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控方指警方確認被告住所內搜出的工具及原材料能夠製造出爆炸品,並申請今天無需答辯,讓警方有更多時間檢驗被告的手提電腦,押後期間繼續反對被告擔保。辯方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並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1430同庭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控方指警方確認被告住所內搜出的工具及原材料能夠製造出爆炸品,並申請今天無需答辯,讓警方有更多時間檢驗被告的手提電腦,押後期間繼續反對被告擔保。辯方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並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1430同庭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3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D2: 鄭(54)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經審訊後罪成,D2於2021年11月18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方代表: #黃立煒大律師
===========
📌下午進度:
答辯方播放片段,指稱片段內D2烏低身,之後掟嘢,手部見到向前動作,但是何物件不清楚。陳詞指控方第二證人作證説阻擋是指有人羣在中間,但自己由始至終一直觀察留意D2雙手至捉住她。至於身份辨認,控方依賴PW2作供以及被捕後拍照同呈堂片段內衣著。法官指部份片段非常淸楚自己觀感是可以憑身型樣貌認出D2,不用依賴衣著。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主要之P18片段在距離及清晰度都難以安穩依賴令D2入罪。
法庭需時審視雙方理據,擇日宣佈結果。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 1430宣佈判決書,期間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黎婉姫法官
#1103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D2: 鄭(54)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經審訊後罪成,D2於2021年11月18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方代表: #黃立煒大律師
===========
📌下午進度:
答辯方播放片段,指稱片段內D2烏低身,之後掟嘢,手部見到向前動作,但是何物件不清楚。陳詞指控方第二證人作證説阻擋是指有人羣在中間,但自己由始至終一直觀察留意D2雙手至捉住她。至於身份辨認,控方依賴PW2作供以及被捕後拍照同呈堂片段內衣著。法官指部份片段非常淸楚自己觀感是可以憑身型樣貌認出D2,不用依賴衣著。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主要之P18片段在距離及清晰度都難以安穩依賴令D2入罪。
法庭需時審視雙方理據,擇日宣佈結果。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 1430宣佈判決書,期間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3/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繼續傳召PW4(表列27號證人) 督察 董俊輝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證人繼續就第二枚催淚彈議題接受盤問。他供稱,當時有一班示威者轉身面向他,而根據佢的經驗這並非逃跑行爲;他感受到威脅,覺得示威者迫近是想攻擊他及其隊員,所以他投擲第二個催淚彈,以保護隊員。證人指當時其20米前方有大約500人--律師指出,根據證人的口供紙記錄,當時只有約100人,與他今天庭上口供有好大出入。證人同意,表示自己的書面口供寫得唔清楚。辯方律師向證人指出,他的證供不可靠。
▶️傳召PW5(表列24號證人) 警員Y (*有匿名令)
案發當日在尖沙咀警署内被汽油彈所傷
-證人兩份口供以65B方式呈堂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巡邏,之後返回尖沙咀警署做防守工作。當時他從通訊機聽到,有示威者從兩邊地鐵站靠近;當時他在看臺上做觀察,後返回地面做佈防工作。他有聽到警署内同事發口頭警告,亦有在警署内舉黑旗。
🔻辯方盤問
辯方關注,警署外集結的示威者能否看見警方在警署内舉起的旗幟;證人同意,警署鐵閘有少少遮擋旗幟。
▶️傳召PW6(表列1號證人) 警員9084 易永承(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為速龍小隊成員,約19:30到達尖沙咀,於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北行線駐守。警方開始推進時,他就沿尖沙咀警署外的行人路向海防道方向行,過了尖沙咀警署後,就在通訊機聽到「Charge」,意思是指示速龍向前做拘捕。
證人當時前面有些雜物--他跨過雜物之後望到前面大約20米有一個男子,男子戴工業用黃色頭盔、眼罩、工業用呼吸過濾器。證人朝該男子發力追,追上去時用雙手扯對方,把對方撳落地,之後將該名男子交由刑偵同事處理。該男子為本案D1。之後證人在柏麗大道一帶巡視,有見到九龍公園當時閘門關上。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證人不同意,自己當時有用警棍打D1,亦不同意當時D1沒有掙扎。律師指出,證人撳低D1的位置附近有許多雜物,證人同意地上有雜物,估計是其他集結人士遺留。
▶️傳召PW7(表列2號證人) 警員9325 霍浩銘(音)
檢取D1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協助控制D1、看管被捕人士及處理現場證物。證人在現場撿取了D1的頭盔及一支鐳射筆--當時雷射筆在D1頭盔旁邊,大約有1-5厘米距離。當被捕人士被帶返新屋嶺拘留中心之後,證人就將鐳射筆放入一個白色證物袋裏面,之後所有從證人身上檢取之證物再放入一個寫住「香港警察」的袋裏,袋上寫有被捕人姓名,隨後把證物袋交給一名三合會調查科同事保管。過程中無人干擾過證物。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律師指出,當時D1表示唔舒服,有人幫D1除頭盔,之後隨便放在地上;對此證人表示唔肯定,因當時情況好混亂,被捕人士又唔舒服,所以他當時關心D1利益而未有第一時間檢取證物。不過,開始拍攝片段時他已經有留意到雷射筆,檢取之後就放入自己的背囊裏。律師指出,鐳射筆從來都無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入面;證人同意,確認鐳射筆只有放入白色膠袋內。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3/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繼續傳召PW4(表列27號證人) 督察 董俊輝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證人繼續就第二枚催淚彈議題接受盤問。他供稱,當時有一班示威者轉身面向他,而根據佢的經驗這並非逃跑行爲;他感受到威脅,覺得示威者迫近是想攻擊他及其隊員,所以他投擲第二個催淚彈,以保護隊員。證人指當時其20米前方有大約500人--律師指出,根據證人的口供紙記錄,當時只有約100人,與他今天庭上口供有好大出入。證人同意,表示自己的書面口供寫得唔清楚。辯方律師向證人指出,他的證供不可靠。
▶️傳召PW5(表列24號證人) 警員Y (*有匿名令)
案發當日在尖沙咀警署内被汽油彈所傷
-證人兩份口供以65B方式呈堂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巡邏,之後返回尖沙咀警署做防守工作。當時他從通訊機聽到,有示威者從兩邊地鐵站靠近;當時他在看臺上做觀察,後返回地面做佈防工作。他有聽到警署内同事發口頭警告,亦有在警署内舉黑旗。
🔻辯方盤問
辯方關注,警署外集結的示威者能否看見警方在警署内舉起的旗幟;證人同意,警署鐵閘有少少遮擋旗幟。
▶️傳召PW6(表列1號證人) 警員9084 易永承(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為速龍小隊成員,約19:30到達尖沙咀,於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北行線駐守。警方開始推進時,他就沿尖沙咀警署外的行人路向海防道方向行,過了尖沙咀警署後,就在通訊機聽到「Charge」,意思是指示速龍向前做拘捕。
證人當時前面有些雜物--他跨過雜物之後望到前面大約20米有一個男子,男子戴工業用黃色頭盔、眼罩、工業用呼吸過濾器。證人朝該男子發力追,追上去時用雙手扯對方,把對方撳落地,之後將該名男子交由刑偵同事處理。該男子為本案D1。之後證人在柏麗大道一帶巡視,有見到九龍公園當時閘門關上。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證人不同意,自己當時有用警棍打D1,亦不同意當時D1沒有掙扎。律師指出,證人撳低D1的位置附近有許多雜物,證人同意地上有雜物,估計是其他集結人士遺留。
▶️傳召PW7(表列2號證人) 警員9325 霍浩銘(音)
檢取D1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協助控制D1、看管被捕人士及處理現場證物。證人在現場撿取了D1的頭盔及一支鐳射筆--當時雷射筆在D1頭盔旁邊,大約有1-5厘米距離。當被捕人士被帶返新屋嶺拘留中心之後,證人就將鐳射筆放入一個白色證物袋裏面,之後所有從證人身上檢取之證物再放入一個寫住「香港警察」的袋裏,袋上寫有被捕人姓名,隨後把證物袋交給一名三合會調查科同事保管。過程中無人干擾過證物。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律師指出,當時D1表示唔舒服,有人幫D1除頭盔,之後隨便放在地上;對此證人表示唔肯定,因當時情況好混亂,被捕人士又唔舒服,所以他當時關心D1利益而未有第一時間檢取證物。不過,開始拍攝片段時他已經有留意到雷射筆,檢取之後就放入自己的背囊裏。律師指出,鐳射筆從來都無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入面;證人同意,確認鐳射筆只有放入白色膠袋內。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進度]
控方繼續覆問A3,作供完畢
PW4 何名開(音)先生,政總任保安主任,作供完畢
PW5 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音),負責下載五段影片,作供完畢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拘捕一名男子,作供未完
[詳情]https://telegra.ph/2022-07-20-0929%E9%87%91%E9%90%98-%E5%AF%A9%E8%A8%8A-635-%E4%B8%8B%E5%8D%88%E9%80%B2%E5%BA%A6-07-20
案件押後到7月21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進度]
控方繼續覆問A3,作供完畢
PW4 何名開(音)先生,政總任保安主任,作供完畢
PW5 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音),負責下載五段影片,作供完畢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拘捕一名男子,作供未完
[詳情]https://telegra.ph/2022-07-20-0929%E9%87%91%E9%90%98-%E5%AF%A9%E8%A8%8A-635-%E4%B8%8B%E5%8D%88%E9%80%B2%E5%BA%A6-07-20
案件押後到7月21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1 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0]
[2022.07.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鄭(34)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20212大圍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黃(25) #裁決 (#1108黃大仙 拒捕)
- - - - - - - - - - - - - - - -
(21:43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0]
[2022.07.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鄭(34)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20212大圍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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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黃(25) #裁決 (#1108黃大仙 拒捕)
- - - - - - - - - - - - - - - -
(21:43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20212大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潘 (27)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00
—————
被告由法律援助署代表,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無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8日11:45,在區域法院再訊。
#郭偉健法官
#20220212大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潘 (27)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00
—————
被告由法律援助署代表,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無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8日11:45,在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D3及D4代表律師表示,兩位被告有新指示,向法庭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並與控方商討新的同意案情。法庭批准,今天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D3及D4代表律師表示,兩位被告有新指示,向法庭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並與控方商討新的同意案情。法庭批准,今天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
⚙️繼續控方主問
昨日討論到證人在金鐘道截停的男子身上的gopro
確認證物
👉貴袋,裝住gopro及配件,列為證物PP52
👉貴袋,上有電腦組查驗的貼紙,內有裝住gopro攝錄的影片,列為證物PP53
開封A32292235貴袋,電腦標記CA056247
證人標記截圖
昨日睇過兩條片,第一條P036F,檔案名稱GS010688,證人作供指沒有留意到片入面的情節。
第二條片P036G,檔案名稱GS0306389。要求證人在截圖上作標記。影片大概內容:
黑衣示威者沿一個方向前進,有人開傘。及後有人搬運木板(或政府路牌,睇唔清),此時片裡眾人是向鏡頭方向後退。然後有人叫:「開遮」,一小段路面有煙。再及後有人大叫:「走呀!」,鏡頭方向倒轉,鏡頭影到眾人加快速度跑動後暫停。(影片停在00:03:44)
證人標記自己位置並寫上UI,在這個畫面未清楚被截停男子身處的位置。
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慢鏡播放眾人跑動
@00:03:45 影到被截停男子,他戴藍色手套,控方要證人寫下該男子的姓名(M)文嘉健
@00:03:48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00:03:50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法官觀看四張有標記的截圖,控方呈上為呈堂證物。
確認片段與昨日一樣,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攝影者疑跌到或被撲到在地,鏡頭向下,背景聲音聽到有人大叫:「打佢!」,亦有人叫:「有無事呀」。攝影者不斷喘氣,鏡頭一度向上。後見到身穿防暴衣裝的人,攝影者疑似被捕,警察替他執拾物品。(影片暫停在00:03:50)
*控方補充影片不斷講:「得唔得」、「唔好打我」,證人話無人打過M
證物P036J,確認與上一條片段為同一位置,影片大概內容:不斷有聲音說:「行開!」、「警察做嘢」。警察用盾頂向攝影者。很多人大叫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警察大叫:「唔好傾計!」
攝影者:「我唞唔到氣,比返面罩我,可唔可以比返個口罩我」;先有警員兇:「唔好嘈」,後有警員問:「係咪喺附近?」,回答是之後,警員似乎會為他拾起。
@00:03:10 聽到有人話:「大家冷靜啲好唔好」,聽到「慢慢」、「唔好意思」、「得我唔郁」、「我唔起身,可唔可以幫我戴返口罩」、「唔該你」,攝影者坐在地下,現場非常嘈吵。
之後攝影者站起來跟警察指示行走,一直口講:「慢慢」,後有警察扯走其豬咀,攝影者表示:「可唔可以比返我呀」,警察回覆:「比你老味!」(00:00:59)
直播員按:🤬🤬🤬
攝影者:「可唔可以比返口罩我呀,真係好辛苦」,但不被理會,警員只要求身份證等,攝影者:「唔該你呀!」
證人表示睇過片先知有人話「警察做嘢」,相信是警員說的,確認M旁邊有其他被捕人士。確認自己移動過M的位置,當時M叫我比返豬咀佢,確認自己處理M,與記憶相符。
片段P036K,檔案名稱GX030689,影片大概內容:有人說:「係咪影緊」(00:00:08)
警:「係咪影緊呀!」
M:「係係係」
確認片頭出現的男子為M,「係咪影緊」記憶中係身旁的防暴警講。當日我自己唔知道M在錄影,同事指出我先知,確認影片與自己記憶相同。
第一條片證人聲稱無見到影片的情況,原因是自己未推進到該事件範圍,其他片段能確認,是因為已經在金鐘道,及影片都拍到自己。
在M面前檢取證物,包括gorpro,檢取時間約2150-2520,M的身份為被警方羈留人士,此前已見值日官,時間約2125-2126。M當日沒有要求沒有投訴。
有對M說檢取證物的事,當刻已知gopro會拎去法證部檢驗,所以昨日提到對M提到那句說話。唔記得當日當刻是否發出拘羈留人士通知書予M,證人做曬所有有關M的事後就離開,知道M之後被起訴,自己無負責案件檢查。
控方主問結束,D1、D3無盤問
✂️D4律師盤問
在2019年9月29日大概17:25拘捕M,無問過M有無搞過gopro啲卡或記憶卡,唔知有無人搞過部機或記憶卡,唔知記憶卡幾時拎去燒錄,唔知邊個燒錄,唔知燒錄時M是否在場。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7 ,當時是警員6301 戴克毅(音),現已離開警隊
D4大律師(D1及D3大律師相同)提出自己沒有問題問呢位證人,控方話因為辯方有爭議第六段。因為此證人的書面口供沒有回應辯方的爭議,即M是否在場。
法官最後批准此證人作供
⚙️控方主問
確認自己當時編號。2019年11月守警方電腦組,11月13日有一名警員將兩份證物交比自己檢驗。
向證人出示證物PP52,證人確認證物,因為上面有貼紙。無規定證物檢驗時涉案者需在場,確認事主不在場,並稱是我們的一貫作風。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及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半天證人費,法官批准
———————————
PW8 女警8651 馬綺文(音)
⚙️控方主問
07年加入警隊,19年11月守警察組電腦組,至2020年1月都在電腦組。2020年1月就本案一堆證物作檢取。
向證人出示PP51(PP52)(主控官兩個編號都有講)
👉一張記憶卡及攝錄機
證人認得證物23 & 24,因上面有貼紙及電腦編碼,當時有對過攝錄機系統時間,先複製一個版本,再做法證檢示,當時有索取授權。
向警員展示搜查令,確認關鍵授權物品有提到gopro,與PP52貴袋的物件一樣。搜查令呈上作證物P54
警察部沒有規定要事主在場才可檢取。有搜查令及警員作檢視。確認事主當時不在場。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下一個階段會去到辯認身份的警員及譚博士作供,因譚博士工作繁忙,譚博士星期一才能到庭。
關於警員8428(即上述所指辨認身份警員)的證供,部份證人供詞控方認為可以以65B呈堂,但控方今早才發出相關資料,辯方今早才知情及尚未閱覽,所以辯方不同意部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D3也有涉及該警員的證供。
明日主控官有另一審訊要處理,本案審訊會交由沈大律師處理,但自己會想負責此警員的主問,因此希望今日處理。
D4爭議的3條片,控方認為法官應看完全部3段影片以處理特別事項。
法官:我需要睇咪睇,三個鐘咪三個鐘。
主控:一係我建議法官閣下睇片,我哋就細聲討論要處理嘅事項。
法官:咁又唔好,我係唔希望遷就你哋其他案而影響本案進度。我覺得辨認警員及譚博士的作供一氣呵成去處理會比較好,我明白辯方的立場,同埋佢哋都需要索取指示,先休庭10分鐘比你哋處理。時間唔夠就之後再比多10分鐘。我嘅原則係希望唔浪費時間。
押後10分鐘
D3大律師: 警員8428證供有技術性問題,警方已表示會重錄口供,所以D3今天不能同意關於該警員的承認事實。
控辯各雙方以65C處理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09月29日閉路電視鏡頭HAR09286在保安主任何名開(音)截取後。
(2) 證物PP026,由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先生(音)下載及截取的youtube片段。
(3) 不爭議gopro, 及SD卡內的影片,影片時間約1600-1800。
(4) 證物一直到法庭都受到保護,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然後今日全日都會睇片,為D3爭議之三段片段,合共約3小時內。
爭議片段:PP002B(片長2個小時多)、PP026(2分19秒,法官已睇)及PP036E(總共有11條片,只爭議其中1條),但控方立場會希望法官睇完PP036E的全部影片。
PP002B片段:
(此CCTV鏡頭錄影時有放大縮小)
影馬路,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及舉起雨傘。後有人開始以雜物堵塞其中一條行車道,之後行車道上沒有車駛過。
天橋上有布條懸下,開始有人走出行車道,人群開始聚集。鏡頭被放大及移動,望向行人路,依稀見到行車路上的人數有增加。
鏡頭縮小回全景,左邊突然有一群人從畫面左邊衝出。疑似為警察,大部份人群向畫面右方散去,疑似有人被制服。行車路仍有一群人聚集,相信是警察及被捕人士。畫面右上方一度煙霧彌漫。
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控方開案陳詞有爭議片段的截圖對比表。控方立場是片段整體都是真確,流動標記都比比皆是。抽出5個對比標記,用於辨認出被告在不同地方的出現及移動,播到相關位置會再提示法庭。
對比標記1(黃色彈弓)
對比標記2(黃色彈弓後方高舉藍色遮,可留意持傘人)
對比標記3(灰藍色的遮,著迷彩色短褲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4(舉灰色遮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5(黃背心藍長褲的人,可留意他的行動)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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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
⚙️繼續控方主問
昨日討論到證人在金鐘道截停的男子身上的gopro
確認證物
👉貴袋,裝住gopro及配件,列為證物PP52
👉貴袋,上有電腦組查驗的貼紙,內有裝住gopro攝錄的影片,列為證物PP53
開封A32292235貴袋,電腦標記CA056247
證人標記截圖
昨日睇過兩條片,第一條P036F,檔案名稱GS010688,證人作供指沒有留意到片入面的情節。
第二條片P036G,檔案名稱GS0306389。要求證人在截圖上作標記。影片大概內容:
黑衣示威者沿一個方向前進,有人開傘。及後有人搬運木板(或政府路牌,睇唔清),此時片裡眾人是向鏡頭方向後退。然後有人叫:「開遮」,一小段路面有煙。再及後有人大叫:「走呀!」,鏡頭方向倒轉,鏡頭影到眾人加快速度跑動後暫停。(影片停在00:03:44)
證人標記自己位置並寫上UI,在這個畫面未清楚被截停男子身處的位置。
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慢鏡播放眾人跑動
@00:03:45 影到被截停男子,他戴藍色手套,控方要證人寫下該男子的姓名(M)文嘉健
@00:03:48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00:03:50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法官觀看四張有標記的截圖,控方呈上為呈堂證物。
確認片段與昨日一樣,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攝影者疑跌到或被撲到在地,鏡頭向下,背景聲音聽到有人大叫:「打佢!」,亦有人叫:「有無事呀」。攝影者不斷喘氣,鏡頭一度向上。後見到身穿防暴衣裝的人,攝影者疑似被捕,警察替他執拾物品。(影片暫停在00:03:50)
*控方補充影片不斷講:「得唔得」、「唔好打我」,證人話無人打過M
證物P036J,確認與上一條片段為同一位置,影片大概內容:不斷有聲音說:「行開!」、「警察做嘢」。警察用盾頂向攝影者。很多人大叫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警察大叫:「唔好傾計!」
攝影者:「我唞唔到氣,比返面罩我,可唔可以比返個口罩我」;先有警員兇:「唔好嘈」,後有警員問:「係咪喺附近?」,回答是之後,警員似乎會為他拾起。
@00:03:10 聽到有人話:「大家冷靜啲好唔好」,聽到「慢慢」、「唔好意思」、「得我唔郁」、「我唔起身,可唔可以幫我戴返口罩」、「唔該你」,攝影者坐在地下,現場非常嘈吵。
之後攝影者站起來跟警察指示行走,一直口講:「慢慢」,後有警察扯走其豬咀,攝影者表示:「可唔可以比返我呀」,警察回覆:「比你老味!」(00:00:59)
直播員按:🤬🤬🤬
攝影者:「可唔可以比返口罩我呀,真係好辛苦」,但不被理會,警員只要求身份證等,攝影者:「唔該你呀!」
證人表示睇過片先知有人話「警察做嘢」,相信是警員說的,確認M旁邊有其他被捕人士。確認自己移動過M的位置,當時M叫我比返豬咀佢,確認自己處理M,與記憶相符。
片段P036K,檔案名稱GX030689,影片大概內容:有人說:「係咪影緊」(00:00:08)
警:「係咪影緊呀!」
M:「係係係」
確認片頭出現的男子為M,「係咪影緊」記憶中係身旁的防暴警講。當日我自己唔知道M在錄影,同事指出我先知,確認影片與自己記憶相同。
第一條片證人聲稱無見到影片的情況,原因是自己未推進到該事件範圍,其他片段能確認,是因為已經在金鐘道,及影片都拍到自己。
在M面前檢取證物,包括gorpro,檢取時間約2150-2520,M的身份為被警方羈留人士,此前已見值日官,時間約2125-2126。M當日沒有要求沒有投訴。
有對M說檢取證物的事,當刻已知gopro會拎去法證部檢驗,所以昨日提到對M提到那句說話。唔記得當日當刻是否發出拘羈留人士通知書予M,證人做曬所有有關M的事後就離開,知道M之後被起訴,自己無負責案件檢查。
控方主問結束,D1、D3無盤問
✂️D4律師盤問
在2019年9月29日大概17:25拘捕M,無問過M有無搞過gopro啲卡或記憶卡,唔知有無人搞過部機或記憶卡,唔知記憶卡幾時拎去燒錄,唔知邊個燒錄,唔知燒錄時M是否在場。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7 ,當時是警員6301 戴克毅(音),現已離開警隊
D4大律師(D1及D3大律師相同)提出自己沒有問題問呢位證人,控方話因為辯方有爭議第六段。因為此證人的書面口供沒有回應辯方的爭議,即M是否在場。
法官最後批准此證人作供
⚙️控方主問
確認自己當時編號。2019年11月守警方電腦組,11月13日有一名警員將兩份證物交比自己檢驗。
向證人出示證物PP52,證人確認證物,因為上面有貼紙。無規定證物檢驗時涉案者需在場,確認事主不在場,並稱是我們的一貫作風。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及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半天證人費,法官批准
———————————
PW8 女警8651 馬綺文(音)
⚙️控方主問
07年加入警隊,19年11月守警察組電腦組,至2020年1月都在電腦組。2020年1月就本案一堆證物作檢取。
向證人出示PP51(PP52)(主控官兩個編號都有講)
👉一張記憶卡及攝錄機
證人認得證物23 & 24,因上面有貼紙及電腦編碼,當時有對過攝錄機系統時間,先複製一個版本,再做法證檢示,當時有索取授權。
向警員展示搜查令,確認關鍵授權物品有提到gopro,與PP52貴袋的物件一樣。搜查令呈上作證物P54
警察部沒有規定要事主在場才可檢取。有搜查令及警員作檢視。確認事主當時不在場。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下一個階段會去到辯認身份的警員及譚博士作供,因譚博士工作繁忙,譚博士星期一才能到庭。
關於警員8428(即上述所指辨認身份警員)的證供,部份證人供詞控方認為可以以65B呈堂,但控方今早才發出相關資料,辯方今早才知情及尚未閱覽,所以辯方不同意部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D3也有涉及該警員的證供。
明日主控官有另一審訊要處理,本案審訊會交由沈大律師處理,但自己會想負責此警員的主問,因此希望今日處理。
D4爭議的3條片,控方認為法官應看完全部3段影片以處理特別事項。
法官:我需要睇咪睇,三個鐘咪三個鐘。
主控:一係我建議法官閣下睇片,我哋就細聲討論要處理嘅事項。
法官:咁又唔好,我係唔希望遷就你哋其他案而影響本案進度。我覺得辨認警員及譚博士的作供一氣呵成去處理會比較好,我明白辯方的立場,同埋佢哋都需要索取指示,先休庭10分鐘比你哋處理。時間唔夠就之後再比多10分鐘。我嘅原則係希望唔浪費時間。
押後10分鐘
D3大律師: 警員8428證供有技術性問題,警方已表示會重錄口供,所以D3今天不能同意關於該警員的承認事實。
控辯各雙方以65C處理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09月29日閉路電視鏡頭HAR09286在保安主任何名開(音)截取後。
(2) 證物PP026,由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先生(音)下載及截取的youtube片段。
(3) 不爭議gopro, 及SD卡內的影片,影片時間約1600-1800。
(4) 證物一直到法庭都受到保護,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然後今日全日都會睇片,為D3爭議之三段片段,合共約3小時內。
爭議片段:PP002B(片長2個小時多)、PP026(2分19秒,法官已睇)及PP036E(總共有11條片,只爭議其中1條),但控方立場會希望法官睇完PP036E的全部影片。
PP002B片段:
(此CCTV鏡頭錄影時有放大縮小)
影馬路,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及舉起雨傘。後有人開始以雜物堵塞其中一條行車道,之後行車道上沒有車駛過。
天橋上有布條懸下,開始有人走出行車道,人群開始聚集。鏡頭被放大及移動,望向行人路,依稀見到行車路上的人數有增加。
鏡頭縮小回全景,左邊突然有一群人從畫面左邊衝出。疑似為警察,大部份人群向畫面右方散去,疑似有人被制服。行車路仍有一群人聚集,相信是警察及被捕人士。畫面右上方一度煙霧彌漫。
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控方開案陳詞有爭議片段的截圖對比表。控方立場是片段整體都是真確,流動標記都比比皆是。抽出5個對比標記,用於辨認出被告在不同地方的出現及移動,播到相關位置會再提示法庭。
對比標記1(黃色彈弓)
對比標記2(黃色彈弓後方高舉藍色遮,可留意持傘人)
對比標記3(灰藍色的遮,著迷彩色短褲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4(舉灰色遮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5(黃背心藍長褲的人,可留意他的行動)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3/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10:55] 之前的資料從缺,歡迎按此補充
控方繼續請PW22 (本案負責睇片警員)於片段中辨認D4,D8 & D9。
辨認過程十分零碎,在各閉路電視片段之間跳來跳去,顯示的時間亦不順序,各片段來自:車仔麵、海港冰廳、富大藥房、正興藥房、基隆街排檔、同發食品市場、明興食品。
指出各人在8月29日21:00至翌日00:30期間在基隆街欽州街一帶出現。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法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協助法庭計算各片段的時間差異。法官會在9月1日至10月14日放假,請控辯雙方預算結果陳辭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日11:30續審。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3/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10:55] 之前的資料從缺,歡迎按此補充
控方繼續請PW22 (本案負責睇片警員)於片段中辨認D4,D8 & D9。
辨認過程十分零碎,在各閉路電視片段之間跳來跳去,顯示的時間亦不順序,各片段來自:車仔麵、海港冰廳、富大藥房、正興藥房、基隆街排檔、同發食品市場、明興食品。
指出各人在8月29日21:00至翌日00:30期間在基隆街欽州街一帶出現。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法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協助法庭計算各片段的時間差異。法官會在9月1日至10月14日放假,請控辯雙方預算結果陳辭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日11: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前言: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
被告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
在刑事審訊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PW1(警員20087)是本案唯一的控方證人,故法庭會特別小心處理他的證供;若果法庭要作出推論,該推論需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的證供:其一,若果有其他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與被告距離甚近的PW1必定可以看到;其二,PW1有向被告大聲警告,被告必可聽到;其三,PW1的證供在重要議題上不存矛盾。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一,被告戴上手套和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二,在當時「蒙面法」已實施下,被告無視法律,為迎合他人戴上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三,被告就自己右後方跳約1米並轉身的解釋有違常理。再者,被告的描述是集會人士聽到警方警告後立即乖乖離開;其三,被告當時是知道有警員在場,故「警察咪郁!」明顯是由警員口中說出;其四,被告就自己當時被推跌在地上後找眼鏡的動作的解釋不合理,他明顯是知道自己已被警員制服。
法庭指被告僱主的證供不是太重要,因她並不知道被告離開她的家後的去向。
法庭裁定PW1有對被告警告、被告只被噴1次胡椒噴霧、被告知悉自己被警員制服、被告的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控方已就控罪完成舉證,控罪成立。
初步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與家人同住。他母親指他是聰明、顧家、善良、誠實、和樂於助人的人。他為減輕家庭負擔,自己上班並支付自己大學學費,亦有送電腦予妹妹和支持她的大學學費,和給予不少的家用,故他現時無疑已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之一。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僱主和客人不約而同指被告是謙虛、誠實、可靠、勤奮、低調、對工作有熱誠、和有交代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過往的班主任形容被告在數理上是資優學生,曾在奧林匹克數學的比賽中奪獎。此外,被告的人際關係不差、內心正直、心地善良、有才能,未來定必有能力貢獻社會。
📌案情: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較同類案件輕微,被告只是郁動身體,PW1也同意當時被告可能不知道會被鎖上膠手扣。此外,本案並不涉及這些情節:一,有人在多次掙扎後逃脫,卻再被制服;二,有人推開警員;和三,有警員受傷。
📌總結: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至今已相距約2年半,被告已由大學生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亦已得到客人和僱主的賞識,再加上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判刑訂在2022年8月4日09:30。由於案情嚴重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只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前言: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
被告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
在刑事審訊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PW1(警員20087)是本案唯一的控方證人,故法庭會特別小心處理他的證供;若果法庭要作出推論,該推論需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的證供:其一,若果有其他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與被告距離甚近的PW1必定可以看到;其二,PW1有向被告大聲警告,被告必可聽到;其三,PW1的證供在重要議題上不存矛盾。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一,被告戴上手套和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二,在當時「蒙面法」已實施下,被告無視法律,為迎合他人戴上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三,被告就自己右後方跳約1米並轉身的解釋有違常理。再者,被告的描述是集會人士聽到警方警告後立即乖乖離開;其三,被告當時是知道有警員在場,故「警察咪郁!」明顯是由警員口中說出;其四,被告就自己當時被推跌在地上後找眼鏡的動作的解釋不合理,他明顯是知道自己已被警員制服。
法庭指被告僱主的證供不是太重要,因她並不知道被告離開她的家後的去向。
法庭裁定PW1有對被告警告、被告只被噴1次胡椒噴霧、被告知悉自己被警員制服、被告的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控方已就控罪完成舉證,控罪成立。
初步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與家人同住。他母親指他是聰明、顧家、善良、誠實、和樂於助人的人。他為減輕家庭負擔,自己上班並支付自己大學學費,亦有送電腦予妹妹和支持她的大學學費,和給予不少的家用,故他現時無疑已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之一。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僱主和客人不約而同指被告是謙虛、誠實、可靠、勤奮、低調、對工作有熱誠、和有交代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過往的班主任形容被告在數理上是資優學生,曾在奧林匹克數學的比賽中奪獎。此外,被告的人際關係不差、內心正直、心地善良、有才能,未來定必有能力貢獻社會。
📌案情: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較同類案件輕微,被告只是郁動身體,PW1也同意當時被告可能不知道會被鎖上膠手扣。此外,本案並不涉及這些情節:一,有人在多次掙扎後逃脫,卻再被制服;二,有人推開警員;和三,有警員受傷。
📌總結: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至今已相距約2年半,被告已由大學生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亦已得到客人和僱主的賞識,再加上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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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訂在2022年8月4日09:30。由於案情嚴重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只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鄭(3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有網民當天號召全港「八區開花」,各區爆發多宗衝突,其中女被告在旺角被捕,並於警署被搜出藏有一支鐳射筆。被告經審訊後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速報: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庭上沒讀出理由只派判決書講結果。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406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鄭(3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有網民當天號召全港「八區開花」,各區爆發多宗衝突,其中女被告在旺角被捕,並於警署被搜出藏有一支鐳射筆。被告經審訊後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速報: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庭上沒讀出理由只派判決書講結果。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406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下午審訊繼續處理有關D12的特別事項。
辯方大律師稱可以與控方達成共識,該拍攝了D12衣著的相片將遮蓋手袖及口罩位置,控方不會依賴此相片而是依賴證人口供。控方確認同意上述處理方法,指不代表D12承認照片為其當時的衣著,只是反映拘捕及拍攝情況,因此仍需傳召警長和拍攝警員7153作供。
法庭認為要繼續處理D12特別事項以䆁除疑慮。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是有關D12衣著;法庭斥控方認為這點重要但未有附上截圖。
1545完庭,
法庭命控方就MFI作補充書面陳詞並於明早0930時存檔法庭,辯方於1430時存檔有關回覆。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10時續審,先會處理‼️D17的判刑‼️,再繼續處理D12特別事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下午審訊繼續處理有關D12的特別事項。
辯方大律師稱可以與控方達成共識,該拍攝了D12衣著的相片將遮蓋手袖及口罩位置,控方不會依賴此相片而是依賴證人口供。控方確認同意上述處理方法,指不代表D12承認照片為其當時的衣著,只是反映拘捕及拍攝情況,因此仍需傳召警長和拍攝警員7153作供。
法庭認為要繼續處理D12特別事項以䆁除疑慮。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是有關D12衣著;法庭斥控方認為這點重要但未有附上截圖。
1545完庭,
法庭命控方就MFI作補充書面陳詞並於明早0930時存檔法庭,辯方於1430時存檔有關回覆。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10時續審,先會處理‼️D17的判刑‼️,再繼續處理D12特別事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方應法官要求,由16:59:58開始再播放PP002B片段:
畫面見到嘅係警方己控制咗政總對出嘅夏愨道,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部份人從右面進入行車路,但不久後便散去。畫面一度顯示時間,但距離螢幕太遠直播員睇唔到🙃
畫面拉寬,影到人群在行人路貼近牆邊(現畫面中央位置),並向畫面下方前進,及後也有兩批人向畫面下方離去。
鏡頭再次移動,此次為向右,越過行車線。影到的該幢建築物(金鐘站)附近有人聚集。鏡頭拉近,見到有示威者組成傘陣。其後鏡頭再次拉遠。
另外一群人從左方進入至畫面中下,可能是警員。建築物方向(即畫面上方)有人投擲雜物,組成傘陣及以木板(或路牌)作盾,雙方似乎在對峙。
期間有白色私家車駛入,畫面上方的人群散去。鏡頭一度向左移,然後回到剛才的位置,此時白色私家車已消失,有黑色私家車出現,但下一秒便從畫面中消失😂
畫面下方人群一字排開,不清楚是示威者還是警員,一段時間後此人群散去。畫面上方陸續有汽車駛入,其中有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畫面下方亦有一輛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橫向駛過。
一段時間後,畫面下方有一輛旅遊巴橫向駛過。
鏡頭轉回政總/海富天橋底,畫面有兩部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其中一輛不久和便駛走。另一輛一直待命。路上已經沒有路人。
一輛黑色私家車駛入路中央往畫面上方前進。後剩下的警車士救護車(藍色閃燈)亦駛走。畫面一片平靜。
紅色消防車駛入停泊,亮紅閃燈,直至影片完畢。後有一輛黃色救護車閃燈駛過。
播放第二條爭議影片 PP026,控方申請播工作副本,以減省開貴袋的程序,法官批准。
大概內容:數人拉起黃色橡筋,然後大量人從畫面左方跑向右邊,鏡頭轉右。數名警察揮動警棍打並制服示威者。
影到防暴警察推進,現場冒煙及有玻璃碎裂的聲音,疑似有槍聲。
播放第三條爭議影片PP036E,共11條片,辯方只爭議1條,但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全部片段。
控方提出按影片實時順序播放,並非跟檔案編號,法官批准。
(由於辯方有爭議,片段從某人的器材檢取,內容省略,待控方舉證完後補回)
控方提出上述影片可分為三類:
P036A、H、B:金鐘道示威者集結
P036C、D、PP036E:政總外 16:48~16:49驅散前的事
P036I、F、G、J、K:16:48警方驅散政總外示威者後,示威者到金鐘道的情景
關大律師與控方有相議,認片警員要補錄一份口供,他需翻看片段,控方相信明早到手,但主控明日有上訴案,自己都需要時間看該份口供。
主控大膽提出押後到星期一開庭,譚博士先作供,後由認片警員,及控方會利用星期五六日處理其他事項及陳述。控方之後唔會再傳召證人,估計控方案情可以在下星期三完成,有充裕時間,因此作出此大膽建議。
特別事項意向:法官期望控辯雙方有書面陳詞
D1大律師註腳:未收到關鍵證人8428的JPEG檔案
D1、D3及D4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明日不開庭
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並希望此舉會節省審訊時間,並提醒控方好好處理和D1大律師的證物交接。
案件押後到7月25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方應法官要求,由16:59:58開始再播放PP002B片段:
畫面見到嘅係警方己控制咗政總對出嘅夏愨道,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部份人從右面進入行車路,但不久後便散去。畫面一度顯示時間,但距離螢幕太遠直播員睇唔到🙃
畫面拉寬,影到人群在行人路貼近牆邊(現畫面中央位置),並向畫面下方前進,及後也有兩批人向畫面下方離去。
鏡頭再次移動,此次為向右,越過行車線。影到的該幢建築物(金鐘站)附近有人聚集。鏡頭拉近,見到有示威者組成傘陣。其後鏡頭再次拉遠。
另外一群人從左方進入至畫面中下,可能是警員。建築物方向(即畫面上方)有人投擲雜物,組成傘陣及以木板(或路牌)作盾,雙方似乎在對峙。
期間有白色私家車駛入,畫面上方的人群散去。鏡頭一度向左移,然後回到剛才的位置,此時白色私家車已消失,有黑色私家車出現,但下一秒便從畫面中消失😂
畫面下方人群一字排開,不清楚是示威者還是警員,一段時間後此人群散去。畫面上方陸續有汽車駛入,其中有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畫面下方亦有一輛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橫向駛過。
一段時間後,畫面下方有一輛旅遊巴橫向駛過。
鏡頭轉回政總/海富天橋底,畫面有兩部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其中一輛不久和便駛走。另一輛一直待命。路上已經沒有路人。
一輛黑色私家車駛入路中央往畫面上方前進。後剩下的警車士救護車(藍色閃燈)亦駛走。畫面一片平靜。
紅色消防車駛入停泊,亮紅閃燈,直至影片完畢。後有一輛黃色救護車閃燈駛過。
播放第二條爭議影片 PP026,控方申請播工作副本,以減省開貴袋的程序,法官批准。
大概內容:數人拉起黃色橡筋,然後大量人從畫面左方跑向右邊,鏡頭轉右。數名警察揮動警棍打並制服示威者。
影到防暴警察推進,現場冒煙及有玻璃碎裂的聲音,疑似有槍聲。
播放第三條爭議影片PP036E,共11條片,辯方只爭議1條,但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全部片段。
控方提出按影片實時順序播放,並非跟檔案編號,法官批准。
(由於辯方有爭議,片段從某人的器材檢取,內容省略,待控方舉證完後補回)
控方提出上述影片可分為三類:
P036A、H、B:金鐘道示威者集結
P036C、D、PP036E:政總外 16:48~16:49驅散前的事
P036I、F、G、J、K:16:48警方驅散政總外示威者後,示威者到金鐘道的情景
關大律師與控方有相議,認片警員要補錄一份口供,他需翻看片段,控方相信明早到手,但主控明日有上訴案,自己都需要時間看該份口供。
主控大膽提出押後到星期一開庭,譚博士先作供,後由認片警員,及控方會利用星期五六日處理其他事項及陳述。控方之後唔會再傳召證人,估計控方案情可以在下星期三完成,有充裕時間,因此作出此大膽建議。
特別事項意向:法官期望控辯雙方有書面陳詞
D1大律師註腳:未收到關鍵證人8428的JPEG檔案
D1、D3及D4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明日不開庭
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並希望此舉會節省審訊時間,並提醒控方好好處理和D1大律師的證物交接。
案件押後到7月25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1]
[2022.07.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岑(2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626警總 暴動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25日被判處4年監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5/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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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0)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10/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葉(34)🛑已還押6日 #提堂 (#四人藏匿案 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五庭 👤蕭(51) #審訊 [2/3] #傷亡訴訟 (#0803旺角 蕭(51)指警方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執勤期間,對他使用非法武力,使他受傷,故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164萬元。)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1]
[2022.07.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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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岑(2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626警總 暴動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25日被判處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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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5/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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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0)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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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10/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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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葉(34)🛑已還押6日 #提堂 (#四人藏匿案 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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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五庭 👤蕭(51) #審訊 [2/3] #傷亡訴訟 (#0803旺角 蕭(51)指警方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執勤期間,對他使用非法武力,使他受傷,故入稟區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164萬元。)
【07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5/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3/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5/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3/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以上為案發及首次提堂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7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包括
(1)謀殺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3)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二人審訊後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控罪(1)(2)不成立,控罪(3)則罪名成立。
法官先簡述手上二人背景如年紀、成長及無刑事紀錄。
📌求情:
🔸D1
家人在還押期間經常探望,對被告關懐及支持,D1就讀band1 學校成績不俗,希望法庭輕判。
🔸D2
律師同樣指D2年輕犯案,沒有刑事紀錄,希望輕判。
杜官指本案案情嚴重,非監禁刑罰不會考慮,希望先索取背景報告獲取多些2人背景資料才作判刑,將判刑押後三星期,兩名被告代表到時才作求情。
案件押後至8月12日 0930 作判刑及求情,期間2人繼續還押🔴
#杜麗冰法官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以上為案發及首次提堂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7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包括
(1)謀殺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3)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二人審訊後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控罪(1)(2)不成立,控罪(3)則罪名成立。
法官先簡述手上二人背景如年紀、成長及無刑事紀錄。
📌求情:
🔸D1
家人在還押期間經常探望,對被告關懐及支持,D1就讀band1 學校成績不俗,希望法庭輕判。
🔸D2
律師同樣指D2年輕犯案,沒有刑事紀錄,希望輕判。
杜官指本案案情嚴重,非監禁刑罰不會考慮,希望先索取背景報告獲取多些2人背景資料才作判刑,將判刑押後三星期,兩名被告代表到時才作求情。
案件押後至8月12日 0930 作判刑及求情,期間2人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張(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控方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張(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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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