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判刑 #企圖縱火
李 (29) 🛑已還押14日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收到其指示有幾點需要澄清,關於與家人關係、另一半的工作及自己的狀況等(基於其私隱恕不在此道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爸爸身體因素及本案沒有實際的人或事物收到損毀,也希望考慮被告的身體問題而減刑。
法庭詢問關於證物處理表,辯方表示不反對。法庭表示知道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其背景資料等,但本案沒有特別的求情因素可言,企圖縱火同縱火無分別,同樣為嚴重的控罪,加上當時的社會氣氛等,考慮完被告的個人背景及爸爸的身體因素,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李手足離開前,向著親友飛吻)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判刑 #企圖縱火
李 (29) 🛑已還押14日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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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收到其指示有幾點需要澄清,關於與家人關係、另一半的工作及自己的狀況等(基於其私隱恕不在此道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爸爸身體因素及本案沒有實際的人或事物收到損毀,也希望考慮被告的身體問題而減刑。
法庭詢問關於證物處理表,辯方表示不反對。法庭表示知道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其背景資料等,但本案沒有特別的求情因素可言,企圖縱火同縱火無分別,同樣為嚴重的控罪,加上當時的社會氣氛等,考慮完被告的個人背景及爸爸的身體因素,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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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李手足離開前,向著親友飛吻)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等候準備文件移交至區域法院。
~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5萬現金和2萬人事擔保
2.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不得離境
3. 居於報稱地址
4.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7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等候準備文件移交至區域法院。
~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5萬現金和2萬人事擔保
2.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不得離境
3. 居於報稱地址
4.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7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6/30]
上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PW20 警司 張家豪(音),主控叫證人從警方片段中確認當時情況,後來播放另一片段,主控邊播邊問,證人稱未睇過,辯方有律師表示反對,法官亦叫控方先整理好再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21 警司 曾廷賓(音),2019年任職刑事調查隊總督察,案發當晚負責設立臨時羈留區(THA),主問未完。
14:30 續審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6/30]
上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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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繼續傳召PW20 警司 張家豪(音),主控叫證人從警方片段中確認當時情況,後來播放另一片段,主控邊播邊問,證人稱未睇過,辯方有律師表示反對,法官亦叫控方先整理好再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21 警司 曾廷賓(音),2019年任職刑事調查隊總督察,案發當晚負責設立臨時羈留區(THA),主問未完。
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3/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09:38開庭
📌PW7 偵緝警員17616 作供
控方主問:
PW7時任港島總區重案組偵緝警員。案發當日下午,被指派至北角警署處理港島區大型活動拘捕行動的相關工作,包括拍攝照片。PW7成功辨認控方證物P5(D5照片)。
D2沒有盤問。
D5盤問:
PW7同意案發當日由於有大量被拘留人士,所以警方於俗稱「大地」設置臨時拘留地點。同事會為各自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士順序編碼A1、A2、A3等,亦因此臨時拘留地點現場會有多名A1。D5所屬的案件HKIRN190000455共有22位被捕人士,而所有照片均由PW7拍攝,共有過百張。現場有多於一名警員負責拍攝工作,但拍攝證物則只由PW7負責。
等候拍攝期間,被捕人士與押解警員須排隊等候。而撿取的證物由押解警員手執(並未放入證物袋)。當被捕人士與押解警員在等候期間要去廁所時,押解警員會手執證物與被捕人士一起去廁所。
控方沒有覆問。
📌PW8 偵緝警員13364 作供 (接收處理D5證物)
🔹主問
2019年11月13日下午三時許從PC 6343 接收AP3即D5 身上8件證物及文件:一部黑色iphone P27、一件米色冷衫P26、一綠黑色背囊P24、一 黑色cap帽P22、一對3M橙灰色手套P25、一件黑色tee P20,藍色牛仔褲P21、一對灰色波鞋P23及一張Pol 153。自己有一張手寫證物表(P30)。所有證物放入一大袋用釘書釘封口放在北角警署THA至翌日早上6時再用車運回灣仔警察總部。在THA時有去廁所期間有同事DPC8614協助看管證物,證物沒受過干擾。
11月14日0630將D5證物存放總部堅偉樓臨時證物室並將房上鎖,之後15日上班後再拿出來處理證物包括重新編排證物表及逐件證物加上黃色標籤及將資料入電腦,控方庭上呈上P20 至P27給PW7過目證人確認並指黃色標籤就如作供所説,所有證物有拆開袋核對。
11月29日中午約115 PW8將所有物件交到總部正式證物房。2020年10月5日提取D5所有證物其中五件送交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cap帽,䃿、鞋、手套、背囊),選取物件是按陶志恆博士化驗師指示作影像對比,五件物品其後在21年8月30日取回同日放回證物房至上庭前取出放自己辦公室櫃桶。
PW8確認19年11月13日收到中區有十多宗堵路報案。
🔸盤問
D5代表
-同意是本案主要證物警員,除本案外有參與其他案件證物,但堅偉樓臨時證物室只放本案相關,一共有22位被告共255件,也同意證物有同類如背囊及衣物。自己紀錄有寫「身」代表是否身上穿著,沒現場見到,資料是由拘捕警員告知。是否穿著是重要因可能有相似放袋內。
-D5(AP3)證物在11月13日1523時由6343交來,1526處理另一人AP1證物,即用3分鐘處理D5證物。證物资料輸入CMIS系統,同隊人員可查看。
-PW8指電腦紀錄P25手套資料D5非身上戴著,代表指為何Pol 155 案件調查報告有寫身穿手套,證人指記得是參考6343口供而紀錄。
🔹覆問
PW8沒認知手套是在D5身上何位置檢取,可能填寫資料漏了「身」字。
1120 休庭後 控方表示由於PW8提及DPC8614(新加證人PW10)自己去廁所時曾協需助看守D5證物,今日會補錄口供明天可出庭作供完成控方案情。
📌PW9陶博士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口供辯方不爭議,庭上讀出2份中文譯本口供(P28a及29a),證人主要負責法證工作,就本案作影像分析法證,影片截圖同被告D5五件衣物特徴對比,結論是兩者特徴吻合,認為證物服飾製品除牛仔褲未能確定外,其他是影像中人物所穿戴。
12:1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7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3/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09:38開庭
📌PW7 偵緝警員17616 作供
控方主問:
PW7時任港島總區重案組偵緝警員。案發當日下午,被指派至北角警署處理港島區大型活動拘捕行動的相關工作,包括拍攝照片。PW7成功辨認控方證物P5(D5照片)。
D2沒有盤問。
D5盤問:
PW7同意案發當日由於有大量被拘留人士,所以警方於俗稱「大地」設置臨時拘留地點。同事會為各自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士順序編碼A1、A2、A3等,亦因此臨時拘留地點現場會有多名A1。D5所屬的案件HKIRN190000455共有22位被捕人士,而所有照片均由PW7拍攝,共有過百張。現場有多於一名警員負責拍攝工作,但拍攝證物則只由PW7負責。
等候拍攝期間,被捕人士與押解警員須排隊等候。而撿取的證物由押解警員手執(並未放入證物袋)。當被捕人士與押解警員在等候期間要去廁所時,押解警員會手執證物與被捕人士一起去廁所。
控方沒有覆問。
📌PW8 偵緝警員13364 作供 (接收處理D5證物)
🔹主問
2019年11月13日下午三時許從PC 6343 接收AP3即D5 身上8件證物及文件:一部黑色iphone P27、一件米色冷衫P26、一綠黑色背囊P24、一 黑色cap帽P22、一對3M橙灰色手套P25、一件黑色tee P20,藍色牛仔褲P21、一對灰色波鞋P23及一張Pol 153。自己有一張手寫證物表(P30)。所有證物放入一大袋用釘書釘封口放在北角警署THA至翌日早上6時再用車運回灣仔警察總部。在THA時有去廁所期間有同事DPC8614協助看管證物,證物沒受過干擾。
11月14日0630將D5證物存放總部堅偉樓臨時證物室並將房上鎖,之後15日上班後再拿出來處理證物包括重新編排證物表及逐件證物加上黃色標籤及將資料入電腦,控方庭上呈上P20 至P27給PW7過目證人確認並指黃色標籤就如作供所説,所有證物有拆開袋核對。
11月29日中午約115 PW8將所有物件交到總部正式證物房。2020年10月5日提取D5所有證物其中五件送交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cap帽,䃿、鞋、手套、背囊),選取物件是按陶志恆博士化驗師指示作影像對比,五件物品其後在21年8月30日取回同日放回證物房至上庭前取出放自己辦公室櫃桶。
PW8確認19年11月13日收到中區有十多宗堵路報案。
🔸盤問
D5代表
-同意是本案主要證物警員,除本案外有參與其他案件證物,但堅偉樓臨時證物室只放本案相關,一共有22位被告共255件,也同意證物有同類如背囊及衣物。自己紀錄有寫「身」代表是否身上穿著,沒現場見到,資料是由拘捕警員告知。是否穿著是重要因可能有相似放袋內。
-D5(AP3)證物在11月13日1523時由6343交來,1526處理另一人AP1證物,即用3分鐘處理D5證物。證物资料輸入CMIS系統,同隊人員可查看。
-PW8指電腦紀錄P25手套資料D5非身上戴著,代表指為何Pol 155 案件調查報告有寫身穿手套,證人指記得是參考6343口供而紀錄。
🔹覆問
PW8沒認知手套是在D5身上何位置檢取,可能填寫資料漏了「身」字。
1120 休庭後 控方表示由於PW8提及DPC8614(新加證人PW10)自己去廁所時曾協需助看守D5證物,今日會補錄口供明天可出庭作供完成控方案情。
📌PW9陶博士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口供辯方不爭議,庭上讀出2份中文譯本口供(P28a及29a),證人主要負責法證工作,就本案作影像分析法證,影片截圖同被告D5五件衣物特徴對比,結論是兩者特徴吻合,認為證物服飾製品除牛仔褲未能確定外,其他是影像中人物所穿戴。
12:1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7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3/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欠詳情,歡迎補充
辯方沒爭議及盤問,以下兩證人口供以65b讀重點:
1)女偵緝警員56568 黃嘉賢,負責網上搜尋連登及TG呼籲反包圍救理大貼文並截圖
2)劉嘉豪 (音)督察,口供同非法集結相關
【12:44今日完】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只餘下一市民證人,即急員 馬凱瑩,對方明天才安排出庭,明天10時續審。辯方同意共有3項案中案需處理:
D12 3相片呈堂性
D13 保留提出
D18 口頭招認
由於一向批准庭上飲水,李官最後提醒各律師每天須早上報告快速測試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3/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欠詳情,歡迎補充
辯方沒爭議及盤問,以下兩證人口供以65b讀重點:
1)女偵緝警員56568 黃嘉賢,負責網上搜尋連登及TG呼籲反包圍救理大貼文並截圖
2)劉嘉豪 (音)督察,口供同非法集結相關
【12:44今日完】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只餘下一市民證人,即急員 馬凱瑩,對方明天才安排出庭,明天10時續審。辯方同意共有3項案中案需處理:
D12 3相片呈堂性
D13 保留提出
D18 口頭招認
由於一向批准庭上飲水,李官最後提醒各律師每天須早上報告快速測試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朱(26) #0914淘大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
控方外聘大律師表示控方會新增控罪3和修改控罪1的詳情,內容見上,辯方沒有反對。因此,被告需重新答辯,最後他都是否認全部控罪。
本案審訊早前已訂在2022年9月14日09:30處理,審訊語言為中文。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朱(26) #0914淘大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
控方外聘大律師表示控方會新增控罪3和修改控罪1的詳情,內容見上,辯方沒有反對。因此,被告需重新答辯,最後他都是否認全部控罪。
本案審訊早前已訂在2022年9月14日09:30處理,審訊語言為中文。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21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阻差辦公
================
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過程中,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警長2990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搶走警員15398手中的索帶。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判刑。
進一步求情:
有關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絕大部分的內容(不同意的內容只是小事)。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在獄中有撰寫信件。辯方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旨在向法庭指出被告曾在不同示威場合內保護受傷的人,不問受傷的人立場。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明白本案的嚴重性,但希望向法庭指出被告當時作出涉案行為的原意並非阻礙涉案警員進行拘捕,他只是希望避免被制服的人因是次拘捕行動而受傷,他當時未有想到自己的行為令自己現時要面對法律後果。再者,他在事發後亦有尋求警員協助處理涉案的拘捕事件。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領悟,明白到自己當時的行為是不智和非法。此外,被告亦已因本案而被「起底」,更因受是次「起底」令他的個人生活受影響。
本案判刑:
阻差辦公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8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後,監禁11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21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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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過程中,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警長2990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搶走警員15398手中的索帶。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判刑。
進一步求情:
有關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絕大部分的內容(不同意的內容只是小事)。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在獄中有撰寫信件。辯方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旨在向法庭指出被告曾在不同示威場合內保護受傷的人,不問受傷的人立場。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明白本案的嚴重性,但希望向法庭指出被告當時作出涉案行為的原意並非阻礙涉案警員進行拘捕,他只是希望避免被制服的人因是次拘捕行動而受傷,他當時未有想到自己的行為令自己現時要面對法律後果。再者,他在事發後亦有尋求警員協助處理涉案的拘捕事件。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領悟,明白到自己當時的行為是不智和非法。此外,被告亦已因本案而被「起底」,更因受是次「起底」令他的個人生活受影響。
本案判刑:
阻差辦公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8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後,監禁11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6/30]
下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14:35] 開庭
繼續由PW21 警司 曾廷賓(音)作供,辯方盤問完畢。
下一名證人是當日D1大隊指揮官,但佢有公事未能到庭。休庭。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28/7)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6/30]
下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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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由PW21 警司 曾廷賓(音)作供,辯方盤問完畢。
下一名證人是當日D1大隊指揮官,但佢有公事未能到庭。休庭。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28/7)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裁決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
D1-3 控罪一罪名成立❗️
D2 控罪二罪名成立❗️
詳情:
本案原定於6月25日作出裁決, 但當天有其他法庭案件要處理, 擔心不夠時間處理本案裁決, 延期至今日。
控辯雙方不爭議當天下午在葵涌至荃灣一帶有反修例示威, 當晚大約2225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有大約100人聚集, 聚集人士穿深色衣服, 戴口罩, 頭盔, 護目鏡等。 2255時PW4在防線之中受到鐳射光束照射, 造成眼睛不適。 控方證人觀察到D3攜有雨傘, 位於聚集人士的前方, 指罵警方; D1戴著紅色頭盔, 透明護目鏡, 藍色口罩, 黑色衣服, 灰色短褲, 位於聚集人群中。 PW1兩次透過警車擴音器向聚集人群呼籲立即離開, 之後警方沿眾安街向沙咀道推進, 人群向青山公路荃灣段方向退, 在荃灣街市附近停下。 PW1觀察到人群有叫口號, 投擲雜物, 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
PW3指D1是唯一頭戴紅色頭盔的聚集人士, 觀察時光線充足。 PW2及PW3見到D1跑向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千色店外, D1避開PW3嘗試按住D1膊頭的手, 於是PW3按住D1的上臂並將D1制服, 被捕時D1雙手戴住右邊長左邊短的勞工手襪。
PW4指見到D2在喘氣, 上前截停D2時, D2戴頭盔, 護目鏡及兩邊有粉紅色過濾器的口罩, 穿戰術背心, 從戰術背心有藍色區旗的口袋找到一支鐳射筆, 在背包找到生理鹽水, 繃帶等急救用品。 控辯雙方不爭議鐳射筆內有電池, 可以發出連續的藍色鐳射光束, 屬第四級鐳射裝置。
PW5見到D3想逃跑, 將D3制服在地上, D3確認距自己兩三米處的深藍色雨傘屬於他, 後來PW5認為雨傘屬私人物品, 沒有檢取或拍照就交還D3, 搜身時找到一副太陽眼鏡。
D1選擇作供及傳召女朋友出庭作供, 他們有參與當日在葵涌運動場作起點的遊行, 遊行結束後與女朋友行街及前往三坡坊晚饍, D1從網上得知荃灣二坡坊三坡坊一帶有白衣人, D1送女朋友前往千色店外乘搭巴士時便穿上保護裝備。
D2亦有作供, 稱當時是擔任急救員, 2018年購買鐳射筆, 工作時使用或用作向工人作出指示。 當日大約下午一兩點下班, 換上被捕時的裝備, 打算在遊行擔任急救員, D2沒有接受過急救訓練。 D2晚上到綠楊坊進饍, 晚饍後突然下雨, D2與隊員商量是否要離開, 此時便有警員截停D2, D2否認當時有喘氣。 鐳射筆原本放在腰間, 因為進行急救員工作時造成阻礙所以改放在戰術背心口袋。
D3不作供, 但傳召了同事作供, 同事指D3在屋苑會所擔任救生員, 工作時需要戴口罩及太陽眼鏡, 當日D3有上班, 同事比D3更早離開, 所以不清楚D3什麼時候離開。
3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本案爭議是在事實方面。 關鍵爭議是3名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及D2有沒有意圖以鐳射筆傷人。
法庭認為6名控方證人證供簡單直接, 觀看片段時坦白告知法庭什麼看到看不到, 盤問下沒有動搖。 PW1及PW4的證供可能有不清晰, 但即使是受訓練的警員, 3年前的事都可能不能清晰講出每樣細節。 法庭認為證人準確可靠, 證供或者有差異, 但是可以磨合, 證人觀察距離並不是很接近集結人士, 但均一致指出有街燈照明, 光線充足。 當時他們描述D1及D3參與非法集結時的裝束和他們被捕時一致。
辯方指青山公路沒有發生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是片面的爭議, 應整體考慮所有證供而作判斷。 片段P1沒有拍下3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情況。 法庭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拍攝角度, 質素有局限, 片段只是佐證, 控方證人用肉眼觀察的事情未必等如片段內容。 辯方質疑PW4沒有可能看到D2喘氣, 因為D2戴著頭盔, 眼罩和口罩, 法庭認為喘氣是身體動作, 即使戴頭盔, 眼罩, 口罩都可以看見。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記錄下被告被捕時掙扎的情況, 法庭認為控方不是依賴拒捕或掙扎來證明3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當時下雨D3帶雨傘是合理, 但警方如果當時有檢取, 證據會更完整。
控方依賴警員的觀察及環境證供以協助法庭推論3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在眾安街所發生的事件中, 聚集人士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離開, 現場有相當多穿深色衣服的人堵路及向警方投擲雜物, 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 裁定當時是在發生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當時現場可能有途人, 亦有橫街可以自由出入, 法庭認為要考慮整體的證供, 即由證人觀察到3名被告至被截停拘捕的所有證供。 3位被告被捕的時間與非法集結完結的時間接近, 被捕位置亦位於聚集人士逃跑的範圍內, PW2-PW5清楚指出了聚集人士的逃跑情況。 3位被告的裝束和管有的物品都與聚集人士相似, 當時是疫情之前, 戴口罩不是尋常的事, 聚集人士多數有遮掩面形的裝備, 如口罩, 頭盔。 法庭認為D1及D2的裝備可謂齊全, D3的穿著和裝備亦顯示是有備而來。
就算當控方證人的觀察並不準確可靠, 當時案發現場已有100人聚集堵路, 根據環境證供的累積分量, 可以排除3名被告是有其他原因而出現在現場。 法庭認為D2是藉身處現場向聚集人士提供支持及鼓勵,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D2有使用鐳射筆, 但D2將鐳射筆放在易於拿取的戰術背心口袋, 顯示他有意圖使用鐳射筆。
法庭認為D1及女朋友的證供並不合理, 他們得悉二坡坊有白衣人, D1需要保護女朋友, 但保護裝備是放在自己身上, D1解釋沒有想過這件事, D1女朋友指如果遇到白衣人應該會先打男人, 但並沒有資訊指白衣人只打男人, 兩人的說法不合理。
D2稱當時是急救員, 法庭認為急救員和非法集結的人士身份沒有衝突。 D2指當日需要上班, 但未能提出當日工作內容, 表示因為是3年前的事所以早已忘記, 之後再表示公司是進行小型工程, 因為每天都到不同地方工作, 所以不記得當日進行工作的內容, D2之後突然回想起當日要到火炭工作, 但表示公司對員工到哪裡工作沒有記錄。 D2指審訊前一個月才向公司查詢當日的工作記錄, 法庭認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 如果一早知道上班記錄是重要的, 應該一早向公司取上班記錄, 不相信D2當日要上班。 D2在現場沒有穿著反光衣, 當時他的衣著不是受人注目, 他解釋有需要的人可以叫喊尋求協助, 法庭認為即使D2與其他急救員一起, 也應該穿引起注意的衣服, 而不是讓有需要的人叫喊等待協助。 D2戰術背心的紅十字標誌細小, 衣著接近黑色, 與非法集結的人群相似。 D2指鐳射筆是日常用品, 法庭不接納, 認為一般人不會下班仍然帶鐳射筆到處去, 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 但一般人買鐳射筆都是為了特定用途。 D2當時已經放工, 帶鐳射筆與其急救工作亦沒有關係, 反而D2將鐳射筆放在戰術背心的口袋容易提取的位置, 急救用品放在背包, 證明D2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D3的同事只能證明D3工作時需要戴太陽眼鏡及口罩, 但她不是在案發現場, 不能解釋為什麼D3會在非法集結的地點戴口罩。 辯方曾指D3在荃灣轉車, 但也只是空談。
法庭認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3人控罪(1)成立, D2控罪(2)成立。
D1現時22歲, 正就讀工商管理科目, 有做兼職, 辯方呈上中學校長的求情信, 指D1品格良好。
D2現年25歲, 任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 有支持家中經濟, 在現時的公司已工作3-4年, 有職位可以晉升, 希望法庭可以輕判給他機會更生。
D3今年24歲, 曾任救生員, 現為工程公司助理, 18年開始進入現時的公司做intern, 20年獲晉升, 上司有為D3撰寫求情信, 今日亦有同事到場支持。 D3與媽媽相依為命, 有支持家中經濟, 亦有進修高級文憑及做義工, 是一個勤力及有能力的人。 D3即將25歲, 辯方認為D3已投身社會多年, 勞教中心不是太大幫助。 此非法集結沒有財物損壞或人身傷亡, 路障亦只維持了短時間, 希望不要影響D3的牌照, 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
法庭認為此事件不是小規模, 案發正值2019年反修例事件, 而涉案鐳射筆屬高功率的類別, 可以嚴重傷害眼睛, 不會考慮短期監禁。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同庭判刑, 為D1及D3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D2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需還押。
(D2另有一宗案件7月29日1430需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應訊。)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裁決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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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3 控罪一罪名成立❗️
D2 控罪二罪名成立❗️
詳情:
本案原定於6月25日作出裁決, 但當天有其他法庭案件要處理, 擔心不夠時間處理本案裁決, 延期至今日。
控辯雙方不爭議當天下午在葵涌至荃灣一帶有反修例示威, 當晚大約2225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有大約100人聚集, 聚集人士穿深色衣服, 戴口罩, 頭盔, 護目鏡等。 2255時PW4在防線之中受到鐳射光束照射, 造成眼睛不適。 控方證人觀察到D3攜有雨傘, 位於聚集人士的前方, 指罵警方; D1戴著紅色頭盔, 透明護目鏡, 藍色口罩, 黑色衣服, 灰色短褲, 位於聚集人群中。 PW1兩次透過警車擴音器向聚集人群呼籲立即離開, 之後警方沿眾安街向沙咀道推進, 人群向青山公路荃灣段方向退, 在荃灣街市附近停下。 PW1觀察到人群有叫口號, 投擲雜物, 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
PW3指D1是唯一頭戴紅色頭盔的聚集人士, 觀察時光線充足。 PW2及PW3見到D1跑向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千色店外, D1避開PW3嘗試按住D1膊頭的手, 於是PW3按住D1的上臂並將D1制服, 被捕時D1雙手戴住右邊長左邊短的勞工手襪。
PW4指見到D2在喘氣, 上前截停D2時, D2戴頭盔, 護目鏡及兩邊有粉紅色過濾器的口罩, 穿戰術背心, 從戰術背心有藍色區旗的口袋找到一支鐳射筆, 在背包找到生理鹽水, 繃帶等急救用品。 控辯雙方不爭議鐳射筆內有電池, 可以發出連續的藍色鐳射光束, 屬第四級鐳射裝置。
PW5見到D3想逃跑, 將D3制服在地上, D3確認距自己兩三米處的深藍色雨傘屬於他, 後來PW5認為雨傘屬私人物品, 沒有檢取或拍照就交還D3, 搜身時找到一副太陽眼鏡。
D1選擇作供及傳召女朋友出庭作供, 他們有參與當日在葵涌運動場作起點的遊行, 遊行結束後與女朋友行街及前往三坡坊晚饍, D1從網上得知荃灣二坡坊三坡坊一帶有白衣人, D1送女朋友前往千色店外乘搭巴士時便穿上保護裝備。
D2亦有作供, 稱當時是擔任急救員, 2018年購買鐳射筆, 工作時使用或用作向工人作出指示。 當日大約下午一兩點下班, 換上被捕時的裝備, 打算在遊行擔任急救員, D2沒有接受過急救訓練。 D2晚上到綠楊坊進饍, 晚饍後突然下雨, D2與隊員商量是否要離開, 此時便有警員截停D2, D2否認當時有喘氣。 鐳射筆原本放在腰間, 因為進行急救員工作時造成阻礙所以改放在戰術背心口袋。
D3不作供, 但傳召了同事作供, 同事指D3在屋苑會所擔任救生員, 工作時需要戴口罩及太陽眼鏡, 當日D3有上班, 同事比D3更早離開, 所以不清楚D3什麼時候離開。
3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本案爭議是在事實方面。 關鍵爭議是3名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及D2有沒有意圖以鐳射筆傷人。
法庭認為6名控方證人證供簡單直接, 觀看片段時坦白告知法庭什麼看到看不到, 盤問下沒有動搖。 PW1及PW4的證供可能有不清晰, 但即使是受訓練的警員, 3年前的事都可能不能清晰講出每樣細節。 法庭認為證人準確可靠, 證供或者有差異, 但是可以磨合, 證人觀察距離並不是很接近集結人士, 但均一致指出有街燈照明, 光線充足。 當時他們描述D1及D3參與非法集結時的裝束和他們被捕時一致。
辯方指青山公路沒有發生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是片面的爭議, 應整體考慮所有證供而作判斷。 片段P1沒有拍下3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情況。 法庭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拍攝角度, 質素有局限, 片段只是佐證, 控方證人用肉眼觀察的事情未必等如片段內容。 辯方質疑PW4沒有可能看到D2喘氣, 因為D2戴著頭盔, 眼罩和口罩, 法庭認為喘氣是身體動作, 即使戴頭盔, 眼罩, 口罩都可以看見。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記錄下被告被捕時掙扎的情況, 法庭認為控方不是依賴拒捕或掙扎來證明3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當時下雨D3帶雨傘是合理, 但警方如果當時有檢取, 證據會更完整。
控方依賴警員的觀察及環境證供以協助法庭推論3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在眾安街所發生的事件中, 聚集人士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離開, 現場有相當多穿深色衣服的人堵路及向警方投擲雜物, 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 裁定當時是在發生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當時現場可能有途人, 亦有橫街可以自由出入, 法庭認為要考慮整體的證供, 即由證人觀察到3名被告至被截停拘捕的所有證供。 3位被告被捕的時間與非法集結完結的時間接近, 被捕位置亦位於聚集人士逃跑的範圍內, PW2-PW5清楚指出了聚集人士的逃跑情況。 3位被告的裝束和管有的物品都與聚集人士相似, 當時是疫情之前, 戴口罩不是尋常的事, 聚集人士多數有遮掩面形的裝備, 如口罩, 頭盔。 法庭認為D1及D2的裝備可謂齊全, D3的穿著和裝備亦顯示是有備而來。
就算當控方證人的觀察並不準確可靠, 當時案發現場已有100人聚集堵路, 根據環境證供的累積分量, 可以排除3名被告是有其他原因而出現在現場。 法庭認為D2是藉身處現場向聚集人士提供支持及鼓勵,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D2有使用鐳射筆, 但D2將鐳射筆放在易於拿取的戰術背心口袋, 顯示他有意圖使用鐳射筆。
法庭認為D1及女朋友的證供並不合理, 他們得悉二坡坊有白衣人, D1需要保護女朋友, 但保護裝備是放在自己身上, D1解釋沒有想過這件事, D1女朋友指如果遇到白衣人應該會先打男人, 但並沒有資訊指白衣人只打男人, 兩人的說法不合理。
D2稱當時是急救員, 法庭認為急救員和非法集結的人士身份沒有衝突。 D2指當日需要上班, 但未能提出當日工作內容, 表示因為是3年前的事所以早已忘記, 之後再表示公司是進行小型工程, 因為每天都到不同地方工作, 所以不記得當日進行工作的內容, D2之後突然回想起當日要到火炭工作, 但表示公司對員工到哪裡工作沒有記錄。 D2指審訊前一個月才向公司查詢當日的工作記錄, 法庭認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 如果一早知道上班記錄是重要的, 應該一早向公司取上班記錄, 不相信D2當日要上班。 D2在現場沒有穿著反光衣, 當時他的衣著不是受人注目, 他解釋有需要的人可以叫喊尋求協助, 法庭認為即使D2與其他急救員一起, 也應該穿引起注意的衣服, 而不是讓有需要的人叫喊等待協助。 D2戰術背心的紅十字標誌細小, 衣著接近黑色, 與非法集結的人群相似。 D2指鐳射筆是日常用品, 法庭不接納, 認為一般人不會下班仍然帶鐳射筆到處去, 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 但一般人買鐳射筆都是為了特定用途。 D2當時已經放工, 帶鐳射筆與其急救工作亦沒有關係, 反而D2將鐳射筆放在戰術背心的口袋容易提取的位置, 急救用品放在背包, 證明D2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D3的同事只能證明D3工作時需要戴太陽眼鏡及口罩, 但她不是在案發現場, 不能解釋為什麼D3會在非法集結的地點戴口罩。 辯方曾指D3在荃灣轉車, 但也只是空談。
法庭認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3人控罪(1)成立, D2控罪(2)成立。
D1現時22歲, 正就讀工商管理科目, 有做兼職, 辯方呈上中學校長的求情信, 指D1品格良好。
D2現年25歲, 任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 有支持家中經濟, 在現時的公司已工作3-4年, 有職位可以晉升, 希望法庭可以輕判給他機會更生。
D3今年24歲, 曾任救生員, 現為工程公司助理, 18年開始進入現時的公司做intern, 20年獲晉升, 上司有為D3撰寫求情信, 今日亦有同事到場支持。 D3與媽媽相依為命, 有支持家中經濟, 亦有進修高級文憑及做義工, 是一個勤力及有能力的人。 D3即將25歲, 辯方認為D3已投身社會多年, 勞教中心不是太大幫助。 此非法集結沒有財物損壞或人身傷亡, 路障亦只維持了短時間, 希望不要影響D3的牌照, 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
法庭認為此事件不是小規模, 案發正值2019年反修例事件, 而涉案鐳射筆屬高功率的類別, 可以嚴重傷害眼睛, 不會考慮短期監禁。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同庭判刑, 為D1及D3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D2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需還押。
(D2另有一宗案件7月29日1430需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應訊。)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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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呂警員。
就著控方指稱屬於D6的泳鏡和防毒面罩,D6辯方大律師再次詢問呂警員,有否見到該些物品如何離開D6。警員指,當時環境只有自己和D6兩人,在成功制服D6後,防毒面具在D6的身旁,而泳鏡則被D6壓住,故表示肯定該些物品該從D6身上跌落。D6辯方大律師繼續就泳鏡和防毒面罩的位置發問,警員指其當時從D6的左後方截停被告,而在截停的那刻,D6尚戴著泳鏡和防毒面罩,而在制服D6後則發現D6臉上的防毒面罩和泳鏡不見了,但不同意當時是為了確認自己沒有「拉錯人」而向D6詢問,該些地上的物件是否屬於D6。
(播放P197 PV6,並展示該片段之截圖D6-1(1-10))D6代表大律師就片中所見的情況詢問呂警員,警員同意地上有許多雜物。大律師描述,D6被壓在地上時,粉紅色的防毒面罩相距D6超過20釐米,警員表示應該只有10釐米,而法官則表示大律師的描述正確。片段播放至顯示時間07:27:37時,傳出「得啦,夠做啦!」的聲音,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說的。大律師又指出,片段播放至07:27:39時,防毒面罩移動至貼著D6的頭部;警員不同意,指該純粹為角度問題,而法官表示不明白大律師有何基礎判斷防毒面罩與D6頭部的距離變短了,形容如同電影一樣,片段是「平面」的,批評大律師發問方式可能基於錯誤基礎,引致「不符合事實基礎」的答案。
影片播放至07:28:12-07:28:19時,畫面顯示D6面向鏡頭、靠牆坐下,呂警員在其身旁,而旁邊有速龍小隊警員移動;畫面傳出一把女聲,說「兄弟兄弟,擺住喺度先」,緊接有男聲回應表示「唔係我嘅!」呂警員表示看不到移動的速龍警員有否手持物件、不知道該警員是誰,而在其記憶中,沒有任何速龍警員接觸過D6,亦沒有任何人與D6對話;即使有任何人與D6說話,當時「全神貫注」看守著被告的自己也必定聽到。呂警員指其肯定「唔係我嘅!」的聲音不屬於D6,而可能為其他人講;法官問其為何那麼肯定,呂警員回答指因為當時的環境非常嘈吵,不能確定聲音從何傳來。法官遂向呂警員指出其為不知道聲音是否屬於D6,而非肯定其不屬於D6,警員同意。
就著呂警員將D6交給調查警員8830的過程,呂警員指不記得有沒有見到警員8830向D6作出警誡,也不記得自己有否向警員8830交代過向D6查問的過程和回答。D6代表大律師質疑呂警員昨天曾說過有交代,為何現在卻表示不記得;他回答指自己有向警員8830交代屬於被告的物件,但不記得有沒有說明查問的情況。
D6代表大律師向呂警員指出,在警員見到D6時,D6只是在金巴利道上向美麗華酒店方向橫過馬路,當時並沒有任何泳鏡掛在眼部,亦沒有在任何時刻管有過該泳鏡,警員就以上陳述均不同意。
1216 就呂警員之盤問及覆問結束。控方傳召PW8870何警員作供,其負責陪同D6到新屋嶺扣留中心錄取口供,及檢取D6有關的證物。
控方主問
控方外聘檢察官林芷瑩大律師就何警員從呂警員接收D6證物時,該些證物的狀態作出詢問。何警員指,與呂警員了解後,確認包括斜孭袋、泳鏡、防毒面罩、遮面巾等十餘項物件屬於D6。而在接收上述物件時,該綠色泳鏡已在斜孭袋內,但何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放進去的。至於印有“fight for freedom”字樣的遮面巾,法官詢問為何何警員稱之為遮面巾,而不是毛巾或其他描述,何警員指呂警員向自己表示該毛巾是用來遮住臉部的。
(播放P189 OSV1-NowTV)片段播放至19:41:30時,控方詢問何警員能否看見D6身上的白色物體(即控方所指的遮面巾),何警員表示見到,但至他自己接收D6證物時,該毛巾已被放在斜孭袋內,頸上只剩下防毒面罩的膠帶。就早前呂警員表示自己將防毒面罩和泳鏡放在斜孭袋上的證供,控方詢問何警員於19:41:40時看見的袋上的物件,是否就如自己接收斜孭袋時的狀態一樣;何警員指自己到達時,所有物件已在斜孭袋入面,該斜孭袋沒有拉上拉鍊。
辯方盤問
午休後,D6代表大律師繼續就警誡事宜發問。何警員表示自己有向D6作出警誡,警誡後D6表示「我冇嘢講」,但沒有留意呂警員有否看著自己作出警誡,只能肯定他在附近;而何警員作出警誡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會負責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大律師詢問何警員,呂當時有否交代過自己向D6作出查詢的事宜,何警員指呂僅向自己表示D6「冇嘢同我(呂警員)講」。
就著記錄證物事宜,D6代表大律師指出何警員未有於2019年8月13日(完成證物交收翌日)的書面口供中提及曾檢取該遮面巾,直到2022年1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方寫下:“原先纏在AP(即arrested person)頸上的一條印有‘fight for freedom’之黑色遮面巾”;何警員同意,指當時是有案件主管透過電話要求其補充一份口供,問何警員是否有遺漏,通話中有提及該條遮面巾。大律師質疑何警員為何於案發30小時內錄取的證供遺漏該面巾,而事隔超過兩年後則記得,何警員指是靠印象,和有習慣以手機拍下證物的相片,故能於兩年多後確認自己遺漏該條遮面巾。大律師又質疑,何警員拍攝該照片時,遮面巾已被放置在證物膠袋內;警員遂承認在相片中,看不見“fight for freedom”字樣。法官其後批評大律師的說法,指大律師發問安排混亂,或會給予人錯誤的印象,以為警員從無在任何一份口供中,記述面巾上的字樣(警員曾在第一份證供中,形容D6頸上掛有“fight for freedom”面巾),遂大力放下文件和文具。
1542 就何警員之盤問結束,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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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呂警員。
就著控方指稱屬於D6的泳鏡和防毒面罩,D6辯方大律師再次詢問呂警員,有否見到該些物品如何離開D6。警員指,當時環境只有自己和D6兩人,在成功制服D6後,防毒面具在D6的身旁,而泳鏡則被D6壓住,故表示肯定該些物品該從D6身上跌落。D6辯方大律師繼續就泳鏡和防毒面罩的位置發問,警員指其當時從D6的左後方截停被告,而在截停的那刻,D6尚戴著泳鏡和防毒面罩,而在制服D6後則發現D6臉上的防毒面罩和泳鏡不見了,但不同意當時是為了確認自己沒有「拉錯人」而向D6詢問,該些地上的物件是否屬於D6。
(播放P197 PV6,並展示該片段之截圖D6-1(1-10))D6代表大律師就片中所見的情況詢問呂警員,警員同意地上有許多雜物。大律師描述,D6被壓在地上時,粉紅色的防毒面罩相距D6超過20釐米,警員表示應該只有10釐米,而法官則表示大律師的描述正確。片段播放至顯示時間07:27:37時,傳出「得啦,夠做啦!」的聲音,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說的。大律師又指出,片段播放至07:27:39時,防毒面罩移動至貼著D6的頭部;警員不同意,指該純粹為角度問題,而法官表示不明白大律師有何基礎判斷防毒面罩與D6頭部的距離變短了,形容如同電影一樣,片段是「平面」的,批評大律師發問方式可能基於錯誤基礎,引致「不符合事實基礎」的答案。
影片播放至07:28:12-07:28:19時,畫面顯示D6面向鏡頭、靠牆坐下,呂警員在其身旁,而旁邊有速龍小隊警員移動;畫面傳出一把女聲,說「兄弟兄弟,擺住喺度先」,緊接有男聲回應表示「唔係我嘅!」呂警員表示看不到移動的速龍警員有否手持物件、不知道該警員是誰,而在其記憶中,沒有任何速龍警員接觸過D6,亦沒有任何人與D6對話;即使有任何人與D6說話,當時「全神貫注」看守著被告的自己也必定聽到。呂警員指其肯定「唔係我嘅!」的聲音不屬於D6,而可能為其他人講;法官問其為何那麼肯定,呂警員回答指因為當時的環境非常嘈吵,不能確定聲音從何傳來。法官遂向呂警員指出其為不知道聲音是否屬於D6,而非肯定其不屬於D6,警員同意。
就著呂警員將D6交給調查警員8830的過程,呂警員指不記得有沒有見到警員8830向D6作出警誡,也不記得自己有否向警員8830交代過向D6查問的過程和回答。D6代表大律師質疑呂警員昨天曾說過有交代,為何現在卻表示不記得;他回答指自己有向警員8830交代屬於被告的物件,但不記得有沒有說明查問的情況。
D6代表大律師向呂警員指出,在警員見到D6時,D6只是在金巴利道上向美麗華酒店方向橫過馬路,當時並沒有任何泳鏡掛在眼部,亦沒有在任何時刻管有過該泳鏡,警員就以上陳述均不同意。
1216 就呂警員之盤問及覆問結束。控方傳召PW8870何警員作供,其負責陪同D6到新屋嶺扣留中心錄取口供,及檢取D6有關的證物。
控方主問
控方外聘檢察官林芷瑩大律師就何警員從呂警員接收D6證物時,該些證物的狀態作出詢問。何警員指,與呂警員了解後,確認包括斜孭袋、泳鏡、防毒面罩、遮面巾等十餘項物件屬於D6。而在接收上述物件時,該綠色泳鏡已在斜孭袋內,但何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放進去的。至於印有“fight for freedom”字樣的遮面巾,法官詢問為何何警員稱之為遮面巾,而不是毛巾或其他描述,何警員指呂警員向自己表示該毛巾是用來遮住臉部的。
(播放P189 OSV1-NowTV)片段播放至19:41:30時,控方詢問何警員能否看見D6身上的白色物體(即控方所指的遮面巾),何警員表示見到,但至他自己接收D6證物時,該毛巾已被放在斜孭袋內,頸上只剩下防毒面罩的膠帶。就早前呂警員表示自己將防毒面罩和泳鏡放在斜孭袋上的證供,控方詢問何警員於19:41:40時看見的袋上的物件,是否就如自己接收斜孭袋時的狀態一樣;何警員指自己到達時,所有物件已在斜孭袋入面,該斜孭袋沒有拉上拉鍊。
辯方盤問
午休後,D6代表大律師繼續就警誡事宜發問。何警員表示自己有向D6作出警誡,警誡後D6表示「我冇嘢講」,但沒有留意呂警員有否看著自己作出警誡,只能肯定他在附近;而何警員作出警誡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會負責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大律師詢問何警員,呂當時有否交代過自己向D6作出查詢的事宜,何警員指呂僅向自己表示D6「冇嘢同我(呂警員)講」。
就著記錄證物事宜,D6代表大律師指出何警員未有於2019年8月13日(完成證物交收翌日)的書面口供中提及曾檢取該遮面巾,直到2022年1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方寫下:“原先纏在AP(即arrested person)頸上的一條印有‘fight for freedom’之黑色遮面巾”;何警員同意,指當時是有案件主管透過電話要求其補充一份口供,問何警員是否有遺漏,通話中有提及該條遮面巾。大律師質疑何警員為何於案發30小時內錄取的證供遺漏該面巾,而事隔超過兩年後則記得,何警員指是靠印象,和有習慣以手機拍下證物的相片,故能於兩年多後確認自己遺漏該條遮面巾。大律師又質疑,何警員拍攝該照片時,遮面巾已被放置在證物膠袋內;警員遂承認在相片中,看不見“fight for freedom”字樣。法官其後批評大律師的說法,指大律師發問安排混亂,或會給予人錯誤的印象,以為警員從無在任何一份口供中,記述面巾上的字樣(警員曾在第一份證供中,形容D6頸上掛有“fight for freedom”面巾),遂大力放下文件和文具。
1542 就何警員之盤問結束,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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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7]
[2022.07.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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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
🏛高 等 法 院8樓1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趙(16) #提訊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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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4/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00
👤梁(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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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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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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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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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阿布泰(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授權書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標籤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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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7.27]
[2022.07.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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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
🏛高 等 法 院8樓1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趙(16) #提訊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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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4/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00
👤梁(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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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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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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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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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阿布泰(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授權書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標籤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已還押20天🛑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
前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扭作一團後扔掉在垃圾桶,其後離開。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2
過往沒有案底的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經審訊後,法庭由於信納PW1和PW2對犯案人的辨認,加上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的辯解未受控方的盤問測試下,故裁定他罪成。在判刑前,法庭考慮到被告未滿25歲,故先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25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形容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被告在還押期間的行為良好,對家人因本案受到壓力而感到後悔和抱歉。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家人明白到被告在本案已經得到教訓,他們願意在日後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打算日後前往海外讀書,因此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能盡快重新出發。
本案判刑:
被告在案發時拉扯國旗時使欄杆飛脫,其後更將國旗扭作一團丟在垃圾桶,此行為明顯地是對國旗的輕藐、污蔑、嘲弄和鄙視。此外亦有可能引致持不同政見的人士間的衝突。在參考CAAR4/2019案後,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毫無悔意,亦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已還押20天🛑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
前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扭作一團後扔掉在垃圾桶,其後離開。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2
過往沒有案底的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經審訊後,法庭由於信納PW1和PW2對犯案人的辨認,加上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的辯解未受控方的盤問測試下,故裁定他罪成。在判刑前,法庭考慮到被告未滿25歲,故先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25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形容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被告在還押期間的行為良好,對家人因本案受到壓力而感到後悔和抱歉。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家人明白到被告在本案已經得到教訓,他們願意在日後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打算日後前往海外讀書,因此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能盡快重新出發。
本案判刑:
被告在案發時拉扯國旗時使欄杆飛脫,其後更將國旗扭作一團丟在垃圾桶,此行為明顯地是對國旗的輕藐、污蔑、嘲弄和鄙視。此外亦有可能引致持不同政見的人士間的衝突。在參考CAAR4/2019案後,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毫無悔意,亦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4/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09:39開庭
⏺傳召PW9 偵緝警員8614
🔹控方主問
PW9時任港島總區重案組1A隊偵緝警員。案發當日約15:00,PW9到達北角警署地下臨時羈留區,在證物區協助偵緝警員13364 (PW8),直至翌日06:00才離開,期間並沒有接觸證物。PW8除去洗手間外全程留在證物區。PW8去洗手間期間由PW9負責看守證物,期間自己或警察同僚沒有接觸過任何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PW9作供完畢-
09:47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宣布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2將會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2作供中-
⏺傳召D2
🔸D2法律代表主問
D2在案發前一晚為準備搬屋而執拾,期間拉傷腰,故打算前往位於中環中建大廈的骨科專科診所向潘醫生求醫。D2之前曾因腰椎骨折而前往求醫,獲潘醫生批出22日病假。潘醫生曾告訴D2,如其後有任何急症,可直接向他求醫。
案發當日約11:30,D2從位於石塘咀的家出發,前往附近餐廳吃早餐。其後他原本打算乘坐地鐵至上環站,向母親取錢以繳付診金;但出閘時他看見自動櫃員機,想起可以提款卡付費,故未有見母親。由於正值午飯時間,D2打算從上環慢慢走至中環,以待午飯時間後向潘醫生求診。
走至德輔道中近中環街市時,D2見地面有大量磚塊,遠方有人聚集。期間有人跑過時被磚塊絆倒,因此D2從背囊取出並戴起手套,把數塊磚塊放至行人路邊,然後繼續沿德輔道中走向中建大廈。
至德輔道中及畢打街交界時,D2轉向皇后大道中,期間看見傘陣。D2聽到有人大叫「警察可能放催淚煙」,於是從背包取出泳鏡。人群開始跑離現場,一人把一副護目鏡塞向D2手中,並在D2反應前已跑離。D2待人群大致消散後才走向中建大廈,但隨即被警察截停。
對於被搜獲的勞工手套、泳鏡及口罩,D2有以下解釋:案發前一晚,父親叫D2案發當日前往大埔新居協助裝修,並把勞工手套及口罩交給D2以便期間使用;父親又指他可以攜同泳鏡到新居會所的暖水泳池浸水,舒緩腰部。
D2有一位親戚擔任警務人員,故此他相信及支持警察及其工作。辯方呈上多張Facebook截圖,大致顯示該名親戚於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的Facebook貼文,以及D2的讚好及留言。
🔹控方盤問
大埔新居的裝修在10月之前已開始,並由D2父親負責。雖然D2曾有骨折,但案發當日他們只是打算讓自己協助相對輕便的工作,包括遞工具、抹塵等。父親提醒D2可以嘗試浸泡,D2未知有否必要,但認為一試無妨,故此自行把泳鏡放入背囊。
D2原本的腰傷大致痊癒但又再拉傷,故他打算案發當日再向潘醫生求醫。當日早上,父親出門前,D2有向他提及想先求醫一事,但由於自己當時仍相當眼瞓便沒有多講。若求診後潘醫生認為D2不適宜協助裝修,D2屆時會再聯絡父親。
D2未有事先致電診所進行預約,打算直接上去碰運氣。他由上環走至中環以及在德輔道中踎低執磚塊期間,均未有想到會否影響傷勢。D2不同意他曾在馬路上拋擲磚塊,只是放到一旁。
畢打街現場好嘈雜,D2看見傘陣但聽不到口號。D2表示由於少接觸時事,故此未知現場發生何事。D2當刻未有考慮到繼續前往畢打街、走入人群會帶來危險或影響傷勢。D2不同意當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或抗爭,亦不同意有加入相關人群。D2表示不知道當日有「和你lunch」集結號召。
對於護目鏡,在被塞入手中後,D2認為護目鏡或有助阻擋催淚煙入眼。D2表示當日聽到有人表示可能有催淚煙,但不記得實際上現場有否催淚煙。至於泳鏡,D2表示泳褲已於早前運抵新居,故只需帶備泳鏡便可到暖水池浸泡(「即係游下」)。
控方其後向D2指出控方案情,D2大致不同意。
-D2作供完畢-
⏺傳召DW1 譚先生(D2父親)
🔸D2法律代表主問
譚先生職業是裝修工人,專門負責水電。大埔新居的裝修期是9月至12月。案發當日他打算到新居安裝窗簾及燈,而他在前一晚向D2表示新居的房間已造好,翌日可以進行清潔及幫忙遞工具,D2答應,譚先生隨即把勞工手套及口罩給予D2。他亦提議D2可到會所泳池浸泡。
案發當日,譚先生叫D2吃過早餐後才出發到大埔。D2曾表示想先求醫。
🔹控方盤問
新居的裝修工作並不複雜,油漆工作早已完成,故此譚先生並非於3個月裝修期內長時間處於新居。
案發當日他打算安裝燈,但一個人難以完成,必須有另一人協助托住,故此叫D2幫手。他知道D2腰部曾受傷,但由於相關工作並非粗重工作,故他認為沒有問題。D2打算先求醫,若醫生認為D2不適宜協助,譚先生可把安裝工作順延。
譚先生確認,他與太太早前已把部分衣物搬到新居。新居內沒有全新的勞工手套。裝修工人常用工業用口罩(俗稱「豬嘴」),但D2只時臨時協助,普通布質口罩已可達到防塵功效。
-DW1作供完畢-
12:44 D2案情完結。 D5不會出庭作供,亦沒有任何辯方證人。D5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需於指定期限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8月3日再開庭讓控辯雙方就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12:48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4/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09:39開庭
⏺傳召PW9 偵緝警員8614
🔹控方主問
PW9時任港島總區重案組1A隊偵緝警員。案發當日約15:00,PW9到達北角警署地下臨時羈留區,在證物區協助偵緝警員13364 (PW8),直至翌日06:00才離開,期間並沒有接觸證物。PW8除去洗手間外全程留在證物區。PW8去洗手間期間由PW9負責看守證物,期間自己或警察同僚沒有接觸過任何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PW9作供完畢-
09:47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宣布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2將會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2作供中-
⏺傳召D2
🔸D2法律代表主問
D2在案發前一晚為準備搬屋而執拾,期間拉傷腰,故打算前往位於中環中建大廈的骨科專科診所向潘醫生求醫。D2之前曾因腰椎骨折而前往求醫,獲潘醫生批出22日病假。潘醫生曾告訴D2,如其後有任何急症,可直接向他求醫。
案發當日約11:30,D2從位於石塘咀的家出發,前往附近餐廳吃早餐。其後他原本打算乘坐地鐵至上環站,向母親取錢以繳付診金;但出閘時他看見自動櫃員機,想起可以提款卡付費,故未有見母親。由於正值午飯時間,D2打算從上環慢慢走至中環,以待午飯時間後向潘醫生求診。
走至德輔道中近中環街市時,D2見地面有大量磚塊,遠方有人聚集。期間有人跑過時被磚塊絆倒,因此D2從背囊取出並戴起手套,把數塊磚塊放至行人路邊,然後繼續沿德輔道中走向中建大廈。
至德輔道中及畢打街交界時,D2轉向皇后大道中,期間看見傘陣。D2聽到有人大叫「警察可能放催淚煙」,於是從背包取出泳鏡。人群開始跑離現場,一人把一副護目鏡塞向D2手中,並在D2反應前已跑離。D2待人群大致消散後才走向中建大廈,但隨即被警察截停。
對於被搜獲的勞工手套、泳鏡及口罩,D2有以下解釋:案發前一晚,父親叫D2案發當日前往大埔新居協助裝修,並把勞工手套及口罩交給D2以便期間使用;父親又指他可以攜同泳鏡到新居會所的暖水泳池浸水,舒緩腰部。
D2有一位親戚擔任警務人員,故此他相信及支持警察及其工作。辯方呈上多張Facebook截圖,大致顯示該名親戚於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的Facebook貼文,以及D2的讚好及留言。
🔹控方盤問
大埔新居的裝修在10月之前已開始,並由D2父親負責。雖然D2曾有骨折,但案發當日他們只是打算讓自己協助相對輕便的工作,包括遞工具、抹塵等。父親提醒D2可以嘗試浸泡,D2未知有否必要,但認為一試無妨,故此自行把泳鏡放入背囊。
D2原本的腰傷大致痊癒但又再拉傷,故他打算案發當日再向潘醫生求醫。當日早上,父親出門前,D2有向他提及想先求醫一事,但由於自己當時仍相當眼瞓便沒有多講。若求診後潘醫生認為D2不適宜協助裝修,D2屆時會再聯絡父親。
D2未有事先致電診所進行預約,打算直接上去碰運氣。他由上環走至中環以及在德輔道中踎低執磚塊期間,均未有想到會否影響傷勢。D2不同意他曾在馬路上拋擲磚塊,只是放到一旁。
畢打街現場好嘈雜,D2看見傘陣但聽不到口號。D2表示由於少接觸時事,故此未知現場發生何事。D2當刻未有考慮到繼續前往畢打街、走入人群會帶來危險或影響傷勢。D2不同意當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或抗爭,亦不同意有加入相關人群。D2表示不知道當日有「和你lunch」集結號召。
對於護目鏡,在被塞入手中後,D2認為護目鏡或有助阻擋催淚煙入眼。D2表示當日聽到有人表示可能有催淚煙,但不記得實際上現場有否催淚煙。至於泳鏡,D2表示泳褲已於早前運抵新居,故只需帶備泳鏡便可到暖水池浸泡(「即係游下」)。
控方其後向D2指出控方案情,D2大致不同意。
-D2作供完畢-
⏺傳召DW1 譚先生(D2父親)
🔸D2法律代表主問
譚先生職業是裝修工人,專門負責水電。大埔新居的裝修期是9月至12月。案發當日他打算到新居安裝窗簾及燈,而他在前一晚向D2表示新居的房間已造好,翌日可以進行清潔及幫忙遞工具,D2答應,譚先生隨即把勞工手套及口罩給予D2。他亦提議D2可到會所泳池浸泡。
案發當日,譚先生叫D2吃過早餐後才出發到大埔。D2曾表示想先求醫。
🔹控方盤問
新居的裝修工作並不複雜,油漆工作早已完成,故此譚先生並非於3個月裝修期內長時間處於新居。
案發當日他打算安裝燈,但一個人難以完成,必須有另一人協助托住,故此叫D2幫手。他知道D2腰部曾受傷,但由於相關工作並非粗重工作,故他認為沒有問題。D2打算先求醫,若醫生認為D2不適宜協助,譚先生可把安裝工作順延。
譚先生確認,他與太太早前已把部分衣物搬到新居。新居內沒有全新的勞工手套。裝修工人常用工業用口罩(俗稱「豬嘴」),但D2只時臨時協助,普通布質口罩已可達到防塵功效。
-DW1作供完畢-
12:44 D2案情完結。 D5不會出庭作供,亦沒有任何辯方證人。D5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需於指定期限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8月3日再開庭讓控辯雙方就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12:48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判刑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已經還押13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新聞:
https://m.mingpao.com/pns/要聞/article/20220716/s00001/1657908646141/時任區議員李志宏指罵警員罪成-官-有意煽暴
————————————
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
【1139】開庭
雙方採納早前交法庭書面陳詞協助判刑,辯方指控方所引用兩宗案例包括一宗侮辱國旗及另一宗馬希郁案(涉及汽油彈圖縱火)難與本案相比,本案罪行最高監禁12個月給罰款5000。反之辯方案例較具參考。
📌求情:
背景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並於今早指示勿強調服務地區工作因只是議員份內事,法律代表庭上呈上多封包括前區議員及老師求情信件。
【1145】裁判官指需時考慮休庭至1215。
【1220】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7個月
📌簡短原因:
2012-19擔任議員助理,2019任區議員,從事地區工作多年。本案案情嚴重涉及煽動,行為令人羣情緒升級,警察維持秩序,法庭需確保其安全執勤,本案涉及時間不短。馬希郁案判詞提及公安條例,行為對公眾秩序之影響,法庭認為考慮所有因素以8個月作起點,初犯及服務地區作扣減一個月,判處7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拒絕辯方代表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另渉一限聚令傳票案,律師申請9月提取被告到庭獲批。
❤️🔥感謝報料❤️🔥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判刑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已經還押13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新聞:
https://m.mingpao.com/pns/要聞/article/20220716/s00001/1657908646141/時任區議員李志宏指罵警員罪成-官-有意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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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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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開庭
雙方採納早前交法庭書面陳詞協助判刑,辯方指控方所引用兩宗案例包括一宗侮辱國旗及另一宗馬希郁案(涉及汽油彈圖縱火)難與本案相比,本案罪行最高監禁12個月給罰款5000。反之辯方案例較具參考。
📌求情:
背景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並於今早指示勿強調服務地區工作因只是議員份內事,法律代表庭上呈上多封包括前區議員及老師求情信件。
【1145】裁判官指需時考慮休庭至1215。
【1220】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7個月
📌簡短原因:
2012-19擔任議員助理,2019任區議員,從事地區工作多年。本案案情嚴重涉及煽動,行為令人羣情緒升級,警察維持秩序,法庭需確保其安全執勤,本案涉及時間不短。馬希郁案判詞提及公安條例,行為對公眾秩序之影響,法庭認為考慮所有因素以8個月作起點,初犯及服務地區作扣減一個月,判處7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拒絕辯方代表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另渉一限聚令傳票案,律師申請9月提取被告到庭獲批。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前覆核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當中包括1名專家證人。辯方可能有1-2位辯方證人。本案審訊預計需時5天,排期於2022年10月17-21日以中文進行。
法庭另外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讓控辯雙方進一步釐清爭議點。雙方須於2022年9月9日前向法庭呈交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6日10:30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前覆核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當中包括1名專家證人。辯方可能有1-2位辯方證人。本案審訊預計需時5天,排期於2022年10月17-21日以中文進行。
法庭另外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讓控辯雙方進一步釐清爭議點。雙方須於2022年9月9日前向法庭呈交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6日10:30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4) 🔴服刑中
控罪:
①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
上訴人的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其中一個定罪理由,是原審法官認為當時在上訴人身後的黑衣人開始襲擊拘捕他的警員,從而推論上訴人與該黑衣人必然伙同行事,共同針對反抗、襲擊警員、參與暴動。
👉 上訴理由
潘資深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不應考慮上訴人被捕時其他人的舉動行為,因為超越了開案陳詞時控方闡述的檢控基礎。又指如果控方表明立場,辯方有可能會就此提出抗辯,甚至出庭作供。
此外,潘大狀又指被捕時上訴人前方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的急救員,亦曾對警員講自己是急救員,背囊內有繃帶,顯示上訴人並非示威者的一份子,但原審卻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是急救員。
👉法官批上訴方雙重標準
上訴方一方面認為法庭不應將示威者與被告拉上關係,另一方面卻要求法庭應考慮身穿反光背心的人是被告的同伙,作為被告是急救員的佐證。彭偉昌法官質疑「咁點解後邊嗰個(黑衣人)唔睇得,前邊嗰個(急救員)睇得呢?」潘敏琦法官質疑這是雙重標準。
🔴 官:如果你參與急救,點解你唔係參與暴動?
彭偉昌法官舉例:「如果你著住某國軍服,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咁都會當你係軍醫掛!咁就唔係代表嗰個國參與緊前線作戰喇咩?同佢洗眼嗰啲就唔係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咩?點解急救員就唔係參與暴動呢?而家你唔係聖若翰救傷隊呀嘛!你講呢啲點樣幫到你呢?急救員就唔可以參與暴動嘅咩?」
彭偉昌又指,上訴人如非打算身處最前線,預計會受到某種武力來犯,又何須帶備保護性裝備?質疑「你話保護性裝備,protect from what?明顯就係顯示想置身於前線囉。你話整全防衛裝備其實是急救用,證據係邊到呀?被捕時佢戴住黑色護具勞工手套,正如律政司一方所講,如果進行急救工作就應該戴外科手套啦!」
👉上訴方回應
潘大狀回應,指上訴人並非在前線被捕,而是在暴動現場附近的商場內被捕,被捕時亦無戴口罩蒙面,而且急救員亦會協助誤中催淚彈的市民。同意若急救員或任何人的行為符合暴動定義 (滿足盧建民案中的七個條件),當然算是暴動一份子,但本案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示威者。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無作供,而且辯方證人並不在場,其證供對本案無意思,不能肯定上訴人當日是急救員。
最後,潘敏琦法官提出上訴人當時身上有哮喘藥,被捕時哮喘發作,質疑如斯身體狀況仍去做急救員?潘大狀反駁「佢哮喘唔係成日發作㗎嘛,唔通有哮喘就乜都唔做咩?」
----------
🔴擇日宣判
最遲在6個月內會頒下判詞,上訴人須繼續服刑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4) 🔴服刑中
控罪:
①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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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的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其中一個定罪理由,是原審法官認為當時在上訴人身後的黑衣人開始襲擊拘捕他的警員,從而推論上訴人與該黑衣人必然伙同行事,共同針對反抗、襲擊警員、參與暴動。
👉 上訴理由
潘資深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不應考慮上訴人被捕時其他人的舉動行為,因為超越了開案陳詞時控方闡述的檢控基礎。又指如果控方表明立場,辯方有可能會就此提出抗辯,甚至出庭作供。
此外,潘大狀又指被捕時上訴人前方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的急救員,亦曾對警員講自己是急救員,背囊內有繃帶,顯示上訴人並非示威者的一份子,但原審卻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是急救員。
👉法官批上訴方雙重標準
上訴方一方面認為法庭不應將示威者與被告拉上關係,另一方面卻要求法庭應考慮身穿反光背心的人是被告的同伙,作為被告是急救員的佐證。彭偉昌法官質疑「咁點解後邊嗰個(黑衣人)唔睇得,前邊嗰個(急救員)睇得呢?」潘敏琦法官質疑這是雙重標準。
🔴 官:如果你參與急救,點解你唔係參與暴動?
彭偉昌法官舉例:「如果你著住某國軍服,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咁都會當你係軍醫掛!咁就唔係代表嗰個國參與緊前線作戰喇咩?同佢洗眼嗰啲就唔係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咩?點解急救員就唔係參與暴動呢?而家你唔係聖若翰救傷隊呀嘛!你講呢啲點樣幫到你呢?急救員就唔可以參與暴動嘅咩?」
彭偉昌又指,上訴人如非打算身處最前線,預計會受到某種武力來犯,又何須帶備保護性裝備?質疑「你話保護性裝備,protect from what?明顯就係顯示想置身於前線囉。你話整全防衛裝備其實是急救用,證據係邊到呀?被捕時佢戴住黑色護具勞工手套,正如律政司一方所講,如果進行急救工作就應該戴外科手套啦!」
👉上訴方回應
潘大狀回應,指上訴人並非在前線被捕,而是在暴動現場附近的商場內被捕,被捕時亦無戴口罩蒙面,而且急救員亦會協助誤中催淚彈的市民。同意若急救員或任何人的行為符合暴動定義 (滿足盧建民案中的七個條件),當然算是暴動一份子,但本案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示威者。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無作供,而且辯方證人並不在場,其證供對本案無意思,不能肯定上訴人當日是急救員。
最後,潘敏琦法官提出上訴人當時身上有哮喘藥,被捕時哮喘發作,質疑如斯身體狀況仍去做急救員?潘大狀反駁「佢哮喘唔係成日發作㗎嘛,唔通有哮喘就乜都唔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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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日宣判
最遲在6個月內會頒下判詞,上訴人須繼續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案件第三組
下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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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D13 代表律師申請撤回案中案,會就片段嘅質素是否適合作辨認作陳詞。於是餘下只有D12 & D18有案中案要處理,D12關於3張被還原服裝的相片,D18關於口頭招認的自願性;D12 & D18 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法官表示下一階段係案中案嘅陳詞,希望控方可以做一份summary of evidence ,控方在明日(29/7) 17:00前將陳詞傳檔法庭,辯方在8月1日17:00前將回應傳檔法庭,8月2日因其中一位律師有事未能出庭,於是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日11:00續審。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案件第三組
下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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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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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D13 代表律師申請撤回案中案,會就片段嘅質素是否適合作辨認作陳詞。於是餘下只有D12 & D18有案中案要處理,D12關於3張被還原服裝的相片,D18關於口頭招認的自願性;D12 & D18 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法官表示下一階段係案中案嘅陳詞,希望控方可以做一份summary of evidence ,控方在明日(29/7) 17:00前將陳詞傳檔法庭,辯方在8月1日17:00前將回應傳檔法庭,8月2日因其中一位律師有事未能出庭,於是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日11: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