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5/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是日審訊進度: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分別是D3的拘捕警員及2名證物警員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5/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是日審訊進度: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分別是D3的拘捕警員及2名證物警員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1]
[2022.07.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1/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6/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吳(16)🛑已還押17天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4:30
👥鄺,余,黃(19-20) #審訊 [9/6]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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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8) #答辯 (#1118尖沙咀 襲警 阻差辦公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張,方(24-39)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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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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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1]
[2022.07.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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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1/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6/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吳(16)🛑已還押17天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陳,陳,鄭,張,張,馮,洪,黎,劉,梁,梁(18-2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4:30
👥鄺,余,黃(19-20) #審訊 [9/6]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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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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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8) #答辯 (#1118尖沙咀 襲警 阻差辦公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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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張,方(24-39)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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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祁志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作出一項申請,羅官另定今日開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將於9月2日前就此頒布判詞。 (法庭線報導)
【10:42】
眾被告步出被告欄。除作出申請的四人外,有不少同案被告列席。
劉穎匡身穿港隊球衣,何桂藍身穿粉紅色恤衫。
其餘列席被告包括:身穿醉極Tshirt的馮達浚、鄒家成、王百羽、林卓廷、譚凱邦、朱凱迪、黃之鋒、余慧明、吳敏兒。
【10:44】
開庭。
【11:04】
休庭數分鐘,供被告閱讀法律文件。
【11:16】
眾人重新入庭,袁嘉蔚對親友貓式揮手,吳政亨「🤷🏻♂️ 」然後瘋狂點頭,朱凱迪、黃之鋒與事務律師對話。
【11:20】
開庭。
羅官指等待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結果對案件有利,押後至9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宣布決定。
又指本日屬於交付程序的延續 (Today is a continuation of the committal proceeding, that's my decision),因此仍有相關報導限制。
【11:47】
休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祁志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作出一項申請,羅官另定今日開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將於9月2日前就此頒布判詞。 (法庭線報導)
【10:42】
眾被告步出被告欄。除作出申請的四人外,有不少同案被告列席。
劉穎匡身穿港隊球衣,何桂藍身穿粉紅色恤衫。
其餘列席被告包括:身穿醉極Tshirt的馮達浚、鄒家成、王百羽、林卓廷、譚凱邦、朱凱迪、黃之鋒、余慧明、吳敏兒。
【10:44】
開庭。
【11:04】
休庭數分鐘,供被告閱讀法律文件。
【11:16】
眾人重新入庭,袁嘉蔚對親友貓式揮手,吳政亨「🤷🏻♂️ 」然後瘋狂點頭,朱凱迪、黃之鋒與事務律師對話。
【11:20】
開庭。
羅官指等待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結果對案件有利,押後至9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宣布決定。
又指本日屬於交付程序的延續 (Today is a continuation of the committal proceeding, that's my decision),因此仍有相關報導限制。
【11:47】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判刑 案件第三組
👩🔧吳(16) 🛑已還押17天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早前認罪,案中D1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控方代表: #吳美華外聘大律師
辯方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辯方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畀被告聽,被告背景複雜,但有決心改過更生,報告指適合入教導所,希望法庭參考報告內容,判入教導所。
速報:判入教導所❗️
法官表明會參梁天琦案向控辯雙方澄清資料:
- 暴動發生歷時幾耐
最終雙方同意係02:27~03:47,歷時80分鐘
- 判監和判教導所作比較
辯方指如果係成年人,係積極參與者,會判5年或以上,留守者會判4年或以下,有案例判39個月,減刑後為35個月,本案無傷人;法官指上訴庭主流意見係無傷人係好彩。
小休後宣讀判詞,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40_2020.pdf
有關判刑理由書中的義務急救員 #馬凱瑩
https://t.me/condomhandjoke/3509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判刑 案件第三組
👩🔧吳(16) 🛑已還押17天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早前認罪,案中D1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控方代表: #吳美華外聘大律師
辯方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辯方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畀被告聽,被告背景複雜,但有決心改過更生,報告指適合入教導所,希望法庭參考報告內容,判入教導所。
速報:判入教導所❗️
法官表明會參梁天琦案向控辯雙方澄清資料:
- 暴動發生歷時幾耐
最終雙方同意係02:27~03:47,歷時80分鐘
- 判監和判教導所作比較
辯方指如果係成年人,係積極參與者,會判5年或以上,留守者會判4年或以下,有案例判39個月,減刑後為35個月,本案無傷人;法官指上訴庭主流意見係無傷人係好彩。
小休後宣讀判詞,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40_2020.pdf
有關判刑理由書中的義務急救員 #馬凱瑩
https://t.me/condomhandjoke/3509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答辯
D2否認兩項控罪❌
D5否認兩項控罪❌
⏺傳召PW1 鄺總督察
🔹控方主問
PW1為時任港島總區衝鋒隊高級督察,案發當日約13:12與另一總督察帶領約60至80名警員,到達中環民耀街一帶。其後她收到指示要向畢打街推進方向掃蕩,於是總督察帶領警員從地面推進,而PW1則帶領部分警員沿行人天橋驅趕人群。PW1解釋此乃戰術的一部分,用以保護在地面推進的警員免受黑衫人士從天橋拋擲的物件擊中。PW1承認期間天橋上有並非身穿黑衫的人士。
當推進至連接置地廣場及環球廣場的天橋時,PW1看見畢打街有大量人群聚集,並打開雨傘叫囂。有兩名人士更從地面向天橋方向投擲物件。PW1於是透過揚聲器向畢打街方向先後發出兩次警告,在地面的警員隨即向皇后大道中方向掃蕩。 PW1表示「冇印象喺天橋留到幾點」。
🔸D2法律代表盤問
PW1表示她所接收到的指示是要驅散人群,而非圍捕示威者,但現場有其他警方隊伍,PW1不清楚他們的行動。而在向畢打街發出警告前,PW1未有與上司溝通,因為現場即時情況不容許經常溝通。最後,PW1表示當她身處連接置地廣場及環球廣場的天橋時,或許不清楚地面警員的實際位置。
🔸D5法律代表盤問
PW1表示,雖然連接置地廣場及環球廣場的天橋案發時正在進行工程,被綠色的網圍封,但網有些缺口,讓她對外發出警告。然而,PW1表示或未能確定畢打街後方(即近皇后大道中一帶)的人群能否清晰聽見警告。
PW1同意,在警員進行掃蕩行動期間,人群可以向西(即往上環方向)、東(即往金鐘方向)及皇后大道中方向離開。而由於並非其職責範圍,PW1無法確認案發時畢打街附近的道路、地鐵站出入口及商業大廈有否被警方封鎖或禁止出入。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需要約4小時播放多條新聞片段(包括香港01、Now新聞台及有線新聞),以證明當日中環一帶發生非法集結及/或暴動。法官指示某些重複的片段可以以兩倍速度播放。[本日餘下大部分時間用作播片。] 控方亦播放多條閉路電視片段,指稱拍攝了D5掟磚及跑離畢打街的情形。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答辯
D2否認兩項控罪❌
D5否認兩項控罪❌
控方先後讀出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P1)。 主控表示希望先傳召PW1,因PW1明日未能出庭作供,獲法官批淮。 ⏺傳召PW1 鄺總督察
🔹控方主問
PW1為時任港島總區衝鋒隊高級督察,案發當日約13:12與另一總督察帶領約60至80名警員,到達中環民耀街一帶。其後她收到指示要向畢打街推進方向掃蕩,於是總督察帶領警員從地面推進,而PW1則帶領部分警員沿行人天橋驅趕人群。PW1解釋此乃戰術的一部分,用以保護在地面推進的警員免受黑衫人士從天橋拋擲的物件擊中。PW1承認期間天橋上有並非身穿黑衫的人士。
當推進至連接置地廣場及環球廣場的天橋時,PW1看見畢打街有大量人群聚集,並打開雨傘叫囂。有兩名人士更從地面向天橋方向投擲物件。PW1於是透過揚聲器向畢打街方向先後發出兩次警告,在地面的警員隨即向皇后大道中方向掃蕩。 PW1表示「冇印象喺天橋留到幾點」。
🔸D2法律代表盤問
PW1表示她所接收到的指示是要驅散人群,而非圍捕示威者,但現場有其他警方隊伍,PW1不清楚他們的行動。而在向畢打街發出警告前,PW1未有與上司溝通,因為現場即時情況不容許經常溝通。最後,PW1表示當她身處連接置地廣場及環球廣場的天橋時,或許不清楚地面警員的實際位置。
🔸D5法律代表盤問
PW1表示,雖然連接置地廣場及環球廣場的天橋案發時正在進行工程,被綠色的網圍封,但網有些缺口,讓她對外發出警告。然而,PW1表示或未能確定畢打街後方(即近皇后大道中一帶)的人群能否清晰聽見警告。
PW1同意,在警員進行掃蕩行動期間,人群可以向西(即往上環方向)、東(即往金鐘方向)及皇后大道中方向離開。而由於並非其職責範圍,PW1無法確認案發時畢打街附近的道路、地鐵站出入口及商業大廈有否被警方封鎖或禁止出入。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需要約4小時播放多條新聞片段(包括香港01、Now新聞台及有線新聞),以證明當日中環一帶發生非法集結及/或暴動。法官指示某些重複的片段可以以兩倍速度播放。[本日餘下大部分時間用作播片。] 控方亦播放多條閉路電視片段,指稱拍攝了D5掟磚及跑離畢打街的情形。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尖沙咀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93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935及警員9019。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附近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申請押後以尋求當值律師服務。
案件至9月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尖沙咀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93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935及警員9019。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附近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申請押後以尋求當值律師服務。
案件至9月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4/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09:46] 開庭
傳召第16證人黃奇(音)高級消防隊長,當晚22:50去到油麻地地鐵站火災現場,途經有路障(磚頭),車停在真光中學,之後一隊人行去火災現場(油麻地地鐵D出口),見到示威者同警方對峙,所以就轉行到地鐵站A2出口,A2閘口上鎖和有很多雜物,想入去但不成功。
就派2位隊員去A1出口,之後見到示威者四散,就想行去A1出口,在寶寧大夏和A1出口中間嗰條後巷發生人疊人(約30人),疊到有1米7高,我和2位同事嘗試救人,和向消防指揮室報要增援,我哋救出全部疊高的人士,警方拘捕救出的人士,其中有2人昏迷,我想揾返佢哋做急救,但係搵唔到,原本想登記傷者,但因為警方做緊拘捕,所以就無做到登記。
[10:50] 作供完畢
[10:52] 傳召第17證人温健良(音)消防員作供,收到一單要求升降台到油麻地碧街處理人疊人事故,23:57到達現場,發現大量人士跪在地下,雙手鎖上手扣或者索帶(約150人),如要接觸傷者必須得到在場警員同意。26男7女經救護車送去醫院。
[11:18] 作供完畢
[11:43] 傳召PW18徐嘉健(音),事實證人
觀看7個地方的閉路電視片段
[12:03] 今日審訊完畢
明天09:30續審,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4/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09:46] 開庭
傳召第16證人黃奇(音)高級消防隊長,當晚22:50去到油麻地地鐵站火災現場,途經有路障(磚頭),車停在真光中學,之後一隊人行去火災現場(油麻地地鐵D出口),見到示威者同警方對峙,所以就轉行到地鐵站A2出口,A2閘口上鎖和有很多雜物,想入去但不成功。
就派2位隊員去A1出口,之後見到示威者四散,就想行去A1出口,在寶寧大夏和A1出口中間嗰條後巷發生人疊人(約30人),疊到有1米7高,我和2位同事嘗試救人,和向消防指揮室報要增援,我哋救出全部疊高的人士,警方拘捕救出的人士,其中有2人昏迷,我想揾返佢哋做急救,但係搵唔到,原本想登記傷者,但因為警方做緊拘捕,所以就無做到登記。
[10:50] 作供完畢
[10:52] 傳召第17證人温健良(音)消防員作供,收到一單要求升降台到油麻地碧街處理人疊人事故,23:57到達現場,發現大量人士跪在地下,雙手鎖上手扣或者索帶(約150人),如要接觸傷者必須得到在場警員同意。26男7女經救護車送去醫院。
[11:18] 作供完畢
[11:43] 傳召PW18徐嘉健(音),事實證人
觀看7個地方的閉路電視片段
[12:03] 今日審訊完畢
明天09:30續審,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11:40] 開庭
處理針對D12的片段,因各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參差,可否用作辨認是Jury question ,同意相關片段可以用作互相對照。
法官指示雙方:(1) 唔好想像,要考慮時間02:27~03:47;(2) 片段可作一併考慮。
播放位於加連威老道與信義街交界的 V Beauty CCTV,作多次播放,法官指示每次單獨觀察不同事情,例如:T 恤圖案,手部,手持物品,鞋…。
下一階段,控方指出D12的行蹤,先由V Beauty拍到,跟住係H8大廈,再到麵處一家,辯方爭議片段的時間次序,法官指示控方就時序作詳細描述。
14:30 再訊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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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 開庭
處理針對D12的片段,因各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參差,可否用作辨認是Jury question ,同意相關片段可以用作互相對照。
法官指示雙方:(1) 唔好想像,要考慮時間02:27~03:47;(2) 片段可作一併考慮。
播放位於加連威老道與信義街交界的 V Beauty CCTV,作多次播放,法官指示每次單獨觀察不同事情,例如:T 恤圖案,手部,手持物品,鞋…。
下一階段,控方指出D12的行蹤,先由V Beauty拍到,跟住係H8大廈,再到麵處一家,辯方爭議片段的時間次序,法官指示控方就時序作詳細描述。
14: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案件1】
D1何(36)🛑已還押逾28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28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28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28個月
D5楊(28)
D6張(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23),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7)和張(24)同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2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2個電子磅,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25)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1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2】
D1 何(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周(2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何(2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36)、李(25)、吳(27)、張(29)、楊(28)及張(24),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企圖製造炸藥
周(25)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法庭將兩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再提訊,以處理合併和交付程序。案件2的D2還要在2022年10月3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2的D2有擔保申請,法庭聽取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申請,因此在各被告侯訊期間,除案件1的D5和D6外,其他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溫紹明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案件1】
D1何(36)🛑已還押逾28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28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28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28個月
D5楊(28)
D6張(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23),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7)和張(24)同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2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2個電子磅,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25)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1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2】
D1 何(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周(2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何(2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36)、李(25)、吳(27)、張(29)、楊(28)及張(24),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企圖製造炸藥
周(25)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法庭將兩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再提訊,以處理合併和交付程序。案件2的D2還要在2022年10月3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2的D2有擔保申請,法庭聽取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申請,因此在各被告侯訊期間,除案件1的D5和D6外,其他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721中環 #20220721律政中心
程(41)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
被告今日仍留醫故無出庭,控方要求押後。
收件人為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0:30再訊,如被告提早出院將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報料💛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721中環 #20220721律政中心
程(41)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
被告今日仍留醫故無出庭,控方要求押後。
收件人為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10:30再訊,如被告提早出院將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前覆核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D1:許(25)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
各方核對文件時發現,控方尚有兩份資料未向辯方提供,須盡快提供片段予辯方做準備。
控方證人約有10位,當中包含2位醫生;D3則有一位醫生為辯方證人。播放片段大約需要3小時。本案審訊預計需時6個工作天,排期於11月7-9、11、14-15日進行。
🌟 #香淑嫻裁判官 確認,本案不會由她本人審理。
案件押後至11月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開審,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前覆核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D1:許(25)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
各方核對文件時發現,控方尚有兩份資料未向辯方提供,須盡快提供片段予辯方做準備。
控方證人約有10位,當中包含2位醫生;D3則有一位醫生為辯方證人。播放片段大約需要3小時。本案審訊預計需時6個工作天,排期於11月7-9、11、14-15日進行。
🌟 #香淑嫻裁判官 確認,本案不會由她本人審理。
案件押後至11月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開審,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9/6]
D1:鄺(20) / D2:余(19) /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的代表
——————
[15:05] 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法官唔明控方陳詞中,對壁屋探監的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在時間上的描述,(因為直播員無資料,只能盡量理解):因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有時差,約一分四秒,控方試圖以兩個方式計算/對照內容,一、由頭計算;二、由尾倒數。片段中見到D3曾經有5秒離座,餘下D1和D2對話,指稱錄音中某段時間係D2的聲音,希望法官認住該聲音,從而判斷整段錄音內的D1,D2和D3。
D1 大律師對控方的法律觀點作回應,引用終審法院案例,大概意思係管有爆炸品但有合法用圖並不犯法。就事實的陳詞係根據D1在WhatsApp 的語音紀錄,所講嘅「火紙」就係「火棉」,即係硝化纖維素,雖然無獨立證據,但法庭應考慮若然係真或者可能係真,都係對被告有利。
D2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再指出若法庭應控方作聲音辨認係危險嘅,控方提議嘅過程應該係辨認嘅第三步曲,第一步應是從錄音中分辨出三把男聲,第二步應問是否確定準確,第三步才是確實該5秒中,那一把聲是D2,就算確認到誰人是D2,但他在該5秒內只講咗三個字「得六本(書)」,是否足夠分辨整段錄音。
D3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和D1, D2大律師對D3有利的陳詞,根據控方案情,D3無在任何階段刪除數碼資料。控告D3刪除瀏覽記錄是妨礙司法公正,不是唯一的推論,D1 承認瀏覽記錄有成人網站,介意其他人知道,唔想其他人知道女朋友嘅相片。
並不是毫無合理疑點,指稱D3刪除記錄,係妨礙司法公正,D1在2019年12月被捕,D2/D3在2020年2月3日首次去探監,警方有充分時間去做搜證,無獨立證供指刪除嘅紀錄會影響搜證。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9/6]
D1:鄺(20) / D2:余(19) /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的代表
——————
[15:05] 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法官唔明控方陳詞中,對壁屋探監的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在時間上的描述,(因為直播員無資料,只能盡量理解):因為閉路電視片段和錄音有時差,約一分四秒,控方試圖以兩個方式計算/對照內容,一、由頭計算;二、由尾倒數。片段中見到D3曾經有5秒離座,餘下D1和D2對話,指稱錄音中某段時間係D2的聲音,希望法官認住該聲音,從而判斷整段錄音內的D1,D2和D3。
D1 大律師對控方的法律觀點作回應,引用終審法院案例,大概意思係管有爆炸品但有合法用圖並不犯法。就事實的陳詞係根據D1在WhatsApp 的語音紀錄,所講嘅「火紙」就係「火棉」,即係硝化纖維素,雖然無獨立證據,但法庭應考慮若然係真或者可能係真,都係對被告有利。
D2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再指出若法庭應控方作聲音辨認係危險嘅,控方提議嘅過程應該係辨認嘅第三步曲,第一步應是從錄音中分辨出三把男聲,第二步應問是否確定準確,第三步才是確實該5秒中,那一把聲是D2,就算確認到誰人是D2,但他在該5秒內只講咗三個字「得六本(書)」,是否足夠分辨整段錄音。
D3 大律師先採納書面陳詞,和D1, D2大律師對D3有利的陳詞,根據控方案情,D3無在任何階段刪除數碼資料。控告D3刪除瀏覽記錄是妨礙司法公正,不是唯一的推論,D1 承認瀏覽記錄有成人網站,介意其他人知道,唔想其他人知道女朋友嘅相片。
並不是毫無合理疑點,指稱D3刪除記錄,係妨礙司法公正,D1在2019年12月被捕,D2/D3在2020年2月3日首次去探監,警方有充分時間去做搜證,無獨立證供指刪除嘅紀錄會影響搜證。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5]
[2022.07.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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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2/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7/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港區國安法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阮民安🛑已還押逾5個月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王(34) #裁決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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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10/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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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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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5]
[2022.07.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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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2/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7/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港區國安法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阮民安🛑已還押逾5個月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王(34) #裁決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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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謝,何,孟(20-24) #續審 [10/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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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0]
D3:陳 / D7:陳 / D8:鄭 / D10:鄭
D11:張 / D12:張 / D13:周 / D15:方
D16:馮 / D17:何 / D19:何
(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09:44] 開庭
傳召PW19 高級警司 梁仲文(音)
當晚18:00當值,係踏浪者行動副指揮官,連同PTU D連在紅磡體育館候命,21:00收到指揮中心通知,去加士居道支援,約22:00去到,幫手驅散示威者,由加士居道轉入彌敦道,向旺角推進,約22:45去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見到越來越多示威者,估計有二千人,警方在華潤堂附近設立防線,擬定包抄計劃,要求增援,23:21速龍到碧街,即時命令推進拘捕,去到咸美頓街設立防線,留守至翌日00:08返回碧街,知到PTU部隊設立咗醫療區、等候區、和臨時拘留區,之後嘅運作就交咗畀PTU,PW19在稍後時間就離開現場。
(詳情後補)
[13:00] PW19作供完畢,14:30 續審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0]
D3:陳 / D7:陳 / D8:鄭 / D10:鄭
D11:張 / D12:張 / D13:周 / D15:方
D16:馮 / D17:何 / D19:何
(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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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 開庭
傳召PW19 高級警司 梁仲文(音)
當晚18:00當值,係踏浪者行動副指揮官,連同PTU D連在紅磡體育館候命,21:00收到指揮中心通知,去加士居道支援,約22:00去到,幫手驅散示威者,由加士居道轉入彌敦道,向旺角推進,約22:45去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見到越來越多示威者,估計有二千人,警方在華潤堂附近設立防線,擬定包抄計劃,要求增援,23:21速龍到碧街,即時命令推進拘捕,去到咸美頓街設立防線,留守至翌日00:08返回碧街,知到PTU部隊設立咗醫療區、等候區、和臨時拘留區,之後嘅運作就交咗畀PTU,PW19在稍後時間就離開現場。
(詳情後補)
[13:00] PW19作供完畢,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繼續處理D12的特別事項
(詳情後補)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繼續處理D12的特別事項
(詳情後補)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7/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0939 開庭
✨傳召PW13 警員17212(呂姓)
-負責拘捕及檢取D6的證物
案發當日證人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於彌敦道向前推進期間,發現一名「肥材(肥胖身材)」男子正往金巴利道方向跑,惟「速度緩慢」,故將該男子截停及拘捕。(*D6法律代表表示不會爭議被捕男子為D6,惟爭議警員於追截前所見的「肥材男子」的身分。)
本日的主要爭議為證人於拘捕D6及檢取證物時,執行的程序是否妥當。證人指其相信D6配戴的防毒面罩和泳鏡均在他被制服時脫落,故自己曾問D6地上的物品是否屬於他;惟證人亦承認詢問D6時尚未向其宣布拘捕,亦沒有作出警誡。證人解釋,未有作出警誡的原因為「當時冇諗到」。
就著拘捕D6的決定,證人指基礎為現場有很多示威者於彌敦道一帶集結,而「肥材男子」(即控方指稱的D6)身上的裝備符合示威者的裝束,故有理由相信其曾參與非法集結,亦於「第一眼」見到「肥材男子」時,便已有足夠基礎將之拘捕。惟被問及其為何未有即時拘捕D6,證人表示,其希望先確認地上物品屬於D6,方作出拘捕,又指當時「大家未冷靜落嚟」,情況不容許其宣布拘捕。至情況相對「穩定」後,才向D6宣布拘捕,惟沒有作出警誡,原因為「唔記得咗」。
⏹播片
彌敦道南行線推進情況
⏹播P197(警方片段6)
⁃ 見到證人自己和D6
⁃ 於三張截圖中圈出防毒過濾面罩、透明泳鏡
⏹播另一段警察片段(時間19:28:12開始)
⁃ 見到早前說的灰色帶戴在頸上
⁃ 見到證人自己和被告
⏹庭上展示證物
-灰色帶索連防毒鼻蓋
-防毒面罩裝置連濾心
法官指出,呈堂的兩件證物不見畫面中的灰色膠帶,證人表示唔知道係咩物品、唔記得咗,係連住嘅。證人續指,之後一直看守D6,防毒濾罩和泳鏡放在綠色袋上,灰色帶一直掛在D6頸上,直至和警員8870交接。
⏹播P189
- 影到被告和證人
證人表示當時整理緊裝備,8870未到。法官問灰色帶前方白色東西是什麼,證人表示不知道。
⏹播P197(時間19:47:11開始)
- 片段影唔到證人
但證人表示20:00有到過該處,即美麗華行人路,協助8870押解D6,停留一陣後離開。8870負責看守證物,證人在押解途中沿路無睇住證物。
⏹再播片
- 片中見到證人和D6
證人指該階段扶緊D6起身,到交俾8870時無干擾被告身上證物。
🌟林官指控辯雙方呈遞上法庭的文件要得體,有錯要改,不能將錯就錯,不能兒戲。
~D7不適,小休~
控方問證人對D6掛於頸前的白色物體有沒有印象,隨後在庭上向證人展示證物毛巾。證人指,把D6交給8870接手時無見過此證物,但扶起佢坐喺度嘅時候有見到「有條白色嘢」,未能確認該證物是否片中的白色物體。(🌟林官批評控方對證物的描述不準確,指控方對證物的文字描述為黑色毛巾,惟毛巾實質為一面黑色、一面白色,上面印有“fight for freedom”的字眼,著控辯雙方認真檢視證物。)證人第一眼見到綠色袋是長型,再見到時已壓在心口,即控制D6 後,袋跌落心口位置、壓住咗。
🔻辯方盤問
D6代表大律師向證人指出,其推進時前方尚有其他速龍警員進行推進,而行人路亦擠滿穿著反光背心的人士(🌟大律師原指該人群為「記者」,惟遭林官質疑該說法沒有事實基礎,不能肯定該些人士為記者),故質疑證人其實未能親眼見到前方示威者後退時,後方示威者有否向金巴利道走(即近D6被捕位置),抑或只是向海傍方向逃走。證人稱其視線未被完全阻擋,亦能留意到行人路的情況。
就著其指稱D6曾經嘗試逃跑和掙扎的說法,證人同意由其接觸到D6直至將其拉停是一至兩秒內的事。證人向D6說「警察,咪郁」後,D6嘗試起身再跑,惟D6嘗試逃走不果後,方對證人說「阿Sir,我唔走、我唔走。」證人從說出「警察、咪郁」到聽到D6表示「阿Sir,我唔走、我唔走」,整個過程為時一至兩秒。就著D6如何掙扎,證人表示只知道D6手部在「郁動」並嘗試起身,但不記得D6是用哪一隻手、不記得D6做了甚麼動作,也沒有將D6掙扎的過程於口供紙中詳細記錄下來。
D6代表大律師詢問證人為何沒有在口供提及其檢獲D6的綠色斜孭袋,證人指他當時認為斜孭袋與案無關,自己亦沒有查看袋裏的物品。大律師質疑證人若認為斜孭袋不重要,又為何要拾起斜孭袋向D6查問,證人解釋要「還返畀佢[D6]嘛」。就證人未有在口供提及掛在D6頸上的毛巾,大律師詢問其有沒有發現過該毛巾,證人回應指「冇印象」,同意未有詳細記錄D6的裝束,是自己的疏忽。
就著拘捕的情況,證人認為,單以D6當時配戴的裝備已有足夠證據和合理理由相信其參與了非法集結。證人不同意,自己將D6壓在地上時就應該即時宣布拘捕,因為需要確保環境的安全,和澄清地上證物均屬於D6、認為證物符合示威者的裝備後才作出拘捕。(林官質疑警員既然在制服D6前已懷疑其為非法集結者,為何還需要詢問地上的物品是否屬於D6?)辯方大律師其後再詢問證人,是否在不與D6確認地上物品的情況下,也應該會拘捕D6?證人答是。
證人「唔同意」當時應該向D6作出警誡並提醒其權利時。法官要求證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證人回答指當時環境未夠安全進行警誡;法官聞言即質疑證人早前曾表示是不記得進行警誡,而非環境不安全。最後,證人員承認其混淆了事實的前後,同意當時實為忘記提醒D6在警誡下的權利。
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證人,問其是否同意在未有進行警誡的情況下,向D6提問會造成壓力,使D6以為其必須要回答警員的問題?證人表示同意,法官隨即介入,指辯方「有可能造成壓力」的說法太過武斷,又以水果作例,指「你[辯方大律師]條問題等於食咗生果就係會肚痛,但係其實唔係,係因為有啲人食得多先肚痛」。大律師表示法官的例子令自己「茅塞頓開」。隨後修正問題為:在未有提醒D6的情況下,是否有可能令D6誤會其必須要回應警員的問題?證人不同意,指不是每個人經警誡後都會回答,被捕人有可能保持緘默。
-盤問未完-
1634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7/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0939 開庭
✨傳召PW13 警員17212(呂姓)
-負責拘捕及檢取D6的證物
🔺控方主問案發當日證人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於彌敦道向前推進期間,發現一名「肥材(肥胖身材)」男子正往金巴利道方向跑,惟「速度緩慢」,故將該男子截停及拘捕。(*D6法律代表表示不會爭議被捕男子為D6,惟爭議警員於追截前所見的「肥材男子」的身分。)
本日的主要爭議為證人於拘捕D6及檢取證物時,執行的程序是否妥當。證人指其相信D6配戴的防毒面罩和泳鏡均在他被制服時脫落,故自己曾問D6地上的物品是否屬於他;惟證人亦承認詢問D6時尚未向其宣布拘捕,亦沒有作出警誡。證人解釋,未有作出警誡的原因為「當時冇諗到」。
就著拘捕D6的決定,證人指基礎為現場有很多示威者於彌敦道一帶集結,而「肥材男子」(即控方指稱的D6)身上的裝備符合示威者的裝束,故有理由相信其曾參與非法集結,亦於「第一眼」見到「肥材男子」時,便已有足夠基礎將之拘捕。惟被問及其為何未有即時拘捕D6,證人表示,其希望先確認地上物品屬於D6,方作出拘捕,又指當時「大家未冷靜落嚟」,情況不容許其宣布拘捕。至情況相對「穩定」後,才向D6宣布拘捕,惟沒有作出警誡,原因為「唔記得咗」。
⏹播片
彌敦道南行線推進情況
⏹播P197(警方片段6)
⁃ 見到證人自己和D6
⁃ 於三張截圖中圈出防毒過濾面罩、透明泳鏡
⏹播另一段警察片段(時間19:28:12開始)
⁃ 見到早前說的灰色帶戴在頸上
⁃ 見到證人自己和被告
⏹庭上展示證物
-灰色帶索連防毒鼻蓋
-防毒面罩裝置連濾心
法官指出,呈堂的兩件證物不見畫面中的灰色膠帶,證人表示唔知道係咩物品、唔記得咗,係連住嘅。證人續指,之後一直看守D6,防毒濾罩和泳鏡放在綠色袋上,灰色帶一直掛在D6頸上,直至和警員8870交接。
⏹播P189
- 影到被告和證人
證人表示當時整理緊裝備,8870未到。法官問灰色帶前方白色東西是什麼,證人表示不知道。
⏹播P197(時間19:47:11開始)
- 片段影唔到證人
但證人表示20:00有到過該處,即美麗華行人路,協助8870押解D6,停留一陣後離開。8870負責看守證物,證人在押解途中沿路無睇住證物。
⏹再播片
- 片中見到證人和D6
證人指該階段扶緊D6起身,到交俾8870時無干擾被告身上證物。
🌟林官指控辯雙方呈遞上法庭的文件要得體,有錯要改,不能將錯就錯,不能兒戲。
~D7不適,小休~
控方問證人對D6掛於頸前的白色物體有沒有印象,隨後在庭上向證人展示證物毛巾。證人指,把D6交給8870接手時無見過此證物,但扶起佢坐喺度嘅時候有見到「有條白色嘢」,未能確認該證物是否片中的白色物體。(🌟林官批評控方對證物的描述不準確,指控方對證物的文字描述為黑色毛巾,惟毛巾實質為一面黑色、一面白色,上面印有“fight for freedom”的字眼,著控辯雙方認真檢視證物。)證人第一眼見到綠色袋是長型,再見到時已壓在心口,即控制D6 後,袋跌落心口位置、壓住咗。
🔻辯方盤問
D6代表大律師向證人指出,其推進時前方尚有其他速龍警員進行推進,而行人路亦擠滿穿著反光背心的人士(🌟大律師原指該人群為「記者」,惟遭林官質疑該說法沒有事實基礎,不能肯定該些人士為記者),故質疑證人其實未能親眼見到前方示威者後退時,後方示威者有否向金巴利道走(即近D6被捕位置),抑或只是向海傍方向逃走。證人稱其視線未被完全阻擋,亦能留意到行人路的情況。
就著其指稱D6曾經嘗試逃跑和掙扎的說法,證人同意由其接觸到D6直至將其拉停是一至兩秒內的事。證人向D6說「警察,咪郁」後,D6嘗試起身再跑,惟D6嘗試逃走不果後,方對證人說「阿Sir,我唔走、我唔走。」證人從說出「警察、咪郁」到聽到D6表示「阿Sir,我唔走、我唔走」,整個過程為時一至兩秒。就著D6如何掙扎,證人表示只知道D6手部在「郁動」並嘗試起身,但不記得D6是用哪一隻手、不記得D6做了甚麼動作,也沒有將D6掙扎的過程於口供紙中詳細記錄下來。
D6代表大律師詢問證人為何沒有在口供提及其檢獲D6的綠色斜孭袋,證人指他當時認為斜孭袋與案無關,自己亦沒有查看袋裏的物品。大律師質疑證人若認為斜孭袋不重要,又為何要拾起斜孭袋向D6查問,證人解釋要「還返畀佢[D6]嘛」。就證人未有在口供提及掛在D6頸上的毛巾,大律師詢問其有沒有發現過該毛巾,證人回應指「冇印象」,同意未有詳細記錄D6的裝束,是自己的疏忽。
就著拘捕的情況,證人認為,單以D6當時配戴的裝備已有足夠證據和合理理由相信其參與了非法集結。證人不同意,自己將D6壓在地上時就應該即時宣布拘捕,因為需要確保環境的安全,和澄清地上證物均屬於D6、認為證物符合示威者的裝備後才作出拘捕。(林官質疑警員既然在制服D6前已懷疑其為非法集結者,為何還需要詢問地上的物品是否屬於D6?)辯方大律師其後再詢問證人,是否在不與D6確認地上物品的情況下,也應該會拘捕D6?證人答是。
證人「唔同意」當時應該向D6作出警誡並提醒其權利時。法官要求證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證人回答指當時環境未夠安全進行警誡;法官聞言即質疑證人早前曾表示是不記得進行警誡,而非環境不安全。最後,證人員承認其混淆了事實的前後,同意當時實為忘記提醒D6在警誡下的權利。
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證人,問其是否同意在未有進行警誡的情況下,向D6提問會造成壓力,使D6以為其必須要回答警員的問題?證人表示同意,法官隨即介入,指辯方「有可能造成壓力」的說法太過武斷,又以水果作例,指「你[辯方大律師]條問題等於食咗生果就係會肚痛,但係其實唔係,係因為有啲人食得多先肚痛」。大律師表示法官的例子令自己「茅塞頓開」。隨後修正問題為:在未有提醒D6的情況下,是否有可能令D6誤會其必須要回應警員的問題?證人不同意,指不是每個人經警誡後都會回答,被捕人有可能保持緘默。
-盤問未完-
1634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非社運 #非聲援
#1106九龍灣 #私怨追債打鬥
王(34)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2)搶劫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
速報: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事情緣由:
被告向常去的餐廳與其他相熟食客介紹往瑞士的平價機票,即涉事陳女及一對母女。陳女將自己護照資料拍照傳給被告,希望被告能代為預訂機票,被告聲稱沒打算代辦故隨即把照片刪除。其後四人同時/一同旅遊,旅遊期間陳女在名店買袋時因信用卡額度不足須以現金補差額,陳女表示自墊了差額,而被告表示借了1000瑞士法郎予陳女。
返港後,被告稱曾向陳女追討上述1000瑞士法郎欠款,當時陳女表示自己投資微信大玩家而無法償還,並著被告一同投資。被告指參與大玩家後投資損失了41萬。庭上透露大玩家是只能存錢不可提款。陳女曾在微信朋友圈點讚撐警貼文,被告聲稱沒留意微信朋友圈。
旅遊返港後約5個月,有人指稱見到被告在九龍灣行人通道張貼單張,陳女到場後二人有肢體衝突。陳女指被被告的𠝹刀割傷,導致額上有3cm傷口需要縫針,呈堂照片除見傷口裹上紗布可見臉上和上衣亦有大量血跡。陳女報警求助,警員撿取單張為證物,上印有陳女護照資料頁。後來警員連同陳女到被告住所樓下認出並攔截被告,被告被捕。庭上透露警方因曾接獲騙財報案記錄而有被告住址。
押後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報料❤️🔥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非社運 #非聲援
#1106九龍灣 #私怨追債打鬥
王(34)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2)搶劫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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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事情緣由:
被告向常去的餐廳與其他相熟食客介紹往瑞士的平價機票,即涉事陳女及一對母女。陳女將自己護照資料拍照傳給被告,希望被告能代為預訂機票,被告聲稱沒打算代辦故隨即把照片刪除。其後四人同時/一同旅遊,旅遊期間陳女在名店買袋時因信用卡額度不足須以現金補差額,陳女表示自墊了差額,而被告表示借了1000瑞士法郎予陳女。
返港後,被告稱曾向陳女追討上述1000瑞士法郎欠款,當時陳女表示自己投資微信大玩家而無法償還,並著被告一同投資。被告指參與大玩家後投資損失了41萬。庭上透露大玩家是只能存錢不可提款。陳女曾在微信朋友圈點讚撐警貼文,被告聲稱沒留意微信朋友圈。
旅遊返港後約5個月,有人指稱見到被告在九龍灣行人通道張貼單張,陳女到場後二人有肢體衝突。陳女指被被告的𠝹刀割傷,導致額上有3cm傷口需要縫針,呈堂照片除見傷口裹上紗布可見臉上和上衣亦有大量血跡。陳女報警求助,警員撿取單張為證物,上印有陳女護照資料頁。後來警員連同陳女到被告住所樓下認出並攔截被告,被告被捕。庭上透露警方因曾接獲騙財報案記錄而有被告住址。
押後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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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陳 / D7:陳 / D8:鄭 / D10:鄭
D11:張 / D12:張 /D13:周 / D15:方
D16:馮 / D17:何 / D19:何
(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傳召PW20 警司 張家豪(音)
當日任職PTU D連警司,講述當晚D連行動情況,大致與PW19證供相同,細節有分別,主問未完,因為控方需要時間澄清一啲問題,16:00休庭。
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陳 / D7:陳 / D8:鄭 / D10:鄭
D11:張 / D12:張 /D13:周 / D15:方
D16:馮 / D17:何 / D19:何
(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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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0 警司 張家豪(音)
當日任職PTU D連警司,講述當晚D連行動情況,大致與PW19證供相同,細節有分別,主問未完,因為控方需要時間澄清一啲問題,16:00休庭。
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