
-PC7114 報告 P65
-男子 耀xx證人口供 P66
-男子 黃正 (音)兩份證人口供 P67a及67b
-埸找到四個背囊,牌子Adidas,Puma, Vans及 Quechua,檢取後不受到干擾
📌PW1 警長58343 x偉謙(音)
⏺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隊員。1846知悉有黑衣人士進入天后僑興大廈所以進行垂直巡邏。1900被派到大廈出口。1907發現2女一男(簫姓女AP1、D1及D2)在僑興大廈門口,見到警員即下山往英皇道,PW1上前截停查有人回應去公園玩及找朋友,由於身上沒有任何物品1912登記資料後放行。1913時PC13864通知在大廈後樓梯搜到四個背囊放在後樓梯,經搜查後發現當中 Adidas 背囊內有伸縮棍及錘子;而 Puma 背囊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及首被告女生的學生證。PW1及2同事於是沿天后廟道下山追截,1917時在英皇道14號發現AP1,D1,D2、D3及一黃姓女子即AP5正在傾偈,由於附近有人群聚集於是安全起見召喚警車AM5189,1922先將五人帶上警車,1925警車到皇龍道近天后廟道停下在車內再查問,知悉5人為同一間中學學生,有人稱是去購物但答不出去那裏。PW1其後於1928上大廈了解證物,1954在警車內向5人宣佈拘捕,2015時押解5人至北角警署。
證人指當日有遊行,形容不和平因從新聞知道有人縱火、堵路、亦有同事在天后遇襲。
PW1看過CCTV相冊P63內19張截圖,控方指需再看片段對比。
🎥P39 僑興大廈CCTV 頻道14 18:20:20至18:20:58 見到5人從大閘跑入大廈,次序為黑衣AP5 ,AP1其後。18:20:42 見到男子為D3,後穿白衫為D2,兩人拎住背囊在身前。最後進入深色衫女子右手拎住白色物件為D1。18:53:52兩男子,白衫為D2,其後為D3,2人身上沒有背囊。18:57:14 D2左膊孭回背囊出現。約18:59見特別戰術小隊進入大廈。
🎥P39 僑興大廈CCTV 頻道15
18:20:59 五人在大廈內,證人同意為AP1, D1、D2、D3及AP5,18:21:02 時D2將背囊(深色身底部淺色)放身前。18:54:53 時D2及D3出現但D2背囊不見咗18:56:28 時片內D1上衣由深色換成淺色同自己截查所見一樣。18:57:25 五人向鏡頭方向跑,只有D1身上沒孭背囊,19:00:24有警員經過同一位置。
🎥P39 僑興大廈CCTV 頻道16
18:20:20 時D2、D1、AP1、AP5及D3 經過走廊。18:56時對比身上背囊不見了。
1302 休庭,下午1430繼續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1/6]
D1 關(17)
D2 * (15)
D3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D1及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D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D3】
📌背景:
警員在2020年7月1日遊行期間於北角天后廟道一大廈梯間發現有人留下4個背囊,搜出內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警員相信同早前門外截停人士相關,於是在附近截停數人後在車上宣布拘捕。
—————————————
上午進度: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D3: 承認控罪(2)及(3)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D3同意,2項控項罪名成立‼️
D3現在16歲,法庭暫時不處理判刑押後至8月9日審訊完結再出席看審訊進度✅期間批准D3保釋但保釋金由一千加至三千,報到也由每星期二次增加至三次。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大意現場拉5個人,發現4個背囊,袋有學生證,豬咀、武器等)
📌案件管理
控方打算傳召12位證人,D1代表不反對口供以65b呈堂,D2代表指會要求PW1-4親自庭上作供。
D1及D2不爭議身份,D1爭議相關時段其背囊內物品非其管有,D2爭議是否知悉背囊內物品。
📌讀出雙方同意承認事實P68
~7月1日1954時警長58343在皇龍道近天后廟道在警車上宣布拘捕D1-D3
-所有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均準確記錄
-呈堂影像抄錄到錄影光碟或USB手指,包括
Now TVP1
ON CC東網新聞 P2
TVB 2片段 P3a P3b
優品360 CCTV P39
維多利亞酒店 CCTV P40
-專家證人x博士口供報告 P36a及P36b中文
-專家證人黃博士口供報告P37a及37b中文
-PC1323 報告 P38
-PC7114 報告 P65
-男子 耀xx證人口供 P66
-男子 黃正 (音)兩份證人口供 P67a及67b
-埸找到四個背囊,牌子Adidas,Puma, Vans及 Quechua,檢取後不受到干擾
📌PW1 警長58343 x偉謙(音)
⏺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隊員。1846知悉有黑衣人士進入天后僑興大廈所以進行垂直巡邏。1900被派到大廈出口。1907發現2女一男(簫姓女AP1、D1及D2)在僑興大廈門口,見到警員即下山往英皇道,PW1上前截停查有人回應去公園玩及找朋友,由於身上沒有任何物品1912登記資料後放行。1913時PC13864通知在大廈後樓梯搜到四個背囊放在後樓梯,經搜查後發現當中 Adidas 背囊內有伸縮棍及錘子;而 Puma 背囊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及首被告女生的學生證。PW1及2同事於是沿天后廟道下山追截,1917時在英皇道14號發現AP1,D1,D2、D3及一黃姓女子即AP5正在傾偈,由於附近有人群聚集於是安全起見召喚警車AM5189,1922先將五人帶上警車,1925警車到皇龍道近天后廟道停下在車內再查問,知悉5人為同一間中學學生,有人稱是去購物但答不出去那裏。PW1其後於1928上大廈了解證物,1954在警車內向5人宣佈拘捕,2015時押解5人至北角警署。
證人指當日有遊行,形容不和平因從新聞知道有人縱火、堵路、亦有同事在天后遇襲。
PW1看過CCTV相冊P63內19張截圖,控方指需再看片段對比。
🎥P39 僑興大廈CCTV 頻道14 18:20:20至18:20:58 見到5人從大閘跑入大廈,次序為黑衣AP5 ,AP1其後。18:20:42 見到男子為D3,後穿白衫為D2,兩人拎住背囊在身前。最後進入深色衫女子右手拎住白色物件為D1。18:53:52兩男子,白衫為D2,其後為D3,2人身上沒有背囊。18:57:14 D2左膊孭回背囊出現。約18:59見特別戰術小隊進入大廈。
🎥P39 僑興大廈CCTV 頻道15
18:20:59 五人在大廈內,證人同意為AP1, D1、D2、D3及AP5,18:21:02 時D2將背囊(深色身底部淺色)放身前。18:54:53 時D2及D3出現但D2背囊不見咗18:56:28 時片內D1上衣由深色換成淺色同自己截查所見一樣。18:57:25 五人向鏡頭方向跑,只有D1身上沒孭背囊,19:00:24有警員經過同一位置。
🎥P39 僑興大廈CCTV 頻道16
18:20:20 時D2、D1、AP1、AP5及D3 經過走廊。18:56時對比身上背囊不見了。
1302 休庭,下午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09:40] 開庭
⏺傳召PW25 高級督察 梁家俊(音)
🔹控方盤問
事發當晚 PW25屬 Delta 3 小隊隊長
當晚22:42 帶領Delta 3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和delta 1、4小隊會合,與在場超過2000示威人仕對峙。
期間不時以揚聲器警示,又有以黑旗(催淚煙)及橙旗(速離否則開槍),作警示。
23:26 開始衝前,驅散及拒捕示威人士。
23:30 寶寧大廈外設封鎖區
23:45 設立等候區 WA,醫療區 MA,臨時羈留區 THA,並以橙帶封鎖。Delta 3於區外看守,THA交刑偵警負責,以防非被捕人士進出。
播放片段,顯示對峙情況,並見有藍色雷射光,汽油彈。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盤問下,PW25表示對峙時看不到示威人士的傘和木板後有什麼人什麼活動,不清楚有沒有途人。
PW25表示23:26前,沒指示小隊在推進後用什麼準則或判斷去制服或拘捕在場人士。
⏺傳召PW26 警長 鄭文勵(音)
🔹控方盤問
事發當晚屬delta 3小隊,隨小隊當晚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拘捕在場人士。
全晚共分9次,分批押解共78人 (66男,12女)至THA。
觀看案中疑犯被登記經過片段。
🔸辯方盤問
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承認不知被捕人士是從那個位置帶去THA。當晚PW25沒對被拘捕人士查問其身份,沒作搜身。不清楚會否有途人經過該處被捕。
因被捕人士雙手被扣,警員會幫被捕人拿身份證。
⏺傳召PW27 警員陳志榮(音)
🔹控方盤問
PW27當晚同屬delta 3小隊,案情與PW25、PW26類同,不在此重覆。
🔸辯方盤問
辯方提出觀看被捕人仕被登記片段,查詢當時警員的一些處理方法。
[12:40]今天完庭
明天10:00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3/8)10:00續審,將繼續傳召控方證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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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傳召PW25 高級督察 梁家俊(音)
🔹控方盤問
事發當晚 PW25屬 Delta 3 小隊隊長
當晚22:42 帶領Delta 3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和delta 1、4小隊會合,與在場超過2000示威人仕對峙。
期間不時以揚聲器警示,又有以黑旗(催淚煙)及橙旗(速離否則開槍),作警示。
23:26 開始衝前,驅散及拒捕示威人士。
23:30 寶寧大廈外設封鎖區
23:45 設立等候區 WA,醫療區 MA,臨時羈留區 THA,並以橙帶封鎖。Delta 3於區外看守,THA交刑偵警負責,以防非被捕人士進出。
播放片段,顯示對峙情況,並見有藍色雷射光,汽油彈。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盤問下,PW25表示對峙時看不到示威人士的傘和木板後有什麼人什麼活動,不清楚有沒有途人。
PW25表示23:26前,沒指示小隊在推進後用什麼準則或判斷去制服或拘捕在場人士。
⏺傳召PW26 警長 鄭文勵(音)
🔹控方盤問
事發當晚屬delta 3小隊,隨小隊當晚在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附近拘捕在場人士。
全晚共分9次,分批押解共78人 (66男,12女)至THA。
觀看案中疑犯被登記經過片段。
🔸辯方盤問
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承認不知被捕人士是從那個位置帶去THA。當晚PW25沒對被拘捕人士查問其身份,沒作搜身。不清楚會否有途人經過該處被捕。
因被捕人士雙手被扣,警員會幫被捕人拿身份證。
⏺傳召PW27 警員陳志榮(音)
🔹控方盤問
PW27當晚同屬delta 3小隊,案情與PW25、PW26類同,不在此重覆。
🔸辯方盤問
辯方提出觀看被捕人仕被登記片段,查詢當時警員的一些處理方法。
[12:40]今天完庭
明天10:00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3/8)10:00續審,將繼續傳召控方證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線 The Witness
11.18 理大衝突|控方指 11 人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2 人涉管索帶遭改控較重控罪 - 法庭線 The Witness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在理大一帶設防,阻止其他人進入校園,及後有大批示威者於油尖旺一帶聚集。直至 11 月 18 日晚上約 9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表示今日會先完成另外兩名被告地圖標記,之後再主問
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證人辯認D3及D4的方法與D1的大致上一樣,口供紙第18段紀錄D3的辨認情況,證人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證人於2022年5月17日於影片辨認出本案7名被告」,有收到訓示再次辨認D3,證人確認有執行此訓示。
證人同意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2022年7月22日就D3情況再作嘅口供紙,結論一樣,但內容比之前多嘢,辨認多咗。確認早上提到的辨認工作做法。
2022年5月17日見到D3,2022年7月22日收到訓示再做辨認,主要都係睇返嗰10條片,但都有睇下其他。2022年7月22日搵多咗一條片認到D3。(指在已有片段中再找到片段)。2022年7月22日重做辨認時沒有遇到任何會讓自己質疑的因素。
2022年5月17日前有8條片,證人已發現D3,多咗嘅一條片寫在第4段。
「沙展A2指出D3」是由案件主管告知。PW10寫上「加強辨認基礎」,意思係再睇返條片,要對比衣著,睇返佢係咪真係D3。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D3,有D3的相片,有D3拘捕影片,辨認時有參考以上資料。
第4段提及的片段,唔記得呢個係拘捕影片的一部份,應該係7月時案件主管告知PW10。有埋第4段的片段,加強咗對D3的辨認,因為啲衣著。
證物P60,關於D3的口供紙同樣有目錄,第14段提及「D3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照片」,控方向證人展示照片。確認一共有24張相,缺失第18張。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時睇嘅相包括此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辨認亦包括面前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記錄,有特別提及一條拘捕片段,用意係呢段片有特徵協助我更加明確辨認。
唔記得如何從片段A~P作出辨認,因為好多都好似。D1有一條特別清晰我記得,但D3沒有。會考慮移動路線協助辨認,但其實認衣著都足以辨認。
向證人出示一大堆截圖及地圖,截圖排序是按實時排序
概要:
第一段片段實時大概1600,得一個畫面辨認D3,D3出現喺金鐘太古廣場出面。之後片段要去到1630,D3去返夏愨道。
睇片片(實時1600的第一段片),確認D3入鏡,證人憑D3身上的衣著及裝束辨認出D3。
睇片片,確認D3入鏡,位置為遠東金融中心對面,大約1635時。因他的衣著及裝備而辨認出D3。確認該處為東行線,有其他示威者。證人標記相關資料到地圖上。
播片C段及B段的CCTV鏡頭向西,中環方向,有時會有移動(右手邊)。另有E段的鏡頭,在螢幕左手邊。控方將兩段並排播放。如果有一個人在右手邊的片段直行,就會出現在左手邊的片段。
確認右面的畫面D3出現,及後離開鏡頭。證人的辨認基礎是D3的整個外觀,即衣著及裝備。D3離開畫面的時間係短,只有1、2秒,而且馬上回到原本的位置,附件3.3認到佢背面,3.4認到佢正面,證人在地圖畫標記。
右邊畫面,確認D3出現,並在1秒後往左下角離開畫面,實時1635。左邊畫面,確認D3出現,在政總行人路向西行,消失在鏡頭右下角。比右邊畫面的CCTV的實時多咗1秒。兩段片段是斷開的,中間有1秒空洞,控方的立場為這是同一支鏡,並解釋了兩支鏡頭的關係。
F段的辨認,右邊畫面,即附件3.7認出D3
在以上環節,PW10單憑衣著已經認到D1,加上佢嘅移動路線係一致嘅
睇片片 (附件3.8 & 3.9),證人確認D3出現並沒有離開畫面,認為D3持一個磚頭狀物件丟入圍欄水馬。主要單靠衣著已經認到佢,加上佢嘅路線都係一致,無離開過。
證人畫地圖標記,控方想先處理後一張截圖,所以處理下文件次序問題。
實時16:36:19的截圖是第10張截圖,即附件3.11的畫面。確認距離上一支鏡4-5秒,D3進入此鏡頭的範圍。D3曾短暫離開,之後很快再進入此鏡頭。此鏡頭有小幅度移動,最後有大幅度移動。
控方立場是第10張截圖及第9張截圖是連貫的。證人畫地圖標記。
第11張截圖,為證人口供的附件3.10,此為警方片段,鏡頭因應拍攝者移動。控方請證人留意D3何時進入及離開,還有與上一支鏡頭的關係(時間差)。警方片段的畫質較CCTV畫質好,但警方的片段會可能因為拍攝者手震而有影響,CCTV則不會。證人認為警方片段比CCTV片段更能幫助自己辨認。
證人單憑衣著認出D3,且加上路線一致。認為這支鏡頭發生的事與以上所有鏡頭為同一件事。
確認見到D3,在畫面中央,實時18:39:20,戴黃帽,綠色衫褲。證人標記地圖。
控方希望證人留意3點
1)畫面底部的水喉狀物體有沒有被拖移
2)D3外有另一人戴黃帽
3)持藍色傘的黑衣男子
再次拿出第9張截圖,播片片,確認畫面底部水喉狀物體與此前一樣。同時確認2)3)
此畫面進行截圖,實時16:36,另外再後1秒截一張圖。證人認為以上3點支持自己的說法,以上鏡頭拍攝到的為同一件事。
附件3.12,對應口供紙I段,第12張截圖,片中警察稱示威者在拉水喉及擲物。鏡頭有大幅度移動,但證人表示一閃一閃間見到D3,最左手邊的人為D3。實時16:36:40,位置為夏愨道第一條行車線。
控方請證人留意雪糕筒的情況,證人表示夏愨道東行左二線有個告示牌 & 雪糕筒,D3有用右手碰一碰雪糕筒。控方於此處截圖。
D3再次出現在花叢,同樣為口供紙附件3.12之內容
第12張截圖與PW10之前畫的標記沒有重疊,控方請證人留意D3的移動
播片片,對應截圖13,附件3.13,確認D3沒有離開畫面
第13張截圖個位置最方便辨認D3,尤其是他的上衣有圖案可以做對比。黑色短袖衫,有紅色圖案。
附件3.13出現印刷問題,法官、控方及辯方的印刷本質素比證人手上的正本差。D3大律師表示會在休庭時向證人索取正本查看。
如何從背面認出D3?
👉綠色背囊上方袋口有三角形特徵,底下有adidas商標。以上特徵有協助自己辨認及加強辨認力度。
繼續播片片(仍然是第11張截圖的警方片段),解釋附件3.14及3.15的關係,鏡頭本身影向西面,然後影向行人路,即水馬出現的位置。根據證人口供紙上,畫面的綠色物件與D3無關(口供紙沒有指出綠色物件),證人在截圖上標記。13及14號截圖分別影到D3的背面及側面。
點解你可以話係D3?
👉身型、衣著、裝備同D3吻合,以及與片段前後的移動吻合
而家呢三張截圖都係睇緊同一條片,距離近啲會容易啲判斷身上特徵,附件3.13與3.14及3.15影的方向不一,且後兩者更近。
就口供紙K段,繼續播同一條片,控方要求證人留意D3離開的方向,片中水馬的右方是政總,D3向夏愨道左轉離開,向channel 1鏡頭。控方在此處截圖,確認證人標記到第15張截圖。
轉另一條片段,控方請證人留意D3有沒有離開過畫面,附件16標記D3,D3在右下角離開畫面
證人標記截圖16及17,並寫上路線。截圖16改名為16A,並畫埋地圖的標記。控方為標記地圖及標記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早上提及D1的地圖標記副本已交到各辯方手上。
法官指示控方處理好截圖的質素,今早的截圖質素亦有改善空間。
控方申請拎返兩份口供紙再作影印。
法官表示若控方印不到清晰影印本,他就需要給予辯方時間確認影片(截圖),如果無法清晰列印,法官只能盡可能放大畫面,看到的影像可能會不清晰,裁決可能會受影響。
法官:警員口供紙有呈上關於D1及D3的內容,但D4沒有?
控方: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控方向法官致歉,因自己早上向法官表示今日可完成此證人作供,現在食言。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3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表示今日會先完成另外兩名被告地圖標記,之後再主問
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證人辯認D3及D4的方法與D1的大致上一樣,口供紙第18段紀錄D3的辨認情況,證人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證人於2022年5月17日於影片辨認出本案7名被告」,有收到訓示再次辨認D3,證人確認有執行此訓示。
證人同意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2022年7月22日就D3情況再作嘅口供紙,結論一樣,但內容比之前多嘢,辨認多咗。確認早上提到的辨認工作做法。
2022年5月17日見到D3,2022年7月22日收到訓示再做辨認,主要都係睇返嗰10條片,但都有睇下其他。2022年7月22日搵多咗一條片認到D3。(指在已有片段中再找到片段)。2022年7月22日重做辨認時沒有遇到任何會讓自己質疑的因素。
2022年5月17日前有8條片,證人已發現D3,多咗嘅一條片寫在第4段。
「沙展A2指出D3」是由案件主管告知。PW10寫上「加強辨認基礎」,意思係再睇返條片,要對比衣著,睇返佢係咪真係D3。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D3,有D3的相片,有D3拘捕影片,辨認時有參考以上資料。
第4段提及的片段,唔記得呢個係拘捕影片的一部份,應該係7月時案件主管告知PW10。有埋第4段的片段,加強咗對D3的辨認,因為啲衣著。
證物P60,關於D3的口供紙同樣有目錄,第14段提及「D3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照片」,控方向證人展示照片。確認一共有24張相,缺失第18張。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時睇嘅相包括此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辨認亦包括面前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記錄,有特別提及一條拘捕片段,用意係呢段片有特徵協助我更加明確辨認。
唔記得如何從片段A~P作出辨認,因為好多都好似。D1有一條特別清晰我記得,但D3沒有。會考慮移動路線協助辨認,但其實認衣著都足以辨認。
向證人出示一大堆截圖及地圖,截圖排序是按實時排序
概要:
第一段片段實時大概1600,得一個畫面辨認D3,D3出現喺金鐘太古廣場出面。之後片段要去到1630,D3去返夏愨道。
睇片片(實時1600的第一段片),確認D3入鏡,證人憑D3身上的衣著及裝束辨認出D3。
睇片片,確認D3入鏡,位置為遠東金融中心對面,大約1635時。因他的衣著及裝備而辨認出D3。確認該處為東行線,有其他示威者。證人標記相關資料到地圖上。
播片C段及B段的CCTV鏡頭向西,中環方向,有時會有移動(右手邊)。另有E段的鏡頭,在螢幕左手邊。控方將兩段並排播放。如果有一個人在右手邊的片段直行,就會出現在左手邊的片段。
確認右面的畫面D3出現,及後離開鏡頭。證人的辨認基礎是D3的整個外觀,即衣著及裝備。D3離開畫面的時間係短,只有1、2秒,而且馬上回到原本的位置,附件3.3認到佢背面,3.4認到佢正面,證人在地圖畫標記。
右邊畫面,確認D3出現,並在1秒後往左下角離開畫面,實時1635。左邊畫面,確認D3出現,在政總行人路向西行,消失在鏡頭右下角。比右邊畫面的CCTV的實時多咗1秒。兩段片段是斷開的,中間有1秒空洞,控方的立場為這是同一支鏡,並解釋了兩支鏡頭的關係。
F段的辨認,右邊畫面,即附件3.7認出D3
在以上環節,PW10單憑衣著已經認到D1,加上佢嘅移動路線係一致嘅
睇片片 (附件3.8 & 3.9),證人確認D3出現並沒有離開畫面,認為D3持一個磚頭狀物件丟入圍欄水馬。主要單靠衣著已經認到佢,加上佢嘅路線都係一致,無離開過。
證人畫地圖標記,控方想先處理後一張截圖,所以處理下文件次序問題。
實時16:36:19的截圖是第10張截圖,即附件3.11的畫面。確認距離上一支鏡4-5秒,D3進入此鏡頭的範圍。D3曾短暫離開,之後很快再進入此鏡頭。此鏡頭有小幅度移動,最後有大幅度移動。
控方立場是第10張截圖及第9張截圖是連貫的。證人畫地圖標記。
第11張截圖,為證人口供的附件3.10,此為警方片段,鏡頭因應拍攝者移動。控方請證人留意D3何時進入及離開,還有與上一支鏡頭的關係(時間差)。警方片段的畫質較CCTV畫質好,但警方的片段會可能因為拍攝者手震而有影響,CCTV則不會。證人認為警方片段比CCTV片段更能幫助自己辨認。
證人單憑衣著認出D3,且加上路線一致。認為這支鏡頭發生的事與以上所有鏡頭為同一件事。
確認見到D3,在畫面中央,實時18:39:20,戴黃帽,綠色衫褲。證人標記地圖。
控方希望證人留意3點
1)畫面底部的水喉狀物體有沒有被拖移
2)D3外有另一人戴黃帽
3)持藍色傘的黑衣男子
再次拿出第9張截圖,播片片,確認畫面底部水喉狀物體與此前一樣。同時確認2)3)
此畫面進行截圖,實時16:36,另外再後1秒截一張圖。證人認為以上3點支持自己的說法,以上鏡頭拍攝到的為同一件事。
附件3.12,對應口供紙I段,第12張截圖,片中警察稱示威者在拉水喉及擲物。鏡頭有大幅度移動,但證人表示一閃一閃間見到D3,最左手邊的人為D3。實時16:36:40,位置為夏愨道第一條行車線。
控方請證人留意雪糕筒的情況,證人表示夏愨道東行左二線有個告示牌 & 雪糕筒,D3有用右手碰一碰雪糕筒。控方於此處截圖。
D3再次出現在花叢,同樣為口供紙附件3.12之內容
第12張截圖與PW10之前畫的標記沒有重疊,控方請證人留意D3的移動
播片片,對應截圖13,附件3.13,確認D3沒有離開畫面
第13張截圖個位置最方便辨認D3,尤其是他的上衣有圖案可以做對比。黑色短袖衫,有紅色圖案。
附件3.13出現印刷問題,法官、控方及辯方的印刷本質素比證人手上的正本差。D3大律師表示會在休庭時向證人索取正本查看。
如何從背面認出D3?
👉綠色背囊上方袋口有三角形特徵,底下有adidas商標。以上特徵有協助自己辨認及加強辨認力度。
繼續播片片(仍然是第11張截圖的警方片段),解釋附件3.14及3.15的關係,鏡頭本身影向西面,然後影向行人路,即水馬出現的位置。根據證人口供紙上,畫面的綠色物件與D3無關(口供紙沒有指出綠色物件),證人在截圖上標記。13及14號截圖分別影到D3的背面及側面。
點解你可以話係D3?
👉身型、衣著、裝備同D3吻合,以及與片段前後的移動吻合
而家呢三張截圖都係睇緊同一條片,距離近啲會容易啲判斷身上特徵,附件3.13與3.14及3.15影的方向不一,且後兩者更近。
就口供紙K段,繼續播同一條片,控方要求證人留意D3離開的方向,片中水馬的右方是政總,D3向夏愨道左轉離開,向channel 1鏡頭。控方在此處截圖,確認證人標記到第15張截圖。
轉另一條片段,控方請證人留意D3有沒有離開過畫面,附件16標記D3,D3在右下角離開畫面
證人標記截圖16及17,並寫上路線。截圖16改名為16A,並畫埋地圖的標記。控方為標記地圖及標記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早上提及D1的地圖標記副本已交到各辯方手上。
法官指示控方處理好截圖的質素,今早的截圖質素亦有改善空間。
控方申請拎返兩份口供紙再作影印。
法官表示若控方印不到清晰影印本,他就需要給予辯方時間確認影片(截圖),如果無法清晰列印,法官只能盡可能放大畫面,看到的影像可能會不清晰,裁決可能會受影響。
法官:警員口供紙有呈上關於D1及D3的內容,但D4沒有?
控方: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控方向法官致歉,因自己早上向法官表示今日可完成此證人作供,現在食言。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3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