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3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D2: 鄭(54)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上訴方代表: #黃立煒大律師
===========
播放片段
-元氣壽司CCTV
-商鋪錦麗CCTV
-商場中庭CCTV
-網上眾新聞片段
-網上熱血時報片段
上訴方陳詞完畢,答辯方下午作陳詞。(詳情後補)
14:45續審
#黎婉姫法官
#1103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D2: 鄭(54)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上訴方代表: #黃立煒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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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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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熱血時報片段
上訴方陳詞完畢,答辯方下午作陳詞。(詳情後補)
14:45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辯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以處理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法庭批准並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14:30提訊。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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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以處理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法庭批准並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14:30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14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由於D2現正隔離,故未有到庭。
法庭將D2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14:30處理,期間D2需繼續還押。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14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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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D2現正隔離,故未有到庭。
法庭將D2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14:30處理,期間D2需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裁決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辯方代表: #劉輝大律師
———————
[14:30] 開庭
速報:❗️罪名不成立❗️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裁決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辯方代表: #劉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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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速報:❗️罪名不成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
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
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裁決
陳 (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至244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
速報:罪名不成立✅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 全為警員,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沒有犯罪記錄, 可信性較高, 犯罪傾向較低。
PW1警署警長蔡偉強當日穿防暴裝備, 小隊共有4人, 當時接到指示到砵蘭街處理示威, 現場有示威者叫囂, 亦有市民及小販。 辯方盤問PW1時提出一個片段, 顯示現場的確人數眾多, 某些人穿深色衣服及戴口罩。
PW1的說法是, 當時小隊正在前行, 被告在PW1右前方1至2點位置, 相隔1至2個人身位時, PW1見到被告右邊腰部有動作向右轉, 引起PW1注意, 被告用右腳踢向PW1小腿, PW1用右手捉住被告右邊下身, 擰轉身望便見到被告, 並留意到被告右邊褲膝蓋位置有一個很大的縫口, 當時光線充足, 辯方對身份沒有爭議。
PW1將被告帶去警察封鎖區, 被告激烈反抗, 所以PW1及其拍檔將被告按在地上, 其後作出拘捕, 罪名是毆打警務人員。 PW1的醫療報告符合其描述, 小腿有大約2cm紅腫。 盤問時播放辯方片段, PW1承認現場狹窄, 適逢農曆年假期, 現場市民眾多。
其餘兩名控方證人負責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處理被告及其證物, PW2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搜出一個膠袋, 內有黑色面巾。 PW1將被告交給PW3時沒有向PW3指出被襲擊了哪裡, PW2及PW3沒有看見案發經過, 即使覆述PW1說的情況亦沒有參考價值。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他的說法是, 當晚與女友及媽媽在太子食飯, 送女友搭車後便打算從朗豪坊出口搭地鐵回家, 當時想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才走到PW1所在的地方。 控方質疑為何食完飯還要買東西食, 被告解釋自己食得不飽, 以及並不是想買東西食, 只是想看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被告表示戴口罩是因為疫情, 而面巾不是帶去上址, 是在出面才買。 被告不記得自己有蓄意踢PW1, 辯方指即使真有這個動作, 可能也是一個意外。
PW1曾提及現場的確很多人, 但當時與其他隊員相隔一段距離, 可以清晰看見被告, 後來觀看辯方片段時承認當晚與其他隊員的距離的確沒有證供中講的那麼闊。 法庭認為PW1有盡量仔細描述當時環境, PW1亦確認辯方片段的確準確反映現場情況。
辯方片段並沒有拍到關鍵時刻的情況, 亦沒有拍到被告對PW1作出的行為, 片段中有不同環境聲音及一把旁白聲音。 法庭認為片段中聽到一句「你kick我呀?」是由片段旁白發出, 因為收音與周圍的環境似乎不同, 較似是由旁白發出。 不論PW1或被告都不能確切說出這句說話是否真事, 但法庭不認為此聲音來自PW1。
PW1指自己是小隊中走在最後的一個, 與隊員有一段距離, 但片段中並非如此。 片段顯示了當晚現場環境, 尤其是PW1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被告經過PW1身旁的情況。 被告一路在小販檔附近向PW1方向走去。 當時現場狹窄, PW1及其隊員一邊行也需要一邊避開市民, 法庭對PW1是否能清楚看見被告腰部的動作及踢的動作有質疑, 但相信PW1感到被踢及受傷是真確, PW1的確被物件觸及, 而且當時是接到指示到場執行職務, 不會無故誣蔑一個不認識的人。 另外, 片中可見現場環境非常擠迫, 被告與警員彼此的距離是肩擦肩, 先經過其他隊員再經過PW1。
至於被告的證供, 控方沒有證據反斥被告說法。 雖然被告選擇於這個時間到現場, 他的衣著, 以及看見警員迎面而行仍然向警員走去的行為是自招嫌疑, 其他市民知道警員正在場執行職務都會避開。 但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可能無意踢PW1,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襲擊PW1, 裁定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保留在法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裁決
陳 (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農曆年初二),在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至244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
速報:罪名不成立✅
控方共傳召3名證人, 全為警員,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沒有犯罪記錄, 可信性較高, 犯罪傾向較低。
PW1警署警長蔡偉強當日穿防暴裝備, 小隊共有4人, 當時接到指示到砵蘭街處理示威, 現場有示威者叫囂, 亦有市民及小販。 辯方盤問PW1時提出一個片段, 顯示現場的確人數眾多, 某些人穿深色衣服及戴口罩。
PW1的說法是, 當時小隊正在前行, 被告在PW1右前方1至2點位置, 相隔1至2個人身位時, PW1見到被告右邊腰部有動作向右轉, 引起PW1注意, 被告用右腳踢向PW1小腿, PW1用右手捉住被告右邊下身, 擰轉身望便見到被告, 並留意到被告右邊褲膝蓋位置有一個很大的縫口, 當時光線充足, 辯方對身份沒有爭議。
PW1將被告帶去警察封鎖區, 被告激烈反抗, 所以PW1及其拍檔將被告按在地上, 其後作出拘捕, 罪名是毆打警務人員。 PW1的醫療報告符合其描述, 小腿有大約2cm紅腫。 盤問時播放辯方片段, PW1承認現場狹窄, 適逢農曆年假期, 現場市民眾多。
其餘兩名控方證人負責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處理被告及其證物, PW2在被告被帶返警署後搜出一個膠袋, 內有黑色面巾。 PW1將被告交給PW3時沒有向PW3指出被襲擊了哪裡, PW2及PW3沒有看見案發經過, 即使覆述PW1說的情況亦沒有參考價值。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他的說法是, 當晚與女友及媽媽在太子食飯, 送女友搭車後便打算從朗豪坊出口搭地鐵回家, 當時想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才走到PW1所在的地方。 控方質疑為何食完飯還要買東西食, 被告解釋自己食得不飽, 以及並不是想買東西食, 只是想看看小販檔有什麼賣。 被告表示戴口罩是因為疫情, 而面巾不是帶去上址, 是在出面才買。 被告不記得自己有蓄意踢PW1, 辯方指即使真有這個動作, 可能也是一個意外。
PW1曾提及現場的確很多人, 但當時與其他隊員相隔一段距離, 可以清晰看見被告, 後來觀看辯方片段時承認當晚與其他隊員的距離的確沒有證供中講的那麼闊。 法庭認為PW1有盡量仔細描述當時環境, PW1亦確認辯方片段的確準確反映現場情況。
辯方片段並沒有拍到關鍵時刻的情況, 亦沒有拍到被告對PW1作出的行為, 片段中有不同環境聲音及一把旁白聲音。 法庭認為片段中聽到一句「你kick我呀?」是由片段旁白發出, 因為收音與周圍的環境似乎不同, 較似是由旁白發出。 不論PW1或被告都不能確切說出這句說話是否真事, 但法庭不認為此聲音來自PW1。
PW1指自己是小隊中走在最後的一個, 與隊員有一段距離, 但片段中並非如此。 片段顯示了當晚現場環境, 尤其是PW1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被告經過PW1身旁的情況。 被告一路在小販檔附近向PW1方向走去。 當時現場狹窄, PW1及其隊員一邊行也需要一邊避開市民, 法庭對PW1是否能清楚看見被告腰部的動作及踢的動作有質疑, 但相信PW1感到被踢及受傷是真確, PW1的確被物件觸及, 而且當時是接到指示到場執行職務, 不會無故誣蔑一個不認識的人。 另外, 片中可見現場環境非常擠迫, 被告與警員彼此的距離是肩擦肩, 先經過其他隊員再經過PW1。
至於被告的證供, 控方沒有證據反斥被告說法。 雖然被告選擇於這個時間到現場, 他的衣著, 以及看見警員迎面而行仍然向警員走去的行為是自招嫌疑, 其他市民知道警員正在場執行職務都會避開。 但法庭不能排除被告可能無意踢PW1,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襲擊PW1, 裁定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保留在法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郭(19) #0914淘大 (原案D1)
🛑已還押14天🛑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警員15398截停一位示威者後,被告踢警員15398的右後背2下。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今日(2022年7月20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不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家庭背景不理想,但他沒有自暴自棄,反之積極面對人生,更在近年因為成績良好而獲取獎學金,他亦打算在服刑完畢後繼續學習,期望將來成為社工。此外,被告亦得家人支持,即使他的家人對被告犯下本案感到痛心,但支持他改過自新。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沒有不良嗜好、在犯下本案前一直奉公守法和循規蹈矩、沒案底、身體狀況良好、閒時也有參與教會的義務工作。牧師的求情信亦指被告善良、關心他人、有承擔和付出。即使被告犯下本案,牧師承諾會借牧養引導被告成長。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性格溫純,他並非患有反社會人格,他自己亦無意挑戰法律和警察。被告當初與朋友前往案發現場時是打算旁觀,湊熱鬧,無意參與集會,但其後涉事警員追截和制服他的朋友。當他看到涉事警員壓著他朋友的身體,令後者感到辛苦,故希望踢移涉事警員的身體,他並沒有想過傷害涉事警員、阻礙涉事警員執行職務、和挑起現場人士的情緒。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行為沒有令涉事警員受傷。即使涉事警員確有受傷,但這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是絆倒涉事警員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對自己的衝動和不成熟感到後悔、希望對涉事警員表達歉意、他被捕時亦十分合作、他現時已準備好面對後果和監禁式刑期,並期望在服刑完畢後繼續學業。
本案判刑:
案發時社會正處於衝突頻生和警民不和的時期,被告於此時期向正執行職務的涉事警員後面踢兩腳,幸好涉事警員沒有因此受傷。襲警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5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曾參與社會公益、及當在被捕後合作後,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郭(19) #0914淘大 (原案D1)
🛑已還押14天🛑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警員15398截停一位示威者後,被告踢警員15398的右後背2下。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今日(2022年7月20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不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家庭背景不理想,但他沒有自暴自棄,反之積極面對人生,更在近年因為成績良好而獲取獎學金,他亦打算在服刑完畢後繼續學習,期望將來成為社工。此外,被告亦得家人支持,即使他的家人對被告犯下本案感到痛心,但支持他改過自新。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沒有不良嗜好、在犯下本案前一直奉公守法和循規蹈矩、沒案底、身體狀況良好、閒時也有參與教會的義務工作。牧師的求情信亦指被告善良、關心他人、有承擔和付出。即使被告犯下本案,牧師承諾會借牧養引導被告成長。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性格溫純,他並非患有反社會人格,他自己亦無意挑戰法律和警察。被告當初與朋友前往案發現場時是打算旁觀,湊熱鬧,無意參與集會,但其後涉事警員追截和制服他的朋友。當他看到涉事警員壓著他朋友的身體,令後者感到辛苦,故希望踢移涉事警員的身體,他並沒有想過傷害涉事警員、阻礙涉事警員執行職務、和挑起現場人士的情緒。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行為沒有令涉事警員受傷。即使涉事警員確有受傷,但這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是絆倒涉事警員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對自己的衝動和不成熟感到後悔、希望對涉事警員表達歉意、他被捕時亦十分合作、他現時已準備好面對後果和監禁式刑期,並期望在服刑完畢後繼續學業。
本案判刑:
案發時社會正處於衝突頻生和警民不和的時期,被告於此時期向正執行職務的涉事警員後面踢兩腳,幸好涉事警員沒有因此受傷。襲警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5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曾參與社會公益、及當在被捕後合作後,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控方指警方確認被告住所內搜出的工具及原材料能夠製造出爆炸品,並申請今天無需答辯,讓警方有更多時間檢驗被告的手提電腦,押後期間繼續反對被告擔保。辯方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並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1430同庭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堂
👤張(31)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形式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第159G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控方指警方確認被告住所內搜出的工具及原材料能夠製造出爆炸品,並申請今天無需答辯,讓警方有更多時間檢驗被告的手提電腦,押後期間繼續反對被告擔保。辯方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並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1430同庭再提堂,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3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D2: 鄭(54)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經審訊後罪成,D2於2021年11月18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方代表: #黃立煒大律師
===========
📌下午進度:
答辯方播放片段,指稱片段內D2烏低身,之後掟嘢,手部見到向前動作,但是何物件不清楚。陳詞指控方第二證人作證説阻擋是指有人羣在中間,但自己由始至終一直觀察留意D2雙手至捉住她。至於身份辨認,控方依賴PW2作供以及被捕後拍照同呈堂片段內衣著。法官指部份片段非常淸楚自己觀感是可以憑身型樣貌認出D2,不用依賴衣著。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主要之P18片段在距離及清晰度都難以安穩依賴令D2入罪。
法庭需時審視雙方理據,擇日宣佈結果。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 1430宣佈判決書,期間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黎婉姫法官
#1103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D2: 鄭(54)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經審訊後罪成,D2於2021年11月18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方代表: #黃立煒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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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答辯方播放片段,指稱片段內D2烏低身,之後掟嘢,手部見到向前動作,但是何物件不清楚。陳詞指控方第二證人作證説阻擋是指有人羣在中間,但自己由始至終一直觀察留意D2雙手至捉住她。至於身份辨認,控方依賴PW2作供以及被捕後拍照同呈堂片段內衣著。法官指部份片段非常淸楚自己觀感是可以憑身型樣貌認出D2,不用依賴衣著。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主要之P18片段在距離及清晰度都難以安穩依賴令D2入罪。
法庭需時審視雙方理據,擇日宣佈結果。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 1430宣佈判決書,期間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3/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繼續傳召PW4(表列27號證人) 督察 董俊輝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證人繼續就第二枚催淚彈議題接受盤問。他供稱,當時有一班示威者轉身面向他,而根據佢的經驗這並非逃跑行爲;他感受到威脅,覺得示威者迫近是想攻擊他及其隊員,所以他投擲第二個催淚彈,以保護隊員。證人指當時其20米前方有大約500人--律師指出,根據證人的口供紙記錄,當時只有約100人,與他今天庭上口供有好大出入。證人同意,表示自己的書面口供寫得唔清楚。辯方律師向證人指出,他的證供不可靠。
▶️傳召PW5(表列24號證人) 警員Y (*有匿名令)
案發當日在尖沙咀警署内被汽油彈所傷
-證人兩份口供以65B方式呈堂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巡邏,之後返回尖沙咀警署做防守工作。當時他從通訊機聽到,有示威者從兩邊地鐵站靠近;當時他在看臺上做觀察,後返回地面做佈防工作。他有聽到警署内同事發口頭警告,亦有在警署内舉黑旗。
🔻辯方盤問
辯方關注,警署外集結的示威者能否看見警方在警署内舉起的旗幟;證人同意,警署鐵閘有少少遮擋旗幟。
▶️傳召PW6(表列1號證人) 警員9084 易永承(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為速龍小隊成員,約19:30到達尖沙咀,於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北行線駐守。警方開始推進時,他就沿尖沙咀警署外的行人路向海防道方向行,過了尖沙咀警署後,就在通訊機聽到「Charge」,意思是指示速龍向前做拘捕。
證人當時前面有些雜物--他跨過雜物之後望到前面大約20米有一個男子,男子戴工業用黃色頭盔、眼罩、工業用呼吸過濾器。證人朝該男子發力追,追上去時用雙手扯對方,把對方撳落地,之後將該名男子交由刑偵同事處理。該男子為本案D1。之後證人在柏麗大道一帶巡視,有見到九龍公園當時閘門關上。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證人不同意,自己當時有用警棍打D1,亦不同意當時D1沒有掙扎。律師指出,證人撳低D1的位置附近有許多雜物,證人同意地上有雜物,估計是其他集結人士遺留。
▶️傳召PW7(表列2號證人) 警員9325 霍浩銘(音)
檢取D1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協助控制D1、看管被捕人士及處理現場證物。證人在現場撿取了D1的頭盔及一支鐳射筆--當時雷射筆在D1頭盔旁邊,大約有1-5厘米距離。當被捕人士被帶返新屋嶺拘留中心之後,證人就將鐳射筆放入一個白色證物袋裏面,之後所有從證人身上檢取之證物再放入一個寫住「香港警察」的袋裏,袋上寫有被捕人姓名,隨後把證物袋交給一名三合會調查科同事保管。過程中無人干擾過證物。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律師指出,當時D1表示唔舒服,有人幫D1除頭盔,之後隨便放在地上;對此證人表示唔肯定,因當時情況好混亂,被捕人士又唔舒服,所以他當時關心D1利益而未有第一時間檢取證物。不過,開始拍攝片段時他已經有留意到雷射筆,檢取之後就放入自己的背囊裏。律師指出,鐳射筆從來都無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入面;證人同意,確認鐳射筆只有放入白色膠袋內。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3/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繼續傳召PW4(表列27號證人) 督察 董俊輝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證人繼續就第二枚催淚彈議題接受盤問。他供稱,當時有一班示威者轉身面向他,而根據佢的經驗這並非逃跑行爲;他感受到威脅,覺得示威者迫近是想攻擊他及其隊員,所以他投擲第二個催淚彈,以保護隊員。證人指當時其20米前方有大約500人--律師指出,根據證人的口供紙記錄,當時只有約100人,與他今天庭上口供有好大出入。證人同意,表示自己的書面口供寫得唔清楚。辯方律師向證人指出,他的證供不可靠。
▶️傳召PW5(表列24號證人) 警員Y (*有匿名令)
案發當日在尖沙咀警署内被汽油彈所傷
-證人兩份口供以65B方式呈堂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巡邏,之後返回尖沙咀警署做防守工作。當時他從通訊機聽到,有示威者從兩邊地鐵站靠近;當時他在看臺上做觀察,後返回地面做佈防工作。他有聽到警署内同事發口頭警告,亦有在警署内舉黑旗。
🔻辯方盤問
辯方關注,警署外集結的示威者能否看見警方在警署内舉起的旗幟;證人同意,警署鐵閘有少少遮擋旗幟。
▶️傳召PW6(表列1號證人) 警員9084 易永承(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為速龍小隊成員,約19:30到達尖沙咀,於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北行線駐守。警方開始推進時,他就沿尖沙咀警署外的行人路向海防道方向行,過了尖沙咀警署後,就在通訊機聽到「Charge」,意思是指示速龍向前做拘捕。
證人當時前面有些雜物--他跨過雜物之後望到前面大約20米有一個男子,男子戴工業用黃色頭盔、眼罩、工業用呼吸過濾器。證人朝該男子發力追,追上去時用雙手扯對方,把對方撳落地,之後將該名男子交由刑偵同事處理。該男子為本案D1。之後證人在柏麗大道一帶巡視,有見到九龍公園當時閘門關上。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證人不同意,自己當時有用警棍打D1,亦不同意當時D1沒有掙扎。律師指出,證人撳低D1的位置附近有許多雜物,證人同意地上有雜物,估計是其他集結人士遺留。
▶️傳召PW7(表列2號證人) 警員9325 霍浩銘(音)
檢取D1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負責協助控制D1、看管被捕人士及處理現場證物。證人在現場撿取了D1的頭盔及一支鐳射筆--當時雷射筆在D1頭盔旁邊,大約有1-5厘米距離。當被捕人士被帶返新屋嶺拘留中心之後,證人就將鐳射筆放入一個白色證物袋裏面,之後所有從證人身上檢取之證物再放入一個寫住「香港警察」的袋裏,袋上寫有被捕人姓名,隨後把證物袋交給一名三合會調查科同事保管。過程中無人干擾過證物。
🔻辯方盤問
D1代表律師盤問:律師指出,當時D1表示唔舒服,有人幫D1除頭盔,之後隨便放在地上;對此證人表示唔肯定,因當時情況好混亂,被捕人士又唔舒服,所以他當時關心D1利益而未有第一時間檢取證物。不過,開始拍攝片段時他已經有留意到雷射筆,檢取之後就放入自己的背囊裏。律師指出,鐳射筆從來都無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入面;證人同意,確認鐳射筆只有放入白色膠袋內。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進度]
控方繼續覆問A3,作供完畢
PW4 何名開(音)先生,政總任保安主任,作供完畢
PW5 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音),負責下載五段影片,作供完畢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拘捕一名男子,作供未完
[詳情]https://telegra.ph/2022-07-20-0929%E9%87%91%E9%90%98-%E5%AF%A9%E8%A8%8A-635-%E4%B8%8B%E5%8D%88%E9%80%B2%E5%BA%A6-07-20
案件押後到7月21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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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
控方繼續覆問A3,作供完畢
PW4 何名開(音)先生,政總任保安主任,作供完畢
PW5 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音),負責下載五段影片,作供完畢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拘捕一名男子,作供未完
[詳情]https://telegra.ph/2022-07-20-0929%E9%87%91%E9%90%98-%E5%AF%A9%E8%A8%8A-635-%E4%B8%8B%E5%8D%88%E9%80%B2%E5%BA%A6-07-20
案件押後到7月21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1 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0]
[2022.07.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鄭(34)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20212大圍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黃(25) #裁決 (#1108黃大仙 拒捕)
- - - - - - - - - - - - - - - -
(21:43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0]
[2022.07.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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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鄭(34)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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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20212大圍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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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黃(25) #裁決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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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20212大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潘 (27)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00
—————
被告由法律援助署代表,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無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8日11:45,在區域法院再訊。
#郭偉健法官
#20220212大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潘 (27)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00
—————
被告由法律援助署代表,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無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8日11:45,在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D3及D4代表律師表示,兩位被告有新指示,向法庭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並與控方商討新的同意案情。法庭批准,今天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D3及D4代表律師表示,兩位被告有新指示,向法庭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並與控方商討新的同意案情。法庭批准,今天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
⚙️繼續控方主問
昨日討論到證人在金鐘道截停的男子身上的gopro
確認證物
👉貴袋,裝住gopro及配件,列為證物PP52
👉貴袋,上有電腦組查驗的貼紙,內有裝住gopro攝錄的影片,列為證物PP53
開封A32292235貴袋,電腦標記CA056247
證人標記截圖
昨日睇過兩條片,第一條P036F,檔案名稱GS010688,證人作供指沒有留意到片入面的情節。
第二條片P036G,檔案名稱GS0306389。要求證人在截圖上作標記。影片大概內容:
黑衣示威者沿一個方向前進,有人開傘。及後有人搬運木板(或政府路牌,睇唔清),此時片裡眾人是向鏡頭方向後退。然後有人叫:「開遮」,一小段路面有煙。再及後有人大叫:「走呀!」,鏡頭方向倒轉,鏡頭影到眾人加快速度跑動後暫停。(影片停在00:03:44)
證人標記自己位置並寫上UI,在這個畫面未清楚被截停男子身處的位置。
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慢鏡播放眾人跑動
@00:03:45 影到被截停男子,他戴藍色手套,控方要證人寫下該男子的姓名(M)文嘉健
@00:03:48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00:03:50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法官觀看四張有標記的截圖,控方呈上為呈堂證物。
確認片段與昨日一樣,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攝影者疑跌到或被撲到在地,鏡頭向下,背景聲音聽到有人大叫:「打佢!」,亦有人叫:「有無事呀」。攝影者不斷喘氣,鏡頭一度向上。後見到身穿防暴衣裝的人,攝影者疑似被捕,警察替他執拾物品。(影片暫停在00:03:50)
*控方補充影片不斷講:「得唔得」、「唔好打我」,證人話無人打過M
證物P036J,確認與上一條片段為同一位置,影片大概內容:不斷有聲音說:「行開!」、「警察做嘢」。警察用盾頂向攝影者。很多人大叫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警察大叫:「唔好傾計!」
攝影者:「我唞唔到氣,比返面罩我,可唔可以比返個口罩我」;先有警員兇:「唔好嘈」,後有警員問:「係咪喺附近?」,回答是之後,警員似乎會為他拾起。
@00:03:10 聽到有人話:「大家冷靜啲好唔好」,聽到「慢慢」、「唔好意思」、「得我唔郁」、「我唔起身,可唔可以幫我戴返口罩」、「唔該你」,攝影者坐在地下,現場非常嘈吵。
之後攝影者站起來跟警察指示行走,一直口講:「慢慢」,後有警察扯走其豬咀,攝影者表示:「可唔可以比返我呀」,警察回覆:「比你老味!」(00:00:59)
直播員按:🤬🤬🤬
攝影者:「可唔可以比返口罩我呀,真係好辛苦」,但不被理會,警員只要求身份證等,攝影者:「唔該你呀!」
證人表示睇過片先知有人話「警察做嘢」,相信是警員說的,確認M旁邊有其他被捕人士。確認自己移動過M的位置,當時M叫我比返豬咀佢,確認自己處理M,與記憶相符。
片段P036K,檔案名稱GX030689,影片大概內容:有人說:「係咪影緊」(00:00:08)
警:「係咪影緊呀!」
M:「係係係」
確認片頭出現的男子為M,「係咪影緊」記憶中係身旁的防暴警講。當日我自己唔知道M在錄影,同事指出我先知,確認影片與自己記憶相同。
第一條片證人聲稱無見到影片的情況,原因是自己未推進到該事件範圍,其他片段能確認,是因為已經在金鐘道,及影片都拍到自己。
在M面前檢取證物,包括gorpro,檢取時間約2150-2520,M的身份為被警方羈留人士,此前已見值日官,時間約2125-2126。M當日沒有要求沒有投訴。
有對M說檢取證物的事,當刻已知gopro會拎去法證部檢驗,所以昨日提到對M提到那句說話。唔記得當日當刻是否發出拘羈留人士通知書予M,證人做曬所有有關M的事後就離開,知道M之後被起訴,自己無負責案件檢查。
控方主問結束,D1、D3無盤問
✂️D4律師盤問
在2019年9月29日大概17:25拘捕M,無問過M有無搞過gopro啲卡或記憶卡,唔知有無人搞過部機或記憶卡,唔知記憶卡幾時拎去燒錄,唔知邊個燒錄,唔知燒錄時M是否在場。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7 ,當時是警員6301 戴克毅(音),現已離開警隊
D4大律師(D1及D3大律師相同)提出自己沒有問題問呢位證人,控方話因為辯方有爭議第六段。因為此證人的書面口供沒有回應辯方的爭議,即M是否在場。
法官最後批准此證人作供
⚙️控方主問
確認自己當時編號。2019年11月守警方電腦組,11月13日有一名警員將兩份證物交比自己檢驗。
向證人出示證物PP52,證人確認證物,因為上面有貼紙。無規定證物檢驗時涉案者需在場,確認事主不在場,並稱是我們的一貫作風。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及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半天證人費,法官批准
———————————
PW8 女警8651 馬綺文(音)
⚙️控方主問
07年加入警隊,19年11月守警察組電腦組,至2020年1月都在電腦組。2020年1月就本案一堆證物作檢取。
向證人出示PP51(PP52)(主控官兩個編號都有講)
👉一張記憶卡及攝錄機
證人認得證物23 & 24,因上面有貼紙及電腦編碼,當時有對過攝錄機系統時間,先複製一個版本,再做法證檢示,當時有索取授權。
向警員展示搜查令,確認關鍵授權物品有提到gopro,與PP52貴袋的物件一樣。搜查令呈上作證物P54
警察部沒有規定要事主在場才可檢取。有搜查令及警員作檢視。確認事主當時不在場。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下一個階段會去到辯認身份的警員及譚博士作供,因譚博士工作繁忙,譚博士星期一才能到庭。
關於警員8428(即上述所指辨認身份警員)的證供,部份證人供詞控方認為可以以65B呈堂,但控方今早才發出相關資料,辯方今早才知情及尚未閱覽,所以辯方不同意部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D3也有涉及該警員的證供。
明日主控官有另一審訊要處理,本案審訊會交由沈大律師處理,但自己會想負責此警員的主問,因此希望今日處理。
D4爭議的3條片,控方認為法官應看完全部3段影片以處理特別事項。
法官:我需要睇咪睇,三個鐘咪三個鐘。
主控:一係我建議法官閣下睇片,我哋就細聲討論要處理嘅事項。
法官:咁又唔好,我係唔希望遷就你哋其他案而影響本案進度。我覺得辨認警員及譚博士的作供一氣呵成去處理會比較好,我明白辯方的立場,同埋佢哋都需要索取指示,先休庭10分鐘比你哋處理。時間唔夠就之後再比多10分鐘。我嘅原則係希望唔浪費時間。
押後10分鐘
D3大律師: 警員8428證供有技術性問題,警方已表示會重錄口供,所以D3今天不能同意關於該警員的承認事實。
控辯各雙方以65C處理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09月29日閉路電視鏡頭HAR09286在保安主任何名開(音)截取後。
(2) 證物PP026,由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先生(音)下載及截取的youtube片段。
(3) 不爭議gopro, 及SD卡內的影片,影片時間約1600-1800。
(4) 證物一直到法庭都受到保護,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然後今日全日都會睇片,為D3爭議之三段片段,合共約3小時內。
爭議片段:PP002B(片長2個小時多)、PP026(2分19秒,法官已睇)及PP036E(總共有11條片,只爭議其中1條),但控方立場會希望法官睇完PP036E的全部影片。
PP002B片段:
(此CCTV鏡頭錄影時有放大縮小)
影馬路,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及舉起雨傘。後有人開始以雜物堵塞其中一條行車道,之後行車道上沒有車駛過。
天橋上有布條懸下,開始有人走出行車道,人群開始聚集。鏡頭被放大及移動,望向行人路,依稀見到行車路上的人數有增加。
鏡頭縮小回全景,左邊突然有一群人從畫面左邊衝出。疑似為警察,大部份人群向畫面右方散去,疑似有人被制服。行車路仍有一群人聚集,相信是警察及被捕人士。畫面右上方一度煙霧彌漫。
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控方開案陳詞有爭議片段的截圖對比表。控方立場是片段整體都是真確,流動標記都比比皆是。抽出5個對比標記,用於辨認出被告在不同地方的出現及移動,播到相關位置會再提示法庭。
對比標記1(黃色彈弓)
對比標記2(黃色彈弓後方高舉藍色遮,可留意持傘人)
對比標記3(灰藍色的遮,著迷彩色短褲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4(舉灰色遮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5(黃背心藍長褲的人,可留意他的行動)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
⚙️繼續控方主問
昨日討論到證人在金鐘道截停的男子身上的gopro
確認證物
👉貴袋,裝住gopro及配件,列為證物PP52
👉貴袋,上有電腦組查驗的貼紙,內有裝住gopro攝錄的影片,列為證物PP53
開封A32292235貴袋,電腦標記CA056247
證人標記截圖
昨日睇過兩條片,第一條P036F,檔案名稱GS010688,證人作供指沒有留意到片入面的情節。
第二條片P036G,檔案名稱GS0306389。要求證人在截圖上作標記。影片大概內容:
黑衣示威者沿一個方向前進,有人開傘。及後有人搬運木板(或政府路牌,睇唔清),此時片裡眾人是向鏡頭方向後退。然後有人叫:「開遮」,一小段路面有煙。再及後有人大叫:「走呀!」,鏡頭方向倒轉,鏡頭影到眾人加快速度跑動後暫停。(影片停在00:03:44)
證人標記自己位置並寫上UI,在這個畫面未清楚被截停男子身處的位置。
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慢鏡播放眾人跑動
@00:03:45 影到被截停男子,他戴藍色手套,控方要證人寫下該男子的姓名(M)文嘉健
@00:03:48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00:03:50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法官觀看四張有標記的截圖,控方呈上為呈堂證物。
確認片段與昨日一樣,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攝影者疑跌到或被撲到在地,鏡頭向下,背景聲音聽到有人大叫:「打佢!」,亦有人叫:「有無事呀」。攝影者不斷喘氣,鏡頭一度向上。後見到身穿防暴衣裝的人,攝影者疑似被捕,警察替他執拾物品。(影片暫停在00:03:50)
*控方補充影片不斷講:「得唔得」、「唔好打我」,證人話無人打過M
證物P036J,確認與上一條片段為同一位置,影片大概內容:不斷有聲音說:「行開!」、「警察做嘢」。警察用盾頂向攝影者。很多人大叫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警察大叫:「唔好傾計!」
攝影者:「我唞唔到氣,比返面罩我,可唔可以比返個口罩我」;先有警員兇:「唔好嘈」,後有警員問:「係咪喺附近?」,回答是之後,警員似乎會為他拾起。
@00:03:10 聽到有人話:「大家冷靜啲好唔好」,聽到「慢慢」、「唔好意思」、「得我唔郁」、「我唔起身,可唔可以幫我戴返口罩」、「唔該你」,攝影者坐在地下,現場非常嘈吵。
之後攝影者站起來跟警察指示行走,一直口講:「慢慢」,後有警察扯走其豬咀,攝影者表示:「可唔可以比返我呀」,警察回覆:「比你老味!」(00:00:59)
直播員按:🤬🤬🤬
攝影者:「可唔可以比返口罩我呀,真係好辛苦」,但不被理會,警員只要求身份證等,攝影者:「唔該你呀!」
證人表示睇過片先知有人話「警察做嘢」,相信是警員說的,確認M旁邊有其他被捕人士。確認自己移動過M的位置,當時M叫我比返豬咀佢,確認自己處理M,與記憶相符。
片段P036K,檔案名稱GX030689,影片大概內容:有人說:「係咪影緊」(00:00:08)
警:「係咪影緊呀!」
M:「係係係」
確認片頭出現的男子為M,「係咪影緊」記憶中係身旁的防暴警講。當日我自己唔知道M在錄影,同事指出我先知,確認影片與自己記憶相同。
第一條片證人聲稱無見到影片的情況,原因是自己未推進到該事件範圍,其他片段能確認,是因為已經在金鐘道,及影片都拍到自己。
在M面前檢取證物,包括gorpro,檢取時間約2150-2520,M的身份為被警方羈留人士,此前已見值日官,時間約2125-2126。M當日沒有要求沒有投訴。
有對M說檢取證物的事,當刻已知gopro會拎去法證部檢驗,所以昨日提到對M提到那句說話。唔記得當日當刻是否發出拘羈留人士通知書予M,證人做曬所有有關M的事後就離開,知道M之後被起訴,自己無負責案件檢查。
控方主問結束,D1、D3無盤問
✂️D4律師盤問
在2019年9月29日大概17:25拘捕M,無問過M有無搞過gopro啲卡或記憶卡,唔知有無人搞過部機或記憶卡,唔知記憶卡幾時拎去燒錄,唔知邊個燒錄,唔知燒錄時M是否在場。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7 ,當時是警員6301 戴克毅(音),現已離開警隊
D4大律師(D1及D3大律師相同)提出自己沒有問題問呢位證人,控方話因為辯方有爭議第六段。因為此證人的書面口供沒有回應辯方的爭議,即M是否在場。
法官最後批准此證人作供
⚙️控方主問
確認自己當時編號。2019年11月守警方電腦組,11月13日有一名警員將兩份證物交比自己檢驗。
向證人出示證物PP52,證人確認證物,因為上面有貼紙。無規定證物檢驗時涉案者需在場,確認事主不在場,並稱是我們的一貫作風。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及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半天證人費,法官批准
———————————
PW8 女警8651 馬綺文(音)
⚙️控方主問
07年加入警隊,19年11月守警察組電腦組,至2020年1月都在電腦組。2020年1月就本案一堆證物作檢取。
向證人出示PP51(PP52)(主控官兩個編號都有講)
👉一張記憶卡及攝錄機
證人認得證物23 & 24,因上面有貼紙及電腦編碼,當時有對過攝錄機系統時間,先複製一個版本,再做法證檢示,當時有索取授權。
向警員展示搜查令,確認關鍵授權物品有提到gopro,與PP52貴袋的物件一樣。搜查令呈上作證物P54
警察部沒有規定要事主在場才可檢取。有搜查令及警員作檢視。確認事主當時不在場。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下一個階段會去到辯認身份的警員及譚博士作供,因譚博士工作繁忙,譚博士星期一才能到庭。
關於警員8428(即上述所指辨認身份警員)的證供,部份證人供詞控方認為可以以65B呈堂,但控方今早才發出相關資料,辯方今早才知情及尚未閱覽,所以辯方不同意部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D3也有涉及該警員的證供。
明日主控官有另一審訊要處理,本案審訊會交由沈大律師處理,但自己會想負責此警員的主問,因此希望今日處理。
D4爭議的3條片,控方認為法官應看完全部3段影片以處理特別事項。
法官:我需要睇咪睇,三個鐘咪三個鐘。
主控:一係我建議法官閣下睇片,我哋就細聲討論要處理嘅事項。
法官:咁又唔好,我係唔希望遷就你哋其他案而影響本案進度。我覺得辨認警員及譚博士的作供一氣呵成去處理會比較好,我明白辯方的立場,同埋佢哋都需要索取指示,先休庭10分鐘比你哋處理。時間唔夠就之後再比多10分鐘。我嘅原則係希望唔浪費時間。
押後10分鐘
D3大律師: 警員8428證供有技術性問題,警方已表示會重錄口供,所以D3今天不能同意關於該警員的承認事實。
控辯各雙方以65C處理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09月29日閉路電視鏡頭HAR09286在保安主任何名開(音)截取後。
(2) 證物PP026,由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先生(音)下載及截取的youtube片段。
(3) 不爭議gopro, 及SD卡內的影片,影片時間約1600-1800。
(4) 證物一直到法庭都受到保護,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然後今日全日都會睇片,為D3爭議之三段片段,合共約3小時內。
爭議片段:PP002B(片長2個小時多)、PP026(2分19秒,法官已睇)及PP036E(總共有11條片,只爭議其中1條),但控方立場會希望法官睇完PP036E的全部影片。
PP002B片段:
(此CCTV鏡頭錄影時有放大縮小)
影馬路,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及舉起雨傘。後有人開始以雜物堵塞其中一條行車道,之後行車道上沒有車駛過。
天橋上有布條懸下,開始有人走出行車道,人群開始聚集。鏡頭被放大及移動,望向行人路,依稀見到行車路上的人數有增加。
鏡頭縮小回全景,左邊突然有一群人從畫面左邊衝出。疑似為警察,大部份人群向畫面右方散去,疑似有人被制服。行車路仍有一群人聚集,相信是警察及被捕人士。畫面右上方一度煙霧彌漫。
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控方開案陳詞有爭議片段的截圖對比表。控方立場是片段整體都是真確,流動標記都比比皆是。抽出5個對比標記,用於辨認出被告在不同地方的出現及移動,播到相關位置會再提示法庭。
對比標記1(黃色彈弓)
對比標記2(黃色彈弓後方高舉藍色遮,可留意持傘人)
對比標記3(灰藍色的遮,著迷彩色短褲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4(舉灰色遮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5(黃背心藍長褲的人,可留意他的行動)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3/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10:55] 之前的資料從缺,歡迎按此補充
控方繼續請PW22 (本案負責睇片警員)於片段中辨認D4,D8 & D9。
辨認過程十分零碎,在各閉路電視片段之間跳來跳去,顯示的時間亦不順序,各片段來自:車仔麵、海港冰廳、富大藥房、正興藥房、基隆街排檔、同發食品市場、明興食品。
指出各人在8月29日21:00至翌日00:30期間在基隆街欽州街一帶出現。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法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協助法庭計算各片段的時間差異。法官會在9月1日至10月14日放假,請控辯雙方預算結果陳辭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日11:30續審。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3/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10:55] 之前的資料從缺,歡迎按此補充
控方繼續請PW22 (本案負責睇片警員)於片段中辨認D4,D8 & D9。
辨認過程十分零碎,在各閉路電視片段之間跳來跳去,顯示的時間亦不順序,各片段來自:車仔麵、海港冰廳、富大藥房、正興藥房、基隆街排檔、同發食品市場、明興食品。
指出各人在8月29日21:00至翌日00:30期間在基隆街欽州街一帶出現。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法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協助法庭計算各片段的時間差異。法官會在9月1日至10月14日放假,請控辯雙方預算結果陳辭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日11: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前言: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
被告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
在刑事審訊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PW1(警員20087)是本案唯一的控方證人,故法庭會特別小心處理他的證供;若果法庭要作出推論,該推論需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的證供:其一,若果有其他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與被告距離甚近的PW1必定可以看到;其二,PW1有向被告大聲警告,被告必可聽到;其三,PW1的證供在重要議題上不存矛盾。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一,被告戴上手套和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二,在當時「蒙面法」已實施下,被告無視法律,為迎合他人戴上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三,被告就自己右後方跳約1米並轉身的解釋有違常理。再者,被告的描述是集會人士聽到警方警告後立即乖乖離開;其三,被告當時是知道有警員在場,故「警察咪郁!」明顯是由警員口中說出;其四,被告就自己當時被推跌在地上後找眼鏡的動作的解釋不合理,他明顯是知道自己已被警員制服。
法庭指被告僱主的證供不是太重要,因她並不知道被告離開她的家後的去向。
法庭裁定PW1有對被告警告、被告只被噴1次胡椒噴霧、被告知悉自己被警員制服、被告的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控方已就控罪完成舉證,控罪成立。
初步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與家人同住。他母親指他是聰明、顧家、善良、誠實、和樂於助人的人。他為減輕家庭負擔,自己上班並支付自己大學學費,亦有送電腦予妹妹和支持她的大學學費,和給予不少的家用,故他現時無疑已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之一。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僱主和客人不約而同指被告是謙虛、誠實、可靠、勤奮、低調、對工作有熱誠、和有交代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過往的班主任形容被告在數理上是資優學生,曾在奧林匹克數學的比賽中奪獎。此外,被告的人際關係不差、內心正直、心地善良、有才能,未來定必有能力貢獻社會。
📌案情: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較同類案件輕微,被告只是郁動身體,PW1也同意當時被告可能不知道會被鎖上膠手扣。此外,本案並不涉及這些情節:一,有人在多次掙扎後逃脫,卻再被制服;二,有人推開警員;和三,有警員受傷。
📌總結: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至今已相距約2年半,被告已由大學生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亦已得到客人和僱主的賞識,再加上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判刑訂在2022年8月4日09:30。由於案情嚴重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只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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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
被告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
在刑事審訊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PW1(警員20087)是本案唯一的控方證人,故法庭會特別小心處理他的證供;若果法庭要作出推論,該推論需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的證供:其一,若果有其他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與被告距離甚近的PW1必定可以看到;其二,PW1有向被告大聲警告,被告必可聽到;其三,PW1的證供在重要議題上不存矛盾。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一,被告戴上手套和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二,在當時「蒙面法」已實施下,被告無視法律,為迎合他人戴上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三,被告就自己右後方跳約1米並轉身的解釋有違常理。再者,被告的描述是集會人士聽到警方警告後立即乖乖離開;其三,被告當時是知道有警員在場,故「警察咪郁!」明顯是由警員口中說出;其四,被告就自己當時被推跌在地上後找眼鏡的動作的解釋不合理,他明顯是知道自己已被警員制服。
法庭指被告僱主的證供不是太重要,因她並不知道被告離開她的家後的去向。
法庭裁定PW1有對被告警告、被告只被噴1次胡椒噴霧、被告知悉自己被警員制服、被告的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控方已就控罪完成舉證,控罪成立。
初步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與家人同住。他母親指他是聰明、顧家、善良、誠實、和樂於助人的人。他為減輕家庭負擔,自己上班並支付自己大學學費,亦有送電腦予妹妹和支持她的大學學費,和給予不少的家用,故他現時無疑已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之一。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僱主和客人不約而同指被告是謙虛、誠實、可靠、勤奮、低調、對工作有熱誠、和有交代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過往的班主任形容被告在數理上是資優學生,曾在奧林匹克數學的比賽中奪獎。此外,被告的人際關係不差、內心正直、心地善良、有才能,未來定必有能力貢獻社會。
📌案情: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較同類案件輕微,被告只是郁動身體,PW1也同意當時被告可能不知道會被鎖上膠手扣。此外,本案並不涉及這些情節:一,有人在多次掙扎後逃脫,卻再被制服;二,有人推開警員;和三,有警員受傷。
📌總結: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至今已相距約2年半,被告已由大學生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亦已得到客人和僱主的賞識,再加上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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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訂在2022年8月4日09:30。由於案情嚴重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只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鄭(3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有網民當天號召全港「八區開花」,各區爆發多宗衝突,其中女被告在旺角被捕,並於警署被搜出藏有一支鐳射筆。被告經審訊後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速報: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庭上沒讀出理由只派判決書講結果。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406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鄭(3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有網民當天號召全港「八區開花」,各區爆發多宗衝突,其中女被告在旺角被捕,並於警署被搜出藏有一支鐳射筆。被告經審訊後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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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庭上沒讀出理由只派判決書講結果。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406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