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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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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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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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案件1】
D1何(36)🛑已還押逾28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28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28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28個月
D5楊(28)
D6張(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23),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7)和張(24)同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2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2個電子磅,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25)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1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2】
D1 何(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周(2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何(2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36)、李(25)、吳(27)、張(29)、楊(28)及張(24),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企圖製造炸藥
周(25)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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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兩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再提訊,以處理合併和交付程序。案件2的D2還要在2022年10月3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2的D2有擔保申請,法庭聽取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申請,因此在各被告侯訊期間,除案件1的D5和D6外,其他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721中環 #20220721律政中心

程(41)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

被告今日仍留醫故無出庭,控方要求押後。

收件人為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0:30再訊,如被告提早出院將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前覆核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D1:許(25)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

各方核對文件時發現,控方尚有兩份資料未向辯方提供,須盡快提供片段予辯方做準備。

控方證人約有10位,當中包含2位醫生;D3則有一位醫生為辯方證人。播放片段大約需要3小時。本案審訊預計需時6個工作天,排期於11月7-9、11、14-15日進行。

🌟 #香淑嫻裁判官 確認,本案不會由她本人審理。

案件押後至11月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開審,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9/6]

D1:鄺(20) / D2:余(19) /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的代表

——————
[15:05] 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法官唔明控方陳詞中,對壁屋探監的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在時間上的描述,(因為直播員無資料,只能盡量理解):因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有時差,約一分四秒,控方試圖以兩個方式計算/對照內容,一、由頭計算;二、由尾倒數。片段中見到D3曾經有5秒離座,餘下D1和D2對話,指稱錄音中某段時間係D2的聲音,希望法官認住該聲音,從而判斷整段錄音內的D1,D2和D3。

D1 大律師對控方的法律觀點作回應,引用終審法院案例,大概意思係管有爆炸品但有合法用圖並不犯法。就事實的陳詞係根據D1在WhatsApp 的語音紀錄,所講嘅「火紙」就係「火棉」,即係硝化纖維素,雖然無獨立證據,但法庭應考慮若然係真或者可能係真,都係對被告有利。

D2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再指出若法庭應控方作聲音辨認係危險嘅,控方提議嘅過程應該係辨認嘅第三步曲,第一步應是從錄音中分辨出三把男聲,第二步應問是否確定準確,第三步才是確實該5秒中,那一把聲是D2,就算確認到誰人是D2,但他在該5秒內只講咗三個字「得六本(書)」,是否足夠分辨整段錄音。

D3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和D1, D2大律師對D3有利的陳詞,根據控方案情,D3無在任何階段刪除數碼資料。控告D3刪除瀏覽記錄是妨礙司法公正,不是唯一的推論,D1 承認瀏覽記錄有成人網站,介意其他人知道,唔想其他人知道女朋友嘅相片。

並不是毫無合理疑點,指稱D3刪除記錄,係妨礙司法公正,D1在2019年12月被捕,D2/D3在2020年2月3日首次去探監,警方有充分時間去做搜證,無獨立證供指刪除嘅紀錄會影響搜證。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5
2022.07.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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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2/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7/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港區國安法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阮民安🛑已還押逾5個月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王(34) #裁決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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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10/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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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2/8]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7/25]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0/40]

(1653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13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0]

D3:陳 / D7:陳 / D8:鄭 / D10:鄭
D11:張 / D12:張 / D13:周 / D15:方
D16:馮 / D17:何 / D19:何
(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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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 開庭
傳召PW19 高級警司 梁仲文(音)
當晚18:00當值,係踏浪者行動副指揮官,連同PTU D連在紅磡體育館候命,21:00收到指揮中心通知,去加士居道支援,約22:00去到,幫手驅散示威者,由加士居道轉入彌敦道,向旺角推進,約22:45去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見到越來越多示威者,估計有二千人,警方在華潤堂附近設立防線,擬定包抄計劃,要求增援,23:21速龍到碧街,即時命令推進拘捕,去到咸美頓街設立防線,留守至翌日00:08返回碧街,知到PTU部隊設立咗醫療區、等候區、和臨時拘留區,之後嘅運作就交咗畀PTU,PW19在稍後時間就離開現場。

(詳情後補)

[13:00] PW19作供完畢,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繼續處理D12的特別事項

(詳情後補)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7/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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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傳召PW13 警員17212(呂姓)
-負責拘捕及檢取D6的證物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於彌敦道向前推進期間,發現一名「肥材(肥胖身材)」男子正往金巴利道方向跑,惟「速度緩慢」,故將該男子截停及拘捕。(*D6法律代表表示不會爭議被捕男子為D6,惟爭議警員於追截前所見的「肥材男子」的身分。)

本日的主要爭議為證人於拘捕D6及檢取證物時,執行的程序是否妥當。證人指其相信D6配戴的防毒面罩和泳鏡均在他被制服時脫落,故自己曾問D6地上的物品是否屬於他;惟證人亦承認詢問D6時尚未向其宣布拘捕,亦沒有作出警誡。證人解釋,未有作出警誡的原因為「當時冇諗到」。

就著拘捕D6的決定,證人指基礎為現場有很多示威者於彌敦道一帶集結,而「肥材男子」(即控方指稱的D6)身上的裝備符合示威者的裝束,故有理由相信其曾參與非法集結,亦於「第一眼」見到「肥材男子」時,便已有足夠基礎將之拘捕。惟被問及其為何未有即時拘捕D6,證人表示,其希望先確認地上物品屬於D6,方作出拘捕,又指當時「大家未冷靜落嚟」,情況不容許其宣布拘捕。至情況相對「穩定」後,才向D6宣布拘捕,惟沒有作出警誡,原因為「唔記得咗」。

播片
彌敦道南行線推進情況

播P197(警方片段6)
⁃ 見到證人自己和D6
⁃ 於三張截圖中圈出防毒過濾面罩、透明泳鏡

播另一段警察片段(時間19:28:12開始)
⁃ 見到早前說的灰色帶戴在頸上
⁃ 見到證人自己和被告

庭上展示證物
-灰色帶索連防毒鼻蓋
-防毒面罩裝置連濾心

法官指出,呈堂的兩件證物不見畫面中的灰色膠帶,證人表示唔知道係咩物品、唔記得咗,係連住嘅。證人續指,之後一直看守D6,防毒濾罩和泳鏡放在綠色袋上,灰色帶一直掛在D6頸上,直至和警員8870交接。

播P189
- 影到被告和證人
證人表示當時整理緊裝備,8870未到。法官問灰色帶前方白色東西是什麼,證人表示不知道。

播P197(時間19:47:11開始)
- 片段影唔到證人
但證人表示20:00有到過該處,即美麗華行人路,協助8870押解D6,停留一陣後離開。8870負責看守證物,證人在押解途中沿路無睇住證物。

再播片
- 片中見到證人和D6
證人指該階段扶緊D6起身,到交俾8870時無干擾被告身上證物。

🌟林官指控辯雙方呈遞上法庭的文件要得體,有錯要改,不能將錯就錯,不能兒戲。

~D7不適,小休~

控方問證人對D6掛於頸前的白色物體有沒有印象,隨後在庭上向證人展示證物毛巾。證人指,把D6交給8870接手時無見過此證物,但扶起佢坐喺度嘅時候有見到「有條白色嘢」,未能確認該證物是否片中的白色物體。(🌟林官批評控方對證物的描述不準確,指控方對證物的文字描述為黑色毛巾,惟毛巾實質為一面黑色、一面白色,上面印有“fight for freedom”的字眼,著控辯雙方認真檢視證物。)證人第一眼見到綠色袋是長型,再見到時已壓在心口,即控制D6 後,袋跌落心口位置、壓住咗。

🔻辯方盤問

D6代表大律師向證人指出,其推進時前方尚有其他速龍警員進行推進,而行人路亦擠滿穿著反光背心的人士(🌟大律師原指該人群為「記者」,惟遭林官質疑該說法沒有事實基礎,不能肯定該些人士為記者),故質疑證人其實未能親眼見到前方示威者後退時,後方示威者有否向金巴利道走(即近D6被捕位置),抑或只是向海傍方向逃走。證人稱其視線未被完全阻擋,亦能留意到行人路的情況。

就著其指稱D6曾經嘗試逃跑和掙扎的說法,證人同意由其接觸到D6直至將其拉停是一至兩秒內的事。證人向D6說「警察,咪郁」後,D6嘗試起身再跑,惟D6嘗試逃走不果後,方對證人說「阿Sir,我唔走、我唔走。」證人從說出「警察、咪郁」到聽到D6表示「阿Sir,我唔走、我唔走」,整個過程為時一至兩秒。就著D6如何掙扎,證人表示只知道D6手部在「郁動」並嘗試起身,但不記得D6是用哪一隻手、不記得D6做了甚麼動作,也沒有將D6掙扎的過程於口供紙中詳細記錄下來。

D6代表大律師詢問證人為何沒有在口供提及其檢獲D6的綠色斜孭袋,證人指他當時認為斜孭袋與案無關,自己亦沒有查看袋裏的物品。大律師質疑證人若認為斜孭袋不重要,又為何要拾起斜孭袋向D6查問,證人解釋要「還返畀佢[D6]嘛」。就證人未有在口供提及掛在D6頸上的毛巾,大律師詢問其有沒有發現過該毛巾,證人回應指「冇印象」,同意未有詳細記錄D6的裝束,是自己的疏忽。

就著拘捕的情況,證人認為,單以D6當時配戴的裝備已有足夠證據和合理理由相信其參與了非法集結。證人不同意,自己將D6壓在地上時就應該即時宣布拘捕,因為需要確保環境的安全,和澄清地上證物均屬於D6、認為證物符合示威者的裝備後才作出拘捕。(林官質疑警員既然在制服D6前已懷疑其為非法集結者,為何還需要詢問地上的物品是否屬於D6?)辯方大律師其後再詢問證人,是否在不與D6確認地上物品的情況下,也應該會拘捕D6?證人答是。

證人「唔同意」當時應該向D6作出警誡並提醒其權利時。法官要求證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證人回答指當時環境未夠安全進行警誡;法官聞言即質疑證人早前曾表示是不記得進行警誡,而非環境不安全。最後,證人員承認其混淆了事實的前後,同意當時實為忘記提醒D6在警誡下的權利。

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證人,問其是否同意在未有進行警誡的情況下,向D6提問會造成壓力,使D6以為其必須要回答警員的問題?證人表示同意,法官隨即介入,指辯方「有可能造成壓力」的說法太過武斷,又以水果作例,指「你[辯方大律師]條問題等於食咗生果就係會肚痛,但係其實唔係,係因為有啲人食得多先肚痛」。大律師表示法官的例子令自己「茅塞頓開」。隨後修正問題為:在未有提醒D6的情況下,是否有可能令D6誤會其必須要回應警員的問題?證人不同意,指不是每個人經警誡後都會回答,被捕人有可能保持緘默。

-盤問未完-

1634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非社運 #非聲援
#1106九龍灣 #私怨追債打鬥

王(34)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2)搶劫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

速報: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事情緣由:
被告向常去的餐廳與其他相熟食客介紹往瑞士的平價機票,即涉事陳女及一對母女。陳女將自己護照資料拍照傳給被告,希望被告能代為預訂機票,被告聲稱沒打算代辦故隨即把照片刪除。其後四人同時/一同旅遊,旅遊期間陳女在名店買袋時因信用卡額度不足須以現金補差額,陳女表示自墊了差額,而被告表示借了1000瑞士法郎予陳女。

返港後,被告稱曾向陳女追討上述1000瑞士法郎欠款,當時陳女表示自己投資微信大玩家而無法償還,並著被告一同投資。被告指參與大玩家後投資損失了41萬。庭上透露大玩家是只能存錢不可提款。陳女曾在微信朋友圈點讚撐警貼文,被告聲稱沒留意微信朋友圈。

旅遊返港後約5個月,有人指稱見到被告在九龍灣行人通道張貼單張,陳女到場後二人有肢體衝突。陳女指被被告的𠝹刀割傷,導致額上有3cm傷口需要縫針,呈堂照片除見傷口裹上紗布可見臉上和上衣亦有大量血跡。陳女報警求助,警員撿取單張為證物,上印有陳女護照資料頁。後來警員連同陳女到被告住所樓下認出並攔截被告,被告被捕。庭上透露警方因曾接獲騙財報案記錄而有被告住址。

押後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陳 / D7:陳 / D8:鄭 / D10:鄭
D11:張 / D12:張 /D13:周 / D15:方
D16:馮 / D17:何 / D19:何
(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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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0 警司 張家豪(音)
當日任職PTU D連警司,講述當晚D連行動情況,大致與PW19證供相同,細節有分別,主問未完,因為控方需要時間澄清一啲問題,16:00休庭。

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2/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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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傳召PW2 林督察

🔹控方主問

PW2時任水警北分區督察,兼任水警總區防暴梯隊。案發當日約13:38帶同41-42位隊員抵達皇后大道中及域多利皇后街一帶,並沿皇后大道中由西向東推進掃蕩。期間PW2以擴音器先後於13:40及13:43發出警告,內容大致為「前面嘅示威者,呢個係警方發出嘅警告,你哋現正參與一個非法集結,警方命令你哋立即離開,否則我哋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驅散,並會作出拘捕」,同時指示傳令員舉起藍旗。第二次警告後,PW2見畢打街路口的黑衣人疏落,但聽到戲院里及畢打街一帶人聲鼎沸。到達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時,PW2見到大量黑衣人,「有遮有背囊,四處流竄」。

PW2緊接見人群中有人(後知為D4)衝向自己,似乎想撞向警員,並突圍逃離現場。PW2於是用警棍對D4的臂、肩位置揮了一下,及後拉住D4並按他落地上,大叫「唔好反抗」,並與傳令員一起制服D4。

PW2分別從控方證物P7(Now新聞直播片段)及P7(1)(Now新聞直播片段截圖)認出自己。

傳召PW2 林督察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詢問PW2當日行動目的是否為驅散及拘捕示威者,而非圍捕,PW2則回答行動目的會因應事態發展而有所改變,如驅散或推進。PW2指發出第一次警告時間為1340,到畢打街時快步衝入去,發出第二次警告時間為 1343,但不清楚身處確實位置。PW2指出當時D2黑衣蒙面,似是為了逃避其他方向警方追捕而跑向其方向,認為D2意欲突圍而離開,表示:「當下覺得佢係想撞向我,突圍而走嘅。」辯方律師質疑PW2不能確定位置,故其不能確定所能聽到的範圍,不能確定示威者能否在嘈雜的環境中聽到警方的警告,嘈雜的聲音會影響接受警告的可能性,PW2對此表示不予置評,如在彎位未必能準確接收。

播放Now TV1344的片段,畫面顯示並不是在場所有人士均身穿黑衣。PW2表示轉彎後已見一群黑衣人聚集,而其中一位(即D2)向其方向衝去。辯方律師指出就影片所見,在人群散開時,有身穿白恤衫的人士經過,而並未被警方截查之人士則已被放行,繼而詢問PW2是否同意現場有部份市民並不是黑衣或黑褲。PW2同樣表示不予置評,其後表示該次拘捕行動沒有衣着的重點。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20186

🔹控方主問

PW3指其下午一點接收命令,1307時與其所屬小隊到達龍和道與民耀街,於畢打街、德輔道中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看見人群聚集,地上有磚頭,聽見口號及噓聲。8分鐘後,警方防線向前推進至干諾道中康樂廣場,雙方對峙,而1333時總區衝鋒隊一名高級女督察於防線附近向於畢打街聚集的人群發出警告(距離PW3約10米左右),人群發出噓聲而沒有離開。1340時,高級女督察指示向前掃蕩並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去到干諾道中近畢打街時人群隨即四散。警方清除地面雨傘並追截人群,於中建大廈外截停約30人,當中有人並沒有任何裝備,亦有部分人士有泳鏡或護目鏡。其後PW3對有裝備的人士進行搜查,截查一名身穿黑衣及藍色牛仔褲的男子,男子有工業用護目鏡、泳鏡及一對白色勞工手套,身上亦有一黑色索袋,內有一個灰黑色口罩及iPhone。PW3其後向警長報告,1405時警長對在場兩男兩女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蒙面」。該男子(即D2)東張西望,PW3懷疑其欲逃走故扣上索帶,1415時把他帶上警車。PW3第一眼看見D2時,D2並未有戴口罩,故現在仍能辨認出D2。

觀看證物相片。

🔸辯方盤問

PW3同意,自己沒有觀察到D2參與非法集結,但指D2當時身處人群之中,與人群奔跑。他於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向皇后大道中推進時截停一群人,當中包括D2。他第一眼看見D2時,二人相距約10米,當時正由畢打街跑向南方向;他在路中心,D2則於行人路近中建大廈。總區應變部隊與PW3所屬小隊的裝束不同,前者為黑色,他的小隊則穿綠色。D2當時背向他奔跑,PW3追約20-30米(即接近皇后大道中位置),截停D2時約截停了約30人,當中因其身上裝備而作出拘捕的有4人。當時他與鄺督察(PW1)一起跑。辯方律師質疑PW3推進時受地面雜物所阻擋,故需同時清除路面雜物,並加上其盾牌等裝備,故D2應比其輕盈,為何仍不及他跑得快而被截停?PW3表示因當時有其他同事圍捕。

PW3供稱,有快速應變部隊比其小隊早到達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他第一眼見D2時是在畢打街行人路向南方向奔跑。播放Now TV片段,顯示警方由干諾道中推進,與康樂廣場有一定距離,故辯方律師指出,片段與PW3稱由康樂廣場向畢打街近德輔道中推進的說法有出入,並指出在畢打街地面上沒有雨傘及磚頭阻擋,而且行人路上沒有人群奔跑;PW3表示不同意。

PW3在案發後所錄的書面口供提到,於畢打街推進時兩側行人路均有人群旁觀;辯方律師指出其口供中記載:警員由中建大廈行人路外開始截停部分人群,共約30人,基於衣著、外觀及身上裝備,相信這些人士觸犯非法集結,但當中亦有其他途人,這些被截查人士有部分是在行人路被截停,當中部分人士在初步調查後獲放行。其後,PW3提到當日被押送到北角警署之人士被安置於停車場旁的空地(俗稱:大地),PW3有約2小時與D2共處於大地進行初步處理,而當時大地約有100名被捕人士進行同樣步驟。在詢問下,PW3指當時於大地未有任何桌子或設施安放證物,辯方律師質疑當時的環境擠迫且設施不足,難以處理所有被捕人士衣著、裝備等證物,因每位被捕人士及其負責警員須排隊及經過同樣4-5個程序

🔹控方覆問

PW3指出,當時空間並不擠迫,但負責警員需用手拿着證物。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蔡警長58906

PW4於1405時在中建大廈外向兩男兩女宣佈拘捕,當中包括D2。他先於民耀街、龍和道設立防線,推進至干諾廣場後有停頓,稍後驅散示威者。鄺督察與其一同行動,但自己沒留意對方位置。1342時,警方已在皇后大道中中建大廈外截停一群人士。1340時由干諾道中跑向皇后大道中,PW4開跑當時仍有傘陣。其後,PW4於中建大廈外向約30人作出搜查,並拘捕當中兩男兩女。PW4不同意衣著、裝備及財物為其他人士獲放行的主要原因,而是雙方間的問答,如其在該地方出現的原因。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0/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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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510】開庭

📌D3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十點鐘多離家到太古站C出口往栢蕙苑,發現現場多人聚集及看不到父所指公園,人羣在馬路及行人路,有持長遮擔心安全,未經歷過此場面
-想打電話給父,本以為在袋內其後才知留在家
-進入商場想戴上防毒面具,但只掛頸,打算真正有危險如發射催淚煙才用,一隻手套放面具側順便戴埋沒想過有咩用,感覺安全啲
🎥P63 224610開始,康怡超市側門入口CCTV,多人走入,D3指自己在門口。控方指留意一人穿淺色䃿,其右邊有一橙色物體。不肯定此人是自己,也不同意自己戴黑色頭盔
🎥P50 看中國00:57開始,不同意00:59一男戴黑色頭盔灰背盔是自己,1分鐘多片段制服男子其黑色tee招牌反轉,D3不同意。
-P51 圖片同意是當日用背囊
-作供指在警署才反轉黑色衫是怕被人影到公司名,但室內冇記者或其他人,D3說第一次被拉不清楚
-不同意受傷是自己掙扎造成,重申是有警員將頭撞向鐵閘所致,不同意警員作供提及男子A是自己,同意265頁圖片被制服地上人是自己但不是男子A
覆問
-幾時離開車廂作供答22:40但不肯定因沒有錶
-C出口樓梯回答可能係下去大堂因自己不在太古站附近住或工作對該處不熟悉
📌DW1 李小姐 [D3事實證人]
主問
-同家人住鰂魚涌,確認呈堂7頁文件D3-(10)包括8月7至11日去鹿兒島旅行資料,8月11日下午2:50到港,另有護照副本,日本出入境蓋章。
-認識孟先生(D3父),為2002 -2003舊同事,離開公司後仍有聯絡
-Whatsapp 文字通話列印本,可見有日本照人氣藥品,8月9日內容提及代購2盒感冒藥,指8月11日要求「他」2200-2300上門取,「他」是D3,因父子有爭吵D3自己上門取自己一盒。另有whatsapp電話通話紀錄
-只在2004年見過D3,但有其父Facebook認得D3,當晚D3沒到取,因提過23:00前取到就取故沒理會
-確認呈堂D3父感冒藥過數通知
-太古站吉之島出口往自己居所最近,但不知是叫咩出口
盤問
-D3父並非次次托代買藥,今次是第一定二次,平時有約食飯。沒有其子D3聯絡電話
-D3不知其住址
-通話紀錄是從D3父手機印下,要求買藥見到2019年8月8日,其他對話日期沒有資料不淸楚
-分開取藥因D3父指父子有抝撬,詳情不知
-知道D3因非法集結被拉,其父數月前通知上庭作證人
沒有覆問

-D3辯方案情完結-

【1653】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預留9月30日備用)。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須在8月18日1300或前提交,辯方須在9月1日1300前回應及交書面結案陳詞,雙方進一步回應分別在9月7及9日1300前。3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由於辯方已舉證完畢,因此原安排於8月1日的審期將會取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2/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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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傳召PW5 警長6343

🔹控方主問

PW5時任偵緝警員,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D1-1組。案發當日約13:40,PW5穿著便裝及保護裝備,到達中環德輔道中近域多利皇后街。PW5見到人群聚集於德輔道中,地面有雜物及磚頭。隨後,PW5與總部應變大隊沿德輔道中向東推進,並右轉入畢打街,再向皇后大道中推進。

至近皇后大道中路口,PW5見軍裝同事已制服一班人,並見一名男子(後知為D5)被膠索帶反鎖。PW5扶起D5到路旁下,詢問D5的名字及傷勢,D5未有回應。約13:55,警長4627向包括D5等人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約14:10,PW5與D5一起登上警車前往北角警署,約14:20抵達。

PW5帶D5到警署的臨時羈留區,等候向值日官報告拘捕詳情。PW5其後對D5進行搜身,並提供衫褲予D5更換。PW5隨即把D5的衣服、背包、隨身物品等放入證物袋,檢取作證物,然後交予證物警員13364。

PW5認出控方證物P20-P27。PW5在控方證物P6(香港01直播片段約13:43起)未能認出自己,在控方證物P6(3)(香港01直播片段截圖)則成功認出自己及D5。PW5亦從控方證物P7(Now新聞直播片段截圖)認出自己。

🔸D5法律代表盤問

PW5承認D5從被捕至交予偵緝警員的近兩小時內,從未有戴上檢獲的橙色手套。PW5表示不記得臨時羈留區有多少被拘留人士、是否擠逼。PW5表示臨時羈留區應該有枱,但未能解釋為何把從D5身上檢獲的證物放在地上拍照。D5代表律師最後指出,橙色手套根本並非從D5的黑色背包檢獲,PW5表示不同意。

🔹控方覆問

D5是在見值日官時除下鴨嘴帽,以讓值日官清楚看見他的容貌。其後他並沒有重新戴帽,因為稍後要進行拍攝。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偵緝警長4627

🔹控方主問

PW6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兼任總部應變部隊。當日約13:55到達中環德輔道中及域多利皇后街交界,其後他接到指示要設立防線,並向金鐘方向進行掃蕩。行動於13:40開始。推進至畢打街時,沿途見到示威人士、普通市民(包括聲援示威人士嘅市民),於是持續有向他們發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

PW6其後收到指示,要與其他隊伍一起進入畢打街進行追截及包圍。PW6的隊伍在中建大廈外截停12男3女。PW6初步了解,相信15人早前進行示威、堵路及破壞社會安寧,因而向該15人(包括D5)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約14:10,D5隨其他被捕人士乘警車離開。

🔸D2法律代表盤問

D2代表律師指出,PW6及其隊伍衝入畢打街的時間為13:42,PW6表示「大概1350啦」,因行動期間無法確認實際時間。PW6表示,沿德輔道中推進時,畢打街仍然有示威者。PW6最後澄清他位於其隊伍的最後排,而非所有警員中的後排。

🔸D5法律代表盤問

PW6承認拘捕該15人的主要消息來源是現場警員的調查,但強調自己有親自詢問5-6位被截停人士及搜查他們的袋。PW6承認未有任何文件紀錄。

PW6同意,示威人士一般會穿著黑衫,但不同意年輕及揹住背囊是宣布拘捕的其中一個因素。PW6同意,他最終決定拘捕全部被截停的15人——其後他改稱隊員截停了多於15人,並放走了部分人。PW6承認,雖然前述的是整個調查的一部分,但未有文件紀錄,亦未有在口供提及,因為他無法肯定獲放行人士的確切數目。

D5代表律師最後提出,PW6是完全基於傳聞證供而拘捕15人,PW6表示不同意。

-PW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細閱控方專家證人陶博士的報告後,認為沒有問題要向他提出。辯方大律師亦表示沒有任何針對陶博士的盤問,日內會與控方商討或毋須陶博士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16:18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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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繼續處理D12的特別事項

傳召控方證人警長33871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7153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16909

(詳情後補)

明天1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7/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42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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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呂警員(拘捕D6警員)

辯方盤問未完,明天0930續
(內容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2022.07.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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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3/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8/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3/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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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朱(26) #提堂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辦公)
👥張(34)🛑已還押21日 🔥#判刑 (#0914淘大 阻差辦公)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裁決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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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何(42) #未知是否手足 #新案件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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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李(29)🛑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831太子 企圖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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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07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3/8] {感謝}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8/25] {感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6/30]

🕙10: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3/40] {感謝}

(13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判刑 #企圖縱火

李 (29) 🛑已還押14日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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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收到其指示有幾點需要澄清,關於與家人關係、另一半的工作及自己的狀況等(基於其私隱恕不在此道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爸爸身體因素及本案沒有實際的人或事物收到損毀,也希望考慮被告的身體問題而減刑。

法庭詢問關於證物處理表,辯方表示不反對。法庭表示知道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其背景資料等,但本案沒有特別的求情因素可言,企圖縱火同縱火無分別,同樣為嚴重的控罪,加上當時的社會氣氛等,考慮完被告的個人背景及爸爸的身體因素,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李手足離開前,向著親友飛吻)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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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無需答辯,等候準備文件移交至區域法院。

~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5萬現金和2萬人事擔保
2.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不得離境
3. 居於報稱地址
4.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7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